中银聚利:聚利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 年12 月2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63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以 18 个月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在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 A 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
日的期间。聚利 A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个月
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但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
18 个月的开放期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聚利 B
仅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赎回,期间封闭
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
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办理聚利 B 的
申购、赎回以及聚利 A的申购等事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6月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中
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约定
申购起始日 2014年12月4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12月3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 A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632 00063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否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之聚利A份额(以下简称“聚利A份额”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
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 聚利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
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
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
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的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
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聚利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两个工作日。
自 2014 年 6 月 5 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2014 年 12 月 3 日为聚利 A
份额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该日办理聚利 A 份额的赎回业务,2014 年 12 月 4
日为聚利 A份额的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该日办理聚利 A 份额的申购业务。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聚利 A 份额的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聚利 A 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聚利 A 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在聚利A份额的开放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构申购聚利 A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柜台申购聚利 A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当聚利 A 份额的申购申
请发生比例确认时,则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在聚利 A 份额的申购开放日,投资者可多次申购聚利 A 份额,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其他销售机构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的约定,对申购金额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聚利 A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聚利 A 份额的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折算后的聚利 A 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即 1.0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聚利A 份额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聚利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以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倍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聚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对于聚利A份额的申购
申请,如果对聚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倍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聚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聚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则根据经确认后的聚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聚利B份额的原则,对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5、聚利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聚利A份额的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网
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如申购不成功或按比例确认,则
申购款或未被确认的申购款将退还给投资人。
6、基金销售机构对聚利A份额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聚利A份额申购申请。 聚利A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聚利A份额申购开放日的申购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在聚利 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聚利 A 份额赎回。如遇巨额
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聚利 A 份额无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2、在聚利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份额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
确认。
3、聚利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网点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聚利A份额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聚利A份额赎回申请。 聚利A份额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聚利A份额赎回开放日的赎回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5.1.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www.sywg.com
联系人:
高夫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聚利 A 份额的份额折算日日终,聚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 A 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在聚利 A 份额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公告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聚利 A
份额折算日的次日,即 2014 年12月5 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聚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即折算调整后的份额净值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聚利 A 份额的开放日当日,披露的净值仍然为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聚利 A 份额的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该日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聚利 A的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为 1.000 元。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聚利 A 份额在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
放日,即 2014 年12月 3日和 2014 年12月 4 日分别开放赎回、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
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
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或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了
解相关情况。
3. 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
次申购、赎回,但在第三个开放期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且聚利A份额不上市交易,并
获得应计约定收益;聚利B份额不上市交易,获得扣除聚利A份额本金和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基
金剩余净资产。本基金的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优
先分配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聚利B份额。 但基金管理人并
不承诺或保证聚利A份额持有人能够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约定收益,在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
险。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给聚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
行弥补。
4.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折算日日终,
聚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 A份额份
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聚利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 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基金合同
生效当日或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工作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1.1×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利差。
本次开放期结束后的下6个月内,聚利A份额适用的利差值为1.77%。
基金管理人根据2014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聚利A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用于计
算本次开放期结束后下6个月的聚利A份额每日约定收益。
聚利A份额的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 聚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有关聚利A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6. 有关聚利A份额本次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
7.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