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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广利A/B(202105)

南方广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0 
 
文件2 : 
 
 
 
南方广利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4 年 11 月 3 日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 
 
目


录 1、 绪言 ................................................................................................................................... 3 2、 释义 ................................................................................................................................... 4 3、 基金管 理人 ....................................................................................................................... 8 4、 基金托 管人 ..................................................................................................................... 17 5、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6、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56 7、 基金的 投资 ..................................................................................................................... 65 8、 基金的 财产 ..................................................................................................................... 76 9、 基金资 产估 值 ................................................................................................................. 78 10、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83 11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85 12、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 计 ......................................................................................................... 88 13、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9 14、 风险揭 示 ......................................................................................................................... 94 15、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6 16、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9 17、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9 1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35 19、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38 20、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39 21、 备查文 件 ....................................................................................................................... 140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9 月 1 日证监许 可[2010]1202 号文 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0 年 11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 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 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 充 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 包 括 : 因政治 、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 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请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本基金 托管人复核。 本招 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 1 、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以 及 《南 方广利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 2 、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南方 广利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合同 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 章及规 范 性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南方广 利回报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即用于公 开披露 涉及 本基 金的 相关 信息 ,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 择并 决定是 否 提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南方 广利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南方 广利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 规则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 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 销 售机 构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卖 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总 份 额的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 易 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 转入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券 利息 、 证 券投 资收 益、 证 券持 有期间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 中 国证 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 3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 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厦门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广西 信托投 资公 司共同发 起设 立。2000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准 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资 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 资扩股 ,注 册资 本 达1.5 亿元人 民币 。 目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部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资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 业 务总监 、总 裁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江苏 股权交 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华泰 瑞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 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商 贸投 资控股 公司 任职,2004 年深圳 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成立至 今, 历任公司 投资 部部长 、投 资发 展部 部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长 期从 事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战 略发 展部 部长 、中 国深圳 对外 贸易 (集 团 ) 有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长城 润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市 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 投华控 产业 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 证监 会处 长 、 副 主任 。2012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担任 督察 长,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 裁、 党委 副书记 、 南 方东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英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 港)董 事。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学历 。 曾 任国 家经委 副处 长, 商业 部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司长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常务 副会 长 , 国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 主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 会长、 秘书 长, 安徽 省政 府副秘 书长 、 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 代市 长、 市长, 安徽 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 总经济 师。 现任 国务院 参事 室研 究员 、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北京 大学、 清华 大学 、 吉 林大 学、 浙 江大 学兼 职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金 融创 新实 验室兼 职研 究员 、 复 旦大 学金融 研究 院兼 职教授 、教育 部金融 开放 实验室 副主任 (兼) 、中国 金融学 年会常 务理事 、国 家留学 基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省资 本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国家 开发银 行江 苏 分 行咨询 顾问 、 南 京市 江宁 区、 秦 淮区 政府 顾问 、 国 电南瑞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南京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周锦涛 先生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历任 香港 警务处(黄 大仙 及油 尖区) 警务督 察 , 香港警 务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 务总督 察,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专员 办事处 证券 主任, 香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执 行部 高级 经理 、 总 监、 顾问 , 现 任香 港汇 业 集团控 股有 限公 司及其 旗下 汇业 证券 有限 公司、 汇业 金融 期貨 有限 公司、 汇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及 工商管理 硕士 ,20 年以上 证券从 业 经历。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研 所,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机 构, 先后 担任干 部、 经理 、 副 主任 等工作 。 现 担任 致同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董事 合伙 人, 兼任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职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曾于 西北 大学宣 传部 、 陕 西电 视台 新闻部 、 陕 西博硕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师 事 务所、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任职, 现任 北京 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全联 并 购公会 广东 分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律师 协会 女律 师委 员会副 主任 、 深圳市 律师 协 会证 券 、 期 货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和基金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改 制专 家服务 团专 家、 深圳 市易 尚展示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广 西强 强碳 素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深圳松 海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 、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 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国科 技开 发院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福 保 ( 集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曾任 厦门 对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 厦 门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 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经 理 、 风 险 管理部 副总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兴 业证券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苏民先 生, 职 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 工监 事,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 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现 任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监 。 3、总裁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 副总 裁,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 经济师 , 历任 江苏 省投 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 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农 业银 行、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 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4 、基 金经 理 韩亚庆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2000 年开 始从 事固 定收 益类 证券承 销、 研究与投资管理, 曾任职 于国家开发银行资 金局、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 投资部。2008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 2010 年 5 月至 今, 历任 固定 收益 部 副总监 、 执 行总 监; 2008 年 11 月至 今, 任南方 现金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1 月 至今 , 任 南方 广 利基金 经理 ;2013 年 4 月 至今, 任南 方 永利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总 裁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产 品开 发部总 监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李海 鹏 先 生, 总 裁助 理 兼 权益 投资 总监史博 先生, 交易管 理部 总监 王珂 女士 , 投资 部执 行总 监陈 键先 生 ,专 户投 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监蒋峰 先生, 固定收 益部 执行 总监 韩亚 庆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转 型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 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 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 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 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 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4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 年 6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0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4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80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 六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 审 阅后 ,2013 年 中国 工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第 七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 管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国 家法 律法 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在 发生 时 能 准确 及时地 记录 ;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 原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管 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 隔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 实 行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 查。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 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 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 制。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计 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 险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稽 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 全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 备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建 立专 门的 灾 难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 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 织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 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 全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 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 险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 一, 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关 联投 资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5 、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联系电 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富 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电话:010-65557053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11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站:bank.pingan.com 1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 站:www.hzbank.com.cn 14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客服电 话:95594 公司网 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16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85608345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 话: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7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 线:4008-311-777 公司网 址:http://www.yantaibank.net/ 18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 、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 站:www.srcb.com 19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 站:www.jsbchina.cn 20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 号 法定代 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21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 话:95577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22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服电 话 : (青 岛) 96588 , ( 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 站:www.qdccb.com 23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 北京地 区962528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24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兰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进 联系人 :田 宇


吕芳 芳 联系电 话: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 话:400-699-6588 公司网 站:www.lsbchina.com 25 汉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 汉区 建设 大 道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 江 汉区 建设 大 道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方 式:027-82656740 客服电 话 :96558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 站:http://www.hkbchina.com 26 江苏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联系人 :徐 刚 联系电 话:0512-56968297 客服电 话:0512-96065 公司网 站:www.zrcbank.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27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联系电 话:0571-87659546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28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联系电 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站:www.wzbank.cn 29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甘 为民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 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0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宋 永成


王璇 联系电 话:0755 -25188266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址:www.4001961200.com 3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东莞 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 东 莞市 东城 区 鸿福东 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32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3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黎 联系人 :菅 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5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 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6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37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格格
























































电话:0411-82311604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8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 大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外)、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39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何 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0 重庆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 话: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41 金华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徐 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 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2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3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 话:961111 网址:www.grcbank.com 44 珠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珠海 市吉 大九洲 大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珠海 市吉 大九洲 大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伟 联系人 :翁 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 话:96588( 广 东省 外加 拨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5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46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全国)96666(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7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48 南充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滨江中 路一 段 97 号 26 栋 泰和 尚渡 南充 市商 业 银行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李 俊辉 电话:0817-7118079 传真:0817-7118322 客服电 话:400-16-96869 网址:www.cgnb.cn 49 厦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厦 门市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 厦 门市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林 黎云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50 富滇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4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戴 秋娟 、杨 明川 电话:0871-63126112 、0871-63396533 传真:0871-63126112 客服电 话: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51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李 智颖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 话: 省 内 96636 、 境内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2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寿光 市 银海 路19 号 办公地 址: 山 东省 寿光 市 银海 路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96633 53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绍 兴柯 桥 笛扬 路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绍兴 柯桥 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俞俊 海 联系人 : 孔张 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010-85130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 广 发证 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1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www.cs.ecitic.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13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 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1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16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17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志 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吴 昊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18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邮政编 码:310016 联系人 :王 霈霈 联系电 话:0571-87112507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48 1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 岛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 青 岛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站:www.citicssd.com 21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39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 话:021-20328309 公司网 站: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 北 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23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 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服电 话:95584 公司网 站: 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武 汉市 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28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新东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 站:www.nesc.cn 3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 曼华 公司网 站:www.shzq.com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黑 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坊 区赣 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 黑 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坊 区赣 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 区太湖 新城 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 江 苏省 无锡 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姚 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33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 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68 公司网 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联系电 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站: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38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39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5、6 楼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5、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联系人: 王 叶平 联系电 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 话:400-880-2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陈 秀丛 联系电 话:025-83364032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 站:www.hazq.com 42 银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冰 联系电 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www.ytzq.net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4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 服 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4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站:www.i618.com.cn 45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 25 、26 楼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 代表 人:刘 学民 联系 人:毛 诗莉 联系 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4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公司 网址 :www.hfzq.com.cn 47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http://www.zszq.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48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省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行 大 厦 3F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www.ccnew.com 5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1 财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家 金融 大 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家 金融 大 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陈 丽君 联系电 话:0311-66006219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站:www.S10000.com 52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普陀 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5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阜南 路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4008888777 , 安徽省 内热 线 96888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5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 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 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曾 小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 站:www.gsstock.com 56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联系电 话:010-85679888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 站:www.ciccs.com.cn 57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58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长 沙芙 蓉 中路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 湖 南长 沙芙 蓉 中路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徐 锦福 联系电 话:010-57398062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9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大 路 15 号 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 96336 (浙 江),40086-96336 (全 国) 公司网 站:www.ctsec.com 60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6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陕 西省 西安 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 陕 西省 西安 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6 楼 616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2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公司网 站:www.xsdzq.cn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63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www.ubssecurities.com 64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om.cn 65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6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联系电 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7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客服电 话:0731 -84403333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68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 呼和 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 呼 和浩 特 市 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联系电 话:0471-4972042 网址:www.cnht.com.cn 69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兰 州市 城关 区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办公地 址 : 兰 州市 城关 区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0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1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 呼和 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中 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公司网 站:www.rxzq.com.cn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72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三 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73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中 心办 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中 心办 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赖 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4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连 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 厦 38 、 39 层 办公地 址 : 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 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76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惠州 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惠州 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7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8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 锦业 路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 锦业 路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029-88365809 传真:029-88447322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79 中邮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陕 西省 西安 市 唐延 路5 号 陕西 邮政 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 址 : 陕 西省 西安 市 唐延 路5 号 陕西 邮政 信息大 厦 9~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海涛 联系人 :马 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 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8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A 座 40F-43F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1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2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电话:021-38602750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3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8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上 海市 虹口 区欧阳 路 196 号 (法 兰桥 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5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江 南大 道 3588 号恒生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6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7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195 号 3 号楼 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8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9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0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16 号中 期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1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联系人 :廉 亮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92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梁 檐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3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4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市 拱墅 区 嘉兴东 路8 号 3 幢三 楼 303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43 号金 诚集 团(锦 昌大 厦)13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5 泛华普 益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1101 室 办公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96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7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联系人 :刘 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98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宏达 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 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99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100 深圳宜 投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 粤兴二 道6 号武 汉大 学深圳 产学 研大 楼 B815 房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 商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 皇岗 商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 华建 强
























































联系人 : 黄晶 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 话: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101 深圳前 海汇 联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粤兴二 道6 号武 汉 大学深 圳产 学研 究大 楼 B815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2028 号 皇岗 商务中 心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丁海


联系人 :向 宇豪 联系电 话: 0755-32938888-6303 传真:0755-32938888-5 客服电 话:0755-36907366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102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新 恒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 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03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 楼 215A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人 : 张晶 晶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 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104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250 号 2 幢三 层B36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 号陆 家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谨 联系人 : 刘艳 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5


其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 会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6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 《 招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或 另行 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本基金 已 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投 资 者应 及时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否则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成 的损 失 ,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00 元, 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约 定为准 。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最低 申购 金额及 最低 赎回 份额 由基 金管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 本基 金不对 单笔 最 低赎回 份额 进行 限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以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约定为 准;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根据认购/ 申购 费用、赎回 费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 为 不同的 类别 。 在投 资者 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用 ,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 有期限 收取 赎 回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A 类; 在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时不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 在投资 者赎 回 时收取 后端 认购/ 申购 费用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B 类。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 售服务 费、 不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用 , 但 对持 有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收取 赎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回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 /B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 售、 或者 调整 现有基 金份 额 类 别的费 率水 平、 或者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等 , 调 整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 本基金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的最 高申 购费 率不 超 过5%,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金 , 申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计 算。


本基 金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前 端收 费模 式或 后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本 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A 类基 金份 额 购买金 额(M) 前端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 ≤M <500 万 0.5% 500 万 ≤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B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 (N ) 后端申 购费率 N<1 年 1.0% 1 年 ≤N <2 年 0.8% 2 年 ≤N <3 年 0.6% 3 年 ≤N <4 年 0.4% 4 年 ≤N <5 年 0.2% N≥5 年 0 C 类基 金份 额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申购费 率为 零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记结算 等 各项 费用 。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 时间增 加而 递减 。 具体 如 下表所 示: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 <30 天 0.75% N ≥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所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对 C 类 基金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 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净 申购金 额和 申购 费用 。 (1) 若投 资者 选择A 类 基 金份额 ,即 缴纳 前端 申购 费用,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如: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对 应费 率为0.8% , 假 设申购 当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7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 (1+0.8%) =99,206.35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 = 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99,206.35/1.017=97,548.03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本 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即 缴 纳后端 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例 如: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17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7 =98,328.41 份


假定投 资者 持有 一年 后赎 回上述 份额 ,则 其应 缴纳 的后端 申购 费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98,328.41×1.017×0.8%=800.00 元 (3) 若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如: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4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 投资 者选 择 A 类基 金份额 , 即 缴纳 前端 认/ 申 购费用 ,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公式为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如 : 某 投资 者 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三 个月赎回 10 万份, 赎 回费 率为 0.1%,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1%=101.7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101.7 =101,598.3 元 (2) 若 投资 者选 择 B 类基 金份额 , 即 缴纳 后端 认/申购 费用,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公式为 : 后端认/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 额 ×认/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 后端 认/ 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后端 认/申 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例如: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三 个月 赎回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为0.1% ,对 应的 后端 申购费 率是 1.0%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7 元 ,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 00× 1 .017× 1.0%=1,017 元 赎回费 用=100,0 00× 1.037×0.1%=103.7 元 赎回金 额=100,0 00× 1.037-1,017 -103.7=102,579.30 元 (3) 若投 资者 选择C 类 基 金份额 ,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如: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30 天内 赎回10 万份 ,赎 回费 率 为 0.7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75% =762.75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762.75 =100,937.25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因 基金收 益分配 、 或 基金投资 组合 内某个 或某 些证券即 将上 市或进 行权 益分派 等 原 因 , 使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短 期 内 继 续 接受 申 购 可 能会 影 响 或 损 害已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7)当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将导致 前十 大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合 计超过 基 金份额 总额 的90%,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拒 绝申 购的情 形;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的 ,申 购款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发生上 述(1 )-(6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发生 上述 (7) 、 (8)项 拒绝申 购的 情形 时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4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明 确作 出不参 加顺 延下 一个开 放日 赎回 的表 示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 寄 、 传真 或 《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 回 申 请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正 常 支 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0 年12 月13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间的转 换, 具体内 容详 见2010 年 12 月 10 日 发布 的《 关于 南方 广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通基 金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和其他 有关 本基 金转 换公 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0 年 12 月13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具体 内容详 见 2010 年 12 月 10 日发 布的 《 关于 南方 广利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开通 基金 定投和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 和其 他有 关本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公告 。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继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 强制执 行 ”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的条 件。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 关规 定办 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7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及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债券、 股票 以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 公司债 券、 短 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券、 政 府机 构债、 地方政 府债、 资产 支持 证 券、 可转 换债 券 (包括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其中, 对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对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 基金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50% 。本基金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包含金融债券、企业 债 券、 公 司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次 级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 转 换债券 (包 括分 离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信用 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 还可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持 有可转 债转 股所 得的 股票 、 投资 二级 市场 股票以 及权 证等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但上 述非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基 金持 有现 金以及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 利率周 期的 变动 趋势 研究 、 债券 市场 的供 需分 析、 企 业 (公 司) 债券的 信用 评估 , 进 行债 券投资 时机 的选 择和 久期 、 类 属配 置, 在债 券投 资 中重点 投资 信用 债券, 在控 制好 信用 风险 前提下 积极 管理 信用 并保 证基金 的流 动性 。 以 “稳 健投资 、 不 盲目 扩大风 险” 为原 则, 把 握股 票投资 中新 股申 购和 增发 这一类 相对 确定 的收 益和 股票市 场总 体 的趋势 性收 益 , 为组 合带 来较为 稳定 的增 量收 益。 通过重 点投 资债 券资 产, 合理配 置股 票 资 产,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四、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对股票、权 证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等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经 济 周期和 宏观 政策 分析 为前 提, 综 合运 用定 量分 析和 定性分 析手 段, 对证 券市 场当期 的系 统性 风险以 及可 预见 的未 来时 期内各 大类 资产 的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进行 分析 评估 , 并 据此 制 定本基 金在 债券 、 股 票、 现金等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调 整原 则和 调整 范围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规避 风险及 提高 收益 的目 的。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 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 资人 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 率期 限结构变 化, 并 充分 考虑 组合 的流 动性管 理的 实际 情况 , 配 置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其次, 结合信 用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 定债券 组合 的类 属配 置;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 定价技 术, 进行个 券选 择, 选择 被低 估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在具 体投资 操作 中, 采用 骑乘 操作、 放大 操作、 换券操 作等 灵活 多样 的操 作方式 ,获 取超 额的 投资 收益。 (1) 宏观 分析 与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以研 究国 内外 的宏 观经济 走势 与国 家的 财政 与货币 政策 方向 为出 发点 , 采取自 上 而下的 分析 方法 , 评 估未 来投资 环境 的变 化趋 势。 在宏观 经济 方面 , 本 基金 将密切 关注 经 济 运行的 质量 与效 率, 把握 领先指 标, 预测 未来 走势 ; 对于 国家 推行 的财 政与 货币政 策, 本基 金将深 入分 析其 对未 来宏 观经济 运行 以及 投资 环境 的影响 。 作 为债 券型 基金, 本基金 将重 点 关注未 来的 利率 变化 趋势 , 因此,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中 的价格 指数 与中 央银 行的 货币供 给与 利 率政策 研判 将成 为投 资决 策的基 本依 据, 并作 为债 券组合 的久 期配 置的 依据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通过对 同一 类属 下的 收益 率曲线 形态 和期 限结 构变 动进行 分析 , 首先 可以 确定 债券组 合 的目标 久期 配置 区域 并确 定采取 子弹 型策 略、 哑铃 型策略 或梯 形策 略 ; 其次 , 通 过不 同期 限 间债券 当前 利差 与历 史利 差的比 较, 可以 进行 增陡 、减斜 和凸 度变 化 的 交易 。


(3)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在宏观 分析 及其 决定 的久 期配置 范围 下, 本基 金将 进行类 属配 置以 贯彻 久期 策略。 对不 同类属 债券( 国债、 央票 、金融 债、企 业(公 司) 债等) , 本基金 将对 其收益 和风险 情况进 行评估 , 评估 其为组 合提 供持有 期收 益和 价差 收益 的能力 , 同时 关注其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 和流动 性风 险。 组合 构建 完成后 ,本 基金 将根 据利 率市场 和信 用市 场的 变动 以及利 差分 析 , 对不同 类属 板块 的相 对价 值进行 评估 , 选 择投 资价 值更突 出的 债券 类别 , 通 过类属 调整 提高 组合的 收益 能力 。 (4)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国内 信用 产品 投资将 经历 信用 风险 控制 、 信用 风险 识别 管理、 信用 风险组 合 管理三 个阶 段 , 当前 处于 第一向 第二 阶段 转换 的阶 段。 本基 金将 重点投 资信 用债券 ( 不低 于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的 50% )以 提高 组合 收益 能力 ,具体 投资 策略 如下 : ①信用 风险 控制 。 本基 金拟 投资的 每支 信用 债券 必需 经过南 方基 金债 券信 用评 级系统 进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行内部 评级 , 符合 基金 所对 应的内 部评 级规 定的 方可 进行投 资 , 以 事前 防范 和控 制信用 风 险 。


②信用 利差 策略 。 信 用产 品相对 国债 、 政 策性 金融 债等利 率产 品的 信用 利差 是获取 较高 投资收 益的 来源 。 首 先, 伴随经 济周 期的 波动 , 在 经济周 期上 行或 下行 阶段 , 信用 利差 通常 会缩小 或扩 大 , 利差 的变 动会带 来趋 势性 的信 用产 品投资 机会 。 同时 , 研 究 不同行 业在 经济 周期和 政策 变动 中所 受的 影响, 以确 定不 同行 业总 体信用 风险 和利 差水 平的 变动情 况, 投资 具有积 极因 素的 行业 , 规 避具有 潜在 风险 的行 业。 其次 , 信 用产 品发行 人资 信水平 和评 级 调 整的变 化会 使产 品的 信用 利差扩 大或 缩小 ,本 基金 将充分 发挥 内部 评级 在定 价方面 的作 用 , 选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信 用债 , 以 获取 因利差 下降 带来的 价差 收益 。 第 三 , 对信用 利差 期限 结构进 行研 究, 分析 各期 限信用 债利 差水 平相 对历 史平均 水平 所处 的位 置, 以及不 同期 限之 间利差 的相 对水 平, 发现 更具投 资价 值的 期限 进 行 投资 ; 第 四, 研究 分析 相 同期限 但不 同信 用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 平,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 相对利 差有 收窄 可能 的债 券。 ③类属 选择 策略 。 国 内信 用产品 目前 正经 历着 快速 发展阶 段, 不同 审批 机构 批准发 行的 信用产 品在 定价 、 产 品价 格特性 、 信用 风险方 面具 有较大 差别 , 本基金 将考 虑产品 定价 的 合 理性、 产品 主要 投资 者的 需求特 征、 不同 类属 产品 的持有 收益 和价 差收 益特 点和实 际信 用风 险状况 ,进 行信 用债 券的 类属选 择。 (5)骑 乘策略 。当市 场利 率期限结 构向 上倾斜 并且 相对较陡 时, 投资并 持有 债券一 段 时间, 随着 时间 推移 , 债 券剩余 年限 减少 , 市 场同 样年限 的债 券 收 益率 较低 , 这时 将债 券按 市场价 格出 售, 投资 者除 了获得 债券 利息 以外 , 还 可以获 得资 本利 得。 在多 数情况 下, 这样 的骑乘 操作 策略 可以 获得 比持有 到期 更高 的收 益。 (6) 杠杆 放大 策略 杠杆放 大操 作即 以组 合现 有债券 为基 础, 利用 回购 等方式 融入 低成 本资 金, 并购买 剩余 年限相 对较 长并 具有 较高 收益的 债券 ,以 期获 取超 额收益 的操 作方 式。 (7) 换券 策略 综合考 虑利 率期 限结 构、 流动性 、 税 收、 信 用级 别等 因素对 债券 进行 定价 , 以 此为基 础, 在类属 相近 的债 券中 , 选 择 买入相 对被 低估 的债 券, 卖 出相对 被高 估的 债券 , 进 行 换券操 作。 或在不 同的 市场 对期 限相 近的 同 类产 品进 行换 券, 获取风 险特 征相 同, 但收 益更高 的 产 品 。 (8)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可 转债 , 主 要目标 是发 挥可 转债 “进 可攻、 退可 守” 的属 性, 一方面 可转 债具有 债券 的价 值底 线, 能够降 低基 金净 值的 下行 风险 ; 另 一方 面, 正股 上 涨会显 著提 升可 转债的 投资 价值 , 为 组合 带来超 额收 益 。 本基 金投 资可转 债 , 将 首先判 断权 益类市 场的 投 资 机会并 采用 南方 基金 可转 债量化 投资 系统 进行 评估 , 判断 可转 债市 场总 体的 风险和 机会 。 其 次结合 定量 指标 (包 括平 价溢价 率、 底价 溢价 率、Delta 系 数、 期权 价值 和转 债条款 等) 以 及对正 股所 处行 业、 成长 性、 估值 情况 等的基 本面 分析 , 选 择定 量指标 和基 本面分 析均 处 于 有利水 平的 可转 债券 进行 重点投 资 。 此 外, 本基 金 还将根 据新 发可 转债 的预 计中签 率 、 模 型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定价测 算其 上市 溢价 水平 ,积极 参与 可转 债新 券的 申购。 (9)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当前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以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为主 ( 包括 以银 行贷 款资 产、 住 房抵 押贷款 等作为 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资 关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量 及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具 体政策 框架 下, 采用 基本 面分析 和数 量化 模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后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资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 稳健 投资 、不 盲目扩 大风 险” 为原 则投 资股票 市场 ,把 握新 股申 购和增 发这 一类相 对确 定的 收益 和股 票市场 总体 的趋 势性 收益 ,为组 合带 来较 为稳 定的 增量收 益。 (1) 新股 申购 策略 股票发 行市 场由 于总 体供 求关系 的不 平衡 ,经 常导 致股票 发行 价格 与二 级市 场价格 之间 存在一 定的 价差 , 从 而使 得新股 申购 特别 是网 上申购 成为 一种 风险 较低 的投 资方式 , 国 内市 场的表 现也 较为 突出 。 对 于网下 申购 和增 发新 股, 则取决 于对 股票 市场 总体 风险收 益水 平及 未来趋 势 、 个 股基本 面 及 成长性 , 发行 定价合 理性 和安全 边际 等要 素, 以降 低股票 锁定 期 间 的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将 研 究股票 市场 整体 估值 的安 全性及 运行 趋势 、 首次 发 行 (IPO ) 股票 及增发 新股 的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根据 一级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 况、 发行 价格 的合 理性等 估计 新股 上市 的 收益 水平 , 选 择具 有较高 安全 边际 的新 股进 行 申购 。 对 于通 过参 与新 股申购 所获 得的 股票, 在上 市后 将根 据 股 票市场 总体 环境 、 市 场价 格 的合 理性 ,确 定继 续持 有或者 卖出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对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本 基金将 在资 产配 置总 体策 略下, 着力 以“ 宏观 及行 业”视 野对 股票进 行二 级市 场投 资, 控 制股票 市场 下跌 风险 , 分 享 股票市 场成 长收 益。 在宏 观 判断方 面,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和 财政 、 货币 政策 对经 济运 行变 动的影 响, 会对 股票 市场 总体运 行趋 势产 生重要 影响 ,本 基金 将力 求把握 经济 周期 变动 中股 票市场 的趋 势性 机会 。在 行业选 择方 面 , 不同行 业的 成长 性 、 盈 利性 和市场 对该 行业 的关 注度 在经济 周期 的不 同阶 段会 呈现出 较大 差 异, 本 基金将 从行 业的 “ 周期” 和 “非 周期” 角度 进行区 分, 在 不同 阶段 寻 找契合 经济 周期 变动的 领先 行业 。 同 时, 国内经 济增 长方 式的 转变 、 行业 发展 政策 的变 动、 新的产 业和 技术 革命等 会影 响行 业既 有的 增长模 式并 推动 创新 型行 业的产 生和 发展 , 本基 金将 寻求受 益于 政 策支持 和具 有良 好成 长潜 力的行 业。 在 “ 宏观 及行 业” 分 析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着重 选择 行业 中最具 有代 表性 、 历 史上 主营收 入和 盈利 增长 持续 优异 、 成 长性 突出 、 中 期 发展和 经营 思路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清晰、 管理 层稳 健的 公司 进行投 资。 4、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被 动投 资权 证为 主要策 略, 包括 投资 因持 有股票 而派 发的 权证 和参 与分离 转债 申购而 获得 的权 证, 以获 取这部 分权 证带 来的 增量 收益 。 同 时, 本基 金将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以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主 动进 行部 分权 证投 资。 今 后,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发展 、 金 融工 具的丰 富和 交易 方式 的创 新等, 基金 还将 积极 寻求 其 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将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契约 的有关 规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金 进行 投资的 前 提;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提 出投资 建议: 固定 收益部研 究员 以外部 研究 报告以及 其他 信息来 源作 为参考 , 对利率 市场 、 信用市 场进 行研究 , 提出 债券市 场运 行趋势 的分 析观 点, 在重 点关注 的投 资 产 品范围 内根 据自 己的 研究 选出有 投资 价值 的各 类债 券向基 金经 理做 出投 资建 议。 研究 部股 票 研究员 对股 票市 场运 行趋 势、 行 业配 置和 个股 选择 向基金 经理 提出 股票 资产 的投资 建议 。 研 究员根 据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对 各类 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并 提出 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 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控制委员 会定 期召开 会议 ,对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控制 意见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六、投资限制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c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d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以及 到 期日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g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h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本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j 、 本基 金财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 的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k 、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对 信用类 固 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 50% 。本基金非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l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m 、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证全债 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 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映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 深交 易所债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 融 债 券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中证 指数 公司每 日计 算并 发布 中证 全债的 收盘 指数 及相 应的 债券属 性指 标 , 为债券 投资 者提 供投 资分 析工具 和业 绩评 价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债券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31,988,965.29 13.79 其中: 股票


231,988,965.29 13.7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15,429,784.28 78.18 其中: 债券


1,315,429,784.28 78.1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89,330,429.72 5.31 7 其他资 产


45,714,578.90 2.72 8 合计





1,682,463,758.19





100.00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6,710,388.00 0.57 B 采矿业 4,074,632.40 0.35 C 制造业 111,157,822.66 9.45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4,680.00 0.00 E 建筑业 8,356,984.98 0.7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493,848.85 0.5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301,663.85 0.2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35,557,205.02 3.02 J 金融业 17,627,726.02 1.50 K 房地产 业 37,583,497.51 3.2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2,260.00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088,256.00 0.0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1,988,965.29 19.73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555 东吴证 券 1,156,180 11,908,654.00 1.01 2 000558 莱茵置 业 1,825,419 11,481,885.51 0.98 3 600240 华业地 产 1,548,185 11,146,932.00 0.95 4 600879 航天电 子 426,000 6,671,160.00 0.57 5 300059 东方财 富 398,900 6,258,741.00 0.53 6 002690 美亚光 电 134,275 6,077,286.50 0.52 7 000671 阳光城 478,600 6,030,360.00 0.51 8 002023 海特高 新 244,978 5,798,629.26 0.49 9 600343 航天动 力 334,800 5,584,464.00 0.47 10 300271 华宇软 件 99,000 4,839,120.00 0.41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798,966,761.30 67.9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80,845,000.00 15.38 7 可转债 335,618,022.98 28.54 8 其他 - - 9 合计 1,315,429,784.28 111.85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859 10 盐城 02 500,000 51,150,000.00 4.35 2 122871 10 镇 交投 450,000 45,675,000.00 3.88 3 110022 同仁转 债 349,950 43,817,239.50 3.73 4 1080075 10 上 饶债 400,000 40,272,000.00 3.42 5 122627 12 京 建工 400,000 39,820,000.00 3.39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8.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无。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1.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 1.9.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94,071.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682,723.8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962,973.98 5 应收申 购款 8,774,809.7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714,578.90 1.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22 同仁转 债 43,817,239.50 3.73 2 128003 华天转 债 29,578,322.79 2.51 3 110018 国电转 债 29,241,648.00 2.49 4 113003 重工转 债 20,524,631.60 1.75 5 110011 歌华转 债 19,626,665.40 1.67 6 128002 东华转 债 14,521,575.99 1.23 7 110024 隧道转 债 12,921,883.20 1.10 8 128004 久立转 债 10,197,917.84 0.87 9 127002 徐工转 债 7,501,548.65 0.64 10 110012 海运转 债 4,770,550.40 0.41 11 110017 中海转 债 1,624,470.00 0.14 12 113001 中行转 债 1,188,868.80 0.10 1.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 A/B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11.3-2010.12.31 0.10% 0.07% -1.05% 0.14% 1.15% -0.07% 2011.1.1-2011.12.31 -6.09% 0.36% 5.88% 0.14% -11.97% 0.22% 2012.1.1-2012.12.31 13.19% 0.30% 3.52% 0.07% 9.67% 0.23% 2013.1.1-2013.12.31 2.69% 0.44% -1.07% 0.10% 3.76% 0.34% 2014.1.1-2014.9.30 14.25% 0.44% 6.18% 0.06% 8.07% 0.38% 自基金 成立 至今 24.83% 0.38% 15.16% 0.10% 9.67% 0.28%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 C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4) (1)- (3) (2) - (4 ) 2010.11.3-2010.12.31 0.00% 0.08% -1.05% 0.14% 1.05% -0.06% 2011.1.1-2011.12.31 -6.40% 0.36% 5.88% 0.14% -12.28% 0.22% 2012.1.1-2012.12.31 12.71% 0.30% 3.52% 0.07% 9.19% 0.23% 2013.1.1-2013.12.31 2.33% 0.44% -1.07% 0.10% 3.40% 0.34% 2014.1.1-2014.9.30 13.94% 0.44% 6.18% 0.06% 7.76% 0.38% 自基金 成立 至今 23.01% 0.38% 15.16% 0.10% 7.85% 0.28% 8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9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 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 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估 值 。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意外 事件 或其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不能出 售基 金资产 或无 法准确 评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10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资产负 债表中 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由于 本基 金A 类/B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七、红利金额的处理 方式 红利金额按权益登记 日有 效份额以当次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为基准计算并 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弃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 基 金财产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11 、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6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B 类 基 金份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收后支 付给各 销售 机构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4 -8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赎 回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费 率标准 的除 外) 、基 金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费 率等费 率,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调低 基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金赎 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费率 ,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12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13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 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 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14 、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形式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波 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 利率 波动 时, 中 短期 债券 基金 的净 值波动 一般 会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7 、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 风 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 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如果出现较 大 数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对 信 用类固 定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 50% 。因此,本基金需 要 承担发 债主 体特 别是 企业 债、 公 司债 的发 债主 体的 信用质 量变 化造 成的 信用 风险; 如果 债券 市场出 现整 体下 跌, 将无 法完全 避免 债券 市 场 系统 性风险 同时, 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持 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 投资二 级市 场股 票以 及权 证等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上 述非固 定收 益 类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因 此 , 本 基金 也将 面临 股票价 格波 动、 新股发 行放 缓或 停滞 ,或 者新股 投资 收益 率下 降甚 至出现 亏损 所带 来的 风险 。 五、本基金 法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 市场普 遍规 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 市 场情况 下本 基金 的长 期风 险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进行 风险评 价, 不 同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 评价 方法也 不同 ,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险 等级 评价 与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表述 可能 存在 不同 , 投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 时需 按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完成 风险承 受能 力 与产品 风险 之间 的匹 配检 验。 六、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15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 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销售服 务 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当 出现下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召 集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基金 合同 》终止 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事项: (1)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2)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3000 万元;


(3)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十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总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90% 。 3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16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制 订和 调整《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7)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如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违 反《基 金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 部 募 集 费用 ,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定 期或 不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销售服 务费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当 出现下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召 集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基金 合同 》终止 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事项:


(1)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2)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3000 万元;


(3)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十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总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90% 。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 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和表 决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约定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1)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效力 和表 决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 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响计票 效力 和表 决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效力 和表 决效力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由于 本基 金A 类/B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5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6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三)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B 类 基 金份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收后支 付给各 销售 机构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债券、 股票 以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 短 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券、 政 府机 构债、 地方政 府债、 资产 支持 证 券、 可转 换债 券 (包括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其中, 对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对信 用类 固定 收益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 金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的 50% 。 本基 金信 用类 固定 收益金 融工 具包 含金 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司债 券、 短 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券、 地 方政 府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 转换 债 券 (包括 分离 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 ,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信用 类金 融工具 。 本基 金还可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持 有可 转债转 股所 得的 股票 、 投 资二级 市场 股票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以及权 证等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上 述非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的投 资 比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基金 持有 现金 以及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二)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 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C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D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E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以及 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F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G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H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J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k)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对信 用类固 定 收益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的50% 。 本 基金 非固定 收益 类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l)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m)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 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当 出现下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召 集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基金 合同 》终止 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事项: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1)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2)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3000 万元;


(3)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十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总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90% 。 3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17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 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 目 前 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 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10%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债券、 股票 以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 公司债 券、 短 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券、 政 府机 构债、 地方政 府债、 资产 支持 证 券、 可转 换债 券 (包括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等。 其中 ,对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对信 用类 固定 收益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 金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的 50% 。 本基 金信 用类 固定 收益金 融工 具包 含金 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司债 券 、 短 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券、 地 方政 府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 转换 债 券 (包括 分离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 ,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信用 类金 融工具 。本 基 金还可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或 增发 新股 、 持 有可 转债转 股所 得的 股票 、 投 资二级 市场 股票 以及权 证等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上 述非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的投 资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比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基金 持有 现金 以及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工作日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c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d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5% ; f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g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h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j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k 、一 只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 之 三 ; 一只 基 金持有 的 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十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l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对 信用类 固 定收益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的50% 。 本基 金非固 定收 益 类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m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n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 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 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 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9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 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0 的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同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1 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 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计 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相 关各 方 应本 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2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应 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 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 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符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 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完 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后 ,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45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 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 年报 告 或 年度 报告 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 确认 或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4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5 18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 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 季 度、 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 上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投 资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 身 份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 查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人网站 获取本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 法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6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业绩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网 上交 易” 系统 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购/ 申 购、 定投、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 具 体业务 规则 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相 关 公告和 业务 规则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 根据 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 询问 题的 关键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在 线客 服” 获 得投资 顾问 、 服务 定制/ 取 消、 账户 查询等 专项 服务 。 6 、专 用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下 载专 用客 户端 , 如 PC 版、 iPhone 版、 iPad 版和 Android 版等,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专用 客户 端进 行基 金交 易。 (二) 投资 人通 过手 机上 网, 访 问 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人最 新 的理财 资讯 , 办 理各 项基 金查询 和基 金交 易业 务。 手机 W AP 交易 具体 规则 请 参见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 则。 ( 三 ) 投 资 人 通 过 微 信 添 加 基 金 管 理 人 ( 可 搜 索 公 众 号 “ 南 方 基 金 ” 或 微 信 号 “NF4008898899 ” ) 为 朋 友, 可 查阅 基金 净值 、 基 金动态 及活 动、 服务 资讯 等。 如 绑定 个人 账户,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账 户查 询、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理 财基 金到 期日 查询 等服务 。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 定 制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等 。 四、账 户资 料变 更服 务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7 为便于 投资 人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 投资 人及 时更 新服 务 联系信 息。 投资人 可通 过以 下 4 种方 式进行 服务 联系 信息 (包 括联系 地址 、 手 机号 码、 固定电 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直 销 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 , 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1 、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账户查 询”或“网上交 易” (仅限 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投 资 人)系 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 心 400-889-8899 转 人 工修改 。 3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 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国内 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 供 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账户交 易情 况 、 基 金产 品 等自助 查 询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 于 8 小 时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顾 问、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3 、 电 话交 易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在线 客服、书信、 电子邮件、 短 信、 传真 及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柜台等 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8 19 、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如下 (登 于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 : 标题 时间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太 平洋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4/11/3 ·关于 南方 广利 回报 债券 型基金 限制 大额 申购 、定 投及转 换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2014/9/16 ·关于 电子 直销 业务 增加 通联支 付第 三方 支付 业务 的公告 2014/8/28 ·关于 公司 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2014/8/23 ·南 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海 银基 金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8/15 · 南方 基金 关于 从业 人员 在子公 司兼 任职 务情 况的 公告 2014/8/6 ·关于 公司 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2014/7/29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创 金启 富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7/16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4/7/10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中 国国 际期 货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6/25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瑞 丰银 行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6/23 ·南方 基金 关于 开通 网上 交易机 构版 业务 的公 告 2014/5/23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投 资非 控股 股东承 销证 券的 公告 2014/5/21 ·关于 公司 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2014/5/10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9 20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 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0 21 、 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成立的 文件 ; 2、 《南 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南 方广 利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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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