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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现金驿站A(000921)

中邮现金驿站: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邮现金驿站 货币 市 场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重要提 示 
1. 中邮 现 金 驿 站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的 发 售 已 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证监 许可[2014]1239 号 文批准 。 
2. 本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币 市场 基金 。 
3.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均 为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 本公
司 ”) ,托 管人 为 兴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兴业银行 ”) 。 
4. 本基金 的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个人 投资者和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法 规禁 止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除 外)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5. 本基金 自 201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6 日 , 通 过本 公司 指定 的 直销机 构、
网上销 售渠道( 含 中邮 基金 官方微 信平 台等) 和代 销机 构公开 发售 。其 中直 销机 构指本 公司 ,
包括北 京直 销中 心 、 广州 直销中 心。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综合 各种 情况 对发 售安 排做适 当调 整 ,
并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 况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并 及时 公告 。 
6.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者首 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0.01 元 , 追 加认购 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0.01 元。 如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 规定 为准 。 
7. 基金募 集期间对单一 投资人 在认购期间累 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投 资者在认购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本基 金, 但认 购申请 一旦 被受 理, 即不 得撤销 。 
8. 投资者 欲购买本基金 ,须开 立本公司基金 账户。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一个 投资
者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户 , 不 得非 法利 用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也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9. 投资者 应保证用于认 购的资 金来源合法, 投资者应有 权自行支配, 不存在任何 法律
上、合 约上 或其 他的 障碍 。 
10. 销售 网点( 包 括直 销网点 、 网 上销 售 渠 道、 代销 网点) 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 该申请 是
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 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 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即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通过 各销售 机构及
查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的 份额 。 
11. 本基 金根 据投 资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时 间或 数量 , 分 别设 置 A 类、 B 类和 C 类 三类 基
金份额 ,每 类基 金份 额按 照不同 的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和销售 服务 费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2 
开放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 务,B 类和 C 类 不开 放认 购和申 购业 务 , 只 开放 赎 回业务 。 投资 人
在进行 本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时使 用同 一个 基金代 码, 但是 三类 基金 份额在 信息 披露
等场合 可以 使用 不同 的代 码和简 称,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本基 金份 额的 分类详 情见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12.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发 售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 金的详 细情
况,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2014 年 11 月 29 日 《 中国 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和《证 券日 报》 上的 《中 邮 现金 驿站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13.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www.postfund.com.cn)
上。投 资者 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站 或中 邮基 金官方 微 信平台 了解 基金 发售 的相 关事宜 。 
14 、 募 集期 内, 本基 金还有 可 能新 增销 售机 构, 敬请 留 意近 期本 公司 及各 销售 机 构的
公告, 或拨 打本 公司 及各 销售机 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15. 对未 开设 销售 网点 地 区的投 资者 ,请 拨打 本公 司的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80-1618 及
北京直 销专 线电 话 010 -82290840 , 广州 直销 专线 020-31126106 或 中邮 基 金官方 微信 平
台在线 客服 咨询 购买 事宜 。 
16. 各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 点以及 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细 情况 请向 各代 销机 构咨询 。 
17.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 种情况 对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 
18. 风险 提示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降 低投
资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期 的金 融
工具 , 投 资者 购买基 金 , 既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 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收 益品 种 , 投资 于货 币市场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会因 为货币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3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 资者 应当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本 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直 销或代 销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19. 本公 告解 释权 归基 金 管理人 。 
 
一、本 次募 集基 本情 况 
( 一) 基金名 称 
中邮现 金驿 站 货 币市 场基 金 
( 二)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时 间或 数量 , 分 别设 置 A 类、 B 类和 C 类 三类基 金份
额,每 类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和销 售服务 费用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开 放 认购、 申 购 和赎 回业 务,B 类和 C 类 不开 放认 购和 申购业 务 ,
只开放 赎回 业务 。 投 资人 在进行 本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时使 用同 一个 基金代 码 , 但 是
三类基 金份 额在 信息 披露 等场合 可以 使用 不同 的代 码和简 称 , 分 别公 布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单笔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N 为 持有 时间) 或单 个基 金
账户持 有的 份额 数量(M 为
持有的 份额 数) 
N <7 日且





M <10 万份 7 日≤N <14 日或


10 万份 ≤M <50 万份 N ≥ 14 日或 M≥ 50 万份 4 管理费( 年费 率) 0.33% 0.28% 0.23%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 费率) 0.19% 0.14% 0.09% A 类 基金 份额 简称 :中 邮 现金驿 站 A , 代码 :000921 B 类 基金 份额 简称 :中 邮 现金驿 站 B , 代码 :000922 C 类 基金 份额 简称 :中 邮 现金驿 站 C , 代码 :000923 注:本 基金 认购 代码 仅 为 000921 ,敬 请投 资人 注意 。 ( 三) 基金类 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 四)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五)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六) 基金份 额面 值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人民 币 ( 七) 募集上 限 不设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 八) 投资目 标 在保持 低风 险与 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益 。 ( 九)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 现金; 2. 通知存 款 、 活期 存款 ; 3. 短期融 资券( 包 括超 短期 融资券) ; 4.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 5.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 定期存 款、 协议 存款 、 大 额存单 、同 业存 单; 6. 期限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质 押及 买断 式债 券回 购; 7. 期限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以下 简称 “ 央行 票据 ”) ; 8.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 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5 ( 十) 发售对 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 十 一)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中邮 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销中心 和广州直 销中心 及网上销 售 渠 道( 含中 邮基 金 官 方微 信平 台) 2. 代销 机构 :中山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 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北京恒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中经 北 证(北京)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述排 名不 分先 后。 3. 如本次 募集 期间 ,新 增 代销机 构, 将另 行公 告。 ( 十 二) 募集 时间 安排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1. 本基金 自 2014 年 12 月 10 日到 2014 年 12 月 16 日面 向投 资者 公开发 售 。基金 募 集 期 如 需调 整 ,基 金 管理人 将 及 时公 告 ,并 且 募集期 最 长 不超 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 之 日起 3 个月。 2.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本 基金 具备下 列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基 金备 案手续 : (1)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基金募 集期 内 , 本基 金具 备上述 条件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按照 规 定办理 验资 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基金的 备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期届 满之 日或 停止 基金 发售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 构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4.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且 基金 合同 生效 ; (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予 以公 告; (3) 本基金 募集 期届 满之 日前 , 投 资人 的认 购款 项 只能存 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的 基金 募集 专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内产 生的6 利息将 折合 成基 金份 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基金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以 注册登 记人 的记 录为准 。 5. 基金募 集失 败的 处理 方 式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或 因不 可抗力 使基 金合 同无 法生 效, 则基 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1) 以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2)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6. 基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如 果出 现基 金资 产净 值连续 20 个 工作 日低于 2,000 万元 的情况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本 基金 是否 终止或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二、认 购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 一) 认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投 资人 认购 前, 需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 款 。 ( 二)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 三)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采 用 “ 金额 认购 、 份额确 认 ” 的方 式。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 金额利 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认购份 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 1 :假 定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A 类份额 ,认 购金 额在 募集 期产生 的7 利息为 3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10,000+3)/1.00 =10,003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可 得 到 10,003 份 基金 份额( 含 利息折 份 额部分) 。 ( 四) 认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 中 邮基 金官 方微信 平台 或拨 打中 邮基 金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880-1618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 五) 认购限 制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0.01 元, 追加 认购的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0.01 元。 如 各基 金销售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在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可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已购买 过中 邮核 心优 选、 中邮核 心成 长、 中邮 核心 优势、 中邮 核心 主题 、 中 邮中小 盘灵 活配置 、中 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强 、中 邮战 略新 兴产 业 、中 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基 金、中 邮定 期 开放债 券 、 中邮 核心 竞争 力 灵活配 置混 合、 中邮 双动 力 混合基金 、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 投资 者, 在原 开户 机构 的网 点购 买本基 金时 不用 再次 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 户,在 新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购买本 基金 时, 需先 办理 登记基 金账 户业 务。 三、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投资者 不得 委托 他人 代 为开户 。 2. 个人投 资者 不能 直接 以 现金方 式申 请认 购。 3.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 构办理 基金 业务 ,必 须事 先开立 代销 机构 指定 的资 金账户 卡 ; 个人投 资者 通 过 直销 机构 办理基 金业 务, 必须 事先 开立银 行活 期存 款账 户, 作为直 销资 金结 算账户 。 个人 投资 者通过 网上销 售系统( 含 中邮 基金 官方微 信平 台) 办 理基 金业 务 , 必须 事先 开立特 定银 行活 期存 款账 户,作 为直 销基 金结 算账 户。 4. 个人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 可以 在代 销机 构指 定的 网点 、 直销 机构 以及 网上 销售系统( 含 中邮基 金 官 方微 信平 台) 办 理。 5. 直销机 构办 理地 址: 8 (1) 直销网 点 北京直 销中 心: 北京 市海 淀区西 直门 北大 街 60 号首 钢国际 大 厦 10 层。 广州直 销中 心 : 广州 市番 禺区南 城 路 152 号。 (2) 网上销 售 系 统: 中邮 基金 官 方微 信平 台 ( 二) 个人客 户通过 中 山证 券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客户到 中山 证券 营业 网 点开户 和认 购程 序 (1) 受理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30-15:00 。 (2) 开户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1)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时 ,需本 人亲 自到 网点 并提 交以下 材料 : A 、 填 妥的 《开 户申 请表( 个人) 》 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人 权益 须知 》 , 如需 开通电 话委 托、 网 上交 易方 式, 还需 填妥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证 券投 资基 金电 话委 托、 网 上交 易委 托协议 书》 ; B 、个 人有 效证 件原 件及 复 印件; 各基金 公司 对于 个人 有效 证件要 求不 同 , 详 细情 况参 见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通 常身份 证、 军官证 、 文 职证 、 警 官证 等, 部 分基 金公 司允 许中 国护照 开户 , 部 分基 金公 司限制 客户 必须 年满 18 岁 ; 对 于投 资者 使 用第二 代身 份证 的 , 应 通 过第二 代身 份证 阅读 器核 查投资 者身 份 证的真 实性) 。 C 、 自愿 选择 是否 填写 《投 资者风 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D 、A 股股 东代 码卡 或证 券 投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 如有) 。 2) 提交 下列 资料 办理 认购 手续: A 、填 妥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易业 务申 请表 》; B 、本 人身 份证 件( 与 开户 时的证 件相 同) ; C 、A 股 股东 代码 卡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 如有) 。 3) 注意 事项 : 若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中山证 券的 说明 为准 。 2. 客户通 过 中 山证 券网站等非现 场方 式开 户和 认购 程序 (1) 个人客 户办 理开 户和 认购流 程 1) 受理 开户 和认 购的 时间 9 开户时 间:7*24 小时 认购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售 日的 9:30-15:00 。 (2) 开户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1) 个人 客户 办理 非现 场开 户时, 包括 以下 步骤 : A 、验 证手 机号 码; B 、上 传本 人二 代身 份证 原 件的正 反面 照片 ; C 、 通过 视频 见证 或上 传本 人现场 拍摄 的头 像照 片验 证身份 ; D 、设 置数 字证 书密 码、 安 装数字 证书 ; E 、 选择 开通 账户 类别 ; F 、设 置交 易密码 、资 金密 码 ; G 、 填写 三方 存管信 息; H 、完成 风险 测评 ; I 、 完成 在线 回访 。 2) 需在 线提 交以 下资 料: A 、个 人二 代身 份证 原件 的 正反面 照片 ; B 、 已签 署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 人权 益须 知 》、《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证 券 投资 基 金电话 委托 、网 上交 易委 托协议 书》 等相 关材 料; C 、 已填 写的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 (3) 通过网 上交 易渠 道基 金认购 程序 1) 个人 客户 办理 基金 认购 时,包 括以 下步 骤: A 、 在我 司官 方网 站点 击“ 软 件下 载” ,进 入“ 软件 下 载” 页面 下载 “中 山赢 者 ”交 易 终端; B 、 客户 输入 资金 账户和 交 易密码 登录 “ 中山赢 者 ” 交 易终端 , 选择 “基 金” — “认 购” , 输入认 购的 基金 代码 和份 额数额 并提 交。 2) 注意 事项 : 若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中山证 券的 说明 为准 。 ( 三) 其他代 销机 构 其他代 销机 构的 开户 及认 购手续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为准 。 10 ( 四)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和网上 销售 系统 办理 开户 和认购 的程 序 1. 直销柜 台 开 户及 认购 的 时间 开户受 理时 间: 正常 工作 日 认购受 理时 间: 基金 募集 日的 9:30 至 17:00 ( 周 六 、周日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2. 网上销 售系统( 含中 邮基 金官方 微信 平台 等) : 开户受 理不 受时 间限 制( 周 六、 周日 、 法 定节 假日 的开 户申请 视同 下一 工作 日的 申请受 理) 3.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 金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 材料 (1) 直销机 构 :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件 2) 同名 银行 活期 存款 账户


3)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类业 务申 请表 》 (2) 网上销 售 系 统: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信息( 身 份证 、军 人证 或户 口本 等) ; 2) 本公 司已 开通 支持 网上 销售的 银行 卡。 注:指定 银行 账户是 指投 资者开户 时预 留的作 为赎 回、分红 、退 款的结 算账 户,银行 账 户名称 必须 同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户名 一致 。 4. 个人投 资者 在网 上销售系统办 理认 购 申 请手 续时 凭交易 密码 办理 ; 到直销 机构 办 理认 购申请 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类 业务 申请 表》


(2) 认购时 需提 供加 盖银 行受理 章的 银行 付款 凭证 回单联 原件 及复 印件 (3) 身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注: 在办 理开 户时 , 投 资 者须填 写风 险测 评问 卷, 帮助投 资者 了解 自己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及购买 基金 类型 是否 与之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合 。 5. 个人投 资者 在网 上销 售 系统办 理 开 户及 认购 流程 ,请以 相关 规定 为准 。 6. 投资者 提示 (1) 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 早向直销机构 索取开户和 认购申请表。个人投 资 者也 可从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 上下 载有关直 销业务表 格,但 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提 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所 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2) 直销机 构与 代销 网点 的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 投资者 请勿 混用 。 11 (3) 直销机 构 和 网上 销售 系统联 系方 式 北京直 销中 心咨 询电 话 010-82290840 , 传真 010-82294138 。 广州直 销中 心咨 询电 话 020-31126106 。 中邮基 金官 方微 信平台 : 微信在 线客 户 ( 五) 缴款方 式 1. 投资 者通过代销 网点认 购需 准备足额 的认购资金存入 指定的资 金结算账户,由 代销 机构扣 划相 应款 项。 2. 通过直 销机 构认 购的 投 资者, 需通 过全 额缴 款的 方式缴 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 (1) 投资者 应在 提出 认购 申请当 日 16:00 之前 , 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 在中国 工 商 银行、 招商 银行 或邮 储银 行的直 销专 户。 1) 中国 工商 银行 直销 专户 :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帐号:0200242419022300152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北 京新 中街 支行 联行号 :20100050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24248 交换号 :010210547 2) 招商 银行 直销 专户 :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帐号:867389001610001 开户银 行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朝 外大 街支行 联行号 :82468 大额支 付号 :308100005328 交换号 :1125 3) 邮储 银行 直销 专户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100001494080010001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北 京西区 支行 大额支 付号 :403100001242 12 交换号 :015412968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及 直销专 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2) 投 资者填 写划 款凭证时 ,请 注明所 购买的 基金名 称或 基金代 码。基 金名称 : “ 中邮 现金驿 站 货 币市 场基 金 ” ; 基金份 额基 金代 码:000921 。 (3) 如果投 资者 当日 规定 时间内 没有 把足 额资 金划 到账 , 则 以资 金到 账之 日 作为受 理申 请日( 即 有效 申请 日) 。 (4) 至认购 期结 束, 以下情 况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 项将退 往投 资者 指定 的资 金结算 账 户: 1)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2)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3) 投资 者 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四、机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投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 方式认 购。 2. 机构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可 以在代 销机 构指 定的 基金 代销网 点 或 直销 机构 办理 。 3. 在 直 销 机 构 开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必 须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基 金 的 唯 一 结 算 账 户, 今后 投资 者赎 回、 分 红及无 效认( 申) 购的 资金 退款等 资金 结算 均只 能通 过此账 户进 行。 在代销 网点 认购 的机 构投 资者请 遵循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4. 直销机 构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直门 北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 直销中 心。 广州市 番禺 区南 城 路 152 号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 二) 机构客 户通过 中 山证 券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开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认购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售 日的 9:30-15:00 。 2.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 (1) 到代销 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理 开户 手续 : 13 A 、机 构证 件原 件和 加盖 公 章的复 印件 ; 企业法人 需提 供营业 执照 副本原件 和加 盖公章 的复 印件。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其他 组 织需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和 加盖 公章 的复 印件 。 部 分基 金公 司 允许其 他特 定机 构开 户, 相关证 件参 见相 关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B 、授 权经 办人 证件 :身 份 证件原 件、 复印 件; C 、 法人 授权 委托 书、 法人 身份证 明书 ; D 、 填妥 的 《 开户 申请 表( 机构) 》 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人 权益 须知 》 , 如需 开通电 话委 托、 网 上交 易方 式, 还需 填妥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证 券投 资基 金电 话委 托、 网 上交 易委 托 协议 书》( 见附件) , 并加 盖机 构公章 ,加 盖法定代 表人 章( 开 户申请 书中 包含 授权 委托事 项) ; E 、A 股 股东 代码 卡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 如有) 。 (2) 提交以 下材 料办 理认 购手续 : A 、加 盖公 章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交 易业 务申 请表 》; B 、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 C 、 法人 授权 委托 书、 法人 身份证 明书 ; D 、A 股股 东代 码卡 或证 券 投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 如有) 。 3. 注意事 项: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中山 证券 认购本 基金 的其 它具 体规 定请以 中山 证券 相关 规定 为准。 ( 三) 其他代 销机 构 机构投 资者 在其 他代 销机 构的开 户及 认购 手续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 四) 通过直 销机 构办 理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 1. 开户及 认购 时间 : 基金募 集日 的 9 :30 至 17 :00 ( 周 六、 周日 、法 定 节假日 除外) 。 2. 开立基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 材 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提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 颁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 及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2) 经法定 代表 人签 字或 加盖公 章的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授 权委 托书 》; (3) 法人有 效 身 份证 原件 并提供 复印 件、 经办 人有 效身份 证件 原件 及经 其签 字复印 件; (4) 预留印 鉴卡 ; 14 (5) 指定银 行账 户的 银行 《 开户许 可证 》 或 《 开立 银行 账户申 请表 》 原件 并提 供 复印件( 或 指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 (6)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类 业务 申请 表》 ,并 加盖预 留印 鉴; 机构投资 者开 户资料 的填 写必须真 实、 准确, 否则 由此引起 的错 误和损 失, 由投资者 自 己承担 。 3. 提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时须提 交以 下资 料: (1)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类 业务 申请 表》 ,并 加盖预 留印 鉴和 授权 经办 人签字 ; (2) 加盖银 行受 理章 的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联原 件及 复印件 ; (3) 经办人 身份 证明 原件 及复印 件。 4. 投资者 提示 (1)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索取 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 者也可从中邮创业基 金 管理 有限公司的网 站(www.postfund.com.cn) 上下载直销 业务申请表格 ,但必须在 办理业务 时保证 提交 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中 所要 求的 格式 一致 ; (2) 直销机 构与 代销 网点 的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投资 者请勿 混用 ; (3) 直销机 构联 系方 式。 北京直 销中 心咨 询电 话 010-82290840 , 传真 010-82294138 。 广州直 销中 心咨 询电 话 020-31126106 。 ( 五) 缴款方 式 1.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 点认购 需准 备足 额的 认购 资金存 入指 定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 由 代 销机构 扣划 相应 款项 。 2. 通过直 销机 构认 购的 机 构投资 者, 需通 过全 额缴 款的方 式缴 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1) 机构投 资者 应在 提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6:00 之 前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在 中国 工商银 行、 招商 银行 或邮 储银行 的直 销专 户。 1) 中国 工商 银行 直销 专户 :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帐号:0200242419022300152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北 京新 中街 支行 联行号 :20100050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24248 15 交换号 :010210547 2) 招商 银行 直销 专户 :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帐号:867389001610001 开户银 行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朝 外大 街支行 联行号 :82468 大额支 付号 :308100005328 交换号 :1125 3) 邮储 银行 直销 专户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100001494080010001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北 京西区 支行 大额支 付号 :403100001242 交换号 :015412968 投资者若 未按 上述办 法划 付认购款 项, 造成认 购无 效的,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及 直销专 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2) 机构投 资者 填写 划款 凭证时 , 请注 明所 购买 的 基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 基 金名称 : “ 中 邮 现金 驿站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金 份额 基金 代 码 000921 。 (3) 如果机构投资者在当日规定时间内 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 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 为 受理申 请日( 即有 效申 请日) 。 (4) 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 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 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 账 户: 1)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2)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3) 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五 、清 算与 交割 1. 基金 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全 部被冻结 在本基金募集专 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投 资者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合16 同生效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入 投资 者账 户, 具体 份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2.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完成 。 3.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前发 生 的与基 金募 集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包括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师 费、 律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得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六 、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 基金 募集期届满 ,若本基金 符合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将 自募集期限届满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并自 收到 验资 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提 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2.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收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3. 若本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理 人将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七 、本 次募 集有 关当 事人 或中介 机构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涛 成立日 期:2006 年 5 月 8 日 联系人 :黄梦 联系电 话:010-822951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010)58511618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17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三) 销售机 构 1. 直销机 构 (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联系人 :隋 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州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番 禺区 南城 路 152 号 联系人 :万 勤娟 电话:020-31126106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网上销 售渠道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上 销售 渠道( 含中 邮基 金官方 微信 平台 等) 中邮基 金官 方微 信平台 : 微信在 线客 户 客服电 话:400-880-1618 2. 代销机 构 (1)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电 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cn/ (2)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1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罗 细安 邮编:100045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3)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客服电 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4) 中经北 证(北京)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甲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联系电 话:010-6899882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站:www.bzfunds.com (5) 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 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路32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6)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19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 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 五)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18 层 1 单元 1805 负责人 :李 飒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10-63377073 20 传真:010-62116298 经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 六)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22 号赛 特广 场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卫 俏嫔


李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