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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现金驿站: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中 邮 现 金 驿站 货 币 市 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中 邮 创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 兴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 一四 年 十一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11 月 24 日 证监许 可[2014]1239 号文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 对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策 。 投资 人在获 得基 金投资 收 益 的同时 , 亦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可能 包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的市 场风 险 , 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 格和收 益率 变动 的利 率风 险或负 收益 风险 , 因债 券和 票据发 行主 体信 用状 况恶 化而可 能 产生的 到期 不能 兑付 的信 用风险 , 因本 产品相 关技 术、 规则 、 操 作等 创新 性 造成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因 内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 。 本基 金份 额类别 是根 据投 资人 持有 份额的 时 间 或数 量在 满足 一定 条件 后由系 统自 动升 级生 成, 若满足 升级 条件 的当 日 为 非工作 日 , 则升级 日期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因 此可 能存 在投 资人 持有份 额的 实际 持有 时间 比本招 募 说明书中约定的升级 条件 的持有时间更长的风 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 见招 募说明书 “风险 揭示 ” 章节 。 本 基 金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及债券 型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收益 品种 ,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会 因为货 币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 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并不 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投 资者 应当认 真阅 读《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 基金 法 律文件 , 了解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相 适应 , 并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具 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购 买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份额 分类 ..................................................................................................................... 26 七、基 金的 募集 ............................................................................................................................. 29 八、基 金备 案 ................................................................................................................................. 31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十、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6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1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6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7 十七、 风险 揭示 ............................................................................................................................. 6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68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8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4 二十二 、其 他披 露事 项 ............................................................................................................... 10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7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8

























































































5-1 一、前





言 《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 中 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邮 现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 投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 项 ,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 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中 邮创 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5-2 二、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邮 现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 本基金 合同 :指《中 邮现 金驿站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邮 现金驿 站货 币市场 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中 邮 现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邮 现金 驿 站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 颁布、 同年 3 月 15 日中 国 证监会 第 91 号令 公布 、同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第 104 号令 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5-3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 务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或 接受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4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 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7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8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5 49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的 营运 费用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54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5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9%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黄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 生 , 公 司董 事长 , 大学本 科 , 曾 任国 家外 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 中 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俞昌建 先生 , 董事 , 中 共 党员 , 高 级会 计师 。 曾 任 北京化 工集 团财 务审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航宇 经济 发展 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京首 都创业 集团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总 监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北京 首创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5-7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 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政 部经 建司粮 食处 调研 员 、 中 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 部总经 理助 理。现 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毕劲松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研究生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金融 管理 司主 任科 员; 国泰证 券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 北 京城市 合作 银行 阜裕 支行 行长 ; 国 泰证 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国泰君 安证 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理 兼党 委书 记 ; 中 富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筹 备工 作组长 ; 中 富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裁 ; 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副 总裁 ; 首创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兼任 京都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金昌雪 先生 , 董 事, 大 学 本科。 曾任 职于 北京 煤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 期间 曾赴 日本东 丽大学 任教、 赴日 本埼 玉 大学研 究生院 进修) ;日 本 住友银 行北京 代表 处职 员 、代表 ; 日本三 井住 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副 代表 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副 组长 ;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北京 分行 副行 长、 总行行 长助 理。 周克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 硕士 研究 生。 曾 任中 信实 业银行 北京 分行 制度 科科 长; 中信实 业银 行总 行开 发部 副总经 理 ; 中 信实 业银 行 总行阜 成门 支行 行长 ; 首 创证券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王忠林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曾 在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职 ; 在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员会 任职 , 历任 法律 部 稽查处 负责 人 ; 稽 查局 信 访处副 处长 、 处长 ; 办 公 厅信访 办主 任;2009 年 3 月, 自中 国 证监会 退休 。 刘桓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学 本科。 曾就 职于 北京市 朝 阳区服 务公 司; 1978 年至 1982 年,就 读于 中央 财经 金融 学院;1982 年 7 月 至今 , 就职于 中央 财经 大学 ,现 任中央 财 经大学 税务 学院 副院 长 。 期间 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 在 北京 市地 方税 务局挂 职 锻炼, 任职 局长 助理 。 戴昌久 先生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曾在 财政 部条 法司工 作(1993 年美 国波 士顿 大学访 问学 者) ; 曾任职 于 中洲会 计师 事务 所 ;1996 年 2 月 至今 , 任北 京市 昌 久律师 事 务所 (主 任 / 支 部书 记) 。 期间任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五 届、 六届 理事 会理 事 ; 北 京市律 师 协会预 算委 员会 副主 任、 主任;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税 务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全 国律师 协会 财务委 员会 委员 ;曾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公司 、(香港) 裕田中 国发 展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事 ;

























































































5-8 现任深 圳天 源迪 科信 息技 术股份 有限 公司 、信 达金 融租赁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桂岩 先生 , 监事 , 法 学 硕士 。 曾 任中 国信息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 兼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京 都期货 有限 公司 监事 ;有 二十多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石鲁先 生, 监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云 裳制 衣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中信 银行北 京分 行营业 部 、 阜 成门支 行会 计部 , 任 阜成 门支行 个人 零售业 务部 主管 ; 现 任首 誉资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营销 部副总 经理 、 营销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副总 监。 刘桓先 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 曾 任真 维斯 国际 香港 有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 营销 部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理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周克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 中共党 员,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北 京分 行制 度科 科长 、 中信 实业 银行总 行开 发部 副总 经理 、 中信 实 业银 行总 行阜 成门 支行行 长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5-9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王金晖 女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曾 任国 家体 改委 中 华企业 股份 制咨 询公 司部 门经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项目经 理, 河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筹) 负 责人、 投资 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 北 京营 业部副 总经 理 ,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张静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 资源 部总 经 理、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建华 先生 , 工学硕 士 , 曾任长 城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发中心 总经 理助 理、 长城 证券有 限公司 海口 营业 部总 经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卢章玥 女士 : 理学硕士 , 曾任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高级 审计 员 、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员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委员会 主席 : 周克先 生, 见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介绍 。 委员:


邓立新 先生 : 大学专 科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珠 市口办 事处 交换 员、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信托 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 书记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北 京三里 河营 业 部交易 部经 理、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部 职员 、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交 易部 总经理 、 投资 部总经 理 , 现任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副总 监兼 投资 部总经 理 、 中邮 核心成 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

























































































5-10 刘涛先 生 :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共 党员 , 曾 任中 国民 族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职员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研 究员 、 中 邮核 心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总 经理 。 魏训平 先生 : 金融学 硕士 , 注 册会 计师 。 曾 任天 津 开发区 聚金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投 资顾 问, 天津 五洲 联合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师 ,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现 任中 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 总经 理 。 刘霄汉 女士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现 任中邮 核 心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负责 人,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兼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 邮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中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方何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现任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兼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 战略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兼中邮 战略 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核心 竞争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钢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曾任汉 唐证 券研 究部 研究 员、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究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金 融工 程部 基金 经理助 理、 新华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发 展部投 资经 理、 华夏 银行 合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主管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5-11 员、 研究 部行 业和公 司研 究方面 负责 人 、 资产 管理 事 业部 投资 经理 , 现 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兼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现任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 副 总经理 兼中 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2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3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4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5-12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15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证 券法规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 、 规章 及行 业规 范,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13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 按照 规定 履行 职责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信 于社会 为宗 旨, 按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 严 格遵 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的 监管规 定 , 不 断更新 投资 理念 , 规范 基金运 作。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 控制体 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维护 公司及 公司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 基金 管理人 建 立

























































































5-14 了科学 、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切实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公司 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5-15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 行内控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业 务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并 稳固 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间 、 会计 与出纳 之间 等等 , 在 物理 上和制 度上 设置严 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 制 风险。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构 成 。 按 照其效 力大 小分为 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是 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是 公 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构 、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定 的各 种制 度及 实施 细则等 。 它 们的制 订、 修改 、 实 施、 废 止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的 内 容相违 背 。 监 察稽核 部定 期对公 司制 度 、 内部 控制 方式 、 方 法和 执行情 况实 行持续 的 检 验,并 出具 专项 报告 。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 的原则 , 公 司根 据基 金管 理 业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 进 、 权责分 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控 防线 :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 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线 。 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岗 位职责 ,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操 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岗 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已 知悉 并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 各自 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 间相 互监 督的 第二 道监控 防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 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部 门 及岗位 负有 监督 的责 任;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5-16 监督反 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公 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 的 检查 和反 馈。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5-17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 同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地 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进 行 会计核 算和 业务 核算 。同 时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 管制 度,确 保档 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 立了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并 建立了 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收 集、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工 作 , 以此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检 查和 评 价 ,对 存在 的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 公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确 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了充 足的 人员 , 严 格制 订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 和 组织 纪律。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有 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人 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5-18 四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 基本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 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发展概况及财务 状况 兴业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 190.52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 真 诚服 务, 相 伴成长 ” 的 经营 理念, 致力 于为客 户 提供全 面、 优质、 高效 的金 融服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银 行资 产总 额 达到 36,774.35 亿元, 股东 权 益 1997.69 亿元, 全年 实现 归属 于母 公司股 东的 净利 润 412.11 亿元。


3、 托管业务部的部 门设置 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 管理处 、 市 场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 核监 察处 、 运营 管理 处、 期货 业务 管理处 、 期 货存 管结 算处 、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处 室 , 共 有员 工 110 人, 平均 年龄 32 岁,100% 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 业 务岗 位

























































































5-19 人员均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4、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 得基 金托管 资格 。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截 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银 行已 托管 开 放式基 金 22 只—— 兴 全全球 视野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 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货 币 市场基 金、 中欧 新趋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万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全趋 势投 资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光大保 德 信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弘 永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双引 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弘 永定价 值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 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民生加银 内需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战略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河 领先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沪深 300 成长 增强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工 银瑞 信 60 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金融 地产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安 沪深 300 量化 增强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金通 用鑫 盈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 方达裕 惠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托管基 金财 产规 模总 计 370.81 亿 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察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 必须覆 盖基 金托 管部 的所 有处室 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5-20 (2) 独立 性原 则: 资 产托 管 部设立 独立 的稽 核监 察处 , 该处 室保 持高度 的独 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处 室 在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 标体系 ,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 防火 墙原 则 : 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 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6)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体系同 所处 的环 境相 适应 , 以 合理 的成本 实现 内控 目标 ,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 应修改 和完 善 ; 内 部控 制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力 ,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 审慎 性原 则。 内控 与风 险管理 必须 以防 范风 险, 审慎经 营 ,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与 完整为 出发 点; 托管 业务 经营管 理必 须按 照 “ 内控 优 先 ” 的 原则 ,在 新设 机构 或 新增业 务时 ,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 责任 追究 原则。 各业 务 环节都 应有 明确 的责 任人 , 并按 规定 对违反 制度 的 直接责 任 人以及 对负 有领 导责 任的 主管领 导进 行问 责。 4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 制度 建设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 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稽核 监察处 指导 业务 处室 进行 风险识 别 、 评估 , 制定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员 管理 : 进 行定 期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的 《应 急预 案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备 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 三)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5-21 比例和 禁止 投 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5-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联系人 :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州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番 禺区 南城路152 号 联系人 :万 勤娟 电话:020-31126106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电 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cn/ (2)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罗 细安 邮编:100045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23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3)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客服电 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4) 中经 北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甲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联系电 话:010-6899882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5)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路32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5-24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1 单元 1804 、1805 室 负责人 :李飒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22 号 赛特 广场 五 层

























































































5-25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 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卫 俏嫔


李惠 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5-26 六 、 基 金 的 份 额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时 间或 数量 ,分 别设置 A 类、B 类和 C 类 三类基 金 份额, 每类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开 放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B 类和 C 类 不开 放认 购和 申 购业务 , 只开放 赎回 业务 。 投 资人 在进行 本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时使 用同 一个 基金代 码 , 但 是 三类基 金份 额在 信息 披露 等场合 可以 使用 不同 的代 码和简 称 , 分 别公 布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情况进 行调 整并公 告。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划分 1 、本基 金根据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时 间或数 量, 确定持有 基金 份额所 适用 的份额 类 别以及 其管 理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单笔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N 为 持有 时间) ; 单个基 金账 户持 有的 份额 数量(M 为持 有的 份额数) N <7日且 M <10 万份 7日≤N <14 日或 10 万份 ≤M <50 万份 N ≥14日或 M ≥50 万份 管理费( 年费 率) 0.33% 0.28% 0.23%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 费率) 0.19% 0.14% 0.09% 2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开 放认购 和申 购业 务 ,B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是 根据 持 有时间 或 持有数 量在 满足 一定 条件 后由系 统自 动升 级生 成。 (1) 若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金 且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基 金份 额数 量不 足 10 万份时 , 自认购 或申 购确 认之 日起 , 该笔 份额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的持 有时 间达 到 7 日时 , 该账 户持 有的 该笔份 额由 A 类基 金份 额 自动升 级为 B 类基 金份 额 ;若该 笔份 额继 续持 有, 持 有时 间达 到 14 日 时, 该账 户持 有的 该 笔份额 由 B 类 基金 份额 自 动升级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2) 若投 资人 在单 个基 金 账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达到或 超过 10 万 份但 不 足 50 万份 时,该 账户 持有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将自 动升 级为 B 类 基金份 额; 若该 笔份 额继 续持有 ,持 有

























































































5-27 时间达 到 14 日 时, 该账 户 持有的 该笔 份额 由 B 类 基 金份额 自动 升级 为 C 类 基 金份额 。 (3) 若 投资 人在 单个 基金 账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达到或 超 过 50 万份 时, 该 账户持 有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额 将自 动升 级 为 C 类 基金份 额; (4)投 资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满足 上述 (1)和 (2 )项中任 一项 条 件时 ,系 统自动 升 级。满 足升 级条 件的 当日 若为非 工作 日, 则升 级日 期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5) 系统 只对 满足 条件 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升 级处 理, 不对基 金份 额进 行降 级处 理。 (6)投 资人认 购、申 购申 请确认成 交后 ,实际 持有 的基金份 额类 别以根 据上 述规则 确 认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当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适用 的份 额类 别发 生变 化的, 将自 其份 额类别 变化 的当日 起 适用 于新份 额类 别的 管理 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的年 费率 。 3 、举 例 表:份 额升 级举 例( 单位 :万份 ) 日期 申购/赎回 确认 单个基 金账 户 总份额 确认份 额 升级份 额 T +3 3 3(A ) 无 T+1 +7 10 10(B ) 3 (A )+7 (A )↗10 (B ) T+14


10 3(C )+7 (B ) 3(B )↗ 3(C ) T+15


10 10(C ) 7(B )↗7(C ) T+16 +1 11 10 (C ) +1 (B ) 1(A ) ↗ 1 (B ) T+17 +39 50 50(C ) 39(A )+1 (B )↗ 40 (C ) T 日 确认 投资 人申 购 3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此时 基 金账户 中的 基金 份额 不 足 10 万 份, 则投资 人拥 有 3 万份 A 类 基金份 额; T+1 日确 认该 投资 人又 申 购 7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此时基 金账 户中 的基 金份 额达到 10 万份但 不 足 50 万份 , A 类 基金份 额将 自动 升级 为 B 类基金 份额 , 此 时投 资人 拥有 10 万份 B 类基金 份额 ; T+14 日, 投资 人于 T 日确 认持有 的 3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满 14 日, 该 笔份额 将由 B 类 基金 份额 自动 升 级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此 时 投资人 拥有 3 万份 C 类基 金份额 和 7 万 份 B 类基 金份 额; T+15 日, 投资 人于 T+1 日 确认持 有 的 7 万份 B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 满 14 日, 该笔份 额将 由 B 类基 金份 额自 动 升级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此 时投资 人拥 有 10 万份 C 类 基金份 额;

























































































5-28 T+16 日 确认 该投 资人 又申 购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 此时基 金账 户中 的基 金份 额超 过 10 万份但 不足 50 万份 ,该 笔 份额将 自动 升级 为 B 类基 金份额 ,此 时投 资人 拥有 10 万份 C 类 基金份 额 和 1 万份 B 类 基 金份额 ; T+17 日 确认 该投 资人 又申 购 39 万份 额 A 类基 金份 额,此 时基 金账 户中 的基 金份额 达 到 50 万份 ,账 户中 的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 额将自 动升 级为 C 类基 金 份额, 此时 投 资人拥 有 50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三)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的调 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并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29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 监会 2014 年 11 月 24 日 证 监许可[2014]1239 号文 注册 。 (一) 基金 基本 情况 1 、基 金类 型 货币市 场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4 、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二)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 发售 对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 月 ,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2 、发 售方 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及各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 点 或 按 基 金管 理 人、 销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公 开发 售, 具体 名单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相 关业 务公告 。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三)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具体发 售时 间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披 露。 2 、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者 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0.01 元, 追加

























































































5-30 认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0.01 元。 如 各基 金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规 定 为准 。 (3)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4)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认 购的 金额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3 、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 认购费 用及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初 始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2)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3)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认 购采 用 “ 金额 认购 、 份额确 认 ” 的方 式。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 认购份 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1:假定 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认 购金额 在募集 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3 )/1.00 =10,003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 可得 到 10,003 份基 金份 额 ( 含 利息折 份 额部分 ) 。 4 、认购 申 请的 确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 四)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5-31 八 、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 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基金 合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 款项 只能存 入专 用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有 效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息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有 。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在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代 销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5-32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 理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 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回 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按“后 进先 出”的 原

























































































5-33 则,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登 记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后赎 回, 登记 确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不 成立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不成 立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指 示托 管人 将赎回 款项 于 T +1 日 ( 包 括该 日) 内 从 基金 托管账 户划 出, 经销 售机 构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指定 的银 行账 户 。 若遇 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的情 况 ,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延。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 放日 规定 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可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和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5-34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机 构申 购本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人民 币 0.01 元, 追 加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0.01 元。 本 基金 不对 单笔 最低 赎回份 额进 行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2 、投 资人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申购 份额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每份 基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为基 准计算 并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 点 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 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 、 投 资者 目前 可申 请申 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其 他类别 基金 份额 暂不 接受 申购、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和基 金转 换入申 请。 6 、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设上 限。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及投资 人单 笔申购的 最高 金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 制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申 购与 赎回 的价 格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价格 均为每 份基 金份 额人 民币 1.00 元。 2 、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 金额 申 购、份 额确 认 ” 的方 式。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 如 下:

























































































5-35 申购份 额=10,000/1.00 =10,000 份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回 、金 额确 认 ” 的方 式。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 : 某投 资 人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100,000 份, 赎回 50,000 份 ,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 =50,000 ×1.00 =50,000 元 5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6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本 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 益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零的情 形, 为保护 投资 者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本基金 的申 购。 (7) 当日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总规 模限 额。 (8)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 保障等 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36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6) 、 (7) 、( 8 ) 、 (9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5-37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 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确定公 告增 加次 数, 并根 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公告 。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5-38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其他 非 交易 过户是 指符 合法 律法 规且 根据基 金合 同或 相关 协议 的规定 需要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的 情形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并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 收 费 。 (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六 )其 他业 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5-39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保持 低风 险与 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益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 、现 金; 2 、通 知存 款 、 活期 存款 ; 3 、短 期融 资券 (包 括超 短 期融资 券) ; 4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 5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协议 存款 、 大额 存单 ; 6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质押 及买 断式 债券 回购; 7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 下简称 “ 央 行票 据 ”); 8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管理 将充 分运 用收益 率策 略与 估值 策略 相结合 的方 法 , 对 各类 可投 资资 产进行 合理 的配 置和 选择 。 投资 策略 首先 审慎 考虑 各类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征 , 在 风险 与收益 的配 比中 , 力 求将 各类风 险降 到最低 , 并在 控制投 资组 合良好 流 动 性的基 础上 为投 资者 获取 稳定的 收益 。 1、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体 现在: 1) 根据 宏观 经济 形势、 央行 货币 政策 、 短 期资 金市场 状况 等因 素对 短期 利率走 势进 行综 合判 断; 2)根 据前 述判 断形 成的 利率预 期 动态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 (1) 利率 预期 分析 市场利 率因 应景 气循 环、 季节因 素或 货币 政策 变动 而产生 波动 , 本 基金 将首 先根 据对国 内外 经济 形势 的预 测, 分 析市 场投 资环 境的 变化趋 势, 重点 关注 利率 趋势变 化; 其次, 在判 断利 率变 动趋 势时, 我们 将重 点考 虑货 币供给 的预 期效 应、 通货 膨胀与 费 雪效应 以及 资金 流量 变化 等,全 面分 析宏 观经 济、 货币政 策与 财政 政策 、债 券市场 政 策趋势 、物 价水 平变 化趋 势等因 素, 对利 率走 势形 成合理 预期 ,从 而做 出各 类资产 配 置的决 策。

























































































5-40 (2) 动态 调整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结合利 率预 期分 析, 合理 运用量 化模 型, 动态 确定 并控制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以 规避较 长期 限债 券的 利率 风险 。 当 市场 利率看 涨时 , 适 度缩 短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 即 减 持剩余 期限 较长 投资 品种 增持剩 余期 限较 短品 种, 降低组 合整 体净 值损 失风 险; 当 市场 看跌 时,则 相对 延长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增持 较长 剩余期 限的 投资 品种 ,获 取超额 收益 。 2、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指 组合 在各 类短 期金融 工具 如央 行票 据、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短期 融资券 以 及现金 等投 资品 种之 间的 配置比 例。 作为 现金 管理 工具, 货币 市场 基金 类属 配置策 略主 要实 现两个 目标 : 一是通 过类 属配置 满足 基金 流动 性需 求, 二是 通过 类属配 置获 得投资 收益 。 从 流动性 的角 度来 说, 基金 管理人 需对 市场 资金 面、 基金申 购赎 回金 额的 变化 进行动 态分 析 , 以确定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目 标。 在 此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在高 流动 性资 产和 相对 流动性 较低 资 产之间 寻找 平衡 , 以 满足 组合的 日常 流动 性需 求; 从收益 性角 度来 说,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 分 析各类 属的 相对 收益 、 利 差变化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险 等因 素来 确定 类属 配置比 例, 寻找 具有投 资价 值的 投资 品种 , 增 持相 对低 估、 价格 将 上升的 , 能给 组合带 来相 对较高 回报 的类 属; 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下降 的, 给组 合带 来相 对较低 回报 的类 属, 借以 取得较 高的 总回 报。 3、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层面 ,本 基金 将首先 安全 性角 度出 发, 优先选 择央 票、 短期 国债 等高信 用 等级的 债券 品种 以回 避信 用违约 风险 。 对于 外部 信用 评级的 等级 较高 ( 符合 法规 规定的 级别 ) 的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等 信用类 债券 , 本 基金 也可 以进行 配置 。 除 考虑 安全 性因素 外, 在具 体的券 种选 择上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正 确拟 合收 益率 曲线的 基础 上, 找出 收益 率出现 明显 偏高 的券种 , 并 客观 分析 收益 率出现 偏离 的原 因。 若出 现因市 场原 因所 导致 的收 益率高 于公 允水 平, 则 该券 种价 格出 现低 估, 本 基金 将对 此类 低估 品种进 行重 点关 注。 此外 , 鉴于 收益 率曲 线可以 判断 出定 价偏 高或 偏低的 期限 段, 从而 指导 相对价 值投 资, 这也 可以 帮助基 金管 理人 选择投 资于 定价 低估 的短 期债券 品种 。 4、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由于货 币市 场基 金要 保持 高流动 性的 特性 ,本 基金 会紧密 关注 申购/ 赎回 现金 流情况 、 季节性 资金 流动 、日 历效 应等, 建立 组合 流动 性预 警指标 ,实 现对 基金 资产 的结构 化管 理 , 并结合 持续 性投 资的 方法 ,将回 购/ 债 券到 期日 进行 均衡等 量配 置, 以确 保基 金资产 的整 体 变现能 力。

























































































5-41 5、套 利策 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 交易 市场分 割 、 市 场参与 者差 异, 以及 资金 供求失 衡导 致 的 中短期 利率 异常 差异 ,使 得债券 现券 市场 上存 在着 套利机 会。 本基 金通 过分 析货币 市 场变动 趋势 、各 市场 和品 种之间 的风 险收 益差 异, 把握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包 括银行 间 和交易 所市 场出 现的 跨市 场套利 机会 、在 充分 论证 套利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的跨 期限套 利 等。无 风险 套利 主要 包括 银行间 市场 、交 易所 市场 的跨市 场套 利和 同一 交易 市场中 不 同品种 的跨 品种 套利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保 证基 金的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适当 参 与市场 的套 利, 捕捉 和把 握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进行 跨市场 、跨 品种 操作 ,以 期获得 安 全的超 额收 益。 随着国 内货 币市 场的 进一 步发展 , 以及 今后 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本 基金 可投 资的 金融 工具出 现时 , 本 基金 将予 以深入 分析 并加 以审 慎评 估, 在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前 提下 适时调 整本 基金 投资 对象 。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税 后) 。 活期存 款是 具备 最高 流动 性的存 款, 本基 金 注 重基 金资 产 的流 动性 和安 全性 , 期望 通过科 学严 谨的 管理 , 达 到类似 活期 存款 的流 动性 以及更 高的 收益 , 因 此 采 用金融 机构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活期存 款利 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 , 如果活 期存 款利 率或 利息 税发生 调整 ,则 新的 业绩 比较基 准将 从调 整当 日起 开始 生 效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市场 中出 现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 及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风险均 低于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及 股票 型基 金。 六、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得 超 过 120 天;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5-42 该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不包 括本 基金投 资于 有存款期 限, 但根据 协议 可以提 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须 为具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业务 资 格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本 基金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十;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五 ; (5)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 140%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外,本基金 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 致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5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6) 本基 金通 过买 断式 回 购融入 的基 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十;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A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5-43 发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日 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本基 金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 述 5、12 、13 项 外, 由 于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 期间 , 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但市场条 件发 生变化 后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5-44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七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计 算 1 、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剩余 期 限- ∑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剩余 期限+ ∑ 债 券正 回购 剩余 期限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 投资 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其中: 本基 金投 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产 (含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付 金 、 交易保 证金 、证 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 通知存 款、 活期 存款 ;短 期融资 券(包括 超短期 融资 券)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 协议 存款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中 期票据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逆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及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正 回购 、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 附息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值和 折溢 价 ; 贴 现式 债券 成本包 括 债券投 资成 本和 内在 应收 利息。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5-45 (2)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允 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下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4)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据 、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 计 算。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5-4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 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5-47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非 交 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平均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重大 偏离,从而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 公平的结 果,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 技术 ,对 基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评 估 , 即 “ 影 子定 价 ”。当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 “ 影 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偏离程度 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控 制的 需要 调整 组合 , 其 中, 对 于偏离 程度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参考 成 交价、 市场 利率 等信 息对 投资组 合进 行价 值重 估, 使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映 基金 资产价 值。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5-48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 确 到 0.001% , 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结 果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小数 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 , 或 者基 金 7 日年化 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5-49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 确定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 误造 成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损 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 金资产 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5-50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 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5-51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分配、按日 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为 基准 , 为投资 人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日 进行 支付 。 投 资人 当日收 益 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按 去尾原 则处 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余 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 ; 4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资 人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资 人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实 现 收 益等于 零时 ,当 日投 资人 不记收 益; 5 、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当日收益 支付时 , 若 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时 , 则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份额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 则 保持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必要 措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零 , 若 当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 缩 减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6 、 当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享有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 不 享有基 金 的 收益分 配权 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条 件下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5-52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个 自然 日 , 披露节假 日期 间的各 类基 金份额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节 假日 最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日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日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章节 。

























































































5-53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 年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0.33% 。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年 管理费 率为 0.33% 。 本基金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年 管理费 率为 0.28% 。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年 管理费 率 为 0.23% 。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管 理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该类 基金 份额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结束之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5-54 如下: H =E× 0.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结 束之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或 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年 费率 最高不 超 过 0.19% 。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19% 。 本基金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14% 。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09% 。 销售服 务 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支付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 用;

























































































5-55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定 代扣 代缴 。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执 行。

























































































5-56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57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登载 媒体 、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等 媒介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5-58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 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按日结 转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7 日年化 收 益率 精 确到 小数 点后 第 3 位,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如果 基金 成立不 足七 日 , 按类似 规则 计算 。

























































































5-59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3)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5-60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7) 当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 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5-61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媒 体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5-62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其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包 括 本基 金特有 风险 、 市 场风 险、 信 用风险 、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 再 投资 风险 管理风 险 、 合规风 险 、 法 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一 致的 风险 以及 其它 风险等。 一、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申 购赎 回风 险 (1)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每个开 放日 对本基 金的 累计申购 或对 单一账 户的 累计申 购 设定上 限。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接 受后 将使 当日 申购相 关控 制指 标超 过上 限, 则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可 能确 认失 败。 (2)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申购,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申 购本 基金的 风险 。 (3)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赎回,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4)本 基金可 能出现 节假 日集中赎 回量 较大, 而本 基金在短 时间 内无法 及时 变现基 金 资产,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5)本 基金份 额类别 是根 据投资人 持有 份额的 持有 时间或持 有数 量在满 足一 定条件 后 由系统 自动 升级 生成 。 若满 足升级 条件 的当 日若 为非 工作日 , 则升 级日 期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因 此 可 能 存 在投 资 人 持 有份 额 的 实 际 持有 时 间 比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约 定 的 升 级条 件 的 持 有时 间更长 。 2 、收 益分 配风 险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 付收益为 负 , 在持有 人全 部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通过 销售 机构 或自 行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追索 负收 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予 支付,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支付 负收 益, 将面临 被追 索负 收益 的风 险。 (2)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0.01 元, 若投 资人 申购 份额 较 少, 由 于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可能出 现当 日基金 收益 无法显示 的情 况。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投资 人提 交了赎 回申 请后 ,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及 时变 现基 金资 产, 导 致赎 回款交 收资 金不 足的 风险 ; 或 者为 应付 赎回款 , 变 现冲击 成本 较高 , 给 基金 资产造 成较 大的

























































































5-63 损失 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也存 在部分 企业 债、 资产 证券 化、 回 购等 品种流 动性 相对 较差 的情 况, 如果 市场 短时 间内 发生 较大变 化或 基金 赎回 量较 大可能 会 影响到 流动 性和 投资 收益 。 4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高 效率使 本基 金对 流动 性要 求更高 ,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 现金比 例以 应付 赎回 的需 求, 在 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 可能存 在现 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会 成 本风险 ,本 基金 长期 收益 可能低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 5 、系 统故 障风 险 本基金 每个 自然 日进 行清 算和收 益分 配, 系统 实现 要求更 高, 可能 出现 系统 故障导 致基金 无法 正常 估值 或办 理相关 业务 的风 险。 6 、基 金管 理人 认购 及申 购 份额的 升级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认 购及 申购份 额不 参与 基金 份额 升级 , 可 能存 在由 于系 统故 障等 原因导 致部 分管 理人 持有 份额误 升级 的风 险。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引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 响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因此 基金 投资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三、信 用风 险

























































































5-64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四、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 曲线 非平 行 移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五、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六、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七、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八、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 关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 基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券 市场普 遍 规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 代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 基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售机 构( 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法 律文 件中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表述 可 能存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金 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求 完成 风险 承受 能力 与产品 风险 之 间的匹 配检 验。 九、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 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5-65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和指 定的基 金代 销机构公 开发 售,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5-66 十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之日 起生效 ,自 决议生 效 之日起 两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5-67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5-68 十九、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2)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和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5-69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5-70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71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5-72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设 立日常 机 构。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5-73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重要内 容或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同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5-74 (3)在 不影响 现有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5-75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5-76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 召 集人 确定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集 人确 定的非 现场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5-7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现 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7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 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5-79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 于 50%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 人参加 , 方可 召开。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 形式 、 议事 程序 、 表决、 生效 和 公告等 适用 本合 同中 有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规 定。 (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 行再 次分 配 , 直到分 完为 止 )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增加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投 资人 基 金 份额不 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缩减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5-80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条 件下调 整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二)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假日 期间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节 假日 最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日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日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年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0.33% 。 本基 金可 以对不 同份 额类 别设 定不 同的管理 费率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管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5-81 日结束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 服务等 各项 费用 。 本 基金 年销售 服务 费率最 高不 超 过 0.19% , 本 基金可 以对 不同 份额 类别 设定不 同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并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支付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现 金; 2、通 知存 款、 活期 存款 ; 3、短 期融 资券 (包 括超 短 期融资 券) ; 4、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 5、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协议 存款 、 大额 存单 ; 6、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质押 及买 断式 债券 回购; 7、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 下简称 “ 央 行票 据 ”); 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5-82 券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 ( 不包 括本 基金 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 但根 据协 议 可以提 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 失 的银 行存款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须 为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业务 资 格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本 基金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除发生 巨额 赎回 情形 外, 本基金 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 致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5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6) 本基 金通 过买 断式 回 购融入 的基 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A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5-83 (1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 本 基金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4)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5、12 、13 项外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上 述 约 定 的比 例 不 在 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期间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 其 他金 融工具 。

























































































5-84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基金 管 理 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 的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起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5-85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5-86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5-87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邮政编 码:100082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成立日 期: 2006 年5 月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6 】2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 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5-88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活期 存 款;短 期融 资券 (包 括超 短期融 资券 )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 中 期票 据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 的银 行定 期存款 、 协议 存款 、 大额 存单 ; 期 限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 的 质押 及买断 式债 券回 购 ; 期 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但市 场条件发行变 化后另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89 (3 ) 本 基金 投资于 定期 存 款 ( 不包 括本 基金 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 但根 据协 议 可以提 前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存 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4 )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须 为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本 基金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除 发生巨 额赎 回情 形外 , 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 发 生巨额 赎回 导致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5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6) 本基 金通 过买 断式 回 购融入 的基 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摊余 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 行的短 期融资 券及 短期企 业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踪评 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②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5-90 本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日 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13)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4)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5)、( 12)、( 13 )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期 间,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章 第 九条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关联投 资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5-91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单 。 名 单 变 更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新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开始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符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进 行操作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书 面或 以双 方认 可的其 他方 式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经提 醒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相 应损 失和 责 任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5-92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 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有关法 规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 相关书面协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款业 务时,应严 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4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定期 存款 提前 支取的 损失 由 其承担 。 (八)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中期票据 前,应当对投 资中期票据 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 中期 票据投 资业 务的 风险 , 本 着审慎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进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 制 定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 “ 《制度》 ” ) ,以 规范对中 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并 书面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度 和比 例 进行监 督。 2 、如未来有关 监管部门发布的 法律法规对证 券投资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 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3 、基金托管人 有权监督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基 金投资中期 票据时 的法律 法规遵守情 况,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93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 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十一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以书 面或 以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相应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 承 担。 ( 十二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5-94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如果 基金 财产 (包 括实 物证券 )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由于 托管 人过错 导致 损坏 、 灭 失的 ,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 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按照 法律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合 法合 规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账 户维 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 金 认(申)购、 基金 投资过程 中 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相 应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5-95 1 、本基 金募集 期届满 之日 前募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开 立的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 集 期内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基金 募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 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也 称为 资金 账户,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同 时 也 是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法 人 集 中 清 算 模 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 基金财 产在 内的 所有 托管 资产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3、基 金托 管专 户 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专 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 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5-96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交 收价 差 资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预留 印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对于 任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 构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 令附件 。 在 取得 存款 证实 书后,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该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进行 定期 存 款 的投资 和支 取 事宜 , 若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 定期 存款 , 若 产生 息差 (即 本 基金已 计提 的资 金利息 和提前 支取时 收到 的资金 利息差 额) , 该息差 的处理 方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该 协议中 必须有如 下明确条 款: “ 存款证 实书不 得被质 押或以 任何方式 被抵押, 并不得 用于转 让和 背书 ;本 息到 期归还 或提 前支 取的 所有 款项必 须划 至资 产托 管专 户(明 确户 名 、 开户行 、 账 号等) , 不得 划 入其他 任何 账户 ” 。 如 定期 存款协 议中 未体 现前 述条 款,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拒绝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划款 指令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和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资金 结算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共同 代 表 基 金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回 购 主协 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 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 并 管 理 。

























































































5-97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如 果基 金财 产 ( 包括 实物证 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由 于托管 人过 错导 致损 坏 、 灭失的 ,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合 同和 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 配本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5-98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交 收 、 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收 结算 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因为基 金认(申)购、 基金 投资过程 中 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相 应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本基 金募集 期届满 之日 前募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 开立 的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基 金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设本基 金的资产托 管专户,也称 为资金账户 ,保 管基金 财产 的银 行存 款。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托 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财 产在 内 的 所 有 托管 资 产 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专 户进 行。 3、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99 4、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专 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 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 交 收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行 。 (五)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预留 印鉴经 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对于任 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构 签订 定期存 款协 议 , 约 定双 方 的权利 和义 务 , 该 协议 作 为划款 指令 附件 。 在取 得 存 款证 实书 后,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实 书正本 或者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该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行 定期 存款的 投资 和支 取事 宜, 若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 取或 部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 款, 若产生 息差 (即 本基金已计提 的资金利息 和提前支取时 收到的资金 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 方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方 协商 解决 。 该协议 中必 须有 如下 明确 条款: “ 存 款证 实书 不得 被 质押或 以任 何方 式被 抵押 , 并不 得用于 转让 和背 书; 本息 到期归 还或 提前 支取 的所 有款项 必须 划至 资产 托管 专户 ( 明确 户名、 开 户行、 账号 等) , 不得划 入其 他任 何账 户 ” 。 如定期 存款 协议 中未 体现 前述条 款,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定期 存款投 资的 划款 指令 。

























































































5-100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和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资金 结算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共同 代 表 基 金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回 购 主协 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 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 并 管 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 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5-101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 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和 律师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5-102 (4)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5-103

























































































5-104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三) 网 上交 易服 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 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


( 四) 客 户分 级服 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 划 分出 六个 级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更优 质、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五) 信 息查 询服 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 在工 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 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 咨询或交 流, 也 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网站 留言 、 客 服邮 箱的方 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 司客 服人 员会在 最短 的时 间内 和 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六) 主 动通 知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5-105 等。 ( 七) 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八) 信 息定 制服 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 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公 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公 司服 务定 制规 则和 定制范 围, 定制 各种 资讯 , 公司 会通 过 EMAIL 、短信、信 函等 多渠道 发送 相关 资讯 与资 料。


( 九) 投 诉建 议受 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 语音留 言 、 客 服邮箱 、 网 站留言 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司 提出 , 我公司 将及 时处理 客户 投诉和 建议 。 (十)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 (010 )58511618 2、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5-106 二十二、其 他 披露 事 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予 以公 告。

























































































5-107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 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其 所提供 的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5-108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 邮现金 驿站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注 册的 文件 ; (二) 《 中邮 现金 驿站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三) 《 中邮 现金 驿站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 ( 五)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处;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一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