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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合丰(000909)

鑫元合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 19 鑫元 合丰 分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重要提 示 1、 鑫元 合丰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募 集已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2014 】1194 号文 准予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类别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合 丰A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合丰A ”) 和合丰 B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合丰B” ) , 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合丰A 和 合 丰 B 的收益计算方式 不同,其中,合 丰 A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合 丰A 的本金、 应计收益后的 全部剩余收益归合 丰B 享有, 亏损以 合 丰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 丰B 承担。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 丰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 即如本基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 合 丰A 仍可 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为 2 年, 合丰 A 在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 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 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和前一日进行开放, 合 丰B 封闭运作, 且不上市交易。 每 2 年分级运作周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过渡 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公告 说明。 3、本基 金的管 理人为 鑫元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使 用全称 或其简 称 “本 公司 ”) , 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上 海浦发 银行 ”), 注册 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 本基金合丰 A 通过在苏宁理财平台、南京银行网上银行、南京银行直销 银行 —— “你好银行” (PC 端) 前置的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 “指 定的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公开发售,合丰 B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19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 况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增加销售机构的,将另行公告。 5、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4 年12 月8 日起至 2014 年12 月24 日 , 其中合丰 B 的发售时间为2014 年12 月8 日至2014 年12 月9 日, 合 丰A 的发 售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 短本基金 的募集 期并及 时公告, 但整个 募集期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 月。 合丰 A 通过指定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公开发 售, 通过指定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的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8:00 至15:00, 投资人在15:00 以后提交的认购申请, 视同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合丰 B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公开发售。 6、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除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外,一 个投资 人只能 开立和使 用一个 基金账 户;不 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 人应保 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 合法, 投资人应 有权自 行支配 ,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 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 以合 丰 B 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合丰B 最终确认的发售规 模范围内,对合 丰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10、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合 丰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合 丰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 元。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合 丰B 的单笔最低 限 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合丰B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 19 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则不可以撤 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 销售网点 (指销售 机构网点和/或本公司直销柜台 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 平台) 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 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 销售网点查询认购基金的份额确认情况。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 司网站 (www.xyamc.com)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 认购 申请表格和 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 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 销售机构咨 询 。 15、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 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06-6188 (免 长途话费)或021-68619600 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资人在 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充分 了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对是否 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以及 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 风 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全 面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并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 19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 买本基 金并不 等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 类金融 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 19 一、本 次基金份额发售基 本情况 ( 一) 基金名 称及 代码 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码:000909


基金简称:鑫元合 丰分级债券 基金代码:000910


基金简称:鑫元合 丰分级债券A 基金代码:000911








基金简称:鑫元合 丰分级债券B ( 二) 基金类 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三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式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以 “2 年分级运 作周期” 滚动方式运作 。 分级 运作周期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2 年后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 日不符合 此条件 ,则顺 延至符合 该条件 的首个 工作日) 止。基 金管理 人将在任一 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布过渡期的安排及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 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 即合丰A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合丰 A”) 和合丰B 基金份额 (基 金份 额简称 “合丰B ” ) 。 合丰A 与合丰B 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合丰 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下同) 和前一日为合 丰A 的开放期。 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 丰 A 的赎回申请;申购 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满 6 个月 的对应日, 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 A 的申购申请。 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及其前一日, 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丰 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合丰 B 在任一分级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 19 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且不上市交易, 但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过渡期 内接受合丰B 的赎回和申购申请。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进入下个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在每 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 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 合丰 A 的申购、 赎回以及合丰B 的申购、 赎 回等事宜。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参见本基 金合同第五章节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以及基金管理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的 相关公告。 如在过渡期内合丰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 合丰 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或小于 3000 万元,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于合丰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 开放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即 “鑫元 合丰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份额分 级运作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 以公告的形 式向投资者充 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 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 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 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章节 “管理费 用与税收” 。 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原合丰 A 转为转型 后的C 类份额, 并适用 C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 即转型后的 C 类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原合丰 B 转为转型后基金的 A 类份额,并适用 A 类份额费率结 构及收费方式, 即转型后的 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率而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 转型后基金的 A 类和C 类费率及收费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四)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 基金份 额 发 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基金投 资目 标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 19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合理配置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收益。 ( 七) 基金的 收益 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 A 的约定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 ×1.1+利差 其中, 计算合丰 A 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其后在合 丰 A 每个 申购开 放日 前的第三 个工作 日或分 级运作周 期起始 日前的 第三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下 6 个月合丰A 的约定收益率, 合丰 A 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 计算, 合丰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2 位。 视国 内利率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将在合丰 A 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 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下6 个月合丰A 适 用的约定收 益率的利 差值。 利差值 的取值范 围为 0.5% ( 含)-3%( 含)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6 个月合丰A 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 并在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决定合 丰A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首个合 丰A 的开放期间的利差为 2.375%。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合 丰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合 丰B。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 丰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即如本 基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合 丰 A 仍可 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 本金受损的风险。 ( 八 ) 募集对 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九 ) 直销机 构 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19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厦 31 楼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发售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 及投诉等。 2、 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 指定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及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增加销售机构, 本公司增加销售机构的, 将另 行公告。 ( 十)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 和金 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发售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以合 丰 B 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 在不 超过7/3 倍合丰B 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 对合 丰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 认。 ( 十一 )募集 时间 安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4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其中 合 丰 B 的发售时间为2014 年12 月8 日至2014 年12 月9 日, 合丰A 的发售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 短本基金 的募集 期并及 时公告, 但整个 募集期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 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基金合 同》未 达到法 定生效条 件,则 《基金 合 同》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19 不能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及债务, 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十二 )合 丰 A 的 发售规 模控 制措施 在本基金合 丰B 募集结束且对合丰B 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将以合 丰B 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 确定合 丰A 的募集上限 (合 丰A 的募 集上限为7/3 倍合丰 B 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 。 在合 丰A 的募集期内, 若在当日合 丰A 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 接近、 达到或超过合 丰A 的募集上限时, 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 媒体上公告自即 日起 停止合丰A 的认购业务。 若合 丰A 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 于7/3 倍合丰B 的最终 确认认购金额, 则合 丰A 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 部予以确认; 若合 丰 A 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 7/3 倍合丰B 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 则合 丰A 的认 购申请按 “末日比例配售原则” 给予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末日(T 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合 丰A 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7/3×合 丰B 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T 日以 前合 丰 A 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 日合丰A 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 T 日合丰 A 的认 购申请确认金额=T 日提交的合丰 A 的有效认购申请 金额×T 日合丰A 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合 丰A 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的 限 制 。 二、募 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 指定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认购 本基金。 1、本基金 合丰 A、合丰B 份额发售面值 为人民币1.00 元。 2、 投资者认购合 丰A、合 丰 B 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 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合 丰A、合 丰 B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 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费用 (1 )合丰A 的认购费用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 19 投资者在认购合 丰A 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认购费。 (2 )合丰B 的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合 丰B 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投资 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4% 100 万≤M<200 万 0.2% 200 万≤M<500 万 0.1%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合 丰B 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合丰A、合丰 B 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 合丰 A、合丰B 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合丰 A、合 丰B 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合 丰A, 其认购合 丰A 不收取认购 费率,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合 丰A 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1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1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 +5.50)/1.00=10,005.5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合 丰A, 可得10,005.50 份合 丰A 基金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 19 份额。 例2: 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认购本基金合 丰B,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合 丰B 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50,000 元


净认购净金额=50,000/(1+0.4%)=49,800.80 元


认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 元


认购份额=(49,800.80+5.50)/1.00 =49,806.3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本基金合 丰 B,可得 49,806.30 份合丰 B 基 金份额。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合 丰 B,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0 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合 丰B 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00 +50-1,000)/1.00 =4,999,05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合 丰B, 可得4,999,050 份合 丰B 基金 份额。 5、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具体的 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基金份 额的认 购费按 每笔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 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 19 (4 )合丰A、合 丰B 的认购限制 1)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人通 过鑫元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上 直销首 次认购 合 丰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合 丰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 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合 丰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合 丰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人通 过鑫元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直销 中心柜 台首次 认购合丰 B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合丰 B 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0 元。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直 销中心办理开户与 认购的程序 ( 一) 个人投 资者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 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 一至周五 9:30~17 :00 (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需提供的资料: a、 本人有效 身份 证件( 身 份证、军 官证 、士兵 证 、港澳居 民来 往内地 通 行 证、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b、 填妥并签字的业务申请表; c、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d、 未成年人 至直 销柜台 办 理开户的 ,必 须由其 监 护人陪同 ,提 供本人 的 银 行卡、 本人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 证件原件和本公司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该账户的交易申 请由其监护人办理, 或由其本人在柜台办理交易申请后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方才有 效。 (2 )需提交的表单如下: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 19 a、 完整填写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 b、 完整填写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c、 完整填写的《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版) 》 d、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e、 银行卡(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 账方式 将足额 认购资金 汇入本 公司指 定银行开 立的直 销资金 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 )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 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 造成其认购不 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 )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签名) ; b、 本人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 (个人投资者, 如 未成年客户, 代理人身 份证也 须提供) ;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3、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 19 (2 ) 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3 )投资 者认购 基金 时,请将加 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的汇 款单据 与其 他申请 所需资料一起递交直销柜台。 经本公司直销中心确认款项到账后, 直销柜台为投 资者办理 认购/ 申购手 续后于当 日将申 请上传 到注册登 记中心 。如果 认购资金未 在当日17:00 前到账, 当日申 请自动取消, 投资者如选择继续交易, 需向直销柜 台重新提交交易申请, 并以重新提交申请当日为交易日进行份额和利息等的核算。 (4 )在 基金募 集期内 ,经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确认为失 败的认 购申请 ,投资 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 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 由本公司将认 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5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 二) 机构投 资者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 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 一至周五 9:30~17 :00 (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 A 、一 般机构 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寄或传真 (已签订传真协议) 的形式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基金账号登记或增加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a、 《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b、 《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c、 《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公章) d、 《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e、 《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加盖公章) f、 《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 g、加盖 单位公 章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正本复 印件及有 效的副 本原件 ,行政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 19 机关、社 会团体 、军队 、武警、 下属机 构(具 有主管单 位批文 号) 、 基金会或其 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 印件; h、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i、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j、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k、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l、指定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 B 、 如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 企业 年金 、 集 合理 财产 品开户 除提 供上述 资料 外 还需 提供以 下资 料: m、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证券投 资业务 许可证 以及外汇 登记证 、投资 管理人 企业年金资格证书、集合理财产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 C 、 如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 企业 年金 、 集 合理 财产 品 涉及 托管 行 开户 除提 供 上述 资料外 还需 提供以 下资 料: n、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及托管资格证书(加盖托管银行章) ; o、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或投资 管理 人 授权托 管银行办 理业务 的授权 委托书 或托管协议 (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 p、托管银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银行章及负责人签章) ; q、托管银行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托管银行章)。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 账方式 将足额 认购资金 汇入本 公司指 定银行开 立的直 销资金 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 19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 )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若 因未 正确、 及 时向上述 指定 账户足 额 划付认购 资金, 造成 其 认购 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 )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 b、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3、注意事项: (1 ) 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 )机构投资者当日的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购 17:00 前)到 达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定收款账户。 特殊情况下未能到帐的, 投资者必须 及时提供 认购资 金在当 日上述时 点(认 购 17 :00)之 前从其 银行账 户划出的证 明文件, 且鑫元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直销 中心已 在(认购 17 :00 )前 收到投资者 的业务申请资料。 投资者 认购资金到账时间 (或者认购资金从其银行账户划出时 点) 超出上述时点或者当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 投资者的当日交易申请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对相应资金的利息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 (3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 )在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确认为 无效认 购后 ,投资者可 以就已 到账 资金再 次提出认购申请, 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 19 四 、个 人及机构投资者在 其他 销售 渠道办理 开户与认购 的程序 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渠道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其他各 销售渠道的 规定和说明为准为准。 五 、清 算与交割 1、基金 合同生 效前, 全部认购 资金将 被冻结 在本基金 募集专 户中, 认购资 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 2、投资 人通过 销售机 构进行认 购时产 生的无 效认购资 金,将 于认购 申请被 确认无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 、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 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由基 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 合同生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 。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 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 19 七 、本 次份额发售当事人 和相关机构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 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89 联系人:王辉 网址:www.xyamc.com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成立时间:1992 年10月19日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186.5347亿元 联系人: 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6611 网址: www.cebbank.com ( 三)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鑫元合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 / 1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