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安大国新经济(000549)

华安大国新经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大 国新经济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一四 年十一 月 重要提 示 
 
华安 大国新经济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2014年1月29 日《 关于 核准 华安 大国新 经济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83号) 准予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
年4月14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其中,投资于 新经济
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
风险投资 品种。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
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等基 金法律
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0月14日, 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6月30日。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2 六、基 金的募 集 ............................................................................................................................. 31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2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33 九、基 金的投 资 ............................................................................................................................. 45 十、基 金的业 绩 ............................................................................................................................. 58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59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0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5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7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9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0 十七、 风险揭 示 ............................................................................................................................. 76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80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2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83 二十一 、对基 金投 资者的 服务 ..................................................................................................... 84 二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0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1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93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4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10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一、绪 言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以及 《华安 大国新经济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 。 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华安 大国新 经济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大 国新经 济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 大 国新经济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安 大国 新经济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注册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招募 说明 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 )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 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 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副总裁、 党委副 书记。 现任 上海 工业投 资(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事 (法 定代 表人) 、总 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长 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 处长, 上海市 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 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 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 发行二部副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历任全国政 协委员, 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 云南省、 吉林省、 成都市、 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 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党委委员、 纪委 书记、 合规总监, 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 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 研 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 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 科长, 现任上海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柳振铎,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副厂长, 上海机电 工业管理局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电气(集团) 总公司副总裁, 兼: 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 总经理, 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所长。 现任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五届理事会理事长。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 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 英国 SONOFEC 公司 (长驻伦敦) 业务经理, 上海有色金属总公 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业 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 大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上海新 亚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 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 大学学历, 经济师。 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 直属党委 书记, 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 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 党委办公室主任、 机关党 委书记, 公司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 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尚志民 先生 ,研 究生学 历,17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曾在上 海证 券报研 究所、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 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 年6 月至 2001 年9 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9 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01 年9 月至2003 年9 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6 年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 官。 秦军先 生, 研究 生学历 ,15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中国 航空 工业规 划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公司总 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章国富 先生 ,研 究生学 历,26 年经 济、 金融 从业经 验。 曾任上 海财 经大学 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主持工作) 、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历 ,13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华东 政法 大学副 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陈逊, 上海财经大学 MBA ,13 年证券 、 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大鹏证券 研究所、世纪证券研究所、平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高级研究员。2008 年 3 月 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在投资研究部和基金投资部担任高级研究员及 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起担任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4 年 1 月 起担任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4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翁启森 , 工 业工 程学硕 士,18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具 有中 国大陆 基金从业资格。曾在台湾 JP 证券任金融产业 分析师及投资经理,台湾摩根富林 明投信投资管理部任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投资总监助理, 台湾保德信投信任 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全球投资部总监。2010 年 9 月起担任华安香港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5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担任基 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总监。2014 年 3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同时担任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起担 任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 3、本 公司 采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度 , 股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务 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尚志民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 经理 陈俏宇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88 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 公司等金融机构, 其中 91.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 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投 资外, 不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也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 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4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 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 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 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6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 银行 拥有悠 久 的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 中国人民 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 设银行 的商业银 行业务 及相关 的资产和 负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 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年 增长9.95% ;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 增长 14.35%; 客户存款总额 122,230.37 亿元,增长 7.76%。营业收入5,086.08 亿元,较上年增长10.39% ,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0.29%,净利息收益率(NIM) 为 2.74%;手续费及佣金净 收入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 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20.50%。 成本费用开支得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到有效控制, 成本收入比为 29.65%。 实现利润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1.28% ; 净利润2,151.22 亿元, 增长11.12% 。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不良贷款率 0.99% ,拨备覆盖率 268.22% ;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 和10.75% ,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 14,650 个, 服务于306.54 万公司客 户、2.91 亿 个人客 户 ,与中国 经济战 略性行 业的主导 企业和 大量高 端客户保持 密切合作关系 ;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 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台北、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 建银国际、 建行伦敦、 建行俄罗斯、 建行迪拜、 建行欧洲、 建信基金、 建信租赁、 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 年,本 集团 的出 色业绩与 良好 表现受 到 市场与业 界的 充分认 可 ,先后 荣获国内外102 项奖项, 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全 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5,较上年上升 2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 布的“2013 年度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较上年上升 13 位。 此外, 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服务、 私 人银行、 现金管理、 托 管、 投行、 养老金、 国 际业务、 电子商务和企 业社会责任 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9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 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 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49 只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2012 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行” ;获和 讯网的 中国“最 佳资产 托管银 行”奖;境 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 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0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1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 (020)38199200


传真: (020)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1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 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3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恩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4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86)10-66596688 传真: (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 : www.boc.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086-21-38576666 传真:0086-21-50105080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8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080798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1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 场 5、10、18-19、36、38-39、 41-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6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1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 www.sywg.com (1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23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23 楼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1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7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 www.shzq.com (1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办公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2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2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23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4008888929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24 )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 http://www.tfzq.com (2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易峥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 www.5ifund.com (26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 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0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 、蒋燕华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1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 月 29 日证监许可 【2014】183 号文核 准募集 。 本基金自 2014 年 3 月 13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4 年 4 月 10 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33,354,935.04 元 人民币,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52,564.35 元人民币。 募集资 金已于 2014 年 4 月 14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383 户。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33,354,935.04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52,564.35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433,507,499.39 份基 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 司”或 “本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从业人员 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188,280.81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本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2741%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 中列支。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2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本 次 募 集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于 2014 年 4 月 14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3 八、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场所 本基金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目 前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时间段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购、赎 回与转换 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开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开 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申请 且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4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 投资 者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规定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在 提交赎回 、 转 换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5 体上公告。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已 成 功 认 购 过 本 基 金 时 则 不 受 首 次 最 低 申 购金额 1,000 元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 费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递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6 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为每笔500 元。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万≤M<300万 1.2% 300万≤M<500万 0.8%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 Y <7天 1.5% 7天≤Y <30天 0.75% 30天≤Y <1年 0.5% 1年≤Y <2年 0.25% Y ≥2年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中 不 低 于 总 额 的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期长于3 个 月 但 少 于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中 不 低 于 总 额 的50%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中 不 低 于 总 额 的25% 计入基 金财产。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7 3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 收费 方式 和 费 用 的 使 用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 收费方式 或 费 用 使 用 方 式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 =97,066.1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可得到 97,066.18 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一次性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单笔申购费为 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 =49,260,098.52 份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8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可得到 49,260,098.5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五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三 个 月 ,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费 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 转出金额- 转 出 金 额 ÷ (1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9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 转出金额- 转 出 金 额 ÷ (1 +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 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 转 出 基 金 权 益 的 扣 除 以 及 转 入 基 金 的 权 益 登 记 并 同 时 办 理 相 关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投资者于 T+2 工作 日起 (含该日) 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或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1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 转换转出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 转换转出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2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 赎回或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赎回或转换 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赎回或转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3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过户( 可 补充其他情 况) 。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或 者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划 转 主 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按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金账户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4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5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与 大国新经济相关的子行业或企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力争把握标的行业投资机会 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等权益类证券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权证 等) 、 股指期 货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其中,投资于 新经济 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的大国新经济主题主要是指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及大国新经济体 系架构这一大趋势中不断涌现出来的行业个股的投资机会。 就当前中国经济发展 阶段及市场现状来看, 目前与大国新经济主题相关的市场趋势包括但不限于: 市 场经济体制改革、资源价格改革、国企改革、金融市场化改革、财税体制改革、 外贸改革、 户籍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 国家安全建设、 信息技术创新及装备升级、 生态文明建设、 教育、 医疗、 养老改革和创新等。 同时, 大国新经济建设是一个 长期动态的概念,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进程的深入, 动态调整大国新 经济主题的范畴界定。 (三 )投资 理念 中长期来说: 中国经济转型的大幕已经拉开, 未来以新技术、 新 产品、 新商 业模式等为代表的新经济是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关键驱动力 。 十八大三中全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6 会后, 随着新一届政府改革措施的持续出 台, 可以预见, 代表中国经济未来发展 方向的新经济类行业将持续的受到 政策细则的刺激保持 为市场热点。 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这一趋势,把握其中投资机会。 (四)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 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 配置比例的相 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资金面和市 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 结合使用公司自主研发 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 基于投资时钟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 分 析和比较股票、 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 确定合适的资产配 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大国新经济相关子行业的精选以及对行业内相关股票的深入 分析,挖掘该类型企业的投资价值。 (1 )行业配置 大国新经济主题相关的各个行业由于在我国整体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处的阶 段不同、 商业周期不同, 面临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也各不相同, 因此, 其相关行业 表现也 不会 完全同步, 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有助于提高基金投资组合的 总体收益,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如下: 1) 经济发展转型因素 在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过程中, 与本主题相关的各行业所面临的战略机会及 出现时点各不相同,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中国经济发展及结构调整的步伐, 前瞻性 地在各个行业间进行布局, 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发展与结构转型为 新经济相关 行 业带来的发展机遇。 2) 政策因素 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 相关导向型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对于 相关行业而言影响巨大。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政府政策的出台及执行情况 ,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7 前瞻性地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当时政策或者未来政策变化预期的相关 行业。 3) 技术发展因素 技术的发展与变革可能 对新经济相关行业造成深远的影响, 新技术和工艺的 出现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行业和企业的生产方法 和销售情况 , 从而影响相关行业的 发展前景。 鉴于此,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进展, 并 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的 相关 行业。 4) 经济社会因素


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 人口分布和结构的变化, 不同子 行业面临的发展 机遇各不相同, 也会不断的涌现出新兴行业。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动态地跟踪这些变 化,积极配置于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新经济相关 行业。 5)国际环境因素 随着中国的不断崛起, 其所面临的周边地缘政治及全球环境不断变化, 国家 安全局势日趋严峻, 伴随而来的是国内市场上与国家安全相关联的行业也迎来了 一个战略发展机遇期。本基金将密切跟踪这一趋势,积极配置与相关收益行业。 6) 市场短期因素 中短期内, 各个子行业所面临的市场需求弹性也各不相同, 基金管理人将在 分析短期宏观经 济形势, 及子行业产品价格变化的基础上, 积极配置于各个阶段 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子行业。 (2 )个股选择 在个股选择方面, 本基金所界定的符合 大国新经济 要求的上市公司分为以下 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目前已经满足相关条件, 被界定为 大国新经济相关子行 业成分股的上市公司;另一个层次是当前仍未被界定为 大国新经济相关子行业, 但是未来 与大国新经济 相关的业务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 基金管 理人将对两类公司分别进行系统地分析, 最终确定投资标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 1) 第一层次的上市公司 对于目前已被界定为 大国新经济相关子行业成 分股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采 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选择个股。 首先, 本基金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值, 选择财务和资产状 况良好且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 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8 增长率、 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 现金流) 、 盈利指标 (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投资回报率、 企业净利润率) 等指标。 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 形成对标的股 票的初步判断。 其次, 公司投资研究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基本面研究方法深入 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①市场竞争格局: 企业 在市场格局中处于有利位置, 有能力进行创新投入和 技术改造; ②盈利效率: 企业盈利效率较高, 财务结构合理, 各项财务指标在业内处于 领先水平; ③技术升级: 企业核心生产技术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的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 展的内在需求且存在技术壁垒; ④公司治理: 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高效, 同时企业家致力于打造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规划公司长远发展 ; ⑤短期事件: 企业是否有诸如整体上市、 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 并购重组、 股权激励等短期事件对公司未来发展可能会有正面的影响。 2) 第二层次的上市公司 对于当前仍未被界定为 大国新经济相关子行业, 但是未来 与大国新经济相关 的 业务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 除了采用 1) 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 分析方法外, 还会重点关注该公司的业务构成指标和行业占比指标, 分析公司主 营业务与 大国新经济相关业务的比例; 大国新经济 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润占比; 以 及该公司 大国新经济相关业务未来的成长性等。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 基金经理 通过对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 合理分配固定 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 构造 债券组合。 在选择利率债品种时, 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利率 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 险和流 动性风险, 根 据 利 率 预 测 模 型 构 造 最 佳 期 限 结 构 的 利 率 债 券 组 合 ; 在 选 择 信 用 债 品种时,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分 析 债 券 的 市 场 风 险 以 及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资 质 , 信 用 资 质 主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49 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 历史违约、 担保纪录等。 本基金 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 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 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 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五)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0% ×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10% ×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大会 。 (六) 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七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 中, 投资于新 经济相关的股票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本基金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2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 律 、行 政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 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 、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八)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的融资 、融券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 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并履行相关程序。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3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4 年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9 月30 日。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6,301,715.25 91.00 其中:股票 56,301,715.25 91.0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81,483.31 4.66 7 其他资产 2,688,186.21 4.34 8 合计 61,871,384.77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736,538.70 50.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 -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4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990,806.30 5.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10,699,673.90 18.00 J 金融业 1,566,146.13 2.6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1,972,013.94 3.3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336,536.28 15.70 S 综合 - - 合计 56,301,715.25 94.70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133 华策影视 320,183 9,336,536.28 15.70 2 002450 康得新 130,068 4,047,716.16 6.81 3 002005 德豪润达 491,501 4,005,733.15 6.74 4 002444 巨星科技 307,318 3,995,134.00 6.72 5 300271 华宇软件 72,980 3,567,262.40 6.00 6 600580 卧龙电气 258,000 2,546,460.00 4.28 7 600571 信雅达 113,500 2,241,625.00 3.77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5 8 002439 启明星辰 87,410 2,115,322.00 3.56 9 000625 长安汽车 151,000 2,068,700.00 3.48 10 300070 碧水源 65,169 1,972,013.94 3.32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6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评价 无。 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 的发行主 体不 存在被 监 管部门 立案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 投资 前十 名股票中 ,不 存在投 资 于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 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7,740.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16,953.9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51.16 5 应收申购款 472,640.5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88,186.2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0133 华策影视 9,336,536.28 15.70 重大事项停 牌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7 2 002005 德豪润达 4,005,733.15 6.74 重大事项停 牌 3 600571 信雅达 2,241,625.00 3.77 重大事项停 牌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8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 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4 年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4 年 04 月 14 日(合同 生效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1.80% 0.29% -3.37% 0.78% 5.17% -0.4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59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0 十二、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1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2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3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4 (六 )暂 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5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分 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6 (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 投资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7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69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0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1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 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2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3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4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5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6 十七、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 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 要风险, 息 票 利 率 、 期 限 和 到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都 将 影 响 债 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 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 用评级确定,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 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 会影响债券的价格, 从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7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 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 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 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 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 投资者 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8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80% 的股票投资比例, 具 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在市场 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同时, 本基金为主题型股票基金, 其未来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市场总体景气度 的影响外, 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特定 标的行业的未来表现, 可能与市场总体表现 存在较大的差异。 (五)其 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 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 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 投资者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79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 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0 十八、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完成 备案手 续后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1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2 十九、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3 二十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 二。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4 二十 一 、对基金 投资者 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 投资者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投资者对账单 服务 本 公 司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后 的15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的20 个工作日内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 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者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 供人工服务 , 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 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 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公司承 诺在3 个工作 日内给予 答复。 对于非 工作日提 出的投 诉,将 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规 定, 本公司可向个人 投资者 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本公司基 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5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 认购 、 赎回转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直销转 托管、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 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 投资者 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 认购 、 预 约赎回转认购、 预约申 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 回交易 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 投资者自动提交交易申 请。 其中预约 认购、 预 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 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 趋势定投、 智 赢定投、 利增利、 自动 停损 、 智能再平衡 交易 计划的 创建、 修改、 暂停与恢复、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投资者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 投资者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 建设银 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 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 行、 浦发银行、 民生银 行、 兴业银 行、 中信银行、 光大银 行、 平安银行、 浙商银 行、 上海银行、 南京银 行、 广发银 行、上海农商、温州银行 。 本 公 司 已 开 通 的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渠 道 包 括 : 银 联 通、天天盈、通联支付 、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 “自动扣款模式” 和 “页面支付 模式” 。 不同结算银行、 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6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 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 款 南京银行 - 页面 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 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 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包 括 : 网 上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WEB” ) 、 智能手机APP 平台 (以下简称 “APP” ) 、 电话语音平台 (以下 简称 “IVR”)。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 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7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 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 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 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 投资者 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 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 账户资产/收益查询 服务, 支持按照 “基金 产品” 和 “交易账户” 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8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电子 对账单 查询服 务,允许 投资者 查询任 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 电子对账单; 5、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提供 账户信 息修改 、风险测 评、密 码修改 、分红 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 (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 增加或减少资金结 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 定制与 服务定 制,本公 司提供 对账单 定制服务 ,以及 其他电 子服务 的定制: 交易确认短信、 交易确认E-mail、 电子交易委托短信、 电子交易账户变 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电子 查询服 务平台 ,本公司 提供的 电子查 询服务平 台包括 :网上 平台、 智能手机APP 平台 、电 话语音平 台。对 于不同 渠道的 投 资者 , 不同平 台所支持的 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查询功能 电子 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89 查询功能 电子 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0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1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近三年基金管理人 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 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 安 大 国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4 月15 日 2 华 安 大 国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4 月15 日 3 关 于 华 安 大 国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 换和定期定额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5 月12 日 4 关 于 华 安 大 国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定 投 及 网 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5 月15 日 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电 子 直销平台 “微钱宝” 账户转换交易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6 月10 日 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在 子 公 司 兼 职 情 况 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6 月12 日 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商 银 行 直 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6 月13 日 8 华 安 大 国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4 年第2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7 月19 日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2 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8 月6 日 1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8 月12 日 1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公 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8 月19 日 1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子直销平台延长“赎回转认购”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8 月19 日 13 华 安 大 国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8 月29 日 1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电 子 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 账户转换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9 月12 日 1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 算 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9 月12 日 1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变 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9 月15 日 1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变 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9 月17 日 1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微 钱 宝账户升级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8 日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4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5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6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7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8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99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0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1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且对现有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或定义, 变更收费方 式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且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 并进行清算; (8 )对 现有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影响 的前提 下,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 同约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对 现有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影响 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2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 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3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在 符合会议 通知载 明形式 的前提 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4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5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6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7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后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8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09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0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冯颖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 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等权益类证券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权证 等) 、 股指期 货、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股票 资产投 资 比例为基 金资 产的 80 %-95%,其 中, 投资于 新经济 相关的股票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 基金 的股票 资 产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80%-95% ,其 中, 投资于 新经济相关的股票 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2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8% ;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 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 (10)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本 基金 持有的 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其 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12)本 基金持 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3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 东、实 际控 制 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4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 ) 本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 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5 (2 ) 基金管 理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 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 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三 个工作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 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6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7、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 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7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 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账 户、 期 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8 5.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 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 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 予以必 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当以 本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 机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19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0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1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2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5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3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当发 生净值 计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4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5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6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 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华安 大 国新经 济股 票型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127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