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德 盛 小盘精选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基金管理 人:国 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经 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19 号文批准募 集设
立,核准日期为 2004 年2 月27 日。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10 月 12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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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18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 的募集 ...................................................................................... 45
七、 基金 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九、基金 投资 .......................................................................................... 55
十、基金 的业绩 ...................................................................................... 68
十一、基 金财产 ...................................................................................... 70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三、基 金的收益分配 ............................................................................ 77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 94
十七、风 险揭示 ......................................................................................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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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 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 100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24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30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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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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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
指 《 国 联 安 德 盛 小 盘 精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订
《基金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国 联 安 德 盛 小 盘 精 选 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 国 联 安 德 盛 小 盘 精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根
据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 国工商银行” )
基金代销机构: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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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人: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中 国 公 民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律 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的除外)
机构投资人: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人:
指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并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准的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2004年4月12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日期
基金 募集期:
指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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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本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
指 基 金 所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基 金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不可抗力: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合
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它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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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设立日期:
2003 年4 月3 日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电话:
021-38992888
联系人:
李关峥
本基金管理 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文批准, 由国泰 君安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德 国 安 联 集 团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的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注册资本为1.5 亿 元 人民 币 , 目 前股 权 结 构: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出 资 比
例为51% ; 德国安联集团出资比例为49% 。
(二) 主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 )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
师 、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万 航 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 经 理 、 香 港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党 委 委 员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并 代 为 履 行 总 经 理 职
责。
(2 )Andrew Douglas Eu (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
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 、JF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行 政 总 裁 。 现 任 德 盛 安 联 亚 太 区 行 政 总 裁 及 公 司 全 球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德 盛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董 事 、 研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亚太地区)董事。
(3 ) 叶 锦 华 先 生 (IP Kam Wah ) , 董 事 , 学 士 学 位 , 澳 洲 注 册 会 计 师 。 历
任 瑞 士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会 计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瑞 士 银 行 集 团 财 务 董 事 、 亚 太 区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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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变 更 计 划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总 监 ; 瑞 银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区 首 席 财 务 总
监 及 常 务 董 事 ; 瑞 银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及 公 司 监 事 ; 瑞 银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 日 本 )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核 数 师 ;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监 事 长 。 现 任 德 盛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财 务 总 监 , 德 盛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香 港 、 日 本 、 新 加 坡 、 台 湾 ) 董 事 、 研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亚 太 地 区 )
董事。
(4 )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 ,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部 主 管 、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计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 长 沙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深 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专 职 主 任 委 员 、 子 公 司 管 理 小 组 主 任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5 ) 程静萍女士, 独 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
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上 海 市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兼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局 长 、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上 海 市 决 策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上 海 银
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
(6 )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富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主 要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和公益活动。
(7 ) 胡斌先生, 独立董 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
司 创 始 人 之 一 兼 基 金 经 理 。2007 年11 月 起 , 于 纽 银 梅 隆 西 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建)担任筹建组副组长。2010 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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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湉伟女士,监事会主席,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大 连 分 行 出 纳 、 会 计 、 信 息 技 术 等 工 作 ,1992 年 担 任 工 商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证 券 部 副 主 任 ;1994 年 加 入 君 安 证 券 任 大 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期 间
兼 任 君 安 物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1999 年 担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大 连 西 安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2004 年 起 任 大 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2005 年 起 任 辽 宁 营 销 总 部 副 总 经
理;2007 年 起 任 辽 宁 营 销 总 部 总 经 理 ;2009 年 起 担 任 辽 宁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2012
年起任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 ) 庄小慧女士, 监事, 法律硕士。 历任Bell, Temple 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 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
事 务 律 师 助 理 、 瑞 士 再 保 险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现 任 德 盛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 亚 太 ) 有
限公司法律顾问。
(3 )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4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庹启斌先生,董事长,代理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
国 际 金 融 系 讲 师 、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万 航 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 经 理 、 香 港 公 司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经 纪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债 券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党 委 委 员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代 理
总经理。
(2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2 月 加 盟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3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 务 部 、 上 海 联 合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营 运 负 责 人 兼 内 部
审 计 师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担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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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华 宝 兴 业 宝 康 灵 活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副 总 监 及 国 内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职 务 。
2009 年6 月 加 入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先 后 担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的 职
务。2009 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
12 月至2011 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 满黎先生, 副总 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 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
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 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
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邹新进 先生,硕士。邹 新进 先生于2004 年7 月加盟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前身为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分析师。2007 年7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先后担任 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监,2010 年3 月
起 担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2 月 至2013 年4 月 兼 任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时间
袁柏南先生 2004 年 4 月至 2004 年 9 月
张学军先生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
吴任昊先生 200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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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先生 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吴鹏先生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 主 管 投 资 的 副总 经 理 、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负
责 人 、 研 究 部 负 责 人 及 高 级 基 金 经 理1-2 人( 根 据 需 要) 组成。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为:
庹启斌 (代理总经理 ) 投委会主席
魏东 (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投委会执行主席
韦明亮(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 )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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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 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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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
部 控 制 机 制 是 指 公 司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及 其 相 互 之 间 的 运 行 制 约 关 系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 保 护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促 进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的
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应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 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 全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
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努力实现公 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 完
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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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 项
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
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 公 司必 须 公 司必 须依 据 自 身经 营 特 点设 立顺 序 递 进、 权 责 统一 、严 密 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 建 立 以 一线 岗 位为 基础的 第 一 道监 控 防线 。各岗 位 职 责明 确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承 诺
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 立 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位 之 间 相互 监 督制 衡的第 二 道 监控 防 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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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建 立 以 督察 长 、监 察稽核 部 对 各岗 位 、各 部门、 各 机 构、 各 项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 ) 公 司必 须 建 立科 学的 授 权 批准 制 度 和岗 位分 离 制 度。 各 业 务部 门和 分 支
机 构 必 须 在 适 当 的 授 权 基 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责 任 分 离 制 度 , 直 接 的 操 作 部 门 或 经
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 公 司必 须 建 立完 善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 和规 范的 岗 位 管理 措 施 。在 明确 不 同
岗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基 础 上 , 赋 予 各 岗 位 相 应 的 责 任 和 职 权 , 建 立 相 互 配 合 、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促 进 的 工 作 关 系 。 通 过 制 定 规 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严 格 的 操 作 程 序
和合 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 公 司必 须 真 实、 全面 地 记 载每 一 笔 业务 ,充 分 发 挥会 计 的 核算 和监 督 职
能 , 健 全 会 计 、 统 计 、 业 务 等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及 时 、 准 确 报 送 制 度 , 确 保 各 种 信
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 公 司必 须 建 立严 密有 效 的 风险 管 理 系统 ,包 括 主 要业 务 的 风险 评估 和 监
测 办 法 、 分 支 机 构 和 重 要 部 门 的 风 险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道 德 风 险 防
范 系 统 等 。 通 过 严 密 的 风 险 管 理 ,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的 弱 点 , 以 便 堵 塞 漏 洞 、
消除隐患。
6 ) 公 司必 须 制 订切 实有 效 的 应急 应 变 措施 ,设 定 具 体的 应 急 应变 步骤 。 尤
其 是 投 资 交 易 等 重 要 部 位 遇 到 断 电 、 失 火 等 非 常 情 况 时 ,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要 及 时
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17 ·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并
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
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18 ·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 年6 月末, 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0人 ,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 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 行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4 年6 月, 中国
工商银行 共托管 证券投 资基金380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 连续十 年获得香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证券时报》、《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 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4 项 最 佳 托 管
·19 ·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次顺利 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
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20 ·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21 ·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 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
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
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 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 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2 ·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3 ·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2、 代销机 构
2、代销机 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662
联系人:查樱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24 ·
电话:010-65556612
联系人:杨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20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5)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25 ·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cn
8)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 www.dwzq.com.cn
·26 ·
9)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伟卫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10)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1)名称: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2)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27 ·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3)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5)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 北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28 ·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6)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7)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515
联系人:黄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8)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 83077278
联系人:邓炯鹏
·29 ·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9)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
04)、17A、18A 、24A、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 02、
03、04)、17A 、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电话: 0755-82493561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0)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1)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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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hxb.com.cn
22)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3)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21-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方式:021-63325888-310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4)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方式:010-880853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5)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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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朱海亚
电话:0574-87011947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上海)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26)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站:www.xsdzq.cn
27)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王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8)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至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18-21 层
·32 ·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或 95532
公司网址:www.cjis.cn
29)名称: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电话:021- 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30)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1)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4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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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曾敬宁
客户服务:400-8505-50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32)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马明哲
联系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33)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4)名称: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34 ·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5)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6)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88656100
网址:www.cindasc.com
37)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48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38)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5 ·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 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40)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1)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36 ·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电话: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健伟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42)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3)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联系人:尹玲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44)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126
·37 ·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5)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公司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6)名称:中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许雄斌
电话: 0791-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47)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 人民大街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38 ·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8)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9)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 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0)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118
联系人: 林长华
·39 ·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址: www.hrsec.com.cn
51)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2)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53)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40 ·
54)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江 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6078823
联系人:周妍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55)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56)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7)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1 ·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练兰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王玉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9)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宋丽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0)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 层
·42 ·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 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1)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2)名称: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E 座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68419822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3)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43 ·
联系人:廉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仲晓峰
(三) 审计基金 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电话:021-22122888
联系人:彭成初
(四)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东方路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楼7 楼
负责人:颜学海
联系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冯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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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颜学海、冯加庆
·45 ·
六 、基金 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管 理 人 依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2 月 27 日证监基金字[2004]19 号文批 准募集。募集期为 2004 年 3 月 15
日至 2004 年 4 月 8 日。经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 8,324,975,786.82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
数为 231,431 户。
·46 ·
七、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 生效(原基金合同成立 )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4 年4 月12 日生效。
(二) 基金存续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 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以 及 解 决 方
案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7 ·
八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上 述
“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 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赎回开始日:2004 年7 月9 日
申购开始日:2006 年2 月13 日
2、营业时间: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目 前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直销网点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午 9:30-下午3:00。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 资 者 利 益 造 成 实
质影响,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 回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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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 金额的限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
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 ,
已 在 直 销 柜 台 有 申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
代 销 机 构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托 管 入 直 销 柜 台 进 行 交 易 的 , 要 受 直 销 柜 台 最 低 金
额的限制。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 通 过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转 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 份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 换 出 等 ) 被 确 认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 余额一次性 同时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至 少 在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 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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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否 则 所 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 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该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国联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0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3、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T 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份额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入。T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 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办 理 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 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购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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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在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因 市 场 剧烈 波 动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的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按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其它暂停 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52 ·
发 生 基 金 合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应 当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经备案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赎回公告。在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将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53 ·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 申请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 确 作 出 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的 表 示 外 ,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处 理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两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三) 基金的特 殊交易
1、非交易过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只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按 《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关规定办理。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必
须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 。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按 《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规定办理。
·54 ·
3、 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原 有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 开 放式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则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为 其办 理一 只 基 金 的
份额向另一只基金的份额的转换。 办理基金转换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基金转换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以 办 理 除 上 述 业 务
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55 ·
九 、基金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一只积极成长型股票基金,专注投资于中国 A 股市场上具 有成长
潜 力 的 小 盘 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利 用 国 内 外 成 功 的 基 金 管 理 经 验 , 在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下 , 采 用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多 角 度 、 多 层 次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 充 分 发 掘 小 盘 股 所 具 有 的 潜 在 成 长 性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会 , 并 通 过 波 段 操 作 的
择时策略追求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从而实现投资者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业绩基准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部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天 相 小 盘 股 指 数 与 天 相 中 盘 股 指 数
的加权平均,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 基 准 为 : ( 天 相 小 盘 股 指 数 ×60% +天相中盘股指数×
40% )×60%+上证国债指数×40%
如 果 今 后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经
过合适的程序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
(三)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 投资理念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与 卓 有 成 效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捕 捉 中 小 企 业 未 来 的
高 成 长 性 , 并 把 对 上 市 公 司 核 心 价 值 进 行 挖 掘 的 过 程 转 化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增 值 过
程。具体体现为成长型投资和核心价值挖掘两个方面。
(五)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国 际 化 的 研 究 平 台 , 融 全 球 分 析 的 资 源 与 中
国 研 究 团 队 的 智 慧 为 一 体 , 将 定 性 与 定 量 分 析 贯 穿 于 公 司 价 值 评 估 、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以 及 组 合 风 险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之 中 , 依 靠 坚 实 的 基 础 分 析 和 科 学 的 金 融 工 程
模 型 , 把 握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有 利 投 资 机 会 , 构 建 最 佳 的 投 资 组 合 , 实 现
长期优于业绩基准的良好收益。
·56 ·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
总 体 上 说 , 对 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重 点 —— 小 盘 股 而 言 , 将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式 ,
综 合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金 融 工 程 模 型 、 科 学 严 谨 的 财 务 分 析 和 深 入 的 上 市 公 司 调 研
与 独 特 的 草 根 研 究 等 多 种 手 段 精 选 个 股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第
二 个 层 次 是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层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即 对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三 大 资 产 类 别 间 的 配 置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 并 根 据 当 时 的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行 情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达 到 控 制 基 金 风 险 的 目 的 。 总 之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管 理
的 每 一 个 层 次 都 将 定 性 研 究 和 量 化 分 析 有 机 地 结 合 起 来 , 从 而 保 证 投 资 决 策 的
科学性与风险收益结构的最优性。
1、 自下 而上的股票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整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以 “ 自 下 而 上 ” 的 股 票 选 择 为 核 心 。 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的 主 要 对 象 是 未 来 具 备 良 好 成 长 性 并 且 现 时 估 值 水 平 较 低 , 股 价 中 尚 未 充 分
反 映 公 司 未 来 高 成 长 性 的 小 盘 股 。 通 常 情 况 下 , 小 盘 股 投 资 将 占 本 基 金 股 票 总
投资的80%以上。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环境中,本基金对小盘股的界定方式为:
基金管理 人每季度将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 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
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 50% 的股票归入小盘股集合; 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
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 ,则参照最近一次排序的结
果 决 定 其 是 否 纳 入 小 盘 股 集 合 。 若 因 某 些 小 盘 股 市 值 的 相 对 变 化 而 导 致 小 盘 股
的 投 资 比 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本 着 投 资 人 利
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 基 金 对 于 小 盘 股 的 界 定 方 式 将 随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未 来 的 发 展 与 变 革 情 况 作
出相应的调整。
成 长 性 和 估值 水 平 是 本 基 金 选 择 股 票 过 程 中 考 虑 的 两 个 最 主 要 因 素 , 基 于
对这两方面因素的考量,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两类股票。
(1 )在行业处于 高速增长时期或公司在行业中具有独特的、短期内难以被
模 仿 的 竞 争 优 势 , 使 得 公 司 在 未 来 具 有 可 持 续 的 高 成 长 性 , 并 且 目 前 的 估 值 水
平较低的上市公司;
(2 )公司的现状不甚理想,但经过深入调研发现,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将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发 生 实 质 性 变 化 , 使 公 司 的 业 绩 得 以 大 幅 度 增 长 , 并 且 这 种 基 本
·57 ·
面的变化尚未充分反映到股票价格中的上市公司。
2、资产 类别配置层面的风险管 理
虽 然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采 取 的 是 “ 自 下 而 上 ” 的 投 资 策 略 , 但 仍 然 要
通 过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手 段 在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三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过 程 中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的 市 场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 金 融 市 场 的 利 率 变 化 和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的 变 动 , 积 极 有 效 地 调 整 基 金 的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比 例 , 以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的市场风险暴露。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的 基 本 范 围 为 : 股 票 资
产20%-75%; 债券资产 20%-65%; 现金类资产5%-15%。 在资产配置方面, 本基 金
在 强 调 基 金 投 资 偏 股 型 的 同 时 也 注 重 保 持 整 体 投 资 组 合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 以 规 避
小盘股的流动性风险。
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选择的资产 资产配置低限 资产配置高限
股票 以中国 A 股市场上的小盘股为主 20% 75%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包括可转债)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20% 65%
现金 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 5% 15%
3、债券 投资组合的构建和管理
为 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规 避 小 盘 股 市 场 的 市 场 风 险 , 在 进 行 股 票 、 债 券 与 现 金
三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把 基 金 资 产 中 的 一 部 分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适 时 构 建 与 调 整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对 象 目
前 主 要 是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品 种 , 投 资 工 具 包 括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包 括 可 转 换 债 券 )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此 外 , 未 来 市 场
可能推出的各类固定收益证券及其衍生金融工具也将成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国 内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结 构 调 整
因 素 ( 包 括 资 金 面 结 构 调 整 、 制 度 建 设 和 品 种 创 新 、 投 资 者 结 构 变 化 ) 对 债 券
·58 ·
市 场 的 影 响 ,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的 走 势 , 采 取 相 应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将 采 取 利 率 预 期 、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六) 投资程序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分 为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执 行 、 投 资 跟 踪 与 反 馈 、 投
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1 )投资 研究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研 究 过 程 中 , 将 定 期 召
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和投资研究联席会,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目 前 宏 观 经 济 、 金 融 形 势 、 货 币 政 策 及 利 率 水 准 等 总 体
经 济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和 讨 论 , 对 基 金 经 理 提 交 的 报 告 进 行 讨 论 和 表 决 , 决 定 各 基
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 金 经 理 和 研 究 组 定 期 召 开 的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主 要 讨 论 可 投 资 股 票 、 确
定 股 票 库 等 , 为 基 金 投 资 提 供 投 资 对 象 , 并 防 止 基 金 介 入 内 幕 交 易 或 陷 入 不 必
要的关联交易。
(2 )投资 决策
1、基金 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制 作 的 《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 根 据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 市 场 走 势 及
投资研究会议的讨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 ,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
下一阶段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报告》经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签阅后备案。
2、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每 季 度 研 究 组 和 基 金 经 理 针 对 不 同 产 业 的 特 征 , 依 据 各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盈利能力及未来成长性等,提出可投资证券名单,讨论后确定可投资证券名单,
并 上 报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 若 证 券 备 选 库 中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有 重 大 变 化 , 研究
员 应 该 及 时 提 出 最 新 的 研 究 报 告 , 并 通 知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 在 取 得 投 资 组
合管理部同意后作相应调整。
3、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59 ·
研 究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对 可 投 资 证 券 备 选 库 名 单 中 的 公 司 和 其 他 公 司 进 行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调 研 , 并 出 具 研 究 报 告 , 经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后 列 入 基 金 的 核 心
证券库中。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或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时 , 原 则 上 须 选 择 核 心 证 券 库 中 的 证 券 。 研
究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对 于 核 心 证 券 库 中 的 证 券 须 持 续 追 踪 其 基 本 面 及 股 价 变 化 , 并
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并对其投资组合负全 责。
(3 )投资 执行
基 金 所 有 的 交 易 行 为 都 通 过 基 金 交 易 部 统 一 执 行 , 一 切 交 易 在 交 易 资 讯 保
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对于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
资 管 理 制 度 的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部 经 理 应 暂 停 执 行 该 等 指 令 ,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基 金
经理,并向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汇报。
(4 )投资 跟踪与总结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进 行 投 资 总 结 , 对 已 发 生 的 投 资 行 为 进 行 分 析 和 总 结 , 为 未
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1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交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 投 资 总 结 报 告 》 ,
对其投资组合的表现进行分析 ,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 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有
变 化 的 , 基 金 经 理 可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 讨 论 是 否 要 修 改 备 选 证
券库和核心证券库。
3、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
目方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 ,经分管投资的副
总经理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 )投 资核对与监督
基 金 事 务 部 交 易 清 算 员 通 过 交 易 数 据 的 核 对 , 对 当 日 交 易 操 作 进 行 复 核 ,
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的 交 易 操 作 , 须 立 刻 向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汇 报 , 并 同 时 通 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管理部、相关基金经理、基金交易部。
·60 ·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 )风 险控制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两 个 层 次 , 一 个 层 次 是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内 部 的 风 险 管 理 , 另 一 个 层 次 是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全 流 程 的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一 方 面 在
投资管理过程中切实贯彻风险控制的原则; 另一方面根据独立风 险管理机构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的 风 险 评 估 意 见 , 及
时制定相应的改进和应对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落实和执行。
(七) 基金投资 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 本 基 金 成 立 六 个 月 内 , 应 达 到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投资禁止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它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61 ·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与基 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管理 人有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 行
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 规则,利用对敲 、倒 仓等 行 为 来 操 纵 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以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形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它
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 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九)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62 ·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了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 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465,485,134.20 72.95
其中:股票 1,465,485,134.20 72.95
2 固定收益投资 420,630,014.64 20.94
其中:债券 420,630,014.64 20.9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94,508,160.25 4.70
7 其他资产 28,287,417.95 1.41
8 合计 2,008,910,727.0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5,676,794.06 2.80
B 采矿业 74,664,000.00 3.76
C 制造业 1,186,391,289.79 59.7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4,680.00 0.00
·63 ·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59,856,544.95 3.01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业
16,369,009.20 0.8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67,756,816.20 3.4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4,766,000.00 0.24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65,485,134.20 73.7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
1
30017
1
东富
龙
6,555,932
191,236,5
36.44
9.63
2
00062
5
长安
汽车
12,386,89
6
169,700,4
75.20
8.54
·64 ·
3
60006
6
宇通
客车
5,580,000
101,723,4
00.00
5.12
4
60015
7
永泰
能源
15,300,00
0
74,664,00
0.00
3.76
5
00202
2
科华
生物
2,750,000
74,085,00
0.00
3.73
6
00220
2
金风
科技
5,750,000
67,275,00
0.00
3.39
7
00263
8
勤上
光电
3,400,000
61,880,00
0.00
3.11
8
00246
5
海格
通信
3,200,000
56,256,00
0.00
2.83
9
00006
3
中兴
通讯
3,600,000
54,576,00
0.00
2.75
1
0
60051
1
国药
股份
1,859,241
50,106,54
4.95
2.52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089,000.00 3.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089,000.00 3.53
4 企业债券 55,658,048.60 2.8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94,882,966.04 14.84
8 其他 - -
9 合计 420,630,014.64 21.1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65 ·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
1
1100
15
石化转
债
900,00
0
98,127,00
0.00
4.94
2
1130
03
重工转
债
435,24
0
59,558,24
1.60
3.00
3
1130
05
平安转
债
460,00
0
50,347,00
0.00
2.53
4
1130
01
中行转
债
460,00
0
47,637,60
0.00
2.40
5
1302
43
13国开
43
400,00
0
40,020,00
0.00
2.01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66 ·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本 报告 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 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 行主 体 中除 勤上 光电 外 ,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的情形。
勤 上 光 电 (002638 )于2014 年5 月13 日 发 布 公 告 称 ,于2014 年5 月12 日收到
中 国 证 监 会 广 东 监 管 局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违 规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的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和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 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 本 基金 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 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 出基 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 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25,542.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430,032.3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47,878.08
5 应收申购款 883,965.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287,417.95
·67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
1
110015
石化
转债
98,127,000.00 4.94
2
127002
徐工
转债
9,125,279.23 0.46
3
113003
重工
转债
59,558,241.60 3.00
4
113005
平安
转债
50,347,000.00 2.53
5
113001
中行
转债
47,637,600.00 2.40
6
110023
民生
转债
18,712,000.00 0.94
7
110020
南山
转债
10,125,900.00 0.51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8 ·
十 、基金 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不 代 表 未 来
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④
2004-4-12
至
2004-12-31
-6.50% -19.71% 13.21% 0.55% 0.90% -0.35%
2005-1-1
至
2005-12-31
0.21% -4.17% 4.38% 0.72% 0.93% -0.21%
2006-1-1
至
2006-12-31
77.59% 54.63% 22.96% 1.07% 1.03% 0.04%
2007-1-1
至
2007-12-31
121.91% 94.89% 27.02% 1.67% 1.51% 0.16%
2008-1-1
至
2008-12-31
-47.99% -39.72% -8.27% 2.13% 1.95% 0.18%
2009-1-1
至
2009-12-31
47.16% 61.74% -14.58% 1.37% 1.28% 0.09%
2010-1-1
至
2010-12-31
3.98% 4.25% -0.27% 1.31% 1.01% 0.30%
2011-1-1
至
2011-12-31
-23.96% -18.05% -5.91% 1.15% 0.86% 0.29%
2012-1-1
至
2012-12-31
10.80% 4.25% 6.55% 1.15% 0.86% 0.29%
2013-1-1
至
2013-12-31
8.14% 8.37% -0.23% 1.32% 0.82% 0.50%
2014-1-1
至
2014-6-30
6.42% 0.97% 5.45% 1.10% 0.69% 0.41%
·69 ·
2014-1-1
至
2014-9-30
24.94% 14.18% 10.76% 1.03% 0.64% 0.39%
2004-4-12
至
2014-9-30
234.55% 149.12% 85.43% 1.32% 1.15% 0.17%
·70 ·
十 一、基 金财产
(一)基 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银行 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它财产。
( 二)基 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独
立。
本基金银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托 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乙 类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三)基 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 基 金 资 产 独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资 产 , 并
·71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以 其 自 有 的 资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它权利。除依《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72 ·
十 二、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73 ·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 同时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 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
·74 ·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它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它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 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75 ·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 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 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76 ·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暂停估值 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
1、与基金投资有关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出 现 暂 停 估 值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情 况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业 务 , 并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公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7 ·
十 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一) 收益的构 成
基 金 收 益 包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 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事 先 选 择 将 所 获 分 配 的 现 金 收 益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的 规 定
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 基金收益分配 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不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 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临 时 公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006 年 12 月 5 日,本 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单位派发 红利 1.5
元。
2007 年 7 月 31 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 10 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 19.8
元。
(四)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8 ·
现 金 分 红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分 红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分 红 按 分 红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79 ·
十 四、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运作 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以 及 其 它 按 照
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节 假 日 、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为 了 体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度 重 视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零 管 理 费 率
线,该线以如下公式为标准判定在 T 日是否停止收取管理费:
?
?
? ?
1
30
30
1
T
T t
NAVt <0.90 元,其中NAVt 为t 日本基金的累计单位资产净值。
即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 如 连 续 三 十 个 开 放 日 平 均
累计单位资产净值低于 0.90 元, 基金管理人将从下一日开始暂停收取基金管理
费,直至连续三十个开放日平均累计单位资产净值不低于 0.90 元。在连续三十
个开放日平均累计单位资产净值低于 0.90 元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同样暂停
收取本基金管理费。
零管理费率线并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盈利和最低收益的保证。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80 ·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3、其他
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 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在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2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基金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①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 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含)至500万 0.4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②
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含)至500万 1.00%
·81 ·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
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设 置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但 各 银 行 卡 具 体 的 申 购 上 限 要 遵 守 各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上 限 标 准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调 整 上述 交易 费用 和限额
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 提前 进行公告。
本 基 金 并 适 时 参 加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具 体 活 动 细 则 及 费 率
情 况 详 情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公 告 。 该 等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最 终 解 释 权 归相关
代 销 机 构 所 有 , 活 动 具 体 规 定 如 有 变 化 , 敬 请 基 金 投 资 人 留 意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的
有关公告。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1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1年以下 0.50%
持有1年(含)至2年 0.25%
持有2年(含)及以上 0.00%
注: 其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2 年按730 天计算。
(2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50% ,由赎
回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 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
记人所有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部 分 基 金 投 资 人 费 用 的 减 免 不 构
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8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将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开 始 实 施 前 根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转换费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 )适用基金范围: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 、适用基金范围: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的 基 金 范 围 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管 理 的 国 联 安 德 盛
稳 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简 称: 国联 安稳 健混合 ; 基金 代码 :255010 )、 国 联
安 德 盛 小 盘 精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简 称 : 国 联 安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 基 金 代 码 :
257010 )、 国联 安德盛 安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简 称:国 联 安安 心
成 长 混合 ;基 金代 码:253010 )、 国联 安德盛 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简
称: 国联安精选股票; 基金代码: 前端 257020 、 后端 257021 ) 、 国联安德盛
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联安优势股票; 基金代码: 前端 257030 、
后端 257031 ) 、 国联 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 联安红利股
票; 基金代 码: 前端 257040 、 后端 257041 ) 、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简称: 国联 安增利债券; 基金代码:A 类 253020 、B 类 253021)、
国 联 安 主 题 驱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简 称 : 国 联 安 主 题 驱 动 股 票 ; 基 金
代码:257050 ) 、国联 安 信心 增益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简称: 国 联安 信
心增益债券; 基金代码 253030 ) 、 国联安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 ETF 联 接 ; 基 金 代 码 :
257060 ) 、 国联安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联安货币; 基金代码 :
·83 ·
A 级 253050 、B 级 253051 )、国联安优选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
称 : 国联 安优 选行 业股票 ; 基金 代码 :257070 )、 国联 安信 心增 长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简称: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 基金代码: A 类 253060 B 类 253061)、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简 称 :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数 增强 ;基 金代码 :253070 )、 国联安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简 称 :国 联安 保本 混合; 基 金代 码:000058 ) 、 国联 安中 证股 债动态 策 略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简称 : 国联 安股 债动 态;基 金 代码 :000060 )、 国 联安 中
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医药 100 指数 、国联安新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简 称 :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混 合 ; 基 金 代 码 :
000417 )和 国联 安通盈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简 称:国 联 安通 盈
混合;基金代码:000664 )。
本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2 )适用销售机构: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上 直销 平台 、国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柜
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销售机构,并将另行公告。
具体可转换基金为各销售机构已销售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84 ·
(3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①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的 总 费 用 包 括 转 换 手 续 费 、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转 入 基 金
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A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B 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本公司 旗下 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持有时间 费率
国联安稳健混合 全部 0.50%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国联安精选股票
国联安优势股票
国联安红利股票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持有1 年以下 0.50%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0.25%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上证商品 ETF 联接
国联安股债动态
国联安医药 100 指数
持有1 年以下 0.50%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0.30%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持有1 年以下 0.50%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0.20%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 A 持有90 天以下 0.30%
持有90 天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 B 持有30 天以下 0.75%
持有30 天(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持有30 天以下 0.90%
持有 30 天以上(含)至
1 年
0.10%
·85 ·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0.05%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 数 增
强
持有1 年以下 1.50%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1.00%
持有2 年(含)以上 0.00%
国联安保本混合 持有1.5 年以下 2.00%
持有1.5 年 (含) 至 3 年 1.00%
持有3 年(含)以上 0.00%
国联安货币 全部 0.00%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 A 在 同 一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后
又赎回的份额
0.90%
认 购 或 在 某 一 开 放 期 申
购 并 在 下 一 开 放 期 赎 回 的 份
额
0.05%
认 购 或 在 某 一 开 放 期 申
购 , 且 在 下 一 个 开 放 期 未 赎
回, 而是在下一个开放期其后
的开放期赎回的 份额
0.00%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 B 在 同 一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后
又赎回的份额
0.90%
认 购 或 在 某 一 开 放 期 申
购 并 在 下 一 开 放 期 赎 回 的 份
额
0.00%
认 购 或 在 某 一 开 放 期 申
购 , 且 在 下 一 个 开 放 期 未 赎
回, 而是在下一个开放期其后
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00%
国联安新精选混合 持有不到 7 日 1.50%
·86 ·
国联安通盈混合 持有7 日(含)-30 日 0.75%
持有30 日(含)-1 年 0.60%
持有1 年(含)-2 年 0.30%
持有2 年(含)以上 0.00%
注:其中1 年按365 天计算,2 年按730 天计算。
上 述 赎 回 费 率 可 能 根 据 本 公 司 公 告 而 进 行 调 整 , 届 时 以 最 新 公 布 的 费 率 为
准。
C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按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之 间 申 购 费 率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 ,0 ]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如为负数
则取零。
目前,本公司旗下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费率
国联安稳健混合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含)至500 万 1.0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新精选混合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含)至200 万 1.00%
200 万(含)至500 万 0.60%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精选股票(前端)
国联安优势股票(前端)
国联安红利股票(前端)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50 万以下 1.50%
50 万(含)至150 万 1.00%
150 万(含)至500 万 0.60%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上证商品ETF 联接
国联安股债动态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7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80%
·87 ·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 0.30%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保本混合
100 万以下 1.00%
100 万(含)至300 万 0.80%
300 万(含)至500 万 0.40%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医药100 指数
100 万以下 1.20%
100 万(含)至500 万 0.70%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 0.20%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精选股票(后端)
国联安优势股票(后端)
国联安红利股票(后端)
持有1 年以下 1.60%
持有1 年(含)至 3 年 1.30%
持有3 年(含)至 5 年 0.60%
持有5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A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国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 数 增
强
100 万以下 0.80%
100 万(含)至300 万 0.50%
300 万(含)至500 万 0.30%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通盈混合
100 万元以下 0.70%
100 万(含)至200 万 0.50%
200 万(含)至500 万 0.30%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 A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含)至300 万 0.40%
300 万(含)至500 万 0.20%
500 万(含)及以 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增利债券B 全部 0.00%
国联安货币 全部 0.00%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 B 全部 0.00%
上 述 申 购 费 率 可 能 根 据 本 公 司 公 告 而 进 行 调 整 , 届 时 以 最 新 公 布 的 费 率 为
准。
前 端 份 额 之 间 转 换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转 出 金 额 对 应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 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88 ·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办 理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 旗 下 其 他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间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享 受 转 换 费 中 相 应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的 优 惠 , 其 他 费 率 标 准 不 变 。 在 确 定 基 金 转 换 补 差 费 率 时 , 对 于 转 出
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 的 ,申购费率按各基金对应的 4 折优
惠申购费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6% ;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
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 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交 易 费 用 ,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规 要 求 进
行公告。
D 其他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转换费率将在开通时另行公告。
②转换 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 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A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B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C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D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 中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均 以 转 出 金 额 作 为 确 定
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③基金 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 投 资 者 于 某 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将 其 持 有 的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金 500,000 份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者使用的是工行卡(非通
联 支 付 ) 。 假 设 转 换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为
·89 ·
1.250 元,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050 元,假设该投资
者持有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不满 1 年。该金额档次下,国联安精选网上交易转
换为国联安安心成长的网上交易申购补差费率为 0.75%-0.6%=0.15%,则该投资
者最终得到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 算为: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赎 回 费 = 转 出 份 额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500,000.00 ×1.250 ×0.5 %=
3,125 元
申购补差费=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1+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500,000 ×1.250-500,000 ×1.250 ×0.5% )×0.15% /
(1+0.15%)=931.42 元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赎 回
费-申购补差费=500,000.00 ×1.250-3,125-931.42=620,943.58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国 联 安 安 心 混 合 基 金 当 日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620,943.58 / 1.050 =591,374.84 份
(4 )业务规则:
①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 基 金 转 换 采 取 未 知 价 法 , 即 以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各 转 出 、 转 入 基 金 的 单 位 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 基金转
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 者可通过本公司直
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 原则上为 100 份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持有
最低为100 份基金单位。 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时,
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⑤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份 额 及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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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 部 分
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 目 前 , 原 有 基 金 为 前 端 收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转 换 为 其 他 前 端 收 费 的 基 金
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 但 最 迟 应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公告。
(5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 券 交 易 场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③ 因 市 场 剧 烈 波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于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6 )重要提示:
① 基 金 发 行 期 内 不 受 理 基 金 转 入 交 易 申 请 , 该 基 金 成 立 并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业
务后受理基金转换业务。新基金的转换规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②本招募说明书仅对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
国联安精选股票、 国联安优势股票、 国联安红利股票、 国联安增利债券 A 、 国 联
安 增 利 债 券 B 、 国 联 安 主 题 驱 动 股 票 、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益 债 券 、 国 联 安 上 证 商 品
ETF 联接、国联安货币、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 A、国联安
信心增长债券B、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 国联安保本混合、 国 联安股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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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国联安医药 100 指数、国联安新精选混合和国联安通盈混合的转换事项予
以说明。
③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 但 最 迟 应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按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告。
④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三) 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可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增 加 其 他 种 类 的
基金费用。
(四) 基金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
知》的要求,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买 卖 股 票 、 债 券 的 差 价 收 入 , 继 续 免 征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根据财税字[2005]11 号 文 《关于调整证券 (股票) 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自 2005 年 1 月 24 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 0.1% 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字[2005]102 号文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自
2005 年 6 月 13 日起, 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 红利收入暂减按 50% 计入个人应
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8]1 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 的 通 知 》 , ( 一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证 券 市 场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 包 括 买 卖 股票、债
券 的 差 价 收 入 , 股 权 的 股 息 、 红 利 收 入 , 债 券 的 利 息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 暂 不 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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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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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临 时 公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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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信息披露 的形式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严 格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 信息披露 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 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三 日 前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十 五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 金 运 作 信 息 披 露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 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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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 金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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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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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
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公 布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渠 道 进 行 查 阅 , 也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www.gtja-allianz.com 、
www.vip-funds.com)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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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风 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 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会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另外,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处于转轨期,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如国有股、
法 人 股 因 历 史 原 因 而 遗 留 下 来 的 流 通 问 题 可 能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价 造 成 冲 击 , 产
生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股 市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因 此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将 会 通 过 证
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 作 为 平 衡 型 基 金 , 上 述
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下 降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会 下 跌 , 或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导 致 本
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本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采 取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通 货 膨 胀 将 使 现 金 购 买 力 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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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 险
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性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 时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赎 回 申 请 , 则 基 金 财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风险。
(四) 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产 主 要 投 资 于 小 盘 股 。 因 小 盘 股 本 身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较 大 ,
使得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都 要 高 于 平 衡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风险 品种。
(五) 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 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
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 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 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 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 战争、 自然灾害等会导 致
基金资产损失,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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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基 金合同的 终止与 基金财产 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自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 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 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 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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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 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 财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 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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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 务;
1、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购、 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
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 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 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它 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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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
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它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前 提下, 制 订 和调 整 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1) 依 照 《 基金 法 》等 法律法 规 , 代表 基 金对 被投资 上 市 公司 行 使股 东
权利;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其 它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6)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基金财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外, 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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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 托管人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105 ·
(2) 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依 本 《 基 金 契 约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本 《 基 金 契 约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它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5)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金清算;
(6)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乙类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等 基金资产账户, 负责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割 ,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 并 负 责 办 理 基 金 名 下 的
资金往来;
(9)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106 ·
关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 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开 放式 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 申购 、 赎回 等
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基 金管 理 人用 以计算 开 放 式基 金 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 规 定 出具 基 金业 绩和基 金 托 管情 况 的报 告,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中
国银行业监管机构;
(15) 在 定 期 报告 内 出具 托管人 意 见 ,说 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8)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或 有 关 规定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收 益 和赎 回
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 基金 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20)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 或者 由 接管 人接管 其 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 过 错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过错 责 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过错 造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为基 金 利 益向 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23) 不 得 违 反法 律 法规 从事任 何 有 损本 基 金及 本基金 其 它 当事 人 合法 利
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
·107 ·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同 组成。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
项。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变 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它 情
形。
2、 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开会时间、 地点由基金管理
·108 ·
人 选 择 确 定, 在 基金 管理 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或 不能 召 集 时,由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 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109 ·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 现 场 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本人 出 席或 通过 授 权 委 托书 委 派其 代理 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C.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 会 议 的 召开 方 式由召 集 人 确 定。 但 决定 基金 管 理 人 更换 或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A. 现场开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大 于 在 代 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B. 通讯方式开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110 ·
2) 召 集 人 在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上;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它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如 表 决 截 止 日 前( 含 当 日)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 一 、召开事由” 中 所 指 的 关 系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C.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持有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或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 临 时提 案 ( 临时 提案 只 适 用于 现 场 方式 开会 ) , 临时 提 案 最迟 应当 在 大
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
前10 日公告;
D.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 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111 ·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2)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E.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 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 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 有
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 项 。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日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12 ·
A.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通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的 须 以 特 别决 议 通 过事项 以 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 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代 表 担 任 监
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C.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议的 其他人
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113·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种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
(三)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 续 期 间 内 , 基 金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100 人 , 或 连 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 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114 ·
(四) 争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 《 基 金 合 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对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115 ·
二 十、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86,509,130,026 元
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承 兑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资 金 清 算 业
务 ,保 险 业 代 理 业 务 ,代 理 外 国 银 行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账户管 理 服 务 、 认 购 申 购 业 务 , 咨 询 调 查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汇 有 价 证 券 。
·116 ·
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核查
1 、 根 据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之
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
本 协 议 或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 原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持 有 基 金 资 产 , 应 安 全 保 管 所 收 到 的 基 金 的 全 部 资 产 。 基
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为 基 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除依据 《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118 ·
对 于 基 金 申 ( 认 )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基金成立时募集 资金的验证
认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代 销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开设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专户”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投资者申购资金 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 投 资 者 赎 回 而 应 划付 的 款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进 行
划付。
4 、基金的银行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
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的 托 管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19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 、基金证券账户和 资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德 盛 小 盘 精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算。
6 、债券托管乙类账 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成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上 海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易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 德 盛 小 盘 精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乙 类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存副本。
7 、基金资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 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
·120 ·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8 、与基金资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财 产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21 ·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122 ·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负
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议解决 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托管协议 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 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123 ·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 )发生《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24 ·
二 十一、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 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配 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股 东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等服务。
(二)邮 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
心 将 向 该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邮 寄 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基 金 账 户
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 所有在册有 基金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及 第 四 季 度 发生 过 交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最 近 一 季 度 基 金 账 户 状 况 对 账
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 料等。
(三)红 利再投资服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自 动 转 基 金 份 额 ,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客户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125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 款 时 间 和
扣 款 金 额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月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目 前 已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销 售 机 构 为 : 国 联 安 网 上 交 易 ( 限 规
定的银行卡,具体 以相关公告为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银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融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江 海
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万 银 财
富投资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
投 资 者 通 过 国 联 安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可 享 受 前 端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具 体 优 惠 申 购 费 率 以 相 关 公 告 为 准 。 本 基 金 并 适 时 参 加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具 体 活 动 细 则 及 费 率 情 况 详 情 参 见 基 金 管
理人有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 人 的 理 财 需 求 , 将 不 断 增 加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的 代
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 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 语音服务
·126 ·
呼叫 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
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 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时间。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网上 客户服务
网 上 客 户 服 务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查 询 服 务 、 资 讯 服务 以 及 相 互 交 流 的 平 台 。 投
资人可以查询 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 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 服务
投资者可以 在 网 站 上 订 阅 邮 件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 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 及汇款交易方式 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
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
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 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
相应 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开通农行卡、招行卡、工行卡、民生卡、光大
卡、浦发卡、平安卡或天天盈账户的基金投资人还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
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
人留意相关公告。
(七)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在线客服、邮件
·127 ·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
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128 ·
二 十二、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
裁事项。
3、最 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 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2014-04-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宇通客车 (600066) 估值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2014-04-21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2014-04-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
报》 、 《证券日报》
2014-05-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
销平台暂停量化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
报》 、 《证券日报》
2014-05-26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129 ·
2014-07-0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2014-07-18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2014-08-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2014-08-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2014-08-29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2014-09-0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金风科技(002202)和东华软件
(002065)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2014-09-1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
报》 、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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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三、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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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四、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