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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鼎价值(519021)

国泰金鼎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四年 十 月 十一 日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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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国泰金 鼎价 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国 泰金 鼎价 值基 金” 或 “ 本基金 ” )
由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基金 转型 经 2007 年 3 月 9 日 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 获 中国证 监会 2007 年 3 月 27 日证 监基 金字[2007]88 号文核 准。 自
2007 年4 月 11 日起, 由 《 金鼎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 订而 成的 《 国泰 金 鼎价值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 本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管理人 ” 或 “ 管理 人” ) 保 证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集
中申购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拟 申 购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应 充分考 虑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4 年10 月 11 日 , 投 资组 合报 告 为 2014 年3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 6 月30 日。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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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3 第二节 释义 .................................................................. 3 第 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18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第 六节 基 金的 沿革 ........................................................... 36 第七节 基 金的 存续 ........................................................... 37 第八节 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和 份额补 偿 ............................................. 38 第九节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 41 第十节 基 金的 投资 ........................................................... 50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业 绩 ......................................................... 61 第 十二 节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 61 第 十三 节 基金 财产 ........................................................... 62 第十四 节 基金 资产 估值 ....................................................... 62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 收 ................................................... 68 第十六 节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0 第十七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 71 第十八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第十九 节 风险 揭示 ........................................................... 76 第二十 节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 算 ................................. 78 第二十 一节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 80 第二十 二节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94 第二十 三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103 第二十 四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 事项 ................................................ 104 第二十 五节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4 第二十 六节 备 查文 件 ........................................................ 105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 第 一 节 绪言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国泰 金鼎价值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 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 应 详细查 阅 本基 金的 《 基 金合同 》 。 第 二 节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泰 金鼎价 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金 鼎基 金: 指金 鼎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封 闭式 ; 3、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4、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5、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 指《国泰 金鼎价 值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本 基金 合同 由《 金鼎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修 订 而 成 ; 6、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国泰金鼎 价值精 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及 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 本 托管 协议 由 《金 鼎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 7、 招 募说 明书 : 指 《国 泰 金鼎价 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更 新1 次 ,并 于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 内 公告, 更新 内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 容截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8、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行 政规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 议、 通知 等 ; 9、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0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1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 实施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12 、 《 销售 办法 》 :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 13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4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5 、 《 证券 法》 : 指 由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届全 国 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十 八 次 会 议 于 2005 年10 月 27 日 修订 通 过的自 2006 年1 月1 日 起 施行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及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17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 然人 ;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规 定的 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投 资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 并 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中 国 境 外基 金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 额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 24 、直 销机 构: 指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25 、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27 、 登记 结算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28 、 登记 结算机 构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29 、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结 算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国 泰金 鼎价 值精选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 31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本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起始 日, 本基金 合同 自金 鼎证 券投 资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 起生 效, 原 《 金鼎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自 同一日 起失 效 ; 3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 33 、 集 中申 购期: 指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仅 开放 申购 、 不开 放赎 回的 一段 时间 , 最长 不超 过 1 个月 ; 34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35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36 、T 日: 指本 基金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 37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8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9 、 交易 时间 :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 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体时 间见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公 告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 40 、业务规 则: 指 《国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是 规范基 金管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结 算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 41 、 场内 申购 、 赎 回: 指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销 售系 统办 理的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 ; 42 、 场外 申购 、 赎 回: 指不 通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 系统 , 而通过 各销售 机构 柜 台系统 办理 的基 金申 购、 赎回业 务 ; 43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44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45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 一 登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46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 机 构变更 的操 作 ; 47 、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 49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 50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 51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 54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 55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 及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56 、 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并不 能克 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 用 、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 第 三 节 基 金 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4 年 10 月 11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48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龙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 包 括2 只 子基 金 , 分 别为 国 泰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 金、国 泰金龙 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马稳健 回报证券 投资基 金、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金鹿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鹏 蓝筹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国 泰金鼎 价值精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金鼎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 泰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 金象保 本增 值混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 合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国泰双利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国 泰区位优 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国泰中 小盘成 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由金盛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 泰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价 值经 典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上证180 金 融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国泰 上证 180 金 融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 金、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事 件驱 动 策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 用互 利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中小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 泰成 长优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大宗 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国 泰信 用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 6 个月短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 泰金 泰平 衡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 金泰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国泰 民安增利 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国证房 地产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由 国泰估 值优 势可 分离交 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封 闭期 届满 转换 而来 ) 、上 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上证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 外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黄 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淘金互 联网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聚 信价值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结 构转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鑫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金 鑫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 泰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另外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 获得 全国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会 社保基 金资产 管理人资格 ,目前 受托管 理全国社保 基金多 个投资 组合。2007 年 11 月19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获得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本 基金 管理 人成为 首 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户 理财)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 并于 3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 得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QDII ) 资格, 成为 目前 业内 少数 拥有 “ 全牌 照”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囊 括了 公募基 金、 社保 、年 金、 专户理 财 和QDII 等 管理 业 务资格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 会: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国 投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任 综合计 划处 、 资 金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1992 年 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 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1998 年 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总 经理 , 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长。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业务经 理 , 资 本市 场部业 务经理 , 策略 投资 部助理 投资经 理 , 公 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 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 理、 组负责人,现任战略 发展 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陈川,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济 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 中投证 券资 本市 场部 担任 执行总 经理 。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 任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 部高级 经理 、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企业 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 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 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 司纪委 书记 、 副总经 理。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 公 司长 期股 权投资 部总 经 理。现 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监 。2014 年 5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 事, 硕 士研究 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 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 融部 助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 股票 保 险 研究 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 副总 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 究员/ 基金 经 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 总监 。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 国特许 保险 学会 高级 会员 (FCII ) 及英 国特 许保 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 欧 洲) 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起 任忠 利保 险有 限公司 英国 分公 司再 保险 承保人 ;1998 年起任 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理 。2002 年起 任中 意 人寿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2007 年 起任 中 意财产 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0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 中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券部 项目经 理 , 北 京证 券营业 部副经 理 , 天 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 信 息技 术部 主任 、 首席信 息师 、 华北 分公 司 总经理 、 党组 副书 记,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1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历任 法规 处副 处 长、 深 圳监 管专 员办 事处 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处 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 。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 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 2007 年 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 王军,独 立董事 ,博士 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济 贸易大 学法律 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法学 院副院 长、 院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国 法律 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 国 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学 会国 际经 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 中 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法 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 加坡 国际 仲裁 中 心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大 连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立董 事,大 学 学历,高 级经济 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长 白县马 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任 吉林 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1995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董 事,大 学 专科,高 级会计 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设 银行河 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二) 监事 会: 唐建光 ,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 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 在煤炭 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 9 月至 1998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1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建 管理 中心工 作 , 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 中心 副主 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 任资产 管理处 置部 总经理 、企业 管理部 高级 业务总 监。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 Nikhil Srinivasan , 监 事 , 硕 士研究 生 。 先 后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作, 并曾 任 Allianz SE Munich 首 席投资 官。2013 年 2 月 加 入意大 利忠 利集 团, 担任 首席投 资官 。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刘顺君 ,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 中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历 任教员 、 副主 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 任投 资银 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 起在 中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 业管 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组 成员 、 纪 检组长 、 工会 主 席, 福建 业务部 副主 任 、 主任 , 现 任中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乔巍,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 于泰 康人 寿保 险公 司,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 职 于上海 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职于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13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工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 海远 洋运 输公 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 职于 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 展银 行。2010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负 责人 。 2013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束琴 , 监 事 , 大 专学 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先 后担 任行 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监 助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2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会计 师 ,21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 历 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司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8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贺燕萍 , 硕 士, 16 年 证券 业从业 经历 。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 中信 建投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原华 夏证 券有 限 公司) 研究 所和 机构 业务 部 任总经 理助 理;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 历任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销售 交易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和光 大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3 年 8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林海中 , 硕 士研 究生 , 12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历任 专 业助理 、 主任 科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任 主任 科 员、 副 处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2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及 相关研 究人 员配 备 1、现 任基 金经 理 邓时锋 ,男 , 硕 士研 究生 ,14 年证 券基 金从 业经 验 。曾任 职于 天同 证券 。2001 年 9 月 加盟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社 保111 组合 基金 经理 助理 、 国 泰金 鼎价 值 混合和 国泰 金泰 封闭 的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4 月 起任国 泰金 鼎价 值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09 年 5 月 起 兼任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起兼任 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 基金经 理。 2、历 任基 金经 理 国泰金 鼎价 值基 金 :2007 年 4 月 11 日 至 2008 年 4 月由崔 海峰 担任 基金 经理 ,2008 年 4 月起 至今 由邓 时锋 担任 基金经 理 。 金鼎基 金 (2000 年5 月16 日至2007 年4 月10 日) :2000 年5 月至2002 年5 月由张 以 杰担任 基金 经理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 月由 胡定 超担任 基金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4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3 年 3 月 由何 江旭 担任 基金 经理,2004 年 3 月至 2007 年 2 月 由徐 学标 担任 基 金经理 ,2007 年2 月 起由 崔海 峰担 任基 金经理 。 3、相 关研 究人 员配 备 为确保 实现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专 门配 备了精 通基 本面 研究 和数 量 分析 的 研究人 员协 助基 金经 理的 投资管 理工 作 。 研 究开 发 部在对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利 率走 势和 行 业个股 分析 的基 础上 拟定 投资建 议 ; 金 融工 程 相 关 研究人 员 负 责数 量分 析 , 根据历 史模 拟和 风险测 算的 结果 提出 投资 可行性 分析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 成员 在 公司分 管副 总经 理 、 投 资 总监 、 绝 对 收 益投资( 事业) 部、权 益投 资(事业) 部、 量化投 资( 事业) 部等 相关 人员中产 生。公 司总经 理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 以外 的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 成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负 责人列 席公 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审 议并 决 策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部 总经 理 乔巍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收 益投 资( 事业 )部 总经理 沙骎先 生: 量化 投资 (事 业)部 总经 理 张玮先 生: 权益 投资 总监 吴晨先 生: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业 )部 总监 助理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一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4 (六)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十二 )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二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的 发生 : 1、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 或 者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三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发 生; (四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其 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行 为。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二)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三 )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 投资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5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四)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定 了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成 了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 内部 控制 体系 涵 盖了 内 部会 计控 制 、 风 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风 险控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所有 部门和 岗位 , 渗透 各项 业 务过程 和业 务环节 ; (2)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 察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地位 原则 : 公司 的发 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立 完备 风险 控制 指 标体系 , 使风 险控 制更 具 客观性 和操 作性。 2、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保 会计 核算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 建 立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 内容 由 一系 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 岗 位分 离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资 管理控 制制度 、 信息 技 术控制 、 营销 业务 控制 、 信息披 露制 度 、 资 料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 过这 些控 制制 度和 流 程, 对公 司面 临的 投资 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6 4、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通 过对 稽核 监察 部 充分授 权 , 对 公司 执行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 以 及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 确 保公 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二)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五要 素 1、控 制环 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 括科 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理 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的治 理结 构 , 目 前有 独 立董 事 3 名 。 董事 会下 设 提名及 资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 委员 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 营决 策 和发展 规划 进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 公 司设立 的分 管领 导议 事会 议、 总经 理办 公会 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 各部 门之 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 独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资者 服务 的道 德观 和稳 健经营 的管 理理 念 。 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公司 任何 经营 活动 进行 独立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 核算 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 会计 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 各 基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 账 、 独立核 算,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公司 资产之 间 、 以 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7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 与记 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 制、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 在基 金核 算和 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关 功能 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 执 行严 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1)岗位分离 和空间 隔离制 度:为保证 各部门 的相对 独立性,公 司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分 离制度 ;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度 ,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证 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2) 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 过建立 完整 的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 业务控 制, 完 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投 资决策 职能 和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制 职能 , 实行 投资总 监和 基 金经理 分级 授权 制度 和股 票池制 度, 进行 集中 交易 , 以及稽 核监 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 建 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 控 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中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 ; 建 立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投 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3)信息技术 控制: 为保证 信息技术系 统的安 全稳定 ,公司在硬 件设备 运行维 护、软 件 采购维 护 、 网 络安 全、 数 据库管 理 、 危 机处 理机 制 等方面 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度 和控 制流 程; 4)营销业务 控制: 公司制 定了完善的 市场营 销、客 户开发和客 户服务 制度, 以保证在 营销业 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遵 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有 效控 制; 5)信息披露 控制和 资料保 全制度:公 司制定 了规范 的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保 证信息披 露的及 时 、 准 确和 完整 ; 在资料 保全 方面 , 建立了 完善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 及完 整 的会计 、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档 案; 6)独立的监 察稽核 制度: 稽核监察部 有权对 公司各 业务部门工 作进行 稽核检 查,并保 证稽核 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 定了 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 各部门 根据 各自 业务特 点 , 对 业务 活动 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8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点 是业 务活 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确 保公 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 以 适应 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 公 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的报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通 过督 察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 时稽核 监察 部定 期出 具独 立的监 察稽 核报 告, 直接 报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第 四 节 基 金 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9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成 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 设银行” 。中国建设 银行是 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之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 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 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 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元 , 较 上年 增 长 9.95%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 85,900.57 亿元 ,增 长 14.35% ; 客户存 款总 额 122,230.37 亿元, 增长 7.76% 。 营 业收 入 5,086.08 亿元 , 较 上年 增长 10.39% ,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 , 净利 息收益 率(NIM) 为 2.74%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1,042.83 亿元 ,增 长 11.52% , 占营业 收入 比 重为 20.50% 。成 本费 用开 支得到 有效 控制 ,成 本收 入比 为 29.65% 。 实现 利润 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1.28% ;净利 润 2,151.22 亿元 , 增长 11.12% 。 资产 质量 保 持稳定 ,不 良 贷款率 0.99% ,拨备 覆盖 率 268.22% ; 资本充足率 与核心一级资本 充足率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先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 14,650 个 , 服务 于 306.54 万 公司 客户 、2.91 亿 个人客 户, 与中 国经 济战 略性行 业的 主导 企业 和大 量高端 客户 保持 密切 合作 关系; 在香 港 、 新加坡 、 法 兰克 福、 约 翰 内斯堡 、 东 京、 大 阪、 首 尔、 纽 约、 胡 志明 市、 悉 尼、 墨 尔本、 台 北、卢 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 有 建行 亚洲 、建 银国 际、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 拜 、 建行欧 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等 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本集 团的出 色业 绩与良好 表现受 到市场 与 业界的充 分认可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 102 项奖 项, 多项 综合 排 名进一 步提 高, 在英 国《 银行家 》杂 志“ 全球 银 行 1000 强排 名” 中位列 第 5 , 较 上年 上升 2 位; 在 美国 《 福布 斯》 杂 志 发布的 “2013 年 度全 球上 市公 司 2000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0 强排名 ”中 ,位 列第 2 , 较上年 上升 13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 重要机 构授 予的 包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企 业 服务、 私人银 行、 现金管 理、 托 管、 投 行、 养 老 金 、 国际 业务、 电 子商务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 监 督稽 核处 等 9 个职 能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员 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 营 运管 理部 , 长期 从事 计 划财务 、 会计 结算 、 营 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 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4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 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1 度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 人》 评 为 “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 ; 获和讯 网的中国“ 最佳资 产托管 银行”奖 ; 境内权 威经济 媒体《每 日经 济观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托 管机 构 ” 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基 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2 进行 检 查监 督 。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第 五 节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 上 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108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 :沈茜 (二) 代销 机构 1、代 销银 行及 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3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4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4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5 1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1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1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3


中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6 网址:www.bigsun.com.cn 24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5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6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9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7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1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王 飞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18、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市 经济 技 术开 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8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7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9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0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1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 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9 网址:www.essence.com.cn 43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4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46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0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0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2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3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 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5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7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8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9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省 长沙 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 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0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1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3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2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4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5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6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67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68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69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 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3 71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2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3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74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75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2、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4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5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2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2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耀先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6 经办律 师: 廖海 、 田 卫红 四、 审 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魏 佳亮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魏佳亮 第 六 节 基 金 的 沿革 国泰金 鼎价 值精 选混 合证 券投资 基金 由金 鼎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成 。 一 、金鼎证券投资基 金 金鼎证券投 资基金 是根据 《证 券投资 基金管 理暂行 办法》 、国 务院关于 原有投 资基金清 理规范的有 关要求及 中国 证券监督委 员会证 监基金 字[2000]14 号《关于 中国 建设银行原 有 投资基 金清 理规 范方 案的 批复 》 的 精神 , 由 “建 业 基金” 、 “ 沈阳公 众基 金” 、 “陕 建基 金” 三 只基金 经清 理规 范后 合并 而成的 契约 型封 闭式 基金 。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发起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为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于2000 年 3 月 16 日正式 接管 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规 模为232,748,084 份基 金份 额,基 金存 续期 为 10 年 (1992 年 5 月31 日至2002 年 5 月 30 日) 。 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同 意 金 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 扩 募 和 续 期 的 批 复 》 ( 证 监 基 字 [2000]51 号) ,经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证上 字[2000]59 号 文批 准, 金鼎 证券 投 资基金 于 2000 年8 月4 日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挂 牌交 易 。 金 鼎证 券投 资基金 于 2000 年 10 月 19 日完成 扩募 , 基金规 模扩 募 至5 亿 份基 金份额 ,扩 募后 基金 存续 期延 长 5 年 ( 至2007 年5 月31 日) 。 2007 年 3 月 9 日 ,金 鼎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 通过了 金鼎 基金 转 型 议案 , 内容包 括金 鼎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 整存续 期限 、 终止上 市 、 调 整投 资目 标 、 范 围和 策略 以及 修订 基 金合同 等 , 并 形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7 议。依 据中 国证 监会 2007 年 3 月 27 日证 监基 金字[2007]88 号文 核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 依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请基 金终 止上 市,自基金 终止上 市之日 起,原《金 鼎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失效, 《国泰 金鼎价值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 正式 转型 为开放 式基 金, 存续 期限 调 整为不 定期 , 基金投 资目 标 、 范 围和 策略 调整 , 同 时 基 金更 名为 “国 泰金鼎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二、建业基金、沈阳 公众 基金和陕建基金等三 只基 金 建业基金是 经中国人 民银 行(证管办 )[1992]36 号 文及中国人 民银行上 海市 分行沪银 金管[93]5389 号文批 准设 立,由建设 银行原 上海市 信托投资公 司单独 发起并 管理的存续 期 为十年 的封 闭式 契约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该基 金于1993 年 9 月 10 日 起向 上海 市 普教系 统的 教 职员工 定向 发行 , 于1993 年12 月31 日全 额募 足并 开始运 作 。 经 中国 人民 银 行复[1996]330 号文、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市分行沪银非银管[1996]11182 号文 和 上 海 市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证 上 [96]字第 107 号文 审核 同 意,建 业基 金 于 1996 年 11 月 29 日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交易 。 建业基 金基 金规 模为 一亿 基金单 位。 沈阳公 众基 金是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沈阳 市分 行沈 银金[1992]109 号文 批准 设立 , 由中国 建 设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发行并 管 理的存续期不定的封闭 式 契约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该基 金于1992 年5 月 31 日 向社 会公 众公 开 发行并 投入 运作 。 经中 国 人民银 行沈 银 金字[1992]267 号文 审核 同意, 沈阳 公众 基金 于 1992 年 10 月 28 日在 沈阳 证 券交易 中心 挂 牌上市 。由 于经 济形 势发 展需 要 沈阳 证券 交易 中心 于 1994 年 3 月 7 日与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联 网,沈 阳公 众基 金成 为在 上交所 挂牌 交易 的基 金。 沈阳公 众基 金基 金规 模 为 5950 万基 金单 位。 陕建基 金是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陕西 省分 行陕 银复[1992]150 号文 批准 设立 , 由 原 建设银 行 陕西省 信托 投资 公司 ( 现 建设银 行西 安市 东大 街支 行) 发起 , 陕 西建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管理 的存 续期 不定 的封 闭式契 约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该基 金 于 1993 年 9 月向 社会公 众公 开 发行并投入运作。经中国 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审核 同意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大 证交字[1993] 第 10 号文 ,陕 建基 金于 1994 年 1 月 28 日在 大连 证 券交易 中心 挂牌 交易 。陕 建基金 基金 规 模为5000 万基 金单 位 。 第 七 节 基金的 存续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8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 期限 (一) 基金 的类 别: 混合 型基金 ;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三)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连 续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第 八 节 基 金 的 集中 申 购 和 份 额 补偿 一 、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 自2007 年 4 月 18 日至2007 年 4 月 30 日开 放申购 , 期间 不开 放赎 回 , 称 为 “ 集 中申购 期” 。 二 、销售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 法 人及 其他 组织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 者。 三 、销售规模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的 销售 规模上 限 为 100 亿份 。 四 、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各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直 销机构 、 代销 机构 名单 和 联系方 式见 其发 售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情 况增 加其 他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9 五 、集中申购期销售 时间 、方式安排及确认结 果 (一) 集中 申购 方式 集中申购将通过场外集中 申购的方式进行,本次集 中申购将暂不开通场内集 中申购方 式。 场外 集中 申购 不 使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系 统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网点 、 场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办理 。 (二) 集中 申购 价格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申报 价格 为每 份 1.000 元 。基 金集 中申购 代码 为“519021”。 (三) 集中 申购 份额 的确 认 集中申 购款 项在 集中 申购 期间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集 中申购 期结 束前 任何 人 不 得动用,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在 集中 申购 期结束 后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投资 者所 有 。 集 中申 购 期结束 后 , 由 注 册登记 机构 计算 投资 者集 中申购 应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3 日 内聘 请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集中 申购 款项 的验 资。 验资结 束日 为原 金鼎 基金 基金份 额拆 分日 , 基金 管 理人将 通过 基金 份额 拆分 , 使 得验 资 结束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0 元 , 再 根据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原 金鼎 基金 持有人 应获 得 的基金 份额 ,并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进行 登记 确认 验资 结果将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拆 分是 指在 基金 资 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 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 总额 , 使 得基金 份额 净值 相应 降低 , 但调整 后的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占 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例 不发 生 变化。 份额 拆分 对持 有人 的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 (四) “末日 比 例确 认 ” 的处理 方式 为了基 金平 稳投 资运 作的 需要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集中 申购 期 内对 基金 集中 申购 总规模 实 行限 量100 亿份 。 1、集 中申 购期内 申 购申 请 不超 过 100 亿 份( 含 100 亿份) 的情 形: 若 集 中申 购 期内 申 购申请 全部 确认 后本 基金 集中申 购 的 总份 额不 超 过 100 亿 份( 含 100 亿份) , 则所有 的有 效 申购申 请全 部予 以确 认。 2、集 中申 购期内 申 购申 请 高于 100 亿份 的情 形: 若 集中申 购期内 申 购申 请全 部确认 后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的总 份额 超过 100 亿份, 将 对集 中申 购期内 最后 一个 申购 日之 前的有 效申 购 申请全 部予 以确 认 , 对 最 后一个 申购 日有 效申 购申 请采用 “ 末日 比例 确认 ” 的原则 给予 部分 确认 , 未确 认部 分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五) 集中 申购 确认 比例 和确认 结果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0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为 15,551,187,792.62 元人 民币 , 按 照本 基金 在集 中 申购期 内的 最终 有效 申购 确认金 额折 合基 金份额 不超 过100 亿 份基 金份额 的规 定 , 本 基金 集 中申购 的确 认比 例 为64% , 本基金 的最 终 有效申 购确 认金 额 为 9,952,760,147.95 元人 民币 , 扣除集 中申 购费 后, 本基 金的最 终净 有 效集中 申购 确认 金额 为9,856,972,934.00 元 人民 币 ,折合 基金 份 额9,856,972,934.00 份。 申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1,789,654.55 元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 额 1,789,654.55 份 。本 次 集中申 购净 申购 资金 已 于2007 年 4 月 24 日 全额 划 入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开 立的本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申 购户 数为 478,509 户, 按照 每 份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 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 本 次净 有效 集中 申购 资金及 其产 生的 利息 结转 的基金 份额 共 计9,858,762,588.55 份, 已分别 计入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截至 2007 年 4 月 24 日 止 ,原金 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总 份额 由 500,000,000.00 份折 算为822,275,245 份 , 原金 鼎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因暂 未指 定交 易等 原因产 生的 未 领取现 金红 利 3,760,204.80 元 人民 币确 认为 基金 份 额 3,760,204.80 份。 本 基金总 份额 由 500,000,000 份 变更 为826,035,449.80 份。 六、 基金份额补偿 对于原 金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为鼓 励其 长期 持有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以 自有 资金 提供份 额 补偿, 具体 安排 如下 。 (一) 补偿 对象 :限 于持 有由原 金鼎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型而 来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二) 补偿 安排 : 1、在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 满 6 个月 之日 (如 该 日为节 假日 ,则 顺延 至最 近一个 开 放日) ,注 册登记机 构将根 据各个持有 人持有 的由原 金鼎基金 基金份额 转型而 来的基金 份额 数量 , 不 包括 当日 尚未 赎回 的在此 期间 投资 者持 有该 基金份 额通 过红 利再 投资 获得的 基金 份 额 (若 有) , 按0.75% 的 比 例增加 其 基 金份 额 ( 按四 舍五入 保留 至整 数位 ) , 同 时扣减 基金 管 理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份额补 偿安 排, 对截 止 2007 年 11 月26 日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登记 在册 的原金 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施第 一次 份额 补偿 。 本次 实施份 额补 偿 基数 为453,606,273.42 份 基金份 额, 份额 补偿 为 3,402,621 份 基金 份额 。 2、在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 满 1 年之 日( 如该 日 为节假 日, 则顺 延至 最近 一个开 放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1 日) ,注册 登记机构 将根据 各个持有人 持有的 由原金 鼎基金基 金份额转 型而来 的基金份 额数 量, 不包 括当 日尚 未赎 回的 在此期 间投 资 者 持有 该基 金份额 通过 红利 再投 资获 得的基 金份 额 (若有 ) , 按0.75% 的 比例 增加其 基金 份额 (按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整数 位) , 同时 扣减基 金管 理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前次 补偿所 得基 金份 额不 参与 此次补 偿。 第 九 节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 赎 回 与转换 一 、申购、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一 ) 本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 回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以电 话、传 真或 网上 等形 式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 具体办 法另 行公 告。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销 售机 构赎 回 原 金鼎 基金基 金份 额。 1、原金鼎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指定交 易在本 基金场 内代销机构 的,基 金份额 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 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 统 。 基 金开 放赎 回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其指 定交 易的 本基 金场 内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 2、 原 金鼎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办理 指定 交易 或指 定交易 在非 本基 金场 内代 销机构 的,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 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开 设 国泰金鼎价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临时账 户 (以 下简 称 “ 临 时账户 ” ), 用 于归 集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基 金开放 赎回 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通 过中 国建 设银 行代销 网点 、 代销 证券 公 司或基 金管 理人 直销网 点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确认 其权 益的 相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无误 后报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据此 办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 将 基金 份额 从 临时账 户扣 减 , 同 时记 增 持有人 基金 账户 基金 份额 。 此 后, 投资 者可 通过 相 关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确 认权 益的 具体 流程 和要求 ,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有关公 告。 (三 ) 直 销机 构、 代销 机 构名 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本基 金的发 售公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情况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 可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2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场外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开放时间 由基 金管理人与 销售机构 约定 ,基金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变 更登 记完成 后开 始办 理申 购 , 暂不开 放赎 回 , 集 中申 购 期不超 过 1 个月 。 集 中申 购期 结束后 , 本 基金 可暂 停办 理申购 和赎回 , 暂停 期间 不超 过1 个月 。 暂 停期 间结束 后, 本基 金将 开放 申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集中 申购 期结束 后 3 个工 作日 内聘 请合格 的验 资机 构验 资 , 自 收到验 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有 关备 案手 续。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上 述公 告或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上 述公 告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一) “未知 价”原 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二)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三)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四)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 (五 ) 投 资者 通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 务时 , 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3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二)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登记结算机构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并 在 T+1 日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一般 可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 额 (一) 投资 人办 理场 内申 购时, 每次 申购 金额 不得 低于 1000 元, 超过 部分 需 为 100 元 的整数 倍, 最高 不能 超 过 99,999,900 元 ;投 资人 办 理场外 申购 时, 每次 申购 金额不 得低 于 1000 元。 投资者 可以多 次 申购,累计 申购金 额不设 上限。基金 投资者 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 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二 )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份额时 , 可申 请将 其持 有 的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 回最低 份数 为100 份, 本 基金交 易账 户不 设最 低持 有限额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在特 殊 情况下 , 有权 在维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情 况下 , 根 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决定 暂停申 购本 基金 , 具体 情 况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最迟 于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公 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4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金采用 比例费 率计算 申购费用。 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申购 费用系投 资者申购 基金时 直接 交纳 的销 售费 用,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 客 户服 务 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后的 具体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日常申 购费 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M<200 万元 1.0% 200 万 ≤M <500 万元 0.6% M≥50 0 万元 1000 元/笔 (二) 赎回 费用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须缴纳 赎回费;本 基金赎 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 5%。 开放日常 申购、赎 回后的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不含1 年) 0.5% 1 年到2 年 (不 含 2 年) 0.2% 2 年( 含2 年) 以上 0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调 整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 并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2 个工 作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定 地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 可以 采取 销售 服 务费等 收费 方式 , 制定 相 关业务 规则 , 并及 时在 指 定媒体 上予 以公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5 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 支付 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注 : 对 于500 万 (含 ) 以 上的申 购适 用绝 对数 额的 申购费 金额 , 即净 申购金 额=申 购 金额 - 申购 费用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二) 基金 净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 请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 并 在T+1 日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四) 申购 份额 余额 计算 结果的 处理 方式 : 上述结 果的 数值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第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五)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 后第3 位 四舍 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一 )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 意, 基金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6 (二)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 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自 T+2 日起 的赎 回开 放日 内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三)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 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应于实 施 前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一)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二)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三)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四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五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六)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一)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二)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三)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四)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五)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7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 十一 、 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 净赎 回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与基 金转 换申请 转出 份额 总数 之和 扣除申 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申请转 入份 额总 数的 余额 ) 申 请超 过上 一工 作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即 被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行 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 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10%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赎 回的部 分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 上( 含 2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三)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8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十二 、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一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二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 第2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四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2 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提 前2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 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一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和公 告 , 提 前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四 、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人 或机构 投 资 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 转给其他自然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9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2 个 月内办 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规 则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则 为准 十五 、 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 记 (一)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 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 业 务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席 位)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二) 跨系 统转 登记 1、跨系统转 登记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2、本基金跨 系统转 登记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十六 、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 书中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约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被 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 利再投 资) 依法 处置 。 具体 执行办 法由 《 国 泰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约 定。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有明 确规 定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或其它 业务 , 并会 同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制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0 定、公 布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第 十 节 基 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价 值精 选混 合型 基金 , 以 量化 指标 分析 为 基础 , 在 严密 的风 险控 制 前提下 , 不 断谋求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定 回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短期金 融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其中债 券投 资的 主要 品种 包括交 易所 和银 行间 两个 市场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与可 转换 债。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35%-95% ,权证投资比例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 ; 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60% , 其 中资产 支持 证券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10%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策略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家 财政 和货 币政 策、 国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 的分 析 , 预 测宏 观经 济的 发展 趋 势, 并据 此评 价 未来一 段时 间股 票、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主 动调 整股票 、债 券及 现金 类资 产的配 置 比 例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主要 包括 战略性 资产 配置 和战 术性 资产配 置 : 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首先分 析 较长时间段 内所关 注的各 类资产的预 期回报 率和风 险,然后 确定最能 满足各 类基金风 险-回 报率目 标的 资产 组合 ; 战 术性资 产配 置根 据各 类资 产长短 期平 均回 报率 不同 , 预 测短 期性 回 报率 , 调 整资 产配 置, 获 取市场 时机 选择 的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主 要采用 定量 分析 与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 在定量 分析 方面 , 主要 采 用均衡 市盈 率预 测模 型 , 并参考 其他 相关 指标 。 均 衡市盈 率模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1 型的思 路是 通过 测 算A 股 市场理 论上 均衡 的市 盈率 水平 , 然 后将 其与A 股 市 场整体 、 基金 股 票池的 实际 市盈 率水 平进 行比较 , 来判 定股 票市 场 系统性 风险 的高 低 , 最 后 则根据 理论 值与 实际值 的差 异程 度来 决定 资产配 置中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另外 , 本 基金 还 参照股 息率 、 收 益率差 距表 (1/PE- 银行 利 率)等 指标 ,来 判断 股市 是否处 于合 理水 平。 在定性 分析 方面 , 主要 对 可能影 响市 场走 势的 相关 因素进 行定 性分 析 , 并 对 根据定 量模 型作出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进 行修正 。 定性 因素 涉及 很 多方面 , 主要 包括 国家 宏 观经济 和证 券市 场政策 、 利率 和汇 率政策 、 国 家政 治环 境、 资本 项 目外汇 管理 政策 、 市场参 与主体 的诚 信程 度等。 (二) 股票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量 化分 析为 基础 , 从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分析 入手, 建立 基金 的一、 二级 股票池 。 根据股 票池 中个 股的 估值 水平和 α 值 , 运用 组合 优 化模型 , 积极 创建 并持 续 优化基 金的 股票 组合, 在有 效控 制组 合总 体风险 的前 提下 ,谋 求超 额收益 。 基金股 票池 的建 立 本基金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方 法, 从个 股选 择入 手, 根 据个股 的基 本面 信息 , 运 用多因 子模 型, 选取 各行 业中 具有 内 在价值 的个 股组 成基 金的 一级股 票池 ; 在一 级股 票 池的基 础上 , 运 用现金 流折 现模 型和 个股 超额收 益分 析, 筛选 个股 组建基 金的 二级 股票 池。 1、一 级股 票池 个股 筛选 本基金 在建 立一 级股 票池 时 , 是以 行业 为单 位, 按 照不同 行业 各自 的特 点 , 选取不 同的 估值因 子构 建多 因子 估值 模型 , 对 行业 内的 个股 进 行估值 。 本基 金的 行业 分 类以天 相行 业分 类标准 为依 据。 本基金 在运 用估 值模 型对 行业内 个股 内在 价值 估值 的基础 上 , 选 取各 行业 内价 值排名 前 1/3 的 个股 组成 基金 的一 级股票 池。 2、二 级股 票池 个股 筛选 本基金 二级 股票 池是 以现 金流折 现模 型和 个股 超额 收益分 析 (个 股的 α 值 ) 做 为筛选 标 准对基 金一 级股 票池 中的 个股进 行二 次筛 选。 本基金 在运 用现 金流 折现 模型时 ,通 过对 上市 公司 未来业 绩的 预测 和场 景模 拟等方 法 , 估算个 股的 未来 现金 流; 在折现 因子 的 确 定上 , 本 基金运 用加 权平 均资 本成 本模型 (WACC ), 充分考 虑到 股权 成本 和债 券成本 的差 异和 税务 盾牌 的作用 , 精确 估算 个股 的 折现值 。 对于 周 期性行 业等 现金 流波 动较 大的行 业 , 本 基金 在现 金 流折现 的基 础上 , 依据 这 类个股 的市 场表 现,估 算个 股的 α 值 ,以 α 值作 为二 次选 股的 优先 考虑因 素。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2 本基金 在一 级股 票池 中选 取折现 值靠 前 的300 个左 右个股 组成 基金 的二 级股 票池。 3、股 票组 合构 建和 调整 本基金 在充 分考 虑个 股内 在价值 和风 险收 益水 平的 基础上 , 在二 级股 票池 中选 取个股 构 建基金 的股 票组 合, 运用 组 合优化 模型 不断 优化 股票 组合, 以达 到单 位风 险下 的 收益最 大化 。 (三) 债券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资 产投 资主 要以长 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中 短期 的经 济 周期 、 宏 观 政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通过 债券 置换 和收 益 率曲线 配置 等方 法 , 实 施 积极的 债券 投资 管理。 1、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具体 策 略 当预测 收益 率曲 线平 行上 移或是 陡峭 化时 , 适当 地 降低债 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当 预测 收 益率曲 线平 行下 移或 是平 坦化时 , 适当 地增 加债 券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 当预 测 收益率 曲线 剧烈 平行上 移时 , 同时 降低 债 券组合 的平 均久 期和 债券 组合的 持仓 量 ; 当 预测 收 益率曲 线剧 烈平 行下移 时 , 同 时增 加债 券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和债 券组 合的持 仓量 ; 当预 测收 益 率曲线 ( 正向 或 是反向 )蝴 蝶型 变化 时, 适当地 将债 券组 合进 行子 弹型或 是哑 铃型 配置 。 2、债 券置 换策 略 本基金 以利 差分 析为 基础 , 当 债券 利差 增大 时, 适 当增加 企业 债和 金融 债的 数量 、 减 少 国债的 数量 , 当债 券利差 减小时 , 适当 增加 国债的 数量 、 减 少企 业债 和金融 债的数 量 ; 债 券 组合的 平均 信用 等级 保持 在投资 级(A+级 )以 上。 在通过 上述 配置 方法 构建 债券组 合之 后 , 本 基金 在出 现以下 情况 时对 债券 投资 组合进 行 动态调 整: (1) 短 期经 济运 行指 标, 如短期 通货 膨胀 率 、 短 期 名义利 率 、 汇 率等 发生 变 动, 引起 的 市场实 际利 率的 变动 ; (2) 中 长期 国内 通货 膨胀 预期的 变动 引起 中长 期利 率走势 变动 , 导致 整个 投资 组合重 新 估价; (3) 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 作引导市场收益率水平的走向,从而引起债券市场结构性调 整; (4) 债 券一 级市 场上 的发 行方式 创新 及新 债定 价与 申购情 况发 生变 化 , 导 致二 级市场 收 益率产 生波 动; (5) 由 于市 场交 易规 则改 变等因 素引 起的 流动 风险 溢价的 重新 估价 ; (6) 市 场平 均风 险偏 好的 变化引 起信 用风 险溢 价的 变动;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3 (7) 单 个券 种或 某一 类别 债券的 定价 偏差 ,也 就是 市场失 衡导 致的 投资 机会 等。 四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 较基 准:65% 上 证 综 合指数 收益 率+35% 上证 国 债指数 收益 率 上证综 合指 数以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所有 股票 为样 本, 大部 分 为 中国A 股 市场 中代表 性 强、 流动 性高 的主 流投 资 股票 , 基本 能 够反 映A 股 市场发 展趋 势 。 该 指数 具 有较强 的公 正性 与权威 性 , 市 场代 表性 较 强; 上证 国债 指数 是以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所有 固定利 率国 债为 样本, 按照 国债发行 量加权 而成。上证 国债指 数是上 证指数系 列的第一 只债券 指数,反 映我 国 债券 市场 整体 变动 状况 ,具有 较强 的市 场代 表性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于 外部 投资 环境 或法 律法规 的变 化而 使得 调整 业绩比 较 基准更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在 经过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可 以对业 绩比 较 基准进 行适 当调 整, 并在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公 告 并 予 以实 施。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具有 较高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品种 。 六、投资决策过程 投资决 策过 程见 图1 所示 。 (一) 投资 组合 构建 及调 整过程 基 金 经理 小组 制定 年度 及分 阶 段的 项目 投资 计划 和组 合 计划 :项 目投 资计 划应 列 明投 资目标 及其 实现 方式 。 组 合计划 应包 括对 市场 的看 法、 基金 资产 中的 相关 资 产比重 , 并阐 述 理由; 基金经 理小 组将 组合 计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基 金 经理 小组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审 批意 见确 定一 定 阶段 内的 投资 组合 计划 , 并组 织实施 ; 1、投资组合 调整: 由于市 场情况的变 化,公 司研究 部提出报告 或者基 金经理 小组认为 现有组 合需 要调 整的 , 基 金经理 小组 可在 授权 范围 内调整 投资 组合 , 同时 将 调整结 果报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备案 ; 2、基金经理 小组须 定期评 估现有投资 组合的 表现, 并向投资决 策委员 会报告 投资运作 情况, 其中 月度 、季 度、 半年度 以及 年度 报告 须以 统一格 式报 告。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4 图1: 投资 决策 过程 示意 图 (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工 作程序 1、由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任 召 集, 通常 每月 召 开 1-2 次会议 ,遇 有重 大事 件, 可随时 召 开会议 ; 2、 每 次会 议所 形成 的决 策 意见须 形成 书面 记录 , 并 由参加 会议 的成 员签 字或 主任签 发。 在决策 记录 中应 明确 有无 不同意 见, 并把 不同 意见 记录在 案; 3、 为 支持 决策 的科 学性 和 有效性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可以邀 请与 本决 策相 关的 人士列 席, 列席人 员可 充分 发表 意见 ,但不 参与 决策 ; 4、 决 策委 员会 每过 一段 时 间对前 阶段 决策 意见 进行 必要的 检讨 , 总结 经验 , 吸取教 训, 提高决 策有 效性 。 (三) 基金 交易 过程 本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各 基金将 独立 、 平等 地使 用 公司统 一的 中央 交易 平台 。 交 易管 理 部 公平 、 及时 地处 理所 有 投资产 品的 交易 指令 , 并 保护不 同产 品之 间的 交易 秘密 。 基 金经 理 小组必 须遵 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和 交易 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规 定 , 经 由 交 易管 理部 统一执 行交 易 指令。 七 、选券标准 (一) 债券 资产 选择 标准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资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稽 核 监 察 部 组合构 建与 调整 个股( 个券 )选 择 交易实 施 绩效评 价 基金经 理小 组 研究开 发部 交易管 理部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5 1、个 券信 用等 级在AA 级 或其同 等级 别以 上; 2、相 同剩 余期 限中 到期 收 益率较 高的 ; 3、有 较好 流动 性( 日成 交 量大、 买卖 价差 小) ; 4、通 过二 叉树 模型 估算 所 含期权 被市 场低 估的 可转 债; 5、可 转债 具有 不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担 保或 者资 产抵 押。 (二) 股票 资产 选择 标准 1、利 用多 因子 估值 模型 筛 选出的 各行 业股 值 前1/3 的个股 ; 2、根 据现 金流 折现 模型 和 个股 α 值, 对个 股进 行二 次估值 ; 3、通 过内 在价 值分 析, 对 内在价 值被 低估 的个 股进 行重点 投资 。 (三) 权证 选择 标准 : 对权证 的投 资建 立在 对标 的证券 和组 合收 益进 行分 析的基 础之 上 , 主 要用 于锁 定收益 和 控制风 险。 1、考量标的 股票合 理价值 、标的股票 价格、 行权价 格、行权时 间、行 权方式 、股价历 史与预 期波 动率 和无 风险 收益率 等要 素, 估计 权证 合理价 值; 2、计算权证 合理价 值与其 市场价格间 的差幅 以及权 证合理价值 对定价 参数的 敏感性, 为权证 的具 体操 作提 供依 据。 八 、投资限制 (一)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5、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6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5%-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60% , 其 中资产 支持 证券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6 7、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8、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本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9、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二)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7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 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350,536,998.97 89.11 其中: 股票 2,350,536,998.97 89.1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3,540,252.35 5.06 其中: 债券 133,540,252.35 5.0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6,657,996.89 3.2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6,977,439.69 2.54 8 合计 2,637,712,687.90 100.00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35,840,107.62 54.7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81,272,747.79 3.1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41,856,903.49 9.2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590,000.00 0.1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47,531,348.20 1.81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39,445,891.87 20.5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50,536,998.97 89.60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例(%) 1 002551 尚荣医 疗 7,150,000 193,908,000.00 7.39 2 600872 中炬高 新 17,500,000 192,500,000.00 7.34 3 600511 国药股 份 7,009,971 188,918,718.45 7.20 4 300188 美亚柏 科 4,659,949 179,175,039.05 6.83 5 600276 恒瑞医 药 3,800,000 140,866,000.00 5.37 6 002507 涪陵榨 菜 4,614,166 122,690,673.94 4.68 7 300271 华宇软 件 2,429,738 118,765,593.44 4.53 8 002229 鸿博股 份 6,004,315 117,264,271.95 4.47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9 9 000625 长安汽 车 8,504,127 116,506,539.90 4.44 10 600518 康美药 业 6,500,000 104,130,000.00 3.97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96,100,950.00 3.6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37,439,302.35 1.43 8 其他 - - 9 合计 133,540,252.35 5.09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9931 09国债31 500,000 50,041,950.00 1.91 2 110015 石化转 债 343,160 37,414,734.80 1.43 3 019322 13国债22 240,000 24,069,600.00 0.92 4 019407 14国债07 100,000 10,002,000.00 0.38 5 140007 14 附息 国债07 100,000 9,988,000.00 0.38 (六)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0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 投资股 指期货。若 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本 基金将 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 则,以套期 保值为 主要目 的,有选择 地投资 于股指 期货。 套 期保值将 主要采 用流动性 好、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在进 行股指 期货投 资时,将通 过对证 券市场 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 势的研 究,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管理 人将充 分考虑 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特 征,通 过资产 配置、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规对 于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的投 资策略 另有规 定的,本基 金将按 法律法 规的规定 执 行。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 制 日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39,577.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3,473,997.5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62,155.75 5 应收申 购款 101,708.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977,439.69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1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 债 37,414,734.80 1.43 2 128002 东华转 债 24,567.55 0.00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十一节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4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4 月11 日至 2007 年12 月 31 日 58.30% 1.69% 32.70% 1.41% 25.60% 0.28% 2008 年度 -53.83% 2.33% -47.00% 1.84% -6.83% 0.49% 2009 年度 84.39% 1.48% 48.51% 1.23% 35.88% 0.25% 2010 年度 10.11% 1.22% -8.02% 0.92% 18.13% 0.30% 2011 年度 -23.76% 0.93% -13.17% 0.75% -10.59% 0.18% 2012 年度 -5.06% 0.96% 3.57% 0.71% -8.63% 0.25% 2013 年度 29.66% 1.25% -3.18% 0.75% 32.84% 0.50% 2014 年上 半年 -3.01% 1.18% -1.37% 0.58% -1.64% 0.60% 2007 年4 月11 日至 2014 年6 月30 日 35.08% 1.46% -17.49% 1.12% 52.57% 0.34% 第 十 二 节 基 金 的融 资 、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2 第 十 三 节 基 金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 第 十 四 节 基 金 资产 估 值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3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 易 场 所 的 正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一)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按 成本 计量 ; (2)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流通 受限 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2 小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二) 债券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3、发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在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4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 1-5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5 小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三) 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上 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 , 共 同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的基本原则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5 (一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 种 , 如 估值 日有市 价的 , 应 采用 市价 确定公 允价值 。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应采 用最 近交 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应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值 。 有 充足 证据 表 明最近 交易 市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 (二 ) 对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投资 品种 , 应采 用市 场 参与者 普遍 认同 , 且被 以 往市场 实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 用估 值技 术得 出的 结 果, 应反 映估 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时 , 应 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 应通 过定 期校 验, 确保 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三 ) 有 充足 理由 表明 按 以上估 值原 则仍 不能 客观 反映相 关投 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 公司 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托 管银 行进 行商 定, 按最能 恰当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五 、估值程序 (一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一)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6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7 (三)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差 达到或 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因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二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三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四)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情 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8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 第6 项 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 第2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 场规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注: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会 计字[2006]23 号 《 关于 基 金管理 公司 及证 券投 资基 金执行 〈 企 业会计 准则 〉 的通 知》 和 2007 年9 月29 日 《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修改 旗下基 金基 金 合同的 公告 》更 新了 以上 基金资 产估 值部 分的 内容 。 第 十 五 节 基 金 的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三)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用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七)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八 )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允许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 以从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九)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9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法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公 允的 市 场 价 格 按 实列支,法律法规另 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三 )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 费 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情 况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基 金托 管 费 率 。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 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0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第 十 六 节 基 金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 买卖 证券 差价 ; (二)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三) 银行 存款 利息 ; (四)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五)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值 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一)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三 )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 的银行 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四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 益可进 行分 配 , 本 基金 收 益每年 最多 分配6 次, 每年 基金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当年 可分 配收益 的 90% ; (五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为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1 (六)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七) 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 弥补上 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行 当年 收益 分配 ;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 布后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 体方案 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 红利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第 十 七节 基 金 的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 (二)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计 制度 ; (五)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六 )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 整的会 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 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 对并书 面确 认。 二 、基金的审计 (一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本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2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二)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三)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 以更换 。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基金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第 十 八 节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一、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二、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三、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失 ; 四、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 五、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六、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3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 份额集 中申购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 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份额 集中申购 的 3 日 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 、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集 中申 购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 中申 购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二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4 六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一)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需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二)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并 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 工作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四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五 )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按规 定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及 决议 ; (二)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三)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四)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六)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七)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延 长; (八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九)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0% ;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十一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十二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5 (十三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十四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十五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十六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十七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十八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十九 )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少 代销 机构 ; (二十 )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构 ; (二十 一)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二十 二)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二十 三)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二十 四)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二十 五)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二十 六)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二十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十一 、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供公 众查 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6 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第 十 九节 风 险 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一)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二)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 生 风险 。 (三)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四)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不同信 用水 平货 币市 场投 资品种 应具 有不 同短 期收 益率曲 线结 构 , 若 收益 率曲 线没有 如 预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 资决 策出现 偏差 将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五)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六) 国际 竞争 风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WTO 以 后 ,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市 公司 在这 些 因素的 影响 下将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7 存在更 大不 确定 性。 (七)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 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拒绝 支付 债券 本息 , 导致基 金 财产损 失。 三 、管理风险 (一 ) 在 基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会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平。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基 金投 资者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而 不 断波动 ,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 者的连 续 大 量赎 回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被 迫 在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五 、其他风险 (一)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二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 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三)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行 为产 生的 风险 ; (四)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经 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风 险; (五)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产生 的风 险;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8 (六) 其他 风险 。 第二十节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相 关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9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 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四)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情 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合 同终止 后,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0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二十一节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国泰 金鼎 价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和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 申购费用、 基金赎 回手续 费用和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1 交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 登记结算机 构,获 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对登 记结算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包括集 中申 购) 、赎 回和 相 关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2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 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和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3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8、对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4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5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缴 纳基 金认购 、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 不 因基 金财 产 账户名 称而 有所改 变。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6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 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7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代理 投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或 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8 托管人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50% ,下 同) ; 2) 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托 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 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9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利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2、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0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正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 理人 ) 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通过 方 为有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 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1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 议的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五、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2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3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 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合 同终止 后,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现 ; (4)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7)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4 六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 但其 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阅 。 第 二十二节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国 泰 金鼎 价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金 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5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短期金 融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其中债 券投 资的 主要 品种 包括交 易所 和银 行间 两个 市场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与可 转换 债。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6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5、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6、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35-95% , 权 证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 ; 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60% , 其 中资产 支持 证券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10%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8、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本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9、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7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交 易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在 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 并承担 交易 对手 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 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 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五 ) 在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前 ,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名 单,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范 围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 督 。 对 于不 符合 规定 的银 行 存款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拒绝 执行 , 并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投 资银行 存款 需遵 守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未 允许 投资 定期 存款 、 通 知存 款等 之前 ,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此类存 款。 (六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 基 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等各种 风险 。 基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8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 资 额度和 比例 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监 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法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 承 担 。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9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及 集中申 购资 金的 验资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 1.00 元 面值 通过商 业银 行、 证券 公司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中 心等 销售 机构 办理集 中申 购 , 但 不开 放 赎回 。 集 中申 购期 不超 过1 个月 。 集 中申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00 购期间 , 申购 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 集中 申购 款项 在 集中申 购期 间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集 中申 购 期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在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投 资者 所 有。 集 中申 购期 结束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3 日内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集 中申 购款项 的验 资。 验资结 果将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 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01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 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 指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托管协 议》 ) 的 签署 ,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 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02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三)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 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03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 二十三节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客 户服 务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 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 的 7 ×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7×24 小 时留言 信箱。 若不在人工 服务时 间或座 席繁忙,可 留言, 基金管 理人会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 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 邮、 传真 等方 式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诉 等需 求 , 基 金管 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 短 信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 、 交 易确 认、 手机 月度 对 账单 、 生 日节 日祝 福、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 、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04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五 、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 嘉 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第 二十四节 其 他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关于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新增 销售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并 开 通定投 、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4-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5-2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 人 员及 其他 从业 人员子 公司 兼 职情况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6-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交通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7-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7-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7-2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4-8-1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9-24 第 二十五 节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05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地 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并刊 登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 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第 二十六 节 备 查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 供免费查 阅。 一、金 鼎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公 告 二、中国证 监会《 关于核 准金鼎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的批 复》 (证监 基金字[2007]88 号) 三、 《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基 金基 金合 同》 四、 《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基 金托 管协 议》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 营业 执照 八、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二 〇一 四年 十一 月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