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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收益(395001)

中海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4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08 年1 月30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08 】 197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 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等 。 在 投 资 人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 年10 月10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9 月30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2 目


录 一 、 绪


言 .................................................... 6 一 、 绪


言 .................................................... 6 二 、 释


义 ....................................................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2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 12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7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7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 18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1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8 (一)销售机构 ................................................ 28 (二)注册登记机构 ............................................ 4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5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 5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1 (一)募集的依据 .............................................. 51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 51 (三)募集方式 ................................................ 51 (四)募集期限 ................................................ 51 (五)募集对象 ................................................ 51 (六)募集场所 ................................................ 52 (七)募集目标 ................................................ 52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 52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 53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4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 54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 54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5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56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56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5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56


3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57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57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58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59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60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0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1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2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63 (十三)基金的转换 ............................................ 63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63 (十五)转托管 ................................................ 64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64 (十七)其他情形 .............................................. 64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65 (一)投资目标 ................................................ 65 (二)投资范围 ................................................ 65 (三)投资理念 ................................................ 65 (四)投资策略 ................................................ 65 (五)投资限制 ................................................ 67 (六)业绩比较基准 ............................................ 69 (七)风险收益特征 ............................................ 70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70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 71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71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75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76 (一)基金资产总值 ............................................ 76 (二)基金资产净值 ............................................ 76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76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 77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78 (一)估值日 .................................................. 78 (二)估值方法 ................................................ 78 (三)估值对象 ................................................ 79 (四)估值程序 ................................................ 80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 80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82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 82


4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 83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84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86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8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90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90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 90 (三)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91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 91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94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95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96 (一)市场风险 ................................................ 96 (二)流动性风险 .............................................. 97 (三)管理风险 ................................................ 97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 97 (五)合规性风险 .............................................. 97 (六)其他风险 ................................................ 9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99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99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100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 102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0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08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6 (四)争议的处理 ............................................. 119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119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20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120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121 (三)基金财产保管 ........................................... 129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32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32 (六)争议解决方式 ........................................... 133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13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35


5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 135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 135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 136 (四)网上交易服务 ........................................... 136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36 (六)信息定制服务 ........................................... 137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 137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38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40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41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41 (二)存放地点 ............................................... 141 (三)查阅方式 ............................................... 141


6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海稳健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指 中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金合同

















指《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指《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 并 于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地 方 性 法 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8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 人 投 资 者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的 其 他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办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的合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指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9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

















指 中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基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构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的账户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收 到 其 书 面 确 认 的日期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日 期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 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有 效 申 请 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 作 日( 不包含 T 日) 。 开 放 日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的日期 。 交 易 时 间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段。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 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11 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数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 可 抗 力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 不能避免 且 不 能 克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 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设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嵘 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 浩 鸣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13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设计公司经济师, 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主管、 资产处处长, 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成 赤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融 资 处 处 长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有限公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旦大学硕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交易员、 投资经理、 投资部副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TAY SOO MENG (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新加坡国立大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 亚 太 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国兴业资 产管理新加坡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 李 维 森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悉 尼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14 院 经 济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副 院 长 。 历 任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院 《 东 岳 论 丛 》 编 辑部编辑, 澳大利亚麦角理大学经济学讲师。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哥总部律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项目访问教授 ,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合规总监、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 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 历任北京石油交易部副经理,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司计财部会计、 企管部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 司 平 湖 生 产 项 目 计 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计财部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计划财务部 经理。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 区 副执行总监 。 兰嵘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东海石油公司 (后变更为中海石油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工 程 师 、 人 事 主 管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岗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 贺 俊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硕士。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营销中心渠道 15 及客户服务总监。 历任上海市邮政储汇局稽核员, 中国银河证券上海四川北 路营业部柜员 、 场 内 交 易 员 、 业 务 部 经 理 、 综 合 部 经 理 、 交易部经理 ,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客户服务部副总监、客户服务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 年10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 年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2013 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 2013年7月至今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 宋 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 锡 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发行调研部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本 公 司 督察长。2010 年1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年1月至2011 年10 月 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2014年5 月 至 今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俞 忠 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国际业务部经理,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君安证券公司)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瑞士联盟银行 (UBS) 上海代表处副代表、 授权官员, 美国培基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副 总 裁 , 霸 菱 亚 洲 投 资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今 日 资 本 集 团 合 伙 人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证券 投资部董事总经理、研究所所长。2012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公 司 总 经理助理,2012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中 心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2012 年7 月至2014 年3 月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2 月 至今任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基金经理 刘 俊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金融学专业 博 士 。 历 任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有 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与并购部高 16 级项目经理。2007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产 品 开 发 总 监 。2010年3 月至 今任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6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5 月至今 任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 年4 月10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张顺太 2008 年4 月10 日-2008 年9 月17日 张顺太 欧阳凯 2008 年9 月18 日-2009 年5 月20日 欧阳凯 2009 年5 月21 日-2010 年3 月2 日 刘俊 2010 年3 月3 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俞 忠 华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中 心总 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陆 成 来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兼固定收益 部总监、基金经理。 骆 泽 斌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监 、 基 金 经 理 。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陈 明 星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 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8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19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 事 会 负 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董事会对内部风险控制负最终的责任。 董 事 会 通 过 控 制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最终控制。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 主 要 职 责 有 : 审 议 基 金 资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 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 制 战 略 、 制 度 、 工 作 计 划 和 风 险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具 备 能 控 制 其 在 经 营 管 理 活 动中所能认识的所有风险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2 ) 高 级 管 理 层 承 担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有 : 组 建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 贯彻落实公司各项风险管理政策, 监督检查下属部门的风控工作, 发现问题 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风险管理情况。 (3 ) 风 险 管 理 部 为 公 司 风 控 会 下 设 的 日 常 风 险 管 理 执 行 部 门 ,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直 接 承 担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发 生 风 险 的 预 警 和 控 制 职 能 , 对 有 关 风 险 提 出 分 析 报 告 并 直 接 向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汇 报 工 作 。 其 具 体 职 能 有 :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风 险 评 估 ; 新 业 务 风 险 评 估 ; 投 资 风 险 指 标 监 控 和 20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评估和监控等。 (4 ) 业 务 部 门 处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沿 ,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具体 执 行 部 门 , 应 该 了 解 业 务 经 营 所 承 担 的 风 险 , 所 以 业 务 部 门 应 承 担 的 职 责 是 参与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和流程, 并 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保证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 各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是 该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风 险 控 制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必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21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 个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人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a 、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 、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c 、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d 、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 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e 、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f 、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明 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g 、 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财产与公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h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22 i 、 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j 、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k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3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0 人,平均 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24 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0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财 资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证 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 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 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3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七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25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26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式加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27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 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29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73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 (010)66594946 客 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30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31 法定代表人: 孙 建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1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 浙 江 省 内 ) 、962699 ( 上 海 地 区 ) 、0577-96699 (其他地区)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32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 话 : (021)38576666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33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34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36、38 、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3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鲁雁先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36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 或 4008-888-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 迪 凯 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 迪 凯 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7 (2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2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3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8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2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34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9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 :www.hlzqgs.com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40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3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 、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罗创斌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宏 源 大 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 巍 电话:010-88085201


41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1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 、05 、11、12 、13、15 、16、18、19 、20 、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4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4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44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7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44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5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 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45 公司网站 :www.xmzq.cn (5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5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5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46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东 码 头 园 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话:400-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严跃俊


47 联系电话:021-68818891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2)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亚洁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8 (6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6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49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公司网址:t.jrj.com (68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9 )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联系电话:010-59539861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所:无锡市新区龙山路 4 号 C 幢 303 室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 2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传真:0510-85885275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岩 、 华可天


51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08 年1 月30日 证监基金许可[2008]197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52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 理 人 视 募 集 情 况 可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 按发售面值发售 。 (2)认购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 金 份 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53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通 常 可 在 T+2 日到网点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在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的 2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 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 其 中 有 效 认 购 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 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4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55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6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57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金额为人民币 20 元 , 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 级 差 有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准 。 通 过 本 公 司 58 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2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100 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 ; 若 某 笔赎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0 份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 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 回费率 N <60 天 0.15%


59 60 天≤N <0.5 年 0.10% 0.5 年≤N <1 年 0.05% N ≥1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4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公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 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60 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1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4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的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2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63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4 月 28 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 定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 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64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已 于2008 年4 月28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65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高的 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债 、 可 分 离 债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 可 转 债 、 可 分 离 转 债首发的投资方式来获取收益,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债券资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 票 、 权 证 类 资 产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权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 券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基于宏观经济周期趋势性变化, 进行自上而下的主 动性投资。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比较固定收益品种与一级市场 申购预期收益率,确定进行一级市场申购的资产比例,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进行新股申购时, 将 结 合 金 融 工 程 数 量 化 模 型 , 使 用 中 海 基 金 估值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 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 66 成 果 , 对 于 拟 发 行 上 市 新 股 ( 或 增 发 新 股 )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价 值 进 行 深 入 发 掘 。 同 时 分 析 新 股 ( 或 增 发 新 股 )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融 资 规 模 、 市 场 申 购 资 金 规 模 等 条 件 , 评 估 申 购 中 签 率 水 平 , 从 而 综 合 评 估 申 购 收 益 率 , 确 定 申 购 资 金 在 不 同 品 种 之 间 、 网 上 与 网 下 之 间 的 资 金 分 配 , 对 申 购 资 金 进 行 积 极 管 理 , 制 定 相应申购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此 外 , 为 保 证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本 基 金 在 存 在 锁 定 期的交易品种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 , 将 不 再 申 购存在锁定期的交易品种。 当通过发行市场申购、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资产合计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8% 时 , 将 不 再 申 购 新 股 。 2、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 (1 )久期配置: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性 变 化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利用中海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 的 变 化 趋 势 , 由 此 确 定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 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 析 , 根 据 一 定 的 收 益 率 模 型 为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品 种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最 终 确 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AAM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3、债券类别配置: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之 间 的 相 对 价 值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 析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时持有国债,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本基金对于投资品种信用等级的投资限制如下: 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 67 性金融债无限制;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信用债券投资范围限制为 AA 以上 (含 AA)的投资品种,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信 用 债 券 不 得 投 资 。 (本基金信 用评级体系参见附录四) 4 、 做市策略: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交易策略。 为增加投资者利益和改善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本基金将根据自身 持仓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情况,对一些公司债券的交易采取做市策略。 为适应中国固定收益市场快速发展的环境,提高固定收益市场流动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建设了 “ 固定收益电子信息平台 ” , 引 入 一 级 交 易 商 做 市 机 制 。 提 高 证 券 交 易 的 效 率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 为 国 债 等 固 定 收 益 产 品 提 供 了 高 效 、 低成本的批发交易平台。 本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上选择公司债券进 行 双 边 报 价 。 国 内 外 各 金 融 市 场 做 市 交 易 策 略 的 实 证 研 究 表 明 , 做 市 交 易 策 略可获得稳定的收益回报。 因 此 , 本 基 金 对 于 部 分 公 司 债 券 采 取 做 市 策 略 交 易 , 一 方 面 可 以 实 现 一 定利润;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司债券的流动性。 5、其它交易策略 (1 ) 短 期 资 金 运 用 : 在 短 期 资 金 运 用 上 , 如 果 逆 回 购 利 率 较 高 , 选 择 逆回购融出资金。 (2)公司债跨市场套利:


公司债将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时挂牌, 根据以往的经验, 两个 市场的品种将出现差价套利交易的机会。 随着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 的 推 出 ,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日 益 增 强 , 这 使 得 跨 市 场 套 利 策 略 成 为 可 能 。 本基金将利用两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 锁定其中的无风险收益 进行跨市场套利,增加持有人收益。 (五)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68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 本 基 金 不 得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权 证 。 在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可 分 离 转 债 所 持有的权证只能单向卖出, 不得买入。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5%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 (11 ) 因 通 过 发 行 市 场 申 购 、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资 产 合 计 低于 基 金净值的20% 。 (12 ) 本基金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13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比 例的约定。 (1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如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 ,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69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 其 中 因 交 易 品 种 存 在 锁 定 期 的 原 因 , 当 通 过 发 行 市 场 申 购 、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资 产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20%,基金管理人将在相关交易品种锁定期满后 10 个交易 日内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中 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100%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由 中 央 债 券 登 记 结 算 中 心 于 2003 年 1 月 1 日编制发布,样本涵盖交易所、银行间市场记帐式国债(固 定 、 浮 动 利 率 ) 、 金 融 债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将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情 况于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公开发布。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原因如下:


70 第 一 , 从 投 资 范 围 看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依法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可分离 债 等 债 券 。 而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是 目 前 涵 盖 范 围 最 广 的 公 开 指 数 , 涵 盖 了 中 国 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且指数样本是采集市场上真正在交易品 种所制定出来的,有利于基金管理人以此总指数为基准进行投资组合的配 置 。 迄 今 为 之 , 这 一 指 数 已 经 为 包 括 社 保 基 金 和 许 多 债 券 基 金 在 内 的 很 多 机 构采用,而且使用范围正不断扩大。 第 二 , 从 发 布 主 体 看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是全国债券市场内提供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和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的 登 记 、 托 管 、 交 易 结 算 等 服 务 的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 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 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 机 构 , 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指 定 的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登 记 、 托 管 、 结 算 机 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 因此从发布主体上保证中 国债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 第 三 , 从 编 制 规 则 看 , 中 债 总 指 数 在 样 本 券 选 择 上 使 用 合 理 的 双 边 报 价 、 合 理 和 结 算 价 、 跨 公 司 债 券 价 格 处 理 等 价 格 源 , 且 具 有 财 富 、 全 价 、 净 价 三 组总值,指数按待偿期分段提供了 12 个 指 标 值 为 一 组 的 多 组 指 标 值 。 因 此 中债总指数的编制规则较为全面科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71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 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2014 年9 月30 日 报告期末的第 三 季度 报告数据,其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截至2014 年 9 月 30 日 ,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101,649,422.05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50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430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39,754,263.78 94.57 其中:债券


139,754,263.78 94.57


7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169,543.63 2.82 7 其他资产


3,856,119.55 2.61 8 合计





147,779,926.96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5,089,717.50 5.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16,627,418.50 114.7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8,037,127.78 17.74 8 其他 - - 9 合计 139,754,263.78 137.49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73 1 1180038 11 锡盟债 200,000 20,562,000.00 20.23 2 1280263 12 梧州东泰 债 100,000 10,259,000.00 10.09 3 1180100 11 清河投资 债 100,000 10,135,000.00 9.97 4 122931 09 临海债 80,730 8,234,460.00 8.10 5 122053 10 泰豪债 51,840 5,184,000.00 5.10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 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4 (3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068.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24,301.86 5 应收申购款 418,749.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56,119.55 (4 ) 报告期末持有 的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28001 泰尔转债 3,091,915.58 3.04 2 110011 歌华转债 2,989,500.00 2.94 3 110020 南山转债 2,285,078.10 2.25 4 110024 隧道转债 1,707,680.00 1.68 5 128004 久立转债 1,700,832.32 1.67 6 113003 重工转债 1,156,298.00 1.14 7 110018 国电转债 824,040.00 0.81 8 128003 华天转债 545,932.00 0.54 9 110012 海运转债 238,751.70 0.23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75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基金本期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04.10-2008.12.31 11.79% 0.18% 11.28% 0.23% 0.51% -0.05% 2009.01.01-2009.12.31 6.56% 0.24% -1.24% 0.10% 7.80% 0.14% 2010.01.01-2010.12.31 8.54% 0.21% 1.92% 0.10% 6.62% 0.11% 2011.01.01-2011.12.31 -3.23% 0.24% 5.72% 0.11% -8.95% 0.13% 2012.01.01-2012.12.31 5.82% 0.13% 2.51% 0.07% 3.31% 0.06% 2013.01.01-2013.12.31 2.38% 0.14% -2.10% 0.11% 4.48% 0.03% 2014.01.01-2014.06.30 4.80% 0.11% 6.05% 0.11% -1.25% 0.00% 2014.07.01-2014.09.30 5.31% 0.14% 1.62% 0.10% 3.69% 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 49.60% 0.19% 28.06% 0.13% 21.54% 0.06%


76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 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77 ( 四 ) 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得相互抵消。


78 十二、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79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80 ( 四 )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81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2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投资者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83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4 十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0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85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6 十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用。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 产总值中扣除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87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2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 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35% ÷ 当 年 天 数 H 为基金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上述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88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五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89 十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的 2 日 内 公 告 。


90 十六、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91 (三)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 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9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93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94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 基金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9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96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 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市场供求关系都将引起利率 的 变 化 , 直 接 导 致回购市场的收益率升降以及债券价格的波动。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其发行债券可能被降级 或出现违约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97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基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财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 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为疏忽及错误、 控制中断、 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 灾难性事故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8 (六)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99 十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


(2)更换基金托管人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标 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用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 (9 )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 修 订 的 基 金 合 同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低本基金的 基 金 销 售 服务费率、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100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 有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接 的 。 3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 有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 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101 (7 ) 将基金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付清算费用。 (2 ) 交纳所欠税款。 (3 ) 清偿基金债务。 (4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02 十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103 (2)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费用。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4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业 务 规 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5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106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


107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 如 108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4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109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 终止基金合同 。 b 、 更换基金管理人。 c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d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e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标 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用的 除 外 。 f 、 变更基金类别。 g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i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j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k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l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m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b 、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c 、 在 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率、赎回费率 。 d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0 e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f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 3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111 式和权益登记日 。 4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0 天 ,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a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 方式和会议形式 。 b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 c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益登记日。 d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e 、 表决方式。 f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11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b 、 经核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2 ) 通讯开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b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d 、 上述第 c 项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13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114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 议事程序 a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 、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115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 票 (1 ) 现场开会 a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b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并 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116 新清点结果。 d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a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117 b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c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d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标 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用的除外。 e 、 变更基金类别 。 f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g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i 、 终止基金合同。 j 、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并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a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b 、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c 、 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 d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f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合同人应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 2 、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18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 、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b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c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 和变现 。 d 、 制作清算报告。 e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f 、 将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7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119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同正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0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4 楼(邮编: 200120)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叁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法定代表人:姜建 清 电 话 : (010)66105799 传 真 :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121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债 、 可 分 离 债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投资工具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122 为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债券资产( 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80% -100%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 80% 以 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 围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资限制: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 基金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在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转债所持有 的权证只能单向卖出, 不得买入。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123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 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 ? 因通过一级市场申购、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低于基金净 值的20% ? 本基金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 ,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其中因交 易品种存在锁定期的原因, 当通过发行市场申购、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相 关 交 易 品 种 锁 定 期 满 后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 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2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承销证券 。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d、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125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126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上述监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f、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g、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包 括 由《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127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 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28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129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 基金托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申 )购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130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 募集资金的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131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 债券托管 帐 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132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 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133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134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135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个工作 日 后(T+2 日 后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2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 对 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统一提供 电 136 子 对 账 单(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 上 交 易 ” 业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和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08 年4 月28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137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分 红 公 告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信 函 投 诉 、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138 二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 、2014-04-19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1 季度报 告 2 、 2014-04-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3 、2014-05-2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4 、2014-05-2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5 、2014-05-24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1 号) 6 、2014-05-24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4 年 第1号) 7 、 2014-06-1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 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8 、 2014-06-2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9 、 2014-06-2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地 址 变更的公告


10、 2014-07-0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中国国际期 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11 、2014-07-21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2 季度报 告 12 、 2014-08-1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139 13 、 2014-08-27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半年度报告 (正文) 14 、 2014-08-27


中海稳健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4年半年度报告 ( 摘要)


140 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zh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14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 4、关于申请募集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四 年 十一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