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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ETF联接(050024)

资源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博时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11 年10月10 日经 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1 】1629 号 文核准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资产 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人 根 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享受基金 收益,同 时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括 : 因整体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市场 价格 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 大 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 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某 一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 于股票 型基金, 其预 期收益及 风险水平 高于混合 型基金、 债 券 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 金, 属于高 风险 、 高收益的开 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 被动式投 资的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数 基金 联接 基金 , 跟踪 上证自 然资源指数, 其 风险收 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 市 场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征相似。 本 基金 对 上证自然资 源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 投资 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90%,投 资标的单一 且过分集 中有可能 会给本基 金带来风 险。 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 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 决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 自行负 责。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 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 容截至每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4年10 月10 日, 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 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4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4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4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56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 绩 ........................................................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65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106 第二十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 107 第二十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08 第二十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8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上证自然 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以及 《博时 上证 自然资源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上证自 然资源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 或 “ 本 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 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博时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博时 上证 自然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 基 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时上 证自然资 源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 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 书:指《博时 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博时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部门 规章、 地 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 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 件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 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 投资者 : 指依 法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 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 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现 实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 19 、 投资 人: 指个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非 交易过户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 构: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4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 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 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办理非 交易过户 业务 等 27 、登记机 构: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8 、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9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务而 引起的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2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37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 《业务规则》 : 指《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40 、 认购 : 指 在基金募 集期内 , 投资 人按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为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 41 、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3 、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同一 登记机构办 理登记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行为 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申 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该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净资产值 51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所得数值 52 、 基金 资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3 、 指定 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4 、 标 的 指 数 : 指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并发布的上证自然资源指数 (价格指数) 及 其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变 更 55 、 联 接 基 金 : 指 本 基 金 ,即 将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上 证 自 然 资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目 标 ETF )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方 式 的 基 金 56、目标 ETF: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7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 基金合 同 而言, 不 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 政区和台湾 地区 58 、不可抗 力:指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无法 预见、无 法抗 拒、无法避 免的事件 和因素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沈康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 持有股份 25% ;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璟安股 权投资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上海 盛业股权 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6%;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 持 有股份 2% 。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 三个直 属部门, 分 别是: 权 益 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 市场 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 交 易部、 指数投资 部、 产 品 规划部、 互联网金 融部、 董事长办 公室、 总裁办公室 、人力资 源部、财 务部、信 息技术部 、基 金运作部 、 风险管理 部和监察 法律部 。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 权益投 资总部下 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格 小组) 、 特 定资产 管理部、 研 究部和国际 组。 股票投 资部负责 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 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研究部负 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场的 研究 。 国际组 负责公 司海外投 资业务中 与权 益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 定收益 总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现 金管理组 、 公募基 金 组、 专户组、 国际组和 研究组, 分 别负 责各类固 定 收益资产 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市场销售 总 部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销售和 服务工作。 市场 销售总 部下设机 构与零售 两大业务 线 和营销服务 部。 机构业 务线含战 略客户 部、 机构-上 海、 机构- 南方三大 区域和养 老金部、 券 商业务部两 个部门。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 和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业以 及该区域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机构-上海 和机构-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华 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区域的 机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工 作。 养老 金业务 部负责养 老金业务 的研究 、 拓展 和服 务等工作 。 券商 业务部负 责券商渠 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业务 线含零售-北京 、零售- 上 海、零售- 南方三 大区域,以 及客户服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 务中心。 其中 , 零售三 大区域 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 售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 。 客户服 务中 心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咨询 工作。 营销 服务部负 责 营销策划、 总行 渠道维 护和销售 支持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 交易 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投 资部负责 公司各类 指数投资 产 品的研究和 投资管理 工作。 产 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 计、新产品 报批、主 管部门沟 通维护 、 产品维护以 及年金方 案设计等 工作。 互联网 金融部负 责公司互联 网金融战 略规划的 设计和实 施, 公司 互联网 金融的平 台建设 、 业务 拓展和客 户运 营, 推动 公司相 关业务在 互联网平 台的 整合与创新 。 董 事长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及董事 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 务工作; 股东关系 管理与董 、 监事 的联络 、 沟通及 服 务; 基金 行业政策 、 公司 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与公 司治理及 发展战略 等相关的 重大信息 披 露管理; 政府 公共关系 管理; 党务 工作; 博时慈善基 金会的管 理及运营 等。 总裁办公 室负责公 司的战略规 划研究 、 行政 后勤支持 、 会 议及文件管 理、 公司文 化建设、 品牌传播 、 对外媒 体 宣传、 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 工作等。 人力资 源 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 培训发展 、 薪酬福 利、 绩 效评估 、 员工沟 通、 人 力资源信息 管理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 预算管理 、财 务核算、成 本控制、 财务分析 等工作 。 信息技术部负责 信息系统开发 、网络运行 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 据备份等工作 。基金运 作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 基金注册 登记等业 务。 风险管理 部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组织 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 工 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好监 督与控制。 监 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投资决 策、 基金 运 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 察,并向公 司管理层 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 立、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 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 郑州分 公司 和成都 分公司 ,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成 都 人员日 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4 年9 月 30 日, 公司总人 数为 389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94%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控 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成 员 杨鶤女士 , 硕士 , 董事长 , 深 圳市五届 人大代表 , 中国 红十字会第 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 1983 年起历任 中国银行国际 金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 ,香港中银集团 经济研究部副 研究员, 招商银行证 券部总经 理, 深圳中大 投资管 理公司常 务 副总经理, 长盛 基金管理 公司副总 经理, 中 信基 金管理 公司 总经理 ,招 商银行 独立 董事,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2008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 年 7 月起 ,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长 。 现任公司 董事长 , 兼博时 基金 ( 国际) 有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 、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 桑自国先生,博士 后,副董事 长。1993 年起历任山 东证券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 副总 经理、泰安 营业部副 总经理, 中经信投 资公司总 经理 助理、中经 证券有限 公司筹备 组组长 , 永汇信用担 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总 经理 , 中国华 融资 产管理公司 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2011 年5 月进 入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历 任投资投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副董事 长。 吴姚东先生, 博士, 北 京大学光 华管理学 院 EMBA , 董 事。1990 年至 1996 年 曾任职于 湖 北省鄂城钢铁厂 ,历任团委干 部、下属合 资公司副总 经理等职。2002 年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历任 国际业务部 分析师、招商 证券武汉营 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招商证券 (香港)公 司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兼 国际业务 部董 事、总裁办 公室总经 理、董事 总经理 , 公司总裁助 理。2013 年5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公司总 经理。 现任 公司总经 理, 兼任博时基 金 (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会副 主席兼总 裁 (CEO) 、 博时资 本管理 有限公司 副董事 长兼总经理 。 孔德伟先生,硕士 ,董事。2001 年起, 历任瑞银集 团(香港分行,日 本有限公司 )亚 太区 IT 主管、首 席营运官 、首席财 务官, 法国巴黎 银行(香港 )总裁办 公室董事 总经理, 瑞银集团 (香港) 瑞银企业 管理 (上海) 董事总经 理 。2012 年 11 月 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现 任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 协 助公 司总裁管理 固定收益 总部 、 证券投 资部 及国际业务 部(招证 国际) 。 王金宝先生, 硕 士, 董事。1988 年起 在上海同 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总 经理兼固 定收 益部总经理 、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 国家纺 织工业部,1992 年 起历任 华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3 年 8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何迪先生,硕士, 独立董事。1971 年起 ,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导体器 件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 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 9 月至 今任瑞士银 行投资银 行部副主 席。2008 年 1 月, 何迪先 生建立了 资助 、 支持中 国经济 、 社会 与国际关系 领域中长 期问题研 究的非营 利公益组织 “博源基 金会” , 并担任该 基金会总 干事。2012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1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李南峰先生,学士 ,独立董事 。1969 年 起先后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酒泉 卫星基地、 四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 银行、 深 圳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 、 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 公司工作 , 历任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金 融研究所 研究院、 深 圳特区人 行 办公室主任 , 深 圳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副 总 经理 、总经 理、 董事长 、党 委书记 ,华 润深国 投信托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副董 事长 。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董事 长。2010 年退 休。2013 年 8 月起 ,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骆小元女士,学 士,注册会计 师(非执业) 、高级经 济师,独立董事 ,兼任中信银 行外 部监事。1982 年起,先后在 北京市委进 出口委员会 外经处、政财部 财政科学研究 所、中国 注册会计师 协会工作, 历任中国 财政学会 会刊 《财 政 研究》 杂志副 主编、 编 辑部主任, 中国 会计学会会刊《 会计研究》 、 中国注册会 计师 协会会 刊《中国注册会 计师》编辑 部主任、考 试办公室主 任兼全国 注册会计 师考试委 员会委员、 财 务部主任、 注 册中心主 任、 总会计 师等。 2009 年 3 月 退休。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任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 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 中国 农业发 展银行 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 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先后任 评估咨询 部副总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理 ,南宁办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 总 经理 。 2007 年 12 月至 今兼任新 疆长 城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 席。 2011 年 1 月至今 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控 股子公司 专职 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7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赵兴利先生 , 硕 士, 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公 司常务副 总 经理。2012 年5 月筹备 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郑波先生,博士, 监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 监事。1998 年起历任 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任软件 工程师、北 京万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2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MIS 系 统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 术 部副总经理。 现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2010 年4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赵卫平先生,硕士 ,监事。1996 年起先 后在山东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 大鹏证券公 司、 北京证券公 司、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 易部总经 理。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3、 高级管理 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北 京清华计算机公司 任开发部经 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任 总工程师 。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术部 总 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任 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博 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总 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口 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 资公司 、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 。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 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高级 投资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兼任博 时 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 基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孙麒清女士,商法 学硕士,督 察长。曾供 职于广东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监察 法律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督察 长。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方维玲女士, 硕士。 曾 先后在云 南大学、 海 南省信托 投资公司证 券部、 湘财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海口 营业部、 北京玖方 量子软件 技术公司 任职 。2001 年 3 月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历任金融 工程小组 金融工程 师、 数量 化投资部 副 总经理、 产品 规划部总 经理、 股 票投资 部 ETF 及量 化投资组 投资经理 、 博时 上证超 大盘 ETF 基金及其联 接基金和 博时上证 自然资源 ETF 基金及其 联接基 金的基金 经理助理 。 现任 博时上 证超大盘 ETF 基金及 其联接基 金、 博 时 上证自然资 源 ETF 基 金及其联 接基金(2013 年9 月 13 日至今)的基 金经理 、 博时 黄金 ETF 基 金的基金经 理 (2014 年08 月 13 日至今 )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3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胡 俊敏女士, 2012 年4 月10 日至2013 年9月12 日任本基 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吴姚 东、董良 泓、邵凯 、邓晓峰 、黄健斌 、魏 凤春 、聂挺 进。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邓晓峰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6 年至1999 年 在深 圳市银业工 贸有限公 司任工程 师。 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 华大学学 习,获硕 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2005 年 4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股票 投资部单 独账户小 组基金经理助理 、社保股票基 金经理、博 时主题行业 股票(LOF )基金 经理。现任 权益投资 总部董事总 经理兼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 股票投资 部价 值组投资总 监、 博时 主题行业 股票 (LOF ) 基金基 金经 理、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黄健斌先生,工商 管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司、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 理部、中银国 际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 社 保组合 投资经理 、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 现任 固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 兼高 级投资经 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 学博士。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券 、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 投证券公司工 作。2011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宏观 策略部 总 经理兼投资 经理。 聂挺进先生 ,硕士。2004 年起在 招商局国 际有限公 司 工作。2006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 研究部研 究员 、 研究部 研究员 兼 基金 经理助理 、 研究 部资本品 组主管兼 基金 经理助理 、 特定 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 理、 裕泽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现任研究 部总经理 兼股 票投资部 GARP 组投资 总监、博 时卓越品 牌股票 基金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4 券投资; 6、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9、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0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 、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 他 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应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 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5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合 同,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 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 原 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 立不同岗 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察 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风险管 理委员会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6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 并 为 每一个部 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 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 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的 措施 (1)建立内 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 健 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的 ,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 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 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 示 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 使用适 合的程序 ,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个 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建立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7 (6)使用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立 数量化的 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 ,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 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 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 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 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拥有悠 久的经营 历史, 其前身 “中国 人 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 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9 月分 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 资产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 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 市, 是中国 四大商业 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 公 开上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11 日, 中 国 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上 半年,本 集团实 现利润总 额 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9.23%; 净利润 1,309.70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 9.17% 。 营业 收入 2,870.97 亿元 , 较上年 同期增长14.20% ; 其中, 利息净 收入增长12.59%, 净 利息收益 率(NIM)2.80%; 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 入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 中的占比 达 20.96% 。 成 本收入比24.17% , 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 点。 资本充足 率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8 与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 率分别为13.89% 和11.21% ,同 业领先。 截至2014 年6 月末, 本 集团资产 总额163,997.90亿 元, 较上年末增 长6.75%, 其中, 客户 贷款和垫款 总额91,906.01 亿元 , 增长6.99%; 负 债总额152,527.78 亿元, 较 上年末增 长6.75% , 其中,客户 存款总额129,569.56 亿元, 增长6.00%。 截至2014 年6 月末,中 国建设 银 行公司机 构客户326.89 万户,较上 年末增加20.35万 户, 增长6.64% ; 个人客 户近3 亿 户, 较 上年末 增加921万 户 , 增长3.17% ; 网上银行 客户1.67 亿户, 较上年末增 长9.23%, 手机银行 客户数1.31 亿户 ,增 长12.56% 。 截至2014 年6 月末, 中国 建设银行 境内营业 机构总量14,707 个, 服务覆 盖面进 一步扩大; 自助设备72,128 台, 较上年末 增加3,115 台。电 子银 行和自助渠 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 比达 86.55% ,较 上年末提 高1.15 个 百分点。 2014 年上半 年, 本集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 得到市 场与 业界广泛 认 可, 先后荣获 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 的40余个 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 志2014年“ 世界银行1000 强排 名”中 , 以一级资本 总额位列 全球第2, 较上年上 升3位; 在 美 国 《福布斯》 杂 志2014 年全球上 市公司 2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世 界500 强排名第38 位,较上 年上升1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下 设综合处、 基 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 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 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 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 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 份中心,共 有员工240 余人。自2007 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已经成为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 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 曾先后 在中国建 设 银行郑州市 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 设银行河 北 省分行营业 部、 总行个 人银行业 务部、 总行审计部 担任领导 职务 , 长期从 事信贷业 务、 个人 银行业务和 内部审计 等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纪伟, 投 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 期 从事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 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 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期 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 投资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 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9 为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 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QFII 、 企业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 至 2014 年 9 月末, 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 管 38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 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 高度认 同。中国建 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 续五年 被国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管人 》 评为“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 的中国 “最 佳资产 托管银行” 奖 ; 境内权威经 济媒体 《 每日经济 观察》 的“ 最佳基 金托管银 行 ” 奖;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优秀托 管机构”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业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 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 基金监 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 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0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 监督报告, 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及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内大街18 号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 免长途费 ) (2)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 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陈晓君 1 、 代销机构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1 (1)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 东发展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2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61618888 传真 : 021-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7)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63636153


传真 : 010-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8)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58560666 传真 : 010-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9)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冰 竹 联系 人: 谢小 华 电话 : 010-66223587 传真 : 010-662260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6 网址 :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建 一 联系 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3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11) 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28 (上 海、 北京 地区962528 )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2) 上海 农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38576666 传真 : 021-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3) 徽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办公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晓 昕 联系 人: 叶卓 伟 电话 : 0551-2667635 传真 : 0551-26678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588( 安 徽省 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 : http://www.hsbank.com.cn (14) 浙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15) 杭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4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16) 南京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 区 中山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复 联系 人: 刘晔 电话 : 025-86775335 传真 : 025-867753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400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17) 汉口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王磊 电话 : 027-82656867 传真 : 027-826562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武 汉);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18) 渤海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宝 凤 联系 人: 王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真 : 022-583165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1 网址 : http://www.cbhb.com.cn (19) 江苏 张家港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66 号 办公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自 忠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12-58236370 传真 : 0512-58236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065 网址 : http://www.zrcbank.com (20) 深圳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5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伟 联系 人: 宋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6 传真 : 0755-25188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 http://www.4001961200.com (21) 烟台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25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2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叶文 君 联系 人: 王淑 华 电话 : 0535-6699660 传真 : 0535-669988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11-777 网址 : http://www.yantaibank.net/ (22) 哈尔 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办公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郭志 文 联系 人: 遇玺 电话 : 0451-86779018 传真 : 0451-8677921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7 网址 : http://www.hrbb.com.cn (23) 江苏 江南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向 阳 联系 人: 包静 电话 : 0519-89995066 传真 : 0519-899951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9-96005 网址 : http://www.jnbank.cc (24) 吉林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1817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唐国 兴 联系 人: 孙琦 电话 : 0431-84999543 传真 : 0431-8499954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666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5) 威海 市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办公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谭先 国 联系 人: 李智 颖 电话 : 0631-5208116 传真 : 0631-52081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636 (省 内) 、40000-96636 ( 境内 ) 网址 :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26) 天相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 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真 : 010-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27) 深圳 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令 海 联系 人: 邓洁 电话 : 010-58321105 传真 : 010-583252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507771 网址 : http://t.jrj.com (28) 和讯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莉 联系 人: 李延 鹏 电话 :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 0755-820290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00022 网址 : http://Licaike.hexun.com (29)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漕 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汪静 波 联系 人: 方成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7 电话 : 021-38602377 传真 : 021-3850977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http://www.noah-fund.com (30) 深圳 众禄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张玉 静 电话 : 0755-33227953 传真 : 0755-820807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 :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1) 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其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98 传真 : 021-6438530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32) 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杨文 斌 联系 人: 蒋章 电话 : 021-588700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00-9665 网址 : http://www.ehowbuy.com (33) 杭州 数米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2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柏 青 联系 人: 周嬿 旻 电话 :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 0571-266985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http://www.fund123.cn (34) 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8 法定 代表 人: 张跃 伟 联系 人: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真 : 021—587876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89-1289 网址 : http://www.erichfund.com (35) 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 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杨翼 电话 : 0571-88911818 传真 : 0571-868004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88920897 、4008-773-776 网址 : http://www.5ifund.com (36) 北京 展恒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 门外 华严 北里2 号 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闫振 杰 联系 人: 焦琳 电话 : 010--62020088-8288 传真 : 010—62020088-88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6661 网址 : http://www.myfund.com (37) 中期 时代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6 号1 幢11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6 号1 幢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路瑶 联系 人: 朱剑 林 电话 : 010-59539866 传真 : 010-595398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 : http://www.cifcofund.com/ (38) 泛华 普益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 中心11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于海 锋 联系 人: 邓鹏 电话 : 028-66980977 传真 : 028-82000996-8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8-82000996 网址 : http://www.pyfund.cn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9 (39) 宜信 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 代表 人: 沈伟 桦 联系 人: 王巨 明 电话 : 010-52858244 传真 : 010-858942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99-500 网址 : http://www.yixinfund.com (40) 万银 财富(北京)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 代表 人: 王斐 联系 人: 陶翰 辰 电话 : 010-53696059 传真 : 010-593930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0069 网址 : http://www.wy-fund.com (41) 北京 增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 代表 人: 王昌 庆 联系 人: 罗细 安 电话 : 010-67000988 传真 : 010-67000988-60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8811 网址 : http://www.zcvc.com.cn (42) 北京 晟视天 下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证 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蒋煜 联系 人: 徐长 征 电话 : 010-58170900 传真 : 010-581708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址 : http://shengshiview.com/


(43)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9 号院5 号楼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外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界A 座2208 法定 代表 人: 吴雪 秀 联系 人: 段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真 : 010-88312099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址 : www.yilucaifu.com (44) 中国 国际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 店西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兵 联系 人: 赵森 电话 : 010-5953986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 http://www.cifco.net (45) 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38676666 传真 : 021-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46) 中信 建投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85130588 传真 : 010-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47) 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48)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林生 迎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1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49)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真 : 020-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50) 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真 : 010-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51) 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田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52)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李笑 鸣 电话 : 4008888001 传真 : 021-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53) 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2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储晓 明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962505 传真 : 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54) 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真 : 021-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55) 长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56) 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57) 西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余维 佳 联系 人: 张煜


电话 : 023-63786633 传真 : 023-63786212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58)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23 层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沈强 联系 人: 姚锋 电话 : 0571-86087713 传真 : 0571-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554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59) 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刘世 验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60) 国元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96888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61) 渤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庆 平 联系 人: 胡天 彤 电话 : 022-28451861 传真 : 022-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62)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4 联系 人: 庞晓 芸 电话 : 025-84457777 传真 : 025-845797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63) 山西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64)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48 网址 : http://www.citicssd.com (65) 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66) 东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67) 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5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63080985 传真 : 010-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68) 方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69) 长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6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new.cgws.com/ (70) 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22169081 传真 : 021-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71)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邱三 发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88836999 传真 : 020-88836654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72) 东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4006-000-686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73) 南京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步国 旬 联系 人: 潘月 电话 : 025-52310569 传真 : 025-5231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74)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龚德 雄 联系 人: 张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真 : 021-63608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75) 新时 代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军 联系 人: 孙恺 电话 : 010-83561000 传真 : 010-835610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89898 网址 : www.xsdzq.cn (76) 大同 证券经 纪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7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77) 国联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78) 浙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张智 电话 : 021-64718888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79)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80) 华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65161821 传真 : 0551 -6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81) 国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8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82) 东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梁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真 : 0769-22116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83) 中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 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菅明 军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84) 东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 : 021-20333333 传真 : 021-504988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85) 中银 国际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许刚 联系 人: 王炜 哲 电话 : 021-68604866 传真 : 021-50372474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86) 恒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87) 国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管荣 升 联系 人: 徐美 云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88) 华西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张曼 电话 : 010-68716150 传真 : 028-861500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89) 宏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 大街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汤世 生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88085338 传真 : 010-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90) 齐鲁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0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91) 世纪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姜昧 军 联系 人: 袁媛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92)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1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毛诗 莉 电话 : 0755-25831754 传真 : 0755-238387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5832852 网址 : www.fcsc.com (93) 中航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宜 四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94) 华林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荣 年 联系 人: 杨玲 电话 : 0755 -82707855 传真 : 0755 -236137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4001883888 全国 统一 电话 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95) 德邦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1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96) 西部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楼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西 五路 海惠 大 厦4 层42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97) 华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腾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98) 华龙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99) 中国 国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65051166 传真 : 010-65051156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100) 五矿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荣 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47-4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永 衡 联系 人: 赖君 伟 电话 : 0755-23902400 传真 : 0755-825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40028 网址 : http://www.wkzq.com.cn (101) 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102) 瑞银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程宜 荪 联系 人: 牟冲 电话 : 010-5832 8112 传真 : 010-5832 87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03) 中国 中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104) 中山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29 层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3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泳 良 联系 人: 李珍 电话 : 0755 -82943755 传真 : 0755 -829405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105) 日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106) 联讯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陈思 电话 : 021-33606736 传真 : 021-336067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4 网址 : http://www.lxzq.com.cn (107) 江海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背 北 电话 : 0451-85863696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108) 天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民 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裴东 平 联系 人: 关键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真 : 0755-33329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4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109) 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一 宏 电话 : 028-86690070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110) 中国 民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真 :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111) 华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汪明 丽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112) 厦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卢金 文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113) 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宫龙 云 联系 人: 戴莉 丽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5 电话 : 021-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114) 财达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23 至26 层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23 至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翟建 强 联系 人: 刘亚 静 电话 : 0311-66006393 传真 : 0311-660062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8888 网址 : http://www.S10000.com (115) 大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116) 太平 洋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 志远 大厦18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 北街 九号 华远 企业号D 座三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李长 伟 联系 人: 陈征 电话 : 0871-68885858 传真 : 0871-68898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5-0999 网址 : http://www.tpyzq.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同上 )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6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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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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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 杰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 于2011年10 月10日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1】1629 号文核 准 募集。 本基金自 2012 年3 月 5 日至 2012 年3 月 30 日 进行 发售。 共 募集 309,533,849.25 份基 金份额,有 效认购户 数为 4,815 户。 一、基金的名称 博时上证自 然资源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的联接 基金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上证自然资 源 指数。 上证自然资 源指 数由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 该指 数 属于价格指 数。 它由沪市 中规模大 、 流动性好的 50 只 自然资源 类股票编 制而成,于2010 年5 月 28 日正式发布, 旨在反映 沪市 A 股中自然资 源类股 票的整体 表现,并 为相关指 数化 投资产品的 开发提供 基础工具 。 五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7 六 、 本基金与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 和交易方 式等方面 , 本基 金与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的联系与区 别主要体 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 联系: 1、两只基金 跟踪同一 个标的指 数即上证 自然资 源指 数。 2、两只基金的投 资目标 均为 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即上 证自然资源指数 的表现,追求 跟踪 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 最小化。 3、两只基金 具有相似 的风险收 益特征。 4、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是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对 象。 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 理方式不同 :上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通过 直接 买卖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等, 直 接跟踪复 制 标的指数的 表现; 而本 基金则是 通过买 卖该 ETF 基 金 (包 括在该 ETF 的一级 市场进行 股票篮 子组合的申 购与赎回 , 也包 括在该 ETF 的二级市场 以现金直 接买卖 ETF 份额) , 间接跟 踪标 的指数的表 现。 2、基金 的申购赎 回不同:上 证自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采用股票 篮子 组合的方式 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而本基 金的 认购、申购 和赎回均 采用现金 方式。 3、基金是否挂牌 交易不同: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在上交 所挂 牌交易;而 本基金则 不上市交 易。 4、价格揭示机制 不同:上证 自然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有实时市场 交易 价格和每日 净值;而 本基金只 揭示每日 基金净值 。 5、投资人申 购赎回基 金的程序 不同:目 标 ETF 的投 资人依据申 购赎回清 单,按以 组合 证券为主的 申购对价 、 赎 回对价进 行申购赎 回, 申购 赎回均以份 额申报 ; 本基 金的投资 人依 据基金份额 净值,以 现金方式 进行申购 赎回,金 额申 购、份额赎 回。 七、本基金与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 基金 的业 绩表现 与上 证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业 绩表 现可能 会 出现差异, 差异产生 的主要原 因有以下 几个方面 : 1、投资对象 和投资范 围的不同 ,会导致 两只基 金的 业绩有差异 。 2、投资管理方式 的不同,如 在指数化投资 过程中, 不同的管理方式 会导致跟踪指 数的 水平、技术 手段、买 入卖出的 时机选择 等的不同 ,会 导致两只基 金的业绩 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 资成本、各 种 费用与税收 的不同, 会导致两只基金 的业绩有差异 。由 于两只基金 的投资对 象和投资 范围不同 ,投资管 理方 式不同,基 金规模也 可能不同 ,所以 , 本基金的投 资成本 、 各种费 用及税收 可能不 同于上证 自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4、现金比例及现 金管理方式 的不同,会导 致两只基 金的业绩有差异 。本基金须 保持 现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8 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而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则没 有这项规 定。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已 于2012 年4 月10 日正式生 效 。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 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具体 的销售机 构名单 及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 公告中列 明。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增 减基 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 传真或 网上交易 业务的, 投资人 可以以电 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 等形式进 行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具体 办法 详见销售机 构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业 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5 月11 日 开放申购 、赎回业 务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 基金管理 人确认 接收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 转换 价格为下 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机 构 首次申购 基金份 额的最低 金额为 500 元, 追加 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通过直销机 构 首次申购 基金份 额的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9 2、每个交易 账户最低 持有基金 份额余额 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 须一 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和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赎 回份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前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 原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 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 包 括该日) 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及时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基 金销售机 构 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购、 赎 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认以 登记机 构 的确认结 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登 记机构可根 据《业务规 则》 ,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本基金 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 有关规定 予以 公告。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不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 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 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申购和赎 回费率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0 表2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来 源:博时 基金 表3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两年 0.50% 两年 ≤Y< 三年 0.25% Y≥三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来源: 博时基金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 余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 在履 行相关手 续后, 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 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 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 要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1 : 假定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60 元 , 某投资 人 本次申购本 基金 50 万 元, 对应 的 本次申购费 率为 1.20%,该投 资人可得 到的基金 份额 为: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1 净申购金额 =500,000 ÷(1+1.20% )=494,071.15 元 申购费用 =500,000-494,071.15 =5,928.85 元 申购份额 =494,071.15/1.0560 =467,870.41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5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 假 定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560 元, 可得到 467,870.41 份基金份 额。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费用 、 赎回 金额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2: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30 万份 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为一年 两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106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计算 过程为 : 赎回总金额 =300,000 ×1.1060 =331,800.00 元 赎回费用=331,800 ×0.5%=1,659.00 元 赎回金额=331,800 -1,659=330,141.00 元 即: 投资 人赎回 本基金 30 万份基金 份额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060 元 , 持 有期所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5%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 额为 330141.00 元。 3、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次日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值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五位四舍 五入,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增加 权益 并办 理登记手 续, 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2、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构在T +1 日 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 的登 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 迟于 开始实施前 在指定媒 体上予以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2 或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 常运行 ;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7、所投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8、所投资的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或二级市 场交易 停牌 ; 9、所投资的 目标 ETF 暂停赎回 时; 10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1—5 ,7—9 项情 形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 现困难;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5、所投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6、所投资的 目标 ETF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 对价 时;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成功确认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若连 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延期支付最 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 公告。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3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每 笔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 确定该笔赎 回申请当 日部分确 认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 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延 期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 以上 ( 含 本数 )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 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5 月11 日 开放 基金 转换 业务 。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购 费补差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转 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基金转 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2、其他与转 换相关的 事项 (1)业务规 则


① 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行 。 转换 的两只基 金必须都是 该销售机 构代理的 同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在同一 登 记机构 处 注册登记 的基 金。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4 ② 前端收费 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 费模 式的其它基 金 (申 购费为零 的基金 视同为前端 收费模式 ) ,后端 收费模式 的基金可 以转 换到前端或 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 它基金 , 非 QDII 基金 不能与 QDII 基金 进行互转 。 ③ 基金转换 的目标基 金份额按 新交易计 算持有时 间。 基金转出视 为赎回, 转入 视为申购 。 基金转换后 可赎回的 时间为 T +2 日。 ④ 基金分红 时再投资 的份额可 在权益登 记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⑤ 基金转换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 投 资者采用 “ 份额转换 ”的原则 提交 申请。转出 基金份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循 “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2)暂停基 金转换的 情形及处 理


基金转换视同 为转出基金 的赎回和 转入基金的 申购, 因此有 关转出 基金和转入 基金暂 停或拒绝申 购、暂停 赎回的有 关规定适 用于基金 转换 。


出现法律、法规 、规章规 定的其它情 形或其它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特殊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暂停基金转 换业务。 (3)重要提 示


① 本基金转 换业务适 用于可以 销售包括 本基金在 内的 两只以上 (含两只) , 且 基金 登记 机构 为同一 机构的博 时旗下基 金的销售 机构。


② 转换业务 的收费计 算公式及 举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 本公司网 站的《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 的公 告》 。


③转换业务 适用基金 详见 公告 。 ④ 本公司管 理基金的 转换业务 的解释权 归本公司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登记机构 只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 登记 机构 认可的 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体 的 情 形; “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持 有本 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 条件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必须提 供 登记机 构 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本 登记机构 或本基金 销售机构 中有资格 受理此类 业务 , 且经过 销售机构 合法授权 的销售 网点,可以 受理非交 易过户申 请,并须 提供上述 机构 要求的相关 资料。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5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5 月11 日 开放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 1、 适用投资 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 费率具体 为: 表: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来源:博时 基金 3、 扣款日期 和扣款金 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 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但 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100 元( 含 100 元) 。 4、 重要提示 (1)、 凡 申请办 理本基金 “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 的投 资者须首先 开立本公 司开放式 基金 基金账户。 (2)、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的每月实 际扣款日即 为基金申购申请 日,并以该日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 投资 者可 以从 T+2 日 起通过本 计划办理 网点 、 致 电本公司客 服电话或 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 询其每次 申 购 申请的确认 情况。 申购份额 将在确认 成 功后直接计 入投资者 的基金账 户。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分所 产 生的权益按 照法律法 规以及国 家有权机 关的要求 决定 是否冻结。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6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 上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紧 密跟踪标的指 数即 上证自然资 源指数的 表现,追 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 差的最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 标的 指数即上 证自然 资源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票、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 (包 括中小板 、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 、新股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 货、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上证 自然 资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0% , 权证 、 股指 期货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保持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 方便 特定的客 户群通 过本基金投 资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本基金不 参与上证 自然资源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管 理。 1、资产配置 策略 为实现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将以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90% 的资产投资 于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其余 资产可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份股 、 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非成份 股(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新股、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 证、 股指期 货、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其目的是为了 使本基金在 保障日常 申购赎回的 前提下, 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 数。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 本基金 力争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之间的 日均跟踪 偏离 度不超过 0.3%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如 因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 范围, 基金 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 措 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 跟 踪误差进 一步扩 大。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基 金的投资 仅限于指 定的目标ETF,目 前目 标 ETF 仅指 上证自然 资源 ETF 。 (1)投资组 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本基 金将主要 按照标的 指数成份 股 的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 组合, 并在 建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7 仓期内将股 票组合换 购成目标ETF, 使本基 金投资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 (2)目标 ETF 的投资 方式 本基金投资 目标 ETF 的两种方 式如下: 1)申购和赎 回:目 标 ETF 开放 申购赎回 后,以 股票 组合进行申 购赎回; 2)二级市场方式 :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后,在 二级 市场进行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份额的交 易。 本 基金投 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以申 购和赎回 为主, 但在 目标 ETF 二级市场 流 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为 了更好地 实现本 基金的投资 目标, 减小 与标的指 数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 踪误差, 也可以 通过二 级市场交 易买卖 目标 ETF。 当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申购 、 赎回或 交易模式 进行了变 更或调 整,本基金 也将作相 应的变更 或调整, 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3、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以 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 投资为主 , 采 用被 动式指数 化投资 方法进行日 常管理, 并 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 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 整。 但在因 特殊情 况 (如流 动性不 足等) 导致无 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搭配使 用其他合 理方 法进行适当 的替代。 4、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组合 将着重考 虑基金的 流动性管 理及 策略性投资 的需要 , 选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进行配置。 债 券投资 的目的是 保 证基金资产 流动性, 有效 利用基金 资产, 提高基金资 产的投资 收益。 5、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 融衍生品 的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 资中主要 遵循有效 管理投资 策略 , 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 以 套 期保 值为目的 , 主要 采用流动 性好 、 交易活 跃的期货 合约 , 通过对 现货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 的研 究, 结合 股指期 货定价模 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 水平 , 与 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 , 通过 多头或空 头套 期保值等策 略进行套 期保值操 作。 基金管理人 将建立股 指期货交 易决策部 门或小组 , 授 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 货的 投 资审 批事项 ,同时 针对 股指期 货交 易制定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 批 准。 四 、 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 投 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 行、 投资绩 效评估、 组合 监控与调 整各环节 的 相互协调与 配合,构 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程序 。 1、研究支持。基 金管理人的 研究部依托公 司整体研 究平台,整合外 部信息包括券 商等 外部研究力 量的研究 成果,开 展标的指 数跟踪、 成份 股公司行为 等相关信 息的搜集 与分析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8 目标 ETF 二 级市场的 流动性和 折溢价分 析、成份 股流 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 归因分析 等工作 , 并撰写相关 的研究报 告,作为 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 重要 依据。 2、投资决策。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决策委员 会依据研 究部提供的研究 报告,定期或 遇重 大事件时临 时召开投 资决策委 员会议, 对 相关事项 做 出决策。 基金经 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议,做 出基金投 资管理的 日常决策 。 3、组合构建。根 据标的指数 情况,结合研 究报 告, 基金经理做出日 常标的指数跟 踪维 护过程中的 组合构建 、 组 合调整等 决策 , 构建以 目标ETF 为主的投 资组合 。 在追 求跟踪 误差 和跟踪偏离 度最小化 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 可采取适 当 的方法, 提高 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 成本, 控制投资风 险。 4、交易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 交易部负责本 基金的具 体交易执行,交 易部同时履行 一线 监控的职责 。 5、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管 理人定期和不 定期对本 基金的投资绩效 进行评估,并 撰写 相关的绩效 评估报告 , 确 认基金组 合是否实 现了投资 预期, 投 资策略 是否成功 , 并 对基金组 合误差的来 源进行归 因分析等。 基金经理 依据绩效 评 估报告 总结 或检讨以 往的投资 策略, 如 果需要,亦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 应的调整 。 6、组合监控与调 整。基金经 理根据标的指 数的每日 变动情况,结合 成份股等的基 本面 情况、 流动性 状况、 基 金申购赎 回的现金 流量情况, 以及基金投 资绩效评 估结果等, 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监 控和调整 ,密切跟 踪标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 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基金 实际投资 的需 要, 有权对上述 投资程 序做出调 整, 并将调 整内容在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中予 以公告。 五、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 构建基金 投资组合 的过程主 要分为三 个步 骤: 确定目 标组 合、 制定建 仓策略 以及逐步调 整组合。 1、确定目标组合 。基金管理 人通过主要投 资于上证 自然资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等, 以紧密跟 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 。 2、制定建仓策略 。基金经理 依据对标的指 数成份股 的流动性和交易 成本等因素所 做的 分析,制定 合理的建 仓策略。 3、逐步调整组合 。基金经理 在规定时间内 ,采取适 当的手段和措施 ,对实际投资 组合 进行动态调 整,直至 达到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 标。 本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 本基 金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个月内达 到这一投 资比 例。此 后, 如因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 基金申购赎 回带来现 金等因素 导致基金 不符合这 一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将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9 六、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 资绩效评 估内容包 括以下几 个方面: 每日,基金 经理分析 基金的跟 踪偏离度 。 本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 基金的运 行情况进 行量化评 估。 基 金经 理定 期根据 绩效 评估报 告分 析当 月的投 资操 作、 投资 组合 状况及 跟踪 误差等 情 况, 重点 分析基 金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产生的原 因、 现金 管理情 况、 标 的指数 成份股调 整前后的操 作,以及 成份股未 来可能发 生的变动 等。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如因标的 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等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了 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 合 理措施, 避免跟 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的 进一步扩大 。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自然资 源指数收 益率×95%+ 银行活 期存款税 后利 率×5% 如果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变 更其标的指 数, 或 者中证指 数公司 变更或停止 上证自然 资源指数 的编制及 发布, 或者 上 证自然资源 指数被其 他指数所 替代, 或 者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 更导致上 证自然资 源指 数不宜继续 作为目标 基 金的标 的指数 , 或者证券市 场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更适 合于本基 金投 资的指数推 出,经与 托管人协 商一致 , 履 行相 应程序 后,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可根据 目标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的更 换而 做相应 的 变 更,而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 混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 金与货币 市 场基金,属 于高风险 、高收益 的开放式 基金。 本基金为被 动式投资 的 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基金 联 接基 金 , 跟踪上证自 然资源 指数, 其风 险收益特征 与标的指 数所表征 的市场组 合的风险 收益 特征相似。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 通过分 散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 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4)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0 (5)在银行 间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融入的 资金余 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6)基金的投资 组合中保留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其他权 证的投资比 例, 遵从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 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公司 管理的全 部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 除外。 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 证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 将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卖出 ; (9)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 基金 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 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 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险;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 等;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照 中国金融 期货 交易所要求 的内容、 格 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 易 和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的 及对应的证 券资产情 况等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70% -100% , 其中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90% ;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11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比例限制 。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算、估 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如果法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法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1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由于 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 整、 标 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 性 限制、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 赎回 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导致 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 述约定比 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除 目标 ETF 外的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 国务 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9)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 利,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2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4 年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 组合情况 (适用于 ETF 联接 基金 填写)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62,058.36 0.11 其中:股票 62,058.36 0.11 2 基金投资 52,220,881.82 93.74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256,173.67 5.84 8 其他资产 170,191.78 0.31 9 合计 55,709,305.63 100.00 2 期末投资目 标基金 明细(适 用于 ETF 联接基金 填写 )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上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股票 指数 型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52,220,881.82 94.70 3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708.12 0.00 B 采矿业 45,975.28 0.08 C 制造业 14,334.32 0.03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1,040.64 0.0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3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2,058.36 0.11 4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547 山东黄金 757 12,528.35 0.02 2 600497 驰宏锌锗 800 8,312.00 0.02 3 601088 中国神华 203 3,158.68 0.01 4 600111 包钢稀土 120 2,617.20 0.00 5 601857 中国石油 305 2,375.95 0.00 6 600583 海油工程 246 2,004.90 0.00 7 600490 鹏欣资源 113 1,925.52 0.00 8 601899 紫金矿业 766 1,899.68 0.00 9 600028 中国石化 330 1,749.00 0.00 10 600256 广汇能源 195 1,717.95 0.00 5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9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2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2.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 除 中国石油化 工股份有限 公司 (600028 ) 外, 没有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形。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4 中国石油化 工股 份有 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2 日发 布公告称, 国务院对 山东省青 岛市 “1122” 中石化 东黄输 油管道泄 漏爆炸特 别重大事 故 调查处理报 告作出批 复, 同意国 务院事 故调查组的 调查处理 结果, 认定 是一起特 别重大责 任 事故; 同意对事 故有关 责任单位 和责任 人的处理建 议, 对中国石 化及当地 政府的 48 名责 任 人分别给予 纪律处分, 对 涉嫌犯罪 的 15 名责任人移 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 究法律责 任。 对该股票投 资决策程 序的说明 : 根据我司的 基金投资 管理相关 制度,以 相应的研 究报 告为基础, 结合其未 来增长前 景, 由基金经理 决定具体 投资行为 。 12.2 基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12.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32.7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73.31 5 应收申购款 166,885.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0,191.78 12.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可转 换债券。 12.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 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600547 山东黄金 12,528.35 0.02 重大事项停 牌 2 600497 驰宏锌锗 8,312.00 0.02 重大事项停 牌 12.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比较: 期


间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4/10-2014/9/30 -33.45% 1.31% -30.40% 1.34% -3.05% -0.03%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5 2014/1/1-2014/9/30 10.86% 1.12% 10.56% 1.12% 0.30% 0.00% 2013/1/1-2013/12/31 -32.56% 1.41% -32.78% 1.43% 0.22% -0.02% 2012/4/10-2012/12/31 -10.99% 1.34% -6.36% 1.43% -4.63% -0.0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构 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 托管费 以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 费用。 基 金 财产的债 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 不得相 互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 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除持 有的目标ETF 份额 以其当日 份额净值 估值 , 当日无份额净 值的, 以最 近工作 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其他估值 方法如下 :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6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 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 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7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目标 ETF 份额、 股 票、 权证 、 债券和 银 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和负 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 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 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 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 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8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的 , 由 差错责任 方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 正而未更正, 则 该当事 人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 差错 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 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 ; 追偿过 程中产生 的有 关费用, 由责任 方承担 ; 但若 经诉讼或 仲裁的终 局裁 判, 基金 财产未 获得补偿 的部分可 列入 基金费用项 下的相关 科目,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 更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9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因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交易 时; 2、因 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 益,决定延 迟估值; 4、所投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值 时;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 计政 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0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 权后的单 位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 份额; 3、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 多分配 2 次, 每次基 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 ; 4、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 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 的单位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5、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6、 基金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 值;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 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支付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在收益分配方 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3、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1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 二 )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目 标 ETF 部 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不计提基金 管理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部分基金资 产净值 后的净额 , 金 额为负时以 零计。 基金管理费 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1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 金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目 标 ETF 部 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不计提基金 托管 费。 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为已扣 除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 ETF 部分基 金资 产净值 后的净额 , 金 额为负时以 零计。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除管理费和托 管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2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和赎 回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来源:博 时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两年 0.50% 两年≤Y< 三年 0.25% Y≥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来源: 博时基金 2、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购 费补差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转 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基金转 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日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3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基金管理 人 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4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将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 2、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 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 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5 3、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本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5、基金定期报告 应当按有关 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 或减少代 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6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 所在地、 基金 托 管人所在地 , 供 公众查阅 。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7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 将 使本基金资 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 市 场风险可以 分为股票 投资风险 和债券投 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 险主要包 括: (1) 国家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 、 产 业政策等 的变化对 证券 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响 , 导致 市场价格水 平波动的 风险。 (2) 宏观经济运 行周期性 波动,对 股票市场 的收益水 平产 生影响的风 险。 (3)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市 场、 技术 、 竞争 、 管 理、 财务等都 会 导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 化,从而 导致股票 价格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投资风 险主要包 括: (1) 市场平均利 率水平变 化导致债 券价格变 化的风险 。 (2) 债券市场不 同期限 、 不同 类属债券 之间的利 差变动导 致相应期限 和类属债 券价格 变化的风险 。 (3) 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 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 跌的风险 。 2、 指数化投资 风险 本 基金 的主 要投资 标的 为被动 跟踪 标的 指 数的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 。本 基金的资 产净值会 随标的指 数的波动 而波 动。 3、 跟踪偏离风 险 以下因素可 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 合的收益 率无法紧 密跟 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率 : (1) 基金有投资 成本、 各种费 用及税收 , 而 指数编制 不考 虑费用和税 收, 这将导致 基 金收益率落 后于标的 指数收益 率,产生 负的跟踪 偏离 度。 (2) 指数成份股 派发现金 红利 、 新股市 值配售收 益等因素 将导致基金 收益率超 过标的 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 的跟踪偏 离度。 (3) 当标的指数 调整成份 股构成, 或 成份股公 司发生配 股 、 增发等行为 导致该成 份股 在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 变化, 或标 的指数变 更编制方 法 时,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 调整中可 能暂时 扩大与标的 指数的构 成差异, 而且 会产生 相应的交 易 成本, 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扩大。 (4) 投资人 申购、 赎回可能 带来一定 的现金流 或变现需 求 , 在遇到标的 指数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或流动 性较差等 情形时 , 基金 可能无法 及时 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 , 导 致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扩大。 (5) 在基金进行 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能 力,例如跟 踪指数的 水平 、 技术手段 、 买入 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 都 会对基金 收益 产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金 跟踪偏离 度和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8 跟踪误差。 (6) 其他因素产 生的偏离。 如因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及其 他工具造 成 的指数跟 踪成本 较高;因指 数发布机 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 产生的跟 踪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 4、 投资标的过 分集中的 风险 本 基金 对上 证自然 资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0%, 投资标 的单一且 过分集中 有可能会 给本 基金带来风 险。 5、 巨额申购赎 回所隐含 的风险 本 基金 对上 证自然 资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0%。 在巨额申 购发生时 , 可能 会出现 在短期内 对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 投资比例 或者对上 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的投 资比例被迫 处于较低 水平的状 况, 从 而 导致跟踪 误 差的大幅 增加; 在巨 额赎回发 生时, 可能 会出现在短 期内被迫 卖出大量 的标的指 数成份股或 者被迫卖 出大量的 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份额 , 这种流 动 性买卖压力 也可能导 致跟踪误 差的大幅 增加。 6、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 股流动性 、 或 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 流动性不 足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能 无法迅速 、 低 成本地调 整基 金投资组合 , 从 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 不利 影响。 基于开放式 基金的特 殊要求, 本 基金必须 保持一定 的 现金比例以 应对基金 赎回, 在管 理 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 存在现金 不足的风 险和现金 过多 带来的风险 。 7、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 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 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 导致 投资 人 的利益 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 公司、 登 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 构、证券 交易所等 。 8、 政策变更风 险 因相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政 策修改等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控制的因 素的变化 , 使基 金或 投 资人 利益受 到影响的 风险。 例如, 监 管机构 基金估值 政策 的修改 导致基金 估值方法 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 值波动的 风险; 相关 法规的修 改导致基 金 投资范围变 化, 基金管 理人为调 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 基金净值 波动的风 险。 9、 其他风险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 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 金 融市场危 机、 行业竞争 、 代 理机构违 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9 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 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 担保。基 金 投资人 自愿投 资于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并 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 收益 ,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 。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2)变更基 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投 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4)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 序; (5)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6)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9)基金管 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议 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 )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因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名称、 住所、法 定代表人变更,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 做出 相应变动的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0 (6)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按照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 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出 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发布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参加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 事诉讼; (9)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10 )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1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 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 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转 托管、 非交易过 户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 率、管理 费率和赎 回费 率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自行担任或选 择、更换登 记机构,获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并 对登记机构的 代理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2 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 代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所 、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 进 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 、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得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3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 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依 法保管基 金资产 ;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 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 5、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金资 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四 )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4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中 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管 理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5 表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 六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遵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 七 ) 本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的权 利义务以 本基金合 同 为依据, 不因基 金财产 账户名称 而 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二)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 同)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投 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 法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6 除外;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0 ) 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1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可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因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名称、 住所、法 定代表人变更,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 做出 相应变动的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 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7 5、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四)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以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代理投票的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9)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开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 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 (2)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8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 统计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含 50% ,下 同) ; 2)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 未 能满 足上 述条件 的情 况下, 则召 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时 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 点,但确 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2)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 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或/和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为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3)召集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监督 人经通知 拒不到场 监督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4)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 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 且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3)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 采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 或者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方 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决。 (六)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容以 及会 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 金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9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 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50%以 上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的决 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0 (七)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含本 数)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 (2)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 效; 涉及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 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 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 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 表未出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 大会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1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员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 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员 进 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关于 本章第 (二) 条所规 定的第 (1 ) — (8) 项召开事 由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 关于 本章第 (二 ) 条所规定 的第 (9)、 (10) 项 召开事由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 行。 2、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如 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 告。 (十) 鉴于本基 金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 凭所持有 的本 基金份额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目标 ETF 的份额 持有 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 , 其持有 的享有表 决 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 决票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持有 目标 ETF 份 额的总数 乘以该持 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 金份 额占本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 计算结果 按 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身份 行使表决 权, 但可接受 本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 人的身份 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并参与 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须先 遵照本 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 定召开本 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由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代 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 召集目标ETF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2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 应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2)变更基 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投 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4)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5)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6)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9)基金管 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因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名称、 住所、法 定代表人变更,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 做出 相应变动的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二)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 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3 3、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出 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发布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参加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 事诉讼; (9)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10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4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 金合同产 生或与本 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 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 商、 调解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 调解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代销 机构和登 记机构办 公场所 查阅 ,但其效 力应以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5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 标的 指数即上 证自然 资源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票、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 (包 括中小板 、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 、新股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 货、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上证 自然 资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0% , 权证 、 股指 期货及其 他 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保持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6 3、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展期 ; 4、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融入的资 金余额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5、 基金的投资组 合中保留的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6、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其他权 证的投资比 例,遵从 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7、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将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8、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 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本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要求的内 容、 格式与 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 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情 况、 交易目 的及对 应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 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70%-100% ,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90% ; 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算、估 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 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由于 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 整、 标 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 限制、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 赎回 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导致 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 述约定比 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7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 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如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 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 应向基 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 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 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 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 会相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险 、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 守相关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8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于 发 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 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 本 基金 不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 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 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 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 常查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 受限证券 存管直 接 影响本基 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基金管理人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其董事会批 准。 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 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 制失调 、 基金流 动 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关异 常 情况的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相关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进行 控制, 确 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 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 动 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 ,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 所有损失 。 对 本基金因 投资受限 证券 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 ,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 损失 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 责任的 , 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 金托管人 由此遭受 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前三个工 作日向基金托 管人 提交有关书 面资料, 并 保证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的有 关 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 如有 调整,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 资料。上 述书 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 (1)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开 发行股票 有关发行 数量、发 行价格 、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人 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 个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 体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 本和账面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规定 有权对基 金管理人 进行 以下事项监 督: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9 (1)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时的 法律法规 遵守情 况。 (2)在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管 理工作方面有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 情况。 (3)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信息披 露情况。 6、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有 新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七)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和 制 度等。 (九)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十) 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 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 未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0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 改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 协商解决。 基 金托管人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不 得 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的 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金 托管人 依据中国 结算公司 结算数据 完 成场内交易 交收、 托管 资产开户 银行扣 收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的 “ 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1 3、 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 以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 件下,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 4、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 券 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2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 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保 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目标 ETF 份额、 股 票、 权证 、 债券和 银 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3 2、估值方法 本基金除持 有的目标ETF 份额 以其当日 份额净值 估值 , 当日无份额净 值的, 以最 近工作 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其他估值 方法如下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 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合 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 理人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4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分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 拒 绝或延误 提供 ,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 的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 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 止时,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行 职责,继续忠 实、 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4)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5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发布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基金 财 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参加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 事诉讼; (9)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10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6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寄送服 务 1、 正常开放 期, 每次 交易结束 后, 投资 人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 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 , 或 在 T+1 个 工作日后 通过电话 、 网上服 务手段 查询交易 确认情况 。 基 金管理人不 向 投资人 寄送交易 确认单。 2、 每季度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 向本季度 有交易的 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每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人向 所有持有 本基金份额 的 投资人 寄送纸质 对账单。 3、 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向所有 订阅电子 邮件对账 单的 投资人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人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 时快 e 通 ” 系 统网上自 助 订阅;或发送 “订 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 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接拨打 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 ( 免长途话 费)订阅 。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基 金 专 户 均 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利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 在 线 客 服 : 投 资 者 可 以 点 击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也 可 以 在“ 您 问 我 答 ”栏 目 中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7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通 过 手 机 访 问 博 时WAP网站(http://wap.bosera.com ) 、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http://m.bosera.com ) 和 博 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可以使用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资 讯 等 功 能 和 服 务 。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息。 七 、 电话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 费) 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 综合服务: 1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 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交 易 情 况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者可以获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 户 诊 断 等 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一) 2014 年09 月24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中经 北证(北 京)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暂不 代理 销售博时开 放式基金 的公告》 ; (二) 2014 年09 月22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部分基金 增加中经 北证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 (三) 2014 年09 月0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中 国国际期 货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网 上交易 申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四) 2014 年08 月28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时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2014 年半年 度报告 (摘要) 》 ;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8 (五) 2014 年08 月20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公告》 ; (六) 2014 年08 月07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对网上直 销客户通 过博 时基金官方 淘宝店购 买基金实 施申购 费折扣优惠 的公告》 ; (七) 2014 年07 月21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 太平洋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八) 2014 年07 月18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博时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2014 年第2 季度报告 》; (九) 2014 年07 月01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基金继续 参加交通 银行网上 及手 机银行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十) 2014 年05 月29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北京晟视 天下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其 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十一) 2014 年 04 月 21 日 ,我公司 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博时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 告》; (十 二) 2014 年 04 月 15 日 ,我公司 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北京 晟视天 下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网上交 易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 公场所,投 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 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 中 国证监会 批准 博时 上证自然 资源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博时 上证自 然资源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 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博时 上证自 然资源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9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和公 司章 程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 关 于申请募 集 博时 上 证自然资 源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之 法律 意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