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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丰润债A(519743)

交银丰润债: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 交银施罗德 丰 润收益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 定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3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 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4 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5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6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并按照 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7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和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 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同 》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本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满两年 封闭期 结束后 直接转 为开放式运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满 两年 封 闭期结束后 直 接 转 为 开 放 式 运 作 后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投资策略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8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和其 他应由 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规 定、并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或增加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规 定、并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规 定、并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 存续期内 ,若 基金资 产 净值连续 20 个 工作日 低于 1 亿元, 本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基金 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9 (二)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0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1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2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3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 满两年 直接转为 开放式 运作除 外)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4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5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至少 1 次, 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封闭期内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同 一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 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可视业务情 况择时增开 B 类基金份 额; 由 于本基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同一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 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其持有的 A 类、B 类以 及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6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9、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第 3 个工作 日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 作日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在封闭期内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6% 年费率计提,在转入开放式运 作后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年销售服务费率在基金封闭期内为 0.6% ,转入开放式后为 0.4%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8 4、 上述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 中第 3-8 项、第 10 项费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 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降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分离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 、 次级债、 资产支持 证券、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 封闭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9 期内,本基金所投企业债和公司债信用评级需在 AA 级(含)以上。 本基金不直 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 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 封闭期结束前三个月和转开放后 三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债券资产投资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封闭期内的投资 1、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融合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和严谨的 信用分析,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充分 利用封闭式 运作优势, 以买入持有 和杠杆套息等 为基本投资策略, 获取稳定收益; 同时,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 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 合考量信 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 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 自下而 上精选个券。 2、 业绩比较基准 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5% 。 本基金力求在封闭期内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收益, 本 基金 封闭 期两年, 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上浮 1.25%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上述基准 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 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 基准, 则本基 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0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转为开放式 运作后的投资 1、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融合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和严谨的 信用分析,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 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和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 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以及各类债券的 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精选个券。 2、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 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其指数样 本涵盖国债、 政策性银行债、 商业银行债、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 短期融资券等 各类券种,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是目前市场 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 透明、 公开, 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封闭期结 束前三个月和转开放后 三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限制 ; (2 )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1 券的 10% ; (5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 内,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2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3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4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B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A/B 类 基金份 额 (若已开通) 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 并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5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若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 亿元, 本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 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本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交银施罗德 丰润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6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 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