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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环球(206006)

鹏华环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11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 年十一 月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 国 证监会 ” )2010 年4月13日 证监许可 [2010]470号 文核准募 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基 金部2010 年10 月10日 基金部函[2010]605 号文件 《关于鹏华 环球发现 证券投资 基金备案 确认的函 》 确 认合法备案 。 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 本 基 金基金合同 已于2010 年10月12 日生效 , 基金管 理人于 该日起正式 开始 对基 金财产进 行运作管 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内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 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 , 投资 人在认购 或申购本 基金份额 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及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投资于全 球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 充分 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合 格境 内机构投资 者基金产 品及本基 金特有风 险、一般风 险及其他 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 不向投资 人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者 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 况 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行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 的保证 。 投资有 风 险,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 书 与基金 托管人相 关信息更 新部分 已 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4 年10 月11 日, 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4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计)。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风险揭示 .............................................................. 5 四、基金的投资 ............................................................ 9 五、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 22 六、基金管理人 ........................................................... 23 七、境外投资顾问 ......................................................... 32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56 十七、基金托管人 ......................................................... 58 十八、境外托管人 ......................................................... 61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6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2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 一、 绪 言 本 《招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 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 知》以及 《鹏华 环球 发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环球 发现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或 “基金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 有 关的必要事 项, 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 鹏华环球 发现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鹏华 环球发现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金 合 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鹏华 环球发现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 :指《 鹏华环球 发现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鹏 华环球发 现 证券投 资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 过, 自 2004 年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于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1 日 起实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自同年 7 月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试行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5 日起实 施的 《 合 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 及发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中国或境内:指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为本合 同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 湾地区 15. 中国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7. 国家外汇 局:指国 家外汇管 理局或其 授权的 代表 机构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 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9. 个人投资 者: 指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可 以投 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 社会 团体或其 他 组织 21.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 :指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7. 基金销售 网点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8. 登记结算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 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 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29. 登记结算 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登记 结算业 务的机构 30.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 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 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 组合管理 等服务并 取得收入 的境外金 融机 构;境外投 资顾问由 基金管理 人选择 、 增补、更换 和撤销 31. 境外托管人:指 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接 受 基金托管人委托,负 责本基金境外 资产托管业 务的境外 金融 机构 ;境外托 管人由基 金托 管人选择、 增补、更 换和撤销 32. 基金账户 :指登 记 结算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5.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 :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8.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9. 开放日 : 指销售机 构办理本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务的工 作日 40. 估值日: 指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的工 作日 41.T 日: 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42.T+n 日 :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3.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4.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 人根据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 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 50. 元:指人 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 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3.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合 同 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登记结 算机构办 理登记结 算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4. 基金资产 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 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7.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8.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 人 不能 预见、不能 抗拒、不能 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 传染 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 59.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 所公告的会或将 会 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 已完成的 行动, 及其他与 本基金持 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 关的重大 信息, 包 括但不限于 权益派发 、配股、 提前赎回 等信息 三、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 于境外证 券市场 , 基金净 值会因为 境外证 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变化 。 基金 投资中出现 的风险分 为以下三 大类: 合格境内 机构投 资者产品及 本基金特 有风险 、 一般风 险 和其他风险 。 (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及本基金 特有风险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 1.汇率风险 QDII 基金产品每日 的净资产价值 以人民币计价, 因 此当汇率发生变动时 ,将会影响到 人民币计价 的净资产 价值。 QDII 基金产品的资 产可能投资于 以非美元报价的 各 类资产,因此非美元 资产的表现将 受资产所持 货币兑美 元的汇率 变动影响 。 2.境外市场 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 投资于海 外证券市 场, 因 此基金的 投资绩 效将受到不 同国家或 地区的金 融市 场和总体经 济趋势的 影响。 此 外, 相 对于国内 市场的 规则来说, 由于有的 国家或地 区对每日 证券交易价 格并无涨 跌幅上下 限的规定 , 因此 这些国 家或地区证 券的每日 涨跌幅空 间相对较 大。以上所 述因素可 能会带来 市场的急 剧下跌, 从而 带来投资风 险的增加 。 3.成熟市场 投资风险 本基金部分 资产在全 球成熟市 场进行投 资。成熟 市场 虽然制度较 为健全, 流动性较 好, 但近期由于 受到次贷 余波及全 球金融危 机的影响 , 其 波动性风险 有放大趋 势, 加 大了成熟 市 场的投资风 险。 4.新兴市场 投资风险 本基金部分 资产在全 球新兴市 场进行投 资。 与 成熟市 场相比, 新 兴市场往 往具有 市场规 模较小、 发展不 完善、 制度 不健全、 流 动性较差、 波 动性较高等 特点, 投资于 新兴市 场的风 险可能高于 成熟市场 , 使得基 金资产面 临更大 的波动 性和潜在风 险。 此外 , 新兴 市场的经 济 环境、政治 环境往往 更不稳定 ,进一步 加大了新 兴市 场的潜在投 资风险。 5.基金中基 金 产品特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选择基 金构建组 合的时候 , 在很 大程度 上依靠了基 金的过往 信息。 但基金 的过往业绩 和表现并 不能代表 基金的将 来业绩和 表现 ,其中存在 一定的风 险 。 6.政府管制 风险 所谓政府管 制 , 是指 政府 部门通过 制定规 章、 设定许 可、 监督检查、 行政 处罚和 行政裁 决等行政处 理行为 , 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 施直接 控制。 在境外证券 投资过程 中, 投资 地所在国 家或地区政 府部门可 能针对本 基金实施 投资运作 、交 易结算以及 资金汇出 入等方面 的限制 , 或者采取资 产冻结或 扣押等行 政措施, 从而对投 资收 益产生直接 或间接的 影响。 7.政治风险 所投资国家 或地区的 财政政策 、 货币政 策、 产 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宏 观政策发 生变 化,导致市 场波动进而 影响基 金收益 。 QDII 基金产品以全 球市场为主要 的投资地区,因 此 全球的政治、社会或 经济情势的变 动,都可能 对基金所 参与的投 资市场或 投 资产品 造成 直接或者是 间接的负 面冲击。 8.税务风险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 在投资各国 或地区市 场时,因 各国、地 区税务法 律法 规的不同, 可能会就 股息、利 息、 资本利得等 收益向各 国、 地区 税务机构 缴纳税 金, 包 括预扣税, 该行为可 能会使得 资产回报 受到一定影 响。 各国、 地区 的税收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可能 变化, 或者加 以具有追溯 力的修订 , 所以可 能须 向该等国家 或地区 缴 纳基金销 售、估值 或者出售 投资 当日并未预 计的额外 税项。 9.衍生品投 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 生交易品 种, 进行 对冲风险 和投机 获利, 将因为衍生 工具的杠 杆作用, 放大 了基金组合 的投资风 险。 10. 投资顾问 风险


投 资顾 问风 险是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选择 投资 顾问时 采用的 标准 及掌 握的 信息有 一定 的 时 效性和局限 性。 在境 外投资 管理活动 中, 投资 顾问所 提供的投资 建议有可 能不适合 当前的市 场状况,而 导致基金 资产受到 损失。 11. 金融模型 风险 投资管理人 将 使用金 融模型来 进行资产 定价、 趋势判 断、 风险评 估等 来辅 助做出 投资决 策, 但因为模型 错误、 模型 参数的估 计错误、 数 据录 入错误等原 因, 产生了 错误 的 结 论, 从 而 给投资造成 损失。 (二)一般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 将使 本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 的风险 。 2.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金融 资产不能 迅速变现 ,而可能 遭受 折价损失的 风险。 基金组合资 产中,境 外的投资 标的有不 同的投资 限制 和清算流程 ,由于变 现时间较 长, 因此市场出 现巨幅波 动时,可 能将有短 期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资产 的 部分品种 因客观原 因流动性 下降导致 不能 变现或变现 成本很高 。


潜在的流动 性风险可 能引发变 现资金 不 能应付可 能出 现的投资 人 大额赎回 的风险。 3.管理人风 险 指基金经理 对基金的 主动性操 作导致的 风险。 在精选 投资品种操 作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可能限于知 识、技术 、经验等 因素而影 响其对相 关信 息、经济形 势和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断 , 其精选出 的 投资品种 的业绩表 现不一定 持续优于 其他 投资品种。 4.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 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风险是指基 金托管人或境 外 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 产的过程中 , 由于自身或 外在因素 , 可能在 资金调拨 、 证券 交割和 报表编制等 环节出现 差错, 导 致基金资 产受到损失 。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 5.证券经纪 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 风险是指 证券经纪 商的财务 状况与经 营水 平不断变化 , 当它 们由于证 券经纪 商自身或外 在的不利 因素而出 现薄弱环 节时, 会影响 到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与交易活 动, 可 能 导致基金资 产受到损 失。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 合同部分 条款 在法 律上 引起 争议和诉 讼 , 或由于现行 的法律法 规 、 税制 、 估 值等 制度的 改变,给 基金带来 损失的可 能性。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那些由 于不合理 的内部程 序或人为 操作 造成的风险 。 以下 事件有可 能引发 操作风险: (1) 内部程序 出错造成 的资产计 量错误; (2) 员工的操 作造成的 错误; (3) 违规操作 造成的损 害,如市 场操纵、 内幕交 易、 利益输送等 。





8.正回购/逆 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 中, 交易 对手方 可能因财 务状况或 其它原 因不能履行 付款或结 算的义务 , 从 而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 失。 9.证券借贷 风险


证券借贷风 险是指作 为证券借 出方, 如果交易 对手方 违约, 则基 金可能面 临到期 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 收入甚至 借出证券 无法归还 的风险, 从而 导致基金资 产发生损 失。


10. 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风 险主要是 指由于会 计核算及 会计管理 上违 规操作 或工 作疏忽 形 成的风险,如 经常性的串 户, 帐务 记重, 透 支、 过 失付款, 资金汇 划系统款项 错划, 日 终轧帐假 平, 会计 备份数据丢 失,利息 计算错误 等。 11.交易清算 风险 清算风险主 要因为国 际结算的 支付方式 和时间的 差异 , 造成划付 款项的延 误和错 划, 进 而影响到投 资者的申 购赎回及 基金资产 的安全。 12. 技术系统 运行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人、 境 外投资顾问 、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登记结 算机构、 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 证 券 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13. 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 指境外投 资管理活 动对远距 离、 跨 时区的 通讯系统要 求较高, 技术失 误或自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 然灾害等因 素造成的 通讯故障 可能会影 响到本基 金投 资管理活动 的准确性 和时效性 , 从而 导 致基金资产 受到损失 。 (三)其他风险 1.大额赎回 风险 如 果投 资人 的连 续大量 赎回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被迫 以较低 的价 格抛 售证 券以应 付基 金 赎 回 的现金需 要,从而 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受到不利 影响 。 2.顺延或暂 停赎回风 险 因为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连续出 现巨额赎 回, 并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 出现 困难,基金 投资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可能会遇 到部 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 3.不可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 严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机 、 境外代 理机构破 产等超 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 风险,可能 导致基金 及投资人 的利益受 损。 四、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全 球市场中 依法可投 资的公 募 基金 及股票。 本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是, 积 极地环球寻 找并发现 投资机会 , 通过积 极的战 略战术 资产配置来 进行资产 在基金、 股票、 货 币市场工具 及现金中 的分配, 在分散风 险的前提 下, 最大化地实 现资本的 长期增值 。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 资产有效 配置和风 险分散的 投资理念 , 深 入考量全球 宏观经济 , 特别 是成熟 市场与新兴 市场区域 化经济发 展的关键 因素, 辅以量 化资产配置 模型, 实 现基金 资产在区 域 以及资产类 别中的有 效配置, 分享全球 市场经济 增长 的成果。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公募基金 (含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基金(ETF) ) 、股 票 、货币市 场工具, 及 相关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本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它 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基金投资部分 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60%-100 %;股票、现金、货 币市场工具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合计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40 %,其中 现金或货 币市场工 具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5%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比例。 (四) 投资策略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0 本基金采用 多重投资 策略, 包括自上 而下和自 下而上 方法来增强 基金选择 流程并提 升其 效率。 衍生 品策略将 不作为 本基金的 主要投资 策略, 且仅用于在 适当时候 力争规避 外汇风险 及其他相关 风险之目 的。 1.资产配置 (1) 战略资产 配置 资产配置方 面,本基 金主要投 资公募基 金及股票 。 地域配置上 , 本基金 将全球市 场分为成 熟市场和 新兴 市场两类, 在基金和 股票投资 部分, 根据国家或 区域的宏 观经济走 势、 市 场风险等 因素进 行地域配置 。 成熟市 场和新 兴市场战 略 资产配置的 基础比例 为 50%、50%,并 可在一定 范围 内浮动 。 战 略资 产配 置的 目标在 于通 过资 产的 灵活 配置获 得最佳 的风 险回 报。 首先通 过深 入 研 究, 建立基 于全球主 要市场增 长、 通 货膨胀及 货币政 策的分析框 架, 再以 宏观经济 分析及对 全球经济趋 势的研究 为基础, 来决 定重点投 资区域 ( 地域选择) 及资 产类别和 权重, 其后 定 期进行审核 调整。 资产类别 和地区的 适度分散 可以有 效降低组合 的相关性 及由此可 能产生的 单一市场的 系统性风 险和其他 相关风险 。 此外 本基金 还将使用适 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来监控管 理与战略资 产配置相 关的风险 。 (2) 战术资产 配置 本 基金 在战 略资 产配置 的基 础上 将根 据 短 期内资 本市场 对不 同区 域内 的不同 资产 类 别 的定价判断 其与内涵 价值的关 系, 同时 考虑 投 资环境 、 资金流动 、 市场 预期等 因 素的变化 情 况进行适当 的战术资 产配置及 调整。 同 时, 在 对微观 及宏观经济 判断的基 础上, 本 基金还将 使用适当的 风险控制 措施来监 控管理与 战术资产 配置 相关的风险 。 2.基金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 可投资范 围内挑选 出最优秀 的基金管 理人 的基础上, 通过基金 选择模 型, 在 综合进行定 性与定量 分析后 , 对该类 优秀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 进行筛选 , 最后 形成本基 金 可投资的基 金产品并 进行相应 资产配置 。 面对 数量庞 大的基金品 种, 首先 必须应 用数量模 型 进行初步过 滤; 其次 进行定性 阶段的深 入基本 面挖掘 , 综合考虑 基金管理 公司、 基金经理 人 和基金投资 风格评价 选择投资 品种; 最后对拟 投资基 金组合进行 风险收益 模拟分析 并定期监 控 。


3.股票投资 策略 在股票投资 部分, 本 基金以 自下而上 的方法侧 重于单 个股票的投 资价值评 估和选择 。 在 股票选择中 遵循价值 投资的理 念, 深 入挖掘全 球范围 内经营业绩 优秀而稳 定, 在 行业内具 有 领先地位, 或者具有 垄断地 位的优质 企业, 利 用企业 的优良业绩 和持续分 红派息为 投资人取 得稳定收益 ;并降低 投资组合 的市场价 值波动风 险。 4.衍生品投 资策略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1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主 要采取组 合避险策 略和有效 管理 策略。 本 基金 在充 分使用衍 生品投 资策略的基 础上, 可以 通过 使用衍生 品投资来 降低外 汇风险 及其 他相关风 险。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使用远期 合约和其 他工具来 进行外汇 风险的套 期保 值, 从而 尽可能减 小对投资 表现的负 面 影响。 套期 保值部分 的比例应 根据法律 法规、 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 在充分 考虑投资 需要和境 外投资仓位 后予以确 定。但是 ,本基金 将不会对 外汇 的波动进行 投机交易 。 (五) 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1.决策依据 (1) 适用的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2) 对全球宏 观经济环 境、 地 区经济趋 势、 各国 宏观经 济环境的分 析结果, 以及对基 金、 股票、债券 及货币市 场基本面 的分析结 果; (3) 采用相关风险控 制指标对投资 风险进行 监控。 根 据跟踪误差波动性对 投资选择的风 险敞口进行 提前检测 ,同时监控 检测的 结果; (4) 基金管理 人的专业 分析判断 结果。 2.决策流程 本基金的 决 策流程 包 括资产配 置、 组合构建、 交易执 行、 风险管理与 绩效评估、 组合监 控与调整五 个阶段, 每一阶段 的职责如 下: (1) 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阶 段采取 定 量与定性 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 , 从 分析全球宏 观经济形 势以及通 胀和 货币政策等 核心问题 入手, 根据这些 宏观面的 分析, 获得主要资 产类别的 长期预期 收益数据 和信息。 基 金管理人 实行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下的 基金经 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战略 资 产配置, 基 金 经理在 战略资产 配置的基 础上, 根据相应 权限进行适 当的战术 资产配置 及调整。 (2) 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负 责实施该 步骤工作 。 在组合 构建的 过程中 , 由基金经 理负责 , 采取自 下而上 的方法进行 基金选择 。 针对进 入 “备选 池” 的 基金, 通过主动研 究, 进一 步地分析 , 评价不 同战略下每 一个基金 的“吸引 力”等有 效措施, 从而 构建投资组 合。 (3)交易执 行 基金管理人 负责投资 决策的交 易执行 , 股票投资 的 交 易指令将在 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 证券 交易经纪商 的全球证 券交易平 台上实施 。 基金 投资的 交易指令将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内 部的交易 室直接下单 。


(4) 风险管理 与 绩效评 估 基金管理人 负责风险 管理和绩 效评估 。 风险管 理的主 要依据是中 国有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的监 管要求以 及投资地 的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 管理人对市 场风险的 各种分析 和判断 。 风险绩效评 估小组定 期完成基 金业绩评 估报告 , 对组 合进行绩效 归因分析 , 为投 资决策提 供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2 依据。风险 绩效评估 小组定期 完成风险 评估报告 ,分 析并提示风 险。 (5) 组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要求 , 在适当 的市场 时机调整投 资组合的 资产配置。风 险绩效评估 小组对改 进方案的 实施进行 监控。 根据全球证 券市场投 资环境的 变化和投 资操作需 要, 基金管理人 可对上述 投资程序 做出 调整,并在 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 公告。 (6)监察稽核 部对投资 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 监控。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明晟MSCI 世 界指数 (MSCI World Index RMB )×50%+ 明晟MSCI 新兴市场 指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RMB )×50%


MSCI 明晟公 司(简称MSCI ) , 是一家提 供全球指 数及 相关衍生金 融产品标 的国际公 司, 明晟 MSCI 指 数是全球 投资组合 经理中最 多采用 的投 资标的之一 。 明晟MSCI 世 界指数 和 明晟 MSCI 新兴市 场 指数涵 盖地区广 泛、可投 资性强, 目前 被 很多国际 投资机构 选择作为 业绩比 较基准。 本 基金主要 通过公募 基金投资 于全球 市场, 且投资重点 在成熟市 场和新兴 市场, 因 此基金管理 人认为明晟MSCI 世界指数 和明晟MSCI 新 兴市场指数 比较适合 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MSCI 明晟公 司通过多 家金融信 息平台公 开发布指 数信 息。明晟 MSCI 世界指 数 和明晟 MSCI 新兴市 场 指数的 国家构成 及权重如 下: 国家 权重 国家 权重 美国 56.39% 中国 19.24% 英国 8.39% 韩国 15.02% 日本 8.26% 台湾地区 11.95% 加拿大 4.24% 巴西 10.28% 法国 3.90% 南非 7.38% 瑞士 3.62% 印度 7.06% 德国 3.46% 墨西哥 5.44% 澳大利亚 2.96% 俄罗斯 4.65% 西班牙 1.43% 马来西亚 3.92% 瑞典 1.20% 印度尼西 亚 2.66% 香港地区 1.15% 泰国 2.37% 荷兰 1.07% 波兰 1.74% 意大利 0.99% 土耳其 1.56% 丹麦 0.62% 智利 1.46% 新加坡 0.59% 菲律宾 1.23% 比利时 0.49% 哥伦比亚 1.01%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3 芬兰 0.35% 希腊 0.65% 挪威 0.33% 卡塔尔 0.64% 以色列 0.22% 阿拉伯联合酋 长国 0.61% 爱尔兰 0.12% 秘鲁 0.44% 奥地利 0.08% 埃及 0.26% 葡萄牙 0.07% 捷克共和 国 0.24% 新西兰 0.05% 匈牙利 0.20%





数据来源:MSCI 明晟 公 司,数 据截至 2014 年9 月 30 日 今后如本基 金投资范 围变更或 市场中出 现其它代 表性 更强、投资 者认同度 更高的指 数, 或原指数供 应商变更 或停止 原 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 , 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 根据实 际情况对 业绩比较 基准进 行相应调整 。 调整业 绩比较 基准应经 基 金托管人同 意,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调整前 3 个 工作日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 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投资全球 市场的基金中 基金(主要投 资股 票型公募基金) , 为证 券投资基金 中的中高风 险品种。 长期平均 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 高于 货币型基金 、债券基 金、混合 型基金 , 长期平均的 风险低于 投资单一 市场的股 票型基金 。 (八) 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净 值的 20 %, 银 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 银行在 境 外设 立的分 行或 在最 近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 行 。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 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 构( 政府、国际 金融组织除外) 发 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 的 10 %。 (3) 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 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 区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 券用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该证券 的 机构或其管理层。本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不得持 有同一机 构 10%以 上具有投 票权 的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 同时应 当一并计 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 使转换。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4 (5) 本基金持 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资产。 (6)为应付 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若本基金超 过上述(1) -(5)项 投资比例 限制,应 当在 超过比例 后 30 个 工作日内 采用合 理的商业措 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2.关于投资 境外基金 的限制 (1) 每只境外 基金投资 比例不超 过本基金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投资境 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 型基金应 当视为一 只基金。 (2)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基金 : 1)其他基金 中基金; 2)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 述两项基 金的伞型 基金子基 金。 3.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机 或 放大交 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 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资期货 支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期权 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3) 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1) 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 2)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 值, 并且基金可 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 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 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4) 本基金不 得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有关 的衍生 品。 4.证券借贷 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应 当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 机 构评级。 (2) 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担保 物市 值不低于已 借出证券 市值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 期内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已借出 证 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5 (4) 除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 3)商业票据 ; 4)政府债券 ;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 或其关联 方的除外) 出具的不 可撤销 信用 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 何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并在 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而 持有 的担保物不 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 5.证券回购 交易 基金可以根 据正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 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 (1) 所有参与正回购 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 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 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对卖 出 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 购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支付 售 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值计 价 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102%。 一旦 卖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本基金参与 证券正回购交易 、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本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 正回购 交易, 所 有已借 出而未归还 证券总市 值或已售 出而 未回购证券 总市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 产的 50%。 7.本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 若 本基金 投资超过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超 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进 行调整 以符 合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要 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本基金因 参与正回 购交易而 持有 的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 总资产。 (九) 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 本 基金 不得 有下列行 为 :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6 (1)购买不动 产。 (2)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3)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4)购买实物 商品。 (5)除应付赎 回、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以 外,借 入现 金。 (6)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 (7)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 产的卖空 交易。 (8)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 (9)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和境外投 资顾问不 得有下列 行为: (1) 不公平对 待不同客 户或不同 投资组合 。 (2) 除法律法 规规定以 外,向任 何第三方 泄露客 户资 料。 (3)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十)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根据 证券 市场 发展 情 况或 基金 具体个 案等 客观 原 因 调 整上 述投资 比例 禁止、 限制 等事 项的, 如适 用本基金 ,则 本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述比例禁止、限制,并适时调整 相关投 资比例 限制和禁止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投 资者权利 ,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十二)代理投票 1.代理投票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代表 基金行使 所投资的 股票以及 基金 的代理投票 权。 在 有需要为 本基金 持有股份/份 额的上市 公司/ 基 金管理人 所提出的 决议 案进行代理 投票时 , 本基金 管理人将 遵 循以下原则 :


(1)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争取最大 利益及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利 ;


(2) 符合本基 金既定的 投资目标 ; (3)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等规定 的行为 规范 。


2.代理投票 的处理方 法、程序 (1) 代理投票权的决 定将由基金管 理人做出。基金 管 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 文件至少三年 以上。


(2) 代理投票前,基 金经理将充分 研究提案的合理 性 ,并综合考虑投资顾 问、独立第三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7 方研究机构 和反对者 的意见后 ,勤勉尽 职地代理 基金 行使投票权 。 (3) 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操作需要,委托投资 顾问、境外托 管人或其他 专业机构 提供代理 投票的建 议、 协 助完成 代理投票的 程序等, 基金管 理人应对 代 理机构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并承担 相应责任 。 (4) 一般情况下,对 于接纳财务报 告、派息、聘请 会 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 司日常运作事 项的决议案 , 只要无 损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及 上市公 司治理, 基 金管理人 可能会 选择投弃 权 票 。


(5) 对于其他建议如 收购合并,关 联交易等重大事 项 ,在投票日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针 对上市公司 股东会议 案的表决 方案形成 初步意见 , 并 经公司内部 审核程序 后, 最 终形成针 对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议 案的投票 意见。


(6) 对于所投资基金 合并、转型、 清算、更换管理 人 等重大事项,在投票 日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针 对所投资 基金的持 有人大会 表决方案 形成 初步意见, 并经公司 内部审核 程序后 , 最终形成针 对持有人 大会表决 方案的投 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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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代理投票过程中 ,相关讨论及 决策意见等文档 文 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 关规定予以存 档。


(8) 基金管理人和指 派的参会人员 不得擅自投票, 必 须严格按照本基金管 理人最后审批 形成的投票 意见进行 投票。


(9) 基金管理人相关 人员在与上市 公司的接触过程 中 ,不得私自以公司名 义对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议 案发表承 诺性意见 和其他误 导性言论 。


(10) 基金 管理 人相关 人员 在代 理投 票中 禁止 参与 任何形 式的 商业 贿赂 行为 以及 其他 任 何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 金从业人 员道德规 范的行为 。


(十三)证券交易


本基金对基 金交易服 务提供商 的选择和 评价应本 着客 观、 公正 、 公平、 有利于提 升本公 司国际化投 研服务水 平以及保 护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的指导 方 针进行 。 1.交易券商 选择考量 因素 符合下列条 件的国际 券商,可 以列入公 司选择的 范围 之内: (1) 具备在全 球主要市 场交易的 能力; (2) 具备主要 市场的研 究能力; (3) 具备与本 基金投资 运作 相关 的研究平 台或资 料库 ; (4) 能够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要求 ,安排临 时的分 析和 研究; (5) 券商对潜 在利益冲 突的处理 原则和程 序符合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6) 具备后备 和灾难恢 复等维护 系统稳定 运营的 必要 系统 。 2.评价标准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8 公司每半年 对国际券 商服务工 作评价一 次,评价 标准 为: (1) 行业和公 司研究水 平(含著 名分析师 数量); (2)分析报告 的影响力 ; (3) 全球研究 覆盖的宽 度; (4) 提供服务 及相关服 务成果的 质量和可 靠性, 相关 预测的准确 性; (5) 提供服务 反应速度 ; (6) 研究成果 的销售推 荐水平; (7) 服务态度 ; (8) 研究的独 立性; (9) 联系公司 调研的能 力和态度 ; (10)交易执 行的质量 , 包括交 易的合法 性和公 平交易 执行情况、 交易执行 速度、 成交价 格区间等; (11)对于潜 在利益冲 突的处理 是否符合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 3.评价方法 和流程 相关投资研 究人员按 照以上标 准对各国 际券商评 价和 评分, 经过 统计排序 , 形成 初步评 价结果; 初步评价结 果上报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评价,形 成最 终评价结果 。 4.交易量及 佣金分配 在证监会相 关规定允 许的范围 内, 公 司通过一 家证券 公司的交易 席位买卖 证券的年 交易 佣金不能超过公司全 年交易佣金总 额的 30 %, 公司 定期召开佣金分配会 议,根据券商 评分 确定佣金分 配, 佣金 分配原则 上以国际 券商评价 的结 果为标准。 在交易量 出现异常 的情况时 , 交易室应及 时通报, 佣金分配 小组可不 定期调整 分配 计划。 5.潜在利益 冲突 对可能发生 的潜在利 益冲突, 公司制定 了详细 的制度 , 包括软美 元专项制 度等, 考虑了 从证券经纪 商挑选到 交易执行 等各个环 节可能产 生的 潜 在利益冲 突, 对基 本原则 、 禁止事 项、 相关信息披 露、罚则 、相关文 件存档等 进行了详 细规 定。 (十四)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未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已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9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 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资 41,529,843.95 80.91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7,239,750.65 14.10 8 其他资产 2,559,783.30 4.99 9 合计 51,329,377.90 100.00 2 报告期末在 各个国 家(地区 )证券市 场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 分布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3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股票 及存托凭 证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4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末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凭 证。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0 5 报告期末按 债券信 用等级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金 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基 金投资明 细 序号 基金 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 人 民币 元)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CSOP FTSE CHINA A50 ETF-RMB 股票型 ETF 基金 CSOP Asse t Managem ent Limit ed 5,506,487.56 11.19 2 MARKET VECTORS VIETNAM ETF 股票型 ETF 基金 Van Eck S ecurities Corp 4,871,111.44 9.90 3 ISHARES FTSE A50 CHINA INDEX 股票型 ETF 基金 Blackrock Asset Mg t N Asia Ltd 3,519,905.24 7.15 4 HS H-SHARE ETF 股票型 ETF 基金 Hang Seng Investme nt Manage ment Ltd 3,041,435.33 6.18 5 ISHARES MSCI ITALY INDEX FD 股票型 ETF 基金 Blackrock Investme nts LLC/N Y 3,031,127.57 6.16 6 GUGGENHEIM CHINA TECHNOLOGY 股票型 ETF 基金 Guggenhei m Fund Di stributor s 2,997,590.29 6.09 7 SPDR GOLD 股票型 ETF 基金 State Str 2,859,928.10 5.81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1 TRUST eet Globa l Markets LL 8 SPDR S&P HOMEBUILDERS ETF 股票型 ETF 基金 State Str eet Globa l Markets LL 2,803,608.12 5.70 9 ISHARES MSCI GERMANY INDEX 股票型 ETF 基金 Blackrock Investme nts LLC/N Y 2,556,363.75 5.19 10 ISHARES MSCI EUROPE FINANCIA 股票型 ETF 基金 Blackrock Investme nts LLC/N Y 2,358,494.00 4.79 10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中本 期没有发行主 体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或在报 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证券。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553,836.1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8.90 5 应收申购款 5,738.2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59,783.30 (4)报告 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2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 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投资 业绩与同期基 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本报告中所 列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0 年10 月12 日 (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0.60% 0.10% 3.93% 0.77% -4.53% -0.67%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16.40% 0.64% -15.87% 1.25% -0.53% -0.61%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11.79% 0.45% 15.98% 0.79% -4.19% -0.34%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2.58% 0.68% 8.11% 0.67% -5.53% 0.01%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9 月30 日 5.04% 0.63% 4.69% 0.50% 0.35% 0.13%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4 年9 月30 日 0.10% 0.59% 14.78% 0.86% -14.68% -0.27%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净值 的变动情况, 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进行 比 较: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3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摩根斯坦利世界指 数(MSCIWorldIndexRMB)*50%+ 摩根斯坦 利新兴市场 指数(MSCIEmergingMarketsIndexRMB)*50%; 注2: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0 年 10 月 12 日生效 ;





注3:本 基金业 绩截止日 为 2014 年9 月30 日。 六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4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 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5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 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6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科长 、 审计科 副经理 、 稽核 审计部副总 经理、 第 二证券交 易部副总 经理、 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 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公 司副总会 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上 海管理总 部总经理 、 首席 会计师 兼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 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 会召集 人,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会计师 、 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 理。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主 管。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 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 本 基金基 金经理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7 裘韬先生, 国 籍中国,CFA , 理学 硕士,10 年 证券从 业 经验。 历任美 国运通公 司研究员 , 美国哥伦比 亚管理公 司(原美国 河源投资 有限公 司)基 金经理;2010 年 2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任 职于国 际业务部,2010 年 10 月至今 担任鹏华环 球发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1 年11 月起兼任 鹏华美国 房地产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现 同时担 任国际业 务部副 总经理。裘 韬先生具 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他基金 情况: 裘韬先生于 2011 年 11 月起 兼任鹏华 美国房地 产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尤柏年先生, 国籍中国 , 经济学 博士,10 年 证券从 业 经验。 历任澳 大利亚 BConnect 公 司 Apex 投资 咨询团队 分析师, 华宝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金融 工程部高 级数量分 析师、海 外投资管理 部高级分 析师、 基金经理 助理、 华 宝兴业 成熟市场基 金和华宝 兴业标普 油气基金 基金经理等 职;2014 年7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任职于 国际业务 部,2014 年8 月 至今担任鹏 华全球高 收益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9 月至 今兼任鹏 华环球 发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尤柏年先 生具备基 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他基金 情况: 尤柏年先生 于 2014 年8 月至今 担任鹏华 全球高 收益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1 年 12 月


李海涛、 裘韬 2011 年12 月至 2012 年 4 月


裘韬 2012 年4 月至 2014 年 1 月


裘韬 、张珂 2014 年1 月 至今




















裘韬 2014 年9 月 至今




















裘韬 、尤柏年 5.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 员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裘韬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国际 业务部副 总经 理, 鹏华环 球发现证 券投资基 金 、 鹏华美国房 地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6.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8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选择、增 补、更换 或撤销境 外投资顾 问; 13. 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 证券法》 、 《基金 法 》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承销证 券; (6)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7)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8)购买不 动产; (9)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10)购买 贵重金属 或代表贵 重金属的 凭证; (11)购买 实物商品 ; (12)除应 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 现金; (13)利用 融资购买 证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14)参与 未持有基 础资 产的 卖空交易 ; (15)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 其管理层; (16)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17) 向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18) 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29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主承销的 证券; (19)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20)法律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 化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不从事以 下活 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0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公 司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制定 , 应具有前瞻性,并且 必须随着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 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部环 境 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 完善。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与合规审 计委员会,主 要 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 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 发重大风 险等事项 ;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 风险管理会议 ,其成员包括 经 营管理层、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风险管理会议 对各类风险予 以充 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 潜在 和存在的风 险进行通 报、讨论 ,并及时 采取防范 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 理、全员 风险 控 制 ”的理念, 公司 每 个员工均负 有 一线风险控 制职责, 负责把 公司的风 险控制理 念和措 施落实到每 一个业务 环节当中 , 并负 有 把业务过程 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 告、反馈的 义务 ; 4.内部控制 措施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1 (1)公司通过 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理念 ,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 的 合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 各个环节 ;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 (4)建立 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 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公司 不 断完善 内控 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 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 (5)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 度、 信 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公 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离 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 (7)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公司 通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 (8)构建风险管理系 统: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控制以 及监督程序 ,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 投资指 标 监控系统 等计算机辅 助控制系统 , 对投资比例 限制 和禁 止 等方面 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 地防止了运 作风险和 操守风险 ;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遵守 证券选择 流程: 公司不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 , 各基金 的行业配 置比例 、 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 基准仓 位等由投 资决策委 员会决 定。 公司还建立 了契约风 险评估制 度, 定 期对各基 金遵守 基金合同的 情况进行 评估, 防范契约 风 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2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制 制 度。 七 、 境外投资顾问 (一)基本情况 1.投资顾问 名称:欧 利盛资本 资产管 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2.注册地址 :意大利 米兰嘉多 纳(Cadorna )广 场三 号 3.成立时间 :1983 年 4. 资产管理 规模: 截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管理的 资产 达到 1636 亿 欧元。 5.主要联系 人:Andrea Vismara


6.联系电话 :(0039) 02 88102047 7.传真:(0039) 02 88107057 8.电子邮箱 :Andrea.Vismara@eurizoncapital.com (二)公司简介 欧利盛资 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是联合圣 保罗股份 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的 成员,联 合圣保罗 股份公 司(Intesa Sanpaolo S.p.A) 由联合银 行(Intesa Bank ) 和圣保罗 银行(Sanpaolo Bank) 于 2006 年8 月 26 日合并 组成,目 前是意 大利最大的 银行。 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成立于 1983 年, 在意 大利中央银 行(Bank of Italy )的 监管下从事 综合资产 管理业务 。 公司 位于意大 利米兰 , 主营业务 为公募基 金和专 户理财的 管 理,并提供 全面的投 资产品和 服务,客 户包括意 大利 的机构和个 人投资者 。


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直接管理 并协调旗 下三 家公司的经 营活动: 1.欧利盛 AI 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A.I. SGR S.p.A) 位于意 大利米兰 ,主营业 务 为组合对冲 基金(fund of hedge funds )的管 理。 2.欧利盛资 本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是 卢森堡主要 的基金服 务商,接 受卢 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CSSF ,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的 监管,主营 业务包括 基金产品 的管理和 对国际个 人客 户和机构客 户的分销 。 3.Epsilon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psilon SGR S.p.A.) 位于意大利 米兰,专 注于数量 型公 募基金的管 理。 (三)主要负责人员情况介绍 1、Alessandro Solina – 投资总监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3 2010 年,Alessandro Solina 先生 加入意大 利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公司, 担任投资 总 监, 负 责管理投 资研究部 。 2009 年, Alessandro Solina 先生成 为 Zenit 公司的 合伙人, 投资总监以及董事会成员,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与机构客户的所有投资业务。之前, Alessandro Solina 先生在Capitalia 资产管 理公司 担任投资总 监,是该 公司另类 投资和产 品开发委员 会成员, 在 Capitali 公司 时, Alessandro Solina 先生领导 管理一支 由 70 多 名投资人员 组成的投 研队伍 , 并负责 筛选外部 基金经 理以及投资 研究开发 。 2001 年至 2004 年, 他在 Fineco 资 产管理公 司担任权 益部负责 人, 协 助权益投资 委员会做 投资决定 , 并管 理该公司的权益投资组合。 1996 年至 2001 年, Alessandro Solina 先生在 Romagest/Gestifondi 公司担 任意大利 的权益部 负责 人。 1992 年至 1996 年, Alessandro Solina 先生 在 Gestifondi 公司担任 意大利基 金组合 投资经理。Alessandro Solina 先生毕 业于 La Sapienza 意 大利大学 ,主修经 济。 2、 Oreste Auleta – 基金经理筛选总管,投资组 合管理人 2010 年, Oreste Auleta 先生加 入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 理公司, 担任 资产配置 及基金经 理筛选的负 责人。2000 年至 2008 年,Oreste Auleta 先生 在 Capitalia 资产管 理公司担 任 全球产品的负责人, 负责管理开放 式基金,基金 中的 基金以及独立账户等 。之前, Oreste Auleta 先生 在 Pioneer Investments 资 产管理公 司担 任多种资产 组合管理 的总监。 Oreste Auleta 先生 之前曾经 在位于伦 敦的 Economic Consultant 顾问公司 工作,专 注 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 体系改革等国际 项目。 Oreste Auleta 先生拥有 数量经济以及金 融经 济的硕士学 位。 3、Andrea Conti


- 首 席策略师 1996 年至 2003 年, Andrea Conti 先生在 IMI Sigeco ,德意志 银行以及 巴黎的 CAI Cheuvreux 担任经济 师和策略 师。2003 年, Andrea Conti 先生 加入 Sanpaolo 资 产管理 公 司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公司 的前身) ,并于 2005 年 7 月成为公司的 投资策略 负责人。 Andrea Conti 先生毕 业于 Bocconi 大学 获得经济 学位 。 4、Domenico Mignacca -风险管理主管


1989 年, Domenico Mignacca 先 生在 Ancona 大学 获 得 商业与经 济学位后, 在英国南 安 普顿大学进 修经济与 数量经济 学的硕士 学位。1994 年, Domenico Mignacca 先生 在美国的 威 斯 康 星 大 学 的 经 济 系 被 评 选 为 优 秀 副 研 究 员 , 并 取 得 数 量 经 济 学 的 博 士 学 位 。 同 年 , Domenico Mignacca 先生加入 德意志银 行的风 险管理 部,负责计 算风险价 值 VAR。 1997 年 至 2001 年, Domenico Mignacca 先 生被 BNL Gestioni 评为高级 数量分析 师。 2001 年, Domenico Mignacca 先 生加入 Sanpaolo 资产管理 公司 (欧利盛 资本资 产 管理公司 的前身 ) , 担任风险管 理总监 。2005 年, Domenico Mignacca 先 生在 LUIC 大 学成为兼 职教授 , 并在 金 融和经济的 学术刊物 上发表多 篇文章。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4 (四)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境外投资 顾问应当 严格遵守 国内有关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始终将 持有人 的利益置于 首位, 以 合理的依 据提出投 资建议 , 公平 客观对待所 有客户, 始终按照 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 政 策、 指引和 限制提出 建议, 充分 披 露一切涉及 利益冲突 的重要事 实, 尊重 客户信息的 机密性。 2.境外投资 顾问不得 从事以下 行为: (1)不公平 地对待不 同客户; (2)除法律 法规规定 以外,向 任何第三 方泄露 客户 资料; (3)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3.境外投资 顾问主要 有以下职 责: 提供全面的 咨询研究 服务, 对 本基金的 资产配 置 、 成 熟 市场/新兴 市场配置 、 国家 配置 、 基金的精选 提出建议 和意见 ; 提供与基金相关的境 外调研、会议 信息,并协助 和/ 或陪同客户参加基金 的境外调研 和 境外研讨会 ; 应基金管理 人 的合理 要求对与 投资相关 的事项为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建议 。 八 、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许可 字[2010]470 号 文批准募 集 发售。募集 期从 2010 年 8 月 23 日起到 9 月 30 日 止 ,共募集 534,464,662.52 份基金份 额, 募集户数为 3811 户。 本基金为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0 年 10 月 12 日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说 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 出解 决方案。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5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1. 本基金管 理人 设在 深圳、北 京 、上海 、武汉 和广 州 的直销中 心; 2.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的 指定网点以及基 金 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 销机构营业网 点; 具体销 售网点由 基金管 理人在本 招募说明 书或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等公 告中列明 。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 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 , 投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 具体办 法由基金 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 销机构另 行公告。 (二)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一 般情 况下 ,本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 日,但全球 主要投资 市场为共 同节假日 除外。 为了保障基 金平稳运 作, 保 护持有人 利益, 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决定对 处于上海 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的下列 2014 年境外 主要市 场节 假日暂停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 与定投等 业务, 并自 下列节假 日结束后 的首个开 放日恢 复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 赎回 和定投等 业务, 届 时不再另行 公告。 4 月 18 日、4 月21 日(美国 、香港、 卢森堡、 英国 复活节假期 ) 7 月1 日(香 港特別 行政区成 立纪念日 ) 7 月4 日(美 国独立 日假期) 11 月27 日( 美国感 恩节假期 ) 12 月 25、26 日(美 国、香港 、卢森堡 、英国圣 诞节 假期) 若境外主要 市场节假 日安排发 生变化 , 本基金 管理人 将进行相应 调整并公 告。 若 境外主 要市场状况 发生变化 , 或将 来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需 要调整上 述安排的 , 本基 金 管理人将另 行调整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自 2010 年 11 月 12 日开始办 理 日常申购 、赎 回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 详情 可见 基金管理人 于 2010 年 11 月 10 刊登 的《 鹏华 环球发 现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 开放申购 、赎回和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日对应 的估值日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6 准进行计算 ;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按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时间结束前受 理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2 日内 对该申请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者应 在 T+3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及 时查 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 对于申 购申请及 申 购份额在登 记结算机 构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者应 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 否则 , 因投 资 者怠于查询 或行使权 利而造成 的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 担。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述 业务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 人, 由此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 承担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T+10 个工 作日 (包 括该日 ) 内支 付赎回款 项, 但相关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对此另有 规定, 或本基 金所投资市 场发生休 市或交易 清算规则 变更等异常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相 应调整赎 回款支 付时间等相 关规则, 并及时 在指定媒 体 公告和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 款项 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有关条款 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购 金额 限制。 2.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 元。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 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金 额为 50 万元,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7 金额为 1 万元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 易直销系 统申 购本基金暂 不受此申 购金额限 制) 。 3.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 金份额, 若某笔赎 回将导 致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 托管的单 只基 金份额余额 不足 30 份时, 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 括账户 内全部基金 份额,否 则,剩余 部分的基 金份额将被 强制赎回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述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 申购和 赎回的处理 1.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 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2.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赎回 金额单位为 人民币 元 。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以申 购金额为 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 计算申购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例如:某 非 养老金客 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对应费率 为 1.5%, 假设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6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数=9,852.22/1.046=9,418.95 份 即:某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6 元,则可得 到 9,418.95 份基金 份额。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以赎 回总额为 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 计算赎回 费用 。 本基金 的赎回金 额为赎回 总额扣 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8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例如: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决定 赎回,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2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 1 0,000×1 .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 1 1,480×0 .25 %=28.70 元 赎回金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 本基金基 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赎回 ,假设 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3.基金申购 、赎回开 放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 T+1 日(估 值日)计 算,并 在 T+2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日发 行在 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 构在 T+2 日 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3 日 后(含该 日)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 构在 T+2 日 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 续。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述 业务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办 理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无 法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或 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本基金进 行交易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外 汇市场 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5.因基金收 益分配、 或基金 投 资组合 内某个或 某些证 券进行权益 分派等原 因, 使 基金管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39 理人认为短 期内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


6.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7.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 休市、 暂停交 易或其他重 大事件, 基金管 理人认 为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时。 8.本基金规 模达到或 即将达到 国家外汇 局核准的 境外 证券投资额 度。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第 4 项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并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 将退还给投 资 人, 由 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 失由投 资人自 行承担。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或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本基金进 行交易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外 汇市场 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5.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 休市、 暂停交 易或其他重 大事件, 基金管 理人认 为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并以 后 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 回,延期支 付最长 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 予以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0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理 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 数)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 刊登公告 , 并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同时以 邮寄、 传 真或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 合理方式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暂 停结束 ,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在重新开 放的前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重 新开放的 前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1 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 登记结 算机构办 理登记结 算的其 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 金转换可 以 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自 2010 年 11 月 12 日开始办 理 日常申购 、赎 回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详情 可见 基金管理人 于 2010 年 11 月 10 刊登 的《 鹏华 环球发 现证券投资 基金关于 开放申购 、赎回和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公告》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刊 登的《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旗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定期 定额业务 最低申购 金额 的公告》 。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 以及 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基 金份额 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 额被冻结 的, 被 冻 结部分产生 的收益一 并冻结。 十、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含境 外投资顾 问收取的 费用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含境 外托管人 收取的费 用; 3.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2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 律 师费、 税务咨询顾 问服务费 等中介机 构费 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所投 资基金的 交易费 用和管 理费用, 及 在境 外市 场的开户 、 交 易、清算和 登记等相 关的各项 费用; 8.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 关费用; 9.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 允许的前 提下, 本基金可 以从基 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具体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在 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中载 明;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 理费率 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E×年托 管费率 0.3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 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四)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3 1.申购费率 :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应在投 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 ,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 售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采取 金额申购 的方式 , 对通过 直销柜台 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 投资 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 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 并 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 备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 资者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定 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6% 50 万≤M<250 万 0.6% 250 万 ≤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如下 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50 万 1.2% 250 万 ≤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2.赎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回费 率按持有 时间递减 , 具 体费率 如下 :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 ≤Y<2 年 0.25% Y≥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 人承担,赎回 费总额的 25% 归 基金财产,75%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4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3. 自2013 年6 月28日 起, 在 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 销系统 开通本基金 的后端收 费模式 (包括 申购及定期 申购业务 )。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心柜 台和 代销机构暂 不开通后 端收费模 式。 (1)费率标准 当客户选择后端收 费模式申购或 定期申购本基 金时 ,在赎回时根据其持 有期限的不同 ,支 付相应的后 端申购费 ,费率按 持有时间 递减。 具体费率如 下表: 网上直销后 端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Y) 后端申购费率 Y<1 年 1.8% 1 年 ≤Y<3 年 1.0% Y≥3 年 0 基金管理人 对后端申 购费率实 施的优惠 费率详见 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2)申购份额 的计算规 则(含定 期申购) :


申购份额=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的 后端申购 费在投资 者申购基 金份额时 不收 取, 在投 资者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时收取。 (3)赎回金额 及相关费 用的计算 规则:


投资者赎回 以后端收 费模式申 购的基金 份额时 , 收取 赎回费和后 端申购费 。 其中 赎回费 率与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中约定 的基金赎 回费率一 致, 后端申购费 率按照投 资者申购 时执行的 后端申购费 率标准确 定。赎回 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后端申购费 用=赎回 份额×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后端申购费 率


赎回金额=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后端申 购费用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方式 , 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5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 电 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针对活动 对象 适当 调低 上述 基金 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6.本基金申 购、 赎回 的币种为 人民币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 下, 接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并提前公 告。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中国法律 法规规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除因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疏忽、 故意行为 导致的 基金在税收 方面造成 的损失外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款项 以及 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含各 项有 关税收)后 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 在地规定 及境外托 管人的相 关要求 ,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可以以 基金名 义或托管人 名义开立 证券账户 和现金账 户, 保 证上述 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 人的财产 独立,并与 基金托管 人及境外 托管人的 其他托管 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固有财 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 境外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者其 他 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 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 得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6 相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 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扣押和 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试行 办法》 和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 基 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 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 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十二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基金、 股票、 债券等有 价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应收款 项和其它 投资等资 产。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 的基金按 估值日其 已知的最 近的收 盘价 估值。 (2) 非上市流通的基 金按可取得的 最近估值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估值;若基 金份额净值无 法通过公开 信息取得 , 则按 照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的, 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的 基 金份额净值 估值。 (3) 若某只基金同时 存在上市流通 部分和非上市流 通 部分,则区分上市流 通部分和非上 市流通部分 后分别按 上述方法 估值。 2.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 股票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 已知 的最近的收 盘价估值 。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1)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增 发等方式 发行的股 票, 按 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已知的最近 的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发行 且未上市 的股票, 按成本估 值; 首 次发行 且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在锁 定期 内,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已知的 最近的收 盘价 估值。 3.债券估值 方法 (1) 对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证券交 易市场实行净价 交 易的债券按已知的最 近的收盘价估 值; 证券 交易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已 知的最近的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2) 对于非上市债券 ,按成本价估 值,如果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认为 成本价不能反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7 映公允价值 , 则参照 主要做 市商或其 他权威价 格提供 机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 若债 券价格无 法 通过公开信 息取得, 则按照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 估值。 4.衍生品估 值方法 (1) 上市流通 衍生品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 已知 的最近的收 盘价估 值。 (2) 对于非上市衍生 品,按成本价 估值,如果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 为成本价不能 反映公允价 值, 则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后按公 允价值估值 ; 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认为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的衍 生品价格 无法反映 公允 价值, 则 按照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的 ,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3) 衍生品的 估值,可 以参照国 际会计准 则进行 。 5.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已知 的最 近的收盘价 估值。 6.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估值 方法 对于未上市 流通、 或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述 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 如 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认 为成本价 不能反映 公允 价值,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 资产价值 计算中, 所 涉及人民 币对美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镑等五 种主 要 外汇 的汇率 应当 以基 金申请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授权 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的中 间价 为 准。涉及到其它币种 与人民币之间 的汇率,采用 申请 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 的离 下午四点最 近时点)由 彭博信息(Bloomberg) 提供 的其 它币种与美 元的中间 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 行估值 ; 对于因 税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 或实 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 对于非代扣 代缴的税 收 , 基 金管理人 应聘请税 收顾问 对相关投资 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 予意 见和建议。 境外托管 银行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示具体 协调基金在 海外税务 的申报 、 缴纳及 索 取 税收 返还等 相关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聘请 的税务顾 问对 最终税 务的 处理 的真实 准确 负 责。 9.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款第 1--8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款 第 1--8 项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 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8 10.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开放 日收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开放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基 金管 理人每开放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 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 时进行。 3.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可 以各自委 托第三方 机构 进行基金资 产估值 , 但不改 变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资 产估值各 自应承担 的责 任。 (五)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或登记结 算机构、 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差错 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并承 担相关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 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基 金投资人 造成的损 失应由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协 商共同承 担,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 有 权根据过错 原则, 向 过错人追 偿, 基 金 合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 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的损失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 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 则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 错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49 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 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 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发生偏差且偏 差金额小于基 金 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应查找原 因, 及时 对当日账 务进行 调整, 不做追溯处 理。 其中 对偏差金 额大于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 但小于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的 , 应向中国 证监会报 备; 对 基金份额 净 值计价偏差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的, 管 理人及托管 人尽快查 明原因 、 立即 纠正, 采取合理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及 时进行公 告, 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差错 方追偿, 基 金托管人 给予必要 的协助配 合。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 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 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差错 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当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净值0.5 %时 ,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正调整,不 做追溯处理; 其中对差错金 额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的,基 金管 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对差 错 金额达到份 额净值的0.5 %的, 基 金管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0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且依 法公告。 (4)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结算 机 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 确 认。 4.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估值 日计算基 金净值 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对 净 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5.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上 述估值方法进行 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对于因税收规定 调整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实际 交 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相 关估值调 整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 (3)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各 家数据服务机构 发 送的数据错误,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本基 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 托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六)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任 一情形, 导致本基 金无法正 常、 准 确估值 的, 本基金 管理人可 对本基金 暂停 估值和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 1.本基金进 行交易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外 汇市场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 或 者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的重 要 部分发生 休市、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 2.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 导 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无法 评估 基金资产的 ;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十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 供分配利 润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1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 资 人自行承 担。 当 投资 人 的 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可 将投资 人 的 现金红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3.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 多分配 6 次,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 比例不低于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则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4.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如 投资者在 不同销 售机构下的 不同交易 帐号选择 的分红方 式不同,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 者在各销 售机构 不同的交易 帐号分别 做出的最 后一次选 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 5. 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期末 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6.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 值;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的时间 和程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依 照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金募 集 所在 的 会计年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2 度,基金合 同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 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十五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按规定 将应 予披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 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中 文文本 。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3 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可以 人民币、 美元等 主要外汇 币种计算 并披露 净值及相关 信息。 涉 及币种 之间转 换的, 应当披露 汇率数据 来源, 并保 持一致性。 如 果 出现改变, 应当 予以披露 并说明改 变的 理由。 人 民币对主 要外汇的 汇率应当 以报告期 末最后 一个估值日 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 。 本基金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已于 2010 年 8 月 18 日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 上,将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 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公 告内 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 月的最后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登载 在各自网站 上。 》 (具 体详见基 金管理人 于 2010 年8 月 18 日 公告的 《 鹏华 环球 发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及 《 鹏华 环 球发现证 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具 体详 见基金管理 人于 2010 年8 月 18 日公告 的《 鹏华 环球 发现证券投 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 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刊登了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 2010 年 10 月 12 日生效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之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 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3.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4 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工 作日后的2 个工作 日内,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5.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 在公开披 露的第二 个工作日 , 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报备 应当 采用电子文 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 方式。 6.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5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 增补、更 换或撤销 境外投资 顾问,增 补、更 换或 撤销境外托 管人; 12.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3.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4.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5.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6.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7.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8.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19.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20.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1. 基金更换 登记结算 机构; 22. 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3. 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更 ; 24.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5.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 26.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或其后 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7. 基金份额 的拆分; 28. 本基金接 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29.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30.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临 时公告、 年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成 后,将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 在地、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 售机构及 其网点 ,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6 投资者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十六 、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 根 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 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 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生 效执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7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基金 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 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8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七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拥有悠 久的经营 历史,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 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 资产和负 债。 中 国建设银 行(股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 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 市, 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中首家 在 海外公 开上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 设银行资 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年增 长 9.95%;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85,900.57 亿元 , 增长14.35% ; 客户存款总 额 122,230.37 亿元 , 增 长 7.76% 。营业 收入 5,086.08 亿元,较 上年增 长 10.39% ,其中,利 息净收入 增长 10.29% ,净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59 利息收益率(NIM)为 2.74% ; 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 入 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 , 占 营业收入 比重为 20.50% 。 成本 费用开支 得到有效 控制, 成本收 入比为 29.65% 。 实现 利润总 额 2,798.06 亿元, 较上年增 长 11.28% ; 净利润 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资产质量 保持稳定, 不良 贷款率 0.99% ,拨 备覆盖率 268.22% ;资本充 足率与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 同业领 先。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 分支机构14,650 个 , 服 务于306.54 万公司客 户、2.91 亿个 人客户, 与 中国经济 战略性行 业的主导 企业和 大量高 端客户保持 密切合作 关系; 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堡 、 东京、 大阪、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墨尔 本、 台北 、 卢森堡设有 海外分行 , 拥有建 行亚洲、 建银国 际、 建 行伦敦、 建 行俄罗斯 、 建行迪 拜、 建 行 欧洲、建信 基金、建 信租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 寿等 多家子公司 。





2013年 , 本集团 的出色业 绩与良好 表现受到 市场 与业界的充 分认可, 先后荣获 国内外102 项奖项, 多 项综 合排 名进一步 提高, 在 英国 《 银行家 》 杂志 “全 球银行1000 强排名 ” 中位 列 第5,较上年 上升2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发 布的 “2013年度 全球上市 公司2000 强排名 ” 中,位列第2,较上 年上升13 位。 此外,本集团 还荣 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 授予的包括公 司治 理、 中小 企业服务 、 私人 银行、 现金管理 、 托 管、 投 行、 养老 金、 国 际业务 、 电子商 务和企 业社会责任 等领域的 多个专项 奖。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场处 、 证券保 险资产 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 处、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监 督稽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已经成为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长期从 事计划 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 等工作, 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 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 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业务 部、 行 长办公室 , 长期 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长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0 黄秀莲,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 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349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 国建设银 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 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自2009 年至 2012 年 连续四年 被国际权威 杂志 《全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 国“最佳资产 托管 银行”奖; 境内权威 经济媒体《每 日经 济观察》的“ 最佳基 金托管银 行 ”奖;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优秀托 管机构 ” 奖。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 资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 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1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 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 涉及各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 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 定期 编写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 ,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 托管人的 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间:1891 年4 月 13 日 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 ( 截止到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所有 者权益 (Shareholder ’ s Equity ) : 208.69 亿美 元 (二)托管 资产规模 、国际信 用评级和 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 全球托管 业务由美 国道富集 团全资拥 有。 道富银行始 创于 1891 年, 自 1924 年 成为 美国第 一个 共同 基金的 托管 人后, 道富 银行已成 为一 家具有 领导 地位 的国际 托管 银 行。截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托管 和管理资 产总额 已达到 24.37 万亿美 元,一级 资本比率 为 19.1%。道 富银行 长期存款 信用评级 为 AA- ( 标准 普尓) 及 Aa2( 穆迪投 资)。





道富银行在 全球 29 个国家 或地区设 有办事处 ,2012 年 12 月 31 日道富拥有超过 2 万9 千 多名 富有经 验的 员工 为客户 提供 全方位 的托 管服务。 在亚 洲开设 了四 个全 方位的 营运 中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2 心: 香港、 新加 坡、 东京及 悉尼, 提供 全球托管、 基金 会计、 绩效评 估、 投资纲 领监察报 告、 外汇交易、 证券出借 、基金转 换管理、 受托人和 注册 登记等服务 。





(三) 境外托管 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


2.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 的资产净 值;


3.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及时 办理受托 资产的清 算、 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和所适 用国家 、 地区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开 设受托资 产的资 金账户 以及证券账 户;


5.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资 产业务活 动有 关的会计记 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以 及 其他 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 委托其履 行的职责 。 十九 、 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 )85557881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3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周 樱 2.代销机构 : (1)代销银 行: 1)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 秀宇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刘 一宁 网址:www.95599.cn 4)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4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 亚苹 公司网站:www.boc.cn 5)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联系人:汤 征程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5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1) 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6 号 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2)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郭 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3)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 联系人:郑 鹏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6 网站:www.hxb.com.cn 14)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王 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6)东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 莞市旗峰 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何 茂才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8)大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孙 洁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19)温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林 波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浙江) ,962699 (上海) ,0577-96699 (其 他地区) 网站:www.wzbank.cn 20)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1)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2)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3)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叶 卓伟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8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网址: www.hsbank.com.cn


24)佛山顺 德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恒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5)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6)包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刘 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内蒙古地区 0472-96016 ;北京 地区 010-96016 ;宁 波地区 0574-967210 ;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 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27) 珠海华润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伟 客服电话: :400-880-0338 或96588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 0756) 联系人:李 阳 网址: www.crbank.com.cn (2)代销券 商 1)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6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6 号楼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0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深圳市深 南大道港 中旅大厦4、18、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1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2)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2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申银万 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乐路 989 号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4)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15)齐鲁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财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336( 上海地区 :962336 )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3 网址:www.ctsec.com 17)东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8)宏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20)上海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 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4 21)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王 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2)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3)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渤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5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5)财富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6)广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7)国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八号 国联 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沈 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28)华林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6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29)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 200 号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0)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张 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2)爱建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7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电话:(021 )32229888 传真:(021 )68728703 联系人:戴 莉丽 客户服务电 话:(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33)信达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4)华龙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东岗 路 638 号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 昕田 客户服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35)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8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6)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37)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38)财达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联系人:陈 丽君


咨询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 www.s10000.com 39)新时代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第三方 代销机构 1)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何 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0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 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 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1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金 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拱 墅区霞湾 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教 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 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王 英俊 联系电话:021-68419822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唐宁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2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普 益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黄 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 中期时代 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腾 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卓越 世纪中心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 卓紘畾 联系人:王 娓萍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3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8)北京增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9) 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潘 艳梅 联系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6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源泰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行 大厦14 楼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4 负责人:廖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联系电话:(021) 5115 0298 传真:(021) 5115 0398 经办律师: 刘佳、梁 丽金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魏佳 亮


联系人:魏 佳亮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财 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 得基金管理费 等相关费用以及 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 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 理费率之 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有关规定, 选择、增补、 更换或撤销境外 投 资顾问、证券经纪代 理商以及证券 登记机构, 并对其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 (7)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 , 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5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赎回申请 ; (9)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10)自行担 任或选择 、 更换登 记结算机 构, 获 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 对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 , 对其行 为进行必 要的 监督和检查 ; (12)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3)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4)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5)要求基 金托管人 执行基金 管理人发 出的投资 交易 、 交割划 款及其他 与基金资 产权利 和义务有关 的指令; (16)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 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基于 谨慎的原则 ,控制基 金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保证 基金 资产正常运 作;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确保管理 人或其委 托的境外 投资顾问 发送的 交易 数据 符合《 基金法》 、 《试行办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并保证 该数据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因数据原 因造成 基金资产 或 基金托管人 的财产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 责任 ; (6) 委托境外投资顾 问进行境外证 券投资的,境外 投 资顾问应符合《试行 办法》规定的 有关条件; (7) 承担受信 责任,在 挑选、委 托投资顾 问过程 中, 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 ; (8) 严格遵守 境内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始 终将基金持 有人的利 益置于首 位, 以合理的依 据提出投 资建议, 寻求基金 的最佳 交易执 行, 公平客 观对待所 有客户 , 始终按 照 基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政 策、 指引和限 制实施投 资 决定, 充分披露 一切涉及 利益冲突 的重 要事实,尊 重客户信 息的机密 性; (9)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6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 投 资; (10)确保 基 金投资于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金融产品 或工 具;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试行办 法》 、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法规 有 关投资 范围和 比例 限制的规定 ,确定清 晰、可执行的 投资 范围和投资 比例, 并 在规定时 间内, 对 超范围 、 超比例 的投资进行 调整, 并 承担相应 的责任; (11) 确保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数据 符合《 基金 法》 、 《试行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 完整; (12)委托境 外证券服 务机构代 理买卖证 券的, 应当严 格履行受信 责任, 并 按照有 关规定 对投资交易 的流程、 信息披露 、记录保 存进行管 理 ; (13)选择交 易机构( 交易平台 )进行场 外交易的 ,所 选择的场外 交易机构 (交易平 台) 应 经基 金托管 人和 境外 托管人 认可 。对于 经基 金托管人 和境 外托管 人认 可的 场外交 易机 构 (交易平台 )因合并 、破产等 原因对基 金资产造 成的 损失基金管 理人不承 担赔偿责 任;


(14)与境外 证券服务 机构之间 的证券交 易和研究 服务 安排,应当 严格按照 《试行办 法》 第三十条规 定的原则 进行; (15)进行 境 外证券投 资,应当 遵守当地 监管机构 、交 易所的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 (16)如需在 托管人选 择的机构 之外保管 、 登记 基金财 产, 应严格 审查, 保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以及 相关资产 收益准确 、按时归 入基金财 产; (17)条件成 熟时,严 格 按照全 球投资表 现标准(GIPS) 计算和表述 投资业绩 标准 ; (18)除依据 《基金 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1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20)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21)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22)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 严格 控制基 金投资 产品的流动 性风险, 确保 及时 、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23)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24)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25)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试行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26)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试 行办 法》 和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人 泄露;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7 (27)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28)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29)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30)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31)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32)基金管 理人 授权 投资顾问 负责投资 决策的 , 应当 在协议中明 确投资顾 问由于本 身差 错、疏忽、 未履行职 责等原因 而导致财 产受损时 应当 承担相应责 任 ; (33)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34)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35)按规定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36)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3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38)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39)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40)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 成基金管 理人无法 正常履行 上述 义务, 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责 任, 并 对造成的损 失承担相 关赔偿责 任。 如适用的法 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不再要求 基金管理 人履 行上述职责 的,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变 更后的相关 规定履行 职 责。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选择、更 换负责境 外资产托 管业务的 境外托 管人 ;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4)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保管基金资产 ; 但对于基金管理人在 未经基金托管 人和境外托 管人认可 的场外交 易机构 (交易 平台) 购买 的资产,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保管责 任; (5)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8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8)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2)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3)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 (4) 保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按 照规定对基金日 常 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 投资指令 或资金汇 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 国家外汇 局报告 ;


(5) 安全保护基 金财产,准时 将公司行为信 息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确保 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 应得收入;


(6) 按照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确保 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目标 和限制进 行管理 ;


(7) 按照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约定执 行 基 金管理人 、境外 投资 顾问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8) 确保 基金的份 额净值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方法进 行计算;


(9) 确保 基金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申购 、认购、 赎回等日 常交易;


(10)确 保基金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确定 并实施收益 分配方案 ;


(11)按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基金 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 人或其委 托的境外 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承 担安全保 管责任;


(12)每 月结束后7 个工作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和 国家外汇局 报告 基金 境外投资 情况, 并 按相关规定 进行国际 收支申报 ;


(13)安 全保管基 金资产, 开设 或委 托开设 资 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14)办理基金 的有关 结汇、售 汇、收汇 、付汇和 人民 币资金结算 业务;





(15)保存 基金 的 资金汇出 、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 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 关资料,其 保存的时 间应当不 少于 20 年;





(16)保 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 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试行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89 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露; (18)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 措施; (19)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20)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21)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22)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23)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24) 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25)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6)选择的 境外托管 人,应符 合《试行 办法》第 十九 条的规定; (27)对基金 的境外财 产, 可 授权境外 托管人代 为履行 其承担的受 托人职责 。 境外 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 因本身过 错、 疏 忽等原因 而导致 基金财产受 损的, 托 管人应当 承担相应 责任 ; (28)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 人追偿 ; (29)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30)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3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32)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33)保存与 基金托管 人职责相 关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34)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和国家外 汇局根据 审慎监 管原则规定 的其他职 责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 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正常履行 上述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责 任, 并 对造成的基 金财产损 失承担相 关赔偿责 任。 如适用的法 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不再要求 基金托管 人履 行上述职责 的, 基 金托管人 按照变 更后的相关 规定履行 职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0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登 记 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 基金业务的相 关规则及规 定; (3) 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4)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6)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7)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管 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本基金合同 当事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本基 金合同为 依据 , 不因基 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 有所改 变。 若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上述 各项 权利 义务 与不 时修订 或新颁 布实 施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冲突 的,以修 订后或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 中 国证监会规 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权代 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投票 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10 %, 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1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 式; 3)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4)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 基金管 理人、 登记结算 机构、 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 则; 5)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 况下,接 受其它币 种的 申购、赎回 ; 6)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 改; 7)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8)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9)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2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下 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天在指定 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会议形式 ; 4)议事程序 ; 5)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 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 地点; 7)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召 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 不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方式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3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 。 2)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 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出 席 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 相 关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 但 决定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基 金管理人 更换或 基金托 管人更 换、 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 的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 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①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②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 及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 登 记结算 资料 相 符。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 则召 集人可另 行确定并 披露重新开 会的时间( 至少应 在 30 日后)和地点 ,但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2)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同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③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 影响表决 效 力; ④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⑤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提 交 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与 登记结算机 构记录相 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 召集人可 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 至少应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4 在 30 日后) ,且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日应 保持不变 。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 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利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提 案进 行 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 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 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5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 有效;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提 前终止基金 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 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 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未出席, 则 大会主持 人可自 行选举三 名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6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3)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对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 如大 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限一 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知但 拒 绝到场监督 , 则大会 召集人 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项 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 出 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关于本 章第(二)条所规 定 的第(1)-(8)项召 开事由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 ,关 于本章第(二)条所规 定的第(9) 、(10) 项召开事由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方可 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如 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 名等一同公 告。 10.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金财 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 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同意。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7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 4)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 并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2.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可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8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 财产; 3)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算 费 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99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八份, 除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各持两份 外,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持 有两份。 每份均具 有同等的 法律 效力。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登记结 算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二十 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 中外合资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及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00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公募基金 (含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基金(ETF) ) 、股 票、货币市 场工具, 及 相关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本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它 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基金投资部分 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60%-100 %;股票、现金、货 币市场工具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合计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40 %,其中 现金或货 币市场工 具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5%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比例。 2.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 督: (1) 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净 值的 20 %, 银 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 银行在 境 外设 立的分 行或 在最 近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 行 。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 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 构( 政府、国际 金融组织除外) 发 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 10 %。 (3) 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 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 区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4) 本基金持 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资产。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一只境 外 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01 (6) 为应付赎 回、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 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效 后 6 个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若 基金超过 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的(1)- (5) 项的要求 , 应当在超 过比例后30 个工 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 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 限制 要求。 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对 上述要求 另有规定 ,从 其最新规定 执行。 3.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七 条第九 款第 (1) 至 第 (8) 项及第 (11) 至 第 (12) 项的基 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4.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5.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基金 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举 证,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 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7.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8.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02 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 行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试行办 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 应及时 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金托 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 管理人并改 正。 3.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 应保管于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委托 或同意存放 的机构处 (2)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4) 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 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5)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并按指令进 行结算,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 商解 决。 (7) 基金托管人在因 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 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 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 不 得将托管 证券及 其收益归 入其清算 财产;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理解 现金于存 入现金账户 时构成基 金托管人 、 境外 托管人的 等额债 务, 除非法 律法规及 撤销或 破产 程序 明 文许可该等 现金不归 于清算财 产外, 经基金托 管人和 /或境外托 管人合理 努力后 该 等现金 仍 归入 破产财产 的, 并 不构成基 金托管人 违反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在 基 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试行 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03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立 基 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 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供境内 资金划拨 使用。基金托管人可 委托境外托管 人开立资金账 户( 境外) ,境外托管人 根据基金托管 人的 指令办理境 外资金收 付。 (2) 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可委托境 外托管人 在境外 , 根据当 地市场 法律法规规 定, 开立 和管理 证券账 户。


5.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据 投 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委托机 构负责开 立。 (2) 投资所在 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办理。 6.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境外 有关实物 证券、 银行存款 定期存 单等有价凭 证 由基金 托管人委 托境 外托管人存 放于其保 管库。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 金托管 人及/或其 委托的境 外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 管责任。 7.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 外,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上述 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04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含各 项有 关税收)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在每 次净值 计算之前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必需核对 与基金净 值计算有 关的所有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个 估值日计 算基金 净值并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基金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 的基金按 估值日其 已知的最 近的收 盘价 估值。 2)非上市流通的基金 按 可取得的最 近 估值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估值;若基 金份额净值 无 法通过公开 信息取得 , 则按 照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的, 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的 基 金份额净值 估值。 3)若某只基金同时存 在上市流通部 分和非上市流 通 部分,则区分上市流 通部分和非 上 市流通部分 后分别按 上述方法 估值。 (2) 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 股票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 已知 的最近的收 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①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增发等方 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已知的最 近的收盘 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 且未上市 的股票, 按成本估 值; 首 次发行 且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在锁 定期 内,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已知的 最近的收 盘价 估值。 (3) 债券估值 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 券,证券交易 市场实行净价 交 易的债券按已知的最 近的收盘价 估 值; 证券 交易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已 知的最近的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2)对于非上市债券, 按成本价估值 ,如果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认为 成本价不能 反 映公允价值 , 则 参照 主要做 市商或其 他权威价 格提供 机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 若债 券价格无 法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05 通过公开信 息取得, 则按照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 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 估值。 (4) 衍生品估 值方法 1)上市流通 衍生品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 已知 的最近的收 盘价估值 。 2)对于非上市衍生品 ,按成本价估 值, 如果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 为成本价不 能 反映公允价 值, 则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后按公 允价值估值 ; 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认为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的衍 生品价格 无法反映 公允 价值, 则 按照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的 ,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3)衍生品的 估值,可 以参照国 际会计准 则进行 。 (5) 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已知 的最 近的收盘价 估值。 (6) 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估值 方法 对于未上市 流通、 或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 应参照上述 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 如 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认 为成本价 不能反映 公允 价值,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7) 汇率 本基金外币 资产价值 计算中, 所 涉及人民 币对美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镑等五 种主 要 外汇 的汇率 应当 以基 金申请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授权 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的中 间价 为 准。涉及到其它币种 与人民币之间 的汇率,采用 申请 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 的离 下午四点最 近时点)由 彭博信息(Bloomberg) 提供 的其 它币种与美 元的中间 价套算。 (8) 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 行估值 ; 对于因 税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 或实 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 对 于非 代扣 代缴 的税收,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税收 顾问对 相关 投资 市场 的税收 情况 给 予 意见和建议 。 境外托 管银行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示具 体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 、 缴纳 及 索取税收返 还等相关 工作 。 基金管理 人或其聘 请的税 务顾问对最 终税务的 处理的真 实准确负 责。 (9)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款第 1-8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款 第 1-8 项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 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10)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06 3.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的处理方 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 误。 (1)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或登记结 算机构、 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差错 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并承 担相关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基 金投资人 造成的损 失应由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协 商共同承 担,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 有 权根据过错 原则, 向 过错人追 偿, 基 金 合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差 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的损失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 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 则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 错 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 失 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还 不 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 应 对差错负责 ,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发生偏差且偏 差金额小于基 金 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应查找原 因, 及时 对当日账 务进行 调整, 不做追溯处 理。 其中 对偏差金 额大于 基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07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 但小于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的 , 应向中国 证监会报 备; 对 基金份额 净 值计价偏差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的, 管 理人及托管 人尽快查 明原因 、 立即 纠正, 采取合理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及 时进行公 告, 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 。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理 人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差错 方追偿, 基 金托管人 给予必要 的协助配 合。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行 赔 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并 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 任 方; 2)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差错 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当 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净值0.5 %时 ,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正调整,不 做追溯处理; 其中对差错金 额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的,基 金管 理人应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对差 错 金额达到 份 额净值的0.5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且依 法公告。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结算 机 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结 算 机 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1)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上述 估值方法进行 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 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 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 交 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 行 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 的,相 关估值调 整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3)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 或 由于各家 数据服务 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 误, 本基 金管理人 和本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本基 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 托管人应 当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08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4.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任 一情形, 导致本基 金无法正 常、 准 确估值 的, 本基金 管理人可 对本基金 暂停 估值和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 (1) 本基金进行交易 的证券交易市 场或外汇市场交 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者基金的资产 组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 生休市、 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 估基金资产 的;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5.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6.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 记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 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 的账册为准 。 7.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 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 在每 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 制。 基金年 度 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 期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2)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09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 理人应留 足充分的 时间,便 于基金托 管人 复核相关报 表及报告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二十 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10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同 时, 投资者 可关注鹏 华基金 官方微信 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 询功能 , 绑定个人账户 之后, 还可 实现账户 查 询功能和交 易功能。 基金管 理人也将 不断努力 完善现 有技术系统 和销售渠 道, 为 投资者提 供 更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交 易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 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 坐席提 供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11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销售机构受 理 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 客 户专家 团 ”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 三、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环球发 现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一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4月22 日 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5月2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公 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及领薪情况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4 年6月14 日 鹏华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夏银行手机银行交易 渠道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6月27 日 鹏华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交 通银行网 上银行 、 手机 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7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7月12 日 鹏华环球发 现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二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7月19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华龙证券 手机、 网上交易 和柜台系 统申购及 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年8月8 日 鹏华环球发 现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半年 度报告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8月26 日 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9月13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华泰证券网上交易和柜台系统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9月30 日















































环 球发 现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全文) 112 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4 年4 月 12 日至2014 年 10 月 11 日止。 二十 四、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代销机 构 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者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 环球发 现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鹏华 环 球发现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3.《鹏华 环 球发现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4.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有 关业务 规则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 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4 年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