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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全球(000041)

华夏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全球 精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07 年9月21 日证监基
金字[2007]258 号文 核准 募 集。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7 年10 月9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所投 资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 根
据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收 益,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风 险包 括: 全球 市
场投资 面临 的汇 率风 险、 国别风 险、 新兴 市场 风险 等特别 投资 风险 ;基 金所 投资的 股票 、债 券、 衍
生品等 各种 投资 工具 的相 关风险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积极 管理 风险 等。 本 基金 是股 票基 金, 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券基 金和 混合 基金 ,属 于高风 险、 高收 益 的 品种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4 年10 月9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截止 日为2014 年9
月30日 。 (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的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风 险揭 示 ................................................................................................................................................... 5 四、基 金的 投资 ............................................................................................................................................... 7 五、基 金的 业绩 ............................................................................................................................................. 18 六、基 金管 理人 ............................................................................................................................................. 19 七、基 金的 募集 ............................................................................................................................................. 25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与转 换 ............................................................................................................. 26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等业 务 ..................................................................................................... 34 十一、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35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37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37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4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7 十八、 基金 托管 人 ......................................................................................................................................... 49 十九、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52 二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 53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8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1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9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1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11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 管理试 行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试 行办 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以及 《华 夏全 球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基本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成 为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 《 华夏 全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华 夏全 球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 法解释 、 部 门规 章、 地 方 法 规、地 方规 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件 以及 对于 该等 法律 法规 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自 同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试行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 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 的 《 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 法》 及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 组 织。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结 算业务 的机 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 》 规 定的 条件,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境 外金融 机构 ;境 外投 资顾 问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和更 换。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 指符合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 》 规 定的 条件, 接 受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 负 责本 基金境 外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金 融机 构; 境外 资 产 托 管人由 基金 托管 人选 择和 更换。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 记录其 持有 的 、 由 该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开 放式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境外主 要投 资场 所: 指本基 金主 要投 资的 、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订了 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和 地区 , 包 括美 国 、 中 国香 港、 英国 、 日本 、 法 国和 德国 等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 证券市 场环 境、 基金 投资 组合构 成情 况等 的变 化, 调整对 境外 主要 投资 场 所的 解释,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列 示。 工作日 : 指同时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以及 境外 主要投 资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有效 申请 的工 作日。 T+n 日: 指 T 日后 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者 共同 遵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 回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的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 其 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 在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部 或部 分履 行基 金合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同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 限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 法 律法 规变化 、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本基金 将主 要面 临以 下风 险,其 中部 分或 全部 风险 因素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和 /或 实 现投资 目标 的能 力造 成影 响。 1、全 球投 资的 特殊 风险 (1 )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经 过换 汇后 投资 于全 球市场 以多 种外 币计 价的 金融工 具。 美元 等 外币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 变化将 会影 响本 基金 以人 民币计 价的 基金 资产 价值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面 临潜在 风险 。 此 外, 本基 金可投 资于 全球 成熟 市场 和新 兴 市场 , 部 分新 兴市 场国家/ 地区 可能 对外 汇 实施管 制, 从而 带来 一定 的货币 汇兑 风险 。 (2 ) 国家/ 地 区市 场风 险 全球投 资受 到各 个国 家/ 地 区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货 币政策 、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 策、 税 法、 汇 率、 交易规 则、 结算 、托 管以 及其他 运作 风险 等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上述 因素 的波 动和变 化可 能会 使基 金 资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此外 , 全球 投资 的成 本、 全 球 市场的 波动 性也 可能 高于 国内 A 股市 场, 存 在一 定的市 场风 险。 (3 ) 新兴 市场 投资 风险 与成熟 市场 相比 ,新 兴市 场往往 具有 市场 规模 较小 、发展 不完 善、 制度 不健 全、流 动性 较差 、 波动性 较高 等特 点, 投资 于新 兴 市场 的风 险可 能高 于成熟 市场 ,使 得基 金资 产面临 更大 的波 动性 和 潜在风 险。 此外 ,新 兴市 场的经 济环 境、 政治 环境 往往更 不稳 定, 进一 步加 大了新 兴市 场的 潜在 投 资风险 。 (4 ) 法律 和政 治风 险 由 于各 个国 家/ 地区适 用不同 法律 法规 的原 因,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的某 些投 资行为 在部 分国 家/ 地 区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行 ,从 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临 损失 的可 能性 。 基金所 投资 的国 家/ 地 区因 政治局 势变 化 ( 如罢 工、 暴动、 战争 等) 或法令 的 变动, 可能 导致 市 场的较 大波 动, 从而 给本 基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 直接 或间接 的影 响。 此外 , 基 金所投 资的 国家/ 地区 可 能会不 时采 取 某 些管 制措 施,如 资本 或外 汇管 制、 对公司 或行 业的 国有 化、 没收资 产以 及征 收高 额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税收等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以及基 金资 产带 来不 利影 响。 (5 ) 会计 制度 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 区对 上市 公司日 常经 营活 动的 会计 处理、 财务 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算 标准 的规 定 存在一 定差 异, 可能 导致 基金经 理对 公司 盈利 能力 、投资 价值 的判 断产 生偏 差,从 而给 本基 金投 资 带来潜 在风 险。 (6 ) 税务 风险 由 于各 个国 家/ 地区在 税务方 面的 法律 法规 存在 一定差 异, 当投 资某 个国 家/ 地区 市场 时, 该国 家/ 地区 可能 会要 求基 金就 股息、 利息 、 资 本利 得等 收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 缴纳 税金, 该行 为会 使基 金 收益受 到一 定影 响。 此外 ,各个 国家/ 地区 的税 收规 定可能 发生 变化 ,或 者实 施具有 追溯 力的 修订 , 从而导 致基 金向 该国 家/ 地 区缴纳 在基 金销 售、 估值 或者出 售投 资当 日并 未预 计的额 外税 项。 2、投 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 (1 ) 股票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各国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各 国证券 市场 产生 一 定的影 响, 导致 市场 价格 水平波 动的 风险 ;各 国宏 观经济 运行 周期 性波 动, 对各国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各 国市场 挂牌 交易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如 市场 、技 术、 竞 争、管 理、 财务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2 ) 债券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导 致债 券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债券 市场不 同期 限、 不 同类属 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致 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债券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行 人信 用质 量下 降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3 ) 衍生 品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价 格波 动较 为剧 烈,在 市场 面临 突发 事件 时,可 能会 导致 投 资亏损 高于 初始 投资 金额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带 来不 利影响 。此 外, 衍生 品的 交易可 能不 够活 跃, 在 市场变 化时 ,可 能因 无法 及时找 到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对手方 压低 报价 ,导 致基 金资产 的额 外损 失。 (4 ) 正回 购/ 逆回 购 在回购 交易 中, 交易 对手 方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 其它 原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 的义务 ,从 而对 基 金资产 价值 造成 不利 影响 。 (5 ) 证券 借贷 作为证 券借 出方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即证 券借 入方 )违约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 券 借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还 的风 险, 从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基 金投 资的 一般 风险 (1 ) 积极 管理 风险 指基金 经理 对基 金的 主动 性操作 导致 的风 险。 在精 选个股 的操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限 于 知识、 技术 、经 验等 因素 而影响 其对 相关 信息 、经 济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其精 选出 的个 股 的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 于其他 股票 。 (2 )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者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在 管理 现金 头 寸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风 险或 现金 过多 所导 致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原因 可能 引致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境外投 资顾 问 (若 有) 、 基金 托管 人 、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 、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4 )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 险。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 基金 并不 是 代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 者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主 要通 过在 全球 范围 内进行 积极 的股 票投 资 , 追求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持续 增值 。 (二) 投资 理念 全球化 投资 有助 于分 散单 一市场 投资 风险 , 提 高投 资组合 的风 险调 整收 益。 在全球 范围 内进 行积 极的股 票投 资, 以国 际化 视野精 选具 有良 好成 长潜 能、 价 值被 相对 低估 的行 业和公 司进 行投 资, 可为 投资者 带来 稳健 、持 续的 增值收 益。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银 行存 款、短 期政 府债 券 等货币 市场 工具 ,政 府债 券、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在证 券市 场挂 牌交易 的普 通股 、优 先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证 、房 地产 信托 凭 证等权 益类 证券 ,以 及基 金、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金 融衍生 产品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投 资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一般情 况下 ,本 基金 主要 在全球 范围 内进 行积 极的 股票投 资。 但在 特殊 情况 下(如 基金 遭遇 巨 额赎回 、 基金 主要 投资 市 场临时 发生 重大 变故 、 不 可抗力 等) , 基金 可将 部分 资产临 时性 地投 资于 低 风险资 产, 如债 券、 债券 基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银 行存款 等。 基金 临时 性投 资的主 要目 标是 保持 基 金资产 的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 2、股 票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自 下而 上 ”的 个股 精选 策略 ,以 国际化 视野 精选 具有 良好 成长潜 能、 价值 被 相对低 估的 行业 和公 司进 行投资 。基 金选 股的 主 要 流程如 下: (1 ) 投资 对象 初选 在基准 指数 覆盖 的地 区市 场范围 内 , 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对象将 包括 成熟 市场 和新 兴市场 的大 盘股 、 中盘股 和小 盘股 ,但 市值 规模过 小或 流动 性不 足的 个股将 被排 除在 外。 (2 ) 股票 研究 通过成 长性 分析 和价 值评 估, 确定 值得 投资 的股 票 。 其中 , 对 公司 成长 性的 评 估包括 行业 分析 、 公司基 本面 分析 、公 司管 理面分 析等 三个 方面 ,价 值评估 则采 用多 个指 标判 断公司 的股 价是 否处 于 合理范 围。 ①行业 分析 :我 们将 重点 分析行 业结 构和 运行 机制 ,关注 是否 具有 持续 增长 潜力, 分析 要点 包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括行业 近期 和长 期的 发展 前景、 对经 济的 贡献 度、 行业进 入壁 垒、 行业 竞争 格局等 。 ②公司 基本 面分 析: 我们 将重点 分析 公司 的经 营模 式,关 注 公 司是 否有 可持 续的、 高速 增长 的 现金流 ,公 司的 市场 份额 是否在 不断 提升 ,并 能否 带动公 司利 润的 持续 增长 等。我 们还 将分 析公 司 的基本 面是 否在 持续 改善 , 分析 要点 包括 公司 定价 能力、 产品 周期 、 毛 利率、 收入和 资产 负债 质量 、 资本回 报率 等。 ③公司 管理 面分 析 : 我们 将重点 分析 公司 管理 团队 是否具 有 战 略眼 光, 分析 要点包 括是 否具 备 较强的 商业 计划 执行 能力 ,资本 扩张 政策 是否 得当 ,如对 再投 资收 益率 和股 本回报 率的 判断 和合 理 运用。 ④价值 评估 :我 们将 采用 多个指 标分 析公 司 股 票的 估值水 平, 如对 市盈 率、 市净率 、市 现率 进 行横向 、纵 向比 较; 此外 ,我们 还将 关注 公司 预期 每股收 益增 长率 是否 高于 市场内 含增 长率 ,公 司 是否具 有稳 定的 自由 现金 流增长 预期 等。 (3 ) 确定 备选 股票 池 在经过 成长 性分 析和 价值 评估之 后, 我们 将把 个股 在全球 地区 和行 业框 架下 做进一 步的 比较 分 析 。其 中地 区因素 将重 点分 析宏 观经 济环境 及走 势、 国家/ 地区 的经 济结构 及发 展模 式、 国家/ 地区 的 法律 制度 、国家/ 地区 的监 管环 境、 国家/ 地区的 消费 者行 为特 征等。 经过 全面 深入 的比 较分析 之 后,我 们将 选取 最具 有投 资价值 的股 票构 成基 金的 备选股 票池 。 (4 ) 组合 构建 基金将 在备 选股 票池 基础 上构建 组合 ,个 股权 重主 要根据 投资 价值 决定 。但 是基金 可根 据组 合 的风险 特征 分析 ,对 个股 或行业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一 定调整 ,以 达到 风险 和收 益的最 优平 衡。 (5 ) 组合 调整 当出现 以下 情形 时, 基金 将卖出 所持 有的 股票 :分 析师降 低股 票评 级, 公司 基本面 出现 意外 的 恶化, 公司 股票 的估 值水 平超过 合理 范围 ,市 场发 布了新 的信 息或 研究 报告 改变投 资预 期, 公司 管 理团队 质量 下降 ,出 现更 好的投 资替 代选 择等 。 3、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将根 据需 要, 适度 进行债 券投 资。 债券 投资 以优化 流动 性管 理、 分散 投资风 险为 主要 目 标,基 金将 主要 投资 于信 用等级 为投 资级 以上 的债 券。 4、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在基 金风险 承受 能力 许可 的范 围内, 本着 谨慎 原 则,适 度参 与衍 生品 投资 。衍生 品投 资的 主要 策略 包括: 利用 汇率 衍生 品, 降低基 金汇 率风 险; 利 用指数 衍生 品, 降低 基金 的市场 整体 风险 ;利 用股 票衍生 品, 提高 基金 的建 仓或变 现效 率, 降低 流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动性成 本等 等。 本基金 将主 要投 资于 在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衍生 产品 (如 期货、 期权 、权 证 等) , 也可 根据 需要 投资 于 在场外 交易 市场 (OTC ) 交易的 衍生 产品 (如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 。本 基 金投资 衍生 产品 的方 式和 频率根 据基 金投 资需 要、 基金申 购赎 回等 流动 性因 素而定 ,但 需遵 守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 此外,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还可进 行证 券借 贷交 易、 回购交 易等 投资 , 以增加 收益 。未 来, 随着 全球证 券市 场投 资工 具的 发展和 丰富 ,基 金可 相应 调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 策 略,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五) 投资 管理 体制 公司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投 资总 监负 责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资 产配置 和重 大投 资 决策; 投资 总监 全面 负责 公司的 投资 、研 究、 交易 工作,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报告; 基金 经理 负责 基 金的日 常投 资运 作; 交 易 管理部 负责 交易 的执 行和 管理监 督。 (六)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 调整 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流 程。 严格、 完备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贯 彻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1、研 究 本基金 的投 资研 究依托 公司 整体 的 研 究平 台, 在全 面分析 全球 市场 、行 业以 及个股 的研 究报 告 以及相 关讯 息并 综合 考察 各种经 济指 标、 各类 资产 及个股 的基 本面 或技 术面 指标的 基础 上, 对大 类 资产 、 行 业以 及个 股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进行 评估 , 进 而形成 宏观 经济 、 行业 以 及个股 的投 资分 析报 告。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 决 策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基 金管 理人可 与境 外投 资顾 问定 期举行 会议 ,针 对 全球宏 观经 济形 势、 各国 资本市 场发 展情 况等 问题 交换意 见, 并可 随时 视国 际重大 事件 的发 生或 重 大形势 的变 化召 开临 时会 议。 3、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的组 合构 建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参 考境 外投 资顾 问建 议的基 础上 ,决 定 本基金 的组 合构 建和 调整 策略。 4、交 易执 行 本基金 的交 易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交 易指 令由 基金 管理人 直接 发送 ,通 过指 定的经 纪商 执行 。 香港市 场以 外的 其他 全球 证券市 场投 资部 分的 交易 指令可 通过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全球 交易 平台 执 行 。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本基金 的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境外 投资顾 问 ( 若有 ) 可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的 事 先约定 ,提 供有 关基 金组 合的各 种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这些报 告检 讨基 金的 投 资策略 及执 行情 况, 从而 指导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决策 。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与境 外投 资顾 问 (若 有) 将跟 踪全 球及 各国经 济状 况、 证券 市场 环境和 公司 情况 的 发展变 化。 在结 合基 金申 购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以及组 合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情况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 理人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整 ,使 之不 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全 球证 券市场 投资 环境 的变 化和 投资操 作需 要对 上 述 投资 程序做 出调 整,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1、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摩根 士丹 利资 本国 际全 球指数 (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 2、 未来 , 如 基金 变更 投资 范围, 或市 场中 出现 其它 代表性 更强 、 投 资者 认同 度更高 的指 数, 或 原指数 供应 商变 更或 停止 原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原则 ,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基 金、 债券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同时, 本基 金为 全 球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了需 要承担 与国 内证 券投 资基 金类似 的市 场波 动风 险之 外,本 基金 还面 临汇 率 风险、 国别 风险 、新 兴市 场风险 等海 外市 场投 资所 面临的 特别 投资 风险 。 (九) 投资 限制 1、组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不 受此 限制 。 (2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 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家 或地 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 券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4 ) 本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 含本 基金) 不 得持有 同一 机 构 10% 以上 具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其 中, 此 项投 资比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例限制 应当 合并 计算 同一 机构境 内外 上市 的总 股本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 资产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其中,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6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 受此限 制。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 含本 基金 ) 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 金 总份额 的 20% 。 (8 )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9 )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 投 资期 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台 交易 衍生 品 支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 得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 ,借 入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1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增加 1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而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30 个工 作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2、禁 止行 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 购买 不动 产。 (2 )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6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3、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1 、2 项 约定 的投 资限制 和禁 止行 为被 修改 或取消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和 禁止行 为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十) 代理 投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 维 护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勤 勉尽职 地代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行 使投 票权 。在 履行 代理投 票职 责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操 作需 要,委 托境 外投 资顾 问、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或其 他专 业机构 提供 代理 投票 的 建议、 协助 完成 代理 投票 的程序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代理 机构 的行 为 进 行必 要的监 督, 并承 担相 应 责任。 (十一 )证 券交 易管 理 1、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 ) 交易 执行 能力 : 能够 公平对 待所 有客 户 , 实 现 最佳价 格成 交 , 可 靠、 诚 信、 及时 成交 , 具 备充分 流动 性, 交易 差错 少等 。 (2 ) 研究 支持 服务: 能够 针对本 基金 业务 需要 , 提 供高质 量的 研究 报告 和较 为全面 的服 务, 包 括举办 推介 会、 拜访 公司 、及时 沟通 市场 情况 、承 接专项 研究 、协 助交 易评 价等 。 (3 ) 财务 实力 :净 资产 、 总市值 、受 托资 产等 指标 处于行 业前 列, 或具 有明 显的安 全边 际 。 (4 ) 后 台便 利性 和可 靠性 : 交易 和清 算支 持多 种方 案, 软 件再 开发 的能 力强, 系统稳 定安 全等。 (5 ) 组织 框架 和业 务构 成 : 具有 战略 规划 和定 位, 能够积 极推 动多 边业 务合 作, 最 大限 度地 调 动整体 资源 ,为 基金 投资 赢取机 会 。 (6 )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选取 最适 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经 纪商 合作 , 并根据 综合 考察 结果 分配 基金在 各个 经纪 商的 交易 量。 3、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按 照最 佳市 场惯 例原 则确定 佣金 费率 。 交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 返还 ,应归 入基 金资 产。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复 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9,558,295,113.02 84.47 其中: 普通 股 7,344,560,170.93 64.90








存托 凭证 2,212,948,254.18 19.56 2 基金投 资 24,798,971.52 0.2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2,294,310.07 0.29 其中: 债券 32,294,310.07 0.2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244,034.24 0.00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244,034.24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44,738,649.63 12.77 8 其他各 项资产 255,651,610.72 2.26 9 合计 11,316,022,689.20 100.00 2、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中国香 港 4,294,689,269.09 38.89 美国 3,605,786,674.98 32.65 中国台 湾 442,166,482.04 4.00 英国 435,585,811.40 3.94 韩国 171,185,654.30 1.55 新加坡 129,281,455.33 1.17 德国 113,206,110.79 1.03 印度尼 西亚 94,921,662.12 0.86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马来西 亚 85,954,021.14 0.78 印度 73,661,694.28 0.67 加拿大 68,059,022.86 0.62 泰国 42,904,449.10 0.39 菲律宾 106,117.68 0.00 合计 9,557,508,425.11 86.55 3、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非必需 消费 品 2,351,742,865.08 21.30 信息技 术 2,322,677,341.23 21.03 工业 1,068,739,934.61 9.68 能源 1,043,354,324.85 9.45 金融 957,578,890.85 8.67 保健 488,408,537.71 4.42 公用事 业 456,244,150.50 4.13 材料 439,874,596.23 3.98 必需消 费品 421,207,922.85 3.81 电信服 务 7,679,861.20 0.07 合计 9,557,508,425.11 86.55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4、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文 )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IMAX CORP - IMAX 纽约 美国 3,052,664 515,740,408.89 4.67 2 BEIJING ENTERPRISES HLDGS 北京控 股 有限公 司 00392 香港 中国香 港 6,863,000 361,877,933.57 3.28 3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 股 有限公 司 00700 香港 中国香 港 3,500,000 320,294,935.44 2.90 4 NEW ORIENTAL EDUCATION - EDU 纽约 美国 1,793,500 256,000,602.93 2.32 5 GREAT WALL MOTOR 长城汽 车 股份有 限 02333 香港 中国香 港 10,381,500 247,997,594.19 2.25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COMPANY 公司 6 YY INC - YY 纳斯达 克 美国 529,800 244,111,032.03 2.21 7 BANK OF AMERICA CORP - BAC 纽约 美国 2,000,000 209,800,249.94 1.90 8 QIHOO 360 TECHNOLOGY CO - QIHU 纽约 美国 480,438 199,434,221.76 1.81 9 ICICI BANK LTD - IBN 纽约 美国 610,800 184,515,197.65 1.67 10 ROSNEFT OJSC - ROSN 伦敦国 际金融 期货期 权 英国 5,000,300 179,263,842.63 1.62 注:所 用证 券代 码采 用当 地市场 代码 。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债券信 用等 级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BBB+ 至 BBB- 32,294,310.07 0.29 注:上 述债 券投 资组 合主 要适用 标准 普尔 、穆 迪等 国际权 威机 构评 级。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 1 XS1115459528 BANK OF COMMUNICATIONS 33,032,926 32,294,310.07 0.29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注: ① 债券 代码 为 ISIN 码。 ②数量 列示 债券 面值 ,外 币按照 期末 估值 汇率 折为 人民币 ,四 舍五 入保 留整 数。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 名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值比例( %) 1 权证 AGILE PROPERTY HOLDINGS LTD-RIGHTS 244,034.24 0.00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YUANTA/P-S HARES TAIWAN TOP 50 ETF 指数型 ETF 基金 Yuanta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24,798,971.52 0.22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 情 形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16,259,048.19 3 应收股 利 5,878,711.96 4 应收利 息 45,577.82 5 应收申 购款 681,441.75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32,786,831.00 9 合计 255,651,610.72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平 要低于 所列数 字。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07 年 10 月 9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0.70% 1.60% -3.62% 0.98% -7.08% 0.62%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1.10% 2.21% -43.54% 2.13% 2.44% 0.08%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6.65% 1.51% 31.52% 1.51% 25.13% 0.0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8.86% 0.97% 10.42% 1.10% -1.56% -0.1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9.51% 1.25% -9.42% 1.37% -10.09% -0.1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1.50% 0.81% 13.44% 0.84% -1.94%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8.57% 0.76% 20.25% 0.64% -11.68% 0.1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1.83% 0.66% 2.03% 0.49% -3.86% 0.17% 注: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美元计 价, 不包 含人 民币 汇率变 动 等 因素 产生 的效 应。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 事长 、代 总经理 、党 委书 记,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硕 士, 高级 经 济师。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曾 任中 信证券 公司 董事 、襄 理、 副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 司董事 、常 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执 行董 事、总 裁, 兼任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 。 杨一夫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鲍尔 太平 有限 公司 总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公司 在中 国的 投 资活动 ,兼 任三 川能 源开 发有限 公司 董事 、中 国投 资协会 常务 理事 。曾 任国 际金融 公司 (世 界银 行 组织成 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 学 家,达 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 首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团 大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 董事总 经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 博 士, 经济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董 事总 经理 、 经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 会主任 委员 、 研 究部 行政 负责人 , 兼 任中 信证 券 ( 山东) 、 中信 期货 、 前 海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股权交 易中 心、 青岛 蓝海 股权交 易中 心、 厦门 两岸 股权交 易中 心等 公司 董事 。曾任 中国 地质 机械 仪 器工业 总公 司干 部 , 曾 任 职于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咨询 部 、 资 产管 理 部、 金融 产品 开发 小组 、 金融组 、研 究部 、股 票销 售交易 部, 担任 经理 、高 级经理 、部 门副 总经 理、 部门总 经理 、部 门行 政 负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计划 财 务部行 政负 责人 ,兼 任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高级 经 理、上 市部 副主 任、 风险 控制部 执行 总经 理、 交易 部(现 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朱武祥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系副主 任, 兼任 北京 建设 (香港 上市 )及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 油海 洋工 程、 荣信三 家内 地上 市公 司 的独立 董事 ,中 国金 融学 会常务 理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 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曾任 职 于北京 工艺 品进 出口 公司 、 美 国纽 约中 国物 产有 限 公司 (外 派工 作) , 曾担 任 中国银 行信 托咨 询公 司 副处长 、处 长, 中国 银行 卢森堡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 国银行 意大 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 理公司 副董 事长 、总 经理 ,中国 银行 重组 上市 办公 室、董 事会 秘书 办公 室、 上市办 公室 总经 理,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谢德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兼任 同 方环 境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 京双 杰电 气股 份有 限公司 、 博 彦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市公 司) 、 朗 新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 成本分 会第 七届 理事 会副 会长。 曾任 清华 大学 经 济管理 学院 会计 学讲 师、 副教授 。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硕士 。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等 。 张霄岭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 院 特聘教 授。 曾任 中国 技术 进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华 盛顿总 部) 经济 学家 、 摩根士 丹利 (纽 约总 部) 信用衍 生品 交易 模型 风险 主管、 中国 银监 会银 行监 管三部 副主 任等。 汤晓东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 荷兰银 行 、 苏 格兰 皇家 银 行、 中国 证监 会等。 李红源 先生 :监 事 长 ,硕 士,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 理。曾 任中 国北 方光 学电 子总公 司信 息部 职员 ,中 国兵器 工业 总公 司教 育局 职员、 主任 科员 、规 划 处副处 长、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兵 器装 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划 部副 主任 、经 济运 营部副 主任 、资 本运 营 部巡视 员兼 副主 任。 罗楚良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省 农村经 济开 发投 资公 司 总 经理 (法 定代 表人)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党委副 书记 , 兼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人 、 总 经理 , 山东 高 速环球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执 行董 事兼 总经理 , 山 东高 速路 桥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 山东 省交 通厅 政策 法规 处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山东省 交通 厅 外 事外 经处 副处长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山东高 速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常 务副 总经 理 。 吕翔先 生: 监事 ,学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曾任 国家 劳动 部 综合计 划与 工资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管 理部 执行 总经理 。 康茜女 士: 监事 ,法 学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法 律监察 部总 经理 ,兼 任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北 京分 行法 律部 、 证券监 管部 门主 任科 员,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都分公 司总 经理 。 刘文灿 先生 :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法 律监 察部 总监 。 曾任 原北 京市 二商局 干部 ,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进 委员 会干 部,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理 、 办 公室 主任 、 稽 核总监 、人 力资 源总 监等。 王芬华 女士 : 监事 , 经 济学 学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 曾 任北 京NTT DATA 人 力资 源部 职员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助 理等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昌桁 先生 :中 国台 湾籍 ,美国 田纳 西州 立大 学财 务金融 专业 硕士 。 自 1990 年开 始从 事台 湾 证券市 场的 投资 管理 工作 , 曾在 国票 投信 投资 本部 、 荷银 投信 、 怡 富证 券投 研部、 京华 证券 研究 部、 元富证 券等 任职 ,具 有 10 年以上 的台 湾证 券市 场投 资管理 经验 。2005 年 1 月 加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公 司研 究主 管 等, 现任 公司 国际 投资 首席策 略顾 问, 华夏 全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07 年 10 月 9 日 起任 职) 。 周全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专业硕士。2000 年4 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 交易主 管、 行业 研究 员 等 , 现任 国际 投资 部总 监, 华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7 年10月9 日 起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2012 年2 月29日至2014 年8 月5日 期间 ,崔强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国际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周全 先生 ,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国际 投资 部 总监 ,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成员: 林浩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刘鲁旦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固 定收 益总 监 , 华 夏海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年金投 资经 理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列席人 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 等全 权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保 证基 金财产 不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 购买 不动 产 。 (2 )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 除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7 )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3、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以 下行为 : (1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 (2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3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当 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 收益 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 处 理、 控制 程序 组成 , 具体 包括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 信 息沟 通、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 则第3402 号》 ) 认证 , 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控制设 计合 理性 及运 行 有效性 的报 告。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 (1 )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3 名 。 董事 会下 设审 计委 员会 等 专门 委员 会。 公 司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 结构 。 (3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 合规守法意识和 职业道德的培养 ,并进行持续 教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于 不可 控风险 , 风 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 险或 减少相 关业 务; 对于 可控 风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 分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 控制风 险程 度 。 风 险评 估 还包括 各业 务部 门对 日常 工作中 新出 现的 风险 进行 再评估 并完 善相 应的 制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并 制定 风险 控制制 度。 3、 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术 系 统和人 力资 源等 主要 业务 制定了 严格 的控 制制 度 。 在业务 管理 制度 上,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做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 的科 学、 合 理和 标准 化, 并 要 求完整 的记 录、 保存 和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在岗 位 责任制 度上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理 、职 责明 确, 不相 容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 制 约 。 (1 )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 建 立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投 资组 合享 有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 会。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 投资 原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 比例 ;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 严格 的审批 程序 ;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交 易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到 接近限 制比 例前 的 某 一数 值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 限制 的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 过预 先的设 定, 对上 述禁 止 进 行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 察 稽 核部门 进行 事后 的监 控。 在监控 中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将及时 反馈 并督 促调 整 。 (2 )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核 查监 督制 度。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维 护、 数据 的备 份、 信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 理、 危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 定了 完善的 制度 。 (4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 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 力资 源的有 效管 理。 (5 )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 和处 理制度 ,以 及对 员工 行为 的监察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6 )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反 恐融 资 合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 门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 备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全 反洗 钱组 织体 系 外,公 司还 制定 了《 反洗 钱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 相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 反洗钱 义务 。 4、信 息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公司 员工 及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当 的人 员进行 处理 。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已 做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同 的人 员根 据其 业务 性质及 层级 具有 不同 的权 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监 督公司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会2007 年9 月21 日证 监 基金字[2007]258 号 文核 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2007 年9月27 日 起 向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基金 募集工 作已 于募 集首 日结 束。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30,055,638,128.26 份基 金份 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1,836,997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7 年10月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 南 京分 公 司 、 杭 州分 公司、 广 州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 上 海、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 中心 以及电子 交 易平 台。 (1 )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29号 东环 广场B 座一 层(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9 号( 新科 祥 园小区 大门 口一 层)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35 号( 富贵 园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7 ) 北京 世纪 城投资 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甲2-4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88 号紫 竹花 园一 期B 座01(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A 座 一层(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 业广场 一层F-36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101A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 层(200135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号楼18D (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塔 写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写 字楼 第50 层02 单元 (510623) 电话: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461077 (20 )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或 移动 客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本 公司 网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二 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中“ (一 ) 销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售机构 ” 的 相关 描述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 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持有 人要 求, 增加 申购 、 赎回 的开 放日 ;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08 年1 月9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并 按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 通 过直 销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通 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 ,定期定额不受此 限 制)。 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具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以上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在调整 前依 照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 者在 提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开放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并 在 T+2 日内 对该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者应 在T+3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否则 ,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 理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业务规则 》 ,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 告。 3、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应将 投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投资者赎回申 请成功后 , 基金管理人将 在T +10 日( 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 款 项。在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和本 招募 说明 书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 减,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6%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1.3%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1000 万 元以 下 0.9% 1000万 元以 上( 含1000 万 元) 每笔1,000 元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 回人 承担,在投资者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率为0.5% 。其中,须依 法扣除 所收 取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 费、 销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 用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移 动客 户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5、 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 民币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下 , 接 受 其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 并提前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 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一: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若三 笔申购 金额 分别 为 1,000 元、100 万元 、500 万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6% 1.3% 0.9% 净申购 金额 (C=A/ (1+B ) ) 984.25 987,166.83 4,955,401.39 前端申 购费 (D=A-C ) 15.75 12,833.17 44,598.61 申购份 额(E=C/1.200 ) 820.21 822,639.03 4,129,501.16 若申购 金额 为 1000 万元 ,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0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二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 该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50 元 , 则其获 得的 净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T+1 日 计算 ,并 在 T+2 日公告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如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不 可 控制因 素,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 2、基 金投 资的 重要 市场 正 常或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基 金资 产规 模达 到中 国 证监会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核准的 境外 证券 投资 额度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 或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进 行权 益分 派等 原因 , 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7、 个 别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 回过于 频繁 , 导 致基 金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增加 , 或使 得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 策略 ,继续 接受 其申 购可 能对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生 损害 。 8、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1、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不 可 控制因 素, 导致 基金 无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 2、基 金投 资的 重要 市场 正 常或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基 金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则 投资 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 (3 )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2 个 开放 日)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 媒 体、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销 售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10 个工 作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0 个 工作 日 , 暂 停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10 个工 作 日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销 售机 构。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与 转托管等业务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并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二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办理 其 基金 份额 在 不 同交 易账 户间 的 转托 管手续 ,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基金 管理人 及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三 )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结 算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益 按照 有关 规定 来决 定是否 冻结 。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含境 外投 资顾 问收 取的 费用)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收取 的费用 ) 。 (3 )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 证管费 、 过户 费、 手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的 费用 等) 。 (8 ) 基金 进行 外汇 兑换 交 易的相 关费 用 。 (9 )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 顾问 费等 。 (10 )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中 载明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 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8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1.8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3 )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费 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九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六) 申购 费与赎 回费 ”与 “( 七) 申购份额 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 中的 相关 规定 。 (三)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 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资产 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可以 基金 名 义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和 资金 账户 , 并 保证 基金财 产与 托 管 人、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的财 产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和/ 或其委 托的 境外 资 产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试 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开放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 品等 有价 证券 以及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三 )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的收盘 价估 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②首次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按 成本 价估 值; 首次 发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2 ) 对 于非 上市 债券 ,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其 中成 熟市 场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 买价估 值; 新兴 市场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 价和 卖价的 均值 估值 。 3、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 上 市流 通衍 生品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未上 市衍 生品 按成 本 价估 值 ,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 金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如 果上 述 估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汇 率 人民币 对主 要外 汇的 汇率 应当以 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中 间价 为 准。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8、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将 按权 责 发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 于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估 算的 应交 税金 有 差异的 ,基 金将 在相 关税 金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 估值调 整。 9、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8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按本 款 第 1~8 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收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开放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各自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进行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不改变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各 自应 承担 的责 任。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结算 机 构 、或 代销机 构、 或投 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 免、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 偿 责 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者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根 据过错 原则 ,向 过错 人追 偿,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应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 成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仅 对可 能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发 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 做追溯 处理 。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的利 益向 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当计 价错 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其中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小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发 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正 调整 , 不做 追 溯处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重要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益 ,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法 评估 基 金资产 的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收市 后计 算基 金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第 ( 三 ) 款 第 9 项规定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估 值的 应 交税金 有差 异的 ,相 关估 值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但 是, 对于 其中因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税 务顾问 (称 为 “ 责任 人 ” )业务 操作 不当 、疏 忽 或者故 意违 约等 行为 导致 基金实 际税 收负 担( 含罚 金等) 与估 值有 所差 异的 ,该等 差异 应由 责任 人 负责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代 表基 金利 益进行 追偿 。 3、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各 家数 据服 务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本 基金 管 理人和 本基 金托 管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 3、银 行存 款利 息 。 4、外 汇兑 换损 益 。 5、其 他合 法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费 用后 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3、基 金当 年收 益 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可分 配收 益 的 20%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 利按 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具体以 届时 的分 红公 告为 准)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7、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和其 他手 续费用 应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转 账和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将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按分红 权益再 投资 日( 具体 以届 时的分 红公 告为 准)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 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如 果基 金募 集所 在的会 计年 度 , 基 金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并 可参 考国 际会计 准则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 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会 计政 策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年度 财 务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 理 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 金信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按规 定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 国性报 刊 (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可以 人民 币、 美元 等主要 外汇 币种 计算 并披 露净值 及相 关信 息。 涉及 币种之 间转 换的 , 应当披 露汇 率数 据来 源, 并保持 一致 性。 如果 出现 改变, 应当 予以 披露 并说 明改变 的理 由。 人民 币 对主要 外汇 的汇 率应 当以 报告期 末最 后一 个估 值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 中 间价为 准。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网站 上。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上述 工作 日后 的 2 个工作 日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七) 定期 报告 基金的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6、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 择的 经纪商 、 基金 通过 该经纪 商买 卖 证 券的 成交 量、支 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 露。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临时 报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 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更 换或 解聘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 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1、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2、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4、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6、本 基 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 2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完 成后 ,将 存放 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供公 众查 阅。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 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同 意。 但出现 基金 合同 第八 条第 (二) 款第 2 项 规定 的情 况之一 时, 变更 基金 合同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基 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7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8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 (10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银 行之 一。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中 国建 设银 行 ( 股票 代码:939 )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主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 司晋升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 行 A 股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始 交易 。A 股发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250,010,977,486 股 (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 半年 ,本 集团 实 现利润 总 额 1,695.16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23% ;净利 润 1,309.70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17% 。 营 业收 入 2,870.97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14.20% ; 其中 , 利 息净 收 入增 长 12.59% ,净 利息 收 益率(NIM )2.80% ;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入 增 长 8.39% ,在 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 20.96% 。 成本 收入 比 24.17% , 同比 下 降 0.45 个百分 点。 资本 充足 率与 核心 一 级资 本充 足率 分别 为 13.89% 和 11.21% , 同业领 先。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 本 集 团资产 总 额 163,997.90 亿 元, 较上 年末 增长 6.75% , 其中 , 客 户贷 款 和垫款 总 额 91,906.01 亿 元 ,增 长 6.99% ; 负债 总额 152,527.78 亿元 ,较 上年 末 增长 6.75% ,其 中, 客户存 款总 额 129,569.56 亿元, 增 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 中国 建设银 行公 司机 构客 户 326.89 万 户 , 较 上年 末增 加 20.35 万 户 , 增 长 6.64% ; 个人 客户 近 3 亿 户 ,较上 年末 增加 921 万 户 ,增长 3.17% ;网 上银 行 客户 1.67 亿 户, 较上 年末增 长 9.23% ,手 机银 行客户 数 1.31 亿户 ,增 长 12.56%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 国 建设银 行境 内营 业机 构总 量 14,707 个 ,服 务覆 盖面 进一步 扩大 ;自 助设 备 72,128 台 , 较 上年 末增 加 3,115 台 。 电 子银 行 和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 86.55% , 较 上 年末提 高 1.15 个百 分点 。 2014 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40 余个 重要 奖项 。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 排名 ” 中, 以一 级资 本总 额位 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 美国《 财富 》杂 志世 界500 强排名 第38 位, 较上 年上 升12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信 托股权市 场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 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监督稽核处 等9 个职能处室,在上 海 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信 贷 二部、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省 分行营 业部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 审计 部 担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 信贷业 务、 个人 银行 业务 和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部、 信 贷经 营部 、 公 司业 务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 客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 零 售业 务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 行长办 公室 , 长 期从 事零 售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 从事 托管 业务 管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 心 ” 的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 强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 经 过多年 稳步 发展 , 中 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户 、 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 是 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 截至 2014年9 月 末 ,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389 只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国 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 务水平 ,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 度认同 。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2009年 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 权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为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获 和讯 网 的 中国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 奖 ; 境 内权威 经济 媒体 《每 日经 济观察 》 的 “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托 管机 构” 奖 。 (二) 基 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 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 整,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务 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 置了监 督稽 核处 ,配 备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核 工作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 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 行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 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开 发 的“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并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 ,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 行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九、境外资产托管 人 (一)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 摩根 大通 银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注册地 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 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 表人 :James Dimon 成立时 间:1799 年 实收资 本 ( 截止 2014 年 3 月 31 日) :1,785 百 万美 元 托管资 产规 模 ( 截 止 2014 年 3 月 31 日) :21.1 万亿 美元 信用等 级: 穆迪 评 级 Aa3 (长期 发行 人评 级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1、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境外 资 产,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2、准 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3、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 (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网址:www.abchina.com (3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9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0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2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3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5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6 )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63229475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王 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17 )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18 )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19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20 )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1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2 )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3 )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4 )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 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全 国 ) (25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26 )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27 )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8 )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29 )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30 )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1 )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 ( 内 蒙古、 北京 ) 、967210 ( 宁 波、深 圳) 、028-65558555 (成都 ) (32 )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3 )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34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t.jrj.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35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习 甜 网址:licaike.hexun.com (36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7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8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39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40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666 (41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42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3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44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19、36 、38 、39 、41 、42、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45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6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47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48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49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50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51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52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53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54 )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55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56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57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58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59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0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61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62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63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64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65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66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67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68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 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69 )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70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71 )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72 )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73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74 )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75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76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77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78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79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6572 、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巧玲 、乔 芳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80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81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82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83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84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0471-4961259 (85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周 欣玲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86 )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87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88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89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90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中 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91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92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93 )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94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95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96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97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98 )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9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00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01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02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 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03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04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05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背北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06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 (全 国) (107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08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09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10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戴 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11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12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113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6-636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许 康玮 、洪 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洪磊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全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3、发 售基 金份 额 。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6、根 据有 关规 定, 选择 、 更换境 外投 资顾 问, 并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 7、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8、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代 销机 构 ,并依 据销售 代理 协议和 有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2、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 13、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5、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控 制基 金资 产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的流动 性风 险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财 产 。 5、 委 托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 境外投 资顾 问应 符合 《 试 行办法 》 规定 的有 关条 件 , 在 挑选 、 委 托境 外投资 顾问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承 担受 信责 任, 履行尽 职调 查义 务 。 6、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 托的境 外投 资顾 问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的交 易数 据真 实、准 确、 完整 , 如因数 据发 送错 误造 成基 金资产 或基 金托 管人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协调 解决 。 7、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 和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 8、 委托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代 理买 卖证 券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严 格履 行受 信责 任, 并按 照有 关规 定对投 资交 易的 流程 、信 息披露 、记 录保 存进 行管 理;与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之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 服务安 排, 应当 严格 按照 《试行 办法 》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9、进 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 当遵守 当地 监管 机构 、交 易所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10、 确 保基 金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试行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有 关投资 范围 和比 例限 制的 规定, 确定 清晰、 可执 行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 并在规 定时 间内 ,对 超范 围、超 比例 的投 资进 行调 整,并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11 、如 需在 基金托 管人 选 择的机 构之外 保管 、登记 基金财 产的, 应严 格审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 准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 12、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数 据符 合《 基金法 》 、 《 试行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并保 证该 数据 的真 实、准 确和 完整 。 13、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试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14、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5、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6、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7、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9、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2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 务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1、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和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 22、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23、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24、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25、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6、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7、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如授 权 境外 投资 顾问 负责 投资 决策的 ,应 当在 协议 中 明确境 外投 资顾 问由 于本 身差错 、疏 忽、 未履 行职 责等原 因而 导致 财产 受损 时应当 承担 相应 责 任 。 28、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9、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3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 3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3、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3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选 择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负 责境外 资产 托管 业务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4、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 5、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 7、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8、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管 事宜 。 2、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 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 按 照 规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 和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 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报告 。 5、 安 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 时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 取所有 应得 收入 ; 6、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确保 基金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目 标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 7、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指 令 , 及 时办理 清算 、 交割事 宜 。 8、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进 行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日 常业务 。 9、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确定 并实 施收益 分配 方案 。 10、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以基 金托 管人名 义或 其指 定的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名义 登 记资产 。 11 、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汇 管理 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资 情况 ,并 按 相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 12、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按规定 开设 或委 托开 设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13、办 理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 14、 保存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 汇 入、 兑换 、 收汇 、 付 汇、 资金 往来 、 委 托及 成 交记 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 于 20 年 。 1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16、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7、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18、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1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0、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确保 基金 的份 额 净值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方法 进行 计算 。 21、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2、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23、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24、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5、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资 产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受托 人职 责, 选 择的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应符 合《试 行办 法》 规定 的有 关条件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在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 本身过 错、 疏忽 等原 因而 导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 26、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29、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0、保 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31、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2、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根据 审慎监 管原 则规 定的 其他 职责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财产 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相关 赔偿 责任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登 记 结算机 构关 于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及 规定 。 3、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 4、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 7、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构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十)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 称而 有所 改 变。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提 议时,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8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4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5)经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6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7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8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9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10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 不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 必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天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 (6 )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 会 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五)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会 议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 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且 确定 有权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 保持 不变。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 人 ” ) 到 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③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 大会表 决效 力 。 ④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有效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 ⑤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登记 结算 机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且 确定 有权 出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 保持 不变。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对原 有提 案 进行修 改 , 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时 公告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 和 公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 会 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不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第 2 个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多 数 ( 不含 50%)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2 )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 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通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有效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其 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授 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 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7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8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 (10 ) 对基 金 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 量 通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完 成后 ,将 存放 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供公 众查 阅。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得上述 文件 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 资 者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全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 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 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 借;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 务;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四、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银 行存 款、短 期政 府债 券 等货币 市场 工具 ,政 府债 券、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在证 券市 场挂 牌交易 的普 通股 、优 先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证 、房 地产 信托 凭 证等权 益类 证券 ,以 及基 金、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金 融衍生 产品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投 资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 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 行在境 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 , 但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 不受此 限制 。 2、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或 地区 证 券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本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含 本基 金) 不 得 持有同 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票 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其中, 此项 投资 比例 限制应 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时应 当一 并计 算全 球存 托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其中,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 此限制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含 本基 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 8、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9、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 投 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 支 付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0、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 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增加 1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而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30 个工 作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 管 协 议第十 七条 第 (九 )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五)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六)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七)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基金 合 同、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六、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4、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按 指令 进行结 算,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 6、基 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清 算时 , 不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 收益 归入其 清算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 解现 金于存 入现 金账 户时 构 成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的等 额债 务, 除非 法律法 规及 撤销 或清 盘程 序明文 许可 该等 现金 不 归于清 算财 产外 ,该 等现 金归入 清算 财产 并不 构成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 应 存于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的 营业 机构 开 立的 “ 基金 募 集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试行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供境 内资 金划 拨使 用。基 金托 管人 可委 托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开立 境外 资金账 户,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托管 人的 指令 办理境 外资 金收 付。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 动。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可委 托境 外资 产托管 人根 据投 资所 在国 家或地 区市 场法 律法 规规 定,开 立和 管理 证 券账户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投 资所 在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存放于 其保 管库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上述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十、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复 核程 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收市 后计 算基 金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十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与 各自职 责相 关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 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二十、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八、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持有 人账 单订制 情况 向账 单期 内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发 送对 账单 ,但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更 新客 户资 料( 含 姓名、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 箱、邮 寄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 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开放 式 基金运 作情 况回 顾、 客户 服务问 答等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结 算 机 构将 其 所获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红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 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定的 销 售 机构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定 期定 额具 体实 施 时间和 业务 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 基金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的 业务 规则 。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的投 资者 可 获得一 定的 费率 优惠 ,具 体业务 规则 和办 理时 间详 见我公 司发 布在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的 公告。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卡 、 中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中 国 银行借 记卡 、 、 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 活期账 户一 本通 、 广 发银 行借记 卡 、 上海 银行 借记 卡、 平 安银 行借 记卡 、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支 付宝 基金 专户 等第三 方支 付账 户的个 人 投 资 者 , 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 , 在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AMC.com )或本公 司移 动客 户端 ,与 本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 的相 关协议 ,接 受本 公司 有 关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 账户 开立、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资料 变更 、分 红 方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 项业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如 预 留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订 制 电 子 邮 件 服 务,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办 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服 务。 (七)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 客 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 务 。 周 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日 的人 工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 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更改 个人 信息、 订制 个性 化服 务。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 30~21 :00 , 周六 至周 日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客 服、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 提 出建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4 年 4 月 29 日 发布关 于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赎 回、 定期 定 额等业 务的 公告 。 (二)2014 年 5 月 21 日 发布关 于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赎 回、 定期 定 额等业 务的 公告 。 (三)2014 年 5 月 23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上海 好买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四)2014 年 5 月 29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深圳 分公 司经 营场 所变更 的公 告。 (五)2014 年 6 月 26 日 发布关 于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赎 回、 定期 定 额等业 务的 公告 。 (六 )2014 年 7 月 1 日 发 布关于 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购 、 赎 回、 定期 定额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等业务 的公 告。 (七)2014 年 7 月 19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其 他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 等情况 的公 告。 (八)2014 年 7 月 19 日 发布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 告。 (九 ) 2014 年 8 月 6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的 公告 。 (十)2014 年 8 月 21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十一 )2014 年 8 月 25 日发布 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半 年度报 告及 摘 要 。 (十二 )2014 年 8 月 27 日发布 关于 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申购、 赎回 、定 期 定额等 业务 的公 告。 (十三 )2014 年 8 月 28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新 增吉 林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十四 )2014 年 9 月 3 日 发布关 于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 定 期定 额等业 务的 公告 。 (十五 )2014 年 9 月 6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十六 ) 2014 年 9 月 9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包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十七 )2014 年 9 月 11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新 增深 圳市 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八 )2014 年 9 月 13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公 告。 (十九 )2014 年 10 月 11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公 司董 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 其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职等情 况的 公告 。 (二十) 2014 年 10 月 15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新 增宏 信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二 十 一 ) 2014 年 10 月 20 日发 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新增 浙江 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 十 二 )2014 年 10 月 24 日发 布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二 十 三 ) 2014 年 11 月 8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广 州分 公司 经营 场所变 更的 公 告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全 球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四年 十一 月二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