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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兴市场(000340)

嘉实新兴市场:关于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嘉 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券 之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开放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公告送 出日 期:2014 年 11 月 21 日 
1 公 告基 本信 息 
基金名 称 嘉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嘉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


基金主 代码 000340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2013 年 11 月 26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名称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嘉 实 新 兴 市 场 双 币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嘉 实 新 兴 市 场 双 币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申购起 始日 2014 年 11 月 26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4 年 11 月 26 日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简 称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嘉实新 兴市 场 B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的 交 易 代 码 000341 000342 该 分 级 基 金 是 否 在 开 放 日 开 放 申 购、赎 回 是 否 注: 投资 者范 围: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2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当 天开 放申 购与赎 回 。 具 体办 理时 间 为开放 日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以及境 外主要 投资 市场同 时开放 交易的 工作 日的交 易时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当 天开 放申 购与赎 回, 本 基金 分级 运 作期内 , 嘉 实新兴 市 场 A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每 满 6 个月 开 放一次 (分 级运 作届 满日 除外) 。 如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 日为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的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 日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的 ,详 见相 关公 告的 有关规 定。 3 申 购业 务 3.1 申购 金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 额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 元,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100 美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2 ,000 美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 元。 投 资者 可多次 申购 , 对 单一 投资 者的累 计申 购份 额不设 上限 。 3.2 申购 费率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 3.3 其他 与申 购相 关的 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4 赎 回业 务 4.1 赎回 份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 1000 份 (如 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 金 全部份 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0 份时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将 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4.2 赎回 费率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不 收取 赎 回费用 。 4.3 其他 与赎 回相 关的 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对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基 金销 售机 构 5.1 直销 机构 (1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北 京万 豪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23 楼 01-03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办 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 新世 纪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简斌





(9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5.2 场外 非直 销机 构 (1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 行办 公 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5662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3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5.3 其他 与基 金销 售机 构相 关的事 项 (1 )各 代销 网点 的地 址、 营业时 间等 信息 ,请 参照 各代销 机构 的规 定。 (2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情况增 加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公 告。销 售机 构可以 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敬 请投 资者 留意 。 6.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的 披 露安排 自 2013 年 11 月 26 日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 在 T+2 日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及本公 司网 站 对 T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进 行披 露。 7. 其 他需 要提 示的 事项 (1 ) 嘉实新 兴市 场双币 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为 契约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为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本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内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每 满 6 个月开 放一 次( 分级 运作 届满日 除外 ) ,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封闭 运作 。 (2 )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开 放日指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每 满 6 个月 之日 (但 不 包括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 2 年 后对应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为 该日 之前 的最 近 一个工 作日 。 (3 ) 嘉实新 兴市 场 A 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获取 约定 收益 , 其 约定 年收 益率 将 在本基 金 的募集 期及 每个 开放 日前 设定并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有 关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行 相关 公告。 (4 ) 在 嘉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开放日 , 对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赎 回申请 全 部予以 成交 确认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 按 照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10 、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对巨 额赎 回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对于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申 购 申请 ,如 果对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行 确 认后 , 经 汇率 折算 后的 嘉实 新兴市 场 A 的 份额 余额 小 于或等 于 3/2 倍 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 份额 余额, 则对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申 购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如果 对嘉 实 新兴市 场 A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请 进行 确认 后, 经汇 率折算 后的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的 份额 余额 大于 3/2 倍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的 份额 余额 ,则 在确 认 后并经 汇率 折算 后的 嘉实 新兴市 场 A 份 额余额 不超 过 3/2 倍 嘉实 新兴市 场 B 的 份额 余额 范 围内 , 对 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按比例 进行 成 交确认 。其 中, 每份 嘉实 新兴市 场 A 份额 按 照 T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 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 汇率折 算成 嘉实 新兴 市场 B 的份 额进 行比 较。 嘉实 新兴市 场 A 每 个开 放日 的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确认 办法 及确 认结 果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嘉实 新兴 市 场 A 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5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原则, 即嘉 实新兴 市 场 A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 1.000 美 元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 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 分币 种申 赎” 原则 , 即以美 元申 购获 得美 元份 额,赎 回美 元份 额获 得美 元赎回款 ; 5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6 ) 本 公告 仅对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开放 申购 、 赎 回 业务事 项予 以说 明。 投资 者欲了 解 本基金 详细 情况 ,请 认真 阅读 2013 年 10 月 14 日 刊 登在 《上 海证 券报 》 上 的 《嘉 实新 兴市 场双币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亦可 登陆本 公司 网站 (www.jsfund.cn )进行 查询。 (7 )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 时间结 束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 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3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因 投资 人怠 于履 行该项 查询 等各 项义 务, 致使其 相关 权益 受损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 后 果。 若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则 申购 款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8 ) 风险提 示: 本公司 承 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敬请 投资 者留意 投资 风险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