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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积配(160105)

南方积配: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4 年10 月14 日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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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南方积极配置基金” 或 “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 年 6 月 11 日证监基金字[2004]84 号文批准发
起设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10 月14 日生效。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或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完 整。本 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经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作了修订并已于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或 网 站 进 行 了 公 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4 年 10 月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目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49 七、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54 八、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登 记 ..................................................... 56 九、基 金 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和基 金间 转换 ......................................................................... 57 十、基 金的 投资 ..................................................................................................................... 5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5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 66 十三、 基金 资产 ..................................................................................................................... 67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68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2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3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4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5 十九、 风险 揭示 ..................................................................................................................... 7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3 二十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9 二十四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04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5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发 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和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2004 年 8 月 17 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发布并 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以 下简 称 《业务 规则 》 ) 以及 《南 方 积极配 置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南方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或 南方 积极 配置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南方 积极 配置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修订 和 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指 《南 方积 极配 置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发售公 告或 本发 售公 告: 指《南 方积 极配 置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业务 规则 》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发 布并 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 起施行 的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 指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他 经国 务院授 权的 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 销售场 所指 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内 交易 场所 ,分 别简 称场外 和场 内 场外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的 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内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的 会员 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认 购、 上市 交易 、 申购 和赎回 的场所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的 代理 机构 会员单 位: 指具 有开 放式 基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注册登 记人 :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并 达 到 成 立 条 件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合同备 案手 续并 收到 其书 面确认 之日 基金存 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基 金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认购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指 公历 月 发售: 指场 外认 购和 场内 认购 场外认 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场内认 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日常交 易: 指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申购: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销 售机构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卖 出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上市交 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 的 行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人的注 册 登记系 统 证券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 账 户, 包 括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人 的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 指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有人等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包括 《中 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等 网站: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www.nffund.com; www.icbc.com.cn)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目 前 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 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 限公 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资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 业 务总监 、总 裁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江苏 股权交 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华泰 瑞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余钢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高 级经 济师 , 大 学本 科毕业 于湘 潭大 学英 语专 业, 研 究生 毕业于 华中 科技 大学 经济 法专业 。 曾 在广 州军 区、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 深 圳市国 资委 、 深 圳市地 铁集 团等 单位 工作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东 事务 等工 作。2010 年 4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 书 记 。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商 贸投 资控股 公司 任职,2004 年深圳 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成立至 今, 历任公司 投资 部部长 、投 资发 展部 部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长 期从 事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战 略发 展部 部长 、中 国深圳 对外 贸易 (集 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长城 润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市 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 投华控 产业 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 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 担 任督 察长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东英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香港 )董事 。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学历 。 曾 任国 家经委 副处 长, 商业 部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司长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常务 副会 长 , 国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 主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 会长、 秘书 长, 安徽 省政 府副秘 书长 、 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 代市 长、 市长, 安徽 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 总经济 师。 现任 国务院 参事 室研 究员 、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北京 大学、 清华 大学 、 吉 林大 学、 浙 江大 学兼 职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金 融创 新实 验室兼 职研 究员 、 复 旦大 学金融 研究 院兼 职教授 、教育 部金融 开放 实验室 副主任 (兼) 、中国 金融学 年会常 务理事 、国 家留学 基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省资 本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国家 开发银 行江 苏 分 行咨询 顾问 、 南 京市 江宁 区、 秦 淮区 政府 顾问 、 国 电南瑞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南京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周锦涛 先生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历任 香港 警务处(黄 大仙 及油 尖区) 警务督 察 , 香港警 务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 务总督 察,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专员 办事处 证券 主任, 香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执 行部 高级 经理 、 总 监、 顾问 , 现 任香 港汇 业 集团控 股有 限公 司及其 旗下 汇业 证券 有限 公司、 汇业 金融 期貨 有限 公司、 汇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及 工 商管理 硕士 ,20 年以上 证券从 业 经历。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研 所,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机 构, 先后 担任干 部、 经理 、 副 主任 等工作 。 现 担任 致同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董事 合伙 人, 兼任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职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曾于 西北 大学宣 传部 、 陕 西电 视台 新闻部 、 陕 西博硕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师 事 务所、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任职, 现任 北京 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全联 并 购公会 广东 分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律师 协会 女律 师委 员会副 主任 、 深圳市 律师 协会证 券 、 期 货 和基金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改 制专 家服务 团专 家、 深圳 市易 尚展示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广 西强 强碳 素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深圳松 海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 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国科 技开 发院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福 保 ( 集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 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曾任 厦门 对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 厦 门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 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经 理 、 风 险 管理部 副总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兴 业证券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现 任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监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3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董事 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 。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4 、基 金经 理 该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及任 职年限 分别 为: 李明 ,2004 年 10 月至 2005 年 3 月 ;陈健 , 2005 年 3 月至 2006 年 3 月; 姜文 涛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 ; 张慎 平,2008 年 1 月至 2010 年 1 月; 李源 海,2010 年 1 月 至今 。 李源海 , 管 理学 博士 ,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曾 任职 于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 湘 财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及证 券投资部 ;2002 年 起进入 基金行业 ,历 任万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原天 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高级 经理 、基 金管理 部基 金经 理;2004 年 9 月至 2005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年 10 月 任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原天 同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申 万巴 黎收 益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06 年 2 月至 2009 年 8 月,任 申万 巴黎 盛利 强化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任 申万 巴黎 竞争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 8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任 职于产 品开 发部 ; 2010 年 1 月至 今 , 担 任南 方基 金投 资部副 总监 、 南方 积配 基 金经理 ; 2010 年 7 月 至今 ,任 南方 稳健 、南稳 贰号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总 裁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产 品开 发部总 监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李海 鹏先 生,总 裁助 理兼 权益 投资 总监史 博先 生 , 交易管 理部 总监 王珂 女士 ,投资 部执 行 总 监陈 键先 生,专 户投 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监蒋 峰先 生 , 固定收 益部 执行 总监 韩亚 庆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协 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 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金 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 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 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 察 稽核 工作 。 除 应当 回避 的 情况 外, 督察 长享 有充 分 的知 情权和 独立 的调 查权 。 督 察长根 据履 行职 责的 需要 , 有权 参加 或者 列席 公司 董事会 以及 公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 风 险管 理等相 关会 议, 有权 调阅 公司相 关文 件、 档案 。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或 者不定 期向 全体 董事 报送 工作报 告 ,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定期 会议 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检 查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 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 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和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的情 况。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4 年 6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0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4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金 380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控 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制 , 强 化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 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 第70号 )审 阅 后,2013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第七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获 得无保 留意 见 的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型 托管 银 行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共 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 控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 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 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为 、 基 金关 联投 资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 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 )82763905、( 0755 )82763906 传真:(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65557053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5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16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17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18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9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20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1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网址:www.drcbank.com 22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农 惠臣 联系人: 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4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林黎云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夏中苏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宋明 联系电话 :010-6656845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18、19 、36、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 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10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世 纪 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世 纪 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 、05、11 、12 、13 、15、 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宏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冯 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吴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中信证券 (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1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3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24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黄恒 联系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张曼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8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29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3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6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34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 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 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广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9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荣年 联系人: 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步 国旬 联系人: 陈秀丛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2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43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www.ytzq.net 44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邱茵茵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 服 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6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7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场B 座25 、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48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公 司网址 :www.hfzq.com.cn 49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务 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务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 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50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 光大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1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联系电话 :0371 —65585670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2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3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5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 大厦 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6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57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金 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联系电话 :010-85679888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 :www.ciccs.com.cn 58 大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9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徐锦福 联系电话 :010-57398062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60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 ),40086-96336(全 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61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62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3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4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牟冲 联系电话 :010-58328112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5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om.cn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66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7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联系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8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9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址 :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联系电话 :0471-4972042 网址:www.cnht.com.cn 70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71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2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3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4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红光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75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6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7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8 开源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王姣 电话:029-68633210


029-88365809 传真:029-88447322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79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海涛 联系人: 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0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1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2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 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 法 兰桥创意 园)26 号 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83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4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 楼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 楼C 座 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5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德胜门外 华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6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 子商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87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王 斐 联系人: 廉亮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88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梁檐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9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拱墅 区 嘉兴东路8 号3 幢 三楼 3034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大厦 )13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0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91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2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93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 大学深圳 产学研 大楼 B815 房(入 驻深圳 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 华 建强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94 其他基 金代 销机 构情 况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 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程 爽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三) 律师 事务 所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 (0755 )82687860 传真: (0755 )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6 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湖滨 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 事务 合伙 人 : 杨绍 信


联系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 人: 陈熹


经办 会计 师: 薛竞 、陈 熹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申 购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两 种方 式。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 上市交 易适 用下 一章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的相 关规定 。 (一)场外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 购、 赎回 的场 所 1 、本 公司 直销 网点 ; 2 、经 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销 售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二)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与销售 代理 人约 定。 在确定 了基 金开 放日 申购 、 赎回 的时 间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在 开放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三)申 购、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四)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管理人 公布 的其 他方 式。 2 、确 认与 通知 :当 日(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提交 的申请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 T+2 日到 网点查 询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情况 。 3 、 款项 支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本 基金 申请 确认 后, 赎 回款 项将 在 T+7 日 内划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延期 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约 定 1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本 基金 代 销机构 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 的 最低 金额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约定 的为 准 。 本 基金 直销网 点最 低 申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调 整 ; 2 、本基 金不对 单笔最 低赎 回份额进 行限 制,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 额赎回 ,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约定 为准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申 购、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调整 前的 三个工 作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4 、申购 份额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并四舍 五入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六)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1000 万 1.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如 本基 金推 出后 端收 费模式 ,则 赎回 费率 将另 行公告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最 高不 得超过 法律 法规规定 的限 额。在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限制 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决定实 际执 行的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在 《招 募说 明书 》 中进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需要 调整 费率时 , 应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七)赎 回费 的归 属 本基金 赎回 费 的 25% 归基 金资产 所有 。 八)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额 。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 (1+1.5%) =98,522.17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 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68 =96,894.35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赎回费 用=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率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用 例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8 ×0.5% =508.4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8 -508.40=101,171.60 元 3 、本 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下一工 作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九)申 购、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T+1 日 自动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人 在T+1 日自 动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公告 。 十)暂 停申 购与 赎回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基金 场内 交易 停牌 时 ; (3)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4)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5)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暂停申 购情 形; (6)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发生上 述 (1) 到 (5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6) 项拒 绝申 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申购, 应 当报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2 、暂 停赎 回的 处理 本基金 必须 保持 足够 的现 金或者 政府 债券 , 以 备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款项。 但是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基金 转换 行为 ; (5) 基金 场内 交易 停牌 时 ; (6)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在 当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 足额兑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付 , 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兑付 部分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 兑付, 并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赎 回 ,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立 即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该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请 总份 额之余 额 ) 与 净转出 申请 份额 (该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之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情形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可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优 先权 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但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过 指定 报刊和 网 站在 3 个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内刊 登公 告 ,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十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暂停 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近 一 个 工 作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二) 场内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场内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遵守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则 》 、 《开放 式基 金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场 内申 购赎 回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 规定及 2005 年 8 月 22 日 披露 在报 刊及 网 站的 《南 方积 极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开放场内 申 购、 赎回 的公 告》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上 市交易 和申 购赎 回两 种方 式。 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申 购赎回 适用 上一 章《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的 相关 规定。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市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 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3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4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比 照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买 入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在T 日自动 为投 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自T+1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 投资者 T 日 卖出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八)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 1000 人; (2) 基金 总份 额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 2 亿份 ; (3)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被 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认 为 须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暂停上 市公 告。 (九)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告 。 (十)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市 , 并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登 记 、 系 统 内 转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登 记 (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 、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2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只能 申请 赎回 , 不能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卖 出;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卖出 ,也 可以 直接申 请 赎 回 。 (二) 系统 内转 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 转 托管 的行 为 。 2 、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 网 点)时 ,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 托 管 。 3 、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席 位)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三) 跨系 统转 登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是 指 持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注 册登记系 统 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办理 。 3 、跨 系统 转登 记限 于在 已 注册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和 其证券 账户 之间 进行 。 4 、 基金 份额 的跨 系统 转登记 需要 两个 交易 日的 时间 , 即持 有人 T 日 提交 跨系 统转登记 申请, 如处 理成 功, 经过 两个工 作日 (T+2 日 )可 申请赎回 或 卖出 。 5 、暂 停跨 系统 转登 记的 情 形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开放申 购赎 回日 期间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期 间 (R-2 日至R日,R 日为 权 益登记 日) 。 (3) 处于 冻结 状态 的基 金 份额。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金 间 转 换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 捐赠” 只受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本基金 暂不 开通 与本 公司 现有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的转 换。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股 票配 置型 基金 , 通过 积极 操作 进行 资产 配置和 行业 配置 , 在 时机 选择的 同时 精选个 股 , 力 争在 适度 控制 风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为投 资者 寻求 较高 的投资 收 益 。 (二)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采用 上证 综指 , 债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采 用 上证国 债指 数 。 本基 金定 位在股 票配 置型 基金 , 以 股票投 资为 主 , 国债 投资 只是为 了回 避 市 场的系 统风 险, 因此 ,本 基金的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可以表 述为 如下 公式 : 基金整 体业 绩基 准= 上证 综指×85% +上 证国 债指 数×15% (三)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 公 开发 行的 各类 股票 、 债券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投 资 品种。 其中, 股票 投资 范围 为所 有在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A 股 ;债券 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可转 债、 短 期 票据和 回购 等; 剩余 部分 的现金 资产 将主 要投资 于各 类银 行存 款。 在以上 投资 范围 内,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和 投资 策略 , 本 基金 将从中 选 择 出适合 的投 资对 象, 完成 资产配 置、 行业 配置 和个 股选择 的过 程。 其中 , 资 产配 置将在 上述 各大类 投资 品种 之间 进行 , 以 决定 股票 和债券 的投 资比例 , 本 基金大 类资 产投 资的 目标 比例为 : 股 票 85% , 债 券 10% , 现 金 5% , 可 能比 例 为: 股 票 40% -95% ,债 券 0% -50% , 现金 5% -10% ; 行业 配置 将以与 国民 经济 增长 具有 高度关 联性 、 贡献度 大 、 成 长性快 、 投 资价值 高的 六个 行业 为主 , 这 六个 行业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整个 股票 投资 的 65% ;在 资产 配置 和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进 行个 股的 选择 。 (四)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将股 票型 、 配 置型 和积极 操作 型基 金相 结合 , 采用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 析相结 合的 方法, 在秉 承南 方基 金管 理公司 一贯 的投 资理 念的 基础上 ,按 照以 下理 念进 行投资 : 积极投 资原 则: 本基 金认 为 中国证 券市 场是 一个 非完 全有效 市场 。 因 此, 通 过积 极投资 , 动态资 产 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 挖掘 出投 资价 值被 市场 低估的 股票 或债 券, 可以 获得超 过市 场平 均水平 的收 益。 价值投 资原 则: 通过 对中 国经济 发展 的结 构变 化和 各行业 发展 周期 的研 究, 通过对 上市 公司投 资价 值的 定性 和定 量研究 ,进 行价 值投 资。 研究为 本原 则 : 本基 金坚 信在中 国证 券市 场, 研究 创造价 值 。 通 过对上 市公 司具有 前 瞻 性的研 究, 挖掘 上市 公司 内在投 资价 值, 有助 于规 避上市 公司 的道 德及 信用 风险。 (五) 投资 策略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本 基 金 秉承 的 是“ 积 极配置 ” 的 投资 策 略。 通 过积极 操 作 进行 资 产配 置 和行业 配 置 , 在此基 础上 选择 个股 , 力 争达到 “ 在适 度控制 风险 并保持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为投 资者 寻 求较高 的投 资收 益” 的投 资目标 。 在 本 基 金中 , 配置 分 为一级 配 置 、二 级 配置 和 三级配 置 , 其中 一 级配 置 就是通 常 所 说 的资产 配置 ,二 级配 置是 指股票 投资 中的 行业 配置 ,三级 配置 也就 是个 股选 择。 1 、一 级配 置( 资产 配置 ) 一级配 置是 在大 类资 产的 层面上 进行 配置 , 大 类资 产是指 股票 、 债 券、 现金, 配置的 结 果是确 定这 三类 资产 在总 资产中 的比 例。 我国证 券市 场取 得了 令人 瞩目的 成就 , 但 仍处 于初 期的发 展阶 段, 表现 出在 市场非 完全 有效的 情况 下较 高的 投资 收益和 较大 的投 资风 险并 存, 系 统风 险高 于非 系统 风险的 特征 。 这 表明通 过积 极操 作获 取超 额收益 的可 能, 也表 明资 产配置 的重 要性 。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根 据宏 观经济 情况 、 及 未来 较长 一段时 间内 股票 走势 的判 断决定 。 在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时 , 本 基金重 点考 虑以 下三 个方 面: 一是 政策 面的变 化 , 二是宏 观经 济的 发展情 况 , 三 是市 场本 身的 规律 。 通 过这 三个 方面 对市 场的上 升或 下降 方向 及程 度做出 预测 , 动态调 整股 票二 级市 场的 投资仓 位, 最终 达到 资产 配置的 目标 。 作为配 置的 结果 , 当 预期 股票市 场出 现时 间较 长、 幅度较 大的 上升 行情 时,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比例可以达到或接 近 95% 。也就是说,在既定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作为一只全股票 基 金看待 。 一般 情况下 , 在 一级配 置中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少 量国 债仅 是为 了应 对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2 、二 级配 置( 行业 配置 ) 二级配 置是 在大 类资 产内 部进行 二次 配置 ,主 要是 指股票 投资 中的 行业 配置 。 具体而 言 , 在 股票投 资部 分, 本基 金将 选择出 与国 民经济 增长 具有 高度 关联 性、 贡献 度 大、 成 长性 快、 投 资价 值高 的六个 行业 , 对 这些 行业 的股票 进行 重点 投资 ; 在 债券投 资部 分, 本基金 将根 据剩 余期 限结 构,结 合久 期策 略选 择重 点投资 品种 ,在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可转债 、 短期 票据及 回购 间进行 选择 性投 资; 在现 金方面 , 本基 金将以 基金 流动性 管理 为 原 则,在 保证 满足 赎回 要求 的情况 ,根 据上 述的 一、 二级配 置进 行比 例调 整。 我国经 济高 速增 长的 同时 不同行 业分 享经 济增 长成 果能力 显现 出一 定的 差异 。 这表明 在 考虑宏 观面 的整 体经 济周 期的同 时也 需要 关注 行业 的经济 周期 , 通过 对其 中表 现最好 的行 业 进行重 点投 资, 能更 好地 分享整 体经 济增 长的 成果 。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研究 方法 ,结合 行业 PEG 定量 研究 ,最终 达 到行业 配置 的目 标。 自上 而下的 研究 方法 是指 通过 对主要 宏观 经济 数据 的分 析和预 测, 确定 主要宏 观经 济变 量的 变动 对不同 行业 的影 响。 自下 而上的 研究 方法 是指 通过 对外部 环境 、 产 业政策 和竞 争格 局的 分析 预测, 确定 行业 结构 变化 对各个 行业 的潜 在影 响。 行业 PEG 研究 方法是 指通 过定 量分 析行 业市盈 率和 行业 增长 率之 间的比 率关 系, 确定 行业 的投资 价值 。 作为配 置的 结果 ,本 基金 所选择 的六 个行 业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整个 股票 投资 的 65%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3 、三 级配 置( 个股 选择 ) 三级配 置是 在一 、二 级配 置之后 对个 股的 选择 。 本基金 按照 价值 投资 理念 , 通过 综合 考虑 上市 公司 的产品 定位 与市 场空 间、 市场潜 力与 增长速 度、 竞争 环境 与行 业结构 、 成 本控 制与 利润 水平、 绝对 估值 与相 对估 值, 确 定行 业中 投资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的公 司,最 终完 成个 股选 择的 过程。 (六)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依 法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提 ;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是本 基金 投资 的基础 。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决策 程序如 下: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一 二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2)提 出投资 建议: 研究 人员通过 对中 国经济 发展 的结构变 化和 各行业 发展 周期的 研 究, 从 众多 行业 中精 选出 与国民 经济 增长 具有 高度 关联性 、 贡 献度 大、 成长 性快、 投资 价值 高的六 个行 业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根 据对 六个 行业 的上 市公司 进行 研究 , 确定 公司 的投资 价值 , 向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 建议 ;根据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要 求进行 研究 并提 出投 资建 议。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投资 原则 前提下 ,根 据证券 分 析人员 提供 的投 资建 议 以 及自己 的分 析判 断, 做出 具体的 投资 决策 。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控制委员 会定 期召开 会议 ,对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控制 意见 。 (5) 评 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 :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环 境的 变化和 实际 的需 要调 整决 策的程 序 。 3 、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的 股 票 发售 总量 ; (4)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5)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原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七) 建仓 期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一般 情况 下为两 个月 ,将 根据 实际 情况进 行调 整。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 1、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3、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和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厉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 等内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金的 过 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 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76,091,618.29 83.76 其中: 股票


1,176,091,618.29 83.7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1,404,000.00 2.24 其中: 债券


31,404,000.00 2.2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9,105,259.37 11.33 7 其他资 产


37,443,306.75 2.67 8 合计





1,404,044,184.4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A 农、林 、牧 、渔 业 722.16 0.00 B 采矿 业 - - C 制造业 519,634,197.07 37.62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 应业 114,264,283.57 8.2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04.60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7,089,478.74 4.8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 业 328,938,437.98 23.81 J 金融业 42,179,128.36 3.05 K 房地产 业 3,899,467.88 0.2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9,526,956.08 2.1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1,445,986.45 0.8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9,112,755.40 4.28 S 综合 - - 合计 1,176,091,618.29 85.1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0703 三安光 电 4,022,550 60,901,407.00 4.41 2 300075 数字政 通 1,620,780 56,143,819.20 4.06 3 601006 大秦铁 路 5,499,933 42,789,478.74 3.10 4 600900 长江电 力 5,299,922 41,869,383.80 3.03 5 002296 辉煌科 技 1,208,912 38,382,956.00 2.78 6 300059 东方财 富 2,400,144 37,658,259.36 2.73 7 002368 太极股 份 759,895 35,692,268.15 2.58 8 601098 中南传 媒 2,089,855 32,350,955.40 2.34 9 600886 国投电 力 4,600,079 31,878,547.47 2.31 10 000919 金陵药 业 2,258,043 31,793,245.44 2.30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1,404,000.00 2.2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1,404,000.00 2.2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1,404,000.00 2.2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40202 14 国开 02 300,000 31,404,000.00 2.2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形 。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85,81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5,071,636.7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57,112.48 5 应收申 购款 228,747.5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443,306.7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703 三安光 电 60,901,407.00 4.41 非公开 发行 2 300075 数字政 通 56,143,819.20 4.06 重大事 项停 牌 3 002296 辉煌科 技 38,382,956.00 2.78 重大事 项停 牌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2) - (4) 2004.10.14-2004.12.31 -1.62% 0.22% -4.23% 0.90% 2.61% -0.68% 2005.1.1-2005.12.31 -3.29% 0.93% -4.98% 1.17% 1.69% -0.24% 2006.1.1-2006.12.31 122.84% 1.37% 104.55% 1.15% 18.29% 0.22% 2007.1.1-2007.12.31 112.40% 2.02% 78.94% 1.87% 33.46% 0.15% 2008.1.1-2008.12.31 -50.51% 1.90% -58.33% 2.42% 7.82% -0.52% 2009.1.1-2009.12.31 53.23% 1.54% 65.99% 1.61% -12.76% -0.07% 2010.1.1-2010.12.31 6.98% 1.33% -11.60% 1.21% 18.58% 0.12% 2011.1.1 -2011.12.31 -23.30% 0.99% -18.12% 0.98% -5.18% 0.01% 2012.1.1 -2012.12.31 1.90% 0.93% 3.37% 0.93% -1.47% 0.00% 2013.1.1 -2013.12.31 8.14% 1.09% -5.21% 0.98% 13.35% 0.11% 2014.1.1 -2014.9.30 13.32% 0.92% 10.44% 0.73% 2.88% 0.19%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249.84% 1.36% 80.31% 1.41% 169.53% -0.05%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十 二 、 基 金 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十三、基金资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其构成 主要 有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2、运 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 、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资产 以 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及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 、 注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资产 的处 分 基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固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资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资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资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资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资 产。 非因 基金资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资 产强制 执行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因 基金 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 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4 次 ,年 度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现 收 益的 50% ; 3 、场外 投资者 可以选 择现 金分红或 红利 再投资 ;场 内投资者 只能 选择现 金分 红;本 基 金分红 的默 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4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6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若 成立不 满 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收益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 完成;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8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 南方 积极 配置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和 公告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并 公告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基 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1.5% 的 年费 率计 算,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25% 的年 费率 计算 ,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上述 (一) 中(3 )到 (7 )项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四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磋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理 费 、 基 金托管 费 , 下调前 述费 率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3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五)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的各类 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义 务。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和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在 五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通 过指 定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 露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 够按 照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披 露 的 信 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结 果编 制基 金募 集情况 公告 , 并在 募集 期结 束的次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三个 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前述信 息资 料。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九)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即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十一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证 券交 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及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四 )本 基金 同时 遵循 《业务 规则 》中 有关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 定位 为股 票配 置型 基金 , 强 调采 用积极 策略 通过三 级配 置 (资产 配置 、 行 业配 置 和个股 配置 )进 行投 资, 因此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预 期风 险和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品种 。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 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 率 9 、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债 投资 中,表现 为可 转债的 价格 受到其 对 应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 响, 同时可 转债 还有 信用 风险 与转股 风险 。 转 股风 险指 相对应 股票 价格 跌破转 股价 ,不 能获 得转 股收益 ,从 而无 法弥 补当 初付出 的转 股期 权价 值。 (二) 配置 的风 险 虽然配 置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的增值 带来 超额 回报 ,但 由于信 息来 源的 不足 、滞 后或错 误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在判 断宏 观市场 、 行 业周 期产 生偏 差及选 择证 券品 种的 失误 ,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配置 未能 达到 预期 的目 标,投 资者 将蒙 受一 定的 损失。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三)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在 发行 结束 后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由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 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产生 风险; 同时 , 可 能因 上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 另 外,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份额转 向场 外交 易后 导致 场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有 人数 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上 市 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造 成管理 风险 。 (五)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属 开放 式基金 ,在 所有开放 日管 理人有 义务 接受投资 者的 赎回。 中国 股市波动 性 较大 , 在 下跌 时经常 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申 请 , 则 使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另外, 固定 收益证 券相 对于 股票 市场 流动性 较低 , 从而在 买卖 时较 难获 得合 理的价 格或 者要 付出 更高 的费用 。这 些都 构成 基 金 流动性 风险 。 (六) 本法 律文 件 风 险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销售 机构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代销 机构)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 七)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变更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清 算小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由清算 小组 公告 。 6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1983 年 9 月 17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资 者 自取得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发 售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本基 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资 产 ; (2)依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其他 法定 收入和 法律 法规允 许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约 定收 入; (3)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监 督本基 金的托 管行 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发售 基金 份额 ;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8) 委托 其他 机构 担任 注 册登记 人,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9)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代表基金 行使 因运营 基金 资产而产 生的 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10)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1 )依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 及本基 金合 同制 定或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据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暂 停受 理申购 、 赎 回申请 或暂 停上 市交 易; (13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4)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4)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分别 设账 、进行 基金 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计 报告及 基 金报告 。 (5)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6)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7)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 证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外的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9)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0)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11 )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3) 按照 有关 的法 律法 规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按规 定受 理并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9)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3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24)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 (2)依 据本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依 据有关 法规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如 认为 基金管理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有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5)建 立健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 专户和 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及 基 金联名 的 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 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 负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 采 用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本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的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4 ) 按 规定 出具基 金托 管情况 的报 告 , 复核 基金 业绩报 告 , 并 报银行 业监 管机构 和 中 国证监 会;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 依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专 户 划出;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23)不 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 注册登 记人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8)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的 授权 代表共 同 组 成 。 (二) 召开 事由 下列事 项应 当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1 、修改 基金合 同( 基 金合 同中约定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而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除 外)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 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情形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1 、调 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2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 ( 不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之 十以 上 (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应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天,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和 网 站上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会议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议事 程序 ; (3)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4)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登记 日; (5) 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6)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7) 与会者 须准 备或 履行 的 文件和 手续 ; (8) 召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不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不含50%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无效表 决。 3 、如果 开会条 件达不 到上 述现场开 会或 通讯开 会的 条件,则 对同 一议题 可履 行再次 开 会的程序 ,再 次开会 日期 的提前通 知期 限为10 天, 但确定有 权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利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化 。 4 、属 于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的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本基 金在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不 含50% )。 属于以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不含50%);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决 定终 止基金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以 及会 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不含10%)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10 天 提交召 集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现 场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5 天前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有5 天的 间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5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1)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不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需由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 权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不含 2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 不含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七)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议 须 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不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2/3 以 上 ( 不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更换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定 的 事 项 自中 国 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 者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之 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定。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修 改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修 改 应经基 金发 起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2 、变更 修改基 金合同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并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自批 准 之日起 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修 改的 情 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并 组织 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1)存 续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 元,基 金管 理人 将宣 布本 基金终 止; (2) 基金 经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终止 的; (3)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4)基 金管 理人 因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管 理人 的 职务, 而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基 金托 管人 因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托 管人 的 职务, 而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6)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依 法和 本基金 合同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本 基金 合同 于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基 金清算 结果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终止 。 四、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 的,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地人民 法院 起诉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和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处,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 文 件复印 件。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 告文本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 设立机关 及批准设 立文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核 算、 基金 价 格的计 算方 法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 付、 基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要 求其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是否 妥善 保管 基金 的全部 资产 、 是 否及 时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向 注册 登记 人支 付赎 回和分 红款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可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托管 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灭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和其 他有 关法 规 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托 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 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监 督、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资 产保 管 (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基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 基 金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本 基金 资产 与托 管人的 其他 资产 及其 他基 金的资 产应 该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托管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 认) 购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督促 注册 登记 人应 将募得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基 金资 产接 收报 告。 (三) 投资 人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T+3 日 的赎 回款 与 T+2 日 申购款 进 行轧差 净额 交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四)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托 管人 和管 理人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任 何银 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 以 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管机 构、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的其 他规 定。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六)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 交易 账 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查询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同业 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 户根据 中国 人民银行 、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补充协 议, 进行 使用和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或 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的代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托 管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责 任。 (八) 和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合同 原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根 据基 金的 需要 以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合同 原件 由托管 人保 管。 四、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 后, 签名 、盖 章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开放 式基 金的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 则先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 由 此造 成的投 资者 或 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损 失, 以及 由此 造成 以后交 易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 者或 基 金 损 失, 由 提 供 错 误信 息 的 当 事人 一 方 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定 执行 ; 如 果行 业有 通 行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应本着 平等 互利 的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勤 勉 尽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账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必 须 及 时查 明 原 因 并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平 行登 录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四)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 了后 5 日内 完成 ;投 资组 合公告 每季 度公 布一 次 , 在截止 日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招募 说 明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 1 个 月内 公告 。 年 中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中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收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公章 ,相 关各 方 各 自留存 一份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 或年 报复核 完毕 后, 需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 记人负 责制 定 。 基 金过 户与 注册登 记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负保 管义务 。 六、争 议的 处理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可以 在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通 过诉讼 解决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二 十 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及发送服务 (一) 场外 投资 人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人 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 场内 投资 人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场 内 投 资 人 可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到 交 易 网 点 进 行 确 认 单 的 查 询 或 打 印,注 册登记 机构和 基金 管理人 不提供 场内 投 资人 的对账 单服务 (含纸 质及 电子对 账单) 。 投资人 可到 交易 网点 打印 或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电 话、 网上 服务 等渠 道查询 。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1 、查 询服 务 场外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 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查 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账户 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基 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场外投 资人 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 站“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 定投、 赎回 及信 息查 询等 业务。 有关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销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 则 。 场内投 资人 可通 过交 易网 点提供 的网 站进 行网 上交 易。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场外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 在 线客服”, 根据 提示 操作 并 输 入要 咨询 问题的 关 键词, 便可 自助 进行 相关 问题的 搜索 及解 答。 5 、网 上人工 服务 场外投 资人 可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 站通过“在线 客服” 获得 投资顾问、 服 务定制/ 取消 、 账户查 询 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场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 Android 版等,通过专用 客户端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可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金 交易 。 (二 ) 场 外 投 资人 通过 手 机上网 ,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得基 金 管理人 最 新 的 理财 资讯 ,办 理 各项基 金 查询 和基 金交 易 业务。 手机W AP 交 易具 体规 则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相 关公 告 和 业务 规则 。 (三)投资人通过微信添加基金管理人(可 搜 索 公 众 号 “ 南 方 基 金 ” 或微信号 “NF4008898899 ” ) 为 朋 友, 可 查阅 基金 净值 、 基 金动态 及 活 动、 服务 资讯 等。 如 绑定 个人 账户,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账 户查 询、 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 理 财基 金到 期 日 查询 等 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场外投资人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户服务中心提 交 信息定制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电 子邮件 或手 机短 信定 期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 的内容 如下 :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类 短/ 彩 信资 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一) 场外 投资 人 为便于 投资 人 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 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务 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关 规 定办 理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二) 场内 投资 人 场内投 资人 账户 资料 变更 请到交 易网 点办 理。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 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场外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资 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信 息定 制 、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场外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在线 客服 、书 信、 电子邮 件 、 短信 、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二十四、其他应披 露 事 项 标题 日期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数 米为代 销机构 及 开通定投 业务并 参与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4-9-24 关于公司 旗下基 金调整 停 牌股票估 值方法 的提示 性 公告 2014-9-4 关于电子 直销业 务增加 通 联支付第 三方支 付业务 的 公告 2014-8-28 南方积极 配置证 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2014-8-26 南方积极 配置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4-8-26 关于公司 旗下基 金调整 停 牌股票估 值方法 的提示 性 公告 2014-8-23 关于公司 旗下基 金调整 停 牌股票估 值方法 的提示 性 公告 2014-8-22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从业人 员在子 公司兼 任 职务情况 的公告 2014-8-6


南方积极 配置股 票(LOF)2014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4-7-19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联 合基金 网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业务 并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4-6-25 南方基金 关于开 通网上 交 易机构版 业务的 公告 2014-5-23 关于公司 旗下基 金调整 停 牌股票估 值方法 的提示 性 公告 2014-5-20


关于公司 旗下基 金调整 停 牌股票估 值方法 的提示 性 公告 2014-5-10 南方积极 配置股 票(LOF)2014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4-4-22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积极 配置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 (二) 《南方 积极 配置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南方 积极 配置 基金 注册 登记协 议》 ; (四) 《南方 积极 配置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八)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九)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