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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阿鑫一号(000900)

新华阿鑫一号: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新华阿鑫一 号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4】1160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 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 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九、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十、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7























































































































招募说明书 -1 -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 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阿鑫一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后续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3 -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招募说明书 -4 -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 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 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 及赎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 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 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其开放期申购、开放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开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与申























































































































招募说明书 -5 - 购操作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 4 个工作日的时间 (最 长共计 5 个工作日) ,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其余开放日 仅开放申购业务 38、开放期申购:指投资者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 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0、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 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 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2、认购保本金额:指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3、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即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 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 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4、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选择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5、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如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6、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招募说明书 -6 -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由当 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7、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 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前公告 48、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5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 《业务规则》 :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5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7 - 5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0、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招募说明书 -8 -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9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1 层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 A 座 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 88423303 联系人:闫静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4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 43.75%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8.25% 合计 16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主任、























































































































招募说明书 -10 - 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人事部 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事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孙枝来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涌金期货 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 齐靠民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蔚深证券公司、 汉唐证券公司,曾任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现任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山西临汾地区教育学院从事教育学、管理 学课程的教学工作。现任职于北京大学财务部。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北京东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王浩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国际注册会计师专业, 历任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李会忠先生:职工监事,硕士。七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师。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新华一























































































































招募说明书 -11 - 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晶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八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主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王卫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海南证券业务部经理,广发 证券公司海南分部下辖营业部经理,海口海甸岛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自 营部及投资理财部证券投资经理,华龙证券公司投资理财部总经理,青岛海东青置 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姚秋先生:经济学博士、注册金融分析师,历任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投资 银行部从事投资研究工作、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 年 4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 -12 -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卫东先生、总经理助 理曹名长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崔建波先生、李昱女士、桂跃强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招募说明书 -13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4 -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招募说明书 -15 -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招募说明书 -16 -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7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 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 许的其他业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股票简称:平安银行,股票代码: 000001)是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 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后的银行,是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平安























































































































招募说明书 -18 - 银行股份共计约 26.84亿股,占比约 52.38%,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4 年 6 月底,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1,364.75 亿元,较年初增长 12.94%; 各项存款余额 15,089.04 亿元, 较年初增长 23.99%; 各项贷款 (含贴现) 余额 9,382.27 亿元, 较年初增幅 10.73%; 截至 6 月末, 实现净利润 100.72 亿元, 同比增长 33.74%; 准备前营业利润 189.97 亿元,同比增长 52.02%;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试行) 》 ,平安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分别为 11.02%、8.73%、8.73%,满足监管标准。 截至 2014 年 6 月底,平安银行在全国 47 个城市拥有分行 38家,各类网点 566 家,基本形成对东北、华北、华东、华南、中部、西南和西北地区的全面覆盖,并 在香港设有代表处,与境内外众多国家和地区逾 2000 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 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 7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45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 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 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 理、 行长助理; 1999年 3月-2000年 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2001 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 年8月至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 任行长;2007年 7月至 2008年 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 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工作副总裁























































































































招募说明书 -19 - (主持工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 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4年 6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1.19万亿,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共 8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 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 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招募说明书 -20 -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1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张秀丽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号 A座 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招募说明书 -22 -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荣坤、张吉范 联系人:李荣坤























































































































招募说明书 -23 -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4年 11 月2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4】1160 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周 期到期日除外) ,期间不开放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最长4个工作日的时间(最长共计5个工作日) ,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 和赎回,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 管理人将款项退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五)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34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























































































































招募说明书 -24 -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 机构约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进行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已受理的认购申请,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34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每笔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直销中心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超过最低认购 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及认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3 )/1.00 =10,003.00 份























































































































招募说明书 -25 -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3.00 份基金额(含利息折 份额部分) 。 (九)认购申请的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 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 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招募说明书 -26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27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即本基金仅 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但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视为无效申请。























































































































招募说明书 -28 -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招募说明书 -29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 金额为 100 元,同时最低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直销中心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同时最低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申购金额级差。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次全部 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即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2、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30 -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 份 即:假设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50000.00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12000.00 元 即:假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 元。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招募说明书 -31 -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32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招募说明书 -33 -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预约赎回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默认为预约赎回状态,即该保本周 期到期日当日默认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对预约赎回状态进行变更,则视 为选择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取消预约赎回申请,则视为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多次取消或提起预约赎回申请;























































































































招募说明书 -34 - 具体预约赎回安排以相关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招募说明书 -35 - 九、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 亿元 联系人:余璞 联系电话:010-57766625 传真:010-57766700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财务顾 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业务。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市人民 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由全国 25 家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以货币资本出资设立 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 30亿元,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 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渝 062002L,获评信贷市场 AAA-、资本市场 AA 信用 评级,是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担保机构之一,中国万亿担保规模上榜机构 30 强。





瀚华担保已设立重庆、北京、辽宁、四川、江苏、陕西、大连、天津、山东、 贵州、苏州、湖北、广西、广东、河北、甘肃、黑龙江等 15 家经营机构,经当地融 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批准,全部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瀚华担保遵循现代企业管理规范运作,并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时俱进,注 重各类金融创新产品设计;凭借多层次的反担保组合和科学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有 效阻断客户风险;通过与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宏观经济的研究和行业分析,有效























































































































招募说明书 -36 - 规避市场风险;通过过程控制、团队建设、激励机制和资金补偿机制基金合同等,有 效控制经营风险。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截至2014年 6月 30日瀚华担保股份有 限公司担保余额为232.56亿元,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末的净资产为33.20 亿元。截至 2014年 8 月31 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 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为36.8亿元,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倍。 (三)保证合同 鉴于: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约 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保证合同》 ” ) 。担保人就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 )的第一个保 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 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 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招募说明书 -37 - 1.00 元) 。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周期到 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周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低 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的差额部分。 (3)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 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以每十 八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 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 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 始时间。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招募说明书 -38 -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1.000 元,且基金管 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 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 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 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1.000 元,且基金管理 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 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 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 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























































































































招募说明书 -39 - 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 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 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 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担保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 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 6 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 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 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 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 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于每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5%)/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招募说明书 -40 -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双方另行签署 合同。 (5)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 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 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 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招募说明书 -41 -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 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 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 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 式进行。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 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42 -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 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 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 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 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等。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 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或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变更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六)基金的保本 1、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一























































































































招募说明书 -43 - 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十八个月,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 进入清算程序。 2、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1.00元人民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 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 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2)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 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44 -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2)在开放期,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均适 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在第二个保 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开 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到期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的保本保障机 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 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招募说明书 -45 -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 清算程序。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 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 的方式进行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4个工作日的时间(最长共 计5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其余开放日仅开 放申购业务。在赎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 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 1.000元; 3)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 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2)基金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在开放期,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 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 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 费。 (4)比例确认 在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当日申购金额 与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申购份额及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























































































































招募说明书 -46 - 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在开放期的其余申购开放日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当日申购 金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 限,则基金管理人对当日申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 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开放期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 行公告。


(2)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 进入清算程序。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其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或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 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 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开放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 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招募说明书 -47 - 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 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 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 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 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开放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 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开放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 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开放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开放期申购费用。 5)开放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开放期内,除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 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期间收益计入基金资产。 7)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招募说明书 -48 - 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期末的基金份额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转入金额等于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 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 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开放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开放期申购并得 到确认的基金份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 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为折























































































































招募说明书 -49 -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招募说明书 -50 -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严格控制风险,在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保 证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 固 定收益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企 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 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 3 个月、开放 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本策略(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CPPI策略以数量化的分析模型为基础,主要通过动态 地监控和调整基金在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确保基金投资组合的 风险暴露水平不超过基金可承担的损失限额(又称安全垫) ,以实现确保保本周期到























































































































招募说明书 -51 - 期时本金安全的目标。而主动承担股票投资风险,通过选择市场时机和精选个股进 行投资,还可为基金实现资本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CPPI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述为:E = M ×(A-F) 。 其中,E 为可投资于风险资产(主要指股票)的上限;M 为风险乘数,M≥1;A 为投资组合(包括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的资产总值;F 为最低保证额度(本 基金为100%)的折现值。 由此可见,CPPI策略的应用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值:M 和 F。 M 主要根据保证周期内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来确定。以历史模拟为例,如上证 综指的月数据在 3年期间的最大下跌幅度为-58.73%(1993年 2月~1996 年2月) , 则历史模拟得出的风险乘数为 1.7(=1/58.73%) 。但是,历史趋势不能用来预测未 来。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主要依据对未来保证周期内证券市场的风险 特征,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确定适当的风险乘数。在每一个保证周期内,除非 有重大意外事件导致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发生改变,否则,风险乘数不可调整。 F 主要根据保证周期内固定收益工具的收益率水平和距离保证周期的剩余期限 来确定。如在保证周期初(距离保证期到期日尚有 3年) ,市场上剩余期限为 3年的 国债收益率为 3%,则 F=100%/1.03 3 =91.5%。在保证周期内,随着距离保证周期的 剩余期限的缩小,F 值逐步向上调整,直至达到 100%。 从CPPI公式来看,M 越大,F 越小,基金可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潜力就越高; 防守垫 风险资产 M*(A-F) 固定收益 资产 ×风险乘数M 最低保证额度折现值F 资 产 总 值 A CPPI 机制图示























































































































招募说明书 -52 - 反之,M越小,F越大,基金可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潜力也就越低。因此,基金管 理人需细致分析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和固定收益工具的收益率水平,确定合理的 M 和 F 值,以兼顾基金的保本目标和增值目标。 此外,公式中的 A 是指基金实际投资组合的资产价值,由固定收益组合和股票 组合的估值相加而得。由此可见,CPPI的操作策略就是以前期基金收益(包括债券 投资的潜在收益和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已实现资本利得)作为后期风险投资的损 失上限(又称“安全垫” ) ,乘以一个放大倍数后,作为股票投资的上限。按 CPPI 策略进行操作时,手法类似于“买高卖低” ,即在股票组合价值上涨(即A↑)时, 进一步加大股票投资以增加收益,同时相应地减少债券投资;而在股票组合价值下 跌时(即 A↓) ,减少股票投资以实现止损,同时相应地增加债券投资。 2、保本组合投资策略 保本组合主要由未来现金流稳定、风险可预期的固定收益工具组成。最佳保本 资产是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完全匹配的零息债券,无利率风险和利息再投资风 险,无变现损失风险,计算 F 值的折现率就等于该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在保本周期 内恒定。 由于国内债券市场上缺少类似的零息债券,因此,基金的目标是选择到期日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匹配的债券构成保本组合。对于这部分债券,基金采取买入持有策 略,追求获得稳定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这部分投资无利率风险,无变现损失风 险,但有一定的利息再投资风险,即利息收入部分可能无法买入同样剩余期限匹配、 收益率水平相同的债券。但由于保证周期较短、利息收入较小,所以利息再投资风 险对保本组合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影响不大,计算 F 值的折现率可近似等于所投资债 券的到期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稳定。 但在实际投资操作中,基金可能无法买到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完全匹配的 债券,或是此类债券不足于满足基金的建仓需求,导致基金必须进行一定的组合积 极管理。积极管理的基本思路是: (1)以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本匹配的债券为基准,根据其到期收益率确 定在保本周期内计算F值的折现率。 (2)以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本匹配的债券为基准,计算其久期。在综合























































































































招募说明书 -53 - 考虑剩余期限、收益率和流动性后,基金选择个券构建组合,并保持组合的加权平 均久期等于基准债券的久期。当因市场利率变动、组合内个券到期或变现,导致组 合加权平均久期与基准债券的久期偏离较大时(超过 1个月) ,基金将动态调整债券 组合。 (3)由于构成组合的个券剩余期限可能长于或短于保本周期,所以组合面临利 率风险、变现损失风险和利息再投资风险。当这些风险导致债券组合价值低于按基 准债券收益率折算的 F 值时,基金风险投资的安全垫将缩小,基金应按照预定的放 大倍数,减少相应的股票投资;同理,当这些风险导致债券组合价值高于按基准债 券收益率折算的 F 值时,基金风险投资的安全垫将扩大,基金应按照预定的放大倍 数,增加相应的股票投资。 3、增值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增值组合主要投资于股票,投资上限根据 CPPI公式E = M ×(A-F)决 定,其中,公式中的 M和 F 已于保本周期期初由基金管理人和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由于基金资产每日估值,所以股票投资上限也随着 A 的每日波动而波动。如果基金 随时根据投资上限 E 的变化而调仓,必将导致大量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损失,从而影 响基金的收益能力。因此,基金调整股票投资比例的主要原则是:每周审核投资上 限的变动,如投资上限变动的幅度超过 5%,则根据当时市场的流动性和个股交易成 本确定是否需要调仓,以及调整的时间计划。 在具体操作策略方面, 受保证周期到期日的限制以及投资上限频繁波动的影响, 本基金主要采取“顺势而为、波段操作”的策略,重点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股票进 行投资: (1) 企业基本面素质优良、无重大损失风险; (2) 股票交易活跃,方便基金进出; (3) 符合市场热点,短期内可能兑现收益; (4) 股票估值(P/E、P/B)水平合理,下行风险较小。 在构建组合时,本基金强调行业分散、个股分散,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流动 性。 在股票投资之外,本基金增值组合还可投资于可转债或是日后推出的金融衍生























































































































招募说明书 -54 - 产品等,以实现较高收益。此外,在短期股市缺乏投资机会时,基金还将积极参与 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短期投资,以提高流动性管理的收益。 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只选择并投资债 券剩余期限与当期保本周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个券, 并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具体关注指标 如下: ① 偿债能力:重点关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 倍数等指标; ② 盈利能力:重点关注ROE、ROA、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③ 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④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债券发 行的基本条款(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 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募集资金用途、转让范围及 约束条件、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券 及评级情况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5、本基金投资权证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根据权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 保护。套利策略: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收益率超过市























































































































招募说明书 -55 -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可以从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五个方 面进行考虑。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运用 CreditMetrics 模型 ——信用矩阵来估计信用利差。该模型的方法主要是估计一定期限内,债务及其它 信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布。这种估计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转移矩 阵来实现的。其中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然后通过考虑资产之间的相 关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7、开放期的投资 在开放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 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 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 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基金经理在公司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大类资产 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断。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研究员 提供行业分析报告、公司分析报告,债券研究员提供利率走势分析报告、信用评级 报告、债券市场运行报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数量化报告。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 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 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并向 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 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招募说明书 -56 - 3、组合构建: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基金经 理从中选择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 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金融工程研究员的风险分析意见,最 终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易指令在 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并由中央交易室负责 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中央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 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中央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 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金融工程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 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 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金融工程研究员就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 3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招募说明书 -57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高于 10%; (16)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招募说明书 -58 -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1.5。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1.5”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的原因如下:本基金是采取定期开放式运作的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十八 个月。因此,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1.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 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若为第一个 保本周期,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























































































































招募说明书 -59 - 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2日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60 -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61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招募说明书 -62 -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63 - 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招募说明书 -64 -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招募说明书 -65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6 -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 -67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招募说明书 -68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本基 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管理费。























































































































招募说明书 -69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本基金在开放期 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本基金在开放期 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招募说明书 -70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71 -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12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72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73 -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保本周期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明书 -74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75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明书 -76 -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一同公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 -77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78 -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招募说明书 -79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场风险 即由于债券价格的不利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引起债券(股票)价格 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政策风险: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债券(股票)波动,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债券(股票)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利率风险: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引起债券(股票)价 格的波动,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本基金可持有不同到期时间的债券产品,因此,对于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较 长的债券来说,利率风险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合理的剩余期限结 构,规避可能的相对较大损失。同时尽量提高对利率预测的准确性,减少利率风险 和再投资风险。 4、再投资风险:票据、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二) 流动性风险 包括因基金资产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本 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如大幅加息或市场资金 紧张等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招募说明书 -80 -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三) 现金储备管理风险 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要求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应对较为频繁的赎回需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可能存在现金备付不足而需以较高利率融资,或者现金备 付过多而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四)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例如,国债、AAA级企 业债,央行票据以及相关品种的回购,信用风险很低甚至为零。但是,随着短期资 金市场的发展,本基金的可投资品种增加以后,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 比如,商业票据可能出现企业拒绝支付的情况,这些潜在的风险会给投资者带来不 利的影响。本基金将利用本公司所具有的行业和公司分析能力,采用国内外成熟的 信用分析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险。 (五)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发生交收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六) 管理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如果发生失误,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周 期到期日除外),期间不开放赎回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2、担保风险























































































































招募说明书 -81 -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八) 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 足、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 品种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九)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招募说明书 -82 -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募说明书 -83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84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 2004 年 12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72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招募说明书 -85 -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86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招募说明书 -87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募说明书 -88 -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招募说明书 -89 -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招募说明书 -90 -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招募说明书 -91 -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 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招募说明书 -92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 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招募说明书 -94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招募说明书 -95 -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招募说明书 -96 -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招募说明书 -97 -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招募说明书 -98 -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 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99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募说明书 -100 -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01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 A 座7-2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募说明书 -102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 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 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 固定收益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























































































































招募说明书 -103 - 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 每个开放期间的前 3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 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 受该比例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开放 期间、开放期的后 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招募说明书 -104 -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招募说明书 -105 -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如法律法规及交易所无强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招募说明书 -106 -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 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招募说明书 -107 -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招募说明书 -108 -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招募说明书 -109 -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招募说明书 -110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招募说明书 -111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112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招募说明书 -113 -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14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招募说明书 -115 -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其它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 -116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117 -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