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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阿鑫一号(000900)

新华阿鑫一号: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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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阿鑫 一号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 理人: 新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2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3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5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 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7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 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保本周期内, 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 责任能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8)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8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9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10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11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1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13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14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保本周期内: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 周期内 ,本基 金红 利分配 时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15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4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托管费。16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 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严格控制风险, 在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 保证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17 本基 金将 依照 投资 组合 保本 策略 将基 金资 产配 置于 固定 收益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固定收益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 融债、 企业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和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 中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3%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益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 ,在每 个开放期 间的前3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 期的后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 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在保本 周期内 (保本 周期到期日 除外) ,本基 金不受该比 例的 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在每个开放期间的 前 3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在保本 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 日除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 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18 (7)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高于 10% ; (16)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19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0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基金所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 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 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21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22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23 九、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基金合同》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基金合同》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合同》正 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