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理财30天A(202307)

南方理财30天:招募说明书(转型后)查看PDF公告

 
 
 
 
 
 
南方 收 益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南 方收 益宝货 币市 场基金 由南 方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 南方 理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有关 事项 的议案 》经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内 容包 括南方 理财 30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和 基 金 类 别 、 修 改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略、费用、运作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通 过之日 起生 效并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正 式实 施基金 转型 , 自基 金转 型实
施 之日 起, 《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失 效且《 南方 收益
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同时 生效 , 南方 理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正式
变 更为 南方收 益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真 实 、 准确、完 整。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金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人购买 本货 币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券 市场 价格产 生影 响的市 场风 险,
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
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
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风 险 揭
示”章节。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及 债券 型基金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招募说明书 
 2 
基 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与债 券 , 基金 投资 人有可能 获得 较高的 收益 , 也有 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同 》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的“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 行负 担。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_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 8 
四、 基金托 管人 ..................................................................................................................... 18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的 历史 沿革 和存 续 ................................................................................................. 24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5 
八、 基金的 投资 ..................................................................................................................... 32 
九、 基金的 财产 ..................................................................................................................... 39 
十、 基金资 产估 值 ................................................................................................................. 40 
十一、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4 
十二、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6 
十三、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48 
十四、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49 
十五、 风险揭 示 ..................................................................................................................... 53 
十六、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56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0 
十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2 
十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7 
二十、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00 
二十一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01 
二十二 、 备查文 件 .................................................................................................................. 102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以及《 南方 收益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 会 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 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南 方 收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由 南方 理 财30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2. 南 方理 财30 天基 金: 指南方 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3. 基金 管理 人: 指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基金 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南方收益宝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南方收益宝 货币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7.招募 说明 书 : 指《 南方 收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8..法 律法 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招募说明书 
 6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外 的 机 构投 资者 
19 、人 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
试点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运 用来 自境 外的 人民币 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的 境外 法 人 
20.投资 人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销 售机 构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 算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 机构为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 指登记 机构 为投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 金转 型: 指对 “ 南 方 理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 为“ 南方 收益 宝货币
市场基 金” 、变 更基 金类别 、修改 基金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 估值 、费用 、收益
分配方 式等 条款 的一 系列 事项的 通称 
28.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南方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 生 效起 始日 , 原《 南方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自同 一日 起失效 
29.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0.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1. 工作 日 :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n 为 自然 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日期 
35.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招募说明书 
 7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8.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9.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或 基金 中的 某一 类别份 额 (转 出
基金)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或其他 类别 份额 (转 入基 金)的 行为 
40.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1.定 投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2.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3.元 :指 人民 币元 
44.基金 利润 : 指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入 扣 除相 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45.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6.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7.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 过程 
48.摊 余成 本法 : 指 估值 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 按 照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9.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的 日 已实 现收益


50.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 最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收 益所 折算的 年收 益率 51.指 定媒 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 其他媒介 52.不 可抗 力 : 指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 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 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 目 前 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资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 业招募说明书 9 务总监 、总 裁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 有限责 任 公 司董 事、 江苏 股权交 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 华泰 瑞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商 贸投 资控股 公司 任职,2004 年深圳 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成立至 今, 历任公司 投资 部部长 、投 资发 展部 部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长 期从 事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战 略发 展部 部长 、中 国深圳 对外 贸易 (集 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长城 润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市 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 投华控 产业 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 证监 会处 长 、 副 主任 。2012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担任 督察 长,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 裁、 党委 副书记 、 南 方东 英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 港)董 事。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学历 。 曾 任国 家经委 副处 长 , 商业 部政 策研究 室副招募说明书 10 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司长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常务 副会 长 , 国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 主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 会长、 秘书 长, 安徽 省政 府副秘 书长 、 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 代市 长、 市长, 安徽 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 总经济 师。 现任 国务院 参事 室研 究员 、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北京 大学、 清华 大学 、 吉 林大 学、 浙 江大 学兼 职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金 融创 新实 验室兼 职研 究员 、 复 旦大 学金融 研究 院兼 职教授 、教育 部金融 开放 实验室 副主任 (兼) 、中国 金融学 年会常 务理事 、国 家留学 基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省资 本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国家 开发银 行江 苏 分 行咨询 顾问 、 南 京市 江宁 区、 秦 淮区 政府 顾问 、 国 电南瑞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南京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周锦涛 先生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历任 香港 警务处(黄 大仙 及油 尖区) 警务督 察 , 香港警 务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 务总督 察,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专员 办事处 证券 主任, 香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执 行部 高级 经理 、 总 监、 顾问 , 现 任香 港汇 业 集团控 股有 限公 司及其 旗下 汇业 证券 有限 公司、 汇业 金融 期貨 有限 公司、 汇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及 工商管理 硕士 ,20 年以上 证券从 业 经历。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研 所,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机 构, 先后 担任干 部、 经理 、 副 主任 等工作 。 现 担任 致同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董事 合伙 人, 兼任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职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曾于 西北 大学宣 传部 、 陕 西电 视台 新闻部 、 陕 西博硕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师 事 务所、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任职, 现任 北京 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全联 并 购公会 广东 分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律师 协会 女律 师委 员会副 主任 、 深圳市 律师 协会证 券 、 期 货 和基金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改 制专 家服务 团专 家、 深圳 市易 尚展示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广 西强 强碳 素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深圳松 海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招募说明书 11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 、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 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国科 技开 发院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福 保 ( 集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曾任 厦门 对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 厦 门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 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经 理 、 风 险 管理部 副总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兴 业证券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苏民先 生, 职 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招募说明书 12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现 任监 察稽核 部 副 总监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 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小松先 生, 总裁, 中共党 员, 经 济学硕 士, 注 册会计 师。 历 任德勤 国际会 计师行 会计专业 翻译, 光大银 行证券 部职员 ,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 长、 副主任 。2012 年加入南 方基 金, 担 任督察 长, 现 任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 总 裁、 党 委副书 记、 南 方东英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香 港)董 事。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先 生, 副总裁 , 中共 党员, 工商管 理硕士 。 历任 南京汽车 制造厂 经营计 划处 科员, 华 泰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营 业部 总经理 、 总裁 助理兼 基金部 总经理 、 投资 银行总 部副总 经理兼债 券部 总经理 。2005 年加入南方 基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 稽 核部总 监,现 任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裁、纪 委委员 。 鲍文革先 生, 督察长 , 中国 民 主同盟 盟员 , 经济 学硕士 。 历任 财政部 中华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 师,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投 行 部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1998 年加入南方基 金, 历任运 作保障 部总监、 公司监 事、财 务负 责人、总 经理助 理,现 任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4 、基 金经 理 招募说明书 13 夏晨曦 , 男 , 香 港科 技大 学理学 硕士 , 具有 基金 从 业资格 。2005 年 5 月加 入 南方基 金, 曾担任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风 险控 制员等 职务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总 监助 理 。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7 月, 任 固定 收益 部投 资经 理, 负 责社 保、 专 户及 年 金组合 的投 资管 理; 2012 年 7 月 至今 , 任 南方润 元基 金经 理; 2012 年 8 月 至今 , 任 南方 理财 14 天基 金经 理; 2012 年 10 月至 今, 任南 方 理财 60 天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 月 至今 , 任南方 理 财 30 天基 金经 理;2014 年 7 月 至今 ,任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经 理;2014 年 7 月 至今 ,任 南方 现金通 基金 经 理;2014 年 7 月至 今, 任 南方薪 金宝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总 裁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产 品开 发部总 监 李 海鹏先 生, 交易 部总 监王 珂女士 ,固 定收 益部 执行 总监韩 亚庆 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集 中申购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 集中 申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招募说明书 14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 关于 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行 为。 招募说明书 15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 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招募说明书 16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 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 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招募说明书 17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 计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 计制 度 、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 岗位职 责 , 并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机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招募说明书 18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名 为“中 国建设 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之 一。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 。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9.95%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85,900.57 亿元 , 增 长14.35% ; 客户 存款 总额122,230.37 亿元 , 增 长 7.76% 。营 业收 入 5,086.08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10.39%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净 利息收 益率(NIM)为2.74%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1,042.83 亿元 , 增 长11.52% , 占 营业 收入 比重 为20.50% 。 成本 费用 开支得 到有 效控 制, 成本 收 入比 为 29.65% 。 实现 利润 总额2,798.0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11.28% ; 净利 润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 资 产质 量保 持稳定 , 不 良 贷款率 0.99% ,拨备 覆盖 率 268.22% ;资本 充足率 与核心一 级资本 充足率 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 14,650 个 ,服务 于 306.54 万 公司 客户、2.91 亿个人 客户 , 与中 国经 济战 略性行 业的 主导 企业 和大 量高端 客户 保持 密切 合作 关系 ; 在 香港 、 新加坡 、 法 兰克 福、 约翰 内斯堡 、 东 京、 大阪 、 首 尔、 纽 约、 胡志 明市 、 悉 尼、 墨 尔本 、 台招募说明书 19 北、卢 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有 建行 亚洲 、建 银国 际、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 拜 、 建行欧 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等 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本 集团的 出色业 绩与良好 表现 受到市 场与 业界的充 分认 可,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102 项奖 项, 多项综 合排 名进一 步提 高, 在英 国《 银行家 》杂 志“ 全球 银 行 1000 强排 名” 中位列 第5 , 较上 年上 升 2 位; 在美 国 《 福布 斯 》 杂 志 发布的 “2013 年度 全球 上 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 ,位 列 第 2, 较上年 上 升 13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 重要机 构授 予的 包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 企业 服务、 私人 银行 、 现 金管 理、 托 管、 投行 、 养 老金 、 国际 业务 、 电 子商务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 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招募说明书 20 34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 度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 人》 评 为 “中 国最佳 托管银 行” ; 获和讯 网的中 国“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境 内权威 经济 媒介《 每日经 济观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托 管机 构 ”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 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21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招募说明书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 王 嘉朔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情 况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陈熹 联系人 :陈熹 招募说明书 24 六、 基金的历史 沿 革和 存 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 革 南方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由南方 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2]1477 号文 批 准, 基金 管理人 为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南方理 财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自2013 年1 月10 日至2013 年1 月17 日 公开 募集, 募集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 经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 南方 理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于 2013 年1 月22 日生 效。 2014 年11 月14 日 南方 理 财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现场会 议 方式召 开 , 大 会审 议并 通过 《关于 南 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内容包 括 南 方理 财 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名 称和 基 金类 别、 修改 基金 投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 略、 费用 、 运作 方式 、 收 益分 配方 式和修 订基 金合 同等 事项 。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正 式 实施基 金转 型, 自基 金转 型实施 之日 起, 《 南方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失 效且《 南方 收益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 同》同时 生效 , 南方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正式变 更 为 南方 收益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情况下 ,基 金合 同应当 终止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届 时将按 照信 息披 露的 有关 规定进 行公 告 。 连续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200 人情形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 金 合同 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25 七、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 构另行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 可 在上 述范围 内规 定具 体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1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1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该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 提出 的有 效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确定 价 ”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招募说明书 26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购 和 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不 成立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 如遇 证券交 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他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了业务 流程 ,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间 相应 顺 延。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规 定时间结束前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 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 请 。 申 购与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 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 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0.01 元,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 基金销售 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本基 金不 对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进行 限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2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 27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设 置单日 累 计 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 金额 上 限 、单 个 账户 单 日累计 申 购 金额/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单 日 累 计 赎 回 金 额/ 净赎回金额上限、单个 账户单日累计赎回金额/ 净赎回 金额 上限 、单 笔申 购赎回 上限 ,并 将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布相 关上 限设定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申购 份额的 计算采 用“ 金额申购 、份 额确认 ”方 式,申购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1.00 元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申购 份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2 、赎回 金 额计 算采用 “份额 赎回 、金 额确 认 ” 的方 式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若投资 人全 部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若投资 人部 分赎 回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 : 某 投资 人持 有 本 基金 份额 100,000 份, 全部 赎 回 , 赎回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 益为 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0 ×1.00+1.50 =100,001.50 元 3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上 述涉及 基金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均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以 当日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为基 准计 算,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招募说明书 28 出现如 下情 形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9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申 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10 、单 笔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管理 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11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7、11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基 金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对于 上述第 8、9 、10 项拒 绝申 购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布 相关申 购上 限 设定 。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赎回 金 额/净 赎回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8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赎 回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招募说明书 29 9 、单 笔赎 回金 额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10 、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 发生 损害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 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1、2、4 、5、6 、10 、11 项情 形 之 一而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暂停赎回 公 告。 对于 上述 第 7、8 、9 项暂停 赎 回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布相 关赎 回上 限设 定。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并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付 。 若连 续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 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在 暂停 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招募说明书 30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 电子 邮 件或 由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 (或 本基金 的 某一份 额类 别)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或 其他份 额类 别)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招募说明书 31 十五、 定投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投计 划 ,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公 告或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投计 划最 低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 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手续 、 冻 结方式 按照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办理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按照 我国法 律法 规 、 监 管规 章及 国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 登记机 构业 务 规定来 处理 。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 具 体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提前发 布公 告, 并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十八、基金份额的分 类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增加 、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对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调 整并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 受 理基 金 份额质 押 、 基金份 额转 让 等 业务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32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 保 持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 力 争 实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于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 构 允许的金融 工具包括: 现金、通知存 款、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 行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和中 期票 据、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债 券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短期 融资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 将投 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20 天以 内, 在控制 利率 风险 、尽 量降 低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并满 足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 基金收 益。 1、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 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 观 经济情 况, 建立 经济 前景 的情景 模拟 ,进 而判 断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政 策取 向 。 同时, 本基 金还 将分 析金 融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变化 趋势, 对影 响资 金面 的因 素进行 详细 分析 与预判 ,建 立资 金面 的场 景模拟 。 在宏观 分析 与流 动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结合 历史 与经 验数据 , 确 定当 前资 金的 时间价 值、 通货膨 胀补 偿 、 流动 性溢 价等要 素 , 得 到当前 宏观 与流动 性条 件下 的均 衡收 益率曲 线 。 区 分 当前利 率债 收益 率曲 线期 限利差 、 曲 率与 券间 利差 所面临 的历 史分 位, 然后 通过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与 均衡 收益 率曲 线的 对比,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参 数变动 的程 度和 概率 ,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并 据此 动态 调整 投资组 合。 2、骑 乘策 略 当市场 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 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 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 间 推移, 债券 剩余 年限 减少 ,市场 同样 年限 的债 券收 益率较 低, 这时 将债 券按 市场价 格出 售 , 投资 者 除了 获得 债券 利息 以外 , 还 可以 获得资 本利 得。 在多 数情 况下 , 这 样 的骑乘 操作 策略 可以获 得比 持有 到期 更高 的收益 。 招募说明书 33 3、放 大策 略 放大策 略即以组合现 有债券为基 础,利用买断 式回购、质 押式 回购等方 式融入资金 , 并购买 剩余 年限 相对 较长 的债券 , 以期 获取超 额收 益的操 作方 式 。 在回 购利 率过高 、 流动 性 不足、 或者 市场 状况 不宜 采用放 大策 略等 情况 下, 本基金 将适 时降 低杠 杆投 资比例 。 4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1)信 用风 险控 制。 本基 金 拟投资 的每 支信 用债 券必 需经过 南方 基金 债券 信用 评级系 统 进行内 部评 级, 符合 基金 所对应 的内 部评 级规 定的 方可进 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控 制信 用风 险。


(2)信 用利 差策 略。 信 用产 品相对 国债 、 政 策性 金融 债等利 率产 品的 信用 利差 是获取 较 高投资 收益 的来 源。 首先 , 伴随 经济 周期 的波 动,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 用利 差通 常会缩 小或 扩大 , 利 差的 变动会 带来 趋势 性的 信用 产品投 资机 会 。 同时 , 研 究不同 行业 在经 济周期 和政 策变 动中 所受 的影响 , 以 确定 不同 行业 总体信 用风 险和 利差 水平 的变动 情况 , 投 资具有 积极 因素 的行 业, 规避具 有潜 在风 险的 行业 。 其 次, 信用 产品 发行 人 资信水 平和 评级 调 整 的 变 化 会使 产 品 的 信用 利 差 扩 大 或缩 小 , 本 基金 将 充 分 发 挥内 部 评 级 在定 价 方 面 的作 用,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信用 债, 以获 取因 利差 下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 第 三, 对 信用 利差 期限结 构进 行研 究, 分析 各期限 信用 债利 差水 平相 对历史 平均 水平 所处 的位 置, 以 及不 同期 限之间 利差 的相 对水 平, 发现 更 具投 资价 值的 期限 进行投 资 ; 第 四, 研究 分 析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用 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平 ,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相 对利 差有 收窄 可能 的债券 。 (3)类 属选 择策 略。 国 内信 用产品 目前 正经 历着 快速 发展阶 段, 不同 审批 机构 批准发 行 的信用 产品 在定 价、 产品 价格特 性 、 信 用风险 方面 具有一 定差 别 , 本基 金将 考虑产 品定 价 的 合理性 、 产 品主 要 投 资者 的需求 特征 、 不 同类 属产 品的持 有收 益和 价差 收益 特点和 实际 信用 风险状 况, 进行 信用 债券 的类属 选择 。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当前国 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 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 房 抵押贷 款 等作 为基础 资产) ,仍处 于创新 试点阶 段。 产品投 资关键 在于对 基础 资产质 量及未 来现金 流的 分析 , 本 基金 将在国 内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具体政 策框 架下 , 采 用基 本面分 析和 数量 化模型 相结 合, 对个 券进 行风险 分析 和价 值评 估后 进行投 资。 本基 金将 严格 控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银 行承 兑汇票 、 商业 承兑 汇票 等 商业票 据以 及各 种衍 生产 品的动 向, 一旦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本基金 将在 届时 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 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招募说明书 34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 七 天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通知存 款是一种不约 定存期,支 取时需提前通 知银行,约 定支取日期和 金额方能支 取 的存款 ,具 有存 期灵 活、 存取方 便的 特征 ,同 时可 获得高 于活 期存 款利 息的 收益。 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业绩 基准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 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和债 券型基 金 。 六、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依 法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提 。 (2)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国 家货币 政策 及债 券市 场政 策、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和企业 信 用评级 。这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础 。 (3)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 的 配比关 系 。 在 充分 权衡 投 资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人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投资 决策 程序 (1)决 定主 要投 资原 则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 投资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决定 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投 资组 合方 案。 (2)提 出投 资建 议: 投 资研 究团队 依据 对宏 观经 济、 货币政 策、 债券 市场 基本 面等的 判 断,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 制度向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建议 。 (3)制 定投 资决 策: 基金 经 理在遵 守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的 投资 原则 前提 下 , 根据研 究 员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 己的分 析判 断, 做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 (4)进 行风 险评 估: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并 提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5)评 估和 调整 决 策 程序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环境 的变化 和实 际的 需要 调整 决策的 程 序。 七、投 资限 制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招募说明书 35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的 比例 ,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外 ,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6)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7)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8)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根 据协 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不 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 利率债 券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 AAA)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招募说明书 36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 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别 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 国 主权评 级 为A- 级, 则低 于 中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 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 关限制 。 除上述 第 (5)、 (11 ) 、( 12 )项另 有约定 外,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计算 方法 招募说明书 37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 含银 行存款 、 清 算备 付金 、 交 易保证 金、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 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的面值 和折溢价;贴 现式债券成 本 包括债 券投 资成 本和 内在 应收利 息。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 行存 款、 清 算备 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 以 下情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限的计算 结果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 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 会对剩 余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招募说明书 38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和 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政策 和自律规 则 的规定进行 融资融券和 转 融通业 务。 待基 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和转 融通 业务 的相 关规定 颁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金 既有 投资 策略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 参 与融 资融 券业 务以及 通过 证 券金融 公司 办理 转融 通业 务,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 行风险 管理 。 届时基 金参 与融资 融券 、 转 融通等 业务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具 体参 与比 例限 制、 费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 估 值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 自律 规则 的要 求执 行,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十一、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本基 金可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资产以 公 平的市 场价 格进 行相 互交 易。 招募说明书 39 九、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招募说明书 40 十、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的 估 值 对 象 进行 重 新 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成 本与其 他可参 考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大 偏离的 ,应 按其他 公允指 标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 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风 险控制 的需 要 调整组合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招募说明书 41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已实现收 益 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实 现收益 , 精确 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 五入 。 本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是按日 结转 份 额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是 最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收 益 所折算 的年 收益 率 , 精确 到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基 金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 值后, 将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导致本 基 金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 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 第 4 位) , 或者 基 金 7 日 年化 收益率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为 估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招募说明书 42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 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的 ,由 基金登 记机 构进行 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估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估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招募说明书 43 (3)因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错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 益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44 十一、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 费用 ; 2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 “ 每日 分配 、 按 日支 付”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 直到分 完为 止 ; 4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 按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 若 当日 已实 现 收 益大 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 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基 金 份额) 方式 。 若 投资 人当 日 收益 支付 时, 当日 净 收 益为 大 于零 ,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 净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投资人 基金 份额不 变 ;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必 要措 施 尽 量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 其若 当日 净 收 益为 小于 零 ,则 缩减 投资 人 基 金份 额。 6 、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当日 赎回 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益 分配。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每 个工作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工 作日 的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 日期间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后 首个 工 作 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律法 规有 新的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支付 , 每日例 行的 收益 支付 不再 另行公 告 。


五、本 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见 本基 金合 同 “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章 节 。 招募说明书 46 十二、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律师 费 、 诉讼 费 或 仲裁 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 述基金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 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参照 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年管 理费 费率 为0.27%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 据与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 动 在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帐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招募说明书 47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 据与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 动 在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帐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25%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按月 支付。由托管 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4. 除管 理费、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以及 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 用。 本 基金 由南方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按照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处 理 。 五、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一 致的 原则 , 结 合产 品特 点和 投资 者的需 求 设置基 金管 理费 率的 结构 和水平 。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 务 费率等 费率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48 十三、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 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期 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49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 式、 登载媒 体、 报备 方式 等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依 法披 露基 金信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事 项在 规 定 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 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 在网站 上。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1.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2.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每个 工作日的 次日,通过 网 站 和/ 或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工作 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基金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然 日 ,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工 作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基 金 已 实现 益/ 当日 基 金总份 额] ×10000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基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采 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位 ,如 不 足 7 日, 则 采取上 述 公式类 似计 算。 3.基金 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基金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 三)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招募说明书 51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 指 定媒 介 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关规定 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四)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 资产净 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事 件时 , 有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或 仲裁 ;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但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当“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5% 的情形 ;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0.5%;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销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招募说明书 52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上述 第 2 项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项 中,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情况 ,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在 连续 15 个工 作日以 上出 现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实际 情况发 布提 示 性公告 。 ( 五)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七)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八)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公 告等 文本文 件在 编 制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 人所在 地,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网 站上进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招募说明书 53


十五、 风险揭示 一、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申 购赎 回风 险 (1 )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每个 开放 日对 本基 金的 累计申 购或 对单 一账 户的 累计申 购 设定上 限。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接 受后 将使 当日 申购相 关控 制指 标超 过上 限, 则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可 能确 认失 败。 (2) 特定 条件 下, 如基 金 收益为 负 、 交 易所 假期 休 市等情 况 , 基 金可 能暂 停 申购 ,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申 购本 基金的 风险 。 (3) 特定 条件 下, 如基 金 收益为 负 、 交 易所 假期 休 市等情 况 , 基 金可 能暂 停 赎回 ,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4)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节 假 日集中 赎回 量较 大 , 而 本 基金在 短时 间内 无法 及时 变现基 金 资产,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2 、收 益分 配风 险 (1)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付收益 为负 , 在 持有 人全 部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通过 销售 机构 或自 行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追索 负收 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予 支付,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支付 负收 益, 将面临 被追 索负 收益 的风 险。 (2)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0.01 元 ,若 投资 人申 购份 额 较少, 由于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算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2 位, 可能 出现 当日 基金 收益 无法显 示的 情 况。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是指投资 人提交了赎 回申请后,基 金管理人无 法及时变现基 金资产,导 致 赎回款 交收 资金 不足 的风 险; 或者 为应 付赎回 款 , 变现冲 击成 本较 高,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较大 的损失 的风 险。 大部 分债 券品种 的流 动性 较好 , 也 存在部 分企 业债 、 资 产证 券化、 回购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 情况 , 如果市 场短 时间 内发 生较 大变化 或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能会 影响 到 流动性 和投 资收 益。 4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申购赎回 的高效率使 本基金对流动 性要求更高 ,本基金必须 保持一定的 现 金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 有 可能 存在现 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本 风险 , 本基金 长期 收益 可能 低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5 、系 统故 障风 险 本基金 每日进行清算 和收益分配 ,系统实现要 求更高,可 能出现系统故 障导致基金 无 法正常 估值 或办 理相 关业 务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54 6 、到 点清 算风 险 本基金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情况下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本 基金将 启动 到点 终止 的变 现和清 算流 程。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 率风 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 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风 险 。 但从长 期看 ,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仍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的长 期收益 水平 。 相关当 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过 程中,可能因 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 操 作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欺诈 行为 、 清 算交 收差错 、 份 额登 记差错 等风 险。 四、法 律 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法律文 件 投资章节有 关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是 基于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其他 销 售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对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 不 同的销 售机 构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 等级 评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 益特征 的表 述 可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 力与产 品风 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招募说明书 55 五、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56 十六、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或 《 基金 合同 》 另 有约 定 的除外 )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 的 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和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法 律法 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或 销售 服务 费 的除 外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调 低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增 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及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 、规 则进 行调整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5)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 登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后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公告。 招募说明书 57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一)一 般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到 点终 止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情 况,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的变 现与清 算 基金资 产变现:本基 金在出现到 点终止的情况 后的下一工 作日起,基金 进入变现期 , 变现期 不超 过5 个工 作日 , 除暂 时无 法变 现的 资产 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变现 期内将 基金 资产 全部变 现。 变现 期, 本基 金可暂 停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基金清 算流 程: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本 基金 变现 期结 束且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已成 立 , 则本基 金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 接管基 金;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招募说明书 58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10 个 工作 日。 如本 基 金遇二 次清 算的 情况 ,详 见本部 分第 三条第 (三 )款 “本 基金 到点终 止涉 及二 次清 算的 情况” 。 二)本 基金 一般 终止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时,成立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责: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三)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涉及 二次清 算的 情况 变现期 内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 计提管理费和 托管费。 若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个 别 债 券 资产 流 动 性 不 足等 原 因 导 致基 金 所 持 有 资产 在 变 现 期内 不 能 顺 利变 现的, 则基 金需 要进 行二 次清算 。 二 次清 算原 则 上 需待所 涉及 二次 清算 的资 产流动 性满 足要 求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变 现,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采用 其他 方法或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认为 对基 金持 有人更 为有 利的 方法 或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招募说明书 59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 本 基金 发生 一般 终止 的 情形以 及发 生到 点终 止的 , 本 基金 变现 期结 束且 资 产全部 变 现的情 况下 ,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 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2 、 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涉及 二 次清算 的情 况下 , 将基 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已 变现 的剩余 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当二 次清算 资产 恢复 交易 或流 动性满 足要 求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未变 现资 产全 部变现 ,并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协商 一致采用其他 方法,或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认为对基 金 持有人 更为 有利 的方 法 , 或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尽快 完成 全部资 产变 现 , 并制作 二次 清算 报告 , 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将 剩余 资产 进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包括 二次清 算报 告) 于基 金合 同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0 十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了解 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 4.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用 ; 5.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8. 返还 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9. 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 监管机构依 法要求提供的 信息,以及 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 证 其真实 性; 10.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招募说明书 61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 回、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管 理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 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 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 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及转 融通 ; 9.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规定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为 支付本 基金 应付 的赎 回、 交易清 算等 款项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资产 作为抵 押进 行融 资 ; 10.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 登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并 对登 记机 构的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选 择、 更换 销 售 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2.选 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3.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5.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6.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 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招募说明书 62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确 定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招募说明书 63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 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六)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 告、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 益率 ; 招募说明书 64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投 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或 《 基金 合同 》 另 有约 定 的除外 )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 的 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和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法 律法 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或 销售 服务 费 的除 外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招募说明书 65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调 低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增 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及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 、规 则进 行调整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5)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 机 构、 登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66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 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表 决方式,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 及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招募说明书 67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召 集人约 定的 非现 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 (4)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 应 的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应不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2) 到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4) 本人 直接出具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占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 若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小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权益 登记日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 招募说明书 68 5) 直接 出具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意 见 的代理人提 交的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 记机 构 记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 表主持。基 金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其 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招募说明书 69 多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2) 所 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招募说明书 70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则大 会召 集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的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 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无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招募说明书 7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 费用 ; 2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 “ 每日 分配 、 按 日支 付”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 直到分 完为 止 ; 4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 按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 若 当日 已实 现 收 益大 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 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基 金 份额) 方式 。 若 投资 人当 日 收益 支付 时, 当日 净 收 益为 大 于零 ,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 净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投资人 基金 份额不 变 ;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必 要措 施 尽 量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 其若 当日 净 收 益为 小于 零 ,则 缩减 投资 人 基 金份 额。 6 、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当日 赎回 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益 分配。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每 个工作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工作 日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日 , 披露 节假日 期间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工作 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有 新的 规 定 时,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支付 , 每日例 行的 收益 支付 不再 另行公 告 。


(五)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见本 基金 合同 “基金 的 信息披 露” 章节 。 招募说明书 72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 或 仲裁 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 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年管 理费 费率 为0.27%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 据与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 动 在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帐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 据与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 动 在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帐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招募说明书 73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25%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按月 支付。由托管 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 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4. 除管 理费、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以及 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 用。 本 基金 由南方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 而来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按照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处 理 。 (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一 致的 原则 , 结 合产 品特 点和 投资 者的需 求 设置基 金管 理费 率的 结构 和水平 。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 务 费率等 费率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 构 允许的金融 工具包括: 现金、通知存 款、一年以 内招募说明书 74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和中 期票 据、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债 券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短期 融资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 投 资范 围。 ( 二)投 资限 制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的 比例 ,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外 ,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6)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7)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8)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招募说明书 75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根 据协 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 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不 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 利率债 券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 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 权评 级一个级别 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 国 主权评 级 为A- 级, 则低 于 中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 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 关限制 。 除上述 第 (5)、 (11 ) 、( 12 )项另 有约定 外,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招募说明书 76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六 、基 金资 产估 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 金估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 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的 估 值 对 象 进行 重 新 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成 本与其 他可参 考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大 偏离的 ,应 按其他 公允指 标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 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风 险控制 的需 要 调整组合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 招募说明书 77 (二) 估值 程序 1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 已 实现 收益,精 确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本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最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收 益率 , 精确 到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 值后, 将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七、基 金合 同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 同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或 《 基金 合同 》 另 有约 定 的除外 )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 的 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和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法 律法 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或 销售 服务 费 的除 外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调 低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增 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及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 、规 则进 行调整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5)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招募说明书 78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 登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后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一)一 般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二)到 点终 止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情 况,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的变 现与清 算 基金资 产变现:本基 金在出现到 点终止的情况 后的下一工 作日起,基金 进入变现期 , 变现期 不超 过5 个工 作日 , 除暂 时无 法变 现的 资产 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变现 期内将 基金 资产 全部变 现。 变现 期, 本基 金可暂 停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基金清 算流 程: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招募说明书 79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本 基金 变现 期结 束且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已成 立 , 则本基 金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 接管基 金;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10 个 工作 日。 如本 基 金遇二 次清 算的 情况 ,详 见本部 分第 三条第 (三 )款 “本 基金 到点终 止涉 及二 次清 算的 情况” 。 二)本 基金 一般 终止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时,成立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责: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招募说明书 80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三)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涉及 二次清 算的 情况 变现期 内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 计提管理费和 托管费。 若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个 别 债 券 资产 流 动 性 不 足等 原 因 导 致基 金 所 持 有 资产 在 变 现 期内 不 能 顺 利变 现的, 则基 金需 要进 行二 次清算 。 二 次清 算原 则上 需待所 涉及 二次 清算 的资 产流动 性满 足要 求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变 现,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采用 其他 方法或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认为 对基 金持 有人更 为有 利的 方法 或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 本 基金 发生 一般 终止 的 情形以 及发 生到 点终 止的 , 本 基金 变现 期结 束且 资 产全部变 现的情 况下 ,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2 、 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涉及 二 次清算 的情 况下 , 将基 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已 变现 的剩余 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当二 次清算 资产 恢复 交易 或流 动性满 足要 求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未变 现资 产全 部变现 ,并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协 商 一致采用其他 方法,或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认为对基 金 持有人 更为 有利 的方 法, 或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尽快 完成 全部资 产变 现 , 并制作 二次 清算 报告 , 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将 剩余 资产 进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包括 二次清 算报 告) 于基 金合 同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基 金合 同 的 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本 基金 合同由《 南方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 来 。 经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字 或签章, 且经 2014 年 11 月14 日南 方理 财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通过 之日 起生 效并 自生 效 之日 起不 少于 二十 个开 放日后 正式 实施 基金 转型 。 自基金 实施 转 型之日 起,《 南 方理 财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失效 且 《 南方 收 益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基 金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 二)本基金合 同自生效之日起对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三)《基金合 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 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 四)本基金合 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 资人在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和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招募说明书 82 十八、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广 东省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 华一 路六号 免税 商务 大厦 塔楼31 、32 、 33 层 整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招募说明书 83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投资于法律法 规允许的金 融工具包括: 现金、通知 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 ) 的银行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和 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 、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短 期融 资券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二)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非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的 比例 ,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招募说明书 84 (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外 ,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6)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7)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8)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根 据协 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不 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 利率债 券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 AAA)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 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别 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 国 主权评 级 为A- 级, 则低 于 中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 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3)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 关限制 。 除上述 第 (5)、 (11 ) 、( 12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 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 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责任 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 责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招募说明书 86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 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八)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招募说明书 87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 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招募说明书 88 1. 基金 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 四)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 行间市 场登 记 结 算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在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 五) 其他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1.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招募说明书 89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 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约定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 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 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 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 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招募说明书 90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 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 价 ”。 投资 组合 的摊 余成 本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 应 按其他 公允 指标 对组合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当 “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合, 其中 ,对于 偏 离 度的绝对 值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应 编制并披 露临 时报告 。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3)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招募说明书 91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偿。 (2)当 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计 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 1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已由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且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书面 说 明, 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 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 2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 率 的计 算结 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 资 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 3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 估 值; 招募说明书 92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 整,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相 关法 规 承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间,双方 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的变 现与清 算 基金资 产变现:本基 金在出现到 点终止的情况 后的下一工 作日起,基金 进入变现期 , 变现期 不超 过5 个工 作日 , 除暂 时无 法变 现的 资产 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变现 期内将 基金 资产 全部变 现。 变现 期, 本基 金可暂 停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基金清 算流 程: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招募说明书 94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本 基金 变现 期结 束且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已成 立 , 则本基 金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 接管基 金;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10 个 工作 日。 如本 基 金遇二 次清 算 的 情况 ,详 见本部 分第 三条第 (三 )款 “本 基金 到点终 止涉 及二 次清 算的 情况” 。 二)本 基金 一般 终止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时,成立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责: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 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招募说明书 95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三)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涉及 二次清 算的 情况 变现期 内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 计提管理费和 托管费。 若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个 别 债 券 资产 流 动 性 不 足等 原 因 导 致基 金 所 持 有 资产 在 变 现 期内 不 能 顺 利变 现的, 则基 金需 要进 行二 次清算 。 二 次清 算原 则上 需待所 涉及 二次 清算 的资 产流动 性满 足要 求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变 现,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采用 其他 方法或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认为 对基 金持 有人更 为有 利的 方法 或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 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 本 基金 发生 一般 终止 的 情形以 及发 生到 点终 止的 , 本 基金 变现 期结 束且 资 产全部 变 现的情 况下 ,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2 、 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涉及 二 次清算 的情 况下 , 将基 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已 变现 的剩余 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当二 次清算 资产 恢复 交易 或流 动性满 足要 求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未变 现资 产全 部变现 ,并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协商 一致采用其他 方法,或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认为对基 金 持有人 更为 有利 的方 法, 或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尽快 完成 全部资 产变 现 , 并制作 二次 清算 报告 , 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将 剩余 资产 进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包括 二次清 算报 告) 于基 金合 同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招募说明书 96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97 十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人 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招募说明书 98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定 投、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 具 体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站 相关 公告 和 业务 规则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根据 提示操 作 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工 服 务 投资人 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通 过“在线客服 ”获得 投资 顾问、服务定 制/ 取消 、账户 查询 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 资人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下载专 用客户 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 可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 金交 易。 (二 ) 投 资人 通过 手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 获 得基 金管 理 人最新 的 理 财 资讯 ,办 理各 项 基金查 询 和基 金交 易业 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 体规 则请 参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和 业务 规则 。 (三)投资人通过微信添加基金管理人(可 搜 索 公 众 号 “ 南 方 基 金 ” 或微信号 “NF4008898899 ” ) 为 朋 友, 可 查阅 基金 净值 、 基 金动态 及活 动 、 服务 资讯 等。 如 绑定 个人 账户,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账 户查 询、 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 理 财基 金到 期 日 查询 等 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等。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招募说明书 99 为便于 投资 人 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 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务 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关 规 定办 理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 改 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 无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由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各 方 按有关 法律 法规 协商 解决 。 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一、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二、 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变更注 册 的 文件 ; 2、《 南方 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 3、《 南方 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规 则》 ;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招募说明书


(本页 仅供 南方 收益 宝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使 用) 签订地 :











市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