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嘉实泰和(000595)

嘉实泰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泰 和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泰 和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依据 2014 年 3 月 14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泰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备 案 的 回 函 》 ( 基 金 部 函 [2014]148 号 ) 以及 泰和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泰和 证 券 投 资基金 由封 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整存 续期 限、 终止 上市 、 调整 投资 目标 、 范 围和 策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并更 名为 “ 嘉 实泰 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 4 月 4 日起, 由《泰和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成的 《 嘉 实泰 和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 原 《 泰和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同日起 失效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嘉 实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定 期更 新, 原 招 募 说明书 与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的 , 以 本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书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但并 不表 明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的 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享受基金 收益,同时 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本 基金投资中的 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混 合 型基 金,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 基金, 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本基金 按 照 1.00 元初 始面 值开展 集中 申购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 能低 于 1.00 元。 本基 金是 由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的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 在集 中申 购期 结 束后将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通过 份额 折算 使得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为 1.000 元 以后, 未改 变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既不 会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也 不会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集中 申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10 月 4 日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未 经 审 计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4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六、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 40 七、 基金 的存 续 ................................................................................................................ 41 八、 基金 的集 中申 购 ......................................................................................................... 42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45 十、 基金 转换 ................................................................................................................... 54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 60 十二、 基 金的 业绩 ............................................................................................................ 70 十三、 基 金的 财产 ............................................................................................................ 71 十四、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72 十五、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77 十六、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9 十七、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1 十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2 十九、 风 险揭 示 ................................................................................................................ 86 二十、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8 二十一 、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 92 二十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107 二十三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服 务 .................................................................................122 二十四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24 二十五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26 二十六 、 备查 文件 ..........................................................................................................1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以 下简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本 招募 说 明书 ” ) 依 照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以及 《 嘉实 泰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基金 管理 人 解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 ) 备案 。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嘉 实 泰和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泰和 基 金: 指泰和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封 闭式 3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 :指《嘉实泰和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本 基金 合同 由《 泰和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而 成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嘉实泰和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及 对该 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本 托管 协 议 由 《 泰 和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 7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 明书:指《 嘉实泰和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的 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9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1 、 《 销售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 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4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 构投 资者 :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售 机构 : 指 直销 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 直销 机构 :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 代销 机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8 、 登 记机 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登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9 、 《 业务 规则 》 : 指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者共 同遵 守 30 、 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1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 业 务导 致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2 、 基 金转 型 : 指 对包 括 泰和证 券投 资 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调整存 续期 限 ,终止 上市 ,调整 投资目 标、范 围和 策略, 修订基 金合同 ,并 更名为“ 嘉实泰 和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等一 系列 事项 的统称 33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本 《 嘉 实泰 和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起始日 , 本 基金合 同自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 原 《泰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自 同 一日起 失效 34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5 、 集 中申 购期: 指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仅 开放 申购 、 不开 放赎 回的 一段 时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36 、 存续 期: 指 自 《 泰和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本 《 嘉 实泰 和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终 止且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的 不定 期 期 限 37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的 开放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有效申 请的 工作日 39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40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 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7 、巨额 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8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9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 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指 定媒 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5 、 不 可抗 力: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 法 避 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本 概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 30% ,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 是 中外 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 册地上 海 , 总 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成 都 、 杭州、 青 岛、 南 京、 福 州、 广州 分公 司。 公 司获 得首批 全国 社 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 管理业 务资 格。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2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64 只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具 体包 括 嘉实嘉 实丰和 价 值封 闭 、 嘉实元 和 、 嘉 实成 长收 益 混合 、 嘉 实增 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债券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混合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嘉 实货 币 、 嘉实沪深 300ETF 联 接 (LOF )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实主 题混合、 嘉 实策 略 混合 、 嘉 实海 外中国 股票 (QDII ) 、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 嘉 实多 元债券 、 嘉 实量 化阿 尔法 股票、 嘉实 回 报 混合、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 数 (LOF ) 、 嘉 实稳 固收 益 债券、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 嘉实 H 股指 数(QDII ) 、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股 票、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票 、 嘉实 深证 基 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 面 120ETF 、 嘉实 深证 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 、 嘉 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实信 用债 券、 嘉实周 期优 选股 票 、 嘉 实 安心货 币 、 嘉 实中 创 400ETF 、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 接、 嘉实 沪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 票、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嘉实 理财 宝 7 天 债券 、嘉实 增强 收益定 期债 券 、嘉 实 纯 债 债券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 债指数 (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强 信用 定期 债券 、 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 债 ETF 、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 期 国债 ETF 联接 、嘉 实丰 益纯债 定期 债券 、嘉 实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 、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 债券 、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 债券 、 嘉实 新兴 市 场 双币分 级债 券 、 嘉 实绝 对 收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 实 宝 A/B 、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 、 嘉 实 1 个月 理 财债券 、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 实薪 金宝货 币、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期混 合、 嘉 实 中证主 要消 费 ETF 、 嘉实 中证医 药卫生 ETF 、 嘉实 中证金 融地 产 ETF 、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券 A/E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其中嘉实增长 混合、嘉实稳健 混合和嘉实 债 券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基 金。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还 管理多 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 企业年 金 、 特 定 客户资 产 投 资组 合。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大学 本科, 中共 党员 。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 托 投资公 司外 经处 处长 、 香 港吉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吉林省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 东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长; 吉林 天信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8 月 5 日起 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 视 设计所 、 外经 贸部 中国 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京 商 品交易 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 料交易 所 、 商 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任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总裁 助 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Bernd Amlung 先生 ,董 事,德 国籍 ,德 国拜 罗伊 特大学 商业 管理 专业 硕士 。自 1989 年起加 入德 意志 银行 以来 , 曾 在私 人财 富管 理、 全 球市场 部工 作 。 现 任德 意 志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公司 (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 全 球战 略与 业务 发展部 负责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 MD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事 ,澳大 利亚 籍, 澳大 利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德意 志银 行 ( 纽约 )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首 席运 营官、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纽 约)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 董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士 研究 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1994 年至 今任 北京 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任 立信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任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 化学 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商 法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 清华 大 学 法学院 副教 授 , 担 任中 国 证券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 国商 法学 研究 会理 事 、 北 京市 经济 法 学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法 学 会检察 学研 究会 金融 检 察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任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 市委员 会 委 员 。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 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 2007 年 10 月 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西 安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 安信 息产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综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200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所 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 今,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任 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督察 员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女 士, 副总经 理, 武汉大学 经济 学硕士 ,加 拿大大不 列颠 哥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安 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 3 月 加盟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2008 年 7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王炜 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 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华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研究 生 。 历 任国 泰证 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泰 君安 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国 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 方证 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弢先生,经 济学硕士,CFA ,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12 年证 券从业经历 。曾 任兴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金融 工程 分析师 、行 业分 析师 、投 资经理 。2005 年 9 月加 盟嘉实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行业 分析 师 , 曾任 社保 组合基 金经 理 ,2009 年 1 月 16 日至 2010 年 6 月 7 日 任嘉实 增长 混合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4 年 3 月 28 日 任嘉 实策 略增 长基金 经理 。 2010 年 6 月 8 日至 今任 嘉 实研究 精选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6 月 19 日至 今任 嘉实 泰和 混 合 ( 原 嘉实泰 和封 闭转 型) 基金 经理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 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兼公 司 首席 投资 官 ( 股票 业务 ) 邵健 先生 , 公 司总 经理 赵学军 先生 , 公 司研 究 总 监陈勤 先生 , 资 深基金 经理 邹唯 先生 、张 弢先生 ,定 量投 资部 负责 人张自 力先 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 根 据 《 证券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 体情况 , 公司 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分 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 信 息 技术管 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 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绩 评估 考核 、 监 察 稽核 、 风 险控 制、 紧急 应 变等制 度 。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制约原则:组织 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 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成本效益原则:运用 科学化的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 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 事会下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 负 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充 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 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 组成,负 责指导 权益 类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3 )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 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 构,由公司总经理、 督察 长及相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 )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 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 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 )监察稽核部:公司管 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 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 的独立性 和权威 性 , 配 备了 充足 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明 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业务部门:部门负 责 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 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 务范围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 )岗位员工:公司努力 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 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 环节 。 员 工在 其岗 位职 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 度上 控制 风 险、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极吸 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制 技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 ,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 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 有明确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 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 有 详 细的岗 位 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 具备与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 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及时 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 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 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 产与公司 自有资 产 、 其 他委 托资 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 分 别核 算 , 及 时、 准确 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 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 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投 资 、 研 究、 交易 、IT 等重 要业 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 部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 (9 )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 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 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 真实和完 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 道的畅 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 告系统 , 各级 领导 、 部 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 危机 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 发生 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系统 性风 险、 严重 影响 社会稳 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案 妥善 处 理 。 (12 )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 由 监察 稽核 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 岗 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 我 评估 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 分析 , 并 由监 察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关高 级 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 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度 。 四、基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 前身 “ 中国 人 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 成 立, 1996 年易名 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 ” 。 中国 建设 银行 是中 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之 一 。 中 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联 合 交易所 主板 上市 ,是 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开 上市 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 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 9.95%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 85,900.57 亿元 , 增 长 14.35% ; 客户 存款 总额 122,230.37 亿元 , 增 长 7.76% 。 营业 收入 5,086.08 亿元, 较上 年增长 10.39%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 , 净利息 收益 率(NIM) 为 2.74% ; 手续 费及 佣金净 收 入 1,042.83 亿 元, 增长 11.52% , 占营 业 收入比 重为 20.50% 。 成 本费用 开支 得到 有效 控制 ,成本 收入 比为 29.65% 。实现 利润 总额 2,798.06 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 11.28% ; 净利 润 2,151.22 亿 元, 增 长 11.12% 。 资产质 量保 持 稳定, 不良 贷款 率 0.99% ,拨备 覆盖 率 268.22% ; 资本充 足率 与核 心一 级资 本充足 率分 别 为 13.34% 和 10.75% , 保 持同业 领先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 14,650 个 , 服务 于 306.54 万公 司客 户 、 2.91 亿 个人客 户, 与中 国经 济战 略性行 业的 主导 企业 和大 量高端 客户 保持 密切 合作 关系; 在香 港 、 新加坡 、 法兰 克福 、 约翰 内斯堡 、 东京 、 大阪 、 首 尔、 纽约 、 胡志 明市 、 悉 尼、 墨尔 本 、 台 北、卢 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有 建行 亚洲 、建 银 国 际、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 拜 、 建行欧 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等 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本集团的 出色业绩 与良好表 现受到市场与业 界的充分 认可,先后荣获 国内外 102 项 奖项 ,多 项综 合排 名进一 步提 高, 在英 国《 银行家 》杂 志“ 全球 银行 1000 强排 名 ” 中位列 第 5 , 较上 年上 升 2 位; 在美 国 《 福布 斯》 杂志 发布的 “2013 年 度全 球上 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 ,位 列 第 2 , 较上年 上 升 13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 重要机 构授 予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 包括公 司治 理 、 中 小企业 服务 、 私 人银 行、 现金 管 理、 托管 、 投 行、 养老 金 、 国 际业 务、 电 子商务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核 算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化 的内 控 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4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国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 的 高 度认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球 托管人 》评 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获和讯 网的 中国 “ 最佳 资 产托管 银行 ” 奖; 境内 权 威经济 媒体 《 每 日经济 观察 》 的 “最 佳基 金托管 银行 ” 奖 ;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 秀托 管 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7 构”奖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 统 完整 、独立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 收 到基 金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8 (3 ) 根 据基 金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1 ) 38789658 传真 (021 )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段 86 号城市 之心 30H 嘉 实基 金 电话


(028 ) 86202100 传真 (028 )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 25870686 传真 ( 0755 )2 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 和国 际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 66777766 传真 ( 0532 )6 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 3 室


电话


(0571 ) 87759328 传真 (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福 州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 88013673 传真 (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 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 66671118 传真 (025 )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2)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3)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5)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6)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1 (7)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8)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9)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0) 乌鲁木 齐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11) 渤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2 (12) 北京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13) 烟台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4) 上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5) 河北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6) 万银财 富(北 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17) 上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3 (18) 杭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19) 上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20)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21)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22)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 营业网 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4 (23)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24)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25)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26)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27)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5 (28)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29)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30)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31) 国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 95565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 南大 道 4011 号港 中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 南大 道 4011 号港 中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 南 京 )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6 (32) 华福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33)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34) 渤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35) 安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36)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 )8509673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7 (37) 平安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38) 国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39) 中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40) 湘财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1) 中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8 (42) 德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43) 财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44) 中信证 券(山 东) 有限责 任公司 (45) 中航证 券有限 公司 (46) 中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司 (47) 长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9 (48) 金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9) 国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50)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51) 西部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52) 广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0 (53) 国联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54)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55) 南京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56) 浙商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57) 恒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1 (58) 东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59) 东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0) 第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61) 宏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2) 民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3) 新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 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2 (64)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65) 世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66) 华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7) 中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8) 东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 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3 (69) 华龙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70) 万联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71) 国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72) 财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73) 齐鲁证 券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4 (74) 大同证 券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75) 瑞银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76) 华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77) 中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78) 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79)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5679238 ; (010 )8567916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5 (80) 江海证 券有限 公司 (81) 中国民 族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82) 厦门证 券有限 公司 (83) 爱建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84) 华宝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 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6 (85) 方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86) 英大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87) 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88) 日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89)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7 (90) 东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91) 华融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92) 国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93)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94) 财富里 昂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95) 华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中国 华 融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8 (96) 宏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97)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98) 苏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99) 深圳腾 元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100) 北京展 恒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5662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9 (二) 基金登 记机 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 律师 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名称 上海源泰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中国上 海浦 东南 路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张兰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路202 号企业 天地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0 六、基金的 历史沿革 嘉实泰 和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泰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成 立 于 1999 年 4 月 8 日 , 基 金总 份额 为 20 亿份 , 存 续期 15 年, 于 1999 年 4 月 20 日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基 金发起 人为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北 京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吉 林 省信托 投资 公司 、 中煤 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人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 2014 年 2 月 27 日, 泰和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以 现场 方式 召开 , 大会 讨 论 通过了 《 关于 泰和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内 容包 括 泰 和证 券 投资 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调整存 续期 限 , 终 止上 市 , 调 整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 策略以 及修 订基 金合同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已 就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提请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于 2014 年 3 月 14 日 生效 。依 据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 金管理 人向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申 请基 金终 止上市 , 原 《 泰和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失效 , 《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同时 生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1 七、基金的 存续 (一) 基 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泰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申 请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取得 终 止 上市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之 后, 将投 资人权 益数 据转 登记 到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 进 行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登 记 , 并 进行 基金 份 额更名 以及 必要 的信息 变更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 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2 八、基金的 集中申购 (一 ) 集中申 购期 本基金 自 2014 年 4 月 8 日至 2014 年 4 月 28 日开放 集中 申购 , 期间 不开 放 赎回, 称为 “ 集中 申购 期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集 中申购 期, 但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二 ) 销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三 ) 销售场 所 投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 本基金 的集 中申 购 。 本 基 金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四 ) 集中申 购安 排 1 、 集 中申 购时 间: 2014 年 4 月 8 日至 2014 年 4 月 28 日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以 各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集 中申 购的 原则 : (1 ) 投资 人在 参加 集中 申 购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2 )投 资 人在 集中 申 购期 内 可以 多次 申 购基 金份额 , 但已 受理 的 集中 申购申 请 不允 许 撤销, 集中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3 ) 集中 申购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申购 规模 没有 上限限 制;


(4 )销 售 网点 (包 括 直销 机 构和 代销 机 构) 受理集 中 申购 申请 并 不表 示对该 申 请已 经 成功的 确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网点 确实 收到 了集 中申 购申请 。


3 、集 中申 购价 格: 本基 金 份额的 集中 申购 价格 为 1.00 元。 4 、集 中申购 申请 确 认: 对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 集中申 购 申 请,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但 对申 请有 效性 的确 认仅代 表确 认接 受了 投资 人的集 中申 购 申 请,集 中申 购的 最终 份额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在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确认 。 5 、集 中申 购期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限制 (1 ) 投资 人集中 申 购基 金 份额,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款项 ; (2 )在集中申购期 内,投 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 销首次 集 中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 元 , 追 加申 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投资 者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 集 中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20 ,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 低 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3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3 )集中申购期内,投资 人可多次 集中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集中 申购申 请不允 许撤 销。 6 、基 金集中 申 购费 用及 计 算公式 表:本 基金 的 集 中申 购 费 率结构 表 集中申 购 金 额(M ) 集中申 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 ≤ M <200 万元 0.9% 2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当集中 申购 费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净集中 申购 金额= 集中 申购 金额/ (1 +集 中申 购费 率 )


集中申 购费 用= 集 中申 购金 额-净 集中 申购 金额


集中申 购份 额= ( 净集 中申 购金额 +集 中申 购款 项利 息)/1.00 元 当集中 申购 费适 用 固 定费 用 时: 集中申 购费 用= 固 定费 用 净集中 申购 金额= 集中 申购 金额- 集 中申 购费 用 集中申 购份 额= ( 净集 中申 购金额 +集 中申 购款 项利 息)/1.00 元 集中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取得的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者在 集中 申购 期投 资 30 万元 申 购本 基 金,假设 集 中申 购期 产生 利息 为 30 元 ,其 对应 的集 中申 购费 率为 1.2% ,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集中 申购 金额 =300,000/ (1+1.20% )=296,442.69 元 集中申 购费 用=300,000 -296,442.69 =3,557.31 元 集中申 购份 额= (296,442.69+30 )/1.00 =296,472.69 份 即投资 者在 集中 申购 期投 资 30 万元 申 购本 基金 , 假设集 中申 购期 产生 利息 为 30 元 , 可得 到 296,472.69 份 基金 份额。 7 、集 中申 购申 请确 认 对于 T 日 交易 时间 内受 理 的集中 申购 申请 , 登 记机 构 将在 T+1 日就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 认。 但对 申请 有效 性的 确 认仅代 表确 实接 受了 投资 人的集 中申 购申 请 , 集 中 申购申 请的 成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4 确认应 以 登 记机 构在 本基 金集中 申购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结 果为 准。 投资 者应 在基金 集中 申 购 期结束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或 以其规 定的 其他 合法 方式 查询最 终确 认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及代 销 机 构不承 担对 确认 结果 的通 知义务 ,投 资人 本人 应主 动查询 集中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结果 。


8 、集 中申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 方式 集中申 购款 项在 集中 申购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利 息 转份 额 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9 、原 泰和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份 额折 算


集中申 购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日 内聘 请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集 中申 购款项 的 验 资。 验资 结束 日为 原泰和基金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份额 折算 , 使 得折 算 后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 再 根据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原泰和 证 券投 资基金 持有 人 应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并 由 登记 机构进 行登 记确 认。 验资 结果将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份额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总 额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额 将发 生调 整。份 额 折 算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权 益无实 质性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就 集中 申购 的份额 确认 情况 、基 金份 额折算 结果 进行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5 九、基金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集中申 购结 束后 , 本基 金 可暂停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暂 停期 间不 超过 3 个月 。 暂 停 申购、 赎回 期间 结束 后, 本基金 将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者 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开始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正 常交易 日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变 更登 记完成 后将 开始 办理 集中 申购 , 暂 不开 放赎 回 , 集 中申购 期 不 超过 3 个 月。 集中 申购 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可 暂停 办 理申购 和赎 回 。 暂 停期 间 结束后 , 本基 金 将开放 申购 、赎 回。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四 )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6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 申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 证券 交易所 或交 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 通 讯 系统故 障 、 银 行数 据交 换 系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 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 2 日后及时( 包括 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于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或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 直销首 次申 购单 笔最低 限 额为人 民币 5,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心 柜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但 已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 适用首 次单 笔最 低限 额人 民币 1,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7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基 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采 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对 单 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额 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00 份(如 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余额 不 足 1,0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全 部 赎 回 。 3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市场 情 况, 调整 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 额的 数 量限 制,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七 ) 申购、 赎回 的费率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 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前端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 所适 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如下: 申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和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实 行 申购费 率优 惠, 其申 购费 率不按 申购 金额 分档 ,统 一优惠 为申 购金 额 的 0.6 %,但 中国 银 行 长城借 记卡 、 招商 银行 借 记卡持 卡人 , 申购 本基 金 的申购 费率 优惠 按照 相关 公告规 定的 费率 执行 ; 机 构投 资者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申 购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其 申购 费率 不 按申购 金额 分档 ,统 一优 惠为申 购金 额的 0.6 %。 优 惠后费 率如 果低于 0.6% , 则按 0.6% 执 行。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及 相 关公告 规定 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 0.6% 时, 按 实际 费 率收取 申购 费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本基金 对基金份额收取 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取 1.5% 的赎回 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 大于等 于 7 天 少于 30 日 的 投资人 收 取 0.75% 的赎 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 于 30 天 少于 90 天的 投资 人 收取 0.5%的赎 回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 90 天少 于 180 天 的投 资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 大于等 于 180 天少 于 365 天 的投 资人 收 取 0.5% 的赎 回费 , 将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365 天少于 730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 0.25% 的赎 回费 ,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前 持 有 的 原 泰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自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计 算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通过 集中 申购 和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 限(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 <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25% T≥730 天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费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基金 赎回费 率。 (八 ) 申购份 额 、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9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 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 46915.31 份 基 金份额 。 (2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回” 方式 , 赎 回价 格 以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2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 基金 份额 均 为 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 其 中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 间 H 180 天 400 天 80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 ,d=a ×b ) 11,000 12,000 13,0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0 赎回费 (e=c ×d ) 55 30 0 赎回金 额(f=d-e ) 10,945.00 11,970.00 13,00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保 留在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九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 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 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 分派等原 因,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3 项及 第 5-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十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1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3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 一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全 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2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述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三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 放的公 告。 (十 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 七 )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与其 他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 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应 的 业 务规则 。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发 布了 《关 于网上 直销 开通 基金 后端 收费模 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 ( 含电 话交 易) 开通旗 下部 分基 金产 品的 后端收 费模 式 ( 包括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 、 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 并 对通过 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统 ( 含电 话交 易) 交 易的后 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公 司直 销 中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 暂不 开通后 端收 费模 式。2014 年 9 月 2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发布 了《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开 通后 端收 费基 金产 品的公 告 》 ,自 2014 年 9 月 5 日 起, 本 基金开 通网 上直 销后 端收 费模式 , 并执 行上 述优 惠 费率和 业务 规则 。 具体 请 参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载 的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基金转 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按 基 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条件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只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另 一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 自 2014 年 7 月 3 日起 。 (二) 基金 转换 费用 1、通过 代销 机构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仅 限“ 前端转 前端” 的模式 ) (1)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超短债债 券、嘉实多元 债券B、嘉实 安心货币A、嘉 实安心 货币B转 换为 嘉实 泰 和混合 时, 收取 转入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转入 金额=(B ×C )/(1+F )+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M 为嘉实货币A 、嘉实货币B 、嘉实 安心货币A 或 嘉实安心货币B全部转出时 账户当前累计 未付收 益。 (2)嘉实信用债 券C、嘉实纯债 债券C、嘉 实稳固收益债券 转换 为嘉实泰 和混合 时, 采 用 “赎 回费+申 购费 率 ”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F)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嘉实泰和 混合与 嘉实成长 收益混合、嘉 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 合、嘉实服 务增 值行业 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票 、 嘉 实主 题混 合、 嘉实策 略混 合、 嘉实 研究 精选股 票、 嘉 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5 量化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 回 报混合 、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 票 、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股 票 、 嘉 实领 先成 长 股票、 嘉实 周期 优选 、嘉 实优化 红利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股 票 、 嘉实 绝对 收益 策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医 疗保 健股 票 之 间互 转, 以及 转入 嘉实 货币A 、 嘉实货 币B 、 嘉 实超 短债 债 券、 嘉实 多元 债券B 、嘉 实安 心货 币A、 嘉实安 心货 币B 、嘉 实债 券 、嘉实 多元 债券A、 嘉实 稳 固收益 债券 、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联接、嘉实信用债券A 、嘉实信用债券C、嘉实中创400 联接、嘉实 纯 债债券A、 嘉实 纯债 债券C 、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 嘉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 时 , 仅 收取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120ETF 联接 、 嘉实 中创400 联接 、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转 入 嘉实 泰 和混合 时, 采用 “赎 回费+ 固定补 差费 率 ” 算法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 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 对应的固定 补差费率: 1) 当转出金 额≥500 万元时, 固定补差费 率为零;2) 当转出 金额<500 万 元 , 并且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期≥90天 , 则 固定补 差费 率为 零; 3) 当 转出金 额小 于500 万 元, 并且 转出 基金 的持 有期 < 90 天, 则固 定补 差 费率为0.2%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 嘉 实债 券、 嘉实 多元 债券A、 嘉实 信用 债券A、 嘉 实纯债 债券A转入 嘉 实泰 和 混合时, 采用“ 赎回 费+ 固定 补差 费 率 ”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6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 对应的固定 补差费率: 1) 当转出金 额≥500 万元时, 固定补差费 率为零;2) 当转出 金额 < 500 万 元 , 并 且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期 ≥90 天, 则固定 补差 费率 为零 ;3) 当转出 金额 小 于 500 万 元, 并且 转出 基金 的 持有期 < 90 天 ,则 固定 补 差费率 为0.5%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通过 直销 (直销 柜台 及 网上直 销)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1)对于 “前 端转前 端” 的 模式, 采用以 下规 则: (1)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超短债债 券、嘉实多元 债券B、嘉实 安心货币A、嘉 实安心 货币B转 换为 嘉实 泰 和混合 时, 收取 转入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转入 金额=(B ×C )/(1+F )+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M 为嘉实货币A 、嘉实货币B 、嘉实 安心货币A 或 嘉实安心货币B全部转出时 账户当前累计 未付收 益。 (2)嘉实信用债 券C、嘉实纯债 债券C、嘉 实稳固收益债券 转换为 嘉实泰 和混合 时, 采 用 “赎 回费+申 购费 率 ”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F)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嘉实泰和 混合与 嘉实成长 收益混合、嘉 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 合、嘉实债 券、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 嘉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 嘉 实 主题混 合 、 嘉 实策 略混 合 、 嘉 实研 究精 选 股票、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嘉实多元债券A、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主 题新动力股票、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联接、嘉实信用债券A、嘉实领先 成长股票、嘉实 周 期优选 、 嘉 实中 创400 联 接 、 嘉实 优化 红利 、 嘉 实纯 债债券A、 嘉实 中证500ETF 联接、 嘉实 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7 究阿尔 法股 票 、 嘉 实绝 对 收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 实 丰益纯 债定 期债 券 、 嘉 实 医疗保 健股 票 之 间互转,以及转入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B、嘉实安心货 币A、 嘉实 安心 货币B 、 嘉 实信用 债券C、 嘉实 纯债 债 券C、嘉 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时 , 仅收 取转 出 基金的 赎回 费,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对于 “后 端转后 端” 的 模式, 采用以 下规 则: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转出基金时, 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 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比 例下 限以 及该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 约定。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 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率 。 注: 自2011 年 1 月7 日起 嘉实增 长混 合暂 停转 入业 务;2014 年3 月12 日起, 嘉实 货 币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或转 入、 定投 )不 超过 100 万 元;2014 年3 月 12 日起 , 嘉实安 心货 币单 日单 个基 金账户 累计 申购 (或 转入 、定投 )不 超过 100 万元 ;2014 年 5 月23 日起 , 嘉 实超 短债 债 券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或 转入 ) 不 超过500 万元 ; 2014 年 9 月 4 日 起, 嘉实 研究 精选股 票单 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累计 申购 (或 转入 )不 超过 200 万 元 ;嘉实 绝对收 益策略 定期 混合、 嘉实丰 益纯债 定期 债券为 定期开 放,在 封闭 期内无法 转换。 具体 请参 见嘉 实基 金网站 刊载 的相 关公 告 。 (三)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项 (1 )基金转换的 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8 金转换 业务 。 (2 )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 当日 的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间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 投资 者可 在任一 同时 销售 拟转 出基 金及转 入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处办理 基金 转换 。基 金 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 售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构 代理的 同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⑤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 下更 改上 述原则 ,但 应在 新的 原则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代销 机构 规定 的手 续,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提 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在 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间 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 基金 转换的 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日及 之 后查询 成交 情况 。 (4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时 , 由 本 基 金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时 , 最 低 转 出 份 额 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 出基金 份 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的 权益登 记手 续 。 一 般情况 下, 投资 者自T +2 日起 有 权赎回 转入 部 分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 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9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 对 未确 认的 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7 )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a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b ) 证券 交易 所 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c)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d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转入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时 。 (e ) 根 据市 场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种 , 或其 他 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况 ; (f )因 基金收益 分配、或 基金投资组 合内某个 或某 些证券即将 上市或进 行权 益分派 等 原因 ,使基 金管理 人认为 短期 内继续 接受 转入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已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 (g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②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 转出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转出 款项: (a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支 付转 出 款 项; (b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c)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d) 发生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e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③如发 生基 金合 同 、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本公 告中 未 予载明 的事 项 , 但 基金 管 理人有 正当理 由认 为需 要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 应 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者 到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 其 相关 具体 办 理规定 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分享中 国改 革与 发展 成果 , 密 切跟 踪中 国经 济发 展 背景下 产业 转移 、 格局 变 迁、 主题 带 动和企 业成 长的 投资 机会 ,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 包 括创业 板 、 中 小板 股票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 债券 (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 ( 公司 ) 债 、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 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 股 指期 货 、 权证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30%-95%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股 指期 货、 权证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 规 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三) 投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参考 公司 股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形成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建议 , 综 合考 虑宏观 经 济 因素 、 资 本市 场因 素、 主 要大类 资产 的相 对估 值等 因素 ,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 合理 确定 本 基金在 股票 、 债券 、 现 金 等各类 资产 类别 的投 资比 例, 并根 据宏 观经 济形 势 和市场 时机 的变 化适时 进行 动态 调整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将重 点关 注 中观 因素 带来 的投 资线 索并防 范组 合风 险, 精选 具有可 持 续 增 长 潜 力 的 优 势 个 股 。 基 于 中 观 因 素 与 个 股 因 素 相 结 合 的 个 股 精 选 是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本基 金将 从持 续性 、 有效性 和 市 场认 知程 度三 个方面 综合 分析 判断 中观 因素转 化为 投 资 机会的 可能 性, 并在 此基 础上深 入挖 掘个 股投 资价 值。 (1 ) 中观 因素 主要 可以 归 纳为以 下四 个方 面的 线索 : a 、宏观经济结果 :宏观经 济变化会对中观层面产生 深远影响,在不同的宏观 环境下, 各个行 业的 生命 特征 和表 现不同 。 本基 金将 结合 宏 观经济 数据 ( 如通 胀水 平 、 经 济增 长速 度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1 等) , 政 策导 向和 市场 投 资情绪 对宏 观经 济周 期进 行前瞻 性判 断 , 进 而根 据 不同经 济周 期进 行行业 配置 与调 整。 b 、产业变迁: 产业转移和 技术发展是导致产业变迁 的两大动力,本基金通过 深入研究 国际国 内产 业转 移路 径以 及技术 发 展 升级 带来 的行 业和区 域性 投资 机会 , 优 选处于 上升 周 期 的产业 。 c、 行 业格 局 : 长 期来 看, 行业的 系统 性周 期变 化将 会对行 业格 局变 化产 生系 统性影 响 , 而短期 来看 , 行业 格局 利 益的重 新分 配将 会对 行业 产生结 构性 影响 和机 会 , 本基金 通过 紧密 跟 踪 影 响 行 业 格 局 利 益 分 配 调 整 的 驱 动 因 素 和 事 件 , 提 前 捕 捉 行 业 格 局 变 化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会 。 d 、 主题 驱动 : 本基金 同时 关注影 响行 业/ 区 域的 主题 性投资 机会 , 通过 综合 考 量主题 驱 动 的上 中下 游行 业机 会,以 及行 业/ 区域 与主 题的 相关 程度 和反 应速 度, 提前布 局主 题受 益 行业/ 区 域。 (2 ) 个股 因素 主要 可以 归 纳为以 下几 个方 面的 指标 : a 、盈 利模 式 : 通过 综合 考 量企业 利润 来源 、核 心竞 争力、 渠道 影响 力、 客户 忠诚 度 、 创新能 力等 分析 判断 企业 是否具 备稳 健或 领先 的盈 利模式 。 b 、 管 理层 能力 : 通过 综合 考量企 业管 理团 队的 稳定 性、 专 业程 度以 及所 倡导 的企 业 文 化等分 析判 断企 业管 理层 是否具 备带 领企 业积 极健 康发展 的能 力 。 c、 公 司战 略 : 通过 综合 考 量企业 战略 定位 、 发展 规 划、 经营 策略 和执 行力 等 分析判 断 企业是 否具 备清 晰的 发展 目标和 明确 的实 现手 段 。 d 、 财 务报 表健 康程 度 : 通 过综合 考量 企业 资产 负债 情况、 利润 结构 分解 和现 金流 情 况 等分析 判断 企业 财务 状况 是否与 其战 略发 展相 匹配 。 e 、 体 外或 有资 产: 通 过综 合考量 企业 的行 业地 位、 兼并收 购能 力等 分析 判断 企业 扩 大 产能实 现跳 跃式 发展 的可 能性。 (3 ) 中观 因素 与个 股因 素 相结合 本基金 遵循 “ 宏观 推导 中 观, 中观 指导 微观 ” 的 动 态投资 逻辑 , 通过 结合 中 观因素 与个 股因素 确定 优势 个股 , 并 根据 组 合风 险特 征 、 资 产 配置策 略的 变化 等进 行 股 票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调 整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 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4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理 利用 股 指期货 、 权 证等衍 生工 具 , 利 用数 量 方法发 掘可 能的 套利 机会 。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 金 资产增 值 , 控 制 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益 。 5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 如 Barra 多 因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 并 结 合 公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 各个 投资 环节 中来 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投 资风 险 , 并 通过 调整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 化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匹 配。 具体而 言 , 在 大类 资产 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略 研究 小组进 行监 控 ; 在 行业 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风 险管理 部除 了监 控本 基金 的行业 偏离 风险 外, 也会 根据 不同 市场 情 况监控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如大中 小盘 等的 偏离 风险 并及时 预警 。 在 个股投 资的 风险 控制 上, 本基金 将严 格遵 守公 司的 内部规 章制 度, 控制 单一 个股投 资 风 险 。 未来 , 根 据市 场情 况,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四 ) 投资决 策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本 基金 的投 资将 严格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的有 关规定 。


(2 ) 宏 观经 济和 上市 公 司的基 本面 数据 。


(3 ) 投资 对象 的预 期收 益 和预期 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本 基金 将 在承 受适 度风 险的 范围内 ,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 公司研 究部 通过 内 部独立 研究 , 并借 鉴其 他 研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 成宏观 、 政 策、 投资 策略 、 行 业和 上 市公司 等分 析报 告 , 为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2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期 和不 定期 召开 会议 , 根据 本基金 投 资目 标和 对市场 的 判 断决定 本计 划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核 并批 准基金 经 理提出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投 资 决 定 。


(3 ) 在既 定的 投资 目标 与原则 下, 根据 分析 师基 本面研 究成 果以 及定 量投 资模型 , 由 基金经 理选 择符 合投 资策 略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4 ) 独立 的交 易执 行: 本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严 格的 交易制 度和 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能 , 保 证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地 执行 。


(5 ) 动态 的组 合管 理: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证券 市场 和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 化, 结合本 基金 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及 组 合风险 和流 动性 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 的调整 , 使之 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3 断得到 优化 。


(6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 变化对 本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 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 权风险控 制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险 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对 本基金 投 资过 程进 行日常 监督 。 (五)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30% ~9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资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4 值的 10%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告 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95 %。 (19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21 ) 若 本基 金投 资于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新品 种的 , 相 关比例 参照 基金合 同及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执行 。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5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按照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70% + 上证国 债指 数× 30%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或停 止沪 深 300 指数 或 上证国 债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沪 深 300 指数 或上 证国 债指 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 指数编 制方 法发 生重 大变 更等原 因导 致沪 深 300 指 数或 上证 国债 指 数不宜 继续 作为 基准 指数 , 或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变更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于 债 券型基 金及 货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中高 收益/ 风 险特 征的 基金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 东和 债权 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及 方法 本基金 为混 合 型 基金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债 券 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 型基金, 属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品种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2014 年10 月21 日复 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 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报告期 末” ) , 本报 告所 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6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949,283,452.44 88.33 其中: 股票


2,949,283,452.44 88.3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60,769,727.31 4.81 其中: 债券


160,769,727.31 4.8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7,634,709.46 6.52 7 其他资 产


11,309,851.61 0.34 合计





3,338,997,740.82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76,670,292.91 11.48 B 采 矿业 32,513,394.72 0.99 C 制造业 1,328,072,951.28 40.4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76,630,417.20 2.33 E 建筑业 29,251,925.91 0.8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18,086,669.64 15.7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88,006,949.17 5.7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47,295,186.94 7.5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7,758,210.91 2.6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2,153,807.96 0.9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2,843,645.80 1.00 S 综合 - - 合计 2,949,283,452.44 89.8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7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933 永辉超 市 34,645,039 272,656,456.93 8.31 2 000998 隆平高 科 10,672,764 188,907,922.80 5.76 3 000963 华东医 药 2,682,342 160,672,285.80 4.90 4 002299 圣农发 展 10,178,547 149,421,069.96 4.55 5 000625 长安汽 车 8,569,089 117,396,519.30 3.58 6 000876 新 希 望 8,042,129 115,002,444.70 3.50 7 600050 中国联 通 31,676,277 113,401,071.66 3.46 8 300017 网宿科 技 1,684,429 94,193,269.68 2.87 9 600079 人福医 药 3,205,202 88,527,679.24 2.70 10 600557 康缘药 业 3,187,509 87,369,621.69 2.66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0,012,000.00 1.2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0,134,000.00 3.6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0,134,000.00 3.6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623,727.31 0.02 8 其他 - - 合计 160,769,727.31 4.90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0410 14 农发 10 500,000 50,080,000.00 1.53 2 130243 13 国开 43 400,000 40,020,000.00 1.22 3 130022 13 附息 国债 22 400,000 40,012,000.00 1.22 4 140207 14 国开 07 100,000 10,023,000.00 0.31 5 140436 14 农发 36 100,000 10,009,000.00 0.3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8 6.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未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10,712.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042,663.73 5 应收申 购款 5,068,121.2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488,353.89 8 其他 - 合计 11,309,851.61 (4 )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03 华天转 债 623,727.31 0.0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9 (5 )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4 月4 日 ( 合同 生效 日 ) 至 2014 年 9 月30 日 20.90% 0.80% 9.88% 0.62% 11.02% 0.18%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比 较 图:嘉 实泰和 混 合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 比 图 (2014 年4 月4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注1 : 本基 金转 型日 期为2014 年4 月4 日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2014 年4 月 4 日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1 报告期 末未 满1 年。 注2 :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本基 金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本报告 期处 于建 仓期 内。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及 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服务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以 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 非 交易日 。 (二 ) 估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3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 , 并担 任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他投资 等 资 产 及负 债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原因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 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 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5 受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者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估值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估 值方法进行估值,所造成 的误差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6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五、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 红公告 为准 )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3 、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次 每份 基金 份 额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益 分 配基准 日 每 份基 金份 额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1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可对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进 行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8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收 益 分配 方案 公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具体方 案 的规 定就 支 付的 现金红 利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 花税、证管费、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 金、 融资 融券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如有) 。 10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应 及时 联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0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应 及时 联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1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2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指 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 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 购期开始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照 规定 将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 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就集 中申 购期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集 中申 购期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 指 定媒 体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1 、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2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 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五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六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 )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4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 基金 更换 登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 登记。 27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8 、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八 ) 澄清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5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 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六、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后 ,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 理人所 在地 、 基金 托管 人 所在地 , 供公 众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6 十九、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 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导 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 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 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 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 信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 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 管理风 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7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 七)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 , 因 此股 市 、 债 市的 变 化将影 响到 基金 业绩 表现 。 本 基金 虽然 按照 风险 收 益配比 原则 , 实行 动态 的 资产配 置 , 但 并 不能完 全抵 御市 场整 体下 跌风险 , 基金 净值 表现 因 此会可 能受 到影 响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 , 加 强对 市 场、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和 固 定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 续优 化组 合 配置 , 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 此外 , 由 于本 基金 还可 以 投资其 它品 种 , 这 些品 种 的价格 也可 能因 市场中 的各 类变 化而 出现 一定幅 度的 波动 , 产生 特定 的风险 , 并影 响到 整体 基金 的投资 收 益 。 (八) 其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违 约、托 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理 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并 1 、基 金合 并概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 如 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可 以决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1 ) 连续 3 个 月平 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100 人的; (2 ) 连续 3 个 月平 均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基 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 本 基金 被其 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他 基 金存续 , 本基 金终 止;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 基金 合并 公告 ①基金 管理 人应 就本 基金 合并事 宜,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向 投资人 披 露 合并后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 明确实 施安 排 , 说 明对 现 有持有 人的 影响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或 更新基 金申 请材 料。 ②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并实 施前至 少提 前二 十个 工作 日就基 金合 并相 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 告。 ③为了 保障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合并 实施 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 停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或 转换 转入业 务。 (2 )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①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有 关基 金合并 的公 告中 ,说 明对 现有基 金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 操作的 具体 起止 时间 , 并 提示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基金 合并 前的 指定 期限 内 ( 该期 限不 少 于二十 个工 作日 ,具 体期 限在公 告中 列明 ,以 下简 称指定 期限 )可 行使 选择 权。 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有 的本 基金 份 额; b. 将其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份 额; c. 继续持 有合 并后 的基 金 份额; d.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的 其他选 择权 。 ③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就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选 择行 使上 述任 一一项 选 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9 权。 ④除以 下 ⑤ 所述 情形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期 限内因 行使 选择 权而 赎回 或转换 转 出 本基金 份额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免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或转 换时 应支 付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 包 括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 下同) 等交 易费 用。 ⑤ 在 指定 期限 内, 本 基金可 以 开放 申购 及/ 或转 换转入 业 务, 但对 该等 申 购及/ 或 转 换转 入的份 额 , 如 其在 指定 期 限内再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 除相应 的赎 回费 或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 ⑥指定 期限 届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没 有做 出选 择的 ,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 有 基金合 并后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的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将 按 照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 本 基金 的投 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 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本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变 更 内容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同 意。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变更内 容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的 , 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按照规 定进 行公 告。 (三 )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5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0 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四)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发布 相关 公告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5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 制作 清算 报告 。 (7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8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9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0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1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五)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为 新基 金引 起本 基金基 金 合 同终止 的 , 本 基金 财产 应 清理 、 估 价, 但可 根据 届 时有效 的相 关规 定 , 基 金 财产不 予变 现和 分配 。 本 基金 的债 权债 务 由合并 后的 基金 享有 和承 担。 本基 金清 算的 其他 事 项 按照 《 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 每份基 金 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 让或 申请 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业 务规 则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交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用 。 5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服务机构、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3 9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销售 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 务 规则》,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选择、更换登记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 选 择、 更 换 基 金销 售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相 关服 务费 率、费 用 。 12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4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 得 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5 27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其 他相关 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6 1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 的 活动。 23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平等 的投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下同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或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4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法律 法规 , 或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法律 法规 , 或中 国证 监会 ,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6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7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 )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7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 如属于 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主动 要求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4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6 ) 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 业务 规则 》 , 该业 务规则 包 括但不 限于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 收益分 配、 非交 易过 户等 。 7 )在 未来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 下,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事宜 。 8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9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10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11 )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情况 。 12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情形 以 外的其他 情形。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8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集人必 须于会议 召 开日前 至少 30 日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效力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 会议 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9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证明 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纸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纸面 、网 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2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并按 规定 进行公 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有 效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3 )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 第 1 ) 款 之 ①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0 或上述第 2 )款之 ④ 约定 的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50% 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 上(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公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行 表决 , 经合 法执 业 的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 上多 数 (不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等 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 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 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1 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2 )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 外,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终止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必须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 担任 计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人士 共 同担 任 计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 计 票人。 2 ) 计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计票 人 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 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 计票 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2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的生 效、 公告 、备 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 按照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 规则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10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上述 1 至 9 中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程 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 更 的,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后 ,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 1 、基 金合 并 (1 ) 基金 合并 概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 如 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可 以决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1 )连 续 3 个月 平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100 人 的; 2 )连 续 3 个月 平均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基 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 本 基金 被其 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他 基 金存续 , 本基 金终 止;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 基金 合并 的实 施方 案 1 )基 金合 并公 告 ①基金 管理 人应 就本 基金 合并事 宜,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向 投资人 披 露 合并后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 明确实 施安 排 , 说 明对 现 有持有 人的 影响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或 更新基 金申 请材 料。 ②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并实 施前至 少提 前二 十个 工作 日就基 金合 并相 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3 ③为了 保障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合并 实施 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 停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或 转换 转入业 务。 2 )基 金合 并业 务的 规则 ①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有 关基 金合并 的公 告中 ,说 明对 现有基 金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 操作的 具体 起止 时间 , 并 提示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基金 合并 前的 指定 期限 内 ( 该期 限不 少 于二十 个工 作日 ,具 体期 限在公 告中 列明 ,以 下简 称指定 期限 )可 行使 选择 权。 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有 的本 基金 份 额; b. 将其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份 额; c. 继续持 有合 并后 的基 金 份额; d.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的 其他选 择权 。 ③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就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选 择行 使上 述任 一一项 选 择 权。 ④除以 下 ⑤ 所述 情形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期 限内因 行使 选择 权而 赎回 或转换 转 出 本基金 份额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免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或转 换时 应支 付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 包 括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 下同) 等交 易费 用。 ⑤ 在 指定 期限 内, 本 基金可 以 开放 申购 及/ 或转 换转入 业 务, 但对 该等 申 购及/ 或 转 换转 入的份 额 , 如 其在 指定 期 限内再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 除相应 的赎 回费 或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 ⑥指定 期限 届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没 有做 出选 择的 ,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 有 基金合 并后 的基 金份 额。 (3 ) 基金 合并 导致 本基 金 终止并 清算 时, 由此 产生 的清算 费用 由本 基金 财产 承担。 (4 ) 基金 合并 后的 投资 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的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将 按 照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 本 基金 的投 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 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2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本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变 更 内容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内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4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同 意。 按照本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变更内 容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的 , 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按照规 定进 行公 告。 3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 )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的。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5 )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4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相关 的中 介服 务机 构组 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发 布相 关公 告。 2 )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5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6 )制 作清 算报 告。 7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8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9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5 10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 11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5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 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 基金合同 终止的 , 本基 金财 产应 清 理、 估价 , 但 可根 据届 时 有效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 财 产不予 变现 和分 配。 本 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 合并后 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 本基 金清 算的 其他 事项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相关 约定 执行 。 (四 ) 争议 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23 楼 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 奎 设立日 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5215588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与 核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8 1、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 包 括创业 板 、 中 小板 股票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 债 券 (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 ( 公司 ) 债 、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 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 股 指期 货 、 权 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30%-95% ;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股指 期货 、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 规 定 。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4)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30% ~95%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 信 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基 金资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5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 超过本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协商 , 可对 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因流 通 受限证 券价 格波 动 、 基 金 规模变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等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上 述比 例被动 超标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停止 主 动 买入流 通受 限证 券并 在流 通受限 期结 束后 卖出 流通 受限证 券 。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告 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95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18)若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新品种的,相关比例参 照 基金合 同及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执行 。 1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0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4、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因交 易对 手违 约给基 金资 产造 成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违约 方进行 追偿 ; 违 约 方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进 行 赔 偿 或 赔 偿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相应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1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登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 的落实 和 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 够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 全的责 任及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处 理 并承担 相应 责任 。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损 失。 (3) 本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管理人应 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 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2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资 受限 证券 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3 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 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本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 财 产。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4 (2 ) 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3、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 交 易保 证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4、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 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 结 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5、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5 金托管 人 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后的 金 额。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按 照 每个 交 易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 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 交易 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规或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交 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其它 投 资等 资 产 及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A 、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6 B 、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C 、交易 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D 、交易 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C 、首次 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 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负 责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就与本 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 达 成一 致 意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 法进行 估值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 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2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 基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3 )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各 自 技术 系统设 置 而产 生的 净 值计 算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 内容 如法 律 法规 或 者监 管部 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果 行业另 有 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 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投 资 品种 的估 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 基金 管 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 的 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季 度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 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9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 告之 前 及时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 务,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基金 托管 协议应 按照 规定 报中 国证 监会。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0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相关 的中 介服 务机 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发 布相 关公 告。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5)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6)制 作清 算报 告。 7)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8)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9)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0)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11)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的 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1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或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为 新 基 金 引 起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的 , 本 基金 财产 应清 理、 估价 , 但 可根 据届 时有 效 的相关 规定 , 基金 财产 不 予变现 和分 配。 本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 合并 后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 本基 金清算 的其 他事 项参 照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相关 约定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每 年 第1-3 季度 结 束 后 向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 且 在 季 度内 有 交 易的 投资 者 寄 送 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 帐 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 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 障、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三 ) 手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 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通 过 拨打客户 服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长途电话费 )、(010)85712266 ,也 可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短 信 服 务。 (四 ) 在线服 务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3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 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的 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个人 和机 构投 资者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jsfund.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户 资料 修 改、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申请查 询和 账户 资料 查询 等各类 业务 。 (五 ) 咨询服 务 1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 额、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 400-600-8800 ( 免长途 电话 费) 、 (010)85712266 , 传真 : (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四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自2014 年4 月1 日 首次 披 露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至 2014 年 10 月4 日 , 本 基金 的 临时报 告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 日期 备注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农 商行等为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4 年 4 月 14 日 2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 泰和)基 金份额 “确权 ” 登记指引


2014 年 4 月 15 日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银 行等为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14 年 4 月 21 日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北证 券等为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14 年 4 月 28 日 5 关于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 000595 ) 增加部 分证券公 司为 确权业务 受理机 构的公 告 2014 年 5 月 5 日 6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 结果暨原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的 公告 2014 年 5 月 5 日 7 关于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 000595 ) 增加华 福证券等 公司 为代销机 构和确 权业务 受 理机构的 公告 2014 年 5 月 9 日 8 关于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 000595 ) 增加民 族证券为 代销 机构和确 权 业务 受理机 构 的公告 2014 年 5 月 19 日 9 关于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 000595 ) 增加国 海证券为 代销 机构和确 权业务 受理机 构 的公告 2014 年 5 月 28 日 10 关于增加邮储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与邮储银行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 年 6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交通银行 太平洋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嘉实直销网上 交易电子 支付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7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在交通银行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4 年 7 月 3 日 含本基 金 13 关于增加华安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 投及费 率优惠 等 业务的公 告 2014 年 7 月 23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5 14 关于增加宏信证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4 年 8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1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 端收费基 金产品 的公告 2014 年 9 月 2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 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 备查文 件 1 、经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的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2 、《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投 资者查 阅方 式 1 、 存放 地点: 《基 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