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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可转债C(519976)

长信可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 年十一 月





























长信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2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6 号文核准募集。 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2012 年3 月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 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9 月30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 平 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5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69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76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 配................................................................................................................. 79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8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82 十八、风险揭示 ............................................................................................................................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9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13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13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9
































长信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长信可转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 念、 投资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信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长信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 《 长信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长 信可 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 长信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发售公 告 指《长 信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部门规 章 、 地 方性 法规 、 地 方政府 规章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对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不 时 作 出 的 修订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自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 修订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就 基 金合同 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区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机 构
































长信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投 资于中 国证券 市场 ,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基金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宣 传 推 介、 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包括 基金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长信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交 易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基 金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作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长信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业务 规则 》 指《长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投资 者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兑换 成现 金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的 情形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务规 则进 行的 本基 金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由 同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全部或 部分 从一 交易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的有 关规 则和 开放时 间另行 公告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可转换 债券 指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包括 可分离交 易的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 简称可 转债 , 是依 照法 定 程序发 行 、 在 一定 期间 内 依据约 定 的条件 可以 转换 为股 份的 公司债 券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履 行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乱 、 火 灾、 政府征 用 、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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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 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伍 仟万 元人 民币 设立日 期 2003 年5 月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田丹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涉及 许可 经营 的凭 许可 证经营 )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9%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4.33% 武汉钢 铁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6.67% 总计 15000 万元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会 成员 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田丹 董事长 男 中共 党员,硕 士研究生 学历, EMBA 。 现任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长,兼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第七 届监 事会 监事 。 曾 任湖北 省军 区参 谋、 秘书, 中国 人民银行湖 北省分行金融 调研处科长 ,湖北 证 券公 司证券交易 部经理、总经 理助理、副 总经理 , 三峡 证券公司副 总经理,湖北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董 事、 副 总裁, 长江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财务 负责人、总 裁,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第六 届 监事会 监事 长。 杨泽柱 董事 男 中共 党员,博士 研究生,现任 湖北省人大 常务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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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委 员、长江证 券股份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曾 任湖 北省 松滋县 老城公社党委 副书记、书 记,松 滋 县检 察院检察长 ,松滋县政府 常务副县长 、县 委常 委, 巴 东县 政府 县长、 县 委副书 记, 荆州 地区( 荆沙 市)计 委主 任、 党 组副 书记 , 荆沙 市副 市长, 荆州 市 委常 委、副市长 、市行政学院 院长,荆门 市委副 书 记、 副市长、市 行政学院院长 ,荆门高新 技术开 发 区党 委第一书记 ,湖北省委台 湾工作办公 室、湖 北 省政 府台湾事务 办公室主任, 湖北省国资 委主任 、 党委 书记,湖北 省联合发展投 资集团有限 公司党 委 书记。 陈谋亮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法学 硕士, 工 商管理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商务谈判师 。现任上海海 欣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 总裁 。曾任湖北 省委组织部“ 第三梯队干 部班” 干 部, 中 国第 二汽 车制 造厂 干部, 湖北 经 济 学院 讲师、 特聘 教授,扬子 石化化工厂保 密办主任、 集团总 裁 办、 股改办、宣 传部、企管处 管理干部、 集团法 律 顾问 , 中 石化/ 扬子 石化 与 德国巴 斯夫 合资 特大 型一 体化 石化项目中 方谈判代表, 交大南洋部 门经理 兼 董事会 证券 事务 代表 , 海欣 集团董 事会 秘书 处主 任、 战略投 资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副 总裁 。 彭辰 董事 男 中共 党员,博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学博士 ,正高 职 高级 会计师,研 究员。现任武 汉钢铁(集 团)公 司 党委 常委、副总 经理,武汉钢 铁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 会董 事。曾任武汉 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 理兼总会 计师、 党委 常委 ,武 汉钢 铁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蒋学杰 董事 男 经济 学硕士, 澳大利亚 墨尔本 大学商学 院 MBA 。现 任长 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曾 任中南 财 经大 学财政金融 学院财政系教 师、武汉科 技信托 投 资公 司武昌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 ,并兼公司 总助, 副 总 等 职 、 Loftus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Australia 旗下基 金亚 洲市 场投资 组合 及私人 股权 投资的亚洲区域负责人、KVB Kunlun Pty Ltd, Australia 金融衍 生产 品持 牌交易 投资 顾问、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副 总经理 。 朱恒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本科 ,高 级经济师 。曾任 中国 农业银 行 上海 市分行副行 长,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副 行长, 万 国证 券公司、申 银万国证券公 司董事长, 上海浦 东 发展 银行党委副 书记、副行长 ,上海轻工 控股( 集 团)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胡柏枝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大专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 师,注 册 税务 师。曾任湖 北省财政厅副 厅长、党组 副书记 , 湖北 省国有资产 管理局副局长 、局长,中 国三峡 总 公司 财务部主任 、副总会计师 ,三峡财务 公司总 经 理, 财政部驻湖 北省专员办监 察专员、党 组书记 、 巡视员 ,湖 北省 人大 财经 委、预 工委 副主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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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宪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博士 ,博士生导 师 。现任武汉 大学经 济 与管 理学院金融 系教授、博士 生导师。曾 任武汉 大 学教 师、商学院 副院长,美国 新泽西西东 大学访 问 学者 ,武汉大学 珞珈城市信用 社副董事长 ,中港 合 资武新 公司 财务 总经 理。 宋晓燕 独立董 事 女 中共 党员,法学 博士,律师。 现任上海财 经大学 法 学院教 授 。 曾 任武 汉大 学管 理学院 国际 金融 系教 师。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2 、监 事会成 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余汉生 监事会 主席 男 中共 党员,本科 ,正高职高级 会计师。现 任武汉 钢 铁股 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部 长。曾任武 钢实业 公 司审 计处处 长、 武钢实业公司 财务处处长 、武汉 钢 铁(集 团)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会计 处处 长。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 研究生,会 计师、经济师 。现任长江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执行副 总裁、财务负 责人 。曾任 湖北证 券 有限 责任公司营 业部财务主管 、经纪事业 部财务 经 理, 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事 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 业务总部总 经理助理、营 业部总经理 ,长江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总 经理总 裁特 别助 理。 。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在职 研究生学历, 会计师。现 任上海 海 欣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甘肃 铝厂财 务 科副 科长、科长 ,甘肃省铝业 公司财务处 副处长 、 处长, 上海 海欣 集团 审计 室主任 、财 务副 总监 。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零售 服务部负责 人。曾任长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监 。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基金 事务部总监 。曾任职于上 海机械研究 所、上 海 家宝燃 气具 公司 和长 江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人力 资源总监。 曾任职于上海 市徐汇区政 府、华 夏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和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3 、经 理层成 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蒋学杰 总经理 男 简历同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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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 学硕士,EMBA 。 现任长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 司督 察长。曾任 湖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武 汉自治 街 营业 部总经理, 长江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北 方总部 总 经理 兼北京展览 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长 江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经纪 业务总部副总 经理兼上海 代表处 主 任、上 海汉 口路 证券 营业 部总经 理。 宋小龙 副总经 理 男 理学 硕士,北京 大学计算机软 件专业研究 生毕业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2012 年 10 月 加入 长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责任公司 ,现任长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 副总 经理,兼任 长信金利趋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经理。 曾 任北京北大青 鸟公司项目 经理、 富 国基 金管理公司 项目经理、行 业研究员、 基金经 理 及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覃波 副总经 理 男 硕士,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院 EMBA 毕 业, 具 有基 金从 业 资格 。现任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 曾在 长江证券公 司从事资产管 理和债券承 销发行 工 作。2002 年 加入 长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市场 开发部区域 经理、营销策 划部副总监 、市场 开 发部总 监、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李小羽 基金经 理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上海 交通大学工 学学士,华南 理工大学工 学硕士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加 拿 大 特 许 投 资 经 理 资 格 (CIM ) 。现任长 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助 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 本基金 、 长信利丰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和 长 信纯债 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曾任职长 城证券公司 、加拿 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 。 2002 年 10 月加 入本 公司 (筹备) , 先后 任基 金经 理 助理 、交易管理 部总 监、长信 中短债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刘波 基金经 理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经济 学硕士,上 海财经大学国 防经济专业 研究生 毕 业,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2011 年3 月 加入 长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担 任固 定收益 部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本基金 、 长 信利息收益 开 放式证券投 资 基金 和 长信 利众分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 经理。 曾 任太平 养老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 5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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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蒋学杰 总经理 宋小龙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任委员、 长信金利趋 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胡志宝 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 委员会执行委员、 长信增 利动态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安昀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长 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长信 改革红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姚飞军 交易管 理部 总监 李小羽 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执 行委员 、长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长信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长信 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薛天 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投 资决策委员会 执行委员、 长信美国标准普尔 100 等 权重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内部组 织结 构及员 工情 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 情况 股东会 是公司 的最 高权力 机构, 下设董 事会 和监事 会。公 司组织 管理 实行董 事会领 导下 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和 督察 长组 成公 司的经 营管 理层 。 公司经 营管 理层 下 设的委 员会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 金融工 程部 、投 资管 理部 、研究 发展 部、 固定 收益 部、交 易管 理部 、 基金事 务部 、 零 售服 务部、 机构 业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监 察稽 核部 、 综合行 政部 、专 户理 财部 、国际 业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分支机 构 北京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武汉 办事 处 员工总 数 112 人 (截 至2014 年3 月30 日 ) 员工学 历构 成 学历 人数 占比 博士 2 人 2% 硕士 62 人 55% 本科 42 人 37% 专科 4 人 4% 其他 2 人 2% 总计 112 人 100%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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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和相应 的技术 设施进 行基金的 注册登 记或委 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由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8、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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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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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各项规 定。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在精简 的基础 上设立 能够充分 满足公 司经营 运作需 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机构、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应当 权责分 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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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制衡。 (6)防 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慎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8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当 随着有关 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 )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 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包括督察长) 、 内部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 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 )董 事会: 全面负 责公司的 风险控 制工作 ,对建立 内部控 制系统 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经 营管理 层:负 责日常经 营管理 中的风 险控制工 作,对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 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 )内 部控制 委员会 :协助经 营管理 层负责 公司风险 控制工 作,主 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 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 务骨干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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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检查评 价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合法性 、合规 性、完 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 )业 务部门 和公司 各岗位: 公司业 务部门 根据公司 各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各岗位: 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 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 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 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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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建立、 健全了行 之有效 的内控 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分离 制度, 做到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 建 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位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 内部控 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 了足够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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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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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金 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方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07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简称: 平安银行, 股 票简称: 平安银行, 股票代码: 000001 ) 是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后的银行,是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平安”) 及其控股子公司 持有平安 银行 股份共 计 约26.84亿股 ,占 比约52.38% ,为平 安银 行的 控股股东。 截至2013 年底, 平安 银 行资产 总额18,917.41 亿元, 较年初 增长17.75% ;存 款总 额12,170.02 亿 元, 较 年初增 长19.18% ;贷 款 总额( 含贴 现)8,472.89 亿元 ,较 年初增长17.55%; 在拨备大幅增长的情况下, 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52.31 亿元, 同比增长13.64% 。 截至2013年底, 按照中国银监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 (试行) 》 , 平安银行资本充足率9.90%、 一级资本充足率8.56%、 核心一级资本 充足率8.56% ;按照 中 国银监会 《商业 银行资 本充足率 管理办 法》及 相关规定计 算,资本充足率11.04% 、核心资本充足率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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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3 年底, 平安银行拥有分行 38 家, 各类网点 528 家, 基本形成对东 北、 华北、 华东、 华南、 中部、 西南和西北地区的全面覆 盖; 在香港设有代表处, 并与境内外众多国家和地区逾 2000 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 7 个处室,现有员 工42 人 。 ( 二 ) 主要人 员情 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 册私人银 行家, 具备《 中国证券 业执业 证书》 。长期从 事商业 银行工 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8 月至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2001 年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8 月至2003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7 月至 2008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 ;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工作副总裁(主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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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 销中 心: 长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九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九 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丹 联系人 :朱俊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66 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张 凯学 电话:010-8510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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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 曾 里南 电话:0755-8319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8888 联系人 :赵 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 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骆 芸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7 )96558,4006096558 网址:www.hkbchina.com (11)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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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杨 明艳 电话:0592-5365735 传真:0592-5061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5)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期货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6)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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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2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转 各 营业网 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部 网址:www.gf.com.cn (21)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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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吴 祖平 电话:0791-6281061 传真:0791-62810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2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人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2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8)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文艺 路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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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蜀 山区 南二 环 959 号 B1 座 华安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赵 洁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1)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cn (3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万 鸣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5)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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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8 网址:www.pingan.com (36) 齐鲁 证券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7)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8)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 989 号(近常熟 路)世 纪商贸 办公大楼 40 楼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高 夫 电话:021-54047673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 —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39)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4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2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1) 天源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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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关 键 电话:0755-33331188-8805 传真:0755-333298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42) 西藏 同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永 和 路118 弄 东方 企业 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王 钧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3)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43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991888 网址:www.rxzq.com.cn (4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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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4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50)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鹿 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1818800-188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2)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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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马 良婷 电话:021-58787678-8816 传真:021-58788678-81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丹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扬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20835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5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3、场 内销 售机 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有 资格 的 上交 所会 员, 名单 详见 上交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其他相 关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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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北京东 长安 街1 号东 方 广场 东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上海南 京西 路 1266 号 恒隆广 场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廖海( 负责 人) 姚建华 联系电 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崔巍 廖海、 刘佳 王国蓓 (石 海云 、 陈 启 明为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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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1 月4 日证监许可 【2012】 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2 年2 月27 日至2012 年3 月27 日。 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373,884,064.3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671.00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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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 件, 本 基金管 理人已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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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 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者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 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 本基金于 2012 年 5 月1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 转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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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交易 时间结 束前撤销 ,在交 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除 指定赎 回外,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先进 先出” 的原则处理, 即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 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按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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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赎回款项,并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自 2014 年5 月15 日起,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 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 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99,999,90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自2014 年5月15日起 , 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 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1 份, 即 投资者可 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赎回 的最低份 额为1 份;投 资者当日持 有份额减 少导致 在销售 机构同一 交易账 户保留 的基金份 额不足1份的 ,注册登记 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 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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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 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 过场内 赎回时 ,单笔赎 回的基 金份额 为1份的 整数倍 ,但最 高不能 超过99,999,999 份。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对以 上限制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和赎回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最高不 超过申购金额的 5%,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以人民币 元为单 位,计 算结果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 A 类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以人民币 元为单 位,计 算结果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4、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A 类基 金份 额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 金份 额 0 5、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费。两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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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A 类基 金份 额 N<2 年 0.5% N≥2 年 0 C 类基 金份 额 0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7、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场外 申购时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 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以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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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47151.30 (=49603.17/1.052 ) 份 ;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47151 份,剩余 0.32 元返还 给投资者。 即: 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其如果是场外申购 可得到 47151.30 份基金份额 ,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 47151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如果投 资者 是场 外申 购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47528.52(=50000/1.052 ) 份 ;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47528 份,剩余 0.55 元返还 给投资者。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其如果是场外申购 可得到 47528.52 份基金份额 ,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 47528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认/申购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3: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赎回,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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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507.5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100,992.5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 元。 (2 )若投资者认/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4: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C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25=102,500 元 赎回费用=102,500 ×0=0 元 赎回金额=102,500 元 即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2,50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经本 基金 销 售机构 同意,基 金投资 者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 请,在 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 (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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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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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基金 管理人无 法接受 基金投 资者的 申购申请;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此时, 本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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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 第 3 项所述情形,延期 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 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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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本公司已 开通 了 本基 金 与长信利 息收 益货币 基 金 (A 级 别代 码:519999 ;B 级代码:519998) 、 长 信银利精选股票基金[前端收费]、 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基金 [前端收费]、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基金[前端收费]、 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前 端收费] 、长信 利丰债 券基金 、 长信恒 利优势 股票基金 、长信 中短债 基金、长信 量化先锋股票基金、 长信内需股票基金 、 长信改革红利混合基金 之间的相互转换 业务, 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渠道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根据中 国证监 会[2009]32 号《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费 用管 理规 定》的 相关规定,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如下 : 1、 投资 者进行 基金转 换时,转 换费率 将按照 转出基金 的赎回 费用加 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 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 )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 ×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 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2 )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 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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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没有赎回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 已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 可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渠道详见 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关公告。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以及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按照其他方式处理。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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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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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可 转 换债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 主要 运用 可 转债品 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通过积极主动的可转债投资管理, 力争在锁定投资组 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理 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 理念, 以宏观经济分析和深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 利用 可转债 “进可攻、 退可守” 的特性, 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 构建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组合, 以其债性锁定本金安全, 以其股性分享股市成长带来 的收益。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 债、企业 债、可 转换债 券(含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债券 回购、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 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 股获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对 可转 债( 含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 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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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品种, 一方面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 强调投资组 合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另一方面利用可转债的股票特性, 分享股市上涨产生的较 高收益。 1、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状况、证券市场走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测各类资产在长、 中、 短期内的 风险收益特征, 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确定资 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框架下, 根据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风险来 源、 市场流动性、 利息税务处理等因素, 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 以寻求收益、 风险、 流动性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针对固 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可转债 (含传统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 普通债券 (含国 债、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公司 债、短 期融资 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三个子市场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即可转换公司债券, 其投资者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 将该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可转债同时具备普通股不具备的债性和普通债权不 具备的股性。 当标的股票下跌时, 可转债价格受到债券价值的有力支撑; 当标的 股票上涨时,可转债内含的期权使其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债估值模型分析, 本基金在一、 二级 市场投资可转债,以达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 )行业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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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因内含期权价值使其与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和波动率水平密切相关。 本 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种宏观因素,实现最优行业配置。 本基金以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特征和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研究为基 础, 综合考量宏观调控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因素等, 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受 益于政策扶持具有优良成长环境的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进行投资布局。 同时, 结合 经济和市场阶段性特征,动态调整不同行业的可转债 进行投资。 (2 )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所对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具体采用定量分析 (如P/E 、P/B、PEG 等 ) 和定性分析 (公司治 理结构、 行业地位、 竞 争优势、 创 新能力等) 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标的股票, 分享标 的股票上涨的收益。 首先, 遵循价值投资理念, 上市公司的行业景气度的提升能带动上市公司业 绩增长, 进而拉动上市公司股价上涨。 标的股票的上涨将提升可转转的期权价值, 进而推动可转债价格上扬。 其次, 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对比以及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和现 金流。 稳健的财务结 构及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是公司偿还债务的保证。 本基金将 重点考察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数据指标对个券进行选 择。 再次, 分析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 公司的经营业绩和 盈利能力。 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相对比较严格, 目前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 司不少是行业内的龙头公司, 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经营业绩 和盈利能力是衡量可转债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一方面经营业绩的提升、 盈利能 力的增强可以带动公司股价上扬,进而拉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使投资者获利; 另一方面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再融资难易程 度。 另外, 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 是否有高派现、 高转送的惯例及潜力也是本基 金甄选个券的重要方法。 (3 )可转债投资时机的选择策略 当股市向好, 可转债股票特性表现较为明显, 可转债的市场定价重点考虑股 性, 其价格随股市上升而上涨超出债券成本价, 本基金可选择二级市场卖出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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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债券以获取价差收益; 当股市由弱转为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基本面向好、 业 绩逐步好转, 正股价格预计有较大提升时, 本基金将可转债按转股价格转换为正 股, 分享公司业绩成长的红利或股价上涨带来的良好收益。 当股市持续处于低迷 状态, 可转债 的债券特征表现明显, 市场定价更多考虑债性, 此时可转债和正股 的价格均下跌, 二级市场卖出可转债以及可转债转换为股票均不合适, 本基金将 保留可转债以期获得到期固定本息收益。 (4 )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 当本基金所持可转债市场价格显著低于转换价值时, 即转股溢 价率为负时, 本基金将实现转股并卖出股票实现收益; 当可转债流动性不足以满 足投资组合的需要时, 本基金将通过转股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当正股价格上涨且 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件时, 本基金将通过转股锁定已有收益, 并通过进一步分析 和预测正股未来走势,作出进一步投资决策。 (5 )条款博弈策略 可转债通常附有赎回、 回售、 转股修正等条款, 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 可转债转股的重要手段, 回收和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则是对可转债投资者的保护 性条款。 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债价值有重要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 上市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 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 对发 行人的促进转股意愿和能力进行分析,把握投资机会。 (6 )低风险套利策略 按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 可转债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 因此 存在可转债和正股之间的套利空间。 当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 买入可转债 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 益; 反之, 买入标的股票 并卖出可转债可以获得套利利差。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与正股之间的关系, 择机进行低风险套利, 增强基金投 资组合收益。 3、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 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 而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策略与传统可转 债的投资策略类似。 一方面, 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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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证可以择时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另一方面,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同时本基金通过 调整纯债和认股权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例, 组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类可转债债 券产品,并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4、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走势 做出分析。 自上而下: 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做出判断, 以作为 确定组合久期大小的依据。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现, 央行政 策趋于紧缩时, 我们将缩短组合久期, 以本金安全为主要策略; 反之, 在经济增 长趋于回落, 通货膨胀 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 我们将增加组合久期, 以 获取更高的票息和价差收益。 自下而上:通过对个券的分析来选择投资品种。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 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 获取 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具体的普通债券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利差策略等。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 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 得 投 资 收 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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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 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 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6、股票投资策略 (1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 评判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而决定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策略。 (2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增强基金资产收益。 本基金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和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宏 观经济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 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 性、估值定价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7、权证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 化模型即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 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 准; (2) 根据权证标的 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 结合权证的溢价率、 隐含波动率、 到期日等指标, 选择买入和卖出时机, 实现稳健超额收益; (3) 利用权证衍生工 具的特征,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信标普可 转债指数收益率×70%+中信标普全债指 数收益率×2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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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由中信标普指数公司推出, 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 数,编制原则具有严肃性,能够较好的反映可转债市场变化。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属于中信标普固定收益系列指数, 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 对于交易所交易债券, 剩余期限 在1 年以上、 票面余额超过 1 亿人民币、 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均包含在 该指数当中。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 、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并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 因此,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 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 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 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以及利率走势、 通货膨胀预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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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 八) 投资决 策流 程 1、基金 经理、 固定收 益部固定 收益类 证券研 究员向公 司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供研究报告及投资建议; 2、投资 决策委 员会对 宏观经济 形势、 利率走 势、微观 经济运 行环境 和证券 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审核批准有关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议 建立基 金投资的 具体方 案,进 行资产 配置及投资组合,确定基金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比例; 4、基金 经理与 固定收 益部固定 收益类 证券研 究员就固 定收益 类证券 投资进 行及时的双向交流,选择确定投资品种; 5、 基金经理向交易管理部下达交易指令, 包括投资品种、 价格和投资数额; 6、交易 管理部 根据基 金经理下 达的交 易指令 执行交易 ,并向 基金经 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反馈交易执行情况; 指令完成后, 交易管理部将成交单交基金经理 签字确认,并向基金事务部核查清算结果。 7、金融 工程部 的风险 与业绩评 估人员 定期对 基金投资 组合进 行业绩 和风险 评估, 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 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 考; 量化分析研究人员通过数量化分析模型和指 标对证券市场进行分析和研究, 在证券选择、 资产配置等方面为投研部门提供有 价值的分析报告; 8、监察 稽核部 负责监 督整个投 资交易 全过程 是否有违 反国家 相关法 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9、在确 保基金 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 本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环境的 变化和 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 九) 投资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债 (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对权益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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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 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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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范围内,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十)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一 )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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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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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4 年10 月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摘自本基金 2014 年半年 度报告)。 ( 一) 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2,185,039.46 12.56 其中: 股票 32,185,039.46 12.5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98,414,950.44 77.43 其中: 债券 198,414,950.44 77.4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3,679,220.77 9.24 8 其他资 产 1,981,348.20 0.77 9 合计 256,260,558.87 100.00 ( 二) 期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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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采矿业 3,859,500.00 2.24 C 制造业 18,163,278.41 10.5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8,901,772.62 5.1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260,488.43 0.7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185,039.46 18.70 ( 三) 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所有 股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332 白云 山 170,000 4,231,300.00 2.46 2 600597 光明乳 业 200,241 3,211,865.64 1.87 3 002405 四维图 新 150,000 2,493,000.00 1.45 4 600718 东软集 团 180,000 2,428,200.00 1.41 5 600259 广晟有 色 60,000 2,293,800.00 1.33 6 600261 阳光照 明 190,000 1,877,200.00 1.09 7 002368 太极股 份 54,467 1,824,099.83 1.06 8 600497 驰宏锌 锗 170,000 1,565,700.00 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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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00340 华夏幸 福 50,079 1,260,488.43 0.73 10 300168 万达信 息 65,681 1,205,246.35 0.70 11 600079 人福医 药 40,000 1,194,000.00 0.69 12 002603 以岭药 业 40,000 1,176,800.00 0.68 13 600535 天士力 25,942 1,005,771.34 0.58 14 600410 华胜天 成 80,000 951,200.00 0.55 15 600519 贵州茅 台 5,400 766,692.00 0.45 16 600690 青岛海 尔 50,000 738,000.00 0.43 17 300037 新宙邦 20,000 726,000.00 0.42 18 600276 恒瑞医 药 20,000 663,200.00 0.39 19 002475 立讯精 密 20,000 655,600.00 0.38 20 002428 云南锗 业 50,000 606,500.00 0.35 21 600305 恒顺醋 业 30,000 448,500.00 0.26 22 600267 海正药 业 30,000 444,900.00 0.26 23 600111 包钢稀 土 20,000 393,000.00 0.23 24 600081 东风科 技 987 13,709.43 0.01 25 300387 富邦股 份 500 10,240.00 0.01 26 002410 广联达 1 26.44 0.00 ( 四) 报告期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的重大 变动 1 、 累 计买入 金额 超出期 初基 金资产 净值 2%或前20 名 的股票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本期累 计买 入金 额 占期初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718 东软集 团 30,266,707.17 27.47 2 600332 白云山 17,592,699.99 15.97 3 600597 光明乳 业 13,928,055.41 12.64 4 600690 青岛海 尔 11,558,846.00 10.49 5 300037 新宙邦 10,105,706.40 9.17 6 600340 华夏幸 福 9,507,455.09 8.63 7 002146 荣盛发 展 6,778,173.42 6.15 8 600887 伊利股 份 5,902,244.11 5.36 9 600066 宇通客 车 5,816,191.13 5.28 10 002368 太极股 份 5,665,602.70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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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02073 软控股 份 5,647,775.05 5.13 12 600109 国金证 券 5,506,501.90 5.00 13 002475 立讯精 密 5,274,170.18 4.79 14 002603 以岭药 业 5,078,339.52 4.61 15 002405 四维图 新 4,950,238.62 4.49 16 601377 兴业证 券 4,894,341.00 4.44 17 600376 首开股 份 4,880,774.01 4.43 18 600739 辽宁成 大 4,599,034.64 4.17 19 002594 比亚迪 4,293,046.14 3.90 20 600649 城投控 股 4,275,858.39 3.88 21 600111 包钢稀 土 4,129,963.58 3.75 22 000858 五 粮 液 3,860,259.58 3.50 23 600521 华海药 业 3,856,179.27 3.50 24 600271 航天信 息 3,756,862.13 3.41 25 600048 保利地 产 3,665,999.72 3.33 26 300155 安居宝 3,640,444.67 3.30 27 600497 驰宏锌 锗 3,241,725.34 2.94 28 601231 环旭电 子 3,213,534.09 2.92 29 600536 中国软 件 3,197,794.28 2.90 30 600073 上海梅 林 2,989,270.48 2.71 31 600809 山西汾 酒 2,799,183.30 2.54 32 600348 阳泉煤 业 2,718,638.82 2.47 33 600702 沱牌舍 得 2,693,129.07 2.44 34 600406 国电南 瑞 2,669,243.38 2.42 35 000402 金 融 街 2,637,348.60 2.39 36 000960 锡业股 份 2,527,965.98 2.29 37 600276 恒瑞医 药 2,511,987.34 2.28 38 600108 亚盛集 团 2,484,813.01 2.26 39 300133 华策影 视 2,393,393.88 2.17 40 000009 中国宝 安 2,367,000.00 2.15 41 300246 宝莱特 2,343,017.86 2.13 42 300168 万达信 息 2,302,270.96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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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600259 广晟有 色 2,260,365.74 2.05 44 002428 云南锗 业 2,212,842.33 2.01 注: 本项 “买入金额” 均按买卖成交金额 (成 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 填列, 不考 虑其 他交易费用。 2 、 累 计卖出 金额 超出期 初基 金资产 净值2% 或前20 名的股 票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本期累 计卖 出金 额 占期初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718 东软集 团 28,074,849.26 25.48 2 600332 白云山 13,463,256.29 12.22 3 300037 新宙邦 10,231,268.17 9.29 4 600597 光明乳 业 10,169,212.06 9.23 5 600690 青岛海 尔 10,062,320.90 9.13 6 600340 华夏幸 福 8,215,475.13 7.46 7 002146 荣盛发 展 6,449,314.29 5.85 8 600887 伊利股 份 5,796,757.63 5.26 9 600109 国金证 券 5,651,257.64 5.13 10 600066 宇通客 车 5,459,048.68 4.95 11 601377 兴业证 券 5,003,820.38 4.54 12 002073 软控股 份 4,924,957.86 4.47 13 600376 首开股 份 4,681,693.00 4.25 14 002594 比亚迪 4,574,930.06 4.15 15 002475 立讯精 密 4,549,640.44 4.13 16 600739 辽宁成 大 4,347,153.72 3.95 17 600649 城投控 股 4,229,044.96 3.84 18 002368 太极股 份 4,090,861.30 3.71 19 002603 以岭药 业 3,918,407.26 3.56 20 600048 保利地 产 3,905,128.38 3.54 21 000858 五 粮 液 3,893,504.66 3.53 22 600271 航天信 息 3,807,749.05 3.46 23 300155 安居宝 3,610,268.60 3.28 24 600111 包钢稀 土 3,591,071.00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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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600521 华海药 业 3,568,742.60 3.24 26 600536 中国软 件 3,396,304.85 3.08 27 601231 环旭电 子 3,392,757.40 3.08 28 002405 四维图 新 3,160,037.91 2.87 29 600073 上海梅 林 2,824,005.79 2.56 30 600348 阳泉煤 业 2,634,207.50 2.39 31 600809 山西汾 酒 2,578,442.52 2.34 32 000402 金 融 街 2,576,347.11 2.34 33 000960 锡业股 份 2,540,674.44 2.31 34 600702 沱牌舍 得 2,536,882.64 2.30 35 300133 华策影 视 2,480,458.48 2.25 36 600406 国电南 瑞 2,457,298.04 2.23 37 300246 宝莱特 2,420,469.51 2.20 38 600108 亚盛集 团 2,395,649.32 2.17 39 002273 水晶光 电 2,367,657.53 2.15 40 000009 中国宝 安 2,265,131.17 2.06 注: 本项 “卖出金额” 均按买卖成交金额 (成 交单 价乘以成交数量) 填列, 不考 虑其 他交易费用。 3 、 买 入股票 的成 本总额 及卖 出股票 的收 入总额 单位: 人民 币元 买入股 票成 本( 成交 )总 额 278,172,989.28 卖出股 票收 入( 成交 )总 额 244,506,019.48 注:本项 “买入股票的成本(成交)总额 ”和“ 卖出股票的收入(成交)总额 ” 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 五)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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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0,004,000.00 5.8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88,410,950.44 109.45 7 其他 - - 8 合计 198,414,950.44 115.26 ( 六)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471,440 43,749,632.00 25.41 2 113001 中行转 债 418,300 42,578,757.00 24.73 3 110017 中海转 债 325,100 30,442,364.00 17.68 4 110020 南山转 债 258,230 24,542,179.20 14.26 5 113003 重工转 债 90,000 10,220,400.00 5.94 ( 七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所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八)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九)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十)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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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期货。 ( 十一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二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 报 告期内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2、本基 金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不存在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股 票库 之 外的 股票。 3 、 期 末其他 各项 资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972,996.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87,661.91 5 应收申 购款 20,689.6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81,348.2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43,749,632.00 25.41 2 113001 中行转 债 42,578,757.00 24.73 3 110017 中海转 债 30,442,364.00 17.68 4 110020 南山转 债 24,542,179.20 14.26 5 113003 重工转 债 10,220,400.00 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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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3005 平安转 债 7,375,921.00 4.28 7 110015 石化转 债 7,307,409.60 4.24 8 110022 同仁转 债 5,719,000.00 3.32 9 110011 歌华转 债 3,311,070.80 1.92 10 110018 国电转 债 743,043.20 0.43 11 127001 海直转 债 647,875.00 0.38 12 127002 徐工转 债 188,489.78 0.11 13 128003 华天转 债 122,023.85 0.07 14 113002 工行转 债 21,080.00 0.01 5 、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 资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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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6 月30 日及历 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较: 阶段 (长信 可转 债债 券 A)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一 个月 1.60% 0.62% 2.32% 0.38% -0.72% 0.24% 过去三 个月 3.50% 0.55% 4.41% 0.34% -0.91% 0.21% 过去六 个月 6.70% 0.81% 3.16% 0.39% 3.54% 0.42% 过去一 年 7.02% 0.79% 1.88% 0.43% 5.14% 0.3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今 (2012 年 3月30 日至2014 年 6月30 日) 14.12% 0.74% 6.32% 0.45% 7.80% 0.29% 阶段 (长信 可转 债债 券 C)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一 个月 1.57% 0.62% 2.32% 0.38% -0.75% 0.24% 过去三 个月 3.40% 0.55% 4.41% 0.34% -1.01% 0.21% 过去六 个月 6.50% 0.81% 3.16% 0.39% 3.34% 0.42% 过去一 年 5.50% 0.79% 1.88% 0.43% 3.62% 0.3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今 (2012 年 3月30 日至2014 年 6月30 日) 11.71% 0.74% 6.32% 0.45% 5.39% 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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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生效之日 (2012 年3 月30 日) 至2014 年6 月30 日期间, 本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 长信可转债债券A 基准 2012-03-30 2012-07-24 2012-11-15 2013-03-15 2013-07-11 2013-11-07 2014-03-05 2014-06-30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长信可转债债券C 基准 2012-03-30 2012-07-24 2012-11-15 2013-03-15 2013-07-11 2013-11-07 2014-03-05 2014-06-3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注:1、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日 为2012年3月30 日,图 示日期 为2012 年3月30 日至 2014 年6 月30日。 2、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 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 已符合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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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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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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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 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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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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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 责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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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如 果差错 责任方 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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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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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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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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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从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 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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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年费 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照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中第 4 到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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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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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 金 收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金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 值;


4、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受当次分 红,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 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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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的 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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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 金 的会 计 和审 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的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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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 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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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元。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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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每周公告一次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A/C 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 A/C 类 基金 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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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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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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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或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件在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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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风 险 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风险揭 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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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 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 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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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转债市场起步较晚, 可转债市场容量较小 , 可选择投资品种较少。 另 一方面,我国投资者对可转债市场认知度较低,可转债市场交易活跃程度不高, 成交量的不足和不稳定可能会影响基金构建投资组合和及时实现资产变现, 从而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 )股价波动风险 可转债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可转债认股权价值、 赎回权价值、 回售权 价值、 转股价格重置权价值等可转债内含期权的价值, 进而影响可转债的市场价 格,导致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3 )可转债转股风险 可转债的转股风险是指在转股期内, 可转债的基础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 导 致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 价值所带来的风险。 (4 )可 转债包 括了回 售条款、 赎回条 款和转 股价格修 正条款 等众多 远比普 通债券和股票复杂的条款,对可转债相关条款的忽视可能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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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基 金合同的 变更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 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及其 他应由 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或收费 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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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或/和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或/和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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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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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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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 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 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于 基金份额 净值的 不同, 基金收益 分配时 可供分 配利润以及 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 2)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 本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人报 酬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 担任注 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更 换注册 登记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选择 、更换 代销机 构,并依 据销售 代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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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 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2)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和相应 的技术 设施进 行基金的 注册登 记或委 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由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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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8)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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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7)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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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事宜;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1)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 票表决权。 2、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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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经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 (以上含本数,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 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销 售服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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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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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具体召 开的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 定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 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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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 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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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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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2)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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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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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 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金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不 享受当次 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基金 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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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 类别基金份额的 现 金 红 利 将 按 除 息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基 准 自 动 转 为 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 收再投资的费用;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至少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 核实后 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作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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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按照 公允的 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年费率0.7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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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 务费按照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第1 款中第 (4) 到 第(9) 项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 点投资 于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主要 运用可 转债品 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通过积极主动的可转债投资管理, 力争在锁定投资组 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 债、企业 债、可 转换债 券(含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债券 回购、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 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 股获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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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对可转 债( 含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 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 资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 中对 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对权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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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范围内, 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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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A/C 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A/C 类 基金份 额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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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 照法律 法 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销 售服务 费及其他 应由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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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或/和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管理人或/和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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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小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 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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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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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田丹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48,501.3762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和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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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放款; 代客买卖 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 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 许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 债、企业 债、可 转换债 券(含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债券 回购、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证券, 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 股获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 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对可转 债( 含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 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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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 资于 固定收 益 类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 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对权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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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并履行相 关程序 后,可 对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范围内, 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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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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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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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合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 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 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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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 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 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基 金托管 人应严 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2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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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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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分别计算和公告。 计算公式 为 :计 算日某 类基金份 额净值 = 计 算日该类 基金份 额基金 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 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 将本基金 A/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3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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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 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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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特殊情形的处理 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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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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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 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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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 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周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的 基础数 据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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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1、托管 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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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或 “基金管理人” , 或 “公 司” )将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并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 务中心、 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 全过程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 服务 对账单 寄 送服务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 +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 销售机 构 的网点 查询 和打 印确 认单 ; 每月结 束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月发 生的新 开 户 并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形 式 寄 送 交 易 对 账 单;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对 账 单 定 制 需求以 书 面 或 电 子 形 式 寄 送 交 易 对 账单。 其他资 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求 不 定 期 向 其 邮 寄 相 关 公司介 绍和 产品 介绍 的资 料。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 线 查询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码 或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询/交 易登 录” 栏目 , 可享有 账户 查询 、 短信/ 邮 件信息 定 制、资 料修 改、 在线 咨询 等多项 在线 服务 。 交易信 息 查询 在一笔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开 始通 过销售 机 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查询/交易登录” 栏目查询 交易情 况 , 包 括客 户购 买 总金额 、 基金 购买 份额 、 基金分 红份 额、历 史交 易 信 息等 等。 客户账 户 信息的 修 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修 改 账 户 的 非 重要信 息 , 如 联系 地址 、 电话 、 电 子邮 箱等 等 。 也 可以亲 自到 直销网 点或 致电 客户 服务 专线, 由人 工坐 席提 供相 关服务 。 为 了 维 护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投 资 者 重 要 信 息 的 更 改 手 续 办 理 如 下: 1、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 交办理(具体提供材料请 咨询代销 机构) 。以配 号方式开立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的 投资者名 称、 证件 类型 、 证件 号码 的变更 业务 , 在一 个工 作 日内 , 对 单 个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只 能够 修改其 中一 项关 键信 息。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 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 件 、公安 机关证 明原 件以 及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正 常 变更只 需 要提供 身份 证复 印件 和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邮寄到 本 公司。 (三) 基金 投资 的服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除可 通过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办理申 购、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 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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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见本公 司网 站说 明。 定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 期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 和开 放时间 另 行公告 。 定期不 定 额投资 计 划 通过定 期不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资 者可以 通 过本 公司 “长金 通” 网上直 销平 台 提 交交 易申 请, 约定 “基 金品 种” 、 “ 每 月扣款 日 期” 、 “基 准金 额” 、 “ 标的 指 数” 、 “均 线种 类” 、 “ 级差” 等参数 , 用指定 的计 算方 法计 算出 投资金 额, 委托 本公 司完 成 交易的 一 种基金 投资 方式 。 定期不 定 额转换 通过定 期不 定额 转换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可以 通 过本 公司 “ 长金 通” 网上 直销 平台 提交 交 易申请 , 约定 “ 基金 品种 ” 、 “ 每月 转 换日期 ” 、 “ 基准 份额” 、 “ 标的指 数” 、 “均 线种 类” 、 “级差” 等 参数, 用指 定的 计算 方法 计算出 投资 份额 , 委 托本 公司完 成交 易的一 种基 金投 资方 式。 红利再 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经投 资者选 择, 基金 管理 人将 为持有 人提 供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其分 红 资金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 转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随 时 ( 权益 登记 日 申请设 置的 分红 方式 对当 次分红 无 效)选 择更 改基 金分 红方 式。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 账 户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 周5 天 的坐 席服 务, 投 资者可 以 通过该 专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 诉 处理流 程 本 公 司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设 定专 门的 投诉 管理 工作流 程, 并由 监察 稽核 部负责 督促 投诉的 处理 情况 。 客户投 诉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 ) 、代销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 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传真(021-61009865)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多 种 形 式 对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以 及 公 司 的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投 诉 。 客 户 投 诉 都 将 被 定 期 汇 总 登 记 并 存 档, 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专 线进行 的投 诉将 被电 话录 音存档 , 本 公司将 采取 适当 措施 , 及 时 妥善处 理客 户投 诉, 总结 相 关问题 , 完善内 控制 度。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 制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致 电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定制自 己所 需要 的信 息, 包括产 品净 值、 交易 确认 、 分红公 告、 公司新 闻 、 基 金信 息等 方 面的内 容 。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要求 , 将 以手机 短信 或者 电子 邮件 的方式 定期 向投 资者 发送 信息。 个性化 理 财服务 随着公 司的 发展 , 本 公司 将 酌情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个性 化 理财服 务, 如配 备理 财顾 问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理 财建议 以 及相关 的理 财计 划等 形式 。 组织投 资 本公司 将不 定期 地举 行投 资者交 流会 ,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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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交流 会 基金 、 投 资、 理财 等方 面 的讲座 , 使得 本公 司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能得到 更多 的理 财信 息和 其他增 值服 务。 另外 , 本 公 司基金 经 理也将 通过 多种 方式 不定 期地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流, 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了解 更多 基金 运作情 况。 (七) 投资 者教 育服 务 为了进 一步 做好 投资 者服 务, 让 投资 者了 解证 券市 场 和各类 证 券投资 品种 的特 点和 风险 , 熟悉 证券 市场 的法 律法 规, 树 立正 确的投 资理 念, 增强 风险 防范意 识, 依法 维护 自身 合法权 益, 本公司 将开 展 普 及证 券知 识、宣 传政 策法 规、 揭示 市场风 险、 引导依 法维 权等 投资 者教 育活动 。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披露公 司 信息 为方便 社会 公众 了解 公司 的信息 , 包 括本 公司 的发 展概况 、 组 织结构 、 公司 文化 、 经营 理念 、 经 营管 理层 、 经营 情况等 公开 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 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 (免长 话费 ) 和公 司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以 方便 投资 者查询 。 披露基 金 信息 本 公 司 将 按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披 露 法 定的文 件、 公告 信息 。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 司网 站、 代销 机构 及 相 关基 金 宣传资 料来 披露 本基 金相 关信息 , 包 括本 基金 的概 况、 投 资理 念、 投资 对象 、 风险 收益 特征 、 净 值及 其变 化情 况 、 基 金经 理 介绍等 多方 面的 信息 。 其他信 息 的披露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网 站除为 投资 者提 供上 述信 息咨询 外, 还提供 其他 信息 咨询 , 包 括托管 人的 情况 、 基金 知 识、 市场 新 闻和行 情、 产品 信息 等多 方面内 容。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 专线 4007005566 (免 长话 费) 、 工作时 间(8:30-17 :00 )内可 转 人工坐 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 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 箱 service@cx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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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其 他应 披 露的 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信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1 季度报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4-4-21 2 长 信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2014 年 第【1 】号) 摘要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4-5-13 3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 加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 报 2014-5-16 4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参 加申购 (含 定投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及开 通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 报 2014-6-4 5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银行 、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4-6-27 6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 报 2014-7-1 7 长信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2 季度报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4-7-18 8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上、 手机 、 柜台 基金 申购 (含 定投 申购 )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4-8-6 9 长信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半 年度报 告及 摘要 中证报 、上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4-8-28 本信息 披露 事项 截止 时间 为 2014 年9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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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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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长信可转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四年十一 月 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