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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瑞祥(150048)

银华瑞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以 下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 于2011 年 8 月1 日 证监 许可 【2011 】1205 号文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1 年9 月 28 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 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1.00 元 发售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额 净 值可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操作和 技术风 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如 投资 风险 、 上市 交易风 险 、 杠 杆机 制风险 、折/ 溢 价交易 风险、 风险收 益特 征变化 风险、 份额折 算风 险 等) 。 巨额赎 回风 险是开 放式基 金所特 有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包 括 银 华消 费份额 、 银华 瑞吉 份额 、 银 华瑞 祥份 额)的 10% 时,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9 月 2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4 年 9 月 30 日,所 披露 的投 资组 合为2014 年 3 季 度的 数据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9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3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38 七、基 金的 募集 .............................................................................................................................41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42 九、银 华瑞 吉份 额与 银华 瑞祥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43 十、银 华消 费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44 十一、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56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58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68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69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70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76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7 十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79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85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86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90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95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98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99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2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03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4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8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一、绪言 《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银 华消费 主题 分级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人 在 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 合 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银华 消费主 题分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银华 消费主 题分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银华 消费 主题 分级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 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0 年10 月25 日 修订通 过、2011 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 不包 括台 湾地 区、 香港 、 澳 门)合 法注 册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 体 或 其他组 织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18.投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 资人的 合称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0.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1.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2.直 销机 构: 指银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3.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 销 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5.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 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26.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27.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 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9.深 圳证 券账 户: 投资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人 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 即A 股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30.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 向 中 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 清 算结果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的日 期 32.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至终 止之 间 的 不定 期期 间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业 务规 则 : 指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及销售 机构 业务 规则 等相 关业务 规则 和实 施细 则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 行为 43.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 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已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 作,包 括跨 系统 转托 管和 系统内 转托 管 45.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 式 46.银华 消费 份 额: 本基 金 的基础 份额 。 投资 人在 场 外认/ 申购 的银 华消费 份 额 不进行 基金 份额 分拆 ; 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银华 消费 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 份额分离;投资人在场内 申购的银华 消费份额,可 选 择进行 基金 份额 分拆 ,也 可选择 不进 行基 金份 额分 拆 47.银华 瑞吉 份 额: 银华 消费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 则所自动 分离 或 选择 分拆 的稳健 收益 类基 金 份 额 48.银华 瑞祥 份 额: 银华 消费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 则所自动 分离 或 选择 分拆 的积极 收益 类基 金 份 额 49.银华 瑞吉 份 额的 本金 : 除非基 金合 同文 义另 有所 指,对 于银 华瑞吉 份 额而 言, 指 1.00 元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银华消费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包 括 银 华消 费份额 、银华 瑞吉 份 额、 银华瑞祥 份 额) 的10% 时 的情形 51.元 :指 人民 币元 52.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 现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53.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应 收申 购款 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 价值 55.银 华消 费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7.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8.日/ 天: 指公 历日 59.月: 指 公历 月 60.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 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61.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上 市交 易业 务的 场所 62.注 册登 记系 统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认 购、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系 统 63.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 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 认购 、申 购或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64.上 市交 易 : 基金 存 续 期 间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银华瑞吉 份额、 银 华 瑞 祥份额 的行 为 65.《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瑞吉 份额和银华瑞祥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66.系 统内 转托 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7.跨 系统 转托 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 登记的 行为 68.自动 分离 : 指投 资人 在 场内认 购的 每 5 份 银华 消费 份额 在发 售结 束后 按 1 :4 比 例自 动转 换为 1 份银华 瑞吉 份额 和4 份银 华 瑞祥 份额 的行 为 69.配 对转 换: 指本 基金 的 银华消费 份 额与 银华 瑞吉 份额 、 银 华瑞祥 份 额之 间 按约定 的转 换规 则进 行 转换的 行为 ,包 括分 拆和 合并 70.分 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持有 的 每5 份 银华 消费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申请 转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换成1 份银 华瑞吉 份额与 4 份银 华瑞祥 份 额的 行为 71.合 并: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持有 的 每1 份 银华 瑞吉 份额 与 4 份 银华 瑞祥 份 额申请 转换 成5 份银 华消费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72.银华 瑞吉 份额 约定 年 基 准收益 率 : 银 华瑞吉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同 期银行 人民 币 一 年期 定 期存款 利率+4%” ,同 期银 行人民 币 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以 当 年 1 月 1 日中 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 构 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 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4% ”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 或保证银华 瑞吉份额持有 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 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 瑞吉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收 益 的 风险 甚至 损失 本金的 风险 73.银华 瑞吉 份 额累 计约定应得收 益 : 银 华瑞吉 份 额 依据 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截至 计 算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的累 计收益 74.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 无法 克服 的任 何事 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证 监 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 全国 性资产 管 理公 司。公 司注 册资 本 为 2 亿 元人民 币, 公司 的股 权结 构为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出资 比例 :49%) 、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29%) 、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 : 21%) 及山 西海 鑫实 业股 份 有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 : 1% ) 。 公 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公 司注 册地 为广 东省深 圳市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 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 委员会”2 个专门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 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 相 关情况 ,制 定相 应的 政策 ,并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的 职能, 切实 加强 对公 司运 作的监 督。 公司监 事会 由 4 位 监事 组 成,主 要负 责检 查公 司的 财务以 及对 公司 董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的行 为进 行 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 、国际合 作与产品开发部 、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 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固 定 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 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 、 公司 办公室、人力资源 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 理 部、 监 察稽 核部 、 战 略发 展部 等19 个职 能部 门, 并 设有北 京分 公司 。 此 外, 公司设 立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作 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 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 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特定资产投 资 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 策”四个专门委员会。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 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 资 政策及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管理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 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 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 工 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 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 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 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 市 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 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 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 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上海城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职 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 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财政 部资 产评 估准则 委员 会委 员、 北京 大学公 共经 济管 理研 究中 心研究 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第一 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总裁,兼 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 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 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 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 国 证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 业务 委员会 第五 届副 主 任 委员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 副会 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 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 届长春市人大代表,长春 市 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 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 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 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 民 政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 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 财政厅、吉林会计师事务 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 北 海吉兴 会计 师事 务所 主任 会计师 ; 吉林 会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 ; 东 北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总 监、 副总 裁 、 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现任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 、总裁、党委书记;东证 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 司 副董事 长。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 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上海 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 惠 宇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 场拓展部总监;银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副总经理、代总经理 、代 董事长 。现任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 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 理、 副院 长。 现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拉美 研究 所所长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行 长; 深 圳天 骥基 金董 事; 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 (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 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 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 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律师。现任浩天信和 律 师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 高歌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曾任高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普天系统集成公司副总经 理;新华锦集团副总裁、 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民主 建国会青岛市委员会副主 委、全国青联委员、中国 青 年企业 家协 会常 务理 事、 新华锦 集团 副董 事长 。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 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 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长及风 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 第 一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 硕士 。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秘书、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 业管理三处副处长。 现任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党 委办 公室 )主 任、 证券事 务代 表 。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 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 总经理 。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总 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 收款主 任、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经理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财务 部 总监 助理 。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 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 理 等职。2011 年3 月加 盟银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担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职 务, 现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 理, 同时 兼任 公司 特定资 产管 理业务 投 资经 理。 周毅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 副总裁 及巴 克莱 亚太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等职 。 2009 年9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担 任 银华 全球 核 心 优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及银华 抗通 胀主 题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经理 和公司总经理助理 职务。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 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 投 资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银 华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并同时 兼任 银华 深证1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 中证800等 权重 指数 增强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2 部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马君女 士: 硕士 学位 。2008 年 7 月至 2009 年 3 月 曾任职 于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担任 助理 金 融工程 师职 务。2009 年3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担任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等职 务。2012 年 9 月 4 日起 担任 银华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13 年12 月 16 日 起兼 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 周思聪 女士 : 硕 士学 位。2008 年7 月 加入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行业 研究员 、 行 业研 究组 长 及基金 经理 助理 职务 。 自2014 年1 月13 日起 担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杨靖 先 生, 管理 本基 金时 间为 2011 年9 月28 日至 2012 年4 月13 日。 王琦先 生, 管理 本基 金的 时间 为 2012 年3 月27 日至 2012 年12 月 3 日。 韩广哲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的时间 为 2012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7 日。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 王 华、 姜 永康 、 王 世伟 、 郭 建兴 、 倪明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 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 10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筹) , 先后 在研 究 策划部 、 基金经 理部 工作 , 曾 任银 华保本 增值 证 券 投 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现任 银华中小盘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及A股 基 金投资 总监 。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 。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 组合 经理等 职 。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曾任养 老金 管理 部投资 经理 职务 。 曾 担任 银 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 以 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 董事,并同 时担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 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华 中 证转债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南方基金 公司市 场部 总监 ; 都 邦保 险投资 部总 经理 ; 金 元证 券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2013 年1 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 公 司总经 理。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3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 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 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 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 担 任华商 领先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2011 年4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银 华 优 质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 券基金 助理 、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 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职 务。 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26 日起担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 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 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4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依法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银 华消 费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5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 基金的 投资 。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 列行为 的发 生: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 ) 因 基金 投资 股票 而 参加上 市公 司股 东大 会的 、 与 上市 公司 董事 会或 其 他持 有 5% 以上 投票 权的 股东恶 意串 通, 致使 股东 大会表 决结 果侵 犯社 会公 众股东 的合 法利 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6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 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 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 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 括以下 内容 : (1) 建立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 标,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 备相 应的 人 力资源 与技 术系 统, 设定 风险管 理的 时间 范围 与空 间范围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组 织 系统与 业务 流程 中存 在什 么样的 风险 ,为 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何 引起 风 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 度量 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 有定 性的 度量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 性的 度量 是 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 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 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7 (5) 处理 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的 风险 , 则承 担它 , 但 需加 以 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 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 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 应 急处理 措施 。 (6) 监视 与检 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 评价其 管理 绩效 ,在 必要 时适时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使公 司股东 、 公 司董 事会 、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及监 管 部门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 况,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 性。 C.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D.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 对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 制。 E.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 隔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信 息的 人员 ,制 定严 格的批 准 程 序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F.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 和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可 依据 其职 权,在 上报 董事 会的 同时 ,对公 司业 务进 行一 定的 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 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就基金 投资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 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 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 报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8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 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 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 司董事会及高 层 管理人 员。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 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 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 的 报告系 统。 各业 务部 门之 间相互 核对 、相 互牵 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 的风 险, 各工 作岗 位均制 定有 相应 的书 面管 理制度 。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 的操 作手 册, 同时 , 规定 完备 的处 理手 续, 保存人 员进 行处 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保 证信 息及 时送 达适 当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 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 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 独立性 ,定 期出 具监 察稽 核报告 ,报 公司 督察 长、 董事会 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的 声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 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 分立 而 成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 设 银行的 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资 产和 负债 。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 联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是 中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中 首 家 在 海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 公 司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始 交易 。A 股发 行后 中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 行 股 份 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 153,632.10 亿 元, 较上 年 增长 9.95%;客 户 贷款 和垫款 总额85,900.57 亿 元, 增长14.35% ; 客户 存款 总额122,230.37 亿 元, 增 长7.76% 。 营 业收入5,086.08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0.39% ,其中 ,利 息净 收入 增 长 10.29% ,净 利息 收益 率(NIM) 为 2.74%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 1,042.83 亿元 , 增长 11.52% , 占营 业收 入 比重 为 20.50% 。成 本费 用 开支得 到有 效控 制, 成本 收入比 为29.65% 。 实现 利 润总 额 2,798.06 亿元 , 较 上年增 长11.28% ; 净利 润2,151.22 亿元, 增 长11.12% 。 资产质 量保 持稳 定, 不良 贷款 率 0.99% , 拨备 覆盖 率268.22% ; 资 本充 足率 与 核心一 级资 本充 足率 分 别 为 13.34% 和10.75% , 保持 同 业领先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 服务 于 306.54 万公 司客 户 、2.91 亿 个人 客户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0 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 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 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 港、新加坡、法兰克福、 约 翰内斯堡、东京、大阪、 首尔、纽约、胡志明市、 悉尼、墨尔本、台北、卢 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 建 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 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 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 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 、 建信人 寿等 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本集 团的 出色 业 绩与良 好表 现受 到市 场与 业界的 充分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102 项 奖项 , 多项综 合排 名进 一步 提高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全球 银 行 1000 强 排名 ” 中位列 第 5 ,较 上年 上 升 2 位;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发布 的“2013 年 度全 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 排名 ” 中,位 列 第 2, 较上 年上 升 13 位 。 此外 ,本 集团 还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理 、 中小 企 业服务 、 私人 银行 、 现 金 管 理、托 管、 投行 、养 老金 、国际 业务 、电 子商 务和 企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 的多 个专项 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 股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 算处 、核 算处 、 监督 稽核 处等9 个职 能处 室 ,在 上海 设 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 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 、 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 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 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 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 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 权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1 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 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 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349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 业 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 认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 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 日 经济观 察》 的“ 最佳 基金 托管银 行 ” 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 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 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利用 自行 开发 的 “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 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 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 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 国 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2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异 常情况,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性、 投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4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 人 唐双宁 客服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4)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5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5)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6)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6528 , 上 海 、 北京 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1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8)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9)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0) 厦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湖滨 北路101 号商 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林黎云 客服电 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6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2)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心A 座- 大连期 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3)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4)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5)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6) 国开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华外 馆斜 街甲1 号泰 利明 苑写 字楼A 座二区4 层 法定代 表人 黎维彬 联系人 朱瑜 客服电 话 010-51789309 网址 www.gkzq.com.cn 2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28)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7 29)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31)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陕西 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曼


客服电 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2)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3)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王姣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4)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5)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6)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8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7)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8)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3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0)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1)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宋旸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3)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5)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46)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8)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 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49) 中信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23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50)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51)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0 5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3)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网址 www.ctsec.com 54)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7) 第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58)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9)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1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60)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1)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4)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5) 国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2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67)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6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9)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72)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3)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7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3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76) 华林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 路 178 号华融 大 厦 5、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7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8)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79)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0)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4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8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82)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84)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 世纪商 贸广 场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85)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6) 天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87)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88)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5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 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9) 西藏同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9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1)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9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4) 中国中投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9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6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96)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97)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96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7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杨 翼 客服电 话 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98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99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0 )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陈攀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7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8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 消费份额” ) 、银华 消 费主题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 即 “ 银华瑞吉 份 额” ) 与 银华 消 费主题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银 华 瑞祥份额” ) 。其中,银 华瑞吉 份额、银华 瑞祥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 持 1:4 的比 例 不变 。 (二) 基金份额的自动 分离 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 基金 将 投资 人在 场内 认购 的 全 部银华 消费 份额 按照 1:4 的比例 自动 分离 为预期 收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 种份 额类别 ,即 银华 瑞吉 份额 和银华 瑞祥 份额 。 根据 银华瑞吉 份额和银华 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 比例, 银华瑞吉份额 在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 占比 为20% , 银华 瑞祥 份额 在场内 基金 初始 总份 额中 的份额 占比 为 80%, 且两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投资人 可以 选择 将其 场内 申购的 银华 消费 份额 按 1 ∶4 的 比例 分拆 成银 华瑞 吉份额 和银 华瑞 祥份 额 ; 投资人 也可 按1 ∶4 的配 比 将其持 有的 银华 瑞吉 份额 和 银华 瑞祥 份额 申请 合并 为场内 银华 消费 份额 。 基金 合同生效后,银华 消费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 上市交易。银华 瑞吉份额 与 银华瑞祥份额交易代码 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 进 行申购 或赎 回 。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 消费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 消费 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可将其持 有的场外银华消费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银华瑞吉份额和 银华瑞祥份额后上市交 易。投 资人 可 按1:4 的配 比将其 持有 的银 华瑞吉 份额 和银华 瑞祥 份 额合 并为 场内银华 消费 份 额后 赎回 。 无论是 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 折算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 金份额折算” ) ,其所产生 的银华 消费份额不进行自 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 上述折算产生的银华 消费 份 额按1 :4 的比 例分 拆为 银 华 瑞吉 份额 和银 华瑞祥 份 额。 (三)银华 瑞吉份额 和银华 瑞祥份额的参考净 值计 算 规则 基于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银华 瑞吉份 额 和 银华 瑞祥 份额 具有不 同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 在 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银华瑞吉份额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9 和银华 瑞祥 份额 分别 进行 参考 净 值计 算, 每 5 份 银 华消费 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等 于 1 份 银华 瑞吉 份 额 和 4 份银 华瑞 祥份 额的 资 产净值 之和 。银 华瑞 吉份 额为 低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稳定 的 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净资产优先 确保银华瑞吉 份额 的本金及 银华瑞吉份 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 银 华瑞祥份额为 高风险且预 期 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 本基金在优先 确保银华 瑞吉份额 的本金及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 后,将剩余净 资 产计为 银华 瑞祥 份额 的净 资产 。 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银华 瑞吉份 额 和 银华 瑞祥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如下 : 1. 银华 瑞吉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 同期 银行 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4% ” ,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以当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 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 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 存款基 准利 率+4%”。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进行 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银华瑞吉份额 和银 华瑞祥份额各自的 参考净 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 优先 确保银华瑞吉份额的 本金及 银华瑞吉份额累计 约 定应得收益,之 后的剩余 净资产 计为银华瑞祥份额 的净资产。银华瑞吉份额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 银 华瑞吉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计 算的 每日 收益 率和 截至计 算日 银华 瑞 吉 份额 应计收 益的 天数 确定 。 3. 每 5 份 银华 消费 份额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等于 1 份 银华瑞 吉份 额和 4 份银 华 瑞祥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之 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瑞吉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 情况下,银华瑞吉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甚 至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 (四) 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瑞吉份额 和银华瑞祥份额的 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 算并公 告T 日银 华消 费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 银 华瑞 吉份额 和银 华瑞 祥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0 1. 银华 消费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银 华消 费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 总 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为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 的份额 数之 和。 2. 银华 瑞吉 份额 和银 华瑞 祥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计算 N t R NAV ) 1 ( 银华 ? ? 瑞吉 8 . 0 2 . 0 银 银 华 瑞 吉 银 华 消 费 华 瑞 祥 NAV NAV NAV ? ? ? 其中: N 为当 年实 际天 数; t=min{ 自年 初 至T 日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T 日, 自不 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下一 日 至 T 日} ; 银 华 消 费 NAV 为估值 日每 份银 华消 费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银 华 瑞 吉 NAV 为估值 日每 份银 华瑞 吉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银 华 瑞 祥 NAV 为估值 日每 份银 华瑞 祥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R 为当 年银 华瑞 吉份 额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 银华消费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以及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1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 会2011 年8 月1 日证 监许 可 【2011 】1205 号文 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 结束 募集 ,募 集期募 集的基 金份 额及 利息 转份 额共 计 508,705,414.04 份,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3,913 户。 (二)基金类型 股票 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2 八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已 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 方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3 九、 银华瑞吉 份额与银华 瑞祥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申 请银华 瑞吉 份额 与银 华瑞祥 份额 上市 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地 点 本基金 银华 瑞吉 份额 与银 华 瑞祥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银华 瑞吉 份额 与银 华瑞祥 份额 于2011 年10月21 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银华消费份额所分离的银华 瑞吉份额与银华 瑞祥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 上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交 易日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 2. 银华 瑞吉 份额 与银 华瑞祥 份额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涨 跌幅 比例 为10% , 自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银华 瑞吉 份额 与银 华瑞祥 份额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银华 瑞吉 份额 与银 华瑞祥 份额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 为0.001 元 人民 币; 5. 银华 瑞吉 份额 与银 华瑞祥 份额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相关 规定 。 (五)上市交易的费 用 银华瑞吉 份 额与 银华 瑞祥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 办理。 (六)上 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银华 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前 一交 易日 银 华瑞 吉、 银华 瑞祥 基金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银华 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 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4 十、银华 消费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银华 瑞吉份额、银华 瑞祥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可 通过 场内 或场 外两 种方式 对银 华消费 份 额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银华消费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投资人办理银华 消费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 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 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 银华消费 份 额场 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投资人办理银华 消费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 代销机构。投资 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银华 消费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 业 务。本基金场内、场外代 销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 理人 和场 内、 场外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银 华消 费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三)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人 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 开立、 使用 的具 体事 宜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 相 关业务 公告 ) 。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 消费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 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在基金合同约 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 一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5 交易日 申请 处理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回 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1 年10 月 26 日起开 始办 理 银 华消 费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银 华 消费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五)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银 华消费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持有 份额的 份额 登记 日期 先后 次序 进 行顺 序赎 回;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 消费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六)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 银华 消费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银 华消费 份额 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须持 有足够 的银华 消费 份额 可用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前提 下,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 人 应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6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 销 售 机 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4.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投资 人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登记 结算 手续 , 投资人 自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资 人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登 记结 算手续 。 (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 围内 , 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可对 上述 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 ( 七)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 银华消费份额申购时,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每个 基金账 户首 笔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每笔 金额 不得 低 于1,00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 低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其业 务规 定为准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银华 消费 份额 场外 赎回 时, 每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银华 消费 份额 场内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 份 基金 份额 ,同 时赎 回 份 额必须 是整 数份 额, 且单 笔赎回 最多 不超 过 99,999,999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500 份 的,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同 赎回 。 3. 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 银华消费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7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 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银华 消费 份额 上限进 行限 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八)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及其用途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场 内 和场 外的 申购 费率相 同, 最高 为 1.5% , 且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表 所 示: 申购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特定 申购 费率 ,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特定申 购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 率 M <50 万元 0.45%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3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 0.5% , 随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 本 基金的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 固定赎 回费 率0.5% ,不 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率 。 具 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8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的场 内 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赎 回费 率 0.5% ,不 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 赎回费 率。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 730 天。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 对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赎回 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特定 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特定赎 回费率 Y<1 年 0.125% 1 年≤Y<2 年 0.0625% Y≥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 资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 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5. 本基 金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应 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 购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9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并 另行 公告。 ( 九)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 金银华 消费 份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 银华消费 份额 的 申购 金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不 足 1 份 额对 应的 申购 资金 返还至 投资 人资 金账 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 例一: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申 购银华 消费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 资6,000 元通 过场内 申购 银华 消费 份额 , 其 对应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 为 1.5%, 假设 申购 当日 银华消 费份 额净 值 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5%)=5,911.33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11.33=88.67 元 申购份 额=5,911.33/1.060 =5,576 份( 截位 保留 至 整数位 ) 即:投 资人 投 资 6,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银华 消费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银华 消费 份额净 值 为 1.060 元, 则其可 得 到5,576 份银 华 消费份 额。 例二: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申 购银华 消费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 资6,000 元通 过场外 申购 银华 消费 份额 , 其 对应 的场 外申 购费 率 为 1.5%, 假设 申购 当日 银华消 费份 额净 值 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5%)=5,911.33 元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0 申购费 用=6,000 -5,911.33=88.67 元 申购份 额=5,911.33/1.060 =5,576.73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6,000 元 申购银 华消 费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银 华消 费份 额净 值为 1.060 元 ,则 其可 得到5,576.73 份银 华消 费 份额。 2. 本基 金银华 消费 份额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银华消费 份 额赎 回 采 用“ 份额赎 回” 方式 ,赎 回价 格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三: 银华 消费 份额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 赎回 某投资 人从 深交 所场 内赎 回银华 消费 份额 10,000 份,赎 回费 率 为 0.5%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 =11,422.60 元 即: 投 资人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 回银华 消费 份额 10,000 份 , 假设 赎回 当日 银华 消费 份 额净值 为1.14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422.60 元。 例四: 银华 消费 份额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投资 人通 过场外 赎回 某投 资 人赎 回银 华消 费份 额 10,000 份, 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三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投资人持 有 10,000 份银华消费份额一 年三 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是 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1,451.30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1 T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 ( 十)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 消费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的银华 消费份额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 瑞吉 、 银华瑞祥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银华消费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银华 瑞吉份额和 银华 瑞祥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 接 申请场 内赎 回, 但可 按1 :4 比 例申 请合 并为 银华 消费 份 额后 再申 请场 内赎 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 消费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后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转 至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经 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申 请按1 :4 比例 分离 为银 华 瑞 吉份额 和银 华瑞祥 份 额后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十 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除第 4 项 外)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二 )暂停赎回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2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按每 个赎 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 以支付 。 若连 续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暂停银华消费 份 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三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银华消费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 额(包 括银 华消 费份 额、 银华瑞 吉份 额、 银华 瑞祥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 包 括银华 消费 份额 、 银华 瑞 吉份额 、 银华 瑞祥 份额 ) 的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 的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 投 资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分 顺 延 赎回 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3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业务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 请的 处理 方式 遵照 相关的 业务 规则 及届 时开 展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银 华 消费份 额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3 个交 易日 内 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 开放日 全部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份额、银华份额和银华 消费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 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银华 消 费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公 告 ,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放 日的 银华 消费 份额 净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银华 消费 份额 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 停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间 超 过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将 刊登 公告 的频率 调整 为一 月一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银 华消 费 份 额净值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4 ( 十五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消费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 十六 )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 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银 华消费 份 额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银华 消费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银 华消费 份额 场内 赎回 或银 华 瑞吉份 额和 银华 瑞祥 份额 上市交 易的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元 ) 时, 须办 理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银 华 消费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银华 消费 份额 跨系 统 转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相关 规定 办理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 (十七)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 制 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 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 他 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5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八) 基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的基 金份额 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 法律法 规、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否 冻结 。 (十 九)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如遇法 律法 规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等发 生变 动, 上述 (十 七) 、 (十八 ) 和 ( 十九 ) 项规则 等可 相应 进行 调整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6 十一、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 本基金的银华 消费份额与 银华 瑞吉份额、银华 瑞祥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 配对 转换: 1. 分拆 分拆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五份银华 消费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银华 瑞吉份额与 四份银 华瑞祥 份 额的 行为 。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 瑞吉 份额与四份银华 瑞祥份额申请转换成 五份银华消 费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二)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会对 具备 基金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资 格的证 券公 司名 单进 行更 新, 投资者 可登 陆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网站 (www.chinaclear.cn ) 查 询最新 名单 , 本公司 对 该 名 单的更 新不 再另 行公 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 2011 年10 月 21 日开始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份额配 对转 换时 除外 ) , 具体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 公 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额 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申请 分拆 为银 华瑞吉 份 额和银 华瑞祥 份 额的 银华 消费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必须 是 5 的整 数 倍。 3. 申请合并为银华 消费 份额的银华 瑞吉份额与银华 瑞祥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 为整数 且满足 1:4 的 配比 关系 。 4. 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 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7 进行。 5. 份额 配对 转换 应遵 循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 务。 2.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刊 登暂 停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七)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 相关业 务办 理机 构公 告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与结构转 型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追求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中长 期稳 定增 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95% , 其 中投 资 于 大消费 行业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80% ; 权证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 ; 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将优先考虑对于股票类资产的配置,在采取精选策略构造股票组合 的基础 上, 将剩 余资 产配 置于固 定收 益类 和现 金类 等大类 资产 上。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 对大 消费 行业 的界 定 根据消费行业的属性, 本基金将可直接面对下游终端消费者的行业定义为消费品行业。基于这样的 定义,大消费行业分类在 申万行业分类的标准上, 共划分为三类:即必需消 费品、可选消费品和其他 消 费品。其中,必需消费品 和可选消费品两种分类都 是基于目前申万行业二级 分类的已有消费品行业的 划 分形成的。同时,我公司 在对消费品行业 深刻理解 的基础上,认为有一些行 业虽然目前尚未被官方划 入 消费品行业,但是其属性 已经基本具备消费品的行 业属性,即可直接面对下 游终端消费品的行业,我 们 也将这类公司划入我们的 消费品行业选择中,且将 其定义为其他消费品行业 。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下 列 子行业 定义 为大 消费 行业 : 第一组 可选 消 费组 餐饮旅 游、 纺 织服 装、 家 用 电器、 商 业贸 易、 信息服 务 第二组 必需 消 费组 农林牧 渔、 食品 饮料 、医 药生物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9 第三组 其他 消 费组 消费电 子、 建筑 装饰、 消 费轻工 、 航 空、 消 费制造 、消 费金 融服 务、 乘用车 (2) 自上 而下 的行 业配 置 策略 我 国经济从投资拉动转向消费拉动是大势所趋。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各个 消费子行业均受益于居民 消费升级的大趋势。本基 金将对经济转型过程及其 带来的消费结构的变化趋 势 进行跟 踪分 析, 不断 发掘 各个行 业的 投资 机会 。 本基金 将分 别从 以下 两个 方面对 大消 费行 业的 各个 子行业 进行 分析 : 1) 生命周期分析:根据大消费行业各个子行业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创业期、成长期、 成熟期 和衰 退期 ) , 对企 业 进行盈 利性 分析 , 挑 选出 处于成 长期 , 预期营 业收 入及利 润能 够超 过行 业 平 均 水平从 而能 够推 动业 绩稳 定持续 成长 的个 股。 2) 政策支持分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变化,分析各项政策对消费行业 各子行 业的 影响 ,超 配受 益于国 家政 策较 大的 子行 业,低 配受 益国 家政 策影 响较小 的子 行业 。 (3)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 析 相结合 、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精选策 略 1) 定性分析:根据对大消费各个子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盈利状况的判断,从基本面角度对未来几年内 相关子 行业 内的 上市 公司 能够带 来的 投资 回报 进行 分析。 2) 定量 分析 : 在 精选 消费 行 业股票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采 用以下 方法 分析 其估 值水 平: 市 盈率 法 (P/E)、 市净率 法 (P/B ) 、 市 销率 法 (P/S) 、 市盈 率- 长期 成长法 (PEG) 、 企业 价值/ 销售收 入(EV/SALES) 、 企 业 价值/ 息税 折旧 摊销 前利 润 法 (EV/EBITDA ) 、 自 由现 金流贴 现模 型 (FCFF 、FCFE ) 或 股利 贴现 模型 (DDM ) 等。通 过估 值水 平分 析, 发掘出 价值 被低 估或 估值 合理的 股票 。 3) 投资价值综合评价:根据基本面的具体变化和估值的变化,对消费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 综合评 价, 精选 出具 有较 高投资 价值 且估 值水 平合 理的上 市公 司。 3.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套利策略、个券精选策略和可转 换公司 债券 投资 策略 等 , 以兼顾 投资 组合 的收 益性 与流动 性。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0 变动方 向的 预期 ,进 而主 动调整 所持 有的 债券 资产 组合的 久期 值, 达到 增加 收益 或减少 损失 的目 的。 (2)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 最能符 合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资产 组合 。具 体包 括市场 配置 和品 种选 择两 个层面 。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和银行间等市场的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到期收 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 市场规模情况,相机调整 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资 产 所占的 投资 比例 。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 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 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 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 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 各 种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之 间进 行优化 配置 。 (3)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 变化时 差异 较大 。 一般 情 况下 ,在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 变陡时 , 采取 子弹 型策 略 (bullet strategy ) 组合 表 现较好 ,在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平 时, 采取 哑铃 型策 略(barbell strategy ) 组合表 现较 好。 (4) 骑乘 策略 在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较为平稳的情况下,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 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 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 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 收 益率将 下降 ,基 金从 而可 获得资 本利 得收 入。 (5) 个券 精选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 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 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 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 预测 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 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1 估值,重点选择较高到期 收益率、价值被低估、预 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 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 种 而价值 尚未 被市 场充 分发 现的个 券。 (6)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 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 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 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 长 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 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 理价格 买入并持有,根据 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 、 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 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 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 同 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 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 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 择 被市场 低估 的品 种, 来构 建本基 金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的投资 组合 。 (7)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违约率 等。本基金 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 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 估其内 在价 值。 (四)投资决策 依据 和决 策流程 1. 决策 依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证 券市 场、 债券 市场 的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货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 决策 程序 本基金先通过研究平台由研究员精选出一篮子大消费行业股票,重点配置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大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2 费行业上市公司,再由基 金经理采取等权重化投资 方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定期分析和评估结 果 阶段性 调整 。 (1) 主动 选股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通过专业化分工、深度研究、持续跟 踪,由研究员精选出具有 长期竞争力和投资价值的 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作为 投资标的,精选出一篮子 可供投资的股票库。对于 选 入股票库的股票,将采取 买入并持有的策略,原则 上如无特殊事件将每季度 调整一次股票库,以降低 换 手率, 分享 复利 回报 。 (2) 等权 重化 配置 公司的量化投资部门将对该股票库的全部股票实施等权重化配置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等权重化配 置有助于最大程度分享小 企业成长为大企业带来的 投资机遇,同时通过交易 规则约束,能够降低频繁 交 易带来 的成 本。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收 益率×80%+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益 率 ×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 及时公 告。 此事 项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作为行业基金,在享受消费行业收益 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单一 行业带来的风险。从本基 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来看,银华瑞吉份额具有 低 风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银 华瑞 祥份 额具 有高 风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3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6)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60%-95%, 其中 投资 于大 消 费行业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80%;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 种除 外;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 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1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4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9)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 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 益。 ( 九)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 金 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85,862,862.56 88.27 其中: 股票 185,862,862.56 88.27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 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523,648.12 11.65 7 其他资 产 176,554.21 0.08 8 合计 210,563,064.8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1,354,221.75 5.4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0,087,743.95 47.8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48,900.00 0.2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5,937,998.00 2.84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1,487,634.91 15.0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5,754,515.17 2.7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7,611,396.14 8.4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8,452.64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042,000.00 3.37 S 综合 6,020,000.00 2.88 合计 185,862,862.56 88.93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6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059 东方财 富 473,706 7,432,447.14 3.56 2 002439 启明星 辰 300,000 7,260,000.00 3.47 3 300101 振芯科 技 250,000 7,075,000.00 3.39 4 600633 浙报传 媒 350,000 7,042,000.00 3.37 5 603000 人民网 135,000 6,617,700.00 3.17 6 600584 长电科 技 537,113 6,413,129.22 3.07 7 600963 岳阳林 纸 1,300,000 6,318,000.00 3.02 8 002321 华英农 业 793,975 6,296,221.75 3.01 9 300181 佐力药 业 389,978 6,282,545.58 3.01 10 601888 中国国 旅 164,922 6,245,596.14 2.99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7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不 存 在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形。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2,488.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220.29 5 应收申 购款 18,845.1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6,554.21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8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份额 净 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9 月 28 日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8.30% 0.54% -7.69% 1.04% -0.61% -0.50% 2012 年 3.29% 1.06% 1.43% 1.02% 1.86% 0.04% 2013 年 22.41% 1.43% 5.75% 1.03% 16.66% 0.4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2.41% 1.21% -5.01% 0.98% 7.42% 0.23%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10.70% 1.00% 8.76% 0.75% 1.94% 0.25% 2011 年 9 月 28 日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31.44% 1.18% 2.30% 1.00% 29.14% 0.18%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9 十四、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费 用 。 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 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 其 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 非因基 金 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0 十 五、基金资产估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 工作 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1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和负 债 。 ( 四)估值程序 1. 银 华消 费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银华消费基金份额净值 和银华瑞吉、银华瑞祥份额参 考净值,并按 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银华消 费基金份额净值 和银华瑞 吉、银华瑞祥份额参考净 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瑞吉份额 和银华瑞祥份额的 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 算并公 告T 日银 华消 费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及 银华 瑞吉份 额和 银华 瑞祥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 1. 银华 消费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2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银 华消 费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 总 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为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 的份额 数之 和。 2. 银华 瑞吉 份额 和银 华瑞 祥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计算 N t R NAV ) 1 ( 银华 ? ? 瑞吉 8 . 0 2 . 0 银 银 华 瑞 吉 银 华 消 费 华 瑞 祥 NAV NAV NAV ? ? ? 其中: N 为当 年实 际天 数; t=min{ 自年 初 至T 日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T 日, 自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下一 日 至 T 日} ; 银 华 消 费 NAV 为估值 日每 份银 华消 费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银 华 瑞 吉 NAV 为估值 日每 份银 华瑞 吉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银 华 瑞 祥 NAV 为估值 日每 份银 华瑞 祥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R 为当 年银 华瑞 吉份 额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 银华消费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以及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3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 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 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 利 的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 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 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 错 责 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4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 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银 华消 费份额 、 银 华瑞 吉份 额与 银华瑞 祥份 额任 一类 别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消费 份额、银华瑞吉份额与银 华 瑞祥份 额任 一类 别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 给 基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5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 迟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 九)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6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基金期末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数 。 (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银华 消费 份额 、银 华瑞吉 份额 、银 华瑞祥 份 额)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7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9.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月 费;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在 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 日,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8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 日,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 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 ( 六)基金税收 基金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务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9 十 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 瑞吉份额、银华 消费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 一个工 作日 ,本 基金 将按 照以下 规则 进行 基金 的定 期份额 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每个 会 计年 度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 除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在会 计年 度外 )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华 瑞吉 份额 、银 华消费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银华瑞 吉份 额 和 银华 瑞祥 份额按 照基金 合 同 “ 四 、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 算规则 ” 进行 净值计 算, 对银华 瑞吉 份额 的应 得收 益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 , 每 5 份银 华消 费份 额将 按 1 份银华 瑞吉 份额 获得 约定 应 得收益 的新 增折 算份 额。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银 华瑞 吉份 额 和 银华 瑞祥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保 持1:4 的比 例。 对于银华瑞吉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银华瑞吉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 分, 将折 算为 场 内银华 消费 份额 分配 给银 华瑞吉 份额 持有 人 。 银 华 消费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5 份银华 消费 份额 将 按 1 份 银华瑞 吉份 额获 得新 增银 华消费 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外银 华消 费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消费 份 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银 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 新增场内银华消费份额的 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消 费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将相 应调整 。 每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 银华瑞吉份额 和银华消费份额进行 应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每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 银华瑞吉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 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 如下: 8 . 0 2 . 0 银 华 瑞 吉 银 华 消 费 银 华 瑞 祥 NAV NAV NAV ? ? ? 1. 银华 瑞吉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 后 银华 瑞吉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 折算 前 银华 瑞吉 份额 的份 额数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0 ? ? 前 银 华 消 费 前 银 华 消 费 后 银 华 消 费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瑞吉份额期末 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 NUM NUM NAV ? ? 5 1.000 - - 银 华 瑞 吉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后 前 银 华 瑞 吉 银 华 消 费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瑞 吉 份 额 期 末 NAV NUM 1.000 - ? 【 银 华 瑞 吉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后 银 华 消 费 资产净值 每 份 银 华 瑞 吉 份 额 期 末 NAV 1.000 - 】 其中: 后 银 华 消 费 NAV :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消 费份额 净值 前 银 华 消 费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消 费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银 华 瑞 吉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瑞 吉份额 的份 额数 2. 银华 瑞祥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银华 瑞祥 份额 参考 净 值及 其份 额数 。 3. 银华 消费 份额 ? ? 前 银 华 消 费 前 银 华 消 费 后 银 华 消 费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瑞吉份额期末 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 NUM NUM NAV ? ? 5 1.000 - - 银华消 费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银华 消费 份额= 后 银 华 消 费 前 银 华 消 费 资产净值 每 份 银 华 瑞 吉 份 额 期 末 NAV NUM 000 . 1 - 5 ? 【银华 消费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银 华消 费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后 银 华 消 费 资产净值 每 份 银 华 瑞 吉 份 额 期 末 NAV ? 5 000 . 1 - 】 定期份额折算 后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 前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 银华消费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银 华消 费份 额的份 额数 其中: 后 银 华 消 费 NAV :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消 费份额 净值 前 银 华 消 费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消 费份额 的份 额数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消费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华瑞吉 份额净值等具体见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1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4) 举例 : 假设本 基金 成立 后 第 2 个 会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银华 消费 份额 当天 折算 前 资产净值为 7,458,000,000 元 。当 天场外 银华 消费份额、 场内 银华 消费 份额 、 银华 瑞吉 份额 、银华 瑞祥 份额的 份额 数分 别 为50 亿 份、5 亿 份、30 亿 份、120 亿 份。 前一 个会 计年 度 末 每份 银华 瑞吉 份额 资产 净 值为 1.058000000 元 ,且 未进行 收益 分配 。 ①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对 象为 基准日 登记 在册 的银华 瑞吉 份额 和银华 消费 份 额, 即 30 亿份 和55 亿份 。 ② 银华 瑞吉 份额 持有 人 折算后 持有 银华 瑞吉 份额 的份额 数= 折算 前银华 瑞吉 份额 的 份额 数=30 亿份 ? ? 前 银 华 消 费 前 银 华 消 费 后 银 华 消 费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瑞吉份额期末 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 NUM NUM NAV ? ? 5 1.000 - - = [7,458,000,000 -(1.058000000-1.000)/5 ×5,500,000,000]/5,500,000,000 = 1.344 元 新增的 场内 银华 消费 份额 的份额 数 = 后 前 银 华 瑞 吉 银 华 消 费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瑞 吉 份 额 期 末 NAV NUM 1.000 - ? = 3,000,000,000 ×(1.058000000-1.000)/1.344 = 129,464,285.71 份 银华瑞吉 份 额新 增份 额折 算成银华 消费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取 整计 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因此 新增 银华 消费 份额 为 129,464,285 份; 持有的 银华 瑞吉 份额 为 30 亿份。 ③ 银华 消费 份额 持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外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 后 银 华 消 费 前 场 外 银 华 消 费 资产净值 每 份 银 华 瑞 吉 份 额 期 末 NAV NUM 000 . 1 - 5 ? = 5,000,000,000/5 × (1.058000000-1.000)/1.344 = 43,154,761.90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 银华 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 场外 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 数+新增的场 外银华 消费 份额 = 5,000,000,000+43,154,761.90 = 5,043,154,761.90 份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 后 银 华 消 费 前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资产净值 每 份 银 华 瑞 吉 份 额 期 末 NAV NUM 000 . 1 - 5 ? = 500,000,000/5 × (1.058000000-1.000)/1.344 = 4,315,476 份 银华消 费场 内份 额新 增份 额折算 成银 华消 费场 内份 额取整 计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因 此 , 银华 消费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 银 华消 费份额 为 4,315,476 份。 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银华消费 份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2 额的份 额 数+新 增的 场内 银华 消费 份额 = 500,000,000+4,315,476 = 504,315,476 份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暂停银华瑞吉份额 与银华瑞祥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 或 赎回等 相关 业 务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月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后,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根据 具体 情况 可以 选 择只进 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而 不再 进行 定期 份额 折 算 。 (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银 华消 费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 于等 于 0.350 元时 进行 不 定 期份额 折算 。具 体 规 则如 下: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银华消 费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于等 于0.350 元,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确定 折算 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华 瑞吉 份额 、银 华瑞祥 份额 、银 华消 费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华 消费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小于 等 于 0.350 元 后, 本 基金 将分别 对 银华 瑞吉份 额、 银华 瑞祥 份 额和银 华消 费份 额进行 份 额折算 , 份 额折 算 后 本基 金 将确 保银 华瑞 吉份 额和 银华瑞 祥份 额的 比例 为 1 : 4 , 份额折 算 后 银华 消费 份额 、银华 瑞吉 份额 和银 华瑞 祥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均 调整 为 1 元 。 当银华 消费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小于 等 于 0.350 元 后,银 华瑞 吉份 额、 银华 瑞祥份 额、 银华 消费 份 额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行 份额 折算 。 (1) 银华 瑞祥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华 瑞祥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瑞 祥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3 000 . 1 前 银华瑞祥 前 银华瑞祥 后 银华瑞祥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银 华 瑞 祥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瑞 祥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 华 瑞 祥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瑞 祥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 华 瑞 祥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瑞 祥份 额 参考 净值 (2) 银华 瑞吉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银华 瑞吉 份额与 银华 瑞祥 份额 的份 额数始 终保 持1 :4 配比 ; ②份额折算前银华瑞吉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瑞吉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银华消费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瑞 吉的 持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 有银华 瑞吉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银华 消费 份额 。 4 后 银华瑞祥 后 银华瑞吉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银 华 瑞 吉 前 银 华 瑞 吉 前 银 华 瑞 吉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银 华 瑞 吉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瑞 吉份 额的份 额数 后 银 华 瑞 祥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瑞 祥份 额的份 额数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NUM : 份 额折 算前 银华 瑞吉 份额 持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所持 有的新 增的 场内 银华 消费 份额的 份 额 数 前 银 华 瑞 吉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瑞 吉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 华 瑞 吉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瑞 吉份 额 参考 净值 (3) 银华 消费 份额 :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华 消费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消 费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4 000 . 1 前 银 华 消 费 前 银 华 消 费 后 银 华 消 费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银 华 消 费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消 费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 华 消 费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消 费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 华 消 费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消 费份 额净值 银华 消费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银华消费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 额数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 单 位为 1 份) ,小 数点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消费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华瑞吉 份额净值、银华瑞 祥份额 净值 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举例 : 某 投资 人持有 银华 消费 份额 、 银华 瑞吉 份额 、 银华 瑞祥份额各 10,000 份, 在 本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 算日,三 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 后, 银华消费份额、银华 瑞吉 份额、 银华瑞祥份额 三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均调 整 为1.000 元。 折算 前 折算 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消费份额 0.34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3,400 份银华消费 份额 银华瑞吉份额 1.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700 份银华瑞吉 份额+ 新增8,500 份银华消费份额 的场内份额 银华瑞祥份额 0.17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700 份银华瑞祥 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定暂停银华瑞吉份额 与银华瑞祥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 或 赎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5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 行审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告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 换。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6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 下简称 “指 定报 刊”)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 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 每6 个 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 站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7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 《上市交易公告 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银 华瑞 吉份额 、 银 华瑞 祥份 额上 市交 易3 个工 作日 前, 将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 六)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银华消费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 值、银 华瑞 吉份 额和 银华 瑞祥份 额各 自的 参考 净值 ; 2. 在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 银华消费 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 祥份额各自的 参考净值和 参 考累计 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银华消费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银 华瑞 吉份额 和银 华瑞 祥份 额各 自的参考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银华消费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银华瑞吉份 额 和银华 瑞祥 份额 各自 的参考 净值 和参考 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七)银华消费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八)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8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九)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到 银华消 费份 额、 银华 瑞吉 份额与 银华 瑞祥 份额 任一 类别 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9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银 华消 费份 额 申 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 基金 开始 办 理 或暂 停 接受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 对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 28. 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 算; 29. 银 华瑞 吉份 额、 银华 瑞 祥份额 上市 交易 ; 30. 银 华瑞 吉份 额、 银华 瑞 祥份额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31.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32.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十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 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 查 阅。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0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人 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大消 费行 业中 具有 持续 增长潜 力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 同时 适度 参与 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投资 。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方 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波动 ,从 而可 能给 基金 财产带 来潜 在的 损失 。影 响证券 价格 波动 的因 素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 股流通 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证券 市场 的价 格波动 ,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股票 和债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相应 发生 变化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持有 证券 的收 益水 平。 4.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 膨胀 抵销 ,从 而使 基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影 响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都 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就 有可能 下跌 , 或 者可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将会 减少 ,从 而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6.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 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 率上升 所带 来的 风险 互为 消长。 7. 国际 竞争 风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 我 国上 市公 司在 发 展过程 中必 将面 临来 自国 际市场 上具 有同 类技 术、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1 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 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 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 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 格 下跌,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另 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完全 、投资 操作 出现 失误 ,都 会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 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 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 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 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不 利的影 响。 2.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 投资人 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 波动。若由于基金 出现巨 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 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 证 券,将 会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不 利影 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而带来 的风 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 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而引 致风 险,如 越权 交易 、内 幕交 易、交 易错 误和 欺诈 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此 外,作为 行 业基 金, 在获 取消费 行业 收益 的同 时, 也必须 须承 担单 一 行 业带 来的风 险。 2. 基金 运作 的特 有风 险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2 (1) 上市 交易 风险 银华瑞吉 与 银华 瑞祥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能 因 信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资人 在停牌期间不能买 卖 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 不 足导致 银华 瑞吉 份额 与银华 瑞祥 份额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银华瑞吉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银华瑞祥 份额具 有高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由于 银华瑞祥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银华 瑞祥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 银华消费份额和银华 瑞吉份 额净 值的 变动 幅度 ,即银华 瑞祥 份 额净 值变 动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 他两 类份额 。 (3) 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银华 瑞吉份额与 银华瑞祥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出 现偏 离并出 现折/溢 价风 险。 尽 管份额 配对 转换 套利 机制 的设计 已将 银华 瑞吉 份额和 银华瑞祥 份 额的 折/ 溢价 风 险降至 较低 水平 ,但 是该 制度不 能完 全规 避该 风险 的存在 。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在银华 消费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小 于等 于 0.350 元时, 本基 金将 进行 份 额不定期 份额折算。原银华 瑞吉份额持有人将会获 得一定比例的 银华消费 份 额,因此原 银华瑞吉份额 持 有人所 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 额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将 会发 生改变 。 (5) 份额 折算 风险 ①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 投 资人 带 来损 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 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份额 进行份 额折 算时计 算结 果保 留至 整数 位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小 数 点以后 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 金财产 。因此,在基金份 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 理 而可能 给 投 资人 带来 损失 。 ② 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银华瑞吉份额或 银华瑞祥份额的一部分 投资人可 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 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 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发的 基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3 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 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才可以允许 投资人赎回基 金份额。因此,如果 投资 人 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 的证券公司购买 银华瑞吉 份额或 银华瑞祥份额,在 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 算 新增的 银华 消费份额并不 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 起 投资人 注意,投资人 可 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银华 瑞吉份额或 银华瑞祥份额 卖出,或者将新增的 银华 消费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 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证 券公司 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银华 消费份额、银华瑞吉 份额和 银华瑞祥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 银华 消费 份额与银华瑞吉份额 、 银华 瑞祥份额之间份额 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 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 变 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 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 情形, 投资人的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 及 时确认 的风 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 银华 消费 份额 、 银 华瑞 吉 份额 和 银 华瑞 祥 份 额) 将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银 华消费 份额和银华瑞吉 份 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 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 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 可 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 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 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 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 取 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 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 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 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 卖 出或赎 回的 价格 波动 风险 。 (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 也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4 4.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 运作产 生影 响。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5 二十 二、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回 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不提 高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 用的费 率的 前提 下, 设 立新的 基金 份额 级别 ,增 加新的 收费 方式 ; (5)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6)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登 记机构 、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6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 他 适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7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银 华消 费份 额 、 银 华瑞 吉份 额与 银华 瑞 祥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据此由银华消费份额、 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 见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8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9 二十四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 、修 订这 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 助查询 账户 情况 。 纸质 对 账单按 季度 提供 , 在每 季 度结束 后 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该季 度内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 寄送。 电子 对账 单按 月度 和季度 提供 ,包 括彩 信、 电子邮 件等 电子 方式 ,持 有人可 根据 需要 自行 选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 红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 咨询、查询服 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预设 的基 金查询 密码 为投 资人 开户 证件号 码的 后6 位数 字 , 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 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 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 或登录公司 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站 进行 咨询 、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讯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 流服务 。 (五)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 看公司 网站 或相 关公 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1 二十 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无。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2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说 明书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3 二十八、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华 消 费主题 分级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银华 消 费主 题分 级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银华 消 费主 题分 级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关于 申请 募集 银华 消费 主题分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投资 人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4 附件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 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律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 会 计师 事务所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5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依法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银 华消 费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6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根据《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7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务 银华 瑞吉份额、银华瑞祥 份额、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 同约定仅在其 份额类 别内 拥有 同等 的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 利。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8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银华消费份额、 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 进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单独 或 合计持 有银 华消 费份 额、 银华瑞 吉份 额、 银华 瑞祥 份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9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回 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不提 高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 用的费 率的 前提 下, 增 加新的 收费 方式 ; (5)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6)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登 记机构 、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行 召集 。 3.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银 华消 费份额 、 银华瑞 吉份 额 、 银华瑞 祥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单 独 或 合计持 有银 华消 费份 额、 银华瑞 吉份 额、 银华 瑞祥 份额各 自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银 华消 费份额 、 银华瑞 吉份 额 、 银华瑞 祥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 合计持 有银 华消 费份 额、 银华瑞 吉份 额、 银华 瑞祥 份额各 自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0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召 开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不 得就 未公 告事 项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 表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 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 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1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 吉份额 、银 华瑞 祥份 额各 自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 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 记资 料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 拒不 到场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银华消费份额、 银华瑞 吉份 额、 银华 瑞祥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 登 记日 各自 基金 总份额 的 50%(含 50%);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或者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 银 华消 费份 额、 银华瑞 吉份 额、 银华 瑞 祥份额 各自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2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银华 消费 份额 、 银 华瑞吉 份额 、 银华 瑞祥 份 额各自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修 改 , 应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 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证 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银华 消 费份额 、银 华瑞 吉份 额、 银华瑞 祥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 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50% ) 多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第2 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3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 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在其对应份额 级别内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 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 出 席,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 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 次。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4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 召 集人可 自行 授 权3 名 监票 人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5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回 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不 提高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适用的 费率 的前 提下 , 设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级 别, 增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5)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6)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登 记机构 、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 他 适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 括: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6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银 华消 费份 额 、 银 华瑞 吉份 额与 银华 瑞 祥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据此由银华消费份额、 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 意 见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7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附件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 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的业务监 督、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 如法 律法 规 和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95%, 其中 投资 于大 消 费行业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资 产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8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或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 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 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应 于投 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 关书面资 料,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或 双方同 意的 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载 明的 关 于银华 消费 份额 净值 计算 规则及 银华 瑞 吉 份 额 和 银华 瑞 祥 份 额的 参考净 值 计算 规则 分 别计 算 以 上 三 类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及参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考净值 , 计算 结果 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三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