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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石油(160416)

华安石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标普 全球 石 油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四 年十一 月


重要提示 华安标普 全球 石油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由华 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及约 定发起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 证监会 ” )2011 年 9 月 15 日《关 于核 准华安 标 普全 球石油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募集 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1]1475 号) 核准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自 2012 年3 月 29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 海 外 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所投 资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投资 者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 险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 从 而获取 基金 投资收 益 , 并 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 本 基金投 资中 出现的 风险 主 要 分为 四 类, 一是 本基 金特 有风险 ; 二 是与 指数 相关 的 风险 , 包 括 指 数的 授权 、 编制 、 差错 风 险 ,金 融模 型风险 和 跟踪 误差风 险 ; 三是 境外 投资 风险 ; 四是 开放 式基 金投 资的一 般风 险 , 包括 流 动性 风险 、信 用风 险、利 率风 险 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者在 申 购基金 前请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 律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 与基 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 信息 已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除特 别 说 明 外,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4 年9月29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 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4 年6月30 日。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风 险揭示................................................................................................................................... 7 四、基 金的投 资 ............................................................................................................................. 13 五、基 金的业 绩 ............................................................................................................................. 28 六、基 金管理 人 ............................................................................................................................. 29 七、基 金的募 集 ............................................................................................................................. 39 八、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0 九、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与交 易 ......................................................................................................... 41 十、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43 十一、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5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59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0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5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7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8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 72 十八、 基金托 管人 ......................................................................................................................... 75 十九、 境外托 管人 ......................................................................................................................... 79 二十、 相关服 务机 构 ..................................................................................................................... 80 二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8 二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89 二十三 、对基 金投 资人的 服务 ..................................................................................................... 90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6 二十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7 二十六 、备查 文件 ......................................................................................................................... 99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附 1-1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附 2-1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合格 境 内机构 投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办 法》 ( 以下简 称《试 行办法》 ) 、 《 关 于实 施<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 以下简 称《 通知》 )和其 他 相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以及 《 华安 标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安 标普 全球 石油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 本招募说 明 书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华安 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 更新 ; 基金合 同 : 指《华 安 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华安 标普全 球 石油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华安 标普 全球 石油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国家外 汇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 及发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接 受基金托管人委 托,负责 本 基金境 外资产托管业务 的境外金 融机构;境外托 管人由基 金 托管人 选择 、更 换和 撤消 ; 境外 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 投资提供 证 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 管理等服 务并取得收入的 境外金融 机 构;境 外投 资顾 问由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更 换和 撤消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 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 交 易确认 、清算和 交收 、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 投资 人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 者的合 称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 续 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 业务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 得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条件 ,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要求 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 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 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 不 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 间或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为 ;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申 购金额 及扣款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申购 日在投资 人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 资方式 ; 巨额赎 回 :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10% 的情 形;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 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以 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场外: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外的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也 称为 场外 认购 、场 外申购 、场 外赎 回;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 用 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 易 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 也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场外份 额: 指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 场内份 额: 指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 直销机 构: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会员单 位: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会员 单位 ;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场所和场内 销售及交 易场所,分别简 称“场外 ” 和“ 场 内”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 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 人开 立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投资 者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 的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 工 作日 ;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 基 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就 本基金合 同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 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 克服 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 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 分 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 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 、 法律法 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 或 停止交 易 、 公众 通讯 设备 或互联 网络 故障 等。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三、风险揭示 ( 一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险 1 、油 价波 动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石 油行 业股票 , 业 绩表 现受 国际 油价波 动影 响较 大。 由于 石油是 一种 特殊的 国际 性战 略商 品, 国际石 油市 场上 垄断 与竞 争并存 , 影 响石 油价 格波 动的因 素包 括自 然和行 业因素 (投资 、炼 油能力 、库存 等) 、 经济因 素以及 政治因 素等等 。影 响因素 的多样 性 和变 动性 造成 了油 价的 剧烈波 动 。 石 油市场 的国 际性 、 多 样性 以及商 品的 特殊地 位 , 使 得 石油衍 生市 场吸 引了 大量 投机者 参与 其中 。 投 机资 本的盛 行增 加了 石油 市场 风险, 对冲 基金 频繁的 做多 、 做 空加 上巨 大的金 融杠 杆效 应造 成石 油价格 走势 可能 会偏 离供 求关系 , 进 而进 一步加 大油 价的 波动 。 油价的大幅波动致使 石油 行业上市公司的股价 经常 会随着公司盈利预期 的变 化而出现 较大幅 度的 波动 ,进 而影 响基金 净值 的表 现。


2 、地 缘政 治风 险 石油具 有独 特的 地缘 政治 属性。 世界 石油 工业 历经 近 150 年的 发展 ,到 20 世 纪末形 成 了从西 北非 经中 东、 中亚 到西伯 利亚 和远 东 的 石油 储产区 域和 以北 美、 西欧 、 东 亚为 主的 世 界石油 消费 区域 , 这 种特 殊的地 缘分 布结 构决 定了 国际石 油市 场的 复杂 性和 不稳定 性。 长期以 来 , 以 最大 石油 消费 国美国 为首 的发 达国 家与 以世界 最大 石油 输出 国中 东产油 国 家 之间 供需 关系 错位 和失 衡 , 控 制与 反控 制的 矛盾 突出 , 导致 国际 政治 与安 全形势 中出 现诸 多不确 定性 , 可 能破 坏原 有的世 界油 价协 调稳 定机 制, 进 而派 生出 局势 动荡 不定的 一系 列不 稳定因 素 。 这 些不稳 定因 素使主 要产 油国 的石 油出 口受到 影响 , 供需矛 盾加 剧, 给国 际石 油 市场进 而石 油企 业的 生产 运营带 来风 险。 而且, 这种 不确定 性还 可能 进一 步催 生国际 石油市 场上的 投机 行为 ,使 市场 风险进 一步 加大 。 3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范 围内的 石油 企业 股票 。 由 于原油 贸易 以美 元作 为计 价货币 , 美 元相对 人民 币的 持续 走弱 将对本 基金 的业 绩造 成不 利影响 。但 是, 自 1973 年 以来国 际原 油 价格就 与美 元走 势呈 现较 强的负 相关 关系 ,这 在一 定程度 上抵 消了 上述 汇率 风险。 4 、石 油行 业风 险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 石油股 票的 价值 受到 石油 行业所 特有 的风 险因 素影 响。 主 要有: 石油 勘探 复杂 度的提 高 所带来 的新 增储 量不 足所 带来的 估值 风险 ;炼 油能 力与市 场需 求不 匹配 所带 来的经 营风 险 ; 生产安 全造 成的 人员 、 环 境、 法 律制 裁等 运营 风险 ; 以 及 退税 返还 、 合 资权 益、 红 利政 策等 财务风 险等 其他 风险 因素 。 5 、新 兴市 场风 险 本基金持有一定比重的在发达国家上市的新兴市场大型石油企业的存托凭证(ADR, GDR) 。 该类 企业 的销 售和 利润来 源主 要在 新兴 市场 , 持有 这类 股票 也使 本基 金间接 承担 新兴 市场投 资所 可能 承担 的政 治稳定 性、 法律 健全 性、 市场机 制、 证券 交易 、汇 率波动 等 风 险 。 6 、存 托凭 证风 险 本基金持有一定比重的在发达国家上市的新兴市场大型石油企业的存托凭证(ADR, GDR) 。 存 托凭 证的 价格 受到 其所代 表的 新兴 市场 挂牌 基础证 券价 格以 及当 前转 换汇率 的影 响 之外, 还受 到 该 存托 凭证 的流动 性、 存托 凭证 所在 国的需 求等 因素 影响 。 此 外, 新 兴市 场通 常会对 外资 投资 比例 设置 限制, 达到 限制 后, 由 于存 托机构 无法 在当 地市 场购 买基础 证券 股 票,会 导致 存托 凭证 与基 础证券 之间 的价 格差 异出 现波动 。 7 、上 市交 易及 外汇 额度 限 制引致 的特 殊风 险 (1) 基金 合同 生效 3 个月 后,在 相关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申请 上市 交易 。 在 上市交 易期 间 , 如继 续接 受申购 , 可能 导致 本 基金 规模 突 破国 家 外 汇局批 准的 外汇 额度 ,本 基金将 暂停 申购 ,由 此可 能导致 二级 市场 价格 出现 较大波 动。 (2)当 本基金 因外汇 额度 原因暂停 申 购 期间出 现了 较高的折 溢价 率,折 溢价 率可能 因 国家外 汇局 批准 基金 管理 人新增 外汇 额度 以及 本基 金恢复 申购 业务 而大 幅缩 小, 亦可 能导 致 本基金 二级 市场 价格 出现 较大波 动。 (3) 本基 金二 级市 场收 盘 价折溢 价率 可能 因石 油价 格波动 等市 场因 素发 生较 大变动 。 ( 二 ) 与 指 数 相 关 的 风险 1 、指 数的 授权 、编 制、 差 错风险 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是指标的指数提供商 Standard & Poor's Financial Services LLC 依 据合作 协 议的相关 条款 停止编 制发 布标的指 数或 取消对 本基 金使用标 的指 数的授 权, 以及 标的 指数 在编制 发布 和调 整过 程中 发生人 为或 系统 性差 错 的 风险 。 当标的 指数 提供 商 Standard & Poor's Financial Services LLC 停 止标 的指 数的编 制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 发 布 或 取 消 对本 基 金 使 用标 的 指 数 的 授权 等 非 因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原因 导 致 本 基金 无 法 继 续使 用标的 指数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依据 具体 情况 分析拟 采用 的标 的指 数变 更方案 是否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由此 决 定是否 采用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决 定标 的指数 变更 事宜 。 2 、 金 融模 型风 险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指数 基金的 管理 会 借 用一 定的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投资 决策 。 然而 任何 金融模 型都 是建 立在 一定 理论假 设的 基础 之上 , 理 论假设 是对 现实 情况 的高 度抽象 , 这 使得 金融模 型在 实际 运用 当中 可能会 产生 偏差 。 此 外, 在实际 运作 中, 可能 因市 场结构 、 投 资者 行为模 式等 条件 发生 变动 , 导致 有关 模型 出现 重大 偏离的 问题 , 从 而引 起基 金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3 、跟 踪误 差风 险


指数基 金的 跟踪 误差 是指 指数基 金的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偏差 。 在跟 踪指数 的 过程中 , 跟 踪误 差来 源主 要有: 实际 组合 与标 准指 数组合 构成 的差 异, 指数 成分股 分红 、 配 股、 增 发, 指数 成分 股 的 调整以 及上 述过 程中 发生 的 交易 成本 、 基 金的 管理 费、 申 购赎 回带 来的调 整成 本等 。 ( 三 ) 境 外 投 资 风险 1 、海 外 市 场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全 球石油 行业 的股 票或 存托 凭证 , 因 此 不 同国 家和 地区 所处的 不 同产业 景气 循环 周期 位置 、 实施 的不 同宏 观经 济政 策 (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等) ,将 对基金 的投资 绩效产 生影响 。海外 证券 市场 的 市场机 制、 运行规 律、波 动性以 及 对 于特 定事 件、 特有的 政治 因素 、 法 律法 规、 市 场状 况、 经济 发展 趋势的 反应 较国 内A 股 证券 市场 有诸 多不 同 , 可 能 存 在市 场流 动性 不 足、 价 格波 动大、 通货 膨胀 和通货 紧缩 、 利 率变 动等 风险 。 比 如, 美国、 英国 、 香 港 等 证券 市场对 每日 证券 交易 价格 没有 涨 跌幅 上下 限的规 定 , 因 此每日 价格 涨跌 空 间相 对较 大 , 市场 波动性 高 。 所 有这些 因素 加上时 间和 空 间 的差异 使得 在实 际运 作过 程中, 境外 投资 的市 场风 险比国 内市 场风 险更 难控 制。 2 、税 务风 险 在投资 各国 或地 区市 场时 ,因各 国、 地区 税务 法律 法规的 不同 ,可 能会 就股 息、利 息 、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各 国、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 报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 受到一 定影 响 。 各国 、 地 区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发生 变 化 , 或者 进行 具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所 以 本 基金 可能 须向 该等国 家 或 地区 缴纳 基金 销售、 估值 或者 出售 投资 当日并 未预 计 到 的额外 税项 。 3 、会 计制 度风 险


由于不 同国 家和 地区 对上 市公司 日常 经营 活动 的会 计处理 、 财务 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算 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可能导 致基 金经 理对 公司 盈利能 力 、 投 资价值 的判 断产生 偏差 , 从 而给本 基金 投资 带来 潜在 风险。 4 、法 律 及 管制 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 区适 用不 同法律 法规 的原 因 ,可 能 基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 在部 分国家/ 地 区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行 , 或者 由于税 制 、 破产制 度的 改变 等法 律上 的原因 , 给交 易 者带来损 失的可能性。 此外, 在境 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 所投资的国家/ 地区 还可能 会 采 取某些 管 制 措施 , 如 资本 或外汇 管制 、 对公司 或行 业的国 有化 、 没收资 产以 及征收 高额 税 收 等, 造成 相应 的财产 受损 、 交 易延 误等 相关风 险 ,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以及 基金 资产带 来不 利影 响。 5 、交 易结 算风 险


国际结 算的 支付 方式 和时 间的差 异可能 造 成划 付款 项的延 误和 错划 , 进而 影响 到投资 者 的申购 赎回 及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四 ) 开放式 基 金 投 资 的 一 般 风 险 1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 场流 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 几个 方面: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现 金, 或变 现成 本很高 , 不 能应付 可能 出现 的投 资 人 大额赎 回的 风险 ; 证 券投 资中个 券和 个股 的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 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市 场整体 流动性 相对 不足。证 券市 场的流 动性 受到市场 行情 、投资 群体 等诸多 因 素的影 响,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跃 ,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在另 一些 时期 , 则 可能 成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 在 市场 流动性 相对 不足时 , 交易 变现都 有可 能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 加变 现成本 , 对本 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这 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赎回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 (2)证 券市场 中流动 性不 均匀,存 在个 股和个 券流 动性风险 。由 于流动 性存 在差异 , 即使在 市场 流动 性比 较好 的情况 下, 一些 个股 或个 券 的流 动性 可能 仍然 比较 差, 这 种情 况的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 存在使 得本 基金 在进 行个 股和个 券操 作时 , 可 能难 以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 的数量 , 或 者买 入卖出 行为 对个 股 或 个券 价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 响, 增加个 股 或 个券 的建 仓成 本或变 现成 本 。 这种风 险在 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牌 或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现 得尤 为突 出。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要 风险, 息票利 率、期 限和到 期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债 券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股 票, 因此 利率风 险相 对较 低 。 3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国债的 信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而 其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下 债券 收益率 的变化 都会影响 债 券的价 格,从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股票 , 因 而债 信风险 相对 较低 。 衍 生品 有一定 的交 易 对 手信用 风险 ,可 通过 严格 筛选交 易对 手来 控制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等风 险。 如果收 益资 产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的 股票 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收 益资 产预期 的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 然收益 资产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是 指单 笔交 易规 模远大 于市 场平 均单 笔交 易规模 的交 易 。 大 宗交 易的 成交价 格 并非完 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一定 差异 , 从 而导 致大 宗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常 损益 。 6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因市 场原 因不 能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要 求, 不能 达到预 期收 益目 标;也 可能 表现 在个 券个 股的选 择不 能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风格 和投 资目 标等 。 7 、技 术风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的 投资 交 易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8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 风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 形成 的风险 或错 误,通常 是 指基金 管理人 在计算 、整 理、制 证、填 单、登 账、 编表、 保管 等 相关业 务处 理中,由 于客 观 原因 , 非主 观故 意造 成行 为过失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影 响的 风险 。 9 、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人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10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若是 因为 市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 而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基 金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顺延 赎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 险。 而且 ,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被迫 抛售 证券 以应 付基金 赎回 的现 金需 要, 则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 11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及 证券 市场 、 基 金 管理人 可能 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常 工作 ,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正 常 申 购和 赎回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 四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纪律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力求实 现 基 金投资 组合 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跟 踪, 追求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石 油指数 成分 股 、 备 选成 分 股, 与 石 油行 业 相 关的 公 募基金 、 上 市交易 型基 金、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产品 或金融 工具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成 分 股 、 备 选 成 分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80% ;投 资于现 金、 银行存 款、固定 收益 类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规定 。 (三) 投 资 理 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 投资理 念,通过跟踪标普 全球石 油指数投资于全球 石油行 业上市公 司,分 享全 球经 济和 油价 波动过 程中 的投 资机 会。 (四)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 以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成分 股构 成及 其权 重等 指标为 基础 构建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 本 基金根 据成 分股 或备 选成 分股的 可投 资性 、 流 动性、 行业代 表性 以及 所在 市场 进入限 制等 进 行筛选 , 主 要投 资于 美国 、 英国、 法国、 意大 利、 加拿大 、 澳 大利 亚和 香港 等发达 市场 。 这 些市场 所涵 盖的 成分 股总 流通市 值占 标的 指数 的90% 以上, 并且 集中 了全 球规 模最大 的石 油 上市公 司和 成长 性良 好的 新兴市 场国 家的 大型 石油 企业 。 本 基金 还可 能将 一定 比例的 基金 资 产投资 于与 石油 行业 相关 的公募 基金 、 上市交 易型 基金 , 以 优化 投资组 合的 建立 , 达 到节 约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 交易成 本和 有效 追踪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目的 。 为控制 投资 组合 相对 标的 指数的 偏离 , 本基金 选择 以 “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 作 为投 资 组合管 理的 主要 标准 , 控 制基金 相对 指数 的偏 离风 险。 基 金经 理定 期检 验投 资组合 与比 较基 准的跟 踪偏 离度 , 适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 使跟踪 误差 控制在 限定 范围 内。 本基 金力求 控制 基 金 组合收 益与 业绩 基准 收益 之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5% ,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过6% (以美 元资产 计价) 。当本 基金运 作发展 到一定 阶段 后,本 基金可 能会将 测算 基础转 为代表 相同风 险度 的周 或月 跟踪 偏离度 ,具 体变 化将 另行 公告。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和跟踪 误差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跟踪偏离 度(Tracking Difference ) 采用基 金组合 收益与业 绩基 准收益 之差 来衡量 , 计算公 式如 下: Bt Pt t R R TD ? ? 其中 Pt R 和 Bt R 分 别为t 日基 金组 合 收益和 和业 绩基 准收 益。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TD 为跟踪 偏离 度 t TD 的绝 对值 的 样本均 值, 计算 方法 为: n R R TD n t Bt Pt ? ? ? ? 1 其中n 为观测 日个 数。 跟踪误 差 (Tracking Error ) 采 用跟 踪偏离 度的 波动 性来衡 量 , 年化 跟踪 误差 计算公 式 如下: ? ? 250 1 1 2 ? ? ? ? ? n TD TE n t t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标普全 球石 油净 总收 益指 数收益 率 (S&P Global Oil Index Net Total Return)


标普全 球石 油指 数(S&P Global Oil Index ) 由全 球 最大 的120 家满 足特 定可 投资性 条 件的石 油和 天然 气行 业上 市公司 组成 , 旨在 跟踪 全球 涉及油 气勘 探 、 冶 炼和 生产 业务的 公司 。 该指数 成分 股取 自于 标准 普尔全 球 BMI 指 数, 其中 不包括 优先 股 。 为确 保可 投资性 , 指数 成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 分股必 须在 发达 市场 上市 , 并且满 足截 至参 考日 的 3 个月日 平均 交易 额不 低 于500 万 美元 的 条件 。 该 指数 使用调 整后 的市值 加权 方法 。 市 值权 重将按 照流 通市 值进 行调 整。 该指 数每 年 调整一 次 , 具 体为每 年 8 月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收盘 后。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比较 时, 我们 将采 取 相同的 计价 货币 ,以 准确 的体现 基金 收益 特征 。 如果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被 停 止编 制及 发布 , 或 标普 全球石 油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致 标普 全球 石油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 或 证券市 场上 出 现其他 更合 适的 指数 作为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经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审 慎性原 则, 在充 分考 虑持 有人利 益及 履行 适当 程序 的前提 下, 更换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和 投资 对象, 并依 据市 场代 表性 、流动 性、 与原 指数 的相 关性等 诸多 因素 选择 确定 新的标 的指 数 , 相应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而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 示。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基 金品 种 ,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 七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决 策 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依 据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依 法决 策是本 基金 进行投 资 的前提 ; (2)全 球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区域 经济 发展情 况 、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等因素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基础 ; (3)依 据投资 对象收 益和 风险的配 比关 系,在 充分 权衡投资 对象 的收益 和风 险的前 提 下作出 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护 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4)宏 观研究 员、策 略研 究员、股 票研 究员和 数量 研究员各 自独 立完成 相应 的研究 报 告,为 投资 策略 提供 依据 。 2 、决 策程 序 (1) 决策 机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 是确定 基 金大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以及重 大投 资方 案。 基金 经理的 主要 职责 是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范围 内构 建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理负 责下 达投 资指 令。 集中交 易部 负责 执行交 易指 令。 (2) 资产 配置 阶段 基金经 理在 研究 平台 的支 持下, 对不 同类 别的 大类 资产的 收益 风险 状况 作出 判断。 宏观 研究员 提供 宏观 经济 分析 , 策略研 究员 提供 策略 建议 , 股票研 究员 提供 行业 和个 股配置 建议 , 数量研 究员 结合 本基 金的 产品定 位和 风险 控制 要求 提供资 产配 置的 定量 分析 。 基金经 理结 合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和研 究员 的投资 建议 , 根 据合 同规 定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和投资 范围 拟定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方案 ,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投资 策略报 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议 投资 策略 报告, 并做 出投 资决 议。 (3) 组合 构建 阶段 研究员 负责 构建 股票 的备 选库。 基金 经理 在其 中选 择投资 品种 , 构 造具 体的 投资组 合及 操作方 案, 并决 定交 易的 数量和 时机 。 (4) 交易 执行 阶段 由集中 交易 部负 责投 资指 令的操 作和 执行 。 集 中交 易部合 法 、 合 规地执 行交 易指令 , 对 交易过 程中 出现 的任 何异常 情况 , 负有 监控 、 报告 的职责 。 集中 交易部 确保 将无法 自行 处置 并可能 影响 指令 执行 的交 易状况 和市 场变 化向 基金 经理及 时反 馈。 (5) 风险 评估 和绩 效分 析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和绩 效分 析并 提交 报告 。 风险评 估 报告帮 助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金 经理 了解 投资 组合 承受的 风险 水平 和风 险的 来源 。 绩 效分 析 报告帮 助分 析既 定的 投资 策略是 否成 功, 以及 组合 收益来 源是 否是 依靠 实现 既定策 略获 得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 交风 险评 估和 绩效分 析报 告 , 并 及时 反馈 结果给 基金 经 理。对 重大 的风 险事 项可 报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 保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 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 和实 际需要调 整上述 投资 决策 程序 。 如果聘 请 、 更 换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将 在遵循 上述 投资 策略 的前 提下 , 对 其 投资决 策程 序进 行适 当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八 ) 禁 止 行 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7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 九 ) 投 资 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银行 应当是 中资 商业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本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4、本 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 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5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 工作 日内采 用合 理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的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约 定的投 资组 合 比例规 定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十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一 旦买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置卖 出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 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或处 置已 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十 一 ) 基 金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的50% 。 本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 集 合 计 划 总 资 产 。 (十 二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限 制 规 定 。 (十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四) 基 金 的 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十 五 ) 基 金 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券 。 在 进行交 易清 算时 , 以 不 卖空为 基础 进行 融券 。 ( 十 六 ) 代 理 投 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受 托人 ,将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 本 基金所 持 有 股票 的投 票权 。 在 投票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本 着投 资者利 益最 大化 的原 则, 按照增 加股 东 利 益、提 高股 东发 言权 的原 则进行 投票 。 2 、基 金管 理人 将保 留代 理 投票的 文件 至少 三年 以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委托 境外 投资顾问 或境 外托管 人 或 其委托机 构 进 行代理 投票 。国外 的 公司治 理标 准、 法律 或监 管要求 和披 露实 务操 作与 中国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存在 差异 。 当 需 要 对 基 金 投资 的 注 册 地在 中 国 以 外 的公 司 发 行 的和 没 有 在 中 国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 投票 权的股 票投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相关 海外 市场 上适用 的不 同的 法律 法规 , 决定 如何 行使 表决权 。 4 、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基 金组 合内公 司的 股份行使 投票 权的股 东可 能被限 制 在股东 大会 召开 日期 前后 的一段 时间 内对 股票 进行 交易 。 由 于此 类交 易限 制会 妨碍组 合管 理 且可能 导致 基金 的流 动性 受损, 如果 存在 此类 限制, 管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 行使代 理投 票 权。 此外 , 某 些中 国以 外 的法域 要求 投票 的股 东就 不同的 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 股情况 , 如果 存 在此类 披露 要求 ,管 理人 在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 使投 票权, 以保 护基 金持 有信 息。 5 、基 金管 理人 将保 留投 票 权的记 录, 至少 保 存 3 年 以上。 其中 包括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组合 证券 的代 码; (4) 会议 日期 ; (5)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8)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 十七)证券 交 易 管 理 1 、选择 代理证 券买卖 的 证券经营 机构的 标准 我们选 择能 够提 供高 质量 的研究 服务 、 交 易服 务和 清算支 持, 具有 良好 声誉 和财务 状况 的国内 外经 纪商 。具 体标 准如下 : (1) 内部 管理规 范、 严谨 ; 具备 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 求 ; (2) 研究 实力 较强 ,有 固 定的研 究机 构和 专门 研究 人员, 能够 针对 本基 金业 务需要 , 提供高 质量 的研 究报 告和 较为全 面的 服务 ; (3) 具有 战略 规划 和定 位 ,能够 积极 推动 多边 业务 合作, 最大 限度 地调 动整 体资源 , 为基金 投资 赢取 机会 ; (4)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 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适 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 经纪商 进 行合作 ,并 根据 综合 考察 结果对 经纪 商交 易量 进行 分配和 调整 。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遵 守监 管规定 和与 经纪 商签 订的 协议, 按照 市场 惯例 确定 佣金费 率 , 我们将 遵循 以下 基本 原则 : 佣金 是基 金持 有人 的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尽 可能降 低交 易成 本。 交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 返还 ,应归 入基 金资 产。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1 ( 十八 ) 投 资 的 风 险 管 理 本基金 风险 管理 的 原 则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由于 各地 区、 各 资产 类别 的 市场 行 情不断 变化 以及 开放 式基 金现金 流的 个性 化需 求 , 本 基金建 立起 一套 动态 的投 资风险 管理 程 序,做 到事 前管 理、 事中 调整和 事后 评估 。 事前管 理是指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关 于资 产配置 比例 决策 的基 础上 , 根据市场 预测数 据, 以及 投资 者现 金需求 的分 析报 告及 申购 赎回模 型, 结合 现有 基金 组合的 风险 监控 指标 , 评 估未 来一段 时间 内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 地域配 置 、 个 股个券 选择 等方面 的操 作 空 间。 事 中调 整 是 对基 金投 资风险 进行 事前 管理 的基 础上, 对 投 资组 合的 各项 风险指 标进 行实 时监控 , 根 据风 险指 标所 处的区 域给 予基 金经 理以 不同的 风险 警示 。 事 后评 估 是指 定期 对投 资组合 的各 项风 险监 控指 标 进行 评估 , 撰 写评 估报 告, 对 投资 组合 的操作 提 出维持 或修 正建 议 ,为 投资 组合 下一 步的 调整及 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偏离风 险的 控制 提供 量化 决策依 据。 本基金 适时 分析 基金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表现 的偏 离, 计算跟 踪误 差 , 并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析 。 跟踪误 差 的 计算 方法 详见 本章第 四节 “投 资策 略”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风 险控 制指标 的变 化 , 制定 相应 的策略 , 在跟 踪标的 指数 的同时,有 效控制 组合 风险 ,持 续优 化投资 组合 信息 比率 ,为 投资者 提供 合理 的风 险调 整后回 报。 ( 十 九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1 、 重要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4 年7 月9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 2 、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2.1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2 1 权益投 资 54,479,379.17 88.62 其中: 普通 股 49,659,820.16 80.78








存托凭证 4,819,559.01 7.84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 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 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191,355.47 10.07 8 其他各 项资 产 802,308.15 1.31 9 合计 61,473,042.79 100.00 2.2 报告期末 在各个 国家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票 及存托 凭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27,497,502.87 46.05 英国 11,678,084.08 19.56 加拿大 4,475,338.94 7.50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3 法国 3,987,602.89 6.68 中国香 港 3,325,295.78 5.57 意大利 1,912,054.83 3.20 澳大利 亚 1,603,499.78 2.69 合计 54,479,379.17 91.24 2.3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组 合 2.3.1 指数投资 报告期 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及存托 凭证投 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电信服 务 - - 工业 - - 信息技 术 - - 非必需 消费 品 - - 能源 54,479,379.17 91.24 保健 - - 公用事 业 - - 金融 - - 必需消 费品 - - 材料 - - 合计 54,479,379.17 91.24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2.3.2 积极投资 报告期 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及存托 凭证投 资组合 无。 2.4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托 凭证投 资明细 2.4.1 指数投资 期末按 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权益 投资明 细 序 公司名 称 公司 证券 所 所属 数量 公允价 值 (人 占基金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4 号 (英文 ) 名称 (中 文) 代码 在 证 券 市 场 国家 (地 区) (股) 民币元 ) 资产净 值比例 (%) 1 EXXON MOBIL CORP 艾克 森美 孚石 油 XOM US 纽 约 交 易 所 美国 9,700 6,008,799.87 10.06 2 CHEVRON CORP 雪佛 龙德 士古 CVX US 纽 约 交 易 所 美国 5,500 4,417,864.22 7.40 3 TOTAL SA 道达 尔 FP FP 法 国 交 易 所 法国 9,000 3,987,602.89 6.68 4 BP PLC 碧辟 公司 BP/ LN 伦 敦 交 易 所 英国 57,459 3,105,841.21 5.20 5 ROYAL DUTCH SHELL PLC-A SHS 荷兰 皇家 壳牌 RDSA LN 伦 敦 交 英国 11,618 2,949,685.81 4.94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5 易 所 6 SCHLUMBERGER LTD 斯伦 贝谢 SLB US 纽 约 交 易 所 美国 3,000 2,177,168.28 3.65 7 ENI SPA 埃尼 ENI IM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意大 利 11,400 1,912,054.83 3.20 8 CONOCOPHILLIPS 康菲 石油 COP US 纽 约 交 易 所 美国 3,500 1,846,178.40 3.09 9 CNOOC LTD 中国 海洋 石油 883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158,200 1,747,951.80 2.93 10 BG GROUP PLC BG 集团 BG/ LN 伦 敦 交 易 所 英国 11,000 1,426,126.13 2.39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6 2.4.2 积极投资 期末按 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益 投资明 细 无。 2.5 报告期末 按债券 信用 等级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2.6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2.7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2.8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五名 金融 衍生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产 品。 2.9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基金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2.10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2.10.1 本报告期 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不存在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也 不存在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2.10.2 本基 金投 资前 十名 股票中 ,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股 票 。


2.10.3 其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52,593.64 4 应收利 息 878.39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7 5 应收申 购款 748,836.1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2,308.15 2.10.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2.10.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2.10.5.1 报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无。 2.10.5.2 报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无。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8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止 时 间 2014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6 月 30 日 11.34% 0.53% 14.69% 0.62% -3.35% -0.09% 2013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9.08% 0.71% 11.12% 0.75% -2.04% -0.04% 2012 年 3 月 29 日 (基 金 成立日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14% 0.86% -2.84% 1.11% 6.98% -0.25%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9 六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7、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联 系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 二 ) 注 册 资 本 和 股 权 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 ( 三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 董事 会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并 兼任海 际大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 党总支 书记 ,同 时代 行公 司总经 理职 务。 冯祖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上 海市 经济 委员 会 信息中 心副 主任 、 主任 , 上海市 工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上海 工业 投资 (集 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 委 副书记 。 现任 上 海工业 投资 (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党 委书 记。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 现任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 江麦 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 史 带财 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 董鑑华 先生 ,大 学学 历,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上 海市 审计局 固定 资产 投资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 审计处 处长 ,现 任上 海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松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建设 银 行总行 投资 部职 员 ,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 司北京 办事 处副 主任 、 发 行二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部 总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一 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 益证券 总部 总经 理 、 固 定 收益证 券总 部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现 任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独立董 事: 萧灼基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历 任全 国政 协委 员, 政协 经济 委员 会委 员 , 北 京大 学 经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北 京市 、云 南省 、吉 林省、 成都 市、 武汉 市等 省市专 家顾 问 , 北京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长 , 《经济 界》 杂志 社社 长、 主编。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上海 市律 师协 会副 会 长。 现任 上海 市金 茂律 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 上 海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顾问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1 夏大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现 任上 海国 家会 计学院 学术 委员 会主 任 、 教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工业 经济 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 会计 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 财 政 部企业 内部 控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 监事 会 张志红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历 任上 海证 管办 机构 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机构 监管一 处处 长 、 上 市公 司 监管一 处处 长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党委委 员 、 纪 委 书记 、 合 规总 监, 现任 国 泰君安 证券 总裁 助理 、 投 行业务 委员 会副 总裁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陈涵女 士 , 研 究生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金融 一部 项目 经理 、 资 产 信托总 部实 业投 资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科 长 、 科 长, 现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总 部高 级经 理。 柳振铎 ,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经济 师 。 历 任上 海良 工 阀门厂 副厂 长 , 上 海机 电 工业管 理局 规划处 处长 , 上 海电 机 (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电 气 ( 集团) 总公 司 副总裁 , 兼: 上 海电气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上 海机 电股 份有 限 公司党 委书 记 、 总 经理 , 上海集 优机 械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上 海 工业锅 炉研 究所 所长 。 现 任中国 电器 工业 协会 工业 锅炉分 会五 届理 事会理 事长 。 章卫进 先生 , 大专 学历 , 会计师 。 历任 上海 市有 色 金属总 公司 财务 处科 员 、 外经处 会计 主管 , 英 国SONOFEC 公 司 ( 长驻伦 敦 ) 业 务经 理, 上海 有色金 属总 公司 房产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办公室 主任 ,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 主管 、 副经 理 , 现 任上海 工业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李梅清 女士 ,大 专学 历, 会计师 。历 任上 海新 亚(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经 理 、 上海新 亚 (集 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部副 经理 ,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经 理及 上市公 司部 副经 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金 融事 业部 财务总 监。 汪宝山 先生 , 大学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建行 上海 市 分行团 委书 记 、 直 属党 委 书记 , 建 行 宝山宝 钢支 行副 行长 , 建 行上海 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国泰 证券 公司 综合 管 理部总 经理 , 公 司专职 党委 副书 记兼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专 职 党委副 书记 兼上 海 营 业总 部总经 理 , 国 泰 君安证 券专 职董 事 、 党 委 办公室 主任 、 机关 党委 书 记, 公司 党委 委员 、 工会 主席 , 国 泰君 安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2 赵敏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曾在上 海社 会科 学院 人口 与发展 研究 所工 作 , 历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电 子商 务部 总经 理 、 上 海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经 理。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并 兼任海 际大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 同时代 行公 司总 经理 职务 。 尚志民先生 ,研究 生学历 ,17 年证 券、基 金从业 经 验。曾在上 海证券 报研究 所、上海 证大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进 入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后 曾先 后担 任公 司研 究发展 部高 级 研究员 , 1999 年6 月至2001 年 9 月担 任安 顺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9 月 同时 担任 安瑞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1 年 9 月至2003 年9 月 担 任华安 创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3 年 9 月至 今担 任安 顺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6 年 9 月 起同时 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现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副 总裁 兼 首席投 资官 。 秦军先生, 研究生 学历,15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中国 航空工 业规划 设计研究 院建设 监理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 合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章国富先生 ,研究 生学历 ,26 年经 济、金 融从业 经 验。曾任上 海财经 大学副 教授、硕 士生导 师 , 上 海大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 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 司财务部 副部长( 主持工 作) 、上海 信虹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 经 理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3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信息 调研 处处 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徐宜宜 先生 , 管 理学 硕士 ,CFA (国 际金 融分 析师) ,FRM( 金融 风险 管理 师) ,8 年证 券、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3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历 ,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 曾在 美国 道富 全球投 资管 理公 司担 任对 冲基金 助理 、 量化分 析师 和风 险管 理师 等职。2011 年 1 月 加入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被动 投资部 从事 海 外被动 投资 的研 究工 作。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 上证 龙头 企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其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经 理职 务。2012 年 3 月 起同 时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3 年 7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 安易富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起同时担 任华安易 富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及华安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12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 安中证 细分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制 度, 国际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和 职务 如下 : 朱学华 先生 ,董 事长 (代 行公司 总经 理) 尚志民 先生 , 副 总裁 、 首 席投资 官 赵


敏 先生 ,总 裁助 理 翁启森 先生 , 基 金投 资部 及 全球 投资 部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 公司共 有员 工 288 人 , 其 中 91.7%以 上具 有三 年证 券业或 五年 金融业 从业 经历 , 具有 丰 富的实 际操 作经 验 , 部 分 曾任职 于国 际著 名金 融公 司 。 所有 上述 人 员在最 近三 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单 位及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罚 。公 司业 务由 投资 与研究 、营 销 、 后台支 持等 三个 业务 板块 组成。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4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 标、策 略及限 制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4、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金运作。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5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 其 他资 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6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 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风险 控制 而成 立的 非常 设机构 , 以召 开例 会形 式 开展工 作 , 向 公司 总经 理 负责 。 主 要职 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 规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风险 管理部: 风险管 理部负责 投资限制 指标体 系的设定 和更新, 对于违 反指标 体 系的投 资进 行监 控和 风险 评估。 (7)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 对 其 负责的 业务 进行 风险 控制 。 各 位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 法规 、 公 司规 章 制度、 道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 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包 括公 司治 理 结构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 司内 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7 于从公 司文 化 、 组 织结 构 、 管 理制 度等 方面 营造 良 好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 逐 步完 善 了公司 治理 结构 、 加强 了 公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 风险 评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 行分析 、 测试 检查 , 发现 风险 , 将 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订 的 过程中 , 也得 到了 一贯 的 实施 。 主 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 间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②操作 控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会计 控制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8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 分 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 复 核 、 对 账制 度; 凭证 、 资 料管 理制 度 ; 会 计账务 的 组 织 和处 理制 度 。 运 用会 计 核算与 账务 系统 , 准确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取 科 学、 明确 的资 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 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的 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施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检 查 , 并 提 出 改进意 见和 建议 。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根 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9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9 月15 日 证监 许可【2011 】1475 号文 批 准设立 。 本基金 自2012 年 2 月27 日起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 截 至2012 年3 月23 日 募集 工作顺 利 结束。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者。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528,753,887.81 元人 民币 ,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计304,794.30 元人 民币。 募集资 金已 于2012 年3 月29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的基 金 托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7,396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有效 份额 共计 528,753,887.81 基金 份额 ,利 息结 转的基 金份 额 为304,794.30 份基 金份 额 。 两项 合计 共 529,058,682.11 份 基金 份额, 已全 部计 入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归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 本公 司基 金从业 人员 认购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总 额为 423,987.27 ( 含募集 期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为 0.08%。按 照有关 法律 规定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会 计师费 、信 息披 露费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不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0 八 、基金合同的 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 规 定,本 基金 本次 募集 符合 有关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于2012 年3 月29 日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1 九 、基金份额的 上 市与交易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已 于 2012 年 5 月2 日起在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具体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2012 年4 月 25 日 发布 的 《华 安标普 全球 石 油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最 近一 个估 值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 5 、本基 金上市 交易遵 循《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规则》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规 则》 及其 更新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 示T-2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与 暂 停 、 恢 复 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与暂 停、 恢复上 市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2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本 基 金应暂 停上 市: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1000 人; 2 、基 金总 份额 连续20 个 工作日 低 于2 亿份 ; 3 、违 反国 家法 律、 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本基金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暂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暂停上市 情形 消除后, 基 金 管理人可 向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提出恢 复上 市申请 ;经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恢复 上市 公告。 ( 七 )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终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九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 应 功 能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3 十 、基金份额的 申 购和 赎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基金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 位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和 会 员单位 的名单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中“ (一 ) 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及其 联系人 ” 。投资 人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以 及纽 约证 券交易 所 、 纳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 、 伦 敦交易 所和 多伦 多证 券交 易所 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如果 基金投 资的 标的 指数 的成 分股比 例发 生变 化,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也随 之发生 变化 。 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 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开放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销 售机 构约 定,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在 开放 日的其 他时 间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 但 是对于 投资 者在 非开 放时 间提出 的申 购 、 赎回 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 金 2012 年5 月2 日起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外申 购、 赎回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场内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于2012 年4 月25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且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 受 理申请当 日 各 证券市 场收 市后计 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折 算为 人民币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场外 赎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则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场 外销 售机构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场外认 购 、 申 购确认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亦 即对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该 场外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认 购、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基 金份 额 先赎回 ,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后 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场内 赎回 采用固 定费 率; 4 、投资 者办理 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基 金账户 ,办 理场内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深圳证 券 账户; 5 、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需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对 场 内 申购 、 赎 回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6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5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 余额 , ,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申请无 效。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开放 时间 结束前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2 日内对 该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3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及 时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 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申请 。 申 购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因投 资者 未及时 进行 该查 询而 造成 的后果 由其 自行 承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何 损失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接 受投 资人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10 个工 作 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额和金额限制 1 、 本 基金 场外申 购的 首次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下同 ) , 追加申 购 的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500 元。 各 代销 机构 对最 低 申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 以各 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投资 者 已 成 功 认 购过 本基 金 时 则 不 受 首 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 1,000 元限制 ;投 资 者 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的单 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本 基金 的单 笔赎 回申请 不得 低于 500 份 基 金份额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6 且通过 场内 单笔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 交易 账 户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500 份的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时 全部 赎回 。 4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每个交 易账 户的 最 低 份额 余额 为500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因 赎回、转 换等 原因导 致其 单个 交易 账户 内剩余 的基 金份额低 于 500 份 时,注 册登记系 统可 对该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自动 进行强 制赎 回处 理。 5 、 基金 管理 人、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 申 购 费 用 与 赎 回 费 用 1 、申 购费 率 (1) 场外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投 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0≤M<100万 1.2% 100 万 元≤M <300 万元 0.8% 300 万 元≤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场内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代 销机 构参 照场 外申 购费率 执行 。 (3)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赎 回费 率 (1) 场外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外 赎 回费 率按 持有期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内( 不含 一年 ) 0.5%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7 一年至 两年 (不 含两 年) 0.25% 两年( 含两 年) 以上 0 注:一 年指365 天, 两年 为730天 ,依 此类 推。 (2) 场内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固 定为0.5% 。 (3)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赎回 申 请人承担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3 、基 金管 理人 对部 分基 金 投资者 费用 的减 免不 构成 对其他 投资 人的 同等 义务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应 在 调 整实施 日 前2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 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换 费率 。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和场 内申 购均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 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1 +申 购费 率) 或,申 购费 用 =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整数 位,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账 户。 例 五: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在场 外 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对应 费率 为 1.2%, 假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8 申购费 用=100,000 ×1.2%/ (1+1.2% )=1,185.77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85.77 =98,814.23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 在场 外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5 元,则 可得 到97,353.92 份基金 份额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和场 内赎 回均采 用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 赎回金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计算 ,计 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公式为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六: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 份基 金份额 60 天后 在场 外 赎 回,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 100, 000 ×1.0 1 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 101, 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 10 万 份基金 份 额60 天后 在场 外 赎回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992.5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2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 、申 购份 额 、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其中 , 通 过场 外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通过场 内方 式申购 的 , 申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计算 所得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投 资者 资 金账户 。 例 七 : 如 例 五 , 某投 资者 通过场 外申 购 10 万 元本 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2% , 假 定申购 当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9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7,353.92 份 , 申 购 费 用 为 1,185.77 元。 如果该 投资 者选 择通 过场 内申购 , 则 因场 内份 额保 留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得 份额 为97,353 份, 不足1 份 部 分对应 的申 购资 金返 还给 投资者 。计 算方 法如 下: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97,353 ×1.015 =98,813.3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8,813.30 -1185.77 =0.93 元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 应的费用 来计算 ,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投资人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 2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 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T+3 日( 包 括该日)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 人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场 内赎 回申 请,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对于 场外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0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 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 2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或 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 5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因 ,使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技 术保障 等异 常情况 发 生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8 、基金 投资所 处的主 要市 场或外汇 市场 休市时 ,或 本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 的重 要部分 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某些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不承 担由此 产生 的 利息等 任何 损失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或 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 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或 外汇 市场 休市 时, 或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 回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已 成功 确认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 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 续2 个或2 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期支 付最 长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 回业务 的办 理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 近1 个 估值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估 值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估值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注 册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 户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 构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 其它合 理原 因,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 拒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 托管申 请。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申 请场外 赎 回 。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 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本基金 在募 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统 内转 托管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基金赎 回业 务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上 市交 易或场 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有关 规定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场外 选择 后端 收费 模 式的投 资人 不能 跨系 统转 托管到 场内 。 (3)本 基金处 于募集 期内 、权益分 派期 间或处 于质 押、冻结 状态 时,不 得办 理跨系 统 转托管 。 (4)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深证 证券 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但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业 务,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 注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按 照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决 定是 否冻 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 状态 时,注册登记机构或 其他 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 基金 份额的赎 回、转 出、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金 的转 托管 申请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在通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 的 管理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8%年 费率 计提。 托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2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 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及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年费 率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A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费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A 为“ 标普 全球 石油 指数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率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及其后的12 个月为第一个 指数使用许 可费的支付周 期,随后的12 个月为 第二 个指 数许 可费 的支付 周期 ,依 此类 推。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按 支付周 期支 付 。 若一个 支付 周期 累计 计提 指数使 用费 金额 / 该支 付 周期最 后一 日 (如 为节 假 日取最 近一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汇 率中 间价 小于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规 定的 费用下 限 , 则 基 金于该 支付 周期 最后 一日 补提指 数使 用费 至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规定 的费 用下 限。 在每 个支 付 周期到 期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支付周 期结 束日 起15 个自 然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所 规定 的方式 支付 给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息日 , 支付 日 期顺延 。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 计算指 数 使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 行公告 , 此 项调 整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章。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章。


3 、销 售服 务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用 于基金 的 持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 三 ) 其 他 费 用 1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4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 有关的会 计师 费和律 师费 以及其他 为基 金利益 而产 生的中 介 机构费 用;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5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 开 户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6 、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 用; 7 、标 的指 数数 据提 供费 ; 8 、基 金上 市年 费; 9 、与 基金 财产 缴纳 税收 有 关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税 务代理 费等 ; 10 、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允 许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可以 从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11、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 支付 ,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本 基金 终止 清算时 所发 生 的费 用 , 按 实际支 出额 从基金 财产 总 值 中扣除 。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 费 用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六 ) 基 金 税 收 基金根 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 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税收 顾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税 收情 况 给 予 意见和 建议 。 境 外托 管银 行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协 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报 、 缴 纳及 索取税 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聘请 的税 务顾问 对最 终税 务的 处理 的真实 准确 负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责。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基 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 金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以基 金名 义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和 现金 账户 , 保证 上述 账户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人 的财 产 独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 户相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和/ 或境 外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费 用。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试 行办 法》 和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分 外 , 基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0 十三、基金资产 的 估值 ( 一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和 负债。 ( 二 ) 估 值 时 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每 个开 放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 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估值时 间点 为 T+1 日完 成T 日估 值。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存 托凭证、ETF 基金等 ), 以其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1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的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对 于非 上市 债券, 参 照信息 提供 商提 供主 要做 市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 的报 价进行 估值 , 如果仍 无法 取得 , 则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从其经 纪商 处取 得, 并通 过书面 方式 及 时 通知托 管人 。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交易 所交 易 , 则按 照 1 中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股 票 收盘价 高于 配股 价, 则按 收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值 ,如 果收 盘价 低于 或等于 配股 价 , 则估值 为零 。 4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公布的估 值日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5 、基金 持有的 衍生工 具等 其他有价 证券 ,从持 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 交易的 有价 证券 按估 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 值;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6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1)估 值计算 中涉及 美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 镑、林吉 特等 六种主 要货 币对人 民 币汇率 的, 将依 据下 列信 息提供 机构 所提 供的 汇率 为基准 : 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 的中间 价。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 行换算 ,与 美元的汇 率则 以估值 日彭 博伦敦 时 间16 :00 报价 数据 为准 。 7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支付 日进 行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 项 1-7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2 ( 四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1 、差 错类 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销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估 值时 间点计 算基 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全 球投资 涉及不 同市 场及时区, 由 于时差 、通 讯或其他 非可 控的客 观原 因,在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认 的交 易 ,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4)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各 家数 据服务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本 基金 管理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4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五)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交易 中心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导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无法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5 十四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 分 红实 施日 ( 具体以 届 时 的基 金分 红公 告为准 ) 的单 位净 值 自 动转 为基金 份 额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4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额 ,其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 资,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公 告为 准 ) 的单位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投 资人不 能选 择其 他的分 红方 式 ,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5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6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6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 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单 位净 值 自 动转为 相应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7 十五 、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 为 公 历每年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8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 在每个 开放 日后 的2 个工 作日内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指定 媒体 , 披 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9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后2 个 工作日 内,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 网站 上。 ( 六 ) 定 期 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七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此处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0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 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更 换或 撤消 境外 托管 人或境 外投 资顾 问; 27 、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投 资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 有可能 对基 金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8 、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9 、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30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3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1 ( 八 ) 公 开 澄 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一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 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2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因 基金规 模低 于5000 万元 而 终止基 金合 同除 外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 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3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 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4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5 十八、基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名 为“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之 一。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 。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9.95%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85,900.57 亿元 , 增 长14.35% ; 客户 存款 总额122,230.37 亿元 , 增 长 7.76% 。营 业收 入 5,086.08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10.39%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净 利息收 益率(NIM)为2.74%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1,042.83 亿元 , 增 长11.52% , 占 营业 收入 比重 为20.50% 。 成本 费用 开支得 到有 效控 制, 成本 收 入比 为 29.65% 。 实现 利润 总额 2,798.06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11.28% ; 净利 润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 资 产质 量保 持稳定 , 不 良 贷款率 0.99% ,拨备 覆盖 率 268.22% ;资本 充足率 与核心一 级资本 充足率 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服务于306.54 万 公司 客户 、2.91 亿个 人客户 , 与中 国经济 战略 性行业 的主 导企 业和 大量 高端客 户保 持密 切合 作关 系; 在香 港、 新 加坡 、 法 兰克 福 、 约 翰内 斯堡 、 东 京 、 大 阪、 首尔 、 纽约 、 胡 志明 市 、 悉 尼、 墨尔本 、 台北、 卢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 有建行 亚洲、 建银 国际、 建行伦 敦、 建 行俄 罗斯、 建行 迪 拜、 建 行 欧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 赁、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等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 本集 团的 出色 业绩与 良好 表现 受到 市场 与业界 的充 分认 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102 项奖项 , 多项 综合 排名 进 一步提 高,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全 球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位 列 第5, 较上 年上 升2位 ;在 美国《 福布 斯》 杂志 发布 的“2013 年 度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 ” 中,位 列第2, 较上 年上 升13位。 此外 ,本 集团 还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人 银行、 现金 管理 、 托 管、 投行、 养老 金、 国际 业务 、 电子 商务 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监 督稽 核处等9 个职 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 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 备份中 心, 共有员工220 余 人。 自2007 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 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7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4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 度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 人》 评 为 “中 国最佳 托管银 行” ; 获和讯 网的中 国“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境 内权威 经济 媒体《 每日经 济观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托 管机 构 ”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 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8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9 十九、境外托管 人 (一) 境外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 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 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 ( 截止 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所 有者权 益(Shareholder’s Equity ): 203.8 亿美 元








( 二) 托管 资产 规模 、国际 信用 评级 和托 管业 务








道 富银 行的 全球 托管 业务由 美国 道富 集团 全资 拥有。 道富 银行 始创 于 1891 年, 自 1924 年成为 美国 第一 个共 同基 金的托 管人 后, 道富 银行 已成为 一家 具有 领导 地位 的国际 托管 银 行。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托 管和 管理 资产 总额 已达 到 27.4 万 亿美 元, 一 级资本 比率 为 17.3% 。 道富 银行 长期 存款 信用评 级 为 AA- ( 标准 普尓) 及 Aa3( 穆 迪投 资) 。








道 富银 行在 全 球 29 个 国家或 地区 设有 办事 处,2013 年 12 月 31 日道 富拥 有超 过 2 万 9 千多名 富有 经验 的员 工为 客户提 供全 方位 的托 管服 务, 包 括全 球托 管、 基 金会 计、 绩 效评 估、 投资纲 领监 察报 告、 外汇 交易、 证券 出借 、基 金转 换管理 、受 托人 和注 册登 记等服 务。








(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和 所适用 国家 、地 区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开设 受托 资产 的资 金 账户 以 及证券 账户 ;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 、相关服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及 其 联 系 人 1 、场 外直 销机构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73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10号 富力 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 19 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1 联系人 :张彤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 59 号财 富中 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 伯恩 2 、场外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3)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4)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址:www.czbank.com (15)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3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0)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2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 址:www.cindasc.com (2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2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5)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4 网址:www.guodu.com (26)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2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8)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9)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0)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31)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3)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3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5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36)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7)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38)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9)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1)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3)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com.cn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6 (4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p.cn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网 站 (www.szse.cn )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 太 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 太 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839 联系人 : 朱 立元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716 联系人 :王 利民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7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6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傅 琛慧 经办会 计师 :汪 棣、 傅琛 慧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一 、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二、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 三 、对基金 投资 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 资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 投 资 人 对 账 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季度结 束后 的15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每年 度结 束 后 的20 个 工 作 日内 向定 制 纸 质 对账单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纸 质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 送电子 对账 单。 ( 二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的 自助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 三 )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 四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 本公 司客服热线、发送邮 件或 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 站定 制基金净 值、交 易确 认信 息、 电子 对账单 、定 期资 讯等 信息 服务。 ( 五 )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后1个 工作 日内 回 复;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本公 司承 诺在3 个工 作日内 给予 答 复。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回 复。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1 ( 六 )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 资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务 。 本公 司基 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内容 及 相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1 、基 础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基 金认 购、 赎 回 转认购 、 基金 申购、 基金 转换、 基 金赎 回、 直 销转 托管、 代 销 份额托 管转 入 、 赎回 转申 购 的交 易申 请与 撤销 。 2 、定 期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 、预 约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 约申 购、 预 约转换 、 预 约赎 回交 易 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申请 , 并 根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其中 预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预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 4 、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赢 定投、 利增 利、 自 动停 损、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 改、 暂停与 恢复 、 撤 销申 请,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 、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 方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 工 商银 行、 建设 银 行、 农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 中 信银行 、 光 大银 行、平 安银 行、 浙商 银行 、上海 银行 、南 京银 行、 广发银 行、 上海 农商 、温 州银行 。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银 联通 、天天 盈 、 通联支 付 、 支付 宝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 所 示 :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2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 、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基 金电 子直销交 易 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以下简 称“WEB ” ) 、智 能手机APP 平台 (以 下简称 “APP” ) 、电话 语音 平台( 以下简 称“IVR ” ) 。 对于不 同类型 的资 金结算 模式 ,不 同平 台所 支持的 交易 功能 有所 差异 ,详见 下表 :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3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 集中申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 表中 的“ 支持 ”表 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能 的所 有类 型交 易;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转 换交 易; 3. “ 赎”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赎 回交 易。 ( 七 ) 电 子 查 询 服 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体 查询 服务 内容 以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4 1 、 账户 资产/ 收益 查询 服 务, 支 持按照 “基金 产品 ” 和 “交 易账 户” 两 种不 同的汇 总方 式进行 查询 ; 2 、定 期交 易计 划资 产/收 益独立 核算 服务 ; 3 、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4 、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 电子对账 单查 询服务 ,允 许投资人 查询 任意时 间区 间的历 史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 、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 提供账户 信息 修改、 风险 测评、密 码修 改、分 红方 式修改 、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 、账单 定制与 服务定 制, 本公司提 供对 账单定 制服 务,以及 其他 电子服 务的 定制:交 易确认 短信 、交 易确 认E-mail 、 电子 交易 委托 短信 、 电子交 易账 户变 更短 信、 周净值 短信 ; 7 、 电 子查 询服务 平台 , 本 公司提 供的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包 括: 网上 平台 、 智 能手机APP 平台、 电话 语音 平台。 对于 不同渠 道的 投资 人, 不同 平台所 支持 的功 能有 所差 异, 详 见下 表 :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5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 (免 长途 话费 )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路1398 号 同济 联合 广场B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四 、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五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 最近 三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没 有受 到过 中国 证监 会及工 商、 财税等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2 .本 期公 告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纸 名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3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31 日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标普全球 石 油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因 境外 主要 市场节 假日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公 告 上海 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4 月15 日 3 华安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4 年第1 季 度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4 月22 日 4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4 年第 1 号)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5 月12 日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标普全球 石 油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因 境外 主要 市场节 假日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5 月21 日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平台 “微钱 宝” 账户 转换 交易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6 月10 日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情况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6 月12 日 8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商银行直联 结算方 式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6 月13 日 9 关于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7 月10 日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8 10 华安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4 年第2 季 度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7 月19 日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直销 平台延 长 “ 赎回 转认 购” 交 易费率 优惠 活动 时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8 月19 日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标普全球 石 油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因 境外 主要 市场节 假日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8 月27 日 13 华安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8 月29 日 14 关于电 子直 销平 台延 长 “ 微钱宝 ” 账 户转 换 交易费 率优 惠活 动时 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9 月12 日 15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 方式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9 月12 日 1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变 更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9 月15 日 17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变 更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9 月17 日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六、备查文 件 ( 一 ) 备 查 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券 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基 金合 同 3 、法 律意 见书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托 管协 议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 ) 存 放 地 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 三 ) 查 阅 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四年 十一 月十 二日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1 附件一:基金合 同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基 金份 额; (4)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 率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根据有 关规 定, 选择 、 更换或 撤 消 境外 投资 顾问 、 证 券经 纪代 理商 以及 证 券登记 机 构,并 对其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 (7)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8)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 融 资、 融券 ; (10) 自行担任 或选择、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更 换代销机构,并依 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2)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3)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2 (15)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基于 谨慎的 原则 ,控 制基 金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保 证基 金资产 正常 运作 ; (4)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确保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 境外投 资顾 问发 送的 交易 数据符 合 《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并保 证该 数据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因数 据原 因造 成基金 资产 或其 他当事 人的 财产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6)委托境 外投 资顾 问进 行 境外证 券投 资的 , 境外 投 资顾问 应符 合 《试 行办 法 》 规 定的 有 关条 件; (7)承担受 信责 任, 在挑 选 、委托 投资 顾问 过程 中, 履行尽 职调 查义 务 ; (8)严格遵 守境 内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始 终将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置 于首位 , 以合理 的依 据提 出投 资建 议, 寻求 基金 的最佳 交易 执行 , 公 平客 观对待 所有 客户 , 始 终按 照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政策、 指引 和限 制实 施投 资决定 , 充 分披 露一 切涉 及利益 冲突 的重 要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性 ; (9)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10) 确保 基金投 资于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严 格按照《基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法规 有关投 资 范围 和 比 例限制 的规定 ,确定 清晰 、可执 行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并在 规定时 间内 , 对 超范 围、 超比例 的投 资进 行调 整, 并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11) 确保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 真实、 准确和 完整 ,因数 据原因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其他 当事 人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3 (12) 委托境外 证券服务机构代理 买卖证券的,应当 严格履 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 规 定对投 资交 易的 流程 、信 息披露 、记 录保 存进 行管 理 ; (13)与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之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排 , 应当严 格按 照 《 试行办 法》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4)进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5) 如需在托 管人选择的机构之 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以 及相 关资 产收 益准确 、按 时归 入基 金财 产; (16)严格按 照全 球投 资表 现标准(GIPS)选取 投 资业 绩 标准 ; (17)除依据 《 基金 法》 、 《 试行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18)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9)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20)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21)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 的流动性风险,确保 及时 、 足额支 付 赎 回款 项 ; (22)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23)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24)及时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的 公司 行为 信息 ; (25)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26)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 ,除《基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 他 人泄露 ; (27)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28)依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9)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30)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4 为; (31)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32)授权投 资顾 问负 责投 资决策 的 , 应当 在协 议中 明确投 资顾 问由 于本 身差 错、 疏忽、 未履行 职责 等原 因而 导致 财产受 损时 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 (33)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34)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35)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36)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37)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8)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9)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40)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选择、 更换 负责 境外 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境 外托 管人 ; (3)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5)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6)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8)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9)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5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2)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除依据 《基金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4)保护持 有人 利益 , 按照 规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 和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 督, 如发 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国 家外 汇局 报告; (5)安全保 管存 放于 托管 人 处的 基 金财 产 , 准 时将 公 司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确保 基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 得收 入; (6)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确保 基金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资 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 (7)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执 行 基 金管 理人 、 境外 投 资顾 问的 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确保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9)确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申购 、 认 购、 赎回 等日 常交易 ; (10)确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11)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 境 外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承 担安 全保 管责 任。 (12)每月结 束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汇 局报 告基金 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13)安全保 管 可 以承 担保 管责任 的 基 金资 产, 开设 或委托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14)办理基金 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15) 保存 基金 的资金汇出、汇入 、兑换 、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 等 相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不 少 于20 年; (16)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7)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6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9)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20)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1)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22)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3)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24)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5)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应 对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6) 选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的 规定 ; (27) 对基金的 境外财产,可授权 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 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 管 人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过 错 、 疏 忽等原 因而 导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托 管人应 当承 担 相 应责任 ; (28)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9)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3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3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2)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3)保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3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国 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及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不 再要 求托 管人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 托管 人按 照变 更后的 相 关规定 履行 职责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7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 (2)遵守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关 于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的 相 关规则 及规 定; (3)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所 规定 的费 用; (4)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7)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 构、 基 金 管理人 的其 他代 理人 以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8)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四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 五 ) 若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上 述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与 不 时 修 订 或 新 颁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8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投 票权。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 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因 基金规 模低 于5000 万元 而 终止基 金合 同除 外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4)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9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10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 及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 、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11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②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及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 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12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事由 所涉及 的内 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 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的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 召开日 至少35 日前 提交 召 集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日 前公 告。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13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所 代 表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14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15 具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关于 本章第 (二) 条所 规定的 第(1 )-(9) 项召 开事由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0) 、 (11 )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后 方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 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因 基金规 模低 于5000 万元 而 终止基 金合 同除 外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 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16 变更 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17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处 理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1-18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1 附件二 :托管协 议 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李 勍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2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石 油指数 成分 股 、 备 选成 分 股, 与石 油行 业相 关的 公 募基金 、 上 市交易 型基 金、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产品 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石 油指数 成分 股 、 备 选成 分股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80% ; 投资于 现金 、 银 行存 款、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比 例不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为了便 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相 关基金 的清 算和 托管 业务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中所 涉及 的非场 内 交易的 基金 仅通 过本 基金 境外托 管人 认可 的交 易系 统购买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银 行应 当是 中 资商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的 分 行 或 在最 近 一 个 会 计年 度 达 到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的 信 用 评 级机 构 评 级 的境 外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2)本基 金持有 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其 中持有 任一国家 或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3 (3)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非 流动 性资 产 是指法 律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资 产。 (4)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但持 有货 币 市场基 金 不受此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6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 约定。 若 基金 超过上 述(1)-(4) 投 资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过比 例后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七条 第 九款第 (1 ) 至第 (8 ) 项 及第 (11 ) 至第 (12 ) 项 的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5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7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8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4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试 行办 法》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4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5 并按指 令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7 、基金 托管人 在因依 法解 散、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清 盘或 破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 清算时 , 不 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解 现金 于存 入现金 账户 时构 成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的 等额 债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撤 销或清 盘程 序明 文许可 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产 外 ,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 算财产 并不 构成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试 行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供 境内资 金划 拨 使用。 基金托 管人可 委托 境外托 管人开 立资金 账户 (境外) ,境外 托管 人根据 基金托 管人的 指令办 理境 外资 金收 付。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 根 据当 地市 场法 律法规 规定 , 开立 和管 理证 券账 户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委托 机构 负责 开立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6 2 、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境 外托管 代理 人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七 ) 基 金财 产投资 境内 银行存 款的 保管 责任 (注 : 本 条款 适用 于投资 境内 银行存 款 的 产品)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本基 金存款银 行的 评估与 研究 ,建立健 全银 行定期 存款 的业务 流 程、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等 涉 及 到 存款 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因 选 择 存 款 银行 不 当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 的 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 管理 人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时, 应就 相关事 宜在 更新招募 说明 书中予 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对本 基金 银行定 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审 查 、 复 核相 关 协议 、 账 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2 、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银行 存款之前 ,需 与存款 银行 总行(本 基金托 管人除 外) 或其授 权 分行签 订总 体合 作协 议。 如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 则 应与 其签订 具体 存款协 议 ; 如 将 资金存 放于 其授 权分 行书 面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 则 存款 银行总 行应 出具 承诺 函确 认对存 款承 担 偿付义 务, 承诺 函中 需明 确定期 存款 的金 额、 期限 、 利率 、 具 体存 款银 行名 称等与 基金 定期 存款有 重要 关系 的事 项, 并由存 款银 行签 订具 体存 款协议 。 具 体存 款协 议应 包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容 : (1)存 款账户 必须以 基金 名义开立 ,并 加盖本 基金 公章和基 金管 理人公 章, 账户名 称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7 为基金 名称 。 (2)协 议须约 定存款 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 号、起止 时间 ,存款 银行 经办行 名 称、地 址及 进款 账户 。 (3) 协议 须约 定基 金托 管 人经办 行名 称 、 地址 和账 户, 且本 基金 账户为 唯一 回款账 户 。 (4)资 金汇划 须通过 人民 银行支付 结算 系统, 存款 银行经办 行须 满足基 金托 管人的 查 询要求 ,在 查复 内容 中须 明确资 金到 账时 间、 金额 、所入 账户 名称 、账 号。 (5)定 期存款 存续期 间, 存款银行 经办 行须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实 时查询 定期 存款余 额 的途径 并确 保查 询。 (6) 未支 取存 款受 损责 任 由存 款 银行 承担 。 (7)如 办理定 期存款 凭证 挂失,须 由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分别授 权的 人员持 授 权委托 书共 同办 理。 (8)为 防范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性风 险, 存款银 行须 提供部分 提前 支取时 的支 付保证 承 诺和利 息计 付等 具体 安排 。 3 、办理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开户、 全部 提前支 取、 部分提前 支取 或到期 支取 ,需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持 授权 委托 书共 同全程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还 要将授 权委 托书 的复 印件 交由对 方备 份 。 基 金管 理人 上述事 项授 权人 员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洽 谈存款 事宜 并签 订存 款协 议的人 员不 能为 同一 人。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单独 申 请 存款凭 证 挂 失 。 4 、 本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后, 基金 管理 人全部 提前 支取 、 部 分提 前支取 或到 期支取 时, 需提前 发送 投资 指令 到基 金托管 人处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 的业务 操作 程 序。 如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 款,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补足 已提取 资金 部分 的息差(即 本基 金已 计提 的 资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 时收 到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 5 、本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 期限不 得超 过一 年( 含一 年),且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 、本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 时,应本 着便 于基金 的安 全保管和 日常 监督核 查的 原则, 尽 量选择 基金 托管 人营 业地 址所在 地的 分支 机构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 件。上 述重 大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5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8 年。 基 金管 理人 与期 货经 纪商签 订的 有关 金融 衍生 产品的 合同 , 应 该发 送复 印件给 基金 托管 人,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完整的 基金 档案 资料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复 核程 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前 一工作 日基 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 值时 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每 个开 放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 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估值时 间点 为 T+1 日完 成T 日估 值。 3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存托 凭证、ETF 基 金等)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9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 价 格 。 ②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④ 对于非 上市 债券, 参照 信息提供 商提 供主要 做市 商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 的报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果仍无 法取 得, 则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从 其经纪 商处 取得 , 并 通过 书面方 式及 时 通 知托管 人。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证 ,从 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股 确认 日止, 若配 股权证 可 以在 交 易所 交易 , 则 按 照1 中确 定的 方法 进行 估值 ;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股 票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 则按 收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值 , 如果 收盘 价低 于或 等于配 股价 , 则估值 为零 。 (4)开 放式基 金的估 值以 其公布的 估值 日的净 值进 行估值, 开放 式基金 未公 布估值 日 的净值 的, 以估 值日 前最 新的净 值进 行估 值。 (5)基 金持有 的衍生 工具 等其他有 价证 券,从 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10 市交易 的有 价证 券按 估值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 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 值;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估值 中的 汇率 选取 原 则: ①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港币、 日元 、 欧 元、 英 镑、 林吉特 等六 种主 要货 币对 人民币 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 息提 供机构 所提 供的 汇率 为基 准: 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 的中 间价。 ②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 作为 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与美 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 伦敦时间 16 :00 报 价数 据为 准。 (7)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 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支付 日进 行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果 采用 本 项 1-7 中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差 错类 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11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错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12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全 球投资 涉及不 同市 场及时区, 由 于时差 、通 讯或其他 非可 控的客 观原 因,在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认 的交 易 ,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4)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 各家 数据服 务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本基 金管理 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交易 中心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13 4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14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六、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七、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15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华安石油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 2-16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