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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景福(184701)

基金景福: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大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召开 景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通讯方式 ) 的第 二次提示 性 公告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已 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在 《 中国证 券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网站 (www.szse.cn/ ) 及 本公司 网站 (www.dcfund.com.cn ) 发 布
了 “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召开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讯方 式) 的
公告” , 并于2014 年 11 月11 日 发布 了第 一次 提示 性 公告。 为了 使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顺利 召 开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 , 现 发布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第 二 次 提示性 公 告 。 
 
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和 《景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规 定,
景福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或“ 景福 基金” ) 的管理 人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管理 人” ) 经 与本基 金的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协商一
致, 决 定以 通讯 方式 召 开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本基 金转 型方 案等相 关事宜,
将本基 金转型 成 为“ 大成 产业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会议 具体 安 排如下 : 
1 、 会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式 
2 、 会议投 票表 决起止 时间: 2014 年 11 月 18 日起, 至 2014 年 12 月 12 日 17:00 止 (以
本通知 列明 的公 证机 关 指 定的表 决票 收件 人 收 到表 决票的 时间 为准 ) 
3 、 会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地 点 
收件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平安 里西大 街 28 号 中海国 际中 心 1601 室 
邮政编 码:100035 
联系人 :吕婧 
联系电 话 :400-888-5558 ,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请在信 封背 面注 明: “景福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专 用” 
其他形式的会议通讯 表决 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 式提 交或发送至基金管理 人或 其指定的
系统 , 并在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进 行统 计。 
 2 
二、 会 议审 议事 项 
本次持 有人 会议 审议 事项 为 《关于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型 相关 事项 的议 案 》 ( 见附件 一 ) 
 
三、 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4 年 11 月 17 日 ,即 在 2014 年 11 月 17 日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 以下 简称 “ 深交 所” ) 交易结 束后 ,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以下简 称“ 中登
公司” )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 册的 景福基金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委 托代理人 享有本次会议
的表决 权。 
 
四、投 票方 式 
(一) 纸质 表决 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 、本 次会议 表决 票见附 件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剪报 、复印 或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下载 (www.dcfund.com.cn )等 方式 下 载并 打印 表 决票。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 个 人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 
(2 ) 机构投 资者 自行投 票 的,需 在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 或经 授权的 业务 公章( 以
下合称 “公 章” ) , 并 提供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章 的事 业单位 法人登 记证书 、有 权部门 的批文 或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的 , 需 在表 决票上 加盖 本单位 公章 ( 如有 ) 或 由 授权代 表在 表决
票上签 字 (如 无公章 ) , 并 提供该 授权 代表 的身 份证 件、 护照 或其 他身份 证明 文件的 复印 件,
该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所签 署 的 授 权 委托 书 或 者 证明 该 授 权 代 表有 权 代 表 该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者 签署 表决 票的 其他 证明文 件, 以及 该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件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 文件的 复 印 件 ;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根 据本公 告 第五 章节规定 的 授权其 他个人 或机构 代其 在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投票 。 受托 人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纸 面方 式授 权代 理投 票的, 应 由 受托
人在表 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 并提 供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以及本 公告 “第 五章 节 第 (三) 条授 权方
式 1 、 纸 面方 式授 权” 中所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及受托 人的 身份 证明 文件 或机构 主体 资
格证明 文件 ,但 下述 “第(4 )项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4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 本公告 规定的 电话授 权方 式或短 信授权 方式授 权基 金管理 人
投票的 , 接 受有 效委 托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表决 票上 加盖本 单位 公章 , 并 提供 加盖公 章的 企业3 
法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4 年 11 月 18
日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12 日 17 :00 以前 (以 本次 大会公 证机 关指 定的 表决 票收件 人收 到
表决票 时间 为准 ) 通 过专 人送交 、 邮 寄送 达至 以下 地址或 按以 下传 真号 码以 传真的 方式 送达
至下述 收件 人: 
收件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平安 里西大 街 28 号 中海国 际中 心 1601 室 
邮政编 码:100035 
联系人 :吕婧 
联系电 话 :400-888-5558 ,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二) 电话 投票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投票 , 自 2014 年 11 月 18 日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12
日 17 : 00 以前 ( 以基 金管 理人系 统 记 录时 间 为 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拨 打基 金管理 人客 服
电话 并 按提 示转 人工 坐席 进行投票 。 
基金管 理人 也将 主动 与 预 留联系 方式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取 得联 系 , 在 通话 过程 中以回 答
提问方 式核 实持 有人 身份 后, 由 人工 坐席 根据 客户 意愿进 行投票 记 录从 而完 成 投票 。 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整 个通话 过程 将被 录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投票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持有人 ,对 机构 持有 人暂 不开通 。 
( 三) 短信 投票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投票 , 自 2014 年 11 月 18 日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12 日
17 :00 以前 ( 以基 金管 理 人系统 记录 时间 为准 )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以 下短 信通 道供投 资者 进
行投票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短信 平台 向预留 手机 号码 的个 人持 有人发 送征 集投 票短 信, 持有人 回复
短信表 明表 决意 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短信 投票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持有人 ,对 机构 持有 人暂 不开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原预 留手 机号码 已变 更或 已不 再实 际使用 的 , 可 选择 其他 方式 进行投 票 。
因电信 运营 商原 因导 致持 有人无 法获 取短 信进 行投 票, 请投 资者 采用 纸质 或电 话方式 进行 投
票。 
 4 
五、授 权 
为便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尽可能 多的 机会 参与 本次 大会 , 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次大 会
上充分 表达 其意 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除可 以直 接投 票外, 还可 以授 权他 人代 其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投票 。 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表 决需符 合以 下规 则: 
(一) 委托 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本公 告 发 布之 日起 可委 托他人 代理 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权 益登 记日是 否持 有基 金份 额以 及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的数 额以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登记 为准 。 
(二) 受托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其他符 合法 律规 定的 机构 和个人 , 代
为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的 表决 权。 
(三) 授权 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纸面 、 电话 和 短 信等 其他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授权方 式授 权受 托人 代为 行使表 决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纸面 方式授 权的 , 授 权委 托书 的样本 请见 本公 告附 件 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剪 报、 复印 或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下 载 (www.dcfund.com.cn ) 等方式 获取 授
权委托 书样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非纸 面方式 授权 的, 授权 形式 及程序 应符 合本 通知 的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 过非 纸面 方式 授权仅 限授 权给 基金 管理 人。 
1 、 纸面 方式 授权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纸面授 权所 需提 供的 文件 
1 ) 个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受托 人应 提 供由 委托 人填 妥并 签署 授权委 托
书原件 (授 权委 托书 的格 式可参 考附 件 三 的样 本) , 并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个人身 份证 明
文件复 印件 。如 受托 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 受托 人的 身份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如 受托人 为机 构 ,
还需提 供该 受托 人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 单位 法人登 记证 书、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2 )机 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委 托他人 投票的 ,受托 人 应 提供由 委托人 填妥的 授权 委托书 原
件 ( 授权 委托 书的格 式可 参考附 件 三 的样 本) 并 在 授权委 托书 上 加 盖该 机构 公章 , 并 提供 该5 
机构持 有人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事 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书 、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如 受托人 为个 人,
还需提 供受 托人 的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 如受 托人 为机构 , 还 需提 供该 受托 人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书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2 、 电话 授权 方式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拨打 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并按提 示
转人工 坐席 进行 授权 。 
基金管 理人 也将 主动 与预 留联系 方式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取 得联 系 , 在 通话 过程 中以回 答
提问方 式核 实持 有人 身份 后, 由 人工 坐席 根据 客户 意愿进 行授 权记 录从 而完 成授权 。 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整 个通话 过程 将被 录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授权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持有人 ,对 机构 持有 人暂 不开通 。 
3 、 短信 授权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以下短 信通 道供 投资 者进 行授权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短 信平 台向预 留手 机号 码的 个人 持有人 发送 征集 授权 短信 , 持有人 可
回复短 信表 明授 权意 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短信 授权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持有人 , 对 机构 持有 人 暂 不开通 。 短
信授权 仅支 持授 权给 基金 管理人 模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原预 留手 机号码 已变 更或 已不 再实 际使用 的, 可选 择其 他方 式进行 授
权。 因 电信 运营 商原 因导 致持有 人无 法获 取短 信进 行授权 , 请 投资 者采 用纸 质或电 话方 式进
行授权 。 
4 、 授权 效力 确定 规则 
(1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 额存 在包括 有效 纸面 方式 授权 和其他 非纸 面方 式有 效授 权的, 以
有效的 纸面 授权 为准 。 多 次以有 效纸 面方 式授 权的 , 以 时间 在最后 的一 次纸 面授权 为准 。 同
时多次 以有 效纸 面方 式授 权的 , 若 授权 表示一 致 , 以一致 的授 权表 示为 准; 若授权 表示 不一
致,视 为 无 效授 权 ; 
(2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 额 在 只存在 有效 纸面 方式 授权 时,委 托人 签署 的授 权委 托书没 有
表示具 体表 决意 见的 ,视 为委托 人授 权受 托人 按照 受托人 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3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 额无 有效纸 面方 式授 权, 但存 在 任意 一种 有效 的其 他非 纸面方 式
授权的 ,以 该种 有效 的其 他非纸 面方 式的 授权 为准 ; 6 
(4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 额以 非纸面 方式 进行 多次 授权 的,以 时间 在最 后的 授权 为准。 同
时多次 以非 纸面 方式 进行 授权的 , 若 授 权表示 一致 , 以 一致 的授 权表示 为准 ; 若 授权 表示 不
一致, 视为 无效 授权 ; 
(5 )如 委托 人未 在授 权委 托表示 中明 确其 表决 意见 的,视 为委 托人 授权 受托 人按照 受
托人的 意志 行 使 表决 权; 如委托 人在 授权 委托 表示 中表达 多种 表决 意见 的, 视为无效授权。 
(6 ) 如 委托 人既 进行 委托 授权 , 自身 又 送达 了有 效 表决票 , 则以 自身 有效 表 决票为 准。 
 
六 、会 议召 开的 条件 和 表 决票数 要求 
本次会 议召 开的 条件 为 : 本 人或委 托他 人代 表出 具有 效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含 50% ) 。 
本会议 表决 的票 数要 求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不足 一份
的基金 份额 不具 有表 决权 。 本次 议案 按特别 决 议处 理, 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2 / 3 以上 ( 含 2 / 3 ) 通过 方为 有效 。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 、计 票 
1 、本 次通讯 会议 的计票 方 式为: 由本基 金管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 、 表决 票效 力的 认定 如下 : 
(1 ) 纸面表 决票 通过专 人 送交、 邮寄或 传真送 达本 公告规 定的收 件人的 ,表 决时间 以
收到时 间为 准; 通过 其他 非纸面 方式 表决 的, 表决 时间 以 系统 记 录 时间 为准 。2014 年 12 月
12 日 17 :00 以 后送 达基 金管理 人的 ,为 无效 表决 。 
(2 ) 如果同 一基 金份额 存 在包括 有效纸 面方式 表决 和其他 非纸面 方式有 效表 决的, 以
有效的 纸面 表决 为准 。 
(3 )纸 面表 决票 的效 力认 定 7 
纸面表 决票 填写 完整 清晰 ,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会议 通知规 定, 且在 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本
公告规 定的 收件 人的 , 为 有效表 决票 ; 有效表 决票 按表决 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果 , 其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纸面 表决 票上 的表 决意 见未选 、多 选或 无法 辨认 ,但其 他各 项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 ,
视 为弃 权表 决 , 计 入有 效 表决票 ; 并按“弃权” 计入 对应的 表决 结果 , 其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纸面 表决 票上 的签 字或 盖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 清晰的 , 或 未能 提供 有效 证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授 权的 证明 文件 的 , 或 未能在 截止 时间 之前 送达 本公告 规定 的
收件人 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无 效表 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重复 提交 纸面表 决票 的 , 如 各表 决票 表决意 见相 同 , 则 视为 同一 表决票 ;
如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 同,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1 ) 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
为被撤 回; 
2 ) 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计入 弃 权表决 票; 
3 ) 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邮 寄的 以本 公告规 定
的收件 人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传真 的以 本公 告规 定的 收件人 传真 接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4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 额以 非纸面 方式 进行 多次 表决 的,以 时间 在最 后的 表决 为准。 
 
八、本 次 大 会相 关机 构 
1 、召 集人 : 大 成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32 层 
联系人 :肖冰 
联系电 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558 
网址:www.dcfund.com.cn 
2 、监 督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联系人 : 李 芳菲 8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公 证机 构: 北京 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6 号首 创大 厦 7 层 
联系人 : 陆 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 码:100027 
4 、见 证律 师: 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区 东三 环中 路7 号财 富中心 写字 楼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电 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联系人 :冯艾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 冯艾 
 
九、重 要提 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有关公 告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人网 站查 阅,投 资者 如有任 何
疑问, 可致 电本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电 话400-888-5558 咨询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向深 交所 申请本基 金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表决 截止日 (2014 年 12
月12 日) 起开 始停 牌,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公 告当 天景福 基金 复牌 。 
4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四 年 十一 月十 二日 
 
附件一 : 《 关于 景福 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相 关事 项 的 议案 》 
附件 二 :《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讯表 决票 》 9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 
附件 四 :《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方 案 说 明书 》 10 
附件一: 关于 景福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相关事项 的议 案 
 
景福 证 券投 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鉴于景福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景福 基金 ”) 将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到 期,为 了
维护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的有 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经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协商 一致 , 提议 对基 金 景福 实施 转
型。转 型方 案见 附件 四: 《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方案说 明书 》 。 
为实施大成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提议 授权基 金管 理人办理 本次 大成景福 证 券投资 基
金 转型 的有 关具 体事 宜 , 包括但 不限 于 根 据市 场情 况 确定 基金 转型 各项 工作 的具体 时间 , 在
不 涉 及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 变化 或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 响 的前
提下根 据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方 案说 明书 》 、 现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要求 和转型 后开 放式
基金的 特征 ,对《 景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进 行必 要的 修改 和补充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 金管理 人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一 四 年 十一 月 十日 11 附件二 :景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讯表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营 业执照 号) : 基金帐 号: 表决事 项: 关于 景福 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相 关事 项 的 议案 表决结 果: □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签章 栏 个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签字 栏 单位公 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 表决内 容表示 “同意 ”、“ 反对 ”或“ 弃权 ”,并在 相应 栏内画 “√ ” ,同一 议案 只能表 示一 项意 见, 否则 表决票 无效 ; 2、 未 填、 错填 、 字 迹无 法 辨认或 意愿 无法 判断 的表 决票均 视为 投票 人放 弃表 决权利,其 所持 全部基 金份 额的 表决 结果 均计为 “弃权 ” 。 3、本 表决 票可 从相 关网 站 下载、 从报 纸上 剪裁 、复 印或按 此格 式打 印。 12 附件三 :授 权委 托书 兹全权 委托














先 生/女 士或




















单位代 表本 人(或 本机 构 )参加 投票截 止日 为2014 年 12 月12 日17:00 的 以通 讯方 式召开 的景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并代 为行 使表 决权。 表决 意见 以受 托人 的表决 意见 为准 。 委托人 签名/盖 章: 委托人 身份 证明 名称 及 编 号: 基金帐 号( 如有 多个 ,请 逐一填 写) : 受托人 签章 (受 托人 为自 然人则 签字/受 托人 为机 构 则盖公 章) : 受托人 身份 证号 码或 营业 执照注 册号 : 委托日 期:























日 (本授 权委 托书 可剪 报、 复印或 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有 效) 13 附件四 :景福 证券投 资基 金 转型方案说明书 景福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景福”) 基金 合同将 于 2014 年 12 月30 日到期 , 为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根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 ) 协 商 一致, 提议 对本 基金实 施转 型。 本次景福证 券 投 资基 金 转型 方 案 应 当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2/3 以上( 含 2/3)通过 方为 有效 , 故 本转 型 方案存 在无 法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表决通 过的 可能 。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次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方案 所作的 任何 决 定或意 见 , 均 不表 明其 对本 次 转型 方案 或基 金的 价值 或者投 资者 的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一、基金 景福 转型的 方案 要点 (一) 变更 基金 名称 基 金名称由“ 景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变更为 “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二) 变更 基金 运作 方式 基金运 作方 式由 “封 闭式 ”变更 为“ 契约 型 开 放式 ” (三) 变更 基金 存续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限由 “15 年 ” 变更为 “不 定期 ” (四) 变更 基金 类别 变更后 的基 金类 别为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五)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业绩比 较基 准等 条款 变更后 的内 容如 下: “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重点投资于与 产业升 级主 题相关的行业 和企业,在 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力 争把握 标的 行业 投资 机会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2 、投 资范 围 14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以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衍生 工具 (权 证、 股 指期货 等)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的 股票 资产投 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80% —95% ,投资 于 本基金 合同 界定 的产 业升 级相关 的股 票资 产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本基金 所指 的产 业升 级主 题主要 是指 在中 国经 济结 构转型 及产 业升 级这 一大 趋势中 不断 涌现出 来的 行业 个股 的投 资机会 。 从宏 观方面 理解 , 产 业升 级是 国民经 济结 构综合 资本 、 技 术、 供需 结构 、 对 外贸 易 结构等 因素 逐步 由第 一产 业向第 二产 业移 动, 到达 一定水 平后 再向 第三产 业转 移的 升级 状态 , 转 移的 动力 来自于 各产 业利润 率的 差异 。 从 微观 方面理 解 , 企 业 内部积 极进 行技 术创 新, 流程重 组等 , 提 升企 业自 身的生 产效 率, 提高 企业 的价值 ; 同 一行 业中的 企业 , 在竞合 机制 的指引 下 , 积 极主动 地转 产, 生产 市场 需要的 某种 商品或 退出 某 种 商品的 生产 , 或 者进 行资 产重组 , 通 过兼 并、 接 管、 破产、 倒闭 等方 式寻 求资 源的有 效利 用。 3 、投 资策 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方式 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 面、 政 策面 等因素 进行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分析 研究 , 确 定组 合中股 票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比 例。 本基金 主 要 考虑 的因 素为 : 1 ) 宏观 经济 指标 , 包括 GDP 增长 率 、 工 业增 加值 、PPI 、CPI 、 市场 利率 变化 、 货币供 应量、 固定 资产 投资 、进 出口贸 易数 据等 ,以 判断 当前所 处的 经济 周期 阶段 ; 2 )市场 方面指 标,包 括股 票及债券 市场 的涨跌 及预 期收益率 、市 场整体 估值 水平及 与 国外市 场的 比较 、市 场资 金供求 关系 及其 变化 ; 3 )政 策因 素, 包括 货币 政 策、财 政政 策、 资本 市场 相关政 策等 ; 4 )行业 因素: 包括相 关行 业所处的 周期 阶段、 行业 政策扶持 情况 等。通 过对 以上各 种 因素的 分析 , 结合全 球宏 观经济 形势 , 研判国 内经 济的发 展趋 势 , 并在 严格 控制投 资组 合 风15 险 的前 提下 ,确 定或 调整 投资组 合中 大类 资产 的比 例。 (2) 股票 投资 策略 在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以中 国转 型期的 产业 结构 升级 作为 投资主 线 。 具体来 说,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组合 的构 建策 略分 三个 层次, 首先 通过 判断 宏观 经济趋 势和 中国 经济结 构调 整趋 势, 判断 产业升 级的 方向 ; 然 后分 析产业 升级 方向 对不 同行 业的影 响 、 筛 选 出受益 行业 ; 最 后在 相关 行业中 精选 受益 最大 、 盈 利增长 最明 确、 资质 最好 的个股 , 完 成本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1 )产 业升 级分 析


产业升级主题主要是 指在 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及 产业 升级这一大趋势中不 断涌 现出来的 行业个 股 的 投资 机会 。 从 宏观方 面理 解, 产业 升级 是国民 经济 结构 综合 资本 、 技术 、 供 需结 构、 对 外贸 易结 构等 因素 逐步由 第一 产业 向第 二产 业移动 , 到 达一 定水 平后 再向第 三产 业转 移的升 级状 态 ; 根据 配第 的解释 , 转移 的动力 来自 于各产 业利 润率 的差 异 ( 商业利 润率 高 于 工业, 工业 利润 率高 于农 业) 。 从 微观 方面 理解, 企 业内部 积极 进行 技术 创新 , 流程 重组 等, 提升企 业自 身的 生产 效率 , 提高 企业 的价 值; 同一 行业中 的企 业, 在竞 合机 制的指 引下 , 积 极主动 地转 产 , 生产 市场 需要的 某种 商品 或退 出某 种商品 的生 产 , 或者 进行 资产重 组 , 通 过 兼并、 接管 、破 产、 倒闭 等方式 寻求 资源 的 有 效利 用。


2 )行 业配 置


在行业 配置 层面 , 管理 人倾 向于代 表未 来方 向的 新兴 行业以 及盈 利能 力正 在提 升的传 统 行业。 具体 分析 时, 管理 人通过 跟踪 各行 业整 体的 收入增 速、 利润 增速 、毛 利率变 动幅 度 、 ROIC 变 动情 况,依 此来判 断各行业 的景 气度, 再根 据行业整 体的 估值情 况, 市场的预 期, 目前机 构配 置的 比例 来综 合考虑 各行 业在 组合 中的 配置比 例。


3 )个 股选 择


针对个股,每个报告 期管 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 息和 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 批重 点研究标 的, 围 绕这 些公 司, 基金 管理人 的股 票研 究团 队将 展开深 入的 调研 , 除 了上 市公司 外, 管理 人还会 调研 竞争 对 手 , 产 业链的 上下 游, 以此 来验 证管理 人的 推理 是否 正确 。 具体 来说 , 管 理人会 重点 关注 以下 三方 面:管 理层 素质 、公 司商 业模式 、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会坚 持 “ 长短 结合” 的股票 投资 策略 , 对 于一 些 长期受 益于 经济 结构 转型 的行业 , 包括一 些战 略新 兴行 业, 管理人 会寻 找其 中的 优秀 公司长 期持 有, 在基 本面 发生变 化或 有更 好的标 的出 现的 时候 卖出 ; 除此以 外, 对于 一些 短期 机 会, 比 如景 气周 期较 短的 行 业性机 会, 概念性 的投 资机 会等 , 在 有一定 安全 边际 的情 况下 , 管 理人 也会 适当参 与 , 选股的 标准 包括16 业绩弹 性、 市场 认可 度等 。 (3)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谨 慎 原则 , 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现 货和 期货市 场的 分析 , 发 挥股 指期货 杠杆 效 应 和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采用 股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 分现货 , 获取 市场敞 口 , 投资策 略包 括多 头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 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指 当基 金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为避 免市场 冲击 ,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 并解 除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 完成 现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套 期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货 空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 卖出现 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当现 货全 部清 仓后 将股指 期货 平仓 。 本 基金 在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过 程中 ,将 定期 测算 投资组 合与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性、 投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细 化 确定投 资方 案。 (4) 资产 支持 类证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 产池 结构 以及资 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变 化 等因素 的研 究 , 预测 资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 化, 并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 率变化 对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结合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以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5) 其它 投资 策略 由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的 需要 , 本基金 将进 行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等固定 收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债 券投 资策略 包括 利率策 略 、 信 用策略 等 , 由相关 领域 的专 业研究 人员 提出 独立 的投 资策略 建议 , 经 固定 收益 投资团 队讨 论, 并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后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 指导 性投资 策略 。 4、 投 资组 合限 制 (1)本 基金持 有的股 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80%-95% , 其中 ,投资 于本基 金合同 界定的 产业 升级 股票 资产 占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投 资于 债券、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 现金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2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17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规 定; (16)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18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以上关 于大 成 产 业升 级基金 投资 方面 的内 容, 届时 以实际 公告 的法 律文 件为 准。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收益 率×20% 本基金 选择 沪 深300 指数 和中证 综合 债指 数分 别做 为基金 股票 资产 和债 券 、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其 他资 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能够 反映沪 深市 场的 整体 表现 。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的 选样 债券 的信 用类 别覆盖 全面 , 期 限构 成宽 泛。 选 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够 忠实 反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6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风险 水平 较高 的基金 。 (六) 变更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款 变更后 的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款如下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初始 面值 。 19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七) 调整 费率 及费 率结 构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本基金 的 管 理费 率 由1.25% 调整 为1.5% 。 删除 “ 基 金 管理人 的报 酬由 两部 分组 成, 一部 分是基 金管 理费 , 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25% 年 费率 计提; 另一 部分 是业 绩报 酬, 当 基金 的可 分配净 收益 率高 于同 期银 行一年 定期 储蓄 存款 利 率20%以 上 , 且当 年基 金资 产 净值增 长率 高 于同期 证券 市场 平均 收益 率时, 按一 定比 例计 提 ” 条 款。 修 改后 的基 金管 理人 费 率表述 如下 :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 2 、申 购费 率 调整前 无日 常 申 购费 率, 调整后 日常 申购 费率 为:


申购金 额 M 日常申 购费 率 场外申 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 M <200 万元 1.20% 200 万≤ M <500 万元 0.60% 500 万≤ 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申 购费 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 应按照 场外 申购 费率设 定投 资者 的场 内申 购费率 3 、赎 回费 率 调整前 无日常 赎 回费 率, 调整后 日常 赎回 费率 为: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 0.5 %, 场外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7 日 以内 (不 含 7 日) 1.5% 7 日到 30 日( 不含 30 日) 0.75% 20 30 日到 1 年( 不含 1 年) 0.5% 1 年到 2 年 (不 含 2 年) 0.25% 2 年 (含 2 年) 以上 0 景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景福 基金 终止 上市 前持 有的 原 景福 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自 《大 成 产 业升级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计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日 常申 购 所得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自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起 计算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持有 期少 于30 日 ( 不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取 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有期在30天 以上 (含 )且 少于3 个月 (不 含)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总额 的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有期 在3个 月以 上 ( 含) 且 少于6个月 ( 不 含)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收 取 赎回费 用总 额的50% 计入 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持有 期6 个 月以上 ( 含) 的投 资人 所 收取赎 回费 用 总额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 市 场推 广、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 ( 八)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修 改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 首先 , 基 金管 理人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授权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转型 后基 金运 作的特 点 相应修 订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等法 律文 件 , 并根 据监 管机构 意见 适时调 整本 转 型 方案说 明书 所 载 上述 七 点 转型方 案要 点的 文字 表述 ,但该 等调 整不 得实 质性 修改上 述 内 容 。 其次, 自《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来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等 法律法 规陆续 修改 和实施, 基金 管 理人需 要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修订 《景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内容 。 拟请持 有人 大会 授权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上述 事项 修订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 修订 后的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九 ) 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向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申 请终 止或 提前终 止封 闭式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并 进行变 更登 记 。 基金 景福 转为开 放式 基金 后, 如符 合上市 条件 , 基金管 理人 再向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申 请开 放式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 十)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申请 基金 景福 终止 上市。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批准 基金 景福 终止上 市后 , 基金管 理人 发布基金 景福 终 止上 市公 告。 同时 , 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大成 产 业升 级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和《 大成 产业升级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 21 基金景福 终 止上 市日, 基金 景福 摘牌, 《 景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失 效 , 《大成 产 业升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 生效 。景福 证 券投 资基金 正式 变更为大 成 产 业升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本 基金 当事人 将按照《 大成 产业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合 同》 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转 型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 景福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景 福基金 是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规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基金 字[1999]39 号 文 批准发 起 设立。 景福 基金 是契 约型 封闭式 基金 , 封 闭期 为 15 年, 发 行总 份额 为30 亿份 。 景福 基金 合 同于1999 年 12 月 30 日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为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为 中国 农 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登 记结算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景福 基金 于 2000 年1 月 10 日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交 易, 基金 代 码184701 。 (二) 景福 基金 转型 的必 要性 由于景福基金设 有 固定 的封 闭 期 限 。 为 了 在 封闭 期到 期 日 前 平 稳 过 渡 并维 护持 有 人 利 益, 有 必要 召开 持有 人 大 会, 将 景福 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通过 实施 基金转 型, 可以 避免基金 到 期清 算, 保持 基金运 作的 连续 性和 稳定 性, 满 足市 场及 投资 者对 流动性 和交 易的 需求 继 续为 投资 者提 供理 财服务 。 ( 三) 景福 基金 转型 的可 行性 1 、景福 基 金转 型不 存在 法 律障碍 根据 《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和 《 基金 法》 的规定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应当 经参 加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授 权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 按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可以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因此, 基金 景福 由封闭 式转 为开 放式 不存 在法律 障碍 。 2 、景福 基 金转 型不 存在 技 术障碍


基金景福 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型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注册登 记机 构不发 生变 化 , 原有 投资 者仍然 可以 使用 原深 圳证 券账户 进行 二级 市场 交易 , 或者 在场 内办 理申购 、赎 回, 也可 以通 过跨市 场转 托管 ,通 过开 放式基 金账 户在 场外 销售 机构办 理申 购 、 赎回。 基金 景福 转型 方案 流程简 洁, 技术 简单 。 经 过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的 沟通 和协 作, 在转型 的终 止上 市、 份额 变更登 记、 开放 日常申 购赎 回 和 新基 金上 市交易 等流 程及 技术 方面 ,已经 全面 做好 了准 备工 作。 22 3 、调 整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和投 资策 略的 可行 性 基金转 型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开 放式 基金 的相 关法规 规定 调整 其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比 例限 制等 ,并 可以 根据新 的市 场情 况和 特点 进一步 明确 投资 策略 。 ( 四) 关于 本次 基金 转型 的合规 情况 说明 1 、本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对 本次 基金转型 方案 及相关 文件 出具了 无 异议的 函。 2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的法 律顾问 北 京金 杜 律师 事务 所为本次 转型 出具了 法律 意见书 , 认为本 基金 转型 方案 的内 容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和 规范 性文件 的规 定 以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转型 后本 基金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等 法律法 规和 规范 性文件 的规 定 ; 本基 金的 转型尚 需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批准 , 并 且在 获得通 过后 ,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尚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方能 生效。 3 、本基 金转型 后的基 金名 称表明了 基金 的类别 。本 基金名称 不存 在损害 国家 利益、 社 会公共 利益 ,欺 诈、 误导 投资人 ,或 者其 他侵 犯他 人合法 权益 的内 容。 三 、基金转型的主要 风险 及预备措施 (一) 转型 方案 被持 有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为防范转 型方 案被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否决的 风险, 基金管理 人将 提前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征询 意见 。 如 有必 要,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持有 人意 见, 对 基金 转型 方案 等进 行 适当的 修订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必要 情况 下,推 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或 更改 其他会 务安 排 , 并予以 公告 。 (二) 基金 转型 投资 目标 和 风险 收益 特征 发生 变化 的风险 本基金转 型成 为大成 产业 升级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与原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理念 、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将 完全 不同 , 风 险收 益特征 也将 发生 变化 , 提 示 投资 者关 注 基 金转型 事项 。 ( 三) 基金 转型 后遭 遇大 规模赎 回的 风险 为应对转 型后 遭遇大 规模 赎回,本 基金 在 转型期 间 将 保证投资 组合 的流动 性, 应付转 型 前后可 能出 现的 较大 赎回 ,降低 净值 波动 率 。 ( 四) 预防 及控 制在 转型 过程 中 的操 作及 市场 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防范大额赎回或市 场 风险 对 基 金 净 值 造 成大 幅 波动,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申购赎 回情 况及对 可能存 在的市 场投 资风险 进行有 效评估, 保持 相对合 理的仓 位水平 ,科 学有 效地 控制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 23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联 系方 式 持有人 若对 本方 案的 内容 有任何 意见 和建 议, 请通 过以下 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联系 机 构: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部 联系电 话:400-888-5558 电子信 箱:callcenter@dcfund.com.cn 网站: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一四 年 十一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