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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产业(580008)

东吴产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2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东 吴 新产 业 精选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3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1 九、基 金的 投资 ....................................................... 50 十、基 金的 业绩 ....................................................... 63 十一、 基金 财产 ....................................................... 6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5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9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3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0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2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1 】年 【6 】月 【27 】日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同 意 东吴新 产 业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 字【2011】【 1021 】号 ) 的核准 进行 募 集,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1 年9 月 28 日正 式生 效 。 基 金管理 人保证 《东 吴新产 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简称 “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明书 》 ” ) 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 招募 说 明书 》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新 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 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基金 运作 风险, 包括 由于 基 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等等 。此 外,本 基金 以 1 元 初始 面 值进行 募集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 下,存 在单 位份 额净 值跌 破 1 元 初始 面值 的风 险。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 也 有可 能 损失本 金。 投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9 月 28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4 年6 月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其 他有 关规 定及 《 东 吴新 产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 简称“ 本基 金合 同” 或“ 基金合 同” )编 写。 本 《 招募 说明 书》 阐 述 了东 吴 新产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 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 金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 所载 明资 料募 集。 本《 招 募说 明书 》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出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基金 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合同 所发 售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东吴 新产业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东 吴新 产业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 之《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东 吴新 产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 的更 新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2 月17 日 修订通 过 ,2013 年 3 月 15 日公布 ,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注 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 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东吴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 销机 构 : 指 符合 《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7.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 务规 则》: 指《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 人 共同 遵 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 其他媒 体 54.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 金合同 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 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怖 袭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 易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4. 法定代 表人 : 任 少华 5. 设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6.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 中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3】82 号 7.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8.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9. 联系人 :吴 靖 10. 电话: (021 )50509888 11. 传真: (021 )50509884 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 -50509666 13.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 要情 况介 绍: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立投资 管理 部 、 固 定收 益 部、 专户 业务 事业 部、 量 化投资 部、 研 究策 划部 、集 中交 易室、 营销 管理 部、 北京 营销中 心、 上海 营销 中心 、广州 营销 中心 、 苏 州分 公司 、产 品策 略部、 营销 策划 部、 理 财 中心、 总经 理办 公室 (下 设三个 二级 部门 , 分别为 综合 管理 部、 战略 规划部 与行 政事 务部 ) 、 人 力资源 部、 基金 事务 部、 信息技 术部 、 北京办 事处 、 财务 管理 部 和监察 稽核 部 、 风 险管 理 部等 22 个 职能 部门 。 公 司 已管理 的第 一 只产品 东吴 嘉禾 优势 精选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于 2005 年2 月1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 托 管行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公 司已 管理的 第二 只产 品东 吴价 值成长 双动 力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06 年12 月 15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公 司已 管理 的第 三只 产品东 吴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8 年 4 月 23 日基 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 为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四 只产 品东吴 优信 稳健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托管 行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五 只 产品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09 年 5 月 6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第 六只 产 品东吴 新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 司已管 理的 第七 只产 品东 吴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 第八只 产品 东 吴新创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 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公 司已 管理的 第九 只产 品东 吴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1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年 2 月 1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第 十只 产 品东吴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为中 信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第 十一 只产 品东 吴新 产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1 年 9 月28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 托 管行 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公 司已 管 理的第 十二 只 产品东 吴深 证1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于2012 年 3 月 9 日基 金 合同生 效 , 托 管 行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第 十三 只产 品东 吴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 为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 已 管理的 第十 四只 产品 东吴 内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基金 合同 生 效 ,托 管行 为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公 司已 管理的 第十 五只 产品 东吴 鼎利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管行 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公 司 已管理 的第 十六 只产 品东 吴阿尔 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基 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 为中国 农业 银行 。公 司已 管理的 第十 七只 产品 东吴 中证可 转换 债券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2014 年5 月 9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 托管 行为 平安 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吴 永 敏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研 究生 ,高 级审 计师 、高 级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 苏州 市 财政 局科 员、 苏州 市税务 局副 科长 、苏 州市 税务局 三分 局局 长、 苏州 市税务 局科 长、 苏 州 市审 计局 副局 长,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现 任东 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金 燕 萍女 士, 副董 事长 ,大 学 ,高 级政 工师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上 海外 贸总 公司 党 委委 员、 党 委办 公室 副主任 , 上海海 外公 司党 总支 书记 , 上海 广告 公司 党委副 书 记、 副 总经 理, 上 海实 业( 集团 )有 限公司 办事 处常 务副 主任 、党总 支书 记、 上海 兰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总裁助 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兰生 (集 团)有 限公 司顾 问。 任 少 华先 生, 董事 ,博 士研 究 生,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 历任 苏州 市人 民检 察院 助 理检 查 员, 苏州 中辰 期货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苏 州证 券投资 部总 经理 、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副 总 经 济师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 部 总经理 、总 经济 师、 总裁 助理兼 任期 货筹 备 组 组长 、研 究所 所长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委 员、 副总 裁, 东吴 期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吴 亮 先生 ,董 事, 硕士 ,经 济 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农 行 无锡 分行 国际 业务 部综 合 部副 经 理、 农行 无锡 锡山 支行国 际业 务部 经理 、农 行无锡 分行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农 行江 阴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市支行 副行 长, 现任 江阴 澄星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王 金 来先 生, 董事 ,大 学, 经 济师 ,中 共党 员。 历任 苏 州市 二轻 局秘 书, 苏州 市 经济 体 制改 革委 员会 副科 长、处 长、 助理 调研 员, 兼苏州 市证 券期 货监 督管 理办公 室证 券处 处 长 和苏 州市 企业 上市 工作办 公室 证券 处处 长,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助 理兼 行政 总监 。现 任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顾问。 戴继雄 先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上 海复星 高科 技 ( 集团 ) 有 限公司 财务 、 审 计副总 监、 上 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司 财务 副总 监、 财务 金融部 总经 理。 现任 上海 五金矿 产发 展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贝 政 新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 任苏 州大 学商 学院 财经 学 院讲 师、副 教授 。现 任苏 州大 学商学 院财 经学 院教 授。 张 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历任 中国 社 科院 经济 研究 所研 究员 、 所长 助理, 现任 中国 社科 院经 济研究 所副 所长 。 陈 如 奇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专 学历 ,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 济师 。历 任新 疆人 民银 行 巴州 中 心支 行科 员, 新疆 农业银 行巴 州及 自治 区分 行科长 、处 长, 交通 银行 上海分 行处 长、 副 行长, 交通 银行 广州 分行 行长, 交通 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理 等职 。 2、监 事会 成员 沈 国 强先 生, 监事 长, 大专 , 经济 师。 历任 人民 银行 盐 城分 行、 苏州 分行 科员 , 工商 银 行苏 州分 行咨 询部 主任, 苏州 证券 业务 部、 经济管 理部 、研 究发 展中 心、投 行总 经理 , 苏 州证 券经 纪总 监兼 经纪管 理部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经 理, 苏州 证券 总裁 助理兼 市场 发展 部 总 经理 ,苏 州 证 券公 司、苏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两届 监事 ,东 吴证 券监 事会主 席兼 总裁 助 理、稽 核部 负责 人, 东吴 证券监 事会 主席 、稽 核部 负责人 。 周 忠 明先 生, 监事 ,硕 士研 究 生, 会计 师, 中共 党员 。 曾任 江苏 澄星 磷化 工股 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董事 长, 现任 江阴 澄星 实业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黎 瑛 女士 ,员 工监 事, 硕士 研 究生 ,经 济师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上 海证 券综 合 研究 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现任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总 监兼研 究策 划部 总 经理。 3、高 管人 员 吴永敏 先生 ,董 事长 。 ( 简 历请参 见上 述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任少华 先生 ,总 经理 。 ( 简 历请参 见上 述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王 炯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 硕 士研 究生 ,经 济师 ,中 共 党员 。历 任苏 州市 统计 局 综合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平衡处 科员 、 苏州 证券 西 北街营 业部 业务 主管 、 东 吴证券 办公 室副 主任 、 总 裁办公 室主 任、 机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等 职务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徐 军 女士 ,督 察长 ,大 学, 会 计师 、审 计师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 州市 审计 局财 政 、金 融 审计 处科 员、 副处 长,东 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负责 人、 公 司总裁 助理 等职 务, 现任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基金 经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刘元海 先生 ,1976 年 生, 同济大 学 管 理学 博士, 十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2004 年 2 月加 入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研 究策 划部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等 职务 ;现 担任投 资管 理 部副总 经理、 自 2011 年 10 月 26 日起 担 任东 吴新 产 业精选 股票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01 月 30 日起 担 任东 吴内 需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1 月 13 日起 担任东 吴行 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理。 其中 2012 年 03 月 14 日至 2013 年 06 月 05 日担任 东吴 深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戴斌先 生, 1982 年生 , 硕 士, 英 国格 拉斯 哥大 学经 济、 银 行与 金融 学专 业毕 业。 自 2007 年 1 月 起加 入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一直 从事 证券 投资研 究工 作, 曾任 研究 部宏观 经济 、 金融工 程研 究员 、 产品 策 划部产 品设 计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自 2013 年 12 月 24 日 担任 东吴新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任壮,2011 年 9 月 28 日 至 2013 年 06 月 05 日 。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任少华


公 司总 经理 ; 程 涛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 首席投 资官 、专 户业 务事 业部总 经理 ; 黎 瑛


公 司研 究总 监兼 研 究策划 部总 经理 ; 凌 鹏


公 司研 究副 总监 ; 杨庆定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刘元海


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理念 、 策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守 《证 券法 》 、 《 基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 法 》 、 《 销售 办法》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以下 《 基金 法》 及有 关 法规禁 止的 行 为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证 券; (6)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10) 买卖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2)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对倒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中故 意含 有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 代理人、被代表人、受 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险 管理 的理 念


(1) 风险管 理是 业务 发展 的保 障;


(2) 最高管 理层 负最 终责 任;


(3) 分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组 织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建 设是 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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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5 (5) 制度执 行监 督是 保障 ;


2.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 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 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各风险控制机 构和 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监 察和稽 核;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 强化 监察稽 核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核 职能 ; (5)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 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 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 上适 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 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 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 应对其 相应 行为 制定 严格 的审批 程序 和过 失处 罚措 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 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 的改变 而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风险 管理 和内 部风 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 司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结 构是 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 组织 结构 ,由 最高 管理 层 对风 险 管理 负最 终责 任,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风险 评估 和监 控, 监察 部负责 监察 公司 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 为总裁 领导 下的 专门 委员 会之一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协 助 经 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公司 内控制 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制定 公司 的 业 务风 险管 理政 策, 主持重 大业 务的 可行 性论 证,协 助经 营管 理层 处理 其他有 关内 部控 制 方面的 重大 事项 。


(3) 督 察长: 独立 行使 督 察权利 ; 直 接对 董事会 负 责; 按 季向 风险 控制委 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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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 (4)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 评估 和建 议 。 (5) 业务 部门 : 风 险管 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 部门 经理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 负 全部 责任 ,负 责履 行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开 发、 执行 和 维护, 用于 识别 、监 控和 降低风 险。


4.风险 管理 和内 部风 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 完善 内控制 度 :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 高 管人 员 关于内 控 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 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并 定期 更新 。


(2)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 建立 、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到 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 减少和 防范 风险 。


(3) 建立 、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健 全了 岗位 责 任制 ,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 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别 、 评估 、 报 告、 提示 程序 ; 建立 了评 估风 险的 委员 会, 使 用 适 合的 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 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公 司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险 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 汇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 及时掌 握风 险状 况, 从而 以最快 速度 作出 决 策。


(5)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建 立了 足够、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如电 脑 预警系 统、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6) 使 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采 取数 量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 示指数 趋势 、 行业 及个 股 的风险 , 以便 公司 及时 采 取有效 的措 施, 对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 中国 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1954 年 成 立,1996 年易名 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联 合 交易所 主板 上市 ,是 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开 上市 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 2007 年9 月25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9.95%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 85,900.57 亿元 , 增长14.35% ; 客 户存 款总 额122,230.37 亿元 , 增长 7.76% 。 营 业收 入5,086.08 亿元 , 较上 年增 长 10.39% , 其 中 , 利 息净 收入 增 长10.29% ,净 利息收 益率(NIM)为 2.74%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 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 ,占 营业 收 入 比 重 为 20.50% 。 成 本 费 用 开 支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 成 本 收 入 比 为 29.65% 。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2,798.06 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 11.28% ; 净利 润 2,151.22 亿元 ,增 长 11.12% 。资 产质量 保 持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稳定 , 不 良贷 款率 0.99% , 拨 备覆 盖率268.22% ; 资本充 足率 与核 心一 级资 本充足 率分 别 为 13.34% 和10.75% , 保持 同 业领先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 14,650 个 ,服务 于 306.54 万 公司 客户、2.91 亿个 人 客户 ,与 中国 经济战 略性 行业 的主 导企 业和大 量高 端客 户保 持密 切合作 关系 ;在 香 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 福、约 翰内 斯堡 、东 京、 大阪、 首尔 、纽 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墨 尔 本 、台 北、 卢森 堡设 有海外 分行 ,拥 有建 行亚 洲、建 银国 际、 建行 伦敦 、建行 俄罗 斯、 建 行迪拜 、建 行欧 洲、 建信 基金、 建信 租赁 、建 信信 托、建 信人 寿等 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 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 的充分认可,先后荣获 国 内外102 项 奖项 , 多项 综 合排名 进一 步提 高 , 在 英 国 《 银行 家》 杂志 “ 全球 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 位列 第 5, 较上 年 上升 2 位 ;在 美国 《福 布 斯》杂 志发 布的 “2013 年 度全球 上市 公 司 2000 强 排名” 中, 位 列 第 2, 较 上年 上 升13 位。 此外, 本集 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重 要机 构 授 予的 包括 公司 治理 、中小 企业 服务 、私 人银 行、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 行、养 老金 、国 际 业务、 电子 商务 和企 业社 会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有 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 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已经 成为常 规化 的内 控 工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营 运管 理部 ,长 期从 事计划 财务 、会 计结 算、 营运管 理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 划财 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大 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工 作, 具有 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张军红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业 务部 、行 长办 公室 ,长期 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款 业务 管理 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黄秀莲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 户 为 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 实 维 护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年 稳步 发展 ,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企 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 务体 系,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 管 349 只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同 。中 国建 设银行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 四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获 和讯 网的 中国 “ 最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 境内权 威经 济 媒体 《每 日经 济观 察 》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 优 秀托管 机构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 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专 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配 备了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 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 止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 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围 、投 资组 合 等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定 期 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 算 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书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任 少华 联系人 :吴 靖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 (021 )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网上 交易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体交 易 细 则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交 易网 址:www.s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查 樱 传真: (010 )66105662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 (010 )85238670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1)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 www.wzbank.cn (12)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 (1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公司网 址:www. sywg.com.cn (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2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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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2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52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肖 亦玲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2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2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28)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 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3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马 瑾 电话: (021 )203287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3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 111 号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5)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水 晨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 www.njzq.com.cn (36)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 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38) 爱建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3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28 号C 座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82400862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755 -82433794 客服热 线:400881616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4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4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层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4)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219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4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6)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4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1915 传真:021-33303353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公司网 址:www.shzq.com (4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先烈中 路 69 号 东山 广场 主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先烈中 路 69 号 东山 广场 主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系人 : 林洁 茹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49)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人 : 卢金 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 线:0592-5163588 公司网 址:www.xmzq.com.cn (5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 中 心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52)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聂 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 线: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53)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54)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11 联系人 :周 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5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孔 泉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5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 5ifund.com


(60) 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6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6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有 限公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3.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 等的 规定, 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 行公 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 任 少华 联系人 :吴 靖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 -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泽君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楼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 楼6层 负责人: 陶 修明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 师: 王勇 、余 红征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街18 号东 宇大 厦8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街18 号东 宇大 厦8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 瑞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 请已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1 】1021 号 文核 准。 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起 向 社会公 开募 集。 截止 到 2011 年 9 月 23 日, 基金 募 集工作 已顺 利 结束。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 销售 网点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 中心 及代 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具体 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公开 发售。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六)募集情况





经 江 苏 公 证 天 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281,575,123.15 元 人民 币 , 认 购金 额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 18,983.22 元人 民币 。 上述资 金已 于 2011 年 9 月 27 日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3538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初始 发售 面值 1.00 元 人民币 计 算,本 息合 计募 集基 金份 额总额 为 281,575,123.15 份基金 份额 ,已 全部 计入 投资者 账户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其 中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9,999,200.00 份( 含募 集 期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占 本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为 3.55%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 东吴 新产业 精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的 募集情 况已 符合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本 基 金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 得 到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自 该 日起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合 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以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基 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时,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 额 归投 资者 所 有 。 ( 二)基金合同无法按期满 足生效条件的处理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如果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申 购 与赎 回应 当在 本基 金的 销 售机 构办 理。 本基 金的 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或授 权的 销售 代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实际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销 售 代理 人, 并予以 公告 。销 售机 构名 单和联 系方 式见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投 资 人应 该在 销售 机构 指定 的 营业 场所 按照 指定 的方 式 和程 序办 理申 购赎 回等 业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 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 基 金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日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 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 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不超 过90 天开 始办 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不超 过90 天开 始办 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 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0 份的 ,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 金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 人在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 日(T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可 在T+2日后( 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 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T +7 日(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本 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人 承担,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2、具 体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万 元以 下 1.5%


100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 元以下 1.2%


200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 元以下 0.8%


500万 元以 上( 含)


1000元/笔 3、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含 1 年)


0.5%


1 年- 2 年(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0 注:1 年指365 天


4、 本基 金赎 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其 中, 须 依 法扣除 所 收取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 基金资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结 算费 、销 售手 续费 等各项 费 用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定 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 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份数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归 入 基金 资产。


例二:假定T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00元 , 四笔 申 购金 额 分 别为5,000 元、150万元、 350万 元和1,000 万元 ,则 各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0% 1.20% 0.80% 固定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C=A/(1+B)) 4926.11


1482213.44


3472222.22


9,999,000.00 申购费(D=A-C) 73.89


17,786.56


27,777.78


1,000.00 申购份 额(=C/1.100) 4478.28


1347466.76


3156565.66


9,090,000.00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在先进 先出 的原 则下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三: (1)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持有 本基 金不 超 过 一年 时间内 的T 日赎 回20,000.00 份, 其 赎回费 率为0.5% ,现 假定 该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元,则 其获 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算 如 下 : 赎回金 额=20,00 0.00 ×1.250=25,000.00 元 赎回费 用=25,0 0 0.00 ×0. 5 %=125.00 元 净赎回 金额=25,000.00-125.00=24,875.00 元 (2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超 过 一 年 、 但 不 超 过 两 年 时 间 内 的 T 日 赎 回 20,000.00 份, 其赎 回费 率为 0.25% , 现 假定 该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550 元 , 则 其获 得的 净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20,00 0.00 ×1.550=31,000.00 元 赎回费 用=31,0 0 0.00 ×0.25%=775.00 元 净赎回 金额=31,000.00-775.00=30,225.00 元 (3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超 过 一 年 、 但 不 超 过 两 年 时 间 内 的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其赎 回费 率为 0 % ,现 假定 该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 其获得 的净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 0.00 ×1.300=13,000.00 元 赎回费 用=13,00 0.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000.00-0=13,000.0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小数 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并扣 除 相 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6.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7.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低 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8.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0.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以特 定交 易方 式(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必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 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 予以 公 告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 2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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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 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1.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适 用范 围 截至 2014 年 9 月 28 日,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东吴 嘉禾 优势精 选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580001 )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基金 代码 :580002 ) 、东 吴 行业 轮动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代码 :580003 ) 、东 吴 优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基金 代码 :582001 ) 、东 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582201 ) 、 东 吴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580005)、 东吴新 经济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 码:580006 ) 、东 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 金代码 :583001 )和 东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B (基金 代码 :583101 ) 、 东 吴中证 新兴 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585001)、 东吴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 582002 ) 、 东吴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 :582202 ) 、 东 吴新 创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代 码:580007)、 东吴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代码 :582003 ) 、东 吴 内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0009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 金 管理 人今 后发 行的 开放 式 基金 将根 据具 体情 况确 定 是否 适用 于基 金转 换业 务 ,并 将另行 公告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2.开 通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 的直销 渠道 和以 下代 销机 构办理 以上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 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宁波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 司、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银 万 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广发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联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航 证 券有 限公 司、 财富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万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齐 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恒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南 京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华 宝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厦 门证券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天 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财 富里 昂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浙 江同 花 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杭 州数 米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万 联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和 讯信 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根 据 业务 需要 ,本 基金 管理 人 还将 会选 择其 他销 售机 构 开办 此业 务并 将按 有关 规 定予 以公告 。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 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 发布 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新兴 产业 相关 上市 公 司, 分享 中国 新兴 产业 成 长的 成果, 追求 超越 市场 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含 创 业板 、中 小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为 股 票型 基金 ,投 资组合 中股 票 类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其 中, 投资于 新兴 产业 类上 市公 司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权 证投 资比 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期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依 托行 业研 究和 金融 工 程团 队, 采用 “自 上而 下 ”资 产配 置和 “自 下而 上 ”精 选 个股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通 过对 宏观 经济和 市场 走势 进行 研判 ,结合 考虑 相关 类 别 资产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采 用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方 法动 态的 调整 股票 、债券 、现 金等 大 类资产 的配 置。 1 、资产配置策略 对 于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 本基 金 主要 由投 资研 究团 队根 据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态 势、 宏 观经 济 政策 变化 、证 券市 场运行 状况 、国 际市 场变 化情况 等因 素的 深入 研究 ,判断 证券 市场 的 发 展趋 势和 风险 收益 水平; 在各 大类 资产 投资 比例限 制前 提下 ,根 据大 类资产 风险 收益 分 析 结果 ,并 结合 本基 金风险 收益 目标 , 最 终确 定、调 整基 金资 产中 股票 、债券 和现 金的 配 置比例 。 2 、 选股策略 1 ) 新兴产业类上市公司 选股 策略 首 先按照 基金投 资范 围构建 基金初 选股票 池, 本基金 新兴产 业类上 市公 司投资 范围 包 括 “十 二五 ”规 划公 布的七 大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类上市 公司 和未 列入 七大 战略性 新兴 产业 范 围的其 它新 兴产 业类 的上 市公司 ; 然后 , 本 基金 采 用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 上相 结合的 选股 策 略,精 选其 中具 有成 长、 估值优 势和 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作为 投资 对象 。 A. 基金初选股票池构建 首先按 照两 大类 对新 兴产 业类上 市公 司进 行识 别, 分别为 战略 性七 大新 兴产 业类上 市 公 司和其 它新 兴产 业 类 上市 公司, 形成 新兴 产业 类上 市公司 基金 初选 股票 池。 (1) 战略性七大新兴产业 初选 股票池构建 战 略 性新 兴产 业是 以重 大技 术 突破 和重 大发 展需 求为 基 础, 对经 济社 会全 局和 长 远发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展 具有 重大 引领 带动 作用, 知识 技术 密集 、物 质资源 消耗 少、 成长 潜力 大、综 合效 益好 的 产业。 根据2010 年10 月 18 日 发 布的 《中 共中 央关 于制 定 国民经 济和 社会 发展 第十 二个五 年规 划 的 建议 》中 战略 性新 兴产业 的排 序和 《决 定》 中对战 略性 七大 新兴 产业 的详细 说明 ,本 基 金 对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及其细 分进 行了 以下 梳理 ,并将 归属 于以 下细 分行 业的上 市公 司纳 入 新兴产 业类 上市 公司 基金 初选 股 票池 。 图 1 战略性新兴产业细 分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2) 其它新兴产业类上市 公司 初选股票池构建 本 基金所 投资 的 未 列 入战略 性 新 兴产 业 范 围的 新 产业 是 指 ,以 一 定 的重 要 技术 突 破 和 重 要发 展需 求为 基础 ,对经 济社 会发 展具 有重 要带动 作用 ,知 识技 术较 为密集 、物 质资 源 消耗较少、成长潜力 较大 、经济效益较好的产 业。 新兴产 业本 身是 一个 动态 更新的 概念 ,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持 续跟 踪新 科研 成果 、 新 技术、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节能环保 新能源 生物 高端装备制 造 新材料 新能源汽车 信息网 络基础 设备、 新 一代移 动通信、 下一代 互联网 核心设 备 三网融 合、 物联 网、 云计 算 集成 电 路、 新型 显示、 高 端软件 和服务 器 数字虚 拟、 文化 创意 高效 节能 技术 装备 及产 品 资源 循环 利用 先进 环保 技术 装备 及产 品 废旧 商品 回收 利用 煤炭 清洁 利用 海水 综合 利用 核 能 太 阳 能 光 伏 风 电 及 设 备 智 能 电 网 生 物 智 能 生物 技术 药物 新型 疫苗、 诊断 试剂 化学 药物、 现代 中药 生物 医学 工程 生物 育种、 生物 制造 海洋 生物 航 空 装 备 空 间 基 础 设 施 卫 星 及 其 应 用 轨 道 交 通 装 备 海 洋 工 程 装 备 智 能 制 造 装 备 新 型 功 能 材 料 先 进 结 构 材 料 高 性 能 纤 维 及 复 合 材 料 共 性 基 础 材 料 动力 电池 驱动 电机 电子 控制 插电 式混 合动 力汽 车 纯电 动汽 车 燃料 电池 汽 车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新 工艺 、新 商业 模式 、新目 标市 场和 相关 政策 的变化 所导 致的 最新 产业 形态和 相关 上市 公 司 的变 化。 一方 面, 将那些 运用 更先 进的 技术 和更新 商业 模式 等的 行业 纳入新 兴产 业的 投 资 范围 ;另 一方 面, 对于随 着原 有的 新技 术和 新商业 模式 等的 推广 而发 展的行 业, 如果 仍 然 具有 的较 高发 展速 度和利 润水 平, 也会 被纳 入到新 兴产 业的 范围 ;最 后,对 于随 着相 关 技 术成 熟, 商业 模式 普及, 行业 竞争 加剧 ,利 润增速 下降 等而 逐渐 进入 平稳运 行期 的原 新 兴产业 相关 行业 ,本 基金 将其剔 除出 新兴 产业 的投 资范围 。 B . 基金备选股票池的构 建 在 初 选股 票池 的基 础上 ,本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成长 性 、 价 值性 指标 对上 市公 司进 行 进一 步 筛选 形成 基金 备选 股票池 ,再 根据 “东 吴基 金企业 竞争 优势 评价 体系 ”, 精 选出 具有 竞 争优势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作 为 基金 股票 池。 (1) 根据投资组合成长性 的定 量分析,形成基金备 选股 票池 ① 成长性定量指标 本 基 金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方 法来 确定 描述 成长 性 的指 标, 定性 的方 法主 要 是研 究 国内 外主 要投 资机 构选择 的成 长性 定量 指标 ,结合 国内 的实 际情 况进 行归纳 总结 ,在 此 基 础上 ,运 用单 因素 分析, 对各 因素 在国 内市 场的效 果进 行分 析, 找出 最有效 的指 标。 以 下七个 指标 是本 基金 选取 的衡量 上市 公司 成长 性的 指标。 表1 :成长模块衡量成长 性定量指标 EG 净利润 增长 率 REG 预期净 利润 增长 率 RG 营业 收 入增 长率 ROE 净资产 收益 率 EROE 预期净 资产 收益 率 ROA 资产收 益率 NAV 净资产 增长 率 ② 根据成长性综合分值 ,形 成基金备选股票池 按 照 以上 七个 成长 性定 量指 标 ,对 初步 基金 股票 池中 股 票组 合的 过去 三年 ,共 三 十六 个 月的 历史 数据 进行 分析。 搜集 组合 中个 股过 去三十 六个 月的 成长 性指 标数据 ,取 各个 成 长性指 标的 数学 平均 值 , 将各项 指标 按等 权重 加权 并相加 汇总 , 得到 个股 成 长性综 合分 值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成长性综合指标(GI)= EG REG RG ROE EROE ROA NAV EG w REG w RG w ROE w EROE w ROA w NAV w ? ? ? ? ? ? ? ? ? ? ? ? ?





注: EG W 、 REG W 、 RG W 、 ROE W 、 EROE W 、 ROA W 、 NAV W 分别 代表各个指 标的权重 , 在本基 金选 股时 ,以 上七 个指标 的权 重相 等。 得到股 票成 长性 指标(GI) 分值之 后, 对 GI 分值 进行 排序, 选择 前 80% 的 股票 进入下 一 步筛选 ,其 余股 票剔 除, 形成基 金备 选股 票池 。 (2) 根据投资组合价值性 的定 量分析,形成基金备 选股 票池 在 上 述使 用价 值性 指标 筛选 出 的股 票后 ,对 这些 股票 进 行价 值评 估, 筛选 过程 的 计算 方 法和 步骤 同价 值性 指标一 样, 也是 分为 两个 部分: 分别 是确 定描 述价 值的定 量指 标和 计 算股票 价值 分值 。 ① 价值性定量指标 同 成 长性 指标 研究 方法 一样 , 本基 金仍 然通 过定 性和 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法来 确定 描 述价 值性的 指标 ,最 终, 以下 五个指 标是 本基 金选 取的 衡量上 市公 司价 值的 指标 。 表 2:价值模块衡量股票 价值定量指标 PE 市盈率 PB 市净率 PS 市销率 PCF 市现率 EV/EBITDA 企业价 值倍 数 ② 根据价值性综合分值 ,形 成基金备选股票池 按 照 以上 五个 价值 性定 量指 标 ,对 初步 基金 股票 池中 股 票组 合的 过去 三年 ,共 三 十六 个 月的 历史 数据 进行 分析。 搜集 组合 中个 股过 去三十 六个 月的 价值 性指 标数据 ,取 各个 价 值性指 标的 数学 平均 值 , 将各项 指标 按等 权重 加权 并相加 汇总 , 得到 个股 价 值性综 合分 值。 价值性综合指标(VI)= / / PE PB PS PCF EV EBITDA PE w PB w PS w PCF w EV EBITDA w ? ? ? ? ? ? ? ? ? 注: PE w 、 PB w 、 PS w 、 PCF w 、 / EV EBITDA w 分别代 表各 个 指标的 权重 , 在本 基金 选 股时, 以上五 个指 标的 权重 相等 。 得到股 票价 值性 指标(VI) 分值之 后, 对 VI 分 值进 行 排序, 选择 前80% 的 股票 进入下 一 步筛选 ,其 余股 票剔 除, 形成基 金备 选股 票池 。 (3) 东吴基金企业竞争优 势评 价体系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形成基 金备 选股 票池 之后 ,本基 金将 根据 “东 吴基 金企业 竞争 优势 评价 体系 ”,计 算 备选股 票池 中上 市公 司的 竞争优 势综 合分 值, 评价 新兴产 业 上 市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精选 出 竞争优 势综 合分 值排 名靠 前 50%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作 为 基金 股票 池 。 2 ) 非新兴产业类上市公 司选 股策略 非新兴 产业 类上 市公 司的 可投资 比例 占股 票资 产 的20%, 对于 这一 投资 比例 范 围内的 股 票池构 建适 用东 吴嘉 禾基 金的股 票池 。 2 、 股票池调整法则 原则上 ,本 基金 根据 上市 公司发 布定 期报 告对 股票 池进行 相应 调整 。在 宏观 经济环 境 、 行 业基 本面 和市 场指 数发生 重大 变化 情况 下, 可进行 临时 调整 。同 时, 可根据 行业 研究 员 调 研情 况和 研究 成果 ,综合 考虑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趋势 、公 司基 本面 、估 值水平 等方 面的 情 况对本 基金 股票 池内 股票 进行个 别调 进或 调出 。 3 、 债券投资组合 本 基 金将 根据 利率 变化 的大 周 期、 市场 运行 的小 周期 和 中国 债券 市场 的扩 张特 征 ,制 定相应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 以获取 利息 收益 为主 、资 本利得 为辅 。 1 ) 积极的 流动 性管 理 本基金 会紧 密关 注央 行对 于流动 性的 调节 以及 市场 的资金 松紧 , 本基 金的 申 购/赎 回现 金 流情 况、 季节 性资 金流动 、日 历效 应等 ,建 立组合 流动 性管 理框 架, 实现对 基金 资产 的 结构化 管理 ,以 确保 基金 资产的 整体 变现 能力 。 2 ) 基于收 益率 预期 的期 限配 置和类 别配 置 在预期 基准 利率 下降 时 , 适当增 加组 合久 期 , 以 较 多地获 得债 券价 格上 升带 来的收 益, 同 时获 得比 较高 的利 息收入 ; 在 预期 基准 利率 上升时 ,缩 短组 合久 期,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 降的风 险。 3 ) 基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形 的调 整策略 在 确 定组 合久 期的 情况 下, 预 期收 益曲 线的 变形 调整 债 券组 合的 基本 配置 。当 我 们预 期 收益 率曲 线变 陡时 ,我们 将可 能采 用子 弹策 略;而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变平时 ,我 们将 可 能 采用 杠铃 策略 ,总 体而言 ,就 是在 仔细 评估 收益曲 线变 形情 况下 ,分 别在 子 弹组 合、 梯 式组合 和杠 铃组 合中 弹性 选择。 4 ) 基于相 对利 差分 析调 整信 用产品 配置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观 察 金融 债/ 国债 ,短 期融资 券/央 票的 相对 利差 调整组 合 的信 用产 品, 在稳 定的 信 用 产 品风 险情 况下 ,可 在利差 扩大 时, 适当 增加 信用产 品 比 重; 在利 差缩 小时, 适当 减持 信 用产品 。 4 、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权 证投 资将 以价 值分 析 为基 础, 在采 用数 量化 模 型分 析其 合理 定价 的基 础 上, 把 握市 场的 短期 波动 ,进行 积极 操作 ,追 求在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实 现稳 健的超 额收 益。 具 体投资 方法 如下 : 考 量 标的 股票 合理 价值 、标 的 股票 价格 、行 权价 格、 行 权时 间、 行权 方式 、股 价 历史 与预期 波动 率和 无风 险收 益率等 要素 ,估 计权 证合 理价值 。 根 据 权证 合理 价值 与其 市场 价 格间 的差 幅以 及权 证合 理 价值 对定 价参 数的 敏感 性 ,结 合标的 股票 合理 价值 考量 ,决策 买入 、持 有或 沽出 权证。 (四)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 75%*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 + 25%*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60%-95% , 债 券投资 比 例为0-35%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期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规 定义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因 此, 本基 金总 体业 绩比 较 基准中 , 股票 资产 业绩 比 较基准 给予 了 75% 的 权重 , 而债券 资产 业 绩比较 基准 给予 了 25% 的 权重。 本基 金选 择中 证新 兴产业 指数 作为 股票 资产 业绩比 较基 准 , 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由 中证指 数公 司正 式发 布, 是目前 市场 上唯 一一 支以 新兴产 业为 主题 并 横 跨跨 沪深 两市 的指 数,并 且 该 指数 采用 等权 重方式 加权 计算 ,综 合反 映沪深 市场 中新 兴 科 技和 新兴 产业 深度 融合的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在 证券市 场的 发展 变化 。 因 此,本 基金 股票 资 产业绩 比较 基准 选择 中证 新兴产 业指 数。 中 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是由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编制 ,样 本债 券涵 盖 的范 围更加 全面 , 具有 广泛 的 市场代 表性 , 涵盖 主要 交 易市场 ( 银行 间市 场、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 同发 行主 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 限( 长期 、中期 、短 期等 ), 能够 很好地 反映 中国 债 券 市场 总体 价格 水平 和变动 趋势 。中 债综 合指 数各项 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更加完 整, 有利 于 更 加深 入地 研究 和分 析市场 。在 综合 考 虑 了指 数的权 威性 和代 表性 、指 数的编 制方 法和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理念 ,本 基金 选择 市场 认同度 较高 的中 国债 券综 合全价 指数 作为 业 绩比较 基准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如 果 上述 基准 指数 停止 计算 编 制或 更改 名称 ,或 者今 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又 或 者市 场 推出 更具 权威 、且 更能够 表征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征 的指 数, 则本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经 与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后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 评价 基准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 告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是 一只 进行 主动 投资 的 股票 型基 金, 其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风 险 较高 、预 期收 益也 较高 的基金 产品 。 (六)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在 投资 策略 上兼 顾投 资 原则 以及 开放 式基 金的 固 有特 点,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 低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本 基金 股票 类资 产 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60%-95%, 其中 , 投 资于 新兴 产 业类上 市 公司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0-35% ; (7)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2)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行 投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 制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 任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吴新 产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 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1、截至 2014 年6 月30 日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 人 民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1,345,570.02 66.94 其中: 股票 41,345,570.02 66.9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00,000.00 6.4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809,419.71 22.3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607,950.14 4.22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8 合计 61,762,939.87 100.00 2、截至 2014 年6 月30 日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金 额单 位 : 人 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355,905.70 53.50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309,004.50 3.9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105,388.00 3.5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021,321.02 5.16 J 金融业 1,654,244.00 2.8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99,706.80 1.5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1,345,570.02 70.55 3、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股票投 资明 细 (1) 截至 2014 年6 月30 日按 公允 价 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股 票投资 明细 :



















































































金 额单 位: 人 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303 聚飞光 电 279,878 5,146,956.42 8.78 2 600703 三安光 电 166,560 3,902,500.80 6.66 3 600261 阳光照 明 329,056 3,251,073.28 5.55 4 002005 德豪润 达 371,700 3,111,129.00 5.31 5 002309 中利科 技 162,158 2,819,927.62 4.81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6 300219 鸿利光 电 173,000 2,335,500.00 3.98 7 300309 吉艾科 技 115,404 2,323,082.52 3.96 8 600175 美都控 股 401,566 2,309,004.50 3.94 9 002245 澳洋顺 昌 225,900 2,105,388.00 3.59 10 300232 洲明科 技 88,600 2,047,546.00 3.49 注:投资 者欲了 解本报 告期 末基金投 资的所 有股票 明细 ,应阅读 登载于 www.scfund.com.cn 的 半年度报 告正文 。 4、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5 、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贵 金属投 资。 8、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股 指期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其他 各项 资 产构 成 :

























































































单 位: 人 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59,936.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81,781.5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61.54 5 应收申 购款 163,970.44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07,950.14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东吴新 产 业 精选 基金 历史 时间段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时间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09.28-2011.12.31 -5.30% 0.56% -10.99% 1.24% 5.69% -0.68% 2012.01.01-2012.12.31 -3.38% 1.32% -0.96% 1.11% -2.42% 0.21% 2013.01.01-2013.12.31 33.01% 1.60% 17.10% 1.17% 15.91% 0.43% 2014.01.01-2014.06.30 6.74% 1.39% 1.09% 0.92% 5.65% 0.47% 2011.09.28-2014.06.30 29.90% 1.39% 2.25% 1.11% 27.65% 0.28% 注: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5%* 中 证新兴产业指数 + 25%* 中国债 券综合全价指数,数据截止到 2014 年 6 月 30 日。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图 (2011年09月28 日至2014 年6 月30 日)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注:东吴新产业精选基金于 2011 年9 月28 日成立。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以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 产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 算资 金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基 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 销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 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 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 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3)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 的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国家 会计 政 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净 值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八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1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 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现 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位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以及 该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订 ,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 方 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 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定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 用 本 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 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中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转换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 关规 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 本基 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 间 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 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每 个开 放 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 规 定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 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清公告 在 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基 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季 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基 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 资 人也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 本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是 一只 进行 主动 投资 的 股票 型基 金, 其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风 险较高 、预 期收 益也 较高 的基 金 产品 。 (一)市场风险 金 融 市场 价格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 风险 货 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 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 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 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2.利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率 波动 会导 致股 票 市场 及利 息收 益的 价格 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同 时直 接 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3.信用 风险 指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 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 或 者上 市公 司 信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完 整 ,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 失和收 益变 化。 4.通货 膨胀 风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 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回 购等 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 的影 响 。当 利 率下 降时 ,基 金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回 购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时 ,将 获得 比 以前少 的收 益率 。 6.法律 风险 由 于 法律 法规 方面 的原 因,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或 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导致 了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风险 。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 信 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因 此, 本基 金 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影 响基 金收 益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 赎回 风险 本 基 金是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 规 模将 随着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而 不断 变 化, 若 是由 于投 资者 的连 续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被 迫抛 售持 有投 资品 种以应 付基 金赎 回 的现金 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2.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 为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 而连 续出 现巨 额赎 回, 并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 付出 现困难 ,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四)策略风险 本 基 金存 在投 资策 略风 险, 即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 领先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 另 外, 在 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于 知识 、技 术、 经验 等因素 而影 响其 对 相 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其精选 出的 个股 的业 绩表 现不一 定持 续优 于 其他股 票。 (五)本基金特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持60%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 具 有 对股票 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不 能完 全规避 市场 下跌 的 风 险和 个股风 险, 在市 场大 幅上 涨时也 不能 保 证基金 净值 能够 完全 跟随 或超越 市场 上涨 幅度 。 本基金 属于 主题 投资 型股 票基金 ,存 在主 题轮 动风 险,即 集中 投资 于目 标主 题股票 的 业绩表 现不 一定 领先 于市 场平均 水平 。 (六)其它风险 1.技术 风险


计 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 易网 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 能导 致 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法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登 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无 法按 正常 时 限显示 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风 险。


2.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 导致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3.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七)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基金 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 保或者 背书 ,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3.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绩并 不 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 内容 对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 应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及 赎回 费率 。 但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 规定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但 出 现下 列情 况 时, 可不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议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变 更 基 金 合同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应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及赎 回费 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 依据 基 金销 售服 务 代理 协 议和 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行为; (19)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 入 ;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 割事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6) 按照 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 失,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18)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20) 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7. 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各 方的权 利 义务 以本 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不 因基 金 财产 账户名 称 而 有所改 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一基 金 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2.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 , 但法律 法 规要 求提 高 该等 报酬标 准 的 除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变更 基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 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 通过 授权委 托 书委 派其 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派 代表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 证 所对 应 的基 金 份 额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② 到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身 份 证明 及持 有 基金 份额的 凭 证、 代理 人 身份 证明、 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注册 登记 资料相 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②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或/ 和基 金管 理 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 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 集人 在监 督 人和 公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和 统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④ 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和 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⑤ 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 ,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人 对于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案 涉及事 项 与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会 召 集人 可以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提案涉 及 的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 对原 有提案 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 按照 规定程 序 宣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 授 权代 表 主持 。 基金 管理 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 产 生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 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 形成 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经 出 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 议的 方 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 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 则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的 一名 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 则大会 主持 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 即进 行清点 , 由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 对于 提交的 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可以对 投 票数 进行 重 新清 点;如 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 结果有 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 立即重 新清 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 讯方 式开 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 的两 名 监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的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监督 人经 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 则 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票人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 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关 于本 章第2 条 所 规定的 第 1)- 8) 项召 开事 由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关于 本章 第 2 条所 规定 的第 9)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 可 执 行 。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 表 决, 在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 但根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 定 提 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 现下 列情 况 时, 可不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议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变更 基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时, 成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中 国 证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 律师 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3)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内 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 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不 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二 十、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任 少华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8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金 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 行 核查 。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含 创业板 、 中小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为 股 票型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类 资产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 中, 投资于 新兴 产业 类上 市公 司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权 证投 资比 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期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股票 类资 产 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60%-95%, 其中 , 投 资于 新兴 产 业类上 市 公司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0-35%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7)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如 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 五 条第 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 易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行 更 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 式 的,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解决 。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行 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 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间 前仍 未承 担 违约 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 规定 ,明 确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 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 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 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 可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 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应保 证 登记 存管 在本 基金 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 的落 实 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证 券登 记存 管 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及 因受 限证券 存管 直接 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 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 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基 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 证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 有效 的 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发 生 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金 的 支 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并保 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有 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完整 。有 关资 料 如有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媒体 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 量、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总 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锁 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 反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通 知 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对 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 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 运作等 行为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保 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 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 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 会计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按规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定公告 。 2.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 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 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修 改这些 服务 项目 。以 下是 主要的 服务 内容 :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 委 托注 册登 记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注 册 登记 服务 。基 金注 册登 记 人配 备 安全 、完 善的 电脑 系统及 通讯 系统 ,准 确、 及时地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账 户、 基金 份 额 的登 记、 管理 、托 管与转 托管 ,股 东名 册的 管理,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登记、 派发 ,基 金 交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 每 季度 结束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 客 户服 务部 门 将向所 有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选 择此 项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送达 该持 有人 最近一 季度 基金 季度 交易 对账单 ,记 录该 持 有 人最 近一 季度 内所 有申购 、赎 回、 非交 易过 户等交 易发 生的 时间 、金 额、数 量、 价格 以 及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 每 年度结 束 后30 个工 作日 内 , 客 户服 务部 门也 将向 选 择此项 服务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送达 账户 状况对 账单 。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红利 再 投资 形式 进行 基金 收益 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 得基 金 收益 将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任 何申购 费用 。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选择 此项 服务, 本基 金将 按照 默认 的现金 分红 方式 对红 利予 以发放 。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 技 术条 件成 熟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理 销售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 期定 额 投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 份额, 具体 方法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基 金交 易情 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 时 的坐席 服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拨 打 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资 料修改 、疑 难解 答、 客户 投诉/意见/建 议处 理、信 函补 寄、 基金 信息 的定制 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 -50509666


(六)网络服务





公司 网站 可为 为客 户提 供 下列 服务 :信 息定 制、 在 线账 户查 询、 信息 下载 、 专家 在线 咨询、 举办 网上 活动 等。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4 年 3 月 29 日在 公司 网 站上公 告了 《东 吴新 产业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年度 报告 》 ; (2) 2014 年 3 月 29 日在 证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年度报 告摘 要》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3) 2014 年04 月 01 日 在证 券 时报 、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 (4)2014 年04 月01 日在 证券时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继续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个人 电子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5) 2014 年04 月04 日 在证 券 时报 、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在 新增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推 出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6) 2014 年04 月 04 日 在证 券 时报 、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 在 万联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申购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7) 2014 年04 月 10 日 在证 券 时报 、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方法 变更 的 公 告》 ; (8) 2014 年 4 月 21 日在 证券 时报、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 (9) 2014 年 05 月 10 日 在证 券 时报 、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更 新及 摘要 》 ; (10) 2014 年05 月 29 日 在证 券 时报 、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 加同 花顺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1) 2014 年07 月 01 日 在证 券 时报 、 中 国 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在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银 行、手 机银 行 延长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12) 2014 年07 月01 日 在证 券 时报 、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 (13) 2014 年 07 月 18 日 在证 券 时报 、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14) 2014 年 08 月28 日在 公司 网站 上公 告了 《东 吴 新产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半 年报 报告 》; (15) 2014 年 08 月 28 日 在 证券时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 媒体上 公 告了《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 ; (16) 2014 年09 月 03 日 在 证券时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 媒体上 公 告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 (17) 2014 年09 月 17 日 在 证券时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 媒体上 公 告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股 权变 更的 公告 》 ; 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二 十三 、招 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按 支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 本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东 吴新 产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三)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四年 十一 月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