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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100(163001)

长信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信中证中央企 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一 四 年 十一 月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09 年 12 月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9 】 136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3 月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 应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始投资。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9 月26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37 十、基金的投资 ............................................................................................................................ 48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5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2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6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65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 配................................................................................................................. 71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 收................................................................................................................. 7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7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77 十九、风险揭示 ............................................................................................................................ 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8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8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11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12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2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长信中证 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 ” 或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长信 中证 中央 企 业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管 理人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长 信中 证中 央企 业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长 信 中 证 中 央 企 业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长信 中证 中央 企 业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长 信中 证中 央企 业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份额 发售 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性文 件 、 司 法 解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决 定、 决议、 通知等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其 中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证 券 经 营 资 格 且 具 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 并 经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长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终止日 止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 规则 》 指 《 长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 业 务 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场外 指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本基 金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 回的场 所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 网点 )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席位 )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 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 法避 免 且在基 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部 或部 分履 行基 金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染病 传播、 法律 法规 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伍 仟万 元人 民币 设立日 期 2003 年5 月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田丹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 立 基金,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涉及 许可 经营 的凭 许可 证经营 )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9%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4.33% 武汉钢 铁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6.67% 总计 15000 万元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会 成员 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田丹 董事长 男 中共 党员,硕 士研究生 学历, EMBA 。 现任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兼 长江证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第七 届监 事会 监事 。 曾 任湖北 省军 区参 谋、 秘书, 中国 人民银行湖 北省分行金融 调研处科长 ,湖北 证 券公 司证券交易 部经理、总经 理助理、副 总经理 , 三峡 证券公司副 总经理,湖北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董 事、 副 总裁, 长江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财务 负责人、总 裁,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第六 届 监事会 监事 长。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杨泽柱 董事 男 中共 党员,博士 研究生,现任 湖北省人大 常务委 员 会委 员、长江证 券股份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曾 任湖 北省 松滋县 老城公社党委 副书记、书 记,松 滋 县检 察院检察长 ,松滋县政府 常务副县长 、县委 常 委, 巴 东县 政府 县长、 县 委副 书 记, 荆州 地区( 荆沙 市)计 委主 任、 党 组副 书记 , 荆沙 市副 市长, 荆州 市 委常 委、副市长 、市行政学院 院长,荆门 市委副 书 记、 副市长、市 行政学院院长 ,荆门高新 技术开 发 区党 委第一书记 ,湖北省委台 湾工作办公 室、湖 北 省政 府台湾事务 办公室主任, 湖北省国资 委主任 、 党委 书记,湖北 省联合发展投 资集团有限 公司党 委 书记。 陈谋亮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法学 硕士, 工 商管理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商务谈判师 。现任上海海 欣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 总裁 。曾任湖北 省委组织部“ 第三梯队干 部班” 干 部, 中 国第 二汽 车制 造厂 干部, 湖北 经济 学院 讲师、 特聘 教授,扬子 石化 化工厂保 密办主任、 集团总 裁 办、 股改办、宣 传部、企管处 管理干部、 集团法 律 顾问 , 中 石化/ 扬子 石化 与 德国巴 斯夫 合资 特大 型一 体化 石化项目中 方谈判代表, 交大南洋部 门经理 兼 董事会 证券 事务 代表 , 海欣 集团董 事会 秘书 处主 任、 战略投 资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副 总裁 。 彭辰 董事 男 中共 党员,博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学博士 ,正高 职 高级 会计师,研 究员。现任武 汉钢铁(集 团)公 司 党委 常委、副总 经理,武汉钢 铁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 会董 事。曾任武汉 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 理兼总会 计师、 党委 常委 ,武 汉钢 铁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蒋学杰 董事 男 经济 学硕 士, 澳大利亚 墨尔本 大学商学 院 MBA 。现 任长 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曾 任中南 财 经大 学财政金融 学院财政系教 师、武汉科 技信托 投 资公 司武昌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 ,并兼公司 总助, 副 总 等 职 、 Loftus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Australia 旗下基 金亚 洲市 场投资 组合 及私人 股权 投资的亚洲区域负责人、KVB Kunlun Pty Ltd, Australia 金融衍 生产 品持 牌交易 投资 顾问、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副 总经理 。 朱恒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本科 ,高级经济师 。曾任 中国 农业银 行 上海 市分行副行 长,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副 行长, 万 国证 券公司、申 银万国证券公 司董事长, 上海浦 东 发展 银行党委副 书记、副行长 ,上海轻工 控股( 集 团)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胡柏枝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大专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 师,注 册 税务 师。曾任湖 北省财政厅副 厅长、党组 副书记 , 湖北 省国有资产 管理局副局长 、局长,中 国三峡 总 公司 财务部主任 、副总会计师 ,三峡财务 公司总 经 理, 财政部驻湖 北省专员办监 察专员、党 组书记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巡视员 ,湖 北省 人大 财经 委、预 工委 副主 任。 黄宪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博士 ,博士生导师 。现任武汉 大学经 济 与管 理学院 金融 系教授、博士 生导师。曾 任武汉 大 学教 师、商学院 副院长,美国 新泽西西东 大学访 问 学者 ,武汉大学 珞珈城市信用 社副董事长 ,中港 合 资武新 公司 财务 总经 理。 宋晓燕 独立董 事 女 中共 党员,法学 博士,律师。 现任上海财 经大学 法 学院教 授 。 曾 任武 汉大 学管 理学院 国际 金融 系教 师。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2 、监 事会成 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余汉生 监事会 主席 男 中 共 党 员 , 本 科 , 正 高 职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武 汉 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部 长 。 曾 任 武 钢 实 业 公 司 审 计 处 处 长 、 武 钢 实 业 公 司 财 务 处 处 长 、 武 汉钢 铁(集 团)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会计 处处 长。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 士 研 究 生 , 会 计 师 、 经 济 师 。 现 任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副 总 裁 、 财 务 负 责 人 。 曾 任 湖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部 财 务 主 管 、 经 纪 事 业 部 财 务 经 理, 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经纪 事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长 江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总 经理总 裁特 别助 理。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 共 党 员 , 在 职 研 究 生 学 历 , 会 计 师 。 现 任 上 海 海 欣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曾 任 甘 肃 铝 厂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科 长 , 甘 肃 省 铝 业 公 司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 处长, 上海 海欣 集团 审计 室主任 、财 务 副 总监 。 李毅 监事 女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零 售 服 务 部 负 责 人 。 曾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监 。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曾 任 职 于 上 海 机 械 研 究 所 、 上 海 家宝燃 气具 公司 和长 江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 曾 任 职 于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政 府 、 华 夏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和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3 、经 理层成 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蒋学杰 总经理 男 简历同 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 学 硕 士 ,EMBA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曾 任 湖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武 汉 自 治 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北 京 展 览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代 表 处 主 任、上 海汉 口路 证券 营业 部总经 理 。 宋小龙 副总经 理 男 理 学 硕 士 , 北 京 大 学 计 算 机 软 件 专 业 研 究 生 毕 业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 2012 年 10 月加 入长 信基 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曾 任 北 京 北 大 青 鸟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及 权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覃波 副总经 理 男 硕士,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院EMBA 毕业,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 格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曾 在 长 江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和 债 券 承 销 发 行 工 作。2002 年 加入 长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市 场 开 发 部 区 域 经 理 、 营 销 策 划 部 副 总 监 、 市 场 开 发部总 监、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胡倩 基金经 理 2011 年 9 月 21 日至今 经 济 学博 士, 上海 财经 大学 世 界经 济专 业博 士研 究 生 毕业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曾 先后 担任 海通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所分 析 师、 高级 分析 师、 首席分 析师 、 金 融工 程部 负责人 等职 务。2010 年 5 月 加入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担任 金融 工程 部 副 总监 ,负 责量 化投 资研 究 工作 。现 兼 任 本基 金和 长信 量化 先锋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卢曼 基金经 理 2010 年 6 月 28 日至2011 年9 月 21 日 曾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许万国 基金经 理 自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至 2011 年 4 月 23 日 曾任本 基金 的基 金 经 理。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5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蒋学杰 总经理 宋小龙 副总经 理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主任 委员 、 长信 金利 趋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胡志宝 公司投 资总 监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执行 委员 、 长信 增 利动态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安昀 研究发 展部 总监 、 长信 内 需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长 信 银利精 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长信 改革 红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姚飞军 交易管 理部 总监 李小羽 总经理 助理 、 固定 收益 部 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 行委员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长 信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长信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薛天 国 际 业 务 部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 长 信 美 国 标 准 普 尔 100 等 权重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内部组 织结 构及员 工情 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 情况 股东会 是公司 的最 高权力 机构, 下设董 事会 和监事 会。公 司组织 管理 实行董 事会领 导下 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和 督察 长组 成公 司的经 营管 理层 。 公司经 营管 理层 下 设的委 员会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 金融工 程部 、投 资管 理部 、研究 发展 部、 固定 收益 部、交 易管 理部 、 基金事 务部 、 零 售服 务部、 机构 业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监 察稽 核部 、 综合行 政部 、专 户理 财部 、国际 业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分支机 构 北京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武汉 办事 处 员工总 数 112 人 (截 至2014 年9 月26 日 ) 员工学 历构 成 学历 人数 占比 博士 2 人 2% 硕士 62 人 55% 本科 42 人 37% 专科 4 人 4% 其他 2 人 2% 总计 112 人 100%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 人 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2、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性工作, 也是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重要措施。 除 《公司章程》 外, 基金管理人还制定了内部控制 制度及以下原则: (1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A、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B、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覆 盖公司 的所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C、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 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D、独立 性原则 :公司 在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能 够充分满 足公司 经营运 作需要 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财 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内部机 构、部 门和岗 位的设置 应当权 责分明 、相互 制衡。 F、防火 墙原则 :公司 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 策划、市 场开发 等相关 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G、审 慎 性原则 :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营、 防范和 化解风 险为出 发点。 H、适时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制定 应当随 着有关法 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成本 效益原 则:公 司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J、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地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K、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备 风险控 制指标体 系,使 风险控 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 等部分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 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3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内部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 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A、董事 会:全 面负责 公司的风 险控制 工作, 对建立内 部控制 系统和 维持其 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B、经营 管理层 :负责 日常经营 管理中 的风险 控制工作 ,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C、内部 控制委 员会: 协助经营 管理层 负责公 司风险控 制工作 ,主要 负责对 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调 处理突发性 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 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监 察稽核部总监、 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业 务骨干组成; D、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 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E、监察 稽核部 :负责 检查评价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合 法性、 合规性 、完备 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各 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 时报告检查 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F、业务 部门: 根据公 司各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结合部门 具体情 况制定 本部门 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 G、公司 各岗位 :根据 岗位职责 和业务 操作流 程,按业 务授权 规范操 作,严 格控制操作风险。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A、建立 内控结 构,完 善内控制 度:建 立、健 全了行之 有效的 内控制 度,确 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 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 威性; B、建立 相互分 离、相 互制衡的 内控机 制:建 立了明确 的岗位 分离制 度 ,做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C、建立 、健全 岗位责 任制:建 立、健 全了岗 位责任制 ,使每 位员工 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 职责, 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以防范和化解风 险; D、建立 风险分 类、识 别、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建 立了内 部控制 委员会 及其风险评估小组,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 作中的风险; 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 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E、建立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建立了 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 系统, 如计算 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F、使用 数量化 的风险 管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术化 的风险 控制手 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G、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 和化解风险。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 、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 银行 拥有悠 久 的经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人民 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 设银行 的商业银 行业务 及相关 的资产和 负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 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 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年 增长9.95% ;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 增长 14.35%; 客户存款总额 122,230.37 亿元,增长 7.76%。营业收入5,086.08 亿元,较上年增长10.39% ,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0.29%,净利息收益率(NIM)为 2.74%;手续费及佣金净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收入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 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20.50%。 成本费用开支得 到有效控制, 成本收入比为 29.65%。 实现利润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1.28% ; 净利润2,151.22 亿元, 增长11.12% 。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不良贷款率 0.99% ,拨备覆盖率 268.22% ;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 和10.75% ,保持同业领先。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中 国 内 地 设 有 分 支 机 构14,650 个,服务于306.54 万 公 司 客 户、2.91亿个人客户, 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 切合作关系; 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大阪、 首尔、 纽 约、 胡志明市、 悉尼、 墨尔本、 台北、 卢森堡 设有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 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 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 年, 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 先后 荣获国内 外102项 奖项 ,多项综 合排名 进一 步 提高,在 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全 球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5, 较上年上升2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发布的 “2013年度 全球上 市公 司2000强排 名”中 ,位 列第2, 较上年 上升13 位。此外, 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服务、 私人银行、 现金管理、 托管、 投行、 养老金、 国际业务、 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 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 处等9 个职能 处室 ,在 上海设 有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备 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2007年 起 ,托管部 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 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 主 要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及 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3 、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 349 只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2012 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行” ;获和 讯网的 中国“最 佳资产 托管银 行”奖; 境 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 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2 、 内 部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 内 部控制 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 监 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 监 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 中心 : 长信 基 金管理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九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九楼 法定代表 人:田 丹 联系人: 朱俊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 :www.cxfund.com.cn 2 、场 外 代销 机 构 (1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文彦娜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联系人: 张凯学 电话:010-8510822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 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北京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北京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查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肖 钢 联系人: 宋亚平 电话:010-66593657 客户服务 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务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曾里南 电话:0755-83198888 客户服务 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 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 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8888 联系人: 赵树林 客户服务 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内大 街 22 号华夏银行 大厦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内大 街 22 号华夏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 电话:010-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江汉 区建 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江汉 区建 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骆芸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务 电话: (027)96558,4006096558 网址:www.hkbchina.com (1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深南 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深南 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银行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 银行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 电话: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厦门 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福建 省厦门 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杨明艳 电话:0592-5365735 传真:0592-5061952 客户服务 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6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邹 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邹 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户服务 电话:(023)63836229 网址:www.cqcbank.com (17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9 )长江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 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0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中 山区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期 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1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 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 500 号城建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2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笋 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 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3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22-29 层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21-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 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可 园南路 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 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5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 :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 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6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 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28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部 网址:www.gf.com.cn (29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南大 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南大 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1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无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 市太 湖新城金 融一街 8 号国 联金 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 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曾 小普 联系人: 吴祖平 电话:0791-6281061 传真:0791-628106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3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人代表 人:万 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4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 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35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路 179 号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 人:凤 良志 联系人: 陈琳琳 电话:05551-2615542 传真:0551-2634906 客户服务 电话: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6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001 或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7 )宏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太 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表 人:冯 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8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长 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蜀山 区南 二环 959 号B1 座华安证券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 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9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赵洁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0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cn (41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坊区 赣水路 56 号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坊区 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 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3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大中 华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大中 华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4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5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路 336 号上海证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郁 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6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高夫 电话:021-54047673 传真:021-33388212 客户服务 电话:021—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47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湖北省 武汉 市东湖新 技术开 发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 :中国 湖北省 武汉 市东湖新 技术开 发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联系人: 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48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 街口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27 客户服务 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9 )天源证券 经纪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宁 市城中 区西 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民 田路新华 保险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小明 联系人: 关键 电话:0755-33331188-8805 传真: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 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50 )西藏同信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 市北京 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永和 路 118 弄东方企业园 24 号 法定代表 人:贾 绍君 联系人: 王 钧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51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西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电话:010-83991743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 电话:010-83991888 网址:www.rxzq.com.cn (52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江苏 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务 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3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姜建平 电话:010-59355543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5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6 )中信证券 (浙江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江南 大道 588 号恒鑫大 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江南 大道 588 号恒鑫大 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 人:沈 强 联系人: 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 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7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二 期)北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 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58 )中信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 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20 层(26606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 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 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59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 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60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鹿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 :400-1818800-188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1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 前街道海 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2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马良婷 电话:021-58787678-8816 传真:021-58788678-8101 客户服务 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3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金山 区廊 下镇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4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 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蒋丹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5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于扬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20835779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66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 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3 、场 内 销售 机 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名单详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站: http://www.szse.cn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与本基 金有 关的注 册登 记机构 、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 事务 所信息 : 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行 大 厦 1405 室 北京东 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场 东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行 大 厦 1405 室 上海南 京西 路1266 号 恒隆广 场 50 楼 法定代 表 人 金颖 廖海( 负责 人) 姚建华 联系电 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崔巍 廖海、 刘佳 王国蓓 (石 海云、 陈启 明为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六 、基 金的 募 集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12 月11 日证监许可 【2009】 136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0 年 2 月 4 日至 2010 年 3 月 19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743,255,611.3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1,737 户。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和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 , 本基金 符合 基 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 ,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于2010 年3 月26 日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 合同从 该日起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 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 赎回两种方式。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 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 一)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上市交易日期:2010 年4 月16 日 ( 三)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 金上市 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 四)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五)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执行。 ( 七) 终止上 市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 并在 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媒体上刊登 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 赎回两种方式。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 一) 基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 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 柜台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业务办理 具体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本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已于2010 年4 月 16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 资人通 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 )当日的场外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 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 人已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自 2014 年5 月15 日起,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 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 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 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99,999,90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自 2014 年5 月15 日起, 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 本基金的最低赎回份额调 整为1 份,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 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 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时, 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 1 份的整数倍, 但最高不能 超过99,999,999 份。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对 以上限 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申 购份额 及余额 的处理方 式:申 购费用 以人民币 元为单 位,计 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 截位 保留至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5 )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赎 回费用 以 人民 币元为单 位,计 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计 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 (6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1000 元每 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外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随持有时 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2 年 ≤N 0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本 基金 场内赎 回费 率统一 为 0.5% 。 (3)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相 关 手续 后,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申 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5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7、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面值 。 例: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申购金额为 1 万元,申购费率为 1.2%,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2%)=9881.42 元 申购 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8983.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983.11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2=12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4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 、 (2) 、 (3)、( 5)、( 6)项暂 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A、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C、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当日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2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二)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三)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统 转登 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 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认购 或申购 买入的 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 上市交易买 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 既可以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不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 )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可申 请场外赎 回,不 可以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跨系统转登记 (1 )跨 系统转 登记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登记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六) 其他情 形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 追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 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主要包括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 其备选 成份股、 新股( 一级市 场初次发 行或增 发) 、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90%-95%, 其中, 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 待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履行适当程序使本基金运 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风险管 理。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 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中央 企业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 内。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 的资产投资于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原则上本基金将采用 指数完全复制法, 按指数编制方法中计算出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构建组合 。 少 数特殊 情况下本基金将 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 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法规的限制; (2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流动性严 重不足 ,或因 受股票停 牌的限 制等其 他市场 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3 )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 )成 份股上 市公司 存在重大 虚假陈 述等违 规行为、 或者面 临重大 的不利 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 )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使用完全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根据中证 中央企业 100 指 数的 成份 股及其编制方法创建一个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的调整对组合进行相应 的调整。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流程如下图所示: 投资目 标的 确定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投资组 合的 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再平 衡 投资业 绩的 评价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图:长信中证中央企 业 100 指数基金(LOF )股票投 资流程 具体如下: (1 )投资目标的确定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追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跟 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 )投资组合的构建 根据本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流程中构建投资组合的方法,按照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的权重, 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 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照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 股及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即将 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判断, 对基金资产进行 适当的调整,力争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缩小跟踪误差。 (3 )投资组合的调整 为了紧跟 目标指数, 本基金将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 针对投资组合中的股票 出现的一些非交易性场景进行投资组合的维护工作, 如分红配股的处理, 新股上 市、 摘牌、 停牌及暂停 交易, 基金的日常申购与赎回等非交易性场景的日常处理。 A、对基准指数的跟踪调整 a、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 构建 的指数 化 投资组合 将根 据所跟 踪 的中证中 央企 业 100 指数对 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中证指数委员会定期召开审核会议,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决定成份股审核结 果(指数 成份股 及其权 重)。本 基金将 按照中 证中央企 业 100 指 数 对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调整方案, 在考虑跟 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b、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 编制 规则, 当 中证中央 企业 100 指 数成份股 因增 发、送 配 等股权 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 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B、限制性调整 a、根据 本基金 的申购 和赎回情 况,对 股票投 资组合进 行调整 ,从而 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b、如果 因基准 指数成 份股停牌 限制、 交易量 不足等市 场流动 性因素 ,使得 基金管理人无法依照 基准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市场情 况, 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 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 代性股票。 替代股票的选取主要依照行业、 规模相似的前提下, 计算需替代的基准指数 成分股票和替代股票历史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 c、如果 预期指 数的成 份股将会 发生调 整,本 基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 基金资 产进行前瞻性的调整,以更好地跟踪基准指数。 d、针对 我国证 券市场 新股发行 制度的 特点, 本基金将 参与一 级市场 新股认 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e、在其 他影响 指数复 制的情 况 下,本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跟 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的调整。 (4 )投资组合的再平衡 本基金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业绩评估和分析, 根据投资组合拟合目标指数 的情况对样本股投资比例权重的再调整。 一方面使得投资组合能够配合目标指数 调整、保持同步变动,另一方面也减少投资组合相对指数出现系统性偏差。 (5 )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价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为参照基准, 对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定, 以衡量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投资组合的跟踪表现,并通过控制跟踪误差来进行风险管理。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基于 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 主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为中证中 央企 业 100 指数和银 行同 行业存 款 的复合 收益率: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行业存款收益率*5% 如果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 除外) 、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 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中央企 业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 适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或业绩比较基准。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属于具有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风险特征的证券投 资基金产品。 ( 六) 投资决 策依 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 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以及利率走势、 通货膨胀预期等; 4、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5、标的指数的 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 七) 投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 下图所示: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图:本基金投资管理 流程 1、金融 工程部 、研究 发展部和 固定收 益部 依 托公司整 体研究 平台, 整合外 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 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 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 据金融工 程部提 供的研 究报告, 定期召 开或遇 重大事 项时召开 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投资管 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根据 标的指 数,结 合研究报 告,投 资管理 部以完全 复制指 数成份 股权重 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 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管理部根据投资管理部的投资指令, 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活动, 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投资总监 反映;同时对投资指令合规性检查; 5、金融 工程部 的风险 与业绩评 估人员 定期对 基金投资 组合进 行业绩 和风险 评估, 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 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险控制 报告 内 控 委 员 会 监 察 稽 核 部 督 察 长 全 过程 监督 基金事务部 估值 金融工程部 数据 研究 支持 研 究 发 展 部 固 定 收 益 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 交易管理部 交易 反馈 报 告 交易 指令 投资管理部 风 险 评 估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6、 投资管理部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7、监察 稽核部 负责监 督整个投 资交易 全过程 是否有违 反国家 相关法 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 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并 考察所有参与基金投资全过程管理及业务人 员的职业操守; 8、投资 管理部 在确保 基金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 根据环 境的变 化和实 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 八)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投 资于股 票 资产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 的 90%-95%, 其中, 中 证中央 企业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本基 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权证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6、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 券 ,其 公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 的3%; 8、如果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股票指 数期货 及其他 金融衍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生品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 九)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十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和债 券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十 一、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4 年10 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摘自本基金 2014 年 2 季 度报 告)。 (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7,268,357.02 94.05 其中: 股票 47,268,357.02 94.0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54,004.82 5.88 7 其他资 产 36,361.17 0.07 8 合计 50,258,723.01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 报 告期末 (指 数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373,874.14 8.75 C 制造业 11,541,787.80 23.10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 水生产 和供 应业 3,136,467.76 6.28 E 建筑业 3,423,196.20 6.8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59,784.66 0.52 G 交通运 输 、 仓 储和 邮 政业 694,711.22 1.3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 息技术 服务 业 1,706,644.98 3.42 J 金融业 18,188,715.06 36.40 K 房地产 业 3,225,387.31 6.4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57,414.64 0.5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 施管理 业 447,543.25 0.90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 体 育和 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7,255,527.02 94.57 2 、报 告期末 (积 极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830.00 0.03 D 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I 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830.00 0.03 (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股票 投资明 细 1 、 指 数投资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 行 434,223 4,446,443.52 8.90 2 600030 中信证 券 225,111 2,579,772.06 5.16 3 000002 万


科A 254,575 2,105,335.25 4.21 4 601328 交通银 行 468,041 1,815,999.08 3.63 5 601288 农业银 行 694,850 1,751,022.00 3.50 6 601818 光大银 行 611,202 1,552,453.08 3.11 7 601398 工商银 行 451,739 1,531,395.21 3.06 8 601601 中国太 保 83,504 1,485,536.16 2.97 9 601088 中国神 华 86,282 1,254,540.28 2.51 10 601668 中国建筑 395,007 1,113,919.74 2.23 2 、 积 极投资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1 300385 雪浪环 境 500 12,830.00 0.03 (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八)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九)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 十) 投资组 合 报 告附注 1 、 报 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 未 出现 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股 票 中, 不存 在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选 股票库 的情 形。 3 、 其 他资产 构成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75.3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72.14 5 应收申 购款 4,666.5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30,247.17 8 其他 - 9 合计 36,361.1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1 ) 报告期 末指 数投资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 ) 报告期 末积 极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6 、由 于四舍 五入 的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可 能存 在尾差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6 月30 日及历 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03 月26 日-2010 年12月 31 日 -0.10% 1.19% -9.21% 1.51% 9.11% -0.32% 2011 年1 月1日 -2011 年 12 月31 日 -22.22% 1.18% -21.01% 1.17% -1.21% 0.01% 2012年1 月1日 -2012 年 12 月31 日 8.24% 1.10% 7.50% 1.10% 0.74% 0.00% 2013年1 月1日 -2013 年 12 月31 日 -12.72% 1.28% -13.55% 1.26% 0.83% 0.0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起至 今( 2010 年3月26 日-2014 年6月30 -30.30% 1.16% -36.81% 1.21% 6.51% -0.05%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日) 自合同生效之日 (2010 年3 月26 日) 至2014 年6 月30 日期间, 本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LOF ) 基金基准 2010-03-26 2010-11-08 2011-06-16 2012-01-19 2012-08-27 2013-04-09 2013-11-19 2014-06-30 10% 5%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注:1、图示日期为 2010 年3 月26 日至2014 年 6 月30 日。





2、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 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 四) 估值程 序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 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或 超过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 五、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投 资人自 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 权 后 的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资 人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6、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7、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 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基 金管理 人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 六、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包括: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 (4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计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3 )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外的 基金费 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其他有 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 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 六、基金的募集 ”相应部分。 2、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3、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 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 三)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 计 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十 九、 风险 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 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10、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 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1、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要 求适用 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缴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财产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 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依法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在基 金交 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理 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经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F、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J、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基金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情 形以外 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会议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 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F、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 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 效凭证 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b、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和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e、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 B、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包括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 单独 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包括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E、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2 )议事程序 A、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B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A、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C、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组织监票人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监票人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A、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B、变更基金类别; C、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D、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F、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要求 适用的 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G、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I、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 )关 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A、 基金合同终止时, 自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B、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A、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B、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C、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G、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H、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I、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J、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 支付清算费用; B、 交纳所欠税款; C、 清偿基金债务; D、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A、B、C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议 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 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 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包括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 其备选 成份股、 新股( 一级市 场初次发 行或增 发) 、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90%-95%, 其中, 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 待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履行适当程序使本基金运 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 基金 投资于 股 票资产 的比例 占基金 资 产的 90%-95% ,其中 , 中证中 央企业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 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权证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6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 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 值的3% ; (8 )如 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股票 指数期 货及其 他金融 衍生品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 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 前三个 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B、非公开发行股 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D、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A、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B、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C、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D、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 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入 本基金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1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4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5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6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 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或“基金管理人” ,或 “公 司 ” )将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并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 务中心、 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 全过程的服务。 以下是 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 服务 对账单 寄 送服务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者 可在T +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 销售机 构 的网点 查询 和打 印确 认单 ; 每月结 束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月发 生的新 开 户 并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者 以书面或 电子形式 寄送交 易对账 单; 根 据投资者 的对账单 定制需 求 以书面 或电子形 式寄送 交易对 账单。 其他资 料 基 金管理人 将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需 求不定期 向其邮 寄相关 公司介 绍和 产品 介绍 的资 料。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 线 查询 客 户通过基 金账 户号 码或开 户证件号 码登录基 金管理 人网站 “查询/交 易登录 ” 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 询、短信/ 邮件信 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在 线咨 询等多 项在 线服 务。 交易信 息 查询 在一笔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 开始 通过销 售 机构的 网点 或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查询/交 易登 录 ” 栏 目查 询 交易情况 ,包括客 户购买 总金额、 基金购买 份额、 基金分 红份额 、历 史交 易信 息等 等。 客户账 户 信息的 修 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修改账 户的非 重 要信息, 如联系地 址、电 话、电子 邮箱等等 。也可 以亲自 到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专 线,由 人工 坐席 提供 相关 服务。 为 了维护投 资者的利 益,投 资者重要 信息的更 改手续 办理如 下: 1、 代 销客 户 : 由 代销 渠道 提交办 理 (具 体提 供材 料 请咨询 代 销机构 ) 。 以 配号 方式 开立 的开放 式基 金账 户资 料中 的投资 者 名 称、证件 类型、证 件号码 的变更业 务,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对单个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只 能够修 改其 中一 项关 键信 息。 2、 直 销客 户 : 非 正常 变更 需要提 供本 人身 份证 复印 件、 公安 机 关证明原 件以及开 放式基 金账户业 务申请表 ;正常 变更需 要 提供身份 证复印件 和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业务申 请表, 邮寄到 本公司 。 (三) 基金 投资 网上交 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8 的服 务 (www.cxfund.com.cn ) 享 受网上 交易 服务 。 具体 业 务规则 详 见本公 司网 站说 明。 定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通 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投 资者可以 通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 定 额申购基 金份额。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的有关 规则和 开放时 间 另行公告 。在条件 成熟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将为投 资人提 供更多 渠道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定期不 定 额投资 计 划 通过定 期不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我公 司 “长 金通 ” 网上 直销平台 提交交易 申请, 约定 “基 金品种 ” 、 “每月 扣款 日期” ( 或 “ 每月 转换 日期” ) 、 “基 准金 额” ( 或 “基 准 份额” ) 、 “标 的指数 ” 、 “均 线种类 ” 、 “级差” 等参数, 用 指定的计 算 方法计 算出 投资 金额 ( 或 投资份 额) , 委 托我 公司 完 成 申购 或 转换交 易的 一种 基金 投资 方式。 定期不 定 额转换 通过 定期不 定额转换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本公 司 “长 金通 ”网上直 销平台 提 交交易 申请,约 定 “基金 品种 ” 、 “ 每 月转 换日期” 、 “基准份 额” 、 “标的指数 ” 、 “均 线种类” 、 “级 差 ”等参数 , 用指定 的计算 方法计算 出投资份 额,委 托本公 司完成 交易 的一 种基 金投 资方式 。 红利再 投 资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时, 经投资 者 选择, 基金管理 人将为 持有人 提 供红利再 投资服务 ,其分 红资金按 除息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 动转成相 应的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 资免收申 购费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可以随时 (权益 登记日申 请设置的 分红方 式对当 次分红 无效 )选 择更 改基 金分红 方式 。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7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客 户服务中 心人工坐 席提供 每周 5 天的 坐席服务, 投 资者可 以 通过该专 线获得业 务咨询 、信息查 询、服务 投诉、 信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 诉 处理流 程 本 公司客户 投诉受理 由客户 服务中心 统一管理 ,指定 专人负 责 ,设定专 门的投诉 管理工 作流程, 并由监察 稽核部 负责督 促投诉 的处 理情 况。 客户投 诉 方式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的客 户服务 专线 (400-700-5566 ) 、 代销 机构、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传真(021-61009865)、各 销 售机构网 点柜台等 多种形 式对本公 司所提供 的服务 以及公 司 的政策规 定进行投 诉。客 户投诉都 将被定期 汇总登 记并存 档 ,通过拨 打客户服 务专线 进行的投 诉 将被电 话录音 存档, 本 公司将采 取适当措 施,及 时妥善处 理客户投 诉,总 结相关 问题,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 制 服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网 站或致电 客户服 务专线 定 制自己所 需要的信 息,包 括产品净 值、交易 确认、 分红公 告 、公司新 闻、基金 信息等 方面的内 容。基金 管理人 按照要 求 ,将以手 机短信或 者电子 邮件的方 式定期向 投资者 发送信 息,投 资者 也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浏 览相 关信息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9 个性化 理 财服务 随 着公司的 发展,本 公司将 酌情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个性 化 理财服务 ,如配备 理财顾 问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 理财 建 议以及 相关 的理 财计 划等 形式。 组织投 资 者交流 会 本 公司将不 定期地举 行投资 者交流会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 基金、投 资、理财 等方面 的讲座, 使得本公 司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能得到 更多的理 财信息 和其他增 值服务。 另外, 本公司 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流,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了 解更多 基金 运作 情况 。 (七) 投资 者教 育服 务 为 了进一步 做好投资 者服务 ,让投资 者了解证 券市场 和各类 证 券投资品 种的特点 和风险 ,熟悉证 券市场的 法律法 规,树 立 正确的投 资理念, 增强风 险防范意 识,依法 维护自 身合法 权 益,本公 司将开展 普及 证 券知识、 宣传政策 法规、 揭示市 场风险 、引 导依 法维 权等 投资者 教育 活动 。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披露公 司 信息 为 方便社会 公众了解 公司的 信息,包 括本公司 的发展 概况、 组 织结构、 公司文化 、经营 理念、经 营管理层 、经营 情况等 公 开 信 息 , 本 公 司 开 通 了 全 国 统 一 的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400-700-5566 (免 长话 费 ) 和公司 网站 (www.cxfund.com.cn), 以方便 投资 者查 询。 披露基 金 信息 本 公司将按 规定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上 披露法 定的文 件、 公告 信息 。 本 公司将通 过客户服 务中心 、公司网 站、代销 机构及 相关基 金 宣传资料 来披露本 基金相 关信息, 包括本基 金的概 况、投 资 理念、投 资对象、 风险收 益特征、 净值及其 变化情 况、基 金经理 介绍 等多 方面 的信 息。 本 公司将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 所行情发 布系统揭 示本基 金每日 的 基金净值 。 投资者 也可通 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各会员 单位证 券营业 部以 交易 系统 撮合 成交价 来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 本 公司将通 过客户服 务中心 、公司网 站、代销 机构等 途径来 告知认 购 、 申 购、 赎回 的 手续 、 流 程、 费用 和其 他 注意事 项, 基金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登陆 公司网 站下 载相 关表 格。 其他信 息 的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 外, 还提供 其他信息 咨询, 包括托管 人的情况 、基金 知识、 市场新 闻和 行情 、产 品信 息等多 方面 内容 。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 专线 4007005566 (免 长话 费) 、 工作时 间内 可转 人工 坐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 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 箱 service@cxfund.com.cn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0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信中 证中 央企 业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013 年年 报及 摘要 中证报 、上 证报 2014-3-29 2 长信中 证中 央企 业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014 年第1 季 度报 告 中证报 、上 证报 2014-4-21 3 长信中 证中 央企 业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2014 年第【1 】 号) 上证报 、中 证报 2014-5-9 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通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并参 加申 购、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证 报、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4-5-16 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继续参加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网 上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证 报、 证券时 报、 2014-5-21 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参 加申 购 (含 定 投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及 开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证 报、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4-6-4 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 参加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报 2014-6-27 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4-7-1 9 长信中 证中 央企 业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014 年第2 季 度报 告 中证报 、上 证报 2014-7-18 10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 参加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网 上、 手机 、 柜台基 金申 购 (含 定投 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2014-8-6 11 长信中 证中 央企 业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中证报 、上 证报 2014-8-28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 时间 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1 二十 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六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 集的文件; (二)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 (三)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四年十一 月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