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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成长(398001)

中海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分别于2006 年7 月3 日、8 月16日发布公司更名公告及旗下基金更名公
告 ,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原 国 联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称 变 更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原 国 联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为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简 称 由 国 联 成 长 变 更 为 中 海 成 长 , 基 金 代 码 不 作 变 更 。 公 告 内 容 详 见 当 日 的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本 公 司 网 站 。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04
年6 月24日 证 监 基 金 字[2004]92号 文 批 准 公 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2004 年9 月28 日
正 式 生 效 。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原 国 联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管 理 人 ” )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品 种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或 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如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有 任 何疑问, 应 寻 求 独 立 及 专 业 的 财 务 意 见 。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本 更新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4 年9 月28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为2014 年6 月30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类型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92 号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中 具 有 品 质 保 障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持 续 成 长 企 业 所 发 行 的 股 票 和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在 控 制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以 获 取 资 本 长 期 增 值 和 股 息 红 利 收 益 的 方 式 来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中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标 的 物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 投 资 的 重 点 是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中 具 有 品 质 保 障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持 续 成 长 类 公 司 。 收 益 分 配 :











在 符 合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每 年 至 多 分 红 四 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1.00元 人 民 币 募 集 对 象 :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 申 购 费 率 :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在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缴 纳 。 具 体 费 率 详 见 第 六 章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基 金 转 换/ (六)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总 额 的0.5% 。 具 体 费 率 详 见 第 六 章 基金的申 购 、 赎 回 及 基 金 转 换/ ( 六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费 率 。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 代 销 网 点 最 低 为2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网 上 直 销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为100 元 ; 直销柜台单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00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精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确到0.0001 元 , 舍 去 部 分 归 属 基 金 资 产 , 并 于T+1日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会 计 期 间 :











公历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基 金 发 起 人 :








中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登记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销售机构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合 法 代 销机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江苏公证天业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律 师 事 务 所 :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摘 要 , 须 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后 面 所 载 之 详 细 资 料 一 并 阅 读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 ................................................................. 43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以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54 八、基金的投资 ................................................................................................ 56 九、基金业绩 .................................................................................................... 64 十、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77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9 十八、基金合同摘要 ........................................................................................ 81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3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7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一、绪 言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由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管 理 人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等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基 本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 管 理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当 仔 细 阅读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二、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代 表 如 下 含 义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托管协议 指 《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证 券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基 金 法 》 : 指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基 金 发 起 人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代 销 机 构 : 指 依 据 有 关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及 代 销 机 构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法 或 依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存续期: 指 基 金 成 立 并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开放日: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 T +n 日: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申购 : 指 在 本 基 金 成 立 后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巨 额 赎 回 : 指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的 情 形;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及 其 他 投 资 等 的 价 值 总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 网 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发 起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协 议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发停 电 或 其 它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68 号2905-2908室及3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68号2905-2908 室及30层 设 立 日 期 :2004 年3 月18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 注册资本 :1.466667 亿元 联 系 人 : 兰 嵘 电话:021-38429808 股 东 名 称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1.591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3.409 % 法 国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5.00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陈 浩 鸣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历 任 海 洋 石 油 开 发 工 程 设 计 公 司 经 济 师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保 险 处 主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管 、 资 产 处 处 长 , 中 海 石 油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成 赤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融 资 处 处 长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融 资 部 副 总监。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 风 控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 任 国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无 锡 证 券 ) 交 易 员 、 投 资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无 锡 证 券 ) 上 海 海 伦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交 易 员 、 证 券 投 资 部 投 资 主 管 、 上 海 邯 郸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无 锡 县 前 东 街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无 锡 人 民 东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TAY SOO MENG ( 郑 树 明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 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营 运 总 监( 亚太区, 日本除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新 加 坡 执 行 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李 维 森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悉 尼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经 济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副 院 长 。 历 任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院 《 东 岳 论 丛 》 编 辑 部 编 辑 , 澳 大 利 亚 麦 角 理 大 学 经 济 学 讲 师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金 融 研 究 所 综 合 研 究 室 主 任 。 曾 任 中 关 村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美国 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京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2 、 监 事 会 成 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级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稽核兼 合 规 总 监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 司 平 湖 生 产 项 目 计 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计 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先 生 ,监 事 。法 国 国 籍 。学 士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银 行 法 律 顾 问 、 资 本 市 场 及 资 产 管 理 法 务 部 门 副 主 管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法 遵 主 管 及 法 律 顾 问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北 亚 区 副 执 行 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副 执 行 总 监 。 兰 嵘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东 海 石 油 公 司 ( 后 变 更 为 中 海 石 油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工 程 师 、 人 事 主 管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岗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贺 俊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硕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中 心 渠 道 及 客 户 服 务 总 监 。 历 任 上 海 市 邮 政 储 汇 局 稽 核 员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上 海 四 川 北 路 营 业 部 柜 员 、 场 内 交 易 员 、 业 务 部 经 理 、 综 合 部 经 理 、 交 易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经 理 、 客 户 服 务 部 副 总 监 、 客 户 服 务 总 监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 风 控 委 员 会 委 员 。2007 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2011 年10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 2013 年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2013 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宋 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 锡 市 统 计 局 秘 书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 发 行 调 研 部 副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2004 年3 月进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2010 年1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 月至2011年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 ,2014 年5 月 至 今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俞 忠 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 国 际 业 务 部 经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瑞 士 联 盟 银 行 (UBS) 上 海 代 表 处 副 代 表 、 授 权 官 员 , 美 国 培 基 证 券 公 司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副 总 裁 , 霸 菱 亚 洲 投 资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今 日 资 本 集 团 合 伙 人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研 究 所 常 务 副 所 长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研 究 所 所 长 。2012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2012 年6 月至今任本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中 心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2012 年7月至2014 年3 月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13 年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量 化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4 、 基 金 经 理 骆 泽 斌 先 生 , 南 开 大 学 区 域 经 济 学 专 业 博 士 。 历 任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筹 备 组 研 究 负 责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总 监 、 投 资 总 监 ,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总 监 。2010 年 6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研 究 总 监 , 现 任 投 资 副 总 监 。2011 年 11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 3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2004 年9 月28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基 金 经 理 姓 名 管 理 本 基 金 时 间 彭焰宝 2004 年9 月28日-2007 年7 月9 日 李涛 2007 年7 月10日-2008 年1 月9 日 李涛


朱 晓 明 2008 年1 月10日-2008 年7 月21日 朱晓明 2008 年7 月22日-2009 年6 月1 日 朱晓明


杨济如 2009 年6 月2 日-2009 年6 月22 日 杨济如 2009 年6 月23日-2011 年6 月8 日 吕晓峰 2011 年6 月9 日-2012 年7 月9 日 俞忠华 2012 年7 月10日-2012 年10月25日 俞忠华


张亮 2012 年10 月26 日-2014 年3 月20日 骆泽斌 2014 年3 月21日 至 今 6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黄 鹏 先 生 , 主 任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总 经 理 。 俞 忠 华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中 心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陆 成 来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基 金经理。 骆 泽 斌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陈 明 星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7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12.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以 下 《 基 金 法 》 禁 止 的 行 为 发 生 : (1 ) 基 金 之 间 相 互 投 资 ; (2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买 卖 证 券 ; (3 ) 从 事 任 何 形 式 的 证 券 承 销 或 者 从 事 除 国 家 债 券 以 外 的 其 他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4 ) 从 事 资 金 拆 借 业 务 ; (5 ) 动 用 银 行 信 贷 资 金 从 事 基 金 投 资 ; (6 ) 将 基 金 资 产 用 于 抵 押 、 担 保 、 资 金 拆 借 或 者 贷 款 ; (7 ) 从 事 证 券 信 用 交 易 ; (8 ) 以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 资 ; (9 ) 从 事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10)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11) 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8 ) 除 按 本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 易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10)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秩序; (11)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其 它 同 业 机 构 、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12)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3)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4)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有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5)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为 了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确 保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解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 本 公 司 构 建 了 包 括 先 进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有 效 的 内 控 制 度 在 内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负 最 终 责 任 ; (4 ) 分工明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分 离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 和 工 作 计 划 , 确 保 公 司 已 具 有 了 管 理 其 面 临 的 所 有 风 险 所 需 的 必 要 系 统 、 运 作 制 度 和 控 制 环 境 , 并 通 过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的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发 挥 更 权 威 的 监 督 作 用 。 董 事 会 通 过 控 制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的 最 终 控 制 。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之一,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进 行 决 策 和 协 调 , 是 公 司 日 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其 具 体 职 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业 务 风 险 损 失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 审 议 公 司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3 )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 公 司 保 持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和 完 备 程 度 进 行 检 查 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保 证 公 司 为 控 制 风 险 所 制 定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得 到 贯 彻 和 执 行 。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 司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规 定 , 并 督 导 部 门 员 工 严 格 执 行 。 5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 控 。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组 织 结 构 、 员 工 道 德 素 质 等 内 容 。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3 ) 公 司 健 全 了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了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 统 。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A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承 诺 遵 守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B 、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C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反 馈 。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具 备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 析 ,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 确 各 部 门 职 能 与 授 权 范 围 来 完 成 。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要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10)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 岗 位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 (11)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公 司 法 定 中 文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公 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188号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邮 政 编 码 :200120 注 册 时 间 :1987 年3 月30 日 注 册 资 本 :742.62 亿元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王涛 电话:021-95559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1908 年 ,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发 钞 行 之 一 。 交 通 银 行 先 后 于2005 年6月和2007 年5 月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 上 交 所 挂 牌 上 市 , 是 中 国2010 年上 海世博会唯 一 的 商 业 银 行 全 球 合 作 伙 伴 。 交 通 银 行 连 续 五 年 跻 身 《 财 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强 , 营 业 收 入 排 名 第243 位 , 较 上 年 提 升83 位 ; 列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全 球1,000 家 最 大 银 行 一 级 资 本 排 名 第23 位 , 较 上 年 提 升7 位 。 截 至2014 年3 月31 日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人 民 币5.97万亿元 , 实 现 净 利 润 人 民 币186.90亿元。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产托 管 部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以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 创 新 、 奋 发 向 上 的 资产托 管 从 业 人 员 队 伍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牛 锡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 至 今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牛 先 生 1983 年 毕 业 于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1997 年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 1999 年 享 受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 彭 纯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 10 月 起 任 本 行 行 长 ;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 本 行 董 事 、 行 长 助 理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 本 行 行 长 助 理 ; 1994 年至 2001 年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南 宁 分 行 行 长 , 广 州 分 行 行 长 。 彭 先 生 1986 年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获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钱 文 挥 先 生 ,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钱先生 2007 年 8 月 起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本 行 副 行 长 ( 其 中 :2005 年 7 月至2006 年 11 月 兼 任 本 行 上 海 分 行 行 长 ) 。 钱 先 生 1998 年 于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刘 树 军 先 生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刘先生 2012 年 5 月 起 任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2011 年 10 月 起 任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长 春 分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 农 行 总 行 办 公 室 正 处 级 秘 书 , 农 行 总 行 信 贷 部 工 业 信 贷 处 处 长 , 农 行 总 行 托 管 部 及 养 老 金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交 通银 行 内 蒙 古 分 行 副 行 长 。 刘 先 生 为 管 理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2014 年 二季度末 , 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108只。 此 外 , 还 托 管 了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保 险 资 产 、 企 业 年 金 、QFII 、QDII 、 信 托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计 划 、ABS 、 产 业 基 金 、 专 户 理 财 等12类产品。 ( 二 )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监 控 和 管 理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1 ) 、 全 面 性 原 则 : 通 过 各 个 处 室 自 我 监 控 和 专 门 内 控 处 室 的 风 险 监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建 立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监 督 机 制 。 (2 ) 、 独 立 性 原 则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独 立 负 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理。 (3 ) 、 制 衡 性 原 则 :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处 室和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4 ) 、 有 效 性 原 则 : 在 岗 位 、 处 室 和 内 控 处 室 三 级 内 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 执 行 。 (5 ) 、 效 益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根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 人 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风 险 的 事 前 揭 示 、 事 中 控 制 和 事 后 稽 核 的 动 态 管 理 过 程 来 实 施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为 了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 执 行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评 审 。 ( 三 )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 四 ) 、 其 他 事 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无 兼 职 的 情 况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 司 网 址 :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传真:010-66425292 联 系 人 : 邹 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 司 网 站 :www.zhfund.com 2 、 代 销 机 构 : (1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9 公 司 网 址 :www.bankcomm.com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传真:010-66107738 客户服 务 电 话 :95588


公 司 网 址 :www.icbc.com.cn


(3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99 公 司 网 址 :www.abchina.com (4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传真: (010 )66594946 客 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联系人:何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3 公 司 网 址 :www.ccb.com (6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5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7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8 公 司 网 址 :bank.ecitic.com (8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8 公 司 网 址 :www.cmbc.com.cn (9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电 话 : 021-38637673 传 真 电 话 : 021-50979507 联系人: 张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电话:021 -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 系 人 : 高 天 、 杨 文 川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11)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196 号 办 公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19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邢 增 福 联 系 电 话 :0577-88990082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传真:0577-88995217 联 系 人 : 林 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699 ( 浙 江 省 内 ) 、962699 ( 上 海 地 区 ) 、0577-96699 ( 其 他 地 区 ) 公 司 网 址 :www.wzbank.cn (12)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联 系 人 : 郑 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7 公 司 网 站 :www.hxb.com.cn (13)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平 西 联 系 人 : 吴 海 平 电 话 : (021 )38576666 传 真 : (021 )5010512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21 )962999 公 司 网 站 : www.srcb.com (14)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志 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 系 人 : 沈 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0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公 司 网 址 :www.glsc.com.cn (15)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 司 网 址 :www.95579.com (16)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3 公 司 网 址 :www.htsec.com (17)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 系 人 : 田 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888 公 司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18)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 许 梦 园 电话:400-8888-108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400-8888-108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010-65182261 公 司 网 址 :www.csc108.com (19)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66 公 司 网 址 :www.gtja.com (20)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储 晓 明 电话:021-54033888 联 系 人 : 李 清 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 司 网 址 :www.sywg.com (21)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 系 人 : 黄 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 点 公 司 网 址 :www.gf.com.cn (22)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 系 人 : 鲁 雁 先 客 户 服 务 电 话:400-888-1551 公 司 网 址 :www.xcsc.com (23)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 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2 公 司 网 址 :www.xyzq.com.cn (24)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 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97 公 司 网 址 :www.htsc.com.cn (25)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潘 鑫 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95503 或 4008-888-506 公 司 网 址 :www.dfzq.com.cn (26)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 苏 省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0512-33396288 公 司 网 址 :www.dwzq.com.cn (27) 中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9 号 迪 凯 银 座 22 层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9 号 迪 凯 银 座 22 层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军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48 公 司 网 址 :www.bigsun.com.cn


(28)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228 公 司 网 址 :www.jyzq.cn (29)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旭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588 公 司 网 址 :www.longone.com.cn (30)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5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31)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4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20-8888 公 司 网 址 :www.bocichina.com (32)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裙 楼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裙 楼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宇 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 系 人 : 郑 舒 丽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11-8 公 司 网 址 :www.pingan.com (33) 西 南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珠 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传真:023-6378631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34)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35)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 司 网 址 :www.ebscn.com (36)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 号 办 公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 田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89-8888 公司网址 :www.hlzqgs.com (37)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 :www.guosen.com.cn (38)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5538 公 司 网 址 : www.qlzq.com.cn (39)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26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崔 国 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1888 公 司 网 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0)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住所: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 、37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 、3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电话:020 -37865070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400-8888-133 开 放 式 基 金 接 收 传 真 :020-22373718-1013 公 司 网 址 :www.wlzq.com.cn (41)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 号 宏 源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戎 联 系 人 : 李 巍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0-562 公 司 网 址 :www.hysec.com (42)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 、05 、11 、12、13 、15 、16、18 、19 、20 、21、22 、2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43)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李 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777 公 司 网 址 : www.gyzq.com.cn (44)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庆 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45)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云 联 系 人 : 金 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60-0109 公司网 址 :www.gjzq.com.cn (46)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 电 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8899 公 司 网 址 :www.cindasc.com (47)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电 话 :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 系 人 : 顾 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9-5548 公 司 网 址 :www.cs.ecitic.com (48)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2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彭 博 联 系 电 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1 公司网 址 :www.foundersc.com (49)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矫 正 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000686 公 司 网 址 :www.nesc.cn (50)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住 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8 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联 系 电 话 :0591-87383623 业 务 传 真 :0591-87383610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 :www.hfzq.com.cn (51)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魏 庆 华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 :www.dxzq.net.cn (52)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 系 人 : 尹 伶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10-66045678


公 司 网 址 : www.txsec.com





天 相 基 金 网 网 址 :www.jjm.com.cn (53)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宋 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 服 电 话 :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厦 门 证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毅 辉 联 系 人 : 赵 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55)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联 系 电 话 :0532-85022326 客 服 电 话 :95548 公 司 网 址 :www.citicssd.com (56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肇 嘉 浜 路 75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陈 敏 业 务 联 系 电 话 :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57)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 大 厦 1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周 嬿 旻 联 系 电 话 :0571-28829790 客 服 电 话 :4000-766-123 公 司 网 址 :www.fund123.cn (58)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汤 素 娅 联 系 电 话 :0755-33227950 客 服 电 话 :4006-788-887 公 司 网 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9)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5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业 务 联 系 人 : 沈 雯 斌 联 系 电 话 :021-58788678-8201 客 服 电 话 :400-089-1289 公 司 网 址 :www.erichfund.com (60)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2 号 东 码 头 园 区 C 栋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方 成


联 系 电 话 :021-38602377


客 服 电 话 :400-821 -5399


公 司 网 址 :www.noah-fund.com (61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严 跃 俊 联 系 电 话 :021-68818891 客 服 电 话 :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 司 网 址 :licaike.hexun.com (62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 系 电 话 :021-54509998 客 服 电 话 :400-1818-188 公 司 网 址 :www.1234567.com.cn (63)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李 亚 洁


联 系 电 话 :010-59393923 客 服 电 话 :400-808-0069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公 司 网 址 :www.wy-fund.com (64)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联 系 电 话 :021-58870011 客 服 电 话 :400-700-9665 公 司 网 址 : www.ehowbuy.com (65)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1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盛 大 联 系 人 : 徐 雪 吟


联 系 电 话 :021-50583533 客 服 电 话 :400-005-6355 公 司 网 址 :www.leadfund.com.cn (66)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系人: 孙晋峰 联 系 电 话 :010-67000988 客 服 电 话 :400-001-8811 公 司 网 址 :www.zcvc.com.cn (67)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0 号 五 层 512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 系 电 话 :010-57756019 客 服 电 话 :400-786-8868-5 公 司 网 址 :www.chtfund.com (68)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操 联系人: 邓洁 联 系 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 服 电 话 :4008507771 公 司 网 址 :t.jrj.com (69)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胡 璇


联 系 电 话 :0571-88911818 客 服 电 话 :4008-773-772 公 司 网 址 :www.5ifund.com (70)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兵 联 系 人 : 孟 夏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联 系 电 话 :010-59539861 客 服 电 话 :95162 、400-8888-160 公 司 网 址 :www.cifco.net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 册 登 记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联系人:周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住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1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1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史 焕 章


电话:021-53850388


传真:021-53850389


经 办 律 师 : 沈 国 权 、 杨 依 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 苏 公 证 天业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无 锡 市 新 区 龙 山 路 4 号 C 幢 3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梁 溪 路 28 号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张 彩 斌 电话:0510-85888988 传真:0510-85885275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沈岩、华可天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联系人:华可天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2007 年 8 月 8 日 起 推 出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适 用 于 所 有 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已 持 有 本 公 司 发 售 和 管 理 的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量 化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海上证5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上 证 38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基 金 转 换 适 用 销 售 渠 道 为 : 本 公 司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平安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农 村 商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吴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信证券(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海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西 南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金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方正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厦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中信证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深圳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及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公司 。 如 有 增 加 或 变 动 业 务办理 机 构 ,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另 行 公 告 。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办理时间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的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本 基 金 设 立 以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交 易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基 金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基 金 赎 回 与 转 换 以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四)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 、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营 业 时 间 内 向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确 认 与 通 知 投 资 者 可 于 T+2 日 以 后 ( 含 T +2 日 ) 到 直 销 或 代 销 网 点 取 得 T 日 交 易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单 , 若 交 易 未 成 功 或 数 据 不 符 , 投 资 者 可 与 为 其 办 理 手 续 的 投 资 顾 问 或 网 点 人 员 联 系 并 进 行 核 实 。


3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方 式 与 时 间 本基金 申 购 采 取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申 请 时 , 所 需 申 购 款 应 在 当 日 15 : 00 前 全 额 到 帐 , 若 截 至 15:00 申 购 款 项 仍 未 全 额 到 帐 , 该 笔 申 请 将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无 效 申 购 款 项 将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最 迟 不 超 过 七 个 工 作 日 ) 向 其 申 购 收 款 账 户 划 出 。 投 资 者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时 应 指 定 某 一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收 款 账 户 , 赎 回 申 请 资 金 通 常 在 T+5 日 内 ( 最 迟 不 超 过 T+7 日 内 ) 向 其 指 定 赎 回 收 款 账 户 划 出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 申购 、 赎回与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 资 者 按 金 额 申 购 基 金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的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 元 ;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交 易 的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20 元 , 各 代 销 网 点 对 申 购 金 额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网 点 的 业 务 规 则 为 准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交 易 的 单 笔 最低申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万元,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万元 。 单 笔 转 入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申 购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份 , 按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 以 基 金 份 额 为 单 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数 为 100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该 持 有 人 在 该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0 份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起 赎 回 ; 赎 回 金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按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投 资 者 转 换 转 出 时 , 以 基 金 份 额 为 单 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成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单 笔 转 出 最 低 份 数 为 50 份 , 若 某 笔 转 换 业 务 导 致 该 持 有 人 在 该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0 份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将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被 强 制 赎 回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记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申 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有 关 数 额 限 制 , 调 整 结 果 必 须 至 少 提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六)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费率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费 用 是 基 金 销 售 和 服 务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按 交 易 金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收 取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由 申 购 人 、 赎 回 人 承 担 。 1 、 申 购 费 用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或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选 择 在 申 购 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选 择 在 赎 回 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申 购 费 用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列 支 。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时 , 按 申 购 金 额 采 用 递 减 比 例 费 率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申购金额 M ( 含 申 购 费 用 ) 费率


M <100 万元


0.48 %


100 万 元 ≤M <500 万元 0.30 %


M ≥500 万元 按 笔 收 取 ,1000 元/ 笔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申购金额 M ( 含 申 购 费 用 ) 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 ≤M <500 万元 1.0%


M ≥500 万元 按 笔 收 取 ,1000 元/ 笔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时 , 按 持 有 时 间 采 用 递 减 比 例 费 率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年 限 (Y ) 费率 Y <1 年 1.5% 1 年≤Y <2 年 1.2% 2 年≤Y <3 年 1.0% 3 年≤Y <4 年 0.8% 4 年≤Y <5 年 0.6% Y ≥5 年 0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费 用 的 减 免 不 构 成 对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同 等 义 务 。 2 、 赎 回 费 用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要 缴 纳 一 定 的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年 份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总 额 的 0.5%。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部 分 基 金 投 资 者 费 用 的 减 免 不 构 成 对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同 等 义 务 。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3 年 0.3% 3 年≤Y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的 25% 归 基 金 资 产 ,75 %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3 、 转 换 费 用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包 括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 。 (1 ) 各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本 公 司 旗 下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能源策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量 化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上 证 5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环 保 新 能 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海上证 38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详 见 各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之 间 申 购 费 率 的 差 额 计 算 收 取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费率 = max [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 0 ] , 即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时 ,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之 差 ; 如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 含 等 于 或 小 于 )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时 ,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为 零 。 4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转 换 费 率 等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七)申购份额、赎回支付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如 果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则 申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申购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对 于 申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的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如 果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则 申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购份数= 申 购 金 额/ 申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假定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00 元, 两 笔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的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 5 万 元、400 万 元 , 用 于 申 购 本 基 金 。 (1) 如 果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那 么 各 笔 申 购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 购 金 额 (A ) 50,000 4,000,000 适 用 费 率 (B ) 1.2% 1.0% 净 申 购 金 额 ﹙C=A/(1+B) ﹚ 49,407.11 3,960,396.04 申购费 用 (D=A-C ) 592.89 39,603.96 申 购 份 额 (=C/1.100 ) 44,915.55 3,600,360.04 (2 ) 如 果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那 么 各 笔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单位:元

















申购 1 申购 2 申 购 金 额 (A ) 50,000 4,000,000 申 购 份 额 (=A/1.100 ) 45,454.55 3,636,363.64 2 、 基 金 赎 回 支 付 金 额 的 计 算 :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或 申 购 时 选 择 缴 纳 前 端 认 购 或 申 购 费 用 ,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赎回总额= 赎 回 份 数 ×T 日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额- 赎 回 费 用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时 选 择 缴 纳 后 端 认 购 费 用 ,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回总额= 赎 回 份 数 ×T 日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后端认 购 费 用= 赎 回 份 额 × 认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 对 应 的 后 端 认 购 费 率 赎回费用= ( 赎 回 总 额- 后 端 认 购 费 用 ) × 赎 回 费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额- 后 端 认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选 择 缴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回总额= 赎 回 份 数 ×T 日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份 额 ×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 对 应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赎回费用= ( 赎 回 总 额-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 赎 回 费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额-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例:假定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000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0 元 , 投 资 者 赎 回 10,000 份,持 有 期 为 6 个月,则:


(1)如 果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回总额=1.2000 元 × 1 0 , 0 0 0 = 1 2 , 0 0 0 元 赎回费用= 1 2 , 0 0 0 × 0 . 5 % = 6 0 元 赎回金额=12,000 -60=11,940 元





(2)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认 购 费 用 ,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回总额=1.2000 元 × 1 0 , 0 0 0 = 1 2 , 0 0 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 , 0 0 0 ×1.00 ×1.3%=130 元


赎回费用= (12000-130 ) × 0 . 5 % =59.35 元 赎回金额=12,000 -130 -59.35=11810.65 元 (3)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回总额=1.2000 元 × 1 0 , 0 0 0 = 1 2 , 0 0 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 , 0 0 0 × 1 .1000 ×1.5%=165 元


赎回费用= (12,000-165) × 0 . 5 % =59.18 元 赎回金额=12,000 -165 -59.18=11775.82 元 3 、 基 金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① 中 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换 为 中 海 旗 下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时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转 入 金 额 = B × C / (1+G )+F 转 换 补 差 费 =[B ×C/(1+G)] ×G


转 入 份 额 = 净 转 入 金 额/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其中:


B 为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C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G 为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F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注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记 入 基 金 财 产 。 ② 中 海 旗 下 除 中 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外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转 换 为 旗 下 其 他 任 意 基 金 时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转 入 金 额 =B ×C ×(1-D)/(1+G)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B ×C ×D


转 换 补 差 费 =[B ×C ×(1-D)/(1+G )] ×G


转 入 份 额 = 净 转 入 金 额/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其中: B 为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C 为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转 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D 为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G 为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注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记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某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5 个 月 的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10000 份 , 于T 日 提 出 将 该 10000 份 基 金 转 换 成 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假 设T 日 收 市 后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为1.2000 元 , 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 则 有 关 转 换 所 得 的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转 入 金 额 = 1 0 0 0 0 × 1 . 2 × (1-0.005 )/(1+0.003)=11904.28 元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 1 0 0 0 0 × 1 . 2 × 0 . 0 0 5 = 6 0 元





转 换 补 差 费 = [ 1 0 0 0 0 × 1 . 2 × (1- 0 . 0 0 5 / ( 1 + 0 . 0 0 3 ) ] × 0 . 0 0 3 = 3 5 . 7 1 元





转 入 份 额 = 1 0 0 0 0 × 1 . 2 × (1-0.005 )/(1+0.003)/1.05=11337.40





即 某 投 资 者 在T 日将份额净值为1.2000元的10000份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请 转 换 为 份 额 净 值 为1.0500 元 的 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可 得 到11337.40 份 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4 、 申 请 日 (T 日 ) 的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在 当 天 证 券 交 易 所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和 公 告 。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 投 资 者 在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 投 资 者 T 日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 +1 工 作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减 少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增 加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的 权 益 登 记 手 续 。 一 般 情 况 下 , 投 资者自 T +2 工 作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转 入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拒绝或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申请: (1 )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内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机 会 ; (4 ) 因 技 术 故 障 或 人 员 伤 亡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可 能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申 购 申 请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1 ) 至 (4 ) 项 或 (6 ) 项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的 公 告 。 发 生 上 述 (5 ) 项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申 购 款 项 全 额 退 还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 2 、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请: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4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或 其 他 在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已 载 明 并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特 殊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的 , 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工 作 日 予 以 兑 付 。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 述 (3 ) 项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数 后 的 余 额 ) 加 上 基 金 净 转 出 申 请 的 总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为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现 金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 顺 延 赎 回 或 者 暂 停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按 正 常 的 赎 回 程 序 办 理 ; (2 ) 顺 延 赎 回 :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可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但 投 资 者 可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消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通 知 基 金 投 资 者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其 他 相 关 媒 体 上 公 告 ; 通 知 和 公 告 的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3 ) 暂 停 赎 回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按 基 金 合 同 及 《 招 募 说 明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书 》 载 明 的 规 定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未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应 当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提 示 性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1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以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 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包 括 继 承 、 捐 赠 、 遗 赠 、 自 愿 离 婚 、 分 家 析 产 、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 资 产 售 卖 、 机 构 清 算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 强 制 执 行 ,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它 行 为 。 无论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 其中: 1. “ 继 承 ”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或 受 遗 赠 人 继 承 。 2.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具 有 社 会 公 益 性 质 的 社 会 团 体 。 3. “ 遗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人; 4. “ 自 愿 离 婚 ” 指 原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基 金 份 额 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愿 离 婚 而 使 原 在 某 一 方 名 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划 转 至 另 一 方 名 下 ; 5. “ 分 家 析 产 ”指 原 属 家 庭 共 有( 如 父 子 共 有 、兄 弟 共 有 等 )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家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庭 成 员 名 下 划 转 至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的 行 为 ; 6. “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指 因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 组 织 形 式 调 整 或 资 产 重 组 等 原 因 引 起 的 作 为 国 有 资 产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国 有 产 权 主 体 之 间 的 无 偿 转 移 ; 7.“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 指 因 机 构 的 合 并 或 分 立 而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划 转 ; 8. “ 资 产 售 卖 ”指 一 企 业 出 售 它 的 下 属 部 门( 独 立 部 门 、分 支 机 构 或 生 产 线 )的 整 体 资 产 给 另 一 企 业 的 交 易 , 在 这 种 交 易 中 , 前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随 其 他 经 营 性 资 产 一 同 转 让 给 后 者 , 由 后 者 一 并 支 付 对 价 ; 9. “ 机 构 清 算 ” 是 指 机 构 因 组 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或 出 现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 或因 其 权 力 机 关 作 出 解 散 决 议 , 或 依 法 被 责 令 关 闭 或 撤 销 而 导 致 解 散 ,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解 散 , 从 而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除 外 ) , 清 算 组 ( 或 类 似 组 织 , 下 同 ) 将 该 机 构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配 给 该 机 构 的 债 权 人 以 清 偿 债 务 , 或 将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配 给 机 构 的 股 东 、 成 员 、 出 资 者 或 开 办 人 ; 10.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 是 指 一 企 业 法 人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试 行 ) 》 或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十 九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被 宣 告 破 产 , 清 算 组 依 法 将 破 产 企 业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直 接 分 配 给 该 破 产 企 业 的 债 权 人 所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划 转 ; 11. “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执 行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并 直 接 向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统 一 申 请 办 理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2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缴 纳 过 户 费 用 。 (二)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应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 一 次 或 两 次 转 托 管 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则 为 准 。 对 于 有 效 的 基 金 转 托 管 申 请 , 基 金 份 额 将 在 办 理 转 托 管 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律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并 冻 结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 , 并 制 定 公 布 并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已 于 2005 年 1 月 18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中 具 有 品 质 保 障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持 续 成 长 企 业 所 发 行 的 股 票 和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在 控 制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以 获 取 资 本 长 期 增 值 和 股 息 红 利 收 益 的 方 式 来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中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二) 投资方向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标 的 物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 投 资 的 重 点 是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中 具 有 品 质 保 障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持 续 成 长 类 公 司 。 (三) 投资理念 高 品 质 的 成 长 更 持 久 , 高 成 长 的 回 报 更 丰 厚 。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由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基 于 如 下 的 分 析 判 断 并 结 合 《 基 金 合 同 》 中 的 投 资 限 制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来 确 定 、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中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 (1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变 化 来 把 握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方 向 和 力 度 , 判 断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趋 势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2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识 程 度 , 以 及 基 金 行 业 的 管 理 经 验 , 判 断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净 现 金 流 量 。 2、股票组合的构建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1 ) 选 股 标 准 本 基 金 投 资 对 象 是 优 质 成 长 企 业 的 权 益 类 证 券 。 优 质 成 长 即 注 重 上 市 公 司 品 质 和 成 长 性 的 结 合 。 主 要 从 三 方 面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的 品 质 : ① 、 财 务 健 康 , 现 金 流 充 沛 、 业 绩 真 实 可 靠 ; ② 、 公 司 在 所 属 行 业 内 具 有 比 较 竞 争 优 势 ; ③ 、 良 好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 同 时 从 如 下 两 个 方 面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 ① 、 公 司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潜 在 获 利 能 力 和 较 高 的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② 、 公 司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需 求 总 量 不 断 扩 大 。 (2 ) 备 选 股 票 库 的 构 建 备 选 股 票 库 通 过 以 下 两 个 阶 段 构 建 : 第 一 阶 段 : 品 质 与 历 史 成 长 性 过 滤 本 基 金 运 用 GOQ 模型 (Growth On High Quality Model) 对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禁 止 投 资 的 股 票 除 外 ) 的 品 质 和 历 史 成 长 性 进 行 过 滤 。 主 要 通 过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 总 资 产 回 报 率 等 指 标 对 其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评 价 。 通 过 相 对 市 场 份 额 、 超 额 毛 利 率 等 指 标 对 行 业 竞 争 优 势 进 行 评 价 。 通 过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等 指 标 对 历 史 成 长 性 进 行 评 价 。GOQ 模 型 根 据 上 述 指 标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排 序 , 初 步 筛 选 出 300 家 左 右 的 上 市 公 司 作 为 股 票 备选库(I)。 第 二 阶 段 : 成 长 精 选 针 对 第 一 阶 段 筛 选 的 股 票 备 选 库 (I ) , 本 基 金 运 用 α 公 司 评 级 系 统 对 其 进 行 成 长 精 选。 中海α 公 司 评 级 系 统 由 4 个 大 的 指 标 分 析 单 元 和 50 个 具 体 评 分 指 标 构 成 , 其 中 客 观 性 评 分 指 标 30 个 , 主 观 性 评 分 指 标 20 个 。 中 海 α 公 司 评 级 系 统 4 个 大 的 分 析 单 元 分 别 是 : 企 业 成 长 的 行 业 基 本 情 况 评 价 , 企 业 成 长 的 政 策 等 非 市 场 因 素 评 价 , 企 业 成 长 的 内 在 因 素 深 度 分 析 , 企 业 成 长 的 盈 利 与 风 险 情 况 评 价 。 中海α 公 司 评 级 系 统 的 设 置 充 分 体 现 了 主 客 观 结 合 的 评 价 原 则 , 评 级 系 统 中 可 量 化 客 观 性 指 标 的 设 置 保 证 了 选 股 过 程 的 客 观 性 和 可 比 性 。 与 一 般 的 主 观 评 级 系 统 相 比 较 , 这 种 主 客 观 结 合 的 指 标 体 系 既 充 分 保 障 了 评 价 结 果 的 全 面 与 客 观 可 比 性 , 又 有 利 于 引 导 研究 员 对 目 标 公 司 做 更 加 深 入 细 致 的 研 究 , 提 高 评 价 结 果 的 准 确 度 。 本 基 金 运 用 α 公 司 评 级 系 统 的 评 价 结 果 , 对 备 选 库 (I ) 中 的 股 票 进 行 进 一 步 精 选 , 形成150 家 左 右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备 选 库 (II)。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3 )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内 部 、 外 部 的 研 究 报 告 以 及 自 己 的 综 合 判 断 , 特 别 是 通 过 对 公 司 管 理 团 队 的 考 量 以 及 公 司 竞 争 力 的 全 面 分 析 , 对 股 票 备 选 库 (II ) 中 的 股 票 做 出 合 适 的 投 资 判 断 , 在 此 基 础 上 形 成 最 终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并 进 行 适 时 的 调 整 。 3、债券组合的构建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国 债 、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债 ( 包 括 可 转 债 ) 。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总 体 配 置 计 划 , 在 对 利 率 走 势 和 债 券 发 行 人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综 合 考 虑 利 率 变 化 对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的 影 响 、 收 益 率 水 平 、 信 用 风 险 的 大 小 、 流 动 性 的 好 坏 等 因 素 , 建 立 由 不 同 类 型 、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品 种 构 成 的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建 仓 时 间 为 基 金 设 立 起 最 长 不 超 过6 个 月 。 (五)业绩比较标准 本 基 金 业 绩 评 价 基 准 采 用 : 沪深300指数*75%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25% 。 本基金采 用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主 要 基 于 如 下 考 虑 : 沪 深300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合 理 、 透 明 、 运 用 广 泛 , 具 有 较 强 的 代 表 性 和 权 威 性 。 ( 六)投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30%~95% ; 债 券 和 现 金 的 比 例 为 5%~70%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的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4 、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若 进 行 下 列 关 联 交 易 , 除 按 正 常 投 资 审 核 程 序 进 行 外 , 还 应 提 请 董 事 会 以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票 数 同 意 通 过 ( 包 括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 : (1 ) 基 金 投 资 于 关 联 人 已 持 有 该 股 票 流 通 股 5% 以 上 但 不 足 10% 的 股 票 ; (2 ) 基 金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进 行 5000 万 元 以 上 的 债 券 交 易 ; (3 ) 基 金 购 买 关 联 人 主 承 销 ( 已 过 承 销 期 ) 的 新 股 、 配 股 、 增 发 股 票 、 国 债 、 企 业 债 券 等 证 券 的 金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的 ; (4 ) 基 金 购 买 关 联 人 为 该 公 司 前 十 大 股 东 的 股 票 的 金 额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5%的。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限 制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完 成 后 应 达 到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超 过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七)禁止行为 本 基 金 不 得 进 行 如 下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除 国 家 债 券 以 外 的 其 他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


2 、 将 基 金 资 产 用 于 抵 押 、 担 保 、 资 金 拆 借 或 者 贷 款 ;


3 、 从 事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 8 、 投 资 于 关 联 人 已 经 持 有 该 股 票 流 通 股 10% 以 上 的 股 票 ;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买 卖 证 券 ; 10、 动 用 银 行 信 贷 资 金 从 事 基 金 投 资 ; 11、 从 事 证 券 信 用 交 易 ; 12、 以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 资 ; 13、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九)投资组合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30%~95% ; 债 券 和 现 金 的 比 例 为 5%~70%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1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 ,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2,852,022,636.19 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0.5326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2.8604 元 。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1,990,880,402.64 69.23 其 中 : 股 票 1,990,880,402.64 69.23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50,030,000.00 5.22 其 中 : 债 券 150,030,000.00 5.22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294,101,116.85 10.23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82,709,783.12 13.31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58,069,038.77 2.02 8 合计 2,875,790,341.38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54,640,088.12 51.0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65,973,086.45 2.31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291,097,518.01 10.2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49,624,173.52 1.74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129,545,536.54 4.54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90,880,402.64 69.81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02450 康得新 7,828,586 178,100,331.50 6.24 2 300177 中海达 8,404,208 130,685,434.40 4.58 3 300015 爱尔眼科 5,322,331 129,545,536.54 4.54 4 002241 歌尔声学 4,721,974 125,887,826.84 4.41 5 300271 华宇软件 2,266,434 91,337,290.20 3.20 6 600535 天士力 2,149,299 83,328,322.23 2.92 7 000049 德赛电池 2,007,128 80,626,331.76 2.83 8 601231 环旭电子 2,448,696 75,517,784.64 2.65 9 300034 钢研高纳 4,522,866 75,124,804.26 2.63 10 300026 红日药业 2,379,233 69,711,526.90 2.44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0,030,000.00 5.26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50,030,000.00 5.26 4 企业债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50,030,000.00 5.26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30236 13 国开36 1,500,000 150,030,000.00 5.26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8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10、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3 )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712,826.78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508,454.9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04,855.37 5 应 收 申 购 款 9,819.46 6 其 他 应 收 款 50,033,082.19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8,069,038.77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300271 华宇软件 91,337,290.20 3.20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6)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持 有 份 额 如 下 : 截止日期 持 有 份 额 ( 份 ) 2014 年 6 月 30 日 57,006,954.99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九、基金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截 止 日 期 2014 年 6 月 30 日 )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4.9.28- 2004.12.31 -2.91% 0.38% -8.22% 0.92% 5.31% -0.54% 2005.1.1- 2005.12.31 -2.32% 0.98% -5.59% 1.02% 3.27% -0.04% 2006.1.1- 2006.12.31 107.77% 1.25% 89.12% 1.06 % 18.65 % 0.19% 2007.1.1- 2007.12.31 129.27% 2.03% 92.21% 1.70 % 37.06 % 0.33% 2008.1.1- 2008.12.31 -44.70 % 1.74% -53.39% 2.27 % 8.69 % -0.53% 2009.1.1- 2009.12.31 57.49% 1.76% 68.15% 1.54% -10.66% 0.22% 2010.1.1- 2010.12.31 17.65% 1.48% -8.29% 1.19% 25.94% 0.29% 2011.1.1- 2011.12.31 -28.66% 1.10% -18.30% 0.97% -10.36% 0.13% 2012.1.1- 1.65% 0.97% 6.89% 0.96% -5.24% 0.01%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2012.12.31 2013.1.1-2013.12.31 13.31% 0.83% -4.73% 1.04% 18.04% -0.21% 2014.1.1-2014.6.30 0.80% 0.66% -4.82% 0.78% 5.62% -0.1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283.44% 1.37% 79.27% 1.35% 204.17% 0.02%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基 金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 中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4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 二)


估值方法 本 基 金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三)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 四)


估值程序





基 金 的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与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 则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受损方”)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由 责 任 方 赔 偿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7)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5)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 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赔偿:








a)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b)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50%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50% 。





c)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e)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六)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时 。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时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2 、 买 卖 证 券 的 价 差 收 入 ; 3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4 、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基 金 收 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净 收 益 的 90%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分 配 四 次 , 基 金 成 立 不 满 3 个月, 收 益 不 分 配 ; 4 、 基 金 当 年 收 益 须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 当 年 收 益 分 配 ;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6 、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当 期 出 现 净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7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收 益 分 配 权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1 、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果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新 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帐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人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实 施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1.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次 月 首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主 要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该 等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 申 购 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基 金 转 换 ” 一 章 。 (2 ) 赎 回 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基 金 转 换 ” 一 章 。 (3 ) 转 换 费





本 基 金 转 换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基 金 转 换 ” 一 章 。 (4 ) 销 售 服 务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用 于 基 金 的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3 、其他费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列 支 。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磋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公 告 ; 此 项 调 整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四)基金的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报 告 义 务 , 如 遇 基 金 成 立 至 12 月 31 日 之 间 少 于 3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帐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式确认 。 8 、 上 述 规 定 因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或 政 策 变 化 而 发 生 调 整 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公 告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 (二)基金审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江 苏 公 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江 苏 公 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并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5 个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至 少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制 定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的 一 种 媒 体 上 公 告 。 (一) 招 募说明书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每 6 个 月 更 新 一 次 , 并 于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后的45 日 内 公 告 , 更 新 内 容 截 至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实 施 准 则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公 告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发 行公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并 发 布 发 行 公 告 。


(三) 定 期报告 本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金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编 制 ,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后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90 日内 公告。 2 、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前 六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60 日 内 公 告 。 3 、 季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每 季 度 一 次 , 于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4 、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每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 (四) 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下 列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及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并 公 告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变 更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一 年 内 变 更 超过50% ;


4 、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一 年 内 变 更 达 30%以 上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重 大 处 罚 ; 6 、 基 金 经 理 更 换 ; 7 、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销 售 代 理 人 ; 8 、 开 始 或 者 重 新 开 始 申 购 、 赎 回 等 一 项 或 多 项 业 务 的 办 理 ;


9 、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支 付 ; 10、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 11、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的 变 更 ; 12、 基 金 费 用 的 调 整 ; 13、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 15、 重 大 诉 讼 、 仲 裁 事 项 ; 16、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 17、基金 终 止 ; 18、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策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5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行 业 竞 争 、 市 场 前 景 、 公 司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人 员 素 质 等 ,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虽 然 基 金 可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6 ) 国 际 竞 争 风 险 随 着 中 国 市 场 开 放 程 度 的 提 高 , 上 市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然 要 遭 遇 到 国 际 市 场 同 类 技 术 或 同 类 产 品 公 司 的 强 有 力 竞 争 ,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有 可 能 不 能 适 应 新 的 行 业 形 势 而 业 绩 下 滑 。 尤 其 是 中 国 加 入WTO 以 后 , 中 国 境 内 公 司 将 面 临 前 所 未 有 的 市 场 竞 争 , 上 市 公 司 在 这 些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将 存 在 更 大 不 确 定 性 。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从而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3、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 投 资 操 作 出 现 失 误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也 存 在 影 响。 4 、 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5、操作或技术风险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 6 、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7 、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特 殊 的 风 险 ;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6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应 当 终 止 : 1 、 在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200人,或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低 于 人 民 币5000 万 元 ,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宣 布 本 基 金 终 止 ; 2 、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提 前 终 止 的 ; 3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的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6 、 由 于 投 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 的 基 金 合 并 、 撤 销 ; 7 、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事 由 。 基 金 中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进 行 清 算 。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必 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发 起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资 格 的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请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任 何 人 不 得 处 理 和 处 置; 2 、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清 理 、 核 查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4 、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变 现 ; 5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6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7 、 进 行 基 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全 部 基 金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和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资 产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基 金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应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十八、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 自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起 , 依 法 并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资 产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约 定 和 法 定 的 收 入 ; (3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或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致 使 基 金 资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产 生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必 要 时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获 得 认 购 和 申 购 费 用 ; (5 ) 提 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代 表 基 金 对 其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依 法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7 )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它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8 )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人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人 或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人 ; (9 ) 委 托 和 更 换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人 , 并 对 其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10)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情 形 出 现 时 , 决 定 暂 停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暂 停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 (11)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2)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13) 于 基 金 终 止 时 , 组 建 或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14)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 自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并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资产; (4 ) 确 保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资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确 保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在 资 产 运 作 、 财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5 ) 除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资 产 ; (6 )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依 法 监 督 ; (7 ) 按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 (8 ) 依 法 办 理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 (9 ) 负 责 为 基 金 聘 请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 (10)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1) 按 约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2) 按 约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3)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14)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5)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15 年 以 上 ; (16)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业 务 和/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务; (17)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也 可 以 委 托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办理; (18) 编 制 并 公 告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 (19) 及 时 、 充 分 、 完 整 、 有 效 地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相 关 基 金 资 料 。 当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20)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1)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22)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3)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4)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 依 法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获 取 基 金 托 管 费 ; (3 ) 依 法 监 督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4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提 名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5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部 资 产 ; (3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配 备 足 够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及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从 事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事 宜 ; (4 ) 以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和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帐 户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交 易 的 清 算 交 割 ,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 并 负 责 办 理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 (5 ) 按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报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6 ) 依 法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法 、 违 规 的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不 予 执 行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7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或 基 金 单位 价 格 ; (8 )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和 记 录 15 年 以 上 ; (9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10) 除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 (11)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采 用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事 项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4) 采 用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5) 采 用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的 条 件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6) 在 定 期 报 告 内 出 具 基 金 托 管 人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7)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核 对 ; (18)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到 专 用 账 户 ; (19)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1)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除; (22)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应 代 表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但 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赔 偿 责 任 及 其 它 法 律 责 任; (23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4 )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资 产 ;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8) 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 承 担 规 定 的 费 用 ; (3)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5) 法 律 、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一)召开事由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10% 以 上 ( 不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 《 基 金 合 同 》 中 规 定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情 形 除 外 ) ;


2 、 提 前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4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7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事 项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在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它 情 形 。 (二)会议召集方式 1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行 使 召 集 权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若 就 同 一 事 项 出 现 若 干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 则 由 提 出 该 等 提 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共 同 推 选 出 代 表 召 集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三)通知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天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全 国 性 信 息 披 露 报 刊 上 公 告 通 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登 记 日 ;


(4 )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四)会议召开方式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2)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不含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召 集 人 按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不含50%);


(3)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凭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


(4)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 (5)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 文 、 公 证 机 关 及 公 证 员 姓 名 。 3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现 场 开 会 或 通 讯 开 会 的 条 件 , 则 对 同 一 议 题 可 履 行 再 次 开 会 的 程 序 , 再 次 开 会 日 期 的 提 前 通 知 期 限 为 10 天,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利 登 记 日 不 应 发 生 变 化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4 、 属 于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再 次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2)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的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不含 50%)。


5 、 属 于 以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再 次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召 集 人 按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不含50%);


(3)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4)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已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 文 、 公 证 机 关 及 公 证 员 姓 名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不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10 天 提 交 召 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现 场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5 天 前 公 告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有 5 天 的 间 隔 期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日 5 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1)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2)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不含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需 由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不含 2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


2 、议事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不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天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不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七)计票 1 、 现 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结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生效。 除 非 本 《 基 金 合 同 》 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有 关 事 项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和 中 止 (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经 过 基 金 发 起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2 、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基 金 合 同 》 中 规 定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情 形 除 外 ) , 《 基 金 合 同 》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3 、 以 上 修 改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本 《 基 金 合 同 》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事 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而 未 延 期 的 2 、 基 金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3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的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8 、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四、争议的解决 本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发 生 纠 纷 时 ,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院 起 诉 。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一 ) 本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发 起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三 方 盖 章 以 及 三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并 在 基 金 验 资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 ( 二 )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至 本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 三 ) 本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发 起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内 的 《 基 金 合 同 》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四 )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十 份 , 其 中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各 两 份 , 基 金 发 起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两 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 五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 基 金 合 同 》 印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如 涉 及 争 议 事 项 需 协 商 、 仲 裁 或 诉 讼 的 ,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为 准 。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国 联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华 伟 荣 注 册 资 本 :1 亿 元 人 民 币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营业期限 :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仙 霞 路 1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方 诚 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880559 联 系 人 : 谢 红 兵 成 立 时 间 :1987 年 4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制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壹 佰 柒 拾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汇贷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之 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或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 金 资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或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监 督 方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三、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持 有 基 金 资 产 , 应 安 全 保 管 所 收 到 的 基 金 的 全 部 资 产 。 基 金 资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为 基 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除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托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本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损失。





对 于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代销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的 “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专 户 ” 。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基 金 资 产 接 收 报 告 。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催 收 。 因 投 资 者 赎 回 而 应 划 付 的 款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进 行 划 付 。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的 托 管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本 条 将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账 户 改 革 的 要 求 实 时 修 订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其 他 规 定 。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本 条 将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账 户 改 革 的 要 求 实 时 修 订 。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成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上 海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2 、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与 复 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盖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盖 章 后 , 将 复 核 结 果 以 加 密 传 真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待 条 件 成 熟 后 , 双 方 可 协 商 采 用 电 子 对 账 方 式 。 本 基 金 按 以 下 方 法 估 值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A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B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C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D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A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B 、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C 、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新 规 定 估 值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先 行 支 付 赔 偿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1 ) 如 采 用 本 协 议 第 八 章 “基金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 中 估 值 方 法 的 第(1 ) - (5 ) 进 行 处 理 时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净 值 计 算 出 错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由 双 方 共 同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70%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30% ;


(2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由 于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重 新 协 商 确 定 处 理 原 则 。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四)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 方 应 每 个 交 易 日 核 对 账 目 , 如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应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要 求 公 告 。 季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季 度 终 了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 于 截 止 日 后 的 45 日 内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前 6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60 日 内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 日内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15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2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0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过 户 与 注 册 登 记 人 负 责 制 定 。 基 金 过 户 与 注 册 登 记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负 保 管 义 务 。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 本 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生效。 2 、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或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2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3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 务 项 目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股 东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该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 有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对于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办理 “ 网上开户 ” 和 “ 网 上 交 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 四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所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且 不 收 取 任 何 申 购 费 用 。 (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05 年1 月18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所 规 定 的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六 ) 基金转换业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旗 下 某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份 额 。 目 前 本 业 务 仅 限 本公司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平安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海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信证券(浙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金元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西 南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万联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福 证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限公司以及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及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 如 有 增 加 或 变 动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另 行 公 告 。 (七)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八)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部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 、2014-03-29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3 年 年 度 报 告 ( 正 文 ) 2 、2014-03-29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3 年 年 度 报 告 ( 摘要 ) 3 、2014-04-1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4 、2014-04-19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4 年第1 季 度 报 告 5 、2014-04-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子 公 司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变 更 的 公 告 6 、2014-05-10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4 年第1 号) 7 、2014-05-10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2014年第1号) 8 、2014-05-1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9 、2014-05-2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10、2014-06-1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从 业 人 员 在 子 公 司 兼 任 职 务 及 领 薪 情 况的公告 11、2014-06-2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2 、2014-06-2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3 、2014-06-2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4 、2014-06-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北 京 分 公 司 营 业 场 所 地 址 变 更 的 公 告 15 、2014-07-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及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6 、2014-07-0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7 、2014-07-21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4 年第2 季 度 报 告 18 、2014-08-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9 、2014-08-1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0、2014-08-19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告 21、2014-08-27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正 文 ) 22、2014-08-27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4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摘要 ) 23 、2014-09-05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中海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设 立 的 文 件 (二) 《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四) 《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五) 法 律 意 见 书 (六) 基 金 发 起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七)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 公 司 章 程 (八)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中海优 质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地 点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如 需 了 解 详 细 的 信 息 , 可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申 请 查 阅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四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