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诺安油气(163208)

诺安油气: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0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诺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 重要提示 (一)诺 安油气能 源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2011 年8 月9 日 证监 许可 【2011】1258 号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2011 年9 月27 日 正式 生效。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 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五)本基 金为基 金中基 金(FOF) ,主要 投资于 全 球范围内优 质的石 油、天 然气等能 源类基 金 ( 包括ETF ) 以及 公司股 票,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石油 、 天 然气 等能 源价 格波动 等因 素 产生波 动。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风险 分为 如下 三类 : 一 是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 包 括投 资 标的风 险 、 上市交 易及 外汇 额度 限制 引致的 特殊 风险 等 ; 二 是境 外投资 风险 , 包括 汇率 及外 汇风险 管制 、 政治管 制风 险、 税务 风险 、法律 风险 等; 三是 基金 运作风 险, 包括 操作 风险 会计核 算风 险 、 交易清 算风 险 、 技 术系 统 运行风 险 、 通 讯风 险 、 不 可抗力 风险 等 。 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投资 者 应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应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并对于 认购 ( 或 申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者 “ 买者 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须 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六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六 个 月后 , 在 相关 条件 成熟 的 情况下 , 本基 金将 向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申请上 市交 易 , 在 本基 金 上市交 易前 , 投资 者仅 可 通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进 行变 现。 在上 市交 易 期间 , 如 出现 继续 接受 申 购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突 破国 家外汇 局批 准的 外汇 额度 的情况 , 本基 金 将暂停 申购 , 由此 可能 导 致二级 市场 价格 出现 较大 波动 。 当 本基 金因 外汇 额 度原因 暂停 申购 期间出 现了 较高 的折 溢价 率, 折 溢价 率可 能因 国家 外 汇局批 准基 金管 理人 新增 外汇额 度以 及 本基金 恢复 申购 业务 而大 幅缩小 , 亦可 能导 致本 基 金二级 市场 价格 出现 较大 波动 。 本 基金 二 级市场 收盘 价折 溢价 率可 能因石 油天 然气 等能 源市 场价格 波动 等市 场因 素发 生较大 变动。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2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招募说 明书(更新)已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招募 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9 月 27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2014 年 6 月 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 76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 83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 ................................................................................ 13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7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4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合 格境 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 《 关于实 施< 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者 境 外证券投 资管 理试行办 法>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法律 、法 规及《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油 气能 源股 票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 投资 理念 、 投资策 略 、 风 险以 及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及 费 率等与 投资 本基 金有关 的所 有相 关事 项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并 注意 基金 管 理人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披露 的更新 信息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油 气能源 股票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 明书》中, 除非文 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基金 合同 》: 指《 诺 安油 气能 源股 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 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托管 协议 》: 指《 诺 安油 气能 源股 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 议》 及 其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5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 说明 书》 : 指《 诺 安油 气能 源股 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业务 规则 》: 指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 基金合 同 》 目 的 , 不 包括 香港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施 行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施行 的《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8 日 公布 、 同 年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通知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 行办法>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6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 其签订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 算、基金 销 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结算业务的 机构。本 基金的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 过场外代销机构 认购或申 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 记系统 ;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 位认购或 申购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 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 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 资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并经 中国证监 会 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 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7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 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法 》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 终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 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 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 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间,投资者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 《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会员单 位: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会 员单 位;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场所和场内 销售及交 易场所,分别简 称“场外 ” 和“场 外”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8 场外: 指不利 用深圳交易所交 易系统, 而通过各销售机 构柜台系 统 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 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 理 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 场外赎 回; 场内: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会 员单位利 用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 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的场所和 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 等 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 内认购、 场 内申购 、场 内赎 回; 场外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下的 基金份 额 场内份 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的基 金份 额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以 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登 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投资 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 机构的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9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 款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 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 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 发行人所公告的 会或将会 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及 权 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 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 金持仓证 券 所投资 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 重大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 益派发 、 配股、 提前 赎回 等信 息;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地方性法 规、地方 政府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 及 对于该 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和 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且 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 合 同》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事 件 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 、 疫情、 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 、传染病 传 播、法 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 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0 第三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 主要 投资于 全球 范围 内优 质的 石油 、 天 然气 等能 源 行 业类 基金 ( 包 括ETF ) 以 及公 司股 票 , 基 金净值 会因 为石 油、 天然 气等能 源价 格波 动 、 行业 及公司 的经 营 风险和 财务 风险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风险 分为 如下 三类 : 一 是 本基 金特 有 风 险, 包括 投资 标的 风险 、 主动管 理风 险 、 上 市交 易 及外汇 额度 限制 引致 的特 殊风险 等 ; 二 是 境外投 资风险, 包 括汇 率 及外汇 风险 管制 、 政治 管 制风险 、 税务 风险 、 法律 风险等 ; 三是 基 金运作 风险 , 包括 管理 人 风险 、 操 作风 险 、 会 计核 算风险 、 交易 清算 风险 、 技术系 统运 行风 险 、通 讯风 险 、 不可 抗力 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 险 1、投 资标 的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范 围内优 质的 石油 、 天 然气 等能源 行业 类基 金 ( 包括ETF ) 以 及 公司股 票, 以分 享石 油、 天然气 等能 源行业 长 期增 值的收 益。 石油 、 天 然气 等能 源行 业 属于周 期性 行业 , 与国 内 国际经 济波 动相 关性 较强 , 因 此能 源 行业周 期性 波动 风险 是本 基金的 主要 风险 之一 。 另 外, 石油 、 天 然气 等能 源 类商品 价格 走势 是影响 本基 金投 资标 的 的 另一主 要 风 险因 素 。 由 于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指 数化 投资工 具 (包 括 ETF )以及 主动管 理基金 和 上市公司 股票,因 此,本 基金将面 临被动型 和主动 型投资工 具的 特有风 险。 (1)指数 化投资 工 具,如 石油、天然 气 等能源 行业 指数基金( 含 ETF )以及 石油天 然 气等能 源类 商 品ETF 的投 资风险


1) 能 源行 业是 周期 性行 业 , 宏观 经济 及行 业的 波动 将造成 能源 行业 指数 基金 (含 ETF ) 净值的 波动 ,使 投资 者面 临周期 性风 险。 2)能 源行 业指 数基 金( 含 ETF ) 及能 源商 品 ETF 净值波 动率 与影 响石 油、 天然气 等 能 源类商 品价 格的 风险 因素 密切相 关 。 因 此, 对石 油 、 天然气 等能 源类 商品 价格 产生负 面影 响 的因素 也会 对石 油、 天然 气以及 能源 指 数ETF 的基 金净值 产生 负面 影响 。具 体因素 如下 : ○ 1 石油、 天然 气等 资源 行业 供 求情 况; ○ 2 石油、 天然 气等 资源 行业 储备情 况; ○ 3 政治风 险, 例如 战争 ; ○ 4 气候状 况; ○ 5 其他因 素。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1 3) 由于 能 源行 业 ETF 及能 源商 品 ETF 市 场价 格受 到 二级市 场需 求和 供给 的影 响,能源 行业ETF 及 能源 商 品ETF 二级市 场价 格可 能与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不同 。 因此 , 如 果投资 人选 择 通过二 级市 场变 现, 可能 随之产 生价 格风 险。


4)能 源行 业ETF 及 能源 商 品ETF 投资 标的 有可 能因 缺乏流 动性 而对 基金 产生 损失。 5)由于 能 源商品 ETF 主 要 是持有 能源 类商 品期 货合 约来复 制能 源市 场表 现, 因此, 能 源商 品ETF 净值 表现 与现 货价格 不具 有完 全相 关性 。


6)由 于 能 源商品 ETF 持 有 国债, 因此 ,基 金资 产有 可能因 国债 收益 率的 变动 而产生 损 失。


7)能 源商品 ETF 所 持有 的 期货合 约需 要在 合约 到期 之前进 行展期 。 由于 不同 期货合 约 价格波 动率 不同 , 因此 , 在 展期 过程 中 , 基 金可 能 产生展期 亏 损 , 并 使基 金 净值表 现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产 生较 大偏 差。


8)如 果 能 源商 品 ETF 持 有 柜台交 易的 期货 合约 ,则 该基金 可能 产生 对手 方信 用风险 。


(2) 主动 管理 基金 及能 源 类公司 股 票 的投 资风 险 主动管 理基 金及 能源 类公 司股票 除受 能源 行业 周期 性影响 以及 石油 、 天 然气 等 能源类 商 品价格 波动 的影 响外 ,还 存在下 列风 险: 1)主 动管 理基 金管 理团 队 的管理 能力 、管 理经 验不 足,投 资风 格多 变; 2)能 源 类 公司 股票 受公 司 基本面 、市 场流 动性 等因 素的不 利影 响。 2、主 动管 理风 险 指基金 经理 对基 金的 主动 性操作 导致 的风 险 。 本 基 金是一 只主 动管 理型 基金 , 通 过 “ 核 心-卫星” 策略精 选全球石 油天然气 等资源行 业优质 基金(含 ETF) 及公司 股 票。 在本 基金 精选基 金以 及个 股的 操作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 限于知 识 、 技 术、 经验 等 因素而 影响 其对 相关信 息 、 经 济形 势和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 其 精 选处的 基金 或个 股的 业绩 表现并 不一 定持 续的优 于其 他的 基金 或者 股票。 3、上 市交 易及 外汇 额度 限 制引致 的特 殊风 险 (1)基金 合同生效 六个月 后 ,在相 关条件成 熟的情 况下,本 基金管理 人将向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申请 上市 交易 。 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前, 投资 者仅可 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进行变 现。 (2)在上 市交易期 间,如 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 导致突 破国家外 汇局批准 的外汇 额度, 本 基金将 暂停 申购 ,由 此可 能导致 二级 市场 价格 出现 较大波 动。 (3)当本 基金因外 汇额度 原因暂停 申购期间 出现了 较高的折 溢价率, 折溢价 率可能 因 国家外 汇局 批准 基金 管理 人新增 外汇 额度 以及 本基 金恢复 申购 业务 而大 幅缩 小, 亦 可能 导 致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2 本基金 二级 市场 价格 出现 较大波 动。 (4)本基 金二级市 场收盘 价折溢价 率可能因 石油天 然气等能 源市场价 格波动 等市场 因 素发生 较大 变动 。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汇 率及 外汇 管制 风险





本 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价,经 过换 汇后 投资 于 全球市 场以 外币 计价 的金 融工具 。外 币 相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 变化 将会影 响本 基金 以人 民币 计价的 基金 资产 价值,从 而 导致基 金资 产 面临潜 在风 险。 此外, 部 分 国家/ 地区 可能 对外 汇实 施 管制, 从而 带来 一定 的货 币 汇兑风 险。





2 、政 治管 制风 险





不 同国 家或 地区 的财 政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宏观 政 策发生 变化 , 会导致市 场波动进 而影响 基金收益 ,产生风 险;此 外,基金 所投资的 国家/地 区可能会 不 时 采取某 些管 制措 施,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以及 基金 资产 带来不 利影 响。





3 、税 务风 险





由 于 各 个国 家/ 地 区 在税 务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存 在一 定 差 异 , 当 投 资 某 个 国家/ 地区市场 时, 该国 家/地 区可 能会 要 求基金 就股 息 、 利 息、 资 本利得 等收 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缴 纳税 金, 该行为会 使基金收 益受到 一定影响 。此外, 各个国 家/ 地区的 税收规 定可能发 生变化, 或 者 实 施具有 追溯力的 修订, 从而导致 基金向该 国家/ 地 区缴纳在 基金销售 、估值 或者出售 投 资 当日并 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





4 、法 律风 险 由于各个国家/ 地 区 适 用 不同 法 律 法 规 的 原 因 , 可 能基 金 的 某 些 投 资 行 为 在 部分 国 家/ 地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执 行 , 或 者由 于税 制 、 破 产制 度的 改变 等法 律 上的原 因 , 给 交 易者带 来损 失的 可能 性。 (三)基金 运作 风险 1、管 理人 风险 管理人 风险 又分 为专 业水 平风险 和诚 信风 险。 管理 人 专业水 平风 险是 指管 理人 的员工 可 能由于 缺乏 境外 市场 知识 与较高 职业 水准 , 基 于主 观 的或者 客观 的原 因没 有及 时掌握 境外 金 融市场 动态 并获 取相 应的 知识与 技能 , 在境 外投 资 决策和 运作 中失 误 , 而 导 致境外 投资 的收 益受到 不利 影响 。 管理人 诚信 风险 是指 管理 人的员 工可 能在 境外 投资 管理活 动中 违法 违规 操作 , 或者在 与 基金持 有人 的利 益可 能发 生冲突 时照 顾私 利,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损失 ,形 成管 理人诚 信 风 险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3





2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那 些由 于不 合理的 内部 程序 或人 为操 作造成 的风 险。 以下 事件 有 可能引 发 操作风 险:


(1) 内 部程 序出 错造 成的 资 产计量 错误 ;


(2) 员 工的 操作 造成 的错 误 ;


(3) 违 规操 作造 成的 损害 , 如市场 操纵 、内 幕交 易、 利益输 送等 。 3、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或 工作 疏忽 形成 的风险 , 如 经常性 的串 户 、 账 务记 重 、 透 支、 过失 付款 、 资 金 汇划系 统款 项错 划 、 日 终 轧账假 平 、 会计 备份数 据丢 失 、 利息 计算 错误等 。 4、交 易清 算风 险


清算风 险主 要因 为国 际结 算的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的差 异, 造成 划付 款项 的延 误 和错划 , 进 而影响 到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及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5、技 术系 统运 行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 等 等 。


6、通 讯风 险


通讯风 险是 指境 外投 资管 理活动 对远 距离 、 跨时 区 的通讯 系统 要求 较高 , 技 术失误 或自 然灾害 等因 素造 成的 通讯 故障可 能会 影响 到本 基金 投资管 理活 动的 准确 性和 时效性 , 从 而 导 致基金 资产 受到 损失 。





7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 因素的 出现,将 会严 重影 响 证券市 场的 运行,可 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第 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在 全球 范围 内 精选优 质的 石油 、 天然 气 等能源 行业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4 类基金 (包 括ETF ) 以及 公司股 票进 行投 资, 为投 资者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公 募 基 金 ( 包 括 ETF); 普 通股 、 优 先股 、 存托凭 证等 权益 类证 券 ; 银行存 款 、 可 转让 存单 、 回购协 议 、 短 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政 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 投 资于基 金的 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资 产 的 60% , 投 资于 基 金的资 产 中不低 于80% 投 资于 石油 天然气 等能 源行 业基 金,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正常 的市 场状 况下 , 本 基金将 会投 资于 全球 范围 内优质 的石 油、 天然 气等 能源行 业 的 基金(包 括 ETF )及公 司 股票。本 基金投资 的基金 主要包括 (1 )石 油天然气 等能源行 业基 金,包 括能 源行 业 ETF ( 即跟踪 能源 行业 指数 的 ETF )及 能源 行业 股票 基金 ( 包括跟 踪能 源 行业指数 的指数基 金和 80% 以上资产 投资于 能源行业 公司股票 的主动型 基金) 。 (2)以跟 踪 商品指 数或 商品 价格 为投 资 目标 的商 品类 基金 。 本 基金投 资的 股票 主要 包括 : (1 ) 石 油和 天 然气等能 源行业 的开采、 加工、销 售及运 输等企业 股票; (2) 能源设 备及服 务等企业 股票 ; (3) 新能 源及 替代 能源 , 如风能 、太 阳能 、其 他环 保能源 及可 再生 能源 企业 股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它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支 付管 理 费 、 托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 述相 关规定 。 三、 投资理念 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稀 缺与需求持续增长的矛盾 凸显油气等能源行业的长 期投资价 值。 本 基金 在全 球范 围内 精选石 油、 天然 气等 能源 行业基 金 ( 包括ETF ) 及优 质公司 股票 进 行投资 ,为 投资 者实 现资 本稳健 、长 期增 值的 目标 。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上 采用 “双重 配置 ”策 略。 第一 层是大 类资 产类 别配 置, 第二层 是 在权益 类资 产内 的“ 核心 ”组合 和“ 卫星 ”组 合的 配置。 权益 类资 产包 括基 金(包 括 ETF ) 和股票 。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如 图1 所 示: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5 图 1:诺安油气能源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资产 配置策略图 (1)大类资产配置 —— 资 产组合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层 面将贯 彻 “自 上而 下” 的 资产组 合配 置策 略 , 通 过 分析全 球宏 观经济 环境 和经 济政 策 , 借助基 金管 理人 宏观 经济 量化的 研究 成果 , 分析 和 比较权 益类 、 固 定收益 类和 流动 性工 具等 大类资 产的 预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 运用 定 性和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确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长期 比例 。 本基金 同时 关注 宏观 经济 的动态 变化 和市 场趋 势, 根据盈 利增 长、 流动 性、 估值水 平 、 投资主 体行 为、 市场 情绪 等因素 进行 综合 判断 ,积 极地调 整各 类资 产在 投资 组合中 的比 例, 把握市 场时 机, 力争 实现 投 资组 合的 收益 最大 化。 (2)权益类资产配置——“核心-卫星”资产配置 策 略 本基金 在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方面采 用“ 核心 —卫 星” 资产配 置策 略。 “核 心 — 卫 星”投 资 策略将 组合 资产 分成 两部 分: 一部 分为 “核 心” 组合 , 该 组合 主要 投资 于石 油 天然气 等能 源 行业基 金, 包括 能源 行业ETF 、 能 源指 数基 金以 及主 动型能 源基 金, 以分 享能 源行业 的长 期 收益 ; 另 一部 分为 “ 卫星 ” 组 合 , 主 要投 资于 石油 、 天 然气 等能 源类 商品ETF 及能 源行 业个 股,通 过不 同资 产类 别的 优化配 置以 及优 质个 股的 精选, 力争 追求 超额 投资 收益。 “核心 —卫 星 ” 资 产配 置 策略将 主动 投资 策略 与被 动投资 策略 相结 合 。 根 据 宏观经 济环 境、 经济 和产 业周 期, 股票 市场估 值 、 市 场投 资主 题和 风格转 换, 以及 市场 整体 的波动 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核 心 — 卫星” 之间 的资 产配 置进 行评估 和调 整。 2 、 “核心”组合投资策略 在“核 心” 组合 中, 本基 金将主 要投 资于 石油 天然 气等能 源行 业基 金, 主要 包括: (1 ) 以跟踪 石油 、 天然 气等 能 源类行 业公 司股 票指 数为 投资目 标 的 ETF 及指 数基 金。 (2) 以超 越 石油、 天然 气等 能源 类行 业公司 股票 指数 为投 资目 标的主 动管 理型 基金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6 (1)实现“核心”投资 策 略具体步骤: ①考虑 到全 球各 主要 资本 市场宏 观经 济环 境的 不同 、 经 济发 展及 产业 周期 的 不一致 , 以 及各市 场行 业板 块估 值 、 市场投 资主 题和 风格 的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将 初步 确 定在全 球不 同地 区和市 场配 置能 源行 业基 金的比 例; ②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对全 球 各区域 经济 及能 源行 业短 、 中 、 长期 发展 走势 的分 析 和预期 , 调整“ 核心 ”组 合在 各主 要资本 市场 的投 资比 例; ③ 基 金管 理人 在前 述配 置 比例基 础上 ,从 投资 品种 库中选 择代 表性 强、 跟踪 质量好 、 流动性 高和 费率 较低 的 ETF 或指 数型 基金 以简 单有 效快速 准确 的获 取能 源行 业投 资 收益 , 同 时精选 业绩 突出 、评 级优 秀和流 动性 强的 主动 管理 型能源 基金 以获 取超 额收 益。 (2)精选指数型基金( 包 含 ETF)保证“核心”投 资策略的实现 1 )指数型 基金 (包含 ETF )选择指标 投资于 指数 型基 金 ( 包 含ETF ) 的主 要目 标是 简单 、 有效、 快速 、 准 确的 获取 能源行 业 投资收 益, 基于 此, 该类 基金的 选择 指标 主要 包括 : ① 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管 理该类 基金 的经 验、 管理 历史以 及规 模;


② 做 市商 评价 指标 : 包 括 做市商 的基 本情 况 、 报 价 连续性 和买 卖价 差 , 历 史 成交量 等; ③ 基 金管 理团 队评 价指 标 :投资 理念 、投 资风 格、 历史业 绩和 稳定 性; ④ 基 金投 资组 合评 价指 标 : 基金 所跟 踪指 数和 市场 的代表 性; 基金 的长 期表 现和跟 踪 效率 ; 基 金的 波动 性和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及业 绩归 因分 析等 ; 基 金的 年内 日均 成交 量及流 动性 ; 基金的 费率 等等 。 2 )基金筛选:形成 指数 型 基金(包含ETF)的 备选 基金池 ① 定 性分 析, 主要 针对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团队 和做市 商 - 基金 管理 人: 公司 历史 、管理 规模 和公 司管 理层 、股东 结构 、产 品种 类、 竞争优 势 、 主要客 户和 过往 法律 纠纷 等; - 基金 产品 : 成立 时间 、 投 资理念 、 费率 水平 、 资 产增 长 、 客户 分布 状况 和投 资 限制等 ; - 投资 流程 :基 金决 策机 制、业 绩增 长模 式( 依靠 人员还 是依 靠流 程) 、投 资 人员和 研 究人员 的权 责划 分、 研究 优势、 信息 来源 和独 立研 究机构 和卖 方机 构研 究支 持等; - 基金 管理 团队 : 团队 结 构和稳 定性 、 成员 职责 和 从业经 历 、 团 队的 绩效 评 价体系 和备 选基金 的基 金经 理管 理其 它基金 的状 况;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7 - 风险 控制 : 公司 风险 控 制体系 、 流程 、 员 工风 险 意识 、 风 险事 故汇 报路 径 和重大 事件 的应急 处理 方案 ; - 做市 商能 力评 估( 主要 针对 ETF)。 ② 定 量指 标, 主要 针对 基 金投资 组合 - 基金 历史 业绩 及业 绩归 因分析 ,深 入了 解基 金投 资流程 和分 析管 理人 投资 技巧; - 基金 的表 现分 析: 分析 并确认 基金 绝对 和相 对表 现优于 同类 基金 平均 水平 ; -基金 的风 险分 析: 确认 基 金总体 投资 风险 水平 适当 可控, 分析 风险 的来 源以 及基金 风 险调整 后的 收益 ; -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分 析: 确认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与其 宣称的 投资 风格 相符 并长 期保持 一 致; - 基金 规模 ;


- 基金 的历 史跟 踪误 差以 及变动 ,ETF 还 需要 考虑 流动性 和成 交量 等; - 第三 方评 级机 构( 如晨 星、理 柏等 )对 基金 的评 级。 3 )基金优选:形成 指数 型 基金(包括ETF)核心基 金池 ① 基 金优 选


本基金 分析 研究 人员 将结 合备选 基金 池中 对于 每只 备选基 金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的指标 进 行分析 判断 , 并结 合当 前 市场实 际情 况进 行微 调 , 最后根 据计 算结 果对 备选 基金进 行评 估打 分。


② 确 定核 心基 金池


根据评 估打 分和 优选 结果 确定本 基金 投资 的 指 数型 基金( 包 含 ETF )核 心基 金池。 (3)精选主动型能源行 业 基金保证“核心”投 资策 略的实现: 1 )主动型基金选择指标 投资于 主动 型基 金的 主要 目标是 在实 现能 源行 业收 益的基 础上 通过 精选 业绩 突出、 评 级 优秀和 流动 性强 的主 动基 金实现 超额 收益 ,基 于此 ,此类 基金 的选 择指 标包 括主要 包括 : ① 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管 理该类 基金 的 经 验、 管理 历史以 及规 模;


② 基 金管 理团 队评 价指 标 :投资 理念 、投 资风 格、 历史业 绩和 稳定 性; ③ 基 金投 资组 合评 价指 标 :基金 的长 期业 绩表 现、 基金的 波动 性、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 业绩归 因分 析及 基金 的费 率等等 。 2 )基金筛选: 形成主动 型基金的备选基金池 ① 定 性分 析, 主要 针对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团队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8 - 基金 管理 人: 公司 历史 、管理 规模 和公 司管 理层 、股东 结构 、产 品种 类、 竞争优 势 、 主要客 户和 过往 法律 纠纷 等; - 基金 产品 : 成立 时间 、 投 资理念 、 费率 水平 、 资 产增 长、 客户 分布 状况 和投 资 限制等 ; - 投资 流程 :基 金决 策机 制、业 绩增 长模 式( 依靠 人员还 是依 靠流 程) 、投 资 人员和 研 究人员 的权 责划 分、 研究 优势、 信息 来源 和独 立研 究机构 和卖 方机 构研 究支 持等; - 基金 管理 团队 : 团队 结 构和稳 定性 、 成员 职责 和 从业经 历 、 团 队的 绩效 评 价体系 和备 选基金 的基 金经 理管 理其 它基金 的状 况; - 风险 控制 : 公司 风险 控 制体系 、 流程 、 员 工风 险 意识 、 风 险事 故汇 报路 径 和重大 事件 的应急 处理 方案 ; ② 定 量指 标, 主要 针对 基金投 资组 合


- 基金 历史 业绩 及业 绩归 因分析 , 深入 了解 基金 投 资流程 和分 析管 理人 投资 技巧 、 择 时 和选股 能力 ; -基金 的表 现分 析 : 分析 并 确认基 金绝 对和 相对 表现 优于同 类基 金平 均水 平; -基金 的风 险分 析: 确认 基 金总体 投资 风险 水平 适当 可控, 分析 风险 的来 源以 及基金 风 险调整 后的 收益 ; -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分 析: 确认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与其 宣称的 投资 风格 相符 并长 期保持 一 致; - 基金 规模 ;


- 第三 方评 级机 构( 如晨 星、理 柏等 )对 基金 的评 级。 3 )基金优选:形成主动 型 基金的核心基金池 ① 基 金优 选


本基金 分析 研究 人员 将结 合备选 基金 池中 对于 每只 备选基 金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的指标 进 行分析 判断 , 并结 合当 前 市场实 际情 况进 行微 调 , 最后根 据计 算结 果对 备选 基金进 行评 估打 分。


② 确 定核 心基 金池


根据评 估打 分和 优选 结果 确定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动型 基金的 核心 基金 池。 (4)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 将在 核心 基金 池基 础上构 建组 合, 主要 根据 基 金资产 整体 在全 球不 同市 场投资 的 头寸、 单个 基金 历史 业绩 表现和 投资 价值 等因 素综 合计算 得出 单个 基金 的权 重。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9 另外 , 本 基金 还可 以根 据 组合的 风险 特征 分析 , 对 个别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一 定调整 , 以 达到风 险和 收益 的最 优平 衡。


(5)组合调整


由于短 期内 石油 、 天 然气 等 能源商 品市 场通 常会 受到 一些非 理性 或者 非基 本面 因素的 影 响并进 一步 传导 到能 源行 业从而 产生 波动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对引 起市 场波 动的长 期和 短 期的各 种不 同因 素的 研究 与判断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投 资 风 险 。 3 、 “卫星”组合投资策略 在 “ 卫星 ” 组 合中 , 本 基 金将主 要投 资于 : (1 ) 以 跟踪石 油 、 天 然气 等能 源 品商品 价格 或商品 价格 指数 为投 资目 标的能 源类 商 品ETF;;( 2 )全球 范围 内优 质的 石油 、天然 气等 能 源类公 司股 票。 (1)实现“卫星”投资 策 略具体步骤: ①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深 入研 究能源 商品 价格 趋势 、 能 源行业 盈利 和估 值水 平变 化, 利用 两 者之间 价格 的差 异化 波动 进行商 品和 股票 资产 的优 化 配置 。 进一 步的 , 基金 管 理人将 深入 研 究全球 范围 内不 同市 场商 品价格 发展 走势 、 不 同市 场 行业周 期、 投资 风格 、 估 值 水平等 因素 , 分析基 金投 资此 类市 场获 得超额 收益 的可 能性 ,最 终定位 “卫 星” 策略 投资 的市场 。 ②根据 “ 卫星 ” 策 略确 定 的资产 类别 和市 场 , 本 基 金管理 人从 定性 和定 量两 方面主 动选 择最优 和最 有代 表性 的石 油天然 气商 品ETF 和 能源 行业股 票, 在符 合资 产配 置决策 基础 之 上,结 合投 研团 队的 研究 分析成 果, 运用 最优 化技 术实现 “卫 星” 组合 配置 。 (2)石油天然气等能源 类 商品 ETF 投资策略 1 )基金选择指标 ① 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管 理该类 基金 的经 验和 管理 历史以 及规 模;


② 做 市商 评价 指标 :有 做 市商的 基本 情况 、报 价连 续性和 买卖 价差 ,历 史成 交量等 ; ③ 基 金管 理团 队评 价指 标 :投资 理念 、投 资风 格、 历史业 绩和 稳定 性; ④ 基 金投 资组 合评 价指 标 :基金 所跟 踪指 数和 市场 的代表 性; 基金 的长 期表 现和跟 踪 效率 ; 基 金的 波动 性和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及业 绩归 因分 析等 ; 基 金的 年内 日均 成交 量及流 动性 ; 基金的 费率 等等 。 2 )基金筛选:形成备选 基 金池 ① 定 性分 析, 主要 针对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 团队 和做市 商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20 - 基金 管理 人: 公司 历史 、管理 规模 和公 司管 理层 、股东 结构 、产 品种 类、 竞争优 势 、 主要客 户和 过往 法律 纠纷 等; - 基金 产品 : 成立 时间 、 投 资理念 、 费率 水平 、 资 产增 长、 客户 分布 状况 和投 资 限制等 ; - 投资 流程 :基 金决 策机 制、业 绩增 长模 式( 依靠 人员还 是依 靠流 程) 、投 资 人员和 研 究人员 的权 责划 分、 研究 优势、 信息 来源 和独 立研 究机构 和卖 方机 构研 究支 持等; - 基金 管理 团队 : 团队 结 构和稳 定性 、 成员 职责 和 从业经 历 、 团 队的 绩效 评 价体系 和备 选基金 的基 金经 理管 理其 它基金 的状 况; - 风险 控制 : 公司 风险 控 制体系 、 流程 、 员 工风 险 意识 、 风 险事 故汇 报路 径 和重大 事件 的应急 处理 方案 ; - 做市 商能 力评 估。


② 定 量指 标, 主要 针对 基金投 资组 合


- 基金 历史 业绩 及业 绩归 因分析 ; - 基金 风险 调整 后的 收益 ; - 基金 历史 跟踪 误差 及变 动;


- 基金 规模 、流 动性 和成 交量;


- 第三 方评 级机 构( 如晨 星、理 柏等 )对 基金 的评 级; - 基金 的商 品期 货合 约投 资所涉 及的 现货 价格 收益 率(Spot Rate ) 、滚 动收 益率 (Rolling Yield , 指当 前 投资的 期货 合约 临近 到期 时,通 过头 寸展 期而 转入 下一月 份合 约 所产生 的损 失或 者收 益) 和现金 收益 率情 况 , 以及 期货合 约展 期的 具体 策略 。


3 )基金优选:形成核心 基 金池 ① 基 金优 选


本基金 分析 研究 人员 将结 合备选 基金 池中 对于 每只 备选基 金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的指标 进 行分析 判断 , 并结 合当 前 市场实 际情 况进 行微 调 , 最后根 据计 算结 果对 备选 基金进 行评 估打 分。


② 确 定核 心基 金池


根据评 估打 分和 优选 结果 确定本 基金 投资 的核 心基 金池。


(3)股票投资策略: 自 下 而上, 重视 公司 基本 面, 应用合 理的 价值 投资 成长 的理论, 精选投 资股 票。 1 )自下至上,重视基本 面 :首先 根据 量化 指标 构建 备选股 票池 ,然 后应 用以 合理的 价 值投资 成长 的理 论, 对备 选股 票 再次 进行 精选 ,建 立核心 股票 池。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21 2 )建立备选股票池 根据公 司增 长性 、估 值水 平指标 、盈 利质 量、 价格 趋势, 、规 模、 流动 性等 一 系列量 化 指标对 股票 进行 初步 筛选 ,建立 备选 股票 池。 3 )建立核心股票池 应用合 理的 价值 投资 成长 的理论 对备 选股 票再 次筛 选: 本 基金 专注 于在 价值 和 成长之 间 寻找投 资机 会 , 从 备选 股 票池中 选择 那些 具有 价值 优势又 有良 好发 展前 景的 公司 。 市 盈率 和 增长之 间的 比率 (PEG ratio )是 我们 考虑 的重 要指 标。 (4)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 “卫 星” 组合 将在 核心股 票池 和核 心基 金池 的基础 之上 构建 投资 组合 。 4 、债券投资策略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 金管理 人对 全球 宏观 经济 运行趋 势及 其引 致不 同国 家或地 区 的财政 货币 政策 变化 作出 判断 , 运 用数 量化 工具 , 对 不同国 家及 地区 未来 市场 利率趋 势及 市 场信用 环境 变化 作出 预测 , 并 综合 考虑 利率 变化 对 债券品 种的 影响 、 收益 率 水平 、 信 用风 险 的大小 、流 动性 的好 坏等 因素。 主要的 债券 投资 策略 是 : 久期 调 整策 略 、 收 益率 曲 线策略 、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 略、 骑乘 策 略、相 对价 值策 略、 信用 利差策 略、 回购 放大 策略 以及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等。 本基金 将在 全球 范围 内进 行债券 资产 配置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债券 选择 标准 , 运 用相 应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构 造债 券组合 。 5 、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 理是 本基 金投 资管 理的一 个重 要环 节 , 主 要 包含以 下三 个方 面的 内容 : 现 金流 预 测、现 金持 有比 例管 理、 现金资 产收 益管 理。 准确预 测未 来几 个交 易日 的现金 流动 是做 好现 金管 理的前 提, 基金 管理 人将 合 理把握 因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 石油 、 天 然气等 能源 商品 价格 以及 能源行 业股 票波 动加 大等 因素引 起的 现 金流变 化, 编制 基金 现金 流量表 。 持有一 定比 例的 现金 资产 是基金 保持 流动 性的 必然 要求, 但现 金资 产的 持有 将 会影响 到 本基金 的投 资收 益 , 形 成 现金拖 累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保证 基金 流动 性需 求的 前提下 , 制定 合 理的现 金资 产持 有比 例。 对于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保证 基 金流动 性需 求的 前提 下 , 提高现 金资 产使用 效率 ,尽 可能 提高 现金资 产的 收益 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22 随着全 球证 券市 场投 资工 具的发 展和 丰富 , 若今 后 出现了 更合 理可 行的 投资 于石油 、 天 然气等 能源 类行 业的 投资 方法和 策略 ,本 基金 对投 资方法 和策 略可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或 更 新 。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 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全球宏 观经济发 展态势 、区域经 济发展情 况,各 国微观经 济运行环 境和证 券市场 走 势等因 素是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基础 ; 3、投资对 象收益和 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充分 权衡投 资对象的 收益和风 险的前 提下做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 4、投 资方 式。 本基 金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领 导下 ,通 过投资 团队 的共 同努 力, 由基金 经 理具体 执行 投资 计划 ,争 取良好 投资 业绩 。 (二)决策程序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 证券市 场中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普通 股、优 先股 、 存托凭 证等 权益 类证 券 ; 银行存 款 、 可 转让 存单 、 回 购协议 、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 货币市 场工 具; 政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以 及公 募基 金 ( 包括ETF ) 和 中国 证 监会 许 可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总体 上,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构 建的 具体 流程 如下 : 1、投 资原 则的 制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的前 提下 , 根 据研 究 人员和 基金 经理 的有 关报 告, 决定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 原则 ,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资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指 导性 意见 。 2、资 产配 置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环 境 、 经 济 和产业 周期, 股 票市 场估 值、 市场 投资 主题 和风 格 转换, 以及 市场整 体的 波动 水平, 基 金经理 将对 “核 心 — 卫星 ”之间 的资 产配 置进 行评 估和调 整。


3、投 资品 种库 的构 建 在基金 投资 方面 , 研究 员 和基金 经理 通过 建立 定性 分析和 定量 分析 相结 合 , 建立了 一整 套指标 体系 , 通过 指标 体 系选出 备选 基金 池及 核心 基金池 。 在股 票投 资方 面 , 研 究员 首先 根 据量化 指标 构建 备选 股票 池, 然后 应用 以合 理的 价 值投资 成长 的理 论 , 对 备 选股票 再次 进行 精选, 建立 核心 股票 池。 4、组 合构 建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23 研究部 和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限制 的要 求, 从投 资品 种库中 选择 代表 性强 、跟 踪质量 好 、 流动性 高和 费率 较低 的 ETF 或指 数型 基金 、优 质的 能源类 股票 及主 动管 理型 基金进 行组 合 构建。





5 、组 合调 整


基金 经理 有权 根据 环境 的变化 和实 际的 需要 , 在 其权限 范围 内对 组合 进行 调整 , 超 出其 权限的 调整 , 需报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 组 合调 整 至少每 季度 一次 , 调整 的 标准主 要是 由于 短期内 石油 、 天 然气 等能 源 商品市 场通 常会 受到 一些 非理性 或者 非基 本面 因素 的影响 而产 生 波动 并 进一 步传 导到 能源 行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对引起 市场 波动 的长 期和 短期的 各种 不 同因素 的研 究与 判断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以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投 资风 险。 6、现 金管 理 持有一 定比 例的 现金 资产 是基金 保持 流动 性的 必然 要求, 但现 金资 产的 持有 将 会影响 到 本基金 的跟 踪效 果, 形成 现 金拖累 。 本 基金 将综 合考 虑 基金申 购赎 回、 能源 价格 波 动等因 素, 在保证 基金 流动 性需 求的 前提下 , 通过 量化 模型 计 算出 最 佳现 金持 有量 , 从 而提高 现金 资产 使用效 率, 缩小 本基 金的 跟踪误 差。


7、 风险 控制 与评 估 风险控 制办 公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 听 取投 资管 理部 、 基金经 理 、 风 险控 制人 员 对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的 风险 评估 ,并 提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计 算基 金跟踪 误差 以管 理组 合的 市场风 险。 跟踪 误差 是指 组合 投资 回 报率和 所跟 踪的 指数 回报 率差额 减去 该差 额平 均值 所得结 果 的 标准 差, 跟踪 误 差用来 测量 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之间的 偏离 度。 跟踪误差= 其中: 表示考 察期 内组 合的 投资 回报率 表示考 察期 内所 跟踪 的指 数的回 报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24 年跟踪 误差= 日跟 踪误 差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定期 计算 跟踪误 差的 基础 上, 调整 组合, 剔除 风险 过大 的标 的基金 或 股 票,以 使本 基金 的跟 踪误 差控制 在合 理的 范围 之内 。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购 买不 动产 ; 5、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 金属 的凭 证 ; 7、购 买实 物商 品 ; 8、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 9、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4、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6、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二)投资组合 限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以 下限 制: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25 1、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 款可以 不 受上述 限制 。 2、基金持 有同一机 构(政 府、国际 金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证 券(不包 括境外 基金)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 3、基金持 有与中国 证监会 签署双 边 监管合作 谅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区以 外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 交易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其 中持有 任 一国家或 地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4、基金不 得购买证 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层。 同一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10% 以 上具 有投 票 权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 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同一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 一只境 外基金, 不得超过 该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20 %。





6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7 、 每只 境外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本基 金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投 资境外 伞型 基 金的, 该伞 型基 金应 当视 为一只 基金 。





8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以下基 金: (1) 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2) 联接 基金 (A Feeder Fund); (3)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 的伞型 基金 子基 金。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1-7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 商 业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 (三)金融衍生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本基金 投资期货 支付的 初始保证 金、投资 期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26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有参 与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不 低于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交易对 手方应当 至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 行估值 ,并且基 金可在任 何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本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 与证 券借贷交易,并且应 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 与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的 102 %。 3、借方应 当在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付已 借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基金 有权在任 何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 并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合理 期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7 、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产 。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 规 定: 1、所有参 与正回购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 信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27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 对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以确 保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102 %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买方应 当在正回 购交易 期内及时 向 本基金 支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所有 股息、 利息和 分 红。 4、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购交 易、逆 回购交易 中发生的 任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 券 借 贷交 易 、 正回购交易,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 值均不得 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 的现金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 可相 应调 整本 基 金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 ,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标 普能 源行 业指 数 ( 净 收益 ) (S&P 500 Energy Sector Index (NTR) )。 标普能 源行 业 指 数( 净收 益)是 标普 500 指数 (S&P 500 Index )的 子指 数, 该指数 以 标普500 指 数中 能源 行业 的成分 股为 成分 股 , 各 成 分股都 是世 界上 非常 知名 的能源 公司 , 分 别是美 国石 油 、 天 然气 、 消耗性 燃料 、 能源 设备 及 相关服 务领 域的 领军 者 , 公司的 基本 面良 好、发 展稳 定。 综合标 普能 源行 业指 数 ( 净收益 ) 的编 制方 法、 成 分股覆 盖特 点及 领域 , 标 普能源 行业 指数( 净收 益) 能够 有效 地反映 出国 际能 源行 业的 价格趋 势。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将会 投资 于全 球范 围内优 质的 石油 、 天 然气 等能源 行业 基金 (包 括 ETF ) 及 公 司 股票,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较 高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的 基金 品种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28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股份 有限 公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4 年10 月24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 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报告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2014 年6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一)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普通 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 -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129,836,908.09 87.7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6,237,155.14 10.97 8 其他资 产 1,966,166.41 1.33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29 9 合计 148,040,229.64 100.00 (二)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 家(地 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以 及存 托凭 证 。


(三)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以 及存 托凭 证 。


(四)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 及存托凭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以 及存 托凭 证 。


(五)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 用等级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项主 要列 示按 国际 权威 评级机 构 (标 普、 穆迪 ) 的 债券信 用评 级情 况 。 本 基 金本报 告 期末未 持有 此类 债券 。


(六)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七)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九)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SPDR OIL EXP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SSGA Funds Ma nagement,Inc. 27,888,937.58 19.51 2 VANGUARD ENERG E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The Vanguard Group Inc. 25,811,847.30 18.06 3 ISHARES-D J ENERG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Black Rock Fu nd Advisers. 25,619,259.99 17.93 4 SPDR-ENER GY SEL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SSGA Funds Ma nagement 25,436,475.06 17.80 5 ISHARES-G LB ENRG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Black Rock Fu nd Advisers. 24,102,130.86 16.86 6 ETFS NATURAL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ETFS Commodit y Securities 579,286.12 0.41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30 GAS Ltd. 7 ETFS BRENT 1MTH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ETFS Securiti es.Ltd. 202,144.58 0.14 8 Brent Oil Fund LP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y Fu nds LLC 125,060.34 0.09 9 UNITED STS OIL FD LP UNITS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ies Fund,LLC 71,766.26 0.05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基 金。 (十)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本 期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中没 有发 行主 体被 证监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或 者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证券 。


2、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股票 。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266,968.39 4 应收利 息 2,227.15 5 应收申 购款 1,696,970.8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66,166.41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 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第 五 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31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本报告期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9.27 ~2011.12.31 0.40% 0.04% 13.24% 2.33% -12.84% -2.29% 2012.1.1 ~2012.12.31 -5.18% 0.88% 3.67% 1.10% -8.85% -0.22% 2013.1.1 ~2013.12.31 14.39% 0.83% 20.49% 0.88% -6.10% -0.05% 2014.1.1 ~2014.6.30 14.42% 0.76% 13.61% 0.73% 0.81% 0.03% 2011.9.27 ~2014.6.30 24.60% 0.79% 60.71% 1.14% -36.11% -0.35% 注:标普能源行业指数(净收益) (S&P 500 Energy Sector Index (NTR))。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 月,建 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置 符合 合同 约定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32 第 六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2014 年 9 月 27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三十 六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安 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中小 盘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全球 黄金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诺 安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多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油 气 能源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诺安 全球 收益 不动 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新 动 力灵活 配置 混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33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中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汇鑫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小板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中小 板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诺 安纯 债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鸿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信 用债 券一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稳 固收 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泰 鑫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诺安 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 势行 业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天 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 理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诺 安永鑫 收益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及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徐卫晖 先生 ,副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中国 化工进 出口 总公 司财 会部 副总经 理 , 中化国 际贸 易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河北 进 出口公 司总 经理 , 中化 国 际 ( 控股 ) 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中国 中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战略 规划 部、 投资 发展 部总 经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托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张家林 先生 , 董事 , 高 级 工程师 , 全国 人民 政治 协 商会议 第 9 、10 、11 届 委 员。 曾任 中 科院自 动化 研究 所工 程师 、 高 级工 程师 , 中 国自 动 化技术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中国大 恒(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大 恒新 纪元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欧阳文 安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工 程师 。 历 任中 共北 京 市委副 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中共 北 京市石 景山 区委 书记 , 中 共北京 市委 常委 、 秘书 长 , 北 京国 际电 气工 程公 司 董事长 , 北京 国 际电力 开发 投资 公司 董事 长。 朱秉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级 高级 经济 师 。 历 任 石油部 计划 司副 司长 , 中 国石油 天然 气集团 公司 计划 局局 长、 咨询中 心副 主任 。 陆南屏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历任新 华社 香港 分社 办公 厅综合 处处 长 、 办 公厅 副 主任 、 国 际 问题研 究中 心办 公室 主任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 主任、 政策 法规 司司 长、 副局长 。 2、 监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监事,企 业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中 化集团总裁 办公室部门经 理,中化集团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34 香港立 丰实 业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中化 汇富资 产管 理 公司副 总经 理, 中 化欧 洲 资本公 司副 总经 理兼世 盈 (厦 门 ) 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国 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赵星 明先生, 监事,金融学硕 士。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证券管理 处副 处长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秘 书长 ,君 安证 券香 港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 易中心 总监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 3、 经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 年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生, 副总经 理, 经 济学硕士,CFA。 曾任平 安 证券公司综 合研究 所研究 员、西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总 监、 诺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诺安 主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诺安多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勇先 生 , 督 察长 , 经 济 学硕士 。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 券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业 务董 事、 资产 管 理部基 金经 理 , 民 生证 券 公司证 券投 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究 部总监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 基金经 理 宋青先 生 , 学 士, 具有 基 金从业 资格 。 曾先 后任 职 于香港 富海 企业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 行 广西分 行 、 中 国银 行伦 敦 分行 、 深 圳航 空集 团公 司 、 道 富环 球投 资管 理亚 洲 有限公 司上 海代 表处,从事 外汇交 易、证 券投资、固 定收益 及贵金 属商品交易 等投资 工作。2010 年 10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国 际业 务部 总监 。2011 年 11 月起 任诺 安全 球黄金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7 月起 任诺 安油 气能 源股 票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35 5、 历任基 金经 理 梅律吾 先生 ,2011 年9 月至 2012 年11 月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6、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及职 务 本 公司投 资决策委 员会分股 票类基 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 和固定 收益类基 金投资决 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 票类基 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席 由公司总 经理奥成 文先生 担任,委 员包括: 杨谷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 基 金经 理; 夏俊 杰先 生 , 配 置基 金组 投资 总监 、 基金经 理 ; 邹翔 先生, 成长 基金 组投 资总 监兼价 值基 金组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 ;王 创练 先生 ,研究 部 总 监 。 固 定收益 类基金投 资决策委 员会: 主席由公 司总经理 奥成文 先生担任 ,委员包 括:杨 谷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 资 总监 、 基 金经 理; 杨文 先 生, 副总 经理 ; 张 乐赛 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王 创练 先生, 研究 部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管理运 用基金 财 产; (3)根据 法律法规 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业务 规则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订、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托管 、 基金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冻 结 、 收 益分 配等 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决 定本基 金的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 他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以 及采 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选择 适当的基 金代销 机构并有 权依照代 销协议 和有关 法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36 律法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结算 业务, 并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登记 结算 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 有 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 事宜; 如 认为基金 代销机 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7)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37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投 资人 能够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后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9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0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1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3)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4 )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 , 防 止在 不同 基 金间进 行有 损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及资 源分 配;


(25)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38 露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 为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 司风险 管理及内 部控制的 总体目 标在于建 立一个决 策科学 、运营规 范、管理 高效、 持续健 康发 展的 资产 管理 实体 , 在 充分 保障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基础 上 , 维护公 司的 良好 声誉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风 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39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 营 目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 科学 合理 、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 ) 首要性 原则 :公 司经营管 理层 将始 终把风 险管 理置 于公 司经 营中的 战略 层面 并 作为首 要任 务; 2 ) 全面性 原则 :风 险管理制 度应 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透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 )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组织体 系的 构成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营 为出 发点 ; 4 ) 独立性 原则 :合 规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 核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5 ) 有效性 原则 :风 险管理制 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规 章, 具有 高 度的权 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严 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 ) 适时性 原则 :风 险控制制 度的 制订 应当具 有前 瞻性 。同 时, 随时对 各项 制度 进 行适时 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使 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势 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7 )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各业务 部门 ,应 当在空 间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分离, 以达 到风 险 防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40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c . 公 司 设 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对 公 司 研 究部 风 险管 理 组提交 的 风 险评 估 报告 作 出全面 的 讨 论和 决 定, 从 而使风 险政策 得到 有力 的执 行。 d .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时 协助 督察 长开 展工 作。 监 察 稽 核部 在 各部 门 自我监 察 的 基础 上 依照 所 规定的 职 责 权限 、 工作 程 序进行 独 立 的 再监 督 工作 , 对公司 经 营 的法 律 法规 风 险进行 管 理 和监 察 ,与 公 司各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e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部 , 负责根 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 求 ,制 定 各个 风 险领域 ( 投 资 、运 作 、信 用 等)的 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 评 估方法 , 并 监督 其 执行 ; 定期向 管理层 提交 风险 评估 报告 。 2)为 最大 限度 地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公 司以 上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建 了科学 严密 ,层 次分 明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主要 分为 三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控制 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 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 险控制 防线,能 及时 有效 地 发现、 识别、 防范 及化 解 公司运 营中 存在 的各 种不 同 类型风 险。 3) 数 量化 的投 资风 险控 制 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 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 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 化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41 风险控 制体 系, 从而 做到 在每个 环节 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 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 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 方 法来实 现。 研究 员通 过调 研作出 定性 的判 断, 同时 公司还 通过 量化 的指 标体 系, 如 : 风险指 标体 系 ( 包括 标准 差、 跟 踪误 差、 下方 风险 、 组 合 VaR 等) 、 流 动性 指 标 体系 等,运 用数 量化 模型 进行 价值评 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 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 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 , 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 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 ,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 技术上 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 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 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 资过程 中的仓 位、 集中 度、 流动 性多方 面的 状况 。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法 经营、规 范运作 的基础上, 实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的经营 目标, 公司内 部 控制的 总体 目标 为: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地 为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 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部控制 的检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42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 环境 控制: 指与 内部 控制 相关 的环 境因 素相 互作用 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 、 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 要包括 :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对 投 资决策 和 投 资 执行 的 过程 进 行 合规 性 监 督检 查 ;相 关 业务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III)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 要包括 :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43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 司按 照法律 、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完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 循安 全性 、 实 用性 、 可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公司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 会计 制度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明 确职责 划分与 岗位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 金为 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 、独立核 算,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簿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基 金会 计核算 独立 于公 司会 计核 算; 采 取适 当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 建 立凭证制 度,确 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 理 体系,有 效控制 会计记账 程序;建 立 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 计 价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 割 工作,确 保基金 资产的安 全;建立 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 核制度 ,强化会 计 的 事前、事 中和事 后监督; 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 接制度 ,严格会 计 资 料的调阅 手续, 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 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 守国家 财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e. 监 察稽 核控 制: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督察 长直 接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 对公 司经 营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 行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44 f. 其 他内 部控 制机 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第 七 部 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 8 月 9 日 证监 许可 【2011 】1258 号 文核 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 自 2011 年 8 月 29 日至 2011 年 9 月 20 日向全 社会 公开 募集 ,基 金募集 工 作已 于2011 年9 月20 日 结束。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2,096 户。 按 照每 份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募集 期募 集金 额及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共 计951,030,683.39 份。 第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1 年9 月27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基 金上市 后 , 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登 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


一、基金上市


1、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在符合 下述 第6 项规 定的 基 金上市 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六个月 后申请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45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基金上 市后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 易;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至 场内 后 , 方可上 市交 易。


3、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括 但不限 于: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 变动单 位为0.001 元 人民 币 ;


(5)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业务 规则及 规定 。


4、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5、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6、基 金上 市条 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 规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请 上市 :


(1)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低 于2亿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1000 人;


(3)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基金上 市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金 获准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3 个 工作日 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 则》 、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46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可暂 停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不 再具 备本 章第 (一 )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决定 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体发布 基金 暂停 上市 公告 。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指定 媒体 发布基 金恢 复上 市公 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 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起2个 工作 日 内发布 基 金终止 上市 公告 。


五、上市交易规则的 调整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进行 调 整的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相 应予以 修改 , 且此 项修 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并 在本 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的新功 能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第 十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本基金 为上 市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上市交 易 、 场 外申 购赎 回 、 场 内申 购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47 赎回三 种方 式, 实现 基金 份额的 日常 交易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 基金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 直销网 点及 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 场 内申 购 和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内 具有 申 赎业务 资 格 的会 员单 位 。 本基金 场内 、 场外 代销 机 构名单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十九 、 相关 服 务机构 ”部 分相 关内 容及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 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1 年9 月 27 日 生效 , 于 2011 年11 月 10 日开 始办 理日常 申 购、赎 回业 务 。 2、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纽约证 券交易 所同时 开 放的每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3、投资者 在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但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 场 内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交易时 间 , 场 外业 务办 理 时间 为 开放 日的 上午9 :30 —下午 3 :00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 构约定 , 在开 放日 的其 他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 、 赎回申 请, 但是对 于投 资者 在非 开放 时间提 出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5、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 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场外赎 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 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场 外销售机 构赎回 基金份 额 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场外认 购 、 申 购确 认的 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亦 即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该 场外 销 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认购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 先的基 金份 额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48 先赎回 , 认购 、 申 购确 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 费率 ; 场 内赎 回 采用固 定费 率。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在 当日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投资人 办理场外 申购、 赎回应使 用基金账 户,办 理场内申 购、赎回 应使用 深圳证 券 账户; 6、投资人 办理本基 金的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时,需 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若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对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申请场 外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人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 申 请场 内申 购赎 回 的投资 人 需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申购 赎回 相关 业务 规则 , 均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 金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2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3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 资者 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否则 , 如因 申 请未得 到基 金管 理人 或登 记 结算 机构 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 登记结算 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49 构在T +10 日内 将赎 回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 但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除外 ; 如基 金 投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 有一 个或一 个以 上休 市时 , 基 金 管理人 将通 过登 记结算 机 构及其 相关 基 金销售 机构 最迟 不超 过 T +10 日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国 家 外汇管 理相 关 规定有 变更 或本 基金 所投 资市场 的交 易清 算规 则有 变更时, 赎 回款 支付 时间 将相应 调整。在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4、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结 算 (1) 基金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 撤销。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2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登记 结算手 续, 投资者 自T +3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2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相应 的登记 结 算手续 。 (4)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 述登记结 算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通过本 公司直销 中心、 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 网 上交易系 统 目前仅 对个人 投资者 开 通) 或代 销机构场外 申购 本基金,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1,000 元人民币 ( 含 申购费 ) , 追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含 申购费) 。 本基金 的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不受此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 场内 申购 时, 每笔 申购 金额最 低为1,000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通 过场 外 赎回 本基 金的 最低 份额 为1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一 个网 点的基 金份 额 余额少 于相 应的 最低 赎回 限额时 ,余 额部 分的 基金 份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 过场内 赎回本基金 的最低 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 额,同 时赎回 份额必须 为整数 份额 ,且 单笔 赎回 最多不 超过99,999 ,999 份基金 份额 。 3、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设 置最 高份 额限 制。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 用 及 其用途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50 1、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本基 金在 场内 和场外的 申购费 率相同, 最高为 1.5%, 且 随申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减 。 投资 人多 次 认购时 , 需按 单笔 认购 金 额对应 的费 率分 别计 算认 购费用 。 具体 费 率如下 : 场外、 场内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其中25% 的部 分归 基金 资产所 有 , 其 余部 分可 用 于注册 登 记等相 关费 用 。 本 基金 的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赎回 费率 ,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 分段设 置赎 回费 率。 本基 金的 场外 赎回 费 率随持 有期 递减, 最高 不 超过赎 回总 金额 的 0.5 %。 具体费 率如 下 : 场外赎 回费 持有年 限(T) 赎回费 率 T<1 年 0.5% 1 年≤T<2 年 0.3% T≥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为 固定 值 0.5%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 率。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5.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提高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前 提下 , 依 法收 取 短期赎 回 费。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实施 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6.本基 金申 购 、 赎 回的 币种 为人民 币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下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51 接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并 提前 公告 。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 的数 额和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 额、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份额 及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场内申 购时 ,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保 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 不 足1 份额 对应 的申购 资金 返 还 至投 资人 资金账 户。 场外申 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2、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本 基金 场内 和场 外赎 回 时,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 应的费 用,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2位, 小 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二)申购份额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 对 于500 万 (含 ) 以 上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 额-固定 申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内申购 时 , 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保留 至整 数位 , 小数 点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不足1 份额对 应的 申购资 金返 还至 投资 人资 金账户 。


场外申 购时,申 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 实 际确 认的申 购 金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一: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申 购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 资 6,000 元通 过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其对 应的场 内申 购费 率 为 1.5%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5%)=5,911.33 元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52 申购费 用=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 额=5,911.33/1.060 =5,576 份( 保留 至整 数 位)


即:投 资人 投 资6,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60 元, 则其可 得 到5,576 份 基金 份额。


例二: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申 购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 资6,000 元通 过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其对 应的场 外申 购费 率 为1. 5%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5%)=5,911.33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 额=5,911.33/1.060 =5,576.7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6,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则其 可 得到5,576.73 份基 金份 额 。 (三)赎回金额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赎 回时 , 赎回金 额均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三: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从 深交 所场 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 资人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为 11,422.60 元。


例四: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 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一年 三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53 0.3%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14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3% =34.44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34.44 =11,445.56 元


即:某 投资 人持 有 10,000 份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一 年三 个月后 赎回 ,假 设赎 回当 日本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1.14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11,445.56 元。


(四)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 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总 份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 登 记结 算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结算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 下,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登 记结算 手续, 投资 者 自T+3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扣 除权 益的登 记结算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述登 记结算 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申 购的 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申 购或 上市 交易 买 入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但不 可卖 出。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上 市交 易,也 可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 申购 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本基金 进行交易 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或外 汇市场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54 3、本基金 投资的主 要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 场的公 众节假日 ,并可能 影响本 基金正 常 估值时 ; 4、本基金 的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 交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继 续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记 结算 机构 因技术保 障 或人 员伤亡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6、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基金资 产规模或 者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上限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8、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9、发生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 述 1 到 7 项、 第9 项 和第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 处理 方式 如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本基 金进行交 易的主 要证券交 易市场或 外汇市 场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或 遇公众 节 假日,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投 资,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本基 金投资的 主要证 券交易市 场或外汇 市场的 公众节假 日、休市 ,并可 能影响 本 基金正 常估 值与 投资 时; (5)本基 金的资产 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 记 结算机 构因技术 保障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 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 、 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系 统无 法 正 常 运 行 时;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55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 按每 个赎 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付 。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 (3 )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的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对 于 场外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顺 延赎回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 对 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 放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56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或代 销机 构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同 时 以邮寄 、 传真 或 《 招募 说 明书 》 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份额 的申 请的 处理 方式 遵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 及届 时开展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 购或赎 回的 开 放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 时 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 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统 内转托管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 业务 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时 , 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 间不 能通 存通 兑 的,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57 管。 (3)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 交易的 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系 统转托管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本基 金跨系统 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及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登 记结算 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 司法 执 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 务规 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登 记 结 算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58 第 十一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基金 的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在 境外市场 开户、 交易、 清 算、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以及 为了加 快清 算向 券商 支付 的费用 )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收 益分 配过 程中 发 生的费 用; 7、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 而进行 临时 借款 所发 生的 费用; 8、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9、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和 外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10、 除去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因 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 金托 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 管人 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 更换 导致基金资产 转移所 引起 的费 用; 11、 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应当 缴纳 的 、 购 买或 处 置证券 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 征费 、 关 税、 印花税 、 交易 及其 他税 收 及预扣 提税 ( 以及 与前 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 罚 金及费 用 ) 以及 相关 手 续费 、汇 款费 、基 金的税 务代 理费 等; 12、 为了 基金 利益 , 除 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因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 、 与 基金有 关的 诉讼、 追索 费用 ; 13、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费; 14、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59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基 金管 理费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如需 要变 更收 款帐 户,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0 个工作 日向 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收 款账 户 变更通 知。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3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托 管费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3-15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本基 金在场内 和场外的 申购费 率相同, 最高为 1.5%, 且 随申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减 。 投资 人多 次 认购时 , 需按 单笔 认购 金 额对应 的费 率分 别计 算认 购费用 。 具体 费 率如下 : 场外、 场内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60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时 ,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保 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 不 足1 份额 对应 的申购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人 资金账 户。


场外申 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 担。





2、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其中25% 的部 分归 基金 资产所 有 , 其 余部 分可 用 于注册 登 记等相 关费 用 。 本 基金 的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赎回 费率 ,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 分段设 置赎 回费 率。 本基 金的 场外 赎回 费 率随持 有期 递减, 最高 不 超过赎 回总 金额 的 0.5 %。 具体费 率如 下 :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赎 回时 , 赎回金 额均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转 换费 场外赎 回费 持有年 限(T) 赎回费 率 T<1 年 0.5% 1 年≤T<2 年 0.3% T≥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为 固定 值 0.5%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 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61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相 关规 则与 具体 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 述与销售 有关的费 率。上 述费率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2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调整 后的 上述 费率还 将在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 监管 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 将依 照 国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 以收取 和使 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包 括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 师和律师 费、信 息披露 费 用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 非基 金 合同 、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 调低 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 率等费 率 ,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2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 照国 家或 所 投资市 场所 在国 家的 法律 法规的 规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62 定履行 纳税 义 务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 和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 分 本基 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管 人 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 人 和/ 或其委 托的 境外 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 产不 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在符合 本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有关资 产保 管的 要求 下, 对境外 托管 人的 破产 而产 生的损 失 , 基金托 管人 应采 取措 施进 行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存 在故 意或过 失行 为的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并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本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将不保 证 托 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63 合法性 或真 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财产 汇入 、 汇出 、 兑 换、 收汇 、 现 金往来 及证 券交 易的 记录 、 凭 证等 相关 资料 , 并 按 规定的 期限 保管 , 但境 外 托管人 持有 的与 境外托 管人 账户 相关 的资 料的保 管应 按照 境外 托管 人的业 务惯 例保 管。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 价值,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 转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估值日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本基金 投资 主要 市场 的 交 易日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基 金、 股票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上市流 通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ETF ) 、 股票 和 债券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增发新 股,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股 票,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于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按 成本价估 值;对 于非上市 债券,参 照主要 做市商 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 其 中成 熟 市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价 估值 ; 新 兴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买 价和 卖价 的均 值估 值。 3、开放式 基金的估 值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 值进行 估值,开 放式基金 未公布 估值日 的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64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4、配股权 证,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日 止,如 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 价,按 收盘价 高 于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5、基金持 有的 其他 有价证 券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有价 证券 投 资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证券 投资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 其 他有 价证 券 投资 按公 允价 估值 ;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第 1-5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9、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1 ) 估 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 币 、 日 元、 欧元 、 英镑 等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的 , 将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当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主 要货 币 的中间 价。 (2) 其他 货币 采用美 元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 与 美 元 的汇 率则 以估 值日 下午 四点 ( 北 京时间 )彭 博信 息(Bloomberg) 数 据为 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 托管 银行 招商 银 行或境 外托 管人 所提 供的 合理公 开 外汇市 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10、估 值中 的税 收处 理原 则: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 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 金管理 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65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承 担的 责任 。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 同 基金托 管人 ( 或其 授权 代 理人 ) 分 别 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 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 报给基金 托管人( 或其授 权代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定 的 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主要 证券交易 所、市场 或外汇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延迟估 值有利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保护 ; 4、法 律法 规、 本合 同约 定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七、基金份额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估 值日的 截止时间 后计算开 放日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双方在 核对 时, 由于 双方 会 计系统 原因 容许 差异 的绝 对数在 份额 净 值 0.5% 以 内 的, 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结 果错 误 , 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三 位 (含第 三位) 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66 3、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 的 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 权根 据 过错原 则 , 向 过错 人追 偿 , 本 协议 的当 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如采用 本协议或 基金合 同中估值 方法进行 处理, 若基金管 理人净值 计算出 错,基 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 发现 , 且 造成 投资 人损 失 的, 由双 方根 据过 错程 度 按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2)如基金 管 理人采 用规定 估值方法 外的方法 确定一 个价格进 行估值的 情形并 已告知 基 金托管 人的 情形 下 , 若 基 金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 错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发 现或 未提 出异议 ,且 造成 投资 人损 失的, 双方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不 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单方 面对外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结 果时 注明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将有 关情 况 向监管 机构 报告 , 由此 给 投资者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 责任 , 但 因托 管 人故意 或过 失没 有尽 到复 核义务 的, 托管 人承 担相 应责任 ; 4)如基金 管理人未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单方 面对外 公告基金 净值计算 结果应 该在公 告 上标明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而单 方面 对外 公布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结果 或公 告的 计算结 果与 基金 托管 人 ( 最终 ) 复 核结 果不 一致 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5)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 交易 市场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及数 据供应 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经 纪商/ 交易对 家未 能及 时确 认交 易及详 细交 易资 料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净 值计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67 算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6)由于一 方当事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 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 的措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由提 供信 息的 当事 人一方 负责 赔偿 ; 7)法律法 规或者 监 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 8)差错已 发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 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 该 当事 人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9)差错的 责任方 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10)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11)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12)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但 该第 三 方是由 托管 人委 托的情 况下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赔 偿并 向差 错方 追偿 。 13)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68 和遭受 的损 失。 14)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章第 四 条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 或其 授权 代 理人 )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该 部分 收益 不得 用于支 付基 金的 利润 分配 )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69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额 ,其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 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再投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 行再投 资 , 红 利再 投资 方 式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若 投资人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投资 人不 能选 择 其他的 分 红方式 ,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 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基金红 利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即 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 至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并 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执 行。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70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 基金 管理 人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 析年度 报告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采 用中 文。 一、 《招募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 《 招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71 募说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新 后的 《 招募 说明 书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书 》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 《 招募 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后 的 第2 个工 作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估 值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估 值 日 后的 第2 个工 作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的 3 个 工作日 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72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73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偏 差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7、中 国证 监会 所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九、澄清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期 限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将 有关 情 况报告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 说 明 书 》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74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第十七 部 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 。 (1)终止 《 基金 合同》 ; 但 当基金 规模 小 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 或基 金持 有人 数小 于 200 人 或前十 大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比 例达 到90%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终 止 《 基金 合同 》 而无 需召 开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基金合 同》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 费率、 降低 赎 回费率或 变更 收 费方 式;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不涉及 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 变 化;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75 (6)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7)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基 金合同》 变更应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变 更生 效之 日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当基 金规 模小 于 5000 万 元人民 币或 基金 持有 人数 小于200 人 或前 十大 持有 人持有 基 金份额 比例 达 到90%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终 止《 基金 合同》 而无 需召 开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 基金资 产中 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合同 》 终止 ,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 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 》 和《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76 3、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 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1、基 本情 况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77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198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 国内 第一家 采用 国 际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 司 。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 港联交 所挂 牌 交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 5 日行 使H 股超 额配 售,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 止 2014 年3 月31 日, 招商 银行 总 资产 4.1550 万 亿元 人民 币 ,资本 充足 率10.56%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支 持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4 个 职能处 室 , 现 有 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4 月, 正式 办理 基金托 管业 务 。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受托 投资管 理托 管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托管 (QFII ) 、 全国社 会保障 基 金托管、 保险资金 托管、 企业年金 基金 托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新 托管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业内率 先推出 “网上托 管银行系 统” 、托 管业务综 合 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78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年发 展,招 商银行 资产托管规 模快速 壮大。2013 年招 商银行 加大高收 益托管 产 品营销力度 ,新增 托管公 募开放式基 金 18 只,新 增首发公募 开放式 基金托 管规模 377.37 亿元 。 克 服国 内证 券市 场 震荡下 行的 不利 形势 , 托 管费收 入 、 托 管资 产均 创 出历史 新高 , 实 现托管 费收 入 10.62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62.47% ,托 管资产 余额 1.86 万 亿元 ,较年 初增 长 71.86% 。作 为公 益慈 善基 金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 人,成 功签 约“ 壹基 金 ” 公益资 金托 管 , 为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国 金 融品牌 「金 象 奖」 “ 十大 公益 项目 ”奖 ; 四度蝉 联获 《财 资》 “中 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 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12 月 加入 本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 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 长, 南昌 分行 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晓辉 先生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93 年10 月进 入招商 银行 工作 ; 历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理 , 总行 资金 交易 部 总经理 , 招银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招 商银行 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11 年 7 月起 担 任招商 银行 总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79 截至2014 年 7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 含 招商 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招商 现金 增 值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久 泰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货 币市 场 基金 、 华 泰柏 瑞金 字塔 稳 本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海富 通强 化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保德 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上 证红 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盛 优 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优 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益民多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德盛红 利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上 证中央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策略 优化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兴 全合 润 分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河创 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可转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双 利策略 主题 分级 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新兴 产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裕 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上 证国 有企 业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安可 转换 债 券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转 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低碳 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油 气能源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中银中 小盘成 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成长优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兴全 轻资产投 资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易方达 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鹏 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安 心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理 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惠裕 纯 债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双 月安 心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理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亚 洲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华 丰利 分级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消 费主 题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8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 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保 本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标 普全 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月 月 薪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银 保 本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安心 回报 两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惠利 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银优 秀 企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多 策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新活 力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 盈新 价值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新成 长股 票投 资基金 、 嘉实 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投 资基金 、 宝 盈瑞 祥养 老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银 华永 益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聚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80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 它 托管资 产, 托 管资产 为27135.50 亿元 人 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 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 务过程 和 操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 岗位,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81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 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 防范各 种 风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 各岗位职 责应当 保持相 对 独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 的权威 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受 内 部控制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 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 管业务 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随 着 托管业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火 墙原则 。业务 营 运、稽核 监察等 相关室 , 应当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 适 当分离,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 制的基 础 上,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 项和高风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 织体系 、 机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 则。内 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 管业务 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 以 适当的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善 的制度 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 部制定 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业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 密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 招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 法》 ,并 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 在灾难 备份中心 进 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营 风险控 制。招 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 托管项 目 审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 算双人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82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务 信息风 险控制 。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采 用 加密方式 传输数 据。数 据 执行异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每日 定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进 行磁 带 备份 , 托管 业务 数据 进 行磁带 备份 , 所 有的业 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权 才能 进行 访问 。 (4)客户 资料风 险控制 。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对 业 务办理过 程中形 成的客 户 资料,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 统风险 控 制。招商 银行对 信息技 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 人双岗 双 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 置门禁 管 理、电脑 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 督内容 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应当 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83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第 十 九 部分


境外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布朗 兄弟 哈里 曼银 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 表人 :


Douglas A. Donahue 组织形 式: 合伙 制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成立 于1818 年 的布 朗兄 弟 哈里曼 银行 ( “ BBH ” ) 是 全球领 先的 托管 银行 之一 。BBH 自 1928 年起 已经 开始 在美 国 提供托 管服 务。 1963 年,BBH 开 始为 客户 提供 全球 托管服 务, 是 首批开 展全 球托 管业 务的 美国银 行之 一。 目前 全球 员工 约 5 千人 ,在 全 球 16 个国家 和地 区 设有分 支机 构。


BBH 的 惠誉 长期 评级 为 A+ ,短期 评级 为 F1 。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 人员 情况 布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的全 球托管 业务 隶属 于 本 行的 投资者 服务 部 。 在 全球 范 围内 , 该 部 门由本 行合 伙 人William B. Tyree 先生 领导 。 在 亚洲 ,该部 门由 本行 合伙 人Taylor Bodman 及William Rosensweig 先 生领导 。 作为一 家全 球化 公司 ,BBH 拥有服 务全 球跨 境投 资的 专长 , 其 全球 托管 网络 覆 盖近一 百 个市场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 资产 规模 达 到了 3.7 万亿 美元 ,其 中 约百分 之七 十 是跨境 投资 的资 产 。 亚 洲 是BBH 业务 增长 最快 的地 区之一 。 我们 投身 于亚 洲 市场 , 迄 今已 逾 25 年 ,亚 洲服 务管 理资 产 近 6 千 亿美 元。 投资者 服务 部是 公司 最大 的业务 , 拥 有近 3800 名 员 工。我 们致 力为 客户 提供 稳定优 质 的服务 ,并 根据 客户 具体 需求提 供定 制化 的全 面解 决方案 ,真 正做 到“ 以客 户为中 心”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84 由于坚 持长 期提 供优 质稳 定的客 户服 务,BBH 在行 业评比 中屡 获殊 荣, 包括 ∶ : 《全球托管人》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Mutual Fund Administration Survey : 《全球 托管人》 2013 全球 共同基 金行政 服务 调查 ? #1 Fund Administrator ranked in three or more regions :‘共 同基金 行政 服 务 第一名 ’ ? Top Rated in 11 categories :在 11 个 类别中 获得最 高评价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Agent Bank Survey in Major Markets Survey : 《全 球托管人 》2013 主要市 场 代理银 行调查 ? BBH was declared a Top Rated provider of US Custody services :BBH 被 评为 ‘顶 级 美国 托管服 务 商’ ? BBH has received 'Top Rated' recognition from GC 19 of the past 20 years :BBH 在该机 构过去 20 年的 评比中已 19 年 获此殊荣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Securities Lending Survey : 《全球托 管人》2013 年 证券借贷 业务调 查


? #2 Securities Lending - Global Category :全球类 别第 二名 ? Global Custodian - 2012 Global Custody Survey : 《 全球托管 人》2012 年全 球 托管调查 ? #1 f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机构 投资者 服务第 一 名 ? #2 for Fund Managers :基 金经理服 务第二 名 ? Top rated in 9 categories :在 9 个类 别中名 列前茅 : 《全球投资人》 ? Global Investor - 2013 Global Custody Survey : 《 全球投资 人》- 2013 年全 球托管调 查 ? #1 Mutual Fund Managers: Americas (unweighted and weighted) : 美洲 地 区共同基 金服务 第一名 ? #1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Overall (weighted) :30 亿 美元管理 资产以 上的基 金 管理人总 体服务 第一名 ? #1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Americas (weighted) :30 亿美元管 理资产 以上的 美 洲基金管 理人服 务第一 名 ? #2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EMEA (weighted) : 30 亿美 元管理资 产以上 的欧洲 、 中东、非 洲 地区 基金管 理 人服务第 二名 ? Global Investor - 2013 Foreign Exchange Survey : 《 全球投资 人》-2013 年 外汇服务 调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85 ? #1 Overall (weighed by AUM) : 总体排 名第一 名( 按资产规 模)


: 《ETF Express 》 ? ETF Express - 2012 etfexpress Awards :《 ETF Express 》-2012 年 ETF 基金 服务评比 调查 ? ‘Best US ETF Administrator ’ : 荣 获‘美 国 ETF 基金最 佳 服务商 ’ :《ICFA 国际托管及 基金行政》 ?


‘2011 年美洲 地区服 务 供应商 评 比’ 中 被评为 ‘ 最佳共同 基金托 管机 构 ’


:《R&M 调查》 ?


‘2012 年全球 托管业 务 调查 ’中 被评为 ‘专业 机 构 ’类别 第 一名 (使 用 5 家以 上托管 机构的 客户)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 责 1、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按照相 关合同的 约定和 所适用国 家、地区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开设受 托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 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第 二十部分


相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 售机 构是 指具 有基 金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二)场外销售机构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86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北京 、上 海、广 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 直销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申 购 、 赎回等 业务 : 1、深 圳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 :张 逸凡 2、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诺安 大 厦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88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 佳 3、上 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210 号 21 世纪 中 心大 厦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 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 温 乐珣 4、广 州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联系人 : 黄 怡珊 5、西 部营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锦 江区 下东大 街 216 号 喜年 广 场2407 邮政编 码:610021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87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 :裴 兰 (2)基金代销机构 (排 名 不分先后) 1)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 :兰 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联系人 :田 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88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贺 坚 联系电 话 :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 务电 话:025-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7)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8)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 玉 蓝天大 厦 16 至23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周 睿 电话:021-38576977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89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9)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杭 州凤 起 路 43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杭 州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 太普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 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098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1)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 -58351666 传真:010 -83914283 联系人 :李 群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兴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90 网址:www.cib.com.cn 13)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4)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6)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91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匡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7)东 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号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基金业 务对 外联 系人 :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 -68815009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 -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20)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9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客户服 务电 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1)华 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22)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徐 世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3)南 京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联系人 :胥 春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24)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93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5)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张 利军 、陈 韦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26)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7)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 -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94 联系人 :孙 洪喜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28)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原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0)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95 31)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中信 建投 证券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2)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3)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网 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网 址:www.jjm.com.cn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678 34)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96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5)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 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罗 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6)第 一创 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广 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8)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9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9)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成证 大厦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电 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0)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1)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 :袁月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2)浙 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区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2080 联系人 :吴 颖 客户服 务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43)方 正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4)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45)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99 电话:025-84457777-950 联系人 :李 金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6)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47)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8)国 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武 斌 联系电 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 、95563 (广 西)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00 网址:www.ghzq.com.cn 49)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基金业 务对 外联 系人 :李 茂俊 基金业 务对 外联 系人 电话 :010-62294608-6240 基金业 务对 外联 系人 传真 :010-62296854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0)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南 省长 沙市黄 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湖南 省长 沙市黄 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 :陈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51)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2)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 、39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01 层 办公地 址 : 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53)华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54)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人代 表人 :马 令海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8399099 网址: www.new-rand.cn


55)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6)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 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02 法定代 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7)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 罗细 安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8)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仓前 街道 海曙 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生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9)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0)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1)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0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 址:licaike.hexun.com 62)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华严 北 里 2 号 民建 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振 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 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1910 室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夏军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高平 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 外 滩中 心 3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卢 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04 传真:021 -63350003 联系人 :余 志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胡 小骏 、王明 静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 证监 基金 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 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05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人 自依 《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 明书 》 取 得基 金 份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 合同 》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 的完 全承 认 和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以 在 《基 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管理运 用基金 财 产; (3)根据 法律法规 及登记 结算机构 相关业务 规则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订、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托管 、 基金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冻 结 、 收 益分 配等 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决 定本基 金的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 他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以 及采 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06 (7)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选择 适当的基 金代销 机构并有 权依照代 销协议 和有关 法 律法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结 算 业务, 并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登 记结 算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 事宜;如 认为基金 代销机 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07 (6)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7)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投 资人 能够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后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9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0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1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3)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4 )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 , 防 止在 不同 基 金间进 行有 损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及资 源分 配;


(25)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08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 他收入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选择 、更换境 外托管 人,可授 权境外托 管人代 为 履行其 承担的受 托人职 责。境 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等 原 因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承担 相应 责任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准时将公 司行为信 息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确保 基金及 时收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以 受 托人名 义或 指定 的代 理人 名义登 记资 产; (5)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以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6)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7)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 (8)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9)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保 存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09 (10 )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指令 , 及 时办 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11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3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4) 按规 定从 基金 管理 人处取 得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15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确保 基 金份额 净值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方法进 行计 算 ; (17) 确保 基金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确 定并实 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20)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21)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开 持有人 大 会; (22)确 保基金按 照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申购、认 购、赎 回等日 常 交易 ; (23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5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7 ) 每 月结 束后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8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有关 结汇 、 售汇 、 收 汇、 付汇和 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29 ) 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资金 汇出 、 汇入 、 兑换 、 收 汇 、 付 汇、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时 间应 当不 少 于20 年;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10 (30)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以及 中国证监 会和外管 局根据 审慎监 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职 责。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利 益 的活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十 ) 本 《基 金合 同》 当 事各方 的权 利义 务以 本 《 基金合 同 》 为 依据 , 不 因 基金财 产账 户名称 而有 所改 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11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 基金 合同》 ,但 当基金 规模 小 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 或基 金持 有人 数小 于 200 人 或前十 大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比 例达 到90%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终 止 《 基金 合同 》 而无 需召 开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基金合 同》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率 、 降低 赎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 式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12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 4.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 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13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 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授权 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及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注册 登 记资 料相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14 在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召集 人按 本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 规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管 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 为 “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与登 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6)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 允许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事 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 临 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 召集人 公告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15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16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终 止《基 金合 同》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17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的 事 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关于 本章第(二)条所 规定的第(1)-(8) 项召 开事 由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 ,关于本 章第(二) 条所规 定的第(9) 、(10) 项召 开事 由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方 可执 行。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终止 《 基金 合同》 ; 但 当基金 规模 小 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 或基 金持 有人 数小 于 200 人 或 前十 大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比 例达 到 90%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终 止 《 基金 合同 》 而无 需召 开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18 (7)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基金合 同》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 费率、 降低 赎 回费率或 变更 收 费方 式;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不涉及 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7)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基 金合同》 变更应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变 更生 效之 日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当基 金规 模小 于 5000 万 元人民 币或 基金 持有 人数 小于200 人 或前 十大 持有 人持有 基 金份额 比例 达 到90%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终 止《 基金 合同》 而无 需召 开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 基金资 产中 获得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19 补偿的 权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 终止 ,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 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 》 和《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20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一) 本《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解 释。 (二 ) 本 《基 金合 同 》 的 当事人 之间 因本 《 基金 合 同》 产生 的或 与本 《基 金 合同 》 有 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 商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交 仲裁 时该 会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 外, 本 《 基金 合同 》 的 其 他部分 应当 由本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 但 内容 应 以《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2003 年 12 月9 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21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 的 约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资的 股票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根 据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督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22 2、对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应自《 基金合同 》生效起 对基金 的投资 和 融资比 例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监督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满 6 个月 后开 始) 、 单一 投 资 类别比 例限 制 、 融 资限 制 、 股 票申 购限 制、 基金 投 资比例 是否 符合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 不 符合规 定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 应符合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允许 的投 资比 例调 整期限 。 若基金 超过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 日内采 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3、对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应 相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均有 责任 保证 该名单 的真 实 、 准 确和 完 整性 , 并 及时 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提醒 基 金管理 人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 通知 》 及 《 基金 合同 》 要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券 借 贷、 回购 交易 时, 交易 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 对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金如 投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6、对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中实际可 以监控 事项约定 的基金投 资的其 他方面 进 行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现 金差 额的 计算 、 预估 申购价 格 , 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23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业务 监督 、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10 个 交易 日内 纠正 , 投 资 组合比 例的 调整 时间 为 30 个工作 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进行 核对 确认 并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予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五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 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投资 监 督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他 中介机 构 提供的 数据 和信 息 , 基 金 托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 作任 何担保 、 暗示 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包 括但 不 限于其 投资 策略 及决 定) 及 其投资 回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24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就基 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 管人可将 基金财 产安全保 管和办理 与基金 财产过户 有关的手 续等职 责委托 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除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和本协 议约定外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 违 反此 义务 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 由 此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该 等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原状 、 承担 因 此所引 起的 直接 损失的 赔偿 责任 。 7、基金托 管人自身 ,并尽 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 确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8、除非根 据基金管 理人书 面同意,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在任何托 管资产上 设立任 何担保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抵押 、 质押 、 留 置等 , 基 金托 管 人将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境 外托 管人 不得在 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 立任何 担保 权利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抵押 、 质押 、 留 置 等, 但根 据有 关 适用法 律的 规定 而产 生的 担保权 利除 外; 9、对于因 为基金管 理人进 行本协议 项下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因基 金持 有的 资产 所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资产 持有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到账 日没 有到 达 托管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基金募集期间 及募 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当存 入基金管 理人开 立的募集 专户; 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25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验 资 完成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的生效条 件,由 基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三)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供 必 要的协 助 。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托管账 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刻制 、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或 收取 现 金差额 款、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 托管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或境 外托管 人在基金 所投资市 场的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机 构处按 照该交 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擅自 出借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 券账户 相关证明 文件 的 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家或 地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供 必要的 协助 。 新账户 按 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26 2、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的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 七)证券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基金托 管人应确 保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始终 是所有 证券的 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 的所有 证券 。 3、基金托 管人应该 :(a) 在其账目和 记录中 单独列 记属于本基 金的证 券,并 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 力确 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 账目 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 记证 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 , 不论 证券 以何 人 的名义 登记 。 而且 , 若 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以 无记 名方 式实际 持有 , 要求 和确 保其 境外托 管人 将这 些证 券和 基金托 管人 、 其境 外托 管人 自有的 资产 、 任何其 他人 的资 产分 别独 立存放 。 4、除非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不当 行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 合 法性 或 真实性 ( 包括 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存放在 证券系统 的证券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人 的指示为 基金的 实益所 有 人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6、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应 按本 协 议约定 登记 。 7、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 应就 其为基金 利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场有 关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应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将 这些市 场发 生的 事件 或惯 例变化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若 基金 管理 人 要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 的证 券登记 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境 外托 管人 应就此 予以 充分 配合 。 (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及时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或加盖 公司 印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27 章的复 印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 因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重大 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至 少 20 年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委 托第三 方 机构完 成。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完成 。 (一)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每 个估 值日 对基 金进行 估值 , 估值 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企 业会 计准 则》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12 :00 之前 , 基金管 理人 将 前一工 作日 的基 金估 值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上述传 真后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在当 日 15 :00 之 前盖 章 或签字 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定期 对外 公布 。 基金 月 末、 季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价错 误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28 其规定 处理 。 6、由于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 该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 偿。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 托管 人 对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 双方 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 分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 及 其他 中介 机构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8、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托 管人 予以 免 责。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三 位 (含第 三位) 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29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 权根 据 过错原 则 , 向 过错 人追 偿 , 本 协议 的当 事 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如采用 本协议或 基金合 同中估值 方法进行 处理, 若基金管 理人净值 计算出 错,基 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 发现 , 且 造成 投资 人损 失 的, 由双 方根 据过 错程 度 按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2)如基金 管理人采 用规定 估值方法 外的方法 确定一 个价格进 行估值的 情形并 已告知 基 金托管 人的 情形 下 , 若 基 金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 错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发 现或 未提 出异议 ,且 造成 投资 人损 失的, 双方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不 能达成一 致时 , 为避免 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单方 面对外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结 果时 注明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将有 关情 况 向监管 机构 报告 , 由此 给 投资者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 责任 , 但 因托 管 人故意 或过 失没 有尽 到复 核义务 的, 托管 人承 担相 应责任 ; 4)如基金 管理人未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单方 面对外 公告基金 净值计算 结果应 该在公 告 上标明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而单 方面 对外 公布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结果 或公 告的 计算结 果与 基金 托管 人 ( 最终 ) 复 核结 果不 一致 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5)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 交易 市场及 注册 登记 公司 及数 据供应 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经 纪商/ 交易对 家未 能及 时确 认交 易及详 细交 易资 料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6)由于一 方当事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 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 的措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由提 供信 息的 当事 人一方 负责 赔偿 ; 7)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 8)差错已 发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30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 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 该 当事 人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9)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10)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11)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12)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但 该第 三 方是由 托管 人委 托的情 况下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赔 偿并 向差 错方 追偿 。 13)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14)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 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 结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31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三)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延迟估 值有利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保护 ; 4、《 基金 合同 》约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四)基金会计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和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托 的境 外托 管人 在《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 的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 金的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由此 产生 的后 果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免责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 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 其委托的境外次托管人应 定期就会 计数据 和财 务指 标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存在 不符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以下 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后 7 个工 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发现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出违 法、违 规的,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4、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32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0 个工 作 日内 , 由 基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5 日 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报 告送 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70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编 制完毕 的报 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并 于会 计年 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应 立即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 托的第 三方 机构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 对 无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 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 由此产 生的 后果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免责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 证件 号码 和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33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负 有保密 义务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 信息 以任何 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 披露,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 在为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 信息 的人员范围之 内。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修改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 形式 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34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第二十 三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 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35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 定额计 划服务 : 基 金管理人 通过 直销网 上交 易系统以 及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 国银 行、 南京 银行、 兴业 银行 、 华 融证 券 、 信 达证 券、 渤海 证券、 爱建证 券 、 长城证 券、 长江 证券、 光 大证券 、 国 海证 券、 国 泰 君安证 券、 南京 证券、 齐 鲁证券 、 申 银万国 证券、 天相 投资、 浙商证 券、 中 国银 河证 券 、 中信建 投证 券 、 华 龙证 券、 深圳新 兰德、 长量 基金 、天 天基 金、增 财基 金 、 数米 基金 、众禄 基金 、好 买基 金、 和讯 信 息 、 展恒基 金 为 投资 者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开放 时间和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 发 布的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确定 。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市 场 部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国统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方式 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4-04-01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油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4 年 4 月 18 日暂停 申购、 赎回及定 投业务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4-04-16 3 诺安油气 能源股 票证券 投 资基金(LOF)2014 年第 1 季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2014-04-22 4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 )2014 年第 1 期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4-05-10 5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 )摘要 2014 年第 1 期 《证券 时报 》 2014-05-10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36 6 诺安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4 年 5 月 26 日暂停 申购、 赎回及定 投业务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4-05-21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油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2014 年 7 月 4 日暂 停申购、 赎回及定 投业务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4-07-01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关于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基金 申购费 率优惠 及申购费 率“折 上折”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4-07-01 9 诺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 2014 年上 半年 最后一个 交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及 份额累计 净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4-07-03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齐鲁证券 基金网 上优惠 活 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4-07-09 11 诺安油气 能源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证券 时报 》 2014-07-21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 基金定 投业务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4-07-28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华龙证 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及定投业 务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4-07-31 14 诺安油气 能源股 票证券 投 资基金 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摘要 《证券 时报 》 2014-08-26 15 诺安油气 能源股 票证券 投 资基金 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4-08-26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油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 9 月 1 日暂停申购 、赎回 及定投业 务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4-08-28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2 期) 137 第二十六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油气 能源股 票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募 集的 文件 二、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基 金合 同 》 三、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