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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纯债(163210)

诺安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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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 纯债 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014 年第2 期)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 重要提 示 (一)诺 安纯债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证监 许可 【2012】1463 号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 同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正 式生效 。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等,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者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须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包括 :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债券 市场 风险 、开 放式基 金共 同风 险等 。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9 月 2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8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2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 件 ............................................ 129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3 第一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 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 投资 理念 、 投资策 略 、 风 险以 及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及 费 率等与 投资 本基 金有关 的所 有相 关事 项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并 注意 基金 管 理人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披露 的更新 信息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中 , 除 非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 列 词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 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更新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诺安 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诺 安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指《诺 安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14 年7 月7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2014 年8 月8 日 起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5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 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认 购、 申购 或通 过上 市交 易 买入的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 投资 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金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 募 集金 额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法 》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 认之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6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基 金开放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合 同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基 金开放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 上市交 易: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场外: 指不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购 、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场内: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内认购 、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一开 放式 基金 或基 金中 的某一 类别 份额 ( 转出 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或 其他类 别份 额(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 方 式;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 或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A 类份 额 指在投 资人 认购/申 购基 金 时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 并 不再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提 取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C 类份 额 指从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 费、不 收取认 购/申购费 用 的基金 份额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7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销售机 构: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它媒 体; 证券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证 券 的 账 户, 包括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 账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 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封闭期 :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或 自每 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三年的 期间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年。 首个 封闭 期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首 个开 放期 , 下一 个封 闭期为 首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的 三年 , 以 此类 推。 本基 金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开放期 :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以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每 个开 放期 最长 不超 过 1 个 月 , 最 短不少 于5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届 时公 告为准 ,且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开放 期 的2 日 前进 行公告 开放日 : 指在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作 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 《业务 规则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8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以及 以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 现金 ;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三 百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 方 法规 、 地 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 客观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疫 情、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法 律变化 、 突 发停 电、 电 脑 系统或 数据 传 输系统 非正 常停 止以 及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27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三十 六 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安 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中小 盘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全球 黄金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诺 安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多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油 气 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 动力灵活配置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0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汇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双 利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小板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小板 等权 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安 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鸿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稳固 收 益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泰鑫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诺 安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优势 行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天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诺 安理财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安永 鑫收 益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 安聚 鑫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及诺 安稳 健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徐卫晖 先生 , 副 董事 长 ,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中国 化工进 出口 总公 司财 会部 副总经 理 , 中化国 际贸 易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河北 进 出口公 司总 经理 , 中化 国 际 ( 控股 ) 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中国 中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战略 规划 部、 投资 发展 部总 经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托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张家林 先生 ,董 事, 高级 工程师 ,全 国人 民政 治协 商会议 第 9 、10 、11 届 委 员。曾 任 中科院自动化研 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 理。现任中国大恒( 集 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大恒 新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欧阳文 安先生,独立董 事,工程 师。历任中共北 京市委副 秘书长 兼办公厅 主任、中共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委书 记 、 中共北 京市 委常 委 、 秘 书 长、 北京 国际 电气 工程 公 司董事 长 、 北 京 国际电 力开 发投 资公 司董 事长。 朱秉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级 高级 经济 师 。 历 任 石油部 计划 司副 司长 、 中 国石油 天然 气集团 公司 计划 局局 长、 中国石 油天 然气 集团 公司 咨询中 心副 主任 。 陆南屏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历任新 华社 香港 分社 办公 厅综合 处处 长 、 办 公厅 副 主任 、 国 际 问题研 究中 心办 公室 主任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 主任、 政策 法规 司司 长、 副局长 。 2. 监 事会 成员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1 李京先 生 , 监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中化 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 中化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化 汇富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欧洲 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世盈 (厦 门) 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星 明先生, 监事,金融学硕 士。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证券管理 处副 处长、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秘 书长 、君 安证 券香 港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 易中心 总监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CFA 。1998 年至 2001 年 任平 安证 券公 司 综合研 究 所研究 员;2001 年至 2003 年任 西北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研究 员。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诺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诺安 主 题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诺 安多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勇先 生 , 督 察长 , 经 济 学硕士 。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 券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业 务董 事、 资产 管 理部基 金经 理 、 民 生证 券 公司证 券投 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究 部总监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现任 基金 经理 谢志华 , 男, 中国 国籍 , 同 济大学 应用 数学 专业 硕士 。 曾 任职 于华 泰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从事固 定收 益研 究;2008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任 职研 究员, 负责 利率 及信 用研 究。2010 年 8 月起任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基金 经理 , 2011 年 3 月 起任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基金经 理 。 2012 年 9 月加 入诺 安基 金,2013 年 5 月 起任 诺安 纯债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诺 安鸿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起 任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2 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 8 月 起任诺 安稳 固收 益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1 月 起任 诺安 泰 鑫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2 月起 任 诺安优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 6 月 起任 诺安 永鑫 收益 一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5.历任 基金 经理 汪洋先 生,2013 年3 月至2014 年4 月担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6.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投 资总 监 、 基 金 经理 ; 夏 俊杰 先生 , 配置 基 金组投 资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邹翔先 生, 成长基 金组 投资 总监 兼价 值基金 组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王创 练先 生, 研究 部总监 。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 谷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 基金 经理 ; 杨 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张乐 赛先 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 监、基 金经 理; 王创 练先 生,研 究部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 依法 募集 基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3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 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和转 托管 的业 务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依法 申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4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5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6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 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营目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 科学 合理 、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 原则:公 司经营 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 险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中的 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组织 体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 原则: 合 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风险 控制办公 会 、督察 长和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7 5)有效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 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 原则: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 性。同时 ,随时对 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 原则: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应当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c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 ,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对 公司研 究部 风 险管 理 组 提交 的 风 险评 估 报告 作 出全面 的 讨 论和 决 定, 从 而使风 险政策 得到 有力 的执 行。 d .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时 协助 督察 长开 展工 作。 监 察 稽 核部 在 各部 门 自我监 察 的 基础 上 依照 所 规定的 职 责 权限 、 工作 程 序进行 独 立 的 再监 督 工作 , 对公司 经 营 的法 律 法规 风 险进行 管 理 和监 察 ,与 公 司各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e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部 , 负责根 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 求 ,制 定 各个 风 险领域 ( 投 资 、运 作 、信 用 等)的 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 评 估方法 , 并 监督 其 执行 ; 定期向 管理层 提交 风险 评估 报告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8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司 以上 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 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 风险 控制 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地 为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9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 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 环境 控制: 指与 内部 控制 相关 的环 境因 素相 互作用 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 、 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 制 :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20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对 投 资决策 和 投 资 执行 的 过程 进 行 合规 性 监 督检 查 ;相 关 业务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司 按 照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建 立完 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 公 司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 定 了基金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明 确职责 划分与 岗位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 金为 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 、独立核 算,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簿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基 金会 计核算 独立 于公 司会 计核 算; 采 取适 当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 建 立凭证制 度,确 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 理 体系,有 效控制 会计记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21 计 价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 割 工作,确 保基金 资产的安 全;建立 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 核制度 ,强化会 计 的 事前、事 中和事 后监督; 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 接制度 ,严格会 计 资 料的调阅 手续, 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 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 守国家 财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e. 监 察稽 核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 对公 司经 营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 行 。 f. 其他 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 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22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70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 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4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80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年 获得 香 港 《 亚洲 货币 》 、 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4 项最 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23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 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 SAS70 ( 审计 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后,2013 年 中国 工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第 七次 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 管银行接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 化、常 规化的内控 工 作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 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24 (4)审慎性原 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动必 须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国家政 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管人职 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的隔离 制度。资 产托管业务与传 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 导与部门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 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 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 托管部通过稽核 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安全控 制。我们 通过业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准备与 响应。资 产托管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 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25 (1)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职稽核监察部 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 构,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 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基 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 投融资 、 基金 的禁 止投 资 行为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托 管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有 关基 金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规 定的 期限 内进 行整改 , 并且 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托管人 如果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存在 疑义 , 应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做 出解释 、 澄清 或 纠正。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2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上 海 、 广州 、 成 都开设 五 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和认 购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电话:0755-83026603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 :张 逸凡 (2)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甲 14 号 诺安 大厦 8-9 层 电话:010 —59027888 传真:010 -59027890 联系人 :孟 佳 (3) 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 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210 号 21 世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 -68824671 传真:021 -68362099 联系人 : 温 乐珣 (4)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联系人 : 黄 怡珊 (5) 西部 营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锦 江区 下东大 街 216 喜 年广 场 2407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27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96586055 联系人 :裴 兰 (6)个人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的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和认购 手 续,具 体交 易细 节请 参阅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网站:www.ic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28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兰 奇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汤 嘉惠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 玉 蓝天大 厦 16 至23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周 睿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29 网址:www.shrcb.com (8)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烟 台市 芝 罘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叶 文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9)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098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0)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周 勤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www.sdb.com.cn ;www.bank.pingan.com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30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贺 坚 联系电 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 务电 话:025-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3)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匡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31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6)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号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基金业 务对 外联 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7) 方正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32 (19)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303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20)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成证 大厦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电 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全国统 一服 务热 线: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2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33 联系人 :楼 斯佳 电话:021-5012222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3)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客户服 务电 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4)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徐 世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34 网址:www.jhzq.com.cn (2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 :王 伟力 客服服 务热 线: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9)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 -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联系人 :孙 洪喜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3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35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1)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2) 浙商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区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2080 联系人 :吴 颖 客户服 务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36 (34)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中信 建投 证券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伶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网 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网 址:www.jjm.com.cn (36)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 融中心A座- 大连 期货 大厦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3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37 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60141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8)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39)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电 话:010-66555202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40)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人代 表人 :马 令海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8399099 网址: www.new-rand.cn (41)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38 传真:021 —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 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3)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 罗细 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4)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仓前 街道 海曙 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生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5)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39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7)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华严 北 里 2 号 民建 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振 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符 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二)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 的 场 内代 销机 构是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站 查 询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40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 1910 室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夏军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高平 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卢 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联系人 :余 志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胡 小骏 、王明 静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41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 证监 许可 【2012 】1463 号文 核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2013 年 2 月28 日至2013 年 3 月 20 日向 全社会 公开 募集 , 基 金募 集工作 已 于 2013 年3 月 20 日结 束。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6512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币 计 算,募 集期 募集 金额 及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882,771,708.70 份。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42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3 月27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43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一、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 市交 易时 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申 请 A 类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 2013 年 6 月 24 日开 始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场 内 简称 : 诺 安纯债,代 码:163210 。 三、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四、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五、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若开放 期间 由于 市场 波动 等原因 , 导致 本基 金净 值 剧烈波 动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有关 交易 规则 申请停 牌。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 ,本 基金挂 牌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可以 暂停 本基 金上 市: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1000 人;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44 2、基 金总 份额 连续20 个 工作日 低 于2 亿 份;


3、违 反国 家法 律、 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本基金 上市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暂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七、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终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 市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八、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进 行调整 的 ,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 若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方面的 新功 能,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后增加 相应 功 能。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45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封闭 期和开放期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 日) 三年 的期 间。 本基 金 的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进入 首个 开放期 ,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的三 年,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二、基 金的 开放 期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进 入开 放期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 超过 1 个月 , 最短 不少 于5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 且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的 2 日 前进 行公 告 。 如 在 开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 止计算 , 在不 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次 日起 , 继续 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 直至 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每个开 放期 的最 后一 日 ( 份 额折算 日) , 本基 金将 进行 份额折 算, 即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变 的前 提 下,对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进 行折算 ,将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 1.00 元 ,并 将 基金份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三、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示例 比如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2 年6 月8 日 生效 ,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三 年,即 2012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7 日。假 设第 一个 开 放期时 间为 1 个月 , 则 第一 个开 放期 为 2015 年6 月8 日至 2015 年7 月7 日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 第一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的 三年 ,即 2015 年7 月 8 日至2018 年7 月7 日 ,以 此类 推。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46 第 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包 括场 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场 外 和场内 两 种方式 申购 与赎 回 A 类 基 金份额 ;通 过场 外方 式申 购与赎 回 C 类 基金 份额 。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 体 信息详 见本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第 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本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开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之 日, 投资者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 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外 , 自 首个 封闭 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本 基金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开 始办 理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 本 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下一 个开 放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 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2 个工 作日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开 放期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办 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47 的相关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场外赎 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 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场 外销售机 构赎回 基金份 额 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场外认 购 、 申 购确 认的 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亦 即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该 场外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认购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 先的基 金份 额 先赎回 , 认购 、 申 购确 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 费率 ; 场 内赎 回 采用固 定费 率。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 销,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投资者 通过场外 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的 深圳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 通过 场内 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 证券账 户(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6、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等 业务,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按 新规 定执 行。 7、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 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48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 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 金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 过 7 个 工作 日 ( 包括当 日 ) 的 时 间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本 公司直销 中心、 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 网 上交易系 统 目前仅 对个人 投资者 开 通)或代 销机构场外 申购 本基金, 每个基金 账户首 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1,00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追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 民币1,000 元( 含 申购费) 。 本基金 的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不受此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 场内 申购 时, 每笔 申购 金额最 低为1,000 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通 过场 外 赎回 本基 金的 最低 份额 为1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一 个网 点的基 金份 额 余额少 于相 应的 最低 赎回 限额时 ,余 额部 分的 基金 份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 过场内 赎回本基金 的最低 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 额,同 时赎回 份额必须 为整数 份额 ,且 单笔 赎回 最多不 超过99,999 ,999 份基金 份额 。 3 、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 、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设 置最 高份 额限 制。 5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 申购的 金 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 数量限 制,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生效 前3 日至少 在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 定 的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49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但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 此 之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的 申 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32%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10%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5%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在 本基 金赎 回开 放日 期 间赎回 本基 金的 ,A 类 份 额和 C 类 份额 均不 收取 赎 回费用 。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 施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 额的 数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相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50 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场内申 购时 ,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保 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 不 足1 份额 对应 的申购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人 资金账 户。 场外申 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本基金 场内和场 外赎回 时, 赎回 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2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1 ) 若 投资 者选 择A 类基 金份额 , 即缴 纳前 端申 购 费用 (适 用于 场外 、 场内 ) , 则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 资群体 ) 在申 购赎 回开 放 期投资1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 应申 购 费 率为0.8%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 元,若投资 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99,206.35/1.016 = 97,644.04 份


若投资 者选 择场 内申 购 ,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份, 故投 资者 申购 所得 份 额为97,644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7,644 ×1.016 =99,206.3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9,206.30 -793.65=0.05 元


(2 ) 若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只 适用 于场 外) ,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 式为: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的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51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赎回 开放 日赎 回本基 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在 申购赎 回开 放期赎 回本基 金份额 ,假 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17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总份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含 该日 ) 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 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九)拒绝或暂停 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财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金 管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52 利益时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4 、6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某些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 依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3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 内在制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4、暂停申 购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53 基金份 额净 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以及 本基 金的 运作 特性 决定是 否 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 的某 一类别份额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 他类 别份额之间的 转换业 务 。 若 本基 金开 通 基金转 换业 务 , 相 关规 则 与具体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于2013 年7 月1 日 发布 公告 , 自 2013 年7 月1 日起, 本 基金 开放 C 类 基金 份额 ( 即 “诺 安债C” ) 转 换为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办 理时 除外 。 本基金 暂不 开 放A 类 基金 份额转 换 为C 类 基金 份额 , 以及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1 、基金转换费用 对于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转换为 A 类份 额,本 基金 转换费 率最 高不 高于 0.8% ,且随 C 类份额 持有 时间 而递 减, 如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转换费 率 N<1 年 0.8% 1 年≤N<2 年 0.5% 2 年≤N<3 年 0.2% 3 年≤N 0 注:1 年指365 天 2 、转换份额计算举例 (1)计算公式: 转换转 出总 金额= 转 换转 出 份额×T 日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用= 转换 转出 总金 额 ×转换 费率


转换转 入份 额= (转 换转 出 总金额 –转 换费 用) ÷T 日转入 基金 份额 净值 (2)举例 某投资 者在 持 有 C 类基 金 份额 100,000 份, 至 T 日 其持有 期未 满一 年, 现申 请 在 T 日全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54 部转换 为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17 元,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18 元 ,则 其转换 可 得到 的A 类 基金 份额 为: 转换转 出总 金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转换费 用=101,700.00 ×0.8%=813.60 元 转换转 入份 额= (101,700.00 –813.60 )÷1.018=99,102.55 份 即该投 资者 可得 到 的 A 类 基金份 额 为99,102.55 份。 三、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 售 机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转 托管 在转 出方 进 行申报 ,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 一次完 成 。 投 资 者于 T 日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成功后 ,转 托管 份额 于 T+1 日到达 转入 方网 点, 投 资者可 于 T+2 日起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统 内转托管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 为 。


(2)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 处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不能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 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转托 管费 。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系 统转托管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本基 金基金份 额跨系 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 司的相 关 规定办 理 。 处 于募 集期 内 的基金 份额 不能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以按 照相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转托 管费 。


本基 金 A 类份 额在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进 行跨 系统 转托 管;C 类基 金份额 不在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进 行跨 系统 转托 管。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一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55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二) 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申请 自申请受 理日起 二个月内 办理;申 请人按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5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过 对影 响债 券市 场各类 要素 的分 析以 及投 资组 合 的 积极主 动管 理, 力争 获得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长期 稳定收 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 为纯 债基 金, 在有 效风险 管理 的基 础上 , 通 过自上 而下 的宏 观研 究和 自下而 上 的 证券研 究 , 充 分使 用积 极 投资 、 数 量投 资、 无风 险 套利等 有效 投资 手段 , 努 力为投 资者 提供 良好的 回报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 府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公司 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逆 回购 、 银 行存 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 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和 新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在 开放期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非 开放 期,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 金开 放期 开始 前 三个月 、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 期结束 后的 三个 月内 ( 如 遇市场 情况 急剧 变化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实 际情况延 长) ,本 基金的固 定收益类 资产比 例可不受 上 述 限制。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有 关投 资比 例限 制等 遵循届 时有 效的 规定 执行 。 四、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 期内 , 为合 理控 制本 基金开 放期 的流 动性 风险, 并满足 每次 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 , 原则上 本基 金在 投资 管理 中将持 有债 券的 组合 久期 与封闭 期进 行适 当的 匹配 。 同 时 , 在 遵 守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57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限制 与投 资比例 的前 提下 , 将主 要 投资于 高流 动性 的投 资品 种, 减小 基金 净 值的波 动。 (1 )固定收益资产 配置策 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 利 率环境 、 债券 市场 资金 供 求等因 素的 分析 ,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 收 益率曲 线可 能移 动的 方向 和方式 , 并据 此确 定收 益 资产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原 则上 , 利率 处于 上行通 道时 , 缩短 目标 久 期; 利率 处于 下降 通道 时 , 则 延长 目标 久 期。 ○ 1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通过跟踪 、分析 宏观经 济 数据(包 括国内 生产总 值 、工业增 长、固 定资产 投 资、CPI 、 PPI 、进出口贸易等 )判断 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及在经 济周期中所处的位 置,预 测国家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取向 及当 期 利率在 利率 周期 中所 处的 位置 ; 密 切跟 踪、 关注 货 币金融 指标 ( 包 括货币 供应 量 M1/M2 , 新 增贷款 、 新 增存 款、 准备 金率 等 ) , 判断 利率 在中 短 期内的 变动 趋 势及国 家可 能采 取的 调控 措施。 ○ 2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及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 断, 同时考 量债 券市 场资 金面 供应 状 况 、 市场预 期等 因素 ,预 测债 券收益 率曲 线可 能移 动的 方向和 方式 。 ○ 3 久期配置 基于宏 观经 济环 境分 析和 利率变 动趋 势预 测, 通过 合理假 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 试 , 确定最 优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 一 般的 , 若 预期 利率 水 平上升 时 , 建 立较 短平 均 久期的 债券 组合 或缩短 现有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若预 期利 率水 平 下降时 , 建立 较长 平均 久 期 的债 券组 合或 延长现 有债 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以获 取较 高的 组合 收益率 。 2)期限结构配置策 略 本基金在确定 固定收益组 合平均久期的 基础上,将对 债券市场收益 率期限结构 进行分析, 预测收益 率期限 结构的变 化方式,根 据收益率 曲线形 态变化确 定合理 的组合期 限结构,包括采 用子弹 策略 、 哑铃 策略 和 梯形策 略等 , 在长 期、 中 期和短 期债 券间 进行 动态 调整 , 以 从收 益 率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 期限 债券价 格的 相对 变化 中获 利。 3)类属资产配置策 略 受信用 风险 、 税 赋水平 、 市场流 动性 、 市 场风险 等 不同因 素的 影响 , 国债 、 央票、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券 等不 同 类 属的 券种 收益率 变化 特征 存在 明显 的差异 , 并 表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58 现出不 同的 利差 变化 趋势 。 基 金管 理人 将分 析各 类 属券种 的利 差变 化趋 势 , 合理配 置并 灵活 调整不 同类 属券 种在 组合 中的构 成比 例, 通过 对类 属 的合理 配置 力争 获取 超越 基准的 收益 率 水平。 (2 )固定收益类个 券投资 策略


1)利率品种投资策 略 利率品 种的 主要 影响 因素 为基准 利率 。 本基 金对 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利 率品 种 的投资 , 首 先根据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 宏观经 济政 策 、 利 率环 境 、 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 的分析 , 预测 收 益率曲 线变 化的 两个 方面 : 变 化方 向及 变化 形态 , 从 而确定 利率 品种 组合 的久 期和期 限配 置 结构。 其次 根据 不同 利率 品 种的收 益风 险特 征、 流动 性 因素等 , 决 定投 资品 种及 相 应的权 重,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证流 动性 的前提 下获 得最 大的 收益 。 2)信用品种投资策 略 信用品 种收 益率 的主 要影 响因素 为利 率品 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 信 用利 差是 信用 产 品 相对国 债 、 央 行票 据等 利 率产品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来 源。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方 面的影 响 , 一 方 面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 等级 的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水平 , 另 一方 面为 发行 人本 身 的信用 状况 。 信 用品种 投资 策略 具体 为: ○ 1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 用利 差通 常会 缩小 或扩大 , 利 差的 变动 会带 来趋 势 性 的信 用 产品 投资 机会 ; 同 时, 研究 不同 行业 在经 济 周期和 政策 变动 中所 受的 影响 , 以 确定 不 同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 和利 差水平 的变 动情 况 , 投 资 具有积 极因 素的 行业 , 规 避具有 潜在 风险 的行业 ; ○ 2 信用产 品发 行人 的资 信水 平和评 级调 整变 化会 使产 品的信 用利 差扩 大或 缩小 , 本 基 金 将充分 发挥 内部 评级 作用 ,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 信用债 , 以获 取因 信用 利 差下降 带来 的价 差收益 ; ○ 3 对信用 利差 期限 结构 进行 研究 , 分 析各 期限 信用 债利 差水平 相对 历史 平均 水平 所 处 的 位置, 以及 不同 期限 之间 利差的 相对 水平 ,发 现更 具投资 价值 的期 限进 行投 资; ○ 4 研究分 析相 同期 限但 不同 信用评 级债 券的 相对 利差 水平, 发现 偏离 均值 较多, 相 对 利 差有收 窄可 能的 债券 。 (3 )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 债券 投资 策略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债 券市场 的动 态变 化, 运用 骑乘收 益 率 曲线策 略、 息差 放大 策略 和换券 策略 等, 进行 增强 性的主 动投 资, 以提 高债 券组合 的 收 益 。 1)骑乘收益率曲线 策略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59 债券投 资收 益的 来源 主要 由两大 部分 组成 , 第 一部 分是息 票收 入, 第二 部分 是资本 利 得 收入 。 在 息票 收入 固定 的 情况下 , 通过 主动 式债 券 投资的 管理 , 尽可 能多 的 获取资 本利 得 收 入是提 高本 基金 收益 的重 要手段 。 而资 本利 得收 入 主要是 通过 债券 收益 率下 降取得 的 , 因 此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骑乘 策略 在个券 收益 率下 降时 获得 资本利 得。 骑乘策 略是 指当 收益 率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也即 相邻 期限利 差较 大时 , 可 以买 入期限 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 也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 相 对高位 的债 券 , 随 着持 有 期限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会缩 短 , 从而此 时债 券的 收益 率水 平将会 较投 资期 初有 所下 降, 通过 债券 的 收益率 的下 滑, 进而 获得 资本利 得收 益。 骑乘策 略的 关键 影响 因素 是收益 率曲 线的 陡峭 程度 , 若收 益率 曲线 较为 陡峭, 则随 着 债 券剩余 期限 的缩 短, 债券 的 收益 率水 平将 会有 较大 下滑, 进而 获得 较高 的资 本利得 。 2)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 收 益的投 资策 略 。 该 策略 的 基本模 式即 是利 用买 入债 券进行 正回 购 , 再 利用 回 购融入 资金 购买 收益率 较高 的债 券品 种 , 如此循 环至 回购 期结 束卖 出债券 偿还 所融 入资 金 。 在进行 回购 放大 操作时 ,只 有当 回购 利率 低于债 券收 益率 时该 策略 才能够 有效 执行 。 3)换券策略 综合考 虑利 率期 限结 构 、 流动性 、 税收 、 信 用级 别等 因素对 债券 进行 定价 , 以 此为基 础, 在类属 相近 的债 券中 , 选 择 买入相 对被 低估 的债 券, 卖 出相对 被高 估的 债券 , 进 行 换券操 作。 2、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 期 , 本 基金 原则 上 将使基 金资 产保 持现 金状 态,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各 种有效 管理 措施 , 保 障基 金运 作安 排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满 足 开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在 开放期 前根 据市 场情况 , 进行 相应 压 力 测 试, 制定 开放 期操 作规 范 流程和 应急 预案 , 做好 应 付极端 情况 下 赎 回的准 备。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首次 开放申 购赎 回前 , 上述 “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 指基 金 合同生 效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三年 期金 融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 准税 后 利率 。 其 后 每 次开放申 购赎回至 下次开 放申购赎 回前, “ 三年期定 期存款税 后收益率 ”指开 放申购赎 回 起 始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三年 期金 融机 构人 民币存 款基 准税 后利 率。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60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但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六、投资限制 (1) 禁止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 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限制 1)本基金 投资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应开 放期流动 性需要 , 为 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 本 基 金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 、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三个 月内 ( 如 遇市场 情况 急剧 变化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 际情况 延长 ) , 本 基金 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比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2)在开放 期,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在非 开 放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制 。 3)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6)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61 的10% ; 7)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11)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相 应的程 序后 ,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八、投资决策和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遵循 如下 投资 决策 程序 投资决 策支 持 : 研 究人 员、 基金经 理及 相关 人员 根据 独立研 究及 各咨 询机 构的 研究方 案 ,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宏 观经济 分析 方案 和投 资策 略方案 等决 策支 持。 投资原 则的 制定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在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的 前提下 , 根据 研究 人员 和 基金经 理的 有关 方案 , 决 定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原 则 ,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62 研究支 持 : 研 究分 析人 员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为基 金经 理提 供各 类 分析方 案和 投资建 议; 也可 根据 基金 经理的 要求 进行 有关 的研 究。 制定投 资决 策 : 基 金经 理 按照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 的投资 原则 , 根据 研究 分 析人员 提供 的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 的分 析判断 ,做 出具 体的 投资 决策。 风险控 制与 评估 :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 听取投 资管 理部 、 基金 经 理、 风险 控 制人员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的风 险评 估, 并提 出风 险控制 意见 。 组合的 调 整 : 基金 经理 有 权根据 环境 的变 化和 实际 的需要 , 在其 权限 范围 内 对组合 进行 调整, 超出 其权 限的 调整 ,需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本 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如图 所示 。 法律法规 客户需求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限制库 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 证券组合的建立、 优化、 调整 经济研究 策略研究 行业研究 公司研究 技术分析 可投资证券 备选库 数量分析 特征分析 表现评估 风险分析 流动性分析 基金市场、 基金销售、 赎回和资金 流动情况 政治、经 济、市场 等相关因 素、及其 变化 金融工程 部 交





易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63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 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2014 年6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72,072,840.00 96.94 其中: 债券


1,572,072,840.00 96.9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445,049.05 0.52 7 其他资 产


41,172,779.94 2.54 8 合计





1,621,690,668.9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64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099,000.00 3.2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099,000.00 3.21 4 企业债 券 1,000,155,840.00 106.5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0,740,000.00 7.53 6 中期票 据 471,078,000.00 50.17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572,072,840.00 167.43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380255 13 铜 陵建 投债 500,000 51,125,000.00 5.45 2 10136400 5 13 连 城投 MTN001 500,000 50,790,000.00 5.41 3 1380238 13 姜 堰发 展债 500,000 50,480,000.00 5.38 4 124388 13 任 城债 500,000 50,400,000.00 5.37 5 124370 13 虞 新区 500,000 50,150,000.00 5.34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65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 九)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中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发行主 体,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的证券。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 有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142,532.7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30,247.16 8 其他 - 9 合计 41,172,779.9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因 ,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6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来表 现。 一、诺安纯债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 告期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同 期业绩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诺安纯 债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3.27 ~2013.12.31 -1.40% 0.08% 3.31% 0.01% -4.71% 0.07% 2013.01.01 ~2014.06.30 8.01% 0.13% 2.14% 0.01% 5.87% 0.12% 2013.03.27 ~2014.06.30 6.50% 0.11% 5.44% 0.01% 1.06% 0.10% 诺安 债 C 阶段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3.27 ~2013.12.31 -1.70% 0.08% 3.31% 0.01% -5.01% 0.07% 2013.01.01 ~2014.06.30 7.73% 0.14% 2.14% 0.01% 5.59% 0.13% 2013.03.27 ~2014.06.30 5.90% 0.11% 5.44% 0.01% 0.46% 0.10%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三 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率 。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首次 开放申 购赎 回前 , 上述 “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 ” 指基 金 合同生 效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三年 期金 融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 准税 后利率 。 其 后 每 次开放申 购赎回至 下次开 放申购赎 回前, “ 三年期定 期存款税 后收益率 ”指开 放申购赎 回 起 始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三年 期金 融机 构人 民币存 款基 准税 后利 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纯 债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67 诺安纯 债 C 注: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建 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 产 配置符 合合 同约 定。 截 至2014 年6 月 30 日, 本基 金建 仓期 结束 未满 1 年。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6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 款本息 、 基 金的应 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机 构 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1、本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和基 金销售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4、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 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6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70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 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71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72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第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 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73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74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7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 金本 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 投资收 益 、 其 他收 入 (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采用 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的收 益分 配原则 如下 :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 益 分 配每年 至 多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50%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益 可不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 统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 行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只能选 择现 金分 红的 方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 3、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4、由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 及 有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76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在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7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财 产 中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资 产的 银行 汇划 费 用; 9、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7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的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78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0%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额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由注 册登 记 机构代 收,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销售服 务费 适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8 项费 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 用 1 、申 购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但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79 M <100 万元 0.32%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10%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5%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 回费 在本基 金赎 回开 放日 期间 赎回本 基金 的,A 类 份额 和 C 类 份额 均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3 、转 换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以及 本基 金的 运作 特性 决定是 否 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 的某 一类别份额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 他类 别份额之间的 转换业 务 。 若 本基 金开 通 基金转 换业 务 , 相 关规 则 与具体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于2013 年7 月1 日 发布 公告 , 自 2013 年7 月1 日起, 本 基金 开放 C 类 基金 份额 ( 即 “诺 安债C” ) 转 换为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 停办 理时 除外 。 本基金 暂不 开 放A 类 基金 份额转 换 为C 类 基金 份额 , 以及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1)基金转换费用 对于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转换为 A 类份 额,本 基金 转换费 率最 高不 高于 0.8% ,且随 C 类份额 持有 时间 而递 减, 如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转换费 率 N<1 年 0.8%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80 1 年≤N<2 年 0.5% 2 年≤N<3 年 0.2% 3 年≤N 0 注:1 年指365 天 (2)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 转换转 出总 金额= 转 换转 出 份额×T 日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用= 转换 转出 总金 额 ×转换 费率


转换转 入份 额= (转 换转 出 总金额 –转 换费 用) ÷T 日转入 基金 份额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 述与销售 有关的费 率。上 述费率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 3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调整 后的 上述 费率还 将在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通过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以 及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将 依 照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予以收 取和 使用 。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3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81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8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进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 内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83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84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公 告书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85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86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87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复 印件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88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89 第十九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 三类 ,一是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二是国内债券市场 风险 ,包括政策风 险、利率风险等;三 是开 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包 括流动性风险、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基金每三年开放 一次 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需 在 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 申请 , 在非开 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 金份 额净值 进行申购和赎 回。


2、 开放期如果出现较 大数 额的净赎回申请, 则使 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 可 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 在着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 风险 。 3 、 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 基金 份额净值 , 从而 产生折价 或者溢价 的情况 , 虽 然 基 金 份额 净值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组 合的 资产 状 况 , 但 是 交 易 价格 受到 很 多 因 素 的 影响 , 比 如 中 国 的 经济 情况 、 投 资 人 对 于 中 国债 券市 场 的 信 心 以 及 本 基金 的供 需 情 况 等 , 因此存在价格折溢价 的风 险。另外在本基金定 期开 放期间,由于投资者 预期 和市场情绪的 影响,也存在着二级 市场 价格波动的风险。


4、 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 信用 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 此, 本基金除承担由于 市 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 还要 承担如企业债、公司 债等 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 信用 恶化造成的信 用风险。


5 、 本基金对特定投资群体 设定了优惠费率 。 特定投 资群体需在认购/ 申购前向基金管理 人登记备案,并经基 金管 理人确认,否则不适 用优 惠认/ 申购费率。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 ,产 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 债券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 波动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而影响基金 的净 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 券基 金跌破面值。在利率 波动 时,债券基金的净值 波动 一般会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90 3、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 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 投资 ,这主要体现在企业 债中 。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 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 降。


5 、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 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 这一 风险的存在。


6 、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 带来 的价格风险(即前面 所提 到的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 资的 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 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 得较少的收益 率。 7、债券回购风险 。较高 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 能增 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和利 率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 的风 险 1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格 走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 平 , 造 成管理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的 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 在开 放期, 管理人有义务接 受 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采取 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 流动性的需求。但如 果出 现较大数额的 赎回申请,则使基金 资产 变现困难,基金面临 流动 性风险。


3、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如电脑系统不 可靠 产生的风险;


(2 ) 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 产生 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如内幕交易、 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 产生 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 力可能 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


(7 )其他意外导致 的风险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91 第二 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92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日 终 发生基 金合 同第 五部 分第 三条约 定的 情形 的; 5、《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93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 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94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 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和转 托管 的业 务规则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95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96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97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98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99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七)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户 名称 而 有所改 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不包括 “第 五部分 基 金备 案” 中 约定 的开放 期最 后 一日可 能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00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变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01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0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03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04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 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05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06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 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日 终 发生基 金合 同第 五部 分第 三条约 定的 情形 的; 5、《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07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08 第 二十 二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 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证监 基字 【1998 】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09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 府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公司 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逆 回购 、 银 行存 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和 新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在 开 放期,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非 开放期 , 本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应 开放期 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 持有人 利益,本 基金开放 期开始 前三个月 、开 放期以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的 三个月 内 (如 遇市 场情 况 急剧变 化的 情形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延 长) ,本 基金 的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比例 可不 受上 述限制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10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 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a、本基金投资固 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应开放期流 动 性需要, 为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 本 基 金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 、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三个 月内 ( 如 遇市场情 况急剧变 化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实 际情况延 长) ,本 基金的固 定收益类 资 产 比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b、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c、本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处托管的 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d、在开放期,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在非 开 放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制 。 e、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f、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g、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h、本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处托管的 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i、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 应 开 放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保 护 持有人 利益 , 本基 金开 放 期开始 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 结束后 的三 个月 内 (如 遇 市场情 况急 剧变 化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实际 情况延长 ) ,本基 金的固定 收益类资 产 比例 可不受上 述 “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比 例 不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11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的 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可不 受 “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 ” 的投 资 限制的 开始 日及 结束 日 前 三个工 作日 ,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 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 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12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 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 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 式,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未 改正 ,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13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核 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 核心 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 的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14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15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 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16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 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 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 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17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18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法 》 ,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19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20 (7) 其他 (公 司根 据具 体 投资品 种, 增加 或减 少)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 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 并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21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 章 后 ,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7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 30 日 内 完成半 年度 报告 ,在 半年 报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45 日 内完 成年 度 报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22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须 分 别 妥善 保 管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包 括 《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 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涉 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 管人 以 电 子版 形 式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并定 期 刻成 光 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 妥 善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23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24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25 第二十 三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 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 定 期定 额计 划服 务 : 基 金管理 人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系统 以及 深圳 新兰 德 、 长量基 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26 天天基 金 、 增 财基 金 、 数 米基金 、 众禄 基金 、 好 买 基金 、 和 讯信 息 、 展恒 基 金 等代 销机 构为 投资者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体 开放 时间 和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或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市 场 部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国统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27 第二十 四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4-04-01 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变 更基金经 理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4-04-04 3 诺安纯债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告 《证券 时报 》 2014-04-22 4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更新)2014 年第 1 期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4-05-10 5 诺 安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4 年第 1 期 《证券 时报 》 2014-05-10 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关 于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及 申 购 费 率 “ 折 上 折 ”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2014-07-01 7 诺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 2014 年 上半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及份 额累计 净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4-07-03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齐鲁证 券基金 网上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4-07-09 9 诺安纯债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告 《证券 时报 》 2014-07-21 1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交通银 行基金 定投业 务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4-07-28 11 诺安纯债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半年度 报告摘 要 《证券 时报 》 2014-08-26 12 诺安纯债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半年度 报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4-08-26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28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 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2 期 129 第二十 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