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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6个月理财A(020029)

国泰6个月理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二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四年 九月 二十 五 日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044 号 文核 准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9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同 时也 要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 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变
化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等。 
本基金 为采 用固 定组 合策 略的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风险 、 预
期收益 较为 稳定 的品 种, 其预期 的风 险水 平低 于股 票基金 、混 合基 金和 普通 债券基 金。 
本基金 的每 一封 闭期 为 6 个月, 封闭 期间 不接 受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4 年 9 月 25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4 年2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 6 月30 日。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1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37 七、基 金的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 ......................................................................................................... 39 八、基 金的 募集 ............................................................................................................................. 40 九、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1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7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53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4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5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3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九、 风险 揭示 ............................................................................................................................. 6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二十一 、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73 二十二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86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7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9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99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0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 国泰 6 个月 短期 理财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国泰6 个 月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基 金”或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国泰 6 个 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指 《 国泰 6 个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该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泰 6 个 月短 期 理财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国泰 6 个月 短 期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国 泰6 个月 短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 经 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 23 、直 销机 构: 指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 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买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 封 闭期: 指由 基金 管理 人事先 确定 的封 闭运 作期 间。 本 基金 的每 一封 闭期 为 6 个 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该 日) 至每6 个月 的对 应日 止。 若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35 、 开放 期: 指本 基金 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 的5 个 工作日 期间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在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次日 起, 继续 计算 该开放 期时 间, 直至 满足 基金合 同关 于开 放期的 时间 要求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工作日 38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 39 、 开放 日 : 指 本 基金 开 放期内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工作日 40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业 务规则》: 指《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在 开放期 内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在开放 期内 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 行为 45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摊余 成本 法: 指本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 协议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 平均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49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0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指本 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 :A 类基 金份 额和B 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基 金代 码,并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51 、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30%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2 、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01%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 、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买 卖证 券 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54、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净收 益 5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6、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 58、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9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0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 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2014 年 9 月25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48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鹰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2 只 子基 金 , 分别 为国 泰金龙 行业 精 选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龙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马稳 健回报 证券投 资基 金、国 泰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鹿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金 鹏蓝 筹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鼎价 值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由金鼎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 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沪 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金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泰 双利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区 位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 金、国 泰中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由金盛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 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价 值经典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上证180 金 融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 国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事件 驱动 策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 用互 利 分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泰 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大宗 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国 泰信 用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 6 个月短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 泰金 泰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 金泰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民安 增利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国证 房地产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估值 优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 国泰估 值优 势可 分离交 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封 闭期 届满 转换 而来 ) 、上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黄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美 国房 地产 开发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淘金互 联网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聚 信价值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浓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国 泰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结 构转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鑫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 金鑫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另外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 获得 全国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 会社 保基金 资产 管理人资 格, 目前受 托管 理全国社 保基 金多个 投资 组合。2007 年 11 月19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获得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本 基金 管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户 理财)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 并于 3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 得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QDII ) 资格, 成为 目前 业内 少数 拥有 “ 全牌 照”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囊 括了 公募基 金、 社保 、年 金、 专户理 财 和QDII 等 管理 业 务资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 起 在中国 建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1992 年 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 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长 。 张 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业务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业 务经理 , 策 略投 资部 助理 投资经 理, 公开 市 场 投 资 部 助理 投 资 经理, 战 略 发 展 部业 务 经 理、组 负 责 人 , 现任 战 略 发展部 处 长 。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陈川, 董 事, 博 士研 究生 , 经济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 中投证 券资 本市 场部 担任 执行总 经理 。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工作 ,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级 经理 、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企业 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 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 中 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 司纪委 书记 、 副总经 理 。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资 部总 经 理。现 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监 。2014 年 5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 。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 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 股票 保 险研究 员 ;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 副总 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 究员/ 基金 经 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 总监 。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游一冰 , 董 事, 大 学本 科, 英 国特许 保险 学会 高级 会员 (FCII ) 及英国 特许 保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 欧 洲) 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 限公司 英国 分公 司再 保险 承保人 ;1998 年起任 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理 。2002 年起 任中 意 人寿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产 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 中国 电力信 托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士 研究 生 ,21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历任 法规 处副 处 长、 深 圳监 管专 员办 事处 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处 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 。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 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 。 2007 年 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士 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学 法律 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 加坡 国际 仲裁 中 心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大 连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事 ,大 学 学历, 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白 县马 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副 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事 ,大 学 专科, 高级 会计师 。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银 行河 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长 ; 南 阳市 分行 行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 炭 工业部 基建 司任 工程 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中 国统 配煤 矿总 公司 基建局 任副 处 长;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 中煤 建设 开发 总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 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 基建管 理中 心工 作 , 先 后 任综 合 处处 长 、 中 心副 主 任;1998 年 10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1 月至 2005 年 1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资产 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先后 任资 产管 理处置 部总 经理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业 务总 监。2010 年 11 月起 任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Nikhil Srinivasan , 监 事 , 硕 士研究 生 。 先 后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作, 并曾 任 Allianz SE Munich 首 席投资 官。2013 年 2 月 加 入意大 利忠 利集 团, 担任 首席投 资官 。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 中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历 任教员、 副主 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 任投 资银 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 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乔巍,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 于泰 康人 寿保 险公 司,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 任职 于上海 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职于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13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工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 海远 洋运 输公 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 职于 海 康人寿 保 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 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 展银 行。2010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负 责人 。 2013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束琴 , 监 事 , 大 专学 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先 后担 任行 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监 助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2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会计 师 ,21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 硕 士研 究生 ,18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贺燕萍 ,硕 士,16 年证 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中 信建 投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原 华夏 证券 有 限公司) 研 究所 和机 构业 务 部任总 经理 助理 ;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历 任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销 售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和 光大 证券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2013 年 8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2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信 息中 心工 作, 历 任 专业助 理、 主 任科 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监管 部工 作, 历任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姜南林 ,硕 士研 究生 ,6 年证券 基 金 从业 经历 。2008 年6 月至 2009 年 6 月 在 天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宏 观经 济和债 券分 析师 ,2009 年6 月至2012 年8 月 在农 银 人寿保 险股 份 有限公 司 ( 原嘉 禾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工 作, 先后担 任宏 观及 债券 研究 员、 固 定收 益投 资经理 ,2012 年8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国泰 现 金管理 货币 市 场基金 及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3 月 起兼任 国泰 6 个月短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起 兼任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鹿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目 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2013 年11 月起兼 任 国 泰淘 金互 联网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王鹍, 学士 ,7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5 月 在上 海诺 华贸 易有限 公 司从事 财务 工作 ,2005 年5 月至 2007 年7 月 在新 加坡星 展银 行从 事银 行财 务报表 编制 与 分析工 作,2007 年8 月至 2013 年5 月 在上 海国 际货币 经纪 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任 资金 拆借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3 部经纪 人、 固定 收益 部助 理经理 ,并 于 2011 年 3 月起担 任固 定收 益部 经理 ,2013 年 5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 理 ,2014 年 2 月 起担 任国泰 6 个月短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 本基 金成 立 起 由吴晨 担 任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 3 月 29 日至 2013 年11 月 14 日起由 吴晨和 姜南 林共 同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 11 月 15 日起 至 2014 年 2 月 20 日 由 姜南林 担任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2 月21 日起 由姜 南林和 王鹍 共同 担任 本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成 员在 公司分 管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绝 对 收益投 资( 事业) 部、 权益 投资( 事业) 部、 量化 投资 (事业 ) 部 等负 责人 员中 产生。 公司 总经 理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 以外 的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 成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负 责人列 席公 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部 总经 理 乔巍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收 益投 资( 事业 )部 总经理 沙骎先 生: 量化 投资 (事 业)部 总经 理 张玮先 生: 权益 投资 总监 吴晨先 生: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业 )部 总监 助理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4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等 公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5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 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6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分 管领 导议事 会议 、总经理 办公 会议、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 各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7 约,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 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 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稽 核监 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8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 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 ,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9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 中国 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成 立, 1996 年易名 为“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之 一。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 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 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元 , 较上 年增 长 9.95%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 85,900.57 亿 元, 增长 14.35% ; 客户存 款总 额 122,230.37 亿元, 增长 7.76% 。 营业 收入 5,086.08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0.39% ,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 增长 10.29% , 净 利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0 息收益 率(NIM) 为 2.74%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1,042.83 亿 元, 增长 11.52% , 占营业 收入 比 重为 20.50% 。成 本费 用开 支得到 有效 控制 ,成 本收 入比 为 29.65% 。实 现利 润 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1.28% ;净利 润 2,151.22 亿 元, 增长 11.12% 。资 产质 量保 持稳定 ,不 良 贷款率 0.99% , 拨备覆 盖 率 268.22% ;资本 充足率 与核心一级 资本充 足率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先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 14,650 个, 服务 于 306.54 万 公司 客户 、2.91 亿 个人客 户, 与中 国经 济战 略性行 业的 主导 企业 和大 量高端 客户 保持 密切 合作 关系; 在香 港 、 新加坡 、 法 兰克 福、 约翰 内斯堡 、 东 京、 大阪 、 首 尔、 纽 约、 胡志 明市 、 悉 尼、 墨 尔本 、 台 北、卢 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有 建行 亚洲 、建 银国 际、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 拜 、 建行欧 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等 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本 集团 的出色 业 绩与良 好表 现受到 市场 与 业界的 充分 认可,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 102 项奖 项, 多项 综合 排 名进一 步提 高, 在英 国《 银行家 》杂 志“ 全球 银 行 1000 强排 名 ” 中位列 第 5 , 较上 年上 升 2 位; 在美 国 《 福布 斯 》 杂 志 发布的 “2013 年度 全球 上 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 ,位 列第 2 , 较上年 上升 13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 重要机 构授 予的 包括公 司治 理、 中小 企业 服务、 私人 银行 、 现 金管 理、 托 管、 投行 、 养 老金 、 国际 业务 、 电 子商务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 核 算处 、 监 督稽 核处 等 9 个职 能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员 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 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1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4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国 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 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 度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 人》 评 为 “中 国最佳 托管银 行” ; 获和讯 网的中 国“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境 内权威 经济 媒体《 每日经 济观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托 管机 构 ”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 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2 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地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3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108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 :沈茜 2 、代 销机 构 (1) 代销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4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 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1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3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4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5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夏 雪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1 客服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6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1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6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4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


中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6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7 27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1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3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王 飞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5


广发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18、19 、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9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9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4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1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3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5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0 46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48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9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1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1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3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5


中国民 族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6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7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8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9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2 60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省 长沙 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5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3 67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北京 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


刘晓 明 电话:0871 -3577942 传真:0871 -3578827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68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9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0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1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2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3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4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4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7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8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79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80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81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5 网址:www.nbcb.com.cn 82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http://www.zrcbank.com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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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6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7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联系人 :何 晔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魏佳亮 六、基金份 额 的分 类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8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中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的数 量、 或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周 期等 两个 方面,对 持有 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不 同 的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本 基金 将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 基 金份额 , 两类 基金份 额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分别设 置基 金代 码、 分别 计算并 公布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 但依据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因 认购、 申购 、 赎 回、 基 金转 换等交 易 、 或因 基金 份额 持有 周 期的 不 同 而发 生 的 基金 份额 自动 升级的 除外 。本 基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金 额限 制 或周 期限 制 如下: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份额类 别划 分标 准 :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周 期 <500 万份 且 ≤1 个 封闭 期 ≥500 万份 或 >1 个 封闭 期 首次认 购、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B 类份 额的投 资者 可以适 用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 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认 购、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0 份 1,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30% 0.01% (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确 认与升 级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升级 的数额 限制 及规 则如 下: 1 、若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500 万份时,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构自 动将 其在该 基金 账户持有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升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


2 、在 当期 封闭 期的 赎回 开 放 期未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 封闭期, 则 自下 一 个 封闭 期 开始日 起 ,本 基 金 的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自动 将 该 部 分份 额 升 级 为 B 类份额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9 3 、在本 基金的 任一封闭 期 曾 持有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在其 持有本 基金 的 封闭 期 后 的任 一后 续开 放期 所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将由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确 认 为B 类 基金份 额。 4 、 投资 人 在提 交认 购、 申 购等交 易申 请时 , 应 正确 填写基 金份 额的 代码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代码不 同) , 否则, 因错误 填写基 金代 码所造 成的认 购、申 购等 交易申 请无效 的后果 由投 资 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认购 、 申 购申 请确 认交易 成功 后,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最 终被 确认 为A 类基金 份额 或B类 基金 份额 ,以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上 述规则 确认 的结 果为 准。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 、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 情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基 金管理人 可对 基金份 额分 类进行 调 整并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并在 履行 相关程序 后, 调整认 购、 申购各 类 基金份额 的最 低金额 限制 及规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至少于开 始调 整之日 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并在 履行 相关程序 后, 调整基 金份 额升级 的 数额 或持 有周 期 限制 及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至少 于开始调 整之 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七、基金的封闭 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以下 规则确 定本 基金 的封闭 期 和开放 期 。 (一) 基金 的封闭 期 本基金 的每 一封 闭期 为 6 个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 至 每 6 个月 的对应 日止 。 若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包括该 日)6 个 月的 期间。 第二个 封 闭期为 自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6 个月 的期 间, 以此 类推 。 本基金 封闭 期结 束前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0 (二) 基金 的 开 放期 本基金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开 放期 为每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期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在 开放 期内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 中止计 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日 起 , 继 续计算 该开 放期时 间 , 直 至 满足基 金合 同关 于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 (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假设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2 年9 月 18 日生效 ,则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6 个 月的对 日, 即 2012 年 9 月 18 日至 2013 年 3 月 18 日。 第一 个开放 期为 自 2013 年 3 月 19 日至 3 月 25 日的 五 个工作 日; 第二 个 封闭 期为 第一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的 6 个月 , 即2013 年 3 月 26 日至 2013 年9 月26 日,以 此类 推。 假设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2 年9 月 16 日生 效, 则: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的对 日, 即 2012 年 9 月 16 日至 2013 年3 月16 日。 由于2013 年3 月16 日、3 月 17 日为非 工作 日 , 则第 一个 封闭期 延长 至 2013 年3 月18 日。 八、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2012 】1044 号文 核准 , 自2012 年9 月6 日 起向社 会公 开 募集 , 于2012 年9 月21 日结束 本基 金的 募集 工作 。 经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验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727,620,660.66 元 人 民 币 , 其中 A 类份额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594,620,660.66 元,B 类份额 净认 购金 额 为 133,000,000.00 元,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验资 确 认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283,838.32 元 人民 币 ,其 中 A 类份 额的 利息 为 277,558.32 元,B 类份 额的 利息 为 6,280.00 元。 上述 资金 已 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全 额划 入 本基金 在基 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开 立的国泰 6 个月短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1 专户。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类 型: 债券 型( 固 定组合 、短 期理 财)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本基 金 为契约 开放 式基 金, 以定 期开放 方式 运作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9 月25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在 开放 期内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 投资人可 在 开放 期内 的 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2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开 放期 为每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期 间。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 期时间 中止 计 算 。 在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次日 起 , 继 续计 算该 开放期 时间 , 直至满 足基 金合 同关 于开 放期的 时间 要求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次 申购 、 赎 回开 放期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与结束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不予受 理 。 在 销售机 构支 持预约 功能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以办 理申 购预 约和 赎回预 约 , 详 情 请咨询 各销 售机 构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人民 币 1.00 元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全部 赎回其持 有的 本基金 余额 时,基金 管理 人自动 将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未付 收 益一 并结 算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部 分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时 ,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未付 收益不 进行 支付 ; 未 付收 益为负 时, 其剩 余的基 金份 额需 足以 弥补 其当前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的 损益 , 否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当前 未付 收 益,再 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可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依法 对 上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3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 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赎回 ,且未 发 生 基金 合同 第五 部分第 (三 )条 所述 自动 赎回情 况 , 则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继 续持有 本基 金份 额, 份额 对应资 产将 转入 下一 封闭 期。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A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网上 直销 渠道 的申 购金额 起 点 为 1000 元。 各 代销 机构 对本基 金最 低申 购金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代 销机 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投资人 申购 B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5,000,0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基金 B 类份额 的投 资人 可以 适用 首次申 购最 低金额 人 民币1,000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1,000.00 元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0 份, 若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在销 售网 点保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足1000.00 份 , 则该 次赎 回时 必须一 起赎 回。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 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4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2 、本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每份基 金 份额人 民 币1.00 元。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 额1.00 元, 计算 公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例 二: 某投 资人 投 资 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1.00=5,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 额1.00 元。


(1) 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如 其 未付 收益 为正或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 余的基 金 份额按 照 1.00 元 人民 币为 基准计 算的 价值 足以 弥补 其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 负值时 ,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 三: 假定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T 日所 持有 的A 类 基金份 额 为 5,032.60 份基 金份额 , 对应的 未付 收益 为 8.48 元 ,该持 有人 申请 赎回1,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 ×1.00 元 = 1,000.00 元


例 四 : 假 定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1,000,000 份 , 未 付 收 益 为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5 -1,000 元 ,T 日该 持有 人 赎回 500,000 份, 此时 , 该持有 人部 分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赎回后 剩 余 500,000 份 , 足以弥 补其 累计 至T 日的 未付收 益-1,000 元 ,则 其 获得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500,000 ×1.00 元=500,000 元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部分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如其该 笔赎 回完成后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1.00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未 付收 益负 值时 , 则将 自动按 比例 结 转当前 未付 收益 。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赎回 份额 按比 例结 转的未 付收 益 例 五 : 假 定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1,000,000 份 , 未 付 收 益 为 -10,000 元 ,T 日该 持有 人赎 回 999,000 份, 此时 ,该持 有人 部分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赎回后 剩余1,000 份 ,按 照 1.00 元人 民币 为基 准计 算的价 值不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该 日的 未 付收益-10,000 元, 则: 按照赎 回份 额占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 结转 当前 未付收 益: 赎回份 额按 比例 结转 的未 付收益 =-10,000×(999,000 /1,000,000 )=-9,990 元 赎回金 额=999,000 ×1.00-9,990 =989,010 元 (2) 全部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全 部赎 回本基 金余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自动 将该 持有 人的 未付 收益一 并 结算并 与赎 回款 一起 支付 给投资 者, 赎回 金额 包括 赎回份 额和 未付 收益 两部 分, 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 该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 收益


例 六 : 假 定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T 日所 持有 的B 类基 金份额 为 10,000,000.00 份基金 份 额, 且有15,000.00 元的 未付收 益 。 持 有人申 请全 部赎回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则其获 得的 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10,000,000.00 ×1.00 元 + 15,000.00 元 = 10,015,000.00 元 3 、 申 购份 额 、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6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 第1、2 、3、5 、6 项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因 信用 风险 等引 发的 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 延期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投资 人 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7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 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一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二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三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十一、 基 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力 求本 金 安 全的 基础上 ,追 求稳 健的 当期 收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银行 定 期存款 、 协 议存款 、 大 额存 单、 债券 回购、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地 方政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8 府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或 权证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或股 票增 发。 本 基金 不可投 资可 转换 债券 ,但 可以投 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上市后 分离 出来 的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在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采用 买入并 持有 到期 策略 , 对 所投资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剩 余期限 与基 金的剩 余封 闭期 进行 期限 匹配 , 主 要投 资于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不超 过 基金剩 余封 闭期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一般情 况下 , 本 基金 持有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和结 构在 封闭期 内不 会发 生变化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银 行定 期存款 、 协议 存款 及 大额 存单 、 债 券回 购和短 期债 券 ( 包括 短 期融资 券、 即将 到期 的中 期票据 等) 三类 利率 市场 化程度 较高 的金融 工 具。 在 封闭 期, 根据 市 场情 况和 可投 资品 种的 容量 , 在 深入 研究分 析基 础上 , 综 合考 量市场 资金 面走向 、 信用 债 券的信 用评 级、 协议 存款 交易对 手的 信用 资质 以及 各类资 产的 收益 率水 平等 , 确定 各类 金融 工具的 配置 比例 ,并 在封闭 期内 执行 持有 到期 的投 资策略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每个封闭 期 初 , 本基 金首 先对回 购利 率与 短债 收益 率、 协议 存款 利率进 行比 较, 并在 对 封闭 期 资金 面进 行判 断的 基础上 ,判 断是 否存 在利 差套利 空间 ,以 确定 是否 进行杠 杆操 作 ; 其次对 各类 金融 工具 在封闭 期内 的持 有期 收益 进行 比较, 确定 优先 配置 的资 产类别 , 并 结合 各类金融 工 具的 市场 容量 ,确定 配置 比例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 协议 存 款 及大 额存 单投 资策 略 封闭期 初, 本基 金在 向交 易对手 银行 进行 询价 的基 础上, 选取 利率 报价 较高 的几家 银行 进行协 议存 款投 资, 注重 分散投 资, 降低 交易 对手 风险。 3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首先 , 基 于对 封闭期 内资 金面走 势的 判断 , 确 定回 购期限 的选 择 。 在组 合进 行杠杆 操 作 时, 若 判断 资金 面趋 于宽 松, 则 在封闭 期 初进 行短 期限正 回购 操作 ; 反 之, 则进行 长期 限正 回购操 作 , 锁 定融资 成本 。 若 期初 资产 配置有 逆回 购比例 , 则在 判断资 金面 趋于宽 松的 情 况 下,优 先进 行长 期限 逆回 购配置 ;反 之, 则进 行短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9 其次,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 根据 资金 头寸 ,安 排相 应期限 的回 购操 作。 4 、短 期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利用 内部 评级系 统 对 市场 公开 发行 的所有 短期 融资 券 、 中 期票 据等信 用 债券 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 违 约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 差进 行全面 的分 析 。 该系 统包 含定性 评级 、 定 量打分 以及 条款 分析 等多 个不同 层面 来评 估信 用债 券。 在 封闭 期,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各 短期 信 用债的 信用 评级 、 到 期收 益率 、 剩 余期 限与封闭 期 的匹配 程度 , 挑选适 当的 短期债 券进 行 配 置,并 持有 到期 。 5 、持 有到 期策 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每一 封闭期 的建 仓期 内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买入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期 限 ) 不 超过 基 金剩 余封闭 期的 固定 收益 类工 具。 一般 情况 下, 本基 金 将在封 闭期 内持 有这些 品种 到期 , 持 有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和 结构 在封 闭期内 不会 发生 变化 。 极 端情况 下 , 如 遇 到债券 违约 、信 用评 级下 降等信 用事 件, 本基 金可 以提前 卖出 相应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6 、开 放期 投资 安排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原 则上 将使基 金资 产保 持现 金状 态。 (四)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采 用固 定组 合策 略的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风险 、 预 期收益 较为 稳定 的品 种, 其预期 的风 险水 平低 于股 票基金 、混 合基 金和 普通 债券基 金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在每个封 闭期 ,本基 金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为该封 闭期 起始日的 银行 6 个 月定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1)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的 金融 工具 的到 期日 应不晚 于封 闭期 的最 后一 日; (2)本 基金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0 的4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 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 投资 限制 相应变 更或 取消 。 因市场变化或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每个 封闭 期开 始后 的 1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1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七)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4 年7 月15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4 年6 月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1,805,317.71 39.2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9,026,631.37 59.85 4 其他资 产 1,204,651.27 0.91 5 合计 132,036,600.35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 资余 额占资 产净 值 比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理财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 超过资 产净 值 的 40%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不适用 。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80 天情 况说 明 不适用 。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不适用 。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0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00%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000%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平 均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收益 的方式 ,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维持 在 1.000 元。 (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不 存在剩 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3 率债券 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情 况。 (3)本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4)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204,651.27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04,651.27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4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守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国泰 6 个 月短 期理 财债 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9 月25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0.9119% 0.0009% 0.7497% 0.0000% 0.1622% 0.0009% 2013 年度 4.0530% 0.0103% 2.8000% 0.0000% 1.2530% 0.0103% 2014 年上 半年 1.9748% 0.0022% 1.3885% 0.0000% 0.5863% 0.0022%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4 自2012 年9 月25 日至2014 年6 月30 日 7.0753% 0.0079% 4.9382% 0.0000% 2.1371% 0.0079% (二) 国泰 6 个 月短 期理 财债 券 B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9 月25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0.9892% 0.0009% 0.7497% 0.0000% 0.2395% 0.0009% 2013 年度 4.3983% 0.0103% 2.8000% 0.0000% 1.5983% 0.0103% 2014 年上 半年 2.1158% 0.0024% 1.3885% 0.0000% 0.7273% 0.0024% 自2012 年9 月25 日至2014 年6 月30 日 7.6617% 0.0079% 4.9382% 0.0000% 2.7235% 0.0079%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 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5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采 用 “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的 估 值 对 象 进行 重 新 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成 本与其 他可参 考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大 偏离的 ,应 按其他 公允指 标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 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或超过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风 险控制 的需 要 调整组合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6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 的净 收益, 精确 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 数点 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各类 别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并 按规 定公 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日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当日 该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净 收益/当 日 该类基 金 总份额 ) × 1000 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 第4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7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8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方 法如下 : (1)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估 值错误 ,给 基金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9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的每 份 同类 别 基 金份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本基金各 类别 基金份 额对 应的可 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0 3 、 “每日 分配、 按月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为 基 准, 为投 资人 每日计 算当 日收益 并分 配 , 每月 集中 支付收 益 。 投 资人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自 动合并 入下 一日 收益中 进行 分配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人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人记 负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 当 日投 资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 金每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 每月 累计 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 即 红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 式。 若投资 人在 每月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 投资 人可 通过赎 回基 金 份 额获得 收益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全部 赎回其持 有的 本基金 余额 时,基金 管理 人自动 将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结 算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部 分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时 ,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未付 收益不 进行 支付 ; 未 付收 益为负 时, 其剩 余的基 金份 额需 足以 弥补 其当前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的 损益 , 否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当前 未付 收 益,再 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7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 回的基 金 份额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本基 金按 日计 算并 分配收 益 , 基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进行 收益 计算并 分配 , 每 月累 计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 即红 利转基 金份 额) 方式 。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1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7%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管理人 指令 或授 权委 托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9%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管理人 指令 或授 权委 托于 次月首 日起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2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3 、销 售服 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30% , 按前一 日A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0% 年费率 计提 ; 本基金B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01% , 按前一 日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01% 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管理人 指令 或授 权委 托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4 、在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不 计提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 。 5 、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销 售服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 率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3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4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5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 公告 1 、在每 个 封闭 期建仓 结束 之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于 本 封闭 期 内的 每个工 作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 前1 个 工作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于 节假 日结束 后 第2 个 自然 日, 公告节 假日 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工 作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2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和 年度最 后 1 个 市场 交易 日 的次日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指定报 刊 休刊, 则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 下 同) 公布该 交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3 、暂 停公 告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的 情形 :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6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 有关 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2 、开 放期 申购 赎回 安排 公 告、封 闭期 投资 组合 构建 情况公 告、 封闭 期实 际收 益率公 告 (1)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封闭期 结束 之日前 5个 工作日内 ,编 制完成 该封 闭期当 期 赎回及 下一 封闭 期申 购安 排公告 ,并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网 站上 ; (2)本 基金每 一封闭 期建 仓期结束 后的 10个 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将 编制 完成该 封 闭期的 投资 组合 构建 情况 公告, 并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3)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2 个工作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编制 完成 该封 闭期 实际 收益率 公 告,并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7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 误达0.5% ; 18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本 基金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 23、本 基金 变更 或增 加 收 费方式 ; 24、本 基金 封闭 期、 开放 期的时 间安 排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一 )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8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九 、 风险揭示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从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波 动 直接影 响着 金融 工具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银行 存款 、 债 券逆 回购 、 短 期融 资 券等金融 工 具,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和 货币 市场供 求状 况的 影响 。 由 于本基 金在 每个 封闭 期 内执 行持 有到 期和 到期日 匹配 的投 资策 略 , 因 而在每 个封闭 期 内所 持投 资组合 收益 受 利率波 动影 响较 小, 但从 长期看 利率 的波 动仍 会对 本基金 的收 益造 成影 响 。 (4)购 买力 风 险。 基 金投 资的目的 是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值,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基金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 收益 可能 会 被 通 货膨 胀 抵 消,从 而使 基 金 的 实际 收 益 下降, 影响 基 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2 、流 动性 风险 当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后需 要应对 投资 人的 赎回 时, 如果基 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 , 或者变 现为 现金 时对 资金 净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的风 险。 本基金 执行 持有 到期和 到期 日匹 配的 投资 策略, 在正 常情 况下 面临 的流动 性风 险较 小, 但因 发生信 用风 险引 发的发 行人 违约 或存 款银 行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的风 险仍然 存在 。 3 、信 用风 险 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 金融 工具 之发行 人出 现自 身信 用评 级发生 变化 、 违 约、 拒 绝支 付到期 本 息,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收 益变 化的 风险 。 由 于本基 金在 每个 封闭 期内 执行持 有到 期和 到期日 匹配 的投 资策 略 , 所 以基金 资产 和收 益受 因所 持 金融 工具 发行 人自 身信 用评级 发生 变 化的影 响较 小, 但当 其 发 行人发 生违 约或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的 情况 时, 会对 基金收 益造 成影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9 响。


4 、对 手方 风险 由于基 金在 交收 过程 中发 生违约 ,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的 风险 。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债券 逆回购 、 短 期融 资券 等金融 工具 , 在 投资 银行 存款 、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逆回 购等 投资 品种 时需 要引入 交易 对手 方从 而存 在对手 方风 险 , 当 交易 对手 方出现 违约 时 将会导致基金 资 产 无 法 获得 约 定 收 益 或无 法 收 回 投资 本 金 的 风 险, 从 而 对 基金 收 益 造 成影 响。 5 、再 投资 风险 指 当利 率下 降对 银行 存款 、 固定收 益证 券或 债券 逆回 购等利 息收 入及 到期 本金 再投资 收 益的影 响 。 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银行 存款 、 固 定收 益证 券或债 券逆 回购所 得的 利 息 收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 得比以 前少 的收 益率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 响。 6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 理运 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 金管 理人 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会影 响其对 信息的 占有和 对经 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的风 险。从 长期看,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仍与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的长 期收益 水平 。 7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有效 投资 风险 本基 金在 每次 打开 申购 赎回后 无法 迅速 建仓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的 风险 。 由于 本基金 在 每个 封 闭期 到期 日后 打开 一次赎 回、 申购 并执 行到 期日匹 配的 投资 策略 , 所 以在新 的封闭 期 开始后 应迅 速将 基金 资产 中所持 有的 现金 投资 于投 资策略 中所 规定 的各 类金融 工具 , 但当 新 债发行 频率 下降 、 内 部信 用标准 趋紧 、 资 金利 率 变 化导致 基金 无法 在每 个封闭 期开 始后 迅速 建仓时 ,会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 (2) 无法 及 时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每个 封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面 临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本 基金 以定期 开放 方 式 运作 , 每 个 封闭 期内 不开 放当 期赎 回, 而是 在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的5 个 工作 日 内开 放当 期赎 回。 若投 资人没 有按 规定 及时 提交 有效赎 回申 请, 则将 无法 在每个 封闭 期末 及时赎 回基 金份 额 。 投 资人 应提前 做好 投资 安排 , 避免 因未及 时赎 回基 金份 额而 带来的 风 险 。 (3) 信用 债券 违约 风险 因本基 金部 分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且基 金采 取买 入并 持有到 期策 略, 如果 信用 债券出 现违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0 约,对 本基 金的 影响 较大 。 (4) 资金 利率 风险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将 进行 一 定的 回购 操作 , 在 资金 面紧张 期间 , 可 能会 面临 较高的 资金 成本, 甚至 会发 生由 于无 法借到 资金 或无 法足 额借 到资金 而被 迫卖 券以 降低 杠杆的 情况 , 将 带来组 合 收 益率 的降 低 。 另外, 在封 闭期 即将 结束 期间, 本基 金将 陆续 变现 所持有 的证 券 , 并将资 金进 行流 动性 管理 ,如果 此时 的资 金利 率水 平相对 较低 ,也 将降 低组 合的收 益率 。 8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 资人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9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二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 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1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份额 类别 设置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 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2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3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 基 金 合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管 理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 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4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等 公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 除《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5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6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 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 基金信 息;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7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在 开放 期内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每份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七)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 称而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8 有所改 变。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投 票权。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基 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份 额类 别设 置;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9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负 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0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 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 及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 金 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1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2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3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4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 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5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6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二 、 托 管 协议 内 容 摘 要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7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8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银行 定 期存款 、 协 议存款 、 大 额存 单、 债券 回购、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地 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或 权证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或股 票增 发。 本 基金 不可投 资可 转换 债券 ,但 可以投 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上市后 分离 出来 的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组 合限 制 (1)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的 金融 工具 的到 期日 应不晚 于封 闭期 的最 后一 日; (2)本 基金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9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 投资 限制 相应变 更或 取消 。 因市场变化或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每个 封闭 期开 始后 的 1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0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须为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1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本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有 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2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 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3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4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5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在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6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 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 金份额 的净 收益 ,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各类 别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并 按规 定公 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日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当日 该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净 收益/当 日 该类基 金 总份额 ) × 1000 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三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7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8 1 、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全 天候 的 7×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 、7×24 小时 留言信 箱。 若不在人 工服 务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留 言,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 三) 短信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 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 四) 资料 寄送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订 制 ( 退订) 免费 的纸 制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向订 制客 户寄 送以下 资 料: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度结 束后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结 束 后1 个 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 五)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9 单等。 ( 六)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十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6 个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第3个 封闭 期到 期赎 回 及第4 个 封闭期 申购 安排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4-8 国泰6 个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第3 个封 闭期 实际 收 益率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4-18 国泰6 个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投 资组 合构 建情 况说 明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5-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6-6 关于新 增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销 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分 基 金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及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6-1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交 通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7-1 二十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代销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0 场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六 、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国泰 6 个 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6 个月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国泰 6 个月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四年十一月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