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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双债(164814)

工银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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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 双 债增 强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以 下简 称“ 本 基 金” ) 经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 委员会2013年3 月7 日 《关于 核 准工 银瑞 信 双债 增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募集的 批 复 》 ( 证 监许可 〔2013 〕220 号 文) 核准公 开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2013 年9月25 日 正 式生效 , 自 该日起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工 银 瑞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 以 下称 “本 基 金管 理人 ” 或 “ 基金 管 理 人 ”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全 面了 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理 性 判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包 括: 市场 风险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 、 再投资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 险 、 本基金 产品 特 定 风险 及其他 风 险等等 ( 详 见本 招募说 明 书“ 风险 揭 示” 章节 ) 。 本 基金 为 债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 益 和 风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另 外, 本 基金 可 转债(含 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券 ) 和 信用 债合 计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的 80% , 可转债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30% ,所 以本 基 金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普 通债 券型 基金 。 由 于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封闭运 作,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封闭 期内 不能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赎 回基 金, 只能 够在交 易所 交 易基金 份额 。 而 由于 受二 级市场 供求 关系 的影 响,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价格 与基 金份额 净值 存 在差异 。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 面值 1 元 。 在 市场 波动 因 素影响 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 能低于 初始 面 值,本 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出现亏 损。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在基 金 合 同生 效后 三年内 ( 含三 年) 为基 金 封闭期 , 封闭 期间 投资 者 不能申 购 赎回本 基金 份额 , 但 可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在封 闭 期届满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并自 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之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 、 赎 回业 务 , 投 资者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旦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本 基金 将 以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的 模式 持续运 作。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ii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 为2014 年9月24 日, 有关 财 务 数据 和 净值 表 现数据 截 止 日为2014 年6月30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本 招募 说 明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 示 ................................................................ I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 金管 理人......................................................... 四、基 金托 管人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六、基 金的 募集


........................................................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八、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九、基 金转 型后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十、 基金 的投 资


.........................................................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十五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十八、 风险 揭示


........................................................ 十九、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二十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二十三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二十四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附件一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附件二 : 托 管 协议 摘要


.................................................. -80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 说 明书”或 “ 招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 《 工银 瑞信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 任何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 者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工 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 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 指《工 银瑞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该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工 银瑞信双 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工 银瑞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工 银瑞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并 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 的机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 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 卖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投资 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 户( 即 A 股 账 户)或 证 券投资 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交易、场内认 购、场内 申购和场内赎回 等业务时 需 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记 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 机构的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 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 得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 规则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 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放 式 基金业 务规则》、《深 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 业 务实施 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及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发 布实施 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 金 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等 相关业务 规 则和实 施细 则及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 书规定 的 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上市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外: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外的销售 机构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 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 购、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购 、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 用 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 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的 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 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 场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回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 不 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跨系统 转托管只 限 于在证 券账 户和 以其 为基 础注册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之间进 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占 公司注册 资本的 80%;瑞 士信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 焕 祥先 生 ,董 事长 , 经济 学 硕士 , 现任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总 行 集团 派 驻子 公司董 监事 办公 室专 职派 出董监 事。1984 年加 入中 国工商 银行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四川 省 分 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 中国 工 商银 行贵 州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三峡 分行 ( 副 厅级 )行 长、 党委 书记 等 职。 目前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 行四 川省 分行 资深 专家 、 工银 金融 租赁公 司董 事长 及四 川省 第十二 届人 大常 委、 财经 委副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常 驻香港。 现任香港 首 席 执行 官和 大中 华地 区联 席 首席 执行 官, 负责 私人 银 行和 财富 管理 部与 投资 银 行部 的各 项业务 。他 目前 还是 是亚 太地区 资产 管理 副主 席以 及亚太 地区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Harvey 先 生从事 投资 银行 和资 产管 理业务 长 达 27 年 ,在 亚 太区工 作 达 15 年 ,拥 有 对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区的 丰富 知识 和深 入了 解。 Harvey 先生在瑞 士信 贷集团 工作 了 13 年, 曾在 多个地 区工 作, 担任过 多项 职务 ,最 近担 任的职 务是 资产 管理 部亚 太区和 全球 新兴 市场 部主 管。Harvey 先 生还担 任过 亚洲 (不 含日 本)投 资银 行部 和固 定 收 益部主 管。Harvey 先生是 瑞士信 贷集 团 全 球 新兴 市场 固定 收益 业务 的 创始 人, 曾担 任过 多项 高 管职 务, 负责 澳大 利亚 、 非洲 、日 本、拉 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罗 斯的 业务 。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 产 管 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监 事。 历任 中国 工 商银 行总 行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 部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理 。 库 三 七先 生 ,董 事, 硕 士, 现 任工 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 任工 银 瑞信 资 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副 董事 长、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历 任 中国 工商 银 行 北京 市分 行方 庄支 行副 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办 公室 秘书 ,中 国工 商银 行 信贷 管理 部 、 信用 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 查 处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 国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 先生 ,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安 徽省 滁州 分 行行长 、 党组 书记, 安徽 省分行 副行 长、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 莹 女士 , 董事 ,高 级 会计 师 ,中 国 工商 银行 集 团派 驻 子公 司 董监 事办 公 室专 家 、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资 格 证书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 责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 中心 外汇 清 算 处负 责人 、副 处长 ,中 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督 局外 汇 业务 稽核 处副 处长 、处 长 ,中 国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刘 国 恩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生导 师 ,北 京大 学 光华 管 理学 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 大 光华 卫 生 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 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 经 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 担 任国 务院 医 改 专家 咨询 委委 员, 中国 药 物经 济学 专业 委员 会主 任 委员 。曾 执教 美国 南加 利 福尼 亚大 学(1995-1999) 、美 国北 卡大学 (2000- 终身 教职) 。历任 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 主 席 、国 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 联合 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 向为 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疗 保险 与医改 政策 分析 。


孙 祁 祥女 士 ,独 立董 事 ,经 济 学博 士 ,现 任北 京 大学 经 济学 院 院长 ,教 授 ,博 士 生导 师 , 享受 国务 院政 府特 殊津 贴 专家 。兼 任北 京大 学中 国 保险 与社 会保 障研 究中 心 主任 ,中 国 金 融学 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务 理事 ,中 国保 险学 会 副会 长, 教育 部高 等学 校 经济 学类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国 际保 险学 会 董事会 成员、 学术 主持 人, 美国 C.V. Starr 冠 名 教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 险学 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 济研 究局 、美 国印 第安 纳 大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文 100 多篇, 主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 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 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 所 罗门 · 古 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 香 港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 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史泽友 先生: 监事, 高级 经 济师。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局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黄敏女 士 : 监 事, 金融 学 学士 。 黄 敏女 士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 集团) ,先后担任全 球投资 银行战略部助 理副总裁 、 亚太区投资银 行战略部 副 总裁、中国 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 加 入工银 瑞信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 2007 年至 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 至 今,担 任机 构产 品部 总监 。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明 会计师 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倪莹女 士: 监事 ,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长 ,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 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 2011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战 略发 展部 ,现 任副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 碧 艳女 士 :硕 士, 国 际注 册 内部 审 计师 ,现 任 工银 瑞 信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 察 长, 兼 任 工银 瑞信 资 产管 理(国 际 )有 限公 司 董事 、工银 瑞 信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1997-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 万 英先 生 : 工 商管 理 硕士 , 现任 工 银瑞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 兼任 工 银瑞 信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 职于 美 国 The Vanguard Group , 担任数 量工 程师 ;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 职 于美 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担任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助 理;2005 年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职 于美 国ING Investment , 担任 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2007 年6 月至 2013 年1 月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担 任风 险管 理部总 监( 首席 风险 官)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佳女 士,9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 注 册会 计师 ; 先 后任 职于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部,威 泰视 讯设 备( 中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Tricor 咨询( 北京 )有 限公 司 。2005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2007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 月 任职 于研 究 部, 担任 行业 研究 员 ;2012 年 1 月至 今 任职于 固定 收益 部, 担任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双利 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 25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债 增强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7 月 3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保 本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7 月 30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保 本 3 号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4 年9 月19 日起 至今 担 任 工银 瑞信 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 人; 2004 年6 月至2006 年12 月, 担任 全国 社保 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 投资 总监 ,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1 年起担 任全 国社 保组 合基 金经理 ;2008 年 4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2 月 10 日 至今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 担任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17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现 任投资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总监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8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6 月21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 期开放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7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8 月14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月 月薪 定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添福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2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薪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 理。 何江旭 先生 ,17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 权益 投资总 监, 兼任 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联 席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7 月30 日, 担任 工银 核心 价值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2014 年7 月30 日, 担任 工银 消 费服务 行业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曹冠业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 后 在东方 汇理 担任 结构 基金 和亚太 股 票基金 经理 , 香港 恒生 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 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 加入 工 银 瑞信 ,现 任 权 益投 资总 监 兼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兼 任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 限公 司权益 投资 总监 ;2007 年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17 日, 担任 工银核 心价 值 基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2 月14 日至2009 年12 月25 日, 担任 工 银全球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5 月18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略 股票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 任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 任工银 瑞信 信息 产业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10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 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 财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红利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 欧阳凯 先生,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联席 总监 。2010 年 8 月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2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 本2 号 混合 型 发起 式 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 担 任 工银 瑞信 保 本 3 号混 合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7 月 4 日 起至 今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 定期开 放基 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9 月 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新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4、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5、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 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其 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 )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代 表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 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 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 ,本 公司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 部控 制 制度 是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理方 法 、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的总 称。 它由章 程、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 务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 内部 控 制大 纲是 对 公司 章 程规 定 的内 控原 则 的细 化 和展 开 ,是 对各 项 基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部 控制 大 纲明 确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 则、 控制 环境 和内 控措 施 等内 容。 公司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管理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 金会计 核算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 案 管理 制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财 务管 理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 理制 度、 危 机 处理 制度 等。 部门 业务 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 作守 则等进 行了 具体 规定 。





( 1) 风险 管理 制度 风 险 管理 制 度由 风险 管 理的 目 标和 原 则、 风险 管 理的 机 构设 置 、风 险类 型 的界 定 、风 险 管 理的 措施 、风 险管 理的 制 度、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监 督 与评 价等 部分 组成 。风 险 管理 的具 体 制 度主 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 制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 险管 理制 度以 及 岗位 分离 制 度 、防 火墙 制度 、岗 位职 责 、反 馈制 度、 保密 制度 、 员工 行为 准则 等程 序性 风 险管 理制 度。





(2)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 投资 管 理制 度包 括 基金 投 资管 理 的原 则、 投 资研 究 、投 资 决策 与执 行 、投 资 的风 险 控 制与 绩效 评估 、投 资授 权 制度 、股 票池 管理 、投 资 指令 审核 、投 资指 令实 时 监控 、投 资限制 管理 、投 资禁 止行 为等方 面内 容, 适用 于基 金 投资的 全过 程。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立 督 察长 ,组 织 、指 导 监察 稽 核工 作, 督 察长 由 总经 理 提名 ,经 董 事会 聘 任, 对 董 事会 负责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 以及 公 司业 务、 投 资 决策 、风 险管 理等 相关 会 议, 有权 调阅 公司 相关 文 件、 档案 ,就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 会报 告公 司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 体 执行 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 配备 了 充足 合格 的 监察 稽 核人 员 , 明确 规定 了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职 责和 工 作流 程。 监察 稽核 制度 包 括监 察稽 核 体 系、 监察 稽核 工作 内容 、 监察 稽核 方法 和程 序等 。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 立, 监 督公 司各 业 务 部门 和人 员遵 守法 律、 法 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 况; 评 估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 执行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验 , 提 出 对公 司治 理结 构的 修改 和 完善 方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 险管 理和 合 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 事会 下设 资 格 审查 与薪 酬委 员会 ,负 责 对股 东推 荐的 董事 人选 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 资格 、 独立 董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 拟 定董 事 、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 酬和激 励政 策 , 报 股东 会 或董事 会批 准。 公 司 管理 层 在总 经理 领 导下 , 认真 执 行董 事会 确 定的 内 部控 制 战略 ,为 了 有效 贯 彻公 司 董 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 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 营管 理活 动 中 的重 要决 策, 执行 委员 会 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 投 资和 风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的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 司 设立 督 察长 ,对 董 事会 负 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 司内 部 控制 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 效 性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 执 行委 员会 下 属的 风险管 理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 经营 管 理中 的 重大 突发 性 事件 和 重 大 危 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 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 的重 大问 题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 制 活动 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 责 分离 、 监察 稽核 、 实物 控 制、 业 绩评 价、 严 格授 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我 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内 部控 制的 第 一道防 线。 在 公 司内 部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授 权制 度 、资 产分 离制 度等 , 在 相 关部 门和 相 关 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 一部 门及 岗 位 负有 监督 责任 ,使 相互 监 督制 衡的 机制 成为 内部 控 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充分 发 挥督 察长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和 法 律合 规部 对各 岗位 、各 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 面监 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 部控 制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 建立 双 向的 信息 交 流途 径 , 形 成 了自 上而 下 的信 息 传播 渠 道和 自下 而 上的 信 息呈 报 渠 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 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 分了 解与 其 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 权 制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 部 监控 由 公司 治理 与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 管理 委 员会 和法 律 合规 部 等部 门 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 中监 察稽 核 人 员履 行内 部稽 核职 能,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 理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监督 公 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 出改 进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万 陆仟 叁佰 叁拾 元 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成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 券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 培训 经历 ,60 %以 上的 员 工具 有硕 士 以 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为 给 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 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 外分 行开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展托管 业务 。 作 为 国内 首 批开 展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业务 的商 业 银行 , 中国 银 行拥 有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 一对 多、 一 对一 ) 、社 保 基 金、 保险 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 外 三类 机 构 银行 间债券 、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企 业年 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 基 金、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 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 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 型中 资托 管银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2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251 只, QDII 基金25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 银行 托 管业 务部 风 险管 理 与控 制 工作 是中 国 银行 全 面风 险 控制 工作 的 组成 部 分, 秉 承 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 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 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包 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 估,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 建设 ,风 险 检 视, 工作 程序 与制 度的 执 行, 工作 程序 与制 度执 行 情况 的内 部监 督、 稽核 以 及风 险控 制工作 的后 评价 。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 准 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 度完 善, 内控 措施 严密 , 能够 有效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场 内 代 销机 构 场内代 销机 构 为 具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内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3、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0)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 -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http://www.sywg.com/


(1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2)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4)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5)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1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8)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9)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 -88085338


传真:010 -880852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hysec.com


(20)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23)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 -5161816


传真:0592 -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24)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25)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2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58568062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27)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 电话 :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2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2)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4)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5)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6)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38)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 —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等 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告 义务 。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话 : (021 )51150298





真 :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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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7 日证监 许可 〔2013 〕220 号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一) 基金类别 债券型 (二) 基金运作方式 契 约 型, 本基 金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内(含 三年) 为 本基 金的 封闭 期, 封闭 期 间 投资者 不能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份额 , 但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转让基 金份 额 。 本 基 金将 在 封闭 期届 满 后的 下 一个 工 作日 转型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 ) , 投资 者 可通 过场内 和场 外两 种方 式进 行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 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 金 2013 年 12 月 23 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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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上 市交 易需 遵 照《 深圳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 括 但不限 于: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适用 大宗 交易 的 有关规 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 基 金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交易 , 交易 行情 通 过行 情 发布 系 统揭 示。 行 情发 布 系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七)暂停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不 再具 备本 条“( 一) 基金的 上市 ”中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


2、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暂 停上 市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接到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通知 后, 应 立即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上市 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 告


暂 停 上市 情 形消 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可 向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提出 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可 恢复 本基金 上市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恢复 上市公 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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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发 生 上述 终 止上 市情 形 时, 由 证券 交 易所 终止 其 上市 交 易, 基 金 管 理人 报 经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 市,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终止上 市公 告。


(十)上市交易规则 的调 整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及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对 基金 上 市交 易 的规 则等 规 定内 容 进行 调 整 且与 基金 合同 内容 存在 冲 突的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修 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十 一)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 易的 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 相应 功能。 九、基金转型后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三年 之内( 含三年) 为本 基金 的封 闭期 , 封闭 期间 投资 者不能 申 购、 赎 回 基金份 额 , 但 可在 本基 金 上市交 易后 通过 证券 交易 所转让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 在封闭 期届 满 后的下一 个工作 日起 转型 为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 ,投资者 可按 照以下 规则 进行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 基 金场 外 申购 和赎 回 场所 为 基金 管 理人 的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场 外代 销机 构 的代 销 网点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内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位 (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在 开 放日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办 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若 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业 务。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或 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 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份额 的 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


5、 投资 人通过 场外 申购 、 赎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的 深圳开 放 式 基 金账 户,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立 的证券 账户 (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6、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 ,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若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申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 下, 对上 述 原则 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内 提 出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 者在 申 购本 基金 时 须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方 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 ,投 资者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 全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 , 若 申 购资 金 在规 定时 间 内未 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 售 机构 对 申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申请 及申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 制 场 外 申购 时 ,投 资者 通 过代 销 网点 或 本基 金管 理 人电 子 自助 交 易系 统申 购 的单 笔 申购 本基金 的最 低金 额( 含申 购费) 为 1,000 元 ;追 加 申购时 最低 申购 限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申 购, 单 笔最 低 申购金 额 为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 在直销 中心有 认/ 申购 本公 司旗 下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申 购最低 金 额 100 万元 的限 制, 单 笔申 购 最低金 额 为1,000 人 民币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场内申 购时 ,单 笔申 购金 额最低 为 1,000 元。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0 份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实 际操 作中,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如 遇 巨额 赎 回等 情况 发 生而 导 致延 期 赎回 时, 赎 回办 理 和款 项 支付 的办 法 将参 照 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对于 场 内 申购、 赎回 及 持有场 内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有 规定 的, 从其 最新规 定办 理。 5、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单笔 申 购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六)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 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申购金 额 M (含 申购 费) 场外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 ≤M< 300 万 0.5% 300 万 ≤M< 500 万 0.3%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 基 金的 申 购费 用由 申 购人 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 产, 用 于基 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代 销机 构参 照场 外申 购费率 执行 。 本 基 金在 场 外实 行专 门 针对 养 老金 客 户的 直销 柜 台申 购 。实 施 特定 申购 费 率的 养 老金 客 户 包括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 划、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 委托 的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计划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 基金 监管 部 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本 公司 将在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 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申购金 额 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32% 100 万 ≤M< 300 万 0.15% 300 万 ≤M< 500 万 0.06%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适 用固 定的赎 回费 率, 定为0.1% 。 场外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递 减。 从场 内转 托管至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 从场外 赎 回时, 其持 有期 限从 转托 管转入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连续持 有时 间(N) 场外赎 回费 率 N<1年 0.1% 1年≤N <2 年 0.05% N≥2年 0% (注:1年指365 天,2年为730天 ,依 此类 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用 的25%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低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 率。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场外 申 购涉及 金额、 份额 的计 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场内 申购涉 及金 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位 ,小 数点 后2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场 内 申购涉 及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 额对应 的资 金 返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 某 投资 人 (非 养老 金客户 ) 投资10 万 元申 购 本基 金 , 申购 费率 为 0.8%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如果投 资人 是场 内申 购 , 申购份 额 为 94,482 份, 其 余0.24 份 对应 金额 返回 给 投资人 。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4,482 ×1.050=99,206.1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9,206.10 -793.65 =0.25 元 例二: 某投 资人 (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申购 投资 10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 申 购费 率为0.15%,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0/ (1+0.15% )=998,502.2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998,502.25=1497.75 元


申购份 额=998,502.25/1.050=950,954.52 份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 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例三: 某投 资人 在场 外赎 回 1 万份 基金 份额 ,假 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时 间 为 200 天,则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0.10%,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50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 ×1.050 ×0.10%=10.50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050-10.50 =10,489.5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 有时 间 为 200 天 , 则对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例四: 某投 资人 在场 外赎 回 1 万份 基金 份额 ,假 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时 间 为 800 天,则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0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 ×1.150 ×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150-0 =11,500.00 元


即:投 资人 在场 外赎 回本 基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假 设该笔 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800 天 ,则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1,500.0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 3、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2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5) 、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2、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 上述第 (4 )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3、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5、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6、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的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投 资者 可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 转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代 销机 构 的业务 规则 。 1、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采 用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购 或申 购买 入的 基金 份额登 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 购或 上市 交易买 入的 基 金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证 券账户 下。 (2 )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也可 以申请 场内 赎回 。 (3 )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不 可以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 市交易 ,也 不可 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 2、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上 市交 易或场 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席 位) 时,须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相 关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3、跨 系统 转登 记 (1) 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 (十五)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 权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在国 家有 权 机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 行一 并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 分配与 支付 。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锁定 投资 组合 下方 风险 的基础 上,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可转 债、 信用 债投 资管 理,追 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含中小 板、 创业板 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 期融资 券、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债 、 次 级债、 可转 债 (含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股票 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并可 持有由 可转 债转 股获 得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派 发以 及因投 资可 分 离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其中, 可转 债(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和 信用 债合计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的80% , 其中 信用 债是 指 公司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次级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中期 票据 等企 业 机构发 行的 非国 家信 用债 券; 可 转债 ( 含分离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30% ;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不 超 过20% 。本 基金 在3 年封 闭 期满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基金 持有 现金及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础 上, 通过 构建 债券 组合以 获取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收益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同时, 通过 重点 投资 可转 债和信 用债 以及 灵活 把握 权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机 会来 提高基 金资 产 的收益 水平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进行 组合 资产 配置 。研 究与跟 踪中 国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和 资本市 场变 动特 征, 采取 定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 相结 合的方 法, 考虑 经济 环境 、政策 取向 、 资金供 求、 信用 风险 、各 类资产 相对 估值 等因 素, 研判各 类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与权益 类资 产 投资的 风险 收益 预期 ,以 确定各 类金 融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1) 债券 组合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全面 研究GDP 、物价 、就 业以 及国 际收 支等主 要经 济变 量, 分析 宏观经 济 运行的 可能 情景 ,并 预测 财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济 政策 取向 ,分 析金 融市场 资金 供 求状况 变化 趋势 及结 构, 预测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以 及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趋 势。在 定性 分 析的基 础上 , 本产 品还 应 用货币 分析 模型 、 长短 债 估值模 型等 定量 分析 工具 进行辅 助分 析, 以确定 组合 的久 期及 期限 结构管 理策 略。 1)久 期策 略 基于利 率预 期理 论, 分析 未来较 长一 段时 间( 比 如未 来1年)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趋 势,如 果 预期市 场利 率将 上升 , 导 致中长 期债 券持 有期 收益 低于短 期债 券或 者货 币市 场工具 收益 时, 则将债 券组 合久 期降 至较 低水平 ;而 在预 期利 率水 平稳定 或者 下降 ,导 致中 长期债 券持 有 收益高 于短 期债 券和 货币 市场工 具收 益时 ,则 将债 券组合 久期 上调 至较 高水 平。 2)期 限结 构管 理策 略 在确定 组合 久期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针 对收 益率 曲线 形态变 化确 定合 理的 组合 期限结 构, 包括采 用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和 梯形 策略 等, 在长 期、中 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 行动态 调整 。 一般而 言 , 当 预期 收益 率 曲线变 陡时, 本基 金将 采 用子弹 策略; 当预 期收 益 率曲线 变平 时, 将采用 哑铃 策略 ;在 预期 收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则采 用梯 形策 略。 (2)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 策略 1)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可转债 是指 ,发 行公 司依 法发行 、在 一定 期间 内依 据约定 的条 件可 以转 换成 股份的 公 司债券 。债 券持 有人 对转 换股票 或不 转换 股票 有选 择权。 可转 债兼 具权 益类 证券与 固定 收 益类证 券的 特性 ,具 有抵 御下行 风险 、分 享股 票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可转 债的理 论价 值 应该等 于其 作为 普通 公司 债的基 础价 值加 上所 附带 的转股 期权 价值 。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 其 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着 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可 转债进 行 投资。 在深 入分 析公 司基 本面、 发行 条款 的基 础上 ,选择 预期 申购 收益 较高 的可转 债积 极 参与可 转债 的一 级市 场申 购, 待可 转债 上市 后 , 根 据具体 品种 做出 继续 持有 或卖出 的决 策; 在二级 市场 上, 本基 金将 充分挖 掘可 转债 的投 资价 值,灵 活运 用各 种可 转债 投资策 略进 行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投资操 作, 为基 金资 产增 加收益 。 ① 可转债 选择 策略 。 本基 金 将对可 转债 相应 的基 础股 票进行 深入 研究 , 采用 市 盈率、 市净率 、市 现率 、市 销率 等相对 估值 指标 ,结 合公 司治理 结构 、竞 争优 势、 行业地 位和 财 务状况 等基 本面 因素 综合 评估股 票价 值, 同时 考虑 当时证 券市 场情 况, 选择 估值合 理的 相 应可转 债进 行投 资。 ② 可转债 条款 投资 策略 。可 转债通 常具 有提 前回 售条 款、提 前赎 回条 款、 修正 转股 价条款 等。 提前 回售 条款 是指投 资者 可以 在可 转债 未到期 前将 可转 债回 售给 发行人 ,回 售 价格则 成为 可转 债的 价值 底线; 提前 赎回 条款 是指 发行人 可以 在可 转债 未到 期前将 可转 债 从投资 者手 中提 前赎 回, 如果发 行人 放弃 提前 赎回 ,则相 当于 可转 债的 期权 期限延 长, 从 而提升 可转 债的 期权 价值 ;修正 转股 价条 款是 指在 基础股 票的 价格 持续 低于 转股价 达到 一 定水平 时, 发行 人可 以发 起向下 修正 转股 价格 ,也 就是降 低了 可转 债的 期权 的执行 价格 , 从而提 升可 转债 的期 权价 值。本 基金 将根 据具 体券 种的不 同条 款, 分析 不同 条款的 可能 变 化,把 握相 应的 投资 机会 。 ③ 可转债 转股 投资 策略 。 可 转债在 转股 期内 , 可以 按 约定条 款转 换为 相应 基础 股票。 本基金 将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为前 提, 以是 否增 加基金 资产 的收 益来 决定 是否进 行转 股。 通常包 括以 下转 股情 况:a. 当可 转债 转为 基础 股票 并 卖出后 所得 收益 大于 直接 卖出可 转债 时,我 们将 积极 把握 转股 卖出的 超额 收益 机会 ,并 根据该 可转 债的 价值 评估 ,重新 决定 是 否买入 该可 转债 ;b. 当可 转债交 易不 够活 跃, 流动 性无法 满足 本基 金投 资操 作,则 本基 金 将通过 部分 转股 来保 持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c. 通过 转股能 够增 加基 金资 产收 益的其 他情 况 ; 2)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投资策 略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是 一种附 认股 权证 的公 司债 券, 可 分离 为认 股权 和纯 债两部 分, 并分开 上市 交易 , 赋 予了 上市公 司一 次发 行两 次融 资的机 会。 分离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是债 券和股 票的 混合 融资 品种 ,它与 普通 可转 债 的 本质 区别在 于债 券与 期权 可分 离交易 。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债同 样可 以运用 上述 可转 债类 似的 投资策 略。 另外 ,通 过调 整纯债 和 认股权 证或 标的 股票 之间 的比例 可以 组合 构造 成不 同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类 可转 债产品 ,满 足 不同的 市场 环境 下的 投资 需求。 本 基 金运 用量 化模 型分析 纯债 和认 股权 证或 标的股 票之 间 的比例 ,并 不断 进行 动态 优化。 3)企 业( 公司 )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研究 市场 整体 信用风 险趋 势, 结合 企业 机构类 债券 的供 需情 况以 及替代 资 产相对 吸引 力, 研判 信用 利差趋 势, 并结 合利 率风 险,以 确定 组合 的企 业机 构类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 ① 企业( 公司 )债 投资 策略 在企业 机构 类债 投资 比例 确定之 后进 行个 券选 择,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是 影响个 券 相对价 值的 主要 因素 。根 据国民 经济 运行 周期 阶段 ,分析 企业 (公 司) 债券 等发行 人所 处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展 状况 、市场 地位 、财 务状 况、 管理水 平和 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 价债 券 发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并根 据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评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根 据单个 债券 到 期收益 率相 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偏 离程 度, 结合 其信用 等级 、期 限、 流动 性、票 息率 、 选择权 条款 、税 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 其相 对投 资价 值,选 择具 有相 对价 值且 信用风 险较 低 的企业 (公 司) 债券 进行 投资。 ②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是 指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类品种 。 本 基金 将重 点对 市 场利率 、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 产 支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 分析, 并辅 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估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并 做出相 应的 投资 决策 。 (3) 封闭期 内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三 年内( 含三 年) 为 本基 金的封 闭期 , 本基 金在 封 闭期的 不 同阶段 采取 不同 的固 定收 益投资 策略:1) 在 封闭 期 前期, 本基金 将适 当提 高 组合资 产的 平 均久期 ,重 点配 置流 动性 较低但 收益 水平 较高 的可 转换债 券和 信用 类债 券, 并运用 多种 积 极的投 资策 略以 扩大 收益 ;2 ) 在 封闭期 后期 , 本基 金将逐 步较 少长 久期 的资 产, 增配 与剩 余期限 相匹 配且 流动 性更 强的短 期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投资 品种 ;3 )在 封 闭期届 满时 , 本基金 将持 有大 量现 金及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高流 动性 的资产 ,从 而降 低本 基金 转型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LOF )后的流 动性风 险。 3、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可 直接 进行 二级 市场股 票投 资。 对于 二级 市场股 票 投资将 采取 行业 配置 与个 股精选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1)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内外 经济运 行情 况、 国内 财政 政策和 产业 政策 等政 策取 向,深 入 分析国 民经 济各 行业 的发 展现状 及政 策影 响, 并结 合行业 景气 分析 ,对 具有 良好发 展前 景 特别是 国家 重点 扶植 的行 业进行 重点 配置 。 2)个 股精 选策 略 上市公 司持 续的 现金 收益 和盈利 的 稳 定增 长前 景是 股价上 涨的 长期 内在 推动 力。本 基 金在个 股选 择中 将坚 持价 值投资 理念 ,理 性地 分析 中国证 券市 场的 特点 和运 行规律 ,用 产 业投资 眼光 ,采 用长 期投 资战略 ,辅 以金 融工 程技 术,发 掘出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具有 长 期增长 能力 的公 司的 股票 ,买入 并长 期持 有, 将中 国经济 长期 增长 的潜 力最 大程度 地转 化 为投资 者的 长期 稳定 收益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为实现 基金 投资 目标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和 基金 合同允 许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的范围 内并 基于 谨慎 原则 适度进 行权 证投 资。 本基 金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证 标的 证 券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动 率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期 权定价 模型 , 确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 易组合 。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具 体包 括投资 研究 、投 资决 策、 组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管理 及绩 效 评估等 全过 程, 如图1所示。 图 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管理程序 1、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 基 金管 理 人在 固定 收 益证 券 投资 与 研究 方面 , 实行 投 资策 略 研究 专业 化 分工 制 度, 由 基 金经 理与 研究 员 组 成专 业 小组 ,进 行宏 观经 济及 政 策、 产业 结构 、金 融市 场 、单 个证 券 等 领域 的深 入研 究, 分别 从 利率 、债 券信 用风 险、 相 对价 值等 角度 ,提 出独 立 的投 资策 略 建 议, 经固 定收 益投 资团 队 讨论 ,并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批 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 券指 导性 投 资 策略 。该 投资 策略 是公 司 未来 一段 时间 内对 该领 域 的风 险和 收益 的判 断, 对 公司 旗下 管理的 所有 基金 或组 合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投资 具有 指导作 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各 个 专业 领 域的 投资 策 略专 业 小组 每 季度 定期 举 行策 略 分析 研 讨会 议, 提 出下 一 阶段 投 资 策略 ,每 周定 期举 行策 略 评估 会议 ,回 顾本 周的 各 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 分析 其对 季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2、投 资决 策 基 金 经理 在 公司 固定 收 益证 券 总体 投 资策 略的 指 导下 , 根据 基 金合 同关 于 投资 目 标、 投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审 核 基金 经理 提交 的投 资计 划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并 审 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 的重 大问 题。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 权限 范围 内, 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 险 管理 部 对投 资组 合 的风 险 水平 及 基金 的投 资 绩效 进 行评 估 ,报 风险 管 理委 员 会,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天相 可转 债指 数收 益率 ×40%+ 中 债企 业债 总全 价 指数收 益 率×60%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且以 可转债 、信 用债 为主 要投 资方向 。为 使业 绩比 较基 准能够 与 本基金 投资 风格 匹配 ,本 基金选 择具 有较 高权 威性 的天相 可转 债指 数和 中债 企业债 总全 价 指数作 为基 础构 建业 绩比 较基准 。其 中, 天相 可转 债指数 是国 内较 早编 制的 可转债 指数 , 编制原 则具 有严 肃性 ,能 够较好 的反 映可 转债 市场 变化。 中债 企业 债总 全价 指数是 由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并发 布的 分别 反映 国内企 业债 市场 总体 走势 的指数。 如果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 今后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前2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货 币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市场基 金。 另外 ,由 于本 基金可 转债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和信 用债 合计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80% , 可转 债 ( 含分 离交 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 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30% 。 而 可转 债和信 用债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水 平通 常高 于普 通债 券, 所 以本 基 金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普 通债 券型 基金 。 (七)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其 中,可 转 债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和信 用债 合计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 , 可转 债(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30%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3) 本基 金在 3 年 封闭 期满转 型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基金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 )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1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在本基 金封 闭期 最 后 30 日及 3 年 封闭 期满 转型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的 前30 日, 本基金 投资 比例 不受 上述 第(1 )条 的限 制。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 2、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3、债 券信 用级 别确 定 本基金 持有 的债 券其 信用 级别不 低于 投资 级。 投资 级债券 信用 级别为 BBB 级 以上( 含 BBB 级) , 具 有很 高的 或者 良好的 信用 质量 ,债 券发 行人具 有足 够的 履行 债券 发行承 诺的 能 力 , 出现 不能 支付 债券 本金 及 利息 的违 约风 险很 小。 本 基金 将债 券投 资范 围限 定 于投 资级 债券, 有利 于控 制基 金资 产的信 用风 险。 因 为 不同 信 用评 级机 构 评级 体 系不 一 致, 而导 致 对债 券 信用 评 级结 果不 相 同时 , 本基 金 将 考察 信用 评级 机构 的权 威 性及 其市 场认 可程 度, 参 照评 级机 构的 实质 评级 标 准, 遵循 谨慎的 原则 进行 投资 。 (八)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本报告 期 为2014 年4 月1 日起 至6 月 30 日止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775,220.00 2.10 其中: 股票


13,775,220.00 2.1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11,139,209.76 93.19 其中: 债券


611,139,209.76 93.1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528,410.99 1.30 7 其他资 产


22,322,583.85 3.40 8 合计





655,765,424.60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285,000.00 0.7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0,490,220.00 2.45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775,220.00 3.21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400,000 4,012,000.00 0.94 2 600033 福建高 速 1,500,000 3,285,000.00 0.77 3 601318 中国平 安 50,000 1,967,000.00 0.46 4 000001 平安银 行 192,000 1,902,720.00 0.44 5 600030 中信证 券 150,000 1,719,000.00 0.40 6 601601 中国太 保 50,000 889,500.00 0.2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786,000.00 7.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786,000.00 7.18 4 企业债 券 422,953,320.94 98.7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0,152,000.00 9.37 6 中期票 据 30,473,000.00 7.11 7 可转债 86,774,888.82 20.25 8 其他 - - 9 合计 611,139,209.76 142.61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6019 09 长 虹债 585,760 55,899,076.80 13.04 2 126018 08 江 铜债 535,290 49,032,564.00 11.44 3 110017 中海转 债 359,450 33,658,898.00 7.85 4 140201 14 国开 01 300,000 30,786,000.00 7.18 5 122078 11 东 阳光 124,000 12,495,480.00 2.92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7,099.1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343,179.8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912,304.8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322,583.85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7 中海转 债 33,658,898.00 7.85 2 125089 深机转 债 11,643,955.34 2.72 3 110011 歌华转 债 4,359,340.00 1.02 4 110023 民生转 债 3,712,000.00 0.87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113005 平安转 债 1,068,200.00 0.25 6 113006 深燃转 债 981,181.50 0.23 7 110020 南山转 债 950,400.00 0.22 8 110016 川投转 债 903,910.00 0.21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以恪 尽 职守 、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向 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 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为2013 年9 月25 日 ,基 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 (截 至2014 年06 月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工银双债 债券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3) (2)-(4) 2013.9.25-2013.12.31 0.50% 0.07% -3.99% 0.19% 4.49% -0.12% 2014.1.1-2014.6.30 5.03% 0.11% 4.19% 0.19% 0.84% -0.0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5.56% 0.10% 0.04% 0.2% 5.52% -0.1%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3 年 9 月 25 日 至 2014 年 06 月 30 日)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9 月25 日 生效 ,


2、 根据 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金建 仓期 为 6 个月 。 截 至报告 期末 , 本基 金的 各 项投资 比 例 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及投 资限 制的 规定 :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其中 ,可 转债( 含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券 )和 信用 债合 计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80% , 其中信 用债 是指 公司 债、 企业债 、短 期融 资券 、商 业银行 金融 债 、 次 级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 期 票据 等企 业机 构发 行的 非 国家 信用 债券 ;可 转债 (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 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30% ;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 20 %。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 值是 指购 买 的各 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和基 金应 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 交易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以 内(含第 三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或 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 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值 错 误的 主要 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 于: 资料 申 报差 错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 责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估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 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间 , 基 金 收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 式 ; 本基金 转 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为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获 取现金 红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按 再投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 选择 ,本 基 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红 利; 登记 在深 圳证 券 账户 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采 取 现金 红利 方式, 不能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2、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3、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 过 0.01 元 时, 至 少分 配 1 次, 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的比例 不低 于 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 60% 。 并且,在 封 闭期间本基金 每年度的收 益分配比例 不 得低于基金该 年度可供分 配利润的 90% 。期末可 供 分配利润是指 期末资产负 债表中未分 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 实 现收益 的孰 低数 ; 4、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指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 配时 所发 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本 基金 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规 则》 执行 。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7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 经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 一致 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月 首日 起三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 经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 一致 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月 首日 起三 个工 作 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 根据 基 金发 展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 率。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 费 率实 施 日按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计 年度 为 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时 间内 , 将应 予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 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 文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 利、 义务 关 系, 明确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就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 体事 宜编 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的 次 日在 指 定媒 体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十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 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何 公 共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 全信 息披 露 管理 制 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 息, 应当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相关 基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 出具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书面文 件或 者 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 定媒 体上 披 露信 息 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 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出 具 审计 报 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 专业 机 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住所 ,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十 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 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再 投资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本 基 金产 品特 定风 险 及 其他 风 险。 与投 资组 合管 理直 接 相关 的市 场风险 、 利率 风险 、信 用风 险 及流 动性 风险 等 可 以使 用 数量 化指 标加 以度 量及 控 制, 而操 作风险 可以 建立 有效 的内 控体系 加以 管理 。 1、市 场风 险 证 券 市场 价 格因 受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 使 本基 金 资产 面临 潜 在的 风 险,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 格 的波动 。 2、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市 场 及债 券市 场 的价 格 和收 益 率的 变动 , 利率 波 动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信 用风 险 债 券 发行 人 出现 违约 、 拒绝 支 付到 期 本息 ,或 由 于债 券 发行 人 信用 质量 降 低导 致 债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再 投资 风险 债 券 偿付 本 息后 以及 回 购到 期 后可 能 由于 市场 利 率的 下 降面 临 资金 再投 资 的收 益 率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流 动性 风险 因 市 场交 易 量不 足, 导 致证 券 不能 迅 速、 低成 本 地转 变 为现 金 的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还 包 括 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 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 的现 金应 付基 金赎 回 支付 的要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6、操 作风 险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因 内 部控 制 存在 缺 陷或 者人 为 因素 造 成操 作 失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 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7、本 基金 产品 特定 风险 信 用 债违 约 风险 :本 基 金无 法 完全 规 避发 债主 体 特别 是 公司 债 、企 业债 的 发债 主 体的 信 用 质量 变化 造成 的信 用风 险 ;另 外, 如果 持有 的信 用 债出 现信 用违 约风 险, 将 给基 金净 值带来 较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波动。 股价波 动性 风险 : 可转 债 基础股 票价 格的 波动 会影 响 可转 债 认 股权 价值 、 赎 回权价 值、 回售权 价值 、 转股 价格 重 置权价 值等 可转 债 内 含期 权的价 值 , 进 而影 响可转债 的市 场价 格, 导致投 资收 益的 不确 定性 ; 转股 风险 : 指在转 股期 内, 可 转债 的 基础 股票 价 格低于 转股 价, 导致不 能获 得转 股收 益, 从而无 法弥 补当 初付 出的 转股期 权价 值所 带来 的风 险。 交 易 价格 波 动风 险: 投 资者 在 本基 金 封闭 期内 不 能按 照 基金 份 额净 值赎 回 基金 , 只能 够 在 交易 所交 易基 金份 额。 而 由于 受二 级市 场供 求关 系 的影 响,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价格 与基 金份额 净值 存在 差异 。 基金合 同提 前终 止风 险: 本基金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当出现 以 下情形 之 一 的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将 于 出现 该情 形之 日的 下一 个 工作 日提 前终 止, 且不 需 要召 开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行清 算: (1) 连续 1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5000 万 元; (2) 连续 10 个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 200 人。 8、其 他风 险 战 争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 因 素的 出 现, 将会 严 重影 响 证券 市 场的 运行 , 可能 导 致基 金 资 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 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 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 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 由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本基 金转型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后,当出 现以下情 形之一 的, 本基 金的基 金 合同将 于出 现该 情形 之日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提前 终止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清 算: (1) 连续 1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5000 万 元; (2) 连续 10 个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 200 人。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 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详见附 件一 二十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二十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 服务 。 以下 是 主要 的服 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 有 关情 况 , 增加或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 (一) 客户服务热线 电话 1、自 助服 务: 客 户 服务 中 心提 供每 天24小 时 的自 动 语音 服务 。 投资 人 可自 助 进行 账户 信 息、 基 金份 额、基 金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最 新公 告的 查询 等操 作。 2、人 工服 务:


本公司提供每天24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400-811-9999 (免长途 费) 。 客户服 务 传 真:010-66583100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在 服 务 定 制 栏 目 中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本公司 网站 设置 了 “在 线 客服” 、 网 站论 坛、 信箱 留 言等栏 目 , 投 资人 可以 通 过在线 服 务 渠 道 开 展 相 关 咨 询 , 在 线 客 服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天24 小 时 。 客 户 服 务 电子邮箱地址 为 :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 司 网站 为 客户 提供 账 户查 询 、产 品 信息 查询 、 产品 净 值查 询 、公 告信 息 查询 、 基金 资讯、 投资 策略 报告 、交 易状态 查询 、微 博/ 微信/ 网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 等内 容的服 务。 (五)客户意见、建 议或 投诉处理 投 资 人可 以 通过 本公 司 热线 电 话、 电 子邮 箱、 传 真、 在 线客 服 等渠 道对 基 金管 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提 出意 见、 建议 或投诉 。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次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期间 ,本基 金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相关 公告 如下 : 1、 工 银 瑞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调整 客 户服 务 热线人 工 服 务及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 的通知 ,2014-05-27 ; 2、 关于账 户查 询及 直销 交易 系统整 合升 级的 通知 ,2014-06-30 ; 3、 工 银 瑞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基 金 参加交 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网上 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手 续费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07-02 ; 4、 工 银 瑞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加 中 国民 生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为工 银 瑞信双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4-07-16 ; 5、 工 银 瑞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公司 董 事、 监 事、高 级 管 理人 员 以及 其 他从业 人 员在子 公司 兼职 情况 的公 告,2014-07-17 ; 6、 工银瑞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公司 董 事、 监 事、高 级 管 理人 员 以及 其 他从业 人 员在子 公司 兼职 情况 变更 的公告 ,2014-07-26 ; 7、 工 银 瑞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公司 董 事、 监 事、高 级 管 理人 员 以及 其 他从业 人 员在子 公司 兼职 情况 变更 的公告 ,2014-08-02 ; 8、 工 银 瑞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加 中 期资 产 管理有 限 公 司( 原 中期 时 代基金 销 售(北 京) 有限 公司 )为 旗下基 金销 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09-23


9、 工 银 瑞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加 北 京中 天 嘉华基 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4-09-23 ; 10、 工 银 瑞 信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 增 加中 国 国 际期 货有 限 公 司 为旗 下 基 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4-09-23 ; 11、 工 银 瑞 信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 增 加一 路 财 富( 北京 ) 信 息 科技 有 限 公司 为 旗下基 金销 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09-23。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上。 投 资 人可 免费 查阅 ,也 可在 支 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 获得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 印 件或 复制 件,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工银 瑞信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2、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律意 见书 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6、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1 至 5 项 备查 文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场 所、营 业场 所, 第 6 项文 件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基 金 投资 者在 营业 时间 可免 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十一 月八 日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 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 被投 资公 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 纪商 或 其他 为基 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 各项 文件 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 对第 三 方处 理有 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 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 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授 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 依 据本 基金 合 同第 二十部 分 约定 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终止的 情形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直接转 换运 作方 式的 除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终 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本 基金 不 再具 备上 市 条件 而 被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终止 上 市 的 除外;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碍 、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 方式 或通 讯 开会 方 式召 开 ,会 议的 召 开方 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3 )项 中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亦 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等其 他 非现场 方 式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其代 表 进行 授权 或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 场开 会或通 讯开 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 同》 的重 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 集会 议的 通 知后 , 对原 有 提案 的修 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10% 以上 ( 含 10% ) 选 举产生 一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 会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 明, 否则 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 案 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七)计票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不 出 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 出席 大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在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 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本基 金转型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后,当出 现以下情 形之一 的, 本基 金的基 金 合同将 于出 现该 情形 之日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提前 终止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清 算: (1) 连续 1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5000 万 元; (2) 连续 10 个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 200 人。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对 于 因基 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 容 、履 行 和解 释或 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 的争 议,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 间,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应 恪 守各 自的 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 合同 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住所 , 投资 者 在支 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0 附 件 二 : 托 管 协议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特 华 成立时 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 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 现; 外汇 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 汇信 用 卡 的发 行 和代 理国 外 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资 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 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1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建 立 相关 的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含中小 板、 创业板 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 基 金主 要 投资 于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 具, 包括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 期融资 券、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债 、 次 级债、 可转 债 (含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中 期票 据、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股 票和 权 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并 可持 有 由可 转债 转股 获得 的股 票 、因 所持 股票 派发 以及 因 投资 可分 离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 。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其 中, 可 转 债(含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 债券)和信用 债合计投资 比例不低于固 定收益类资 产的 80%,可 转债( 含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 30%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3) 本基 金在 3 年 封闭 期 满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基 金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 )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2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在本基 金封 闭期 最后 30 日及 3 年封 闭期 满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的前 30 日,本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受 上述第 (1 )条 的限 制。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3、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 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4、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 交 易 对手库 由 银 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 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审 慎 的风 险 控制 原 则, 对银 行 间交 易 对手 的 资信 状 况 进 行评 估 ,控 制 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确 定 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在 具体 的 交易 中, 应 尽 力争 取对 基金 有利 的交 易 方式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 定 符 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据以 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 二 )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3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 三 )基 金托 管 人在 上述第 ( 一 ) 、 (二 ) 款的 监督和 核 查中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 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五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包 括但 不 限于 : 在规 定 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一 )在 本 协议 的有 效 期内 , 在不 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 不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遵 守相 关 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 议的 情况 进 行 必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 财产 、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 理、 无 正 当理 由未 执行 或 延 迟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三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4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法 定期 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 进行 验资 ,并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管理 人 以基 金名 义 在基 金 托管 人 认可 的存 款 银行 的 指定 营 业网 点开 立 存款 账 户,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 信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 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5 户 ,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 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 证券 投资 所 涉 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 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6、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以 基金 的名 义 申请 并 取得 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 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保 管 由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 与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 核算 业务 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 当日 的该 基 金 份额 净值 ,以 双方 约定 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 月末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6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 行协 商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 值 估 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 除 本协 议和 《基 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由 于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 据 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 担 责任 。若 基 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 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已各 自承 担 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如 果 返还 金额 不 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 由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致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 照双 方 约定 的同 一 记账 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7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定 期就 会 计数 据和 财 务指 标 进行 核 对。 如发 现 存在 不 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 因 并纠 正。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 财务 报 表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每月 分 别独 立 编制 。 月度 报表 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在月 度报 表 完成 当 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到 后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 内 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 定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 金 托管 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 发 现双 方 的报 表存 在 不符 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 上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8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 于 每半 年 度最 后一 个 交易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每 半年 度 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职 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之 间 因本 协议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有 关的 争 议可 通 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并 按其 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 及律 师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 间, 当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本协 议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 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进 行 变更 。 变更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对 本 基金 的 财产 进行清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