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增利宝A: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 投 瑞银 增 利宝 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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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 提示]
1 、 国投瑞银增利宝 货 币 市 场 基金(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4 】1125 号文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代表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运作方式 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 和注册登记机构 为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简称 “ 国 投 瑞 银 ” 或 “ 本 公 司 ”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渤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简称 “渤海银行” )。
4、在认购期内,本基金仅发售 A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代码为
000868 。
5、本基金的发售 期为 2014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
6、本基金募集期 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 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8 、 投 资 者 欲 认 购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金 账 户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每 个 投 资 者 仅 限 开 立 和使用一个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已 经 在 本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账
户的投资者可免于办理开户。
9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 销 。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 投 资 者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 不 存 在
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网 点(含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
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0.01 元。
11、投资者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以本 基金《基金发售公 告
2
合同 》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第
2 个工作日起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4 、 在 募 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 敬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代
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 本基金的发售 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括 现金、通
知存款 、短期 融资 券、1 年以 内(含 1 年 ) 的银行 定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
等)、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中
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它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遇 到 各 种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 购 买 力 风 险
等)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风险与收益 均低于 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 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的 其他机构购买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公告。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 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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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 募集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增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及存续期限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 为不定期
(四)基金代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代码为 000868
(五)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八)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对本基金 的认购申请可能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 申请成功 与否及
其确认情况 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
者可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
基金份额 。
(九)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4 年11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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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
易);
2、代销银行:渤海银行 。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二、 发售 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 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对于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 1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10,010.00 份。
(四)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 ,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五)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网点(含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A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 元。
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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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个 人投资 者 在 销售机 构 的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一)直销机构
1、开户及认购受理 时间
2014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 ,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
定节假日 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 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 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士兵证 、
户口本等 )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件开 户的,必须同时提交
符合规定的代理人身份证件资料 ;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 及复印件;
(3)填妥的账户业务 申请表。
注:上述(2)项中 “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 及
认购 的投资者需指定 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 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
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
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一致。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认购申请 表。
4、认购资金的划付
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 以下开放式基金直销
资金账户 :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 请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认购资金的汇款人应为投资者本人,汇出账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在本
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一致 ; 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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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
(3)投资者汇款金额 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 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 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
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 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
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
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代销机构
投资者在渤海银行 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渤海银行 的规定为准。
四 、机 构投资 者 在 销售机 构 的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一)直销机构
1、开户及认购受理 时间
2014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 ,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
定节假日 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 须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 本原件;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办理本基金业务 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 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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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和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代身份证须提
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
(5)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
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签署一式两份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服务协议书》;
(8)《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9)填妥的账户业务 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 。
注:上述第(6) 项中“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
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 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 认购/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 ,
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办理基金业务 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及复印件 、加盖预留印鉴;
(3)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 以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直 销
资金账户 :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 请机构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认购资金汇出账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
时登记的投资者名称一致 ;
(2)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 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
(3)汇款金额不得小于 申请的认购金额 ; 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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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 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 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
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 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 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
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
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代销机构
投资者在渤海银行 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渤海银行 的规定为准。
五、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
1、适用对象
国投瑞银网上直销客户 。
2、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4 年 11 月 10 日 9:30 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 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
假日照常受理,但该等业务申请算作下一个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24 小时服
务(日终清算时间除外)。
3、开户及认购程序
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上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和开
户及交易演示, 办理相关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4、注意事项
(1)目前网上交易 仅限个人投资者。 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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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联 或银行规
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
办理 转托管转出业务 。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
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 ,届时
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 、清 算与交 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 或未获得确认的 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确
认为无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 存入专门账户, 认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
过3 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发售公 告
10
《基金合同》生效时,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在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
八 、本 基金募 集的 当事人 和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电话:(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电话:022-58314934
(三)A 类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杨蔓 发售公 告
11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 5831 6666
传真:022 5831 6569
客服电话: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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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 昌华、王华
联系人:李妍明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