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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理财30天A(202307)

南方理财30天: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第二 次提示 性公 告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基金 管理 人” ) 已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发布 了 《 南方
理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公 告》 。 为 了使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顺利 召开 ,现 发布 关于南 方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第二 次提 示性 公告 。


一、召 开会 议基 本情 况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和《 南方 理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 南 方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 基金 管理 人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以现场 方式召 开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的具 体安排 如下 : 1 、 会议 召开 时间 :2014 年 11 月 14 日 9 时 30 分 2 、 会议 召开 地点 :北 京唐 拉雅秀 酒店 (北 京西 城区 西长安 街复 兴门 外大 街 19 号) 3 、 会议 召开 方式 :现 场方 式 二、会 议审 议事 项 《关于 南方 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 见附 件一) 。 三、会 议的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式 1 、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会 议开 始; 2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人 数及 所 持有表 决权 的总数 、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 3 、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会 议议 事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4 、 大会 主持 人公 布监 票人 、公证 机关 和公 证员 姓名 、见证 律师 ; 5 、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议 案; 6 、 与会 人员 对议 案进 行审 议,并 进行 表决 ; 7 、 监票 人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公证机 关对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8 、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9 、大 会公证 机关 就本次 会 议召开 的程序 以及持 有人 大会形 成的决 议的合 法性 、合规 性 进行公 证; 10 、见 证律 师发 表意 见。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4 年 10 月 24 日 ,权 益 登记日 当天 在本 基金 登记 机构登 记 在册的 本基金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均有 权参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注 :权益 登记日 当天申 请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享有 本次 会议 表决 权 , 权 益登记 日当 天申 请赎 回的 基金份 额享 有 本次会 议表 决权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需 要准 备的 文件 和材 料 1 、个 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 席会议 的,需 要提交 本人 开立持 有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南方 基 金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以下 简称“ 南方基 金账户 ” )所 使用的 身份证 件(包 括使 用的身 份证或 其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 明) 原件 及正 反面 复 印件 。 2 、机 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 席会议 的,需 要提交 该机 构开立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南 方 基金账 户所 使用 的加 盖单 位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和代表 单位 出席 会议的 个人 的身 份证 件 ( 包括身 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身 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原 件及 正反 面复印 件及 单位 授权 委托 书 ( 单位 法定 代表 人出 席的 提供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法定 代表人 身份 证 明书) 。 3 、 委托 他人 出席 本次 大会 的,还 应按 照本 公告 第六 条的规 定, 提供 相关 资料 。 六、授 权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如不能 亲自 出席 本次 大会 , 可以通 过下 述授 权方 式授 权他人 代 为出席 本次 大会 。 (一) 纸面 授权 方式 1 、 个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委 托他人 出席 会议 个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委托 他人出 席会 议的 , 需要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签字 的授 权委托 书 (内容 及格 式参 考本 公告 附件二 )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立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南方 基金 账 户所使 用的 身份 证件 (包 括使用 的身 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明 其身 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明 ) 正 反面 复印件 。 如受托 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受托 人的 身份 证件 (包 括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 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 明) 原件 及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受托人 为机 构 ,还 需提 供受托人 的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单位 、 社会团 体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和代表 单位 出席 会议 的个 人的身 份证 件 (包 括身 份证 或其他 能够 表明 其身 份的 有效证 件或 证明) 原 件及 正反 面复 印件 以及加 盖公 章的 单位 授权 委托书 (受 托人 法定 代表 人出席 的提 供加 盖单位 公章 的法 定代 表人 身份证 明书 ) 。 如果受 托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 其将 在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签 署的授 权 委托书 后统 一办 理授 权手 续(包 括提 供受 托人 上述 证明文 件) 。 2 、 机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委 托他人 出席 会议 机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委托 他人出 席会 议的 , 需 要提 交加盖 公章 的授 权委 托书 (内容 及格 式参考 本公 告附 件二 )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立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南方 基金 账户所 使用 的 加盖单 位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单位 公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如受托 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受托 人的 身份 证件 (包 括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 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 明) 原件 及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受托人 为机 构,还 需提 供受托人 的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单位 、 社会团 体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 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和代表 受托 机构 出席 会议 的个人 的身 份证 件 (包 括身 份证或 其他 能够 表明 其身 份的有 效证 件 或证明 ) 原 件及 正反 面复 印件以 及加 盖公 章的 单位 授权委 托书 (受 托人 法定 代表人 出席 的提 供加盖 单位 公章 的法 定代 表人身 份证 明书 ) 。 如果受 托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 其将 在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签 署的授 权 委托书 后统 一办 理授 权手 续(包 括提 供受 托人 上述 证明文 件) 。 (二) 网络 授权 方式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基 金管 理人 在官 方网 站设立 授权 专区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官方 网站 www.nffund.com 授权 专区, 通过 网络 进行 授权 。 通过网 络进 行授 权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应正确 填写 姓名 、 证 件号 码等信 息 , 以核实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身 份, 确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网络 授权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机 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暂 不开 通。 (三) 授权 权力 确定 原则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出 席本 次大 会后 , 又 亲 自出席 本次 大会 进行 投票 表决的 , 以其本 人亲 自投 票的 表决 意见为 准。 2 、如 果同一 基金 份额存 在 有效纸 面方式 授权和 有效 网络方 式授权 的,以 有效 的纸面 授 权为准 。 3 、如 果同一 基金 份额存 在 多 次有 效纸面 授权的 ,以 受托人 收到的 最后一 次纸 面授权 为 准; 不 能确 定最 后一 次纸 面授权 的, 如最 后时 间收 到的授 权委 托有 多次 , 授 权相同 的, 按照 该相同 的授 权计 票; 授权 不一致 的,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受托 人选 择其 中一 种授 权表示 行使 表决 权。 4 、如 果同一 基金 份额无 有 效纸面 方式授 权,但 存在 有效的 网络方 式授权 的, 以有效 的 网络方 式的 授权 为准 。 5 、如 果同一 基金 份额以 网 络方式 进行多 次授权 的, 以最后 时间的 授权为 准。 如最后 时 间收到 的授 权委 托有 多项 , 以表 示具 体表 决意 见的 授权为 准; 最后 时间 收到 的多次 授权 其授 权表示 一致 的 , 以一 致的 授权表 示为 准 ; 若授 权 表 示不一 致 , 视 为委托 人授 权受托 人选 择 其 中一种 授权 表示 行使 表决 权。 6 、如 果委托 人在 授权委 托 书中明 确其表 决意见 的, 将以委 托人的 表决意 见为 准;如 果 授权委 托书 中未 明确 委托 人的表 决意 见的 , 即视 为授 权受托 人按 照受 托人 的意 志全权 行使 表 决权; 如委 托人 在授 权委 托表示 中表 达多 种表 决意 见的,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受 托人选 择其 中一 种授权 表示 行使 表决 权。 (四) 授权 截止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 的截 止时 间为 :2014 年 11 月 12 日 17 :00 。 纸面授 权资 料应 在授 权截 止时间 之前 送达 至如 下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6 号免 税 商务大 厦 32 层 ,邮 编:518048 , 收件 人: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封面 请注 明“ 南方理 财 30 天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授权 ” 。 七、会 议出 席对 象 1 、 本次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为 2014 年 10 月 24 日, 权益登 记日 当天 在本 基金 登记机 构 登记在 册的本 基金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均有权 参与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注: 权益登 记日当 天申 请申 购的 基金 份额不 享有 本次 会议 表决 权, 权益 登记 日当 天申 请赎 回的基 金份 额 享有本 次会 议表 决权 。 ) 2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3 、 基金 托管 人代 表。 4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人 员。 5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的 见证 律师。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预登记 1 、 现场 方式 预登 记 (1 ) 个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出席会 议的, 需要提 交本 人开立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南 方 基金账 户所使 用的身 份证 件(包 括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明 ) 原件及 正反 面复 印件 。 (2 ) 机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出席会 议的, 需要提 交该 机构开 立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南 方基金 账户 所使 用的 加盖 单位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和代 表单 位出 席会议 的个 人的 身份 证件 (包括 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 表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原件 及正 反面复 印件 及加 盖公 章的 单位授 权委 托书 ( 单位 法定 代表人 出席 的提 供加 盖单 位公章 的法 定 代表人 身份 证明 书) 。 (3 )委 托他 人出 席本 次大 会的, 还应 按照 本公 告第 六条的 规定 ,提 供相 关资 料。 现场预 登记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武定 侯 街 6 号卓 著 中心 1603 室 ;联 系人 :郭 磊 2 、传 真方式 预登 记:在 预 登记时 间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凭上述 资料的 传真 件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预 登 记 , 传 真 号 码 0755-83887777 ( 确 认 电 话 为 4008898899 ) 、 传 真 号 为 0755-82763900 ( 确认 电话 为 0755-82763906)。 3 、 预登 记时 间:2014 年 10 月 14 日-2014 年 11 月 13 日 ,每 天上 午 9 :00 -17 :00 (周六 、周日 及法定 节假 日除外) ,基金 管理 人将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理 现场 预登记 或传真 方式预 登记 。 4 、关 于预登 记的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通过预 登记 估计持 有人到 会情况 ,以 便为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进行 相应 准备 。 持有人 大会 会议 入场 前仍 需按照 本公 告第 五条 的规 定提供 相应 资 料办理 现场 会议 登记 ,请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予 以积 极配合 。 九、会 议召 开的 条件 1 、对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 2 、到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十、形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的 条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份基 金份 额享 有一 票表 决权。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 人在表 决票 上填 写 “ 同意” 、 “反对” 或者 “弃 权” 。 表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 未 填或未 投的 表决 票视 为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3 、 《 南方 理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十一、 二次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及二 次授 权 根据《 基金 法》 及《 南方 理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次持 有 人大会 出席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应当 大于 在代 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方 可举 行。 如 果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符合 前述 要求 而不能 够成 功召 开,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规 定时间 内就 同一 议案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时( 以最 多两次 重新召 开持有 人大 会为限 ),除非 授权文 件另 有载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 金份额持有人 作出的各类 授权依然有效,但如 果授权 方式发生 变化或 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重新作 出授权, 则以最 新方 式或最 新授权 为准,详 细说 明见届 时发布 的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 十二、 重要 提示 本次会 议将 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 9 时 30 分召 开, 届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的 公 证 机 关人 员 以 及 见 证律 师 将 对 与会 人 员 资 格 的合 法 性 进 行审 查 并 予 以登 记, 请出 席会 议人员 务必 按照本 公告 的要 求, 携带 必需的 文件 提前 半小 时至 会议地 点 , 以 便 验证入 场 。 主 持人宣 布会 议开始 后 , 不 再对未 登记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登 记, 未登 记的 持 有人不 得入 场参 加会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保持 会议秩 序, 服从 召集 人的 引导, 除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或代 理人) 、 会 务人 员、 聘 任律师 和公 证机 构及 召集 人邀请 的人 员以 外, 召集 人有权 依法 拒 绝其他 人士 入场 , 对 于干 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秩 序、 寻 衅滋 事和 侵犯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召 集人 有权采 取措 施加 以制 止并 及时报 告有 关部 门查 处。 特别提 醒各 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进行 预登 记及 会议 现场登 记时 , 需要 提供 的是 开立持 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南 方基 金账户 所使 用的 身份 证件 及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若 开立 有多个 账户 且 使用的 是不 同的 身份 证件 ,需要 分别 提供 各账 户对 应的身 份证 件及 (或 )其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发 布提 示性公 告 , 就 持有 人大 会相 关情况 做 必要说 明, 请予 以留 意。 十三、 持有 人大 会联 系方 式 1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全国客 服电 话:400-889-8899 传真:0755-83887777 2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业 务部 联系人 :张 锐珊 联系电 话:075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3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www.nffund.com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11 月 7 日 附件一 :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南方 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生 效, 该基 金为理 财型债 券基 金。 考虑 到南 方理 财 30 天 的长 期发 展及 持有人 的利 益,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南 方理 财 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的有 关约定 ,经基 金管 理 人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提议, 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协商 一致 , 决 定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审 议变 更本 基金的 名称 和基 金类 别, 修改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费 用、 运作 方式 、 收 益分 配方式 等事 项 。 同 时鉴 于 《 基金合 同》 生效于 新《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实施 前, 《 基金合 同》的 部分条 款已经 不能 适应形 势的需 要, 故 本次 《基 金合 同》 在 变更上 述事 项的 同时 , 对 其他部 分条 款按 照现 时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一 并进 行修 改。 本基 金转型 有关 事项 需对 《基 金合同 》 修改 的 内容详 见附 件三 : 《 南方 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 说明 》 。 同 时根据 《运 作办法 》 的 规定, 提议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在转 型实 施前 预留 不 少于 二十 个开 放日 供持有 人选 择 赎回的 前提 下, 制订 有关 基金转 型正 式实 施的 日期 、 转型 实施 前的 申购 赎回 安排等 事项 的转 型实施 安排 规则 并提 前公 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 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 。 本 议 案如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批 准 ,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本 议 案及《 南方 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说 明》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并在实 施转 型前 披露 修改 后的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 明书 等法律 文件 , 同 时基 金管 理 人在转 型实 施前 , 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授 权, 制 订相 关转 型实 施安 排规则 并提 前公告。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10 月 14 日 附件二 : 授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 生/ 女士/ 机构代 表本 人 (或 本机 构) 出席南 方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 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 有的南方理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全 部基金 份额 对所 有议 案的 表决权 。 本 授 权委托 书的 有效 期为 委托 人签字 或盖 章之 日起 至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结束之 日止 。 若 本基金 重新 召开 审议 相同 议案的 持有 人大 会的 , 以 最多两 次重 新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为 限, 本授 权继续 有效 。本 人( 或本 机构) 同意 被授 权人 转授 权,转 授权 仅限 一次 。 委托人 (签 字/ 盖章) :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 受托人 : 受托人 证件 号码 : 委托日 期:








日 附注:1 、此 授权 委托书 剪 报、复 印或按 以上格 式自 制在填 写完整 并签字 盖章 后均为 有 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自行 制作 符合 法律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要求 的授 权委 托书。 2 、 本授 权委 托书 中 “委 托 人证件 号码 ” , 仅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其开 立持 有本 基金的 南 方基金 账户 所使 用的 身份 证件 (包 括使 用的 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 明 ) 号码或 该证 件号 码的 更新 。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立 持 有本基 金的南 方基金 账户 为多个 的,若 仅以其 中部 分账户 所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授 权受 托人参 会和 投票 的, 应当 注明该 账户 号码 。 若 不注 明的 , 视 为授 权 受托人 就其 全部 账户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参会 和进 行投票 。 4 、 如本 次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投 资者 未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则 其授 权无效 。 附件三 :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说 明 《南方 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生 效, 该基 金为理 财型债 券基 金。 考虑 到南 方理 财 30 天 基金 的长 期发 展及持 有人 的利 益,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南 方 理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的 有关 约 定,经 基金 管理人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提 议 , 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协 商一 致 , 决定召 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变更 本基金 的名 称和 基金 类别 , 修改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 费用、 运作 方式、 收益分 配方 式等 事项 , 同 时鉴于 《基 金合 同》生 效于新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实施前 , 《基 金合同 》的部 分条款 已经 不能适 应形势 的需要 , 故 本次 《基 金合 同》 在 修改 上述 事项 的同 时, 对 其他 部分 条款 按照 现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一 并进 行修 改, 需修改 的合 同条 款列 示如 下: 【一】 将基 金合 同的 名称 由“ 《 南方 理 财 30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变更 为 “ 《南 方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合同 》 ” 。 【二】 将基 金合 同中 本基 金名称 由“ 南方 理 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 更为“ 南 方 收益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涉及本 基金 名称 表述 的条 款相应 修改 。 【三】 “一 前言 ”的 修改 内容 将“( 三) 南方 理财 30 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如 所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 法支 付到 期本 息等 情况 , 可 能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修改 为 : “( 三) 南 方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由 南方 理 财 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南 方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募集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四】 “二 释义 ”一 章的 修改 内 容 1 、 将“ 基金 或本 基金 ”的 定义修 改为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南方 收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 基金由 南方 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2 、 增加 “南 方理 财 30 天 基金” 的定 义, 即: “南方 理 财 30 天基金 :指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3 、 删除 本章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的 定义 。 4 、 将“ 《 基金 法》 ”的 定义 修改为 :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 。 5 、 将“ 《 销售 办法 》 ” 定义 修改为 : “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6 、 将“ 《 运作 办法 》 ” 定义 修改为 : “ 《运 作办 法》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7 、 、 将“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的定 义修 改为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 8 、 增加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的 定义 ,即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试 点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运 用来 自境 外的 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境外 法人 ” 。 9 、 将“ 投资 人” 的定 义修 改为: “投资 人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 。 10 、修 改“ 销售 机构 ”的 定义, 删除 “直 销机 构” 、 “代销 机构 ” 、 “ 销售 网点 ”的定 义 “销售 机构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 11 、增 加“ 基金 转型 ”的 定义, 即: “基金 转型 :指 对“ 南方 理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 为“ 南方 收益 宝货币 市 场基金” 、变更 基金 类别、 修改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估 值、 费用、 收益分配方式 等条 款的 一系 列事 项的通 称” 。 12 、将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定 义调 整为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 南方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起始 日, 原 《南 方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起 失效” 。 13 、 删 除 “基 金募 集期 ” 、 “运作 期起 始日” 、 “运 作 期到期 日” 、 “月 度对 日” 、 “认购 ” 的 定义。 14 、将 “T 日” 、 “T+n 日 ” 的定义 调整 为: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然 日” 。 15 、将 “开 放日 ”的 定义 调整为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日期 ” 。 16 、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定义 调整 为: “定投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 的一种 投资 方式 ” 。 17 、将 “基 金收 益” 的定 义修改 为: “基金 利润 : 指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18 、将 “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定义 调整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 收益率 的过 程” 。 19 、将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的 定义 调整 为: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益 ” 。 20 、将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定 义调 整为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所 折 算的年 收益 率” 。 21 、删 除“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份 额分 类” 的定义 。 22 、将 “指 定媒 体” 定义 修改为 :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 。 进行上 述修 改后 ,各 定义 的序号 相应 调整 。 【五】 “三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一 章的 修改 内容 1 、 将“ ( 一) 基金 的名 称 ”一条 变更 为: “( 一) 基 金的 名称 南方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 2 、 将“ ( 二) 基金 的类 别 ”一条 变更 为: “( 二) 基 金的 类别 货币市 场基 金” 。 3 、 将 “ (三) 基金 的运 作 ” 一条 中 “契 约型 开放 式 ” 的文 字表 述予 以保 留, 删除本 条其 余内容 。 4 、 将“ ( 四)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一条 修改 为: “( 四)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 保持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 。 5 、 删除 “( 五) 基金 的最 低 募集份 额总 额和 金额 ”一 条。 删除“( 五) 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总 额和 金额 ”一 条后 ,余下 条款 的序 号相 应顺 延。 6 、 将“ ( 六) 基金 份额 面 值”一 条修 改为 : “ ( 五) 基金 份额 面值 基金份 额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 7 、 本基 金不 再设 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 ,将 “ ( 八)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一 条修 改为: “ (七 )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增 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整 并在 调整 实施 之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六】将 “四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一章 的名称 修改 为“四、 基金 的历史 沿革 与存续” , 同时对 全部 内容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内容 为: “ (一 )本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南方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由南方 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南方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2]1477 号 文批 准,基 金 管理人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自 2013 年 1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 月 17 日 公开 募集, 募集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 经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南 方理 财 30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 生效 。 2014 年 ×月 ×日 南方 理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现 场会议 方 式召开 ,大 会审 议并 通过 《关于 南方 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 内容包 括南 方理 财 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名 称和基 金类 别, 修改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费 用、 运 作方 式、 收益 分配 方式和 修订 基金 合同 等事 项。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并 于 xx 年 xx 月 xx 日 正式 实 施基金 转型 , 自 基金 转型 实 施之日 起, 《 南 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失 效且 《南方 收益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同时生 效, 南方 理 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正式 变更为 南方 收益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情况下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届 时将按 照信 息披 露的 有关 规定进 行公 告。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情形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 【七】 删除 “六 基 金备 案 ”一章 。 删除“ 六 基金 备案 ”一 章 后,余 下章 节序 号相 应顺 延。 【八】 “五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一章 修改 的内 容 1 、 将“(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的内 容调 整为: “(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1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1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 的,该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提出 的有效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2 、 删除 申购 赎回 的原 则的 第 3 、4 项 内容 ,删除 后的 内容即 :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人 民 币 1.00 元;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3 、 将“ (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程序 ”一 条的 内容 修改 为: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不 成立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遇 证 券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了 业务 流程 , 则 赎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 应顺 延。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 购和 赎 回 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规 定时间结束前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与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4 、 将“(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 金额” 一条 的内 容修 改为 : “(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投 资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 具 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设 置单日 累计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个账 户单 日累计 申购 金 额/ 净 申购 金额上 限、单 日累 计赎回 金额/ 净 赎回金 额上 限、单 个账 户单日 累计赎 回金额/ 净 赎回金 额上 限、 单笔 申购 赎回上 限, 并将 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布 相关 上限 设定。 ” 5 、 将“ (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一 条的 内容 修改为 :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 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 理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 为 保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本基 金的 申购。 7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技术保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 本基 金每 日累 计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9 、 单一 账户 每日 累计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10 、单 笔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管理 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11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基 金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对于 上述 第 8 、9 、10 项拒 绝申 购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布 相关申 购上 限 设定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 6 、 将“(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一条的 内容 修改 为: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本基 金出现当日 净收益或累 计未分配 净收益小于零的 情形,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6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技术保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 本基 金每 日累 计赎 回金 额/ 净 赎回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8 、 单一 账户 每日 累计 赎回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9 、 单笔 赎回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10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 发 生损 害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4 、5 、6 、10 、11 项 情形 之一 而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对于 上 述第 7 、 8 、 9 项 暂停 赎回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布 相 关 赎回 上限 设定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并 在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若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延期 支 付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 。 7 、 将“ ( 九)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 第 3 项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的内 容调整 为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 件或 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 8 、将 “( 十)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内 容, 去掉 运 作期 间年化 收益 率, 调整 后的 内容为: “( 十)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 9 、 将 “ (十 四)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一条 变更 为 “ ( 十四) 定投 计划” , 并 对本 条的内 容 进行适 当修 改, 修改 后的 内容为 : “(十四) 定投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投计 划 ,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公 告或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投计 划最 低申购 金额 。 ” 。 10 、 将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冻 ” 一 条变 更为 “ ( 十 五)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 , 并 在本条 中增 加第 二款 ,修 改后的 内容 为: “ (十 五)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和解冻 ”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手续 、 冻 结方式 按照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办理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按照 我国法 律法 规 、 监 管规 章及 国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 登记机 构业 务 规定来 处理 。 ” 。 11 、增 加“ 其他 业务 ”一 条,增 加后 的该 条内 容为 : “ (十 七) 其他 业务 在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条 件下,基 金登 记机构 可依 据其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押 、 基金份 额转 让等 业务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 。 【九】 “六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章 修改 的内容 1 、 在“(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 一 条中 修改 第 8 项 的文 字表述 , 同时 增加 第 9 条,具 体修改 和增 加的 内容 为: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及 转融通 ; 9.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监 管规定 且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为 支付本 基金 应付 的赎 回、 交易清 算等 款项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资产 作为抵 押进 行融 资;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增 加第 9 项 后, 余下 各项 权 利的序 号相 应顺 延。 2 、 将“(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 义务” 一条 第 1 项中 的“ 发售” 、 “募 集” 等文 字表 述予以 删 除,修 改后 的该 项内 容为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和登记 事 宜。 ” 。 3 、 将 “( 八)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 ” 一 条第 4 项 、 第 8 项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 的内容 为: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 4 、 将“ ( 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义务 ”1 、2 、4 条 表述做 了修 改, 修改 后的 内容为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 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4. 缴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用 ; ” 。 【十】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章修 改 的 内容 1 、 ( 一) 增加 表述 :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设日 常机 构。 ” 。 2 、 将“( 二) 召 开事 由” 一 条的内 容修 改为 : “( 二)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 外)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 略(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和 提高销 售 服务 费,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 费的除 外;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 况下调 低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增 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及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 、规 则进 行调整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5) 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前 提 下, 经中 国 证监 会允许 ,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 登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9)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 3 、 对“(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第 2 、3 项根 据《 运作 办法》 进行 了修 改, 修改 后的 内容为 : “( 三)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4 、 对 “(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一条 中的第 二项 “2.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的 内容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该项 内容 为: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 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 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小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权 益 登记日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 5)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 记机 构 记录相 符。 ” 5 、 对 “( 六)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一 条 第 2 项 “ 议事 程 序” 中 的第 (1 ) 小项 “(1) 现场开 会” 第二款 的内 容进 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本 款内 容为 : “大会 由召 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多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 。 6 、对 “( 七)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决 方式 、程 序” 一条 的 内容 进行 修改 ,修 改后 的 该条 内容为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 以上 ( 含 二 分 之一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7 、修 改“(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 中核 准的表 述, 同时 增加 有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实施程 序的 原则 规定 , 修 改后的 该条 内容 为: “( 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的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 8 、在 “( 十)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一条 中增加 “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的表 述,增 加上 述文 字后 的该 条内容 为: “( 十)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无 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 【十一 】 “ 八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一 章修 改的 内容 将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事项 由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事 项修改 为备 案事 项, 修改 后的该 章内 容为 : “(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管 理资 格; (2)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 备 案: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产 生 之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临时 基金 管 理人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交 接: 原基 金 管理 人职责 终 止的 ,应 当 妥善 保管基 金 管理 业务 资 料, 及时办 理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5) 审 计: 原基 金 管理 人职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 法律法 规 规定 聘请 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6) 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更换后 , 由基 金托 管 人在 更换基 金 管理 人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公告 ; (7)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后, 如 果原 任或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 要求 ,应按 其 要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托 管资 格; (2) 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布破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 备 案: 新任 基 金托 管人产 生 之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临时 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交 接: 原基 金 托管 人职责 终 止的 ,应 当 妥善 保管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务资 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5) 审 计: 原基 金 托管 人职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 法律法 规 规定 聘请 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6) 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 更换后 ,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更换基 金 托管 人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公告 。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 合 公告。 ( 四)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基金 管 理业 务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 务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 。 【十二 】 “ 十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章 修改 的内 容 对“( 四)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 义务” 一条 第 3 项 内容 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该 项内 容为: “3. 妥 善保存登记 数据,并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称、身 份信息 及 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 备份至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机构。 其保 存期 限自 基金 账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 少 于 20 年; ” 。 【十三 】 “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一 章修 改的 内容 对本章 有关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 投资 限 制、 业 绩比 较基 准、 风险 收益特 征、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计 算方 法、 基金 的融资 、 融 券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本 章具 体内容 如下 : “( 一) 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保 持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实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回报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存款 和大 额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和中期 票据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短 期融 资 券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 投资 策略 ,将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20 天以 内, 在控制 利率 风险 、尽 量降 低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并满 足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 基金收 益。 1 、 利率 策略 本基金 将首 先采 用 “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方 法, 综合 研究主 要经 济变 量指 标、 分析宏 观经 济情况 , 建 立经 济前 景的 情景模 拟, 进而 判断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 同 时, 本 基金 还将 分析 金融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 势, 对 影响 资金 面的 因素 进行详 细分 析与 预判, 建立 资金 面的 场景 模拟。 在宏观分 析与 流动性 分析 的基础上 ,结 合历史 与经 验数据, 确定 当前资 金的 时间价值 、 通货膨 胀补 偿 、 流动 性溢 价 等要 素 , 得 到当前 宏观 与流动 性条 件下 的均 衡收 益率曲 线 。 区 分 当前利 率债 收益 率曲 线期 限利差 、 曲 率与 券间 利差 所面临 的历 史分 位, 然后 通过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与 均衡 收益 率曲 线的 对比,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参 数变动 的程 度和 概率 ,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并 据此 动态 调整 投资组 合。 2 、 骑乘 策略 当市场 利率 期限 结构 向上 倾斜并 且相 对较 陡时 , 投 资并持 有债 券一 段时 间, 随着时 间推 移, 债 券剩 余年 限减 少, 市场同 样年 限的 债券 收益 率较低 , 这 时将 债券 按市 场价格 出售 , 投 资者除 了获 得债 券利 息以 外, 还可 以获 得资本 利得 。 在 多数 情况 下, 这样 的 骑乘操 作策 略可 以获得 比持 有 到 期更 高的 收益。 3 、 放大 策略 放大策 略即 以组 合现 有债 券为基 础 , 利 用买断 式回 购、 质押 式回 购等方 式融 入资金 , 并 购买剩 余年 限相 对较 长的 债券 , 以 期获 取超额 收益 的操作 方式 。 在回购 利率 过高 、 流 动性 不 足、或 者市 场状 况不 宜采 用放大 策略 等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适时 降低 杠杆 投资 比例。 4 、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1) 信 用风 险控 制 。本 基金拟 投 资的 每支 信 用债 券必需 经 过南 方基 金 债券 信用评 级 系统 进行内 部评 级, 符合 基金 所对应 的内 部评 级规 定的 方可进 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控 制信 用风 险。 (2) 信 用利 差策 略 。信 用产品 相 对国 债、 政 策性 金融债 等 利率 产品 的 信用 利差是 获 取较 高投资 收益 的来 源。 首先 , 伴随 经济 周期 的波 动,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 用利 差通 常会缩 小或 扩大 , 利 差的 变动会 带来 趋势 性的 信用 产品投 资机 会 。 同时 , 研 究不同 行业 在经 济周期 和政 策变 动中 所受 的影响 , 以 确定 不同 行业 总体信 用风 险和 利差 水平 的变动 情况 , 投 资具有 积极 因素 的行 业, 规避具 有潜 在风 险的 行业 。 其 次, 信用 产品 发行 人 资信水 平和 评级 调整的 变化 会使 产品 的信 用利差 扩大 或缩 小 , 本 基金 将充分 发挥 内部 评级 在定 价方面 的作 用 , 选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信 用债 , 以 获取 因利差 下降 带来的 价差 收益 。 第 三 , 对信用 利差 期限结构进 行研 究, 分析 各期 限信用 债利 差水 平相 对历 史平均 水平 所处 的位 置, 以及不 同期 限之 间利差 的相 对水 平, 发现 更具投 资价 值的 期限 进行 投资 ; 第 四, 研究 分析 相 同期限 但不 同信 用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 平,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 相对利 差有 收窄 可能 的债 券。 (3) 类 属选 择策 略 。国 内信用 产 品目 前正 经 历着 快速发 展 阶段 ,不 同 审批 机构批 准 发行 的信用 产品 在定 价、 产品 价格特 性 、 信 用风险 方面 具有一 定差 别 , 本基 金将 考虑产 品定 价 的 合理性 、 产 品主 要投 资者 的需求 特征 、 不 同类 属产 品的持 有收 益和 价差 收益 特点和 实际 信用 风险状 况, 进行 信用 债券 的类属 选择 。 5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当前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以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为主 ( 包括 以银 行贷 款资 产、 住 房抵 押贷款 等作为 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资 关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量 及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具 体政策 框架 下, 采用 基本 面分析 和数 量化 模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后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资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6 、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密切 跟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业 承兑汇 票等 商业票据 以及 各种衍 生产 品的动向 , 一旦监 管机构 允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工 具的投 资 , 本基金 将在届 时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七 天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 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和 债券 型基金 。 (六)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 宏 观经 济发 展 态势 、国家 货 币政 策及 债 券市 场政策 、 商业 银行 的 信贷 扩张和 企 业信 用评级 。这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础 。 (3) 投 资对 象收 益 和风 险的配 比 关系 。在 充 分权 衡投资 对 象的 收益 和 风险 的前提 下 作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人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决 定主 要投 资 原则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是 公司 投资的 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 定基金 的 主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投 资组 合方 案。 (2) 提 出投 资建 议 :投 资研究 团 队依 据对 宏 观经 济、货 币 政策 、债 券 市场 基本面 等 的判 断,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 制度向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建议 。 (3) 制 定投 资决 策 :基 金经理 在 遵守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制 定 的投 资原 则 前提 下,根 据 研究 员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 己的分 析判 断, 做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 (4) 进 行风 险评 估 :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定期 召 开会 议,对 基 金投 资组 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并 提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5) 评 估和 调整 决 策程 序: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根据 环境的 变 化和 实际 的 需要 调整决 策 的程 序。 ( 七)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权证 ;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 )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 投资于 同一 公司发 行 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 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除发生 巨额 赎回的 情 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6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7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8 ) 本基金 的存 款银行 为 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不 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 利率债 券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 据有关 规定 予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国际信用评 级机构评 定 的低于中国 主权评级 一个 级别的信用 级别(例 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 为 A- 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 )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 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 基金持 有短 期融资 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3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除上述 第(5 ) 、 (11 ) 、 (12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 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期 限的确 定 (1 )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 组合中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是指 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允许 投资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下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允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4 )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 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 对其它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 据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和转 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 政策 和自 律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和转 融 通业务 。 待 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颁 布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改 变本 基金既 有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收益特 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参与 融资 融券 业务 以及通 过证 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及 进行 风险管 理 。 届 时基金 参与 融资融 券 、 转 融 通等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 支 、 信 息披 露、 估值 方法及 其他 相关 事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 自律规 则的 要求 执行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十一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资产 以公 平的市 场价 格进 行相 互交 易。 ” 【十四 】 “十 三 基 金资 产估值 ”一 章修 改的 内容 1 、将 该章所 有条 款中的 “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率 ”名 词修改 为“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 2 、 将“(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 认”一 条中 的公 式予 以删 除,修 改后 的该 条内 容为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予以 公布 。 ” 。 【十五 】 “十 四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章 修改 的内 容 将本章 内容 修改 为: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 、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银 行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或 仲裁 费;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9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年管 理费 费率 为 0.27%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五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的 帐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托 管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五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的 帐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托 管人 根 据与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帐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管理 人 应进行 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4. 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费 之外 的基 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本基金 由南方 理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按照 南方理 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处 理。 ( 五)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一 致的 原则 , 结 合产 品特 点和 投资 者的需 求 设置基 金管 理费 率的 结构 和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 金销 售服务费 率等费 率,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 【十六 】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章修 改的 内容 调整本 章基 金收 益释 义、 收益分 配原 则 、 收益 分配 的时间 和程 序等 条款 的内 容, 修改 后 本章内 容为 : “(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免 收再 投资 的 费用; 2 、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 “每 日分 配、按 日支 付”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分 完为 止; 4 、本 基金根 据每 日收益 情 况,按 当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 基金每 日进 行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基 金 份额) 方式 。 若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支付 时, 当日 净收 益为大 于零 ,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 净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投资人 基金 份额不 变 ;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必 要措 施 尽 量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其若 当日 净收 益为 小于 零,则 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6 、当 日申购 的基 金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以 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工作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 披 露工作 日的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 日 期间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 假 日后首 个工 作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有 新的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支 付, 每日例 行的 收益 支付 不再 另行公告 。 (五)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 益率的 计算 见本 基金 合同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章 节。 ” 【十七 】 “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章修 改的 内容 1、第 1 段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应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修 改为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 方式 、 登 载媒 体、 报 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2 、根 据本基 金已 经转型 为 货币市 场基金 的特点 ,将 本章中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的 内容修 改为 :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 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 在网站 上。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工作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和/ 或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工 作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 基金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2 个 自然日 , 公告 节假 日期 间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假 日后 首个 工作 日的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基 金已 实现 益/ 当日 基 金总份 额] ×10000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4 位。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个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基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采 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位 , 如不 足 7 日 , 则 采 取上述 公 式类似 计算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日 ) 基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基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 三)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四)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 件时 , 有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裁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但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离 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销售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根据基 金合同 约定, 上述 第 2 项基 金合同 终止事 项 中,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情 况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在 连续 15 个工 作日以 上出 现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实际 情况发 布提 示 性公告 。 ( 五)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资产净 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化 收益 率、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 制 完成后 ,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 。 【十八 】 “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章修 改的 内容 对本章 中有 关基 金合 同的 变更事 由及 程序 、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进 行修 改, 同时 增加基 金合 同到点 终止 的程 序, 修改 后的本 章内 容如 下: “(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 外)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 略(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和 提高销 售 服务 费,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 费的除 外;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 况下调 低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增 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及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 、规 则进 行调整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5) 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 (7)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前 提 下, 经中 国 证监 会允许 ,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 登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9)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后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一)一 般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情况。 二)到 点终 止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情 况, 基金合同应 当终 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的变 现与清 算 基金资 产变 现 : 本基 金在 出现到 点终 止的 情况 后的 下一工 作日 起 , 基金 进入 变现期 , 变 现期不 超 过 5 个工 作日 , 除暂时 无法 变现 的资 产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变 现期 内将基 金资 产全 部变现 。变 现期 ,本 基金 可暂停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基金清 算流 程: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本 基金 变现 期 结束 且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已成 立,则 本 基金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 布基 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10 个工 作日 。 如 本基 金遇 二次清 算的 情况 , 详 见本 部分第 三 条第( 三) 款“ 本基 金到 点终止 涉及 二次 清算 的情 况” 。 二)本 基金 一般 终止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三)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涉及 二次清 算的 情况 变现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 若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个别 债 券 资 产流 动 性 不 足 等原 因 导 致 基金 所 持 有 资 产在 变 现 期 内不 能 顺 利 变现 的, 则 基金 需要 进行 二次 清算。 二次 清算 原则 上需 待所涉 及二 次清 算的 资产 流动性 满足 要求 的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变现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采 用其 他方 法或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认 为对 基 金 持有 人更为 有利 的方 法或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本 基金发 生一 般终止 的 情形以 及发生 到点终 止的 ,本基 金变现 期结束 且资 产全部 变现的情 况下 ,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2 、本 基金到 点终 止涉及 二 次清算 的情况 下,将 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已 变现 的剩余 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当二 次清算 资产 恢复 交易 或流 动性满 足要 求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未变 现资 产全 部变现 ,并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协商 一致 采用 其他 方法 , 或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认 为对基 金持 有人更 为有 利的 方法 , 或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尽 快完 成全 部资产 变现 , 并 制作二 次清 算报 告 , 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将剩 余资 产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包括 二次清 算报 告) 于基 金合 同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 【十九 】 “ 二十 违约 责任 ”一章 的内 容修 改为 : “( 一)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规 定或者 本 基金合 同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对 损失 的赔 偿, 仅限 于直接 损失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况 的,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作 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 给其 他当 事人 造 成经济 损失 的 , 应 当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赔偿 责任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基 金合同 能继 续履 行的 ,应 当继续 履行 。 ( 三) 本基 金合 同一 方当 事人 造成违 约后 , 其 他当 事人 应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四) 因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而导 致其他 当事 人损 失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先于 其他 受损方 获 得赔偿 。 ( 五)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十 】 “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效 力” 一章 修改 的内 容 将本章 第( 一) 条的 内容 修改为 : “( 一) 本 基金 合同 由《 南方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订而 来。经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加 盖公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或 签章 ,且 经 2014 年 ×月× 日南 方理 财 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并自 生效之 日起 不少 于二 十个 开放日 后正 式实 施基 金转 型。 自基 金实 施 转型之 日起 , 《南 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失 效且 《 南方 收 益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基金 合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 。 【二十 一】 基于 上述 修改, 相应调 整基 金合 同中 相关 条款的 顺序 以及 被引 用相 关条款 的 顺序。 【二十 二】为 使基 金合同 适应新 的法律 法规 的要求 以及根 据法律 法规 及《南 方理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对 不涉 及南方 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变 化的部 分条 款或 对南 方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部分 条款 ,在 本次 基金合 同修 改中 一并 进行 了修改 。 特此说 明。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