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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日日盈A(519566)

浦银日日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浦 银 安盛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浦 银安 盛 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014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 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 止日:2014 年9 月25 日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2014 年2 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 〕 228 号文 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及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 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的利率风险, 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 信用风险, 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因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因本基金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 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的风险, 因收益分配处理的业务规 则造成持有份额数较少的投资者无法获 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的风险, 因本基金出现当日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而暂停申 购赎回的风险, 因投资人申购金额或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而被拒 绝的风险等等。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充 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损失本金。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合同 》 。 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将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4 年9 月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4 年6 月30 日。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 4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 32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34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5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及 其他 注册登 记业 务 ................................. 3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6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6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7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1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7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8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4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9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7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29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34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135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货币 市场 基 金 管理 暂 行 规定 》 、 《 关于 货币 市 场 基 金 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 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浦银 安盛日 日盈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浦银安 盛日日 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浦银安盛 日日盈 货币市 场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12 年 6 月 19 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5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6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 务规则 》 :指 《 浦银安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7 43、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 益 47、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等 的不同, 分别 设置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 不同类别的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费用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 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上 海浦东 发 展银行( 以下 简称“ 浦 发银行” )持有 51%的 股权; 法国安盛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安盛 投资” ) 持有 39% 的股 权;上海盛 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融” )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莹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姜明生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 一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招商银行 广州分 行副行 长(主持 工作) ;招商 银行总行 公司银 行部总 经理;招商 银行上海 分行党 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 工作) ;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党 委书记、行 长。2007 年 4 月加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2007 年 9 月起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 年 10 月至 2013 年 3 月兼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 上海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 现兼任中国银联董事。自 2009 年11 月起兼任本公司 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 生 ,副董 事长 ,法国 国籍,毕业 于国 立巴黎 工艺 技术学 院。 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 (巴黎) 公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9 堡公司和 安盛投 资管理 公司的亚 洲区域 董事。2005 年起, 担任安 盛 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现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自 2009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 董事。1998 年至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 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2008 年担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 货结算 部总经 理,2008 年 起担任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总行公 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 董事, 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现任安 盛罗森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高级研究主任。自 2012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 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 自2012 年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3 月起兼任本公 司董事。 汪素南先生, 董事。 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 高级工程师、 国际注册内审 师。1996 年10 月加盟 浦发银行宁波分行, 历 任发展研究部、 电脑部 、 分行营业 部总经理。2003 年10 月调任至浦发银行总行, 历任审计部执行审计官、 首席审 计官助理、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2014 年 1 月至今担任浦发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总监。2014 年 3 月起兼任浦发银行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 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金杰先生, 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 (医药) 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 2011 年5 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自2014 年9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1980 年至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0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1 月至 2011 年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 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 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欧国 际工 商学院 EMBA ,上海 机械 学院机 械工程 学士。 现任IDG 资本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经历,曾任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宏力半导 体制造有限公司、MSN (中国) 有限公司、 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 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 4 月起 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 副院长。 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院长,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席 教授。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黄跃民先生, 监事长, 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专业硕士研究生, 现任上海国 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自 2007 年8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 生,澳 大利亚/英国 国籍 。澳 大利亚 莫纳什 大学 法学 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 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2008 年 6 月至今担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首席运营官。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6 月, 任国泰君 安证 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9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1 300 增强型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 面4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喻庆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 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 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 金基金经理 吕栋先生, 复旦大学理学学士、 麻省理工大学-斯隆商学院金融学硕士学位。 2006 年 8 月到 2010 年 6 月,先后在瑞银集团(UBS)旗下 Dillon Read 对冲基 金及瑞银 集团(UBS) 固 定收益部 任分析 员, 承 担相对价 值交易 策略、 资产抵押证 券等数量化模型的研发工作。2011 年 6 月,加盟花旗集团(香港)任投资银行 部分析员, 承担新债定价、 公司基本面分析和债务结构分析工作。2011 年 11 月 起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专户投资经理助理。2013 年 7 月起,担任公 司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起,兼任公司浦银安盛货 币市场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兼任本基 金经理。 吕栋先生拥有 8 年金融行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2 业工作经验。 康佳燕女士,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7 年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在基金会计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从事基金估值、债券交易、 固定收益投资工作。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6 月在专户管理部担任固定收益投 资经理。2014 年 6 月 起担任浦银安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 兼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 市场营销官。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陈士俊先生, 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并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吴勇先生, 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 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 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 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3 (四)计 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 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1、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4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 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5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 基金管 理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学 、经营 规范、管 理高效 、运作 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工 ,操作 相互独立 。其次 ,基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 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6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 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 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 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7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 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 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 会专门 委员会 及督察长 、内部 审计 —— 根据董 事会的 授权对 基金管 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合规 风控部 —— 根 据总经理 及督察 长的安 排,对基 金管理 人的经 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 自律和 部门主 管的监控 。所有 员工上 岗前必须 经过岗 位培训 ,签署 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 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 层的控 制。管 理层采取 各种控 制措施 ,管理和 监督各 个部门 和各项 业务进行, 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 会及其 专门委 员会的监 控和指 导。所 有员工应 自觉接 受并配 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 部控制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8 负最终责任。 4、督察 长、合 规风控 部负责对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和 风险控 制的充 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 司章程 》 —— 指 经股东会 批准的 《公司 章程》 , 是基金 管理人 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 基本管 理制度 ——是基 金管理 人在经 营管理宏 观方面 进行内 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 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 规章制 度以及 业务流程 ——部 门规章 制度以及 业务流 程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 修改, 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 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 王涛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6 月和2007 年5 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挂 牌上市,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 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 世界 500 强, 营业收入排名第 243 位 ,较上年提 升83 位; 列 《银行家》 杂志全球 1,000 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23 位, 较上 年提升 7 位。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5.97 万亿 元,实现净利润人民 币 186.9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 2013 年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20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 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钱文挥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 钱先生 2007 年 8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其中:2005 年7 月至2006 年 11 月兼任本行上海分行行长) 。 钱先生1998 年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先生 2012 年 5 月起 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起任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 农行总行 办公室正处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 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 中心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 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二季度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8 只。此外 ,还托 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年金 、QFII、QDII、 信托计 划、 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计划、ABS 、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21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通过 各个处室 自我监 控和专 门内控处 室的风 险监控 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 性原则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独立负 责受托基 金资产 的保管 ,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 性原则 :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 制约的 原则,从 组织结 构的设 置上确 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4、有效 性原则 :在岗 位、处室 和内控 处室三 级内控管 理模式 的基础 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 性原则 :内部 控制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围 和业务 运作环 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22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聘请国际 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2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大道981 号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莹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 :400-8828-999;( 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24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6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25 (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9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咨询电话:95587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 )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 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26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133 网址:www.wlzq.cn (1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1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27 网址:www.ehowbuy.com (1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20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2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 翠柏路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28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热线: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1001A 1001B 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cn (2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29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4)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30 法定代表人:梁越 服务热线: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36)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 “上证基金通” 办理本基金 A 类份额 (基金代码:519566)和 B 类份额 (基金代码:519567)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 可办理 “上 证基金通” 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 “上证基金通”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请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刘少君 电话: (010)59378919 传真: (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负责人: 倪俊骥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宣伟华、 丁媛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31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 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 网络集成系统, 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 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 统、 资金清算系统、 投资交易系统、 估值核算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呼叫中心系 统、 外服系统、 营销 数据中心系统等。 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 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 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未委 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 本公 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 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登记、估值 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32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等 的 不同, 分别设置不同类别的基金 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 ,收取 不同的 费用并分 别公布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 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代码 为 519566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代 码为 519567 ,D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为 519568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 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投资理财服务,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5 月30 日起为指定的特定 销售渠道增加本基金的 D 类基金份额, 基金 代 码 519568 ,该类份额 仅能通过特 定销售渠 道 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 务 ,该类份额 不适用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机制, 即若 D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1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会自动将其在该基 金账户持有的D 类基金份额升级 为B 类基金份额, 其余业务规则及基金费率与浦 银安盛日日盈货币A 的业务规则相同。 二、基金份额限制 份额类别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D 类份额 管理费(年费率) 0.33% 0.33% 0.33% 托管费(年费率) 0.10% 0.10% 0.10%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25% 0.01% 0.25% 各场外代销机构对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及追加认购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33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1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 为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D 类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D 类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 3、投资 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得的是 A 类、B 类或是 D 类 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4、在开 放日参 与本基 金基金份 额升降 级确认 的投资者 ,其在 当日提 交的本 基金在途赎回、 转换转出、 转托管转出等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下一开放日做失败 确认处理。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34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浦银安盛 日日盈 货币市 场基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 〔2014〕228 号文批准, 于 2014 年3 月13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 2014 年3 月 21 日,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668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浦银安盛 日日盈 货币A 为809,224,203.79 份,浦银安盛 日日盈货币 B 为 1,221,379,122.72 份,共计 2,030,603,326.51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 购持有的基金份额 中,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A 为 80,010.47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 转的份额) ,浦银安盛 日日盈货币 B 为 0.0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共 计80,010.47 份 (含募 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为0.004%。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35 第 八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 《浦银安盛 日日盈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 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本基金于 2014 年 03 月 25 日得到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3 月28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36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及 其他 注册登 记业 务 一、申购、赎回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 名单见 本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场外 申购与赎 回场所 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 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公 告。若 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量限制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37 (一)投资者场外申购时,A 类基金份额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最 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01 元,B 类基金份额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 ,最低 追加申购金额为0.01 元,D 类基金份额首次 最低 申购金额为0.01 元, 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0.01 元, 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二) 投资者场内申购时,A 类基金份额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 最低 追加申购金额为100 元 ;B 类基金份额首次 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 万元, 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1 万元。 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且单笔申购最高 不超过99,999,900 元。 (三 )在 直销 机构( 柜 台方式) 的 A 类基金 份额首次 认购 的最低 金 额为 1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四 )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 。 (五 )本基金不设 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 (六 ) 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每笔赎回最 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七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处理时, 将对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对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 调整, 管理人 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38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成立, 本基 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 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39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 : 某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A 级 基 金 份 额 100,000 份,T 日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100,000 份, 赎回的100,000 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50 元,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 赎回金额=100,000 ×1.0000+50=100,050 (元) 3、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将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悉数折为基金份额 。 4、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并加上有效赎回 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之和。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40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小于 零的情 形,为 保护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 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运行。 9、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小于 零的情 形,为 保护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41 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运行。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 一 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5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42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目前本基金在 代销渠道 交通银行及浦发银行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目前本公司在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43 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已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 。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目前本基 金已在 本公司 电子直销 渠道-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借记 卡、中 国农业 银行借记卡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目前本基金已在 代销 渠道浦发银行、 交通银行、 申银万国、 国泰君安、 银河 证券、 信达证券、 天相 投顾、 东北证券、 广州 证券、 数米基金销售、 长量基金销 售、 好买基金销售、 北 京展恒、 天天基金销售 、 万银财富、 同花顺基 金销售、 北 京增财、和讯信息科技、北京恒天明泽及钱景财富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44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 的上市交易、转让或质押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条件成熟时,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可以 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根据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其他相关 基金 业 务。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45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 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证 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 力求在满足安全性、 流动 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基于以 下研究分析:


(1 )市场利率研究 A、宏观 经济趋 势宏观 经济状况 是央行 制定货 币政策的 基础, 也是影 响经济 总体货币需求的关键因素, 因此宏观经济趋势基本上确定了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利 率水平。 在分析宏观经济趋势时, 本基金重点关注两个因素。 一是经济增长前景; 二是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 B、央行 的货币 政策取 向包括基 准存、 贷款利 率,法定 存款准 备金率 ,公开 市场操作的方向、 力度, 以及央行的窗口指导等。 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是影响货 币市场利率的最直接因素。 在央行紧缩货币、 提高基准利率时, 市场利率一般会 相应上升;而央行放松货币、降低基准利 率时,市场利率则相应下降。 C、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是央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 也是经济总体 货币需求的体现。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对货币市场利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46 响。 一般来说, 商业银行信贷扩张越快, 表明经济总体的货币需求越旺盛, 货币 市场利率也越高;反之,信贷扩张越慢,货币市场利率也越低。 D、国际资本流动 中国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国家, 国际资本进出也更加频繁, 并导致央行被动 的投放或收回基础货币, 造成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 在人民币汇率制度已经从钉 住美元转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 参考一篮子货币进 行调节、 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度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市场利率的影响也越发重要。 E、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 包括财政存款的短期变化,市场季节性、突发性的资金需求等。 (2 )市场结构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均存在差异, 利率水 平因此有所不同。 不同类型市场工具由于存在税负、 流动性、 信用风 险上的差异, 其收益率水平也略有不同。 资金供给者、 需求 者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利率水平的 变化。 积极利用这些利率差异、 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 安全性的基础上 为基金资产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3 )企业信用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趋势, 企业债、 企 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为货 币市场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 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 仅投资于具有满足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与此同时, 本基金还 将深入分析发行人的财务稳健性, 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 严格控制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 2、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 (1 )滚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 既能提高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基本一致。 (2 )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 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47 (3 )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 各个子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跨品种套利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差 别,在满足基金自身流动性、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 )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 债券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 衡 ,从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 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趋势的研究和判断;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分为投资研究 、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 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固定收益团队负责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分析研究以及各类投资策略有效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48 性研究,定期提交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的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 应用各种投资策略, 制定具体的投 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结合市场流动性情况, 构 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 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 的交易执 行,同时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4、投资跟踪与反馈 基金经理应用固定收益团队内部研究及风险管理部的风险指标衡量密切跟 踪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人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 一个层面是由金融工程人员 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对投资组合提出优化建议报告; 另一 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 (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察部、 风险管理部) 对投资管理过程 的风险监控。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投 资于 定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0% ,但如 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49 比例限制;


(4 )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基金托 管资格 、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以 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 关规 定予以 豁 免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 券,其发 行人最 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低于 中国主 权评级 一个级别 的信用 级别。 (同一 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50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应适用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5) 、 (12 ) 、 (13 )项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 或取消。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为基 准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但市场 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51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 算方法 1、 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 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 存单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 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 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 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是 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 期日 为 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 购 )的 剩余 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回 购协 议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52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 资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短 期融资券 到期日 所剩余 的天数 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 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融资、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111,997,517.23 39.32 其中:债券 1,111,997,517.23 39.3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0,000,320.00 2.8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1,604,828,163.59 56.74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53 金合计 4 其他各项资产 31,479,553.04 1.11 5 合计 2,828,305,553.86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 额 4.9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 债券回 购融资 余 额 422,899,171.45 17.6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 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本报告期 内本基 金未发 生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 额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情 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期限 原因 调整期 1 2014年05月13 日 121.00 赎回 1个交易日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54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65.94 17.6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 天 2.0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 天 8.7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80 天 5.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含)—397天(含) 34.2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6.37 17.6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60,030,109.95 10.8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0,036,274.12 8.74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5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51,967,407.28 35.45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111,997,517.23 46.27 9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0207 14国开07 1,300,000 130,114,064.33 5.41 2 110418 11农发18 600,000 59,877,361.78 2.49 3 041454010 14 洋河CP001 500,000 50,375,108.54 2.10 4 041460013 14 鲁信CP001 500,000 50,370,855.86 2.10 5 041456014 14中铝业CP002 500,000 50,264,645.30 2.09 6 041451024 14青岛港CP001 500,000 50,123,484.11 2.09 7 011470001 14赣高速 SCP001 500,000 50,084,284.06 2.08 8 011481001 14淮南矿 SCP001 500,000 50,007,992.44 2.08 9 011415005 14中铝业 SCP005 500,000 50,004,239.84 2.08 10 041456007 14 奇瑞CP001 300,000 30,273,554.26 1.26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5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1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01%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733%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包括票据)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 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 (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6,186,008.67 4 应收申购款 5,293,544.37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57 7 其他 - 8 合计 31,479,553.04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1、浦银安盛 日日盈货币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3/25-2014/06/30 1.2051% 0.0030% 0.0940% 0.0000% 1.1111% 0.0030% 2、浦银安盛 日日盈货币 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3/25-2014/06/30 1.2710% 0.0030% 0.0940% 0.0000% 1.1770% 0.0030% 3、浦银安盛 日日盈货币 D: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6/03-2014/06/30 0.3832% 0.0044% 0.0269% 0.0000% 0.3563% 0.0044%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58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浦银安盛 日日盈货币 A: 2014 年03 月25 日至2014 年06 月30 日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A 基准 2014-03-25 2014-04-07 2014-04-21 2014-05-05 2014-05-19 2014-06-02 2014-06-16 2014-06-30 1.2% 1.1% 1% 0.9% 0.8% 0.7% 0.6% 0.5% 0.4% 0.3% 0.2% 0.1% 0% 2、浦银安盛 日日盈货币 B: 2014 年03 月25 日至2014 年06 月30 日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59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B 基准 2014-03-25 2014-04-07 2014-04-21 2014-05-05 2014-05-19 2014-06-02 2014-06-16 2014-06-30 1.2% 1.1% 1% 0.9% 0.8% 0.7% 0.6% 0.5% 0.4% 0.3% 0.2% 0.1% 0% 3、浦银安盛 日日盈货币 D: 2014 年06 月03 日至2014 年06 月30 日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D 基准 2014-06-03 2014-06-07 2014-06-12 2014-06-16 2014-06-21 2014-06-25 2014-06-30 0.35% 0.3% 0.25% 0.2% 0.15% 0.1% 0.05% 0%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60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61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法 ” ,即 估值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中,对 于偏离 程度达 到或超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 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62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截位。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63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64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每万份 基 金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65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33%。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管理费率,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66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 由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受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 同,具体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由管理人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67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五、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6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 且于次一工作日进行 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大于 0 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0 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 0,若当日净收益小于 0 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69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70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 的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71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72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73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7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75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子定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76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77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风险揭示, 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 投资于本基 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 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 4、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 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收 益 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的 影响而 导致购 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 时的收益 率的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 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 即 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 本基金 也要进行证券买卖。 市场的流动性 是变化的, 不同时间段、 不同的证券, 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 如果市场流动性较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78 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 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当发 生巨额 申购时 ,本基金 由于不 能顺利 买进,使 得本基 金的持 仓比例 被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 影响本基 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2、当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如果市 场流动 性较差 ,本基金 为了兑 现持有 人的赎 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因 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货币市场利率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79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 证 券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及 其 交 易 价 格 的 波 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 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2、 持有份额数太少而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收益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投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如投资人持有的份额数太少, 在收益分配时可能由于去尾处理原 则造成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3、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60 个工作日少于200 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直接终止基金合 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基金合同面临终止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6、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80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81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决定 本基金与其他 同类型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82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实施方案 (1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 管理人 应就本 基金合并 事宜, 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提 前二十 个工作日 就基金 合并相 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合 并实施 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金合 并的公 告中, 说明对现 有基金 份额的 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 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持有 的本基 金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选择行 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83 本基金吸收合并 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 等执行。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 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 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 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84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85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管机 构依法 要求提 供的信息 ,以及 不时的 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86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 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87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88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89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90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91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 减少、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低各类 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基金合 并中, 本基金作 为合并 方的, 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针对被合并方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即被合并方 基金可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按 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 决定本基金与其他 同类型 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92 金管理人召集; 2、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93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授权 方式(包 括但不 限于纸 质授权、 电话授 权、短 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 表决票 投票、 网络投票 及短信 投票等 )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94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 法律 法规冲突 的前提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 话 、短 信 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不 与 法律 法规冲突 的前提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 话 、短 信 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 或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持有 人, 所持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95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97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98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 且于次一工作日进行 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 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大于 0 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0 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 0,若当日净收益小于 0 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 基金各 类基金 份 额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 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99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33%。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管理费率。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00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由管理人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 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和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 法 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01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证 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02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投 资于 定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0% ,但如 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 不受该 比例限制;


(4 )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基金托 管资格 、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以 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7 )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 关规 定予以 豁 免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 券,其发 行人最 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低于 中国主 权评级 一个级别 的信用 级别。 (同一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03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应适用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5) 、 (12 ) 、 (13 )项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 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04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05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06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 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实施方案 (1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 管理人 应就本 基金合并 事宜, 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提 前二十 个工作日 就基金 合并相 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合 并实施 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金合 并的公 告中, 说明对现 有基金 份额的 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07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持有 的本基 金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选择行 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 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 等执行。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 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 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 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08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0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时间 :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经营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经营) 注册资本:28,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10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证 监会及/ 或中国 人民银 行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如 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 期存款 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但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 于定 期存款 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0% , 但如果 基金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比 例限制;


4)存款 银行仅 限于有 基金托管 资格、 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 生 巨额 赎回情 形外,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 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12 ②根据有 关规 定予以 豁 免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 券,其发 行人最 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低于 中国主 权评级 一个级别 的信用 级别。 (同一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持 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应适用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 5)、 12)、 1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 消。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13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14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15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的,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16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17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 上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 《 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 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 集资金 经验资 后,基金 托管人 负责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 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 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订 中国 银行间 市 场债券回 购交易 主协 议 (2013 年版) ,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18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 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限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 管。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19 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 本 基金 估 值采 用 “ 摊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 入成 本 列示 , 按照 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 为 了避 免 采用 “ 摊 余成 本 法 ”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与按 市 场利 率 和交 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中,对 于偏离 程度达 到或超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 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 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20 损失 。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错误处理。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21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22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 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复核,并将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23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24 七、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作 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25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如有) ; (10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26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2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 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 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三、 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 我们将 为基金持有人提供 交易确认、 到点提示、 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 通知服 务 ,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 如电子 对账单、交易确认、到点提示、基金资讯等。 四、 客户服务中心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28 1、客户服务 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 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 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 基金公司 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我公司网站 “ 账户查询” 登录后, 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包括基金持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细、 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此外, 还可修改部分 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服务渠道 1、 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 客服传真: (021 )23212999 3、 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 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 其他,如邮寄等。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29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 2014 年3 月25 日至 2014 年9 月25 日刊登于 《中国证 券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公告名称 公告类型 披露方式 披露时间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3-26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 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在公司直销柜台 和电子直销平台开通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3-26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基 金在交通银行推出定期 定额投资和基金转换业 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3-27 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 币市场基金在浦发银行 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3-27 关于浦银日日盈货币基 金于清明假期前两个工 作日暂停申购、定投及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4-1 关于浦银消费基金和浦 银日日盈货币基金在浦 发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4-4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30 关于新增上海证券为浦 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4-9 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 币市场基金在部分代销 机构推出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4-10 关于新增海通证券为浦 银安盛旗下部分基金代 销机构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4-15 关 于电子直销平台开通 “现金宝”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4-17 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 币市场基金于五一假期 前两个工作日暂停申 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4-24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4-25 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4-26 关于新增华福证券为浦 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4-28 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4-29 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 币市场基金于端午节假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5-26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31 期前两个工作日暂停申 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增 加D 类份额) 临时公告 公司网站 2014-5-28 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 币市场基金增加基金份 额类别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5-28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北京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 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6-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6-10 关于新增华夏银行为浦 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基金 A 类及 B 类基金份额代 销机构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7-14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 场基金2014 年第2 季度 报告(全文)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7-19 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 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 购(含转换转入、定期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7-21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32 定额投资)公告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7-22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新增广州证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 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7-2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8-19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 场基金 2014 年半年度 报告(正文)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4-8-26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 场 基金 2014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8-26 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 币市场基金于中秋节假 期前两个工作日暂停 A 类、B 类份额申购、定 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9-2 关于浦银日日盈货币基 金于国庆节假期前两个 工作日暂停 A 类、B 类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9-25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33 份额申购、定投及转换 转入业务的公告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34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查 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 盛日 日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正 文 135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