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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TMT(165522)

信诚TMT: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1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基金基 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2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3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信诚 TMT 份额 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五)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4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信 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 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 TMT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5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信诚 TMT 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6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六)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 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七)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8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 TMT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9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投 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诚 TMT 份额、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 8 .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合法的代理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11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①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② 指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信 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上述修改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需符合基 金合同要求,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 3. 单独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13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人(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14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表决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 电话表 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或15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 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 基 金管理人或/ 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下同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 日代表的 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16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规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 人( 分 别或 共同称为 “监督 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指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信 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 分之一, 下 同) ;若本 人直接出 具 书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 代 表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少 于 二 分 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 分 之一)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18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 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19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程序 1.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诚 TMT 份额、信 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信诚 TMT 份额、信 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 有效;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20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1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的公告 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 定, 凡 与 将来颁布的 其他涉及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规 定 的法律法 规 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本基金(包括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 额)不进22 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如 果 终 止 信 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 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 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 易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 月费;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3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年 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2% 年 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24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 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 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 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将相应变更, 基金管理人 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 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计 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 该季 度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 下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 万元× 本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 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指数许可使用 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 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2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实 现 对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股票、 债券、 债券回 购、 中期票据、 银行存 款、 权证、 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定 ) 。本基 金 所持有的 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成份股 和 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 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指数投资方法,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为基 础, 以抽样复制的策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4% 。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 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分红等, 发生特殊情况 (如 成份股长期停牌、 成份股发生变更、 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 成份 股公司行为 、市场流 动 性不足等) ,或因基 金 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 基 金跟踪标 的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 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基 本 面 替 代 : 按 照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基 本 面 及 规 模 相 似 的 原 则 , 选 取 一 揽 子 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相 关 性 检 验 : 计 算 备 选 库 中 各 股 票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日 收 益 率 的 相 关 系 数 并 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 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 并构建替 代股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27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 ( 四) 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 较基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数。


2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5 %× 金融同 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 编 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 名 等事项) , 本基金可 以 在与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28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信诚 TMT A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 特征;信诚 TMT B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 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但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 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29 产的 85% ,投资于中 证 TMT 产业主题 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0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 )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或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31 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资产配置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32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 的 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 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 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 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并履行相关程序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3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余 额总数 2 、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t =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 际天 数,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 T 日实际天数) ,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A t 为 T 日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B t 为 T 日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0.5 ×NAV A t)/0.5 例:假设 t=99 ,R 年=6% ,NAV A 0=1.000 , NAV 母 99 =1.400 NAV A 99 =1.000+6% ×99/365 =1.016 NAV B 99 =(1.400-0.5 ×1.016)/0.5 =1.784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开始办理 信诚 TMT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4 2. 在开始办理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或信诚 TMT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35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终止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 费率、 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 变 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上述修改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需 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36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 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37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 TMT 份额、信 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 在本基金 的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38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