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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TMT(165522)

信诚TMT: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1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三年八 月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目 录 
一、前言 ............................................................................................................. 4 
二、释义 ............................................................................................................. 6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3 
四、基金份额分级 ............................................................................................. 14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8 
六、基金备案 .................................................................................................... 21 
七、信诚 TMT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23 
八、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6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8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1 
十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1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62 
十四、基金的托管 ............................................................................................. 65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66 
十六、基金的投资 ............................................................................................. 68 
十七、基金的财产 ............................................................................................. 76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0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 91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二十二、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99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101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3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二十六、违约责任 ........................................................................................... 115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 117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 118 
二十九、其他事项 ........................................................................................... 119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一、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是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 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 
(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投
资 人 自 依 本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三)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募 集, 并 经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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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
容 涉 及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以基金
合同为准。 
( 五 ) 本 基 金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成 立 并 运 作 , 若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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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 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诚中证 TMT 产
业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信诚中证 TMT 产 业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8.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指 《 信诚中证 TMT 产 业主题 指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信诚 TMT A 份 额 与 信诚 TMT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2003 年10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最近一次修订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 年12月28日通过 ,并于2013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3 月15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 《证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份额分级: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 题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 信诚中
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17. 信诚 TMT 份额: 指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 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18. 信诚 TMT A 份额: 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19. 信诚 TMT B 份额: 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 指年 满 18 周岁, 依据中国 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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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指直销 机构和代销机构 
28. 直销机构:指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30. 基金销售网点 :指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场 外 和 场 内 
32. 场 外 : 指 以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以 外 的 方 式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场 所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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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场 内 : 指 以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的 方 式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场 所 
34.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认、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等 
35. 注册登记机构:指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信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36.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 
37.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38. 开放式基金账户 :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和 场 外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记机
构的 的注册登记系统 
3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 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和 场 内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持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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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4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4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4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4.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
作日 
4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8.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 交易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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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份额配对转换: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 信诚 TMT 份 额与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 与合并两个方面 
54. 分 拆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两 份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 申请转换成一份 信诚 TMT A 份额与一份信诚 TMT B 份额的
行为 
55. 合 并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信诚
TMT A 份额与一份信诚 TMT B 份额进行配 对申请转换成两份 信诚 TMT 份额的 场
内份额的行为 
56. 会员单位:指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7. 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 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 申购和赎
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8. 上市交易: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0.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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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4. 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5.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72.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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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 况 
( 一) 基金的名称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 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进 行 数 量 化 指 数 投 资 , 通 过 严 谨 的 数 量 化 管 理 和 投 资 纪 律 约 束 , 实 现 对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 ( 六) 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 (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八)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四、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信诚 TMT 份额” 、 “ 信诚 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 额” 。其中,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 比例不变。 ( 二) 基金的基本运作概 要


1 、本基 金通过 场外 、 场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场 外认购的 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信诚 TMT 份额; 场内认 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比例确认为 信 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信诚 TMT 份额接受场 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 、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与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之间的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4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在基 金份 额折 算日对基 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配 比不变。 ( 三)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概要


1 、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 、基金份额配比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 变。 3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即 信诚 TMT A 份额 和信诚 TMT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 信诚 TMT A 份额的本金及 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收 益,本基金在优先分配 信诚 TMT A 份额的本金及 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后 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信诚 TMT B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加上 3% 。 本基金将以基金 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设 定 该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第 一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折 算 日(含该日,定期份额折算日原则上为每年的 12 月 15 日,若该 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节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 信诚 TMT A 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 ; 此后, 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重 新 设 定 该 日 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的 次 日 ) 至 下 一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 含 该 日 ) 期 间 信 诚 TMT A 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 例如: 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 则以 2013 年 6 月 20 日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基 准 年 利 率 ( 税 后 ) 加 计 3% 作为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2013 年 6 月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 2013 年 12 月 15 日为非工作日, 根 据定期份额折 算 规 则 , 第 一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折 算 日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的 约 定 年 收益率。本基金将以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税后) 加计 3% 作为该日次日 (含该次日) 起至 第二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的约 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天 得到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日收 益率。 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1.000 元为基础,采用信诚 TMT A 份 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 信诚 TMT A 份额在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约 定 收 益 的 天 数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最 近 一 个 份 额 折 算 日 次 日 至 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如在本基金存续期 内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 信诚 TMT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余 额总数 (2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 =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NAV 母 t 为 T 日 信诚 TMT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NAV A t 为 T 日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B t 为 T 日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0.5 ×NAV A t)/0.5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3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下一日内与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可申 请 终 止 运 作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形 式 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五、基金份额的发 售 (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 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 场 内 发 售 是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发售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具 体 名 单 见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 是指通 过基金 销售网点( 包括 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 中心及 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 3. 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本 基 金 以 认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费 率 不 得 超 过 5% 。本基金的认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各项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 式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 方式 场外认购的信诚 TMT 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场内经确认的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 法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 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 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六、基金备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将 折 为 投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归 投 资 人 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 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以披露; 连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七、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信诚 TMT 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信诚 TMT 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办理信诚 TMT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 基 金 场 外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以公告。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信诚 TMT 份 额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 信诚 TMT 份额持有人办理 信诚 TMT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 信诚 TMT 份额申购 、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申 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信诚 TMT 份额 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信诚 TMT 份额场内申 购、 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信诚 TMT 份额 申购、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信诚 TMT 份额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申请 并被确认接受 的, 其信诚 TMT 份额申购 、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即信诚 TMT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信诚 TMT 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 即信诚 TMT 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额申请; 3. 信诚 TMT 份额 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信诚 TMT 份额时, 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信诚 TMT 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人办理信诚 TMT 份额 场外申购、赎 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信诚 TMT 份额场内申 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人办理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信诚 TMT 份额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 投资人在提交信诚 TMT 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信诚 TMT 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身 或 要 求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申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及时( 包 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况 。基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收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购、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 付 信诚 TMT 份额申购采 用全额 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申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申购不成 立 。 若 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没 有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 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 信诚 TMT 份额 的 最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信诚 TMT 份 额余额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信诚 TMT 份额上限 , 具体规定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信诚 TMT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 信诚 TMT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信诚 TMT 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信诚 TMT 份额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其 中 ,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 申 购 份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有或 承 担 ; 通 过 场 内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不 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 3. 信诚 TMT 份额 赎 回金额的 计算及处理 方 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 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 4.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信诚 TMT 份额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 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信 诚 TMT 份额的申购费 率 、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信诚 TMT 份额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信诚 TMT 份额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抗力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合 理 判 断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异常情 况 导 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1 、2 、3 、5 、6 、7 情形之一, 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信诚 TMT 份额 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 不可抗力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支付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在 指定媒介上 公 告 。 投资 人 在场外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延期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不 会 延 至 下 一 开 放日而自动撤消。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 的 信诚 TMT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 10% ,即为巨 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 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 付投 资 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 请时 ,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 期赎 回 : 当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回申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按 照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事 先 选 择 的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区 别 处 理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信诚 TMT 份额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信诚 TMT 份额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不 会 顺 延 至 下 一开放日,而将自动撤销。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信诚 TMT 份额暂停申购或赎回 公告。 2. 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信诚 TMT 份额净值。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信诚 TMT 份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额。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八、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拟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的 时 点 申 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但 申 请 上 市 时 应 当 符 合 下 述 第 ( 四 ) 项 规 定的基金上市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4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 整数倍; 5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6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 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九、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冻结与 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场内转入的信诚 TMT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从场外转入的 信诚 TMT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 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 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统内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信诚 TMT 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 持有 信诚 TMT 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交易或信诚 TMT 份额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信诚 TMT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信诚 TMT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根 据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决 定 是 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十、基金的份额配 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信诚 TMT 份额与信诚 TMT A 份 额、 信诚 TMT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 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 额申请转 换成一份 信诚 TMT A 份额与一份信诚 TMT B 份额的行为。 2 、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信诚 TMT A 份额与一份 信诚 TMT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 信诚 TMT 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 将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 2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 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上述 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交易规则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更改或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 的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 额数必须是偶数。 3 、申请进行“合 并”的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 :1 。 4 、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 ,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 形 1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继 续接受 份额配 对转 换可 能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决 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出 于保护 投资人 利益 的角 度,决 定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的情 形。 3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注册登 记机构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形。 4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指定媒介 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 酌情收取 一定的佣金 ,具体见相关 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十一、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五)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限于 : 1 . 依法募集基金 ,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 TMT 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 信诚 TMT 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六)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七)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 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 TMT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投 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 信诚 TMT 份额、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诚 TMT A 份 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十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 、 信诚 TMT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 基 金投 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 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和 《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 准 , 但 法 律法 规 要求 提 高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①以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上 述 修 改 不 得 违 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需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 人( 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责选 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表 决 方 式 亦 可 采 用 网 上 表 决 、 电 话 表 决 等 其他表决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 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有 效 通 知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会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 ( 指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信 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 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下同)。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 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 ( 指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信诚 TMT 份额、 信 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下同);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少 于 二 分 之 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 含三分之一)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3) 对 于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 交 的提 案 ,大 会 召集 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 则对 提 案 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 集人 发 出召 开 会议 的 通 知后 , 如果 需 要对 原 有 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 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 分之一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程序 1.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召 集 ,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进 行 清 点, 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 会 主持 人 对于提 交 的 表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以 对投 票 数进 行 重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十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 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 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 (3) 备案: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 产 生之 前 ,由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4) 交 接 : 原基 金 管理人 职 责 终止 的 ,应 当 妥善 保 管 基金 管 理业 务 资料 , 及 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5) 审 计 : 原基 金 管理人 职 责 终止 的 ,应 当 按照 法 律 法规 规 定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审 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 告 : 基金 管 理人更 换 后 , 由 基 金托 管 人在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公告; (7) 基 金 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更 换 后, 如 果原 任 或 新任 基 金管 理 人要 求 ,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 (3) 备案: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 产 生之 前 ,由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临 时基 金 托管 人 , 更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4) 交 接 : 原基 金 托管人 职 责 终止 的 ,应 当 妥善 保 管 基金 财 产和 基 金托 管 业 务 资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托 管 业 务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 计 : 原基 金 托管人 职 责 终止 的 ,应 当 按照 法 律 法规 规 定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审 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 告 :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后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公告。 (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四)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 并 保 证 不 做 出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十四、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 信诚中证 TMT 产 业 主 题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登 记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十五、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认、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等。 ( 二)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中 的 权 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 如下权利: 1. 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 金账户 ; 2. 取得注册登记费;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制定和调整 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权利。 ( 四)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人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 行 政 等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除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外;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 必要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 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义务。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十六、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进 行 数 量 化 指 数 投 资 , 通 过 严 谨 的 数 量 化 管 理 和 投 资 纪 律 约 束 , 实 现 对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股票 、 债 券 、 债 券回 购 、 中 期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数 量 化 指 数 投 资 方 法 ,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基 准 权 重 为基 础 , 以 抽 样 复 制 的 策 略 构 建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化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力 争 保 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4% 。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分 红 等 , 发 生 特 殊 情 况 (如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成 份 股 长 期 停 牌 、 成 份 股 发 生 变 更 、 成 份 股 权 重 由 于 自 由 流 通 量 发 生 变 化 、 成 份 股公司行为、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 ,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时 , 或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等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进 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 , 力 求 降 低跟踪误差。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成 份 股 的 流 动 性 进 行 分 析 , 如 发 现 流 动 性 欠 佳 的 个 股 将 可能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基 本 面 替代 : 按照与 被 替 代股 票 基本 面 及规 模 相 似的 原 则, 选 取一 揽 子 标 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相 关 性 检验 : 计算备 选 库 中各 股 票与 被 替代 股 票 日收 益 率的 相 关系 数 并 选 取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相 关 性 较 高 的 股 票 组 成 模 拟 组 合 , 以 组 合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的 日 收 益 率 序 列 的 相 关 系 数 最 大 化 为 优 化 目 标 , 求 解 组 合 中 替 代 股 票 的 权 重 , 并 构 建 替 代 股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本 着 谨 慎 原 则 ,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以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性 。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来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进 行 有 效 的 现 金 管 理 , 如 预 期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 大 量 分 红 等 , 以 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 和准备工作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 四) 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 较基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2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5 %× 金融同 业存款利率。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且 在 指 定媒介 公 告 。 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包 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 基 金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变 更前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从 本 基 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来看, 信诚 TMT A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较低的特 征; 信诚 TMT B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 券 ,不 超 过该 证 券 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7)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14)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或 期 货 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 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 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转融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通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并履行相关程序。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十七、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十八、基金资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等,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 四) 各级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包括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 余额总 数 2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 =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 T 日实际天数) , 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NAV A t 为 T 日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B t 为 T 日信 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0.5 ×NAV A t)/0.5 例:假设 t=99 ,R 年=6% ,NAV A 0=1.000 , NAV 母 99 =1.400 NAV A 99 =1.000+6% ×99/365 =1.016 NAV B 99 =(1.400-0.5 ×1.016)/0.5 =1.784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八 部分第( 四) 项所述的计算方式确定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 已 发生 , 但尚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时, 差 错 责任 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有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3) 因 差 错 而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 出 现差 错 的当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受 损 方进 行 赔 偿, 并 且依 据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差 错发 生 的原因 , 列 明所 有 的当 事 人, 并 根 据差 错 发生 的 原因 确 定 差 错的责任方;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处 理 原则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方 法 由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行 更 正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 据 差 错处 理 的方法 , 需 要修 改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 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出 现 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 告。 (3) 因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错 误 ,给 基 金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损 失 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由于 各 自技 术 系统 设 置 而产 生 的净 值 计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十九、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 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 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 易费用 ;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 月费;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 的财务数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2%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 的财务数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根 据 与 指 数 所 有 人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约 定 的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本 条 下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将 相 应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大写: 伍万元整) 。 计费 期 间 不 足 一 季 度 的 , 根 据 实 际 天 数 按 比 例 计 算 。 计 费 区 间 不 足 一 季 度 的 , 该 季 度 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 万元× 本基 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 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开 始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 标 的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 的 支 付 方 式 为 每 季 支 付 一 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二十、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本基金 (包括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 额) 不进行 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如果终止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二十一、基金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1 、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 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 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 ,则本基金成立后的第一个定期份 额折算日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2013 年 12 月 15 日为周日, 因 此提前至该日之 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 、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 信诚 TMT 份 额和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 、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 折算日折算前 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 将折算为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 分配给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人。 信诚 TMT 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两份 信诚 TMT 份 额将按一份 信诚 TMT A 份额获得新增信诚 TMT 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 )信诚 TMT 份额折算 NAV 后 母 =NAV 前 母-0.5 × (NAV 前 A -1.000 )


信诚 TMT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 额数=0.5 ×NUM 前 母 × (NAV 前 A -1.000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NAV 后 母 其中: NAV 前 母 :定期份额折算 前 信诚 TMT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 后 母 :定期份额折算 后 信诚 TMT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 前 A :定期份额折算 前 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UM 前 母 :定期份额折 算前 信诚 TMT 份额的 份额数,下同 持有信诚 TMT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将 按 上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外份额 的分配; 持有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 算方式获得新增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 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 信诚 TMT A 份 额的份额数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 额数=[NUM 前 A × (NAV 前 A -1.000 ) ] /NAV 后 母 其中: NUM 前 A :定期份额折算前 信诚 TMT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成 信诚 TMT 份额的场 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3 )信诚 TMT B 份额折算 信诚 TMT B 份额不进行 定期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变。 4 )折算后信诚 TMT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 TMT 份额 的总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 信诚 TMT 份额 的份额数 +信诚 TMT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数+ 信诚 TMT 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数。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 若在定期份额折 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 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 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即 :当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当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1 、当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1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 , 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 金份额折算日。 (2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3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 TMT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本基金 将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分别对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 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比例仍保持 1 :1 不变。 份 额折算后 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 调整为 1.000 元,基金 份额折算日折算前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 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 的部分均将折算 为信诚 TMT 份额分 别分配给 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持有人。 1 )信诚 TMT 份额折算


信诚 TMT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 数=[NUM 前 母 × (NAV 前 母 -1.000 )] /1.000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 额经折算后的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 TMT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后 A =NUM 前 A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 额数=[NUM 前 A × (NAV 前 A -1.000 ) ] /1.000 其中, NUM 后 A :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成 信诚 TMT 份额的场 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 )信诚 TMT B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后 B =NUM 前 B 信诚 TMT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 额数=[NUM 前 B × (NAV 前 B-1.000 ) ] /1.000 其中, NUM 前 B :折算前 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 后 B :折算后 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 TMT B 份额折算成 信诚 TMT 份额的场 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 )折算后信诚 TMT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 TMT 份额 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 信诚 TMT 份 额的份额 数+ 信诚 TMT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数+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信诚 TMT 份额数+ 信诚 TMT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 额数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1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基金管理 人即可确定 基金份额折算日。 (2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3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本基金 将在基金 份额折算日分别对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进行份额 折算,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的比例仍保持 1 :1 不变。 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均调整为 1.000 元,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额 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1 )信诚 TMT 份额折算 NUM 后 母 =(NUM 前 母 ×NAV 前 母 )/1.000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 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不变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 额数= (NUM 前 A ×NAV 前 A - NUM 后 A ×1.000 ) /1.000 信诚 TMT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 基金资产。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成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 )信诚 TMT B 份额折算 NUM 后 B =(NUM 前 B ×NAV 前 B )/1.000 信诚 TMT 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 基金资产。 4 )折算后信诚 TMT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 TMT 份额 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份 额的份额 数+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数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信诚 TMT B 份额未跌至 0.250 元 以 下 时 提 前 进 行 不 定 期 折 算 , 无 须 召 开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告。折算方式参照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进行不定期折算的规则,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二十二、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 可 申 请 终 止 运 作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以 特 别 决 议 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二)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另有规定的,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 信诚 TMT 场 内份额。


1 、份额转换基准日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 、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 信诚 TMT 场内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或 信诚 TMT B 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信诚 TMT 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信诚 TMT A 份额(或 信诚 TMT B 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 信诚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TMT A 份额 (或 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 信诚 TMT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 TMT A 份额(或 信诚 TMT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 换后信诚 TMT 场内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 信诚 TMT A 份额(或 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额数× 信诚 TMT A 份额(或信诚 TMT B 份额)的转换比例 3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全部转换为 信诚 TMT 场内份 额后, 本基 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 、份额转换的公告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二十三、基金的会 计和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 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2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二十四、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 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不 一 致 或 有 歧 义 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金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5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理 信诚 TMT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或 信诚 TMT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6 ( 七) 信诚 TMT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信 诚 TMT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 信诚 TMT 份额销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及决议;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7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8 21. 信诚 TMT 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信诚 TMT 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信诚 TMT 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信诚 TMT 份额申购、赎 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27. 本基金开始接受或 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 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 额折算; 30.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额转换; 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完成备案手续 ; 32.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 投资股指期货相 关公告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等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9 (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 十三) 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各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十四) 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信诚 TMT A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0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将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1 二十五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 更 基 金投 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 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和 《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 准。 但 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 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 并; (8) 终止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 费率、 收 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上 述 修 改 不 得 违 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需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完 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 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成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3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4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 日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 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 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完成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备 案 手 续 , 在 本 基金 的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 则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 二十六、违约责任 (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规定 或者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的损失等。 (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 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 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 三) 本基金合同 一方当事 人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 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 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 受损方获得赔偿。 ( 五)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6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 二十七、争议的处 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8 二十八、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并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 式 六份, 除 上报有关监管 机构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9 二十九、其他事项 本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定 协商解决。


信诚中 证 TMT 产业主 题指 数分级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信诚 TMT 份额 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五)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 TMT 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信诚 TMT 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六)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七)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 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 TMT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1.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投 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信诚 TMT 份额、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诚 TMT A 份 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 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信诚 TMT 份 额、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 基 金投 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 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和 《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 准 , 但 法 律法 规 要求 提 高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①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上 述 修 改 不 得 违 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需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 人( 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责选 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表 决 方 式 亦 可 采 用 网 上 表 决 、 电 话 表 决 等 其他表决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有 效 通 知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会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指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信 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下同)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 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指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 TMT 份额、 信 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下同)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少 于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 交 的提 案 ,大 会 召集 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 则对 提 案 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 集人 发 出召 开 会议 的 通 知后 , 如果 需 要对 原 有 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 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程序 1. 信诚 TMT 份额、 信 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 及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召 集 ,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进 行 清 点, 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 会 主持 人 对于提 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可 以 对投 票 数进 行 重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本基金 (包括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 额) 不进行 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 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 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 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 易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 月费;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2%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根 据 与 指 数 所 有 人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约 定 的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本 条 下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将 相 应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大写: 伍万元整) 。 计费 期 间 不 足 一 季 度 的 , 根 据 实 际 天 数 按 比 例 计 算 。 计 费 区 间 不 足 一 季 度 的 , 该 季 度 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 万元× 本基 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 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开 始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 标 的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 的 支 付 方 式 为 每 季 支 付 一 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进 行 数 量 化 指 数 投 资 , 通 过 严 谨 的 数 量 化 管 理 和 投 资 纪 律 约 束 , 实 现 对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股 票 、 债 券 、 债 券回 购 、 中 期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数 量 化 指 数 投 资 方 法 ,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基 准 权 重 为基 础 , 以 抽 样 复 制 的 策 略 构 建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化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力 争 保 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4% 。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分 红 等 , 发 生 特 殊 情 况 (如 成 份 股 长 期 停 牌 、 成 份 股 发 生 变 更 、 成 份 股 权 重 由 于 自 由 流 通 量 发 生 变 化 、 成 份 股公司行为、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 ,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时 , 或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等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进 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 , 力 求 降 低跟踪误差。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成 份 股 的 流 动 性 进 行 分 析 , 如 发 现 流 动 性 欠 佳 的 个 股 将 可能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 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基 本 面 替代 : 按照与 被 替 代股 票 基本 面 及规 模 相 似的 原 则, 选 取一 揽 子 标 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相 关 性 检验 : 计算备 选 库 中各 股 票与 被 替代 股 票 日收 益 率的 相 关系 数 并 选 取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相 关 性 较 高 的 股 票 组 成 模 拟 组 合 , 以 组 合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的 日 收 益 率 序 列 的 相 关 系 数 最 大 化 为 优 化 目 标 , 求 解 组 合 中 替 代 股 票 的 权 重 , 并 构 建 替 代 股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本 着 谨 慎 原 则 ,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以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性 。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来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进 行 有 效 的 现 金 管 理 , 如 预 期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 大 量 分 红 等 , 以 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


( 四) 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 较基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 数为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数。


2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5 %× 金融同 业存款利率。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且 在 指 定媒介 公 告 。 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包 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 指数更名等事项) , 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 基 金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变 更前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从 本 基 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信诚 TMT A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较低的特 征;信诚 TMT B 份额具有预 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 券 ,不 超 过该 证 券 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标的指数 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7)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14)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或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 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 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转融 通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并履行相关程序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包 括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 余额总 数 2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 =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 T 日实际天数) , 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NAV A t 为 T 日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B t 为 T 日信 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0.5 ×NAV A t)/0.5 例:假设 t=99 ,R 年=6% ,NAV A 0=1.000 , NAV 母 99 =1.400 NAV A 99 =1.000+6% ×99/365 =1.016 NAV B 99 =(1.400-0.5 ×1.016)/0.5 =1.784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始办理 信诚 TMT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或信诚 TMT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 更 基 金投 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 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和 《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 准。 但 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 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终止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 费率、 收 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上 述 修 改 不 得 违 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需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完 成备案手续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成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 日信诚 TMT 份额、信 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 TMT 份 额、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完 成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备 案 手 续 , 在 本 基金 的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 则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