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信诚TMT(165522)

信诚TMT: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信诚中证 TMT 产 业 主题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录 【 重要 提示】 ...................................................................................................... 3 一 、本 次基金 份额 发售基 本情 况 ...................................................................... 7 二 、募 集方式 与相 关规定 .................................................................................. 9 三 、场 外认购 的开 户及认 购程 序 .................................................................... 13 四 、场 内认购 的开 户及认 购程 序 .................................................................... 14 五 、直 销中心 办理 场外认 购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14 六 、代 销机构 办理 场外认 购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19 七 、清 算与交 割 ................................................................................................ 20 八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0 九 、本 次份额 发售 当事人 和相 关机构 ............................................................ 20 附 :本 基金直 销机 构及各 代销 机构联 系方 式名录 ........................................ 22


3 【重要提 示】 1.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 的 募 集已获 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1 月 23 日证监 许可[2014]131 号 文批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的 核准 并不 代表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2.本基 金类 别为 股票 型, 运作方 式 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3.本基 金的 管理 人为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或“ 基金 管理人 ” ) , 基金托 管人 为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 称 “ 中国 建设 银行” ) ,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4.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信诚 TMT 份额 ” 、 “信诚 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额 ” 。其 中,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 保 持1:1 的比 例不 变。 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 场 内两种 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 金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 的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信诚 TMT 份额 ;场 内认购 的全 部份 额将 按 1 ∶1 的 比例 确认 为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 。 5.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符 合基 金上 市交 易条 件的, 信诚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 将 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上市 交易 的有关 事项 将另 行公 告。


6.本基 金 自 2014 年11 月10 日 起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发售 , 其中, 场外 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的直 销中 心和 代销 机构 (详 见本 公告 的附 件) 公 开发售 ; 场内 通过 具有 基 金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公 开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募集 情况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并 及时 公告, 但 整个 募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不超 过三 个月 。 7.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 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有 关法 律法规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 投 资者指 在中 国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 8.投资 人可 通过 场外 认购 和场内 认购 两种 方式 进行 认购 。 本 基金 将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和 各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办 理或按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 代销 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本 基金 场外认 购业 务 。 办 理本 基 金场内 认购 的销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所 网站 查询 。 各销售 机构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 定 。 9.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金 , 需开 立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深圳开 放式 4 基金账 户。 若已 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 则不 需要 再次办 理开 户手 续。 认购 期内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本 公司 网 上交 易系 统和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同时为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认 购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金 ,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 账户 。 其 中, 深圳 证券 账 户是指 投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以 下简 称“ 深圳 A 股 账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 户。认 购期 内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 交 所会员 单位 可同 时为 投资 人办理 场内 认购 的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10.除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外, 一个投资 者只能 开设和使 用一个基 金账户 ;不得非 法利用 他人账 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也不 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 他人违 规进 行认 购。


11.投 资者应 保证用于 认购的 资金来源 合法, 投资者应 有权自行 支配, 不存在任 何法律 上、合 约上 或其 他障 碍。


12.本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 13. 在 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 在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每笔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认购费 ); 投资 人在 直销 中心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认 购费 ),追 加认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金 认购 业务 的不受 直销 网点 最低 认购 金额的 限制,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单笔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本基 金 直销网 点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通过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交所 会员 单位 场内 认购 基金 , 场 内认 购单 笔最 低 认购份 额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须 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每 笔认 购最 大不 超 过 99,999,000 份 基金份 额。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设置 最高 累计认 购金 额限 制 。 投 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认购 申请 一经 销售 机构 受理, 则不 可以 撤销 。 14. 为 进一 步方 便投 资人 通过网 上交 易方 式投 资本 公司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 本 公司与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为 “ 中国建设 银行 ” )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为 “ 农 业银行 ” )和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 “招商银行 ” ) 、


汇付 天 下 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为 ”汇 付天下 ”) 和支 付宝(中 国)网络 技术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为 “支 付宝” ) 合作, 面向中国建 设银行龙 卡持卡人 、农业 银行金穗 卡(借记 卡、准 贷记卡 ) 持卡人 、 招 商银 行一 卡通 持卡人 、 在 上海 汇付 数据 服务有 限公 司开 通天 天盈 账户的 投资 者 以 及 在支 付宝 开通 支付 宝基 金投资 账户 的投 资者 , 推 出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持 有以上 银行 卡 或 账户 的 投资 人, 通过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 按 照网 上交 易栏目 的相 关提 示即 可办 理开放 式基 金的 开户、 交易 及查 询等 业务 。 15.销 售网点( 指代销网 点和/或直 销中心 和/ 或本 公司 网上交易 平台)对 申请的 受理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的成 功确 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网 点 确 实接受 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功 确认 应以 5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为 准 。 投 资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原 认购 网点查 询 认 购成 交确认 情况 。 16.本 公告仅 对本基金 募集的 有关事项 和规定 予以说明 。投资人 欲了解 本基金的 详细情 况,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的 《 信诚 中证 TMT 产 业主 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 。 17.各 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业务办理 日期和 具体时间 等事项以 各代销 机构在其 各销售 城市当 地的 公告 为准 。 18.在 募集期 间,除本 公告所 列的代销 机构外 ,如本基 金增加 其 他代销 机构的, 本公司 将及时 公告 。 19.投 资人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66-0066 咨询 购 买事宜 。 20.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 情况对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 21.本 发售公 告中未明 确指明 仅适用于 “场外 认购”或 “场内认 购”的 相关内容 ,对于 “场外 认购 ” 、 “ 场内 认购 ”均适 用。 22.基 金管理 人提示投 资 人充 分了解基 金投资 的风险和 收益特征 ,根据 自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审慎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金 产品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 两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信诚 TMT


A 份 额具 有 低风险 、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信诚TMT


B 份额 具 有高风 险、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投 资于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有 市场风 险、 投资 风险 、 管 理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上市 交易 风险 、技 术风 险及其 他风 险等 。 本 基金 以 1.00 元初 始 面值发 售, 但在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投 资仍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或基 金净值 仍有 可能 低于初 始面 值。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 资 人 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包 括: (1) 指数 投资 的特 有风 险 本 基金为跟 踪指数 的股票型 基金,标 的指数 为 中证TMT 产业主题 指数, 在基金的 投资运 作过程 中可 能面 临指 数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1)系 统性 风险 本 基金为跟 踪指数 的股票型 基金,基 金资产 主要投资 于 中证TMT 产业主题 指数的 成份股 及 其备选成 份股,因 此 中证TMT 产业主题 指 数的市 场表 现将影响 到基金业 绩的表 现,当 中证 TMT 产 业主 题 指 数出 现收 益 变动、 波动 提高 时, 本基 金的收 益可 能会 受到 影响 。 2)指 数复 制风 险


6 本 基金采用 抽样复制 的方式 来 跟踪中证TMT 产业 主题 指 数,能否 有效地 复制指数 并将跟 踪误差 控制 在可 接受 范围 内, 对 本基 金的 收益 将产 生影响 。 当 复制 方法 由于 市场条 件受 到限 制或者 替代 股的 选择 存在 错误时 ,本 基金 的收 益可 能会受 到影 响。 3)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行业 平 均回报 偏离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TMT行业, 标 的指 数的 回报率 与TMT 行 业股 票的 整 体 回报 率 可能存 在偏 离。 4)标 的指 数变 更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者 还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2) 分级 结构 运作 的特 有 风险 本基金 为分 级基 金, 信诚TMT A份 额和 信诚TMT B 份额 的运作 有别 于普 通的 开放 式基金 和 封闭式 基金 ,投 资于 本基 金还将 面临 以下 基金 运作 特有的 风险 : 1)上 市交 易的 风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信诚TMT A 份额 和信诚TMT B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上 市 交易 。 由 于上 市期 间可 能 因信息 披露 导致 基金 停牌 , 投 资人 在停 牌期 间不 能 买卖基 金 , 产 生 风险; 同时 , 可 能因 上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 另 外, 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份额转 向场 外交 易后 导致 场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 有人 数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 本 基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 2)杠 杆机 制风 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 两类基 金份 额来 看,信诚TMT A份 额具 有低 风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信诚TMT B份 额具 有高 风险、 高预 期 收益的 特征 。 由于信诚TMT B 份额 内含 杠 杆机制 的设 计 , 信诚TMT B 份额的 净值 变动 幅度 将大 于 信诚TMT 份额和 信诚TMT A 份额 的净 值变动 幅度 ,即 信诚TMT B 份额的 净值 波动 性将 高于 其他两 类基 金 份额。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信诚TMT A份 额和 信诚TMT B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由于 受 市场供 求关 系的 影响 ,基 金份额 的 交易 价格与基 金份额净 值可能 发生偏离 而出现折/ 溢价交 易风险。 尽管份额 配对转 换机制 有 助 于将折/溢价交 易风险降低 至较低水 平,但 信诚TMT A 份额 和 信诚TMT B份额的某 一级份 额 仍有可 能处 于折/溢 价交 易 状态。 此外 ,由 于份 额配 对转换 机制 的影 响, 信诚TMT A 份额 和 信 诚TMT B份 额的 交易 价格 可 能会相 互影 响。


7 4)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设 计, 本 基金 将进 行定 期份 额折算 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在实 施基 金 份额折算 后, 信诚TMT A份 额持有人 或 信诚TMT B 份额 持有人将 会获得一 定比例 的 信诚TMT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因 此其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将 面临 风险收 益特 征出 现变 化的 风险。 当信诚TMT A份 额和 信诚TMT B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信诚TMT A 份额 和信诚TMT B份 额将全 部 转换成 信诚TMT 份额 的 场 内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也 将面 临风险 收益 特征 出现变 化的 风险 。 5)份 额转 换的 风险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信诚TMT A份 额和 信诚TMT B份额 的净 值增 长将 全部 折 算成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 份额;当信诚TMT A份 额和 信诚TMT B 份额终 止运作 后, 信诚TMT A份额 和 信 诚TMT B 份额将 全部转换 成信诚TMT 份额的场 内份额。 由于在二 级市场可 以做交 易的证券 公 司并不 全部 具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颁发 的基 金代销 资格 , 而只 有具 备 基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公 司才 可以 办理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的业 务。 因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面临 会员 单位 不具备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而导致 的不 能直 接赎 回信诚TMT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风险 。 此 风险 需 要引起 投资 者注 意, 投资 人可以 选择 在份 额折 算前 将 信诚TMT A份 额或 信诚TMT B份 额卖 出 , 或 者 将 新 增 的 信诚TMT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通 过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入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后赎回 基金 份额 。 6)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风险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将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本 基金 的A份 额和B 份额 实施 份额 折算 。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 如果出 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 投 资者 可通 过 卖出或 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的方 式获 取投 资 回 报, 但是, 投资 者通 过变 现折 算后的 新增 份额 以获取 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 不等同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 投资者 不仅 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成 本, 还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 回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一、本次 基金份额发 售 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 码 信诚中证 TMT 产 业主 题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代码:165522) 基金简 称: 信诚 中 证 TMT 产业主 题指 数分 级 ( 场内 简称: 信诚 TMT )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8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价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七) 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 进行 数量 化指 数投 资,通 过严 谨的 数量 化管 理和投 资纪 律约 束, 实现 对中证 TMT 产业主 题 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为投 资者 提供 一个 有效 的投资 工具 。 (八)募集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九)募集 方式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 内 发 售 是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尚 未取 得基 金代 销资格 ,但 属于 深交 所会 员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信诚 TMT


A 份额 、 信诚TMT B 份额 上市 后, 代 理投资 人通 过深 交所 交易 系统参 与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 场 外发售是 指通过基 金销售 机构( 包括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中心及 代销机构 ,具体 名单见 本 公告 的附 件) 场外 公开 发 售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 任 何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信诚TMT 份额; 场内 认购 的全部 份额 将按1 :1 的比 例确 认为 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 额。 若投资 人欲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持 有信诚 TMT 份额 , 应选择 认购 信诚 TMT 场外 份额; 若 投资人 欲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持有 信诚TMT


A 份额 或 信诚 TMT


B 份额 ,应 选择 认购信诚 TMT 场内份 额。 (十)销售渠道与销 售地 点 1、直 销中 心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以及本 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9 地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电话:021-68649788 传真交 易专 线:021-50120895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发售期 间, 客户 可以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进行募 集相 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放 式基 金的投 资咨 询及 投诉 等。 网上交 易平 台地 址:www.xcfunds.com 2、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的 联系 方式 请见 本公告 的附 件 , 如在 募集 期间新 增代 销机 构, 则另 行公告 。 3、场 内代 销机 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 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和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主 题 指 数分 级 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等 的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十一)基金的最低 募集 份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 (十二)募集时间安 排与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 为 2014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4 年11 月 2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认 购 的情况 ,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适当 延长 或缩短 募集 期, 但整 个募 集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基 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人 数不 少 于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募集 结束 之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 规定 募集期 间, 投资 人 可 通过 场 外认 购和 场内 认购 两种 方式认 购本 基金 。 (一)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认 购 1、本 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人 民币 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人民 币 1.00 元/份。 2 、本基 金场外 认 购采用 金额 认购方法 ,投资人 在认购 本基金时 缴纳认购 费,认 购费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费率 不高 于 5.0% , 实际 执行 费率 结 构如下 表: 单笔认 购金额 认购费 率


10 M<50 万 0.8% 50 万≤M<100 万 0.5% M≥100 万 1000 元/笔 (注:M: 认购 金额 ;单 位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3、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信诚TMT 份额 。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投 资 人 在 认 购基 金时 缴纳认 购费 。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单 次认 购的实 际确 认金 额确 定每 次认购 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 别计算 , 具 体计算 公式 如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数=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 场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2 位以 后的 部 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以 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 某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 认购本 基 金 50,000 元, 则 其所对 应的 认购 费率 为 0.8%。 假定 该笔认 购金 额产 生利 息 72.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信诚 TMT 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50,000/ (1+0.8 % )=49603.17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50,000 -49603.17 =396.83 元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利 息)/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49603.17 +72.5 )/1.00 = 49675.67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通 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份 额,在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其所获 得 的信诚 TMT 份 额为49675.67 份。 4、投资 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场 外认购 (1) 场外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11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场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 体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详见 本公 告或 各代销 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2) 投资 人场 外认 购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手续 投 资 人 场 外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的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公 告 或 各 代销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办理规 则。 (3) 场外 认购 的方 式和 确 认 1)投 资 人 认购 前,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投 资 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 投资 人 在T 日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4 )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 投 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 否 则, 由此 产 生的投 资 人 任何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4) 在 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 在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每笔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人民币 (含 认购费 ) ; 投资 人在 直销 中 心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认 购费) ,追加 认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含 认购 费) 。通 过本 公 司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 金认购 业务 的 不受直 销网 点最 低认 购金 额的限 制,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本基 金直 销 网点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二)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认购 1、本 基金 份额 的 初 始面 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挂牌 价 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2、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应在 投资 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场内会 员单 位应 按照 场外 认购费 率设定 投资 人的 场 内认购 费率 。 3、场 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内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 按 1:1 的比例 确认 为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 诚TMT


B 份额 。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计 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挂牌 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12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计算 公式 为: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牌 价格 认购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利 息折算 份额 的计算 截位 保留 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 认购份 额总 额 =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经确认 的信诚 TMT


A 份额 =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经确认 的信诚 TMT


B 份额 =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信诚TMT A 份 额、 信诚TMT


B 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至整 数位(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余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 例如: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认购本 基金 50,000 份 ,若 会员单 位设 定发 售费 率为 0.8%,假 定该笔 认购 产生 利 息 50 元 。则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为: 挂牌价 格=1.00 元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1.00 ×50,000 =50,000 元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1.00 ×50,000 ×0.8% =400 元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50,000 +400 =50,4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50/1.00 =5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50,050 份 经确认 的信诚 TMT A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50,050 ×0.5 =25,025 份 经确认 的信诚 TMT B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50,050 ×0.5 =25,025 份 即: 该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认 购 50,000 份基 金份 额, 需 缴纳 50,400 元 , 加 上认 购 资金在 认 购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 在 基 金发售 结束 后 , 其 可获 得 的信诚 TMT A 份 额为25,025 份、 信诚 TMT B 份额 为25,025 份。 4、投资 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场 内认购 (1) 场内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场内 认购 手续 ,具 体的 业务办 理时 间详 见本 公告 或各代 销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则 。 (2) 投资 人场 内认 购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公 告 或 各 代 销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理规 则。 (3) 场内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 认


13 1)投 资 人 认购 前, 需按 办 理场内 认购 业务 相关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 额。 2)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申请 的认 购不 允许 撤销 。 3)投 资 人 在 T 日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 到原 认购 网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4 )办理 场内认购 业务的 相关 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办理 场内 认购 业务 的相 关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否则 ,由 此产 生的投 资 人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 人自 行承 担。 (4) 场内 认购 的限 额 场内认 购单 笔最 低认 购份 额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 须 为 1000 份 的整 数倍, 且 每笔认 购最 大不 超 过 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 三、场外认购的开户 及认 购程序 (一) 场外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投资 人办 理场 外认 购时 , 需 具有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2.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 , 可 直接 办理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注 册手 续 。 办 理 时, 请提 交 深圳A 股股 东代 码卡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3.尚无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 可直 接办 理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 开户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将 为其 配发深 圳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同时 将该 账户 注册 为 深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对于 配发 的深 圳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 投 资 人 可持基 金管 理 人 或代 理销 售机构 提供 的账 户配号 凭条 , 到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的 开户 代理 机构 打印深 圳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卡。 4.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手续 的投 资 人 ,可 在原 处直接 认购 本基 金。 5.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手续 的投 资 人 , 拟 通过 其他代 理销 售机 构或 直销 网点认 购本 基金 的, 须用 深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在 新的 代理 销售 机构 或直销 网点 处办 理开 放式 基金账 户注 册确 认。 (二)账 户使 用注 意事 项 1. 投资 人 已 持 有 的 通 过 信诚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基 金 账 户 不 能 用 于 认 购 信诚 TMT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若已开 立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 则可直 接认 购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2.拥有 多个 深 圳 A 股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 人 , 只 能选 择其 中一 个 注册为 深圳 14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为了 日 后方便 办理 相关 业务 , 建 议投资 人在 通过 深交 所认 购、 赎回 及买 卖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时也 使用 该注册 账户 。 3.对于 通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配 发深 圳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 人 , 为 了 日后方 便办 理相 关业 务, 建议投 资 人 在通 过深 交所 认购、 赎 回 及买 卖上 市开 放式基 金时 也使 用该配 发账 户。 四、场内认购的开户 及认 购程序 (一) 场内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投资 人办 理场 内认 购时 , 需 具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其中 , 深 圳证 券账 户是 指 投资 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 (即 深 圳A 股 账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2.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无 须再 办理 开户 手续 。 3.尚无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 , 需 在认 购前 持本 人 身份证 到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构 开立 账户 。 具体 账 户开立 手续 请参 见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各 开 户代理 机构 网点 的说 明。 (二) 场内 认购 的程 序 1.受理 场内 认购 的时 间:2014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周 六、 周日 和节假 日不 受理)。 2.开户 及认 购手 续 (1) 投资 人应 开立 深圳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2)投 资 人应在 场内销 售机 构的业务 网点开立 资金账 户,并在 认购前向 资金账 户中存 入足够 的认 购资 金。 (3)投 资 人可通 过场内 销售 机构认可 的各种方 式在投 资 人开立 资金账户 的场内 销售机 构各业 务 网 点申 报认 购委 托 , 可多 次申 报认 购 , 但 不可撤 单 , 申 报一 经确 认 认购资 金即 被冻 结。 具体业 务办 理流 程及 规则 参见办 理场 内认 购的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说 明。 五、直销中心办理场 外认 购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个人投资者





1 、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2014 年11 月10 日至2014 年11 月21 日 , 上 午9:00至 下午17:00 (周 六、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业 务)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开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 基金的 开户 手续 : A.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B. 填妥的 经投 资人 本人/代 办 人签字 确认 的申 请表 ;


15 C. 风险评 测表 ; D.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 号 的相 关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E.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 还需 提 供经公 证的 委托 代办 书原 件、 代办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 明文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本 公司需要 留存的材 料为: 投资人有 效身份证 明文件 复印件; 填妥的经 投资人 本人/ 代 办人签 字确 认的 申请 表 ;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号 的相 关文件 复印 件 ; 委 托他 人 代办的 , 还需 留 存经公 证的 委托 代办 书复 印件和 代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 2) 认购 资 金的 缴付 以 电 汇 或 支 票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下列 直 销 资 金 专户。 A. 中国建 设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账


号:3100 1550 4000 5000 7459 B. 中国工 商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正 大广 场支 行 账


号:1001 1415 2902 5700 738 C.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市 卢 湾支 行 账


号:0349 2300 0400 0465 2 D. 中信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信银 行上 海分 行 账


号:7311 0101 8720 0000 315 3) 认购申 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基 金认购 手续 : A. 《基金 交易 申请 表》 ; B.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 回单 联 复印件 ; C. 《基金 授权 委托 书》 (适 用 于代理 情况 ) ; D. 《基金 传真 交易 申请 书》 ( 适用于 传真 交易 ) 。 投资人 开户 的同 时可 办理 认购手 续 。 3、注 意事 项: 1) 认购申 请当 日下 午 5 :00 之前 , 若 投资 人的 认购 资 金未到 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 销资金 16 专户 , 则当 日提 交的 申请 顺延受 理。 申请 受理 日期 (即有 效申 请日 )以 资金 到账日 为准 。 2)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以 下将 被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的; B. 投资人 已划 付认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资人 已划 付 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D. 在募集 期截 止日 下 午 5 :00 之前 认购 资金 未到 指定 基金销 售专 户的 , 也不 接 受 顺延 受理 认 购申 请的 ; E. 本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资 金或认 购失 败资 金。 3) 在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确认 为无效 认购后 ,本 公司将 在 7 个 工作 日内将 认购 资 金退 回,投 资人 可在 退回 的认 购资金 到账 后再 次提 出认 购申请 (届 时募 集期 已结 束的除 外) 。 (二) 机构投资者 1、 开户 及认 购的 时间 : 2014 年11 月10 日至2014 年11 月21 日, 上 午9:00 至下 午17:00 (周六 、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办 理业 务 )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开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 基金的 开户 手续 : A. 加盖单 位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应 有有 效 的年检 记录); 事业 法人 、 社会 团 体 其 他 组 织 需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由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如为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的, 还应 提交 中国 证监 会 颁发的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证 券投 资业 务许可 证》 ; B. 加盖公 章的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C. 加盖单 位公 章 的 机构 代码 证和税 务登 记证 的 复 印件 ; D. 指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复印件 ; E. 填妥并 加盖 公章 的 申 请表 ; F. 风险评 测表 ; G.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H. 加盖 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或负责 人章) 的 授权 委托 书 原件 ; ( 非法 定代 表人 亲自 办 理时提 交) I. 预留印 鉴卡 ;





本 公司 需要 留存 的材 料为: 有效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或 注册 登记 证书 的复 印件 ( 加盖 单位 公章 ) , 如为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 还 需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证 券投 资业 务许可 证 》 复 印 件; 加盖 公章 的法 定代 表 人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加盖单 位公 章 的 机构 代码 证和税 务登 记证 的 复印 件 ; 指 定银 行出 具 的开户 证明 复印 件 ; 填 妥 并加盖 公章 的 申 请表 ; 经 办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 ; 加盖 公章 和法定 代表 人章(负 责人 章)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非法 定代表 人亲 自 办理时 提 交 ); 预留 印鉴 卡。


17 2) 认购 资 金的 缴付 以 电 汇 或 支 票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下列 直 销 资 金 专户。 A. 中国建 设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账


号:3100 1550 4000 5000 7459 B. 中国工 商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正 大广 场支 行 账


号:1001 1415 2902 5700 738 C.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市 卢 湾支 行 账


号:0349 2300 0400 0465 2 D. 中信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信银 行上 海分 行 账


号:7311 0101 8720 0000 315 3) 认购申 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基 金认购 手续 : A. 《基金 交易 申请 表》 ; B.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 回单 联 复印件 ; C. 《基金 授权 委托 书》 (适 用 于代理 情况 ) ; D. 《基金 传真 交易 申请 书》 ( 适用于 传真 交易 ) 。 投资人 开户 的同 时可 办理 认购手 续 。 3、注 意事 项: 1) 认购申 请当 日下 午 5 :00 之前 , 若 机构 投资 者的 认 购资金 未到 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销 资金专 户, 则当 日提 交的 申请顺 延受 理。 申请 受理 日期 ( 即有 效申 请日 ) 以 资 金到账 日为 准。 2)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以 下将 被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的; B.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资人 已划 付 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D. 在募集 期截 止日 下 午 5:00 之前认购 资 金未 到指 定基 金销售 专户 的; E. 本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资 金或认 购失 败资 金。


18 3) 在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确认 为无效 认购后 ,本 公司将 在 7 个 工作 日内将 认购 资 金退 回,投 资人 可在 退回 的认 购资金 到账 后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 (届 时募 集期 已结 束的除 外) 。 (三) 直销网上交易流程 1、 开户 及认 购的 时间: 2014年11 月10 日至2014 年11 月21 日 ( 周六、 周日 照常 受理 认购)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开户流 程: (1) 登陆 信诚 基金 网上 直 销网址,选择"新 开户"选项 (2) 阅读 风险 提示 函,并 签订网 上直 销协 议 (3) 选择 银行 卡,输 入个 人信息 (4) 用户 将连 接至 指定 银 行的专 门页 面进 行资 料验 证操作 (5) 完成 验证 后输 入个 人 信息, 开户 成功 (6) 新用 户第 一次 登录 时 ,系统 会要 求投 资人 进行 风险测 评 认购流 程: (1) 登陆 信诚 基金 网上 直 销系统 (2) 选择 需认 购的 产品, 点击" 认购" 选项 (3) 输入 认购 金额 (4) 确认 认购 金额 (5 ) 连 接或 跳转 至各 银行 及三方 支付 渠道 的支 付接 口或支 付界 面完 成支 付, 认 购申 请完成 。 3 、信 诚基 金网 上直 销网 址 为 : https://trade.xcfunds.com/ 4、支 持的 银行 卡 及 账户 种类: (1) 中国 建设 银行 银行 卡( 该银 行卡 需办 理USB KEY 证书并 开通 网上 交易) (2) 中国 农业 银行 银行 卡 (3) 招商 银行 银行 卡 (4) 上海 汇付 数据 服务 有 限公司 开通 的天 天盈 账户 (5) 支付 宝( 中国 )网 络 技术有 限公 司账 户 5、注 意事 项: (1)认 购申 请当 日下 午3 : 00之前 , 若投 资人 的认 购 资金未 到本 公司 指定 基金 直销资 金 专户, 则当 日提 交的 申请 顺延受 理。 申请 受理 日期 (即有 效申 请日 )以 资金 到账日 为准 。 (2)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投 资人 已划 付认 购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B.投 资人 已划 付认 购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C.投 资人 已划 付的 认购 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19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3:00 之前 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 售专户的,也不接受顺 延 受理认 购申 请的 ; E.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六、代销机构办理场 外认 购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中国建设银行 1、个人投资者 1) 受理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 基金发 售日 的 9:30 —17:00 (周 六 、 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业 务) 。 2) 开户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 ① 请事先 办妥 或持 有中 国建 设银行 理财 卡或 龙卡 通并 存入足 额开 户和 认购 资金 ; ② 请到网 点提 交以 下材 料, 办理开 户手 续, 开立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基金 账 户 : A.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包括: 居民 身份 证、 军官 证、士 兵证 等) ; B. 本人的 中国 建设 银行 理财 卡或龙 卡通 ; C. 填妥的 “个 人开 通/ 取消 证 券交易 申请 表” 。 ③ 开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证 券买 入(基 金认 购/ 申购 )委 托 单” 。 3) 认购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 A.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B. 填妥的 “证 券买 入( 基金 认购/ 申购 )委 托单” 。 4) 注意事 项: (1) 请个 人投 资者 本人 到 中国建 设银 行指 定的 代销 网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有 关详细的 办理手 续, 请查阅代 销网点摆 放的《 中国建设 银行证券 业务系 统个人 客户操 作指 南》 。 2、机构投资者 1) 受理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 基金发 售日 的 9:30 —15:30 (周 六 、 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业 务) 。 2)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 ① 事先办 妥或 持有 中国 建设 银行的 机构 活期 存款 账户 并存入 足额 开户 和认 购资 金; ② 由 被授 权人 到开 户会 计柜 台提交 以下 材料 , 办理 开 户手续 , 开立 信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的 基金 账户 : A. 机构活 期存 款账 户的 印鉴 卡及印 鉴 、 营 业执 照或 事 业社团 法人 证书 及复 印件 、 军 队 或武警 开户 许可 证及 复印 件、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及 复 印件 。 开 户单 位为 分支 机 构的 , 还 应提 交 法人授 权其 开户 的书 面证 明; B. 证券业 务授 权书 ;


20 C. 被授权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及 复印件 、印 鉴; D. 填妥的 “机 构开 通/ 取消 证 券交易 申请 表” ,并 加盖 公 章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③ 开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请填 妥并 提交 “证 券买 入(基 金认 购/ 申购 )委 托 单” 。 3) 认购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 A. 被授权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B. 填妥的 “证 券买 入( 基金 认购/ 申购 )委 托单” 。 4) 注意事 项: (1) 机构 投资 者请 到原 机 构活期 存款 账户 开户 会计 柜台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若 有其他方 面的要 求, 请以中国 建设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 证券业务 系统机 构客户 操作指 南》 为准 。 (二)其他代销机构 投资人在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七、清算与交割 1 、基金 合同生效 前,全 部认 购资金将 被冻结在 本基金 募集专户 中,认购 资金冻 结期间 的利息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不收 取利 息折算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用。 2 、投资 人通过代 销机构 进行 认购时产 生的无效 认购资 金,将于 认购申请 被确认 无效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 人的指 定银 行账 户或 指定 券商资 金账 户划 出 。 通 过 直销机 构进 行认 购时产 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在认购 结束 后三 个工 作日 内向投 资 人 的指 定银 行账 户划出 。 3、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募集 结束 后完成 。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在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后 , 由 银行出 具基 金募 集专 户存 款证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认购 资金 进行 验资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十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基金合同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若 本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 后30 日内 返 还基金 认购 人 。 九、本次份额发售当 事人 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网址:www.xcfunds.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网址:www.ccb.com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联系电 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四)律师事务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2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五)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俞伟敏


附:本 基金直销机构及各 代销机构联系方式 名录 一、场 外销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钱慧 投资人 可以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的 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回 等业务,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xcfunds.com. 2.代销 机构 :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2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邮 编 :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4)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554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周 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5)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6)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2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电 话:010-85130554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A栋第18 层至21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8)招 商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9)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 www.guosen.com.cn


10)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25 联系人 :李 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1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2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3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4 )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15 )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26 电





话:0571-28829790 传





真:0571-26698533 16 )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9 17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场 内 销 售机 构 场内销售 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包 括: 爱建 证券、 安 信证券 、 渤 海证 券、 财 达 证券、 财富 证券、 财通 证 券、 长 城证 券、 长 江证 券、 大通 证券 、 大同 证券 、 德 邦证 券、 第一创 业、 东北 证券 、 东 方证券 、 东 海证 券、 东 莞证 券、 东吴 证券 、 东兴 证券 、 高 华证 券、 方正证 券、 光大 证券 、 广 发证券 、 广 州证 券、 国 都证 券、 国海 证券 、 国金 证券 、 国 开证 券、 国联证 券、 国盛 证券 、 国 泰君安 、 国 信证 券、 国 元证 券、 海通 证券 、 恒泰 长财 、 恒 泰证 券、 红塔证 券、 宏源 证券 、 华 安证券 、 华 宝证 券、 华 创证 券、 华福 证券 、 华林 证券 、 华 龙证 券、 华融证 券、 华泰 联合 、 华 泰证券 、 华 西证 券、 华 鑫证 券、 江海 证券 、 金元 证券 、 联 讯证 券、 民生证 券、 民族 证券 、 南 京证券 、 平 安证 券、 齐 鲁证 券、 日信 证券 、 瑞银 证券 、 山 西证 券、 上海证 券、 申银 万国 、 世 纪证券 、 首 创证 券、 天 风证 券、 天源 证券 、 万和 证券 、 万 联证 券、 西部证 券、 西藏 同信 、 西 南证券 、 厦 门证 券、 湘 财证 券、 新时 代证 券、 信 达证 券、 兴业 证券 、 银河 证券 、 银 泰证 券、 英大证 券、 招商 证券、 浙商 证券 、 中 航证 券、 中 金公 司、 中山 证券 、 中投 证券 、 中 天证 券、 中信建 投、 中信 浙江、 中信 万通 、中 信证 券、中 银证 券、 中邮 证券 、中原 证券 (排 名不 分先 后).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 获得基 金代销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可通 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业 务。


27 具体名 单可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站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就此 事项 进行 公告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四 年 十一 月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