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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多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嘉 实 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一)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 ) , 根据2011 年2月9日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核 准 嘉 实 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1]180 号 ) 和2011 年2 月12日《 关 于嘉 实多 利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排 的确 认函 》
(基金 部函[2011]78 号 )的 核准 公 开发 售 。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于2011 年3 月23 日正 式生效 。 自 该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开 始管理 本基金 。本基金类 型为契 约型开放式,根据 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
范围, 本基 金属 于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管理人保 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 市场,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人 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享受 基金收益,同时承 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本基 金投资 中的风险包括: 因
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 环 境因素对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 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 的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 嘉 实多利 基金份额 是本基金
组合份额 ,风险低 于股票 基金、混合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 较低风 险、较低收益的 品
种 。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和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通过 场内的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 按照8 ∶2的基金份
额配比 分拆而来, 依照基 金合同的关系约定 ,具有 与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不同 的风险收益特征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风险较 低、预期收益较稳 定, 嘉 实多利进取份额风 险较高 、预期收益相对 较
高。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和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可通 过基金合同约定的 配对转 换方式合并为场 内
的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 或 通过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份额 折算方 式 , 折 算为 场内 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从而 还原为本基金 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征。 投 资人 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四)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投资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六)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9 月
23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分级 .................................................... 4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5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 53 第九部分


嘉实多利 优先 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 份额 的上市 与交易 ................... 53 第十部分


嘉实多利 基金 份额的场外申购、赎 回与 转换 ........................... 55 第十一 部分


嘉实多 利基 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 赎回 ............................... 63 第十二部分


场内份 额配 对转换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登记、转托管、非交 易过 户、冻结 与解冻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83 第十七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 额折 算 .................................................. 91 第二十部分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嘉实多利进 取份 额的终止运作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税收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计 ............................................ 102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103 第二十四部分


风险 揭示 ................................................... 10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11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3 第二十八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7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59 第三十部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9 第三十一部分


备查 文件 ................................................... 159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言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 依照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以 及 《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 )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 多利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发 售公告 指《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年 满 18 周岁 , 合法 持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 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或接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28. 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统 29.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30.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1. 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4.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5. 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36. 基 金份 额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 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 份额是基 金组合 份额 , 简称 “嘉 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 分 为场 外 份额和 场 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 类,稳健收益类份额(简 称“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 和 积极 收 益类份 额 (简 称 “ 嘉实 多 利进取 份 额” ) 。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 比始终 保 持8∶2 的 比例 不变 37.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或 基 础 份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额 38.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 额,是本 基金两 类分 级份 额中 的一 类 39. 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 额,是本 基金两 类分 级份 额中 的另 一类 40. 分 级份 额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的 合称 41.分拆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场 内 的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按照 8 ∶2 的 基金份额配比 分拆成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的行 为 42.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 利进取份 额按照 8∶2 的基金份额 配 比 合并成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场内 份额的 行为 43.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 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 之间进行 转换的 行为 ,包 括分 拆与 合并 44 约 定年 收益 率 指本基金为每份嘉实多利 优先份额设定的每年应获 得的收益 率,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约 定年 收益 率 为5% 45. 约 定收 益 指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0 元 的部 分 46.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47.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 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 申 请 的工 作日 48.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工作日 50. 交 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51. 《 业务 规则 》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52.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3.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4.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要求 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行 为 55. 上 市交 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 买卖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 行为 56.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 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 外认购、 场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57.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 基金份额 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申购 和赎回,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上市交 易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和场 所 58.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9. 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60. 系 统内 转托 管 投资人将其持有的 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61. 跨 系统 转托 管 投资人将其持有的 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种投资方式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63.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4. 元 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68.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69.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70. 不 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 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止交 易 、 公众 通讯 设 备 或互联 网络 故障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 )有限 公司 30%, 立信 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 立, 是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 公司 。公司注册地 上海, 总部在北京 并设深 圳、成 都 、杭州、青岛 、 南京、 福州 、 广 州 分 公司 。 公司 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 格和 特 定资产 管理 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2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64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具体包 括嘉实 丰和价值封闭、 嘉 实元和 、 嘉实成长收益混 合、嘉 实增长混合、嘉 实 稳健混合、嘉实债券 、嘉 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 实优质企业股票、嘉 实货 币、嘉实沪深 300 指数ETF 联接 (LOF ) 、 嘉实 超短债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 合 、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 (QDII)、 嘉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多元债 券、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股票 、 嘉 实回 报混 合 、 嘉实基 本 面 50 指数 (LOF) 、嘉 实价 值优 势股 票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H 股指 数(QDII - LOF ) 、 嘉 实主 题新 动 力股票 、嘉 实多利 分级债 券 、嘉实领 先成长 股票、 嘉实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实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嘉 实 信用债 券 、 嘉实 周期 优选 股票、 嘉实 安心 货 币、嘉 实中 创 400ETF 、 嘉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 嘉实沪 深 300ETF 、嘉 实 优化红 利股 票、 嘉 实全球 房地 产(QDII )、嘉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嘉 实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 债券 、嘉 实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 嘉实增 强信 用定 期债 券、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 嘉 实中 证中 期国 债 ETF 、 嘉 实中 证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 、 嘉 实丰 益 纯债定 期债 券 、 嘉 实研究 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意宝 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长 股票 (QDII ) 、 嘉 实 丰益 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 实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 、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实 宝 A/B 、 嘉实活 期宝 货币 、嘉 实 1 个月理 财债 券、 嘉实 活钱 包货币 、嘉 实泰 和混 合 、 嘉实薪 金宝 货币 、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嘉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嘉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 券、嘉 实医 疗保 健股 票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 其中 嘉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稳健混合和嘉实 债券属 于嘉实理财通系列 基金。 同时,管理多个全 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投 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安奎先生,董事长, 大学 本科,中共党员,曾 任吉 林农业机械研究所主 任; 吉林省信托投 资公司外经处处长 、香港 吉信有限公司总经 理;吉 林省证券公司总经 理;东 北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监事 长 ; 吉 林天 信投 资 公司总 经理 ; 中诚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8 月5 日 起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 总经 理 ,中共党员,经济 学博 士。 曾就职于天津通 信广 播公司、外经 贸部中国仪器进出 口总公 司、北京商品交易 所、天 津纺织原材料交易 所、商 鼎期货经纪有限 公 司、北京证券有限公 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00 年10月至今任 嘉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总 经理 。 高方先生,董事,大 学本 科,中共党员,高级 经济 师。曾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 行副处长,外 企服务 总公 司宏 银实 业公 司副总 经理 。1996 年9 月 至今历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 副总裁 ,现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Bernd Amlung 先生 ,董 事 ,德国 籍,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自 1989 年起 加入德意志银行以 来,曾 在私人财富管理、 全球市 场部工作。现任德 意志资 产与财富管理公 司 (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 全球战 略与 业务 发展 部 负 责人,MD。 Mark Cullen 先生 ,董事 ,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 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 学士。曾任达 灵顿商 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 德意志银行(纽约 )全球 股票投资部首席运 营官、MD 。现任德意志资产管 理( 纽约)全球首 席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运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 海问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1994 年至今 任北 京德 恒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 任职 于中国建设银 行辽宁分行。曾任 中国银 行总行国际金融研 究所助 理研究员,美国化 学银行 分析师,美国世 界 银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年 至今 任万 盟 并购集 团董 事长 。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教授、加 拿大 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商学 院博士。曾任 上海交 通大 学动 力机 械工 程系教 师, 上海 交通 大学 管理学 院副 教授 、 副 院长 。1997 年 至今 任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教授 、副 院长。 汤欣先生,独 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 主任 、清华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担任 中国证 券法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 理事、 北京市经济法学 会 常务理事、中国法 学会检 察学研究会金融检 察专业 委员会委员。曾任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第一、 二届 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第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员 。 朱蕾女士,监事,中 共党 员,硕士研究生。曾 任首 都医科大学教师,中 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主任科员,国 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高级 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发 展战略官、北京 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 书。2007 年10 月至 今 任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 资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王利刚 先生 , 监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 至今 , 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综合 管 理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 人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 稽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 律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 职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 国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 处长 。1998 年7 月 至 1999 年 3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职 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公司 , 历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张峰先生, 副总经理 ,中 共党员、硕士。曾就 职于 国家计委, 曾任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监 、 市场 部 总 监、 公 司督 察长 。 戴京焦 女士 ,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MBA。 历任 平 安证券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公 司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兼 负责人 ;平安证券公司 助 理总经 理 , 平 安集 团投 资审 批委员 会委 员 。 2004 年3 月 加盟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助理 , 2008 年7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 ,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通联 合律师事务所、北 京市智 浩律师事务所、新 华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法律部 总监 。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 士研究生。历任国泰 证券 行业研究员,国泰君 安证 券 行业研究部 副经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 理,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国元 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 总监 ,南方证券金 通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茜女士,武汉大学 工商 管理硕士,12年证券 从业 经历,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曾任武汉市 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管 理部 总经理助理,2002 年7月至2002年8月任职于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 部 ,2002 年9月至2008 年11 月任 职于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03 年10 月25日至2008 年11 月7日任长盛中信全债 指数 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05年12月12日至2008 年11月7日任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 理。2008年11月 加盟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嘉实基金固定收 益 部总监。2009年2 月13 日至 今任嘉实多元收益债 券基 金基金经理。2011年3月23 日至今任本基金 基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 基 金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 3、债券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 决策 制度,债券投资决策 委员 会的成员包括:公司 固定 收益业务首席 投资官经雷先生、 固定收 益投资部总监王茜 女士、 现金管理 部负责人 万晓西 先生、资深基金 经 理裴晓 辉先 生、 资深 投资 经理郭 林军 先生 、嘉 实国 际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Thomas Kwan 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 监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 秘 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控制,防 范和化解风险,促进 公司 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根据《证 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 控制指 导意见》并结合公 司具体 情况,公司已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由 内部控制大纲、基 本管理 制度、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 分组成。公司内 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展 开,是 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 基 本管理制度包括投 资管理 、信息披露、信息 技术管 理、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 会计、人力资源 管 理、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 评估考核、监察稽 核、风 险控制、紧急应变 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 是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置 、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等 具体 说明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制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原则,各部 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 作相 互独 立。 (5) 成本效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 方法 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 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审 计 与合规委员会,负 责检查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合法 合规性及内控制度 的执行 情况,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 监督 职能 ,保 护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2 ) 债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公司 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 投资官 、 总监 及资 深基 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组成 ,负 责指 导固 定收 益类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 (3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为 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 长以及 部门 总 监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 风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 施。 (4 ) 督 察长 积极 对公 司各 项制度 、 业务 的合 法合 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5 ) 监察 稽核 部 : 公 司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 稽核 部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配备了充足 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 确监察 稽核部门及其各岗 位的职 责和工作流程、 组 织纪律。监察稽核 部具体 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 况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 业务 部门 : 部门 负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 对本 部门 业 务范围 内的 风 险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 务。 (7) 岗位 员工 :公 司努 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识 ,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 控文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 险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 范 围内 承担相应的内控 责 任,并 负有 对岗 位工 作中 发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 险问 题及时 报告 、反 馈的 义务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积极吸 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制 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 严禁不 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2)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 立。公 司逐步建立决策科 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 的 运行 机制,包括民主 、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严 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 和 反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 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 )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 资源管 理制 度 , 健 全激 励 约束机 制 , 确 保公 司人 员 具备与 岗位 要 求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任 能力 。 (5)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 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 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 全 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 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 权 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 授权 。 (7 ) 建 立完 善的 基金 财务 核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 和资 产 分离 制度 , 基金 资 产与公 司自 有 资产、其他委托资 产以及 不同基金的资产之 间实行 独立运作,分别核 算,及 时、准确和完整 地 反映基 金财 产的 状况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8)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 位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 岗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投 资、 研究 、 交易 、IT 等重要 业务 部门 和 岗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立 和维 护信 息管 理 系统, 严格 信息 管理 ,保 证客户 资料 等信 息安 全、 真实和 完整 。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 渠道的 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 统,各级领导、部 门及员 工均有明确的报 告 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 户服 务标准,加强基金销 售管 理,规范基金宣传推 介, 不得有不正当 销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11)制订切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措施,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和程序,对发 生严 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严 重影 响社 会稳定 的突 发事 件, 按照 预案妥 善处 理。 (12)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 价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 时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 由 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 业监管 规则 。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 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 位 共同识别风 险点,界定风险责 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 我评估 表,对风险点进行 评估和 分析,并由监察 稽 核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 执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 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 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 他 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198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077301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朱 万鹏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 由 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 业银行,总 行设在 深圳 。 自成 立以 来 ,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 三 次增资 扩股 , 并于2002 年3 月成功 地发 行了15 亿A股,4 月9日 在上 交所 挂 牌 ( 股票 代码 :600036 ) , 是 国内 第一 家采 用国 际 会计标 准上 市的 公 司。2006 年9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22亿H股,9 月22 日在 香 港联交 所挂 牌交 易 (股 票 代码 :3968),10 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 亿H股 。截止2014年3月31日,招 商银行 总资产4.1550 万 亿元人 民币 ,资 本充 足率10.56% 。 2002年8月,招商银 行成立 基金托管部;2005 年8月, 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 名为资产托 管部, 下设 业务 支持 室、 产 品管理 室、 业务 营运 室、 稽 核监察 室、 基金 外包 业务 室5个 职能 处室, 现有员工60人。2002 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 和中 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资 格, 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业 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4 月, 正式 办理 基金 托管业 务。 招商 银 行作为托管业务资 质最全 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受托 投资管 理托管、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 、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 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 金基金托管等业 务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 而变 、先您所想”的托管 理念 和“财富所托、信守 承诺 ”的托管核心 价值,独创“6S 托 管银行 ”品牌体系,以“ 保护您 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 断 创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和 产 品: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 网 上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 管 业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 发布私募基金绩效 分析报 告,开办国内首个 托管银 行网站,成功托 管 国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计 划、 第一 只FOF 、 第 一只信 托资 金计 划、 第一 只股权 私募 基金 、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 基金 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 境外银行QDII基 金、第一 只红利ETF基金 、 第一只“1+N”基 金专户理 财、第一家大小非解 禁资 产、第一单TOT保 管,实现 从单一托管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 年发 展 , 招 商银 行 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 。2013 年 招商 银行 加大 高收 益托管 产品 营 销力度 ,新 增托 管公 募开 放式基 金 18 只, 新增 首发 公募开 放式 基金 托管 规模 377.37 亿元 。 克 服国内证券市场震 荡下行 的不利形势,托管 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 历史新 高,实现托管费 收 入 10.62 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 62.47% , 托管 资产 余额 1.86 万 亿元 ,较 年初 增长 71.86% 。作 为 公 益慈善基金的首个 独立第 三方托管人,成功 签约“ 壹基金”公益资金 托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 资 金监管 、信 息披 露进 行有 益探索 ,该 项目 荣 获2012 中国金 融品 牌「 金象 奖」 “十大 公益 项目 ” 奖;四 度蝉 联获 《财 资》 “中国 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 行董 事长 、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 英 国东 伦 敦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商局 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 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国 际海运 集 装箱(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 华建公 路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 招商局资本投资 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 中国远洋运输(集 团)总 公司总裁助理、总 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 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国 哥 伦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 级经 济师 。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 上海 银行 副 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上海 市分行副行长、深 圳市分 行行长、中国建设 银行零 售业务总监兼北 京 市分行 行长 。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历任 杭州 分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行办公室主任兼营 业部总 经理,杭州分行行 长助理 、副行长,南昌支 行行长 ,南昌分行行长 ,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总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国 际金 融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吴晓辉 先生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93 年 10 月进 入 招商银行工作;历 任招商 银行总行计划资金 部副总 经理,总行资金交 易部总 经理,招银国际 金 融有限 公司 总裁 ; 招 商银 行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 长,2011 年7 月起 担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资产 托 管部总 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含 招 商股票 证券投资基 金、招 商平衡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 招商债券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现金增值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 夏 经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泰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光 大 保德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 华 泰柏瑞 金字 塔稳 本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 保德信 新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富国天合稳 健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 优势股票证券投 资 基金、华富成 长趋 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优势配置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益民 多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德盛红 利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中央 企业5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金、 上投摩 根行业 轮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银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南方策略优化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合润 分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邮核心主题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 银价 值精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银 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嘉实 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宝兴 业可转 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建信双利策 略主题 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 、 诺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新 兴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上 证国 有企 业 100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华 安可转换债券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转 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富国 低碳 环保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油 气 能源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兴全 轻资产 投资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易方 达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中银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 14 天理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财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鹏华中小企 业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安双利债 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南方安心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理 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惠裕 纯债 分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 信双 月 安心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新 经济股 票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中 银稳健 添利债券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亚洲 票息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 工银瑞信增 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鹏 华丰利分级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消费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 信用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浦 银 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保本 3 号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中 银标 普 全球精选自然资源 等权重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 月月薪定期支付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 保本二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建信安心回 报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惠利 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恒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优秀 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中银 多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安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新成长股票投 资基金 、嘉实对冲套利 定 期开放混合型投资 基金、 宝盈瑞祥养老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银华永 益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银 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80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及 其 它 托 管 资 产 , 托管 资 产 为 28121.15 亿元 人民 币。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自觉形成守 法经 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 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 险,确保托管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完 整;建立有利于查 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 除 隐患,保证业务稳 健运行 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 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时;确 保 内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 进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 的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范是 总行资产 托管 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 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 控制 。稽核监察室 在总经理室直接领 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 业务室 和托管分部 、分行 资产托 管业务主管部门 , 对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各 分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 发现内 部控 制缺 陷, 提出整 改方 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 资产 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 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 原则 ,监督制衡的 形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 程度决 定。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并由 全 部人员 参与 。 (2) 审 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管 理 制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为 出 发 点, 应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 要求。 (3) 独立 性原 则 。 各 室、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 、 托 管资 产和 自有资产之间应当 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 门应当独立于内部 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 稽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部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检 查。


(4 ) 有效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 权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 题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 馈和纠 正。 (5)适 应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 并 能随 着 托管业 务经 营 战略、经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 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 及时进行修订和完 善。 内 部控制应随着托管 业务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 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 变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订和 完善。 (6) 防火 墙原 则 。 业 务营 运、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 网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 务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 重要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 项和高 风险 领 域。 (8) 制 衡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 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 形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 成本 效益 原则 。 内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本 实 现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业 务管 理办法》 、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业务内控管理 办法 》 、 《招商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 操作规程》和等 一 系列规章制度,从 资产托 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 算、岗位管理、档 案管理 、保密管理和信 息 管理等方面,保证 资产托 管业务科学化、制 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安全和托管 业 务正常运作 ,切实 维护托 管业务各当事人的 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 事件发 生或确保危机事 件 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招商 银行还 制定了 《招商银行 托管业 务危机事件应急 处 理办法 》 , 并建 立了 灾难 备 份中心 , 各种 业务 数据 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 中心 进行 备份 , 确 保灾 难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不 间断 运行 。 (2) 经营 风险 控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 资 金清 算与 会计 核 算双人 双岗 、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凭证 管理、差错处理等 一系列 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 控制业务运作过 程 中的风 险 。 (3 )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 数 据 。 数 据 执行异 地同 步 灾备,同时,每日 定时对 托管业务数据 进行 磁带备 份, 托管业务数据 进行磁 带备份 ,所有的 业 务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 才能进 行访 问 。 (4 )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 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 视 同 会 计资料保管。客户 资料不 得泄露,有关人员 如需调 用,须经总经理室 成员审 批,并做好调用 登 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 控 制。招商银行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 岗双 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 并设置门 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 权限管 理、业务网和办公 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 离 制度, 与外 部业 务机 构实 行防火 墙保 护等 ,保 证 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 励机 制 、 加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 人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 机制, 有效 的进 行人 力资 源控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基金投融 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 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 项的 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上述 监督内 容的约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 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资 比例调整期限。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 改正。在规定时 间 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改正,如 基金管 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 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 金 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 据 托 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5662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 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8)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19)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21)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2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2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 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2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2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 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3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3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4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4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8) 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 、12、13、15、16 、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49)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1)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5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53)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5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6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3)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6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6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0)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7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7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4)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7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80)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8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8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8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87)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8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9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9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8)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9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0)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 分级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 括基 础份额及分级份额。 基础 份额是基金组合份额 ,简 称“嘉实多利 基金份 额” , 分 为场 外份 额 和场内 份额 。 分级 份额 包 括两类 ,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简 称 “ 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 ) 和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 简称 “ 嘉实 多利 进 取份额 ” ) 。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与 嘉实 多利 进 取份额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8∶2 的 比例 不变 。 (二) 基金运作概要


1、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 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 投资 人场 外认 购所 得 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任瑞新 电话 0755-25938095 传真 0755-25987538 名称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彭晋 电话 (010 )5878 5588 传真 (010 )5878 5566 经 办 律 师 彭晋、 龚牧 龙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份额, 将被 确认 为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投 资人 场内 认购所 得的 份额 ,将 按 8 ∶2 的基 金份额 配比 分拆 为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人 认 购 所 得 的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份 额 的 分 拆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2、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与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的 资产 合并 投资 运作。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对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开 放场 外申 购 、 赎回及 场内 申购 、 赎 回 , 不对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或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单 独开 放场内 申 购、 赎回 。 根 据基金 合同 约定 , 在 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的 情况下 ,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分 别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与交 易 , 交易代 码不 同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 办 理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与分 级份 额 之 间的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可 将其场 内申 购的 嘉实 多利 基 金 份额 , 按8 :2 的基 金份 额 配比 , 申请 分拆 为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和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其 持有 的嘉实 多利优 先份额 和嘉 实多利 进取份 额,按 8 :2 的基金 份额 配比 , 申 请合 并为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场内份 额 。 场外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 额不进 行份 额配 对转 换。 场外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通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场内 后, 可 按 照场内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配对 转换 规则 进行 操作 。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嘉实 多利 优 先 份额 、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进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除分 级份额 终止 运作 的份 额折 算 ( 详 见 基金合 同第 二十 二章 的约 定) 外,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 及 嘉实 多 利 优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的 份额 配比 不变 。 (三)分级份额的份 额净 值计算概要 1、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与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之间 的份 额净 值关系 本基 金8 份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 2 份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构 成一 对份 额组 合, 该 份额组 合 的 份额净 值之 和等 于 10 份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之和 。 2、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计算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 年收益 率 为 5% 。 嘉 实多 利 优先份 额的 约定 年收 益率 除以 365 得到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的约定 日简单收益率。嘉 实多利 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值,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至第 1 个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期间、 或自 上一 个基 金份 额折算 日( 到期 折算 日或 到点折 算日 )后 的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下一个 日历 日起 至下 一个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期间 , 以1.0000 元为 基准 , 采用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的 约定日 简单 收益 率单 利累 计计算 。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 不保 证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 低收 益或不亏损, 在本基 金出 现极 端损 失的 情形下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能损失 本金 。 3、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计算


计算出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 的份额净值后,根据 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与嘉实 多利 优先份额、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之间 的份 额净值 关系 ,可 以计 算出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4、有 关本 基金 分级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计 算, 详见 基金 合同第 十八 章第 (五 )条 第 2 款的 约 定。 5、有关本基金基础份额 与 分级份额份额净值的 公告 ,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 十四 章第(六) 条的约 定。 (四)基金份额折算 概要 除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的份 额折算 ( 详见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二 章的 约定 ) 外,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折算 分为 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和 基金 份额 到点 折算 。 1、基 金份 额的 到期 折 算 和 到点折 算 (1) 基金份 额到 期折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 第 12 个 自然月 的对 应日 (若 该对 应日不 是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 工作日 ) , 是第 一个 到期 折 算日。 自第 一个 到期 折算 日起, 每个 到期 折算 日后 第 12 个自然 月的对 应日 ( 若该 对应 日 不是工 作日 , 则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 , 是 后续 的到 期折算 日 。 以 到期折 算日 为基 准日 实施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 是 基金 份额到 期折 算。 到期 折算 日的具 体日 期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 基金份 额到 期折 算的 频率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满一 年, 进行 一次 。 (2) 基金份 额到 点折 算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0.4000 元 , 则 基金 管理 人 确 定 该 日后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为 到 点折 算日 。以 到点 折算 日 为基 准日 实施 的基 金份 额 折算,为 基 金 份额 到点 折算 (如 果发 生 极端 变化 ,到 点折 算日 折 算前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 大于或 等于 1.0000 元 , 本基金 不实 施到 点折 算) 。 到点折 算日 的具 体日 期, 详见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发布 的公 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份 额到 点折 算的 频率 为不定 期。 2、到 期折 算和 到点 折算 方 法概要 (1) 基金份 额到 期折 算 1 )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 1.0000 元, 则: ① 折算前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每 10 份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按 8 份嘉 实多 利 优先份 额的 约定 收益 及 2 份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约 定收益 ,获 得新 增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额的 份额 分配 : 折 算不 改变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资产 净值 ,其 持有 的嘉 实 多利基 金份 额份 额净 值折 算调整 为 1.0000 元 、份 额 数量相 应折 算增 加 ; ② 折算前 的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持有 人, 以嘉 实多 利优 先份额 的约 定收 益, 获得 新增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分 配:折 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其 持有的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份额净 值折 算调 整 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 不变, 相 应折算 增加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场 内份额 ; ③ 折算前 的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持有 人, 以 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的约 定收 益, 获得 新增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分 配:折 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其 持有的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份额净 值折 算调 整 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 不变, 相 应折算 增加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场 内份额 。 2 )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于 或等 于 1.0000 元 , 则: ① 折算前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每 10 份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按 8 份嘉 实多 利 优先份 额的 约定 收益 ,获 得新增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分配 : 折 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其持 有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份 额净 值折 算减 少、 份额数 量相应 折算 增加 ; ② 折算前 的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持有 人, 以嘉 实多 利优 先份额 的约 定收 益, 获得 新增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分 配:折 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其 持有的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份额净 值折 算调 整 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 不变, 相 应折算 增加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场 内份额 ; ③ 折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其持有 的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及 份额 数量 不变 。 (2) 基金份 额到 点折 算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4000 元 , 则 基金 管理 人 确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定 该 日后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为 到 点折 算日 (如 果 发 生极 端 变化 ,到 点折 算日 折算 前 嘉实多利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大 于或 等于 1.0000 元 ,本 基金 不 实施到 点折 算) 。到 点折 算 后: ① 折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其持有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份 额 净值折 算调 整 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 相应 折算 调整 ; ② 折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其持有 的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份 额 净值折 算调 整 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 折算 调整 ,相 应折算 增加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 额 ; ③ 折算不 改变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其持有 的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份 额 净值折 算调 整 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 相应 折 算 调整 。 ④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保 持 8 ∶2 的比 例不 变。 3、分 级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的 份额折 算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另 有规定 的,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将全部 折算 成场 内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 有关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折算 ,详见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一 章、第 二十 二章 的约 定。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七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2 月 9 日 《关 于核 准嘉 实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2011]180 号 )核 准募集 。 (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契 约型 开放 式、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三) 基金 存续 期 : 不定 期 ( 四) 上市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五)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募 集期 限: 自2011 年2 月24日 起至2011 年3 月17 日止 2.募 集方 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代 码在场 内和 场外 募集 。 通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 基 金账 户下; 通过 场 内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3.募 集场 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 或按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进行 。 4.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5.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规模 目标 不超过50亿元 ( 不包 括募 集期利 息) , 其中 首次 募集 场内份 额 对 应 的基金 规模 目标 不超 过15 亿元( 不包 括募 集期 利息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规模 不受 上述 首次 募集 规模的 限制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 六) 基金的 初始 发 售面 值、认购价格和认购 费用 1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2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价格 :人 民 币1.00 元 3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不超 过 5% , 按照 认购 金额 递减, 即认 购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认 购费率 越低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场外认 购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场 外认购 费 率如 下: 认购金 额( 含认 购费 ) 认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万 元≤M <200 万 元 0.4% 200万 元≤M <500 万 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每笔1000 元 场内认 购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场 内认 购 费 率由 销售 机构参 照场 外认 购费 率执 行。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直销 和代销时发生的开支 ,包 括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 外认 购 嘉 实多 利 基 金 份额 场外认 购 嘉 实多 利 基 金份 额 ,采 用金 额认 购方 法,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金 额利 息)/嘉 实多 利 基金份 额面 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 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场 内认 购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 场内 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 法,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 采用 全额缴款的认 购方式 。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利息折 算为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计算 公式 如下 : 利息折 算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利息/挂 牌价 格


经确认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 额和 利 息折 算的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取 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3)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1) 或(2) 进 行逐 笔计 算。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 七)募集资金利息 的处 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 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计 算并 确认 的结果 为准 。 ( 八)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2011 年 3 月 23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 基 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 额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 日达 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 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第九部分


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与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 的上市与交 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 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 上市后 ,登 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场内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 额 可直 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注 册登记(TA)系统 中的 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 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 将 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 转至 场内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并 分拆 成 嘉实多利 优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先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2011年5月6日 (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上市 首日 ,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开 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嘉 实多 利 优先份 额、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 2、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或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首 个开 盘参考 价( 即时 行情 显示 的前收 盘价 ) 为其前 一交 易日 的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或嘉 实多 利进 取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3、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规则 》 及相 关规定 。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 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开放式 基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 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 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与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 前一 交易日的份 额 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 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 的停复 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 七)终止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应同 时终 止上 市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 国证 监会备案后终止 嘉实 多利 优先份额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上 市, 并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 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决 定 ,基金管理人将在 本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 示 修改的内容 。 第 十部分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 场外申购 、 赎回与转换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 业务 。 ( 一) 场外申购、赎 回业 务办理的场所 场外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


( 二) 场外申购、赎 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自 2011 年 5 月 6 日 起开 始办理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为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 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 应当在开放日办理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 发售公 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三) 场外申购、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4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四) 场外申购、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投资人 在 提 交申 购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申 请 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有 足够 的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的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注册登 记机 构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并 在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通 常情况 下 ,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办 理单位 或以 其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受 理投 资者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该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 功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人账 户。 投资者T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在 T+7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时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 ( 五) 场外申购、赎 回的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0 元 , 投资 人通 过直 销中心 柜 台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已 通过 本 基金代 销机 构或/ 及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 金者 除 外) , 投资 者通 过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首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 民币500 元; 投资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者通过 代销 机构 或直 销中 心柜台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通 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 元。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 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 部份额 );若某笔份额减 少类业 务将导致投资人在 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余 额 不足1,000 份时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将投 资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份额减少类业务 指赎回 、转换转出、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 具体种 类以注册登记机 构 相关业 务规 则为 准。 )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单 笔赎 回不得 少于100 份 (如 该帐 户在该 销 售 机 构托管的基金余额 不足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 赎回基 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致投资者 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剩 余基 金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于调整 前最 少提 前两 日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场外申购费率 与赎 回费率 1、申 购费 率:


基金合 同 约 定,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5% 。 除本募集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另有约定外,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场外 申购费率按 照 申购金额递减,即 申购金 额越大,所适用的 场外申 购费率越低。 投资 人 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场外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100万 元≤M <200 万元 0.5% 200万元 ≤M <500 万元 0.3%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上交易 和电话交易 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 购 费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 统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0.6 %, 但中 国银 行长 城借 记 卡、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持卡人申购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优惠按照相 关公告 规定的费率执行; 机构投 资者 通过本基金 管 理人直销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 其 申 购 费 率 不 按 申 购 金 额 分 档 , 统 一 优 惠 为 申 购 金 额 的 0.6 % ,优 惠后 费率 如果 低 于0.6% ,则 按0.6% 执 行。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申购 费。 2、 赎回费 率 基金合 同约 定,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的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赎回 金额 的5% 。 本基金 在投资 人赎回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的 场外赎回费 率 按照持 有时 间递 减, 即相 关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越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越低 。具体 如下 : 持有期 限 场外赎 回费 率 H<30 天 0.30% 30 天≤H<730 天 0.05% H≥730 天 0 嘉实多 利 基 金份 额 的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其 中25% 的 部分 归入 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或 调低 赎回 费 率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两 个工 作日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特定 地域范围、特定行 业、特 定职业的投资人 以 及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 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 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七) 场外申购份额 、赎 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场外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购的 嘉实多利 基金 份额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以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当日 嘉 实多 利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如, 某 投 资人 投资 50,400 元场外 申购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对 应 场 外申 购 费 率为 0.8% , 假设申 购当 日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8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400.00/ (1+0.8%)=50,000.00 元


申购费 用=50,400.00 -50,000.00 =400.00 元


申购份 数=50,000.00/1.0800=46,296.30 份


即:该 投资 人可得到 46,296.30 份嘉 实多 利 基 金份 额。


2、场外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场外嘉实多利 基金份 额 的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嘉实 多利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如 :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其 持有 的 10,000 份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场外 份额 , 持 有时 间是 60 天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05% , 假 设赎 回当 日 嘉 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2100 元 , 则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 0 ×1.2100=12,100 元


赎回费 用=12,10 0× 0.05% =6.05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00 -6.05=12,093.95 元


即: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2,093.95 元。


3、T 日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 ,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嘉 实多利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嘉实 多 利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八) 场外申购、赎 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 场外 申购 嘉实 多利 基金份额 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T+1 日 自动 为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T+2 日 (含 该日 )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场外 赎回 嘉实 多利 基金份额 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T+1 日 自动 为投资人 办理 扣除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权益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 ( 九) 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 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一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或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转入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时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除 第 (4 ) 小 项外 的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 理。 ( 十) 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之一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构 因技 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证 券结算 登记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 赎 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 开放日的 嘉实多利 基金份 额 净值为依据计 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①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②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③暂停 赎回 : 连续2 日以 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发 生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 内 通过指 定媒 体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及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同时以 邮寄、传 真 或《 招募说明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日但 少于2 周 , 暂 停结 束 ,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提 前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嘉 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2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1次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 过2 个月 时 , 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由 基金管 理人 视情 况调 整 。 暂停结 束 , 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2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 嘉 实多 利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 嘉 实多利基金份 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 与相关 机构 。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2011 年 5 月 6 日起 基金管理人 开始 为投 资人 办理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 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实 施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 自2013 年4 月12 日起 ,在 本公 司 基金网 上直 销系 统( 含电 话交易 )开 通旗 下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部分基 金产 品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括 申购 、定 期定 额投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并 对通 过本 公 司基金 网上 直销 系统 (含 电话交 易) 交易 的后 端收 费进行 费率 优惠 。本 公司 直销中 心柜 台和 代 销机构 暂不 开通 后端 收费 模式。 具体 请参 见嘉 实基 金网站 刊载 的公 告。 第十 一 部分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与赎回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本 基金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办 理的 场内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不对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单独 开放申 购、 赎回 业 务。 ( 一) 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办理场所 投资者办理嘉实多利 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 的场所,为 具有基金 代销 业务资格且符 合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风 险控 制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 二) 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赎 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或 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账户 开立的 具体事项参见本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认购开 户 相关内 容) 。


( 三) 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自 2011 年 5 月 6 日 起开 始办理 场内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回开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易所的工作日。 业务 办理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时间 外提交 的申 请按 下一 交易 日申请 处理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四) 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2、 “ 金额 申购 、 份额 赎回 ”原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申 购和赎 回申 报 单位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规定为 准;


3、 当日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 在 当日 的 交 易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 调 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需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所场内 申购 赎回 相关 业务 规则,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投 资人 在申购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时须按 业务 办理 单位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资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应确 保账 户内有 足够 的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 赎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注册登 记机 构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并 在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通 常情况 下 ,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办 理单位 或以 其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受 理投 资者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该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人账 户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在T +7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将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 六) 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投 资人 通过 业务 办理 单 位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 5,000 元。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2、 基金管 理人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 在 不违 反 相关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调整 上述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2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七) 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率:


基金合 同约 定,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5% 。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场内申 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场内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100万 元≤M <200 万元 0.5% 200万 元≤M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率 基金合 同约 定,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 的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赎回 金额 的5% 。 本基金在投资人赎回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 。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 率 统一为0.3% 。 嘉实多 利 基 金份 额 的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其 中25% 的 部分 归入 基 金财产 。 3、如 果投 资人 过于 频繁 申 购、赎 回本 基金 , 可 能以 各种形 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例如:导致基金的 交易费 用或变现成本增加 ,减少 长期持有人的回报 ,或使 得基金管理人无 法 顺利实施投资策略 等,则 本基金对上述过于 频繁交 易的申购、赎回可 以采取 特殊的申购费率 、 或赎回 费率 ,也 可以 采取 特殊的 收费 方式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 或调 低 赎回 费 率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两 个工 作日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特定 地域范围、特定行 业、特 定职业的投资人以 及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 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 促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八) 场内申购份额 和赎 回金额的计算 1、场内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购的 嘉实多利 基金 份额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以 当日 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 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 到整 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 的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 投资人 资金 账户 。 例如, 某投 资人 投资 50,400 元场内 申购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对 应 场 内申购 费 率为 0.8% , 假设申 购当 日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8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400.00/ (1+0.8%)=50,000.00 元


申购费 用=50,400.00 -50,000.00 =400.00 元


申购份 数=50,000.00/1.0800 =46,296.30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人 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46,296 份 , 整 数位 后小数 部分 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给 投资 人 。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46,296 ×1.0800=49,999.68 元


退款金 额=50,400.00 -400.00 -49,999.68 =0.32 元


即:该 投资 人 可 得到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 的 场内 份 额46,296 份 ,退 款0.32 元。 2、场内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场内嘉实多利 基金份 额 的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嘉实 多利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如 :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其 持有 的 10,000 份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场内 份额 , 持 有时 间是 6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3%, 假设 赎回 当日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100 元, 则可 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100 =12,100 元


赎回费 用=12,10 0× 0.3% =36.3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00 -36.30 =12,063.70 元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即: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2,063.70 元。 3、T 日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 ,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嘉 实多利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嘉实 多 利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九) 场内申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记


场内嘉 实多 利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按 照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 十) 办理嘉实多利 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 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 注册登记机构 的有 关业务规则。若相关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 十一) 有关拒绝或 暂停 申购、暂停赎回及处 理方 式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等,请 参见 基金合同中关于 “场 外申 购和赎回 ”部分 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并据 此执行。 第十二 部分


场内 份额配 对转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办 理场内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与分 级份 额 之间的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一)场内份额配对 转换 1、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 指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 场 内 的基础 份额 与分 级份 额之 间进行 转换 的 行为, 包括 分拆 与合 并。 2、分 拆: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 约定, 场内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按照 8 ∶2 的 基金 份 额配 比 分拆 成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行 为。 3、 合并 : 指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按照8 ∶2的 基金 份 额配 比 合并 成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4、 场外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不进 行份 额配 对转 换 。 在场外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通过跨 系统 转 托管至 场内 后, 可按 照场 内份额 配对 转换 规则 进行 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依据中 登有 关规 定获 得业 务办理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 在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其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 办理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三)业务 办理时间 自2011 年5 月6日 起, 开通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四)场内份额配对 转换 的原则 1、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2、 如果申 请场 内份 额的 分拆 ,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场 内份额 数 , 必 须是 相关 业 务公告 规定 份额的 正整 数倍 。 3、 如果申 请场 内份 额的 合并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必须 同时 配对申 请 , 且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数 必须分 别为 相关 业务 公告 规定份 额的 正整 数 倍、份 额数 配比 为8:2 。 4、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份额如 需申 请进 行场 内份 额的分 拆, 须跨 系统 转托 管为嘉 实 多 利基金 份 额 的场 内份 额后 方可进 行。 5、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应遵 循届时 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 实 施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1、 投 资者 以中 登深 圳分 公 司A股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 账户 ( 以下 简称 “ 深 市证 券 账户 ” )申 报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的 “ 分拆” 或“合并 ” 指 令, 申报 前需备 足对 价, 即投 资者 提出 “ 合并” 申请 时,其 所申 报的 深市 证券 账户上 须有 足够 的、 可交 易的多 利优 先与 多利 进取 基金份 额; 投资 者 提出 “ 分拆” 申请 时, 其 所 申报的 深市 证券 账户 上须 有足够 的、 可 交易 的嘉 实 多利分 级债 券份额。 2、 投资 者通 过业 务办 理机 构提出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的, 统一 以嘉 实多 利分 级 债券的 交易 代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码 “160718 ” 作为 申请 指令 的证券 代码 ,以 份额 为单 位进行 “合并 ” 或“ 分拆 ” 申 报。 3、 “合并 ” 或“ 分拆 ” 每 笔申 请的份 额数 必须 是10 份的 整数倍 , 并 且, 投 资者 在 业务办 理机 构 提交的 每笔 申请 份额 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合并 ” 或“ 分拆 ” 每 笔申报 的最 低份 额数 量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4、如 果申 请场 内份 额的 合 并,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多 利 进 取份 额必 须同 时配对 申请 , 且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数 必须分 别为 相关 业务 公告 规定份 额的 正整 数 倍、份 额数 配比 为8:2 。 5、 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应对 投资 者每 笔 “ 分拆 ” 或“合并 ”申请 的可用 份额 数量 进行 检查 并对相 应基 金份 额进 行预 冻结。 6、 在交 易时 间内 , 份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通过 深证通FDEP 消息 传输 系统 将份额 配对 转 换申报 指令 发送 给中 登的 基金业 务系 统。 正常 情况 下,中 登深 圳分 公司 在T 日 收市后 对投 资者T 日交易 时间 内提 交的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申 请进 行有 效性确 认, 并进 行份 额变 更处理 , 办 理转 出 基金份 额的 扣除 以及 转入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自T+1 日 起 (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可 查询基 金份 额配 对 转换的 成交 情况 。 7、 投资 者T日 提出 的M 份份 额 “分拆 ” 申 请被 确认 成功 后, 中登 深圳 分公 司将 在 投资者 所申 报 的深市 证券 账户 上扣 减M 份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同时 增加8M/10 份多 利优 先与2M/10 份 多利 进取 。 正常情 况下 ,自T+1 日( 含 该日) 起新 增的 多利 优先 与多利 进取 份额 可进 行交 易。 8、 投资 者T日 提出 的N 份份 额 “合并 ” 申 请被 确认 成功 后, 中登 深圳 分公 司将 在 投资者 所申 报 的深市 证券 账户 上扣 减8N/10 份多 利优 先和2N/10 份 多 利进取 ,同 时增 加N 份嘉 实 多利分 级债 券。 正常情 况下 ,自T+1 日( 含 该日) 起新 增的 嘉实 多利 分级债 券份额 可 进行 赎回 等交易 。 9、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的 场 外份额 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须 跨系 统转 托管 为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的 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10、投 资者 提出 的份 额配 对转换 申请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可以 撤销 ,交 易时间 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11、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六)暂停场内份额 配对 转换的情形 1、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注册 登记结 算机 构、 业务 办理 机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该业务 的 情 形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2、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基 金 届时投 资运 作、 交易 的实 际情形 可决 定是 否暂 停接 受配对 转 换 。 3、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况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就暂停 场内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予以 公告 。 当恢复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时 ,基 金管 理人 也将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予以公 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时 , 份 额配 对转 换 业务办 理机 构暂 不收 取业 务办理 费 用 。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 (一) 基金份额 的登记 1、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 场 外认 购 或申购 的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持 有人 的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下 ;场 内认 购、申 购 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或上 市交 易 的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账 户下 。 2、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 可 以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 但 不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登 记在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不能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但可 按8 :2的 份额 数配 比申请 合并 为嘉 实 多利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后,再 申请 场内 赎回。 3、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 既 可以直 接申 请场 外赎 回 , 也可以 在办 理 跨系统 转托 管后 ,转 至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按8:2 的份额 数配 比分 拆 为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 (二) 基金份额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 的 转托 管包 括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自2011 年5 月6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 人 开通 办理 本基 金嘉 实多 利分级 债券 份额 (基 金代 码:160718 ,场 内简 称: 嘉实多 利) 的系 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1、系 统内 转托 管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1 )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 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 交 易单 元 ) 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 行为。


(2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在 变更 办理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赎 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 基 金份 额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在变 更办 理 嘉 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场内赎 回 、 或嘉 实多 利优 先份额 和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上市 交易 的 的 会员 单位 ( 交易 单元 )时 , 可办理 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 )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2)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托 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及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取 转托 管费 。 ( 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 四)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的 冻结 与解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方 式按 照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等 业务 , 并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五 ) 如法律法规、 注册 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 化,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冻结与 解冻 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 整。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 保持适 当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争 持续 稳定 增值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良 好流 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 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 债、 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短 期融 资券 、 政 府 机构债 、 地方 政府 债、 政 策性金 融债 、 商业 银行 金 融债 、 非 银行 金融 机构金融债、资产 支持证 券、央行票据、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本基金可 以 投资 所有一级、二 级市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权证 ,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 融工 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 产配 置范围为:债券(含 可转 换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 股 票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超 过 20 % , 持 有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利用多元化的 低风 险赢利模式,在控制 基金 组合下行波动幅度和 保持 适当流动性的 前提下 ,追 求收 益最 大化 。 (四) 投资策 略 为持续 稳妥 地获 得高 于存 款利率 的收 益 , 本 基金 首 先运用 “ 嘉实 下行 风险 波 动模型 ” , 控制 基金组 合的 年下 行波 动风 险。 在此 前提 下 , 本基 金 综合分 析宏 观经 济趋 势 、 国家宏 观政 策趋 势、 行业及 企业 盈利 和信 用状 况、 债券 市场 和股 票市 场 估值水 平及 预期 收益 等 , 挖掘风 险收 益优 化、 满足组 合收 益和 流动 性要 求的投 资机 会, 力求 持续 取得达 到或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收益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1、嘉 实下 行风 险波 动模 型 嘉实下行风险波动模 型从 组合层面以及个券层 面分 别度量组合潜在的下 行风 险,并根据宏 观环境以及证券市 场表现 ,设置一定的阀值 ,将组 合的可能亏损控制 在低风 险偏好投资 人可 接 受的范 围内 。 在 组 合 层 面, 本 基金 将 使用 下 方 波 动率 、CV AR (条 件 在 险 价值 ) 等指 标 ,结 合 情 景 分析 和压力 测试 的方 法, 评价 组合在 未来 一段 时间 发生 亏损的 可能 性, 以及 可能 遭受的 亏损 金额 。 在个券层面,本基金 将对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 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采用 不同的分析方 法。对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 ,本基金通过不同 板块的 估值情况以及历史 波动率 等指标,限制组 合 在高估值以及历史 波动率 过高的股票的投资 比例。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本基金将通过 凸 度分析法,将债券 的凸度 与宏观环境相联系 ,当预 期未来进入加息通 道、债 券市场收益率水 平 持续 上移时,本基 金 根据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 置目标 ,通过凸性分析选 择波动 特性最优的债券 , 从而降低 组 合可 能面 临的 下行风 险。 2、资 产配 置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 济趋 势、国家宏观政策趋 势、 行业及企业盈利和信 用状 况、债券市场 和股票市场估值水 平及预 期收益等方面的动 态分析 ,在限定资产配置 范围内 ,决定债券等固 定 收益类资产和股票 等权益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跟 踪影响资产配置策 略的各 种因素的变化, 定 期对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进 行调整 。 本基金 采取 “总 收益 策略 ” (Total Return Strategy ) ,以信 用较 好的 中短 期债 券为核 心资 产配置,运 用定性 定量模 型,动态分析比较 本基金 投资范围内的各子 市场中 的风险收益特征 , 以满足基金组合下 行波动 风险既定阀值和流 动性需 求的条件下收益最 大化为 目标,在各类投 资 工具中优化选择, 配置和 调整组合的卫星资 产。从 而,本基金在谋求 持续稳 定收益的基础上 , 顺应证券市场变化 ,以 低 风险偏好投资人可 接受的 安全边际,力争在 投资利 率或信用工具中 , 或在少 量择 机投 资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中, 或在 各类 工具套 利投 资中 ,持 续获 得增强 收益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 构建组 合 本基金 以信 用较 好的 中短 期债券 为主 ,构 建本 基金 组合的 核心 资产 配置 。 本基金在单个债券选 择 上 ,首先,根据个券的 剩余 期限、 久期、信用等 级、 流动性指标 , 决定是 否 将 该债 券纳 入组 合的债 券备 选池 ; 其 次, 根据个 券的 收益 率 ( 到期 收益率 、 票 面利 率、 利息支 付方 式 、 利 息税 务 处理 ) 与 剩余 期限 的配 比 , 对照 本 基金 的收 益要 求 决定是 否纳 入组 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最后, 根据 个券 的流 动性 指标( 发行 总量 、流 通量 、上市 时间 ), 决定 个券 的 投资 总量 。 (2) 嘉实债 券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在利率风险控制上, 本基 金主要从组合层面、 个券 层面、及交易场所选 择等 方面,防范和 控制价格波动风险 。在组 合层面,本基金根 据对市 场利率变动趋势的 主动预 测及模型测试, 调 整和控制组合久期 。在 个 券层面,本基金通 过凸性 分析,在债券备选 池中选 择波动特性较优 的 单个债券。在交易 场所选 择上,本基金根据 对影响 流动性因素的动态 分析, 适当控制在同一 交 易场所上市交易、 且现券 价格波动幅度较大 的现券 资产的配置比例。 此外, 在预测利率走势 、 控制基金资产净值 波动幅 度、保持组合适当 流动性 的基础上,本基金 优化组 合的期限结构, 以 适当降 低机 会成 本风 险和 再投资 风险 。 在信用风险控制上, 本基 金根据国家有权机构 批准 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的 信用评级,依 靠嘉实信用分析团 队、及 嘉实中央研究平台 的其他 资源,深入分析挖 掘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 、 现金流 、 发 展趋 势等 情况 ,严格 遵守 嘉实 信用 分析 流程、 执行 嘉实 信用 投资 纪律。 在流动性风险控制上 ,日 常运作中,本基金优 先由 现金和到期的短期债 券逆 回购提供一级 流动性 保障 ; 由现 券或 个 股提供 二级 流动 性保 障 , 本基金 通过 适当 配置 流动 性较好 的类 属品 种、 控制个 券信 用等 级、 分散 化组合 投资 ,保 持二 级流 动性保 障。 (3) 优化组 合 在嘉实债券组合风险 控制 措施下, 本基金根据 对宏 观经济趋势、货币及 财政 政策趋势、债 券市场供求关系、 信用息 差水平等因素的动 态分析 ,还可对部分资产 ,适当 运用久期调整、 期 限结构调整、互换 、息差 等积极的主动投资 策略, 挖掘生息资产的 内 在价值 ,优化组合的风 险 收益和 流动 性。 ① 久期调 整策 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 率变 化趋势的预期,可适 当调 整组合久期,预期市 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 时,适 当降 低组 合久 期; 预期市 场利 率将 下降 时, 适当提 高组 合久 期。 ② 期限结 构调 整策 略 本基金通过 考察市场 收益 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 预期 变化, 可适当调整 长 期、 中期和短期债 券的配置方式,以 求适当 降低机会成本风险 和再投 资风险,或从长、 中、短 期债券的相对价 格 变化中 获利 。本 基金 期限 结构调 整的 配置 方式 包括 子弹策 略、 哑铃 策略 和梯 形策略 。 ③ 互换策 略 本基金可同时买入和 卖出 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 或两 个以上券 种,利用不 同券 种在利息、违 约风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收和 衍生 条款 等方 面 的 差别, 赚取 收益 率差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④ 息差策 略 本基金 可 通 过正 回购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4、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 的底 价溢价率和到期收益 率来 判断其债性,根据可 转债 的平价溢价率 和 Delta 系数 大小 来判 断 其股性 强弱 。当 可转 债类 属资产 的债 性较 强时 ,将 参照债 券类 资产 的 投资策 略予 以管 理 , 当 可 转债类 属资 产的 股性 较强 时, 将参 照股 票类 资产 的 投资策 略予 以管 理 。 5、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包 括新 股申购 、公 开增 发等 一级 市 场投 资和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1) 新股 申购 、公 开增 发等一 级市 场投 资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 投资 的过程中,本基金管 理人 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 市公 司基本面,运 用嘉实基金的研究 平台和 股票估值体系,深 入发掘 新股内在价值,结 合市场 估值水平和股市 投 资环境 ,充 分考 虑中 签率 、锁定 期等 因素 ,有 效识 别并防 范风 险, 以获 取较 好收益 。 (2)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本基金将依据自上而 下的 动态研究,发挥时机 选择 能力,通过流动性较 高的 分散化组合投 资,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和非 系统性 风险 。 本基金运用嘉实研究 平台 ,配置行业和个股, 优化 组合。本基金重点关 注已 经或即将进入 成长期但距离成熟 期和衰 退期较远的行业, 辅之以 “行业轮换”策略 , 同时 关注 嘉实研究平 台 构建 的 动态 “ 主题 型企 业 群” , 精选 流动 性高 、 安全 边际高 、 具有 上涨 潜力 的 个股 , 力 求增 强组 合的当 期收 益。 (3) 套利 策略 本基金依托嘉实研究 平台 ,采用定性定量方法 ,分 析企业兼并收购中的 风险 收益,寻找低 风险的套利机会, 择机运 用并购套利等策略 适当操 作,及时跟踪市场 反映, 更新评估分析, 动 态调整 组合 ,力 争在 保持 组合较 低波 动幅 度的 前提 下获得 稳定 收益 。 6、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 投资 工具,其投资原则为 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 基金 权证投资将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 数量化模型分析其 合理定 价的基础上,立足 于无风 险套利,尽力减 少 组合净 值波 动率 ,力 求稳 健的超 额收 益。 7、投 资决 策 (1) 决策 依据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 微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 货 币政 策和 财政 政策执 行状 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场 运 行状况 ; 3)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和 不定期 召开 会议 , 根 据基 金投资 目标 和对 市场 的判 断决定 基 金 的 总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 准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 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 2)相 关研 究部 门或 岗位 对 宏观经 济主 要是 利率 走势 等进行 分析 ,提 出分 析报 告。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议, 参 考研 究 部门提 出的 报告, 并依 据 基金申 购和 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 流动性风险,制定 具体资 产配置和调整计划 ,进行 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 日常管 理。 4)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 行交易 。 5)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监 控基 金的运 作管 理是 否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和 公 司相关 管理 制 度的规定;风险管 理部门 运用风险监测模型 以及各 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 预期风险进行风 险 测算,对基金组合 的风险 进 行评估,提交风 险监控 报告;风险控制委 员会 根 据市场变化对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与 监控 。 (五)投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债券( 含可 转换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2)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除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 定外 ; (3)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6)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券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上(含 BBB) 或 相当于 BBB 级, 在本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0)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1)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 致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 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 90%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 10%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反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易于广 泛地 被投 资人 理解 , 因而 较为 适 当。 如果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本基金可 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 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混合 型 基金 ,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具 有本 基金组合份额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 和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具有与本 基金组 合份额不同的风险 收益特 征。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较 低风险、预期收 益 相对稳 定;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较 高风 险、 预期 收益 相对较 高 。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 利益。 (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 报告期 末” ) , 本报 告所 列 财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7,414,462.25 6.51 其中: 股票 17,414,462.25 6.5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34,893,552.43 87.83 其中: 债券 234,893,552.43 87.8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275,227.03 3.09 7 其他资 产 6,852,577.12 2.56 合计 267,435,818.8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230,890.25 6.0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798,504.00 0.3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K 房地产 业 2,385,068.00 1.0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414,462.25 7.3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039 中集集 团 292,180 3,932,742.80 1.66 2 601369 陕鼓动 力 690,945 3,876,201.45 1.64 3 601989 中国重 工 579,600 2,793,672.00 1.18 4 600309 万华化 学 164,400 2,492,304.00 1.05 5 000002 万


科A 288,400 2,385,068.00 1.01 6 601633 长城汽 车 44,900 1,135,970.00 0.48 7 600820 隧道股 份 164,640 798,504.00 0.34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7 只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978,400.00 5.0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978,400.00 5.06 4 企业债 券 155,005,603.86 65.5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67,909,548.57 28.71 8 其他 - - 合计 234,893,552.43 99.3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80087 11 彬 煤债 300,000 30,030,000.00 12.70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2 112129 12 辽 通债 228,920 21,651,940.36 9.16 3 122076 11 康 恩贝 200,000 20,100,000.00 8.50 4 112031 11 晨 鸣债 200,000 20,060,000.00 8.48 5 122182 12 九 州通 180,000 18,036,000.00 7.6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2,361.5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42,809.9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413,184.44 5 应收申 购款 3,974.0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30,247.17 8 其他 - 合计 6,852,577.1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1 110015 石化转 债 16,209,536.10 6.85 2 127002 徐工转 债 12,080,916.87 5.11 3 113003 重工转 债 12,036,224.40 5.09 4 113005 平安转 债 10,682,000.00 4.52 5 110024 隧道转 债 7,553,000.00 3.19 6 110022 同仁转 债 5,632,071.20 2.38 7 113006 深燃转 债 1,952,600.00 0.83 8 110023 民生转 债 1,763,200.00 0.75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报 告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① 净 值增长 率标 准 差②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③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3 月23 日(合 同生效日)-2011 年12 月31 日 0.17% 0.18% 1.46% 0.16% -1.29% 0.02% 2012 年 1.29% 0.26% 3.19% 0.13% -1.90% 0.13% 2013 年 0.21% 0.26% -2.47% 0.18% 2.68% 0.08% 2014 年上半年 4.89% 0.28% 4.72% 0.14% 0.17% 0.1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图: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1 年3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注: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6 个月 内 为建仓 期,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 十六 ( 二) 投资 范围 和 ( 五) 投 资限 制 2. 基 金投资 组合 限制 )的 有关 约定。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 义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 构的固有财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基金合 同 约定 的费用。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 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资 产承担法律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财 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 日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自债券计息 起始日 或上一起息日至估 值当日 的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 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1.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嘉 实 多利进取份额 的份额净 值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 点后第 五位四舍 五 入。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净值 与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 的 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 嘉 实 多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 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 1、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NAVt =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额 数 量。 NAVt :T 日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 额的份 额净 值 T 日基 金份 额数 量 : 嘉 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 嘉 实多 利 优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数 量之 和 。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T 日的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计算 (1) 本 基 金8 份 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 与 2 份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构 成一 对份 额组 合, 该 份 额 组 合的份 额净 值之 和等 于 10 份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之和 。


(2)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年 收益 率 为5%。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 年收 益率除 以 365 得到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的 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 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 效 日起至 第 1 个 基金 份额 折 算日期 间、 或自 上一 个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到期 折算 日或到 点折 算日 ) 后的下 一个 日历 日起 至下 一个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期间 , 以 1.0000 元为 基准 , 采 用嘉实 多利 优先 份 额的约 定日 简单 收益 率单 利累计 计算 。 (3) 计算 出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后, 根据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嘉实 多利进 取 份 额 和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各自 份额净 值之 间的 关系 ,计 算出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基金 份额 折算 (到 期 折算或 到点 折算 ) 后,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 嘉实 多 利进取 份额各 自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保持 不变 。 (5)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各 自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假设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 仅适 用于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至 第 1 个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或 上一 个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到期 折算日 或到 点折 算日 )后 的第 t 个 日历 日,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嘉 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NAVt 、NAV(A)t 、NAV(B)t , 因为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年 收益 率 为5% ,则 第t 个日 历日 , 365 % 5 1 ) ( t A NAV t ? ? ? 2 . 0 ) ( 8 . 0 )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例如: 自 上 一个 基金 份额 到 期折算 日后 的 第73 个日 历 日,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20 元,则 元 额净值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 0100 . 1 365 73 % 5 1 ? ? ? ? 元 额净值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 0200 . 1 2 . 0 0100 . 1 8 . 0 0120 . 1 ? ? ? ? 即自上 一个 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日 后的 第 73 个日 历 日,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嘉实多 利优 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份额、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额 净值 分别 为1.0120 元、1.0100 元、1.0200 元。 (六)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 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 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 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 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 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 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 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直接 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 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或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工 作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 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该 部分 收益 不得 用于支 付基 金的 利润 分配 )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嘉实多 利基 金份额、嘉实多利优 先份 额、嘉实多利进取份 额) 不进行收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如 果终 止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运作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份额折 算 除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的份 额折算 ( 详见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二 章的 约定 ) 外,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本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不 变,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不变 。 (一)基金份额折算 类 别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 的份 额折算(详见基金合 同第 二十二章的约定)外 ,本 基金的基金份 额折算 分为 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和 基金 份额 到点 折算 。 1、 基金份 额到 期折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 第 12 个 自然月 的对 应日 ( 若该 对 应日不 是工 作日 , 则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 日) , 是第 一个 到期 折算 日 。自第 一个 到期 折算 日起 ,每个 到期 折算 日后 第 12 个自然 月的 对应 日 (若 该对 应日 不是 工作 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是 后续 的到 期折 算日 。 以到 期折 算日 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基准日实施的基金 份额折 算,是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 。到期折算日的具 体日期 ,详见基金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公告 。 基金份 额到 期折 算的 频率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满一 年, 进行 一次 。 2、 基金份 额到 点折 算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4000 元, 则基 金 管理人 确定 该 日后的第二个工作 日为到 点折算日。以到点 折算日 为基准日实施的基 金份额 折算,为基金份 额 到点折 算 ( 如果 发生 极端 变 化, 到 点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 多利进 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大 于或等 于1.0000 元,本 基金 不实 施到 点折 算) 。 到点 折算 日的 具体 日 期,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公告 。 基金份 额到 点折 算的 频率 为不定 期。 (二)基金份额到期 折算 和到点折算的折算对 象


到期折 算日 或到 点折 算日 登 记在 册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三)基金份额到期 折算 方法





1 、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大 于 1.0000 元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 1.0000 元, 则: ① 折算前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每10 份嘉 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按 8 份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的约 定收 益 及 2 份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约定收 益, 获得 新增 嘉实 多利 基 金 份额 的 份额 分 配: 折算 不 改变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资产 净 值, 其持 有 的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份额 净值折 算调 整 为 1.0000 元 、份额 数量 相应 折算 增加 ; ② 折 算 前的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 额 持 有人 , 以嘉 实 多利 优先 份 额的 约 定收 益 ,获 得新 增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份额 分配: 折算 不改 变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其持有 的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 份额数 量不 变, 相应 折算增 加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场内 份额 ; ③ 折 算 前的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额 持 有人 , 以嘉 实 多利 进取 份 额的 约 定收 益 ,获 得新 增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份额 分配: 折算 不改 变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其持有 的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 份额数 量不 变, 相应 折算增 加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场内 份额 。 按照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一章 第( 三 )条 第1 款第 (1 ) 项、第 (2 )项 所述 的折 算 方法, 可能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产 净值 。 (1)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方法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 1.0000 元, 本基 金 先计算 “嘉 实 多利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再计 算“ 到期 折算 日折 算后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份额数 ” , 将到 期 折算日 折算 后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调 整 为1.0000 元, 计 算公 式如 下 : 0000 . 1 / 量 到期折算日基金份额数 资产净值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基金 算比例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 ? 算比例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元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到期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数量 : 是指 到期 折算日 折算 前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嘉 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数量 之和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比例 ”的 计算 结果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9 位 。场 外 “到期 折算 日 折算后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 的份额数”的计算 结果,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场 内“到期折算日折 算后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 份额数 ”的 计算 结果 中, 不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 各 个零碎 份从 大到 小的 排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记 增 1 份, 直到所 有零 碎 份 的合 计份 额分配 完毕 。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的 场外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 得新增场外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的 分配。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 的场内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 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内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分 配。 (2)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的 折算 方法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 1.0000 元, 本 基金 先计算 “ 嘉 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或 嘉实 多 利进取 份额 ) 的折 算比 例” , 再 计算 “嘉 实多 利优 先 份额 (或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 ) 的 约定 收益 折 算为新 增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场 内份 额数 ” , 将 到期 折算 日 折算 后嘉 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或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的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0 元, 计算 公 式如下 : 0000 . 1 净值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 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 的折算比例 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数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 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份额数 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 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嘉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 1 ? ? ?








元 净值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 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的份额数 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多利优先份额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的份额数 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多利优先份额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 ( ?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 或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 的 折 算比例 ” 的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或嘉实多利进取 份额)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 新增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 的 场内份 额数 ”的 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 份 的零 碎 份 , 按各个 零碎 份从 大到 小的 排序, 依次 向相 应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记 增 1 份,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额 分配 完毕 。 。 2、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 多利进 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或 等 于 1.0000 元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于 或等 于 1.0000 元 , 则: ① 折算前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每 10 份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 按8 份 嘉 实多 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 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的分配: 折算不改变嘉 实多 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 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 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减 少、 份额数 量相 应折 算增 加 ; ②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优先 份 额持有人,以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 新增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份额 分配: 折算 不改 变嘉 实多 利 优先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其持有 的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 、 份 额数量 不变 , 相应 折算增 加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场内 份额 ; ③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 进取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 额的 份额净 值、 及份 额数 量不 变。 按照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一章 第(三 )条 第 2 款 第(1 ) 项、第 (2 )项 所述 的折 算 方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产 净值 。 (1)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折 算 方法





如 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1.0000 元, 本 基金 先计 算 “到期折算日折算 后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 额净值 ”,再计算“嘉实 多利基 金份额持有人新 增 的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数” ,计算 公式 如下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0000 . 1 ( 10 8 ? ? ? ? ?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份额数 人新增的嘉实多利基金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 ) 0000 . 1 ( 10 8 ? ? ? ?











“到期 折算 日折 算后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场外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新 增的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数 ”的 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 财产 。 场内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数 ”的 计算 结果 中 ,不 足 1 份 的零碎 份, 按各 个零 碎份 从大到 小的 排序 ,依 次向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记 增 1 份, 直到 所 有 零碎份 的合 计份 额分 配完 毕。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的 场外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 得新增场外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的 分配。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 的场内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 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内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分 配。 (2)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折算 方法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于 或等 于1.0000 元 , 本基金 先计 算 “到期折算日折算 后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 额净值 ”,再计算“嘉实 多利优 先份额 的约定收 益 折算为新增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将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的份 额 净值调 整 为1.0000 元、 份 额数量 不变 ,计 算公 式如 下: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0000 . 1 ( 10 8 ? ? ? ? ?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净值 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额数 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 定收益折算为新增嘉实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 1 ? ? ?











元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到期 折算 日折 算后 嘉实 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 的 计算 结果 , 保留到 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的约 定收益 折算 为新 增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数 ”的 计算 结果 中, 不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 各 个零碎 份从 大到 小的 排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记 增 1 份, 直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 额分配 完毕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3)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折算 方法 如果到 期折 算日 折算 前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于 或等 于 1.0000 元 , 则到期 折算 不 改变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份额数 量和 份额 净值 。 3、到 期折 算后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的总 份额 数 额数(如有) 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 定收益折算为新增嘉实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约 额数 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 定收益折算为新增嘉实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 数 额数及折算后新增份额 含到期折算日折算前份 折算后的份额数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到期 数 多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 到期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 ) ( (四)基金份额到点 折算 方法 1、到 点折 算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4000 元, 则基 金 管理人 确定 该 日后的第二个工作 日为到 点折算日 (如果发 生极端 变化,到点折算日 折算前 嘉实多利进取份 额 的份额 净 值 大于 或等 于 1.0000 元, 本基 金不 实施 到 点折算 ) 。 ① 折 算 不改 变 嘉实 多 利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资 产 净值 ,其 持 有的 嘉 实多 利 基金 份额 份 额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份 额数 量相 应折 算调 整; ② 折 算 不改 变 嘉实 多 利优 先份 额 持有 人 的资 产 净值 ,其 持 有的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额 份 额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 份 额数 量折 算调 整, 相应折 算增 加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③ 折 算 不改 变 嘉实 多 利进 取份 额 持有 人 的资 产 净值 ,其 持 有的 嘉 实多 利 进取 份额 份 额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0 元、份 额数 量相 应折 算调 整。 ④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保 持 8 ∶2 的比 例不 变。 按照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一章 第 ( 四) 条第2 款 第 (1 ) 项、 第 (2 ) 项 、 第 (3 ) 项所述 的折 算 方法,可能会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造成微 小误差,视为未改 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资 产 净值。 2、到 点折 算方 法 (1)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 折算方 法 本基金 先计 算 “ 嘉实多 利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 再 计算 “ 到点 折算 后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的 份额数 ” , 进行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的到 点折 算, 将到 点折算 日折 算后 嘉实 多利 基金份 额的 份额 净 值调整 为1.0000 元, 计 算 公式如 下: 0000 . 1 / 量 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 金资产净值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基 算比例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算比例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折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后嘉实多利基 ? ?








元 值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到点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数量 : 是指 到点 折算日 折算 前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嘉 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数量 之和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比例 ”的 计算 结果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9 位。 场外 “到点 折算 后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份额 数”的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 场内 “到 点折算 后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份 额数 ”的 计 算结果 中, 不 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各 个零 碎份 从大 到小的 排序 ,依 次向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记增 1 份, 直到 所有 零碎 份的合 计份 额分 配完 毕。 到点折 算日 折算 前的 场外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将按 前述折 算方 式, 折算 调整 为场外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到 点折 算日 折算前 的场 内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折 算调 整为 场 内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 (2)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 折算方 法 本基金先计算“嘉实 多利 进取份额到点折算比 例” ,再计算“到点折算 日折 算后嘉实多利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将 到点折 算日 折算 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调 整为 1.0000 元 , 计 算公式 如下 : 0000 . 1 值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到点 ?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到点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元 值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到点 折算比 例” 的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 到点折 算 日 折 算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份额数 ”的 计算 结果 中, 不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 各 个零碎 份从 大到 小 的排序 ,依 次向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记增 1 份, 直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 额分配 完毕 。 (3)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的 折算方 法 本基金依次 计算“嘉 实多 利优先份额到点折算 比例 ” 、 “到点 折算日折算后 嘉实 多利优先份 额的份 额数 ” 、 “嘉 实多 利 优先份 额到 点折 算为 新增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份额数 ” , 再 将到 点 折算日 折算 后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调 整 为1.0000 元 ,计 算公 式如 下 : 0000 . 1 值 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到点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到点 ? ? 折算比例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到点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0000 . 1 0000 . 1 0000 . 1 ? ? ? ?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 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折算为新增嘉实多利基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到点





元 值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0000 . 1 ?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到点 折算比 例 ” 的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 到点折 算 日 折 算后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份额数 ” 、 及 “ 嘉实 多利 优 先份额 到点 折算 为新 增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的 场内份 额数 ”的 计算 结果 中,不 足 1 份 的零 碎份 , 按各个 零碎 份从 大到 小的 排序, 依次 向相 应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记 增 1 份,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额 分配 完毕 。 3、到 点折 算后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的总 份额 数 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折算为新增嘉实多利基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到点 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数 多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嘉实 ? ? (五)基金份额到期 折算 和到点折算期间的基 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到期 折算 和到点折算期间本基 金的 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注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定,暂 停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与嘉 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上市 交 易和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见届时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六)基金份额到期 折算 和到点折算的公告


1、在到期折算日前三 十 个 工作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 后不满三十个工作日 的情 形除外) ,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 将就 暂 停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暂停 嘉实 多 利优先份额与嘉实 多利进 取份额上市交易等 相关业 务,及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 等有关事项 ,进行 提示性 公告 。 2、如 果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份额 净值 在某 一开 放日 高于 0.4500 元 ,但 在下 一 开放日 不高 于0.4500 元的 ; 基 金管 理 人将就 基金 份额 实施 到点 折算的 可能 性及 有关 事项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和管 理人 网站 进行 提示 性公告 。


3、如 果某 个工 作日 嘉实 多 利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 于或等 于 0.4000 元 ,则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该日后的第二个 工作日 为到点折算日。基 金管理 人将 就实施基金份 额到点 折算的有关事项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管理 人网站 进行 公告 。


4、 基 金份 额到 期折 算 (或 到点折 算 ) 结 束后 , 或 因 极端变 化 , 到 点折 算日 折 算前嘉 实多 利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大 于或 等于 1.0000 元 , 本基 金未 实施到 点折 算,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七)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 不保 证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 低收 益或不亏损, 在本基 金出 现极 端损 失的 情形下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能损失 本金 。 第二十 部分


嘉实 多利优 先份额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额的终止运 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嘉实 多利 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 进取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 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 额以 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 通过 ,即须经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嘉 实多利基金 份额、 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与嘉实 多利进 取份额各自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2/3 以 上( 含2/3) 通过 方为 有效 。 (二)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终止 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 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终止运 作后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另有规 定的,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将全 部折算 成场 内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 1、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 级份 额终止运作日,即 嘉 实多 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 利进 取份额终止运 作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 2、份 额折 算方 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 ,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 实多 利进取份额按届时各 自份 额净值与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净 值之 比折 算为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3、份 额折 算计 算公 式: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折 算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数=( 折 算前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数 ×NAVA )÷ NAVt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折 算的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数=( 折 算前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数 ×NAVB )÷ NAVt 折算前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数:指 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闭市 后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数 折算前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数:指 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闭市 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数 NAVt : 终止 运作 日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NAVA : 终止 运作 日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NAVB : 终止 运作 日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折算成 的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数, 场内 份额数保留至 整数位 (最 小单 位 为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资产 。 4、份 额折 算后 的基 金运 作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 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全部折 算为 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后 ,本基金 转型 为嘉实 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接受 场外 与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5、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不 迟于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终 止运 作日 前 2 日,就 分级 份 额终止运作及份 额 折算事 宜,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嘉实多利优先份 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进行 份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 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7%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 露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此 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报 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 规定事 项 进行审计。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 以 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情 况。 ( 五) 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获准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上 市交 易 日 前 3 个工作 日, 将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六)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 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净值、嘉实多利 进 取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 份 额、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嘉 实 多 利 基 金 份 额 、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和嘉 实多利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嘉实 多利进取份额各自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 七) 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 嘉 实多利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八) 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按 有关 规定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 九) 基金运作相关 公告 1、在到期折算日前三 十 个 工作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 后不满三十个工作日 的情 形除外) ,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 将就 暂 停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暂停 嘉实 多 利优先份额与嘉实 多利进 取份额上市交易等 相关业 务,及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 等有关事项 ,进行 提示性 公告 。 2、如 果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的份额 净值 在某 一开 放日 高于 0.4500 元 ,但 在下 一 开放日 不高 于0.4500 元的 ; 基 金管 理 人将就 基金 份额 实施 到点 折算的 可能 性及 有关 事项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和管 理人 网站 进行 提示 性公告 。


3、如 果某 个工 作日 嘉实 多 利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 于或等 于 0.4000 元 ,则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该日后的第二个 工作日 为到点折算日。基 金管理 人将 就实施基金份 额到点 折算的有关事项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管理 人网站 进行 公告 。


4、 基 金份 额到 期折 算 (或 到点折 算 ) 结 束后 , 或 因 极端变 化 , 到 点折 算日 折 算前嘉 实多 利 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大 于或 等于1.0000 元,本基金未 实施到点折算,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至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 十) 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 嘉实多利基 金份 额 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22.本 基金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本 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 27、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28、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29、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终 止运 作; 30、嘉实多利优先份 额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终 止运 作后嘉实多利优先份 额、 嘉实多利进取 份额的 份额 折算 ; 31、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上 市交 易; 32、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 公告。 ( 十三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 十四 )信息披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 值、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净 值、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净 值、嘉实多利进 取 份额净值、嘉实多 利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 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 管人 报告。托管人 报告应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基金 合同 的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 定 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 十五)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季度 报告和 嘉实多利基 金份额 净值、嘉实多利优 先份额 净值与嘉实 多利进 取份额 净值 公告等文本 文 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 查阅。投资人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公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第 二十 四 部分


风 险揭示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 构都 不能保证 本基 金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 素的 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 投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 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基金投资于证 券,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 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 素质等,这些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5、 购买力 风险 。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 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 用风 险 。 主 要是 指债 务人的 违约 风险 , 若债 务 人经营 不善 , 资不 抵债 , 债权人 可能 会 损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 主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 再投资 风险 。 债券 、票据 偿付 本息 后以及 回购 到期 后可 能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 金再投 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 来利率 ,由 此本 基金 面临 再投资 风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 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与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 此本基 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 理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 : 由于本基金出现投 资者大 额赎回,致使本基 金没有 足够的现金应付基 金赎回 支付的要求所引 致 的风险 。 (四)特定风险


1、债 券投 资风 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 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力求 稳定收益;择机 参与 新股 申购 、投资二 级市场权益类资产, 权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以增强 收益。 因此,本 基 金可能因投资债券 类资产 而面临 债券市场系 统性风 险 ;因参与新股申 购而 面 临新股发行放缓 甚 至停滞,或者新股 申购收 益率下降甚至出现 亏损所 带来的风险 ;因少 量投资 可转债或二级市 场 权益类 资产 而承 担一 定程 度的市 场整 体或 个别 证券 价格下 跌的 风险 。 2、基 金运 作的 特有 风险 (1)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的 本金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诺也 不保 证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最 低收 益或不 亏损 , 在本基 金出 现极 端损 失的 情形下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能损失 本金 。 (2)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 杠杆性 风险 嘉实多 利进 取份额 具 有一 定的杠 杆性 , 因 此, 表现 出 比一 般债券 型 基金 更高 的风险 特征 。 为减小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额 净值 归零 风险 ,本 基金设 定在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的 份额 净 值不高 于0.4000 元时 触发 基金份 额到 点折 算 。 但极 端情况 下,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 份额 净值 仍 有归零 的风 险。 (3)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办 理场内 的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与分 级份 额 之间的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 一方 面, 可能 改变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与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市 场供 求关系 ,从 而可 能影 响基 金份额 的交 易价 格; 另一 方面, 可能 出现 暂 停办理 该业 务的 情形 ,投 资人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也可能 存在 不能 及时 确认 的风险 。 (4) 流动 性风 险 在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 嘉实多 利进 取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份额 的 规模 可能 较小 或交 易量不 足, 导致 投资 人不 能迅速 、低 成本 地变 现或 买入的 风险 。 (5)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各级 份额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不同 , 经 基金 份额到 期折 算或 到点 折算 后 ,嘉 实多 利 优先份 额 或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折 算成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 部分 ;或 者当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与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运作 终止 ,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或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折 算成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或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将 面临 风险 收益特 征变 化的 风 险。 (6) 本基 金在 场内、 场外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转 托管 、 场内 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 等业务 过程 中 , 一些证 券公 司 可 能由 于其 自身原 因限 制, 存在 无法 进行场 内交 易的 风险 。 (7) 基金 份额 的折/ 溢价 交易风 险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上 市交 易后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价 格与 其基金 份额 净 值之间 可能 发生 偏离 并出 现折/ 溢价 交易 的风 险。 受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与本基 金开 放式 机制 的影 响,八 份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两 份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 的 市价 总和 将与十 份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的净 值之和 趋 同, 但是 ,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 额 或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仍 有可能 处于 折/ 溢价 交易 状 态。 此外 , 由于 场内 份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与本 基金开 放式 机制 会形 成一 定的套 利机 会, 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 交易 价格 可 能会相 互影 响。 (五)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 平,从而带来 风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第二十 五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终止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运 作;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变动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修改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的上 市与 交易 规定; (7) 在不变 更本 基金 合同 其 他约定 的条 件下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 本基 金可 以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 况。 如果本基金合同终止 ,本 基金将 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全部 折算为场内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 份额折 算基准日为本基金 合同终 止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 个 工作日 ) , 份额 折算 方式 和 份额折 算计 算方 式 , 适 用 本基金 第二 十二 章第 ( 二 ) 条 第 1 款至第 3 款 的约 定。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第二十 六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本基金除嘉实多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 额的 份额净值计算、收益 分配 、基金份额折 算、《基金合同》 终止时 的基金清算财产分 配、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与 嘉实多 利进取份额终止 运 作后的份额折算及 本合同 对嘉实多利基金份 额、嘉 实多利优先份额、 嘉实多 利进取份额的其 他 特别约定外,本基 金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如果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与嘉实多利 进 取份额的运作出现 终止, 则在终止嘉实多利 优先份 额与嘉实多利进取 份额的 运作后,本基金 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其持 有的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除本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根据《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 基金 财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 则,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 调整基金的相关 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对 基金财产、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嘉实 多利基 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 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及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份 额净值 ,确 定嘉 实多 利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嘉实 多利 基 金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追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 对基 金资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 监会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7.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嘉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嘉 实多 利优先 份额 、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和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终止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 额与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运 作; (10 ) 代 表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额 、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各该 级基金 份额 总数 10% 以 上(含 10% ,每 一级 份额均 应占 各该 级份 额总 数的 10% 以上 ,对 每一 级 份额而 言, 包括 单 独或合计持有该级基 金份 额的 10%以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持有 人大 会、提案、提名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时 ,应包括基础份额 及两种 分级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 同) 提议时,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收费 方式、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赎 回费 率;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及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变动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修改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的上 市与 交易 规定; (7) 在不变 更本 基金 合同 其 他约定 的条 件下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 本基 金可 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 3.代表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各 该级 基金 份额总 数 10% 以上 ( 含10% , 每 一级 份额 均应占 各该 级份 额总 数 的10%以 上, 对 每一 级份 额而 言, 包 括单 独或 合计持有该级基金份 额总 数的 10%以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持有 人大 会、提案、 提名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时 ,应包括基础份额 及两种 分级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 本合同以下相同 表 述与此具有相同含 义)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各 该级 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 当 向基金 托 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各 该级 基金 份额总 数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 都不召集的, 代表 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嘉实 多利优 先份额与嘉实多利 进取份 额各该级基金份 额 总数10%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当 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 和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必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会 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总数 50% 以上( 含 50%) ; 2) 到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代理 人身份证 明、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料 相符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分 别或共同 称为 “监 督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召集人 在 监督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 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和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数 50%以上 ; 5) 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并与注册 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代 表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 嘉实多 利进 取 份额 各该级基金份额 总数 10%以上(以权益 登记日持 有的份额数量为准)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 述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 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 议 。 (4) 代 表 嘉 实多 利基 金 份额 、 嘉 实多 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 多 利进 取 份额 各该 级基 金 份 额总 数 10% 以 上 (以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的份 额数 量为 准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提案,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 与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 期。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 出 席大会的 代表嘉实 多利基 金份额 、嘉实多利 优先份 额 与嘉实多利进取 份额 各 该级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 50% ) 共同 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 的签 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 表决 1. 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每 一 基金份 额 在 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 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 多利 进取份额 持有 人 各自 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上 (含50% , 每 一级 基金 份额应 独立 表决 , 每一 级 份额均 应占 出席 持 有人大 会的 各该 级份 额总 数的 50% 以 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 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 多利 进取份额 持有 人 各自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每 一级基 金份 额应 独立 表决 , 每 一级 份额 均 应 占出席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该 级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终止嘉 实多利 优先份额与嘉实多 利进取 份额的运作、终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本基金(包括嘉实多 利基 金份额、嘉实多利优 先份 额、嘉实多利进取份 额) 不进行收益分 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如果终止嘉实多 利优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调 整基金 的收益分配。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 述 基金 费 用由 基金管 理 人在 法 律规 定的 范围内 参 照公 允 的市 场价 格确定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7%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 露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此 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 保持适 当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争 持续 稳定 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 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 债、 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短 期融 资券 、 政 府 机构债 、 地方 政府 债、 政 策性金 融债 、 商业 银行 金 融债 、 非 银行 金融 机构金融债、资产 支持证 券、央行票据、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本基金可 以 投资 所有一级、二 级市场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 融工 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 产配 置范围为:债券(含 可转 换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 股 票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超 过 20 % , 持 有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 三)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利用多元化的 低风 险赢利模式,在控制 基金 组合下行波动幅度和 保持 适当流动性的 前提下 ,追 求收 益最 大化 。 ( 四) 投资 策略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8 为持续 稳妥 地获 得高 于存 款利率 的收 益 , 本 基金 首 先运用 “ 嘉实 下行 风险 波 动模型 ” , 控制 基金组 合的 年下 行波 动风 险 。 在此 前提 下 , 本基 金 综合分 析宏 观经 济趋 势 、 国家宏 观政 策趋 势、 行业及 企业 盈利 和信 用状 况、 债券 市场 和股 票市 场 估值水 平及 预期 收益 等 , 挖掘风 险收 益优 化、 满足组 合收 益和 流动 性要 求的投 资机 会, 力求 持续 取得达 到或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收益 。 1、嘉 实下 行风 险波 动模 型 嘉实下行风险波动模 型从 组合层面以及个券层 面分 别度量组合潜在的下 行风 险,并根据宏 观环境以及证券市 场表现 ,设置一定的阀值 ,将组 合的可能亏损控制 在低风 险偏好投资人可 接 受的范 围内 。 在 组 合 层 面, 本 基金 将 使用 下 方 波 动率 、CV AR (条 件 在 险 价值 ) 等指 标 ,结 合 情 景 分析 和压力 测 试 的方 法, 评价 组合在 未来 一段 时间 发生 亏损的 可能 性, 以及 可能 遭受的 亏损 金额 。 在个券层面,本基金 将对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 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采用 不同的分析方 法。对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 ,本基金通过不同 板块的 估值情况以及历史 波动率 等指标,限制组 合 在高估值以及历史 波动率 过高的股票的投资 比例。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本基金将通过 凸 度分析法,将债券 的凸度 与宏观环境相联系 ,当预 期未来进入加息通 道、债 券市场收益率水 平 持续上移时,本基 金 根据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 置目标 ,通过凸性分析选 择波动 特性最优的债券 , 从而降低 组 合可 能面 临的 下行风 险 。 2、资 产配 置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 济趋 势、国家宏观政策趋 势、 行业及企业盈利和信 用状 况、债券市场 和股票市场估值水 平及预 期收益等方面的动 态分析 ,在限定资产配置 范围内 ,决定债券等固 定 收益类资产和股票 等权益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跟 踪影响资产配置策 略的各 种因素的变化, 定 期对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进 行调整 。 本基金 采取 “总 收益 策略 ” (Total Return Strategy ) ,以信 用较 好的 中短 期债 券为核 心资 产配置,运用定性 定量模 型,动态分析比较 本基金 投资范围内的各子 市场中 的风险收益特征 , 以满足基金组合下 行波动 风险既定阀值和 流 动性需 求的条件下收益最 大化为 目标,在各类投 资 工具中优化选择, 配置和 调整组合的卫星资 产。从 而,本基金在谋求 持续稳 定收益的基础上 , 顺应证券市场变化 ,以 低 风险偏好投资人可 接受的 安全边际,力争在 投资利 率或信用工具中 , 或在少 量择 机投 资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中, 或在 各类 工具套 利投 资中 ,持 续获 得增强 收益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 构建组 合 本基金 以信 用较 好的 中短 期债券 为主 ,构 建本 基金 组合的 核心 资产 配置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9 本基金在单个债券选 择上 ,首先,根据个券的 剩余 期限、 久期、信用等 级、 流动性指标 , 决定是 否 将 该债 券纳 入组 合的债 券备 选池 ; 其 次, 根据个 券的 收益 率 ( 到期 收益率 、 票 面利 率、 利息支 付方 式 、 利 息税 务 处理 ) 与 剩余 期限 的配 比 , 对照 本 基金 的收 益要 求 决定是 否纳 入组 合; 最后, 根据 个券 的流 动性 指标( 发行 总量 、流 通量 、上市 时间 ), 决定 个券 的 投资 总量 。 (2) 嘉实债 券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在利率风险控制上, 本基 金主要从组合层面、 个券 层面、及交易场所选 择等 方面,防范和 控制价格波动风险 。在组 合层面,本基金根 据对市 场利率变动趋势的 主动预 测及模型测试, 调 整和控制组合久期 。在个 券层面,本基金通 过凸性 分析,在债券备选 池中选 择波动特性较优 的 单个债券。在交易 场所选 择上,本基金根据 对影响 流 动性因素的动态 分析, 适当控制在同一 交 易场所上市交易、 且现券 价格波动幅度较大 的现券 资产的配置比例。 此外, 在预测利率走势 、 控制基金资产净值 波动幅 度、保持组合适当 流动性 的基础上,本基金 优化组 合的期限结构, 以 适当降 低机 会成 本风 险和 再投资 风险 。 在信用风险控制上, 本基 金根据国家有权机构 批准 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的 信用评级,依 靠嘉实信用分析团 队、及 嘉实中央研究平台 的其他 资源,深入分析挖 掘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 、 现金流 、发 展趋 势等 情况 ,严格 遵守 嘉实 信用 分析 流程、 执行 嘉实 信用 投资 纪律。 在流动性风险控制上 ,日 常运作中,本基金优 先 由 现金和到期的短期债 券逆 回购提供一级 流动性 保障 ; 由现 券或 个 股提供 二级 流动 性保 障 , 本基金 通过 适当 配置 流动 性较好 的类 属品 种、 控制个 券信 用等 级、 分散 化组合 投资 ,保 持二 级流 动性保 障。 (3) 优化组 合 在嘉实债券组合风险 控制 措施下, 本基金根据 对宏 观经济趋势、货币及 财政 政策趋势、债 券市场供求关系、 信用息 差水平等因素的动 态分析 ,还可对部分资产 ,适当 运用久期调整、 期 限结构调整、互换 、息差 等积极的主动投资 策略, 挖掘生息资产的内 在价值 ,优化组合的风 险 收益和 流动 性。 ① 久期调 整策 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 率变 化趋势的预期,可适 当调 整组合久期 ,预期市 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 时,适 当降 低组 合久 期; 预期市 场利 率将 下降 时, 适当提 高组 合久 期。 ② 期限结 构调 整策 略 本基金通过 考察市场 收益 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 预期 变化, 可适当调整 长 期、 中期和短期债 券的配置方式,以 求适当 降低机会成本风险 和再投 资风险,或从长、 中、短 期债券的相对价 格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0 变化中 获利 。本 基金 期限 结构调 整的 配置 方式 包括 子弹策 略、 哑铃 策略 和梯 形策略 。 ③ 互换策 略 本基金可同时买入和 卖出 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 或两 个以上券种, 利用不 同券 种在利息、违 约风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收和 衍生 条款 等方 面 的 差别, 赚取 收益 率差 。


④ 息差策 略 本基金可 通 过正 回购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4、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 的底 价溢价率和到期收益 率来 判断其债性,根据可 转债 的平价溢价率 和 Delta 系数 大小 来判 断 其股性 强弱 。当 可转 债类 属资产 的债 性较 强时 ,将 参照债 券类 资产 的 投资策 略予 以管 理 , 当 可 转债类 属资 产的 股性 较强 时, 将参 照股 票类 资产 的 投资策 略予 以管 理 。 5、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包 括新 股申购 、公 开增 发等 一级 市场投 资和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1) 新股 申购 、公 开增 发等一 级市 场投 资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 投资 的过程中,本基金 管 理人 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 市公 司基本面,运 用嘉实基金的研究 平台和 股票估值体系,深 入发掘 新股内在价值,结 合市场 估值水平和股市 投 资环境 ,充 分考 虑中 签率 、锁定 期等 因素 ,有 效识 别并防 范风 险, 以获 取较 好收益 。 (2)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本基金将依据自上而 下的 动态研究,发挥时机 选择 能力,通过流动性较 高的 分散化组合投 资,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和非 系统性 风险 。 本基金运用嘉实研究 平台 ,配置行业和个股, 优化 组合。本基金重点关 注已 经或即将进入 成长期但距离成熟 期和衰 退期较远的行业, 辅之以 “行业轮换”策略 , 同时 关注 嘉实研究平 台 构建 的 动态 “ 主 题 型企 业 群” , 精选 流动 性高 、 安全 边际高 、 具有 上涨 潜力 的 个股 , 力 求增 强组 合的当 期收 益。 (3) 套利 策略 本基金依托嘉实研究 平台 ,采用定性定量方法 ,分 析企业兼并收购中的 风险 收益,寻找低 风险的套利机会, 择机运 用并购套利等策略 适当操 作,及时跟踪市场 反映, 更新评估分析, 动 态调整 组合 ,力 争在 保持 组合较 低波 动幅 度的 前提 下获得 稳定 收益 。 6、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 投资 工具,其投资原则为 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本 基金 权证投资将以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1 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 数量化模型分析其 合理定 价的基础上,立足 于无风 险套利,尽力减 少 组合净 值 波 动率 ,力 求稳 健的超 额收 益。 7、投 资决 策 (1)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 微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 货 币政 策和 财政 政策执 行状 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场 运 行状况 ; 3)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和 不定期 召开 会议 , 根 据基 金投资 目标 和对 市场 的判 断决定 基 金 的 总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 准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 置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 2)相 关研 究部 门或 岗位 对 宏观经 济主 要是 利率 走势 等进行 分析 ,提 出分 析报 告。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议, 参 考研 究 部门提 出的 报告, 并依 据 基金申 购和 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 流动性风险,制定 具体资 产配置和调整计划 ,进行 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 日常管 理。 4)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并执 行交易 。 5)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监控 基 金的运 作管 理是 否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和 公 司相关 管理 制 度的规定;风险管 理部门 运用风险监测模型 以及各 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 预期风险进行风 险 测算,对基金组合 的风险 进行评估,提交风 险监控 报告;风险控制委 员会 根 据市场变化对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与 监控 。 (五)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2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债券 ( 含可 转换 债券 )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股票 等 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2)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除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外; (3)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过 该 证 券的10%;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 遵 从其规 定 ; (6)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级 以上( 含 BBB) 或 相当 于 BBB 级 , 在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 部 卖出。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3 (9)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0)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1)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 致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 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 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 90%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 10%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反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易于广 泛地 被投 资人 理解 ,因而 较为 适 当。 如果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本基金可 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 公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混合 型 基金 ,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具 有本 基金组合份额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 和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具有与本 基金组 合份额不同的风险 收益特 征。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较 低风险、预期收 益 相对稳 定;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较 高风 险、 预期 收益 相对较 高。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 行 使股 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4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自债券计息 起始日 或上一起息日至估 值当日 的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 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5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与嘉 实 多利进取份额 的份额净 值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 点后第 五位四舍 五 入。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 净值 与嘉实多利进 取份额 的 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6 将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 嘉 实 多利优 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的 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 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NAVt =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额 数 量。 NAVt :T 日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 额的份 额净 值 T 日基 金份 额数 量 : 嘉 实 多利基 金份 额 、 嘉 实多 利 优先份 额与 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数 量之 和 。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嘉实多利基金 份额 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与 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计算 (1) 本 基 金8 份 嘉实 多利 优先份 额 与 2 份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构 成一 对份 额组 合, 该 份 额 组 合的份 额净 值之 和等 于 10 份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之和 。


(2) 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年 收益 率 为5%。 嘉实 多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 年收 益率除 以 365 得到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的 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嘉实 多利优先份额的份 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 效 日起至 第 1 个 基金 份额 折 算日期 间、 或自 上一 个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到期 折 算 日或到 点折 算日 ) 后的下 一个 日历 日起 至下 一个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期间 , 以 1.0000 元为 基准 , 采 用嘉实 多利 优先 份 额的约 定日 简单 收益 率单 利累计 计算 。 (3) 计算 出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后, 根据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嘉实 多利进 取 份 额 和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各自 份额净 值之 间的 关系 ,计 算出嘉 实多 利进 取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基金 份额 折算 (到 期 折算或 到点 折算 ) 后,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 嘉实 多 利进取 份额 各 自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保持 不变 。 (5) 嘉实 多利 优先 份额 、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各 自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假设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 仅适 用于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至 第1 个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或 上一 个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到期 折算日 或到 点折 算日 )后 的第 t 个 日历 日, 嘉实 多 利基金 份额 、嘉 实 多利优 先份 额、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NAVt 、NAV(A)t 、NAV(B)t , 因为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的 约定年 收益 率 为5% ,则 第t 个日 历日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7 365 % 5 1 ) ( t A NAV t ? ? ? 2 . 0 ) ( 8 . 0 )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嘉实 多利进 取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 六) 估值 错 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嘉 实多 利基 金份 额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 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 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 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8 错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 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 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 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直接 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9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或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工 作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 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0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终止嘉 实多 利优 先份 额 与嘉实 多利 进取 份额 的运 作;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 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变动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修改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的上 市与 交易 规定; (7) 在不变 更本 基金 合同 其 他约定 的条 件下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 本基 金可 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 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1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如果本基金合同终止 ,本 基金将 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全部 折算为场内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 份额折 算基准日为本基金 合同终 止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 个 工作日 ) , 份额 折算 方式 和 份额折 算计 算方 式 , 适 用 本基金 第二 十二 章第 ( 二 ) 条 第 1 款至 第3 款的约 定。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2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嘉实 多利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 立、 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 解决。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 资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 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 内容应以《基金 合 同》正 本为 准。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3 第二十 七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23 楼 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 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时 间: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伍 仟万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 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 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 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 ; 外币兑换;国际结 算;结 汇、售汇;同业外 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 汇 担保;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4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 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 ;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198 亿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 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 债、 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短 期融 资券 、 政 府 机构债 、 地方 政府 债、 政 策性金 融债 、 商业 银行 金 融债 、 非 银行 金融 机构金融债、资产 支持证 券、央行票据、债 券回购 、 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本基金可 以 投资 可 以投资所有 一级、 二级市场股票等 权 益类资 产、权证 ,以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金融 工具或 金融 衍生 工具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投资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 投资比 例上 限规 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 不符 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行 为,基金托管人可以 拒绝 执行,并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对于 已 经执行 的投 资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整 改, 并将 该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向基金托管 人 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 产配 置范围为: 债券(含 可转 换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 股 票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超 过 20 % , 持 有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5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债券( 含可 转换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2)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除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 定外 ; (3)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6)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券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上(含 BBB) 或 相当于 BBB 级, 在本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0 )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1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 因导 致 投资组合 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6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三)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各自提 供的关联交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如 基金托 管人提醒基金管理 人后仍 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 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 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 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 金存续期间基金 管 理人可以调整交易 对手名 单,但应将调整结 果至少 提前一个工作日书 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 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 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 金管理人确定的 时 间内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 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应遵守《关 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7 受限证 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证 券,且限于由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 责登记 和存管的,并可在 证券交 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 证券 的认购,不得预付任 何形 式的保证金,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期 限。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 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 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 书 面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 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 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 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 转困难 时,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 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 并 承担所 有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券主体的中 国证监 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 量、发行价格、 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 应划付 的认购款、资金划 付时间 等。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 整,并应至少于拟 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 时提 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 必要 的信息,致使托管人 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 而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 基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 4.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 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行为。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 》 、 《 托管协议》以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 定,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呈报中国证 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 基金管 理人的违法、违规 以及违 反《基金合同 》 、 《托管 协 议》投资指令不 予 执行 , 并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不 予纠正 或已 代表 基金 签署 合同不 得不 执行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六)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嘉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8 实多利 基金 份额 净值 、 嘉 实多利 优先 份额 净值 与嘉 实多利 进取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 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 到的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应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 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限。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 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时间内 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 正,由此造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嘉实多 利基 金份 额净 值 、 嘉实多 利优 先份 额净 值与 嘉实多 利进 取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书 面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9 (三 )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对基金 管理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 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四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 金财产。未 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 担。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 定到账日期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 理人未及时催收给 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7.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经 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 产。不属 于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 的损坏、灭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8.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 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 》 、 《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管理 人应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 的 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 定办理退款 等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0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 的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 的 银行存款,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 使 用 。 2.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 开 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 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 算备付金、结算互 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立 、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 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由基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1 库,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物保 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 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 由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 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 及时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在三 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 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嘉实多 利基 金 份 额的 份额 净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嘉 实多 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值、 嘉实多利优先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与嘉 实多 利进取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公告 。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 份额 净值与嘉实多利进取 份额 的份额净值应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 计算并 公告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嘉 实多利基金份额净值 、嘉 实多利优先份 额的份 额净 值与 嘉实 多利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估值 方法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2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自债券计息 起始日 或上一起息日至估 值当日 的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 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b、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市价(收盘 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c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f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3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e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当嘉 实多 利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 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 步扩大;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 的,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 人 追偿。 (2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 错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 基金管理人采用的 估值方 法,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 人 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3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 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 基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4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 现基金管理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 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安全。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 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及复核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及 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 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5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证件号码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保 存期 不 少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人不得将 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6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分别计算 嘉实多 利基金份额、嘉实 多利优 先份额与嘉实多 利 进取份额各自的应 计分配 比例,并据此由嘉 实多利 基金份额、嘉实多 利优先 份额与嘉实多利 进 取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根 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在本基金的嘉 实多 利优先份额与 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终止运 作后,如果本基金 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则依 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 后,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7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第二十 八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 基金 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 后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 户确 认书 和 交易 对帐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第1-3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在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季 度 对账单 , 在 每年 第4 季度 结 束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 季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仍持 有份 额 的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 账单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 帐单 服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 箱不详 、错 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投 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延 误等 原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 述原因 无法 正常 收 取对账 单的 投资 者, 敬请 及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或 拨打本 公司 客服 热线 查询 、核对 、变 更您 的 预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2004 年8 月27 日开 始正 式推 出 “ 开 放式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国银 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交通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8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 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通过 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010)85712266 , 也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息 查询。 2、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 的法律 文件 、 业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态 等资 料。 3、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 额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 定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 务。网 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 电话交 易后 可以 通 过电话 交易 赎回 、转 换所 持基金 份额 ,持 工行 借记 卡、 建 行龙 卡储 蓄卡 、农 行金穗 卡、 广发 银 行理财 通卡 、招 行借 记卡 、中国 民生 银行 借记 卡、 浦发银 行东 方卡 等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购 买基金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 (五) 咨询 服务 1、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 金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600-8800 (免 长 途话费 ) 、 (010 ) 85712266 , 或传 真: (010 )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9 第 二十 九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自2014 年3 月23 日至 2014 年9 月 23 日 , 本 基金 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份 额到期折 算业务 期间多 利 优先份额 停牌的 公告 2014 年 3 月 26 日 2 关于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及 恢复交 易的公 告


2014 年 3 月 27 日 3 关于多利优先份额到期折算后复牌首日前收盘 价调整的 公告


2014 年 3 月 27 日 4 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4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交通银行太平洋 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嘉实直销网上交易电子支付 业务的公 告 2014 年 7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交 通银行参 加申购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4 年 7 月 3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增加同花顺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7 月 23 日 含本基 金 8 关于增加华安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 定投及费 率优惠 等业务 的 公告 2014 年 7 月 23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增加宏信证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4 年 8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第 三十 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投 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其 所提供的文本的 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第 三十 一 部分


备 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嘉 实 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嘉 实 多 利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嘉 实 多 利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0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