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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增利(164606)

信用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华 泰 柏 瑞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柏瑞 信 用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华泰 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 四 年十一 月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华泰柏瑞信 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 据 2011 年 4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关于核准华泰柏瑞信 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1 】526 号)和 2011 年 7 月 18 日《关于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 金部函【2011 】535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正式生效。 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管理 人” 或“ 本 公司” )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为封闭期,封闭期间 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和转换本 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 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日前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 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 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 本基金继续封闭,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 日起开始下一个三年封闭期;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召开或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 通过,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 的次日起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投资者 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旦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 本基金将以上市 开放式基金 的运 作方式持续运作,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 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 期持有。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华泰柏瑞 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关于华泰柏瑞信用增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运作方式的议案》 ,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 17:00 止。 公司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发布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 席统计结果及基金运作方式变更的公告》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持有人本人 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华泰柏瑞信用增 利份额为 50,107,203.00 份,占权益登记日华 泰柏瑞信用增利份额的 23.64% ,未达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华 泰柏瑞信用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有效开会条件。 根据 《华 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 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本基金在 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本 基金将以上 市开放式 基金的运作方式 持续运作,不 再每隔 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 本基金于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即 2014 年 9 月 22 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21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 报告和业绩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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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华泰柏瑞信 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目 录 一 绪言.......................................................................................................................................... 5 二 释义.......................................................................................................................................... 6 三 基金管理人 ............................................................................................................................ 12 四 基金托管人 ............................................................................................................................ 22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30 七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37 八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39 九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与转 换 .................................................................................................. 42 十 基金运作方 式的变 更及相 关事项 .......................................................................................... 48 十一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冻结及 质押 ....................................................................... 50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 52 十三 基金的业 绩 ........................................................................................................................ 63 十四 基金的财 产 ........................................................................................................................ 65 十五 基金资产 估值 ..................................................................................................................... 66 十六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71 十七 基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3 十八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5 十九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76 二十 基金的风 险揭示 ................................................................................................................. 81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85 二十二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 88 二十三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5 二十四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9 二十五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22 二十六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式 ........................................................................................ 124 二十七 备查文 件 ...................................................................................................................... 125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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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华 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本基金 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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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 信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泰柏瑞 信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不时做 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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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清 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为华泰 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华 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可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府部门 批准设 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 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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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 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 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 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封闭期: 指根据本合同 中关于基金 运作方式 的约定,对 本基金 采取封闭式运 作的期间, 在该期间 内基金份额 保持不 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募集 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 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 者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 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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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 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不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系 统,而通过 各销售 机构柜台系统 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回 等业务 的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又简称为TA 系统;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资时,向 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柜台 、公司网 站及基金代 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会员单位: 指经相关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认可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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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 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 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 括T 日 ) 第 n 个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 息、债券 利息、买卖 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 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财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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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解释、地方法 规、地方规 章、部门 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 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 争、疫 情、骚乱、火 灾、政府征 用、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 停电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 停止交易等。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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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上海证大 五道口广场1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 2004 年11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构: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 、苏州 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齐亮先生: 董事长, 硕士,1994-1998 年任国 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情报中心处 长、副局长,1998-2001 年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2001 年至 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姜治平先生: 董事, 硕士, 曾就职于CR&R 环保 公司、Unisys 优利系统日本 有限公司,1994-2002 年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 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组合经理,2003 -2010 年任纽约梅隆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2010 -2011 年任纽约梅隆银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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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被动 投资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全球主管,2012 年 3 月至今任柏 瑞投资公司行政总裁。 吴祖芳先生:董事 ,硕士,1992 年 起至今历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总经济师、副总裁。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事, 学士,1992 年加 入美国国际集团,2009-2011 年间曾担任柏瑞投资 欧洲的行政总 裁及国际固 定收益投资团队主管 。2011 年至 今为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的亚太区行政总裁。 韩勇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2007 年7 月至2011 年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1 年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朱小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3 至今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陈念良先生: 独立董事,1977 年至今任香港陈 应达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薛加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1988-1997 年 任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团委书记、 财务处长、 副总经济师,1997-1999 年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理,1999-2000 年任亚洲控 股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2000-2001 年任北京华创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执 行总裁,2001 年至今任上海德汇 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总裁。 杨科先生:独立董 事,学士,2001 年至今任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律师。 2010 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严玉珍女士: 监事长, 学士,1987 年1 月至1988 年9 月任罗兵咸永道 (前 容永道会计)高级稽核员,1988 年 12 月至 1990 年 4 月任香港电讯(前大东电 报)管理会计,1990 年 5 月至 1996 年 11 月任宝达证券(施罗德集团)副财务 总监,199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董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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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事, 2007 年9 月至2008 年6 月任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经理顾问, 2008 年7 月至2012 年9 月任施罗德投资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营运官, 2012 年9 月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首席财务 官。 王桂芳女士: 监事, 硕士,1996-2003 年任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南路 营业部总经理,2003-2006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2006 年至今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 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 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基金核算员, 2004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 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 上证红利ETF 基金经理助理 。2009 年6 月起任华泰柏瑞 上证红利ETF 基金经理 ,2010 年10 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 总监。2011 年 1 月起兼任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起担任华 泰柏瑞沪深 300ETF 及华泰柏瑞沪 深300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陈培先生: 监事, 硕士。2001-2004 年, 就职 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基金会计等职。2004 年 6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基金事务部 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 总经理, 博士,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7 月至2011 年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1 年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1997-2000 年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 理、 副总经理, 2001-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 督察长, 硕士,1993-1999 年任江 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 处代表,1999-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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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房伟力先生:副 总经理,硕 士,1997-2001 年 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公 司交收系统开发经理,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 门总监。2004-2008 年5 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 副总经理。 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BGI )担 任投资经理, 2012 年 8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起任华 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起任公司副 总经理。 本科与研 究生毕业 于清 华大学, MBA 毕业于美国加州大 学伯克利分校 哈斯商学院。 高山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2001.5-2013.7 任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任处长 ;2013.7 起加入华泰 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科毕业于山 东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博士毕业于财政部财 政科学研究所研究生部。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青女士,9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经济 学硕士。 曾任职于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3 月至2010 年4 月任中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员,2010 年加入 华泰柏 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债券研究 员。2012 年 6 月起任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起 任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涛先生:2011 年9 月至2013 年7 月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 韩勇先生; 成员: 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 副总经理 田汉卿女士; 副总经理 高山先生 ; 总 经理助理董元星先生; 投资部总监 沈雪峰女士 ;投资部 副总监 吕慧建先生 。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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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 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按 规定受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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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基 金法》及有 关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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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8)违反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各 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 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在精简的 基础上设立 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 作需要的 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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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相 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 设置应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 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和 财务监控,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并对重 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董事会下设薪酬、 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 总经理、 督察长、 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 中国证 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 事、监事、总经理、 督察长、财务总 监、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 经理的薪酬/ 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 规性、 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 险事件 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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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 监察稽核、 实物控制、 业绩评价、 严格 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 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 内部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 任, 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 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 监察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 建立内部控制 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 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 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 察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 察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 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立、实施 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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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及公 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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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叁亿陆 仟肆佰陆 拾万 陆仟叁佰叁 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 有员工 110 余 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经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为 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银 行间债 券、 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产品 、 股 权基金、 私 募基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估 、 风险 管理等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 的托管增值 服务 , 是国内 领先的大 型中资托 管银行。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中国 银行已托 管 276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251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 票型 、 债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型、 指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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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 持 “规范运 作、 稳健 经 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包括风险 识别 , 风险评 估, 工作程序设 计与制度 建设, 风险检视 , 工作程序与 制度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 的 内部监督、 稽 核以及风 险控制工 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中 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 计师事务 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2013 年, 中国 银行同时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 措施严密, 能 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 令 违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上海 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上海 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电话: (021)38601777


传真: (021)50103016 联系人: 汪莹白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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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服电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 (010)66594853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 (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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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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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4000-766-123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82080798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兆贺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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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 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11、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法定代表人:路瑶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12、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400-808-0069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 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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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 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秦悦民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东 联系人:安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 号汇 亚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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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谢瀚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王灵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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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六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2011 年4 月11 日中国 证监会 《关于核准华泰柏瑞信用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1】526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为封闭期, 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 回和转换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 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则本基金继续封闭, 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下一 个三年封闭期;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 则 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投资者可进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旦本基金转为 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本基金将以上市开 放式基金的 运作方式持续运作, 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 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自2014 年6 月30 日起, 至2014 年 7 月 31 日 17:00 止。公司于 2014 年 8 月8 日发布《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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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司关于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席统计 结果及基金运作方式变更的公告 》 , 本 基 金 于封 闭 期 届 满 后 的 次 日 起 ( 即 2014 年 9 月 22 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四)募集方 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 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场内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 告) 。尚未取 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但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但可以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中, 证券账户是指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 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为准, 请 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1 年 7 月25 日至2011 年 8 月19 日公开发售。 募集期自基金份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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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也 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 况提前结束发 售。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 亿元人民 币。 (八)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以初始面值发售 。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 购采用份额认 购的方式,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 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 机构受理 申请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是 否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 其确 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可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 购申请被确认 为无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 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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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 过1000 份的必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 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 份。 (2)通过场外代销 机构认购本基 金时 ,除发 售公告另有规定, 代销 机构网 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 人民币,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直销 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 低认购金额为5 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 柜台 有认/申 购本公 司旗下 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 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 额(份)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50 万 0.6% 50 万≤认购 份额< 200 万 0.4% 200 万≤认购 份额< 500 万 0.2% 认购份额≥500 万 1000 元/笔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 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 元)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50 万 0.6% 50 万≤认购金额< 200 万 0.4% 200 万≤认购金额< 500 万 0.2% 认购金额≥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 律师费、 注册登记费、 销售费及市场 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 财产。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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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 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 ,000×(1+0.6% )=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10 ,000×0.6%=6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 份 即投资者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60 元,若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1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 份, 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10 份。 (2)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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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10)/1.00 =9,950.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50.36 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折成 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利 息折算成基金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利息的计 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该部分份额享 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十一)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11 年 9 月 9 日顺利结 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11,839,238.45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211,839,238.45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 共计113,101.11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 额113,101.11 份。 本次募集的场内 资金和场外资金已分别于2011 年9 月16 日和2011 年9 月2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580 户, 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 币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11,952,339.56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有关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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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律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 用, 不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华泰柏瑞信 用 增 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 、 《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 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 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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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七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 9 月22 日 正式生效。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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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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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八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正式上市交易 ,具体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 制,涨跌幅比 例限制为 10%,自上市 首日起 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 易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 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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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 ;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 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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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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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九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和转换本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结束,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转为上市交易 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者可 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变更及相关事项详见华泰柏 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运作方式暨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 业务;投资者也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销售机构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 、 代销机构的 相关公告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可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 本基金的 开放日为 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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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转 为上市交易 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者可 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 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 购和份额赎回 的方式,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场外基金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4、当日的场外申购 与赎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 销,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 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 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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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T+2 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单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2、直销 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已在 直销 柜台 有认/申购本 公司旗 下 基金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单笔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 3、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笔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4、办理场外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须是整数份额, 且单 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 ,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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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5、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不 足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 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50 万 0.8% 50 万≤ 申购金额 <200 万 0.6% 200 万≤ 申购金额 <500 万 0.4% 申购金额 ≥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0.1%。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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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365 天 0.10% 365 天≤ 持有期<730 天 0.05% 持有期≥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人承担, 其中25% 的 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 投资者 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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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 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在报 中国证监会 审核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在本基 金封闭期内,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也不能直 接申请赎回。转入开放期后,上述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场外赎回, 但不能上市交易, 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 期内,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 但不可直接申请赎回。 转入开放期后,上述基金份额仍可上市交易,同时可直接申请赎回。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 构同意,基金 投资者提出 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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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本基金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记 业务,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 变现可 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业务 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 理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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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根 据本基金合 同规定,可以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 期间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公告并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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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 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 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8 十 基金 运作方式的 变更及相关 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华泰柏瑞 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关于华泰柏瑞信用 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运作方式的议案》 ,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 17:00 止。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于2014 年 6 月30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 及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huatai-pb.com/ ) 上刊登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华 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并分 别于 2014 年7 月 1 日与 2014 年 7 月2 日刊登 了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 8 月 4 日在公证人、 见 证律师、 托管银行的监督和见证 下对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出席情况进行了统计, 并于2014 年 8 月 8 日就本次持有人大 会的出席统计结果及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进行了公告。 1、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出席统计结果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持有人本人直接 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华泰柏瑞信用增利份额为50,107,203.00 份, 占权益 登记日华泰柏瑞信用增利份额的23.64% , 未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有效开会条件。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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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根据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 ,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 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者可进 行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一旦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将以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持续运作, 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


因此,本基金将于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即 2014 年 9 月 22 日)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并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打开 申购赎回,投资人可于当日起进行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且本基金 不再每隔三年 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 金运作方式 。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 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 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结果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 在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届满日前的30 个工作日 之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该封闭期届 满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本基 金是否继续封闭三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要求参照本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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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一 基金 的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 、冻结 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 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缴纳过户费用。


(三)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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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具体手续 依照各销售机构规定。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 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 五 ) 如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允许 基 金 管 理人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押 业 务 或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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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二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系统的信用分析,优化投资组合,在合理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宏微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的发展趋势 ,综合评价发债主体的资信水平 和经营情况,积极主动 地发掘具有合理风险溢 价水平的投资品种,在获取较高利息 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 A股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 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 融债券、商业 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 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 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 ,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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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 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80% ;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基金转 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 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趋势以及货币政策 导向,重点关注GDP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利率水平以及货币供应量等宏观 经济指标,综合考虑各证券市场的资 金供求状况、流动性水平以及走势的相关性, 在基金合同约定比例的范围内,动态 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而优化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 中信用债又将成为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中的重点配置标的。在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投资上,本基金将在对未来利 率趋势、收益率曲线变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 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久期管理 策 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 略等,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 益。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主要关注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 利用多因素分析平台, 综合研究当前的利率水平、经济增速以及通胀 水平等经济变量,形成对未来利率走 势的合理预测,从而主动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优化资产收益率。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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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收益率下降 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本 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 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综合考量 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形态及其发展 趋势,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长期、中期、短期 债券上的配置比例。根据对收益率曲 线发展趋势的不同判断,形成子弹型、杠铃型 或阶梯型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 调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 用子弹型配置;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 平时,将采用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平移时,则采用阶梯型配置。 (3)骑乘策略: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 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 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 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 短,债券的收益率 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 就可以获得价差收益并通过持有该债券获得稳定的票息收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评估,结 合各券种的流动性分析,积极寻 找实施骑乘策略的机会。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可以将正回购 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从而 获取二者之间的息差收入。 (5)信用策略: 发 债 主 体 的 资 信 状 况 以 及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变 动 将 直 接 决 定 信 用 债 的 收 益 率 水 平。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 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 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 值。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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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 市场地位、公司治理、财务质量 (主要是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水平、 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 等) 、 融资目的等要素, 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指标进行更新, 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信用等级,对债券重新定价。 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通 过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结合对 信用债在不同市场中的供需状况、市场容量、 债券结构和流动性因素的分析,形成 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的合理预测,确定信用债整体和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6)个券精选 策略: 在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 的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交易 量、票息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 特点、内嵌期权属性等因素,对个券 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 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 较高的债券。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结合了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特性,具有下行风险有限同 时可分享基础股票价格上涨的特点。本基金将 运用二叉树模型以及B-S期权定价 模型等量化工具评估其内在投资价值,结合对 可转换债券市场上的溢价率及其变动 趋势、行业资金的配置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 的 综合分析,最终确定其投资权重及具 体品种。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 发行条款、 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 量、支持资产的 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 提前偿还 率 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 和 提前偿付 风险 ,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 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 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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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3、新股认购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上市公司新股的基本面因素 、收益率、中签率以及股票市场 整体估值水平,发掘新股的内在价值,综合考 虑 基金资产的周转率、成本费用率和 市场资金的供需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 进行充分研究 ,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 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 以期获得稳健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 体 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基准指 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 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 研究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走势、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行业增长速度等经济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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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数据的量化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3、研究分析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4、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八)投资决策程序


1、 研究部、 投资部和集中交易室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宏观经 济分析、债券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 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 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 金的投资方向、 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 性意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 场和债券价值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 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九)投资组合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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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投资于 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 20%;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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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 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 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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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 告截止日 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1 、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280,413,184.20 89.57 其中:债券


280,413,184.20 89.57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25,645,962.30 8.19 7 其他资产


7,000,199.71 2.24 8 合计





313,059,346.21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 、 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 报告期末按 券种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1,629,000.00 14.42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31,629,000.00 14.42 4 企业债券 52,051,184.20 23.74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96,733,000.00 89.7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80,413,184.20 127.87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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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5 、 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五 名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40211 14 国开 11 300,000 31,629,000.00 14.42 2 041364047 13 青岛城投 CP002 200,000 20,296,000.00 9.26 3 041452003 14 云投 CP001 200,000 20,256,000.00 9.24 4 041360049 13 川水电 CP001 200,000 20,208,000.00 9.21 5 041366011 13 津保税 CP002 200,000 20,208,000.00 9.21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8、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没有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 , 也没 有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 2)基金投资 前十名股 票中,没 有投资于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备选 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 3)基金的其 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00.2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98,381.6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665,570.7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30,247.09 8 其他 - 9 合计 7,000,199.71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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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4)报告期末 基金持有 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截至本报告 期末,本 基金未持 有 处于转 股期的 可 转换 债券。 5)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截至本报告 期末, 本 基金前十 名股票中 不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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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三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 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基金的业绩报告截止日为2014 年 6 月30 日。 1、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1.30% 0.07% 4.47% 0.11% -3.17% -0.04% 2012 1.19% 0.09% 3.60% 0.06% -2.41% 0.03% 2013 2.60% 0.10% -0.47% 0.09% 3.07% 0.01% 2014 年上半 年 3.49% 0.08% 5.82% 0.08% -2.33% 0.00%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2014 年6 月 30 日 8.84% 0.09% 13.99% 0.08% -5.15% 0.01% 2、 图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 净值的变 动情况 , 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 变动的比 较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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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注:1、图示 日期为 2011 年 9 月22 日至 2014 年6 月30 日。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5 十四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 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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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五 基金 资 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 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 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 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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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 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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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 易的认沽/认 购 权 证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的 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5、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 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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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异议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 (含 第3 位) 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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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 项条款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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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六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 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收益分配权; 2、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 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 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 60% ;封闭期间本基金每年 度收益至少分配1 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7、 在封闭期结束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后,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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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以及该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 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在封闭期结束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后,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 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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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七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以及年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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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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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八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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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九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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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 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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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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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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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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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二十 基金 的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 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合法 合规 风险等。本基金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 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全 过程 进行管理。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市场因素(如证券价格、利率、 汇率、商品价格等)变化造成的 投资组合价值波动。 本基金作为 重点投资于信 用债券的 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信 用债券 保持在较高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市场风 险以 债券投资带来的 利率风险 为主。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的变动对金融资产价格带来 的影响。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 导致债券的 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 发生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影响利率的因素包括 政治、 经济、 社会 、 环境等, 其 对债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可以分为 经济周期风 险、 宏观政策风险 和购买 力风险等 等。 1、 经济周期风险 。 经济周期风险 是指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化会对证券的基本面 产生影响,导致证券价格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2、 宏观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 指国家的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宏观 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 响 。这些风险因素的变化将 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3、 购买力风险 。 基金收益的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 这就是购买力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交 易 对 手 未 能 履 行 金 融 工 具 的 义 务 或 信 用 质 量 发 生 变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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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化,影响金融工具的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 融工具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信用 风险由两部分组成: 1、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是指交易一方不愿或无力支付约定款 项而致使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的 可能性,在违约的情况下,根据合约签定时的 保护性条款的安排,一部分债权会得 到受偿,这一比率称为挽回率。 2、信用价差风险 信用价差风险是指由于信用品质的变化引起信 用价差的变化而导致的损失,具 体由信用价差跳动风险和信用价差波动风险组成。 3、交易对手风险 在基金面临的众多信用风险中交易对手风险是 重要的风险 之一。交易对手风险 是指预期在交易期间,交易对手违反合约或不 能履行合约约定的义务,包括支付应 付款项、支付应付有价证券、提供金融服务等 义务,或因交易对手的其他原因导致 本公司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 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 风险, 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 本基金 若转型为LOF 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 变化 。基金投资 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 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 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 资组合持有的证券 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失效 等原因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又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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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具体风险: 1、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 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 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 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 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未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 的直接损失。 2、系统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 障系统出现 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 申购 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 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 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 而引发的风险。 4、结算风险 在 基 金 的 投 资 交易 中, 因交 易 的 对 手方 无 法 履行 对 一 位 或 多 位的 交 易 对手 的 支 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5、核算风险 核 算 风 险 主 要 是指 由 于 会计 核 算 及 会计 管 理 上违 规 操 作 形 成 的风 险 或 错误, 通 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 、登账 、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 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 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 险。 (五)合法合规风险 合法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 、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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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德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 誉损失的风险,主要合规风险包括如 下具体风险: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带来损失的风险。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 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 程序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 险。 (六)其它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信用债券,具有较大 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包括信用价差风险和违约风险两部分组成 。前者是指债券发行人信用品质的变 化引起信用利差的变化而导致基金持有债券价 值的变化;后者是指债券发行人不愿 或无力支付约定款项而致使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的可能性。信用价差只引起基金净值 的波动,在 本基金 转型为 LOF 基金后,违约风险则还可能引发基金持有人的巨额赎 回,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也就是说, 基金持有 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 资产 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 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造成基金资产 变现的损失。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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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 如 因 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动并 属 于 本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照 进 行 修改 的 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 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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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 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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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 保证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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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 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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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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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7)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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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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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 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 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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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 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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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或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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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 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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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 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提 交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通讯方式开会 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 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 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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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 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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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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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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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 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 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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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C、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 如 因 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动并 属 于 本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照 进 行 修改 的 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 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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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 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 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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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 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D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 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 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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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 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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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A、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上海证大 五道口广场1 号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上海 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17 层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时间: 2004 年11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78 号


组织形式: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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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 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 当 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B、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 A股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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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 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 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 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 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 ,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 的 资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不 低 于 80% ,其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80% ;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20%; 基金转入开 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 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 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 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 限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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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 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 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 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 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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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 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 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 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 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 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 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 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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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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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C、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 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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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 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 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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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D、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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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 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 章后以传真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 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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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 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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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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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F、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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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G、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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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 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 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 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15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 形式寄送; 存续期内, 每个月结束 后的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或电子文件 形式 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 年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若投资者 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 基金管理人 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对 年度有基金交易或者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的 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 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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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 购基金单位。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 施情况和业务规则详情请见本公司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资讯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基金持有人账户信息 (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手机、 EMAIL 等)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以下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手机短信 息服务,如基金公告信息、 基金 分红提示 或公司各种活动提示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 子邮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邮 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资讯信息、基 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 和临 时公告及各种基金理财刊物等。未预留相关资 料的投资人可致电电话呼叫中心人工 坐席或上网修改自己的相关资料获得此项服务。 (四)服务方式 1、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 天、 每天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客户 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 信息,并可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 息等。同时,呼叫中心提供工作日9:00-17:30 的人工服务。 呼叫中心电话:400 -888-0001 (免长途费) , 或021-38784638,按 “0”可转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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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人工坐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 务以及与基金管理人一对一的相 互交流平台。登录网站后,投资人可以通过输 入账号及密码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 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 施情况等;并享受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各种理财资讯服务;投资人还可以查询热点问 题及其解答,并一对一的向基金管理 人提交投诉和建议。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 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 进行投诉。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 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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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 金管理人 的有关公 告 (自 2014 年 3 月 22 日至 2014 年 9 月 21 日) , 下列公告 刊登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和基 金管 理人公司网 站: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 泰 柏 瑞 信 用增 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 运 作 方 式暨 开 放 日 常申购、赎 回、定期 定额投 资 业务的公 告 2014-09-17 华泰柏瑞信 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 半年 度报告 2014-08-25 华泰柏瑞信 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2014-08-25 华 泰 柏 瑞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华 泰 柏 瑞 信用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出 席统计结 果及基金 运作方式 变更 的公告 2014-08-08 华 泰 柏 瑞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华 泰 柏 瑞 信用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暂 停交易的提 示性公告 2014-08-04 华泰柏瑞信 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4-07-19 华 泰 柏 瑞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以 通 讯 方 式召 开 华泰 柏 瑞 信 用 增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 二次提示 性公 告 2014-07-02 华 泰 柏 瑞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以 通 讯 方 式召 开 华泰 柏 瑞 信 用 增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 一次提示 性公 告 2014-07-01 华 泰 柏 瑞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以 通 讯 方 式召 开 华泰 柏 瑞 信 用 增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 告 2014-06-30 华泰柏瑞信 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 摘 要) 2014-04-30 华泰柏瑞信 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014-04-30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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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华泰柏瑞信 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4-04-22 华泰柏瑞信 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 年度 报告 2014-03-26 华泰柏瑞信 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4-03-26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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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 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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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 信息,可在营业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11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