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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90(161816)

银华9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银华中证等权重90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 ) 于2011 年2 月9日证 监许 可 【2011 】179 号文 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期:2011 年3月17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 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 其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益 , 也 不是 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市 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操作和 技术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如 指数 化投 资风险 、 投 资替 代风 险、 跟踪偏 离风 险 、 杠杆机制风 险、折/ 溢价交 易风险、 份 额配对 转换业 务 及基金 份额折算 等业务 办理过程 中的 特有风 险等 ) 和投 资股 指 期货的 风险 。 巨额 赎回 风 险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风 险 , 即 当 单个开 放 日银华90份额 的 净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 银华鑫利份额和银华90份额)的10% 时, 投资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银华90 份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4年9 月17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4 年9 月30 日 , 所 披露的 投资 组合 为2014年第3季度 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9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2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37 七、基 金的 募集 .............................................................................................................................40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41 九、银 华金 利份 额与 银华 鑫利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42 十、银 华 90 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43 十一、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54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56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64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65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66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71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2 十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74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83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84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89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95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98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99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1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2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03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4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8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3 一、绪言 《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银华中证等 权重9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华 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 金合 同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4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银华 中证等 权 重 9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银 华中 证等 权 重9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 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华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银 华中 证等 权 重 9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银华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他 对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0 年10 月25 日 修订通 过 、2011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 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 构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5 香港、 澳门) 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不包 括台 湾地 区、 香港 、 澳门) 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 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销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银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 代 销机 构 : 指 符合 《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 交易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28. 基 金账 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0. 深 圳证 券账 户: 投资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 即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3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法 定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 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之 日 33.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6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期 间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38. 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9.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0. 《业务规则》: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申 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放式基 金登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及代 销机构 业务 规则 等相 关业 务规则 和实 施细 则


41.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43.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 金的行 为 44.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5.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的操作 ,包 括跨 系统 转托 管和系 统内 转托 管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银华 90 份 额: 本基 金 的基础 份额 。投 资人 在场 外认/ 申购 的银华 90 份 额 不进行 基金 份额 分 拆; 投资 人在 场内 认购 的 银华 90 份 额将 自动 进行 基 金份额 分离 ; 投资 人在 场 内申购 的银 华 90 份 额, 可选择 进行 基金 份额 分拆 ,也可 选择 不进 行基 金份 额分拆 48. 银 华金 利份 额: 银华90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 则所自动 分离 或 分拆 的稳 健收益 类基 金份 额 49. 银 华鑫 利份 额: 银华90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 则所自动 分离 或 分拆 的积 极收益 类基 金份 额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7 50. 银华金 利份 额的 本金 : 除非基 金合 同文 义另 有所 指,对 于银 华金 利份 额而 言, 指 1.00 元 51.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银 华 90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 银 华 鑫 利 份 额 和 银 华 90 份 额 ) 的 10% 时的情形 52.元 : 指人民币元 53. 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 54.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55.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 价值 5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8.标 的指 数: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 59.日/ 天: 指公 历日 60.月: 指 公历 月 61.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2.场外 : 指不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自身的 柜台 或者 其他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63.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上市 交易 业务 的场 所 64.注 册登 记系 统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认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本系 统 65.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 通 过场 内会员 单位 认购 、申 购或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66.上 市交 易 : 基金 存续 期 间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银华金 利份额、银 华鑫利 份额 的行 为 67.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指 《银 华中 证 等 权重9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银 华金利 份额 和银华 鑫利份 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8 68.系 统内 转托 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 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9.跨 系统 转托 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 行转登记 的 行为 70.自动 分离 : 指投 资人 在 场内认 购的 每 2 份银 华 90 份额在 发售 结束 后 按1:1 比例自 动转 换为 1 份银 华金 利份 额 和1 份 银华鑫 利份 额的 行为 71.配 对转 换: 指本 基金 的 银华 90 份额 与银 华金 利 份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之间 按约定 的转 换规 则 进行转 换的 行为 ,包 括分 拆和合 并 72.分 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 2 份银华 9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申 请转换 成1 份银 华金 利份 额与 1 份银 华鑫 利份 额的 行为 73.合 并: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持有 的 每 1 份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 1 份 银华 鑫 利份额 申请 转换 成2 份银 华 9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 为 74.银 华金 利份 额约定 年 基 准收益 率 : 银 华金 利份 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同 期银行 人民 币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3.5% ” ,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以当 年1 月 1 日 中国 人民 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在 年度 的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基 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3.5% ” 。每份银 华 金利份 额 年 基准 收益 均 以1.00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但基金 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 保证银 华金 利份 额持 有 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 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 金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应 得收 益 的 风险 甚至 损失本 金的 风险 75.银 华金 利份 额约 定累 计 应得收 益 : 银 华金 利份 额 依据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截 至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的累计 收益 76.银 华鑫 利份 额 应 得资 产 及收益 : 在每 个会 计年 度 期 末 , 本 基金 净资 产优 先 分配予 银华 金利 份 额的本 金及 约 定 应得 收益 后的剩 余净 资产 77.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 无法 克服 的任 何事 件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 全国 性资产 管 理公 司。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2亿 元 人民币 , 公司 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出 资比 例:49% ) 、 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29 %) 、 东 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 资比例:21%)及山西海 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比例:1%) 。公司的 主 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司注 册地 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 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和 “ 薪酬 与 提名委 员会 ”2个 专门 委员 会, 有 针对 性地 研究公 司 在经营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 中的相 关情 况, 制定 相应 的政策 ,并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的 职能 ,切 实加 强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 事会 由4 位监 事组 成 , 主 要负 责检 查公 司的 财 务以及 对公 司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行为 进 行监督 。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 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 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 量化投资部、研究 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 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 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 资产管理部 、交易管理 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 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 息技术部、 公司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 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 核部 、战略发展部 等19个 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 公司。此外, 公司设立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 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下设“主动型股票 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 资决策、特定资产投资决 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 定公司 投资 业务 理念 、投 资政策 及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管 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 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 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 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 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 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 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 裁。 此 外 , 还曾 先后 担任 中国证 监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 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 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 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 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 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务。现 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财政部资 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 研究中 心研 究员 。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 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 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佛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 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 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 会理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银 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主 任委 员, 深圳 市证 券业协 会副 会长 。 杨树财先生: 董事,中共 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 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 国证券业协会创新 发展战 略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吉林 省高 级专 业技 术 资格评 审委 员会 评委 , 第 十三届 长春 市人 大代 表, 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 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 者,吉林省劳动模范,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 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 任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 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 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 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 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长、总裁、党委书记;东 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东 证融 达投 资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周晓冬 先生 : 董事 , 金融MBA 、 国际 商务 师。 曾任 中 国南光 进出 口总 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经 理 ; 上 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任 北京惠 宇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 经理 、代董事长。现任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 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培训中心主 任,院 长助 理, 副院 长。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拉美 研究所 所长 。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 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 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 ,深圳天骥基金董 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 司(深圳)董事长,首长 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 租赁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 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 主任,北京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 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合伙人。现任浩 天信和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合伙人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 高歌女士: 独立董事, 法 律硕士。曾任高阳科技控 股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普 天系统集成公司副 总经理 ; 新 华锦 集团副 总 裁、 副 董事 长。 现 任中 国 民主建 国会 青岛 市委 员会 副主委 、 全 国青 联委员 、 中国青 年企 业家 协会 常务 理事、 新华 锦集 团副 董事 长。 周兰女士,监事 会主席 , 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 学专业研究生。曾任北京 建材研究院财务科 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 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 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 任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委 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 硕士 。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 办公厅一处秘书、 重庆市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办公 室秘 书 、 重 庆 市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企业 管理 三处 副处 长。 现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 党委 办公 室) 主任、 证券 事务 代表 。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 历。曾任湖南海利化工有 限公司财务会计; 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 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 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稽核 经理;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 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 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 饭店财务部收款主 管、收 款主 任、 经理 助理 、副经 理、 经理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财务部 总监 助理 。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 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 券综合研究所副所 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 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 部总经 理等 职。2011 年3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担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职务 , 现 任 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同时兼 任公 司 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 投资 经理 。 周毅 先生: 副总经理,硕 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 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 析部副 总裁 及巴 克莱 亚太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等职 。 2009 年9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曾 担 任 银华 全球核 心优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及银华抗通胀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基 金经理 和 公司总 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任公司 量化 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 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并同 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 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职务 。 凌宇翔先生, 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凯先 生 , 硕 士学 位 。 2009 年7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曾担 任公 司金 融 工程助 理分 析师 、 基金经 理助 理等 职务 , 自2012 年11 月14 日 起担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自2013 年11月5日 起兼 任 银 华中 证 800等 权重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王琦先 生,2011 年3 月17 日至2012 年12 月3 日期 间担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 王 华、 姜 永康 、 王 世伟 、 郭 建兴 、 倪明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硕 士学 位, 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 业会 员。 曾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2000 年10 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筹) , 先 后在 研 究策划 部、 基金 经理部 工 作, 曾 任银 华保 本增值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 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 银 华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 及A 股 基金 投资 总监 。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 。2001 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 研究员 、组 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 任养 老金 管理部 投资 经理 职务 。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公司 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 益 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 金投资 总监 以及 银华 财富 资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 公 司 董事 , 并 同时 担任 银华 保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 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及银 华中 证转 债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 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南方 基金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都 邦保险 投资 部总 经理 ; 金 元证券 资本 市场 部总 经理 。2013 年1月 加盟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担任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 京)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 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从事证券自 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 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 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 曾 担任 华商 领先 企业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职务 。 2011 年4月 加盟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倪明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 师、 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 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 年9月26日起担任银华 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 管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 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 理本基 金的 投资 。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 反《基金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 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5%以上投票 权的股 东恶 意串 通, 致使 股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 犯社 会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 益;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 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 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 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 括以 下内 容: (1) 建立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配备 相应 的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 统, 设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 范围 与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 识 别风 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 业务 流程 中存 在什 么样的 风险 , 为 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何 引起 风 险。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度 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 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 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 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 级别。 定量 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些 风险 指标 ,测 量其 数值的 大小 。 (5) 处理 风险 。 将风 险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的 风险 , 则 承担 它, 但需 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 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 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 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监视 与检 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 评价其 管理 绩效 ,在 必要 时适时 加以 改 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及 监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 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 B.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 并 使它 们保 持高 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 性。 C.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 施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 则。 公 司的 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必须 从实 际出发 , 主 要通 过对工 作 流程的 控制 , 进 而 达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 制。 E.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 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处罚措 施。 F.适 时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 具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 改和 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 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 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 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 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 应 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 况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可 依据其 职权 ,在 上报 董事 会的同 时, 对公 司业 务进 行一定 的干 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 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 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就 基金 投资 等发 表专 业意见 及建 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 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 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 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 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 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 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 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 会及高 层管 理人 员。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 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 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 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 的报 告系 统。 各业 务部门 之间 相互 核对 、相 互牵制 。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 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 或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各工 作岗位 均制 定有 相应 的书 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 础上,设置科学、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 晰、书 面化 的操 作手 册, 同时, 规定 完备 的处 理手 续,保 存人 员进 行处 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 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 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 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 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 员具有 相对 的独 立性 ,定 期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报 公司督 察长 、董 事会 及中 国证监 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 国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 成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 建设银 行的 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关 的资 产和 负债 。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 为第一 家 H 股公 司晋 身 恒生指 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 建设 银 行A 股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 。A 股 发行 后中 国 建设银 行的 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95% ; 客户 贷款和 垫款 总 额85,900.57 亿元, 增 长14.35% ; 客 户存款 总 额 122,230.37 亿 元, 增 长 7.76% 。 营 业 收入 5,086.08 亿 元, 较 上年增 长 10.39% ,其 中, 利息净 收入 增长 10.29% , 净利息 收益 率(NIM) 为 2.74%;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 1,042.83 亿 元, 增 长11.52% , 占营 业收 入比重 为20.50% 。 成本 费用 开 支得到 有效 控制 ,成 本收 入比为 29.65% 。 实现 利润 总额 2,798.06 亿元 ,较 上 年增长 11.28% ; 净利 润2,151.22 亿 元, 增长11.12% 。 资 产质 量保 持稳 定 , 不良 贷款 率0.99% , 拨 备覆盖 率 268.22%;资 本充足 率与 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率 分别 为13.34% 和10.75% , 保持 同业 领先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9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 服务 于 306.54 万公 司客 户 、2.91 亿 个人 客 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 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 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在香港、新加坡、法兰 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 、大阪、首尔、纽约、胡 志明市、悉尼、墨尔本、 台北、卢森堡设有海外 分行,拥有建行亚洲 、建 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 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 欧洲、建信基金、建信 租赁、 建信 信托 、建 信人 寿等多 家子 公司 。 2013 年, 本集 团的 出色 业 绩与良 好表 现受 到市 场与 业界的 充分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 102 项奖 项, 多 项综 合排 名进 一步 提高, 在英 国 《银 行家》 杂志 “ 全球 银行 1000 强排 名” 中 位列 第 5, 较上 年上 升2 位 ;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志 发布 的“2013 年度全 球上 市公 司 2000 强 排名” 中, 位列 第 2 , 较上年 上 升13 位。 此 外, 本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 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 、投行、养老金、国际业 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 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 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 信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 监 督稽 核 处等 9 个职 能处 室, 在 上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份 中心 , 共 有员 工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 省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 理部,长 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 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 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 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 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 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 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长期从 事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 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 不断扩 大,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 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 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 之一。 截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 34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 获和 讯网 的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 ”奖;中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 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 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职 权和 能力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 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21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控 , 发 现 投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等 内容 进 行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的合 法 合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 话或 书面 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23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3)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24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6528 , 上 海 、 北京 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7)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8)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 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19) 厦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湖滨 北路101 号商 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林黎云 客服电 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1)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25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 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2)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大同 市大 北街13号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3)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4)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5) 国开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华外 馆斜 街甲1 号泰 利明 苑写 字楼A 座二区4 层 法定代 表人 黎维彬 联系人 朱瑜 客服电 话 010-51789309 网址 www.gkzq.com.cn 26)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27)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8)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26 客服电 话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29)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30)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陕西 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曼


客服电 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2)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王姣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3)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4)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5)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6)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27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 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3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 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3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0)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宋旸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2)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4)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28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45)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7)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 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 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citicssd.com 48)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23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4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50)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5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29 52)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网址 www.ctsec.com 53)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5)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6) 第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5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8)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59)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30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0)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1)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10108998 ;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4)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5) 国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31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67)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6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9)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72)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3)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7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3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76)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188-3888 ; 全 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 码 : 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7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8)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79)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0)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8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33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82)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84)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 世纪商 贸广 场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85) 天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86)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87)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 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8) 西藏同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34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89)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0)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91)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2)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9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4) 浙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95) 中国中投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 、19 、20 、21 、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35 96)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97)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98)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99)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杨 翼 客服电 话 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100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1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2)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3)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36 联系人 陈攀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询 )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37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 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银 华中证 等权 重 9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即“ 银华 90 份 额” ) 、 银华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即“ 银华金 利份 额” )与 银华 中证等 权 重9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 即 “银 华鑫 利份 额” ) 。 其中, 银华 金利 份 额、银 华鑫 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1 ∶1 的比率 不变 。 (二) 基金份额的自动 分离 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基 金 将 投资 人在 场内 认购 的 全 部银 华 90 份额 按照1:1 的 比例 自 动分 离为 预 期收益 与风 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类 别, 即 银 华金 利份 额 和 银 华鑫 利份 额 。 根据 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 鑫利份额 的基金份额比例 , 银华金利份额 在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额中的 份额占 比 为50% , 银 华鑫 利 份额 在 场内 基金 初始 总份 额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且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合并 运 作。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银华 90 份额设 置单 独的 基金 代码 , 只可 以进 行场 内与 场外 的申购 和赎 回, 但 不上市交易。银 华金利份 额 与银华鑫利份额 交易代 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 单独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人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银 华 90 份额 ,投 资人 可 选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银 华 90 份 额按 1:1 的 比例分拆 成 银华 金利 份额 和 银华 鑫利 份额 。投 资人 可按 1:1 的配 比将 其持 有 的银华 金利 份额 和银华 鑫利份 额申 请合 并为 银 华90 份 额后 赎回 。 投资人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银华 90 份额 。场 外申 购 的银华 90 份额 不进 行分 拆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投 资人 可 将其持 有的 场外 银 华90 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并 申请将 其分 拆成 银华 金 利份额 和银 华鑫 利份 额后 上市交 易。 投资 人可 按 1:1 的 配比 将其 持有 的银 华 金利份 额 和 银华 鑫利 份 额合并 为银 华 90 份 额后 赎 回。 无论是 定期 份额 折算 , 还 是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 有关 本基金 的份 额折 算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十七 、 基金份额折算” ) ,其所产 生的银华 90 份额不进行 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 将上述折算产生的银华 90 份 额按1 :1 的比 例分 拆为银 华金 利份 额和 银华 鑫利份 额。 (三)银华金利份额 和 银 华鑫利份额的净值计 算规则 根据银华金利份额 和银华 鑫利份额 的风险和收益特 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银华金 利份 额 和 银华 鑫利 份额 具 有不 同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 在 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将 在每 个工 作日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对银 华金 利份 额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38 和银华鑫利份额分别进行 净值计算,银华金利份额 为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 基金份额,本基 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银华金 利份额 的本金及银华金利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 银华鑫利份额为 高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 确 保银华金利份额 的本金及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后, 将剩余 净资 产 计 为银 华鑫 利份额 的净 资产 。 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银华 金利份 额 和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如下 : 1. 银华 金利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 一年 期 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 后) +3.5% ” , 同 期银行 人民 币 一 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以 当年 1 月 1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 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 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税 后)+3.5%”。 年 基准 收益 均以1.00 元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 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 额进行净值计算。 在进行 银华金利份额 和银 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净值计 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银华金利份额 的本金 及 银华金利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之 后的剩余 净资产 计为银华鑫利份额 的净资产。银华金 利份额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 据银华金利份额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计算的每日收益 率和截至计算日银华金利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 定; 3. 每2 份银 华90 份 额所 代 表的资 产净 值等 于1 份 银 华金利 份额 和1 份银华 鑫 利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 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银华金利份额在净值计 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 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 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 期份额折算,则银华金 利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 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 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 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 际天数 计算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银华金利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益 , 如在某一会计年 度内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 银华金利份 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 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 (四) 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 照银华金利份额 和银华鑫 利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 依 据以下公式分别计 算并公 告T 日银 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和银 华鑫 利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1.银华 9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银华 90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T 日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总数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39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总数 为银华 金利 份额 、 银华 鑫 利份额 和银 华 90 份 额的份 额 数 之和 。 2. 银华 金利 份额 和银 华鑫 利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N t R NAV ) 1 ( ? ? 银 华 金 利 5 . 0 5 . 0 90 银 华金 利 银华 银 华鑫 利 NAV NAV NAV ? ? ?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1,2,3 ??N ;N 为当年 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初 至 T 日,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算 日至 T 日} ; 90 银华 NAV 为T日 每份银 华 9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银华 金利 NAV 为 T 日 银华 金利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银华 鑫利 NAV 为 T 日银 华鑫 利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R 为银华 金利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 银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 额和银 华鑫 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40 七、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2月9 日证监 许可 【2011 】179 号 文核准 募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3,240,381,015.21 份 ,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49,269 户。其 中 ,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为1,555,644,256.00 份,按照1 :1 的比例自动分离 为 777,822,128.00 份银 华金 利份额 和777,822,128.00 份银华 鑫利 份额 。 ( 二)基金类型 股票 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41 八、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已 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达 不 到 200 人,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 规定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42 九、 银华金利份额与 银华鑫利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申 请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额 上 市 交 易 。 (二)上市交易的地 点 本基金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利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 银 华鑫利 份额 于2011 年4月8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等 有关规 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银华 90 份 额所 分离 的 银华金 利份 额与 银华 鑫利 份额以 不同 的交 易代 码上 市交易 ,两 类基 金 份额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前 一交 易日 两类 基金 份额的 净值 ; 2.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额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10% , 自 上市首 日起 实 行 ; 3.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额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额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额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相关 规定 。 (五)上市交易的费 用 银华金 利份 额与 银华 鑫利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费 用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 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银华金 利份 额与 银华 鑫利 份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布 系统 揭 示 。 行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基 金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银华金 利份 额与 银华 鑫利 份额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 照 《基 金法 》 相 关 规定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 的,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43 十、银华90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 的银 华金 利份 额、 银华鑫 利份 额不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人 可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两种方 式对 银 华 90 份额 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银华9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 资人办理银华90份额场内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 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 使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银 华90 份额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人办理银华90份额场 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 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场外代销机构。 投 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银华90份额 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 。 本基 金场 内、 场 外代销 机构 名单 参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部 分相 关内 容及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 银华90份额 申 购、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场 外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银华90份额 的 申购 和赎回 。若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 交 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三)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人 办理银华90份额申 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账户(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业 务公 告) 。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 银华90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 场内 业务 办理 时 间为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日 交易 时间 ,场 外业务 办理 时间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在 基金 合同约 定时 间外 提交 的 申请按 下一 交易 日申 请处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 金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44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1 年4 月 15 日起开 始办 理银华 90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 五)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银 华 90 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银 华 90 份额的 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 务时 ,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 六)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 投 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 银华90 份额 申请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 购 资金。投资人提 交银华90份额 赎 回申 请时 , 其 在销 售机 构(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银华90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前提下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 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 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45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业 务 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人账 户。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4.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投资人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登记 结算 手续, 投资 人 自T+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投资人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登 记结算 手续 。 (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对 上述 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 ( 七)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人 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办理银华90 份额 申购 时,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及网 上直销 交易 系统 每 个基金 账户 首笔 申购 和追 加申购 的每 笔金 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 直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仅对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或 各代 销机 构 对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其业 务规定 为准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银华90份额 场 外赎 回时 ,每 笔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5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银华90 份额 场内 赎回 时, 每笔 赎 回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500 份 基金份 额 , 同 时赎 回 份额必 须是 整数 份额 ,且 单笔赎 回最 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 单 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500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一 同赎 回。 3. 投 资人 将场 外申 购的 银华90份 额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 限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 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银华90份 额上 限进行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46 体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八)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为1.2%,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表所示 : 申购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2%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特定 申购 费率 ,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特定 申 购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 率 M<50 万元 0.36%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24%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18%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 率为固 定赎 回费 率0.5%, 不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赎回 费率 。 具 体费 率如 下表所 示: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Y≥2 年 0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47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赎 回费 率 0.5% ,不 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 赎回费 率。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 对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场外特定 赎回 费 持有期 限(Y) 特定赎 回费率 Y<1 年 0.125%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在 投资人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 提 出 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5.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费 率或 计算 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 低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并另 行公 告。 8. 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 ,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法 按以 下费 用标 准收 取赎回 费: (1)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不 低于赎 回金 额1.5% 的赎 回 费; (2)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 收取 不 低于赎 回金 额0.75% 的赎 回费。 按上述 标准 收取 的基 金赎 回费应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此事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开 始 收取 短 期赎 回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将提 前公 告。 ( 九)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 金银华90 份额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 银华90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中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48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场内申 购时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不足1 份额对 应的 申购 资 金返还 至 投 资人 资金 账户 。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一: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申 购 银华90份 额的 计算 某投资 人投 资6,000 元通 过 场内申 购银华90 份额 , 其 对应的 场内 申购 费率 为1.2%, 假 设申 购当 日 银华90 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2%)=5,928.85元 申购费 用=6,000 -5,928.85 =71.15 元 申购份 额=5,928.85/1.060 =5,593 份 (保 留至 整数 位) 即:投资人投资6,000 元从 场内申购 银华9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银华9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 其可得 到5,593 份银华90 份额 。 例二: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申 购 银华90份额 的 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 元通过 场外申购 银华90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 2%,假设申购当 日银华90份额 净 值为1.0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2%)=5,928.85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28.85 =71.15 元 申购份 额=5,928.85/1.060 =5,593.25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6,000 元 从 场外 申购银华9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银华9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 其可得 到5,593.25 份 银华90 份额 。 2. 本基 金银华90 份额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银华90 份额 赎回 采用 “ 份 额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 格 以T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计 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 到小数 点后2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49 入,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例三: 银华90份 额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投 资人 通过 场内赎 回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 银华90份额10,000 份,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 =11,422.60元 即:投 资人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银华90 份额10,000 份 ,假设 赎回 当日 银华90份 额净值 为1.14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1,422.60元。 例四: 银华90份 额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投 资人 通过 场外赎 回 某 投资人赎回银华90份额1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 年 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 =22.96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22.96 =11,457.04 元 即:某 投资人持有10,000 份 银华90份额一年三个月 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银华90份额净 值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11,457.04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 ( 十)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本 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 的银 华 90 份额 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 认购 、 申 购的 银华 90 份 额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银 华 金利、 银华 鑫利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银 华 90 份 额可 以 直接申 请场 内赎 回但 不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银华金利份 额和银华鑫利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但可 按 1:1 比 例申 请 合 并 为银 华 90 份额 后再 申请 场 内赎回 。 3.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银 华 90 基 金份 额既 可 以直接 申请 场外 赎回 ,也 可以在 办理 跨系 统 转托管 后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转至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经 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 行申请 按 1 : 1 比例 分离 为银华 金利 份额 和银 华鑫 利份额 后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50 (十 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 除第 4 项 外)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十二 )暂停赎回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暂 停银 华 90 份额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十三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51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银华 90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 前 一开 放 日全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 银 华 鑫 利 份 额 和 银 华 90 份 额 ) 的 10% ,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 银 华 鑫 利 份 额 和 银 华 90 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银 华 90 份 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 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 请的 处理 方式 遵照 相关的 业 务 规则 及届 时开 展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3) 暂 停赎 回: 银华 90 份额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银 华90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十四)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52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按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银 华90 份 额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银华 90 份 额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2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1次。 当连 续暂 停时间 超过2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将刊 登公 告的 频率调 整为 一月 一次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银华90份额净 值 。 (十五)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 90 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十六)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银 华 90 份 额赎回 业务 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 已持有 银 华90 份额 的系 统 内转托 管。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银 华 90 份 额场 内赎 回或 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 份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银 华 90 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之 间进 行 转 托管 的行 为。 (2)银华 90 份额 跨系 统 转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53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 (十七)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 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 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 转移到另一投资 人基金账 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 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 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八) 基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的基金份额 产生的权 益按照 我国 法律 法规 、监 管规章 以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十 九)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如遇法 律法 规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等发 生变 动, 上述 ( 十 七) 、 ( 十八) 和 (十 九)项 规则 等可 相应 进行 调整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54 十一、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 利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 本基金的银华90份额与银 华金利份额、 银华鑫利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 配对 转换: 1. 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银华 9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银华金利份 额与一 份银 华鑫 利份 额的 行为。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金利 份额与一份银华鑫利份额 申请转换成两份银 华9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 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具备基 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 资格的证 券公司名单进 行更新 ,投 资者 可登 陆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网 站(www.chinaclear.cn ) 查询 最新 名单 ,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该名 单的 更新不 再另 行公 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 2011 年4 月 8 日 开始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 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 外) , 具体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额 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申请 分拆 为银 华金 利份 额和银 华鑫 利份 额的 银 华9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必须 是 偶数。 3. 申请 合并 为银 华 90 份 额 的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额 必须 同时 配对 申请 , 且 基金 份额 数必 须同为 整数 且相 等。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55 4. 银华 90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 如需申 请进 行分 拆, 须跨 系统转 托管 为银 华 90 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行 。 5. 份额 配对 转换 应遵 循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办理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 2.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刊 登暂 停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七)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 体见相 关业 务办 理机 构公 告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56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力争 对中 证等 权 重90 指 数进 行有 效跟 踪, 并 力争将 本基 金的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之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控制 在 0.35%以内, 年跟 踪误 差控 制 在 4% 以 内,以 分享 中国 经济 的 持续、 稳定 增长 成果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 证等权 重 90 指 数的 成份 股 、 备选 成份 股、 新 股 (含 首次 公开 发行和 增 发) 、 债 券、 债 券回 购、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85%-100%,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5% , 投资 于 中证等 权重 90 指数 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90%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 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 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 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 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 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 性等诸 多因 素选 择确 定新 的标的 指数 。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 数,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 按照成 份股 在中 证等 权 重90 指 数中 的组 成及 其基 准 权重构 建股 票投 资 组合, 以拟 合、 跟踪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 数的 收益 表 现,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及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 行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57 相应调 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 基金跟 踪中 证等 权 重90 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 , 导致无 法有 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指 数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 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 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 在限定 的范 围之 内。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主 要按 照中 证等权 重 90 指数 的成 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并根 据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 于中 证等 权重 9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股 票投 资组 合构 建 (1) 组合 构建 原则 本基金 将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以拟 合、跟 踪中 证等 权 重90 指 数的收 益表 现。 (2) 组合 构建 方法 本基金 将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以拟 合、跟 踪中 证等 权 重90 指 数的收 益表 现。 (3) 组合 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 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中的 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 发因 素等 变化 , 对 股票投 资组 合进 行实 时调 整, 以保 证基 金净 值增 长 率与中 证等 权 重 90 指数 收益率 之间 的高 度正 相关 和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① 定 期调 整 根据中 证等 权 重90 指数 的 调整规 则和 备选 股票 的预 期,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调 整。 ② 临 时调 整 A. 当上 市公 司发 生增 发、 配股等 影响 成份 股在 指数 中权重 的行 为时 , 本 基金 将根据 各成 份股 的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58 权重变 化及 时调 整股 票投 资组合 ; B.根 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 回情况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从而 有效 跟踪 中证等 权 重 90 指 数; C. 根据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成份 股在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中 的权 重因 其它 原因 发生相 应变 化的 , 本基金 将做 相应 调整 ,以 保持基 金资 产中 该成 份股 的权重 同指 数一 致。 ③ 其 他调 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 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所申购的非成份股 将在规 定持 有期 之后 的一 定时间 以内 卖出 。


(4) 投资 绩效 评估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 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进行相关公告。在 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 力争 实现 年跟 踪误 差不超 过 4%。 如因 指数 编 制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 围,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施 避免 跟踪 跟踪 误差 进一步 扩大 。 3.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 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 。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 中主要遵循有效管 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 主要通过对现货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95%×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 收益率 + 5%× 商业 银行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为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 数, 且 投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因 此, 本基 金将 业绩 比 较基准 定 为95 %× 中证 等 权重 90 指 数收 益率 + 5%×商 业银 行人 民币 活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 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 益的 特征。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来看,银华金利份额具有 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 特征;银华鑫利份额具有 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59 特征。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1)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85% -100%,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 等权重90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9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 交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况 等;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止 行为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60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 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 益 。 (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 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491,711,486.32 93.36 其中: 股票 1,491,711,486.32 93.36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6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6,026,457.73 6.64 7 其他资 产 77,624.78 0.00 8 合计 1,597,815,568.8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资 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1,835,572.30 1.39 B 采矿业 119,199,916.51 7.58 C 制造业 637,218,348.71 40.5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6,608,060.47 3.6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6,488,965.36 1.0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2,904,612.82 2.0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87,466,049.65 5.56 J 金融业 395,027,066.83 25.13 K 房地产 业 77,585,849.69 4.9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2,441,689.48 2.0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4,935,354.50 0.95 S 综合 - - 合计 1,491,711,486.32 94.89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62 2.2 报告期 末积 极 投资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3.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768 中航飞 机 1,676,997 26,479,782.63 1.68 2 002081 金 螳 螂 1,172,268 22,706,831.16 1.44 3 600010 包钢股 份 7,883,076 21,993,782.04 1.40 4 601118 海南橡 胶 2,608,790 21,835,572.30 1.39 5 601989 中国重 工 3,311,620 21,724,227.20 1.38 6 000562 宏源证 券 1,764,583 21,439,683.45 1.36 7 000783 长江证 券 3,136,190 21,420,177.70 1.36 8 002230 科大讯 飞 637,016 19,938,600.80 1.27 9 600637 百视通 488,835 19,866,254.40 1.26 10 000629 攀钢钒 钛 7,180,625 19,387,687.50 1.23


3.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63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 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不存 在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形。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4,649.1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026.64 5 应收申 购款 4,948.9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7,624.78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11.5.1 报告期末 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768 中航飞 机 26,479,782.63 1.68 重大事 项停 牌 2 600637 百视通 19,866,254.40 1.26 重大资 产重 组停 牌 11.5.2 报 告 期 末积 极 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64 十 三、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3.1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至 2011.12.31 -28.80% 1.19% -28.20% 1.22% -0.60% -0.03% 2012 年 6.31% 1.31% 5.92% 1.34% 0.39% -0.03% 2013 年 -13.14% 1.35% -15.43% 1.35% 2.29% 0.00% 2014.1.1 至 2014.6.30 -7.45% 1.01% -7.65% 1.01% 0.20% 0.00% 2014.7.1 至 2014.9.30 13.58% 0.88% 12.20% 0.88% 1.38% 0.00% 2011.3.1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至 2014.9.30 -30.89% 1.23% -33.35% 1.25% 2.46% -0.02%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65 十 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 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 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66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 法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67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6. 股指 期货 品种 将按 照相 关规定 规则 进行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和负 债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 照银 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 利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 依 据以下公式分别计 算并公 告T 日银 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和银 华鑫 利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1.银华 9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银华 90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T 日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总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总数 为银华 金利 份额 、 银华 鑫 利份额 和银 华 90 份 额的份 额 数 之和 。 2. 银华 金利 份额 和银 华鑫 利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68 N t R NAV ) 1 ( ? ? 银 华 金 利 5 . 0 5 . 0 90 银 华金 利 银华 银 华鑫 利 NAV NAV NAV ? ? ?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1,2,3 ??N ;N 为当年 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初 至 T 日,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T 日 ,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算 日 至 T 日}; 90 银华 NAV 为T 日 每份银 华 9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银华 金利 NAV 为 T 日银华 金利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银华 鑫利 NAV 为 T 日 银华 鑫利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R为 银华金 利份 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 。 银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 额和银 华鑫 利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69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 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 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 产中支 付。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 现原因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 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70 (2) 错 误偏 差达 到银华 90 份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利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银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 利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 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结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 定延迟 估值 ; 4.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评估基 金资 产 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7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银 华 90 份额 、银 华金 利 份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7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9.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月 费;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2%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73 金托管 人复 核 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基金管 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 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基金税收 基金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74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 金利 份额 、银 华 90 份额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计 年度( 除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在会 计年 度外 ) 第一个 工作 日, 本基 金将 按照以 下规 则进 行基 金的 定期份 额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华 金利 份额 、银 华 90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银华金利份额 和银华鑫利 份额按照 本招募说明书 “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 值计算规则”中 规 定的净 值计 算规 则进 行净 值计算 , 对银 华金 利份 额 的应得 收益 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 , 每 2 份 银华 90 份 额将 按 1 份 银华 金利 份额 获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的 新增 折算份 额。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银 华金 利份 额 和 银华 鑫利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保 持 1:1 的比 例。 对于银 华金 利份 额期 末的 约定应 得收 益, 即银 华金 利份额 每个 会计 年度 12 月 31 日份 额净 值 超 出 1.000 元 部分 ,将 折算 为场内 银华 90 份额 分配 给 银华金 利份 额持 有人 。银 华 90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 2 份银 华 90 份 额将 按 1 份 银华 金利 份额 获得 新增银 华 90 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场 外银 华 9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外银 华 90 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 内银华 90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获 得新 增场 内银 华 90 份额的 分配 。 经过 上述 份 额折算 , 银华 金利 份额 和银 华 9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将 相应 调整 。 每 个会 计年 度 第 一个 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 日 , 本 基金 将 对 银华 金利 份 额 和银 华 90 份 额进 行应得 收益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 每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 日进行银华金利份额上一 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 折算时,有关计算 公式如 下: 5 . 0 5 . 0 90 银 华金 利 银华 银 华鑫 利 NAV NAV NAV ? ? ? (1) 银华 金利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金利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前 银华 金利 份额 的份 额数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75 ? ?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资产净值 每 份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算前银华 0 9 90 90 2 1.000 - - 90 NUM NUM NAV ? ? 银华金 利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银 华 90 份额 的份 额 数 = ? ? 后 银华 前 银 华 金 利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期 末 90 1.000 - NAV NUM ? 其中: 后 银华 0 9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90 份额净 值 前 银华 0 9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90 份额的 份额 数 前 银 华 金 利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金 利份额 的份 额数 (2) 银华 鑫利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银华 鑫利 份额 净值及 其份 额数 。 (3) 银华90 份额 ? ?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资产净值 每 份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算前银华 0 9 0 9 0 9 2 1.000 - - 90 NUM NUM NAV ? ? 银华 90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 银华 90 份额= 后 银华 前 银华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期 末 0 9 0 9 000 . 1 - 2 NAV NUM ?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 华 90 份 额的份 额数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银 华 90 份额 的份 额数 + 银华 90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银 华 90 份 额 的份额 数 其中: 后 银华 0 9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90 份额净 值 前 银华 0 9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90 份额的 份额 数 银华 90 份额的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 归基金 所有 ; 银华 90 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保留 至 整数位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小 数点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日 折算 前银华 90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银华 金 利 份额 净值 等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4) 举例 : 假设本 基金 成立 后 第 3 个 会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银华 90 份额 当天 折算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76 前资产 净值 为 7,458,000,000 元。 当天 场外 银华 90 份 额、 场内 银华 90 份 额、 银 华金利 份额 、 银华 鑫 利份额 的份 额数 分别 为 50 亿份、5 亿 份、30 亿份 、30 亿份 。前 一个 会计 年度 末 每份 银华 金利 份额 资产净值 为 1.058000000 元 ,且 未进 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①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对 象为 基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银 华金 利 份额 和银华 90 份额 , 即 30 亿份和 55 亿份。 ② 银华 金利 份额 持有 人 折算后 持有 银华 金利 份额= 折算前 银华 金利 份额=30 亿份 ? ? 前 前 后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金利份额期末 份额的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中证 90 90 90 2 1.000 - - 90 NUM NUM NAV ? ? =[7,458,0 00,000 - (1.058000000-1.000 )/2 ×5,500,000,000]/5,500,000,000=1.327 元 新增的 场内 银华 90 份额 的 份额 数 = ? ? 后 前 金利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期 末 90 1.000 - NAV NUM ? =3,000,000,000× (1.058000000-1.000)/1.327=131,122,833.46 份 银华金 利 份 额新 增份 额折 算成银华 90 份 额的 场内 份 额取整 计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因此 新增 银华 90 份 额为 131,122,833 份 ;持有 的 银 华金 利份额为 30 亿 份。 ③银华 90 份额 持有 人 场外新增的银华 90 份额= 后 前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金利份额期末 90 90 000 . 1 - 2 NAV NUM ? =5,0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 )/1.327=109,269,027.88 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外 银华 90 份额 的份 额 数= 定 期份 额折算 前场外 银华 90 份 额 的份额 数+场外 新 增的银华 90 份额=5,000,000,000+109,269,027.88 =5,109,269,027.88 份 场 内 新 增 的 银华 90 份额 = 后 期末 前 金利 90 90 000 . 1 - 2 NAV NAV NUM ? =5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 ) /1.327=10,926,902.79 , 取 整后 为 10,926,902 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内 银华 90 份额 的份 额 数= 定 期份 额折算 前场内 银华 90 份 额 的份额 数+场内 新 增的银华 90 份额=500,000,000+10,926,902=510,926,902 份 5. 基金 份 额 折算 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 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金利 份额与银华鑫利份额的上 市交易和银华 90 份额 的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77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7.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 个工作日发生 基金合同约 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 算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 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 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 期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算 。 (二) 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当 银华 9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 到 2.000 元; 当银华 鑫利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1. 当 银华 9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 到 2.000 元, 本基金 将 按 照以 下规 则 进 行份额 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银华 9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达 到 2.000 元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折算基 准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华 金利 份额 、银 华鑫利 份额 和银 华 90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 华 9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达 到 2.000 元后 , 本 基金将 分别 对银 华金 利份 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和银华 90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 算, 份 额折 算 后 本基 金 将 确保银 华金 利份 额和 银华 鑫利份 额的 比例 为 1 : 1,份 额折 算 后 银华 金利 份 额、银 华鑫 利份 额和 银 华 90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 调整 为 1 元。 当银华 90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达到 2.000 元后 ,银 华金 利份额 、银 华鑫 利份 额、 银华 90 份 额三 类 份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 进行 份额折 算: 1) 银 华金 利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前 银华 金利 份 额的份 额数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金 利份 额的 份额 数相 等; ② 银 华金 利份 额持 有人 份 额折算 后获 得新 增的 份额 数, 即超出 1 元以 上的 净 值部分 全部 折算 为 场内银 华 90 份 额。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78 前 银 华 金 利 后 银 华 金 利 NUM NUM ? 银华金 利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银 华 90 份额 的份 额 数= ? ? 000 . 1 000 . 1 - 前 银 华 金 利 前 银 华 金 利 NAV NUM ? 其中: 前 银 华 金 利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金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后 银 华 金 利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金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 华 金 利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金 利份 额净值 2) 银 华鑫 利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鑫利 份 额与银 华金 利份 额的 份额 数保 持 1:1 配 比; 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鑫 利 份 额 的 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鑫利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银 华 90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 相等; ③ 份 额折 算前 银华 鑫利 的 持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 有银华 鑫利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银 华 90 份额 。 后 银 华 金 利 后 银 华 鑫 利 NUM NUM ? 银华鑫 利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银 华 90 份额 的份 额 数= ? ? 000 . 1 1.000 - 前 银 华 鑫 利 前 银 华 鑫 利 NAV NUM ? 其中: 后 银 华 鑫 利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鑫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后 银 华 金 利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金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 华 鑫 利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鑫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 华 鑫 利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鑫 利份 额净值 3)银华 90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银 华 90 份 额持 有人 份 额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 外银 华 90 份额 , 场 内银 华 90 份额持 有人 份额 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内银 华 90 份额。 000 . 1 0 9 0 9 0 9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NUM NAV NUM ? ? 其中: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79 后 银华 0 9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90 份 额 的份额 数 前 银华 0 9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90 份 额 净值 前 银华 0 9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90 份 额 的份额 数 银华 90 份额的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 归基金 所有 ; 银华 90 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保留 至 整数 位 (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小 数点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银华 90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银 华金 利 份额 净值 、 银华 鑫利份 额净 值 等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4) 举例 : 某 投资人持有 银华90份额 、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 份额各10,000份,在本 基金的不定期份额 折算日,三 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 后, 银华90份额、银华 金利 份额、 银华鑫利份 额三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 调 整为1.000 元。 折算 前 折算 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 90 份额 2.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200 份 银华90 份额 银华金利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银华金利份额+ 新增300 份 银华9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银华鑫利 份额 3.01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银华鑫利份额+ 新增 20,100 份银华 90 份 额的场内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 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金利 份额与银华鑫利份额的上 市交易和银华 90 份额 的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2. 当银 华 鑫 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 本基金 将 按 照以 下规 则进行 份额 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80 银华鑫 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达到 0.250 元,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确 定折算 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华 金利 份额 、银 华鑫利 份额 、银 华 90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华 鑫利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 , 本基金 将分别 对 银华 金利 份额、 银华 鑫利 份 额和银 华 90 份额 进行 份 额 折算 , 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 将 确保银 华金 利份 额和 银华 鑫利份 额的 比例 为 1: 1,份 额折 算 后 银华 90 份 额、银 华金 利份 额和 银华 鑫利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调整 为 1 元。 当银华 鑫利 份额 净值 达 到 0.250 元后 , 银华 金利 份额 、 银 华鑫 利份 额 、 银 华 90 份额三 类份 额将 按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1) 银 华鑫 利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鑫 利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000 . 1 前 银 华 鑫 利 前 银 华 鑫 利 后 银 华 鑫 利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银 华 鑫 利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鑫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 华 鑫 利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鑫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 华 鑫 利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鑫 利份 额净值 2) 银 华金 利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银华 金利 份额与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份 额数始 终保 持 1 :1 配比 ; ②份额折算前银华金利份 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 后银华金利份额的资产净 值及新增场内银华 90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之和 相 等; ③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金 利的 持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 有银华 金利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银 华 90 份额 。 后 银 华 鑫 利 后 银 华 金 利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0 9 ? ? ? 后 银 华 金 利 前 银 华 金 利 前 银 华 金 利 场内 银华 NUM NAV NUM NUM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81 其中 : 后 银 华 金 利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金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后 银 华 鑫 利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鑫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场内 银华 0 9 NUM : 份 额折 算前 银华 金利 份额 持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所持 有的新 增的 场内 银 华 90 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 华 金 利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金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 华 金 利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金 利份 额净值 3)银华 90 份额 :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 华 90 份额 的 资产 净 值与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90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相 等 。 000 . 1 0 9 0 9 0 9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银华 0 9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90 份 额 的份额 数 前 银华 0 9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90 份 额 的份额 数 前 银华 0 9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90 份 额 净值 银华 90 份额的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 归基金 所有 ; 银 华 90 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保 留 至 整数 位 (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小 数点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银华 90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银 华金 利 份额 净值 、 银华 鑫利份 额净 值等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4) 举例 : 某 投资人持有 银华90份额 、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 份额各10,000份,在本 基金的不定期份额 折算日,三 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 后, 银华90份额、银华 金利 份额、 银华鑫利份 额基金 份额 净值 均调 整为1.000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82 银华90 份额 0.614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40 份银华 90 份额 银华金利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银华金利份额+ 新增8,320 份银华90 份额的场内份额 银华鑫利份额 0.198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银华鑫利 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 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金利 份额与银华鑫利份 额的上 市交易和银华 90 份额 的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83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会 计年 度,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 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 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 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 3.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84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85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日 前 , 将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六)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银华金利份额和银 华 鑫利份额两类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或者银华 90 份额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银华 90 份 额、 银 华 金利份 额和 银华 鑫利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 鑫利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 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 银 华90 份额 、银 华 金利份 额和 银华 鑫利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银 华 90 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 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以及 银 华90 份 额、 银 华金 利份 额和 银华鑫 利份 额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七) 银华9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银华 90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 资料 。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86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 度 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 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编制临时 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87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银华 90 份额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或暂 停 接受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 对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 28. 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 算; 29. 银 华金 利份 额、 银华 鑫 利份额 上市 交易 ; 30. 银 华金 利份 额、 银华 鑫 利份额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或终 止 上 市; 31.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32.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 审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十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 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 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88 供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89 二十 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 波动的影响, 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 亏损。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 中证90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同时适度参与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投资 。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方 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 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 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 种: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股权分置改革与非 流通股 流 通 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证券 市场 的价格 波动 ,进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 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 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着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化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股票和 债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之 相应 发生 变化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 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 场和债券市场的走 势变化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从而 影响基 金所 持有 证券 的收 益水平 。 4.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 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 通货 膨胀 抵销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 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多种因 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 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 就有 可能 下跌 ,或 者可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将会 减少,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6.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 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低 的收 益率 。 再投 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 的影 响, 这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为 消长 。 7. 国际 竞争 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 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 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 际市场上具有同类 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 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 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 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 其股票 价格 下跌 ,从 而影 响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90 8、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另 外,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交 割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验、判断、决策等主 观因素会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 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 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 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 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 将会导致证券交易 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 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 ,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 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 产造成 不利 的影 响。 2.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 随着基金 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而 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 出 现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 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 量抛售 证券 ,将 会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而带来 的风 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 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 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而引 致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 幕交易 、交 易错 误和 欺诈 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 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注册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指数 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 中证90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临指数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1)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重 点投资于 中证90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 体投资管理中,本 基金可能面临 中证90指数 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 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 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 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本 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 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 采取防 守策 略, 由此 可能 对基金 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 影响。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91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 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 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 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 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 适当的替代 ,由此可能 对基金 产生 不利 影响 。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因 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 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 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 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 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 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 收益风 险特 征可 能 发 生变 化, 投 资人 还须 承担 投资 组合调 整所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4)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 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 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 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 导致基金收益率落 后于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产 生负的 跟踪 偏离 度。 ② 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 因素将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数 收益 率,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③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 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 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 成份股在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 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 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可能 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 构成差 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导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④ 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 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 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 份股停牌、摘牌或 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 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扩大。 ⑤ 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 买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 等, 都会对 基金 收益 产生 影响 ,从而 影响 基金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⑥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 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 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 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 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 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 本较大 ;因 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编 制错 误等 产生 的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5)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 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 存在偏 离。 2. 基金 运作 的特 有风 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92 银华金利 与 银华鑫利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 信息披露导致基金 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 银华金利份额与 银华鑫利 份额,产生风险 ;同时,可能因上市 后 交易对 手不 足导 致 银 华金 利 份额 与 银 华鑫 利份额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 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来看, 银华金 利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 银华鑫 利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由于 银华鑫利份额内含杠 杆机制的设计, 银华鑫利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 于 银华90份额和银 华金利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幅 度,即 银华 鑫利 份额 净值 变动的 波动 性要 高于 其他 两类份 额。 (3) 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银华金利 份额与 银华鑫利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 到市场供求关系 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与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出 现偏离 并出 现折/溢 价风 险 。 尽 管份 额配 对转 换套 利 机制的 设计 已将 银华 金 利份额 和 银 华鑫 利 份 额的 折/溢 价风 险降 至较 低水 平 ,但是 该制 度不 能完 全规 避该风 险的 存在 。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 在 银华 90 份 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后 , 本 基金 将进 行 份额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原 银华 鑫利 份额 持 有人将 会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银华 90 份 额, 因此 原 银 华 鑫利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在 银 华鑫 利 份 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后 ,本 基 金 将 进行份 额 不 定期 份 额折算 。 原 银华 金利 份额 持有人 将会 获得 一定 比例 的银华 90 份额, 因此 , 原 银华金 利 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由于对 银华 金利 基金 份额 在会计 年度 初 , 把 约定 收 益折算 为场 内银华 90 份 额 的设计 , 使原 银华 金利份 额持 有人 将会 获得 一定比 例的 银华 90 份额 , 因此 , 原 银华 金利 份额 持 有人所 持有 的部 分基 金 份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改 变。 (5) 份额 折算 风险 ①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 投 资人 带 来损 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 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 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 中由于 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人 带来 损失 。 ② 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 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银华金利份额或银华鑫利 份额的一部分 投资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93 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 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 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颁发的 基金 代销 资格 , 而 只有具 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公 司才 可以 允许 投资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 因此, 如果投资人 通过不具备基 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 买 银华金利 份额或银华鑫 利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 折算后 , 则 折算 新增 的银华 90 份额 并不 能被 赎回。 此风险 需要 引起 投资 人 注 意, 投 资人 可以 选择 在 份额折 算前 将 银 华金 利 份 额或 银 华鑫 利 份 额卖 出 , 或者将 新增 的银华 90 份 额 通过转 托管 业务 转入 具 有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 银华90 份额 、 银 华金 利 份 额和 银 华鑫利 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银华 90 份额 与 银 华金 利份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之间 份额 配 对转 换。 一方 面, 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 能改变 银华金利份额和银 华鑫利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 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 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 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人 的 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 能存在 不能 及时 确认 的风 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银华 90 份额 、 银 华金 利 份额和 银华 鑫利 份额 )将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除成 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 基金银华 90 份 额和 银华 金 利 份额 实施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如果 出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 投资人 可通过卖出 或赎回 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 取投资回报,但是, 投资 人 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 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 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 分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 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 回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 七)投资股指期货 的风 险 1. 股指 期货 交易 采用 保证 金交易 方式 ,潜 在损 失可 能成倍 放大 ,具 有杠 杆性 风险。 2. 股指 期货 合约 到期 时, 基金账 户仍 持有 未平 仓合 约,交 易所 将按 照交 割结 算价将 账户 持有 的 合约进 行现 金交 割, 因此 无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 约, 具有到 期日 风险 。 3. 持仓 组合 品种 变现 时, 由于市 场流 动性 严重 不足 或头寸 持有 集中 度过 大 导 致未在 合理 价位 成 交,存 在变 现损 失风 险。 4. 股指 期货 设置 了涨 跌停 板限制 ,基 金账 户中 股指 期货持 仓可 能无 法平 仓, 存在流 动性 风险 。 5. 交易 所设 置了 持仓 限制 ,基金 账户 中股 指期 货持 仓超过 限制 比例 ,会 被交 易所或 期货 公司 强 行平仓 ,存 在强 行平 仓风 险。 6. 交易 所设 置了 强制 减仓 限制, 基金 账户 中股 指期 货持仓 符合 交易 所强 制减 仓范围 的, 存在 强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94 制减仓 的风 险。 7. 基金 托管 人调 拨资 金不 及时, 无法 向期 货公 司缴 足交易 保证 金, 会被 期货 公司强 行平 仓, 存 在资金 流动 性风 险。 (八) 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 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 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4.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 连续性,并可能对 基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95 二十 二、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同 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前 提下 , 设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级 别, 增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5)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6) 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 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9)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 起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96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97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银 华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 鑫利份 额各 自的 应计 分 配比例 , 并据 此由 银华 90 份额 、 银 华金 利份 额与 银 华鑫利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根 据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9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99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的服 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 增加 、修 订这 些服 务项目 。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 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 话、手机网站等途 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 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 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 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 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 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 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 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 要自行 选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资讯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 金查询 密码 为投 资人 开户 证件号 码的 后6 位数 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 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 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 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 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 或登录 公司 网站www.yhfund.com.cn 修 改基 金查 询密 码。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请 拨打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登 录公司 网站 进行 咨询 、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资 顾问 ) 交流服 务。 (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 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交易,详情 请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 关公 告。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1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2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说 明书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3 二十 八、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银 华中 证等权 重9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2. 《银 华中 证等 权重9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银 华中 证等 权重9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关于 申请 募集 银华 中证 等权重90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 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投资人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4 附件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 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销售 基 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 管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 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5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6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对基金资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 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7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银华金 利份 额 、 银 华鑫 利 份额 、 银 华 90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按 基金合 同约 定仅 在 其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 权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 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8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分 别由 银 华90 份额 、 银华金 利份 额 、 银 华鑫 利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独立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单 独 或合计 持有 银 华 90 份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银 华鑫利 份额 各自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提 议时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9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收 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费 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前 提下 , 增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5)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6) 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 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 (8)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9)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银 华 90 份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银 华鑫利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0 不召集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银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 额、银 华鑫 利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银 华 90 份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银 华鑫利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银华 90 份 额、银 华金 利份 额、 银华 鑫利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 须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1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进行 表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 的银华 90 份额 、 银 华金利 份额 、 银 华 鑫利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 各自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 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 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 料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 拒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银华 90 份 额、银华金利份额、银华 鑫利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2 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权 益 登记日 银华 90 份 额、 银 华金利 份额 、银 华 鑫利份 额各 自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权 益 登 记日银华 90 份额 、银 华 金利份 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各自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 期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 决议。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3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 持。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银华 90 份额 、 银 华金 利 份额 、 银 华鑫 利份 额各 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50% )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 人姓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 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 决方式 、程 序 1.银华 90 份额 、 银 华金 利 份额 、 银 华鑫 利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额 在其 对应 份 额级别 内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 会 议的 银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 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银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 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止 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八)计票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4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 进 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5 会,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同 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前 提下 , 设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级 别, 增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5)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6) 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 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9)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 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6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7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银 华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 鑫利份 额各 自的 应计 分 配比例 , 并据 此由 银华 90 份额 、 银 华金 利份 额与 银 华鑫利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根 据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 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附件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中 证等权 重 90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 新股( 含首次 公开 发行和 增发) 、 债券 、债券 回购、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85% -100% , 其中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85%, 投资 于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90%;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4.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5.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6.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人 就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等 的情 况 进行监 督。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 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或 双方同 意的 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