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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货币C(000846)

中融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南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 示 中融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根据 2014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准 予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028 号) 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影响较大,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 性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还包括: 市场风险 、 管理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合规性风险 等其他风险 。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目 录 .............................................................................................................................................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第六节 基 金的 募集 ................................................................................................................. 20 第七节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4 第八节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 26 第九节 基 金的 投资 ................................................................................................................. 34 第十节 基 金的 财产 ................................................................................................................. 41 第十一 节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2 第十二 节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 配 ................................................................................................. 46 第十三 节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 收 ................................................................................................. 48 第十四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 51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2 第十六 节 风险 揭示 ................................................................................................................. 57 第十七 节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0 第十八 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63 第十九 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63 第二十 节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服 务...................................................................................... 64 第二十 一节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和 查阅 方式 .......................................................................... 67 第二十 二节 备 查文 件 ............................................................................................................. 68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9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5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1 第 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货 币市场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关于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2 第 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融 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中融 货 币市场基 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指 《中融 货币市场基金招 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 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3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4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赎 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5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是指以最近七个自然 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 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C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人 单个 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 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 的该部分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 在单个销售机构 保留的 C 类基 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 的该部分 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 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 1.00 元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6 6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 基金合同 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7 第 三节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3 号楼 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桂松蕾 总经理 桂松蕾(代行) 成立日期 2013 年5 月31 日 注册资本 3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1%,上海融晟投资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388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原 名 道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667 号文批准, 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 成立, 中融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 本的 51%, 上海融晟投 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公司注册地 北京。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桂松蕾女士,董事长,金融学硕士 ,历任 UT Starcom IT 部门对外合作经理、 百视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席代表 ,2008 年 8 月至今任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集 团副总裁。2013 年5 月至今,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9 月起代任 总经理。 王瑶女士, 董事, 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 年 5 月加入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 范韬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经济师。 曾任职于黑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8 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001 年 12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中 植企业集团总 裁助理,2002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 董志勇先生,独 立董事 ,2003 年毕业于新 加 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 济学硕士 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曾在中国 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任副教授并兼任院长助理。 现于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担任教授一职, 同时兼任教务部部长。 姜国华先生,独 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 国 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 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以及北京大学燕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金李先生,独立 董事,2001 年毕业于麻省 理 工学院斯隆工商 管理学 院,获金 融学博士学位, 并拥有新 泽西州立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学 位。现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任讲席教授。 2. 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郁金香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 京 市君泰律师事务所、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务 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桂松蕾女士,董事长, 简历同上 。 王瑶女士, 督察长 , 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5 月加入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曹健先生, 首席财务官,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 拟任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学士。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助理。2014 年 7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董事长桂松蕾女士 、 总经理王瑶女士、 投资研究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9 管理部赵菲先生、交易 部闫旭先生、 风险管理部 杨海达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法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10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 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11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和合规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 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 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 讨论、 协调各部门 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 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 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并调整与 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 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 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 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 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 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 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 )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 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 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12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 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策和市场风 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 空 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 保密 制度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 察 稽 核 部 。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 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 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 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基金运作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13 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 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 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 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 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14 第 四节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68 号汇杰广场2 楼201 室 法定代表人: 林复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6 日 注册资本:296,893.3194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谢辰震 电话:025-83177222 传真:025-86776189 二、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2 月8 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实行一级法人 体制。 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 先后于 2001 年、2005 年引入国际金融公司和法国 巴黎银行入股,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2007 年成功上市。目 前注册资本为29.69 亿元, 下辖 12 家分行, 121 家营业网点, 员工总数5000 余人。 南京银行坚持走差异化、 特色化、 精细化的发 展道路, 努力做成中小银行中的 一流品牌, 将中小企业和个人业务作为战略业务重点推进, 丰富业务产品体系, 倾 力满足中小企业与个人融资需求,业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自 2007 年设立第一 家异地分行以来, 跨区域经营不断推进, 先后设立了泰州、 北京、 上 海、 杭州、 扬 州、无锡、南通、苏州、常州、盐城、南京、镇江 12 家分行,机构战略布局持续 深化。 南京银行致力于探索综合化经营, 在全国率先尝试了城商行异地参股其他城商 行的发展模式,参股日照银行并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入股江苏金融租赁 有 限 公 司 、 芜湖津 盛农村合作银行, 发起设立了宜兴阳羡、 昆山鹿城两家村镇银行, 投资组建 鑫元基金公司, 成立紫金山 鑫合金融家俱乐部, 在探索综合化经营的道路上不断迈 进。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15 南京银行自 2006 年首次入选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布的全球 1000 家大银行排 行榜以来, 排名逐年提升,2013 年已升至第238 位。2011 年, 南京银行在中国 《银 行家》 杂志竞争力评价报告中, 荣获 “最佳城市商业银行” , 并且在资产规模 1000 亿元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综合排名中再度脱颖而出,揽获第一。 三、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南京银行于2013 年10 月28 日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门----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运营部、 市场拓展部、 内控稽核部和研究开发部四个内设部 门。 目前,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 15 人,其中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资 监督、信息披露、内控稽核的人员 10 人,市场营销 3 人。相较同期获批 基金托管 资格的其他银行,南京银行在托管运营上配备较强的人力。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4 月9 日,南京银行获得 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 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取得资格后, 本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 、 资产 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势, 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 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 托 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 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 银行理财托管、 基金公司专户 产品托管、 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 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信托计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 本行 尚未托管公募基金。 五、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 内控稽核部、 研究开发部、 市场 拓展部组 成。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控稽核部, 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落实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同时, 总行 风险 部对托管 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16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内控稽核部, 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内设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行资产与基金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运作部门与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 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 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 和 纠 正 ; (7) 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 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 托管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增 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 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 操 作 手 册 、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17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 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 五节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3 号楼3 层 办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桂松蕾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18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2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 许杰


网址:www.zr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52 联系人:李俊彦 (2 )详细的销售 机构 名单 见本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3 号楼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电话:010-85003581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19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 贺耀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20 第 六节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 照《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10 月9 日 《关于准 予中融货 币市场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028 号)准予注册。 一、 基金类别、存续期间 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二、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 基金将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 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换等交易 及每 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认(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具体 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


0.25% 0.01% 首 次认 (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1 元 500 万元 追 加认 (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1 元 5 万元 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无限制 无限制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申) 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至少在开始调整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21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 投 资 人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在 单 个 销 售 机 构 保留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满 足 C 类 基 金 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 500 万份 时,登记机 构自动将投资人 的该部分 A 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 C 类 基金份额。当投资 人单 个基金账户 在单个 销售 机构 保留的 C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C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 500 万份时,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 资人 的该部分 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4、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实际 获得 的基金份额类别以 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根据 相关 业务规则 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 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 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若本基金的 登记 机构在某一开放日 对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进 行了升降 级处理, 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转 换转出及转托管 (若 有)等申请可确认失败。 5、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 类别的金额限制、 费率水平、 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 本 基金 将通过 各销售机构 的销售 网点或按各销售 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本 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 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中披露。 3、募集对象: 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22 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 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 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 利息为10.05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1.00 +10.05/1.00 =100,010.05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可得到 100,010.05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8、 基金的认购 (1 )认购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认购本基金。 详细认购场所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本基 金的 各销售机构在工作 时间 中持续办理本基金 的认 购手续。 具体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和 其他相关公告。 (3 )基本认购程序 和认购限额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23 1)投资者认购本 基金 需首先办理开户手 续, 已经开立基金账户 的客 户无需重 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 各 销售 机构 的规定,在募 集期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 出认购 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 认购采 取金额 认购方式,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须按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单 笔最低 金额为 1 元, 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 金C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500 万元, 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5 万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500 万元。 4) 基金投资者在 基金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 认购 基金份额。认购申 请一 经受理不 得撤销 。 5) 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9、基金募集期间 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 动用。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24 第 七节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的 ,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 请求 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 自 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本基金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选择任意一只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如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25 过合并方案的, 本基金合并失败。 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终止,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26 第 八节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若基 金管 理人或其委托的销 售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非现场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27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 务办 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 权决 定本基金的总规模 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 限额 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申请即为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 款项 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 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 该日) 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28 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 机构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申购单 笔最低 金额为 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500 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 通过其 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500 万元。 当日 分配的基金收益 结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 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5、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每份基金份 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29 例 2:假定 T 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 ÷1.00=10,000.00 份


即: 投资者 投资10,000.00 元申购,可得到10,000.00 份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 金份额,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 各销售 机构 同意,基金投资者 提出 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 护投资人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30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保障 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认 为继 续接受赎回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31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日 内的 基 金 份额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 回比 例 不 低于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备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32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消除的,基 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33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 份额的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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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节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利率走势 进行综合判断, 并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力求在满 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 在预期利率 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预期 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 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2、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资 产 类 属 配 置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类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现 金 等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配 置的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的流动性、 收益率水平、 供求关系、 信用 等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 制定并调整类 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 债券发行以及季末、 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 时失衡,进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短暂失衡能够提高基金资产 的 收 益 率 。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35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市场套利 。短 期资金市场有交易 所市 场和银行间市场构 成, 由于其中 的投资群体、交易 方式 等要素不同,使得 两个 市场的资金面、短 期利 率期限结构、 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品种套利 。由 于投资群体存在一 定的 差异性,对期限相 近的 交易品种 同样可能因为存在 流动 性、税收等市场因 素的 影响出现内在价值 明显 偏离的情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 程序 固定收益投资实质是固定收益研究与风险管理的过程, 基金管理人对固定收益 类产品的投资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模拟组合构建、 组合优化、 实际组 合管理等四个 连续的步骤,风险管理贯穿固定收益投资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Investment Research) 。固定收益投研团队从宏观经济研究、利 率产品研究、 信用产品研究等多角度对固定收益市场进行全面分析, 形成定期和不 定期研究报告。 2 、 模 拟 组 合 (Model Portfolio ) 。 根 据 确 定 的 久 期 策 略 , 基 金 经 理 与 信 用 产 品研究员在组合久期与久期 策略偏离中性的前提下, 构建利率产品与信用产品的模 拟组合。 根据基金经理确定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决定模拟组合中利率产品、 信用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36 产品的配置比例,结合利率产品与信用产品模拟组合,建立最终的模拟组合。 3、组合优化(Portfolio Optimization) 。通过对模拟组合的跟踪差、风险管 理要求的合规性指标等测试, 对模拟组合进行完善和优化, 经固定收益负责人的批 准,建立优化模拟组合。 4、 组合管理 (Portfolio Management ) 。 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固定收益投资周会的决议, 参考优化模拟组合方案 , 根据所管理基金组合契约的具 体要求, 制定个性化的基金投资策略及组合管理方案,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组合管理。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但市场条 件 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6)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交易市场或证券 交易 所交易的资产支持 证券 ;(7) 流通 受限证券;(8) 权证;(9) 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投资于定期 存 款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根 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 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 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 基 金 存 款 银 行 仅 限 于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以 及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存放 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37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本 基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 因 发生 巨 额赎 回 致 使本 基 金 债券 正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 条外,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 ,但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 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须具有评 级资 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进行 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38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 开 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 行披露义务。 如果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 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39 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 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证券 清算 款、买断式回购履 约金 ) 、一年以内(含 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 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中 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40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计算。 (3 )组合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是指计算日 至债 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 天数,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中 期票 据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 至中央银 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 自身、雇员、授权 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厉害 关系 的第三人 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41 第 十节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 用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42 第十 一 节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 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 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 , 本基金暂不 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 定价” 。当“摊余 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 值与“影子定 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 度 的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 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43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万份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 最近 7 个自然 日( 含节假日) 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 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 益率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44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 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45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机构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46 第十 二 节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利润。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 日 支付”。本基金根 据每 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 日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 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将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若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 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 每 日收益支付时, 其 当日已实现 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 金份 额不变, 其当日已 实现 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 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 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按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47 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按 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 ,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日例行对 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 金合同 第十 八部分。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48 第十 三 节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4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C 类基金份额 降级为 A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基金份额 升级为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50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51 第十 四 节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52 第十 五 节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和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 事项,说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53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 休刊,则顺延至法 定节 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 同)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前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已实现收益/ 当 日该 类基 金 份 额 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 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54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10000 1 7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 似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55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56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 以 公 告 。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57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六 节 风 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策(如货 币政 策、财政政策、行 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 动性 风险。由于银行间 债券 市场深度和宽度相 对较 低,交易 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 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反映了利 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投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58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 人如 出现违约、无法支 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指 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 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 投资 绩 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指 基金 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 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 职业 操守,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 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 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 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 在 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 从而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系统性风险。 三、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59 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60 第十 七 节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选择任意一只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如与本基金合并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本基金合并失败。 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终止,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 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 担。 3、基金合 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 基金合同约定 保 持 不 变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5、本基金被其他 基金 吸收合并引起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 金财产可 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 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61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 方可 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62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63 第十 八 节 基 金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十 九 节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64 第 二十 节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 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配备 安全、 完善的登记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 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 和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收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本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 收益 情况,以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 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 当日 收益并分配, 每 日支付 。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网上直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规则以相关公告为准。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 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 基金份额 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 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五、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 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信 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六、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同时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65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业务表单及公司公告等资料下载。 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对账单、 个人资产证明 等资料。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 基金管 理人网站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多渠道主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资讯 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提供交易确认通知、 持有基金 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八、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九、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疑问,可通 过语 音留言、 网站在 线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与客服专员 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投诉建议。


十、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强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一、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





























(010 )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除节假日) 9:00——17:00 网址:












































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 :






































services@zrfunds.com.cn 十二、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 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66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67 第 二十 一节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和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可按上述方式所获得文 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68 第 二十 二节 备查文 件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 中融 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融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3、 《中融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 4、 关于 申请募集注册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处, 基金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 复 印 件 。 三 、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查阅。 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10 日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69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第 一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权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 的 权 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用或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70 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 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71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72 1、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 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 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证 券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因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73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74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 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75 第 二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 准,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76 (3 )在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 务费 率或 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4 )在法律法规 允许 和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 的前提 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或分类规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77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78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核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79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 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80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 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 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81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 清 点 结 果 。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 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完成 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82 第 三节 基金 合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选择任意一只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如与本基金合并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本基金合并失败。 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终止,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 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导致 本基 金终止并清算时, 由此 产 生的清算费用由 本基 金财产承 担。 3、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应就基金合 并事 宜协商一致,并按 照本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5、本基金被其他 基金 吸收合并引起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 金财产可 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 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 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83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84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四节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五节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85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第 一节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成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68 号汇杰广场 2 楼 201 室 邮政编码:210008 法定代表人:林复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6]4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6,893.319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86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 二节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监 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开 始履行。 (二)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但市场条 件 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6)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交易市场或证券 交易 所交易的资产支持 证券 ;(7) 流通 受限证券;(8) 权证;(9) 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87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投资于定期 存 款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根 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 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 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 基 金 存 款 银 行 仅 限 于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以 及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存放 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本 基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 因 发生 巨 额赎 回 致 使本 基 金 债券 正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 条外,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 ,但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88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 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须具有评 级资 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进行 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 开 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 章 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应每半年 或不定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89 期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交易对 手名单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 , 新名单 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 效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 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存款机 构签 订相关书 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 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 实履行托管职责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 3、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金 存款 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 基金法》 、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90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 的,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 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 款业 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 应遵守《关于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有关 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 中期票据前,应当 对投 资中期票据业务进 行研 究,认真 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 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 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 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 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 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 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如未来有关监 管部 门发布的法律法规 对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中 期票 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 关书 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应 按相 关托管协议要求向 基金 托管人及时发出回 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9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关联投 资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 券或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92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 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第 三节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93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 所需的其 他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 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 金托管人未经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 公司” ) 结算数据 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 管资 产开户银行扣 收 汇划费) 。 6、 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 满,未能达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 理人按规 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也称为资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 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94 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件下,基金 托管 人可以通过 申请开 立基金 托管专 户 的网上银行业务 办理 资金汇划业务 。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 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 3、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 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 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基金管理人应 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95 行定期存款的投资 和支 取事宜,若基金管 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 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即本 基金 已计提的资金利息 和提 前支取时收到的资 金利 息差额) ,该 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资产托管专 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六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并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开立。 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入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 中 登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9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 四节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 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第 五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97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 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 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 六节 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议,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 七节 托管 协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中融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 98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