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浙商聚盈A(686868)

浙商聚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浙 商 聚 盈 信用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2 期) 
 
 
 
 
 
 
 
 
基 金 管理 人 :浙 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 重要提 示 浙商聚盈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募集申请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47 号文 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18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4 年 2 季度报告,有关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 目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 11 四、 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5 六、 基 金的 募集 .................................................. 40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1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和 转换 .................................. 42 九、 基 金的 投资 .................................................. 52 十、 基 金的 财产 .................................................. 64 十 一、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66 十 二、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71 十 三、 基 金收 益与分 配 ............................................ 74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76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77 十 六、 风 险揭 示 .................................................. 82 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85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88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89 二 十、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0 二 十一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92 二 十二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5 二 十三 、 备 查文 件 ................................................ 96 附 一: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7 附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14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 一、 绪言 《浙商聚 盈 信用 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 募说明 书的内 容与格式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 《浙 商聚盈 信用 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浙商聚盈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 金合 同: 指《浙商 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 书: 指《浙商 聚 盈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浙商聚 盈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业 务规 则: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 售公 告: 指 《浙商 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中 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立法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 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等; 注 册登 记机构 :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 构 为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 金募 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 作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他 相 关 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 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 按照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同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 代 销机 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和其他媒体;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 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所 得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 合 法 收 入 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款、 缴存的 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 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其 做 出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充; 不 可抗 力: 指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 三、 基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18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 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D 区 6 层 606 室 法定代表人: 高玮 成立日期:2010 年10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 通联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联系人:鲍芸 联系电话:0571-28191825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高玮女 士 ,董 事长,1968 年生, 浙江 大学数 学系博士 ,高 级工程 师 。历任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理、 职工监事。 现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总监;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 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耿小平先 生, 董事,1948 年生, 华东 政法学 院法律专 业毕 业,中 欧 国际工 商管理学 院 EMBA , 高 级经济师 。历任 浙江省 人民检察 院副检 察长; 浙江省高速 公路指挥部副指挥;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浙江省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 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顾问。 陈昌志先 生, 董事,1966 年生, 浙江 大学管 理工程专 业工 学硕士 。 历任金 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理财部经理助理、 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通和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裁助理; 网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 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投资总监。 现任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投行部副经理 。 钟睒睒先 生, 董事,1954 年生, 大专 。历任 养生堂有 限公 司执行 董 事兼总 经理、 董事、 董事长;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管大源 先 生, 董事,1963 年生, 研究 生,高 级经济师 。历 任杭州 万 向节总 厂统计员、 计划员、 科员; 万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董 秘; 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天和证券总裁。 现任万向集团公司副总裁、 顺发恒业、承德露露、万向德农董事长。 周一烽先 生, 董事,1962 年生, 复旦 大学经 济系学士 、上 海社会 科 学院经 济学硕士 、美国 亚利桑 那州立大 学 凯瑞 商学 院 EMBA。历 任上海 市 社会科学 院宏 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 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广联 (南宁) 投 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 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 理; 中泰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现任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 章晓洪先 生, 独立董 事 ,1973 年生 ,西 南政 法大学法 学硕 士、博 士 ,清华 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 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现任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纪鹏先 生, 独立董 事 ,1956 年生 ,中 国社 会科学院 研究 生院工 业 经济系 硕士, 高级研究员,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 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海南航空公司高级经济顾问、 首席经济 学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公司研究中心主任。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 资本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生导师; 中 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金雪军先 生, 独立董 事 ,1958 年生 ,南 开大 学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浙 江大学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3 经济学院副 院长等,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 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货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哈尔滨高科技 (集团) 股份 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 士, 独立董 事 ,1963 年生 ,上 海财 经大学硕 士, 高级会 计 师,注 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合部经理;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 )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 生, 监事,1951 年生, 大专 ,经济 师。历任 建设 银行杭 州 分行科 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现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赵琦女士 ,监 事,1971 年生, 大学 本科, 注 册会计师 。 曾 在万向 集 团结算 中心、万向财务公司工作。现任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谢志强先 生, 职工监 事 ,1981 年生 ,厦 门大 学金融学 专业 学士、 硕 士,特 许金融分析师 (CFA) ,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 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科 员、 主任科员, 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 现任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 毕晓峰先 生, 职工监事,1973 年生 , 德 国籍 ,德国不 莱梅 大学法 学 院欧洲 法学硕士 (L.L.M.EUR. ) 。现任 浙商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监察 稽核部 法 务经理,上 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 )公司高管人员 周一烽先生 ,总经理,简历同上。 杜煊君先 生, 副总经 理 , 上海聚 潮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总 经理 ,1972 年生,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 凯瑞商学 院 EMBA 。 曾 就职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公司上 海分公 司,后 历任中泰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信托管理中心总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创新产品总部总经理;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王茂根先 生, 副总经 理 ,1962 年生 ,中 山大 学经济学 学士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杭州市经济研究中心、 杭州市体改办、 杭州市证券委办公室研究人员、 副主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4 任 科员、 主任科员; 浙 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助理调研员,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闻震宙先 生, 督察长 ,1975 年生, 中国 人民 大学本科 学历 ,会计 师 。历任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审计部合规主管。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洪慧梅女 士,1983 年 生, 同济 大学 经济与 管 理学 院金 融学 硕士。 历 任平安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交易部债券交易员; 汇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管理部交易主任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研究 主管。 莫华寅先 生,1986 年生 ,上海 外国 语大学 工 商管理硕 士。 历任中 银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销售与市场部华南区总经理, 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高级 交易员。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研究员。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一烽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代理主席,简历同上。 姜培正先 生,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委 员,1975 年 生,华东 师范 大学政 治 经济学 硕士, 英国华威大学经济和金融理学硕士。 历任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研究 所研究员;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研究员、 研究主管 。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兼研究 总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关永祥先 生,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委 员, 中共党 员 ,1974 年生 ,北 京大 学金融 学专业硕士, 中科院研究生院软件系统分析工程硕士。 历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数量策略研究员; 国 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数量策略研究员。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发展部 副总监 、 首席金融工程师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5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 虚作假;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6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 管理 人制度 进 行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接 进行 其他股 票 投 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 交易 场所业 务 规则,利 用对 敲倒、 对 仓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 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7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勤勉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为 自己、被 代理人 、被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 遵守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范和化 解经 营风险 , 提高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建立和健 全法 人治理 结 构,形成 合理 的决策 、 执行和监 督机 制。通 过 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有部 门 、岗位业 务过 程和业 务 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有效性原 则: 用科学 合 理的内控 程序 和方法 , 建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审慎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的核心是 有效 防 范各 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 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适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公 司的 经营战 略 、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8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 评 估、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通 过科学有 效的 经营管 理 方法降低 各种 成本, 提 高 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审查、 分析和评估。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 行 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 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 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 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 防火墙以及 相互制约、 互为衔接的原则, 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 部门及岗位。 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 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 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程序化、 标准化。 (4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9 公司制定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 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 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 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 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 )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属于 单人、 单岗处理业务的, 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 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 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 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 对各部门、 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 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形成第三道防线;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 控制制度。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1 四、 基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王涛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2007 年5 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挂 牌上市,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 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 , 营业收入排名第 243 位 ,较上年 提升 83 位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 1,000 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23 位, 较上年提升 7 位。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5.97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 币186.9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2 牛先生 2013 年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 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钱文挥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 钱先生 2007 年 8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其中:2005 年7 月至 2006 年11 月兼任本行上海分行行长) 。 钱先生1998 年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先生 2012 年 5 月起 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起任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 农行总行 办公室正处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 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 中心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 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二季度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8 只。此外 ,还托 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年金 、QFII、QDII 、 信托计 划、 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 二)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3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通 过各个处 室自我 监控和 专门内控 处室的 风险监 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 立性原 则: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 部独立 负责受托 基金资 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 )制 衡性原 则:贯 彻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 的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 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盲点。 (4 )有 效性原 则:在 岗位、处 室和内 控处室 三级内控 管理模 式的基 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 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效 益性原 则:内 部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 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 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4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聘请国际 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四) 其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5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021-60350859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 陈潇毅 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 (2 )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6 联系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http://www.cm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刘一宁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http://www.spdb.com.cn 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7 6)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联系人:徐晓峰 客服电话:400-711-6668 公司网址:http://www.jhccb.com.cn 7)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址:http://www.hazq.com 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http://www.dfzq.com.cn 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8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http://www.qlzq.com..cn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9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张于爱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5)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0 公司网址:http://www.zxwt.com.cn 1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83737 联系人:王霈霈 客服电话:0571-95548 公司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http://www.xyzq.com.cn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http://www.htsc.com.cn/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 六层至二十六层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1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2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张玉静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zlfund.cn 及http://www.jjmmw.com 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2)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2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4008918918(全国) 、021-962518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24)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 -87818329 联系人:乔骏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公司网址:http://www.ctsec.com 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http://www.csc108.com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3 2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http://www.sywg.com 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http://www.gtja.com 2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杨翼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http://www.ijijin.cn 29)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4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 http://www.mszq.com 3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http://www.ghzq.com.cn 3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5 联系人:周嬿旻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3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http://www.htsec.com 3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6 3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 www.noah-fund.com 3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8) 杭州联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胡莹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http://www.urcb.com 3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1209 室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7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孙晋峰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http://www.zcvc.com.cn 40)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 高晓芳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 http://www.wy-fund.com 4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公司 网址:http://www.niuji.net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18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 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D 区 6 层 606 室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8 法人代表人:高玮 电话:021-60350851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 卢珊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罗琼 经办注册会计师: 石峰、王国蓓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9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947 号文核准, 募 集期自 2012 年 8 月 6 日起 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止。 募 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 为 287,195,061.06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81,443.36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 287,276,504.42 份基金份额。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0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18 日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1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 转换 (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 的, 投资人可以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投资 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价格以受 理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 额赎回 ” 的原则 ,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3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 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的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持 有份额 登记日 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 金管理 人 、注 册登记机 构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 并 在不 影响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2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起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投 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当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内 (包括该日) 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销售 机 构销售 网点每 个 账户单 笔申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 含申购 费)。直销中心每个账户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过本公 司网 上直销 系 统办理基 金申 购业务 的 单笔申购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申购费) 。 本基 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3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持有的基金份 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不设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剩余基金份 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1 )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缴纳申购费,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时不 需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净申购金额的 5%。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50 0.8% 申购费率为0 50≤M<250 0.5% 250≤M<500 0.3% M≥500 1,000 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 万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投 资人赎 回本基 金份额需 缴纳赎 回费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最高 不超过 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4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365 天 0.1% Y<30 天 0.1% 365 天≤Y<730 天 0.05% Y≥30 天 0% Y≥730 天 0% (注:Y:持有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不低于 25%应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 率和 调 低 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和特定交易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适当 调 整 基金申购费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七)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所属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计算公 式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所得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5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A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所得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20=49,019.6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20 元,则其可得到 49,019.61 份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 以申请当日所属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 总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 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6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1%=12.5 元 赎回金额=12,500-12.5=12,48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 6 个月,假设确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6 认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6 个月,假 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4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额=10,000 ×1.245=12,450 元 赎回费用=12,450 ×0%=0 元 赎回金额=12,450-0=12,4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 6 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4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50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 手续。 (3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 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份额 (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 份额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7 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接受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兑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该基金 兑付投资 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对 其余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 未受理部分, 除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 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并 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完成赎回 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8 2)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间内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 管理人 有正当 理由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等 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 项外的情形 之一 , 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间内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9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 停期间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按 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 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 低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该业务的申购费率 及计算公 式等同 于一般 申购业务 。对于 满足不 同条件的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申请, 如定期定 额申购 期限适 逢基金费 率优惠 期,或 通过电子 交易平 台等特 殊渠道递交 的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申 请,或基 金管理 人认为 适合的其 他条件 ,基金 管理人可适 用不同的申购费率, 并及时公告。 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 效的业务规定 或相关公告为准。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与 转托管 1、 非交 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 括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 (1 )“ 继承 ”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0 承人继承。 (2 )“ 捐赠 ” 仅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 会团体。 (3 )“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关 依据生 效的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理 基金申 购与赎 回等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四 )基金 的销 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等销售业务的, 应 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 冻及质 押 1、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的 基金账 户或基 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 在有 关法律 法规有 明确规定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将可 以办理 基金份 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1 九、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 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 持续、 稳定增值,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 投资理 念 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适度承担信用风险获取超额 收益。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 融债 ( 含政策性 金融债 ) 、 企 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离交 易 的 可 转换债 券)、 次 级债、 短期融 资券、中期 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回购 (逆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 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仅可持有因 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 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因上 述原因持 有的股 票和权 证等资产 ,本基 金应在 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范围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2 本基金所 指信用 债券是 指 金融债 (不含 政策性 金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次 级债、 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 信用 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1 )资产配置策略 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资金供求与估值水平、 市场情 绪是决定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主要因素, 其中, 对债券市场的主要考察指标包括: 市场利率水平、 市场资金流向、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货币供应量等。 本基金将深 入分析各个因素的运行趋势及对证券市场的作用机制, 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中 债券、 股票等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在此基础上, 在投资组合比例 范围内适时调整债券、股票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2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久期策略





久期是 衡量组合相对于利率变化敏感性的重要指标。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 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 货币政策走向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 以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目标。 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下降时, 本基金将提 高债券组合久期, 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 升时,将缩短债券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造成的损失。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情 景 分 析 法 ,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态 变 化 和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走 势,据此调整组合头寸。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的预期确定组合内不同期限债券的配置比例。 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变陡峭时, 本基金将采用子弹策略, 使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3 一点;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缓时, 本基金将采用哑铃策略, 使债券的到期期限 集中于两级;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时,本基金将采用梯形策略。 3)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周期、 信用债市场现状及发展的分析, 判断信用利差的变 化趋势,以此确定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及行业配置比例。 具体而言, 当经济周期处于向上的阶段,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 经营性现金流 改善, 信用利差可能收窄; 反之, 当经济周期处于向下的阶段, 信用利差可能扩 大。 在信用债市场现状分析方面, 本基金主要考察 市场容量、 债券结构、 流动性 等因素对信用利差变动的影响; 而在信用债市场发展趋势方面, 本基金主要考察 由于信用债供求变化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4) 信用债个券分析策略





关于信用债的个券分析, 本基金基于以下的信用分析评估框架, 主要从发行 人状况、 发债和评级历史、 盈利和现金流、 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四个方面来对信 用债个券进行分析。 A. 发行人状况





关于发行人状况, 本基金主要考察股权结构、 主营业务、 行业地位、 产业链 中的地位 。 B. 发债和评级历史





关于发债和评级历史, 本基金主要关注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历史发债情况 ( 发债时期、发债规模、偿付情况、债务余额等)与所获评级情况(主体评级、 债项评级) 。 C. 盈利和现金流 关于盈利情况, 本基金主要分析与预判发行人近三年与未来三年营业收入及 其增长率、 营业利润率及其增长率、 净利润及其增长率。 关于现金流情况, 本基 金主要考察发行人自由现金流、经营性现金流与投资性现金流情况。 D. 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 关于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 本基金主要关注发行人债务资本比及在行业中的 水平、债务结构(银行贷款、应付票据等) 。 关于偿债能力, 本基金主要关注发行人账面货币资金、 所获授信额度等对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4 务的覆盖情况。 根据以上 分析结果, 并结合债券条款特别是增信方式, 本基金对发债主体与 个券债项进行评分,并以此为基础选择有投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 5) 息差套利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本基金也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的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 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解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此外, 本基金还将灵活运用跨市场、 跨品种套利策略, 发现并利用市场定价 偏离来增加投资组合的收益。 (3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股或回售的债券, 兼具 债券和股票的双重 特性。 可转换债券具有抵御下行风险与分享市场上涨的特点, 在强势市场环境下, 转债价格与正股价格联动, 投资可获取超额收益; 而在弱市或震荡市中, 即使正 股下跌,可转换债券因其债性保护,下行风险通常小于正股。 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等于作为纯债的基础价值加上一份期权的价值。 本基 金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债券条款与发行人基本面 (行业地位、 企业状况 等) 的分析, 并结合对利率水平、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预期, 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与转换期权价值。 结合转换溢价率、 到期收益率等指标, 重 点投资于具有较高安 全边际与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二级市场的权证投资, 对于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 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采用权证定价模型进行合理估值的 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卖出时机。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 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 等) 、 不同发行主体 (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 中 、 短期等) , 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5 债 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此外, 该 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 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基于对指数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编制方法和本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理念的 综合考虑,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全价) 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 时, 本基金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七)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 )为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3)本基 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范围 为:债 券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不低于 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展期;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7)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 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8)流通 受限证 券投资 遵照《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7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 八)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4 年4 月1 日起至 6 月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6,336,927.10 87.82 其中:债券 36,336,927.10 87.82








资产支持证券 - -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8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484,235.32 10.84 8 其他各项资产 554,569.05 1.34 9 合计 41,375,731.4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921,534.70 31.7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3,415,392.40 57.46 8 其他 - - 9 合计 36,336,927.10 89.17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6019 09长虹债 50,480 4,817,306.40 11.82 2 113003 重工转债 38,090 4,325,500.40 10.61 3 110015 石化转债 38,000 4,102,860.00 10.07 4 110022 同仁转债 30,000 3,431,400.00 8.42 5 110018 国电转债 25,800 2,692,488.00 6.6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0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6,593.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3,947.0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3,234.60 5 应收申购款 794.24 6 其他应收款 - 8 待摊费用 - 9 其他 - 10 合计 554,569.0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3 重工转债 4,325,500.40 10.61 2 110015 石化转债 4,102,860.00 10.07 3 110022 同仁转债 3,431,400.00 8.42 4 110018 国电转债 2,692,488.00 6.61 5 113005 平安转债 2,029,580.00 4.98 6 110011 歌华转债 1,520,700.00 3.73 7 113001 中行转债 1,323,270.00 3.25 8 125887 中鼎转债 1,246,122.00 3.06 9 110024 隧道转债 511,446.00 1.26 10 110020 南山转债 475,200.00 1.17 11 110017 中海转债 468,200.00 1.15 12 110016 川投转债 25,826.00 0.06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股票投资 。 ( 十一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2.9.18-2012.12.31 1.10% 0.04% 0.11% 0.03% 0.99% 0.01% 2013.1.1-2013.12.31 -0.30% 0.19% -3.75% 0.08% 3.45% 0.11% 2014.1.1-2014.3.31 -0.99% 0.28% 1.62% 0.08% -2.61% 0.20% 2014.4.1-2014.6.30 3.41% 0.25% 2.42% 0.09% 0.99% 0.16%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2.9.18-2012.12.31 0.90% 0.04% 0.11% 0.03% 0.79% 0.01% 2013.1.1-2013.12.31 -0.69% 0.18% -3.75% 0.08% 3.06% 0.10% 2014.1.1-2014.3.31 -1.10% 0.29% 1.62% 0.08% -2.72% 0.21% 2014.4.1-2014.6.30 3.33% 0.23% 2.42% 0.09% 0.91% 0.14% 注: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 A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2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A 基准 2012-09-18 2012-12-18 2013-03-25 2013-06-27 2013-09-24 2013-12-25 2014-03-28 2014-06-30 5% 4% 3% 2% 1% 0% -1% -2% -3%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 C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C 基准 2012-09-18 2012-12-18 2013-03-25 2013-06-27 2013-09-24 2013-12-25 2014-03-28 2014-06-30 5% 4% 3% 2% 1% 0% -1% -2% -3%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9 月18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 期期末,本基金生效时间 已满一年。 图示日期为2012 年 9 月18 日至2014 年6 月30 日。 2、 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从 2012 年9 月18 日至 2013 年3 月17 日,建 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3 十、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 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 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 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4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和 基金代 销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4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其 固有资 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5 十一、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及负债 。 ( 四)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6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7 成的损失 。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投 资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4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T 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8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 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9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0 十二、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 )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可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以及与基金 投资 运作有 关的其 他费用 。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1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率为年费率0.35%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 划出, 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 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 (4 )本 条第( 一)款 第(4) 至第(9)项 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 四)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的 调整 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2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3 十三、 基金收 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 式分为两 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 投资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对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本 基金同 一基金 份额类别 内的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收 益分配 权,但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 6 次 ,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10% ;


(4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5 十四、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 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 金管理 人 及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约定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的、 具有从 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6 十五、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一) 披露原 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 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二) 基金募 集信 息披露 (1 )基 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份 额发售 的具体 事宜编制 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生效 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上登 载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7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 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 三)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开 披露的 第二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周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8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 ( 五)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9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九)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十 )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0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 十一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十二 )暂停 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 涉及 的证券 投 资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1 十六、 风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 投资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 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因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2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2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3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


(4 )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买入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此外,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 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 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 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 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5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资 产 占 所 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因此 ,本基 金需 要承担债 券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以及因 个别债 券违约所形 成的信用风险。 同时, 本基金 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此,本基金也将面临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 (6 )其他风险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3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4 十七、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 金合同 变更 涉 及基金合 同第八 节第( 二)项规 定的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生效。 (2 ) 除上述第 (1) 项 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情 形发生,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注册登 记机构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5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 后如有 余额, 根据基金 合同终 止日 不 同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分别计 算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各自 类别内 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别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6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 15 年。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7 十八、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8 十九、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9 二十、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 一) 公开信 息披 露服务 (1 ) 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 ) 披露基金信息; (3 ) 其他信息的披露。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对 帐单寄 送服 务 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代销机构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已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开 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该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 于一般申 购业务 。对于 满足不同 条件的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申请,如定 期定额申购 期限适逢 基金费 率优惠 期,或通 过电子 交易平 台等特殊 渠道递 交的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申请,或基 金管理 人认为适 合的其 他条件 ,基金管 理人可 适用不 同的申购费 率, 并及时公告。 投资 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 相关公告为准。 ( 五) 资讯定 制服 务 (1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 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 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 服务。


(2 )电子邮件服务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 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 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 六) 客户服 务中 心项目 (1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帐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zsfund.com ( 七) 客户投 诉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服务电话、书信、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 线、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真及各 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1 二十一 、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为浙商聚盈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8-6 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等为浙商聚盈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8-14 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等为浙商聚盈信 用债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8-30 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2-9-19 5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9-24 6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0-15 7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0-18 8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0-22 9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 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0-29 10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1-13 11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1-15 12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1-19 13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公告 2012-11-28 1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12-11-26 1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部分代 销机构基金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12-3 1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2-12-28 17 浙商基 金 2012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公告 2013-1-4 18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3-1-22 19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 告 2013-3-30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2 20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2 年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3-3-30 2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杭州联合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4-10 22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3-4-19 2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业务及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4-25 2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1 期) 2013-4-26 25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1 期)(摘要) 2013-4-26 2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直销平台新增通联 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银 行卡支付业务的 公告 2013-5-31 27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6-29 28 浙商基 金 2013 年度 半年 度 最后一 个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等 公告 2013-7-2 29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3-7-17 30 浙商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 台增加 通联 支付 系 统 温州 银行卡 及恢 复交 通银 行卡 支付业 务的 公告 2013-7-25 31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3-8-28 32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3-8-28 33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3-10-25 3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2 期) 2013-11-1 35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2 期)(摘要) 2013-11-1 3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10 37 浙商基 金 2013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公告 2014-1-2 38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并 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1-13 39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4-1-21 4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2-25 4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手机客 户端申购场外开 放式基 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3-17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3 4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北京钱景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3-18 43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年度 报 告 2014-3-28 44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4-4-19 45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第1 期 2014-4-21 46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7-1 47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2 季 度 报告 2014-7-21 48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4-8-27 49 浙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4-8-27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4 二十二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 者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zsfund.com )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5 二十三 、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浙商聚盈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浙商聚盈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浙商聚盈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浙商聚盈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6 附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投资 人 持有 本基金基 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 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 注册 登记机 构、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7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 制定、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前 提下 ,决定 和 调整 本 基金 除 调高托 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8)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选择 、 更换 代 销机构 ,并有权 依照代 销协议 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8 13) 按照法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它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7) 选择、 更换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和相应 的技术 设施进 行基金的 注册登 记或 委 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8)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 接受基金托管人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9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 及时、 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15 年;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能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0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 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8)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0)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31)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 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 其他费用 ;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 如认为 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1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本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 定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 基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及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从注册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2 回款项;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被依法宣告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4) 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3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以 下情 况 可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 的其它 情形。 4、 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就同一事项书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4 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 体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5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 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 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会 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对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6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50%); ④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 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基金 合同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7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 包括临 时提案 ) ,大会 召集人 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 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或增加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8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并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9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生效与公告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0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11、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同 变更 涉 及本基金 合同第 八节第 (二)项 规定的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 ) 除上述第 (1) 项 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1 (1 )基 金合同 终止情 形发生,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注册登 记机构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2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 后如有 余额, 根据基金 合同终 止日 不 同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分别计 算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各自 类别内 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别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 合同产 生的或与 本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3、除争 议所涉 内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 的其他 部分应当 由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继续履行。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 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3 附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18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 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D 区 6 层 606 室 法定代表人: 高玮 成立时间:2010 年10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1312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4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稽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 股票) 、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 融债 ( 含政策性 金融债 ) 、 企 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离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次 级债、 短期融 资券、中期 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回购 (逆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仅可持有因 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 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因上 述原因持 有的股 票和权 证等资产 ,本基 金应在 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范围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现 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本基金所 指信用 债券是 指 金融债 (不含 政策性 金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5 可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的可转 换债 券)、 次 级债、 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 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 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范围 为 :债 券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不低于 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展期;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他权证的投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6 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流通 受限证 券投资 遵照《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上述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 基金投 融资比 例限制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7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 金合同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 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8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 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9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进 行审核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应遵守 《 关于 证 券投资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 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经 董事会批 准 的相 关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以及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0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1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2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是否对 因托管本基金而产生的 非公开 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和基 金认购、 申购过 程中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3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7 )属 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 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发售 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 上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管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4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6 )基 金托管 人应严 格管理基 金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银行 存款账 户、及 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 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 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 集资金 经验资 后,基金 托管人 负责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和上海清算交易所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 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5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7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根 据认购 费、申 购费 、销 售服务 费 收取 方式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费、 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 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6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基金 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7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 致的损失 。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8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9 2)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暂停估 值与 公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投 资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30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 七)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公布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 公章后,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 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 以约定方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约定 方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以约定方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约定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根据需要可 以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检查。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31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 12 月 31 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 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32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销售 办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 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33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 后如有 余额, 根据基金 合同终 止日 不 同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分别计 算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各自 类别内 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别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34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