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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德利A(000300)

德邦德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德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十月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3 年7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3 】 1018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6 日 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 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 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守 信、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 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 债券型基金 、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为 市场风 险、 投资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技术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 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做出 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非 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15 日, 有关 财务数据和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54 第二部 分 释义....................................................................................................................... 6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1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17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524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33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43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3533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34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55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75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585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 625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及 税收 ....................................................................................... 646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76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865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提 示 ....................................................................................................... 747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67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7875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9491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6103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 事项 ................................................................................... 108105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11107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2108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 第一部分 绪言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指 《 德 邦德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德邦德 利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德邦德 利货币市 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14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 其 不时修 订)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投 资于中 国境内 合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19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构: 指 德邦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记机构 :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德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 27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 指《 德邦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 42 、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 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 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 销售服务费 : 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 、A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54 、 升级:指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 、 降级 : 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 56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1 、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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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1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时间 :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 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总裁, 中国证 券业协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 曾在南京大学任 教, 曾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2 裁。 林燕女士, 董事, 博士。 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历 任香港荷兰银行高级经理、加拿大ASSANTE Advisory Services 财务总监、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财务总监。 董振东先 生,董 事,硕 士。现任 西子联 合控股 有限公司 战略投 资部长 。曾任 中国银行江 苏省分行担任计划部职员, 新利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部副 总监, 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 骆敏华女 士,董 事,学 士。审计 师,高 级会计 师。现任 浙江省 国际贸 易集团 有限公司纪委委员、部门经理。 易强先生 ,董事 ,硕士,曾任金 元比联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 理,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 展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吕红兵 先生, 董事, 高级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科技大学在读 管理学博士。 国浩律 师集团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组成员、 副会长, 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 第七届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中国证监会第 六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咨询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及仲裁员。 中国人民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外贸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等高校兼职或客座 教授。 刘少波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暨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 金融研 究所所长。 广东经济学会副会长、 广东股份经济与证券市场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 长、 广东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 广东 证券业协会顾问、 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公 司特聘专家、广东省政府WTO事务咨询理事会理事。 肖斌卿 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 南京大学工 程管理学院任任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胡宝发先生, 监事会主席, 学士。 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 经理。曾任职于国联证券漕宝路营业部、国联证券邯郸路营业部。 陈飞先生, 监事, 硕士。 现任职于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 曾任职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3 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 高继萍女士, 职工监事, 学士。 曾先后在建设 银行深圳信托上海证券业务部、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职。 霍寅先生, 监事, 硕士 , 曾 在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整合营销部副 总监。 并曾 任职于招商银行, 平安集团,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3、 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 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白仲光先生,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博士, 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高级金融工程师、 金融工程部及量化投资部总监、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2006 年至 2011 年期间担任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 8 年以上 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李定荣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2013 年加入德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稽核监察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侯慧娣女士, 理学硕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生候选人。 历任世商软件有 限公司债券分析师、 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固定收益分析师、 本公司债券高级研究 员。 现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何晶 先生,哥伦 比亚大 学硕士。 历任职 江海证 券数量分 析、东 证期货 数量研 究员、TNT 数 据库 分析 师 、奥 瑞高 市场 研究公 司 市场 研究 员。 现任本 基 金的 基 金经理和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易强先生,总经理; 白仲光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高继萍女士,交易 部总监; 李煜 先生,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何晶先生, 基金经理 。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4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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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5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 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确定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 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6 中的作用;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 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 )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 事后的 风险管理, 并根据市场 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 )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 由股东会、 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 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 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 由监事会、 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 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 、 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7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以达到快速、 及 时、 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 减少危机造成 的损失, 降低不利影响, 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 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 D.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 特点, 严格制定各项制度、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 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 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变化及 基金管理 人 的发 展不 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8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 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 易。2004 年 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 民币次 级债 券,成为 中国第 一家在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9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 技平台、 “两 率”考核 机制、 “三卡 ”工程、 独立评 审制度 、八大基 础管理 系统、 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 11 月,民生银 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 称号,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 年12 月, 民生银 行荣获 《福布斯》 颁发 的第三届 “亚太地区最 大规模 上市企业50 强”奖项。 2008 年7 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 中 国商 业银 行 竞争力 评价 报告》 中 民生银行 核心 竞争力 排 名第 6 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6 月,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 获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 优秀财经证 券网站评 选”中 ,民生 银行荣膺 “最佳 安全性 能奖”和 “2009 年 度 最佳银行网 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 银行被评 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 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 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 受尊敬 银行” 、 “最佳服 务私人 银行” 、 “2009 年最 佳零售 银 行”多个奖 项。 2010 年2 月3 日, 在 “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观察 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 生银行获 得评委 会奖—— “中国 银行业 十年改 革创新奖 ” 。这 一奖项 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0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 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国际 经济高 峰论坛 上,民生 银行贸 易金融 业 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色 业绩和 产品创 新最 终荣 获“2012 年中国 卓越 贸易金 融银 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北 京大学 本科、硕 士。资 产托管 部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 。曾 就职于中国 投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 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 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 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等职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 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 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 起点地 建立系 统、完善 制度、 组织人 员。资产 托管部 目前共 有员工 57 人, 平均年龄33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 2014 年 6 月 30 日,本行共托管基金 29 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 、 长信增利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1 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信 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深证基本 面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新思维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月盈 安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消费升 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 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中高 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和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 553.97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 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资产托 管 部的所有 处室 和岗位 ,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 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 立独 立的稽 核 监督处, 该处 室保持 高 度的独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2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 约原 则:各 处室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 设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 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 管理指标 体系 ,使风 险 管理 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 务与 基金财 务 严格分开 ;托 管业务 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 别与 评估: 稽核监督 处指 导业务 处 室进行风 险识 别、评 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 立的 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 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 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 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 训,使员 工树 立风险 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 险管 理与业 务发展同 等重 要的理 念 。托管业 务是 商业银 行 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 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需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3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 工明 确、相 互牵制的 风险 控制组 织 结构。托 管部 通过建 立 纵向双 人制 , 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处室、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 以制度 建设 作为风 险管理的 核心 。中国 民 生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 执行 和监督 是风险控 制的 关键。 制 度执行比 编写 制度更 重 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 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 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 的技 术手段 运用于风 险控 制中。 在 风险管理 中, 技术控 制 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4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5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 际大厦 35 层


联系人: 王伟 公司总机 :021-26010999 直销 电话:021-26010928 直销 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6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服电话:95578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 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7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鹿馨芳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杜建新 电话:021-38565565 传真:021-38565802 网址:www.xyzq.com.cn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8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2316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155 网址:www.qlzq.com.cn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 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焦琳 电话:010-85189120-8023 传真:010-85189120-8017 网址:www.myfund.com (1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howbuy.com (1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0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徐可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网址:www.tebon.com.cn


(16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 65807864 网址:www.cifcofund.com


(1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高夫 电话:021-33388212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 www.sw2000.com.cn/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1 (19)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好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www.cifco.net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 徐婵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葛明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2 住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 陈露 、方侃 业务联系人: 方侃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3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于 2013 年7 月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018 号文 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 2,080,430,071.60 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 户数为 7,186 户。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4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9 月16 日正 式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5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 传真、 移动通信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 申购、赎回的开 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上午 9:30-11:30 , 下午 13:00-15:00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全部 赎回 其持有 的本基 金余额时 ,基金 管理人 自动将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6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待支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待支付收益为正时, 待支 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待支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待 支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 待支付收益, 再进行赎回款 项结算; 5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6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投资人赎回 (T 日) 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7 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 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首 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 追 加申购本基金 A 类、 B 类基金 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 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2 、投资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当期 分 配的基金收 益转为基 金 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投资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按 照份额 进行赎 回,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和直销中心 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 最低账面份 额为 100 份。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各 代 销机构办理申购及赎 回 业务, 本基金 A 、B 类 基金份额 的单笔申购申请最低 限 额调整为 0.01 元, 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亦调整 为 0.01 元, A 、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赎 回申请最低限额调整为 0.01 份,A 类基金份额 最低持有份额 调整为 0.01 份 。 4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将导致其 单个交 易账户 内留存的 基金份 额不足 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 投资者应一次全部赎回; 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交 赎回申请, 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该基金全部份额为 限, 办理赎回 (如因分 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 转 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 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不受此限) 。 5 、本基金 对 单个 投资 人的累计 申购金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8 3 、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基金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4 、赎回份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 待支付收益 例2 : 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 份, 假设该10,000份基金份 额对应的 待支付收益为15.0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15=10,015.00元 5 、本基金 申购份 额的 处理方式 为:申 购份额 计算结果 以四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 赎回金 额的 处理方式 为:赎 回金额 计算结果 以四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日) 。 投资 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 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 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于调整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 定媒体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基金 管理人无 法受理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9 4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0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1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2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3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求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短期融资券; 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 9、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 市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 合理安排 组合期限结构, 积极选择投资工具, 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 发现和捕捉市场的机会, 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具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通过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 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 分析国家货币 政策导向、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 对 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当预期短期 利率呈下降趋势时, 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 反之, 则侧重配置期限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4 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 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 水平之间的关 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 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 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 动态确定并 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以满足可能的、 突发的现金需求, 同时保持组合 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 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 决定 各类资产的当期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 市场偏好、 投资限 制、 基金收益目标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率。 以此实现两个目标: 一是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获得投资收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动态分析、测算基金组合内生现金流及投资者申购赎回净现金流的基础 上, 合理配置基金资产,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现金库存、 资产变现、 剩余期 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 ,在保证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 量化模型评估、 投资 限额控制等 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并在此基础上 提高组合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个券选择、 信用产品交易策略 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7、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利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资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5 面、 短期利率期限结构、 流动性等方面存在的差别, 运用跨市场套利策略动态调 整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 并结合跨品种套利策略, 利用不同 金融工具的风险参数、 流动性补偿和收益特征, 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 置比例,以增加超额收益。 8、回购策 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回购质押,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 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20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6 行调整; 4)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5%; 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条款, 可不 受此限制;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3) 条外, 因 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以上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7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 )本 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 券须具 有评级 资质的资 信评级 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 或 相 当 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若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或 变更, 基金管 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8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 天) 的 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Σ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资 产包括 现金类 资产(含 银行存 款、清 算备付 金、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一年以 内(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 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9 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正回购、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 法 ” 计算 的 附息 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 的面 值 和折 溢价 ;贴 现 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 知期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 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 银行票 据、 资产支持 证券 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 融资券 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短期 融资券到 期日所 剩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 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0 1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十、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采用更短的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投资管理。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571,547,489.20 55.65 其中:债券 571,547,489.20 55.6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3,857,950.73 14.9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0,345,102.01 28.27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1 其他各项资产 11,247,964.70 1.10 合计 1,026,998,506.64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资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9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1,679,624.16 12.2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 值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 3、 基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3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1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180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120天” ,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详见 下表 : 序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期限(天数) 原因 调整期 1 2014-03-21 121 赎回 发生后十个交易日 内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2 2 2014-02-19 121 赎回 发生后十个交易日 内 3 2014-02-18 121 赎回 发生后十个交易日 内 4 2014-04-14 122 赎回 发生后十个交易日 内 5 2014-01-23 123 赎回 发生后十个交易日 内 6 2014-04-20 123 赎回 发生后十个交易日 内 7 2014-04-16 124 赎回 发生后十个交易日 内 8 2014-04-19 124 赎回 发生后十 个交易日 内 9 2014-04-18 124 赎回 发生后十个交易日 内 10 2014-04-17 126 赎回 发生后十个交易日 内 11 2014-04-10 130 赎回 发生后十个交易日 内 12 2014-02-16 135 赎回 发生后十个交易日 内 13 2014-02-15 135 赎回 发生后十个交易日 内 14 2014-02-14 136 赎回 发生后十个交易日 内 3.2


期 末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42.08 12.2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2.19 -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3 2 30天( 含) —60天 20.8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 —90天 15.3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 —180 天 11.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 天(含 ) 22.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1.25 12.23 4、 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0,204,365.21 16.4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0,204,365.21 16.4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21,343,123.99 46.15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571,547,489.20 62.60 9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19,953,984.70 2.19 5、 期末 按摊余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 值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4 比例(%) 1 140410 14农发10 500,000 50,167,686.41 5.49 2 0714410 01 14 恒泰证券 CP001 500,000 49,997,994.03 5.48 3 0714390 01 14 上海证券 CP001 400,000 40,013,952.35 4.38 4 0714270 03 14 海通证券 CP003 400,000 39,995,189.04 4.38 5 0714080 04 14 东方证券 CP004 400,000 39,994,653.55 4.38 6 130243 13国开43 (增4) 300,000 30,023,242.12 3.29 7 130227 13国开27 300,000 30,000,631.99 3.29 8 0414580 06 14 天辰化工 CP001 200,000 20,179,848.39 2.21 9 0413610 49 13 中炬高新 CP001 200,000 20,127,843.94 2.20 10 0414610 17 14 金元CP002 200,000 20,095,913.91 2.20 6 、 “影 子定 价”与 “摊 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33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9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 值的简单平均值 0.0810% 7、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8.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明。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5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 收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1.00元。 8.2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不 存在 剩余期 限小 于397天 但剩 余存续 期超 过397天的 浮 动利 率债券 的摊 余成本 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的 情况。


8.3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4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1,094,086.48 4 应收申购款 153,878.22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1,247,964.70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德邦德利货币A)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6 2014年1月1日-2014 年6月30日 2.5026% 0.0082% 0.6695% 0.0000% 1.8331% 0.0082%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今(2013年09月16 日-2014 年6月30日) 3.8441% 0.0068% 1.0615% 0.0000% 2.7826% 0.0068% 阶段 ( 德邦德利货币B)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年1月1日-2014 年6月30日 2.6242% 0.0082% 0.6695% 0.0000% 1.9547% 0.008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今(2013年09月16 日-2014 年6月30日) 4.0418% 0.0068% 1.0615% 0.0000% 2.9803% 0.0068%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7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8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 制的需 要调 整组 合,其 中,对 于偏 离程 度达到 或超过 0.5%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9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 日( 含节假日)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 出的年资产收益率, 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资产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第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0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1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基 金估值 错误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应先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2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 按月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 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 本基金每日进行 收益计算 并分配 时,每 月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 额)方式 ,投资 人可通 过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 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 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3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4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及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五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B 类基金份额 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 由A 类基金份额 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 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6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7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更换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8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0 日 每 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 当 日 该类 基 金份 额的 已 实 现 收益/ 当 日 该类 基 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 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 法定节 假日后 首个出报 日。下 同) ,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4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货币市 场工具 主要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财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1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3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4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日 内编制 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2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 、 基金份额类别、数 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8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3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4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提 示 (一)市场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货币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从而对基 金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货币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基金投资于货币 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 货币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 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 , 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 基金的份 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 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 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四)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 风险: 指在基 金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5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 风险: 指在基 金投资决 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 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 致的损失。 (六) 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有可 能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八)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 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 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 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九)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货币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人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6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 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3 、因相应 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 基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行 变更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者基金合 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变更后的基金合同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7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8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9 赎回、转换 、冻结、收益分配、转托管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0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1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 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2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3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 阅读并 遵守 《基金合 同》 以 及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登 记机构 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 ,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4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和费用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 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5 (4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并 在不影响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7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8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除纸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关系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9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 告。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0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1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 解 除和终止 的 事由、 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 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2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者基金合 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变更后的基金合 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3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 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申 请 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4 第 二 十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邮政编码:200080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日期:2012 年3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249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5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2014 年02 月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短期融资券; 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6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4)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 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5%; 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条款, 可不 受此限制;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3) 条外, 因 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以上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 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8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 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9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 日 (或通知规定时间内) 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0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 或通知规定时间内 ) 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1 2.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外,基 金 托管人不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8. 除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 应至 少 包 含基金名称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2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 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产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3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 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以 四舍五 入的方 法保留 到 小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化 收益率 是以最近 7 个自然 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 出的年资产收益率, 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 复核程序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4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履行本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5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6 第 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 作为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 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 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 度结束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 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 可致电客 服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 资料: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投资 者的需 求,不定 期寄送 基金管 理人 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 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服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 寄送达做 出任何 承诺和 保证,也 不对邮 寄过程 中所出现 的遗漏 、泄露 而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 8:30-17:00 的时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7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自行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 信息, 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 电话留言: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 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bfund.com.cn 和销 售机 构 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 基金信息、 产品 净值、 交易确认、 公司 活动、 理财刊物等。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投资者的建议或投 诉,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分类管理,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联系方式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 应 披 露 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 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4 年3 月16 日至2014 年9 月15 日发布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1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任 督 察 长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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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2


德邦德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3 年 年度 报 告(全 文及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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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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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基 金 转 换业务 及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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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6


4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直 销 手机渠 道开 展基 金销 售业 务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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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5


德邦德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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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1


6


德邦德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大额 申购 、 转换转 入及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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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7


关 于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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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9 8


德 邦 德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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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9


9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通 联 快捷支 付业 务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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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


10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货 币 基 金 快 速 赎 回 上 限 及 受 理时间 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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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9


11


关 于 德 邦 德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调 整 代 销 机 构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以 及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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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0


12


关 于 调 整 德 邦 德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最 低 赎 回 限 额 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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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6


13


关 于 开 通 德 邦 德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民 生 银行代 销T+0 快 速赎 回业 务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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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6


14


关于“ 开 通 德 邦 德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民 生银行代 销 T+0 快速 赎回 服务 ”公告 的更正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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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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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1-092347-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德 邦 德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民 生银行代 销 T+0 快速 赎回 服务增加 手 机 银 行 电 子 通 道 的 公 告 及 关 于 调 整 德 邦 德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最 低 赎 回 限 额 公 告 的 补 充 公 告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及公司 网站


2014-07-01 16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6 月30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公告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及公司 网站


2014-07-01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10 17


2014-07-02-161119-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为 代 销 机构、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 务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及公司 网站


2014-07-03 18


关于德 邦 德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购( 含 转 换 转 入 及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的公 告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及公司 网站


2014-07-07 19


德邦德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及公司 网站


2014-07-19 20


德邦德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及公司 网站


2014-08-28 21


德邦德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中秋节 ” 假 期 前调整 大额 申购 (含 转换 转 入及定 期定 额申购 )限 制金 额的 公告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及公司 网站


2014-09-03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1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 投资人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 招募说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 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