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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成长联接(020025)

中小成长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中小板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二 号) 
 
 
 
 
 
 
 
基金管 理人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止日 :二 ○ 一 四年 九月十五 日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 
 
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3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6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43 十、基 金的 投资


.............................................................. 44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2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53 十三、 目标ETF 的变 更


......................................................... 53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54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4 十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8 十七、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9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1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二十


基金 的业 务规 则


........................................................ 64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65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6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9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1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0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1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2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92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证监许 可[2011]1206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投 资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括 : 标的 指数回 报与 股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基金 收益 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偏离 的风 险等 。 本 基金 属股票 基金 ,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基 金为 指数型 基金 , 主要采 用完 全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具 有与 标 的指数 、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本基金 作为 联接 基金 , 与 目标ETF 有以下 联系 和区 别: 本基金 的目 标 ETF 为中小 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金 。本基 金与目 标 ETF 标的指 数一 致, 均为 中小 板300 成长 指数 ; 本基金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目标 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 标,两 者投资 目标相 似。 两者在 投资方 法、交 易方 式、申 购赎回 方式等 方面 存在如 下区别 : (1 ) 在投资 方法 方面 , 目标 ETF 主要采 取完 全复 制法, 直接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的成份 股; 而 本基金 则采 取间 接的 方法 , 通过 将绝 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资 于目 标ETF , 实现对 业绩比 较基 准 的紧密 跟踪 。 (2 ) 在 交易 方式方 面, 本基 金为 目标ETF 的 联接 基金, 投资 者可 以通过 本基 金 的销售 机构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 而 本基 金的 目标ETF 属于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目标ETF 的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申购 赎回 目标ETF 的基 金份额 。 此 外, 目标ETF 符合上 市条 件申 请上市 成功 后, 投资者 还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系统 在二 级 市场买 卖目 标ETF 的 基金 份额。 (3) 在申 购赎 回方 式方面 , 本 基金 暂不 安排 上市交 易, 因此 投资者 只能 用现 金方 式申 购及赎 回本 基金 , 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 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申购 与赎 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 而本基 金的 目 标ETF 属于 交易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投资 者申 购赎回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均采用 实物 申购 赎回 方式 , 申购 和赎 回均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 以份额 申请 ,申 购、 赎回 对价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数 额确定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当投资 者赎回 时, 所得或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者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4 年9 月15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4 年 2 季度报 告, 有关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6 月30 日。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和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国 泰中 小板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或不一 致之处 , 均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国泰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 该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国泰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国泰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国泰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托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仅 为 《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会 议修订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者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 基 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易 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为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委托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可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记 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和有 效 存 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第九 部分之 规定召 集、 召开并 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基金管 理人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募集 金 额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基 金法》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备案手 续 后,中 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目标ETF : 另 一获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的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ETF ” ), 该ETF 和本基金 所跟 踪的 标的 指数 相同 , 并且 该 ETF 的投资 目标 和本 基金的投 资目 标类 似,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该 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为目 标ETF ; 联接基 金: 指将其 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目 标ETF , 与目标 ETF 的 投资 目标 相 似,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表 现,追 求跟 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化 ,采用 开放 式运作 方式的 基金。 本 基金为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联接 基金; 标的指 数: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编 制并 发布的 中小 板 300 成长 指数 (注 :价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 格指数 )及 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变 更;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 投资者 在规 定时间 向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 数; 认购: 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申请 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间, 投资 者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金 账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指 基金管 理人 在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代 销业务 资格 并接受 基金管 理人委 托, 代为办 理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和互联 网网站 或 其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资 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由 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机 构办理 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及转 托管等 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的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利润 : 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 基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款项 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所 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财 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效 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 方 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及 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 理基 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4 年 9 月1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47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鹰 增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2 只 子基 金, 分别 为国 泰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龙 债券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泰 金马稳健 回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金鹿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鹏 蓝筹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 鼎价 值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金鼎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 金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国泰双 利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国 泰区位 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国泰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由金盛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价值 经典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事 件驱 动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用 互利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小板 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中小 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大 宗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国泰 信用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 6 个月 短期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现 金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 泰金泰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由 金泰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民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国 证房地产 行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由国 泰 估值优 势可 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期 届满 转换 而来 ) 、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泰 上证5 年期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纳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 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黄 金交 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美 国房 地产 开发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目 标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国 证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淘 金 互联网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聚信 价 值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国 泰 国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安 康养老定 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结 构转 型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鑫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金鑫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而 来) 。另 外,本 基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 获得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社保基 金资 产管 理人 资格 ,目前 受托 管 理全国 社保 基金 多个 投资 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获得 企业 年金投 资管 理 人资格 。2008 年2 月14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成 为首 批获准开 展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务 (专户 理财 )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 并于 3 月24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获 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资格,成 为目前 业内 少数 拥有“全 牌照” 的基 金公 司之一, 囊括了 公募 基金 、社保、 年金、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 专户理 财和 QDII 等管理 业务资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1992 年 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长 。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业务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业 务经理 , 策 略投 资部 助理 投资经 理, 公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 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 业务经理 、组 负责人,现 任战略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陈川, 董事, 博士 研究 生 , 经济 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 证券 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行 总经 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级经 理 、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建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司纪委 书记 、 副总经 理。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资 部总 经 理。现 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监 。2014 年 5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 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 保险研究 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 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员/ 基金 经 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 总监 。 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董事 。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0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总公 司营 业部 助理 经理 ;1994 年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1996 年起 任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 英国 分公司 再保 险 承保人 ;1998 年起任 忠利 亚洲中 国地 区总 经理 。2002 年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公司 董事 。 2007 年 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侯文捷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 国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士研 究生 ,21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1993 年 7 月 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 历 任法 规处 副处 长、 深圳 监管 专员 办事 处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金 监管 部综 合处处 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5 月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士 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学 法律 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加 坡国 际仲 裁中 心仲裁 员 、 北 京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事 ,大 学 学历, 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白 县马 鹿 沟乡党 委 书记 ;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5 年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副 县长; 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1998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 高级会 计师 。1964 年起在 中国建 设银 行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 南阳市 分行 行长 、 党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1 2、监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 炭 工业部 基建 司任 工程 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中 国统 配煤 矿总 公司 基建局 任副 处 长;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 中煤 建设 开发 总公司总 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 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建管 理中 心工 作, 先后任综合 处处 长、 中心副 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银行 资产 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 2005 年 1 月起在 中国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先后 任资 产管 理处置 部总 经理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业 务总 监。2010 年 11 月起 任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Nikhil Srinivasan, 监事 , 硕士研究 生。 先后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作 , 并曾 任 Allianz SE Munich 首席投 资官 。2013 年 2 月 加入意 大利 忠利 集团 ,担 任首席 投资 官。 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刘顺君 ,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 国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 江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 监事 。 乔巍,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 于泰 康人 寿保 险公 司,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职 于上海 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职于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13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司 总经理助 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工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 海远 洋运 输公 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 职于 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 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负 责人 。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束琴 , 监事, 大专学 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2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会计 师 ,2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 12 月起担 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8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志坚 , 硕士 研究 生,22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 美国花 旗 银行台 北分 行工 作, 任财 务企划 助理 ; 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华证券 公司 工 作, 任 债券 交易 总监;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9 月在 台湾景 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 负 责 投资业 务; 2004 年 10 月至 2006 年 5 月在 台湾 保诚 投信股份 有限 公司 工作 , 负责投资业 务; 2006 年 6 月至 2010 年 4 月在美 国纽 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工 作 , 任 投资 长;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在 台湾 富邦投 信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投资 长; 2013 年 1 月起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公司 副总经理 。 贺燕萍 ,硕 士,16 年证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 中信 建投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原华夏 证券 有限公司)研究所 和机 构业 务部任总 经理 助理 ;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历 任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销 售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和 光大 证券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2013 年 8 月加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副总经 理 。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2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中国 证 监会信 息中 心工 作, 历任专业助 理、 主任科 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监管 部工 作, 历任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4、本基 金基金 经理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3 (1)现任 基金 经理





徐皓,硕 士 研究生 ,FRM ,注册 黄金 投资分 析师 ,7 年证 券基 金从业 经历 。曾任职 于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2010 年 5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 任高 级风 控经 理。2011 年 6 月 至 2014 年 1 月 担任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及 国泰 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助 理 ; 2012 年3 月 至 2014 年 1 月 兼任 中小 板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中小 板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助理 。 2014 年 1 月起任中 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4 年 6 月起兼 任国 泰国 证房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 (2)历任 基金 经理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 2014 年 1 月 12 日 ,由 章赟 担任 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 1 月 13 日至 2014 年2 月23 日,由 章赟 、 徐皓 共同 担任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2 月24 日 起至今 , 由徐皓 担任基 金经 理。 5、本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成 员在 公司分 管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绝 对 收益 投资(事业) 部、 权益投资( 事业) 部、量化 投资(事 业)部等 相关人员 中产生 。公司总 经 理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 以外 的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 成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负 责人列 席公 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部总经 理 乔巍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收 益投 资( 事业 )部 总经理 沙骎先 生: 量化 投资 (事 业)部 总经 理 张玮先 生: 权益 投资 总监 吴晨先 生: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业 )部 总监 助理 6、上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4 (四)基金管理人职 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 督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5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 等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 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 证经营 活动 的合 法合 规和 有效开 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法 、 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 施,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 的内 部 控制体 系。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 司运 营的各 个方 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6 (1)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公 司所有 部 门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 稽 核监 察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 设计上形 成一种 相互制 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保持与 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司 的发展 必 须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定性和 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险 控制指 标 体系,使 风险控 制更具 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据 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财务 会计准 则的要 求 ,建立了 完善的 内部会 计 控制制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 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整 套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容 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 过这 些控 制制 度和 流 程, 对公 司面 临的 投资 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通过对 稽核 监察 部充分授 权, 对公司 执行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 确保公 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要素 (1)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主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7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事 会下 设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 酬委 员会 、 考核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大 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行 决策及 监督 ; 2)在组织 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分 管领导 议事会 议 、总经理 办公会 议、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 时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既相 互独 立,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公司一 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德 观和稳 健 经营的管 理理念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公司稽 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活 动进行 独 立监察稽 核的权 限,并 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 证基 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计 制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流 程,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司 经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公司 将基 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保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 证与 记录 控制、 资产 接触 控制、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 在基 金核 算和 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关 功能 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 执 行严 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证 各部 门的 相对 独立性 , 公司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8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交易 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级 授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行集 中交 易, 以及稽核 监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监 控等, 加强投资 管理控 制, 做到 研究、投 资、交 易、 风险 控制的相 互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互 配合,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 公司制 定了 规范 的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 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 保证 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自 业务特 点 , 对 业务 活动 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点 是业 务活 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确 保公 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现 有内部 控制制 度 实施情况 的基础 上,公 司 会根据新 业务开 展和市 场 变化情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应 公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况的报 告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9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伍拾 伍万贰 仟肆 佰叁 拾柒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0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QDII、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中国银 行已 托管 276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51 只, QDII 基金25 只, 覆盖了 股票型 、 债券型 、 混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 主流内控 审 阅准则 的无保留 意见的 审阅报 告 。2013 年,中 国银行 同时 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108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588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 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 :沈茜 2、代 销机 构 (1) 代销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10000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2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 大厦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3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4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5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6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8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4 19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5 26


中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7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8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9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1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6 网址:www.ebscn.com 33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18、19、36 、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7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8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7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0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1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2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44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8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1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9 5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3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54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6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9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0 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0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1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62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63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64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6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6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1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7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路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8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69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北京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70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71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72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上海 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73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2 74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http://www.zrcbank.com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金山 区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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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3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宝山 区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叶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东 路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4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心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中 心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联系人 :何


晔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5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魏佳亮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1】1206 号文核准 , 自 2012 年 1 月 30 日起向 社会 公 开募集 ,于 2012 年3 月9 日结束 本基 金的 募集 工作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验资 ,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692,888,521.82 元人 民币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确 认日之 前产 生 的银行 利息 共计409,417.90 元人 民币 。上述 资金 已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全 额划入本 基金 在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开立 的国泰中 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托管专 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限 1.基金 类型 :联 接基 金 2.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3.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6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于2012 年3 月15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 话、 移 动通 信或 网上 交易 等非现 场方 式实 现的 自助 交易业 务的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 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 管理 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 回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接受 的, 视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申请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7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额 进行处 理时 ,份额 确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回 , 份额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并在新的原 则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 结果为 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 赎回款 项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8 赎回款项 在自 受理基 金投 资者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间 内划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前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网上 直销 单笔 申购 的最低金 额 为 100.00 元 。各 代销 机构 对本基 金最 低申 购金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代 销机 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申请最 低份 数 为 1000.00 份, 若 某投 资者在 销售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不 足 1000.00 份, 则赎回 时必 须一 起赎 回。 3、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并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 1.0% 50 万≤M<100 万 0.6% M≥1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赎 回费 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不得 低 于 25%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如下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9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2 年 0 (注:申 请份 额持有 时间 的计算, 以该 份额在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注 册登记 日开 始计算。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 此类 推)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合同的 相关 约定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按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固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数=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0%,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0% )=4,950.50 元


申购费 用=5,000-4,950.50=49.50 元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0 申购份 数=4,950.50/1.128 =4,388.74 份


投资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可得 到 4,388.74 份基金 份额 。 2、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份额 的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月,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25% =3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31.25 =12,468.75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1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金资 产 净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予 以上公告。 (4)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缓 期 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 估值情 况; (4)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2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目 标 ETF 暂停申购 、 暂停上 市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申购 的情 形; (9)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些 或某 笔申 购 ; (10)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发生上 述除 第(9) 项以外 的其 他情形 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依 法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形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2、在 以下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 估值的 情况 ; (5)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6)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目 标 ETF 暂停赎回 、 暂停上 市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赎回 的情 形;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接受 或暂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 除非发 生巨额 赎回 , 已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3 重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也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 的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九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一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二) 申请 人应 按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按各 销售机 构要 求办 理。 对于 有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请 ,基 金份 额将 在转 托管业 务确 认成 功后 转入 其指定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 。 (四)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 权机关 依法 要求的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依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有 权机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4 关的要 求确 定是 否需 一并 冻结。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 资于 目标 ETF ,紧密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标的指数成 份股 、备 选 成份股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非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新股 、债 券、股 指期货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其 中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坚 持指 数化 投资理 念, 以低 成本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所表 征的 市场 组合, 以期 获得标 的指 数所 表征 的市 场平均 水平 的投 资收 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以 目标 ETF 作为其 主要投 资标 的 ,方 便特 定 的客户 群 通过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本基 金并 不参 与目标 ETF 的管理。 1、资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将以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90%的资产 投资 于 目标 ETF 。其余 资产可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非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新股 、 债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其目 的是 为了 使本 基金在 应付 申购 赎回 的前 提下, 更好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金 力争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的绝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5 对值不超过 0.3% , 年跟踪 误差不 超过 4% 。 如因 指数 编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跟 踪偏 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1)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建 仓期 内 本基 金将 主要 按照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的基 准权 重构 建股票 组 合, 在目标 ETF 开放申购 赎回后 将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目标 ETF 份额, 使本基 金 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 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2) 投资 组合 的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的两种方式 如下 : 1)申 购和 赎回 : 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 后, 以股 票组合 进行 申购 赎回 。 2) 二级 市场 方式 : 目标 ETF 上市交易后, 在二 级市 场 进行目标 ETF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以 成份 股实 物形 式申购 及赎 回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 也可以 在二 级市 场上 买卖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将根 据开 放日 申购 赎回 情况、 综合 考 虑流动 性、 成本 、效 率等 因素, 决定 目 标 ETF 的投资方式 。本 基金 以申 购和 赎回为 主: 当 收到净 申购 时, 构建 股票 组合、 申购 目 标 ETF ;当收到净 赎回 时, 赎回 目 标 ETF 、卖出股 票组合 。 对 于股 票停 牌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投 资组 合中出 现的 剩余 成份 股, 本基金 将选 择作 为后续 实物 申购 目标 ETF 的基础 证券 或者 择机 在二 级市场 卖出 。本 基金 在二 级市场 上买 卖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是 出于 追求基 金充 分投 资、 降低 跟踪误 差的 目的 ,不 以套 利为目 的。 3、成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 目的 是为 准备 构建股 票组 合以 申购 目标 ETF。因此 对可投 资于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金头 寸, 主要 采取完 全复 制法 , 即完全 按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 相应调 整。 但在 因特 殊情 况 (如 流动 性不 足等 ) 导 致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4、债券投 资策 略 债券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有效利 用基 金资产 ,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通过对 收益 率 、 流动 性 、 信用风 险和 风险 溢价 等因 素的综 合评 估 , 合理 分配 固定收 益类 证券组 合中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债 、 短期 金融工 具等 产品的 比例 。 并灵活 地采 用收益 率曲 线 方 法、 市 场和 品种 选择 方法 等以组 建一 个有 效的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组合 。 力 求这 些有效 的固 定收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6 益类证 券组 合, 在一 定的 风险度 下能 提供 最大 的预 期收益 , 或 者在 确定 收益 率上承 担最 小的 风险。 5、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衍 生品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主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 主 要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现 货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 股指 期货定 价模 型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 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 行套期保值 操作。本基金 力争利用股 指期货的杠杆 作用,降低 股票和目标 ETF 仓位频 繁调 整的交 易 成本, 达到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目的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 (五)投资决策程序 1、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2、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制 定 有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负责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 策。 3、投 资 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成 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生 。 (1)研 究支持 :金融 工程 小组依托 基金 管理人 整体 研究平台 ,整 合外部 信息 以及券 商 等外部 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开展 指数 跟踪 、 成 份 股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与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等 工作 ,撰 写研 究报 告,作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依 据。 (2)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依 据金 融工程 小组 提供的研 究报 告,定 期或 遇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定相 关事 项 。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行 基金 投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7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 指数,结 合研 究报告 ,基 金经理以 完全 复制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权重的 方法 构建 组合 。 在 追求跟 踪误 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采取 适当 的方 法,降 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交易 执行 :中 央交 易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投 资绩效 评估: 金融 工程小组 定期 和不定 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 绩效评 估, 并提供 相 关报告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视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 组 合维 护: 基金 经理 将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 结 合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 流 动性状 况、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况 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控和调 整, 密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 对上述 投资管 理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小板 300 成长 指数收 益率 ×95% +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5% 。 中小板 300 成长指 数(简 称中小成 长) 由深圳 证券 交易所编 制并 发布。 在中 小板 300 指数样 本股 中 , 综 合考 虑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 净 利润 增长率 、 净资 产收 益率 三个 成长指 标, 选择 前 100 只最 具成 长风 格的股 票构 成中 小板 300 成长指 数成 份股 , 以刻 画中 小板成 长股 的 整体运 行状 况。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 等事项) ,则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及时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8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指 数型基 金 , 主 要采用 完全 复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 以 及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以下行 为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或者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 但本基金 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4)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9 (8)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2)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a)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b)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c) 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 本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d)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e) 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f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13)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3、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和 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改 或取消 ,基 金管理 人在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限 制规 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标的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0 指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 制、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4 年 7 月 15 日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37,700,248.40 94.4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47,083.99 5.38 8 其他各 项资 产 80,731.81 0.20 9 合计 39,928,064.20 100.00 2、期末投 资目 标基 金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1 1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型 交易型 开放式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7,700,248.40 94.95 3、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1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2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2、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 况。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197.8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0,434.4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23.30 5 应收申 购款 12,676.2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731.81 (4)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4年6 月30日 ,并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3 2012 年3 月15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6.10% 1.12% -7.46% 1.27% 1.36% -0.15% 2013 年度 9.05% 1.41% 12.16% 1.44% -3.11% -0.03% 2014 年上 半年 -6.64% 1.20% -5.91% 1.20% -0.73% 0.00% 自 2012 年3 月15 日 至 2014 年6 月30 日 -4.40% 1.27% -2.34% 1.33% -2.06% -0.06% 十 二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三、目标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出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由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变 更为 直接 投资 该标 的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 若 届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有以 该指 数作为 标的 指 数的指 数基 金, 则本 基金 将本着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履行 适当 的程 序后选 取其 他合 适的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 相应地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中将去 掉关 于目 标 ETF 的表述部 分, 或 将变更 标的 指数 ,届 时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1、目 标 ETF 交易方式 发 生重大 变更 致使 本基 金的 投资策 略难 以实 现; 2、目 标 ETF 终止上市 ; 3、目 标 ETF 基金合同 终 止; 4、目 标 ETF 的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 若目 标 ETF 变更标的 指数 ,本基 金将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相 应变 更标 的指 数且 继续投 资 于该目 标 ETF 。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变更 目标 ETF 标的 指数事 项的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出席 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进 行表 决 ,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变更标 的指 数事 项的 , 本基 金可不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相应 变 更标的 指数 并仍 为该 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4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 净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五 、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5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 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的 估值 目标 ETF 以本基 金 估值当 日 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如该日 目标 ETF 未公布 基 金份额 净值 ,则 按目 标 ETF 最近公布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2、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 (1)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不包括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了影 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6 下,按 成本 估值 。 3、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停 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5、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股 指期 货以 估值 日的 结 算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利 息 。 9、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8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10、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7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如 遇特 殊情况 ,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 基金资 产 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 第 9 项条款 进行 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8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六、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其 他收 入以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扣除 相关费 用 后的余 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 现部分 的孰低 数。 期末每单位基金份额可 供分 配利润为期末可供分 配利 润除以期末登记在册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现 金红 利则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3、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4、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比 例以期 末每单 位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准 计算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以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未分配利 润与 未 分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数 为准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满 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 红利和 分红 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份 额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2 位, 小数 点 2 位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9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十七、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本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 基金 资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0 产净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后 的余 额(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的0.5%年费率 计提 。 管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前一 日所 持有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 后的余 额, 若为 负数 ,则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本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后 的余 额(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的0.1%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前一 日所 持有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 后的余 额, 若为 负数 ,则E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本条 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税收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1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2 日内 公告 。 3、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 人同意 ; 十九、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至 少一种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招募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2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3 2、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4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


基金的业务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理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5 二十 一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心 理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的变 动, 也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买 力风险 。因为 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导致货 币购 买力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国内股 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 在市 场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四)本基金特有风 险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6 1、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基 金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偏离 的风 险, 主要影 响因 素包 括: (1)目标 ETF 对 标的 指数 的跟踪 误差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投 资于 目标ETF 实现 对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紧 密跟 踪, 目标ETF 对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误 差会影 响本 基金 对业 绩基 准的跟 踪 误差 ; (2) 本基 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收 取等 其他导 致基 金跟 踪误 差的 情形。 4、由 于本 基金 在投 资限 制 、运作 机制 和投 资策 略等 方面与 目标 ETF 不同, 因此本基 金 具有与 目标 ETF 不同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及净 值增 长率 。 5、在 本基 金目 标 ETF 未能 符合基 金备 案条 件时 ,本 基金将 不能 设立 ,面 临募 集失败 的 风险。 6、投 资于 目标ETF 基金 带来的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ETF, 所以 本基 金会 面临 诸如目 标ETF 的管理 风险 、 操作 风 险、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和技 术风险 等风 险。 (五)其他风险 如因技 术因 素、 人为 因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等 。 二十二、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 生实质 性 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等下 述情 形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7 因以下 情形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和收费 方式 、调低 赎 回费率 ; (3)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组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8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9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 (2)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5)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和投 资于目 标ETF 所 产生 的权 利,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0 行为; (14)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1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2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19)因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目标ETF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7)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9)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3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委托 代理 人参 加会 议并 行使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2、有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ETF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4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和收费 方式 、调低 赎 回费率 ; (3)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含 10% , 下 同)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4)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5、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告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提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6、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下 同)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6 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7、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若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7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下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报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备案 后生 效。 8、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指 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8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方 式为 :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为监 督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管 理人 为 监 督人 ) 派出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10、生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本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 间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面的 联系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9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ETF 的联接基 金, 本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方 面 存在一 定的 联系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直 接参 加或委 派代 表 参加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在 计算参 会份 额和 计票 时,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参 会份 额数 和表 决票 数为 : 在 目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权益登 记日 , 本基 金持 有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份额 占本 基 金总份 额的 比例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可 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ETF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代 表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0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1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四、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勇 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2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标的指 数 成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 为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非 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新股、 债券 、股指 期货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拟 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及时 通知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3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监督 ; (2)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3)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本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9)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0)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a)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b)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c) 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 本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d)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e) 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4 (f)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2)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为 对基 金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其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手 库, 交易 对 手库由 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用等 级高 的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及 时对交 易对手 库予 以更新 和调整 ,并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体 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5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6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 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 指定营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7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8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除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 有约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额不足 以弥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进 行 分 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9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0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 的 7×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7×24 小时 留言信 箱。 若不在人 工服 务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留 言,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 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信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1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请订 制 (退 订) 免费 的纸 制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资料 : 1、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度结 束后 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结 束后 1 个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五)电子邮件电子 刊物 发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六)联系基金管理 人 1、网址 :www.gtfund.com 2、电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十六、其他应披 露事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中 金公司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4/4/11 关于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新增 销 售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 基金并 开通 定投 、 转换 业务 及参加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4/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4/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4/6/6 关于新 增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销 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分 基 金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及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4/6/1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交 通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4/7/1 二十七、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八、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国 泰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募 集 的文件 二、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合同 》 三、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3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四年 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