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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成长(159917)

中小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中小 板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二 号) 基金管 理人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止日 :二 ○ 一 四年 九月十五 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1 目录 重要提 示


................................................................................................................................................. 2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29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0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等其他 业务


............................................................................................. 42 十二、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代 理


................................................................................. 42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42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 50 十五、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51 十六、 基金 的财 产


.............................................................................................................................. 51 十七、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1 十八、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5 十九、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6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9 二十二 、风 险揭 示


.............................................................................................................................. 62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6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8 二十五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0 二十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9 二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1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91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 91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证监许 可[2011]1206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投 资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括 : 标的 指数回 报与 股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基金 投资 组 合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风 险、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险 、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风险 、IOPV 计 算错误 的风险、 基金 的退市 风险 、投资者 申购 赎回失 败的 风险以及 基金 份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属股票 基金 ,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为 指数型 基金 , 主要采 用完 全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具 有与 标 的指数 、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当投资 者赎回 时, 所得或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者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4 年9 月15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4 年 2 季度报 告, 有关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6 月30 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和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或不一 致之处 , 均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中小板 300 成长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该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中小板 300 成长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中小板 300 成长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 托管协 议: 指《中小板 300 成长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4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 目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 会 议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 》 定 义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 即指 经依 法募 集的, 以跟 踪特定 证券指数为目标 的开放式 基金,其基金份 额用组合 证 券进行 申购 、赎 回, 并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联接基 金: 指将其 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 本基金,与本基 金的投资 目 标相似 ,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 差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式 的基 金;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算 业务: 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 市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 的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托 管和 结算业 务; 登记结算 机构: 指办理 本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 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5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十二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出席并 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基 金募集结束,基 金管理人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募 集 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备 案手续 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在规定时间向 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 数;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投 资 者可以 现金 或股 票方 式申 请认购 ; 发售: 在本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兑换为基 金合同约 定 的对价 资产 的行 为; 申购赎 回清 单: 指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 用以公告 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等信 息 的文件 ; 申购对 价: 指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 时,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应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6 交付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赎回对 价: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给赎回 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组合证 券: 指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标的指 数: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编 制并 发布的 中小 板 300 成长 指数(注 :价 格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更 ; 完全复 制法 : 一种跟 踪指 数的 方法 。 通 过 购买标 的指 数中 的所 有成 份证券 , 并且按 照每种成份证券 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确定 购买的比 例 以构建 指数 组合 ,达 到复 制指数 的目 的; 现金替 代: 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用 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现金差 额: 指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资产净 值与 按 T 日 收盘 价计算的 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 组合证券 市值和现金替代 之差;投 资 者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 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 、 赎回单 位对 应的 现金 差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计算 ;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指本基 金申购份额、赎 回份额的 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 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 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据计算 并 发布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 IOPV ; 预估现 金部 分: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在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的当日 现 金差额 的预估值,预估 现金部分 由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预先 冻 结; 基金份 额折 算: 指本基 金建仓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 规定将投 资 者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变 更登 记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管理和 运作基金 财产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受 基金管理 人委托,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包括发 售代 理机构 及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本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7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本 基金 发售业 务的 机构 ;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办理本基 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 称 为“代办证 券公 司 ”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他 媒体 ; 基金利 润: 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 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收益评 价日 : 指基金 管理人计算本基 金净值增 长率与标的指数 增长率差 额 之基准 日;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 指收益 评价日基金份额 净值与基 金上市前一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之比 减去 100% (期 间如 发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份 额 折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 指收益 评价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与 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 收 盘值之 比减 去 100% (期间 如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以基金 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8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 理基 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4 年 9 月1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47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鹰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2 只 子基 金, 分别 为国 泰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龙 债券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泰 金马稳健 回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金鹿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鹏 蓝筹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 鼎价 值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金鼎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 金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国泰双 利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国 泰区位 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国泰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由金盛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价值 经典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事 件驱 动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用 互利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小板 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中小 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大 宗商品 配置 证券投资 基金(LOF)、国泰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 6 个月 短期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现 金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 泰金泰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由 金泰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民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国 证房地产 行业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9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由国 泰 估值优 势可 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期 届满 转换 而来 ) 、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泰 上证5 年期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纳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黄 金交 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美 国房 地产 开发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目 标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国 证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淘 金 互联网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聚信 价 值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国泰国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浓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安 康养老定 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结 构转 型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鑫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金鑫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另 外,本 基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 获得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社保基 金资 产管 理人 资格 ,目前 受托 管 理全国 社保 基金 多个 投资 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获得 企业 年金投 资管 理 人资格 。2008 年2 月14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成 为首 批获准开 展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务 (专户 理财 )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 并于 3 月24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获 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资格,成 为目前 业内 少数 拥有“全 牌照” 的基 金公 司之一, 囊括了 公募 基金 、社保、 年金、 专户理 财和 QDII 等管理 业务资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1992 年 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长 。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业务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业 务经理 , 策 略投 资部 助理 投资经 理, 公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 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 业务经理 、组 负责人,现 任战略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陈川, 董事, 博士 研究 生 , 经济 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10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 证券 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行 总经 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级经 理 、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建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司纪委 书记 、 副总经 理。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资 部总 经 理。现 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监 。2014 年 5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 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 保险研究 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 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员/ 基金 经 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 总监 。 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董事 。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总公 司营 业部 助理 经理 ;1994 年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1996 年起 任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 英国 分公司 再保 险 承保人 ;1998 年起任 忠利 亚洲中 国地 区总 经理 。2002 年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公司 董事 。 2007 年 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侯文捷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 国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士研 究生 ,21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1993 年 7 月 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 历 任法 规处 副处 长、 深圳 监管 专员 办事 处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金 监管 部综 合处处 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5 月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董事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11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士 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学 法律 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加 坡国 际仲 裁中 心仲裁 员 、 北 京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事 ,大 学 学历, 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白 县马 鹿 沟乡党 委 书记 ;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5 年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副 县长; 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1998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 高级会 计师 。1964 年起在 中国建 设银 行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 南阳市 分行 行长 、 党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2、监事会 成员 唐建光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 炭 工业部 基建 司任 工程 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中 国统 配煤 矿总 公司 基建局 任副 处 长;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 中煤 建设 开发 总公司总 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 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建管 理中 心工 作, 先后任综合 处处 长、 中心副 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银行 资产 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 2005 年 1 月起在 中国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先后 任资 产管 理处置 部总 经理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业 务总 监。2010 年 11 月起 任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Nikhil Srinivasan, 监事 , 硕士研究 生。 先后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作 , 并曾 任 Allianz SE Munich 首席投 资官 。2013 年 2 月 加入意 大利 忠利 集团 ,担 任首席 投资 官。 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刘顺君 ,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 国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 江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工 作,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12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 监事 。 乔巍,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 于泰 康人 寿保 险公 司,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职 于上海 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职于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13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司 总经理助 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工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 海远 洋运 输公 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 职于 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 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负 责人 。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束琴 , 监事, 大专学 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高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会计 师 ,2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 12 月起担 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8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志坚 , 硕士 研究 生,22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 美国花 旗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13 银行台 北分 行工 作, 任财 务企划 助理 ; 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华证券 公司 工 作, 任 债券 交易 总监;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9 月在 台湾景 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 负 责 投资业 务; 2004 年 10 月至 2006 年 5 月在 台湾 保诚 投信股份 有限 公司 工作 , 负责投资业 务; 2006 年 6 月至 2010 年 4 月在美 国纽 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工 作 , 任 投资 长;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在 台湾 富邦投 信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投资 长; 2013 年 1 月起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公司 副总经理 。 贺燕萍 ,硕 士,16 年证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 中信 建投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原华夏 证券 有限公司) 研 究所 和机 构业 务部任总 经理 助理 ;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历 任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销 售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和 光大 证券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2013 年 8 月加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副总经 理 。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2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中国 证 监会信 息中 心工 作, 历任专业助 理、 主任科 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监管 部工 作, 历任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1)现任 基金 经理 徐皓,硕士 研究生 ,FRM, 注册黄金 投资 分析师 ,7 年证券基 金从 业经历 。曾 任职于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2010 年 5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 任高 级风 控经 理。2011 年 6 月 至 2014 年 1 月 担任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及 国泰 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助 理 ; 2012 年3 月 至 2014 年 1 月 兼任 中小 板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中小 板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助理。 2014 年 1 月 起任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14 年 6 月起兼 任国 泰国 证房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 (2)历任 基金 经理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2014 年1 月12 日, 由章 赟担 任基金经 理;2014 年1 月13 日至 2014 年 2 月 24 日由 章赟 、徐皓共同担 任基 金经 理,2014 年 2 月 24 日至 今由 徐皓 担 任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5、本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14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成 员在 公司分 管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绝 对 收益 投资(事业) 部、 权益投资( 事业) 部、量化 投资(事 业)部等 相关人员 中产生 。公司总 经 理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 以外 的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 成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负 责人列 席公 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部总经 理 乔巍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收 益投 资( 事业 )部 总经理 沙骎先 生: 量化 投资 (事 业)部 总经 理 张玮先 生: 权益 投资 总监 吴晨先 生: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业 )部 总监 助理 6、上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清单 ; 8、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15 1、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 等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并 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16 1、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 证经营 活动 的合 法合 规和 有效开 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法 、 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 施,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 的内 部 控制体 系。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 司运 营的各 个方 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公 司所有 部 门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 稽 核监 察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 设计上形 成一种 相互制 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保持与 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司 的发展 必 须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定性和 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险 控制指 标 体系,使 风险控 制更具 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据 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财务 会计准 则的要 求 ,建立了 完善的 内部会 计 控制制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 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整 套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容 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17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 过这 些控 制制 度和 流 程, 对公 司面 临的 投资 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通过对 稽核 监察 部充分授 权, 对公司 执行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 确保公 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要素 (1)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主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事 会下 设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 酬委 员会 、 考核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大 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行 决策及 监督 ; 2)在组织 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分 管领导 议事会 议 、总经理 办公会 议、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 时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既相 互独 立,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公司一 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德 观和稳 健 经营的管 理理念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公司稽 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活 动进行 独 立监察稽 核的权 限,并 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 证基 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计 制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流 程,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司 经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整、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18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公司 将基 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保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 证与 记录 控制、 资产 接触 控制、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 在基 金核 算和 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关 功能 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 执 行严 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证 各部 门的 相对 独立性 , 公司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交易 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级 授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行集 中交 易, 以及稽核 监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监 控等, 加强投资 管理控 制, 做到 研究、投 资、交 易、 风险 控制的相 互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互 配合,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 公司制 定了 规范 的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 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证 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19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自 业务特 点 , 对 业务 活动 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点 是业 务活 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确 保公 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现 有内部 控制制 度 实施情况 的基础 上,公 司 会根据新 业务开 展和市 场 变化情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应 公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20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伍拾 伍万贰 仟肆 佰叁 拾柒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QDII、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中国银 行已 托管 276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51 只, QDII 基金25 只, 覆盖了 股票型 、 债券型 、 混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21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 主流内控 审 阅准则 的无保留 意见的 审阅报 告 。2013 年,中 国银行 同时 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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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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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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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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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2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8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9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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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5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6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北京 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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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9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2、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券商 。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售 本基金 或 变更上 述发 售代 理机 构,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朱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28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魏佳亮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1】1206 号文核准 , 自 2012 年 1 月 30 日起向 社会 公 开募集 ,于 2012 年3 月9 日结束 本基 金的 募集 工作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验资 ,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345,104,845.00 元人 民币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确 认日之 前产 生 的银行 利息 共计 28,079.00 元人 民币 。 上述资 金已 于2012 年 3 月 15 日全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银 行开 立的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专户 。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2、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3、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29 七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于2012 年3 月15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八 、基金份额折算 与变更登记 (一) 基金份额折算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逐步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达 到跟 踪标的 指数要 求, 此过程 为基金 建仓 。基金建 仓期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建仓 期结 束后, 基金 管理人可 向登 记结算 机构 申请办理 基金 份额折 算与 变更登记 。 本基金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并 提前 公告 。 (二) 基金份额折算 的原 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 请办 理, 并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份 额 的变更 登记 。折 算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与折 算日 标的 指数收 盘值 的千 分之 一基 本一致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 的方 法 1、基金份 额折 算程 序与 计算公式 (1)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基 金份额折 算日 (T 日) ,并 提 前公告 。 (2 )T 日收市 后,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X 、 折算 前基 金份 额总额 Y,并 与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核 对。 (3)假设 T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 为 I ,则 T 日的 目标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I/1000 ,基金份 额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30 折算比 例的 计算 公式 为: 折算比 例= 1000 / / I Y X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8 位。 (4)基 金管理 人根据 上述 折算比例 ,对 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购的 基金份 额进 行折算 , 折算后 的基金 份额计 算至 整数位 (小数 部分舍 去, 舍去部 分计入 基金财 产) , 加总得 到折算 后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管 理人将 折算 后的 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据发 送给 登 记结算 机构,并将折 算后 的基金份 额总 额数 据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5)登 记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数据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进行基 金份 额的变 更 登记。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根据 折算 后的基 金份 额总额, 进行 相应的 会计 处理, 计 算T 日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互 相核 对。 (7) 登记 结算 机构 完成 份额 折算 和 变更登 记后 的 3 个工作 日内,投资者 可以 在其办理 认 购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折 算后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2、基金份 额折 算的 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 5,000 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3,127,000,230.95 元, 折算前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为 3,013,057,000 份,当 日标 的指数 收盘 值 为1206.92 。 (1) 折算 比例 = (3,127,000,230.95/3,013,057,000)/(1206.92/1000) =0.85988838 (2)该投 资者 折算 后的 基金份额 =5,000×0.85988838=4299( 小数 部分 舍去) 九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申 请上 市: 1、基金募 集金 额(含 网下 股票认 购所 募集 的股票市 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份额 上市前 , 基金管 理人应 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签订上 市协 议书 。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 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31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日前至 少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二)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务 实施 细 则》等有关 规定 。 (三)暂停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出现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暂停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 ( 一 )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严 重违 反 深圳证 券交 易所有关 规则 的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自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 2、基金合 同终 止;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上市 ; 4、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认为 应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若因上 述 1 、4 项 等原 因使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 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由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变更 为同一标的 指数的非上市 的开放式指 数基金 。 若 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已 有以 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则本 基金将 本着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履行适 当的 程序 后选 取其 他合适 的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32 (五)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 计 算并发 布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IOPV) ,供 投资者 交易 、申 购、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参考 。 1、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公式为 :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 须用现 金替 代的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清 单 中可以 用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与最 新成交 价相 乘之和+ 申购赎 回清 单中禁 止用现 金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的预 估现 金部分)/ 最小申 购 、 赎回 单位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 2、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若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调整有 关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保留 位数 ,本 基金 将相 应调整 。 3、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十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 并 予以 公告。 在相 关条件 许 可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增加 或调 整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可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之 前开 始办 理申 购 , 但 在基金 份额 申请 上市 期间 基金可 暂 停办理 申购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 内 开始办 理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赎回 开始 日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基 金管理人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放时 间为上 午 9 :30 至 11 :30 、下 午 1:00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33 至3:00。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申购 、 赎 回开放 日和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本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 方式,即申购 和赎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申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不得撤 销。 4、 申购 、 赎回应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 不违 背交 易所相 关规 则的 情况 下更 改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请 方式 投资者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业务办 理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 投 资者 申购本 基金 时, 须根 据申 购赎回 清单 备足申 购对 价 ,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必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否则 所提 交 的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 申购 申请 失败。 如投 资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备 足额 的 现金 , 或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内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回 对价 , 则赎回 申请 失败 。 投资者 可 在申请 当日 通过 其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有关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 涉及 的股票和 基金份额交 收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 结算机 构的结 算规 则。 投资 者 T 日申 购、 赎回 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组 合证券 的 清算交 收以 及基金份 额、 现金替 代等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现金 替 代的交 收以 及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 在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并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券商、基 金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34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清算 交收 时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 形, 则依 据 《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的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 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处理 。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调 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 金最 小申购 、 赎 回单位 为100 万份。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六)申购、赎回的 对价 、 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应交付 的组 合证券、 现金 替代、 投资 者应收 或 应付的 现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赎 回对价 是指投 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 时,基 金管理 人应交 付给赎 回人的 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 代、 投资者 应收 或应 付的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申购对价 、 赎回对 价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额 确定 。 2、 投资 者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 0.5% 的 标准收 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关 费用 。 3、申购 赎回清 单由基 金管 理人编制 。T 日的申 购、 赎回清单 在当 日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开 市前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 容与格式 1、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公 告内 容包括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所对应 的组 合证券 、现 金替代、T 日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现金差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他 相关 内容 。 2、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告 最小申 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资 者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 组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35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类 型:禁 止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禁止 ” ) 、可 以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允许 ” )和必须 现金 替代 (标志为 “ 必须”)。 禁止现 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全 部或 部分 该成 份证 券的替 代 , 但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替代 。 必须现 金替 代是指 在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可以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证券 一般 是由 于停 牌等 原因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在申 购时买 入 的证券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以适 用的 其他 情形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额 =替 代证券 数量 ×该证券 经除权调整 的 T-1 日收盘 价×(1 +现 金替 代 保证 金 率) 对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 复交易 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格 加上 相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最新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 为便 于操 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购 赎回 清 单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保证金 率 ,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于 基金 购入 该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额 低于 基金 购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收 取欠 缺的 差额 。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保证金 率, 并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有正常 交易 的2 个交 易日 (简称 为T+2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收 到的替 代金额 买入被 替代 的部分 证券。T +2 日日终 ,若已 购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则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本 ( 包括买 入价 格与交 易费 用 ) 的差 额 , 确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若未 能购 入全 部被 替代的 证券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上按 照 T+2 日 收盘价 计算的未 购入 的部分 被替 代证券价 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或 投资 者应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T 日起, 深圳证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 低于2 日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至 T+2 日(若 在特 例情 况下,则 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 )期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36 间被替 代的证 券发生 除息 、送股 (转增) 、配 股以及 由于股 权分置 改革等 发生 的权益 变动, 则进行 相应 调整 。 T+2 日后第 1 个市场 交易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应 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数据发 送给 登记 结算 机构 , 登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退 少补 资 金的清 算;T+2 日后第 2 个工作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 下, 则为T 日起第 22 个工 作日) , 登记 结 算机构 办理 现金 替代 多退 少补资 金的 交收 。 ④替代 限制 :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者 使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 现 金替 代比例 的计 算 公式为 :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 该证券经除权调 整的 只替代证券的数 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1 - T % 100 1 - T i % n 1 i × × × = ∑ = 说明: 假设 当天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股票 只数 为n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将 被剔 除, 或基 金管理 人出 于保护 持有 人利 益原 则等 原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 现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替代 金额 :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替代 的一 定数量 的现金 ,即“ 固定 替代金 额” 。固 定替 代金额 的计算 方法为 申购赎 回清 单中该 证券的 数量乘 以其 经除 权调 整的T-1 日收盘 价 。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 部分 是指由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在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 布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预估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先冻 结 。 预估现 金部 分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申购赎 回清 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 代的 固定替 代金 额+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以 用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经 除 权调整的 前收 盘价乘 积之 和+申购 赎回 清单中 禁止 用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经 除 权调整 的前 收盘 价乘积之 和) 其中,T 日经除 权调 整的 前收盘价 由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另外, 若T 日为 基金分红 除 息日 , 则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需扣 减相应的 收益 分 配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 数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 零。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37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必须用 现 金替代的 固定 替代金 额+ 申购赎回 清单 中可以 用现 金替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与 T 日收盘 价相 乘之和+申购赎 回清 单中 禁止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 按T+1 日公告 的 T 日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 投资 者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正 数 ,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应根据 其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6、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如 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4-09-15 基金名 称


中小成 长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159917 标的指 数代 码











399602 T-1 日 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5028.76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1154879.76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1.1550 T 日信 息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5027.76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1000000 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分 红金额 (单 位: 元) 无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38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35% 成份股信息 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证券数 量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金替 代保 证金 率 固定替 代金 额 002004 华邦颖 泰 600 允许 15.00%


002008 大族激 光 1500 允许 15.00%


002009 天奇股 份 500 允许 15.00%


002019 鑫富药 业 300 允许 15.00%


002020 京新药 业 300 允许 15.00%


002022 科华生 物 800 允许 15.00%


002030 达安基 因 700 允许 15.00%


002035 华帝股 份 400 允许 15.00%


002037 久联发 展 500 允许 15.00%


002041 登海种 业 300 允许 15.00%


002048 宁波华 翔 700 允许 15.00%


002051 中工国 际 600 允许 15.00%


002055 得润电 子 500 允许 15.00%


002063 远光软 件 600 允许 15.00%


002065 东华软 件 0 必须





23,996.00


002081 金 螳 螂 1600 允许 15.00%


002092 中泰化 学 1700 允许 15.00%


002094 青岛金 王 400 允许 15.00%


002104 恒宝股 份 1000 允许 15.00%


002108 沧州明 珠 400 允许 15.00%


002118 紫鑫药 业 500 允许 15.00%


002121 科陆电 子 500 允许 15.00%


002129 中环股 份 700 允许 15.00%


002140 东华科 技 300 允许 15.00%


002146 荣盛发 展 1100 允许 15.00%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39 002153 石基信 息 200 允许 15.00%


002155 辰州矿 业 1300 允许 15.00%


002158 汉钟精 机 100 允许 15.00%


002176 江特电 机 500 允许 15.00%


002183 怡 亚 通 1100 允许 15.00%


002219 恒康医 疗 600 允许 15.00%


002221 东华能 源 400 允许 15.00%


002223 鱼跃医 疗 400 允许 15.00%


002226 江南化 工 300 允许 15.00%


002230 科大讯 飞 1100 允许 15.00%


002236 大华股 份 1000 允许 15.00%


002237 恒邦股 份 500 允许 15.00%


002241 歌尔声 学 1300 允许 15.00%


002244 滨江集 团 700 允许 15.00%


002250 联化科 技 900 允许 15.00%


002252 上海莱 士 0 必须





12,660.00


002262 恩华药 业 300 允许 15.00%


002268 卫 士 通 200 允许 15.00%


002271 东方雨 虹 300 允许 15.00%


002273 水晶光 电 500 允许 15.00%


002277 友阿股 份 700 允许 15.00%


002285 世联行 600 允许 15.00%


002288 超华科 技 500 允许 15.00%


002293 罗莱家 纺 200 允许 15.00%


002294 信立泰 300 允许 15.00%


002303 美盈森 500 允许 15.00%


002304 洋河股 份 500 允许 15.00%


002305 南国置 业 400 允许 15.00%


002308 威创股 份 700 允许 15.00%


002310 东方园 林 600 允许 15.00%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40 002311 海大集 团 700 允许 15.00%


002312 三泰电 子 400 允许 15.00%


002325 洪涛股 份 700 允许 15.00%


002340 格林美 1000 允许 15.00%


002344 海宁皮 城 900 允许 15.00%


002345 潮宏基 300 允许 15.00%


002353 杰瑞股 份 700 允许 15.00%


002358 森源电 气 200 允许 15.00%


002368 太极股 份 200 允许 15.00%


002375 亚厦股 份 0 必须





15,365.00


002376 新北洋 500 允许 15.00%


002390 信邦制 药 400 允许 15.00%


002400 省广股 份 800 允许 15.00%


002410 广联达 500 允许 15.00%


002415 海康威 视 2300 允许 15.00%


002421 达实智 能 300 允许 15.00%


002429 兆驰股 份 1100 允许 15.00%


002431 棕榈园 林 300 允许 15.00%


002433 太安堂 600 允许 15.00%


002439 启明星 辰 500 允许 15.00%


002440 闰土股 份 700 允许 15.00%


002447 壹桥苗 业 300 允许 15.00%


002456 欧菲光 1200 允许 15.00%


002467 二六三 600 允许 15.00%


002470 金正大 400 允许 15.00%


002475 立讯精 密 500 允许 15.00%


002477 雏鹰农 牧 700 允许 15.00%


002479 富春环 保 500 允许 15.00%


002501 利源精 制 700 允许 15.00%


002508 老板电 器 300 允许 15.00%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41 002527 新时达 300 允许 15.00%


002551 尚荣医 疗 0 必须








7,824.00


002570 贝因美 0 必须





19,459.00


002588 史丹利 200 允许 15.00%


002595 豪迈科 技 300 允许 15.00%


002628 成都路 桥 900 允许 15.00%


002630 华西能 源 400 允许 15.00%


002635 安洁科 技 100 允许 15.00%


002646 青青稞 酒 300 允许 15.00%


002648 卫星石 化 400 允许 15.00%


002653 海思科 400 允许 15.00%


002655 共达电 声 400 允许 15.00%


002663 普邦园 林 400 允许 15.00%


002665 首航节 能 300 允许 15.00%


002701 奥瑞金 600 允许 15.00%


注:此 表仅 为示 意。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赎 回 申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 作或 无法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因 特殊原 因(包 括但 不限于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依 法决定临 时停 市或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登 记结 算机构等 因异 常情况 无法 办理申 购 或赎回 , 或者指 数编 制单 位、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等因 异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单 无法编 制或 编制 不当 。 上 述异 常情况 指基 金管理 人无 法预 见并 不可 控制的 情形 , 包括但 不限 于系统 故障 、 网 络故障 、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据 错误 等;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42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当 日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在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 赎回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 他服 务 在条件 允许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允 许多 个投资 者集 合其 持有 的组 合证券 ,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倍 , 进 行申 购。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制定 集合申 购业 务的 相关 规则 。 在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 购、赎 回 方 式, 并于 新的 申购、赎回 方式开 始执 行前 予以 公告 。 十 一 、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 务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结与 解冻 等业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 二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代理 本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具 有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 的其 他机 构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网下 认购 、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的,应 与其 签订 书面 委托 代理协 议, 以明 确双 方的 权利和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应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等业 务。 十 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43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资 于非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新股 、 债券 、 股指 期货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在 建仓完 成后 ,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股 、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坚 持指 数化 投资理 念, 以低 成本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所表 征的 市场 组合, 以期 获得标 的指 数所 表征 的市 场平均 水平 的投 资收 益。 (四)投资策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 要采 取完全 复制 法,即按 照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组成及 其权 重构建 股票 投资组合 , 并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因特 殊情 况 (如 成份股 长期 停 牌、 成 份股 发生 变更 、 成 份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 通量 发生变 化、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 市 场流 动性 不足等 ) 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构成 及权重 进行 同步 调整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组 合进 行优 化, 尽量 降低跟 踪误 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 误差不 超过 2%。如因 标的 指数编 制规 则调整或 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偏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一 步扩大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本基金 可以投资 于 到期日 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央行 票据 和金融 债,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并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3、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44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 (五)投资决策程序 1、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2、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制 定 有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负责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 策以及 每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编制 决策 。 3、投 资 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成 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生 。 (1)研 究支持 :金融 工程 小组依托 基金 管理人 整体 研究平台 ,整 合外部 信息 以及券 商 等外部 研究 力量的研 究成 果, 开展 指数 跟踪 、 成份股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与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等 工作 ,撰 写研 究报 告,作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依 据。 (2)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依 据金 融工程 小组 提供的研 究报 告,定 期或 遇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定相 关事 项 。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行 基金 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 指数,结 合研 究报告 ,基 金经理以 完全 复制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权重的 方法 构建 组合 。 在 追求跟 踪误 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采取 适当 的方 法,降 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交易 执行 :中 央交 易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投 资绩效 评估: 金融 工程小组 定期 和不定 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 绩效评 估, 并提供 相 关报告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视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45 (6) 组 合维 护: 基金 经理 将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 结 合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 流 动性状 况、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况 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控 和调 整 , 密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 对上述 投资管 理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为 中小 板 300 成长 指数。 中小板 300 成长指 数(简 称中小成 长) 由深圳 证券 交易所编 制并 发布。 在中 小板 300 指数样 本股 中 , 综 合考 虑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 净 利润 增长率 、 净资 产收 益率 三个 成长指 标, 选择 前 100 只最 具成 长风 格的股 票构 成中 小板 300 成长指 数成 份股 , 以刻 画中 小板成 长股 的 整体运 行状 况。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 等事项) ,则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及时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指 数型基 金 , 主 要采用 完全 复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 以 及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以下行 为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46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对于 因上 述第 (5) 、( 6)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 股,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严格 控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结合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当 替代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3)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a)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b)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0%,其 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c)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d)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e)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47 (f)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6)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由于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标的 指数 调整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于2014 年7月15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2014年6月30 日。 本报告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0,510,404.79 97.01 其中: 股票 40,510,404.79 97.0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15,158.66 2.91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4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2,596.34 0.08 8 合计 41,758,159.79 100.00 2、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744,055.07 1.81 B 采矿业 429,426.80 1.05 C 制造业 26,995,344.11 65.7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81,720.00 0.44 E 建筑业 3,155,126.85 7.6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76,279.52 1.8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641,157.58 13.7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987,961.51 2.4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599,333.35 3.8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510,404.79 98.64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415 海康威 视 94,914 1,607,843.16 3.91 2 002241 歌尔声 学 51,146 1,363,552.36 3.32 3 002230 科大讯 飞 46,800 1,244,880.00 3.03 4 002008 大族激 光 63,517 1,101,384.78 2.68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49 5 002353 杰瑞股 份 27,046 1,088,601.50 2.65 6 002065 东华软 件 50,544 1,016,945.28 2.48 7 002236 大华股 份 35,788 964,486.60 2.35 8 002456 欧菲光 43,182 925,390.26 2.25 9 002304 洋河股 份 17,757 901,167.75 2.19 10 002081 金 螳 螂 62,863 890,140.08 2.17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主要选 择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股指 期货合 约 。 本 基金力 争利 用股指 期货 的 杠 杆作用 ,降 低股 票仓 位频 繁调整 的交 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到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目的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 况。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50 (3)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67.8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1.3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30,247.11 8 其他 - 9 合计 32,596.3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4年6 月30日 ,并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3 月15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3.70% 1.23% -7.93% 1.34% 4.23% -0.11% 2013 年度 11.32% 1.50% 12.67% 1.52% -1.35% -0.02% 2014 年上 半年 -6.90% 1.27% -6.27% 1.26% -0.63% 0.01% 自 2012 年3 月15 日 至 2014 年6 月30 日 -0.20% 1.36% -2.77% 1.40% 2.57% -0.04%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51 十 五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七 、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52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 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所 采用 的净 价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除 标 的指数 成分 股外 )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53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停 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指期 货以 估值 日的 结 算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利 息 。 8、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采 用上 述 1-7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9、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 后, 将估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54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如 遇特 殊情况 ,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 第 8 项条款 进行 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55 十八、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当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到1%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2、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收益 分配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依据 以下原则确 定: 使 收益 分配 后基金 净值 增长 率尽 可能 贴近标 的指 数 同期增 长率 ;


3、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金分红 方式 ; 4、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 点,本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补浮 动亏 损为前 提, 收益分 配 后有可 能使 除息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收 益评价 日 )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可 能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7、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 数额 的确定 1、在收 益评价 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和标的指 数同 期增长 率, 并计算 基 金净值增 长率 与标的 指数 净值增长 率的 差额, 当差 额超过 1%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进行 收益 分配。 2、基金 净值增 长率为 收益 评价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与基 金上市前 一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之比 减 去 1 乘以 100% (期间 如发 生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以基 金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算 ) ; 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 为收益评价 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与基金 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 3、根据 前述收 益分配 原则 确定收益 评价 日本基 金的 可分配收 益、 收益分 配比 例及收 益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56 分配数 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评价 日的 基金 可分 配收益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十九、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9、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57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03%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所 在季 度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按 实际计 提金 额收 取, 不设 下限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所在 季度 的下一 季度 起,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 度5 万元, 即不 足 5 万元 时按 照 5 万元 收取 。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按 季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每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 因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授权 方的原 因 ,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的收取 标准 发生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上述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进行 相应 变更。 4、 本条第 (一 ) 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58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 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十、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2 日内 公告 。 3、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 人同意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59 二十 一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至 少一种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 告、基金份额折算结 果公 告 基金建 仓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并提 前将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告 登载 于指定 媒体 及网 站上 。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基金 份 额折算 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60 (六)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七)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 开市前 ,通 过网 站以 及其 他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61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62 20、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和终止上 市 ; 2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一)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二、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心 理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的变 动, 也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63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买 力风险 。因为 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导致货 币购 买力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 流动 性不足使基金无法以 合理 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 股份 数量所 造成的风 险。 对 ETF 基金 而言,流 动性 风险主 要发 生在基金 建仓 期以及 标的 指数调整 成份 股期间 。 (四)本基金特有风 险 1、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作为完全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的指数化投资,ETF 基金 的投资风险主要是基金份 额净值 (NAV ) 增长率 与标 的指数 增长率偏 离的 风险, 以下 因素可能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 的指数 的收 益率 发生 偏离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64 (1)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使 ETF 基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 ETF 基 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3) 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或流 动性 差等原因 使 ETF 基金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或 承 担冲击 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4)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 本,以及 基金 管理费和 托管 费的存 在,使 基金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5)在 ETF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能力,例如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手段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等,都会对 ETF 基金 的收益 产生 影响,从而影 响 ETF 基金 对标 的指数 的跟 踪程 度; (6) 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制,基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股票 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 等,由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踪误 差。 4、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 的套 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 级市 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 在一定 范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 多因素 影响 , 存 在不 同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险 。 6、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险 证券交易 所计 算并发 布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IOPV) , 供投资者 交易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 异,IOPV 计算也 可能 出现 错误。 投资 者 若参 考 IOPV 进 行投 资决 策 可能导 致损 失, 需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7、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提 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65 8、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 可能 仅允 许对 部分 成份 股使用 现金 替代 , 且 设置 现金替 代比 例上限 , 因 此, 投资 者在 进行申 购时 , 可 能存 在因 个别成 份股 涨停 、 临 时停 牌等原 因而 无法 买入申 购所 需的 足够 的成 份股, 导致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9、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资者 在提 出赎 回申 请时 , 如基 金组 合中 不具 备足 额的符 合条 件的 赎回 对价 , 可能 导致 赎回失 败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由 此可能 导 致投资 者按 原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可能 无法按 照新 的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 。 10、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 现 金差 额等。 在组 合证 券变 现过 程中, 由于 市场变 化、 部分 成份 股流 动性差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者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异 ,存 在变 现风 险。 11、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 因多 种原因, 导致 代理申 购、 赎回业务 受到 限制、 暂停 或终止 ,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登记 结算机 构可能 调整 结算制度 ,如 实施货 银对 付制度, 对投 资者基 金份 额、组 合 证券及 资金 的结 算方 式发 生变化 , 制 度调 整可 能给 投资者 带来 风险 。 同 样的 风险还 可能 来自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3)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基 金托 管人及 其他 代理机构 可能 违约, 导致 基金或 投 资人利 益受 损的 风险 。 (五)其他风险 如因技 术因 素、 人为 因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等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66 二十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 生实质 性 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等下 述情 形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以下 情形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和收费 方式 、调低 赎 回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基 金管理 人、证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构 在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 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8)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67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组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分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68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 (2)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的规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依照 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5)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6)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69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7)委 托和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并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对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9)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0)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1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2)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70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对 价、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清单 ; (13)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 按 规定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投资 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或赎回 的对 价;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71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价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19)因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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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纳基 金认 购款 项和 认购股 票、 应付申 购对 价和 赎回对 价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委托 代理 人参加 会 议并行 使表 决权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为 一参 会份 额, 每 一参 会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鉴于本 基金 和联 接基 金 (即 “ 国泰 中小板 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的相关 性, 联接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凭所持 有的联 接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直接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在计算 参会 份额和 计票时 , 联接基 金持 有人 持有 的享 有表决 权的 参会 份额 数和 表决票 数为 : 在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权 益登 记日 , 联接 基金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份 额占 联 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不应 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 表联 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73 托以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人的 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表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有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9 ) 终止基 金上 市, 但因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10 )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合同变 更等 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和收费 方式 、调低 赎 回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基 金管理 人、证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构 在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 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74 (8)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单 独或 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5、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75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提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6、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下 同)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7、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76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若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下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报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备案 后生 效。 8、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77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指 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78 4)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方 式为 :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为监 督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管 理人 为 监 督人 ) 派出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10、生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79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80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五、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81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1 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82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目 标,本 基金可 少量 投资于 非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包含 中小板 、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新股 、债券 、股指 期货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 1)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基金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4)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5)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a)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b)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c)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d)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e)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f)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83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6)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 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由于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标的 指数 调整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其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库,交 易 对手库 由银 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成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体 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84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85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中 , 网下股 票认 购 所募集 的股 票应 划入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方 式开立 的证 券账 户下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和 股票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同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 股票 解冻 事宜 ,基 金托管 人应 提供 协助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 付或收 取现 金差 额、支 付或 收取 现金 替代 款的多 退少 补、 支付 基金 收益,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86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 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 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 赎回 产生 的现 金替代 和 现金差 额的 结算 。 7、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8、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9、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87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 间、 程序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除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 有约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88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进 行 分 配 。 7、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89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六、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天候 的 7×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7×24 小时 留言信 箱。 若不在人 工服 务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留 言,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 号)


90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信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资料 寄送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请订 制 (退 订) 免费 的纸 制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资料 : 1、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度结 束后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结 束后 1 个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五)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六)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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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邮编:200082 二十七、其他应披 露事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 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放开港 澳 台 居民开 立证券 投资基金账 户的提 示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4/3/15 国 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及其他从 业人员 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 《证券 日报 》 2014/6/6 二十 八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其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九、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中小板 30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中小板 30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中小板 30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四年 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