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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医疗保健(000831)

工银医疗保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一 四年 十月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2014 年6月27日证 监 许可【2014 】635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本 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混 合 型基金 , 属 于风 险水 平较 高的基 金。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 其 风险高 于全 市 场范围 内投 资的 股票 型基 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 创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 股票以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债券回 购、 资产支 持证 券、 银行 存 款 、股指 期货 与权 证等 金融 工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其中 ,本 基金投 资于 本基 金界 定的 医疗保 健 行业内 股票 资产 占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3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8 九、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基 金的 财产 ..................................................................................................................... 54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55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0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7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1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1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1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4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74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工银 瑞信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医 疗保 健行 业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 银 瑞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工 银瑞 信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医疗 保 健行业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工银 瑞信 医疗 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工 银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 36、 《 业务 规则》 :指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 体 51、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焕祥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集 团派驻 子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 公司董 监事 办公 室专 职派 出董监 事。1984 年加 入中 国工商 银行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四川 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工商 银行 贵州 省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 中国 工商 银行三 峡分 行 (副厅 级) 行长 、党 委书 记等职 。目 前兼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四川 省分 行资 深专 家、工 银金 融 租赁公 司董 事长 及四 川省 第十二 届人 大常 委、 财经 委副主 任。 Neil Harvey 先 生, 董事 ,瑞士 信贷(香港)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常驻 香港 。现任 香 港首席 执行 官和 大中 华地 区联席 首席 执行 官, 负责 私人银 行和 财富 管理 部与 投资银 行部 的 各项业 务。 他目 前还 是亚 太地区 资产 管理 副主 席以 及亚太 地区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Harvey 先 生从事 投资 银行 和资 产管 理业务 长达27 年 ,在 亚太 区工作 达 15 年, 拥有 对新 兴市场 和 亚 太区的 丰富 知识 和深 入了 解。Harvey 先 生在 瑞士 信 贷集团 工作 了13 年, 曾在 多个地 区工 作, 担任过 多项 职务 , 最 近 担任的 职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亚太区 和全 球新 兴市 场部 主管 。 Harvey 先生还 担任 过亚 洲 (不 含 日本 ) 投 资银 行部 和固 定 收益部 主管 。Harvey 先 生 是瑞士 信贷 集 团全球 新兴 市场 固定 收益 业务的 创始 人, 曾担 任过 多项高 管职 务, 负责 澳大 利亚、 非洲 、 日本、 拉美 、中 东、 土耳 其和俄 罗斯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 :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任 工 银瑞信 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总 行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 部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理 。 库三七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瑞 信 资产管 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 副行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 银行信 贷管 理 部、信 用审 批部 信贷 风险 审查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亚洲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中国 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先 生, 董事, 高级经济师, 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 事(省行行长级 ) 。历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安 徽省 分行 计划处 处长 ,安 徽省 滁州 分行行 长、 党组 书记 ,安 徽省分 行副 行 长、党 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深 专 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 清算处 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 卫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长 ,北 京大 学中 国卫 生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目 前担任 国务 院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 医改专 家咨 询委 委员 ,中 国药物 经济 学专 业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曾执 教美 国南 加利福 尼亚 大 学(1995-1999) 、美 国北 卡大学 (2000- 终身 教职) 。历任 中国 留美 经济 学会 2004-2005 届 主席、 国际 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联 合会 主席 。主 要研 究方向 为发 展与 卫生 经济 学,医 疗保 险 与医改 政策 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 事会成 员、 学术 主持 人, 美 国 C.V .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 独 立董事 ,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 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 至 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 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 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 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2004.11-2011.07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 审计局 昆明 分局 局长 、 成都 分局局 长 、 内部审 计局 副局 长。2011.07 至 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专职派 出董 事( 省行 行长 级)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集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 资银 行 战略 部助 理副 总裁 、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部 副总裁 、 中 国 区执行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资产管 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2007 年至 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 于机 构客户 部,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 至 今,担 任机 构产 品部 总监 。 洪波女 士: 监事 , 硕 士。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倪莹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任 副科 长 、 科长,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1997 -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万英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工银 瑞 信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000 年5 月至2004 年8 月任 职于 美国The Vanguard Group , 担任数 量工 程师 ;2004 年8 月至2005 年 10 月 任职 于美 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担 任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助 理;2005 年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职 于美 国 ING Investment , 担 任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风 险 管理部 总监 (首 席风 险官 )。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宋炳珅 先生 ,10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研究 部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2013 年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 , 担 任工 银 红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核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0 月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研究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赵蓓女 士: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曾在 中再 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经 理助理 。 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研究 部高 级研 究员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 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1 年起担 任全 国社 保组 合基 金经理 ;2008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增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 杜海涛 先生 ,17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资 总监 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9 月 21 日至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8 月1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月 月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薪 金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 何江旭 先生 ,17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 现 任权 益 投资总 监 , 兼 任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联 席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12 日至2014 年7 月30 日, 担 任工 银核心 价 值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1 年4 月21 日至2014 年7 月30 日, 担任 工银 消 费服务 行业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曹冠业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FRM;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基金 经理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 权 益投 资总监 兼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兼任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 公司权 益投 资总 监 ;2007 年11 月29 日至 2009 年5 月 17 日,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5 月18 日至2014 年6 月 12 日, 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10 月24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略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9 月 23 日至 2014 年6 月 12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置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简 历同 上。 欧阳凯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联 席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1 年12 月2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保 本 混合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2 月 7 日至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 今担任 工银 瑞信 保本 2 号 混合型 发起 式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 至今担 任工银 瑞信保 本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 今担 任工 银信 用纯 债两年 定期 开 放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9 月 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新 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5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 证券 法》 的行 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6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理 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或 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及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7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结 构 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会 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1)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2)执行委员 会下属 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突 发性事 件和重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 包括自 我控制 、 职责分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绩评 价、严 格 授权、资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8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 以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 制的 第一 道 防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双向的 信息交 流 途径, 形 成了自 上而下 的 信息传播 渠道和 自下而 上 的信息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 由公司 治理 与 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督察长 、 风险管理 委员会 和法律 合 规部等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9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万 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 银行、 证券、 基金 、信 托 从 业经 验,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 供 专 业化 的托 管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外 分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构 银行 间债券、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 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 丰富 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 内, 中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 效评估 、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型 中资 托 管银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276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其中境 内基 金251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 盖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 风险控 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 险评估 ,工 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建 设, 风 险检视 ,工 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行 ,工 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情 况的 内部 监督 、稽 核以及 风险 控 制工作 的后 评价 。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内 控措 施严 密,能 够有 效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 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联系电 话:010-66583138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北京 农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2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6)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9)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4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5)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1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8)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19)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20)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1)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7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 -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2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2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8 网址: www.myfund.com (2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9)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0)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0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2)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33)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010-59393074 网址:www.wy-fund.com (3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1 (3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37)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8 ) 一 路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2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9 )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0)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1)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3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14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021 )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4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6 月27 日 证监 许可 【2014 】 635 号文 予以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发售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 六)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 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向投资 者公 开发 售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 本基金 自2014 年10 月 27 日至2014 年 11 月 14 日 进 行发售 。 如果 在此 期间 届 满时未 达到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七章 第 ( 一) 条规 定的基 金备 案 条件 ,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 内 继续销 售。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并 及时 公 告。 (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 九) 募集 场所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5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网 点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调整销售 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十)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 间: 本基 金 自 2014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向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同时 发售 。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投资人 在募集 期内可 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 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 (4) 投资 者通 过销售 机 构 认购 , 单 个基 金账户 单 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1,000 元 , 追加认 购 每笔最低金 额为1,000元 , 实际操作中 ,对最 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 级差以 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 定为准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 每笔 最低 金额 (含 认购 费 ) 为1,000 (含 1,000 ) 元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金 额 (含 认购 费) 为1,000元, 具体 认购 限额 以 投资者 指定 结 算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通 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的首 次 最低认 购金 额为 100 万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已在直 销中 心 有认/ 申购 本公 司旗 下基 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 受上 述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单 笔认 购/追 加最 低 金额为1,000 元 人民 币 ( 含 认购费 ) 。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投资者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 第二个 工作日 起 到原认购 网点打 印认购 成交确认 凭证或 查询 认购 成交 确认 信息 。 4、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基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费率标 准 认购金 额 (M) <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6 认购费 率 300 万 ≤M <500 万 0.6% 500 万≤M


按笔收 取 ,1,000 元/笔 注:M 为认 购金 额。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认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5 、认 购 价格及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 1.00 元。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合 同生 效, 则折算 为 基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 的账 户,利 息 转 份额 的具体 数 额以登记 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投资 者认 购 基金份 额, 总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式 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得 的 利息 为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1.2%)=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5 )/1.00 =9,886.4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可 得 到9,886.42 份 基 金份额 。 6 、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 认购 方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并 披露 。 (2) 认购 确认 销售网 点( 包括 直销 机构 的直销 中心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自 助交 易 和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销 售 网点 )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已经 成功 的确 认,而 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收到 了认 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各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7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7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 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 十一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 中支付 。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1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币 ,并 且基 金认购 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者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形 成 的利 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折成 基金 投资 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投 资者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 二)基 金募 集失 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使 基金合 同无 法生 效, 则基 金募集 失败 。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 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基金 投资 者 已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行 存款 利 息。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8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机构 见本 招 募说 明书 第五章 内 容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 销售机 构公 布 的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9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遇证 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出。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0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申 购时 , 投资 者通 过销售机构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申购,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含 申 购费 )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0 万元 人民币 (含 申 购费)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申购 本公 司旗 下基 金记 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 体规定 为准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实 际操作 中, 以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 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申购金 额(M) <100 万 1.5% 100 万 ≤M <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不少 于30 日但 少于3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 不少 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基 金财 产(1 年以 365 天计 ) 。 赎回 费率随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费率如 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30% Y≥2 年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1 年指 365 天。 3 、赎 回费 用未 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2 基金管 理人 在按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可以对 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 率和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 某 投资 者投 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 所有。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两年 六个 月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 00× 1.25=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5 00×0%=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00 元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3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 余额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三位,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次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4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5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6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付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 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九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深 入分 析医 疗保 健行 业的成 长驱 动力 ,把 握以 创新为 主的 核心 竞争 力, 在合理 风 险限度 内, 追求 基金 资产 长期稳 定增 值,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基 准的 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 理念 中国的 发展 面临 人口 老龄 化、城 镇化 和疾 病谱 变化 。老龄 化将 推动 医疗 消费 需求整体 增长 ; 城镇 化水 平推动 人 均可支 配收 入的 增长 ,从 而拉动 人均 医疗 消费 支出 ; 疾病 谱变 化 将推动 用药 结构 转变 与发 病率的 提升 ,医 疗保 健行 业将获 得长 期成 长驱 动力 。本基 金通 过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7 主动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以获取 医疗 保健 行业 中长 期 成 长的正 能量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债券回 购、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 行存 款、 股指期 货与 权证 等金 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0%-95% 。其中,本基金 投 资于本 基金 界定 的医 疗保 健行业 内股 票资 产占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任 何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 (四) 投资 策略 1、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主要 是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周期运 行规 律的 研究 , 基 于定量 与 定性相 结合 的宏 观及 市场 分析, 确定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 比例, 从而 在一 定程 度上 规避系 统性 风险 。 在资产配置 中,本基 金主 要考虑宏观 经济指标 ,包 括 PMI 水平、GDP 增长 率、M2 增长率 及 变 化趋 势、PPI 、CPI 、利率 水平 与变 化趋 势 、宏观 经济 政策 等, 来判 断经济 周期 目前的 位置 以及 未来 将发 展的方 向。 在经济 周期 各阶 段 , 综 合 对所跟 踪的 宏观 经济 指标 和市场 指标 的分 析 , 本 基 金对大 类 资产进 行配 置的 策略 为: 当通胀 高企 、经 济出 现过 热时, 逐步 降低 基金 资产 组合中 股票 类 资产的 比重 ,同 时增 加债 券资产 比重 ;相 反, 当经 济增长 前景 出现 不确 定性 时,医 疗保 健 行业本 身作 为防 御型 行业 应予以 超配 , 力 争通 过大 类资产 配置 获得 部分 超额 收益。 2、股 票选 择策 略 (1)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的 界定 医疗保 健行 业涉 及化 学制 药、 中药 生产 、 生 物医 药及 其他医 药医 疗 , 其 中化 学制 药包括 : 化学原 料药 和化 学制 剂; 中 药生产 包括 : 中 药饮 片和 中 成药; 生物 医药 包括 : 子 类 生物医 药;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8 其他医 药医 疗包 括 : 医药 流通 、 医 疗器 械和 医疗服 务。 除此 之外 , 本 基金 对 医疗保 健行 业的 界定还 将会 涉及 生命 健康 和生活 质量 等相 关的 股票 , 而该类 型的 股票 将会 涉及 到食品 饮料 行 业内的 上市 公司 。 本基金界定 的医疗 保健行 业包括以下 两类公 司:1 ) 中信证券一 级行业 分类中 医药行业 的上市公司 ;2)当 前非主 营业务提供 的产品 或服务 隶属于医 疗保健行 业,且 未来这些 产品 或服务 有望 成为 主要 收入 或利润 来源 的公 司。 如果中 信证 券调 整或 停止 行业分 类 , 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更适 当的 医疗 保健 行业划 分 标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医疗保 健行 业的 界定 方法 进行变 更并 及时 公告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界定 医疗 保健行 业的 方法 调整 或者 上市公 司经 营发 生变 化等 , 本基金 持 有的医疗保 健行业 股票的 比例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80%,本 基金将 在三十 个 工作日之内 进 行调整 。 (2) 行业 和公 司经 营状 况 评估 医疗保 健行 业作 为高 成长 型行业 存在 较高 的市 场进 入壁垒 , 行业 集中 程度 高, 与其他 行 业相比 具有 “ 四高 ” 特 性 : 高 技术 性、 高投 入性 、 高风险 性和 高收 益性 。 从 产品角 度看 , 医 疗保健 行业 的产 品特 异性 强、 需求 弹性 小和 购买 行 为独特 ; 从产 业投 资角 度 看, 该行 业高 新 技术吸 纳能 力强 、 科技 成 果产业 化程 度高 。 由于 产 品与消 费市 场的 特殊 性 , 科研实 力和 市场 营销能 力成 为医 疗保 健行 业内公 司的 核心 竞争 力。 本基金 从公 司在 医疗 保健 行业中 的地 位和 核心 竞争 力两个 角度 进行 分析 , 投资 中将重 点 抓住:具有 资源优 势和创 新优势、盈 利巩固 并能够 扩张、培 养核心竞 争力并 具备合作/ 自主 研发能 力等 的投 资机 会 。 以此为 基础 , 基金 的投 资 还会着 眼于 未来 行业 发展 , 对 能够 设立 壁 垒、创 新研 发、 引领 消费 以及强 化核 心竞 争力 的公 司进行 重点 投资 。 从医疗 保健 行业 中上 市公 司的成 长持 续性 和盈 利能 力角度 进行 分析 , 本基 金在 投资中 将 会注重 具备 以下 投资 要点 的上市 公司 : 1)拥 有独 特资 源、 独特 品 种、品 牌的 医药 消费 类公 司 2)定 位大 病种 领域 、高 端 仿创和 产业 升级 类公 司 该类主 线的 投资 要点 在于 强调随 着人 口结 构老 龄化 和慢性 疾病 发病 率上 升 , 将 催化高 端 治疗和 预防 需求 的快 速增 长。 而定 位于 大病 种领 域、 高端仿 创和 产业 升级 类公 司在一 定程 度 上具备 进口 替代 优势 和开 发梯队 产品 能力 ,从 而整 体抵御 风险 能力 强。 3) 工商一 体龙 头公 司或 医疗 服务类 公司 (3) 行业 地位 与竞 争优 势 分析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9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企 业成 败的 关键 。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优势取 决 于产品创新 研发能 力、品 牌优势、引 领消费 能力、 企业战略 、营销管 理水平 等多方面 因素。 本基金 认为 ,具 有较 强竞 争优势 的企 业具 有以 下一 项或多 项特 点: 1)已 建立 起市 场化 经营 机 制、决 策效 率高 、对 市场 变化反 应灵 敏并 内控 有力 ; 2)具 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 适应的 、清 晰的 竞争 战略 ; 3)在 行业 内拥 有成 本优 势 、产品 质量 优势 、品 牌优 势或其 它特 定优 势; 4)具 有较 强行 业发 展趋 势 判断能 力或 引领 行业 发展 能力。 本基金 认为 , 具有 上述 特 点的企 业 , 能 够在 行业 内 保持持 续的 竞争 优势 , 并 给投资 者带 来良好 回报 ,从 而是 本基 金重点 投资 的对 象。 (4) 财务 分析 从资产 流动 性 、 经 营效 率 、 盈 利能 力等 方面 分析 公 司的财 务状 况及 变化 趋势 , 考 察企 业 持续发 展能 力 , 并 力图 通 过公司 财务 报表 相关 项目 的关联 关系 , 剔除 存在 重 大陷阱 、 财务 危 机以及 应收 账款 管理 严重 不善的 公司 。 本基 金将 对那 些财务 稳健 、 盈利 能力 强、 经营效 率高 、 风险管 理能 力强 、注 重新 产品开 发的 医疗 保健 企业 给予较 高的 评级 。 (5) 投资 吸引 力评 估 本基金 将采 用市 盈率 、 市 净率 、 市 现率 、 市 销率 等 相对估 值指 标 , 净 资产 收 益率 、 销 售 收入增 长率 等盈 利指 标 、 增长性 指标 以及 其他 指标 对公司 进行 多方 面的 综合 评估 。 在 综合 评 估的基 础上 , 确定 本基 金 的重点 备选 投资 对象 。 对 每一只 备选 投资 股票 , 采 用现金 流折 现模 型(DCF模型、FCFF 模 型、DDM模 型等 ) 等 方法 评估 公 司股票 的合 理内 在价 值 , 同时结 合股 票 的市场 价格 ,选 择最 具有 投资吸 引力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合 。 (6) 组合 构建 及优 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合 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 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 在 证券 价格 明显 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提高 投资效率更 好地达到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 原则 ,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 期货市 场的 分析 , 发挥 股 指期货 杠杆 效应 和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 采 用 股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 分现货 , 获取 市场 敞口 , 投资策 略包 括多 头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 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 指当 基 金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 为 避 免市场 冲击 ,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并 解 除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完 成 现货建 仓后 将股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0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 卖出现 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 现货 全部 清仓 后 将股指 期货 平仓 。 本基 金 在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过 程中 , 将定 期测 算 投资组 合与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性 、 投 资组 合beta 的 稳 定性 , 精 细化 确 定投资 方案 比例 。 4、其 它投 资策 略 由于流动性管 理及策略性 投资的需要, 本基金将进 行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 等固定收 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债 券投 资策 略包 括 利率策 略 、 信 用策 略等 , 由相关 领域 的专 业研究 人员 提出 独立 的投 资策略 建议 , 经固 定收 益 投资团 队讨 论 , 并 经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后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 指导 性 投资 策略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 管理模 式 , 建 立了 严谨 、 科 学的投 资 管理流 程 , 具 体包 括投资 研究 、 投 资决 策、 组合 构 建、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管理 及绩效 评估 等全 过程, 如图1所示 : 图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 资研 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在借鉴 外部 研究 成果 的基 础上, 开展 宏观经 济及 政策 分析 、 债券市 场分 析、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 重 点分 析行 业的景 气度 和各 类资 产的 相对价 值,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提 供独 立、 统一 的投 资决策 支持 平台 。





2 、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 资研 究 内 部投资指 引 法 律合规约 束 基 金合同 风 险指标约 束 风 险优化模 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 题。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 资限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 的投资 计划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3 、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利 用投 资管理 系统 , 选 择证 券构 建基金 投资 组 合,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投 资组 合, 进行 投资 组合的 日常 管理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


5 、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6、投 资组 合再 平衡 基金经 理根 据风 险管 理及 绩效评 估结 果, 结合 宏观 经济、 债券 市场 、 行 业分 析结果 及 最新的 公司 研究 , 在 风险 优化目 标下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 整、 优化 、再 平衡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5% ×中 证医 药指 数收 益 率+15%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本基金 的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医疗保 健行 业的 股票 ,对 医疗保 健行 业内 的股 票配 置不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中证医药 指 数从 证监 会医 药生物 、机 械设 备、 社会 服务 等 行业 与 医疗保 健行 业 相 关的 股票 中挑选 规模 和流 动性 较好 的公司 股票 组成 样本 股 , 故以中 证医 药 指数收 益率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准 确地 反映 本基 金的投 资绩 效。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债券 型基 金与混 合 型基金 , 属 于风 险水 平较 高的基 金。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 其 风险高 于全 市 场范围 内投 资的 股票 型基 金。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其中 ,基 金投 资于 本基 金界定 的医疗 保健 行业 内股 票资 产占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 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期 货 账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 十 一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 结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以 内( 含第 三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 化或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 响。 十 二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0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经 管理 人与 托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 自 产 品成立 一 个月内 由托 管人 从基 金资 产中划 付, 如资 产余 额不 足支付 该开 户费 用, 由管 理人于 产品 成 立一个 月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托 管人 不承 担垫付 开户 费用 义务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 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 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1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六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3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2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3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4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5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 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6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7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 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六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投资 过程中 面临的 主要风险有 :市场 风险 、 利率风险 、 信用风 险、 再 投资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 直 接相关 的 市 场风 险 、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 可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管 理。 1、证 券市 场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 利率 风险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8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股 票和 债券 ,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 再投 资风 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2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本基金 作为投 资于 医 疗保健行业 的股票 型基金 , 该行业属 于非周 期性行 业,行业 投资集 中度 较高 , 与其 他 周期性 行业 相比 受股 票市 场系统 性风 险影 响较 小 , 但是医 疗保 健 行 业 与其他行 业相比 具有“ 四高”特性 (高技 术性、 高投入性 、高风险 性和高 收益性) , 个股 面临风 险较 大 , 行 业的 发 展依赖 于行 业的 创新 水平 和 适宜 的政 策环 境 , 如 果 管理人 在选 择投 资标的 上投 资失 误, 本基 金投资 回报 可能 低于 业绩 比较基 准。 (2 ) 本 基金 使用 股指 期货 作为风 险对 冲工 具 , 股 指 期货交 易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 杆性 ,存在 潜在 损失 可能 成倍 放大的 风险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9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0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六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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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1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 关于 基金 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次 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送 《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 关于 对账 单服 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 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进 入 “我的 账户 ”栏 目,输 入身份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司 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 单。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2 (1)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 有人指 定 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手机 彩信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彩信 账单 。 手 机 彩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 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纸质 对账 单 : 公 司为 定 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 关于 收益 分配 方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关于 定期 定额 投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制 , 具体 实施 时间 和 业务规 则将 以相 关公告 为准 。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子邮 件获 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线 电话定 制。 (六) 关于 联络 方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服 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每 天24小 时人工 服务,内容 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户 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账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3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 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 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3 、电子 邮件 和电 话留 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 关于 电子 化交 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 式有 两种 :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 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 网 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 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 是 网上 交易 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 客 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易:方便客户随 时 随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 两种方式满足不同客户 的 需要。1、 手机APP 客户 端 : 操 作简 单、 应用 灵活 , 客户 可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载 方 式: 客 户可 以通 过在 工银 瑞信官 网上 下载 , 也 可以 通过App Store 、 91 助 手、 安卓网 等渠 道搜 索下载 。2 、 手机WAP : 互 动性强 、 信息 完备 , 客户 可以随 时随 地通 过访 问手 机WAP 网 站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和 查询最 新基 金信 息。 网址 :http://wap.icbccs.com.cn/wap/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告 、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4 二十 一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二 、 备 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工 银瑞信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 注册 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 医 疗保 健 行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 医 疗保 健 行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一)至(五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 年 十月 二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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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5 附件一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 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6 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7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8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期货 账户及 其他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 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9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0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1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 , 或 在 不提高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用 费率 的前 提下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基金 管理 人 、 登 记机 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在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申 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1)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2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或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3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本 条第 (1 )款 第 2 ) 项、第 (2) 款第3) 项规 定比 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三分之 一 ( 含 三分之 一)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4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7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5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本部 分关 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 (4) 相关 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7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六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按 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 及 律师 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8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合 同 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 本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9 附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 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经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国际 结 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 票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0 汇、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 用卡 的 发 行 和 代理 国 外信 用 卡的 发 行 及 付款 ; 资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经 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行 当地 货币 ;经 中国 人民银 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 投资的 股票库、债 券库等 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 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债券回 购、 资 产支持 证券 、 银 行存 款 、 股指期 货与 权证 等金 融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 配 比中 ,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80%-95% , 其中 ,本 基金投 资于 本基 金界 定的 医疗保 健行 业股票 资产 占 非现金 基金 资 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种 的 投资比 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80%-95% ,其中, 本 基金投资 于 本 基金界定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1 的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资产 占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2)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 当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2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规 定;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3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约 定 ,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 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 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5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 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行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 守上述 关于账户 开设、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6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估值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 务指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进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时 进 行协 商和 纠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三 位内 ( 含第 三位 )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7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 何基金 净值 数据错 误,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 应对 此承 担 责任 。若基 金 托管 人计 算 的净 值数据 正 确, 则基 金 托 管人 对该 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的 净 值数 据也 不 正确 ,则基 金 托管 人也 应 承 担部 分未 正 确履 行复核 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错 误 造成 了基 金 财产 或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不 当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 已各 自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理 人 应负 责向 不 当 得利 之主 体 主张 返还不 当 得利 。如 果 返还 金额不 足 以弥 补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致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按 照其 对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 记和 保 管基 金的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各 自的账 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对 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8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 终 了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 告一 次, 于 该 等期 间届 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 应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10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于 每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 半年终 了 后40 日 内 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 年 度半 年 终了 后60 日 内予 以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60 日内 编 制 完毕 并于 会 计年 度终了 后90日 内予 以 公告 。基金 合 同生 效不 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 在半 年度 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后10 个 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15 个 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 以双 方认 可 的账 务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 一致 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账 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 者出 具加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复核 意 见书 ,双 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不能 于 应当 发布 公 告之 日之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 成一 致,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 的 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9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金管 理人应 在每半 年度结束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及 律师 费 由 败诉 方承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 一致,可以 对协议 进行变 更。变更后 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0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 进行清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