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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月月发A(206016)

鹏华月月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10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四年 十 月


重 要 提示 鹏华月月发 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由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 来。 自 2014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2 月 26 日, 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以 通讯 方式召开 ,大会审议 通过了 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议 案, 内容包 括 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调整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运 作方式、 申购与赎回 、 费用 、 收益分 配方式 等 以及修订 基金合 同等 , 并更 名为 “鹏华 月月发 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经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 。自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由 《鹏华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 而成的 《鹏华 月月发 短 期理财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原 《鹏华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日 起失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但并不 表明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 也不 表明投资 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为采 用固定组 合策略的 短期理财 债券型基 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 较低风险 、 预 期收益较为 稳定的品 种, 其预 期的风险 水平低 于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和普 通债券基 金。 投资 人 在投资本 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 理性判 断市场, 并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 但 不限于 : 市场风 险、 操作风 险、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 等 变化 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投资 有 风险,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16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 计) 。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23 七、基金的存续 ........................................................... 24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 24 九、基金的运作期 ......................................................... 25 十、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与赎回.............................................. 26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31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37 十 三、基金的财产 ......................................................... 39 十 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39 十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42 十 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3 十 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5 十 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十 九、风险揭示 ........................................................... 50 二 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2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3 二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0 二十 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9 二十 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80 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二十 六、备查文件 ......................................................... 82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鹏华 月 月发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的约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月月 发 短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或 “ 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 投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 事项, 投资 人 在做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由鹏 华 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 成。 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 对 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 月月 发 短期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鹏华 月月发短期 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 鹏华 月月发 短期理财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 鹏华 月月发短 期理财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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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 修订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9、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0、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2、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3、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4、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5、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6、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7、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8、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19、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0、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集中 申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 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 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2、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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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 的账户 25、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 集中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26、基金转 型:指对 包括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 名为“鹏 华 月月发 短期 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修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 运作方式 、 申购与赎 回、 费用、 收益分配方 式 等条款 的一系列 事项的通 称 27、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本基 金合同 生 效起始日 ,原 《 鹏华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 一日起失 效 28、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 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29、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0、 运作期: 指由基 金管理 人事先确 定的封闭 运作期 间。 运作期内, 本基 金不开 放当期 的日常申购 与赎回, 仅在运作 期倒数第2 个工作 日开 放当期赎回 31、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集中 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n 指自然数 34、开放日/ 交 易日 :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集中 申 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 集中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 集中 申 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38、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39、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1、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 用于持续 销售和服 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 该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中扣 除,属于 基金的营 运费用 42、基金份 额分类: 指 本基金 分设两类 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 代码,收 取不同的 销售 服务费并公 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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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3、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7 %年 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44、B 类基金份 额:指按 照 0.01% 年费率 计提销售 服 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45、元:指 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7、 摊余成 本法: 指估值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 , 按照 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 其剩余存 续期内平 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48、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指按 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 每万 份基金份额 的净收益 49、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3、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4、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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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 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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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 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科长 、 审计科 副经理 、 稽核 审计部副总 经理、 第 二证券交 易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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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理、 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 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公 司副总会 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上 海管理总 部总经理 、 首席 会计师 兼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 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会计师 、 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 理。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主管 。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总裁, 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 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太阳先生, 国籍中国 , 理学硕 士,8 年金 融证券从 业经验。 曾任 中国农业 银行金融 市 场部高级交 易员,从 事债券投 资交易工 作;2011 年 5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从事 债券研究工 作,担任 固定收益 部研究员 。2012 年 9 月 起至今担任 鹏华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2012 年12 月至 2014 年 3 月担任鹏 华 理财 21 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 3 月已转 型为鹏华 月月发短 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4 月 起兼任 鹏华丰利分 级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3 年5 月 起兼任鹏 华实业债 纯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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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兼任 鹏华 月月发短期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刘太阳先 生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无 本基金基金 经理曾管 理基金情 况: 2012 年9 月 起至今担 任鹏华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12 月至 2014 年 3 月担 任鹏华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 3 月已转 型为鹏华月 月发短期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4 月 起兼任鹏 华丰利分 级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5 月 起兼任鹏 华实业债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 ,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基金经 理。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 理。 王咏辉先生 ,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量化投 资部总经 理 , 鹏华 中证 500 指数 (LOF ) 基 金 、鹏华地 产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 理 , 鹏 华动力增长 基金、 鹏 华品牌传 承混 合 基金基金 经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 鹏华 双债保利债 券 基金基 金经理。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中 国 50 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 或者委托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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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和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 确 定基金份额 集中申购 、 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 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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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 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 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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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 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 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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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 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投资 比例限 制、 “ 禁止买入股 票名单 ” 、 交叉交 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声明 (1)基金管 理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及管理 层的 责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 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 制体系和 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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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 服务对象 最 多, 业务 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 有商业 银行之 一。 在海外 , 中国 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 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城 乡并举 、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 中 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 城市两 大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争 策略, 着力 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 构 、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的金 融产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优质 , 业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国 《全球 托管人》 评 为中国 “最 佳 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行 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计 , 并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 表明 了独立公 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 服务运作 流程的风 险管理 、 内部 控制的健全 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 中国 农 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 建设,品 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财 ’T OP10 颁 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 财务官》杂志 颁发 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为托 管业务部 , 内设 养 老金管 理中心、技 术保障处 、 营运中 心 、委托 资产托管处 、 保 险资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处 、 境外资产托管 处、 综合管 理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 设施和 基 金托管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 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 师、 高 级工程 师、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 水平高 、业务素质 好、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 术职称 ,精 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 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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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2014 年6 月30 日, 中 国农业银 行托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共 213 只 ,包括富 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阳 领先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创 新成长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同德 主题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时 内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汉 盛证券投 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 资基金 、 景福证券投资 基金、 鸿阳 证券投资 基 金、 丰和价值证 券投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资基 金、 长 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 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债 券投资基金 、 银河 稳健证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长 盛中信全 债指数增 强型债 券投资基金 、 长信利 息收益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 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 长城内 需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 精选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国天瑞强 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国泰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分红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交银施 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基金 、 交银施 罗德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资源垄断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天 时货币市 场基金 、 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 市值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 场基金 、 长城安 心回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泰 达宏利首 选企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 价值成长 双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 增 长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益 民创新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夏 复兴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 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双利 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深 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申 万巴黎 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金元惠 理成长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天治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蓝筹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 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先锋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 东吴进取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上证 180 公 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林 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南方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基建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中小 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东吴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博 时创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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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商信用添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消费 行业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富 国汇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 丰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 深证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泰 达宏利领 先中小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信用添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东吴中证 新兴产业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四季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招商安 瑞进取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汇 添富社会责 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消费 服务行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易 方达黄 金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中邮中 小 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浙 商聚潮产 业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嘉实 领先成长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 南方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先进制 造 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上投摩 根新兴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 海策略 回报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金 元惠理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商安达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南方中国 中小盘股 票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LOF ) 、交银施罗 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富国 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长 信内需 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中证内 地消 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消费 主题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长盛 同瑞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 城核心竞 争力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 用债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 本) 机会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汇 添富逆向 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新 锐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申万菱信中 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消费品 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金刚 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汇添 富理财 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 球房地产 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 惠理新经 济主题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 吴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新社会 责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嘉实理财 宝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克 林国海 恒久信用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月 添利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安信 目标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富国 7 天理财 宝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交 银施罗 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易 方达中债新 综合指数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工 银瑞信信用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景顺长 城支柱产 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易 方达月 月利理财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摩根士丹 利华鑫量 化配置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 央视财 经 50 指数 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纯债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万 家 14 天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华安 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惠 理惠利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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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商双债 增强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 长 城品质投资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 海可转换 债券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融通标 普中国可 转 债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现 金宝场内 实时申 赎货币市场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荣祥保 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 中国企业 境外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林 国海焦点 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 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源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 安短融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新华行 业轮换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国 目标收益 一 年期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汇添 富高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 利群混 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南方 稳利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景 顺长城四 季金利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华夏 永福养 老理财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丰 益信用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 医药卫 生行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德 定 期支付 双息平衡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现金 宝货币市 场基金 、 易方达投 资级信用 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趋势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润元大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双月红一 年期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国有企业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 安 达信用主题 轮动纯债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景 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安信 永利信 用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信息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祥 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岁 岁 恒丰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 景益货 币市场基金 、 万家市 政纯债 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信稳 定添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上投摩 根双债增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嘉实 活期宝货 币市场基 金、融通 通源一年 目标 触发式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信用增 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鹏 华品牌传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浓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 恒生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 阿尔法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天天 宝货币市 场基 金 、 前海开源 可转债债 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新 华鑫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国天盛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城中 小板创业 板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 邮双动力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建信 改 革红利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交银施 罗德周期 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积 极 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申万菱信 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 博时 裕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沪 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前海开源 沪深 3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天弘季 加利理 财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新 华鑫安 保本一号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 永鑫收 益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景 益平稳 收益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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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 和行内 有关 管理规 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 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总体 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对托 管业务 风 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 价 。托管业务 部 专 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独立行 使监 督稽核职权 。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了 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 范操作和 顺利进 行; 业 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 业务管 理实行严 格的复核、 审核、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 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 管、存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 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 生 ,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规定的 投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日登录 监控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 接近超标 、 资 金头寸 不足等问题 , 以书 面方式 对 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 比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以 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 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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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联系人: 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花园石 桥路 33 号 花旗大 厦 801B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银行代销 机构 (1)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刘 一宁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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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券商代销 机构


(1)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3)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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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申银万 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5)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 、11、12 、13 、15 、16、18 、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6)广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 东


联系人: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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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第三方代 销机构 (1)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张 玉静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3)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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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 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 ,并及时 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109 传真:(0755 )82021165 联系人:潘 艳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 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 睿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计师 :单峰、 魏佳亮








联系人 :魏佳亮


六 、 基金 的 历 史沿 革 鹏华月月发 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由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 来。 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 国证监 会 《关 于核准鹏华 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 证监基金 字 〔2012 〕1439 号 ) 核准募集, 基 金 管理人为 鹏华基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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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为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 进行 公开募集 , 募集结 束后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 。 经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 《鹏 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生效。 自 2014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2 月 26 日,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以 通讯 方式召开 ,大会审议 通过了 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 议 案, 内容包 括 鹏华理 财 21 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调整 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 策略 、 运作 方式、 申购与赎回 、 费用 、 收益分 配方式 以 及修订基 金合同 等 , 并更名 为 “ 鹏华 月月发 短 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 。自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由 《 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修订 而成的 《 鹏华月月 发 短期 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 ,原《 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同日起 失效 。 七 、 基金 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 记机构将 进行本基 金份额的 更名 以及必要信 息的变更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在 某个运作期的最 后 1 日日终,如基 金资产净值加 上 新一期集中 申购申请 金额扣除 当期赎回 申请金额 后的 余额低于 5000 万 元,则基 金管理人 在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有 权终止本 基金合同 。 出现上述情 况且本基 金合同终 止时, 投资者已 缴纳的 集中申购款 项, 将在 最近一 个运作 期届满后的 3 个工 作日内返还投 资者。对于最 近一 个运作期末留存的基 金份额,将自 动转 换为鹏华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 以上事项无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八 、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数量,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 务费用 , 因此 形成不同 的基金份 额类别 。 本 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 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 置基金代 码,并公 布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代码 为 206016 ,B 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代码为 206017,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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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申购代码 为 000570 。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但依据本招募 说明书约定因集中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 生基金 份 额自动升 级或者降 级的 除外。 基金份额类 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 额 基金账户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 30 份 50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 率 0.27 % 0.01 %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 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 基金交易 账户保 留的 A 类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 过 5000 万份 时,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自 动将其在 该基金交 易账 户保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全部 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 2、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 金交易账 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 低于 5000 万份时, 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 金份额。 3、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转换等 交易申请 时,应 正确 填写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代码(A 类、 B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代 码不同) ; 投资者在 提交集中 申购申请时, 应正确填 写基金份 额的集 中申购代码 。因错误 填写相关 代码所造 成的集中 申购 、赎回、转 换等交易 申请无效 的后果 ,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 额分类进行 调 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 行 相关程序后,调整集 中申购各类 基 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 制及规 则 ,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开 始调整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九 、 基金 的运 作期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以下规则 确定本基 金的运作 期及 其开放日。 (一)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 首 个集中 申购期 结 束日 的后 两个 工作日 (含 ) 起或 自每一运 作期结 束之日的次 日 (含) 起至次月 倒数第 3 个工作日 (含) 的运作期间 , 为本基 金的一个 运作期。 为提高本基金的投资 效率,本基金 应保证任一运作 期 的最后 1 日与下一 运作期的运作 起始日为连 续的两个 工作日 。 若因节 假日因素 影响导 致根据以上 规则确定 的任一运 作期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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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 日的次日 为非工作 日, 则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当年国 家有关部门 公布的法 定节假日 安排对基 金的运作期进行调整 ,确保本基金 任一运作期的 最 后 1 日与下一运作 期的运作起始 日为连 续的两个工 作日。 (二)运作期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个运作期的倒 数第 2 个工作 日 为本基金当期的赎回 开放日。每个 运作期临近 到期日前, 本 基金将开 放下一 运作期的 集 中申购, 集中申 购的开放 日不超 过 5 个 工作日 (首 个 集中申 购 期 不受 此限 , 但不超过 10 个工 作日 ) , 集 中申购开 放日的具 体时间安 排将在每一 运作期集 中申购开 放期相关 安排的公 告中 规定。 (三) 基金 管理人应 在每个 运作期结 束前公布 下 一运 作期的具体 时间安排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本基 金无法按 时开放集 中申购或 赎回 的, 开放 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 响 因素消除之 日的下 1 个工作日 , 下一 运作期开 始时间 相应顺延。 本基金运 作期的 具体时间 安 排请见基金 管理人的 其他相关 公告。 (四) 在不 改变本基 金月度滚 动运作的 前提下 ,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某一 个或多个 运作期的 确定方法 以及集中 申购 和赎回开放 日的安排 进行调整 , 并提 前 公告,此调 整涉及的 基金合同 的修改无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五)举例 假设本基金 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 首个集 中 申 购期结束日 为 10 月 23 日,首个 集中申购期 结束日 的 后两个工 作日为 10 月 25 日,2013 年 11 月的倒 数第 3 个工作日 为 11 月 27 日, 该日次日 为工作 日,则本 基金的第 一个运 作期(即“ 第 1 期” ,以此 类推)的 运 作期间为 2013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7 日 , 第 1 期的赎回 开放日为 2013 年 11 月 26 日。 第 2 期的集 中申购开 放期为 2013 年 11 月 26 日 (含 ) 前的不 超过 5 个 工作日 , 具 体时间安排 将在 每一 运作期集 中申购开 放期相关 安排 的公告中规 定。 第 2 期的运 作起始日 为 2013 年 11 月 28 日, 2013 年 12 月的倒 数第 3 个工作日 为 12 月 27 日, 该日 次日为非 工作日, 本 基金管理 人根据 规则将第 2 期的最后 一日提前 至 12 月 26 日, 则第 2 期的运 作期间为 2013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6 日, 第 2 期的赎回 开放日为 2013 年 12 月 25 日。 第 3 期的集中 申购 开放期为 2013 年 12 月 25 日(含) 前 的不超过 5 个工作 日,具体时间 安排将在每一 运作 期集中申购开放期相 关安排的公告 中规 定。 其他运作期 、 集中申 购开放期 和赎回开 放日的 确定, 以此类推。 每期集中 申购开放 日的 长度及具 体 日期以基 金管理人 公告为准 。 十 、 基金 份额 的集中申购 与赎回 (一)集中 申购和赎回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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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本基金的集中 申购与 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 具体 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 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 构,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份额 的 集中 申 购与赎回 。 (二)集中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运 作期为基 金管理人 事先确定 的封闭运 作期 间。 运作期 内, 本 基金不开 放当期 的日常申购 与赎回, 仅在运作 期倒数 第 2 个工作 日开 放 当期赎回 。 每个运 作期临近 到期日前 , 本 基金 将开放 下一 运作 期的集 中申 购,集 中申 购的开放 日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但不 超过 5 个工作日( 首 个 集中 申购 期 不 受此限 , 但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集中申 购和赎回 , 具 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集中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在每一 运作期的 集中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集中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集中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集中申购 、 赎回或 转换申请 的, 基 金 管理人可不 予受理。 在销售 机构支持 预约功能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可以办理 集中申 购预约和 赎 回预约,详 情请咨询 各销售机 构。 (三)集中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 即本基金 的集中申 购与赎回 价格 以每份基金 份额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集 中申 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 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 时, 份额确认日 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 先赎回 , 份额确认日 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 后赎回; 4、当日的集中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以 在当日业务办 理 时间结束前撤销,在 当日的业务 办 理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 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全部赎回其持 有的本基金余 额 时,基金管理人自 动 将该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当 期收益与 赎回款一 起支付给 该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部分 赎回其持 有 的基金份额 时,当期 收益为负 时,其剩 余的基金 份额 需足以弥补 其当前收 益为负时 的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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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否则将自动 在支付赎 回款时扣 除所有负 收益金额 ; 6、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决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额和 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 额, 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 告中披露 ,但应最 迟在 新的限额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集中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集中申购 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 集中 申 购或 赎回的申请 。 2、集中申购 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集中 申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 集中 申购 款项, 投资 人交付集 中 申购 款 项, 集中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集中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 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遇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 迟 、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换 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 程,则赎 回款项划 付时 间相应顺延 。 3、集中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集中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集中 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 况 且未发 生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七部分 第二条所 述情况的 前提下 , 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2 日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若 集中 申购不 成功, 则 集中 申购 款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若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赎 回, 且未 发生本 招 募说明书 第 七部分第 二条所述 情况, 其将继续 持有本 基金份额, 份额对应 资产将 转入下一 运 作期。 (五)集中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集中申购 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 首次 集中申购 基金份额 的单 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 追 加集中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 通过直销中 心柜台首 次集中申 购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 万元 ,追加集 中申购 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 币 10 万元。投 资 者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 ,不受最 低集 中申购金额 的限制。 2、赎回的份 额 对于 A 类或 B 类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但某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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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 换、转托 管等)导 致单 个交易账户 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 于 30 份 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该部份 剩余基金 份额发起 一次 性自动全部 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集中申 购 和赎回的数 额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集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基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2、集中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 本基金不收 取 集中申 购和赎回 费用。 3、集中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 购”方式 ,集中申 购价格为 每份 基金份额人 民币 1.00 元, 计算公 式: 集中申购份 额=集中 申购金额/1.00 元 集中申购有 效份额的 单位为份 , 计算结 果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一: 假定投资 者在集 中申购开 放日的集 中申购金 额 为 10 万元, 则 投资者可 获得的基 金份额计算 如下: 集中申购份 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4、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 回”方式 ,赎回价 格为每份 基金 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 :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元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例二: 假定投资 者在赎 回开放日 的赎回份 额为 10 万 份, 则投资者可 获得的 赎回金额 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 ×1.00=100,000.00 元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七)集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投资者 T 日集中申购 基金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且未 发生本招募 说明书 第 七部分第 二条 所述情况的 前提下 , 基金 登 记机构在 下一个运 作期首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 有权在最 近一个赎 回开放日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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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 正常情况 下, 基金 登记机构在 T +2 日 为投资者 扣除 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 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 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 影 响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并于开 始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公告 。 (八)拒绝 、暂停或不再进行新一期集 中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 、 暂停或不 再进 行新一期集 中 申购: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或 不再进行 新一期集 中申 购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集中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集 中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 集中 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集中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进 行新一运 作期集中 申购业务 的办 理,下一运 作期的开 始日期相 应顺延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 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因信用风 险等引发 的发行人 违约或交 易对手 延期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及时公 告。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 进行 该运作期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 以公告, 下一运作 期的开始 日期相应 顺延 。 (十)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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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 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 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三)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十四)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 基金份额的 约定赎回 是指投资 人在集中 申购期提 交申 购申请 的同 时, 约 定在指定 运作期 期末赎回基 金份额, 由基金 管理人于 约定赎回 日自动 发起赎回申 请的一种 基金投资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投资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约定赎回 业务 , 具体业 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 发 布的公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确定 。 投资人 办理基 金份额约定 赎回业务 时, 即 为同意在 约 定运作期末 自动赎回 其指定的 基金份额 。 十一、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 安全的基 础上,追 求稳健的 当期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 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 投资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银 行定期存 款、 大 额存单、 债券回 购、 短期融 资券、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金融债、 中期 票据、 企业债 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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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运 作期滚动” 的方式运 作。 在运作期 内 , 本基金将在坚 持组合久 期与运作 期基本匹配 的原则下 , 采用 以 持有至 到期为主 并结合 市场情况进 行相应调 整的投资 策略来构 建投资组合 ,从而 保 持大类品 种配置的 比例 的基 本 稳 定。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银 行定期存 款及大额 存单、债 券回 购和短期债 券(包括 短期融资 券、 即将到期的 中期票据 等) 三类 利率市场 化程度 较高的 货币市场工 具。 在运 作期, 根据市场 情 况和可投资 品种的 市 场规模, 在严谨深 入的研 究分析 基础上, 综 合考虑 市 场资金面 走向、 信 用债券的信 用评级、 协议存 款交易对 手的信用 资质以 及各类资产 的收益率 水平等 , 确定各 类 货 币市 场工具 的配 置比 例,并 在运 作期内 执行 以配置比 例恒 定和持 有 至 到期 为主 的 投资 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每个运作期 初, 本基 金首先对 回购利率 与短债 收益率 、 存款利率 进行比较 , 并在 对运作 期资金面进 行判断的 基础上, 判断是否 存在利 差套利 空间, 以确 定是否进 行杠杆操 作; 其 次 对各类货币 市场工具 在运作期 内的持有 期收益进 行比 较, 确定优 先配置的 资产类 别, 并结 合 各类货币市 场工具的 市场容量 ,确定配 置比例。 2、银行定期 存款 及大 额存单投 资策略 运作期初, 本基金将 对不同 交易对手 银行的银 行定期 存款收益率 做深入的 分析, 同时结 合各银行的 信用等级 、 存款 期限等因 素的研究 以及对 整体利率市 场环境及 其变动趋 势的综合 考虑, 在严 格控制风 险的前 提下进行 银行定期 存款及 大额存单 投 资, 力争 在获取 较高投资 收 益的同时 注 重分散投 资以及降 低交易对 手风险。 3、债券回购 投资策略 首先,本基 金将基于 对运作期 内资金面 走势的判 断为 重要依据来 确定回购 期限的选 择。 在组合进行 杠杆操作 时,若判 断资金面 趋于宽松 ,则 在运作初期 以短期限 正回购操 作 为主 ; 反之, 则 以长期 限正回购 操作 为主,锁 定融资 成本。 若期初资产 配置有逆 回购比例, 则 在判 断资金面趋 于宽松的 情况下, 优先进行 长期限 逆回购 配置; 反之 , 则 优 先进行短 期限逆回 购 操作。其次 ,本基金 在运作期 内,将以 资金头寸 为重 要依据来 安 排相应期 限的回购 操作。 4、短期信用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将 对 市场 公开发 行的 所有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等信 用债 券进 行独立 的内 部 评 级 。首先,本基金将 根据剩余期限 (小于 或等于 运作 期) 、信用评级 (结 合内部评级和 外部 评级) 进行 筛选,形 成本基金 的债券库 ; 其次, 本基 金将 根据各 短期信用 债的到期 收益率 、 剩余期限与 运作周期 的匹配程 度,挑选 适当的短 期债 券进行配置 ,并 以持 有到期 策 略为主 。 (四)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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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本基金为采 用固定组 合策略的 短期理财 债券型基 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 较低风险 、 预 期收益较为 稳定的品 种,其预 期的风险 水平低于 股票 基金、混合 基金和普 通债券基 金。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在运 作期内 , 本基金 投资的各 类金融工 具的到期 日不得晚于 该运作期 的最后一 日; (2)本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3)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 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30% ;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4)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券 及 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6)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为具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人 资格、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托管人 资格的商 业银行;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规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每个运作 期开始后 的 10 个工作 日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 市场 变化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 规定时,从 其规定。 2、本基金投 资的信用 债券的信 用评级应 不低于 以下 标准: (1)国内信 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国内信 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A- 级或相当于 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 的信用债 券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对 其予以全 部减持。 3、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权证及股 指期货; (2)可转换 债券; (3)剩余存 续期超过 运作期剩 余期限的 债券; (4)信用等 级在 A-1 级 以下的短 期融资券 ; (5)信用等 级在 AA- 级以下的 中期票据 和企业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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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6)资产支 持证券。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及债权 人权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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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89,200,000.00 58.02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36,730,555.83 41.93 4 其他资产 184,271.94 0.06 5 合计 326,114,827.77 100.00 2 、报告期债 券回购融 资情况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未进行债 券回购融 资交易。 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的说 明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 的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报告 期内,本基金 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3、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1)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 13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高值 32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低值 1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超过 180 天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 本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未 超过 180 天。 (2)报告期 末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 限 各期限资产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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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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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含)-18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 - 其中: 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0.04 - 4、报告期末 债券投资 组合 (1)报告期 末按券种 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2)报告期 末按摊余 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 名债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5、 “影子定 价”与“ 摊余成本 法”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绝 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高值 -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低值 - 报告期内每 个工作日 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 值 -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基金 计价方法 说明 1)基金持有 的银行存 款以本金 列示,按 银行实 际协 议利率逐日 计提利息 ; 2)基金持有 的回购协 议(封闭 式回购) 以成本 列示 ,按实际利 率在实际 持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利息 ; 3)基金持有 的附息债 券、贴现 券购买时 采用实 际支 付价款(包 含交易费 用)确定 初始 成本,每日 按摊余成 本和实际 利率计算 确定利息 收入 ; 4) 基金持 有的买断 式回购以 协议成本 列示, 所产生的 利息在实际 持有期间 内逐日计 提。 回购期间对 涉及的金 融资产根 据其资产 的性质进 行相 应的估值。 回购期满 时, 若 双方都能 履 约, 则按协议进 行交割。 若 融资业务 到期无法 履约, 则继续持有 现金 资产, 实 际 持有的 相关 资产按其性 质进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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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5)基金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视 同债券, 购买时 采用 实际支付价 款(包含 交易费用 )确 定初始成本 ,每日按 摊余成本 和实际利 率计算确 定利 息收入。 (2)若本报 告期内货 币市场基 金持有剩 余期限 小于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券, 应声明 本报告期 内是否存 在该类 浮动 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 超过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不 存在剩余 期限小于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 债券 的摊余成本 超过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的情况 。 (3)声明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本 期 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不 存在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的、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4)其他资 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56.18 3 应收利息 184,015.76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84,271.94 (5)其他需 说明的重 要事项 1)本基金的 投资决策 流程主要 包括:久 期决策 、期 限结构策略 、类属配 置策略和 个券 选择策略。 其 中久期 区间决策 由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 制定, 基金经 理在设 定的区间 内根据市 场情况自行 调整; 期 限结构配 置和类属 配置决策 由固 定收益小组 讨论确定 , 由基金 经理实施 该决策并选 择相应的 个券进行 投资。 2)由于四舍 五入的原 因,投资 组合报告 中数字 分项 之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在尾 差。 十二、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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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1、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的投 资业绩与 同期基准 的比 较如下表所 示 鹏华月月发 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A 级基金 成立时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自基金合同 生效 日 (2014 年 3 月17 日) 至 2014 年6 月 30 日 0.9534% 0.0035% -- -- -- -- 注:截至本 报告期末 ,本基金 B 级无份额 ; 2、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份额净 值的变动 情况, 并与 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 动进行比 较: 注 1:业绩比 较基准 :无; 注 2: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4 年 3 月 17 日生效 ; 注 3:截至本 报告期 末,本基 金 B 级无份 额; 注 4:本基金 业绩截 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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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十 三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 集中 申 购基 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本基金通过 每日计算 基金收益 的方式, 使 基金份额 净 值保持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 集中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即 估值对象以买 入 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 率 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 在其剩 余存续期 内按 照实际利率 法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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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 的市 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国 家 最新规定进 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 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是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万 份 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 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 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各 类别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收益 ,并按规 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 额的日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当 日该类基 金 份额的基金 净收益/ 当日 该类基金 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 精度为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 后 4 位。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估值 结 果发送基 金 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财产 的估值导 致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 差 错时,视为 基金估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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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 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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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 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核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并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 人对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2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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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各类 别基金份 额对应的 可分配 收益将有 所 不同, 本基金 同类每份 基金份额 享 有同等分配 权;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为红利 再投资, 免收再 投资 的费用; 3、本基金根 据每个运 作期的基 金收益情 况,在 每个 运作期末将 当期收益 全部分配 ;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 为 红利再投 资,将投资者 的 当期收益 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 金 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5、 投资者在每个 运作期末 收益支付 时, 若期末 收益为 正值, 则为投资 者增加相 应的基 金份额 ; 若 其期末收 益为负值 , 则缩 减投资者 相应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获 得当期运 作期的收 益; 6、 在符合相 关法律、 法 规及规范 性文件 的规定, 并 且 不影响投资 者利益的 情况下, 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基金管理 人可酌情 调整基 金收益分配 方式, 此 项调整 不需要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本基金按运作期 计算并分 配收益,基 金管理人 不另行公 告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在每 个运作期 的最后 1 个工作日 日终进行 当期 收益分配。 十 六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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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 基金 的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8% 的 年费 率计 提。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08%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3、销售服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年费率 计提。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的 年费率 为 0.27% ,对于 由 B 类 降 级为 A 类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自其降 级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 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率。B 类基金 份额销售 服务费的 年 费率为 0.01 %,对 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其升级后 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 适用 B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 率。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销 售服务费 年费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 中划 出, 经注册登记 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 个基金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 顺 延。 上述“( 一 )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 -9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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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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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集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 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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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上。 2、基金资产 净值 和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公 告 (1) 在每个运 作期开始 后的 5 个 工作日 之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于本运作 期内每个 工作 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前 1 个工作日各 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 基金净收益。若遇法 定节假日,于 节假日结束后 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 假日期间的各类 基 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以 及节假日 后首个工 作日 的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2)基金管 理人在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 节假日指 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 至法定节 假日后首 个出报日。 下同) 公布该交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3)暂停公 告各类基 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货币市场工具 主要交易场所 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 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3、基金定期 报告 (1)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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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运作期当期赎回 及下一期集中 申购安排公告 、 运作期投资组合构建 情况公告、 运 作期收益支 付公告 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运作期 结束之日 前 5 个 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该运 作期当期 赎 回及下一期 集中申购 安排公告 ,并登载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运作期开 始后 15 个工 作 日内,编制完成该运 作期的投资组 合构建情况 公告,并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运作期 结束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该运 作期收益 支 付公 告,并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网站上。 4、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产 生重大影 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 例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9)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 之 三十; (10)涉及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业务、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或者 仲裁; (11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 (12)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3)重 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4)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5)管理 费、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等 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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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7)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8)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19)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0)本基 金开始办 理 集中申 购、赎回 ; (21)本基 金 集中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 变更; (22)基金 运作期的 时间安排 ; (23)本基 金暂停接 受 集中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 受 集中 申购 、赎回; (24)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5、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7、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 基 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 查,并向 基金 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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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复制。 十 九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市场 风险、操 作风险、 本基 金的特有风 险及其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发生 变化,导 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呈 周期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证券 市场, 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波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及 货币市场工 具的价格 和收益率 。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 银 行定期存款 及大额存 单、 债 券回购和 短 期债券 (包括短 期融资券、 即将到期 的中期票 据等) 等货币市场 工具, 其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 率变化和货 币市场供 求状况的 影响。 由于本基 金在每 个运作期内 执行投 资 组合比例 恒定、 持 有到期和到 期日匹配 的投资策 略, 因 而在 每个 运作 期 内所持投资 组合收益 受利率波 动影响较 小,但从长 期看利率 的波动仍 会对本基 金的收益 造成 影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资的 目的是基 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如果发 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 的 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 胀抵消,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影响基 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操作风险 本基金为定 期开放申 购和赎回 的基金 , 在基金 定期开 放日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为技术 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 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机构等等。 (三)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1、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 指 在基金 管理运作 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 的知 识、经验、 判断、决 策、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 济形势 、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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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由于本基金 在每个运作 期内执 行投 资组 合比例恒 定、 持有到期和 到期日匹 配的投资 策略, 所 以在每个运 作 期内相 比一般采 取主动操 作策略的 基金 而言, 所面 临的管理 风险相 对较低。 但 从长期看,本 基金的收 益水平仍 与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 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 大,本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 影响基 金的 长期收益水 平。 2、有效投资 风险 有效投资风 险是指 基 金在每次 打开申购 赎回后无 法迅 速建仓从而 影响基金 收益的风 险。 由于本基金 在每个运 作期期末 打开一次 赎回、 集中申 购并执行到 期日匹配 的投资策 略, 所 以 在新的运作 周期开始 后应迅速 将基金资 产中所持 有的 现金投资于 投资策略 中所规定 的各 类 货币市场工 具,但当 货币市场 供求出现 变化导致 基金 无法在每个 运作 期开 始后迅速 建仓时 , 会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 响。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是 指基金所 投资债券 或货币市 场工具之 发行 人出现自身 信用评级 发生变化 、 违 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和收 益变化的风 险。 由于 本基金在 每个运作 期内执行持 有到期和 到期日匹 配的投资 策略, 所以基 金资产和收 益受因所 持债券或 货币市场 工具发行人 自身信用 评级发生 变化的影 响较小 , 但当 债券或货币 市场工具 发行人发 生违约或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的 情况时, 会对基金 收益造成 影响 。 4、对手方风 险 对手方风险 是指由于 基金在交 收过程中 发生违约 , 可 能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和收益变 化的 风险。 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 银 行定期 存款及大 额存单 、 债 券回购和短 期债券 (包括短 期融资 券、 即将到期的 中期票据 等) , 在投资银 行存款、 银行间 市场债券逆 回购等投 资品种时 需要引入 交易对手方 从而存在 对手方风 险 , 当 交易对手 方出现 违约时将会 导致基金 资产无法 获得约定 收益或无法 收回投资 本金的风 险,从而 对基金收 益造 成影响。 5、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 是指当利 率下降对 银行存款 、 固定 收益证 券或债券逆 回购等利 息收入及 到期 本金再投资 收益的影 响。 当利 率下降时 , 基金 从投资 的银行存款 、 固定收 益证券或 债券逆回 购所得的利 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 时,将获 得比以前 少的 收益率,从 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 影响。 6、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当基 金开放集中 申购 、 赎回后 需要应 对投资者的 赎回时, 如果基 金资产 不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 , 或者 变现为现 金时对资 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 影响 ,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 的 风险。 本基 金执行持 有到期和 到期日匹 配的投资 策略, 在正常情况 下面临的 流动性风 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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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但因发生信 用风险引 发的债券 或货币市 场工具发 行人 违约或存款 银行拒绝 支付到期 本息的 风险仍然存 在。 7、无法及时 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 险 无法及时赎 回基金份 额的风险 是指在本 基金的每 个封 闭运作期内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面临 不能及时赎 回基金份 额的风险。 本 基金以 “运 作期滚 动” 方式运作, 每个 运作期 内不开放 当 期的日常赎 回,仅在 运作期倒 数第 2 个 工作日开 放当 期赎回。赎 回申请确 认后,投 资者可 在每个运作 期结束后 获得赎回 款。 若 投资者没 有按规 定 及时提交 有效赎回 申请, 则将无法 在 每个运作期 末及时赎 回基金份 额。 投 资者应提 前做好 投资安排, 避免因未 及时赎 回基金份 额 而带来的风 险。 (四)其它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二 十 、基 金的 终 止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 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自完成备 案手续 后 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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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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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 集中申 购、赎回 款项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 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销售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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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金投资者的 利益; (6)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7)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9)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0)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 集中 申购 与赎回申 请;


(11)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 利;


(12)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3)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集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 则; (1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 集中 申购 、 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 集中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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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等公 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 ,确定 基金份额 集中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集中 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5)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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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 公开披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 ;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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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 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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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和 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 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在不影响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下变 更收 费方式 ; (4)在不改变本基金 月度滚动运作 的前提下,基 金 管理人对运作期的确 定方法以及 集 中申购、赎 回开放日 的安排进 行调整;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6)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7)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 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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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权益登记日所在 运作期未发生 本基金合同第 五 部分第二条所述情形 。否则,当 次 会议不得召 开,召集 人应重新 确定开会 时间、地 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并 发布会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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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3)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以 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权益登记日所在 运作期未发生 本基金合同第 五 部分第二条所述情形 。否则,当 次 会议不得召 开,召集 人应重新 确定开会 时间、地 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并 发布会议 通知; (2) 会 议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连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 (3)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 (5)上述第(4)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 亦可采用 其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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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序 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 、 电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 决, 或 者采用网络 、 电话或 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 集人 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 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 一 )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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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 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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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各类 别基金份 额对应的 可分配 收益将有 所 不同, 本基金 同类每份 基金份额 享 有同等分配 权;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为红利 再投资, 免收再 投资 的费用; 3、本基金根 据每个运 作期的基 金收益情 况,在 每个 运作期末将 当期收益 全部分配 ;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为红利再投 资,将 投资者 的 当期收益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 金 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5、 投资者在每个 运作期末 收益支付 时, 若期末 收益为 正值, 则为投资 者增加相 应的基 金份额; 若 其期末收 益为负值 , 则缩 减投资者 相应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获 得当期运 作期的收 益; 6、 在符合相 关法律、 法 规及规范 性文件 的规定, 并 且 不影响投资 者利益的 情况下, 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基金管理 人可酌情 调整基 金收益分配 方式, 此 项调整 不需要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本基金按运作期 计算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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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配收益,基 金管理人 不另行公 告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在每 个运作期 的最后1个 工作日日 终进行 当期 收益分配。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 取、支付方式 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 基金 的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8% 的 年费 率计 提。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08%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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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3、销售服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年费率 计提。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的 年费率 为 0.27 % ,对于 由 B 类 降 级为 A 类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自其降 级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 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率。B 类基金 份额销售 服务费的 年 费率为 0.01 %,对 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其升级后 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 适用 B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 率。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销 售服务费 年费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 中划 出,经登记 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 个基金销 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9 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 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 投资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银 行定期存 款、 大 额存单、 债券回 购、 短期融 资券、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金融债、 中 期 票据、 企业债 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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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二)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在运 作期内 , 本基金 投资的各 类金融工 具的到期 日不得晚于 该运作期 的最后一 日; (2)本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3)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 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30% ;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4)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券 及 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6)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为具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人 资格、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 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托管人 资格的商 业银行;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规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每个运作 期开始后 的 10 个工作 日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 市场 变化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 规定时,从 其规定。 2、本基金投 资的信用 债券的信 用评级应 不低于 以下 标准: (1)国内信 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国内信 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A- 级或相当于 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 的信用债 券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对 其予以全 部减持。 3、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权证及股 指期货; (2)可转换 债券; (3)剩余存 续期超过 运作期剩 余期限的 债券; (4)信用等 级在 A-1 级 以下的短 期融资券 ; (5)信用等 级在 AA- 级以下的 中期票据 和企业债 ; (6)资产支 持证券。 4、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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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 法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和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的公告 方式 1、 在每个运作 期 开始后 的 5 个工 作日之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于本 运作期内 每个工作 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 露 前 1 个工作日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若遇法定节 假日,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 2 个 自然日,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 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以及节 假日后首 个工作日 的各 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 2、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1 个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若 遇法定节 假日指定 报刊 休刊, 则顺延至 法定节假 日后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公 布该交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3、暂停公告 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的 情形 :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货币市场工 具主要交易场 所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财产价 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 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 益,已决 定延迟估 值; (4)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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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通过的事项 的,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 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后 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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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 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双 方当 事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 人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查阅 。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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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 贷 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 外汇 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款 ;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 据承兑和 贴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 外币兑换; 外汇 担保;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问服 务; 证券公 司 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 管业务; 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 产业 投资基金 托管 业务;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管业 务; 代理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电话银 行、 手 机银行、 网上银 行业务; 金 融衍生产 品 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允许投 资的 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 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债券回购 、 短期 融资券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据 、 金融债 、 中期 票据、 企业债 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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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二)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行 监督。 1、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在运 作期内 , 本基金 投资的各 类金融工 具的到期 日不得晚于 该运作期 的最后一 日; (2)本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3)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 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30% ;存放 在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4)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券 及 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 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 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为具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人 资格、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 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托管人 资格的商 业银行;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规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每个运作 期开始后 的 10 个工作 日内使 基金的 投 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 市场 变化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 规定时,从 其规定。 2、本基金投 资的信用 债券的信 用评级应 不低于 以下 标准: (1)国内信 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1 级 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国内信 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A-级或 相当于 AA- 级 的长期信用 级别。 本基金持有 的信用债 券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对 其 予以全 部减持。 3、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权证及股 指期货; (2)可转换 债券; (3)剩余存 续期超过 运作期剩 余期限的 债券; (4)信用等 级在 A-1 级以下 的短期融 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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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5)信用等 级在 AA- 级以下的 中期票据 和企业债 ; (6)资产支 持证券。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并约 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 易。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 行更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 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应 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 在 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 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确 认 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 新名 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易 , 基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 , 但不承 担 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 失。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 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 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 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复 核相关协 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 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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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 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 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险控 制预案 等规章制 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 例, 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 明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 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 上述 规章制 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 决议 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4.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应至 少提前 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关 流通受限证 券的相关 信息,具 体应当包 括但不限 于如 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 定价依 据、 监 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 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 过程中, 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 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资 行为可能 对基金财 产造 成较大风险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 金 管理人对该 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和整 改, 并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 金托管人 经 事先书面告 知基金管 理人, 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 关指令 。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在 本基金名下 , 并确 保证基金 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问题 , 造成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基 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的责任 与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7.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按 照本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送 了虚 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托管 人不能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 基金 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 果。 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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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金托管人未 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照本 协议履行 监督职责 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 (八)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中期票据 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前, 与 基金托 管人签 署相应的风 险控制补 充协议 , 并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或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 资管理制 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 十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十一)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 督 基金投 资 运作等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 原 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金 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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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管 理人 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 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人应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 基金的资金 账户 ,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 。 本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支 付赎 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 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支付 。 ( 三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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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 管人负责 ,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 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 涉及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规定开 设、 使用并 管理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 四 )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 名义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 五 )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议后开立 。新账 户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 六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 保管 , 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 。 实物证券 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 属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托 管人对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 七 )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除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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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净 资产 值 。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是 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 基金 份额的净收 益, 精 确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并 按规定公 告。 各类基金份 额的日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净收益/当 日该类基 金 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 精度为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 后 4 位。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 将估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 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登记机 构编制 , 由基金 管理人 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日 或全 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 不得拖延 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 应遵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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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项。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 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同 时, 投资者 可关注鹏 华基金 官方微信 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 查 询功能 , 绑定个人账户 之后, 还可 实现账户 查 询功能和交 易功能。 基金管 理人也将 不断努力 完善现 有技术系统 和销售渠 道, 为 投资者提 供 更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交 易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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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 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 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 “ 客 户专家 团 ”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月月发 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内容摘要 《证券时报 》 2014 年 3 月 18 日 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证券时报 》 2014 年 3 月 18 日 关于鹏华月 月发短期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1 期) 投资组合 构建情况 说明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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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鹏华月月发 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期赎回开放 日及 2014 年第 2 期集中 申购开放 期相 关安排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4 月 18 日 鹏华月月发 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4 月 22 日 关于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期收 益支付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4 月 30 日 关于鹏华月 月发短期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2 期) 投资组合 构建情况 说明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5 月 9 日 鹏华月月发 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期赎回开放 日及 2014 年第 3 期集中 申购开放 期相 关安排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5 月 20 日 关于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期收 益支付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5 月 30 日 关于鹏华月 月发短期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3 期) 投资组合 构建情况 说明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6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公 司董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及领薪情况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6 月 14 日 关于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 “约定赎回” 业 务并修改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6 月 19 日 鹏华月月发 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期赎回开放 日及 2014 年第 4 期集中 申购开放 期相 关安排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6 月 20 日 关于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期收 益支付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交 通银行网 上银行、 手机 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1 日 关于鹏华月 月发短期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4 期) 投资组合 构建情况 说明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2014 年 7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12 日 2014 年二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19 日 鹏华月月发 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期赎回开放 日及 2014 年第 5 期集中 申购开放 期相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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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关安排的公 告 关于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期收 益支付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7 月 31 日 关于鹏华月 月发短期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5 期) 投资组合 构建情况 说明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8 月 7 日 鹏华月月发 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5 期赎回开放 日及 2014 年第 6 期集中 申购开放 期相 关安排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8 月 19 日 2014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8 月 26 日 关于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5 期收 益支付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4 年 8 月 30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4 年 3 月 17 日至 2014 年 9 月 16 日止。 二十五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六 、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的鹏华 理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的 文件 2、 《鹏华 月 月发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3、 《鹏华 月 月发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 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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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查阅方式 :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