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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医药(159938)

广发医药: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 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1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广 发 中 证 全指 医药卫生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广 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四年 十月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4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70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7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2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广发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广发中证 全指 医 药卫生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广发 中证全 指 医药卫 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广发中 证全指 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广发中证 全指 医 药卫生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广 发中证 全指 医 药卫生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深交 所《 业 务细则 》 :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基 金业务 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4、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指 深交所 《业务细则》 定义的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 ETF 联接基金: 指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 币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 《人 民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试点办 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27、 销售机构: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直销机构: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 证券公司) 30、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2、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 登记结算业务: 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托管和结算业务 34、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 实施 细则 》 ,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发布 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1、 申购对价: 指投资 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53、 标的指数: 指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 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 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57、 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投资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 现金替代退补款: 指投资 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 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 则本基金需向投资 人退还差额, 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 ,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9、 现金差额: 指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 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60、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 交 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 收益评价日: 指基 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额之日 66、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3、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五、基金标的指数 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 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 额 (含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 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 认购是指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 请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 者在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2、 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 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投 资人 以股票认购的, 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 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 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 认购限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 股票, 发售代理机构 应予以解冻。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 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 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 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 元人民 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发 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 应遵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 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 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 深圳证券 交易 所终止 基 金上市的 决定之 日起 2 日内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变更为以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 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 有以该指数作 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 五、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 )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 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 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七、 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的新业务, 如分级 ETF 等, 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将 增设分级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 本基金基金 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此项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 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在 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 、赎回 应遵守 深交所《 业务细 则》和 《登记结 算业务 实施细 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 金的申 购对价 、赎回对 价包括 组合证 券、现金 替代、 现金差 额及其 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 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 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 对于投资 人提交的申购申请,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 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 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 基金管 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 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 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 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 T+2 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T+1 日, 登记结算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 , 为投 资者办理组合证券、 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所 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 金 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 算, T+2 日进行交收, 登记结算机 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 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 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人 原因导致现金差额、 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 代退补款未能 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人 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 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 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并不违 背交易 所和登 记结算 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 程序。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 人申购 、赎回 的基金份 额需为 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的整 数倍。 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市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 或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对价、费用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1、申购 对价、 赎回对 价根据申 购赎回 清单和 投资者申 购、赎 回的基 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 人在申 购或赎 回基金份 额时,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可按 照一定 标准收 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规定见招 募说明书。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 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 赎回清单。 5、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登 记结算机 构等因 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 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 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登 记结算机 构等因 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基金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 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第 九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设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 号


组织 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 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结算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 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务 院转批 中国人民 银行《 关于改 革中国 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4)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 对价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第 十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即 “广发中 证全指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以下简称 “联接基金” ) 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 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的 份 额 直 接 参 加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参 加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 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者登记结 算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相 关证券交 易所和 登记结 算机构在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托管、 非交 易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 (7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的 要求, 根据指 数使用许 可协议 的约定 ,变更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 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3、 公告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结算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 结算业务 本基 金的登记结算 业务指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托管和结算业务 二、基金登记 结算 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 结算 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结算 业 务的 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结算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结 算 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新 股、债券 、权证 、股指 期货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 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 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 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 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 重构建 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 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一般情形下,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资组合, 但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 配股、 增发、 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 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 由于交易成本、 交易制度、 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 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 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 验判断, 综合考虑相关 性、 估值、 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 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 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包括 融资融券等。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力争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 缩小跟踪误差, 而非用于投机或用作杠 杆工 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1、 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的决策依据。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 决定 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 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 决定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调整 决策以及 每日申购、 赎回清单的编制等决策。 3、 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执行 、 绩效评估、 组合 监控与调整等流程 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 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 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 究:数 量投资 部 依托公 司整体 研究平 台,整合 外部信 息以及 券商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 开展指数跟踪、 成 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 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 作为 本 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2 )投 资决策 : 投资 决策委员 会依据 数量投 资部 提供 的研究 报告, 定期召 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指数 ,结合 研究报 告,基金 经理主要 以完 全复制 标的 指数成份股权重 的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 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 控制投资风 险。 (4 )交易执行:交易 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 效评估 : 绩效 评估与风 险管理 组 定期 和不定期 对基金 进行投 资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关 的绩效评估 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 踪标的 指数 的变 动,结 合成份 股基本 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等,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 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 予以 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1、 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分为三步: 确定目标组合、 制定建仓策略、 组合 调整。 (1 )确 定目标 组合: 基金管理 人主要 采用完 全复制标 的指数 成份股 的构成 及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 )制 定建仓 策略: 基金经理 根据对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流动 性和交 易成本 等因素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组 合调整 :基金 经理在规 定的时 间内, 采用适当 的方法 和措施 对组合 进行调整,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2、 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公司行为 信息的 跟踪与 分析:跟 踪标的 指数成 份股公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司行为 信息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 停牌、 复牌等 , 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 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分析, 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 的指数 的跟踪 与分析: 跟踪标 的指数 的调整等 变化, 确定标的 指数 变化是否与预期一致, 分 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 为投资决策提供依 据。 (3 )每 日申购 赎回情 况的跟踪 与分析 :跟踪 基金申购 和赎回 情况 , 分析其 对 投资组合的影响。 (4 )组 合持有 证券、 现金头寸 及流动 性分析 :基金经 理 跟踪 分析实 际组合 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 对拟调整的成份股 进行流动性分析。 (5 )组 合调整 :找出 将实际组 合调整 为 目标 组合的最 优方案 ,确定 组合交 易计划 ; 如发生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 成份股公司 发生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基 金经理召集 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 )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基金经 理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 的构成及其 权重为基础,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 制作 T 日 的申购赎回 清单并公告。 3、 投资组合的 定期管理 (1 )每月 每月末, 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 及时检查 组合中的现金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月末, 基金经理对投资操作、 投资组合 表现、 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 , 分析 最近 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情况, 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 偏离的原因。 (2 )每半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策, 在 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 前, 分析并制定投资 组合调整策略, 尽量减少 因 成份股 变动 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投资绩效评估 (1 )每日对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进行分析 ;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2 )每月末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 (3 )每 月末根 据评估 报告分析 当月的 投资操 作、组合 状况和 跟踪误 差等情 况, 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 的产生原因、 现金控制情况、 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不 超过 0.2% ,年化跟踪 误差不 超过 2% 。当跟踪偏离度和年化跟踪误差超过上述目标范围时,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归因分析模型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 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进一步扩大。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4 )本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5 )本 基金投 资于股 指期货的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 标 的指数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 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七、 基金的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以及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 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 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 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 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八、 标的指数和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指 数。 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 2011 年 7 月 11 日发 布, 选取 中证全指指数全部样本股中属于医药卫生行业的个股组成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 数样本。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基点为 1000 点, 旨在反映沪深两市 A 股中医药卫生行业类股票的整体表 现,为投资人投资医药 卫生行业提供投资标的。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 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 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 包括但 不限于 指数编制 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 等事项)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股指期货合约 估值方法: (1 )股 指期货 合约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格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2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股指期货估值 方法的第 (2)小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 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 使用 费 的收 取 下限为每 季度 人民币 1 万元, 计费 期间不 足 一季度 的,以一季度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下一个季度开始后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行。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 ,可进 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符 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七 )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十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十一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变更 标的指数;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二 十 二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而行使或 不行使 其投资 权而造 成的损失; 3、不可抗 力。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三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 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对价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 回 价格的 方法符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4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7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即 “广发中 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以下简称 “联接基金” ) 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 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者登记结 算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相 关证券交 易所和 登记结 算机构在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托管、 非交 易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 (7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的 要求, 根据指 数使用许 可协议 的约定 ,变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分配原则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 可进行 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 2、本基 金以使 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 值增长 率尽可能 贴近标 的指数 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符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 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 使用 费的收 取 下限为每 季度 人民币 1 万元, 计费 期间不 足 一季度 的,以一季度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指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下一个季度开始后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新 股、债券 、权证 、股指 期货 、货币 市场工具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 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 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 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95%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5 )本 基金投 资于股 指期货的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 本 页为 《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 药卫 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签署页,无正文)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


基 金管 理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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