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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医药(512120)

中证医药:基金合同(转型后)查看PDF公告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华安中证 细分 医药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 一 四年 十 月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3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和变更 登记 ......................................................................................... 14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1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7 第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8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4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4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结 算 ............................................................................................. 4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2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2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3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69 第二十 二部 分


违约 责任 ............................................................................................................. 71 第二十 三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2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3 第二十 五部 分


其他 事项 ............................................................................................................. 74 第二十 六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75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 投资 者 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基金 合同 应当适 用《基金 法》 及相关 法 律法规之 规定 ,若因 法 律法规 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华安 中证细分 医药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中 证 细分 医药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华安中证 细分医药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 安中证 细分医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华安 中证 细分 医药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并在其后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4、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或简称中 国证监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特定机构投资者: 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2、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简称“ ET F ” 23、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直销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 办理本基 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28、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 券公司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 登记结算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 登记 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或简称 “ 中国结算” ) 和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其中: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 本基金份额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 中国结算负 责办理;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负责办理 34、A 股账户: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35、基金账户: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 证券账户: 指 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4、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业务 实施细 则》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实 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实施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 4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 赎回将导致本 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50、 场内: 指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1、 场外: 指不通过 上 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52、 申购、 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 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3、 申购对价: 在场内申购的情况下, 是指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的情况下,是指现金 54、 赎回对价: 在场内赎 回的情况下,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在场外赎回的情况下,是指现金 55、 标的指数: 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 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证 细分房 医药产业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6、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在场 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 数倍 57、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 现金替代: 指场内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 现金差额: 指场内申购、 赎回过程中,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 与按当日 收盘价 计算的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中 的组合证 券市值 和现金 替代之差; 投资者 场内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 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1、 预估现金部分: 指场内申购、 赎回过程中, 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2、 基金份额折算: 指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 投资者 权益的 前提下将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3、 巨额赎回: 指场内巨额赎回和场外巨额赎回。 其中场内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场 内基 金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场内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扣 除场 内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数) 超过上一开放日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10% ;场外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场外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请( 场外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场外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 超过上一开放日 场外基金总份额的 10% 64、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 构( 网点) 之间或场内不 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和场内的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7、元:指人民币元 6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3、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中证 细分医药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细分房医药产业主题指数。 如果中证 细分房 医药产业主题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 该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 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 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 九、联接基金 若未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该联接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基金份额的分级 和增设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 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实施分级 或为本基 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 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或增设 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 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规则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 网 下现金认购 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 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 2、募集期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 以股票认购的, 认购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于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 归 投资者 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4、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网下认购所募集的 股票解冻;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发售 代理 销 售机构 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发售代理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 和变 更登 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 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 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 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成立后, 在适当的时候, 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本基 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 或合并。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 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本基金基 金 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 前 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分级业务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 可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在 法律法 规允许 并且 不影 响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下, 增加本基金分级份额,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基金 上市后, 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 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 方 可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 市开放式指数基金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 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 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基金管 理人或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 并将 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 场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 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 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 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 办法。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 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经基金管理人推荐、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 办理基金申赎业务 。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同时予以公告。 2、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 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 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 适用场外申赎方式的条件、 开放日场外 申赎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等。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 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 况停止 办理场 外申购赎 回业务 。在决 定停止场 外申购 赎回业 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场内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场外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时间请参见本基金招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对截止时间作出调整,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 当时适用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本基 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 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 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 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 、 期货交易市场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时间 ,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基金可暂 停办理申购。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 金的场 内份额 采用份额 申购和 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和赎 回均以 份额申请;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 金场内 份额的 申购对价 、赎回 对价包 括组合证 券、现 金替代 、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 、 场 外份 额 申购 赎 回遵 循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4 、 场 外份 额 赎回 遵 循 “先进先出”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者 申 购 的先 后 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5、条件 许可情 况下, 本基金场 外份额 既可在 不同场外 的销售 机构之 间办理 系统内转托管, 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场 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6、场内 申购、 赎回申 请提交后 不得撤 销;当 日的场外 申购、 赎回申 请可以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场内 申购赎 回应遵 守《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基金业 务实施 细则》 、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 《特定机构投资 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指引》 的规定; 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 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 须 按申购 赎回 代 理券商规 定的手 续,在 开放日的 开放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场内申购本基金时, 须根据申购、 赎回 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 金 , 否则申购不成立; 登记 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投资者 提交赎 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赎回不成立; 登记 结算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投资者提交的场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 投资者未能 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 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 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投资者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 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 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 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 确认情况。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具体清算交收和登记 办理时间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 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关于上 海证券交 易所交 易型开 放式基金 登记结 算业务 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 机构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 内,对 清算交收 和登记 的办理 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 因 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 替代补款未 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 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 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提交场外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 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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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1 2、 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场外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 结 算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 立。 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场外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场外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规定的场外申赎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场外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场外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4、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 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实施 前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在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 申购 、赎回 的基金份 额需为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的 整数倍 。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2、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合理 调整对 申购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七、 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者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 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八、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 场内申购对价是指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场内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场内 申购对 价、场 内赎回对 价根据 申购、 赎回清单 和 投资 者 场内 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 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 赎 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 赎回清单的 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投资 者 在场 内申购 或场内赎 回基金 份额时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一 定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 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和费用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1、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 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 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 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赎 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率和收 费方式 由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份额 、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 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6、由于 场内与 场外申 购、赎回 方式上 的差异 ,本基金 投资者 依据基 金份额 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 赎回现金对价, 与场内申购、 赎回所支付、 取得 的对价方式不同。 投资者 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 赎回方式, 也可以只拒 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 :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的情形。 4、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 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基金 管理人 、申购赎 回代理 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 况使申购、 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 “ 异常情况” 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 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 据错误等。 6、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发生巨额赎回。 8、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 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9、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10、在发 生标的 指数成 份股上市 公司重 大行为 (如兼并 重组) 、成份 股市场 价格异常波动(如连续涨/ 跌停)等异常情形时。 11 、 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 限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情形之 一时, 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可 能同时 暂停。 发生上述 除第 6 项以外的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赎 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或赎回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者。 对于已经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 在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1、 场外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减去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场外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生了 场外巨额赎回。 2、 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者 的全部 场外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场外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场外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场外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 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 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 )暂 停赎回 :发生 场外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场外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十二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对于 符合《 特定机 构投资者 参与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申 购赎 回 业务指 引》 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 另行公告。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 接 基 金 开 通 特 殊 申 购 。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且 对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 件允许 时,基 金管理人 可开放 集合申 购,即允 许多个 投资者 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理机 构 可依据 基金合 同开展其 他服务 ,双方 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六 、基金的登记和 转托管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投资者 通过认购、 二级市 场买入或场内 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内份额, 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投资者 通过场外申 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外份额,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 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 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 本基金场外份额可 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并进行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 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第 九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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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9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登记结 算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价格、申 购对价 、赎回 对价 及 申购、赎 回价格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编制 场内份 额的申购、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监 复 [2004]14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 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款 项和认购 股票 、 应付申 购对价 、 赎回对价 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管理人为场 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时机及申购赎回途径不同等原因, 本基金 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 付、取 得的场 外申购、 赎回现 金对价 ,可能与 场内申 购、赎 回所支付、 取得 的对价并不等值。 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 方式。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第 十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 (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但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或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代 销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 通讯开会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开会的程 序进行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结算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 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业务是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和结算等 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 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 应与 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结算 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投资者通过认购、 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 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内份额, 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 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外份额, 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场 外份 额可以申请赎回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但除非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能再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三、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 结算 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 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结算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 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备 选成份 股。为更 好地实 现投资 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 股指期 货 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9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还可以投资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 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 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细分房医药产业主题指数。 如果 中证细分房 医药产业主题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 中证细分 房医药产 业主题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致 中证细分 房医药产业主题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 更合适投 资的指 数作为 本基金的 标的指 数,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审 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依 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数。 若 标 的 指 数 变更 对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影 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 机 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 , 无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取得 基金 托 管 人 同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意后变更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在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 合, 但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性不足、 成份股长期停牌、 法律法规限制等) 导致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 股票加以替换。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为有效控制 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将适 度运用 股指期货。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 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2% ,年 跟踪误 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90% , 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5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 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 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 并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 变更、 指数更 名等) ,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在取 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 登 记结算 机构 、 或销售机 构、或 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 所、 期货交易 所、 指 数公司 及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 或由于不可抗力 等 其他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登记结算费; 10、标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和数据提供费; 11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 生调整 ,本基 金将采用 调整后 的方法 或费率计 算 标的 指数许 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 上述“ 一 、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 中除 管 理费 、托 管 费 和标 的 指数 许 可使 用 费 之外 的其他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 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未来, 如本基金委托第三方计算 并公布 IOPV 并产生相 应费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 到 1% 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明;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采用现金分红; 4、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 监管机 关 、 登记结算机构或证 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 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 前提下,对上述原则 进 行修 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资者 自 行 承 担 。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 高 交易便利,基金管理 人 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 办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 由 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 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 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定媒体上。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六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或者场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 (九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本基金将在基金定期报告相应部分披露场外份额变动、 场外申赎引起的证券 交易费用及收取的场外申赎费用情况。 (十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和 终止上市; 28、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 申购 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二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三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价格、申 购对价 、赎回 对价,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场 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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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8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款 项和认购 股票、 应付 申 购对价、 赎回对 价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管理人为场 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时机及申购赎回途径不同等原因, 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 付、 取 得的场 外申购、 赎回现 金对价 ,可能与 场内申 购、赎 回所支付、 取得的对价并不等值。 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 方式。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但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或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代 销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 通讯开会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开会的程 序进行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 到 1% 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明;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 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4、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 监管机 关、 登记结算机构或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 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 前提下,对上述原则 进 行修 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第四部分、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登记结算费; 10、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数据提供费; 11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 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 生调整 ,本基 金将采用 调整后 的方法 或费率计 算标的 指数许 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上述“ 一 、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 中除 管 理费 、托 管 费 和标 的 指数 许 可使 用 费 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未来, 如本基金委托第三方计算 并公布 IOPV 并产生相 应费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备 选成份 股。为更 好地实 现投资 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 货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还可以投资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 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 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 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细分房医药产业主题指数。 如果中证 细分房 医药产业主题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中证 细分 房医药产 业主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致中证 细分 房医药产业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 更合适投 资的指 数作为 本基金的 标的指 数,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审 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依 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 机 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 , 无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取得 基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变更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在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 合, 但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性不足、 成份股长期停牌、 法律法规限制等) 导致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 股票加以替换。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为有效控制 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将 适 度运用股指期货。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 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2% ,年 跟踪误 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投资限制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90% , 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 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六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