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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双债A(000280)

博时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博时 双 债 增强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4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 
【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2013 年5 月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关于 核准 博时 双债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3]678 号 )和2013 年8 月7 日《关于 博时 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募集时 间安排的 确认函》 (基金 部函[2013]644 号) 的核准, 进行募 集。 
2 、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3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 需充分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并承 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投 资本
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 中产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当 基金所投 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 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 约, 或由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信用质量 降 低导致价格 下降等, 可 能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此外, 受市场 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可能 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 出,存在 一定的流 动性 风险,从而 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 响。 
本 基金所投 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 约,
或由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 下降 , 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此 外, 受市
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 能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 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 收益造成影 响。 
本基金以1.00 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集, 在 市场波动 等因 素的影响下, 存 在 基金份 额净值跌
破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 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 , 预 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金 ,属于中 低风险/ 收益 的 产品 。 
4 、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为 中债综 合指数 ( 总财富) 收益率×95% + 一 年期定期 存款
利率(税后 )× 5% ,但本 基金的 收益水平 有可能不 能达到或超 过同期的 目标收益 率水平 ,
投 资者面临 获得低于 目标收益 率甚至亏 损的风险 。 
5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 与债券, 基金投资 者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损 失本
金。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本基金 的 《招 募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 
6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7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8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 责。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4 年9 月13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
为2014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 23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4 第九部分 基 金业 绩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5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82 第二十一部 分


其它 应披露的 事项 .............................................. 84 第二十二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84 第二十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84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双债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照《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以及 《 博 时 双债增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或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 文件。基 金 投资 者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 查 阅基 金合同。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博时 双债增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 时 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指《博时 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博时 双债增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 22 、 销售机 构:指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本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5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2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 31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0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 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 申 购 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 资 方式 43 、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0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沈康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 “ 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 %;璟安股 权投资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6 %;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 持 有股份 2% 。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二个直 属部门, 分别是: 权 益 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 市场 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 交 易部、 产品规划 部、 互联 网金融部 、 董事长 办公室 、 总裁办 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 术部、基 金运作部 、风 险管理部和 监察法律 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格 小组) 、 特定资产 管理部、 研 究部和国际 组。 股票投 资部负 责 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 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研究部负 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场的 研究 。 国际组负责公 司海外投 资业务中 与权 益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定收益 总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 现金管理 组、 公募基 金 组、 专户组、 国际组和 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 收益资产 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市场销售 总 部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销售和 服务工作。 市 场销售总 部下设机 构与零售 两大业务 线 和营销服务 部。 机构业 务线含战 略客户 部、 机构-上 海、 机构- 南方 三大 区域和养 老金部、 券 商业务部两 个部门。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 和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 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机构-上海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 和机构-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华 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区域的 机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 老金业务 的研究、 拓展 和服 务等工作。 券商 业务部负 责券商渠 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业务 线含零售-北 京、零售- 上 海、零售-南方三 大区域,以 及客户服 务中心。 其中, 零售 三大区域 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 售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咨询 工作。 营销 服务部负 责 营销策划 、 总 行渠道维 护和销售 支持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产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 产品 报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产 品维护以 及年金方 案设 计等工作。 互联 网金融部 负责公司 互联 网金融战略 规划的设 计和实施, 公 司互联网 金融的平 台建设、 业务拓 展和客户 运营, 推动公 司相关业务 在互联网 平台的整 合与创新。 董 事长办公 室专门负责 股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及 董事会各专 业委员会 各项会务 工作; 股 东关系管 理与 董、 监事的联 络、 沟通 及服务; 基金行 业 政策、 公司 治理、 战 略发展研 究; 与公 司治理及 发 展战略等相 关的重大 信息披露 管理; 政 府公共关系 管理; 党务工 作; 博时慈善 基金会的 管理 及运营等。 总裁 办公室负 责公司的 战略 规划研究 、 行政后 勤支持 、 会议及 文件管理 、 公司 文 化建设、 品牌传播 、 对外 媒体宣传 、 外 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 人 力资源部 负 责公司的人 员招聘、 培 训发展、 薪酬福 利、绩效评 估、员工 沟通、人 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 作。 财务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理、财 务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 分析等工作 。信息技术 部负责信息 系 统开发、网络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 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 部负责 基 金会计和 基 金注册登记 等业务。 风 险管理部 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 公 司投资风险 管理与绩 效分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类投 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监 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管理层 和 有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 郑州 分 公司 和成都 分公司 ,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 成都 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 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4 年6 月 30 日, 公司总人 数为 389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94%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成 员 杨鶤女士 , 硕士 , 董事 长, 深 圳市五届 人大代表 , 中 国 红十字会第 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 1983 年起历任 中国银行国 际金融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 ,香港中银集团 经济研究部 副研究员, 招商银行证 券部总经 理, 深圳中 大投资管 理公司常 务 副 总经理, 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 信基 金管理 公司 总经理 ,招 商银行 独立 董事,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2008 年 7 月起 ,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长 。 现任公司 董事长 , 兼博时 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 、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 桑自国先生,博 士后,副董事 长。1993 年起历任山 东证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理、 副总 经理、泰安 营业部副 总经理, 中经信投 资公司总 经理 助理、中经 证券有限 公司筹备 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 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 融资 产管理公司 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2011 年5 月 进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历 任投资投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董事 。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副董事 长。 吴姚东先生, 博士, 北 京大学光 华管理学 院 EMBA, 董 事。1990 年至 1996 年 曾任职于 湖 北省鄂城钢铁厂 ,历任团委 干部、下属 合资公司副总 经理等职。2002 年进入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历任 国际业务部 分析师、招 商证券武汉 营 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招商证券 (香港)公 司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兼 国际业务 部董 事、总裁办 公室总经 理、董 事 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 理。2013 年5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公司总 经理。 现 任公司总 经理, 兼任博时基 金 (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会副 主席兼总 裁 (CEO) 、 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副董事 长兼总经理 。 孔德伟先生,硕 士,董事。2001 年起, 历任瑞银集 团(香港分行, 日本有限公司 )亚 太区 IT 主管、 首席营运 官、首席 财务官, 法国巴黎 银行(香港 )总裁办 公室董事 总经理, 瑞银集团 (香 港) 瑞银企 业管理 (上 海) 董事总 经理 。2012 年 11 月 加入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协 助公 司总裁管理 固定收益 总部、 证券投 资 部 及国际业务 部(招证 国际) 。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 在上海 同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教师。1995 年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 国家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 华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3 年 8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何迪先生,硕士 ,独立董事。1971 年起 ,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导体 器件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 学会、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 9 月至 今任瑞士银 行投资银 行部副主 席。2008 年 1 月, 何迪先 生建立了 资助、 支持中 国经济、 社会 与国际关系 领域中长 期问题研 究的非营 利公益组织 “博源基 金会” , 并担任 该基金会 总 干事 。2012 年 7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李南峰先生,学 士,独立董事 。1969 年 起先后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酒 泉卫星基地、 四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 银行、 深 圳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 、 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 公司工作 , 历任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金 融研究所 研究院、 深 圳特区人 行 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副 总 经理 、总经 理、 董事长 、党 委书记 ,华 润深国 投信托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副董 事长 。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董事 长。2010 年 退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骆小元女士,学 士,注册会 计师(非执 业) 、高级经 济师,独立董事 ,兼任中信 银行外 部监事。1982 年起,先后 在北京市委 进出口委员会 外经处、政财部 财政科学研 究所、中国 注册会计师 协会工作, 历任中 国财政学 会会刊 《财 政 研究》 杂志副 主编、 编 辑部主任 , 中国 会计学会会刊《 会计研究》 、 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会 刊《中国注册会 计师》编辑 部主任、考 试办公室主 任兼全国 注册会计 师考试委 员会委员、 财 务部主任、 注 册中心主 任、 总会计 师等。 2009 年 3 月 退休。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 士,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院助 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 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先后任 评估咨询 部副总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 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 总经理 。 2007 年 12 月至 今兼任 新疆长 城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 席。 2011 年 1 月至今 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控 股子公司 专职 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 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郑波先生,博士 ,监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 ,监事。1998 年起历任 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任软 件工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MIS 系 统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 术 部副总经理。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2010 年4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赵卫平先生,硕 士,监事。1996 年起先 后在山东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 、大鹏证券公 司、 北京证券公 司、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 易部总经 理。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3、 高级管理 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硕 士,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北 京清华计算机公 司 任开发部经 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部 任总工程 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术部 总 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任 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博 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现任公 司 副总 经理 兼高级 投资经理、 社保组 合投资经 理, 兼任博 时 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 博 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 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孙麒清女士,商 法学硕士,督 察长。曾供 职于广东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监察 法律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过钧先生,工商 管理硕士,CFA 。1995 年 起先后在上 海工艺品进出口 公司、德累斯 顿银 行上海市分 行、 美国GE资 产公司、 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固定收 益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经理、博 时稳定价值 债 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05 年8月24 日-2010 年8 月3 日)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经 理、 博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1 (2010 年11 月24 日-2013 年9 月25 日) 、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2013年2 月1日至2014年4 月2日 ) 。现任 固定收益总 部公募基金组投 资总监兼博 时信用债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06 月10 日 至 今 ) 、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9 月13 日至今 ) 、 博时 稳健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的基金 经理 (2014年1 月8日至今)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吴姚 东、董良 泓、邵凯 、邓晓峰 、黄健斌 、魏 凤春、聂挺 进。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邓晓峰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6 年至1999 年 在深 圳市银 业工 贸有限公 司任工程 师。 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 华大学学 习,获硕 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2005 年 4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股票 投资部单 独账户小 组基金经理助理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博时主题行 业 股票(LOF)基 金经理。现任 权益投资 总部董事总 经理兼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 股票投 资部价 值组投资总 监、 博时 主题行业 股票 (LOF ) 基金基金经 理、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黄健斌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 理部、中银 国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任 固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 兼高 级投资经 理。 魏凤春先生,经 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 券、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 投证券公司 工作。2011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宏 观策略部总 经理兼投资 经理。 聂挺进先生 ,硕士。2004 年起 在招商局 国际有限 公司 工作。2006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历任 研究部研 究员、 研究部 研究 员兼 基金 经理助理、 研究 部资本品 组主管兼 基金 经理助理、 特定 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 理、 裕泽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现任研究 部总经理 兼股 票投资部 GARP 组投资 总监、博 时卓越品 牌股票 基金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2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3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4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 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5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 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6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 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 叁亿 陆 仟肆 佰陆 拾万 陆仟叁佰叁 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 王 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 有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经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为 给客户提 供 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 对 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银 行间债 券、 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 、 信托计划 、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产品、 股 权基金、 私 募基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估 、 风险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7 管理等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 的托管增值 服务 , 是国内 领先的大 型中资托 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中国 银行已托 管 276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251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 票型 、 债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型、 指数型等 多 种类 型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 持 “规范运 作、 稳健 经 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包括风险 识别 , 风险评 估, 工作程序设 计与制度 建设, 风险检视 , 工作程序与 制度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 的 内部监督、 稽 核以及风 险控制工 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中 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 计师事务 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2013 年, 中国 银行同时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 措施严密, 能 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8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陈晓君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王均 山 传真 : 010 -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9 网址 :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 -655508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9)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0) 上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1) 南京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复 联系 人: 刘晔 电话 : 025 -86775335 传真 : 025 -867753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400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12) 东莞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何茂 才 电话 : 0769-22866255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13) 万银 财富(北京)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 代表 人: 王斐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1 联系 人: 陶翰 辰 电话 : 010-53696059 传真 : 010-593930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0069 网址 : http://www.wy-fund.com (14) 中国 国际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 店西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兵 联系 人: 赵森 电话 : 010-5953986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 http://www.cifco.net (15) 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储晓 明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962505 传真 : 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16) 新时 代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孙恺 电话 : 010-83561000 传真 : 010-835610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89898 网址 : www.xsdzq.cn (17) 联讯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 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陈思 电话 : 021-33606736 传真 : 021-336067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4 网址 : http://www.lxzq.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 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并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2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 杰


23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与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 于2013 年5 月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678 号文 核准募集。 设立募集期 从2013 年8 月15 日起到2013 年9 月11 日止 , 共募集406,483,271.23 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 购户数为1349 户 。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2013 年9 月13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 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 案。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资 人 应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开放日常申购及 赎回业 务。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4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通过代销机构 首次申购 基金份 额的最低 金额为 500 元, 追加申购 最低金 额为 100 元; 通过直销机 构 首次申购 基金份 额的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 2 、 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就 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 设定上限; 4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 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上限 , 基 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在 调整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 4 、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 投 资人 在规定 时间前 全 额交付款 项, 申购申请即 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5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 购 、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购、 赎回申请 。 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 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 申 ) 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称 为A 类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 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投资人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互相转换。 七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过 5 % , 投资 人可以 多次申购 本基金, 申购 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 。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 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费 率 。 表:本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 含 申购费) 直销养老金 客户 前端 申 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前端 申购费率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6 50 万元以下 0.16% 0.8% 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 0.12% 0.6% 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08% 0.4%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每笔1000 元 C 类基金份 额 申购费率为 零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 财产。 2 、本基金 基金份 额赎回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赎 回费 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 份额的赎 回费率结 构 持有时间( 天)


A 类份额赎回费 率


C 类份额 赎回费率


0-29


0.1%


0.1%


30 及以上 0.00%


0.00%


本基金所收取的 赎回费,基 金管理人将 其 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 其余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 式为: (1 )适用比例费 率时,A 类 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2 )适用固定费 用时,A 类 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为: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7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固定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C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为: 净 申购份额=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1 : 假定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 某 投资 人 (非直销养 老金客户 ) 本次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0 万元, 对应 的本次申 购费率 为 0.60%,该 投资人 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0/ (1 +0.60% ) =497,017.89 元 申购费用 =500,000 -497,017.89 =2982.11 元 申购份额 =497,017.89/1.056 =470,660.88 份 即: 投资 人 (非直销 养老金客 户 ) 投资 5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假定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470,660.88 份 基金份额。 例 2 : 假定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 某投资人 本次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600 万元 ,其对 应的 申购 费为固定 费用 10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 =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60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则其 可得到 5,680,871.21 份的 A 类基金份 额 。 例3 : 假定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56 元, 某 投 资 人 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类基金 份 额 , 则 可 得 到 的 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 50,000/1.056 =47,348.48 份 即:投资 人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6 元, 则 其可得 到 47,348.48 份 C 类基金份额 。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8 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 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当 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 大于等于30 天时, 赎回金额 的计 算公式 简化 为: 净 赎回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例 1 :某投资 人赎回 1 万份 本基金 A 类份额, 持有 25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用 =12,500 ×0.1% =12.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 .00 ?12.50 =12,487.50 元 即:投资 人 赎回 1 万份 本基金 A 类 份 额,持有 25 天,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2,487.50 元。 例 2 :某投资 人 赎回 1 万份 本 基金 A 类份额 ,持有 2 年零 6 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净赎回金额 =10,000 ×1.250 =12,500 .00 元 即:投资 人 赎回 1 万份 本 基金 A 类 份额,持 有 2 年零 6 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12,500.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 基 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发 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各类别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各类 别 T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各类别 T 日发行 在外的基 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 + 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4 、 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9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5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 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6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 7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 易、 电话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 动期间, 按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 关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用。 九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 人 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 投资人 申购基金 成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投 资 人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 3 、投资人 赎回基 金成功后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0 6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登记 机 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 同约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十 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 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 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 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1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十 三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 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时间, 届 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 新开 放的公告。 十 四 、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开放基金转换 业务。 (1 )转换费 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2 (2 )其他与转换 相关的事 项 ① 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 金必须都是 该销售机 构代理的 同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在同一注 册登记机 构处注册 登记 的基金。


② 前端收费 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 费模 式的其它基 金 (申购费为 零的基金 视同为前端收费 模式) ,后端 收费模式的 基金可以转 换到前端或后端 收费模式的 其它基金 , 非 QDII 基金不能 与 QDII 基金 进行互转 。 ③ 基金转换 的目标基 金份额按 新交易计 算持有时 间。 基金转出视 为赎回, 转 入视为申 购。 基金转换后 可赎回的 时间为 T +2 日。 ④ 基 金分红 时再投资 的份额可 在权益登 记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⑤ 基金转换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 投 资者采用 “ 份额转换 ” 的原 则提交申 请。转出基 金份额必 须是可用 份额,并 遵循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3 )暂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 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用 于基金转 换。 出现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定的其 它情形或 其它在 《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 已载明 并 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 停基金转换 业务。 (4 )重要 提示 ① 本基 金转换 业务 适用 于可以 销售 包括博 时 双 债增 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在 内的两 只 以上(含两 只) ,且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 同一机 构的 博时旗下基 金的销售 机构。 ② 转换业务 的收费计 算公式及 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 站的《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 的公 告》 。 ③ 本公司管 理基金的 转换业务 的解释权 归本公司 。 十 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3 十 七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开放定期定额 投资业 务。 (1 )适用投资者 范围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允 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3 )扣款日期和 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 并 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但 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 (4 )重要提示


1 )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 的投资者 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 金基金 账户。 2 )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月实际 扣款日即 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者可 以 从 T+2 日起通 过本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办 理网点、 致电 本公司客 服电话或 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 询 其每次申购 申请的确 认情况。 申 购份额 将在确认成 功后直接 计入投资 者的基金 账户。 十 八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 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4 第 八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 提下, 通过 基金管理 人对不同 类 别债券资产 的配置, 对 债券的精 选, 力争实现超 过业绩比 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主 要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 次级债 券、 中央银行 票据 、 企业债 券 、 公司债 券、 中期票据 、 私 募债券 、 短 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 可分 离交易债 券、 可转 换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回购和银 行定期 存款等金融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或权证, 也不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 购、 股票增发, 持 有的 因可转换债 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 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 的权证和因 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 债所形成 的权证将在 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6 个 月内卖出 。 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信用债 券和含权债 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 ;现金或到 期日不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私募债券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或其他相关主体非公 开 或定向发行的债券或融资工具; 含权债券是 指可转换 债券、 可分 离交易债 券等包含 期 权特性的债 券; 信用债 券包括政 策性金 融机构金融 债券、 商业银行 金融债券 、 次级 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 、 中期 票据、 私募债 券、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包 括两个层 次, 第一个 层次是不 同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配 置, 基金管 理 人通过自上 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 结合、 定性 分析和定 量 分析相补充 的方法, 确 定资产在 各类固 定收益 类证 券之间的 配置比例; 第 二个层次 是精选个 券, 通过基金管 理人对信 用债券、 私募 债券和 可转 换债券等 固定收益 资产的长 期深入跟 踪研 究, 挖掘投资 价值被低 估的个券, 择机 配置和交易 。 1 、债券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 和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分 析方法: 一 方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5 面,本基金 将分析和 预测众多 的宏观经 济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M2 的绝对 水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 走势等) ,并 关注国家财 政、税收、货币 、汇率政策 和其它证券 市场政策等; 另 一方面, 本基 金将对债 券市场整 体收 益率曲线变 化进行深 入细致分 析, 从而 得出 对市场 走势和波 动特征的 判断; 在此 基础上, 确 定资产配置 于信用债 和可转债 的比例及 不同期限、 不同信用 级别的信 用债资产 的配置比 例。 2 、个券投资策略 1 )信用债投资策 略 凭借管理人 长期积累 的信用债 券分析投 资经验, 在 完 善的信用分 析投资框 架下, 通过 对 信用债券深 入的跟踪 研究, 挖掘 投资价值 被低估的 债 券。 信用债券 主要从四 个层次进 行独立、 客观、综合 的考量, 以筛选出 合适的投 资标的。 第一, 基于全 部公开信 息对已经 上市或待 上市债券 的 发行主体进 行研究, 内 容主要涉 及 发行人的股 东背景、 行 业地位及 发展趋 势、 担保方 式 及担保资产、 外部增信 质量、 自 由现金 流量动态、 债 务压力、 再融资能 力等, 并 从以上角 度 对发行主体 进行精细 化分析和 归类, 规 避同一信用 等级中外 部评级偏 高以及信 用风险偏 高的 个券, 甄选同一 信用评级 中内生资 质及 外部增信好 的个券, 纳入债券 池。 第二, 使用基 金管理人 内部的信 用评估体 系对备选 个 券进行评分, 着重考察 发行人的 偿 债能力、现 金管理能 力、盈利 能力三个 核心要素 。 第三, 对市场 同类可比 债券、 信 用收益率 曲线、 市 场 交易活跃度、 机构需求 进行偏好 分 析,对个券 进行流动 性风险、 信用风险 的综合定 价, 判断其合理 估值水平 。 第四, 根据市场 结构与需 求特征, 在前 三个层次 的分 析基础上, 对个 券进行深 入的跟踪 分析, 发掘其中 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 在 控制流动 性风 险的前提下, 对 低估品种 进行择机 配置 和交易。 2 )可转债投资策 略 本产品通过 灵活配置 可转债来 增强基金 投资收益。 在 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特 征并对各 类市 场大势做出 判断的前 提下, 本基 金着重对 可转债所 对 应的基础股 票进行分 析和研究, 从行业 选择和个券 选择两方 面进行全 方位的评 估, 对盈利能 力或成长性 较好的行 业和上市 公司的可 转债进行重 点关注, 并 结合博时 可转债评 级系统对 可 转债投资价 值进行有 效的评估, 选择投 资价值较高 的个券进 行投资。 3 )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投资 策略 针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本基金以 持有到期, 获 得本 金和票息收 入为主要 投资策略, 同 时,密切关 注债券的 信用风险 变化,力 争在控制 风险 的前提下, 获得较高 收益。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6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等各司其 责,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 开会议 ,确定本 基金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2 、研究部宏观 策略分析 师基于自 上而下的 研究为本 基金提供总 的资产配 置建议; 研究 部行业研究 员为 行业 研究与分 析提供支 持; 固定收益 部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定收 益类投资 决策提供依 据; 3 、固定收益部 定期召开 投资例会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 场和个券 的变 化,制定具 体的投资 策略; 4 、基金经理依 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定, 参考研究 员的投资建 议,结合 风险控制 和业 绩评估的反 馈意见,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并实施 具体 的投资组合 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 易员下达 指令, 交易员执 行后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 、监察法律部对 投资的全 过程进 行合规风 险监控; 7 、风险管理部 通过行使 风险管理 职能,测 算、分析 和监控投资 风险 ,根 据风险限 额管 理政 策防范 超预期风 险; 8 、风险管理部 对基金投 资进行风 险调整业 绩评估, 定期与基金 经理讨论 收益和风 险预 算。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信用债券 和含权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7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 (11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2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3 )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4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 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8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中债综 合指数 (总财 富) 收益率×95% + 一 年期定期 存款 利率(税后 )× 5% 。 本基金选择 “中债综 合指数( 总财富) 收益率×95% + 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税 后) ×5% ”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主要考虑 如下: 1 、本基金是通 过债券资 产的配置 和个券的 选择来增 强债券投资 的收益。 中债综合 指数 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编制, 该指数 旨在综合 反映债券全 市场整体 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 况。 指数涵盖了 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 所市场, 具有 广泛 的市场代表 性, 适合作为 市场债券 投资 收益的衡 量 标准。 2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及其等价物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5% ,业绩比较基准的构 成上与上 述投资比例 保持一致 如果指数编 制机构变 更或停止 中债综合 指数的编 制及 发布, 或者中债 综合指数 由其他指 数替代, 或者由 于指数编 制方法发 生重大变 更等原因 导致中债综 合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基准指 数, 或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 者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 基准时, 经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调整 或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而 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预 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 于混合型 基金、 股 票型基金, 属于中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9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本 报告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师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113,533,636.23 91.63 其中:债券 113,533,636.23 91.63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5,816,268.47 4.69 7 其他资产 4,557,096.84 3.68 8 合计 123,907,001.5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13,533,636.23 134.2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13,533,636.23 134.27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债 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2620 12 乌城投 94,620 9,509,310.00 11.25 2 112015 09 泛海债 85,000 8,519,380.00 10.08 3 112013 09 亿城债 80,000 8,114,797.81 9.60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0 4 112046 11 华孚 01 64,390 6,464,756.00 7.65 5 112198 14 欧菲债 57,640 5,879,280.00 6.95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11.2 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 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可转 换债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第 九 部分 基金 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11,020.1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909,297.6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01,865.26 5 应收申购款 134,913.7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57,096.84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1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历史各时间 段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1 、博时双债增强 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1 月1 日-2014 年6 月 30 日 4.39% 0.15% 5.60% 0.08% -1.21% 0.07% 2013 年9 月13 日-2014 年6 月 30 日 4.80% 0.13% 4.11% 0.09% 0.69% 0.04% 2013 年9 月13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0.40% 0.07% -1.41% 0.09% 1.81% -0.02% 2 、博时双债增强 债券 C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6 月 30 日 4.29% 0.15% 5.60% 0.08% -1.31% 0.07% 2013 年9 月13 日-2014 年6 月 30 日 4.60% 0.13% 4.11% 0.09% 0.49% 0.04% 2013 年9 月13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0.30% 0.06% -1.41% 0.09% 1.71% -0.03%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2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 包括股 票、权 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3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4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 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5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6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 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7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 用、账户 维护费 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8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3 、C 类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30%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 率÷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 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划出,由 登记机构代 收, 登记机构 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 给基金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 , 投资 人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 金, 申 购费率 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 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费 率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9 表:本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含 申购费 ) 直销养老金 客户 前端 申 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前端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16% 0.8% 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 0.12% 0.6% 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08% 0.4%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每笔1000 元 C 类基金份 额 申购费率为 零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 财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 份额赎回 费率最高 不超过 5% 。赎 回费率 见下表: 表:本基金 份额的赎 回费率结 构 持有时间( 天)


A 类份额赎回费 率


C 类份额 赎回费率


0-29


0.1%


0.1%


30 及以上 0.00%


0.00%


本基金所收取的 赎回费,基 金管理人将其 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3 、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 整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0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 等 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1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2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 指定媒 体 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登 载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 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3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 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4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相关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对基金总 体 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 易日内 , 在 指定媒体 披 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 量、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 (十一)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6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 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 化。 本 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 风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 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再投资风 险。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 益的 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信 用证券发 行 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 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 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的 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因 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的研 究水平、 投 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失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7 7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风险 本 基金所投 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 约, 或由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 下降 , 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此 外, 受市 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 能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 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 收益造成影 响。 8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主要投资于信 用债、可转 债和 私募债券, 本基金主 要承担因 投资于上 述证券品 种所 产生的风险 。 二、声明 1 、投资者 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 中国 银行等基 金代销机 构代 理销售,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代 销机构都 不能保证 其收 益或本金安 全 。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8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 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0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 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1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 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2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三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3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4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及销 售服务费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5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或销 售服务 费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6)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银行 承兑汇票、非公 开定向债务 融资工 具(PPN )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将银行承兑汇票、非公开定向债务 融资工具(PPN ) 纳入本基 金投资范 围; (7)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二 ) 、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召 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6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 四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 许 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7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 3、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 金 亦可 采用其 他非现 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 的程 序进行。 ( 五 )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8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9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 程序、表决 条件等 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凡 与该日起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 金法》或 将来颁布 的其他涉 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规定的 法律法规 不一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相关内 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 一 ) 、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 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 ) 、 《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1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2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3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 贰万叁仟 壹佰 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 民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 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 险 业 务;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兑 换 ; 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 据 的承 兑和 贴现;外 汇借 款;外 汇 担 保 ;结 汇、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 卖;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 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金属 买卖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债 券库等各 投资 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主 要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 次级债 券、 中央银行 票据 、 企业债 券 、 公司债 券、 中期票据 、 私 募债券 、 短 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 可分 离 交易债 券、 可转 换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回购和银 行定期 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或权证, 也不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 购、 股票增发, 持 有的 因可转换债 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 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 的权证和因 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 债所形成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4 的权证将在 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6 个 月内卖出 。 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信用债 券和含权债 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 ;现金或到 期日不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私募债券是 指中小企 业私募债 或其他相 关主体非 公开 或定向发行 的债券或 融资工具; 含 权债券是指 可转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债券 等包含期 权 特性的债券; 信用债券 包括政策 性金融 机构金融债 券、 商业银 行金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企 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私 募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2 、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信用债券 和含权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5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2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13 )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4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3 、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 对 手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 、基金托管人对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 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 基金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6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复核 。 (三)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1 、在本协议的 有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7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5 、除依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本基金 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 认可的存 款银 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 户,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用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开户 或账 户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 料。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 、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8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本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 市场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 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 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向中 国人民银 行报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有关凭证。 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 后应在收到 合同正本 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本基金 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将分 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 类 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 数。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 当日的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发送给 基金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9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 与 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 正。 5 、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 内发 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 时进行公 告。如法 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 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 理。 6 、由于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 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实际 损失, 基金管 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则 基金 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若 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 值数据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 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 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 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 得利。 如果返 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 额进 行分配。 7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8 、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 方经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0 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督 , 以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 和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 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告 ;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 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 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 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 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 真的方式或 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4 、每半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 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 对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不 能通过协 商解决的, 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位 于北京市 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并按其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 均具有约 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2 4 、发生《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 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期, 每次 交易结束 后, 投资者 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 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 点查询和打 印交易确 认单,或 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 博时一线通 电话 、博 时快 e 通网上服 务手段查询 交易确认 情况。基 金管理人 不向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认 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 e 通” 系统 网上自 助订阅; 或 发送 “ 订阅电子 对账单 ” 邮件到 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直接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者 使用 中国银行、 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 农业 银行 、 交通 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 行、民生 银行、 邮 储银 行、 中信银 行 、光大 银行、平 安银行 、 广发银行 的 借记卡或 招商银行 i 理财 账户、 汇付 天下 天 天盈账户 、 支付宝理 财 专户 均 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自 助开户并 进行网上 交易。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 的基金份 额、交易 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 基金账 户 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利 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 人各类信 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以点击 基 金管理人 网站首页 “ 在线客服” ,与客服代表进行 在线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3 咨询互动。 也 可以在 “您问我 答 ”栏目 中,直接 提出 有关本基金 的问题和 建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 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 统(m.bosera.com )、 手机基金 交易系统 (wap.bosera.com ) 和 博 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 享受 基金理财 所需的基 金交易、理 财查询、 账户管理 、信息服 务等功能 。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心提 交信息订制 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将 以电子邮件 、手机短 信的形式 定期为投 资者发送 所订 制的信息。 七 、 电话 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 综合 服务: 1 、 自助 语音服务: 基金 管理人 自 助语音 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 全天候服务, 投 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也可以进行 直销交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操作 。 2 、电话交易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直 销投资者 可 通过博 时一线通电 话交易平 台 在线办 理基 金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变更分 红方式 、 撤单 等直销交易 业务, 其中已开 通协议支 付 账户的投资 者还可以 在线完成 认/ 申购款项 的自动划 付 。 3 、人工电话服务 :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资料 修改、投 诉受理 、 信息 订制、 电话 交易人工 服务、 账 户诊断 等 服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 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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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4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 它应 披露 的 事项 (一)2014 年09 月0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中 国国际期 货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网 上交易 申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二)2014 年08 月28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双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摘要 )》; (三)2014 年08 月20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公告》 ; (四)2014 年07 月18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双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2 季 度报告》; (五)2014 年07 月01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基金继续 参加交通 银行网上 及手 机银行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六)2014 年04 月21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双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1 季 度报告》; (七)2014 年04 月03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个人电 子银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八)2014 年03 月2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双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年 度报 告(摘要) 》;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 投 资者 按此 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 印 件, 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博时 双 债增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博时 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博时 双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五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5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