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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地产(512110)

华安基金:关于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 于华安中证细分地产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及华安
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开通 场外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 的提示性公告 
华安中证 细分 地产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统 称“ 本基金” ,基 金代码 :
512110 ) 及华 安中 证细 分 医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统 称“ 本基金 ” , 基金
代码 : 512120 ) 的 基金 合 同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生 效。 根据 以上 两只 基金 《 基金合 同》 、 《 招
募说明 书 》的 有关 规定 以 及 2014 年 10 月 28 日《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华安中 证细 分
地 产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及华 安 中 证 细分 医 药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调整场 外份 额计 算结 果位 数并修 改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 的公 告》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以
下简称 “我 司” )将 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 起通 过我 司直销 中心 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外日 常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现 将本 基金 场外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有关 事项 提示 如下 : 
一、场 外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场外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开 放日办 理场 外申 购赎 回业 务的截 止
时间 为 15 :00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化 对截 止 时间作 出调 整,具 体以 基 金管理 人当 时
适用的 规定 为准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本基 金场外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时 间与场 内 申 购赎 回的 开放 时间可 能存 在
差异, 投资 者应 关注 基金 管理人 发布 的有 关公 告并 注意其 提交 交易 申请 的时 间。 
场外投 资者 在开 放时 间以 外提出 申购 、 赎回申 请 , 且登记 结算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期货交 易市 场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二、场 外申 购、 赎回 的原 则 
1 、本 基金的 场外 份额 采 用 金额申 购、份 额赎回 的方 式,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以 份
额申请 。 
2 、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的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为现 金。 
3 、场 外份额 申购 赎回遵 循 “未知 价”原 则,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 场外 份额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 者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条 件许可 情况 下,本 基 金场外 份额既 可在不 同场 外的销 售机构 之间办 理系 统内转 托
管,也 可跨 系统 转托 管为 场内份 额。 6 、当 日的场 外申 购、赎 回 申请可 以在当 日业务 办理 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 当日 的业务 办
理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7 、 场外 申购 赎回 应遵 守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 不违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相 关 规 则 的前 提 下 调 整 上述 原 则 。 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 开始 实 施 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场 外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场 外申 购申 请时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并在规 定的 截止 时间 之前 划到销 售
机构指 定的 账户 上,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场外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投资 者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成 立; 登记 结 算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 申购生 效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的 截止 时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立 。 若申 购
不成立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结 算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者场外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规定 的场 外申赎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 效场外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 当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者可 在 T+1 日 后 (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失败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场外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 以基金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4 、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收与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场外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结算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1 日起 有权 申请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或在条 件许
可情况 下申 请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场 外 赎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登 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前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在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场外 申购 、赎 回的 数 量限制 
1 、 投资 者每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万 元整, 每次 赎回 的单 笔最 低份额 为
100 万份 。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 笔赎 回不得 少于 100 万份 (如 该账户 在
该场外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万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该 基 金全部 场外 份
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 资者在 该场 外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只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万 份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余 场外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上 述规定 详见 基金管 理 人相关 业务规 则。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五、场 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 价格和 费用 
1 、投 资者在 申购 或赎回 基 金份额 时,基 金管理 人参 考当时 市场的 交易佣 金、 印花税 等
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 一定的申购 费和/ 或赎回费 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 盖场外现金申
赎引起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当前的 申购 、赎 回费 率如 下: 


















场外申 购 0.05%


场外赎 回 0.15%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均全 部归入 基金 财产。 2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并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告 。 3 、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公 式 1 ) 本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4 、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份额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申 购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四 舍五 入保 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6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 由 于场 内与 场外 申购 、 赎回方 式上 的差 异, 本基 金 投资者 依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所支付 、 取得的 场外 申购 、 赎 回现 金对价 , 与 场内 申购 、 赎 回所支 付、 取得 的对 价方 式不同 。 投 资者 可自行 判断 并选 择适 合自 身的申 购赎 回场 所与 方式 。 六、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可视情 况同 时暂 停或 拒绝 场内和 场外 两种 申购 、 赎 回方式 , 也 可以 只拒 绝或 暂停其 中一 种方 式)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决定 临时 停市 。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形。 4 、证 券交易 所、 期货交 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 、证 券交易 所、 登记结 算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申购 赎回代 理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法 办 理申购 、 赎 回业 务, 或者 指数编 制单 位、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等因 异常 情况 使申 购、 赎 回清 单无 法编制 或编制 不当。 “异常 情况” 指基金 管理人 无法 预见并 不可控 制的情 形, 包括但 不限于 系统故 障、 网络 故障 、通 讯故障 、电 力故 障、 数据 错误等 。 6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购 或赎回 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 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7 、 发生 巨额 赎回 。 8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9 、 基金 管理 人开 市前 未能 公布申 购、 赎回 清单 。 10 、在发 生标 的指数 成份 股上市 公司重 大行 为(如 兼并重 组) 、 成份股 市场 价 格异常 波 动(如 连续 涨/ 跌停 )等 异 常情形 时。 11 、当 日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达到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申 购份额 上限 或赎 回份 额上 限的情 形 。 12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除 第 6 项以 外的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对 价将 退还 给投资 者。 对于 已经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该 情形 的实际 影响 延缓 支付 赎回 对价。 在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七、场 外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场外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场外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场外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减 去场外 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场 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场 外巨额 赎 回 。 2 、 场外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场外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对 场外赎 回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场外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场外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者的 场外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场外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场 外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 场外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场外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场 外赎 回申请 量占 场外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场 外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 投资者 在提 交场 外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场 外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的 场外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场 外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者在 提交场 外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 暂停赎 回: 发生场 外 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 场 外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场外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 场外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场外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三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八、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和转 托管 1 、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本基金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原 则。 投资 者通 过认 购、 二 级市 场买 入或 场内 申购的 基金 份额属 场内 份额 , 由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责 办理 登记 结算 ; 投 资者通 过场 外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属 场外 份额 ,由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负责 办理 登记 结算 。 2 、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场外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及场 内外份 额的 跨系 统转 托管 。 条件许 可情 况下 , 在 基金 管理人 制定 并发 布有 关规 则后,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可 跨系统 转托 管为场 内份 额, 并进 行场 内赎回 、上 市交 易。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下 , 根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并 提前 公告 。 九、其 他事 项 1 、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的 收益 分配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2 、 本基 金场 外现 金申 购所 得的基 金份 额暂 不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 3 、本 公告仅 对本 基金开 放 场外日 常申购 、赎回 业务 有关的 事项予 以说明 。投 资者欲 了 解本基 金的 详细 情况 ,请 仔细阅 读《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 4 、风 险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 承诺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 资者 投资于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和 最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敬请 投资 者注 意投 资风 险! 5 、 如 有 其 它 疑 问 , 欢 迎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40088-50099) 或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www.huaan.com.cn) 获 取相 关信息 。 特此公 告。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十月 二十 八日